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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区内居民土地被征用后的生活问题,不断增加居民收入,规范粮食补助行为,确保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行粮食补助的总体原则。
粮食补助,主要是为区内土地被征用后的居民提供稳定的生活物资。主要采取“财政投入为主,坚持实物分配”的原则,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内拨出专款,统一采购上优大米,直接分配给有享受资格的居民。粮食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享受粮食补助的对象。
下列人员可享受区发放的粮食补助:
(一)凡参与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现已取得所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民资格的居民;
(二)现已取得股民资格的居民,其在股权界定之后合理出生的子女(属本区户口),从办理入户手续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
(三)现已取得股民资格的居民,从外镇区(省、市)迎娶的妇女及其带入合法所生的子女(或入赘纯女户家属的男子及其带入合法所生的子女),办理迁入手续后属本区农业户口的,入户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
(四)20**年8月31日前(含31日)属本区农业户口(或征地转统)的居民,其户口在20**年8月31日后至申请粮食补助前未迁离过*区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后给予粮食补助发放。
(五)户口从未迁离*区的原张家边社办企业离职人员,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后给予粮食补助发放。
三、发放粮食补助的标准及发放时间。
凡具有本规定所界定的享有粮食补助资格的人员,自取得享受资格之日起,每人每月可得到18市斤上优大米的补助。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1日至20日。
四、发放粮食补助的操作方式与工作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呈报粮食补助发放对象名单;区农业办公室负责核实粮食补助对象的发放人数,办理购粮款的请款手续;区物价所负责核定粮食价格,并监测年内粮食价格浮动情况,及时报告调整意见;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资金内,按月定期拨款给购粮单位帐户,由股份(联)社与供粮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凭税票入帐),保质保量采购上优大米,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工作,通知享受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
五、粮食补助享受资格的申请。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款可享受粮食补助的对象,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须自行书面向所在股份(联)社申请粮食补助。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四)、(五)款的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属股份(联)社申请粮食补助。股份(联)社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当月内核准申请人的资格,上报社区居委会复核后,报区农业办公室审批。符合粮食补助资格的申请人经区农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粮食补助。
六、粮食补助享受资格的间断与终止。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间断其粮食补助享受资格:
1、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收养)子女的居民,夫妻双方及其违反政策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从违反之日起停止发放七年粮食补助,停发期满后而且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方可恢复发放;符合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而生育时,未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生育双方及子女停止发放3个月粮食补助;拒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查环查孕)的,从发出通知之日起,育龄夫妇当季不得享受粮食补助,直到检查孕情无违例生育,方可恢复发放;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停止发放粮食补助,待落实措施后,方可恢复发放;出租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证和违例韵螅痪⑾郑丝冢ㄒ曰Э诓疚ノ唬?-3年内不能享受粮食补助。
此类情况的审核、确认,由区计生办负责。
2、居民被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经公安部门证实已受到拘留以上处罚的,取消该居民一个月的粮食补助;被发现有吸毒行为,经公安部门证实已受到拘留以上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内停发该居民粮食补助。此类情况的审核确认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3、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劳教的居民,在劳教期间,停发粮食补助;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居民,在服刑期内,不得享受粮食补助,且刑满释放后的一年内不得享受粮食补助。此类情况的审核确认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4、凡违反有关规定参与越级(包括区)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居民,扰乱社会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的,参与一次者,停发一个月粮食补助;参与两次者,停发三个月粮食补助;参与三次者,停发六个月粮食补助,参与三次以上者,停发一年粮食补助。此类情况的审核确认由区办负责。新晨
