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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提供和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规章制度仍不健全。本文首先对生态环境用水作了一个概述,然后从生态环境用水现状分析了有关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生态环境用水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用水; 现状与进展; 制度的不足; 完善
一、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述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念可分为2个层次,广义上讲是指维持全球生物地球化学平衡诸如水热平衡、水沙平衡、水盐平衡等所消耗的水分。以我国为例,降水资源总量为6.2万亿m3,其中有一部分为生态环境用水,包括植被蒸散、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蒸发以及为维持水沙平衡及水盐平衡而必需的入海水量。狭义的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使生态环境不再恶化并逐渐改善而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总量,是针对我国2.8万亿m3水资源总量而言的。
二、我国生态环境用水立法现状
关于生态环境用水的立法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非常薄弱的。《水法》第4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此外,《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零星规定,但都没有明确详细规定。
三、我国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综观涉及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水法》第21条的规定,其中第1款实际上是水权制度中关于用水序列的规定,生态环境用水在水权用水序列当中并未突出其优先的地位。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优先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极为不利的。
(二)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所占的比例太小,这一现象在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以黑河流域上用水量最大的城市张掖市为例,张掖市2002年国民经济各部门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用水的比例是87.7:2.8:2.2:7.3,单方水GDP产出仅为2.81元,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我国水权管理体制中关于生态环境用水权属管理的规定不完善。在过去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下,水资源使用成本近乎为零,挤占生态环境用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水资源任意开发利用,很难避免无序侵占和浪费。当水资源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其使用价值相应提高,这就更加剧了资源的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而这种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更加明显,如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恶化等。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有关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对于生态环境用水的保障
面对新形势下的需要,应对当前的水政策和法律做出相应调整,因其在建立水权和水分配体制时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无法解决当前水资源管理与发展所面临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经调整的水政策和法律应承认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此来平衡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二)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在水资源配置制度结构中的优先顺序,加大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中所占的比例
目前各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的比例很小,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不要因为害怕经济增长受到影响而牺牲生态环境用水。这样做反而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一般情况下因地区差异而存在如下两种情形:(1)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处于第二优先顺序地位;(2)在其他地区,实现水人权的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同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处于平等的需要统筹兼顾的第二优先顺序地位。
(三)建立健全水权管理体制 ,加强生态环境用水的权属管理
生态环境水权的确立及其水权主体的明确,则将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从而保障公共利益。此外,水权制度的引入,可以改变过去取水许可以一次性授权水量分级标准而不控制总量的弊端,真正实现由流域机构统一管理水权,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相应的水权,必要时省也可以通过市(地区)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市(地区)分级管理各自的水权 :从而,在总量上控制、限制和避免超量用水,真正保障生态环境水权名实相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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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贾宝全,张志强,张红旗等.生态环境用水研究现状.问题分析与基本构架探索[J].生态学报,2002,22(10):1734-1740.
关键词 生态主义 政治运动 生态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
一、西方生态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科技革命使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得到空气提高,它所引发的产业革命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同时,对自然界的平衡生态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人类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能源枯竭、核战争威胁等负面现象越来越忧虑,由此在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发起了以维护生态平衡为宗旨的生态运动,其后来与政治运动相结合,逐渐成为一种区别与其他派系的理论体系。
生态主义产生以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针对社会现象的批判。第二阶段主要针对人类社会的思想进行批判。第三阶段回归到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批判。
生态主义认为生态危机是人类自然观造成的,世间万物都是平等的,任何个体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的经济发展最终将使人类走向灭亡。
二、西方生态主义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西方生态主义在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全球生态危机的根源,资本主义的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加重了自然界的负担。西方生态主义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1)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根本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的经济发展模式。
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决定了资本家竭尽一切手段获取剩余价值,这些手段不可避免的污染了环境,加重了自然界负担,生态主义认为现阶段的生态危机正是由于人们对待自然的特殊资本主义造成的。
(2)资本主义国家剥削和掠夺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生态资源,借此转嫁生态危机,加剧了全球生态破坏。
现阶段,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其政治经济优势,在发展中国家投建高污染企业,进行垃圾废物排放,以生态殖民主义的形式向世界扩张,是造成全球性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根本上推动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完善
