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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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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

第1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分别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税收收入和基金预算的非税收入管理。“十五”以来,随着各地城镇开发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的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呈不断上升态势。以湘西州为例,20__年全州契税入库4134万元,较20__年增加3760万元,5年平均增长61.70%,占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1.18%提高到20__年3.53%;土地出让金全州入库29832万元,较20__年增加29145万元,5年平均增长112.59%,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的12.03%提高到20__年的92.58%。但从我县近5年来的征缴情况看,效果不尽人意。20__年契税入库仅21万元,较20__年实际入库4万元增加17万元,5年平均增长39.32%,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22.38个百分点,占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从20__年0.47%提高到20__年的0.91%,仅提高0.44个百分点;土地出让金入库25万元,较20__年实际入库12万元增加13万元,5年平均增长15.81%,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96.78个百分点,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比例从20__年的5.63%提高到20__年的10.33%,提高4.7个百分点,但与全州差距较大。(见表1、表2)

表1:契税入库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表2:土地出让金入库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 度 一般预算收入 其中:契税 占一般预算收入% 年度 基金预算收入 其中:出让金 占基金预算收入%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20__ 31564 855 374 4 1.18 0.47 20__ 5711 213 687 12 12.03 5.63

20__ 41381 1278 820 14 1.98 1.10 20__ 2676 15 1562 13 58.37 86.67

20__ 50188 1419 800 32 1.59 2.26 20__ 3846 151 2685 10 69.81 6.62

20__ 59226 1799 1624 19 2.74 1.06 20__ 5280 133 3983 2 75.44 1.50

20__ 81504 1864 2458 35 3.02 1.88 20__ 5311 285 3029 58 57.03 20.35

20__ 117144 2316 4134 21 3.53 0.91 20__ 32224 242 29832 25 92.58 10.33

年均递增% 29.99 22.05 61.70 39.32 年均递增% 41.35 2.59 112.59 15.81

表3:契税、土地出让金征缴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契 税 土地出让金

应纳税 实征 欠和免 占应纳% 应纳税 实征 欠和免 占应缴%

20__ 906660 906660 100.00 5100000 5100000 100.00

20__

20__ 236948 236948 100.00 1002086 1002086 100.00

20__ 5033484 65000 4968484 98.71 10995587 99801 10895786 99.09

20__ 5310826 24000 5286826 99.55 6743932 117932 6626000 98.25

20__ 1449620 1449620 100.00 479645 209503 270142 56.32

20__ 1479153 1479153 100.00 5383069 463269 4919800 91.39

合计 14416691 89000 14327691 99.38 29704319 890505 28813814 97.00

据调查数据显示(见表3),截止20__年6月,我县契税累计拖欠、减免的数额达到1433万元,占应纳税额1442万元的99.38%。土地出让金累计拖欠、减免的数额为2881万元,占应缴数2970万元的97%。拖欠和减免数额之大,一方面严重地损害了税法和政策规定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削弱了县级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二、主要问题

(一)因土地房屋权属办证审批和税费征管不集中,使税费征管的难度加大。《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中规定:“财政部门为契税的征收机关。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地产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门的征管手段仍非常落后。一是财政与国土、房产等部门缺乏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的信息共享资源,无法在办证的要害环节征收应收税费,财政依赖国土、房产部门配合支持性过强。二是财政部门无法从税费票据源头上进行控管,应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或房屋权属转让不受票据的直接影响。三是国土、房产等协税部门“代扣代收”税费矛盾较多。因为协税部门自身还有收费项目,在执行“代扣代收”税费时会遇到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比如执行“先税后证”或“先税后费”政策,会直接影响部门收入的正收或造成部门收入的减少,尤其是在目前税费负担偏重和征缴环境欠优的情况下,“先税后证”和“先税后费”政策执行更难到位。

(二)因招商引资的无序竞争,地方违规制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使契税和土地出让金严重流失。特别是近几年地方各级为不失发展机遇,纷纷招商引资,引起了地区间的无序竞争。于是在我县也不可避免地出台了如“一票制”、“减税让费”等不够规范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在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化建设,还是房地产开发等招商项目中,凡涉及到土地和房屋权属契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基本都实行了“减”或“免”。据调查数据分析,从20__年以来,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招商引资优惠”造成财政减收的契税约420万元,占累计应纳契税的29.06%,其中:开发商和外商自身在征地环节借用“一票制”税费包干优惠,少缴契税近200万元。并且开发商还承诺为购房者统一办理房产证,把购房者(买方)应缴契税转嫁到自己身上,又造成购房者应纳契税200余万元无法收缴。因“招商引资优惠”减收的土地出让金,据统计也达到830余万元,占应缴库数的27.96%。这样,“招商引资优惠”使应征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大部分都在财政体外流失了,且流失比例分别高达99%和97%。

(三)以企业改制为名,由改制企业协议承担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应纳税费,通过享受税费减免,使应征税费减收和流失。为支持州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20__年州印发了《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文件,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不征收契税。”于是__县属原国有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置的房地产均比照上级文件规定无法征收契税。据调查数据分析,从20__年以来,我县包括集体企业在内的所有改制企业,因执行“企业改制优惠政策”,造成财政减收契税达776万元,占应纳契税的53.81%。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是当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即由应由土地受让方和房屋权属方纳税,但“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却规定了国有企业,即非纳契税对象的土地出让方和房屋卖方的契税减免,而且在实际执行优惠政策时延伸到了集体企业。这就意味着本该由权属承受者交纳的土地房屋契税均无法征收。在企业改制方面,涉及到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也几乎完全在财政外直接支出,而没有按照《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关于“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被拆迁人等”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调查数据统计,因企业改制造成财政减收的土地出让金有1533万元,占应收数的51.62%。

(四)税费政策宣传不到位,在税费征缴过程中征管与执收部门存在把关不严、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征管执收部门对契税和出让金的政策宣传未到位,使得应缴税费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政策不全面,纳税缴费意识差。主要表现:第一,土地或房屋买卖双方个人私下交易,不进行确权,逃避税费多,总认为土地或房价款支付后,即属本人所有,无需确权;第二,也有部分人受个人利益驱动的影响,买卖双方私下签署协议,“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买卖合同上协议价款低于实际成交价款,或者干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双方实际成交,另一份对付财政、房产、国土发证等有关部门少缴税费。二是征管执收部门在税费征收过程中,把关不严,力度不够。即没有对契税征管严格地执行“先税后证”政策,也没有对土地出让金收缴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调查显示,已办理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而未完契税的个人相当多,尤其是购买商品房屋和改制企业门面的个人几乎均未完税;土地出让金收入却忽视了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体外使用的现象很多,特别是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出让金,全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违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当然现阶段大环境下行政过多的强调“优化招商环境”意识,而忽视“优化税费环境”的整治,对税费征管和协管部门主动执法也有一定影响。

