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树木砍伐补偿标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输电线路;涉农;法律
作者简介:冯学兴(1966-),男,山东烟台人,山东招远供电公司检修工区线路运行班班长,高级技师;冯超(1988-),男,山东烟台人,山东招远供电公司检修工区电缆班。(山东招远265400)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2-0137-01
一、输电线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输电工程占地施工、树木林地补偿,工作难做、赔偿问题复杂,特别是现阶段土地承包到户30年不动等惠农政策的实施、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现在社会上对涉电企业负面虚假宣传较多,以及一些农户思想落后,对供电企业抱有一种钱多不要白不要的情况,出现呼天抢地要赔偿,甚至于围阻哄抢输电施工工器具,严重扰乱了输电工程施工秩序。如220kV招沽线输电线路施工,遭遇一些农民围攻、砸车、抢工器具,阻碍施工十多天,造成了较大损失。
第二,相关电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宣传力度不够。经过近几年的改革,电力体制已发生深刻变革,但相对的电力法规却严重滞后。仅靠文件的改革和依法治理的要求必然会带来矛盾。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部分法规有法不依,执行不力,作为电力根本大法的《电力法》成于20世纪,保护电力设施的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刚开始实行,一些法律规定的主体和客观条件大都已不存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百姓心中的认知度普遍不高,这就要求电力企业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加以宣传。
第三,在早期的电力线路建设中,因国家财力不足和电力是公共事业等原因,架设的杆塔呼称高偏低,且又有不少带拉线的杆塔,不同程度侵害了线路走廊和线路保护区内部分农民的利益,但这类电力设施又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企业公司,今后线路设备作为社会公用事业的主体,虽仍然得到保护,但肯定不能再像以前早期线路架设那样随意工作,使青苗赔偿及占地等矛盾激化。过去根据国情允许输电线路跨越居民房屋,设计输电线路时留有安全裕度。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经济宽裕、人口增加等因素,不少地方平房换楼房,输电线路没有变化,农民房子高度则不断增加,给输电线路安全运行带来极大隐患。
第四,目前各单位尚有许多线路建设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因当时土地属集体耕种和农户刚承包山地才几年,丘陵山区基本是荒山。当时新建线路的对地距离设计往往按荒山、杂树、灌木丛跨越建设。随着林保护和绿化种树的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以及农户30年土地承包政策实施,各地种树成风,致使部分运行线路保护区内成片种植树木,安全距离不够。《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植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规定: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金等任何费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阻力。近几年国家宣传退耕还林,政府下大力气号召栽种速生林,有的地方领导为了面子工程包片划村,在恢复植被,改善空气质量、生态环境上很有成效,但对输电线路通道不管不顾,虽然电力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多次交涉,也无济于事。加上地方经济保护,造成输电保护区内存在大量树木。一方面针对线路架设在前而树木栽种在后的情况,电力企业不可能出钱进行补偿,大部分农户不拿钱不让砍树,这就造成了电力企业年年处理树年年树成患,使线路无法安全运行。另一方面随着农民经济观念转变,《森林法》、《物权法》《土地法》的实施,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给扫障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虽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但过几年树木成林再砍伐再补偿,如此循环使电力企业对输电线路运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安全工作成为最棘手事情。
第五,地方保护主义情况日益加重,输电线路巡视处理难。输电线路大部分途经山地、村庄、农田。受个人、集体利益约束,时常发生破坏输电线路情况,电力企业无执法权,对一些地方企业破坏或危害输电线路设施等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做出处理,使输电设施随时都可能遭到危害,下达隐患通知书时常遭到拒签,无法达到理想治理效果。
第六,输电线路运行多年后,由于材料等原因,横担拉线锈蚀,锈蚀物随水滴落,造成杆塔下部分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主要是花生,其他农作物基本不受影响。但大多数线路建设时是给予一次性补偿,现在土地主人可能不是原土地主人,没有得到相关补偿,导致部分农民不理解,存在很大意见,甚至于投诉上访。电力企业应不断积极寻求对策,对锈蚀横担进行防腐处理,对锈蚀拉线进行更换,劝说百姓改种其他农作物。
第七,输电设施日常巡视维护和大修改造时,多少会对农田造成践踏,引起农户不满,个别群众狮子大开口,无理取闹。虽然我们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青苗补偿,但是随着物价、粮价上涨,原有的补偿标准现在看来有些偏低,在进行补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解决办法
第一,首先要解决的是健全法制的问题,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电力部门解决涉农矛盾的根本依据,但现状与问题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群众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做好群众工作的前提是向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电力企业应加强法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流动车或是去集市、村庄宣传,提高群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了解相关电力法规。
第二,联系当地政府,争取当地政府对电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协商由当地政府从政策救济扶助扶贫款中,对线下农田作物及树木扫障产生费用进行一定补助。同时电力企业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青苗补偿,对线下作物、输电线路巡视通道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时应结合物价上涨等因素灵活处理。
第三,对线下通道内树木多与树主联系,坚决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与树主签订协议,危及线路安全时,电力部门有权随时清障,对钉子户进行法律法规劝说,要充分依靠《电力法》争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并将案例在电视上滚动播出,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对新架线路,线下树木全部一次性补偿,彻底砍伐,并与相关群众签订保证协议,不留后患。对现有线下的树木,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新栽种的树苗,要积极协商,劝树主移栽,把隐患消除在初期,如果树主确实劳力短缺,可以考虑帮其移栽。若是企事业单位为绿化而种植的树木,可要求绿化部门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并改种低矮灌木。对以依靠树木产生经济效益为主的承包山地农户,采用升高改造原低矮杆塔或线路档中增立一基杆塔,来较大幅度地提高导线对地距离,减少与农户的经济法律纠纷,提高线路安全经济运行可靠性。
第四,线路施工维护大修时,一定要提前同相关土地主人打招呼,协商同意后施工。避免被群众责问没提前通知。施工工期的选择应尽可能选择土地空闲或农作物幼苗期,尽量降低农民损失。施工结束后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及时进行补偿。
第五,提高电力工作人员素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工作中不能随意践踏农作物。改变旧工作作风,及时化解涉农矛盾,不能引起农民集中上访等敏感事件,做到矛盾协商解决。消除社会上的一些负面报道带来的影响,应尽力因势利导、引导群众、多作解释。
第六,在有条件村镇雇用一些有威望的干部群众做电力护线员,经过培训后,由他们做宣传。输电线路施工维修时,由他们代为联系,从中协调,这种工作方法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针对线下建筑也应区别对待。农户翻新房子时如果当初线路建设时房在前线在后,这种情况电力企业要按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对策,如果杆塔距离足够,电力企业应在农户施工前与农户签定协议,告知其安全距离、注意事项;若距离不足,电力企业应适当增加杆塔高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三、总结
近几年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电力建设也随着社会进步快速发展,如何解决电力设施与农户之间矛盾,逐渐成为电力运行部门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各地方因经济发展不同,环境不同,解决问题方法也不尽相同。但随着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日趋完善,电力部门在处理涉农矛盾的过程中将更加自如,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证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应伟国.架空送电线路状态检修实用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新建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项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生产有害气体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独立庭院的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一般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旧居住区、居住小区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地面积,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统一计算;非配套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或公共绿地的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经建筑工程审批机关的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持下列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一)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二)反映周围环境的规划位置图;(三)1:1000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1:500的景区建设设计图(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构筑物及各种设施和平面、立面的设计图);(五)1:2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六)园林建筑设计图(包括1:1000的总平面图,1:100的平面、立体、剖面图,1:50的特殊位置图)。