从各国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经验来看,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条规定为公民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行使控告权利提供了空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这条规定为刑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现阶段,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已经具备,我国应从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诉讼主体等方面推动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完善。其一,在诉讼主体方面,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展到公民,以全民监督的形式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其二,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认定侵权的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上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负有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举证责任。其三,在诉讼管辖方面,由于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较多,疑难复杂程度较大,因此该类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污染案件,可由高级法院指定某中级法院或海事法院集中管辖。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用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实现全人类共同发展的根本途径,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关键期,借鉴西方生态主义的理论观点与实践经验,建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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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盈滨.环境修复势在必行[J].企业导报,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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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深圳 生态控制 制度
城市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存与发展。脆弱的生态、严重的环境问题将阻碍区域优势的发挥,而且生态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的破坏,就很难治理甚至不可逆转。要避免这种局面,进行生态控制即显得异常重要。
一般而言,生态控制是指在城市环境保护中,在以生态用地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保护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城市内一定区域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措施。相应地,城市生态控制法是指在以生态用地为核心的城市生态系统中,以强制性的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城市内一定区域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深圳市在我国率先引入了城市生态控制制度,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一、深圳市生态控制法制概况
2005年11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2007年3月,为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深圳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了《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深圳市生态控制线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生态控制线制度主要从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与调整、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来说,其主要对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定坡度的山地和海拔的高地、河流、绿地和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等具体范围进行划定,同时随着实际情况和未来规划的需要作出一定调整。当具体的控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只能进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建设。在监督和管理方面,规定了市规划部门、城管综合部门和其他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使生态控制线制度应用于实际,并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失当时所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的优点
首先,该控制线是城市建设规划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它从过去的“可建规划”转变为了现在的“禁建规划”。据有关资料显示,以前深圳市规划局的工作是规划“哪些土地可以建设”,故利益追求者可能会拼命地为“可以建设”想出许多表面上使人信服的“理由”;“可建规划”的实质是一种授予建设主体对稀缺土地资源进行建设的权利的具体制度,若各种规范和监督环节出现漏洞,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在“禁建规划”下,只要存在一个不能建的理由,比如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即使有一百个可以建的理由也无济于事。
其次,建立生态控制对象的统一体系,提高了综合行政效率。初步划定的生态线范围中,有93%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需要妥善保护的土地,其余7%是城市的生态廊道和绿地。以前的生态控制用地分属水源、森林土地等各类保护对象,监管对象混乱,保护主体和执法主体纷繁复杂,其职责往往易出现不合理的冲突和不应有的空白,行政责任互相推卸,需要上级部门的屡次协调,保护效果不佳。通过划定统一的生态控制线,无疑大大提高了生态保护的效率。
最后,促进现有建设用地的科学使用,提高了土地效率。生态线划定之后,明确了建设用地的有限范围。基层政府、开发商、市民等相关主体都会更珍惜现有的建设用地,精心规划和利用现有的土地,提高了每寸土地的使用价值,促进了土地经营的科学化。
四、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的不足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深圳市龙岗区五联社区居委会在上交给龙岗区委区政府的调查报告中写道:“生态控制线出台至今,农村基层干部根本不知什么是生态控制线,职能部门从未下到基层定案坐标,从未组织社区干部现场交底(即将审定立法的生态控制线逐一与社区干部见面)”。笔者在深圳各区的生态控制线区域进行随机采访时,发现不少当地居民虽然听过“生态控制线”的说法,但是对于实际范围的划定,具体到纳入与非纳入的空间,各有各的认识甚至完全不知晓。而且,笔者通过浏览互联网,很难发现具体的生态控制线地图,就算有幸能够找到,地图的比例也不高,区域显示不甚清晰。
2.社会保障力量缺乏。生态控制线制度惠及全深圳的居民,故对于因生态控制而发生的各项成本,不应只由被纳入到生态控制线内的地区承担,而应由利益的享有者――整个深圳市的公共群体承担。目前深圳生态控制线制度并未就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使得生态控制成本的合理分担难以实现。笔者认为可以用深圳市政府的财政支出或其他社会公共资源来弥补上述成本。如果因生态保护而涉及线内居民的搬迁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的搬迁方案及日后的生活和就业扶助政策,同时要认真严格地遵章落实,以更为充足的社会保障力量做好受影响对象的善后工作。
3.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指明了单位和个人拥有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权利,但纵观此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并无完整的该监督权行使的程序。此外,即使事先已对相关监督部门的职责和职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很多时候,一旦有问题出现,往往没有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足够重视,或者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互相干预,互相矛盾。所以,深圳市政府在提出生态控制线监督制度的同时,应不断结合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深圳市在城市生态控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虽然仍存在一些需待完善之处,但此一“摸着石头过河”之旅所积累的经验必将推动其他城市进行生态控制建设的有效开展。深圳进行生态控制法制建设的探索已成为了构建我国城市生态控制法律制度最重要的蓝本。
