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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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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制度

第1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我国经济多年来发展较快,GDP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但是这些高速增长却是以环境状况的恶化,资源的枯竭为代价的,现在,环境资源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目前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构建角度分析这一问题,通过实施环境会计,核算环境成本与收益,促使政府与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

【关键词】

环境会计;会计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会计的相关概述

(一)环境会计的定义和特征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认并计量与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有关的成本费用以及环境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最终形成环境会计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试图将会计学与环境经济学相结合,通过有效的价值管理,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和谐发展。

环境会计主要是相对于传统会计而言的,以造纸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例,传统会计只核算其使用的原材料和付出的人工成本,而对不能计价的“自然成本”忽略不计,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其给环境带来污染的责任,而造纸企业独自享受收益,最终导致其以牺牲环境质量以换取更大的“私利”,而环境会计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提出的。相对于传统会计,环境会计有以下特征:

(二)环境会计与法律的关系

环境会计是将“环境”与“会计”结合,通过计量的手段来保护环境,因此与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方面和会计法方面的法律。首先,环境保护法是通过立法层面限制企业对环境过度开采,在这方面我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我国有《环境保护法》、《天气污染防治法》等6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同时有《土地法》、《渔业法》的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会计二者的目的相同而角度和手段不同,环境保护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达到目的;而环境会计是站在企业主体的角度,通过让企业主体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来达到目的的。当然,环境会计要推行,还是需要制定相关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行政干预,否则很难在社会中实施;其次,环境会计是会计法中的一部分,是需要通过会计法对环境会计中各个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规定,以保证环境成本、收益、资产和负债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考虑因素

本文认为,要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就是环境会计制度的定位和其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整合,因此,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对其考虑因素进行阐述。

(一)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位

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位决定了其在未来发挥的作用,本文建议从政府决策角度和企业管理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都是以GDP作为唯一衡量指标,不关注环境资源的价值计量,同时由于环境资源存在产权不清晰问题,这就导致某些地方官员为了加快GDP的增长,提升自身的业绩,对于一些大型项目的引进和开发过于盲目性,缺少必要的环境资源数据信息的支撑,忽视了环境资源的成本,而导致GDP的增长之后是巨大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会比一般的企业严重成千上万倍。因此,从政府决策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定位,首先就是要求在政府进行项目决策时,对资源的消耗有详细的数据分析,对环境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官员业绩考核体系中,从而避免因为缺乏科学的评估而盲目进行生产活动,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企业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以企业管理的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定位可以产生明显的效果。在没有相关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之前,其采用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一旦法律制度设立,如果其继续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生产,则违反法律法规会产生成本,同时生产过程产生的资源浪费也要进行成本核算,这样成本的增加,会导致其利润下降,产生生存危机,从而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更新生产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环境成本,从而达到制定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

(二)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整合

前文阐述了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和会计法的相互关系,因此,如果建立了相关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就必须要去这两个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同时还要与审计法律制度协调,使其共同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贡献力量。

1.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协调。环境法律是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如果没有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没有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环境会计很难提出。同时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这些法律的原则性强,概括性高,从而降低了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难以落实,因此,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保证环境会计可以真正落实。

2.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视野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活动的指南,而环境会计法律制度是在传统的会计的基础上演绎而来的,是对传统会计的创新,因此需要《会计法》增加对环境会计的一般规定,为环境会计的实施提供保障。

3.与审计法律制度的协调。环境会计的实施离不开环境审计,环境会计审计是指有审计权的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报告的质量。只有通过审计的环境会计信息才是令人信服的,因此在审计法中应该增加环境会计审计的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审计的内容、程序,保证环境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开展环境审计也可以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环境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最终确保环境会计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

周帅.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3

[2]黄锡生.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3]仵明丽.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07

[4]岳希宇.我国全面实施环境会计的障碍与对策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7

第2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宗教信仰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革命?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内容却是有着相似标准的。法律制度作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现代社会,闭关锁国、自我孤立,仅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必将是渺茫的。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的大融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在注意相互学习,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其价值取向更是趋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第三,要保持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各国根据本国整体法制建设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构建符合各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各国的构架,推进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从整体上建设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个制度,各个制度的法律条文问应尽量减少冲突。对此,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技术,努力发挥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单独运用某一法律制度时,特别是运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时,要注意与其他制度问的联系,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只有这样,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才会卓有成效,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应有目的。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

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

最近这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树立,经过普法教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识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干部队伍的法治作风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认识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残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员违法乱纪、“权钱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低层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的负面影响还是很深的,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完全清除。因而,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尤其树立官员的法治观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树立了,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才会是健康的,才会使法律环境的“软”作用发挥出来,保障经济的发展,有所作为。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

第3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第4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 适用 司法政策

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理论概述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国法庭Foss诉Harbottle一案。而直到Wallersteiner诉Moir一案,英国司法界才正式将派(衍)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一词接纳为法律术语。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各异,但多数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不能或者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并实现其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虽然股东派生诉讼被视为“法庭为被堕落的董事或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设置”,但各国在其司法适用中多采取严的政策。如英国司法界一直秉持“不认同股东具有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无限制的权利”的观念。