(七)技术经济指标,包括:1、用地总面积(公顷)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类和百分比;2、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百分比,层数、建筑基底面积;3、绿化苗木明细表;4、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八)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十条市内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新建市级公园,风景林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二)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列入城市园林绿化投资计划的公共绿地(含区属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化、沿主干道或重点地区的大型工程的附属绿地,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联片改建区、城市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查;(五)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在规定绿地面积内,决定绿化布局。县(市)、矿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少数绿地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少建绿地面积;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一实有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除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施工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引进外省的花草树林品种,应报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十四条严禁伐移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单位应填写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表,持绿化平面图、基建工程开工审批表和其它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按到伐移树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三)经批准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核发伐称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结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修剪方案应明确修剪时限。
第十六条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二)砍伐树木的,按标准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栽保证金,并提出计划,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补栽树木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第十七条树木和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的确认,可按《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街绿地实行了临街单位包投资、包栽植、包管护绿化责任制的,所有权归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贪污委托的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或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要以绿化而不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绿地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以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二十二条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单位未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实需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并代为绿化。
一、充分认识电网发展意义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哈尔滨电网是黑龙江电网的重要负荷中心,随着老工业基地改造,城市建设的加快,“十一五”期间有以下几方面因素将促进哈尔滨电网用电量有较大的增长。一是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中哈尔滨项目比例较大。二是城市规划调整幅度加大,哈尔滨市确定了“北跃、西扩、南延、东优、中兴”的发展方向。三是用电结构将有所改变,到2010年,装备工业、石化工业、能源工业、绿色特色食品、医药工业五大基地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四是市政改造促进用电增长。随着哈尔滨城市建设及行政区的扩大,城市占地面积、城市人口将迅速增长,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江北的建设使哈尔滨市城区面积扩大一倍,大批企业的建设使用电负荷快速增长。
二、客观分析电网发展现状
哈尔滨电网位于黑龙江电网的中部,是黑龙江电网的枢纽,是东北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面积3.7万平方公里,2005年供电量112.67亿千瓦时,最大供电负荷1973兆瓦。
500千伏方永甲乙线、哈大线、永哈甲乙线,合南线、永包线构成哈尔滨地区电网500千伏网架,形成围绕城市的“U”形超高压输电网。220千伏输电网仍然维持围绕城市的不完全双环网和向中心区供电的辐射式电网。位于城区东、西边缘的哈东变、哈西变成为环网上的两个枢纽变电所。正阳变、哈一变、江北变、平房变、城乡变、中心变、太平变是深入城区供电的终端变电所。66千伏配电网以双回路辐射状结构为主。
目前有220千伏输电线路44条1870公里,变电所16座、变电容量3969兆伏安。66千伏输电线路148条2556公里、变电所165座、变电容量4083兆伏安。10千伏输电线路370条1800公里、变电所1719座、变电容量2438兆伏安。在输电设备中,上世纪八十年代及以前的产品占21%,上世纪九十年代及以后的产品占79%。在变电设备中,上世纪八十年代及以前的产品占35%,上世纪九十年代及以后的产品占65%。总体看,哈尔滨电网结构和装备水平都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准确把握电网发展目标
哈尔滨电网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增强城网整体供电能力,合理配置变电所的容量和数量,优化电网接线,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电网损耗,解决设备满载、超载问题。将电网逐步建成输变电容量充足、电网设施先进,网络结构合理、具有互带能力,供电质量优良、自动化程度高、技术经济指标合理、调度灵活、运行安全的现代化电网,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哈尔滨城市电网工程总投资62亿元,其中500千伏输变电工程5项,新增变电容量2750兆伏安,新建线路246千米,投资8.8亿元,220千伏输变电工程19项,新增变电容量2040兆伏安,新建线路267千米,投资10.88亿元,66千伏输变电工程26项,新增变电容量1512兆伏安,新建线路205千米,投资12亿元,还包括中低压配电网工程、电网设备改造工程及系统二次工程、营业配网工程等。
四、努力破解电网发展难题
近年来,影响哈尔滨电网建设的主要问题是:
1、土地占有者漫天要价
在工程前期工作中,土地使用者拒不执行国家规定,以各种理由,在征占土地面积的数量和补偿标准上提出无理要求。如输电线路铁塔基础征地时,抹牛地的大小、补偿金额、线路走廊内的土地是否征用问题是矛盾的交点。关于非农业用地征用,地方无补偿标准,需双方协商解决。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国家产业政策又不允许超高部分资金进入工程预算,对征地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2、输电线路保护通道的林木剪枝与砍伐手续办理困难,费用巨大现阶段,有关林业部门要求砍伐林木必须征用其所伐林木的相应土地,并且与林主达成补偿协议后,才能下发林木砍伐许可证,而一些林主又不执行国家现行政策。市政树木剪枝手续办理同样困难且费用巨大,又是电力企业很难逾越的障碍。
3、电力建设缺乏政策支持
电力建设实施中发生的征地、征林问题矛盾突出,土地、林地占有者不同意工程使用其土地、林地,进而拒不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补偿政策,高额索取补偿费用,致使一些电力工程建设停滞不前。同时,电力建设前期手续办理繁琐,有的工作人员为电力建设服务的意识较差,把本应由其完成的工作,以冠冕堂皇的方式推给了电力企业,而有些工作企业本身根本无法完成或完成的难度很大。
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影响的只是电力建设,但造成的后果确是全局性的。如前期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工程建设周期延长,造成电力投资计划的年度完成率降低。为了促进城市电网的健康发展,目前哈尔滨电业局正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政策,努力为电网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一是增加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贴费取消后,电网建设投资匮乏,电网建设滞后于电源建设及城市经济发展。哈尔滨市虽然收取供电设施建设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但是与沈阳市供电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90元/平方米,长春市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相比,电网工程建设投资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正在向省、市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早日出台新的电力设施工程费政策。