一、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生态旅游是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游客提供参观服务的一种特色旅游形式。通过优美的风景和独特的自然景观来吸引游客,加强了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将生态资源独特的魅力展现出来。目前,生态旅游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游客的认可和欢迎,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开始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也逐渐形成了多种生态旅游形式。为了更好地促进生态旅游的健康良性发展,需要加大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力度。但是,大幅度的生态资源开发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我国对于生态资源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缺乏实效规定,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对生态资源开发的约束,容易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严重影响了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资源受到破坏,会使生态环境的价值大打折扣,从而影响生态旅游的发展。生态旅游良好发展的前提就是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因此,在生态旅游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机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生态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现状
生态资源的保护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保证,相应的保护机制能够为生态资源的保护提供有利条件。当前,我国对于生态旅游的生态资源保护也进行了相关制度的规定,以约束生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是,这些制度还不够完善,实施的实效性不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使生态旅游在资源保护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制定了关于生态旅游的资源开发规划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保护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制度,但在生态旅游中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其中,大多数的法律制度内容都是以保障游客权益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制度,对于生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因此,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一直都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
(二)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不合理
旅游部门在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追求最大的经济价值,而忽略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事实上,为了拓展生态旅游,促进多元化旅游经济发展,部分开发商对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大幅度的开发,甚至是过度开发。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在开发生态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对资源保护未能予以重视,造成生态资源的破坏以及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的理念。
三、多元化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机制的建设
(一)完善立法制度
具有实效性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良好保障。因此,需要对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建立相应的立法制度,规范生态旅游。针对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现状,应该将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正式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中,对生态旅游的资源开发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从而规范生态旅游活动,为生态旅游的多元化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不断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毋庸置疑,这对多元化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机制的法律支持和维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二)建立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机制
在弥补立法缺陷的同时,需要建立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机制,由旅游部门进行管理。通过立法约束,规范原有的管理办法。合理开发和利用生态旅游资源,严格参照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机制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只有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持良好的状态下,才能开展生态旅游。同时,明确旅游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责,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生态资源保护的实际效果。在生态旅游的多元化发展形势下,为其提供良好保障,推动生态旅游的发展。可见,这对旅游行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注释:
①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黑龙江省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1)补偿资金来源:1)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偿。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补偿的专项拨款,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农业低碳经济生产的补偿款。2)社会补偿指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对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的援助。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宣传,集合社会力量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设立民间农业生态补偿组织,筹集社会资金投入到农业低碳化生产中。3)区域内部补偿,对遵循“低碳经济”原理进行农业生产,广泛采用农业低碳新技术和生产模式,对农户给予补偿。(2)补偿方式:1)政策补偿与技术补偿相结合。省级政府则可以根据本区域农业低碳化生产情况,出台相应的补偿法规,并以技术扶持的形式对低碳经济下的农业生产中资源环境保护给予支持。具体方式有:各级政府聘请农业专家开展低碳农业技术服务,给予技术辅导,培养农业低碳化生产地区的技术人员和农户。2)政府补偿和民间补偿相结合。政府补偿指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及实物等形式给予的补偿。民间补偿主要指农业低碳化生产的企业、农户间通过技术转让费、土地使用费等形式自愿建立的补偿机制。
中国区域农业协调发展的制约机制
1.建立环境财政与农业碳排放税收制度(1)加快建立“环境财政”并给予多渠道融资的政策支持。资金来源是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财政保障和关键,所以应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支持并不是提高生态效益的唯一途径,市场机制也可以在农业低碳化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鼓励私人企业对绿色农业的投资、低碳农产品生产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设立农业低碳化生产方面的基金,发行中长期债券等筹资方式。政府要给予农业低碳化生产融资的政策优惠,把以上各种融资方式正常化、渠道化、机制化,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实现农业生产低碳化。目前,黑龙江省主要通过对种粮大户进行财政补贴和农业保险补贴,但没有广泛地深入到农业低碳化生产中。黑龙江省应出台《低碳农产品生产的财政补贴政策》,对低碳生产的农户进行资格认定,界定补贴的农产品品种,对农户给予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因而应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农业生态补偿的力度。将筹集的资金优先分配到农业生产中节能降耗效果明显、低碳农产品品质优良的地区。采取“以能代赈”等措施,以政府的财政拨款或优惠政策,鼓励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的使用,为农业能源供应提供有力支撑。(2)开征“农业碳排放税”。农业碳排放税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规定,具有一定特殊性,但黑龙江省的农业碳排放量已在全国处于前列,应在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在本省进行试点,提早规制农业生产中的碳排放问题,具体可参考已开征农业碳排放税的丹麦、芬兰等国[4]做法。农业碳排放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农机总动力、农药、农膜、农药等产生农业碳排放的来源,其范围可以逐渐放宽。