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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 计划生育工作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6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3-298-01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和演变出的各种计划生育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悉心研究。
1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 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早婚早育、高出生率、重生男、轻生女的“早、多、男”的生育观念影响仍然十分严重。这么多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相当一部分青年已经抛弃了这种观念,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村民受传统观念影响比较严重,制约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这也直接造成农村人口性别比逐年持续升高。
1.2 婚姻登记制度变革的影响
1.2.1 育龄群众基础信息难掌握 新条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的人员,只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即可进行登记,不再对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作任何要求,使人口计生部门不能如实掌握当事人双方婚姻史、生育史、尤其是未在本地登记结婚人员的过往信息。
1.2.2 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的医学检查是保证出生人口素质的良好做法,也是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关卡。强制婚前健康检查的取消,造成参加婚前检查的人员大幅减少。事实上,因为父母本身患病或者双方血型不合而造成出生婴儿的缺陷甚至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村出生人口素质的一大隐患。
1.3 户籍制度改革及城乡一体化的影响
1.3.1 增加了奖惩政策的执行难度,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上加难 从惩罚方面看,公民违法生育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对城乡居民使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由农村户口变为城镇户口后,仍然长期居住在农村,缴纳社会抚养费时,拒不按照城镇标准上缴,坚称应该依照农村标准执行。从奖励方面看,国家规定了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的一些奖励优先优惠政策,但是城乡居民有很大差别,居民户籍性质改变后,怎么兑现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完全执行有很大的难度。
1.3.2 增加了对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度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虽然从长期看能结局人户分离的问题,但在短期内将加重人户分离的现象。原因在于,由于各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的程度不同,管理对象出现新的交叉。有的户口在一个地方,居住在一个地方,而工作在另一个地方。此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减弱了原户籍对人的束缚,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而流动育龄妇女的大量增加进一步加重了育龄人群的跟踪管理难度,违法生育现象比较普遍。
2 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对策
2.1 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转变农村生育观念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升高如果持续下去,将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会影响婚姻、家庭的形态和结构,危害女性的健康和安全,影响未来社会的稳定运行。
2.1.1 加强基层培训,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工作主体认识水平 要通过宣传教育使我们各级计生工作人员,尤其是相关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战略性,从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1.2 以家庭文化建设为重点,提升宣传的实效性 动员大众媒体和社会力量,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的观念,对传统婚嫁、祭祀、宗族传承等习俗进行积极扬弃,提高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以文化感召力促进性别平等、社会和谐。
2.2 强化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2.2.1 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基层计生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调配招考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村级的计生专(兼)职人员,逐步建立全覆盖的计生管理服务网络。
2.2.2 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乡镇政府可以从每年委托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中拿出一部分在村级实行婚育新风进万家评选活动。另外村委可以有意识的向活动提供宣传支持,通过村版报和村委广播宣传的方式让村民树立婚育新风意识。
2.2.3 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培训和严格计划生育专干的选拔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计划生育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人物,提高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素质和服务意识直接关系到农村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知。通过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素质的培养,建立一支有热心、有爱心、有恒心、有耐心、有责任心的“五有”计划生育专干队伍。
关键词:“单独二胎”;生育政策;计划生育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生育政策是通过干预出生人口来影响人口再生产过程,并进而对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和人口素质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各种社会现象表征我国自80年代以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需要改革。学者们对未来生育政策的走向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维持现有的生育政策不做变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调整放宽。政策变动容易,关键是要深刻把握政策变动后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在本篇文章中试图通过理论架构来推演我国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对教育进步和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影响,由此来审定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究竟是“优”还是“劣”。
一、教育影响与生育政策
假设:低出生率不一定对教育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的主要内容:人力资本的核心是提高人口质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包括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而提高人口质量更为重要。在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本最基本的主要手段,所以也把人力投资视为教育投资问题。
由于我国多年推行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出生和人口增长从而节省了巨额的人口教育投资,使得我国的教育资源匹配得以优化,就业状况改善、贫困人口大为减少,而且使得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力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由此看出,人口政策与教育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目前的人口出生率已经处于1.5的低水平。而从维持世代更替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的总和生育率为2.3时,人口才不会出现零增长或者负增长。考虑到“人口红利“会向“人口负债”的转变,未来我国人口政策也会由“单独二胎”向“全面放开”转变。但是,单从人口政策这一趋势来看,增加人口数量会给教育带来不利影响。因为,生育率的降低会促成人口再生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极大地改善了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使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成为可能,使教育投资更加合理化。但是,我国目前生育率为1.5左右,即使在单独二胎政策的开放的情况下,据估算生育率也只会上升0.06,不会造成人口数量激增,教育负担过重的局面,在未来单独二胎政策施行下,我国还会继续在低的生育率上滑行,具体分析来说,较低的生育率会对人力资本以及教育带来积极的影响:包括教育投入的合理配置、教育办学质量的提高、高等教育结构的优化、有利发挥普通高校在成人教育中的作用等。从这一方面来说,我国政策趋势应该由“单独二胎”政策向“全面放开”转变。
二、国际竞争力与生育政策
人口转变理论认为,在相关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下,人口再生产类型会从“高出生率、低死亡率和高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转变,但是不同的国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所用的年限却存在很大差别。对这一进程的研究,关系着本国老龄化的程度和进度,影响本国的经济发展,也关系着本国和其他国家相比人口竞争力的大小,展现国际市场上未来潜在的竞争力。
