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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总体规划、属地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和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为核心,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和企业主体责任为抓手,以完善落实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逐步建立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二、目标任务
建立市、县两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平台,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2012〕2号)要求,市作为全省试点地区之一,从2012年起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道路交通客运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2013年在全市工矿企业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一步推广普及;2014年巩固提高,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工作内容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企业分类分级,细化完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监察方式等。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企业分类分级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调查、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规模、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掌握企业底数及其基本情况。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市关于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阜安〔2012〕6号)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已于2011年12月12日印发了32个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包括依法生产经营、组织保障体系、宣传教育培训、维护员工权益、落实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事故管理八项主要内容,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将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中企业分类分级标准继续使用,前期已完成级别评定工作的地区和企业,不再另行开展分类分级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将对《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标准》进行适当增补和调整,相关标准将另行。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细化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同时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为主要内容,明确各类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在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托“金安”工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和管理。通过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隐患整改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监察方式
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依照企业的分类分级,在监管频次和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结果量化。将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和分类分级、细化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及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推进体系建设的过程管理,纳入对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重要范畴。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报隐患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安全监管。对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企业,优先安排重大隐患整治技改贴息(补助)资金。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分为建设试点、推广普及和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建设试点阶段(2012年5月至年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完成所有企业的分类分级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道路交通客运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试点建设任务。
(二)推广普及阶段(2013年)
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和标准,在全市工矿企业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推广普及,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检查,进一步完善体系建设工作制度、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全市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成立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承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评定,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化目标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和行业“十二五”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措施、重点项目等,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三)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统筹兼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相结合,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
为深刻吸取“7.19”事故教训,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镇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管理规范,不留死角,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专项大检查内容
(一)突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未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2.未经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4.无资质证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5.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的。
(二)突出的安全隐患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的设施、设备未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
3.消防器材配备不足,通道堵塞,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保管、领用、销售未建立台帐,管理不规范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从业人员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
6.与周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外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佩戴不符合要求的;
8.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9.报警系统未处于正常状态的;
10.作业人员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1.未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票证制度;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将动火设备的可燃物品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的;
12.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重大危险源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三、工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行业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逐一进行仔细排查,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状况,仔细检查安全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要按照“依法依规、先停后理、分类处置、务求实效”的原则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突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一律先行立案,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停止经营,并在查封违法建设项目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设施设备后,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1.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要建立管理台帐,登记造册。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3.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责任制,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五个一”的要求落实整治措施,及时整治到位。
4.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照“三个务必”原则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取缔,即务必予以关闭、务必拆除设施设备、务必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业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未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擅自建设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许可手续,擅自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5.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已经取得立项批文但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违反法律法规,采购或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4)安全许可手续超过许可期限的;
(5)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6)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无资格证的。
6.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安全标识不完善、不准确的;
(2)未按“三自”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
(3)应急器材配置不到位,未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的;
(4)防雷防静电设施损坏或不完善的;
(5)未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劳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