农业碳排放的税收体系设计,应考虑到农业经济主体的承受性、全省征税的可操作性。农业碳排放税在纳税环节的选择、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方面要将征税点与污染点结合起来。可将农业碳排放税与农产品中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残留污染点相结合。这是由于农户过度使用农用化学物质导致其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外部不经济影响,以征税的形式来矫正农户的私人成本与收益以及社会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不均衡、并推进农业生产技术低碳化,农业资源消费模式低碳化,转变农民的农业生产意识和消费者的农业环保意识[5]。2.中国区域农业协调发展的市场监督制度市场机制是推动农业区域合理分工和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的动力机制。但在市场经济下,各经济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片面追求农业产量而造成农产品中高毒、高农药残留等问题,不仅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会排放大量温室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农业产量提高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此时,市场机制已不是万能的,因而低碳经济下的农业生产需要政府的培育和规制,并对可能削弱低碳经济下农业生产竞争力的不当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6]。政府、媒体、消费者可共同对低碳农产品的生产、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中央政府根据我国低碳农产品的标准制定市场监督的总体纲领和架构,地方政府在整个监督制度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应该从产品价格和品质两方面分别对低碳农产品进行监管。首先,通过限制最高价格的方式严格控制农业生产中农资、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价格,从源头降低低碳经济下农业生产的成本,对于不遵守国家最高限价规定的,要依法处理。遵循经济学中供求定律,在产能过剩的年份,普通农产品价格较低,甚至低于成本,国家应对农产品实行最低限价,否则低碳农产品生产经营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其次,政府应建立健全低碳农产品的质检、举报和处罚等法律制度。根据设立的低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超过国家农药、化肥、农膜残留标准限定的农产品,不允许标记低碳、有机、绿色的字样,严格把好质量关,维护低碳农产品的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以次充好的违规者,必须严惩。新闻媒体对低碳农产品的销售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爆光,鼓励消费者食用低碳农产品后,对其品质的优劣作出反馈。
中国区域农业协调发展的保障机制
1.建立农业法律制度及配套法律制度(1)建立农业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颁布的300多部法律、条款以及补充规定中涉及农业的有20多项。但随着全球温室效应的加剧,作为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源,农业备受瞩目,但我国与农业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尚未形成较完整的体系。黑龙江省已颁布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农机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制。《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从宏观角度对农业废水、废气的排放,高效、低残留农药使用以及农膜回收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农业生产中的农机使用也会排放温室气体,因而相应的管理条例则需要考虑到对碳排放、农膜回收的规制,对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作出细化规定,并提高单位农机总动力的利用率。同时,黑龙江省应制定适应本省农业发展情况的《农业碳排放条例》、《农用化学物质施用条例》等规定。(2)完善配套制度。为确保农业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制定相匹配的制度,推进其法制化、正规化。结合黑龙江省行政体制的特点,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构建方案为:建议在农业委员会下设立一个专门主管全省农业低碳化建设的部门,负责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环保、林业、渔业部门等)在职责范围内互相分工、配合的管理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到县级)也相应成立专门的农业低碳化建设的主管机构(设置在农业局内),并赋予一定的权力,进行统一管理以协调地方农业低碳化建设[7]。农业协调发展的程度需要综合评价。因而在实施农业低碳化生产的同时应构建与其相匹配的农业协调度评价指标体系,具体的评价程序为: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标准、选择评价方法、收集指标数据,其中有关农业生产中与碳排放、碳吸附相关的统计数据匮乏,如农用化学物质的投入量、秸秆焚烧数量以及各地市节煤炉灶数量等。统计数据获取困难的问题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都普遍存在,甚至有的数据未被列入统计调查范围。对此,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队可以按照低碳经济下区域农业发展协调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指标数据开展统计,以便定期核算黑龙江省农业低碳化协调发展的程度,并与其他省份进行横向对比,找出差距,以此为依据制定低碳经济下促进农业协调发展的相应政策。2.建立低碳经济下的农业绿色核算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过度施用、土地利用不合理等因素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外部性影响,是农业资源衰减、环境退化的根源之一。农业绿色核算制度能够剔除外部影响的成本,它是针对传统农业GDP核算制度的改革,在核算农业经济产值及增长速度时扣除包含由于农业生产中碳排放对农业资源产生的危害与损耗以及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虚假部分,客观真实的衡量低碳经济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质量和进程。虽然国家还未广泛开展绿色核算制度,但黑龙江省已经响应国家号召分别参与了森林、水、工业污染、环境保护支出等项目的核算试点工作,为资源环境核算和农业绿色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低碳经济下农业的绿色核算可以通过价格、信贷和税费等手段,强迫农业生产中碳排放超出政府规定的责任者,将其产生的相应外部成本内部化,承担破坏资源环境的代价,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这种核算制度不仅能够降低农业生产中多余的碳排放,减少资源的消费量和环境破坏的程度,又可以帮助政府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式筹措资金,用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绿色核算制度依托市场机制,其效果不仅比法律法规等直接管治手段好,而且其经济管理成本与行政手段相比要低很多。
一、加强生态区建设与保护,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体系。
1、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目前我市有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1982年微山县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南四湖鸟类自然保护区,1994年被山东省林业厅批准为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200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现又在积极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我市有市级自然保护区2个:泉林水体自然保护区和青山自然保护区,县级自然保护区2个:峄山自然保护区和十八盘自然保护区。我市建设了南四湖、泗河源头2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现都已取得了阶段性建设目标。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及省环保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保监管力度,及时将文件转发给了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下一步将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我们也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了省局。
2、推进了生态示范区及生态县(市、区)建设。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建设一批生态示范县市,金乡、微山2县获得国家级态示范区命名;兖州、邹城、曲阜3市被批准为省级生态示范区。督促各县市区做好生态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各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的质量和进度,除泗水县外,其他各县市区生态建设规划评审工作全部完成,并经人大批准实施。