5、对违反有关征兵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居民,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取消该居民当年的粮食补助。对于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或在部队服现役期间逃离部队或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居民,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部队机关证明,取消该居民三年的粮食补助。此类情况的审核确认由区武装部负责。
6、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户口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居民,自动间断其粮食补助,回国后本人到户口所属股份(联)社重新申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粮食补助享受资格:
1、补助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粮食补助;
2、因某种原因户口迁出本区的(在校的大中专学生除外),自其户口迁出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粮食补助。
(三)对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居民,经区管委会同意后,需要间断或终止其粮食补助享受资格的,以区的批复为准。此类情况的审核确认由区相关部门负责。
七、粮食补助的管理。
1、粮食补助对象由区农业办公室与各社区居委会进行电脑联网,实行动态管理。
2、本暂行规定的粮食补助对象,是在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界定的股东基础上进行界定的,但是与股份社股东资格界定相比有所区别,具体区别参照第二条款和第六条款的规定。
3、粮食补助是我区一项福利性政策,严禁任何人弄虚作假,凡虚报多领的,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八、本暂行规定由区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规定自20**年1月起执行。以前有关粮食补助规定同时废止。
附:1、*区粮食补助申请表
关键词: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
确定每项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固定资产是否确实存在,账面余额是否真实,是否归村集体所有,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抵押情况等。
1.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汇总表,对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进行复核。
2.核对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和总账。将汇总表分别与明细账和总账数据进行核对。如果不符,及时处理或进行实物盘点。
3.实地盘点固定资产。在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应对年末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实际存在,并查明其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批准进行处理,及时调账。
4.验证固定资产所有权。验证各类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村集体所有。如:对外购固定资产,审核采购发票;对房屋资产,审核有关合同、产权证明等。
二、审查固定资产增加的合规性
固定资产增加的形式有:购入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等。
1.审查新增固定资产手续是否齐全合理。购入的固定资产应重点查明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正式发票。自行建造的应重点查明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是否有预决算清单,是否严格执行建造合同,建造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以投资形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应重点查明投入的固定资产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合同,是否经过资产评估,投入的资产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一致。
2.审查新增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值为准,但由于增加的途径不同,其原值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要根据不同来源,区别不同情况,验证其计价的正确性,审查其支出与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3.审查新增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由于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不同,其账务处理也不同。应在审阅固定资产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基础上,对新增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审阅。