就和国外比较而言,计划生育政策效果可能辐射在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人口竞争力的下降。人口竞争力是一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人口竞争力定义为在一定时间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由其规模、质量、结构与动量而显现或蕴藏的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竞争优势或比较优势。就我国而言,在人口规模竞争力和人口结构竞争力上,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将会导致的劳动力数量减少和人口老龄化现象将使得我国在人口竞争力上全无优势,对比其他同样人口类型国家,如日本,新加坡,韩国等,我国在近年来借由密集型产业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发展优势将消失殆尽,进而影响我国在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地位和发展战略。
其次是大国责任的可能缺位。中国经济实力的迅速提高,对世界经济影响的增强,导致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中国,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大国责任”的呼声日盛,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充分发挥作用,但是政治姿态背后一定要有国家实力对其进行有效支撑。
综上所述,我们从孩子的成本-效益模型以及人口转变理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我国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对教育进步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虽然物竞天择的进化论思想没有问题,但是深刻的社会属性导致人类社会已经不单单是自然社会的进化演变那么简单,生育还是需要计划的,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计划生育要求。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必定伴随正反两方面的影响,目前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的压力迫使我们不得不反思生育政策的变革,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我国在目前实施逐步放开的生育政策是顺应发展需求的,其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但怎样把握放开的度还需要各方学者进一步论证。
参考文献:
[1][美]西奥多.舒尔茨著,曹延亭译,孙长顺校.教育的经济价值[M].吉林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
[2]梁中堂.人口学[M].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
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并对《社会保险法》
中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的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 思考。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
我国生育保险的制度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时期。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创建标志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颁布,这一时期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未单独立法,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生育保险金的缴纳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停滞时期。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被破坏殆尽,生育保险也不例外。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社会统筹变为企业保障,各企业负责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制度。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
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恢复、改革与完善时期。1988年国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规范的保护妇女生育健康、获得劳动权利、保护胎儿孕育、优生优育的法规。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和《母婴保健法》,也对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真正由“企业保障向社会统筹转变”。自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试行办法》的实施,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试行办法》逐渐表现出相对的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2010年10月28日,历经4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最终被高票通过。这部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部基本法,统领了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对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调整和完善,其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对《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相关内容的评析。
与1994年的《试行办法》相比,《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在四个方面得到完善:
1.提高了立法层次。《社会保险法》具有更高的法律强制力和规范效力,这将有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规范地方法规条例以及更好地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使生育保险的制度建立和管理有法可依,更有力地推动生育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2.扩大了覆盖范围,更注重男性生育角色。《试行办法》的覆盖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法》
规定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适用范围中,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样一方面将部分非职工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内,她们虽然不能直接参加生育保险,但只要其配偶一方参加,就可以领取生育医疗费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受益者数量;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男性的生育角色,男性职工不再因为配偶未就业而使家庭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将极大地提高了男职工缴费(企业代缴)的积极性。
3.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表述和界定有所改进。《试行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表述比较杂乱,此次立法的表述更具有条理性。首先,《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详细说明了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界定内容以及享受生育津贴的几种情形。并且立法别提到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和休假津贴,这将生育保险待遇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有利于鼓励计划生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其次,各种法规中对用于计算生育津贴的工资基数界定不清,如大多数地区是按照职工的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鉴于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使得生育津贴的领取更具有公平性。
4.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更严格。《试行办法》中没有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提出明确要求,而《社会保险法》提出要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的层次有助于基金统一集中地运营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立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还特别强调“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可以说,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社会保险法》从征缴、使用、经办、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对社保基金确立了严格的规定,使基金的管理更严格和科学。
转贴于
三、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从《试行办法》到《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生育保险法制建设可以说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如何抓住《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这一良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1.抓住契机,进一步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虽然《社会保险法》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关键一步,但是寥寥4条过于笼统,其内容还有待于细化。从目前来看,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生育保险法,在我国要求生育保险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特别是在养老、医疗、工伤及失业保险均有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况下,更应该让《生育保险法》尽早出台。