3、建设绿色通道。加快实施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公路、铁路、河流两侧种植树木和花草,形成绿化美化相结合的风景线、生态线。加强城市绿化,增加树种,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建成城市沿河休闲场所,进一步搞好道路绿化带建设,形成城市生态走廊。
4、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夏收、秋收到来之际,下发了秸秆禁烧的文件,与监理站一起开展现场检查活动。重点在104、105、327国道、京九、京沪、兖石沿线及嘉祥机场附近。
5、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为做好*年度省级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我市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度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导有条件的乡镇立足本地实际,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抓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督促乡镇切实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帮助有关乡镇因地制宜地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关技术问题,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整治乡镇和村庄环境,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美化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为做好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我局下发了《关于编制乡镇环境规划的通知》。加强对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指导,坚持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指导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005年,我市共创建全国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7个,邹城市北宿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镇”称号,汶上县汶上镇、次丘镇、郭仓乡,鱼台县王鲁镇、张黄镇,邹城市唐村镇6个乡镇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在此基础上,*年,在省环保局的认真指导和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完成了新兖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工作及梁山县拳铺镇、任城区接庄镇、微山县留庄镇、韩庄镇及汶上县南站镇等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工作。创建活动推动了乡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镇经济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美化了村容镇貌,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增强了生态环境意识,提升了乡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全市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存在问题
1、生态建设工作政府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还不理顺。生态市建设的理念还未能做到深入人心,在一些地方并未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2、生态建设的有关政策还不到位,规范性文件支撑不够,工作尚未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存在的工作机构薄弱、人员编制偏少等问题,
3、生态市建设的技术与资金支撑不够,一些影响生态市建设的技术缺乏突破,如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化肥、农药的减量化替代技术,农产品的无污染加工技术等。生态市建设是一项与经济双赢的工作,但在启动阶段,还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
4、结构性调整的任务艰巨,这其中即包括对工业结构的调整,如需要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产品、技术与行业,又包括对农林畜牧的调整、发展生态农业、开发有机食品、调整种养结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力度。在建设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潜力,具备申报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条件的积极申报,在建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创造升级条件。我市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正在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今年有望升级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峄山和十八盘在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升为市级自然保护区,做好泉林水体自然保护区和青山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加大南四湖、泗河源头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力度,确保达到预定建设目标。加快南四湖自净功能研究,建立人工隔离带,种植水生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水质。建成尼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十八趟省级森林公园、峄山地质公园,建成梁山、泉林、九仙山、安山寺省级风景名胜区。
2、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已命名的生态示范区根据规划目标抓紧实施,争取在规划年限通过验收;未获命名的县市区继续申报,将我市所有县市区都建成生态示范区。
3、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我市在总结以往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特点,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科学整合城镇布局,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优化乡镇工业结构,建设乡镇工业园区,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施污染集中治理和监控。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促进县级市向中等城市发展,小城镇向中心镇发展。按照生态市总体规划指标的要求,制订并实施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不断提高城镇和乡村人居生态环境质量。明年重点抓好兖州兴隆镇、任城区李营镇、泗水泗张镇、曲阜姚村镇、微山韩庄镇等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积极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创建一批文明生态村。
4、大力发展生态居住示范小区。建设“绿色环保社区”,拆除违章建筑,改善居住条件,优化服务网络,治理社区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楼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大型综合文化、体育设施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推广应用环保材料,在工程质量监理中增加室内有害物质控制的内容,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最佳人居环境。
四、拟采取措施及工作建议
1、把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克服只重视眼前经济利益,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的短期行为,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以保障生态保护规划的实施,力争使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的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重要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物种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区域的生态破坏得到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2、加快生态保护的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支持,明确环保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职权,确立保护主体(开发者)的职责和义务,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人人参与,管理规范有序的生态保护体系。加强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的行政手段体系和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生态保护。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规与标准,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不允许毁坏林地,污染水资源,浪费土地,违者必究,对不适宜生产和生活的地区,要做出规划,创造条件,实行异地开发和安置,减轻对环境的压力。