三、建议

(一)加大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一是县政府要组织清理并纠正违规制订的有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和文件。规范招商引资、企业改制等各个方面税费优惠政策的操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财政、国土等税费征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会计、房屋、土地等知识的学习,做到政策业务精通,提高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征管协调、分析、执法的能力。三是要不断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印发宣传资料和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纳税缴费的先进典型,弘扬纳税缴费光荣的正气,公开曝光偷逃税费行为,打击偷逃税费的歪风。

第2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幻觉醒来

“开征物业税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最近一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多个场合不约而同对此作出澄清。

他们明确表示:正在推进的物业税改革,不会将土地出让金并入其中;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仍需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

尽管如此,“土地出让金从一次性征收改为物业税逐年缴纳,从而带来房价下降”的说法,仍在社会上广为流传,让公众充满期待。

公众的期盼,源于物业税改革初期政府部门的宣传。

始于2003年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要点是在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框架下,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优化调整。其中一项重要改革,是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而对现有房地产税费进行整合重组,出台物业税,便是为地方政府设置主体税种的一个考虑。

或许是为了获得民众的认同,在提出要进行物业税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大力宣传物业税有这样那样好处的同时,并未强调出台物业税的最主要的目的,其实是为地方政府设置一个支柱性税源。他们更愿意向民众宣传的是――“物业税出台后,房价会大幅下降”。

这个说法自有其完整的逻辑。物业税是借鉴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的做法,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开征物业税后,将把以往一次纳的70年期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改成按年收取,把一次性支出变成在若干年内逐年支出。

这样,房价中包含的需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就变为在房产保有阶段逐年缴纳。2003年11月,时任财政部税政司司长朱振民在一次讲话中曾经说:“通过吸纳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一些收费,降低开发成本,房价会相应下降。尤其是减轻了初次买房支出的负担,使大多数老百姓有条件、有能力买到房。”

众多专家学者对这个逻辑也给予首肯。他们认为,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逐年缴纳,可有效地抑制地方政府“寅吃卯粮”等短视行为,减少对土地的滥用,同时可为地方政府提供更稳定、有持续性的财政来源;开征物业税所引起的一次性房价降低,有利于中低收入消费者购房;物业税将消费者的支付从很高的一次性支付,变为较低的一次性支付,加上未来的多次较小额支付,也有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等。

基于物业税改革初期政府部门的说明与承诺,社会公众对“物业税出台后房价会降低”也充满期盼。

“以税代价”难行

可是,在政府部门提出“取消土地出让金、出台物业税会带来房价下降”的说法不久,有专家便指出,由物业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想法是错误的,没有可操作性。

“这样做是把价、费、税混淆了。如果用‘税’来代替‘价’,会带来一系列弊端。”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何振一对《财经》记者说。

在这些专家看来道理很简单,就是“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

在中国,土地为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把最多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使用者,自然要收取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物业税则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那么,以税代价,是否可行?

专家认为,土地出让金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支付,物业税则由不动产业主缴纳。不仅支付主体不同,二者的资金渠道和流向也不一致,因此难以相互转化。若取消土地出让金,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土地便失去了依据,只能回到划拨土地的老路。

倘如此,最大的受益者将是房地产开发商。取消土地出让金后,那些与政府有良好关系、但资本实力不足的开发商,其开发成本将大幅降低,游戏空间将大大扩展。

因此,取消土地出让金一经提出,房地产开发商立即应声附和说,“物业税出台后房价会降”。但这不过是“口惠而实不至”的幻觉。因为在求大于供的市场条件下,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房地产商,不会主动将取消土地出让金带来的成本下降让利给购房者,房价下降不可能自动出现。

事实上,近些年有关部门已不再有“开征物业税可降低房价”的宣传。目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致看法,是未来开征物业税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在开征物业税的同时,土地出让金仍应单独交纳。且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政策会更加明确,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也会更加得到强化。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要求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同时,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价、税、费”并存

中国不动产税费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内外税制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和个人适用不同的税种,政策待遇不一致;二是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流转环节税负偏重;三是税种繁杂,计税依据差异大;四是存在着大量项目繁多、规范程度低的税外收费。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业税费制度中,“价、税、费”并存。直接以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有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具体而言,在房地产拥有使用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

此外,与其他企业一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还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

收费项目更是繁多。中央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有20多种,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少则几十种,多则几百种。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旧城改造费、市政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立项管理费、规划审核费、各种证书工本费等。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设有针对房地产的收费项目,包括规划、建设、工商、水利、电力、邮政、农业、环保、公安、城管等。

基于如此混乱的局面,新的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是统一内外税制,对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人一律征收房地产税;同时,将房屋和土地合并征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将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转化为税收,将一部分经营性收费转为由受益者付费,将属于地价的收费归入地价中。

自2003年11月起步的物业税改革,即在这个方向上进行。许多专家以及研究机构的意见是,将目前存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物业税;耕地占用税实质上与土地出让金重复,这一税种可以考虑取消。

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将来物业税出台后,因其依据评估值征税已经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增值的收益,因此可以取消土地增值税。

而目前向外资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性质相同,可合并进物业税。

实实在在增加的税负

毫无疑问,在如此设计下,物业税具备“好”的税制的主要方面。例如,它能够很好地调节稀缺的土地资源,让多占地、占好地者多纳税;它对经济变化能做出灵活反应,经济热时税负重,经济冷时税负轻,故能够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经济的功能;等等。

但无论如何,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不可能取消。政府曾经宣传的“物业税出台后房价降低”的基础条件已不复存在。因此,对房屋业主而言,开征物业税后意味着多了一个税种,未来税负将是实实在在的增加,而不是一厢情愿的减少。

这几年,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停止了“物业税出台会带来房价下降”的宣传,但对曾经的错误说法给社会公众带来的误导,并没有进行认真纠正,对公众甚至一些学者的误解一直保持沉默。

“这是不负责任的。应当让公众认识到物业税的本质是税负增加。”一位专家对《财经》记者说。

更令人担心的是,在2006年,税收政策积极参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为抑制投机、投资需求,大幅提高了房地产流转环节税负。

这与政府确定的“降低流转环节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房地产税费改革目标确是违背。而宏观调控带来的税负增加,未来必将转化为物业税负担。

纳税人税负增加,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最大阻力,对此财税部门心知肚明。为使改革顺利推进,财税部门已经在考虑制定过渡性政策,如允许纳税人在过渡期内逐步地增加税负,将税负增加的压力在一定期间内缓慢释放;初期可以设定较高的标准,只对符合标准的住宅征税,以取得公众的支持;同时,对部分农村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用地、用房列入减免税范围,暂不对其征税。

不过,无论如何,改革过程中政府对公众的承诺难以实现,以及参与短期宏观调控偏离改革的既定目标,无疑会降低社会公众对物业税改革的支持。作为政府,若政策目标发生调整后难以兑现过去的承诺,应向公众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中国房地产业税种一览