2.继续扩大覆盖范围,可以考虑将流动人口作为今后生育保险的重点扩面对象。《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现实中,流动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落实的现象较为普遍。流动人员大都是年轻人,流动性频繁,就业的不稳定性也使他们的经济收入偏低,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障。为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将流动人口作为生育保险的一个重要群体加强管理。具体来说,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意识和对生育保险的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及其管理,将流动人口孕产妇、儿童保健等纳入和本地户籍同样的管理模式中,同时国家应出台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因流动而发生的“断保”现象;降低流动人口接受妇幼保健服务的经济门槛,有限范围内开展适当减免住院分娩费用的服务。
3.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水平,进一步明晰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第一,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在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支付水平,建立调整机制,切实保障生育妇女和家庭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第二,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做到清晰化和透明化。《社会保险法中》虽然对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做了表述,但过于笼统,比如生育医疗费,立法中只规定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但是没有明确“医疗费用”应包括哪些基本医疗服务内容,而且“其他”的表述也过于模糊。因此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章还有待于在立法中细化。
4.建立科学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体系。针对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的总体结余在逐年递增,并且各地的情况又不平衡的现象,需要对基金的收支进行科学的调查和定量分析,以确定影响基金结余量的具体因素;同时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的收支,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支付标准,降低基金结余率。
5.增强男性生育责任,在立法中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男性的生育角色,但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在法律上确立父育假。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并且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又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拟将90天延长至98天(14周)。而对于父育假,在立法上还是空白。应该将父育假也写入《社会保险法》中,从法律上肯定男性的生育角色,增强男性生育责任。其次,男职工还应有权领取生育津贴。例如在丹麦、芬兰、挪威等国家,规定妇女生育小孩后如果回原单位上班,可将生育津贴转发给在家照看新生婴儿的男子,补助最高达到产妇原工资的100%。因此,可将《社会保险法》中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中的三种情形增加一种“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父育假”的情形。
参考文献
[1]孙丽平。生育保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社会保障,2011,4
[2]刘海燕,吴海建。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演替与完善。人口与经济,2011,4
[3]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中国软科学,2011,8
[4]孙琼如。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政策反思——以泉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为例。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关键词 企业人口计生工作 宣传教育探讨
计生宣传工作要教育群众、放手发动群众,是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法宝。因为计生工作者作为具体组织,抓好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者。计生工作植根职工群众,宣传者与被宣传者都是职工群众,具有群体优势、人才优势、网络优势以及茶余饭后、随时随地都能面对面、心贴心交流的沟通优势。这些优势都决定了计生工作者应在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中当好排头兵,主动融入企业和社会主文化建设大局,引导育龄职工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的婚育观。笔者认为,新时期计生工作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目前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企业坚持把人口计生宣传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和先导工程来抓,有效推动了广大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稳步转变,但在工作实践中感到,当前基层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急需加强和改进。
(1)大宣传格局尚未形成,宣传氛围不够浓厚。大部分基层计生宣传,主要是计生部门集中在世界人口日、艾滋病防治日、法制宣传日等几个特殊的日子进行,且多数限于摆桌子、发材料、挂条幅、写标语等常见的宣传方式。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也鲜有计生工作的报道,还基本处于计生部门“单打一”搞宣传的局面。宣传形式较单一,方式不够灵活,氛围不够浓厚。
(2)精品宣传、特色宣传匮乏。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生工作思路应不断创新,宣传工作也不例外。当前基层计生宣传工作没有突破标语、宣传画、板报、公开栏等传统的形式,缺乏创意,更谈不上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宣传手段不够现代化,整体设计上不够人性化,“精品工程”、“特色工程”匮乏。
(3)宣传职业化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当前基层从事计生宣传的工作人员多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宣传方面的人才比较匮乏,宣传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由于人员少,多数宣传工作人员并不是以宣传工作为主,使计生宣传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人口计生工作的深入推进,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宣传队伍势在必行。
二、新形势下计生工作创新有效途径
多年来,我们煤炭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家庭,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计划生育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了企业的每一个角落,保持了较高的工作质量,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新时期里,作为一名计划生育工作者,更应该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更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下面就如何在企业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形式要创新,不断增强群众性宣传教育的吸引力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群众的文化理念、欣赏水甲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假如我们抱着“以不变应万变”的心态去抓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时间久了再好的内容也会失去新鲜感。因此,各级计生工作组织应积极适应形势变化,本着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的原则,积极创新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形式。
要把握规律性,传统手段要升级改造。以前面向群众的计划生育宣传基本限于刷几条标语、演几个节目、发些宣传品,这些手段在过去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群众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这些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这就需要对传统手段进行升级改造。要统一规范标语口号,使之温馨和美观;要优化户外宣传环境,结合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建设,积极建设人口文化园、人口文化一条街,使之与周边环境相互交融、相映成趣。要丰富节目类型,吸收小品、戏剧、快板、相声等艺术形式,既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又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要使宣传品更人性化、更实用,既方便群众,也宣传政策。
要发挥地方民俗文化,促进生育文明。民俗文化是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地域中逐步形成和发展演变的群众性民间生活文化,是一个地方生产方式、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的重要标志。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产生需求日益增长,民俗文化以其独特的风格和特点,愈加受到欢迎。借助民俗文化的优势和创新发展,大力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是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途径。