3、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加强生态保护队伍的建设,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生态保护统一监督能力。同时,加快生态保护的标准、规范和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生态保护执法提供支撑基础。增加工作经费,在投资计划、科研立项、国际合作等方面,向生态保护倾斜,连续扶持几年,使之成为力量。
4、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分级登记和备案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生态破坏限期治理与定量考核制度、生态破坏状况定期公布与公众监督制度。开展对生态保护的定量考核,济宁市生态监督年报,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市直部门联合检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整体推进工作的实施。
5、把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依法保护研究开发成果,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流网络。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路子,办好各类试验示范区。推广规范化的技术规程,组建生态监测网,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站。
6、建立健全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作出长期安排。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资金,国外的长期低息贷款和赠款要优先考虑安排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
四、建议和意见
1、建议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环保部门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
关键词:城镇化;环境问题;城乡二元结构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56-02
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农村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但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出现由城市向乡镇蔓延、再向农村扩展的势头与趋势,这与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息息相关。如何科学地处理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是正确合理地处理新农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环境问题现状
1 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污染与浪费
当前许多的城镇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致使土地资源被大量浪费。包括:(1)任意扩大用地规模。很多地方错误地把城镇化理解为土地非农化和城市建设,只单纯的追求土地转化和城镇景观,造成城镇化吃掉大片农田。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城镇建设与当地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明显脱节,大搞形象工程,造成有限的公共资源大量浪费,而原有的城镇土地却没有很好的利用。导致土地资源大量浪费,这是一种重数量、轻质量的城镇化发展道路。(2)用地结果不合理。许多城镇的发展缺乏有效的规划制约,布局过于散乱。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多城镇在发展中忽视旧城区的改造,单纯强调新城区的建设,既没有很好利用旧城区土地,又浪费大量良田建设新城区;二是大中城市周围的许多小城镇盲目学大中城市搞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原区,规划设计不仅脱离实际而且毫无特点,实际上大片的土地圈而不用,致使土地大面积闲置;三是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与城市基础设施短缺并存,这是很多城镇都存在的问题。(3)资源掠夺式开发。城镇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出让土地的收益。因此,一些地方超规划圈地、未规划占地、预征地以及压低征地补偿金等现象十分严重。一方面致使大量被圈占土地长期闲置,另一方面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任内政绩,以土地经营的名义,大肆出售城镇国有土地,对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严重影响了城镇的发展、生态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人口在城镇的集中,打破了生态环境系统原有的平衡关系
城镇化的标志在于大量的人口向城镇集中。人口的集中造成大量有机排泄物和其他废弃物,不能完全而有效的进入生态环境系统,致使生态环境系统原有的能量输入与输出关系发生改变,从而造成了生态恶化,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1)人口的集中产生的大量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大量生活垃圾集中排放,加上许多城镇建设缺乏合理、系统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加上农村部分村民环境保护意识较差,使产生的生活垃圾、许多难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已经成为影响城镇环境的主要污染源。(2)人口的集中带来的大量生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生活污水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浑浊、深色、有恶臭的水,呈弱碱性。未经处理的污水排人江河,致使一些直接饮用污水的地区常常大规模流行疾病。(3)人口的大量集中对空气的污染。人口在城镇的大量集中还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增加,而且为了容纳更多的人,大量的住宅区都采用了尽可能高的容积率,挤压了空地和绿地的空间,这些都加大了对空气的污染。
3 城镇化进程中大力发展企业,造成的工业污染比较严重
虽然农村工业生产活动向城镇的集中,大大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形成和发展,繁荣了当地的经济,但是工业“三废”等污染物也在城镇的某一位点集中起来,如果治理不周或不及时,就会产生交汇作用,再加上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量如果超出了生态环境系统自身的净化能力,那么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目前,我国乡镇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l/2以上。另外,随着城市污染控制力度加大,一些强行关闭的重污染企业改弦易辙,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使已经变差的农村生态雪上加霜,农民身心健康受到危害。
二、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角度,可以将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环境问题的原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 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
从社会学上来看,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二元社会结构在我国表现得尤其突出,我国特定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和改善生活的巨大动力,农民们无力顾及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影响下,城乡差距不断扩大,贫困的处境迫使广大农民千方百计地谋求发展的出路,许多农民不得不走上了消耗资源以谋取经济利益的发展道路,以掠夺式的方式利用土地和森林资源,从而造成了土地肥力下降、森林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被损、缺水干旱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等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
2 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经济原因分析
从经济上来讲,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发展问题,即农村城镇化的外部性、农村经济发展不足或发展不当的问题。生态环境问题是城镇化中最常出现的外部性问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大量聚集所引起的生态循环系统的改变。由于城镇化使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而城镇的有机排泄物和它废弃物又不能有效地进入农田生态系统,由此割裂了有机排泄物及废弃物与原来的农田生态系统的联系,变成难以处理的污染物;二是工业生产活动的集中所引起的外部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生产活动在城镇集中,如果治理不周,工业企业所排放出来的“三废”等污染物就会在一个点上集中;三是现代农业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所引起的外部不经济,包括:对能源的过分依赖、大量使用化学物品对环境的污染、高度的畜牧业集约经营、专业化单一操作对保持水土的影响、大量使用化学物品对环境的污染等。
3 导致农村环境问题恶化的政治原因分析