中国的房地产业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第3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10月19日财政部公布,前九个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3306亿元,同比增长14%,仍未达到2014年和2013年同期水平。从更长时间看,土地出让金规模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快速上升后,逐渐平稳甚至有所下降。

从业内惯常使用的“土地依赖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角度分析,2016年1月-9月地方政府土地依赖度也降至35%,是近十年来的新低。

近两三个月,关于土地财政的讨论不绝于耳。厦门大学教授、原厦门市规划局局长赵燕菁的旧文被重新炒热,他认为,土地财政为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初期的地方政府获取了“初始信用”,通过出让城市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他直言,“土地财政乃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核心竞争力,放弃土地财政模式无异于自毁长城。”

民建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马光远直言,“土地财政是无奈,鼓吹则是”,直指赵燕菁的逻辑有误。马光远认为,改变土地财政,不是自毁长城,而是中国经济和中国模式的自救之举。

土地财政之所以再度成为话题焦点,与2016年前三季度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密不可分。不少观点将矛头直指土地财政,认为地价推高了房价,地方政府由于过度依赖土地,不会真正调控房价,也不会容忍房价下降。

《财经》记者接触的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梳理土地财政的来龙去脉、贡献与风险,以及最新的趋势,试图理性厘清地方政府依赖土地的逻辑,有助于把握未来土地财政的去向。 土地财政溯源

土地出让金规模趋于平稳,土地依赖度甚至下降,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可用财力的弱化。土地财政虽然占比仍重,但已不复2000年至2010年期间高速增长的奇迹。

土地财政源于1987年开始的土地有偿出让;发展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带来的地方预算内缺口的增大;快速爆发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和2003年土地招拍挂制度之后;而后于近五六年间趋向平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是其向土地寻找收入的动因,而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则为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创造了条件。

今年1月-9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3306亿元,同比增长14%。对比2015年土地出让金33657亿元,同比下降21.62%,土地市场略有回温。但若从更长时间维度观察,则不难发现像本世纪初前十年那样的土地出让增速大幅上升的情况已不复存在。2010年至今,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趋向平稳,土地出让金同比增速近五六年呈下降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何代欣对记者分析称,土地出让金规模没有想象中那么快速地增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三四线城市土地很难卖出去,仍在去库存阶段,房地产商不会那么草率和匆忙地抢土地;另一方面,一二线城市的土地出让规模、进度甚至价格都被严格控制,一般而言,政府在试图平抑房价阶段最直接有效办法是在土地上做文章,而非其他,比如北京前三季度的供地面积有很大程度的下降,抑制了土地出让金的总额。

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数据显示,2016年前三季度,北京土地市场共成交土地24宗,比去年同期减少45宗;建设用地面积314.87万平方米,同比减少23%;成交总额445.1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58%。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分析称,经过2000年以来十余年的积累,土地出让金的绝对数已经非常高了,所以近年来土地出让金增速有所放缓也不难理解。而且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的相当部分用于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有一个逐渐饱和的过程。

根据“土地依赖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除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可看出,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在近五六年呈现平稳下降趋势。

何代欣直言,土地依赖程度在减弱,土地出让金规模也趋向平稳甚至下降,可以预见,在没有新增收入的情况下,意味着地方政府在这一方面可支配的财力削弱。

杨志勇告诉《财经》记者,即使所谓的“土地依赖度”有所下调,但是比重仍然不低,土地财政对于地方政府还是非常重要的。此外,“土地依赖度”这个指标意在说明土地收入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但使用该指标需谨慎,因为公众容易将此误解为土地出让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其实土地出让金不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

实行全口径预算改革以来,中国政府预算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一部分,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属不同账本。

回顾土地财政20多年的历史,土地有偿出让始于1987年,当时深圳市政府首次公开招标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财政发展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诸多税权被逐步上收至中央,但事权未进行调整,导致地方政府预算内缺口,即地方财政收支差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开始逐步转向依靠土地获取收入,弥补预算内财政收支差额。

“20年前,地方政府刚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是通过行政事业收费来弥补这个差额的,后来才转向土地出让收入。”何代欣提醒《财经》记者。

预算外收入在1994年和1995年都以约30%的增速上涨,1996年预算外收入增幅甚至高达约60%。2000年之前,预算外收入规模和地方预算内收支差额规模基本一致。地方政府真正转向土地来弥补收支差额,源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和2003年土地招拍挂制度。2001年和2003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增速都超过了100%。2000年后,土地出让金规模迅速上升,逐渐替代预算外收入,成为弥补地方收支差额的最主要来源。

“住房商品化也就这十几年的时间,这段时间百姓对住房的需求迅速增加,土地财政规模自然也迅速爆发。现在对房地产需求相对饱和,所以土地出让增速也有所放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对《财经》记者分析。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为地方政府从土地获取收入创造了条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有通过征地变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进入一级市场进行流通,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一级市场流通,这在本质上是政府对农村土地的产权管制,事实上形成了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宪法》规定,国务院受委托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土地所有权,国务院通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将国有土地层层委托给地方政府具体管理,这便成了地方政府行使土地所有者权力、获得土地出让收入的依据。 土地生财链松动

土地财政为地方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了资金,对城镇化的发展功不可没。然而当前土地财政暴露出诸多问题,积累了大量矛盾,不可能无限持续下去。

土地财政终将消亡,这几乎没有疑义,但是土地财政将何时消亡,以何种路径消亡,被什么所替代,则取决于与之相关的诸多环节的变化和改革的进展。比如土地融资受到限制、土地制度正在试点农地入市、事权划分正在开启、房地产税将历经人大立法后出台,这每一项改革都对土地财政产生或深或浅的影响,是促使它改变的力量。

关于土地财政的功过是非,赵燕菁撰文指出,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任何公共服务的改进,都会外溢到国有土地上。政府无需经由税收“过滤”,就可以直接从土地升值中获得公共服务带来的好处。通过“出售升值土地”来回收公共服务,比税收更为有效。

土地财政模式的成功,在于创造了一种可供循环的链条。地方政府征地,一是通过低价向企业提供工业用地,来吸引工业企业落户,继而获得税收,促进GDP发展;二是通过高价向房地产商提供商业用地,赚取卖地和征地之间的差额,获得卖地收入,同时也通过房地产等服务业的发展获得税收;三是通过把土地注入融资平台,以土地为质押进行融资,获得贷款。地方政府将从土地获得的收入和融资,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当中,带动城镇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和土地升值。之后地方政府继续征地,从升值的土地中获取更高的收入和更多融资。

但土地财政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直言,土地财政最大的问题在于不可持续。“靠征地、卖地,外延扩张的土地财政,环境和资源都保护不了。”

穆迪高级副总裁诸蜀宁则分析称,卖地是一次性收入,波动性太大。2015年全国重点城市净增土地抵押贷款总额是1.78万亿元,而2015年土地出让金规模是3.37万亿元。