民俗文化历史悠久,丰富多彩。淮北市历史悠久,民俗文化荟萃,涉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社会生产、生活、生育等诸多方面,遍布城乡和各行各业。其表现形式有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符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是十分宝贵的文化财富和资源。打造皖北江南,文明淮北、旅游文化名城、煤矿博物馆、相山庙会等,早已名扬省内外。民间剪纸、泥塑、石雕等民间美术;淮北大鼓筝等传统手工艺技等。随着淮北文化事业的人发展大繁荣,淮北民俗文化的发展会更加绚丽多彩。
(二)丰富的民间文化是倡导新型生育文化的有效载体
淮北民俗文化既有民风的遗存,体现了粗犷、豪放、质朴、纯厚的品格,又有诚信、和谐、昂扬、奋进的时代精神,成为淮北人民传统性格和当代精神文明的驱动力。充分挖掘其历史价值和健康的文化基因,就会产生积极的现实作用,激励和促进人们在人生价值、生活理念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健康追求。因此,民俗文化应该成为促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和载体。
民俗文化表现于文化的各个层面,在物质和精神诸多方面,特别是在制度、意识、观念、情感方面,均可产生记录历史、文治教化、情感交融和娱乐愉悦等作用,充分表达一个地区、一个企业,一方群众的文化社会特征。在现实生活中,民俗文化较之主流文化、外来文化更具凝聚力、感染力和渗透力,把婚育新风引人民俗文化,使之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践结合起来,与培育人们新的婚育观念结合起来,把民俗文化资源转化为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的推动力,就可以在更深层次上挖掘民俗文化的价值,有力地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继承创新和发挥民俗文化的作用,实为新型生有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创新发展民俗文化,促进生育文明建设,要把着力点放在促进人们婚育观念转变和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上。既要设计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俗文化活动,充实生育观念,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尚,又要分清良莠,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文化侵蚀,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启发,感染和教育;既要尊重群众历史悠久的情感和习惯,体现群众多年形成的文化性格特征,保持民俗文化的原真品味,又要适应群众现代社会的消费娱乐情趣,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拓展其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突出“三个围绕”,不断增强实效性
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大局,有利于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利于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有利于满足职工群众的文化需求。这就要求做到“三个围绕”:
一要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抓好国策教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现阶段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计生工作机构要依托网络,利用计生人口学校、计生之家、人口文化大院等阵地,通过广大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宣传国情国策,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的文明婚育观念,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当前人口形势的严峻性、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坚持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关于国家计生问题,要面向群众作出准确而鲜明的回答,澄清职工群众的一些模糊认识。
二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抓好专题宣传。各级领导和人口计生部门都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或者一个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重点任务,各级计生工作组织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这些重点制订相应的宣传计划,真正做到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以此推动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要围绕职工群众需要,抓好分类施教。要抓住职工群众最关心、最感兴趣、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深人细致地进行宣传。要根据人群、年龄、职业等差异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既要考虑群众的文化程度、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又要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有的放矢地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改变职工群众的生育观念,首要工作就是从宣传教育着手,只有创新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理念,创新宣传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培养一批熟悉人口与计生法律,善于学习,善于思索,善于创新,使宣传教育达到“内容精”、“方法活”、“过程优”、“范围广”、“品位高”、“效果好”的要求,让职工群众树立“少生优生”的婚育新风尚。
参考文献:
[1]韩亚荣.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口计生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政府法制》,2011.1
[2]张淑萍.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管理观察》,2012.22期
[3]戚娇娥.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7
一、本次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调查从2009年9月中旬开始,到2009年11月底结束,在这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笔者走访了金华市的五个农村社区,其中金东区两个村(本文中的A村和B村),义乌市上溪镇三个村(本文中的C村、D村和E村),获得了当地非农化背景下社会变迁的第一手资料。
(2)调查的基本方法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本次调查采用的是访谈法,利用非结构性访谈的方式,在村委会办公室、老年协会活动室、家庭等场合,通过与村干部或村民面对面聊天的方式,来收集我们所需要的资料。访谈对象的确定是本次调查活动的重要环节,由村干部确定,包括纯务农村民、经商办厂村民、务农又兼业村民等,在对这些村民调查后,又请他们确定一些调查对象,由村干部特别是妇女主任的安排,或由普通村民的推荐。可以说本次调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调查基本目标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了解到随着非农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收入相对于过去有了大幅的提高,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都越来越接近于市民,但有些方面仍保留了农村的特色。同时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产业非农化对家庭关系的影响非常明显,特别是对亲子关系和生育观的影响尤为突出。
二、非农化背景下农村生育观变化的表现
在产业非农化的背景下,村民的生育观变化了巨大的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养儿防老的观念不再强烈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婆媳关系对亲子关系的影响非常大。
金华市金东区A村的老年协会会长说:“村上有一对婆媳关系不好,儿子还把母亲打伤了。一般来说,儿子对父母的关系都还是好的,而媳妇与公婆的关系不太好相处。村里大多数老人自理能力都比较强,经济上不依靠子女,所以他们的关系都还好。而那些手头没钱的老人,他们和孩子的关系相处得不好。有一户,老太太和儿媳闹了点矛盾,老太太的灶台就被儿媳给砸了。”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村是少数,但这些案例足以让老年人对养儿防老这一观念产生了怀疑。
B村也位于金东区,土地都已被国家征用,非农化程度较高。一位姓王的村民有两个已成年但未婚的儿子,我们问他:“儿子对你们好吗?”他的回答是:“现在是好的,以后就不好说了。”同时他还提到,在农村,儿子对父母好不好,与媳妇的关系很大,媳妇一旦反对,矛盾就产生了。由此可见,亲子关系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婆媳关系的好坏,这是大多数老人对养儿防老失去信心的主要原因。
(2)多子多福的观念几乎消失
虽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农村户口的夫妇第一胎生的是女儿,允许生育第二胎。但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农村家庭在第一胎是女儿的情况下,放弃生育第二胎,有些家庭会生育第二胎,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几乎没有。这一方面是农民思想比过去开放了,接受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另一方面是迫于经济压力,因养育儿女的成本过高而放弃。
对于这个问题,A村的一位商姓村民这样说:现在都有养老保险了,不用靠儿女养老了。同时随着村民对教育的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的投资不断增加,养育子女的成本会越来越大。
(3)重男轻女的观念弱化
随着养儿防老的观念淡化,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也被削弱了。通过调查发现,老一辈的人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是存在的,年轻人基本上没有了,而且认为生女儿可能更有福气。在生育了一个女儿的情况下,往往爷爷奶奶这一辈人会建议子女再生育一个,但年轻一辈很少会接受。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养育男孩的成本比养育一个女孩的成本要高。另一方面,女儿比儿子对父母生活上的照顾更加贴心。