三、审查固定资产减少的合规性
固定资产的减少主要原因是出售、报废、毁损、转出、盘亏等,审查时应根据不同原因分别进行。
1.对出售的固定资产应重点审查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出售的固定资产作价是否合理,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变价收入的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特别注意出售过程中是否有相关人员牟取私利的行为。
2.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应重点审查是否超过报废年限,报废手续是否齐全,报废原因是否正常,残值作价是否合理,有关清理报废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3.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重点查明盘亏原因,并审查盘亏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4.对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重点审查转出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签订了投资合同和资产转让协议,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5.对毁损的固定资产应重点审查其毁损报告和毁损证据,核实毁损原因,确认毁损的合理性。同时审查毁损残值是否合理,价款是否入账。
四、审查固定资产的折旧
关键词:风险管理 平行作业 建议
一、平行作业的背景由来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审贷分离”模式逐渐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花旗银行开始在业务单元内实行风险经理、客户经理“平行作业”,这是“审贷分离”新的表现形式。花旗银行的实践证明,推行平行作业模式是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理念和发展方向的。借鉴花旗银行“平行作业模式”,经过反复论证,2007年初a银行正式在对大中型企业推行平行作业。
二、a银行平行作业模式及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a银行平行作业模式,就是指客户营销与客户关系维护的经营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在同一授信业务流程中,以客户为对象,以产品和服务为载体,通过岗位制约与团队合作来平衡风险与回报的授信业务运作机制。通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该模式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关键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
1.实现风险控制关口前移,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在贷前环节参与现场调查、完成项目评估和信用评级;参与授信方案设计,揭示关键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在贷中环节审核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防范操作风险。在贷后环节对贷前揭示的风险点或持续用款条件进行持续监控或风险预警,提高银行贷后管理能力。平行作业促使风险控制关口前移,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加强,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2.较为充分揭示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批效率。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从各自独立的角度,按照共同的风险标准,对风险回报进行把握。较实行平行作业之前,风险揭示更加详尽、充分,授信方案更具针对性、可行性,减少了反复补充申报材料的现象,提高了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批效率。
3.有效落实方案审批,实现风险持续监控。通过实行平行作业,在授信业务审批后,由风险经理负责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有效地落实方案审批。风险经理在贷后环节,对贷前、贷中环节在风险识别和控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持续跟踪和有效落实。贷后收集的信息同样也可以作为调整授信方案的依据。
4.统一风险偏好,提高银行风险偏好与市场的贴近度,降低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直接参与到信贷业务流程中,对客户及业务的风险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便于和前台经营人员达成共识;对不符合信贷政策、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的项目能够及时中止,降低了营销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风险偏好得到有效统一。
三、目前平行作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模式,平行作业在业务发展、防范风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基层机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平行作业机制尚未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个别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单纯从本岗位出发,风险经理将自己定位成“踩刹车”,在证明自己尽职的同时规避责任;客户经理将自己定位成“踩油门”,认为涉及风险的问题都是风险经理应该考虑的。二是独立性不足。目前,个别分行将风险经理人员编制、绩效考核都放在基层行,甚至风险经理岗位就设在前台经营部门(非派驻制)。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工作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发挥。三是沟通不畅。个别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背靠背,沟通不畅,造成人为拉长业务流程,效率受损。