政治因素主要是指政府对农村环境不太妥当的管理行为。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除客观因素外,一个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政府对生态环境的管理行为不太妥当。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市场竞争激烈,经济高速增长,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使政府容易产生短期行为,重经济建设,轻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对镇长的考核内容中重经济政绩而轻环保政绩,使领导没有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使有关部门不重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同时,政府部门管理能力薄弱也是城镇脏、乱、差现象产生的原因。长期以来,在城镇发展中存在着重规划建设轻管理的现象。管理体制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出现环境问题后又互相推诿,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保证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良好生态环境的对策思考
农村环境问题是高度复杂的问题,对于这样一个高度复杂的问题,需要一个整体性方法和途径来解决。为此,笔者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环境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初步探索,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1 走出二元结构下“城乡分治”的环境治理格局,统筹治理城乡环境
我国在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形成的“重城市、轻农村”的不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偏向是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国家制度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同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一样也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改变二元结构下“城乡分治”的环境治理格局,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实现环境基本服务均等化。
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环境优先观念,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教育
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原则,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二要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区域的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三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的原则,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四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关系。
3 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管理
政府在协调农村城镇化和环境的保护中,发挥着非常重婴的作用。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有三个: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第一,经济手段的使用和优化。经济手段主要包括收费、补贴和建立市场等几个方面。收费和补贴制度在我国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排污收费制体现出越来越多的不足:费率设置过低,污染企业愿意交小钱排污而不愿意花大钱治理污染;单污染因子的收费制度对排污企业很不公平,挫伤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排污收费按浓度标准收费,不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 工业化 城市化 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工业化、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我国能否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现代化的关键。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态环境质量关系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因此,研究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必然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经济、社会以及自然生态的变迁,从而引起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问题。协调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的发展,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已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因此,生态环境问题就成为敏感且关键的问题,这不仅仅包括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还涉及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为农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技术帮助,为农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也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农建设用地增加,农地非农化以及工业污染引起的农地质量退化。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工业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减少,而且导致农地质量出现肥力下降和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农业土地状况的改变必然会对我国粮食的生产和食品安全造成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二是工业污水、城市废水引起的农业用水紧张及农业用水质量下降。三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以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这些都阻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因此,研究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在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工业化、城市化对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是明显且深远的,对农业的土壤环境、农业水环境、农业大气环境以及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不但会给农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因素,也会对农业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保护我国农业的生态环境,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农业用地、农业水环境、大气环境和生物资源以及农业自身角度出发,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农业的发展水平,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一、农业用地的生态保护
首先,高效率集约运用建设用地,缓解非农占用压力。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城市周边的建设用地对农业用地的土壤环境有重要的影响,只有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工业化及城市化对农业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土地利用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要落实对工业用地和城市建筑用地的监督机制,严格审批流程,提高土地利用率。其次,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先进技术,建立和完善农业用地的变化动态监测系统。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土壤检测系统,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对土壤动态变化的了解。因此,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农业土壤的检测系统,从而对农业用地的生态环境作出动态的评价,及时了解其变化状况,提出相应对策措施,意义重大。