过去农村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延续香火,想法设法要生一个儿子,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但在笔者调查的几个农村,农民的这一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弱化。
三、非农化背景下农村生育观变化形成的原因
认为,物质文化决定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就非物质文化的变迁看,它的各构成部分的变化速度也不一致,一般来说总是制度首先变迁,或变迁速度较快,其次是风俗、民德变迁,最后才是价值观念的变迁。
我国从1971年开始全面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度变迁先于其他各方面的变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引起农村生育观变化的制度因素。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除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到位、深入人心之外,农村生育观的变化还受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1)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农业是主导产业。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在体力方面,毫无疑问男性是占绝对优势的。农业收成的好坏绝大部分取决于家庭中男性劳动力的数量,所以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传统农村会存在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的观念。而现在,虽然居住地未变,但大多数农村家庭已经不完全靠体力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从事其他产业。甚至在有些行业,女性比男性更有优势,因而男性的绝对优势地位被削弱。
C村是义乌的一个移民村,旧村落原先在浦江境内海拔800多米的山腰上,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村民生活困难。2002年全村迁入义乌,生活条件得到全面的改善。C村的陈书记告诉笔者:“以前在山上的时候,一定要生儿子的,因为种田没有劳动力是不行的。有时老人要是生病了,都要靠男劳动力抬出去医治。”如今,C村举村搬迁到义乌上溪镇已有七年左右,村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告别了传统的生活方式,生育观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连年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村”。
(2)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趋于完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必依赖儿女
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含义是,政府通过立法,社会团体、社区等通过政府授权,以现金、物质、服务等形式向因精神和生理的残疾、年老力衰、意外伤亡、失业、多子女负担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提供旨在维持他们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虽然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对老年人而言,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逐渐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金东区B村由村里给每个60岁以上的老人都交了260元的医疗保险。而金东区A村每年过年的时候会给老年人一笔慰问金,60岁以上70岁以下的是500元,70岁以上的600元。义乌市D村的老村长告诉我们,他们村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到170元的失地保险金,医疗保险费用由村里统一交纳。另外,一些老年人闲不住,会在家里做做手工活,如串珠子、绣花等,以此获得一定的收入,经济上可以不依赖子女。
(3)抚养子女的成本增加,尤其是还要承担为儿子买房、娶妻的负担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受到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农村人想要跳出“农门”的主要方式就是考大学。而现在虽然非农化程度比较高,但从事其他行业往往也需要较高的学历和较丰富的知识。在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之后,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变得越来越重视,对教育的投资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抚养子女成本的增加。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作用下,大多数父母都想尽办法让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但是考虑到教育成本的巨大,多养一个孩子,经济负担就成倍增加,所以一些农民会比较理性地决定只养一个子女。
虽然农村居民的很多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都已经十分接近于城市居民,但是在娶妻婚嫁方面仍旧沿袭着农村传统的方式。在有儿子的农村家庭,父母除了供其读书之外,还要为其娶妻,而娶妻时,新房和彩礼又是一大笔的开支。义乌市C村的一位村民说:“我们搬下来这么几年,建房子欠下的债基本上都还掉了。如果孩子不娶媳妇,就不会欠债。我们这里娶一个媳妇最少也要10多万,条件好的还要更多。”在农村,为给儿子娶妻而负债的现象时有发生。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之外,影响农村生育观的原因还有农村妇女的广泛就业,改变了过去那种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生活方式,妇女从单一的家务劳动者的角色演变为家务劳动者和就业者的双重角色,虽然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也承担家务劳动,但基本上还是妇女承担比较多,而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很多家庭选择只养育一个孩子。
四、小结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福建厦门 361000
[摘要] 本文基于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经验视角,提出了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制定地区统一标准,解决碎片化带来的问题;重视参保单位的道德风险,规范企业投保行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保障对象;建设数字社保,为日常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健全机构设置,明确管理职责。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这些做法与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
关键词 ] 生育保险;厦门市;道德风险;数字社保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3(c)-0193-02
生育保险不仅是保证人类持续繁衍、确保劳动力扩大再生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妇女劳动者继续享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力、享有基本生活的一种可靠手段。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生育保险国家法律,部分地区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的诞生、发展和运行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其弊端已日益明显。目前,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生育保险的发展与完善都非常关注,期盼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声也很强烈。有些地区已经进行了试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和立法工作的条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
1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
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现代企业适度的需要。第一,要扩大参保范围。要将参保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展到城镇各类企业,同步将受保人群扩展到所有企业的各类劳动者;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还要积极吸纳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保。第二,要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制度的各项操作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及时足额地享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第三,要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在直辖市和地市级范围内统一保险项目、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支付标准,解决碎片化问题;第四,要逐步统一全国立法,保证生育保险覆盖到城镇全体女性劳动者。
2 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基于厦门的经验