根据《财经》记者从Wind资讯获得的数据,每年用土地出让金安排的支出中有大约一半都用于征地拆迁支出,这意味着每年土地出让金一半不到的资金才是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经粗略计算,2015年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获得的可支配收入不及当年新增的土地抵押贷款规模。这是因为2015年土地市场遇冷,土地出让金同比下降21.6%。

诸蜀宁称,房价一旦下跌,也会影响地价,卖地收入下降,可能会难以偿还以土地为质押的贷款,容易沉淀金融风险并对地方政府的信用造成压力。所以地方政府一定会慎重避免房地产价格剧烈波动,诸蜀宁认为,“这个链条不是很良性的循环。”房价对地价的滞后影响,可以从数据中观察得出。住宅用土地价格增幅高点在2014年3月,房价增幅高点在2013年底至2014年1月,稍微比地价增幅高点提前两三个月。住宅用土地价格增幅在2015年6月开始加大,房地产价格增幅在2015年4月从低点开始加大,比地价增幅低点提前几个月。

黄小虎认为,十后土地融资受到抑制,2015年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短期内又没有可以取代土地财政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想要刺激经济,便放松了对房地产市场的抑制,这才导致今年前几个季度土地出让出现了增长。

上述土地财政的循环链条并不可以无限循环下去。近年来出现一些新变化,使依靠土地生财的链条发生了多处松动。

首先是对融资平台的限制。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2015年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3.2万亿元。2015年仅计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6000亿元。

“土地依赖之所以有所下降,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土地金融受到限制,靠土地抵押和质押获得资金受到了限制,导致地方靠土地发展的冲动也很大程度地被抑制了。”黄小虎直言。他认为,政府土地金融的规模已远远超过了土地财政的规模,一旦土地金融受阻,仅靠土地出让金收入,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

其次是土地制度的改革。2015年2月,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该试点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

上述试点工作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直言,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征地制度可能会造成直接的冲击,地方政府的地有可能卖不出去了,基层政府过去依靠土地质押累积的巨大债务有可能因为土地无法卖出形成资金链断裂。

《财经》记者对北京市大兴区、浙江义乌市、湖北省长垣县等试点县市区的财政收支状况进行梳理后发现,在纳入试点的2015年当年,上述三个县市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大兴区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下降62%、义乌市下降46.5%、长垣县下降18.6%。

土地出让金收入一般占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八成左右,上述三个试点县市区均出现不同幅度的下降,是否可以证明试点农地入市制度对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造成冲击?诸蜀宁对记者分析称,到底试点政策这个因素对地方收入的影响有多大,还不能就此断定,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下滑由很多因素导致,2015年全国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是下降的,很多城市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都在下滑。

一位不愿具名的多次参加农地入市政策研讨的专家对《财经》记者称,在2015年全国选取33个县市区开展农地入市试点之前,各地一些地方自己在试点,但是发现房地产商都不找政府了,政府的地卖不出去,把地方政府吓坏了,纷纷叫停了这个政策。所以对于2017年底之后,这个试点是否会扩大,他持较为悲观的态度,“别抱太大希望”。

再次,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包括事权划分改革。2016年8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颁布,搁置已久的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终于拉开帷幕。文件要求“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这为改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状况提供了可能性。

多位专家均表示,如果该项改革进展顺利,无疑会减少地方财力缺口,有助于抑制地方对土地的依赖。然而事权划分改革本身就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改革,是否可以有效减轻地方政府事权负担,还有待观察,而且此项改革也并非短期内能见到效果。

上述因素都是促进土地财政走向消亡的力量和路径,但更为重要的是,以什么替代土地财政?一个呼声最高的答案是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财产税,使得地方政府获得更加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杨志勇认为,短期内,即使开征房地产税,所筹集的收入也不足以替代土地财政。

黄小虎直言,“靠土地增量扩张的土地财政不可能万岁,它在逐渐地消亡和弱化,至于什么时候消亡,采取什么样路径弱化,则取决于各方面条件的创造,以及各项相关改革工作的推进。”

第4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一、关于乡镇工业企业税收返还

1、乡镇工业企业界定:工业企业指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等企业,以《税务登记证》中的经营方式界定;矿化企业指从事矿产品开采、冶炼、精选、加工企业;新办工业企业指乡镇通过投资、招商引资、鼓励兴办的当年从无到有的新开业企业,包括从外省、外县迁入企业,不包括在本辖区内企业迁址、注销后重新注册、更换企业名称或法人、企业改扩建、资产重组或企业合并以及县属工业企业在乡镇分支机构等;现有工业企业指上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产,且执行新办企业奖励政策已到期的工业企业,不包括上年已投产本年继续执行新办企业奖励政策的企业。

2、税收奖励政策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其他小税种及附加不作为奖励政策基数。各税种地方留用比例: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17%;营业税地方留成比例52.06%(地方分享70%,减上解省下划税收基数17.94%);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25%;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25%;资源税地方留成比例50%。

3、工作程序:

(1)乡镇申报:每年元月10日前,乡镇(场、区)填报上年度工业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税票复印件。新办工业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申报工作每年一次。

(2)经委审核:重点审核乡镇(场、区)申报企业是否属于乡属企业、工业企业及企业类型(是否现有、矿化或新办企业)、企业投产时间等。

(3)税务审查:国税、地税部门审查乡镇工业企业入库税收情况。

(4)财政汇总:财政部门根据经委、税务部门审核结果,对乡镇工业企业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提出税收奖励政策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4、奖励政策测算:

(1)落实奖励政策的税收收入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享受扩抵、退税政策的企业以抵减后净收入计算,因落实招商优惠政策税收奖励部分从入库收入中扣除;县级留成部分以本细则确定的税种实际入库数和地方留成比例测算。

(2)对于新办企业税收留成部分只计算投产后生产环节税收留成,对于企业新建过程中各项税收不作为奖励政策范围;对于新办企业跨年度落实奖励政策的,先测算预拨当年入库税收奖励部分,其余月份部分在下年度测算落实。新办企业跨年度落实税收奖励政策计算公式:

(3)对现有企业地方留成增量测算,按照乡镇(场、区)当年现有企业地方留成部分减上年现有企业地方留成部分计算;企业减收同比从增量中抵扣,扣完为止。

(4)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经委、国地税部门审核后的分类别、分企业、分税种收入情况和本细则确定的内容、口径,测算乡镇工业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及增量情况,提出乡镇落实奖励政策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兑现到位。

二、关于乡镇土地出让金返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补交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交的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土地出让金县级可用收入是指扣除补偿性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费等)和国家规费支出(即征地、出让时发生的上缴国家、省、市的有关费用)以及开发性支出(即征用、征收时发生的各项开发费用)的收入。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招、拍、挂,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行为进行管理。乡镇(场、区)、村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收取土地出让金。