再次,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由于一些保护性的耕作制度和物质投入(如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经济效益低,消耗大量劳动力,农户最终实施此种耕作制度的较少。因此,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实施此耕地制度的农户进行补贴,提升农户保护土壤环境的积极性,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最后,加大宣传教育,推广合理的耕作制度和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利用农业用地。要合理施用各N肥料,包括氮磷钾肥、各种有机肥等新型肥料的配合施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合理施用农药,减少农药对土壤的间接污染;对农业地膜进行合理的调配,不但能提高产量,还能避免地膜对农地的污染。
二、改善水环境
首先,对农村水资源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对农业用水进行合理的规划、开发、调配,对地表水、地下水、用水及防污进行统计规划和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状况、气候条件、农业的耕作方式、经营生产方式、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合理分配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城市用水,确定具体的用水方式和用水模式。
再次,强化对生产企业污水和城市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研究发现,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与城市生活污水流入江河湖泊中,其中的污染物质会给农业用水以及农村生活用水带来威胁,对农业生态环境带来压力。因此,加强对工业企业以及城市污水的排放监管力度,防止处理不彻底的工业和生活用水进入农田灌溉水系,这对于改善农业水资源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工业和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和农业用水效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我国人均水资源有限,水资源利用效率低,所以必须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一是加大污水处理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提高工业用水以及城市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二是为农业用水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倡节水灌溉,为农业提供节水技术等。
三、改良空气环境
(一)工业及城市建设方面
首先,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机制,健全检测标准,控制污染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对农用地周围的工厂进行长期的检测,监督他们建立起符合标准的排污体系。对于污染严重的,应加大惩处力度。建立排污收费机制,从利益方面对工厂企业进行约束。
其次,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量。目前,大气污染的类型由煤烟型向汽车排放型转变,所以国家要提高机动车的生产标准和出厂规格要求,加强对己有车辆的排污检查和维护管理,加强年检和路检制度,对不合格的实行淘汰制度。发展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工具可以减少对燃油的消耗量,控制大气污染。曾有研究表明,按照目前的价格计算,中国到2020年,“公交优先”政策将只需要300亿美元的汽油和柴油消耗,而在私人机动车为基础的策略下,汽油和柴油总耗量将达到870亿美元。增加绿色能源汽车,包括电容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鼓励使用零排放个体交通工具,如电动助力车和自行车,淘汰燃油助动车。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减少冷启动、发动机空转等,保持经济时速。此外,应适度加宽道路,这样有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在道路两旁种植抗污植物,美化环境的同时可以吸附颗粒物和吸收有毒气体。
再次,合理规划城市建设,控制扬尘污染。城市的建设活动尤其是建筑施工增加了大气的扬尘污染。因此,在建设施工和生产活动中应全面加强污染控制,严格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对建筑工地施行监督管理,及时清理运输的车辆,施行围墙措施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在道路两旁绿化,控制裸土扬尘,对中心城区的土地实现全覆盖;道路要做到一日一次清洗,施行对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控制;对建材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全封闭运行,控制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最后,多途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为了降低污气染排放量,减少尘埃,净化空气,达到提高空气质量的目的,应扩大绿化面积。在中心城区可以采取立体绿化和提高绿化质量两种措施,改变目前单一的平面绿化方式,加大垂直绿化面积。通过对低效绿地的改造来提高绿化质量,以生态效益为主,同时要注重景观效益,建设高质量绿地。
(二)农业大气环境建设方面
首先,实施农田绿化工程,逐步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增加森林植被,改革造林营林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政策,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造林和经营。改革林业经营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经营要吸取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林业的地域性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的发展。要将公益林纳入公益事业建设范围,以政府为主导,根据社会事业社会办的原则,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经营和管理。
其次,制定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林业产业政策,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政府对森林建设的投入和支持。森林的生态效益是巨大的,而森林特别是公益林的经济效益较少。所以,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力度,以市场为主要的补偿方式,对无法通过市场获得价值补偿的,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林业产业政策,特别是应尽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此外,要对提供生态效益的公益林的营造、保护和管理的人员进行适当的补偿。鉴于公益林的共享性和生态性,应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益事业建设范围内,对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行分级负责,逐步实行财政投入制度化。
再次,实行依法治林,强化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森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再生性。森林一旦被破坏,有的将从根本上不可再生,有的甚至会出现生态恶化,所以,必须完善我国森林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健全林业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森林保护等方面要切实落实法律和法规,做到依法o林、依法兴林。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管理机制,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形成监测、检查、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控制资源消耗,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确保林木采伐量低于生长量,实现资源的持续增长。
四、增强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首先要得到农民的支持,没有农民的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想象的。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生态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引导农户控制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施用量,增加对生物肥料及新型肥料的施用量,以减少农业生产的自身污染,积极提高森林覆盖率,治理水土流失。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倡导和鼓励企业单位承包租赁荒地、荒山、荒滩,进行植树绿化、水土保持和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完善农业生态环境奖惩制度,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生态农业建设的导向作用。
(作者单位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林宏程(1960―),男,湖南长沙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学。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湖南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研究――基于环境伦理学的视角”,编号:14WTC38。]
参考文献
[1] 林宏程.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的研究路径[J].广东农业科学,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