二是推进城市电网变电所所址及高压走廊规划。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改造旧城,把宁波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港口城市,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一切空地、街基、水面、房屋基地,均为国家所有(不包括农村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凡经批准定点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后,再按本办法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理。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下,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任何单位不得与拆迁户私议近迁条件和收购私房。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好补偿安置工作后,被迁居民和单位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居民的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拆迁,协助做好动员搬迁工作。
第五条 在拆迁地段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国家建设征用(调拨)土地通知”之日起,应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调房和私房买卖等手续。对被迁居民的户口、粮食、副食品供应和医疗、转学、转托等事项,公安、房管、财贸、文教等部门应凭住房安置通知书,及时予以办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迁居民住房,应先安置,后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照拆一平方米建一点三平方米的比例,建设拆迁用房,交房管部门统一安置,或由房管部门统建,建设单位按上述比例承担建房资金和材料。
第七条 安置拆迁户口住房,以常住正式户口为准,并根据家庭人口及其组成状况进行安置。
住房安置标准,可根据宁波市的具体情况,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拆迁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侨眷等的住房安置面积,可予适当照顾。
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以二个子女的标准分配住房。
第八条 拆迁户的安置,采取临时安置和固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拆迁户中主动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在安置住房时给予优惠照顾,并由建设单位按人口多少发给一次性临时安家费每户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第九条 拆除居民私有房屋,由市房管局按私有房屋征购补偿标准予以折价收购。若产权人不愿征购,亦可自行拆除,但不予补偿;若产权人拆料易地自建住宅,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移建补助费。已领取移建补助费的,不再安排住房。
第十条 拆迁私房,如产权人要求保留私房产权,建设单位可按该私房户应安置的面积,以新房调换产权,按质论价,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拆迁户搬迁时,由建设单位发给一次性搬家费每人五元,或由拆迁户工作单位凭房管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三天,住临时过渡房的,在固定安置时,再发给搬家费每人五元。
第十二条 拆迁户在搬迁时,必须缴清原欠公房的房租和地产税。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公房和已征购的私房,由房管部门拆除。住户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内部装葺,违者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在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所需资金、材料,拨给被迁单位自行建设;被迁单位自行建设确有困难,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也可以双方协商,由建设单位用企业产权的房屋调换。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市郊人民公社社员住房时,应实行自拆自建,由建设单位补偿移建费,交人民公社、生产队或社员本人自建。市郊队员建房,也必须按照建设规划定点,不得自行选地建房。
第十六条 拆除教堂、寺庙、人防设施,应与有关主管机关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拆迁中,对原有以及新发现的古迹文物,应妥善保护,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拆除公共设施(如公共厕所、电杆、各种管线等),应与主管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用地需拆除坟墓时,要登报通知坟主,限期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逾期无人认领、迁移的,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十七条 拆除私有的炉灶、水井、畜舍、柴间、厕所、水电装置等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中,应保护树木。对被迁范围内私有树木,按园林部门规定折价补偿,不得自行砍伐。
第十九条 1978年3月1日宁波市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布告》中规定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凡按上述规定作了合理安置补偿后,被迁单位和拆迁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腾地。对于逾期不搬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搬迁。对教育无效、拒绝搬迁、妨碍城市建设的,房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拆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强制执行。
关键词:猫街镇;公益林管护;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目前,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已经受到了全球范围的广泛关注。公益林是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物种多样性、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基础。相关的公益林管理政策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两种采伐方式,对公益林的采伐要以生态环境为考虑的主要对象,不能为了经济利益采伐公益林。还有,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没有经济林高,所以会影响到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所以,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公益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经营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问题,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性,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被破坏。
一、 猫街镇公益林概况
猫街镇位于武定县西南部,地处金沙江,在武定县境内的最大支流勐果河上游,东西最大跨度36.8公里,南北最长纵横线40.1公里,辖区国土面积447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2783米,最低海拔1980米。猫街镇公益林的护林员达50人。2008年,猫街镇辖猫街、百子、仓房、汤郎、白云庵、永泉、大麦地、龙庆关、秧草地、七排、大厂、麦地冲、五柞甸、半山、三家村共15个村民委员会,159个村民小组。
猫街镇2016年主要林产品产量如下:核桃97吨,比上年增长5.4%;板栗61吨,比上年增长1.6%;花椒17吨,比上年增长6.3%;水果产量584吨,比上年减少5.1%。
2013年的林产品产量总结为7069.53万元,其中第一产业6595.83万元(森林的培育与采伐1246.38万元、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5114.38万元、林业服务业235.07万元),第二产业380. 38万元,第三产业93.32万元。
二、生态公益林管护中的问题
1.生态公益林林区多以山区为主
多数的公益林林区位于位置比较偏远的山区,交通十分不方便,林区周围的人们生活不富裕,没有未来投资的考虑,农民的经济来源比较有限,多数农民会选择直接出售林地和林木来增加收入。林木一旦被出售,就面临著乱砍乱伐的危险,很多环境价值比较高的林地都被破坏了,变成了荒地。还有,国家对于生态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是有限制的,生态公益林存在荒山荒地的原因有乱砍滥伐、偷伐、森林火灾等,生态公益林的经济价值很低,没有商人来投资荒山造林,农户由于经济利益不好也不积极植树造林,所以最后造成了政策限制、荒山荒地、商人投资积极性不高,再到农户不积极植树造林的恶性循环。
2.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低,管护效果不理想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济补偿问题。我国现阶段在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上的投入十分有限,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国家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有,对于不同情况和价值的公益林一般都使用同一补偿政策进行经济补偿,所以对有些农户是不公平的,这种补偿标准比较粗放,对补偿金的下放不利,同时也会降低农户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我国的公益林补偿标准比较低,补偿透明度也低,农民很难从公益林中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所以经营和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自然不高,公益林的管护力量严重缺乏,补偿金的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对公益林的管护不利。
3.政策原因影响生态公益林发展