近年来,厦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经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加强基础管理入手,以贯彻落实政策为根本,以基金安全运行为轴线,创新模式、做好服务。通过不断修改、完善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制度,形成了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推行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优化办事流程,缩短经办时限,既确保了基金的安全,也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其统一界定范围,拓宽统筹对象;依托“五险”统一征缴平台,确保“应保尽保”;整合经办制度,数据集中管理;生育保险费的收缴与支付富有弹性;参保人员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的做法等对于我国建立良性生育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建构我国良性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制定地区统一标准,解决碎片化带来的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生育保险制度制订的碎片化带来很多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呈现条块分割,缺乏衔接的特征。我国各地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基本上按照城乡、不同单位的类型分别设计,制度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并且由不同地方分别执行各自的政策。这就产生了各地准生证有效期不同等各地生育政策制订的碎片化,使得前台收件人员工作量大增。厦门是一个外来人口聚集的地方,非厦门市户口在参保人群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厦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的生育保险前台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发现了大量由于各地计生政策碎片化造成的退件。此外,生育保险的制度分割还导致基金统筹层次低下,达到市级统筹都很困难,并且目前生育保险无法异地转移,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基金无法共济,削弱了生育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阻碍了全国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因此,急需制定地区间的统一标准,来解决碎片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虽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标准不可行,但是统一市级地区生育保险的做法还是比较可行的。
2.2 重视参保单位的道德风险,规范企业投保行为
在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实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参保单位或者个人存在着道德风险。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但实际上,不少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多采用财务手段做好报表,隐瞒收入,将应纳入缴费部分的补贴、奖金等剔除等手段来达到少交的目的。特别是部分单位因为效益问题存在的瞒报、少报、拖欠缴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盈亏状况不同、生育负担不同的单位在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上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女职工少,生育负担轻的单位害怕参加生育保险会降低单位的整体福利水平,担心职工反对而不愿意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多、生育负担重的单位乐意参保以转嫁或减轻负担。因此需要严格经办审核,规范企业投保行为。在加强生育保险扩面的同时,厦门市的做法是:如果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只对部分职工进行选择性投保或未按规定为职工及时参保,采取暂停该企业所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及时通知企业补缴;待企业按政策要求补缴生育保险费后,恢复该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补缴月数不计入申领待遇的连续缴费所规定的月数之内,由此影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其应有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等措施,有效避免了企业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保障对象
①将失业人员、外来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03年,厦门市启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时就实行全市统筹,不分地区,市辖县、区各类企业同步启动,参加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之后厦门市又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一是根据制度运行一年来出现的企业女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失业后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考虑到女职工已尽缴费义务,且在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大部分女职工只能生育一胎的实际,为维护失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2004年7月明确规定女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失业后分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根据厦门市企业大量招用外来女员工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外来女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让她们安心留在厦门工作生活,2007年7月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体系,当年度参保人数增至78万人,其中外来员工参保超过50万人。至此,厦门市实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的最大化。
②将男职工家属的生育费用也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目前厦门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男职工一般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推进过程中,男职工多的企业由于享受待遇的人员少,因此参保的积极性往往不高。为了鼓励男职工多的企业积极参保,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全国有15个省规定男职工家属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措施是报销50%左右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部分地区根据当地消费水平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③适当增加生育生活补助金。鉴于厦门作为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情况,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等待遇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生育生活补助金: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难产(含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生育生活补助600元。
2.4 建设数字社保,为日常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厦门市生育保险启动时,就从统一业务经办的角度,加强了业务经办管理,从基金的收、支和管三个层次,规范了每一具体业务的办事流程、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主要业务均按照收件经办、审核、审批、复核的要求加强内控,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均需按照规范的制度管理进行业务经办和操作。同时市、区两级经办机构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作为经办业务的平台,所有生育保险业务均需在信息系统上处理,且每一操作情况都能实时传递到市社保中心的终端数据库内,并能事后跟踪、核对和查询,工作人员根据相应职位和具体的工作岗位设定其操作权限。通过统一业务经办制度,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操作平台,确保市级统筹制度落到实处。近几年厦门市社会保障中心在强化信息系统功能,统一信息化标准,推进信息化管理工作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收到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2.5 健全机构设置,明确管理职责
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初始并未设立单独的生育保险科室,生育保险工作主要是由医疗费待遇审核科合并管理。随着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群的不断增加,经办业务日益繁重,局领导高度重视,从完善机构设置,强化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将生育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从原来的医疗费待遇审核科划分出去。2009年1月,市社保中心正式设立生育保险科,明确了生育保险科的工作职能,建立了完备的科室内部管理制度,为生育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解决前台工作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集合市计生部门成立生育政策协调委员会,将判别是否符合各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业务从生育保险前台工作中剥离,使得生育保险前台业务单纯化,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还进一步完善科室内控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严格要求每一份申领材料须由不同工作人员经过收件经办、审核、审批、复核等内部流程。通过软件的不断改进,优化操作流程,尽量减少前台收件经办人员不必要的录入内容,使前台经办重点放在审核参保职工是否具备申领资格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上。严格审核审批程序,通过AB角交叉审核审批,严格审核参保职工生育合法性及缴费情况,及时发现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确保待遇不误发、多发;严格审核生育及手术类别,及时发现参保职工因缺乏医疗常识出现的申领待遇类别与其实际手术类别不一致的情况,确保待遇不错发、不少发;严格规范内部交接流程,确保符合申领条件的每一笔待遇不漏发。通过规范化的生育保险报销业务工作流程,切实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这些做法与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
参考文献]
[1] 林斌.厦门市生育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概况与特点[J].劳动保障世界,2013(9):44-45.