(6)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员工安全救援培训不到位的;
(7)其他事故风险较小,不需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到位。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期界满的,应及时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四、工作安排
1.7月25日至8月31日为全面排查阶段,全镇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各个环节开展全覆盖的隐患大排查,建立好企业基本数据库和台帐,并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边查边改。
2.9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企业重点整治。对非法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依法处罚。
3.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巩固验收阶段。省、市、县将对此次专项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给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责令继续予以整治。对存在的不足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对行之有效的做法,要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性,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对此各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要深刻吸取“7 19”事故血的教训,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来抓。
2.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危险化学品隐患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罗运河任组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颜少江任副主任,王晓云、岳武、刘伟臣、贺风华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镇安监站,刘伟臣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3.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增强安全法律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车间、班组、每一个员工。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4.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职责,又要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运管站要加强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检查,交警中队要加强道路运输检查,安监站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特种容器装置的检查,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环节的安全检查。
5.强化隐患治理。隐患排查做到全覆盖,隐患治理做到零容忍,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到位。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在*年开展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为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年开展的预防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治理重点
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三)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整改。
四、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年2月至4月):要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第二时段(5月至9月):要围绕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城市)或直属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11月下旬,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保障全国“两会”、北京“奥运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二)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工作方案部署和落实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筑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
(五)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要坚持抓典型,用典型经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宣传。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
(六)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一、整治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广大民众安全用气意识和安全用气防范能力,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隐患得以根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车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对燃气罐区、调压站、加气站、储气站、输配管网等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人为破坏。消除燃气储存、输送、充装、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安全隐患。对超期服役的钢瓶予以废弃,防止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组织人员对城区地下管网、居民的入户管及居民室内、学校、幼儿园、浴池、旅店等人员聚集场所和老、旧、散小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制定整改方案,派专人负责监督整改。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加快旧管网改造步伐,完成区内5公里超期运行铁管网,防止发生重大恶性燃气事故。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燃气安全警示标志和各种保护装置。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须到燃气企业会签,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施工,杜绝野蛮施工。结合“全区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占压燃气管线及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集中开展拆违行动。对破坏和私搭、乱接、乱改燃气设施等行为,由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厉处罚。
(四)逐步规范燃气器具销售行为。加大区内燃气器具销售市场的经营管理,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和相关设备设施,严厉打击非法上门推销燃气器具的小商小贩。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4月10日)有组织有步骤集中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包保责任制,签订包保责任书,燃气企业包保社区,社区包保楼院。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集中实施管网改造和置换,依法拆除占压燃气管线的违章建筑。
四、职责任务
(一)区天然气总公司。一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利用高精尖检测设备和必要专业设备,对全区各类燃气设施和燃气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燃气管网、调压站要实行24小时巡视、巡检,对所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二要加大燃气管网改造力度,全面掌握全区燃气管网情况,区天然气总公司要与规划部门做好衔接,按照规划要求抓紧改造5公里铁管燃气管网。三要进一步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时刻做好应急准备,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供气、生产用气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燃气源头安全稳定。
(三)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容环卫局、区公安分局、区房产中心:要结合“全区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对占压燃气管网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对在整治活动中阻挠抢修、室内安检、维修整改、拆除违章建筑的企业和个人。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厉打击野蛮施工、擅自破坏拆除燃气管线、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指导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种管线施工审批会签制度;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的,要提前向区天然气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天然气总公司依法监护。
(五)区工商分局:对全区燃气器具销售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经营行为,有效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六)区公安消防大队:一旦发生燃气事故,能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使事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使损失降到最低。
(七)区监察局:要对整治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失职行为,严厉追究各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八)区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设置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增强市民安全防范意识,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同时,对于在用气安全方面出现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九)各乡镇(街道)、村:各社区、村组要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开展好辖区内企业、居民燃气的安全排查,乡镇(街道)要建立领导包企业、社区包楼院、村组包农户的层层包保制度,确保不漏一户。发现安全隐患的用户要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要立即采取停气等有效措施,果断处理,确保不留隐患。
五、整治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天然气总公司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整体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监管。建立政府监管、部门联动、企业自查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规范燃气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行为,燃气企业应24小时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巡视,制订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社区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开展好辖区内企业、居民燃气设施安全排查。建立信息报告奖励制度,对及时发现并报告管网重大漏气隐患的个人给予奖励。燃气抢修电话:。
一、强化教育营造氛围