公益林林区由于缺乏管护,经常会出现偷伐、火灾和乱砍滥伐的现象,导致公益林变成荒山荒地,由于国家的政策使得生态公益林不能随意进行商业性砍伐,也不能实施商业性政策,所以没有人愿意主动承包公益林对其进行管理,也没有人愿意承包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农民本身也是注重经济效益的,不主动参与到经济价值比较低的公益林的管护和造林中,所以导致了荒山荒地现象愈演愈烈。国家政策的局限性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
三、生态公益林管护对策分析
1.加强对林区农民的公益林知识宣传
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十分复杂,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要做好长期工作的思想准备,在长期的工作中必定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挑战。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媒体的影响力,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力度宣传公益林管护的重要性。及时林业信息和发展动态,全面提升民众的公益林管护意识,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公益林管护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大宣传力度还能够提高民众维护公益林安全的自觉性,促进我国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加大封山育林力度
目前在生态公益林地中有很多地区是荒山荒地,没有绿色植被,所以,要想让生态公益林更好地发展,就要进一步加大封山育林的力度,让生态公益林地在封闭、少有人为干扰的状态下进行植树造林。在封闭的环境下,能够减少外来因素的干扰,树木能够更快地生长,公益林地也能够尽快的恢复。
3.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能补偿机制
国家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生态公益林的不同情况制定完善的森林生态效能补偿机制,巩固重点林业工程带来的成果,将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纳入森林效能补偿机制的范围内。还要提高补偿机制的标准,实行分类补偿。补偿机制应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而变化。根据生态区位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确定科学合理的采伐利用政策,分类确定补偿标准。还可以通过建立生态社会价值评估体系完善区域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政策。另外,我镇公益林多为江河源头,作为江河下游的直接受益省份应采取“对口支援”的方式对上游地区反补,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提高补偿标准。
4.创新公益林的经营管护模式
国家应该创新公益林的经营管护模式,规范重点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保持重点公益林面积的稳定,促进补偿机制的有效执行。针对目前重点的生态公益林项目应该进行重点培育经营管护,在补偿资金的使用以及公益林具体的建设和发展中作出规定,在不断地实践中探索出有益于公益林发展的管理模式。公益林的管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公益林的建设情况在不断变化,所以经营管护模式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
5.建议提高管护费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管护费过低,管护人员的管护积极性受到影响。就拿现在来说,管护人员的工资每人每月650元,监督考核措施再完善,操作过程中也不得不考虑实际情况而人为的放宽政策,最简单的一点,我们不可能让护林员保证考勤全勤,他们也做不到在最快的时间内发现和汇报所出现的问题,这样管护质量也就无法得到提高。
四、结语
公益林的建设管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公益事业,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民众的积极参与。做好公益林管护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体系,提高社会对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促进公益林的良好发展,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能。在公益林管护工作的进行中,需要我们不断的解决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坚持下去会获得良好的成果。
参考文献:
[1]乔新兴,王丽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6,(19):166,168.
[2]何永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信息(上半月),2015,(4):121-121.
[3]张柯,杨金帅.方城县生态公益林发展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J].绿色科技,2013,(8):128-129.
[4]陈长林.明城林场公益林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林业经济,2015,(6):61-63.
征用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亩,其中,稻田__亩,水塘__亩,菜地__亩,坡地__亩,宅基地__亩,林木__亩,共有树木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有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
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银行帐户: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第一条为做好乐成镇东门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旧城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拆迁范围: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居仁巷南侧,西至银溪河,北至东大街北侧,在以上范围(以批准的拆迁红线图为准)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作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乐清市城市防洪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被拆迁人是指上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细则》及本意见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由拆迁人负责,被拆迁人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每户只能签订一份协议。
第六条拆迁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另给予其被拆迁房屋(不包括附属物和室内装修)市场评估价格的20%的奖励;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回迁安置。
第七条拆除房屋地下室、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房屋地下室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补偿;房屋附属物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公寓式房屋按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落地式房屋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被拆迁房屋容积率低于1.3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安置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
套型被拆迁房屋产权
调换面积(m2)安置房建筑面积
套型(m2)备注
(m2)
小套A40以下40
B40-6060含40
C60-8080含60
中套Ⅰ80-100100含80
Ⅱ100-120120含100
Ⅲ120-140140含120
大套1140-160160含140
2160-180180含160
3180-200200含180
4200-220220含200
第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签订协议时确定的面积,下同)的安置用房,但不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地产的,可以合并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其中一处少于40平方米的必须合并计算)。被拆迁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最大面积时,可拆分面积选择套型予以安置,但多套安置房合计面积不得超出原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
安置用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安置用房超面积均价支付房价款;安置用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另给予20%货币奖励。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按照《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对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由主管职能部门先予以确权;众用面积的共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分摊面积达不成协议的予以货币补偿。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第十二条安置房认购方法:
(一)确定房址(幢号):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以通告时间为准,下同)签订协议的先后,按照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套型类别依次编号排列,被拆迁人按顺序号“抓阄”确定安置房房址(当某一套型只有一处房址时则无需“抓阄”)。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后一个月内组织被拆迁人确定房址。
对在规定期限后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其房址确定仍按上述方法进行,但“抓阄”时间由拆迁人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定位认购: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已定的房址,按安置房套型类别分组,每组被拆迁人“抓阄”产生顺序号,被拆迁人按顺序号在确定的房址套型中依次定位认购。拆迁人应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组织被拆迁人定位认购。
第十三条签订协议及腾空房屋奖励标准: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人予以如下奖励:
1、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前20天签订协议的,以第20天为基准(第20天为5元/m2),按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增加5元/m2给予奖励,同时拆迁人按该时段内签订协议数的10%给予地下汽车泊位奖励。
2、从第21天开始至规定签订协议最后一天,拆迁人按该时段内签订协议数的5%给予地下汽车泊位奖励。
用于奖励的地下汽车泊位按市场价的50%由受奖励的被拆迁人分别按顺序号“抓阄”认购。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拆迁人给予奖励,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基准(最后一天为500元/每户),每提前一天每户增加500元奖励。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基准价按照《细则》规定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测算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基准价按市场价结合装修定额予以评定。
若被拆迁房屋评估价低于2000元/m2,拆迁人按2000元/m2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违法(章)建筑处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切建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违章建筑,在拆迁前被拆迁人填报违章建筑调查处理表,由拆迁人初审后报主管职能部门,经处理符合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已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给予房屋所有人货币补偿,原承租人由原房屋所有人安置。
第十七条拆迁营业用房及沿街(路)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用房,拆迁人按原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安置相当区位、层次(安置方法另行规定)营业用房。
(二)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房屋用途的,按《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营业用房,房屋所有人应在申请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被拆迁房屋土地评估价20%的收益金。
(三)考虑到东大街、环城东路、云浦路临街(路)底层房屋具有潜在的商业功能,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改变房屋用途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若被拆迁人要求安置营业用房,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前依法补交被拆迁房屋土地评估价25%的收益金后,可安置营业用房。
1、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自2004年12月30日前在拆迁区域临街(路)店面连续营业至今,且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拆迁房屋坐落位置相同。
(四)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沿街(路)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要求安置营业用房,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前依法补交被拆迁房屋的土地评估价30%的收益金后,可安置营业用房。
(五)本条二、三、四项规定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营业用房的,拆迁人按其沿街(路)房屋底层进深6米(不足6米的按实计算)、门面宽度约80%计算营业用房面积,安置相当区位、层次营业用房。其剩余房屋面积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同时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住宅用房及营业用房的市场差价。
(六)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沿街(路)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其中粮食系统规划中的粮油网点可实行产权调换。
(七)对可安置营业用房但不要求安排营业用房的房屋所有人:纳入住宅用房面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营业面积路线价另给予10%的货币奖励;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营业面积路线价另给予20%的货币奖励。
第十八条拆迁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统一选址,被拆迁人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自行外迁建设,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被拆迁单位涉及企业改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协议。
(三)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1、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
2、拆迁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拆迁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本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2%-18%另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建造年份补偿标准建造年份补偿标准
1990年2%1998年10%
1991年3%1999年11%
1992年4%2000年12%
1993年5%2001年13.5%
1994年6%2002年15%
1995年7%2003年16.5%
1996年8%2004年18%
1997年9%
房屋建造年份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及凭证为依据,结合调查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按市场租赁费用的平均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居住条件确定租费补助标准,每月每平方米6-10元,不足400元补足400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10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1200元。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在拆迁协议生效后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拆迁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结算手续。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差价,并于房屋安置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结清房价款。超过约定期限的,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拆迁范围内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要将所有拆迁的房屋拍照建立档案。签订协议时,房屋所有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干扰、阻挠和破坏拆迁安置工作,拒绝、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细则》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意见由市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
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
区片级别房屋(住宅)评估
基准价(元/m2)公益用地评估基准价
(楼面地价)(元/m2)
东门25001455
商住用途底层商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
区位范围底层房屋
还原价
(万元/20m2)6米进深
房屋路线价
(元/m2)11米进深
房屋路线价
(元/m2)
东大街云浦路—环城东路1785006072
环城东路东大街—居仁巷13.266004710
云浦路太平桥—居仁巷20100007100
三层以下房屋所占土地的基准土地单价
区片级别基准土地单价(元/m2)
东门5370
工业用地拆迁补偿基准价
补偿标准975元/m2
(二)拆迁补偿评估修正系数
三层以上房屋基准单价层数修正系数
房屋类型基准价修正系数
立地式三层楼房1.0
立地式四层楼房0.89
立地式五层楼房0.83
立地式六层楼房0.83
注:三层以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片基准土地单价×住宅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房屋现值
房屋朝向修正系数
房屋朝向南东西北
修正系数1.00.980.960.94
房屋间距(楼前空间开敞状况)修正系数
房屋间距(米)〈22-333-44-5〉5
修正系数0.920.951.01.051.101.13
接近市场受其影响程度修正系数
等级优较优一般
修正系数1.081.041.00
接近公益设施及受其影响程度修正系数
等级优较优一般
修正系数1.041.021.00
所临道路宽度修正系数
所临道路宽度(米)〈33-55-88-11〉11
修正系数0.920.950.981.01.02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修正系数
临街深度(米)<66-88-1010-1212-16>16
修正系数1.000.920.830.710.650.50
工业拆迁地价临路条件修正系数
临路街道繁
华度状况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其它非临
街地块
修正系数1.081.061.041.021.000.95
工业拆迁地价基础设施条件修正系数
等级优较优一般较劣劣
修正系数1.00.970.940.920.90
(三)房屋结构等级分类、重置价和折旧公式表
房屋结构等级分类、重置价和折旧公式表
房屋
结构等
级主要结构标准重置价(元/m2)使用
年限(年)折旧公式
钢筋
混凝土结构承重的结构大部分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基础、梁、柱为钢筋砼,楼板、屋面大部分为钢筋砼,砼墙或砖填充墙,较好内外抹灰,水电卫齐全95070950×已使用年限/70
混
合
结
构一钢筋砼带形基础,部分钢筋砼梁,部分柱承重,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墙,钢砼层面、楼地面。较好内外抹灰,水电卫齐全71060710×0.98×已使用年限/60
二钢筋砼基础,标准一砖墙或部分空斗墙,大孔煤屑砖墙及部分钢筋砼梁承重,钢砼屋盖或较好的平瓦屋面,内外中级抹灰,水电卫齐全61050610×0.98×已使用年限/50