笔者以为,各国对股东派生诉讼适用条件规定的差异不在于对该制度作为监督机制价值的认识不同,而是一种司法政策的选择,选择的差异根源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因此,深入分析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司法政策立场,是股东派生诉讼发挥制度功效的必然需求。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适用的司法政策立场

司法政策理论宏观分析。法律是阶级分配利益的工具,法律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关系,是一种权威化了的利益关系。如果说,立法政策实质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立法者以静态的方式作出价值的取舍,那么,司法政策则以动态方式对立法所预设的价值进行实现或再分配。我国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采取何种司法政策呢?事实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总是利弊相生。采取何种态度是一个对制度利弊进行考量,并结合国家实际的结果。本文将以制度“本土化”为背景,从与法律有效移植密切相关的制度环境和诉讼文化两方面展开分析,以期为制度适用的政策取向提供理论依据。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判例,作为一种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机制,我国公司法将其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如萨维尼所述,法律和语言一样,“存在于民族意识之中”,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立法者不仅要有意识、有计划地去创造符合其文本蓝图的社会秩序模式,同时,也应该在这个过程中考虑如何从本土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生活事实中提炼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不能只关注作为蓝图的移植体母国的社会秩序的逻辑自恰以及“先进性”,却忽视了将中国社会生活事实一股脑装入这样一个蓝图模子是否有真正的实效。事实上,“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因此,各国法律发展中均不可避免域外法律制度的移植。

法律移植的过程说到底是移植体承受国的法律实践的过程,也是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过程。然而“法律原料”源于域外,“制度断裂”的现象在所难免,同时也会产生一个域外“法律原料”和本土文化背景的博弈过程。而博弈的结果无非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如何保证移植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成为移植体承受国需要考量的问题。法律是规则、制度和秩序三位一体的系统,其本身是诸人文类型或共同体的生存、生计和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因此,法律移植的有效性涉及社会、经济、文化和地理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环境和诉讼文化是影响法律移植的两个重要因素。

制度环境是指“社会存在的、用以调控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及其结构。”限于本文的内容,所指制度环境是,将公司视为一种制度安排,它所处的社会规则形成的“制度环境”。这个制度环境由多项具体的制度或制度安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组成,某一项制度所处的制度环境内的各项具体制度或制度安排可称为该项制度的配套制度。因为各项制度是在互相影响和作用过程中演进的,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会受到相关制度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既要考虑该制度本身,还要考虑对相关制度的适应与互补。以公司制度为例,其处于由合同法、劳动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为中心构建的契约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等所形成的制度环境之中。从我国现行法所构筑的制度环境来看,公司制度处于一个相对良好的环境中,上述几个核心法律制度均进行了修改,与公司制度能较好的配套。

诉讼文化属于文化,是法文化的一部分。人类学家克鲁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对应于法律文化,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是显型文化;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则是隐型文化。学界通常将前者界定为制度层面的文化,而将后者称为观念层面的文化。观念层面的文化与制度层面的文化相比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地域性、群体性、延续性,对制度文化具有极强的导向和迁移作用。即: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起决定性的作用,其精神内核、价值理念支配着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因此,深入挖掘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蕴涵的法律精神、法律意识对我们准确定位所移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正确适用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无讼、息诉、诉讼文化的宗法伦理化、当事人诉讼权力的漠视等”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特征已多为学界所认同,并成为阻碍法律制度现代化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因为“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及其法律操作,能够在短时间内彻底更新,而凝聚着长期历史积淀的法律心态、法律认同、法律行为却不会轻易改变。”当然,笔者非为讨论法律制度如何现代化的问题,而意在说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尽管“中国诉讼文化的现代化”已被提出,但事物发展的过程总是循序渐进的,特别是理念的变化和发展更体现一种历史的承继性。在“现代化”宏观构想之下,“积极应对现实”是更为重要的。因此,在现阶段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中,人们尚存的诉讼心理、态度和行为方式等因素等应被充分考虑,方能保证法律制度功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否则,“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鼓励股东派生诉讼为司法政策应选之项。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国家为实现某一政治诉求所作出的规范性要求,其本身就是立法者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而作为政策下位概念的司法政策,则一般被视为是立法者对特定行为所作的决策,表明了立法者对该行为的态度。立法政策实质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立法者以静态的方式作出价值的取舍。法律是阶级分配利益的工具,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威化了的利益关系。“立法工作的成败得失都与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认识和协调状况有关。”故而,立法政策的确立,

必须对行为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衡量,力求在保障社会公益的前提下,使社会利益总量达到最大化。综上,笔者以为,应采取宽松的司法政策。

首先,“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堪忧”已是学界的共识,“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的控制权滥用,内部人控制以及监事会职能弱化等问题存在于公司内部治理各个层面,充分发挥股东派生诉讼的外部监督作用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题中应有之意,亦符合《公司法》引入该制度的初衷。