[2] 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J].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11):51.
[3] 鲁振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改革[D].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8.
[4] 张彦丽.试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0(1):96-99.
[5] 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11(8):14-20.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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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顾历史,看税制变革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
1994 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演变中的一次重大变革,这次改革初步建立起了我国现代化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成功地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范围,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所需求的税收及其征管体制。不可否认,分税制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经济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格局和基础。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同时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较之前下降,中央政府的收入提高,从此开始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博弈。由于主体税种的缺乏,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自身财政收入的不足,逐渐开始依赖非税收入,陆续出台了一些可以提高财政收入的举措。这里主要取地方政府几次典型的行为进行分析。
1 1 虚开增值税发票
分税制推行伊始,地方曾为了逃避增值税而虚开增值税发票,因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不良的风气,一度扰乱了经济秩序。
1 2 强化农业税的征收
1994年税制施行后,地方政府从工业上取得的财政收入下降。当时服务业不发达,营业税收入较少,地方迫于财政紧张,加之在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地方至此开始强化农业税的征收。具体措施为增加农业税税率和增加农业附加税。其后果是农村年轻劳动力出走,农村农业设施大批荒废,对三农建设造成了巨大的阻力。最终,这种现象以中央2006年停止征收农业税作为结束。
1 3 强化计划生育罚款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个基本国策变成地方基本财政政策发生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当时执行计划生育产生的罚款收入占了各地财政收入的大头,计生委地位空前高涨,计生队伍迅速扩大。2002年,国家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计划生育罚款政策写入了法律。然而,随着国民生育意愿下降,计划生育政策的财政职能逐渐丧失,计生支出已经大于了计生收入,计生委也最终被废除。
1 4 推进土地市场化
1994年财税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财权上收、事权下放”要求地方政府“找米下锅”,低价征地、高价出让能为地方政府带来充足的财政资源,中国城市土地市场化水平因而得以不断提升。可以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间接地改变了地方政府行为,最终的结果导致中国房价不断上升,成为了影响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2 制度经济学理论角度分析
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财政体制,统收统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分税制三次大的体制变迁。而我国目前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效率低、运行成本高,已经严重影响到基层财政的发展。从成本收益角度看,地方财政体制已具备强制性变迁的条件。我们可以依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构造一个有效的地方财政体制,重新划分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分配格局。作为又一次的制度创新,“营改增”有其收益,也有其供给成本。
2 1 收益
2 1 1 经济收益
一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使得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实际上给企业减轻了税负,提高企业积极性。在这场中国两大主体税种的大转换中,不同链条上千千万万的企业将体会到不断传递的减税效果。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税制中性。税制中性原则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提出,并一直遵守的重要原则。税制中性,就是指让税制尽量减少对市场产生的扭曲,保护市场的平等竞争。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明显中性的特征。扩大增值税的范围,也就减少了对市场造成的扭曲,从而有利于调控国家经济。三是解决了兼营、混合销售引起的征管难题。“营改增”实施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解决了混合销售、兼营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可见它对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2 1 2 社会收益
一是有利于税收征管。首先是税种的减少,使得征管复杂性程度降低。这对降低征管成本即交易费用也有明显的作用;其次是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弥补了增值税的漏洞。二是带动财政体制改革。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不同的共享和分税方式,国内增值税是按照比例分税,25%归地方,75%归中央;而营业税则是按照税目分税,铁道、中央金融企业的营业税归中央,其他的营业税归地方。财政体制是事权、财权与财力三要素组合构成基础性制度安排,“营改增”引发的改革效应,恐怕将涉及事权、财权与财力三要素的重新洗牌。
2 2 制度供给成本
2 2 1 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
即中央计划税制改革及新的税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事前调查,验证,及推广所带来的费用等。
2 2 2 消除变迁阻力的费用
“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收入大幅降低,地方政府失去主要税源,继而出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中央政府为了消除这种阻力要付出一定代价。201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增加三大项收入,即铁路运输企业缴纳的全额营业税,附加于营业税上的全额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及40%的企业所得税。这被看作是中央在调整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在“营改增”的关键时期减少阻力。
通过以上收益―成本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带来的收益是明显的,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实施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营改增也有亟需解决的问题。