三砖石基础或无筋砼基础,半砖或空斗墙,大孔煤屑砖墙及部分钢砼梁承重,钢砼屋盖和平瓦、小青瓦屋面,无木门窗,一般内外抹灰,水电卫较差50050500×0.98×已使用年限/50
砖
木
结
构一木料中等,用料粗大的木屋架、木梁、木搁栅、正规砖墙(柱)承重,带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小青瓦屋面,板条墙及半砖墙装隔52040520×0.96×已使用年限/40
二木料中等,用料粗大的木屋架、木梁、木搁栅、正规砖墙(柱)承重,带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小青瓦屋面,板条墙及半砖墙装隔48040480×0.96×已使用年限/40
三用料细小的木屋架、木梁、木搁栅、正规砖墙(柱)承重,篾垫或清盖瓦的平瓦屋面或小青瓦屋面,板条墙装隔40040400×0.96×已使用年限/40
木
结
构一空斗外山墙和后墙、柏杉木立柱、松杂木楼栅、木楼板、杉板板壁、杉木桁条、龙骨、木瓦注泥、屋面较密、通水电。47040470×0.96×已使用年限/40
二空半外山墙和泥竹墙、杉杂木立柱,一般薄板壁板,地面、楼板一般,清水瓦屋面、通水电。40040400×0.96×已使用年限/40
三杂砖、泥竹壁、松杂木立柱、简单隔壁和楼板、木门窗较差、清水瓦屋面一般、通电。36040360×0.96×已使用年限/40
简易
结构简易砖木(竹)结构,较差旧式木门窗,一般内外抹灰,带篾垫或油毡的平瓦、石棉瓦屋面,煤屑地或泥土或水泥地面,通电16015160×0.98×已使用年限/15
(四)室内装饰及零星项目补偿标准
二五年室内装修补偿基准价及评定
(一)门窗类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单价
(元/m2)年折旧率(%)备注
11-1-1中高档铝合金纱门窗81.5915不锈钢纱;按框计算
21-1-2普通铝合金纱门窗60.9015普通纱;按框计算
31-2-1塑钢纱门窗96.4315不锈钢纱;按框计算
41-2-2普通塑钢纱门窗71.3715普通纱;按框计算
51-3-1铝合金平开门窗287.478
61-3-2铝合金推拉门窗185.658
71-4-1塑钢平开门窗293.168
81-4-2塑钢推拉门窗194.998
91-5铝合金隔断144.318
101-6塑钢隔断144.998
111-6-1轻钢龙骨双面石膏板隔墙61.498
121-6-2木龙骨双面石膏板隔墙57.568
131-6-3木龙骨双面胶合板隔墙56.658
141-6-4玻璃隔断152.408厚度为12mm的玻璃:85元/m2,不同可换算
151-6-5砖墙隔断237.258
161-7卷闸门126.088普通铝合金;不锈钢等另外计价
171-8-1不锈钢防盗门282.728
181-8-2不锈钢防盗窗117.068
191-9-1合金、铁制防盗门186.528
201-9-2合金、铁制防盗窗140.768
211-10普通钢板防盗门157.668
221-11豪华钢板防盗门513.608品牌如:盼盼、开喜、王力
231-12普通木门窗131.588包括油漆、锁、五金
241-13红榉、胡桃木等木门210.378包括油漆、锁、五金
251-14红榉工艺木门250.488包括油漆、锁、五金
261-15红榉实木门250.148包括油漆、锁、五金
271-16其他材料装饰门231.008包括油漆、锁、五金;成品门按380元/扇,不同可适当调整
281-17红榉门窗套94.638包括油漆
291-18普通三夹板门窗套65.818包括油漆
301-19窗帘盒26.488包括油漆
311-20玻璃无框门380.398包括普通拉手地弹簧
(二)抹灰类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单价
(元/m2)年折旧率(%)备注
322-1-1乳胶漆面15.1415满括腻子;
332-1-2乳胶漆面6.4215不满括腻子;
342-1-3内墙涂料1.8415
352-2喷塑面10.9315
362-3墙纸15.8215墙纸按9元/m2;不同给予调整
372-4马赛克26.328
382-5150*150瓷砖29.968
392-6普通面砖32.778
402-7高级面砖51.638
412-8一般花岗岩(大理石)111.318花岗岩(大理石)按8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422-9中档花岗岩(大理石)233.718花岗岩(大理石)按20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432-10高档花岗岩(大理石)437.718花岗岩(大理石)按40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442-11玻璃镜子87.468
452-12普通板吊顶51.648普通造型×1.1系数;复杂造型×1.25系数
462-13石膏板吊顶46.958普通造型×1.1系数;复杂造型×1.25系数
472-14塑料扣板吊顶34.698
482-15-1铝合金扣板吊顶83.848铝扣板按75元/m2;不同给予调整
492-15-2铝塑板吊顶110.048三(五)夹板基层
502-16-1红榉实木角线5cm以内10.718包括油漆
512-16-2红榉实木角线5cm以上19.108包括油漆
522-17-1杉木、杂木角线5cm以内3.478包括油漆
532-17-2杉木、杂木角线5cm以上10.448包括油漆
542-18-1墙面普通装饰板48.068包括油漆
552-18-2墙面榉木等装饰板78.478包括油漆
562-19单独抹混合砂浆7.288仅适用单独抹灰
(三)楼地面类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单价
(元/m2)年折旧率(%)备注
573-1马赛克23.438已包括砂浆基层
583-2-1普通地砖27.808已包括砂浆基层
593-2-2高级地砖46.168已包括砂浆基层
603-2-2600*600以上抛光砖78.218已包括砂浆基层抛光砖60元/m2
613-3彩色水磨石地面35.078普通按50%计
623-4-1一般花岗岩(大理石)98.998花岗岩(大理石)按8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633-4-2中档花岗岩(大理石)221.398花岗岩(大理石)按20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643-4-3高档花岗岩(大理石)425.398花岗岩(大理石)按40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653-5-1低档木地板88.238包括油漆,木龙骨基层(如无按35元/m2扣减)按4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663-5-2中档木地板177.488包括油漆,木龙骨基层(如无按35元/m2扣减)按125元/m2;不同给予调整
673-5-3高档木地板287.738包括油漆,木龙骨基层(如无按35元/m2扣减)按23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683-6-1普通复合地板51.268按5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693-6-2中档复合地板88.018按85元/m2;不同给予调整
703-6-3高档复合地板166.768按160元/m2;不同给予调整
713-8踢脚板12.948花岗岩,地砖等参照同档地面乘1.1系数
(四)设备类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单价
(元/m2)年折旧率(%)备注
724-1-1普通座便器152.9910
734-1-2中档座便器305.9710国产名牌
744-1-3高档座便器1019.9010进口名牌
754-2-1普通洗脸盆洗涤槽106.7010
764-2-2大理石(花岗岩)洗脸台213.4810花岗岩为80元/m2,不同可换算
774-3-1普通洗脸盆50.9910
784-3-2中档洗脸盆101.9910
794-3-3高档洗脸盆224.3810进口名牌按实调整
804-3-4普通立式洗脸盆122.3910
814-3-5中高档立式洗脸盆605.9710名牌按实调整
804-4-1普通浴缸254.9710
814-4-2中档浴缸458.9610国产名牌
824-5高级浴缸1529.8510进口名牌按实调整
(五)其他类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单价
(元/m2)年折旧率(%)备注
835-1固定橱(三夹板)206.948包括油漆、普通花岗岩台面(80元/m2)等
845-2固定橱(榉木)369.738包括油漆、普通花岗岩台面(80元/m2)等
855-3橱房普通固定木橱吊柜231.758包括油漆
865-4新型防火材料橱吊柜309.458
875-5-1不锈钢楼梯扶手139.348
885-5-2木栏杆硬木扶手107.248包括油漆,如为车边栏杆扶手乘1.5系数
895-5-3铁艺栏杆硬木扶手138.708包括油漆
905-6-1衣柜(普通)283.818包括油漆、五金
915-6-2衣柜(榉木及防火板等面)316.948包括油漆、五金
925-7-1装饰柜(普通)217.668包括油漆、五金等
935-7-2衣柜(榉木及防火板等面)232.388包括油漆、五金等
945-8卫生间改装材料人工费611.948未改装不得计价
955-9电气改装人工材料费18.368未改装不得计价,单间式×0.5系数
说明:
1、本项目名称的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按实丈量。
2、如评定的房屋分项项目已包括以上项目,则不予装修补偿。
3、属于房屋结构改变项目,评定时应扣减原来结构项目价格。
4、装修补偿金额,按项目价格×工程数量×年折旧率计算。
5、备注中按市场价格确定的指在评定时,按目前市场材料价格为依据,加安装等费用;可移动设备只考虑拆移费。
6、装饰材料品种繁多,特殊材料、构件按市场实际价格,参照装修定额计算。
7、本项目名称的价格根据2004年的市场价格情况测定,在实际评估中可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适当上下浮动。
8、装修折旧超过80%,应根据不同装修材料,确定补偿残值,残值补偿应控制在20%内。
9、未经批准,改造结构部分及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10、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基准价及评定中的年折旧率针对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临街营业房屋及其它经营性房屋的装修其年折旧率一律为20%。
(五)土地收益金交纳标准
土地收益金交纳标准
单位:元/m2
区位范围土地收益金地价20%土地收益金
地价25%土地收益金
地价30%
东大街云浦路-环城东路80010001200
环城东路东大街-居仁巷600750900
云浦路东大街-居仁巷100012501500
(六)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及修正系数
规划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
道路编号市场评估价(元/m2)
(1)环城东路6600
(2)东大街8500
(3)云浦路10000
(4)东云路11000
(5)居仁巷12000
层高低于3米,评估价不作调整,屋高超过3米,评估价按每提高0.2米增加1%计算。
商业用房安置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
临街深度(m)<66-88-1010-1212-16>16
修正系数1.000.920.830.710.650.50
住宅安置房基准价
名称基准价(元/m2)备注
东门片安置用房安置均价2800
东门片安置用房超面积均价3300
安置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层次
总楼层一二三四五六七
五-10220
六-10221-1
七-10221-1-2
备注:七层以上高层房屋每层加20元/m2。
(七)房屋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固定炉灶:一眼灶120元,二眼灶200元,三眼灶300元,铺有面砖的每眼加20元,特殊炉灶酌情估价。
二、水井:个人所有水井,按深度计算,深2米以内的,每米100元,超过2米的,每米120元。
三、围墙:砖围墙每平方米25-35元,砾石围墙每平方米15-25元;贴饰围墙按市场价评估。
四、粪坑按大小每眼补偿搬移费50-100元。