紧密围绕首季度安全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有针对性地加大安全教育力度,该公司充分利用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营造浓厚安全氛围,引导干部职工时刻牢记安全。积极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确保安全活动长流水不断线。并继续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员工的自主安保意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隐患识别能力,在全公司形成人人想安全、为安全、保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抓好防范
严格贯彻新标准,推广先进安全理念,突出抓好“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等重点工作的落实。加强瓦斯抽放督查,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作用,提高瓦斯综合治理水平。坚持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并制定整改方案,跟踪督促落实,重大隐患问题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公司。强化综合防尘、火工放炮、巷道贯通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防治水及巷道维修安全技术管理,高度重视事故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做到超前防范,严防事故发生。
三、严细管理落实责任
以制度落实为重点,强化各项安全制度的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指令、干部值班跟班、跟班人员向调度汇报等制度,层层传递压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考核认真落实奖惩,对发生安全事故、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严格执行矿安全指令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职能科室,冲销季度抵押金和集体安全奖,并按奖励数额对等处罚,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在现场。把零打碎敲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首季度各项安全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主要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部门消防安全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管控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强化消防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消除一批消防隐患问题,管控风险,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一)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对辖区范围内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检查,建立本地企业底数台账和火灾隐患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对出租厂房、老旧厂房(仓库)进行摸排登记造册,不符合出租条件的,要责令业主单位立即停止出租行为。
(二)住宅、老旧小区、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摸排登记,建立底数台账,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和责任清单;与有专业资质的消防维保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建立健全微型消防站,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提高单位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户外广告牌、灯箱等及时予以拆除;推动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重点督检查小区消防设施完好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电瓶车等采用飞线违规充电等。
(三)成品油经营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1.督促合法经营的成品油企业组织对老旧消防设施器村全部进行更新维护,确保有效。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开展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定期开展企业风险自查评估,加强加油现场管理。
2.加强汽油加油站安全监管,督促汽油加油站点开展隐患自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综合演练,定期开展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加强现场管理。
3.依法整治非法流动加油车辆,重点整治给建设工地、大型农机等非法运送或加注成品油的车辆;在马路旁边给各种车辆非法加注成品油的车辆;非法私设的油库和向非法经营成品油流动加油车供油的油库。
(四)重点行业领城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疗卫生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馆等各自行业领域,严格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制定完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健全完善“五实N岗”消防贵任体系,强化督导考核;督促指导行业单位全面落实自查自改,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全面摸清消防安全现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单位消防设施情况、自查隐患整改情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存量,夯实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五)家庭作坊和“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认真排查梳理属地范围内的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三合一”场所是指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为一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场所)。“多合一”。家庭式商铺、群租房等场所,分类建立底数清单和隐患台账(见附件3),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三清单”,夯实工作责任。采取“1+2+X*措施,即推广安装一套简易喷淋,打通生命通道和配备灭火逃生设施,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防火防烟分隔措施设置、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防盗窗设置等。对群租房出租屋居住人员较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安全出口不足、消防设施损坏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停止租用,合理引导分流,逐一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属于违章搭建的,一律予以拆除。
(六)违章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1.对全镇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的情况认真做好排查登记造册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制定全镇违章建筑拆除工作方案,对工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私搭乱建、占用防火间距、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要优先拆除,进一步提升整体形象,改善全镇人居环境质量。
2.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达不到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拆除或更换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摸排阶段(6月4日至6月20日)
镇有关部门对辖区场所进行全面摸排,对重大消防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清单,明确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对账销号。同时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活动,通过线上征集线索,对经核实为较大火灾隐患,纳入隐患治理清单的予以奖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整改验收阶段(6月20日至8月20日)
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情况及省市县消防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火灾防控检查服务组检查指导情况、群众举报情况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验收工作组,对整改完成的及时与已验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三)总结提升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
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确保各项隐患问题按时整改销号,形成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咸办字[**]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排查治理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力促进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镇办、各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重点范围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建材、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企业及含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元的其它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宾馆、商场、专业市场、饭店、医院、学校、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三非”(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二)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活动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由国土**分局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由区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由区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由公安**分局负责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由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由**交警大队、陈杨交警大队,负责各自辖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由各镇办负责其辖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底前,安监、公安、交警、交通、建设、教育、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督促企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各镇办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于6月30日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深刻汲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所在镇办及负有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负有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8月上旬,区委、区政府要组成安全生产督查组,对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风险抵押金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各镇办及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烟花爆竹、建材、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四)迎接国务院、省、市督查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省、市将分别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我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各镇办、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五)“回头看”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成效,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在10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再检查行动。