3、凡招商引资、项目开发、企业改制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经县政府决定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的,该项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予返还。

4、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年度初提出土地出让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进入县储备中心储备库按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5、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土地出让金收入台帐,次年元月底前返还兑现。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入由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返还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拨付。

6、返还乡镇的土地出让金70%用于集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编制使用计划并报县国土、财政部门审查,经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7、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予返还:未经县国土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他单位违法、违规擅自进行的土地出让、转让、出租行为;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而产生的收入;凡克扣、挪用、挤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以及因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补偿到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委托行使乡镇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

1、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使乡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按照西政办发〔〕99号文件执行;

2、除镇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省政府出台具体政策后再执行。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税收返还

房地产开发税收指在乡镇(除镇)范围内,纳税人(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出售交易而取得的税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落实房地产开发税收奖励政策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教育发展费等不作为奖励政策落实税种范围。具体县级留成比例:营业税包括房地产开发建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地方留成52.06%(地方分享70%,减上解省下划税收基数17.94%);所得税包括建安、销售不动产环节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25%;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比例30%;印花税地方留成比例80%;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100%。国税、地税部门于下年度元月20日以前将各乡镇房地产开发税收分税种实现情况提供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税收实现情况及本细则内容,提出奖励政策测算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一次性兑现。

五、关于烟叶税返还

第5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摘要: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环节获得的收益巨大,这已经成为公认的造成高房价的原因之一。分析土地成交价款、土地出让金等数据的构成,确定使用“土地出让纯收益”作为土地出让环节的地方政府收益的数据口径,运用各种方法定量估算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环节获得的纯收益大小,结果显示:土地出让环节具有抑制高房价的可能性。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房价;地方政府;纯收益;格兰杰因果检验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5-0010-05

一、引言

2012年下半年,随着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和国家的货币政策松动,2010年以来在严厉的限购限贷的施行下得到抑制的房价又开始抬头。截至2013年3月,房地产价格已经持续了9个月的上涨。虽然中央政府不断表示会抓紧房地产调控不放松,但是房价收入比和租售比在未来数年维持在高位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预期。在“国五条”政策出台后,虽然各地市尚未出台细则,但一手房和二手房市场的价格和成交量又掀起一轮飙升。高企的房价对居民消费形成了巨大的通胀压力,面对这样的经济形势,如何控制房价,使得房价向理性回归,成为政府和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

 

其中,房产税试点的扩大被寄予厚望。许多学者认为,如果政府能够推出房产税,逐步替代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那么一方面能打击投机需求,另一方面能降低房地产企业的购地成本,减轻其负担,借此剔除高房价中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实现房价向理性的回归。但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的利益之大,让其无法放手。那么,地方政府到底从土地出让环节获得了多少收益?国内在这个问题上数据口径不一,造成认识的混乱。本文对各种数据口径及估算方法进行了详细比对,试图给出一个相对清晰的估算结果,说明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获得的利益之大,进而探讨在土地出让环节抑制高房价的可能性。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的收益

本部分试图找出合适的衡量地方政府土地环节收入的数据口径,为下一部分估算地方政府土地环节的收益做铺垫。

(一)土地出让金——“第四财政”

我国土地出让是有偿出让,形式分为协议出让和招拍挂,获得土地的一方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和中央分税的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出让金被称为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之外的“第四财政”,往往占到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40%~60%。因为地方政府是土地的垄断占有者,可以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作为土地补偿费从农村集体手中征得土地,而又作为垄断卖方以市场价格卖给开发商,所以在土地出让环节政府能够得到大量的收入。

 

(二)土地出让金的数据口径

国内的研究通常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成交价款”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分。严格地说,土地出让金定义为“政府批租土地时,凭借所有权向土地使用权者征收的地租收益”[1]。政府批租土地,相当于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地租[2][3]。这些地租不包括支付给农村集体的补偿费等等,仅仅是地租的一次性收取。而政府从土地出让中得到的收入不仅仅包括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的地租),还包括补偿费。所以这两部分的总和,再加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才被称为土地成交价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是从土地出让金中分出来的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原本也是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然而在很多文献中,仍习惯于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成交价款当成同一名词来处理。本文使用的是土地成交价款数据,在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上也是土地成交价款数据,而不是土地出让金数据。

 

根据财政部的《2010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2010年的30 108.93亿元的土地成交价款的主要构成为:28 197.70亿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1 025.23亿元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693.45亿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192.55亿元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三)土地成交价款和地方财政收入

本部分计算土地成交价款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增长情况,也可以看出土地出让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财源之大。根据2001—2010年《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和国土资源统计公报以及2001—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得出表1和图1。

 

我国的土地成交价款在1989年仅仅为4.47亿元,1991年首次过百亿元,为101.87亿元,此后逐年增长,基本维持在500亿~600亿元。2001年后突然猛增,从2000年的不到600亿元猛增为2001年的1 296亿元,之后的十年间增长更快,2007年突破万亿元,达到12 216.72亿元,2010年达到30 108.93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70%以上。

 

这一时期地方财政收入也同步增长,地方财政收入使用的是地方的一般预算收入。从图1中可以看出,卖地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也在逐年增加。1989年时土地收入仅仅相当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0.24%,2003年突然增加为55.04%,到2010年达到最高点74.14%。在这10年间,土地成交价款所占财政收入一直在50%左右波动。地方财政收入对于卖地收入的依赖性在不断提高。2003年之后的比重迅速增加,这与土地财政2002年从行政划拨转为招拍挂有直接关系。

 

三、土地出让收入的估算分析

本部分估算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环节获得的纯收益。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估算。

(一)使用年鉴中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数据

《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上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数据。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征收成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三通一平、勘察测量、规划设计)-土地收储融资成本(政府债的利息)-土地审批成本(补充耕地费用、防洪保安基金、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从计算公式的构成可以看出,土地纯收益数据是用地方政府获得的收入减去支出的成本,可以一定程度上代表地方政府在征地、卖地环节所得到的显性收入[4]。近年我国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情况如表2:

土地纯收益相当于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开始迅速增加。2006年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相当于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的16.27%,2007年上升到19.27%,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比例大大降低,2009年上涨至19.5%,2010年达到最大值25.9%。

 

地方政府除了出让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土地的租赁和抵押获得收益。地方政府通过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一部分收入。但是这部分收入比起土地出让金收入来说非常少。2001—2008年的土地租赁租金基本维持在4亿~5亿元左右,各年在这个值附近波动。2008年为3.2亿元,

2009年有所增加,为25.711 9亿元,但是比起当年的土地出让金17 179.53亿元来说,显然无足轻重。

 