五、天井庭院中的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25元,石板道坦减半补偿。
六、房前屋后自种树木、果树的补偿(盆栽一律不补):
1、柑桔:1-4年苗每年每株2元,5年苗每株6元,青年桔每株10-40元,成年大桔每株40-70元。
2、枇杷:5年以内每株2-10元,初生枇杷每株10-20元,成年枇杷视生长情况每株30-100元。
3、橙树:5年以内每株2-10元,初生橙树每株10-30元,成年橙树每株30-60元(文旦按橙树档次增加一倍补偿)。
4、葡萄:3年以内每株5-15元,3年以上根据生长情况每株20-70元。
5、竹丛(只补偿砍伐人工费,残值归原所有人):水竹每株补偿2元,其它杂竹不予补偿。
6、杂树(只补偿砍伐人工费,残值归原所有人):胸径在10公分以下的每株2-5元,胸径10-20公分的每株5-10元,胸径20-30公分的每株10-15元。
7、遇有其他树木、经济果树,根据材积、产值比照上述办法及市场价作相应的补偿。
秦栏镇属江淮分水岭丘陵地带,地势错落,地形复杂,为了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我镇围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建设用地置换,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取得了显著成效。自年以来,我镇组织申报并获批一个批次挂钩试点和三个批次置换项目,分布在8个行政村93个村民组,总面积1960.3亩,范围涉及751户150个地块。目前,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及复垦已全部结束,共拆迁房屋404户,砍伐树木49500棵,迁坟150座,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85万元,投入土地复垦经费784.6万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3186万元,安置点建设资金642.1万元,其他费用113.5万元。通过开展土地整治清理,农户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一是拆除旧房获得了经济补偿,一般农户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的住宅加其他附着物,可以得到5-6万元的补偿。二是节省了宅基地复垦的费用,每亩约4000元。三是增加了耕地面积,经过复垦新增耕地1958亩,平均每户新增2.6亩,因此,此项工作从实施以来,一直受到了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强化领导,广泛宣传,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为了加强对土地整治清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我们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土地、农经、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涉及村“两委”班子为成员的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土管所,并抽了调精干力量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同时,明确小组成员包点到村,责任到具体地块,直接负责相关的工作。为了营造良好的氛围,我们还通过巡回宣传车辆、悬挂过街横幅、粉刷墙体壁字、发放入户宣传单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开展土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置换的意义。通过深入宣传,实际分析,算账对比,使土地整治全力工作深入人心,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有序实施。在对全镇规划区以外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确定好实施项目,并分别制定了挂钩试点和置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一是妥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在与项目区的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为确保补偿资金在发放过程中不出现被截流挪用现象,其资金由镇财政所直接打入各户的一卡通帐户上。二是迅速开展拆迁复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施工队伍开展旧宅及地上附属物拆除和土地复垦,确保复垦后的土地立即投入耕种,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并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了工程质量和规划要求。三是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镇政府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一级国土部门编报验收卷宗,再经滁州市和省国土部门验收,从而保证了土地挂钩和土地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项目编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注重与村庄布点规划相结合,与“村村通”道路建设相结合,与水利兴修相结合,显著提升了新农村建设发展水平。
(三)尊重民意,惠及群众,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阳光操作。在确定拆迁范围、补偿标准上,我们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多次召开村组会议,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把补偿结果上墙公示,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做到应补尽补,为了让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对拆迁涉及到的地面的附属物,全部给予经济补偿,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既得利益。二是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在安置补偿的基础上,我们对到镇区建房的拆迁户再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到所在地中心村建房的农户,给予协调宅基地并提前支付拆迁补偿款,尽量做到先建后拆,确保被拆迁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三是加大安置区建设投入,在安置过程中,我镇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确定了鱼桥、金庄等三个安置区,仅投入的道路、供排水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就达600多万元。四是合理分配复垦新增耕地,新增耕地仍按原各户宅基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减少了分配不均的矛盾,充分维护了项目区群众的稳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具体实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依照法律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所有。
村农民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其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由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机场、堤防、闸坝、测量标志、文物,以及通讯、广播、电力线路等保护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组织土地的分等定级,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监测制度,编制土地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类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用途,统筹安排各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修订,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计划和非农业用地年度计划、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荒地、荒山、水面等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开发国有土地,须向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同时提交土地位置平面图、规划草案、资金证件等,经审核后,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不足一千亩的,由各行署、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吊庄基地使用国有荒地、荒山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集体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规划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风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开垦耕种;开发土地资源严禁毁坏森林、优质草场、野生中药材基地、水产资源,不得妨碍蓄洪泄洪。
第十六条 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要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或退耕造林、改牧的,须经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和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占用。
第十八条 各类农、林、牧、渔场和自然保护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在本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农业用地范围内充分利用;超越范围用地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批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从事经营性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土地复垦。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对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维护水利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不得荒废耕地。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烧砖瓦、采砂、卖土、建坟。