其次,主张严格观点的支撑依据主要是,担心股东滥用诉权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以为,这一担心“言过其实”。理由为,其一,任何一种制度的确立,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博弈的过程。事实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是以存在权利滥用的利益损耗之风险为代价来换取完善公司治理这一价值的。因而,存在权利滥用的风险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我们讨论的重点不应在此,而在于派生诉讼的制度功能与权利滥用导致的利益损失之间的关系。其二,多数学者论证“滥诉”的材料常引用英美文献,而极少深入讨论我国现状。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除应遵从其基本规则外,还存在本土化的因素。而在这一因素的影响下,很多规则将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因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国的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其三,“宽或严”的司法政策与“滥诉”并非互为充要条件。司法政策的选取仅是价值层面的判断,而诉讼则涉及法实现的问题。诉讼的发动者是人,主体的行为受限于其法律意识。可以想见,一个个人权利意识淡漠,“无讼、息诉”理念顽固的主体,再宽松的司法政策又会对他的诉讼行为产生多大影响?而恰恰相反的是,严格的司法政策必然大大消减他通过诉讼维护权利的动力,可谓“雪上加霜”!很显然,这一结论与立法的初衷是完全背离的。

第5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本文作者:马小红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

在中西方传统文化的比较中,法律传统的差异格外引人注目。西方理论家对法学的深人探讨、精辟论述,西方人强烈的法律意识,正是中国社会的巨大缺陷。这一缺陷造就了专制的中国古代社会,也造成了现实中人们法律意识薄弱的种种弊端。正因如此,人们刘法律传统的批判格外激烈。有些人甚至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是文化传统中的箱粕。在现行的法制建设中,必须彻底否定之。这种观点不免失于偏颇。传统反思的目的,不应该是单纯地否定传统,而应该是更新传统,法律传统当然也不例外。另外,经过几千年积淀的传统,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常常是一种不可违抗的力最,因而不可盲目地改动。现代化的建设也好,现行法律的建设也好,应该在现实中寻出正常的发展轨道,而不是在“完全传统化”与“完全非传统化”之间摇摆不停。

一、法体传统的反思:巾国法律传统的最大特点是礼律结合。礼与律的互相渗透,实际上是将律的意义局限到了一个十分狭窄的范围内。在古代,法、律、刑的含意几乎相同,从而使人感到法律是“暴虐之器”。由此而形成敬畏与不屑的矛盾心理。这种对法律狭隘的理解,使法律的发展受到阻碍,人们赞脊礼教德政,寄希望于“明主”、“清官”身上,并不相信法律的力量。统治者为沽名钓誉也常常立法毁法。以礼教为名,行法外之仁,赦“情有可原”的罪犯。法律不仅成为礼教的附属品,而且也成了皇权的御用工具。清代文人纪晓岚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法令》)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化。在对传统进行反思之时,我们应正视存在了数千年的传统在历史进程中的合理性。中国法律传统与中国历史发展相联系。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它对社会的进步起过推动的作用。至少有些制度在建立时是合理r以积极的。随着时代的演进,有些走向了反面,有些甚至长久地起着阻碍作用,要评价法律传统的优劣,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很难用“精华”与“糟粕”作一绝对的刘分。法律传统中存在着二律背反的现象:同一特点,既有它的好处,又有它的不足及弊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礼律融合,固然有其应该批判的一面,但其中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礼律融合,使法律比较注重自身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注重法律、道德、习俗、家规的配合使用,使社会调节多种多样。中国古代社会对“以文乱法”的儒生、“以武犯禁”的侠客、为亲复仇的孝子,常予破例赦肴,以期能树社会“古朴”之风尚。这种“任德教而不任邢罚”(《汉书蓝仲舒传》)的统治方式,是在统治者总结了亡秦的历史教训后而建立的。不可否认,它确实有其高明之处。礼教的感化,有利于社会袂序的根术治理,也有利于对犯罪的预防。法律的儒家化,将国与家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教化的力量所达到的境地确实要高一个层次。因而,礼治常常可收到法律所达不到的效果。礼律融合,使法律自身从单一化与教条化的困境中摆脱出未,它解决了法典条文化与现实世界干变万化的矛盾,使硬性的法律规范具有了弹性,从而可以避免因立法的繁琐而导致法律机制的素乱这种法律传统,既注意到了立法适度,也注意到了扩大法律条款的班盖面。