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抵押土地资产获得贷款收入,这是目前地方政府常用的一种融资方法。刘守英、蒋省三(2006)引用自东部发达地区的个案,对地方政府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进行了分析研究[5]。认为土地融资已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通常以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区等为载体向银行进行土地抵押,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弥补城市市政建设资金不足。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为优质抵押品,获得银行贷款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而土地出让金是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因为抵押土地从银行获得贷款,是必须偿还的负债,所以不算入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环节获得的纯收益。

 

综上,土地出让是地方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方式,其他方式所得到的收入非常少。2010年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获得的显性收入为10 509.64亿元,相当于当年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的25.9%,占2010年地方政府基金收入的30.6%,占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74 955.01亿元(一般预算收入+基金收入)的14.02%。

 

(二)政府征地卖地的“收入—成本法”

平新乔(2006)年对我国2004年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了大致估算,并且对各个地区以及各个省份的情况作了详细的分析[6]。结论是2004年,全国地方政府手中大约有6 150.55亿元左右的“土地财政收入”。

 

1. 计算地方政府从征地卖地环节获得的毛收入。根据平新乔(2006)对土地财政收入规模的估算方法,设政府出售土地收入为lr,征用土地面积为ra,土地均价为lp。则有以下公式:

 

lr=ra×0.8×[0.6+0.4×■]×lp=0.587×lp

政府征用到的土地不会全部卖出去。调查发现,一块从城区征用到的土地,地方政府会以90%的比率卖掉,只留极少量的地用于道路、交通安置;而一块从城外征到的土地,比率在60%~70%,一般会留30%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绿化。根据平新乔的经验数据,设80%的征用土地会被政府卖掉。另外,土地的使用者不只是房地产开发商,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平均说来,政府对“招商引资”的土地价格相当于给房地产商的土地价格的1/3左右。通过几个典型市县的调查发现,这两类土地买方购买土地的比例为6∶4,即招商引资批租土地占“政府可卖地”的40%。土地均价为本年土地成交价额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其购置土地面积。

 

通过《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的“各地区城市建设情况”栏,得到2009年全国征用土地面积为1 504.7平方公里;通过《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9年》,得到2009年土地成交价款为17 179.53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其购置面积为54 946.9万平方米,则2009年的土地均价为3 126.57元/平方米。根据国土部《2009年全国主要城市地价状况分析报告》得知,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城市地价总体水平为3 189元/平方米,所以通过此方法计算出的土地均价和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大致吻合。通过以上的数据我们估算出,2009年政府出售土地所获得的收入为2.8万亿元。

 

这里的出售收入只指政府从土地批租的一级市场上所获得的毛收入,政府会从中拿出一部分收入补偿失地农民以及支付政府的其他成本。由于数据的可得性,这里只粗略计算政府补偿农民的征收成本。

 

2. 计算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成本。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安置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附着物和青苗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据此,有如下公式:

 

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量

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2008年底全国耕地面积为12 172万公顷,2009年全国人口为133 474万人,人均耕地面积为1.37亩;2009年全国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为5 447公斤/公顷,折合726.3斤/亩,并参照国家在小麦和稻谷生产区的最低收购价格为0.87元/斤,由此计算出每亩农地平均年产值为0.87×726.3=631.9元,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则为每亩1 895.7元;2009年全国征用土地面积为1 504.7平方公里,折合为2 257 050亩。

 

由以上公式可以得出:

土地补偿费=2 257 050×1 895.7×10=42 786 896 850元

需要安置的人数=2 257 050/1.37=1 647 482人

安置补助费=1 647 482×1 895.7×6=18 738 789 764.4元

由计算可以看出,政府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427.9亿元,安置补助费为187.4亿元,再加上青苗费,也不足1 000亿元。即使再加上政府其他的成本,都只是占到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过程中所获收入的很小比例。

 

通过“收入—成本”法估算出的地方政府在征地卖地环节所获得的收入,比《国土资源统计年鉴》所公布的1.7万亿多出了很多。在本文的估算中,直接引用平新乔2006年的经验数据对2009年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计算,所以得出的结果偏大,但它确实反映出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规模之大。

 

四、在土地出让环节抑制高房价的可能性分析

根据前面的分析,不管是通过年鉴的数据分析还是平新乔的经验公式,2010年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收入都已超过10 000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5%以上,占当年房价的20%以上。可见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环节获得的收益之大,以及这部分收入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意义之大,也可以推知改革现有的房地产土地制度的难度之大。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增加了开发商的负担,并向下游转嫁,使得商品房的价格高企[7]。

 

如何在土地出让环节抑制高房价,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传统的思路认为,根据供需理论,增加土地供应量就能够使得土地成交价格降低,从而使得房价下降[8][9][10]。

 

为了检验土地供应和房价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法[11]。以hp代表房价,ls代表土地供应,则二者之间的格兰杰因果检验方程为[12]:

hpt=■?琢0ilst-1+■?茁0ilst-i+?滋t(1)

lst=■?琢lihpt

-1+■?茁1ihpt-i+?淄t(2)

式(1)中,如果系数?琢0i显著不为0,则说明土地供应是房价的格兰杰原因;如果式(2)中系数?琢1i显著不为0,则说明房价是土地供应的格兰杰原因;如果?琢0i和?琢1i均显著不为0,则说明土地供应与房价之间存在互相影响的反馈效应[13][14]。

 

(一)单位根检验

在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之前,要先进行单位根检验。单位根检验是序列的平稳性检验,如果不检验序列的平稳性就直接采用最小二乘法,容易导致伪回归。只有当检验的数据是平稳的时候(即不存在单位根),才可使用格兰杰因果检验。

 

我们采用2009、2010年1~12月全国120个城市住宅用地月度成交量的时间序列数据作为ls的值,共24个,单位是万平方米;采用2009、2010年1~12月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作为hp的值,共24个,单位为1;以2009年1月为基期,值为100,其他各月数据利用月度环比来计算。住宅用地月度成交量数据来源于creis中指数据。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库。

 

所得结果如图2:

从趋势图可以看出,hp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变动较均匀较平滑。ls则波动较大,总趋势是轻微向上的。2009年12月、2010年1~3月的值剧烈升高,与其他月份平稳变动的趋势明显不同,其原因和当时的土地出让政策变动有关。峰值出现在2009年12月。2010年的ls值普遍高于2009年同月的ls值,只有8月、10月、12月三个月是2009年的值更高。ls和hp的相关系数0.535 275,从散点图中看出,二者的共同变化趋势不明显。

 

(二)格兰杰因果检验

二阶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显示:土地供应量ls对房价hp的估计没有帮助。反之亦然。虽然格兰杰因果关系不一定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但检验结果至少说明了,2009—2010年的月度ls、hp数据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从两者的相关系数0.535 275(小于0.6)也可以看出。另外,从分布的散点图中也能发现,二者之间的相关性不强。

 

(三)原因分析

导致土地供应量和房价之间没有相关关系的原因,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

1. 开发商会囤积土地,土地供应增加在短时间内并不能导致房价下降,对住房价格上涨的影响可能要几年以后才体现出来。开发商囤积土地的行为,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刻意地造成的。因为与其在限购限贷令下匆忙开发购得的土地,不如坐等土地升值后再开发。

 

2. 为了自己的利益,地方政府不按照中央的计划供应土地。这一做法之所以能实行,是因为中国现行体制下法律和监管的无力。我国虽然有一系列关于土地供应计划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土地用地的供给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土地供应计划难以完成成为常态。

 

如果要在土地出让环节有效地降低房价,只依靠增加土地供应是不行的。一方面,地方政府阳奉阴违,不按中央要求增加土地供应;另一方面,开发商存在囤地的激励。所以要有效地抑制高房价,必须从破解这两方面问题入手,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限制开发商囤地,敦促地方政府有效增加土地供应量,完成中央下发的土地供应计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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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美涵.土地出让金的财政学分析[j].财经论丛,2005,(4):1-6.