主要检查各单位、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与目前全区正在开展的“三排查、三落实”活动一并进行,由区委、政府统一领导,安监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镇办及有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镇办、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精神及其具体工作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证照齐全的高危企业要逐个进行检查验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对证照不全的或安全生产手续不全的非法生产企业要实施取缔关闭。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充分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镇办、有关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宁可事前挨人骂,不可事后千人指”的理念,牢固树立“保安全才能又好又快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有效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确保我市经济“保稳促调”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大型工程建设、电力等工矿行业和领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各有关单位在抓好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具体分工如下: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工矿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工程运输车、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工程建设、临水临崖路段、交通运输
企业、出租车、水上交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用设施、市区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宾馆饭店、商贸旅游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水利工程建设、山塘、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利水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山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3月20日前)。在总结去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各隐患排查治理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各牵头单位)要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要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广
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短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继续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严厉查处。期间,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和整改隐患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予以通报。
(三)督查验收阶段(**年11月份)。各乡镇(街道)和各牵头单位要组成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整改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1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由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开始对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落实销案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市。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末向当地乡镇(街道)和牵头单位报送本季度书面统计分析表(附件1),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各乡镇(街道)及各牵头单位于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度本地区、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汇总(附件2、3)加盖公章与文字说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对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原则上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与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数要相一致);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及事故追究的重点内容和依据,动员全体员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培训教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应做到边查边改,重大隐患,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该停产停业整治的必须停产停业;要确保隐患排查整改资金落实到位,所有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并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首先要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发生人员死亡等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告诫和强制培训,对发生较大事故或因隐患排查疏漏或隐患整治不力而发生事故的,采取责任倒查,严厉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大力度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矿山、危化、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工程运输等行业(领域)要以开展非事故违法行为查处为重点,加大力度,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针对隧道、桥梁等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结构工程众多、工程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特点,把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大型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科学严密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立日巡查制度,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究、第一时间处置,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工点,一律停工整顿,形成“督查一项、整治一项、规范一项”的专项督查机制,全面落实应急保障,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确保各类事故隐患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各乡镇(街道)和各牵头单位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治理重点,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销案,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效率。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都要实施停产或局部停产整治,确实难以停产整治的,整改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作出书面安全承诺,严格落实治理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重大隐患的按期整改率要达到100%,确保重大隐患不演变为事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负责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向市安委办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摘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要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
(五)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举报奖励制、重点单位联系制、信息报送制、定期通报制、挂牌督办制等
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街道辖区内各企业、各村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三个不发生”,即:辖区内不发生亡人火灾;重要场所和重要节点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因监管不到位的亡人事故。
准备阶段(5月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村、街道属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和所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2、召开消防工作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辖区内存在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企业、来料加工点、农家乐、出租房、老旧住宅区、娱乐场所等责任人员名单,做到分管工作与消防安全工作结合起来,管行业必须管消防安全,管业务的必须管消防安全,管生产经营的必须管消防安全。
3、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经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实施阶段(6至10月份):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
1、开展夏季消防大检查。由街道消防站牵头,各分管、行业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领域进行一次消防工作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限时消除。
2、出租房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街道派出所协助全力抓好辖区内出租房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做到一户户的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到位。
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来料加工点、“三合一”场所、小作坊等逐个排查,登记造册,对存在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不积极、进度缓慢的单位,对企业法定代表进行一次约谈,必要时组织县消防、工商、国土、城建等部门联合执法。
4、落实督促各村、各企业、街道属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站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5、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场所活动,组织一次群众自防自救知识宣传和疏散逃生演练。
考评阶段(11-12月份):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1、对行业、部门、企业等责任人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评,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对出租房、劳动密集型企业、来料加工点、“三合一”场所、小作坊等重点整治单位进行督查,确保各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到位、火灾隐患整改到位、消防硬件设施配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