二、现行法体趁设,法律传统既有其可取的一面,现行法律建设中当然就不能完全对之弃而不用。将传统对象化,认为改革就必须彻底抛弃传统,不过是将改革简单化与庸资化。首先,彻底的抛弃传统是无法作到的。马克思曾经说:“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砍地创造。少千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603页)。中国是几千年的文明古国,传统色彩十分浓厚,现实中的法律建设不可能与传统截然分开。如果与传统离经叛道,现行法律建设将会被传统的惰性力所粉碎。法律传统不能够完全抛弃的原因,还在于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尽的发展极不平衡。传统起到一定的过渡作用。有些落后地区,对现代的法律观念要有一个接受消化的过程。对现代的法律制度要有一个适应的阶段。对法律传统的过份否定,容易造成人们思想的混乱和社,会的混乱,使法律建设陷于欲速则不达的境地。其次,对法律传统亦不必进行彻底的否定。因为法律传统中毕竟还有“可取”之处,“可取,不是傻化地因袭,而是用新的观念在实践中更新传统,使传统为现实服务。有的同志认为“以伦理道德规范从法外进行调整的传统,恐怕可以纳于现代化的法律意识之中。”¹海外有些学者提出了“储学复兴”的观点,他们认为:“中国文化比较兼容并蓄,各种不同的思想都在其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中国文化不是一个封团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º有些人甚至将南朝鲜、日本、台湾、香港、新加坡五地区的经济飞跃归功于传统的中国儒家文化。这种观点虽有些牵强,却也不无道理。不能否认,‘11国传统中的某些东西在现实中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法律传统的因势利导,比彻底否定它要困难得多,但也高明得多。我们毕竟是站在现代社会考察件统,完全可以用正确的思想,科学的方法对传统加以选择。因此,对法律传统的批判继承并不是因循守旧的托词。在对法律传统因势利导之时,还存在着对西方法律的甄别吸收的问题。有些人羡慕西方法制的完善。但是,西方现行法律制度同样是其传统的更新。西方的法律即使再好,再完美也不可能全部移植于其它地区。对此,西方学者有十分深刻的见解:“托克维尔指出美国的特殊条件,已表明美国的制度不能移植。贝奇役对大不列颠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只有先把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变成英国人,才能实施英国宪法。”»中国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先驱康有为、梁启超曾大声疾呼学习西方,变法图强。但他们伤心地看到西方的东西传入中国后,立即变得非驴非马。自由平等的思想,使原来就是“一盘散沙”的中国陷于更加无政府状态之中。权利的思想,诱发了中国人长期被压抑的自私之心。康、梁无可奈何,只有袁叹中国民众觉悟的低下。¼其实,割裂传统的移植,在任何国度中都是难以取得预期成效的。单纯的仿效是没有出路的。故而,鲁迅先生左提倡“拿来主义”时,格外强调“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排除盲目性,是“拿来”的前提。在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时,我们既要注意木园的国情,又要注意研究西方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弊病及不良的发展趋势。西方法律制度在资太主义社会发展的初期曾有效地促进了商况:的自山竞争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将法律视为社会万能的调节器,事率诉诸法律,则使法律的发展走向困境。法律的过份发达,使法律的条款、案例庞杂无章。法律意识的格外强烈,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界线过份分明,使人与人的关系淡化,人们的孤独感、危机感加剧,在西方社会已经开始检讨自己的社会问题,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疑问之时,我们对西方法律的引进当然应该有所甄别。二律背反的规律不仅适应于中国法律传统,同时也适应于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甄别吸引也决不是拒绝外来文r艺的借口。

三、结论,综上所述,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建设方向,既不是传统的否定,也不是对西方先进制度的拒绝。同样,它也不是对历史僵化地继承及对西方制度的教条照搬。这四种方式,无论那一种,都将会陷中国法律建设于困境之中。中国现行的法律建设,只有在坚持“创新”的条件下,从传统中“拿来,”从西方“拿来”。我们应该吸取西方的先进经济,来改变传统的惰性,!一匕如:运用西方近代的法制观念,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不仅能够遵守法律,而且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安定。从立法角度说,法律不应该只是刑法的代名词,法律所凋整的对象应该大大地扩充。法律与民主联系在一起,与秩序联系在一起,杜绝将法律视为“暴虐之器”的传统。改变法律的依附性与御用性。同样,我们也应该自觉地利用烤律传统中的有利因素,防止西方社会法律建设中的弊病在中国重蹈复辄.要“依法治国”而不是单纯的“以法治国”.另外,对西方丛律过分地强调个人权利应有所鉴别,在现行法律建设中,我们要强调法律与社会其它方面的协调,强调个人对国家、对民族、对家庭、对他人的义务。增加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使我们民族更加具有凝聚力。

第6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营销专业;职业能力;《经济法》课程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127

1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概述

《经济法》是高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为培养学生掌握规范营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提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营销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专门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法律课程。本课程设置的目标是满足企业营销职业岗位的需求,通过课程学习,为学生毕业后在大中小型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推销谈判、市场开发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为学生在校期间报考助理营销师证提供法律知识辅导。

《经济法》课程是营销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为培养既具有营销专业知识又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营销专业学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年来《经济法》课程教学也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教学内容不具有针对性。高职院校中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财经类专业很多,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各有侧重,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第二,教学方法不具有灵活性。《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阐述,不重视灵活运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以及信息化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第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传统的考核方式是以试卷为主进行考核,这种机械的考核方式,容易将学生导向成背书的机器,最终导致学生厌恶学习,缺乏创新能力。本着以培养职业技能型、复合型人才为目的,对《经济法》课程进行改革与实践,探索符合营销专业特色的《经济法》课程建设之路。