[3]安体富,窦欣.我国土地出让金: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1,(1):21-29.

[4]管清友,彭薇.土地财政——戒不掉的鸦片[j].证券市场周刊,2011,(12):3-4.

[5]刘守英,蒋省三.土地融资、城市扩张与金融风险——来自一个发达地区的个案[a].不动产开发与投资和不动产金融——2005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5:50-54.

 

[6]平新乔,白洁.中国财政分权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j].财贸经济,2006,(2):49-55.

[7]任峰.试论我国房价上涨的成因与对策[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1):62-77.

[8]刘维奇.房价持续上涨原因及其带来的财富分配效应[j].未来与发展,2011,(1):33-36.

[9]peng r,wheaton w c. effects of restrictive land supply on housing in hongkong:an econometric analysis[j]. journal of housing research,1994,5(2):263-291.

 

[10]hannah l,kim k h,mills e s. land use controls and housing prices in korea[j]. urban studies,1993,30(1):147-156.

 

[11]tse r y c. housing price,land supply and revenue from land sales[j]. urban studies,1998,35(8):1377-1392.

 

[12]任荣荣,刘洪玉.土地供应对住房价格的影响机理——对北京市的实证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7,(10):40-41.

[13]黄忠华,虞晓芬,杜雪君.土地供应对住房价格影响的实证研究——以上海市为例[j].经济地理,2009,(4):624-627.

[14]张洪.我国城市土地供应政策的经济分析——以云南为例[j].财贸经济,2007,(6):91-97.

责任编辑、校对:张 云

analysis of possibility for the inhibition of high prices in the transfer link

 

li guoping, peng jizhou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61, china)

 

abstract: the local government from the land transfer link gains huge profits, it has become recognized as a cause of high housing prices. analysis of land price, land leasing transactions constitute the data, determine the use of "land transfe

r net income" as the transfer link of local government revenue data caliber, using various methods of quantitative transfer of income from land size, results showed: land transfer has the possibility to curb high prices.

第6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划拨;作价出资;土地;抵押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增长,国务院推出了4万亿刺激经济方案,各地政府也先后公布了一大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货币政策由从紧转为适度宽松,2009、2010、2011三年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分别高达9.6万亿、7.95万亿、7.47万亿。在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大幅增长的背景下,担保资源被快速消耗,出让土地等优质担保资源难以完全满足企业借款需要,划拨及作价出资土地用于借款担保的情形日益增加。相较于出让土地,划拨和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该如何确定,存在哪些特殊的处置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按照权利设定的方式及内容主要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等程序获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国家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按年向国家缴纳租金而取得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使用者通过法定程序无偿或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低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

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土地使用权类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有偿取得,归为出让一类。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评估土地抵押价格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在方法应用上,成本逼近法则是在价格构成中不包含土地所有权增值收益项,其它方法则是在估算正常土地使用权价格后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因此,规范的划拨土地抵押评估价值应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然而,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将划拨土地等同出让土地进行价值评估的不规范行为。以此价值作为抵押价值时,抵押权人的风险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同时,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为此,抵押权人应在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划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款额后,将评估价值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作为抵押价值。

三、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风险

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可归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一类。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块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应具有相同的抵押价值。但在处置作价出资土地时,仍可能面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因此,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作价出资入股企业。然而,我国土地出让收入主要归市、县级地方政府。由于出资和收入主体不一致,省级以上政府以作价出资入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市、县级地方政府并不一定认同其出让身份,当要实现抵押权处置作价出资的土地时,部分省份市、县级地方政府通常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结论

抵押物价值是事关债权保全程度的重要因素。谨慎认定抵押物价值是审慎开展信贷工作,防范风险的需要。针对划拨和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首先要明确评估机构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是否已扣除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已扣除,则可以其评估价值作为抵押价值;若未扣除,则应在商政府土地管理相关部门核定出让金款额后,以评估价值扣除相应出让金后的价值作为抵押价值。以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商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处置时是否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若明确不需补缴,则可以其评估价值作为抵押价值。若需补缴或无法明确是否需补缴出让金,则应比照划拨土地,以评估价值扣除出让金后的价值作为抵押价值。

第7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一、补办违法违规用地手续的范围

本次补办违法违规用地手续的范围,主要是指全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来发生的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没有查处到位的,以及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清查出的,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

二、违法违规用地补办手续的基本原则

1.本着依法依纪、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既查处事,又查处人,查处要到位,整改要落实;要在依法查处后,对符合有关政策的必需用地才能予以补办用地手续。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3.依法补办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4.按照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标准,计算和缴纳有关土地规费,并对被征地农民依法完成了安置补偿。

5.土地供应时,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违法违规用地补办手续的办理方式

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设项目,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行政处罚及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办理供地手续的要求如下:

(1)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2)对违法违规用地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市政府不再予以没收。市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宗地规划意见,在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同时对地上建(构)筑物按建筑成本的现时评估价进行公示。竞得人是原投资人的,土地出让金按成交金额足额上缴财政。竞得人不是原投资人的,由竞得人按地上建(构)筑物的公示价格对原投资人进行补偿,土地出让金按成交金额足额上缴财政。

(3)对原投资人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原投资人应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合法票据和依法批准的“一书四方案”中明确的征地补偿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并从该宗土地出让收入中对原投资人给予支付。

(4)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应依法给予罚款。市政府接收交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是划拨土地的,按划拨土地权益评估价对其进行补偿;是出让土地的,按该宗地原土地用途的现时评估价对其进行补偿,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接收土地手续。市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宗地规划意见,在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同时对地上建(构)筑物按建筑成本的现时评估价进行公示。竞得人是原投资人的,土地出让金按成交金额缴纳财政。竞得人不是原投资人的,由竞得人按地上建(构)筑物的公示价格对原投资人进行补偿,土地出让金按成交金额足额上缴财政。