3 “营改增”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第一,“营改增”直接导致地方税收总量下降。营业税在地税收入占比较大,营改增之后,当前的营业税将由地税收入变成国税收入。第二,“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失去主体税种,将造成难以控管的局面。“营改增”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损失全部或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因随着“营改增” 变为国税征管。同时,随着主体税种的征收权转移,而随着主体税种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和附加费、基金都将面临流失的风险,组织收入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正因为以上原因,地方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寻找新的创收点,考虑房产税的推进,遗产税的健全,资源税的改革,这些措施都有助于解决地方财政问题。
4 地方政府未来行为与预计后果分析――以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
4 1 房产税的地位与作用
房地产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最为重要的地方税种。事实上,房地产税作用之所以如此突出,与其在财政分权中的地位有密切关系。房地产税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引导房地产资源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强大的功能
4 2 发挥房产税调控功能,同时满足地方财政收入需要
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增长,不仅仅是独霸居民购买力、影响其他行业发展的经济问题,也可能是金融体系安全问题,更可能是整个经济体系稳定问题,最后还可能是政治问题。抑制房价的持续快速增长,变得非常重要,目前试行的房产税仍被认为是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进而平抑房价的重要手段。
4 3 未来房地产税制改革可能后果分析
目前,税收手段能是对房地产市场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的有效手段。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作用途径主要是三个:一是在房地产开发环节,通过规范相关税费,减轻企业的负担和经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价格飙升;二是通过加大流转环节的税赋,增大炒房成本,压缩获利空间,达到抑制投机炒作的目标;三是改革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制,增加超标准的房地产保有成本,在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实名制基础上,对拥有标准内的住房和标准外的住房规定不同的税率。
针对两个房产税试点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政策区别分析,不同的房产税政策也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上海和重庆于2011年成为房产税首批试点,两个试点城市类型不同,实施了完全不同的房产税模式。重庆征收范围包含已购住房,上海则只针对新购住房;并且免税面积的计算也有所区别,上海按人均60平方米,重庆则按家庭100平方米进行抵扣。
重庆市房产税改革对居民的福利产生扭曲。从总体上来看,房产税确实降低了试点城市的房价水平,但以牺牲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为代价,因为与他们需求直接对应的是小面积住房市场,而这些住房的价格在征收房产税之后反而上升更快。因此,重庆市房产税实质上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
根据上面分析得出,在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的具体办法,一是要考虑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二是要考虑到对消费者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田发 重构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
[2]孙园 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7
[3]钟炜 我国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影响[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5(4):49-51
[4]李建民 关于构建地方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3(81):38-41,44
[5]韩婧 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2
[6]文政 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财政支出事权划分模式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
[7]杜雪君 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机理与实证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2009
[8]李冬梅 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管理权问题[J].税务研究,2006(1):46-49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一、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因素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政府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政治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政府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中央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一、病历档案的价值
1、医院内许多信息皆可从病历档案中取得。真实而完整的病历档案标志着医院和工作人员为病人服务的质量和医疗专业水平,是检查和监督全院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的可靠依据。
2、病历档案是医患临床治疗实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对疾病正确诊断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它记载了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掌握程度及诊疗过程。因此,它将为再次住院时的诊断治疗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3、病历档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疾病的演变过程。如果离开了病历档案,医务人员对一些复杂的病症难以作出正确的诊断和合理的处理。
4、病历档案客观地、完整地、连续地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诊疗及护理经过,是疾病诊疗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是评价医疗、护理质量的依据,也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
5、病历档案是职工医保、新农合医保、计划生育工作、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物价、审计、保险理赔等具有查考价值的重要依据,它能给医院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医院的无形资产。
二、正确利用方法
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病历档案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大家重视。因此,积极使档案中的潜在价值发挥应有的价值,推动社会发展。
1、为医院管理提供依据
病历档案管理人员应在依法管理和利用病历档案前提下,要在病案管理的思想观念上有所改变。要从原来单纯服务型向学术性、经营服务型转变;从封闭式、分散型向开放式、科学规范化转变。深入医疗、教学、科研和社会第一线,及时、准确的为需求方提供病历档案资料,充分发挥病历档案在医疗、教学、科研、司法取证等工作中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依据
对病历档案进行统计学分析,可以获得多种疾病的发病率、年龄分布、时间分布、地区分布、职业分布等情况,为疾病的防治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传染病、多发病和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居民健康疾病数据的完整性,使医生能够有效指导个人对重大疾病的早期防治,既有助于提高生存率,又可以节省个人医保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