2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要以提高营销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核心,打破以往《经济法》课程不分专业的“大一统”教学理念,依据营销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设计适合营销专业特色的教学单元,使学生学到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实践技能能够满足营销专业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另外,还要结合营销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为学生参加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笔者建议,高职营销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为48学时,教学内容分为经济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经济仲裁与诉讼这十四个教学模块,每个教学模块的参考课时、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设计如下:

模块一《经济法律基础概述》,4课时,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基础知识,引起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兴趣,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8课时,要求学生能独立分析并签订合同,采用案例式教学法、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三《公司法律制度》,6课时,要求学生模拟公司的设立以及运作,采用案例式教学法、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四《禁止传销条例》,4课时,要求学生正确区分传销和营销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采用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五《直销管理条例》,4课时,要求学生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分销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六《反垄断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几种常见的垄断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七《反不正当竞争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几种常见的不正确竞争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九《产品质量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票据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汇票、本票、支票的开具与使用,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一《广告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法的广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二《价格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法的价格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三《劳动法律制度》,4课时,要求学生能模拟订立劳动合同,采用案例式教学法、模拟劳动仲裁式教学法。

模式十四《经济仲裁与诉讼》,4课时,要求学生能熟悉经济仲裁与诉讼的基本程序,采用案例式教学法、模拟仲裁与诉讼式教学法。

3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设计应围绕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展开。在教学组织方面,首先,可以成立案例讨论小组,建议5-6人为一组,学生分组要优势互补。其次,提前将案例资料发给各小组,要求学生提前熟悉案例的内容,要求各组制定案例分析的思路,并找到案例所需的相关法条作为依据,要求各组再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意见统一的书面案例分析报告。再次,每组派出一名代表上台讲解案例分析报告,各组成员一同接受其他组同学的提问。最后,由各组组长进行小结,教师进行点评。在评分标准方面,各组制作的书面案例分析报告占30%(由教师打分);各组回答其他组提问的情况占3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各组选出的代表讲解案例分析报告占2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各组组长进行的小结占2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针对同一个训练项目,教师事先准备好4-5个案例,各组选定案例后不得随意更改。案例分析必须依据法律条文进行,不得主观臆断,没有法律条文的案例分析报告计0分。另外,还要重视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与传统教学方式之间的结合,注重课程资源和现代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开发或利用世界大学城《经济法》网络课程资源;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尽可能运用现代化、多样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理论教学和实践指导,做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提高教学效率与效果。

4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体系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要建立以职业能力培养和专业技术标准为基础的考核体系,建议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分模块考核评分,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权重如下:

模块一《经济法律基础概述》,考核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基础问题的情况,以及对和诉讼时效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合同订立过程的情况,以及对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担保、违约责任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合同订立的考核方式,占20%的权重。

模块三《公司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情况,以及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公司设立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模块四《禁止传销条例》,考核学生正确区分传销和营销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五《直销管理条例》,考核学生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分销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六《反垄断法》,考核学生区分垄断与正当的竞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七《反不正当竞争法》,考核学生掌握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及对其的处罚情况,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核学生掌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九《产品质量法》,考核学生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烦人义务,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票据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开具与使用的情况,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一《广告法律制度》,考核学生理解广告活动的基本流程,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二《价格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正常的市场定价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三《劳动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的情况,以及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劳动仲裁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模式十四《经济仲裁与诉讼》,考核学生对经济仲裁与诉讼程序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仲裁与诉讼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参考文献

[1]黄亚宇.高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块的反思与重建[J].全国商情,2009,(12):98.

第7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和谐社会、法律文化、冲突与重建。

,这是文化交流和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只要有依赖于不同民族、地区和社会条件的文化模式和类型,它们就形成了相互交流、交流和交易,并在政治、思想、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作用,文化冲突就不可避免。

的法律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整个文化体系和其他类型的文化一样,也会有冲突。法律文化具有流变性。它总是在不断的碰撞和冲突中取得发展和进步,这也是实现法律文化发展和传播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法律文化冲突是指不同民族、不同形式、不同类型、不同模式、不同价值取向的法律文化在传播、传播和传播过程中的对抗和碰撞。这是法律文化碰撞过程中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一)法律文化冲突的根源和特征

结合法律文化的机制,

需要了解法律文化冲突的根源和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文化的交流、传播和传播是法律文化冲突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是法律文化还是整个文化,法律文化冲突都是在一元和多元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文化冲突的根源和基本特征是基于同质和异质的文化关系。法律文化冲突是社会冲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和利益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律文化的冲突根源于社会利益的冲突,也可以说是社会利益冲突的一种形式。

(二)法律文化冲突的类型和形式

的法律文化冲突在类型和形式上是非常复杂的。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种特征,主要包括:民族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冲突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新文化与旧文化的冲突,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区域文化与整体文化的冲突,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整体法律的冲突,城乡法律文化的冲突,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与对抗,非主流文化与反文化的冲突,不同群体或个人之间的冲突,本地区域文化与外国文化之间的冲突,各种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冲突,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之间的冲突,法律文化与社会的冲突。