第8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区域经济;土地市场;三部门经济增长模型;内生增长模型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和城市化发展不断加快,对土地需求量逐渐增大,而且国家在经济可能出现过热的时候开始尝试采用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本文采用三部门经济增长模型和内生经济增长模型来分析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关系,并进行了实证检验。

二、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土地市场通过土地财政途径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机理分析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上收了大量财权,特别是将增值税的75%归为中央政府,并将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政府共享的税种。与中央政府采取上收财权同时进行的是下方事权,形成各级地方政府事权层层下放,而财权层层上移的情况。在这种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履行自身职责,必然会寻求扩大财源,这样巨大的土地收益成为了一个最佳的选择。巨额的土地出让为地方投资和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也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一是以低廉的土地出让费用招商引资,增加地区经济竞争力,促进了地区经济增长和扩张;二是高价出让土地增加了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为地区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三是通过城市扩张促进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发展。土地市场发展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和支出。土地财政、地方财政收入和投资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关系。

(二)土地市场对区域经济产生影响的三部门模型理论分析

三部门经济增长模型是用来分析区域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市场以及区域房地产市场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型。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DeniseDipasquale和WilliamC.Wheaton提出的。该模型将区域经济划分为三个部分:区域产出市场、区域劳动力市场和区域房地产市场(包括了土地市场和地上建筑物)。

1、区域经济均衡模型。一个区域的产出需求Qd是价格P的减函数,如图1所示。产出需要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和房地产,且它们之间不具有替代作用。单位产出成本C=a1r+a2w,其中r、w分别为租金和工资,a1、a2分别为单位产出需要的固定数量的房地产和劳动力。房地产需求量和劳动力需求量分别为Kd=a1Q和Ld=a2Q,由于生产要素间不存在替代作用,所以需求量仅依赖于生产量Q,生产要素的供给曲线向右上倾斜,如图2、图3所示。其中劳动力市场纵轴表示相对工资,即经过价格指数调整后的工资。在图1中,如果产品的需求曲线已知,而工资和租金又决定了生产成本,通过图1可以求出总产出量。在图2、图3中产量又决定了要素需求,如果要素的供给已知,则可以求出要素的价格。如果这三个图相互符合,那么该区域经济就处于均衡状态。

2、土地供给量增加与经济增长。假设区域最初处于均衡状态,产出量、价格水平、劳动力数量、房地产数量、工资、租金分别为Q1、P1、L1、K1、w1、r1。当土地供给增加时,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将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动,租金下降,如图6所示。在劳动力市场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成本下降,产出增加,如图4所示。产出增加使得要素需求量增加,要素需求曲线均向右平移,要素价格上升,如图5、图6垂直虚线所示,使得生产成本略有上身,但是仍低于初始成本。因为如果此时的成本高于初始成本,产量就会下降从而要素价格也会下降,生产成本必将下降。从分析可以得出,土地供应量增加,生产成本将下降,最终使得区域的经济产出增加。再次调整到均衡状态时的产出量、价格水平、劳动力数量、房地产数量、工资、租金分别为Q2、P2、L2、K2、w2、r2。

(三)土地市场对区域经济产生影响的内生增长模型理论分析

目前,根据关于内生经济增长的普遍研究方法,利用生产函数来定量分析伴随土地市场发展而来的土地财政和土地出让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根据Barro、Davoodi的研究,描述内生增长生产函数包括三个变量:人均产出y,公共支出g,私人资本k。函数关系描述为:

y=f(k,g)①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公共支出来源主要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主要是预算内的财政收入r,预算外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f,所以

g=g(r,f)②

①、②式联立后生产函数表示如下:

y=f(k,r) ③

把③式进行线性化处理,得到下式:

y=α+β1k+β2r+β3f④

式④中,y表示人均产出,k表示人均资本,r表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f表示人均土地出让金收入。从④可以看出,人均产出的增长受人均资本、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和人均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影响,其中,后面两项表明政府公共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实证研究中,采用截面数据模型来描述上述分析如下:

yi=a+β1ki+β2γi+β3fi+εi⑤

三、实证检验和结论

(一)基于以上理论分析,现在做如下假设

一是土地市场发展和区域经济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二是土地市场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显著的影响。

(二)数据说明

实证检验中的GDP、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9》,土地出让金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9》。

(三)实证分析结果和分析

1、用2008年全国31个省和直辖市国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土地出让金)代表区域土地市场发展水平,用各省和直辖市GDP代表经济发展水平,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结果,如表1所示。

表1表明我国区域土地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导致这一结论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增长需要土地供应的支持,包括生产用地、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的需求都会催生地方土地市场的成长和发展;同样,由于土地市场的发展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从而带动地方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的增加并促进经济的增长。

2、各省和直辖市人均产出y、人均资本k、人均地方财政收入r、人均土地出让金收入f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9》和《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9》。代入上面的式⑤

yi=a+β1ki+β2γi+β3fi+εi

用广义最小二乘法对截面数据进行检验,得到如下结果:

yi=2.457416+0.314275ki+0.138452ri+0.071486fi

t-value8.41694476.321623.7516 7.54150

AjustedR-squared:0.984405

从模型检验结果可以验证假设②的成立即土地市场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显著的影响,结果显示,土地出让金的增加对经济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只有0.071,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土地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地方政府的直接投资使用而对经济产生推进作用的,所以现实中土地收入对经济的影响程度会更大。

参考文献:

1、钱瑛瑛.房地产经济学[M].统计大学出版社,2004.

2、吴灿燕,陈多长.浙江省土地财政问题实证研究[J].财经论丛,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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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国玲.“土地财政”的效应分析[J].生态经济,2008(7).

第9篇: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范文

一、20*年3月31日之前已建的房屋,原则上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内,但对其中少批多占或少缴规费的,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限期处理到位。

二、20*年3月31日之前发生在一统碑、七里和梅苑三个小康村范围内,且手续完备、符合*城规划要求,但至今未建的出让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退回购地款。

三、20*年4月1日之后非法出让土地,但至今未建的,由*镇政府责令相关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或个人,自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如数退还购地款,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逾期不退的,由县纪栓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20*年4月1日之后非法审批发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自本意见下发后10日内自查自纠,并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理;逾期未纠正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从重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20*年4月1日至20*年7月6日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违规建房,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先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并于本意见下发后15日内按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不答合规划或者符合规划但逾期未补办手续的,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依法拆除。

六、20*年7月6日县委《关于切实加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20*]22号)下发后,仍然顶风非法建设私房的,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拆除。其中,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20*年4月1日之后的农村村民违规建房,属于县委《关于切实加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20*]22号)规定的农民建房申请范围的,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不属于文件规定申请范围的,比照本意见有关城镇居民违规建房处理方式执行。

八、建立健全联合清查机制。从县清理整顿*城规划区内非法建设私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加大对*城规划区内非法买卖土地、个人违规建房等行为的清理和查处力度。

九、对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清理整顿工作的,县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要坚决、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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