第二十二条 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该土地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换发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缩小规模的;
(二)土地征(拨)后,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农场停办或无力经营的;
(四)征(拨)的生产、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而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也可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许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需要收回时,有青苗的,只补偿青苗费。
第二十四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农业户转为城市户后,原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迁居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超过复耕期限仍荒芜的承包耕地;
(三)已划拨二年仍未开发利用的荒地;
(四)建新房后腾出的原宅基地;
(五)经批准划拨二年仍未建房的宅基地;
(六)乡(镇)村企业和非种植专业户停业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收回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和议定征地费用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化整为零,不得先用后征或先征待用。
跨县(市、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征(拨)用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报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连同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用地申请书等,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同时持有关批件:
1、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应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
3、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核实拟征(拨)土地的权属、面积、类别,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征(拨)用土地协议。
(三)土地管理部门对征(拨)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用地许可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申报,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用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用土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按上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拨)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拨)用耕地超过三亩至五亩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二十亩的,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
(三)征(拨)用银川市规划区内菜地超过三亩至五亩,耕地超过三亩至十亩,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三十亩的,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拨)用土地面积超过以上审批限额至耕地不足一千亩,其他土地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按征(拨)用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审批该建设项目用地,但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该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征用园地、苗圃、人工鱼池和人工草地,按征用耕地对待。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征(拨)用土地的文件,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砍伐费。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沟渠和其他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构筑物以及废弃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被征(拨)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再提出额外要求,阻挠施工。
第三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只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用地单位除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按自治区规定减免。
第三十五条 县属以上良繁场、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生产试验基地,可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用地合同,确需征地的,应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与工程项目征地同时报批。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测绘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经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长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间,用地单位应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向被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用地,可先使用,然后办理补偿。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按乡(村)建设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园地、林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
(一)引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四分。
(二)山区、牧区: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分;使用平川旱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六分;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分。
县级人民政府在上述用地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标准。
本办法公布之前农村居民已有的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农、林、牧、渔场职工建住宅用地参照场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用地面积:建在城镇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二分,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建在农村的,执行当地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归国定居华侨的建住宅用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被占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项目,服务于本乡(镇)各村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只服务于本村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非农业生产经营场地,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定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用地协议期满,继续经营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停业的,限期交还场地,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要按年度向土地所有权单位缴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理口粮进城镇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建生产经营场所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权限、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土地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监督检查证》,依法行使土地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治理以及土地权属变更、土地费用收缴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可依法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建设工地、土地开发利用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涉及国家重要军事、科技等机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占地或破坏土地资源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规定罚款和给予行政处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转让的土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对滥垦乱用土地,乱采矿、砂、石、土等人为原因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第五十条 荒芜承包耕地的,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不经批准在承包耕地上建果园、挖鱼池、造林的,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责令支付恢复耕地原状所需的费用,并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