如果我们要重塑和谐社会中的法律文化,我们必须从批判的角度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和谐因素,并借鉴国外一些优秀的法律文化发展成果,符合我国当前的总体国情,,逐步建立更加符合中国和谐社会需要的法律文化体系。

(1)从批判的角度继承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因素。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

在古代法律文化中提出的天人和谐概念,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对自然的敬畏和尊重。在现代社会,各种环境污染问题、资源短缺和疾病扩散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对自然单向需求的客观结果。天人和谐的概念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对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的坚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现代刑法中,我们需要体现一种谦虚,即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始终追求最低限度的支出,尽量减少刑罚手段的使用,更好地预防和抵御犯罪,从而获得更高质量的社会效益。基于此,我们需要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坚持克服重刑化倾向,逐步向轻缓化方向发展,逐步寻找替代刑罚的措施,在法律程序中控制死刑。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无讼的法律价值观,对其形成正确的认识,合理运用诉权,更加积极地探索具有多元化特征的处理机制。

2。调解制度的重构

首先要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发展和完善。民事诉讼应用的最基本目的是解决矛盾,形成对现有纠纷的良好解决方案。在核实了各种历史事件之后,我们可以目前,调解通常比判决更容易达到预设的目的。第二,将调解制度纳入刑事诉讼,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区分,构建不同的调整方式和范围,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调整空间。这样既能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能促进被告人的转化,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第三,构建包括社区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在内的调解体系。同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减轻法院承担的诉讼压力,形成更好的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可以形成非常优质的作用。

(二)借鉴国外优秀法律文化发展成就

·

1。借鉴西方市场经济的法律文化

市场经济在一些西方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也逐渐形成了一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法律文化。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中国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而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此引用不能简单地复制。它属于一种具有现实主义特征的姿态。要采取识别,分析,批判,吸收的方法,科学地选择内容,选择一些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文化,从而对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发展形成更大的推动作用。

2。论法律文化在科技领域的借鉴

许多西方国家在科技领域开始了法律文化的建设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要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使高科技领域实现和谐。基于此,我们需要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各种高科技法律制度,将其纳入我国法律规制的范围,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参考社会保障法律文化

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从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但相当一部分人过去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的体魄中。最重要的是,在经济转型和物质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没有真正跟上,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问题比较严重,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因此,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进程非常重要。构建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文化势在必行。在这方面的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一些成果。

(三)根据中国国情,构建符合和谐社会需要的法律文化

1。和谐法律文化观的培育

·

的和谐法律文化观是和谐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引导和决定其他法律文化要素的建立和发展。第一,在实施方面,要积极树立依法执政、科学治理、民主治理等多种现代治理理念。第二,在立法方面,要树立科学立法观和民主立法观。第三,在管理方面,,积极树立和强化依法行政的管理理念,建设法治政府,着眼于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四,在司法方面,树立司法公正和人民正义的基本理念,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第五,在全社会积极培育公民、平等、权利义务、守法守法的基本观念,逐步建设高质量的法律文化。

2。法制和谐发展

所谓法制和谐发展,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种法律制度能够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形成有效的法律调整,使整个社会呈现有序状态。法律制度的和谐发展首先要求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和谐的特征。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形成相应的制度,实现相互之间的配套发展,从而显得更加完善。其次,要使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和谐。法制的和谐需要淘汰一些落后的制度,以便更好地体现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最后,法律制度的发展必须有效地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形成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完美体现,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重要体现。法律制度的和谐特征是法律文化和谐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文化和谐的重要标志。

3。法律实施的和谐

的法律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法律的遵守、实施和适用。构建和谐的法律文化,需要把握法律实施过程的和谐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它不能体现和谐的特征,法律制度在和谐方面已经成为空谈,法律观念也不能体现现代化的特征。在守法水平上,要建立积极守法的氛围和机制,用法律的武器解决全社会的各种问题,使法律真正解决问题,把问题解决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人与世界的和谐。在执法方面,要积极倡导依法执政,从程序和实体的角度控制好行政权力的随意性和扩张性,实现文明执法、温暖执法、规范执法,使人与社会更加和谐。总之,在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重塑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从批判的角度积极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因素,借鉴国外优秀法律文化的发展成果,建设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法律文化,为政治,,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创造更好的质量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氛围,在法律的保护下,将逐步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1]徐艳霞。从传统非诉讼法律文化看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J]。中外企业家,2016(17):226-227。

[2]柯洵洵。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法律文化建设[J]。黄河之声,2014(07):113.

[3]杨国红。整合传统法律文化构建和谐社会[J]。中外企业家,2012(04):49-50。

第8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立体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22-0112-03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14门核心课之一的《中国法制史》课程选用的教材在体例和内容趋于定型,时间过去近30年,却没有丝毫变化。在教材体例上,表现为依照历史学上的以朝代为线索的编排模式;在内容上,限于历史上各个朝代法律制度的“静态”介绍。这样的教材体例已经无法适应目前法学教育的要求,也很难激起学生的学习热情,其缺陷日益明显。

(一)教材体例上采用以朝代为线索的编排模式

以朝代的更替为线索分段阐述中国历史上的法制,这是历史学上常用的模式,这一编排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各个时期中国法制发展的过程,同时对各个朝代的法制进行较完整的阐述。这种教材的编写方式,主要对每个朝代法律制度作概括性的阐述,以高教出版社张晋藩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二版)为例,每一章的基本思路就是:法制的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制度。基本上每一朝代都是按照此种模式,虽然在横向层面上学生可以较为全面的了解这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情况,但是学生无法在纵向层面上了解各种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如刑讯逼供、诉讼制度等。由于教学时数等原因的限制,教师往往在教学活动中不会专门以某种法律制度的纵向轴度来教授。这样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感到内容庞杂、重复枯燥,学习兴趣低下,无法对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有清晰的了解。

(二)所涉及内容的局限性

目前,《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内容主要是对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的叙述,即从夏商开始,以朝代为篇章,阐述立法、行政、民事、刑事法律以及司法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到清代后增加宪法内容。但是这样并不能展示中国法制史的全景,就连统编教材的专家们也不肯定此种观点,他们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第二,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第三,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第四,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第五,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传统。”但实际上,现有教材各章节基本不涉及静态法律制度之外的其他内容。

(三)教学方法单一、落后

当前,高校在校大学生大多是“90后”,使《中国法制史》这门带着厚重历史色彩的理论课程对他们产生吸引力,是一个值得任课教师深思的问题。该课程当前采用的教学方法基本就是教师课堂上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讲台上飞速地讲,学生在下面急速地记。即便有教师采用多媒体教学,也无非是在文字上加上了一些图片而已。这种教学方法给学生的感觉就是内容太多、太难理解,教学方式太单调,由此学习兴趣低下。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应当是多种教学方法综合的艺术。此艺术不仅需要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更需要改进教学方法,将现代教育技术全方位、立体化渗透到教学之中,使学生真正喜欢这门课程。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更新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的更新应紧跟时代潮流。教育应把社会的发展和人的潜力的实现作为它的目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应尽可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使之对于法制史的认识达到更深层次。因此,在教学改革中首要问题是更新教学理念,一改单纯的知识传授为学生自主的知识认知。法学本科阶段学习主要是教授学生了解基本知识,学生必须对历史上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有一个纵向、横向的全面认知,才能深入了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一个良好的理论积淀。实践证明,教学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教学理念的问题,只有教学理念紧跟时代潮流,抓住时代脉搏,才能营造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实现教与学的个性化互动和人才培养目标。

(二)革新内容教学

要革新传统的朝代章节教学模式,需要从横向、纵向两条线全面梳理教学内容,全方位介绍中国法制史的全貌。

1.注重核心知识体系的传授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要加强《中国法制史》课程核心知识点的讲授。将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如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成就、各种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加以串联,而将各个朝代背景的知识等内容在课堂上概略叙述。这样就把更多的教学时间运用到教学重点、难点之上,学生也能更好地掌握重点、难点知识。课外,教师要布置相关的阅读书目,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在课堂上掌握知识重点,在课后拓展视野,同时为学生提供思考的空间维度,帮助他们形成自主学习的习惯,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2.补充、穿插相关思想、制度史内容

在传统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通常只讲授各个朝代国家的法制,很少涉及法律思想史、地方法制史、民族法制史等内容。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重以上内容的灵活穿插,以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法律思想史的内容可以加强学生对法律制度变迁中思想力量的重要性以及各种先贤法制变革思想的理解,具有特色的地方法制史内容可以使法制史拓展为多元化的体系,体现学科的融合性、多元性,同时也能提高了学生对该学科学习的兴趣,便于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许多少数民族地方法制,往往与当地的生活习惯紧密相关的习惯法组成,很多内容对于学生而言具有神秘感和吸引力,因此这部分内容的补充可以抓住学生的好奇心理,从而深化对课程的理解。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立体式教学模式探索

传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大多采取满堂灌的模式,因为教学课时有限,加之教学内容繁杂、琐碎,任课教师如果不抓紧时间,教学计划就无法完成,教学效果更是难以顾及。因此,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采用最合适的方法,精心设计,灵活运用,以教促学。为此,必须探索立体教学模式,即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从课件制作、教学方法、教学的模式多层次展开,使学生在课堂内外全面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精髓,喜欢并认真学习这门课程。

(一)多媒体教学模式

《中国法制史》的媒体教育,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将课堂的形式由单一的教学者讲授变为师生互动,同时用图片再现古代的法律制度,配合适当的视频材料,这样丰富多彩的课堂符合现代学生学习的心理要求。譬如,课件中可以包含各种图片、漫画、历史故事视频、讲座视频、电子书、word文档等。如笔者在教学中讲到汉朝法制时,加入李陵案的材料,然后加入了《百家讲坛》系列节目《王立群读史记之李陵案》,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加形象具体地掌握汉代法制,提高学生的学生兴趣。尤其是王教授在提到司马迁时说到了宫刑,在接下来的教学中,笔者很自然地对宫刑的残酷予以更细致的分析,使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古代社会刑罚的严酷。同时也引出古代法制中的赎刑制度。通过多媒体教学课件的革新,丰富了教与学的方式,实现了《中国法制史》课程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变,由单一教学模式向多元教学模式的转变。

(二)案例教学模式

在法史界,瞿同祖所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运用了大量的案例来讨论古代法律的实效问题,被誉为以社会学法学派的方法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力作。该方法如能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加以推广,必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案例式教学的着眼点在于学生的创造力以及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获得一些固定的原理和机械性的规则,强调体验。

根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特点,将古代案例融入课堂教学是法制史课程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可以使学生深入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加深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如对于明清时期文字狱的内容,可以列举如“《南山集》案”之类的文字狱名案来呈现生动的历史画面,通过此案例,深入阐述文字狱背后的社会背景以及封建法制的残酷。学生在饶有兴趣的了解历史知识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当时法制的认知。

(三)课堂讨论模式

讨论式教学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设定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主题,由师生互动讨论的教学模式。《中国法制史》教学亦可采用这一模式。教师通过一个主题带动学生主动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讨论中,教师有意识地提出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同时,也可让学生与教师之间展开辩论。教师在讨论后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评总结,使学生心悦诚服。在课堂教学之外,也可以组织有兴趣的学生进行研讨,举办相关的学术沙龙、学术讲座等。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孙光妍.定位与创新: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刍议[J].黑龙江史志,2008,(22).

[4]段凰.简析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兼论解释4-6条[J].当代法学,2002,(9).

第9篇:传统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法律移植;背景;特点;启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10-01

一、日本近代法律移植的背景

(一)日本落后的法制状况

在明治维新之前,德川幕府竭力维持日本的封建体制,长期推行锁国路线。这一时期,日本法律的渊源受到中国隋唐明清法律的巨大影响。法制落后的状况在日本长期存在,不仅严重阻碍了日本社会的进步发展,还严重影响到日本的国际形象。日本国门被列强打开后,明治政府在对列强保证在10年内改造全部法律制度。这促使日本在短期内推出民法典、商法典、民刑事诉讼法等移植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成果,使本国的法制水平跃入近代化。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

当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成为社会主流之时,就必然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巩固其发展。明治维新之际,也正是日本社会经济发生重大转型之时。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提高,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统一的国内市场逐渐形成。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城市中,涌现了一批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新兴的资产阶级却在法律上深受幕府的压制和歧视,其经济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新兴资产阶级与新兴地主同封建幕府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制度革新的愿望亦与日俱增。

(三)西方法制思想全面冲击日本社会

西方法制思想对日本社会的冲击是广泛而深刻的,其影响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上层官僚出洋考察、西方法学家著作的传入和日本知识分子的大力传播。经过实地考察,成员们认识到立体已经成为文明国家的通用政体,不吸收这种制度,小国就无法和大国抗衡,难以富国强兵。西方法学家的著作纷至沓来,西方学者的自由观、人权观、社会契约说、法治理念等近代西方文明成果在日本风靡一时,其译作在日本各界广为流传。日本学者也积极出版著作,宣扬西方的先进制度和理念。

二、日本近代法律移植的特点

(一)全面的法律移植

对整个法律体系加以全面改革,无疑能避免日后部门法之间在法律内容和精神上出现重复和矛盾,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明治时代的法律移植,自始就注重稳步建立一套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全面地吸收西方国家的优秀成果。法律移植活动准备充分、循序渐进、大刀阔斧,遍及每一个部门法。日本完整地将大陆法系的核心——六法体系移植到了本国,从中华封建法系中彻底摆脱出来,实现了法制近代化。

(二)多元的法律移植

善于拿来的国民性让日本人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广泛借鉴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日本近代法律移植的对象主要是法、德两国的法律。但在各法典编纂时也兼顾其他国家(包括英美)的法律,取其精华,这一点对于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功不可没的,因为只有博览各国法律制度,才能更多地发现每一种法律制度的特点和长处,从而能带有选择性地加以吸收,增加法律移植的价值。

(三)注重法律移植本土化

法律本土化是指对所移植的法律加以修改,使之与本土社会相适应的过程。日本是具有数千年文明的国度,历史上深受儒家文明的熏陶影响。长期以来,忠君敬上、家族本位、重义轻利、恪守尊卑等儒家理念被日本人视为与生俱来、根深蒂固之物和为人处事的准则,它们与西方近代崇尚自由平等、标榜人本主义、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制理念是截然不同。因此,日本近代的法律移植就必然面对一个“本土化”问题。日本政府选择了适宜的母本——以德国法为主的欧陆法律加以移植。在引进西方法律的同时,当局也对日本的传统习惯、民情作了仔细的考察,在新法中对许多影响较大的传统习惯予以承认,并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删除、变更了西方法中与日本国情不符的条文规定,这一点在民商事法律中尤为突出。借鉴吸收与本土化目的是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日本经过这一次法律移植,在较长的时期内政局颇为稳定,社会相对平稳,法律也得到普遍的遵守,这都与日本近代法律移植本土化做得较好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