2.风险经理的配备不均衡,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平行作业初期,各行由于风险经理配备不均衡或业务素质不高,造成风险分析不到位、条件审核流于形式,风险经理未充分发挥平行作业作用,反而增加了业务环节。
3.授信方案制订不完善。在授信申报资料中,个别风险经理贷前调查深度不够,对项目的风险点揭示不够深入,风险审查意见较为空泛,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无条件审批要求。
4.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到位。目前,有的机构对风险经理绩效考核明显低于同级业务前台,存在责权利不对等的情况,这直接影响风险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平行作业风险管理岗位上来。
四、建议
1.进一步深化风险体制改革。首先,建立风险评估会议制度,构建统一风险偏好的平台。在贷前环节,由经营主责任人组织召开风险评估会议,研究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提出的风险事项,共同制定风
险控制方案。此类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风险控制措施及授信方案的可行性和严密性,便于统一风险偏好。其次,在岗位设置上必须满足风险经理独立性的要求。同时,风险经理应树立风险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的理念,既要注重与客户经理团结协作,又要严守风险底线,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第三,有效沟通,妥善处理争议。由于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不同、分析问题的角度也有差异,产生分歧或争议是正常的。只有进行有效沟通,增进理解,才能有效化解分歧或争议,达成共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风险经理的配置和发展规划,确保风险经理的数量和质量。笔者认为应建立风险经理准入淘汰机制,在风险经理配置上可实行区域集中根据业务特点统一调配。同时,将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细分为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不同类别风险经理,实现专业互补、资源共享。
【关键词】大成本 预算 资金成本 营财信息化 流程
投资是指以一定的经济资源投入某项计划,以获取期望报酬的行为,它分为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投入的资源可以是资金、土地、人力、技术、经验等。电网企业的投资主要是建设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是用于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项目投产后,随着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和贬值,其价值逐渐以折旧形式形成生产成本,并通过销售以货币形式回到投资者手中;而流动资金投资是投产前的所有垫付、在投产后用于购买原材料、动力、备品备件等费用的周转资金,它直到项目寿命周期末,才能够退出流通并以货币形式收回。目前电网企业工程管理中,流动资金的垫付行为多以财务成本支出,不在工程项目列支,因此电网企业的项目投资基本上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财务会计成本,就电网企业而言,广义上指项目投产后开始生产运营活动过程中所伴随的物化消耗和劳动消耗,它是企业资源的分期间消耗的货币表现,代表期间经济利益的减少,包括生产费用、折旧、营业费用、税金等。因此,剔除投资过程中的机会成本、沉没成本、不可预见费用等概念因素,节约投资成本和节约生产成本都是在约束企业资源的配置,提高企业效益的行为。
国家电网倡导精益管理,各种创新管理理念、管理工具渗透进生产管理环节,目的在于利用有限的资源向管理要效益。作为财务会计,如何从源头上寻找削减成本的潜力,如何从管理细节上压缩不必要的花费,提出管理建议,从而调动起效能,是精益管理的关键。本文所探讨的成本包含电网企业资产全寿命周期成本、基建成本、作业成本等大成本,浅谈在财务管理上有哪些管理路径可能深入运作,从而拓展成本管理的深度。
一、与预算相结合,刚柔相济约束投入
资源配置的优化取决于投入对象的选择和使用过程的控制,预算控制以战略目标引导资源配置,借助规则渗透在业务活动中,一切活动均为受控。预算规则越复杂,说明越详细,成本控制就越简单、迅速;并结合业务活动的客观实际进行年中调整,在过程中修正预算。在成本控制环节充分发挥预算的刚柔相济作用,规范预算编制和调整的审批制度,并将费用支出审批程序模块化。
预算可尽量细化层次到每一个元素(BOM),例如资本性支出预算,在该项目下再建立细化的层级,列出每一个费用单元(如设备费、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等)的预算数量、单价、供应商资料、采购活动预计发生时间和采购活动说明。成本类耗材、备品备件、原材料、工资、办公费等各项支出预算,也参照以上规则细化预算到采购活动的具体元素(BOM)。这样做可在费用发生的时候为企业花钱找到充分的证据,从根源上调动全员节俭意识,将“三节约”推向深入,并将改善思想融入管理,从而达到约束资源投入的作用。
国家电网集约化建设强调将资产全寿命周期理念融入电网财务规划,用全面预算强化成本的源头控制(其中包含了对项目前期费用的预算控制),并规划逐步建立起省公司类别同意、层次分明的标准成本精细定额管理体系,以“寿命优化”为目标确立作业标准成本模型库,加快作业成本和标准成本的有机融合,用精细预算实现成本周期闭环控制,将成本管理的端口前移,从而找到执行性成本动因。本文对电网企业成本精细预算结构性设计思路如图1、图2:
在每一个元素BOM,将供应商资质、预约价格、历史价格及采购事由写明以作为说服财务作为预算合理支出的理由,例如表1、表2:
预算模式细化到BOM,业务部门的理由要充分说服财务,财务人员也必须具备常规业务判断能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理由进行分析并提出质疑,让自己站在企业成果区高度上判断每一项支出的合理性,防止内部空置成本再生。再如,一般服务类产品的利润压缩空间较大,自行设计开发产品的利润空间又较其他产品大,各类业务分别在报价基础上压缩供应链利润空间,制定价格约束边界,让业务部门在边界内去寻找削减成本的潜力。预算控制虽然是刚性的,但也要留有后备资源,健全预算调整审批制度,这才符合刚柔相济的原则。
二、争取电网外部资金,降低综合资金成本
电网建设投资资金基本来自于存量或负债资金,近年来,电网企业争取政府支持及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等方式的外部资金比重逐步扩大。特别是为了配合市政建设的发展需要,电网企业经常不顾短期市场前景提前建设输变电项目,也由于某些先进环保技术的使用,以及迎合市政建设外观的需求,这种情况下,电网企业争取外部全额或部分出资垫资,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建设资金压力,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和规模,同时也有利于电网标志性成果项目的诞生;同时能够减少自由资金流出以及减少负债资金和贷款利息的分摊,从而达到降低权益资金成本和债务资金成本的效果。
另一方面,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管理办法”、企业“单独核算”三个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规定期限内电网企业争取政府出资款项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还可享受所得税延迟纳税的优惠,在时间性差异上节约税收成本。
目前电网企业策划并实现的出资垫资形式有:为地区招商引资经济发展需要提前建设的输变电项目应尽量争取政府垫资资金,并约定在用电负荷达到某峰值时偿还资金;为节能减排而运用新技术设备、为市政建设采用户内、地下等建设内容,需要扩大资金预算的,可与政府协商共同出资建设,例如政府出投资差价。
财务会计在了解这些资金渠道和出资方式之后,为真正发挥节约资本化利息支出的效果,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发策部门提出并拟定资金到位的合理时点,并密切跟踪、督促每一笔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目前基层单位利息资本化方式是根据工程期末平均余额和资本化率相乘计算,基层单位在向上级单位上报工程项目余额时,遇到出资垫资项目,为了实现其分配利息的公平性原则,可以根据该项目外部资金已到账金额占期末工程平均余额的比例作为余额上报。
三、改善并固化支出流程,提高成本运作效能
效率和成本是并重的,竞争优势不但来自低成本,同样来自高效率。电网企业目前运行的ERP高度集成模块为高效流程运作提供了平台,“业务重组”、“流程优化”已经成为精益管理的重要环节。高效能的流程是建立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基础上,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打通部门壁障、使组织扁平化,从而降低运营成本。流程设计的合理化和执行力是其中关键。
流程是一系列活动,而这些活动归为三类:增值性活动、辅助增值性活动、非增值性活动。美国著名管理专家哈默博士将优秀的流程定义为四个特点:正确,便宜,容易和快速。流程成本控制就是在保证正确的输出前提下,剔除流程中的非增值性活动、减少辅增值活动并改善增值性活动,尽量使流程快速、容易和便宜。
作为高度集成的企业资源计划平台——ERP系统,它与传统财务AIS最大区别在于:ERP系统是集成了业务和财务系统的全系统,所有业务流程、管理流程、财务流程都是集成在一起的,通过ERP实现全寿命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一。企业运作流程价值链结构图如图4。
财务管理流程作为支持性流程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并支持主体活动,组织内部所有财务活动都可看做是业务流程的一部分,它是一系列相关作业的终端环节,ERP就是使财务工作嵌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将财务工作由被动地、过渡地收集信息变为主动地、全面地、实时地收集信息。财务流程包含了财务记账处理环节和财务报告处理环节,本文就财务成本支出的记账处理流程进行操作改进性探讨,以期提高成本支出的运作效能。
(一)财务校验流程
ERP环境下原始凭证的输入点大部分情况下在业务部门,财务履行审核职责,财务审核若能够真正做到在线审核,就能大大提高财务过账效率:业务部门二级核算员在做预制发票步骤时,按照系统提示扫描存入原始凭证发票及审批单据文件,并传递财务相关经办人员校验过账,同时启动付款审批工作流;财务人员在审核预制发票时按系统提示审核扫描的原始单据无误后过账,并形成应付账款。
这样做可以让财务审核过账的效率大大提高,应付暂估得到及时的清理,且书面原始单据和原始记账凭证将分散在企业业务的源头,节约了财务人员保管成本,同时也分散了保管的风险。另一个好处是,财务校验和付款审批流程并行取代串行,财务审核和付款记账操作分离,节省了等待原始单据和付款审批流同时到达的时间差。
(二)付款审批流程
1.减少多余的检查环节,消除作业瓶颈。A部门经办发起的付款审批流程经A部门领导a审批后,不必再经过同部门领导b再审批,部门领导审批只需一人;A部门事项需B、C职能部门审批时,只需B、C部门经办人员审批,不必再由部门领导审批。
2.并行取代串行。A部门付款申请需经过职能部门B、C、D审批时,BCD部门经办可并行同时履行审批权限,每个人设定好不同的审批事项;一项支出须分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时,可并行审批不分先后:供应商、资金等财务事项由总会计师审核,进度、概算等项目概况则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并行审批流各方都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一个审批环节。
3.设定授权审批制度。甲在系统中依据本岗位职责权限和部门岗位替代关系,设定了流程操作权限替代人为乙或丙,授权替代人关系网需预先设定好向人资部和信息中心备案,并在系统中建立并公布授权关系网。甲在离岗前应主动设定在某段时间内将待办流程授权在岗的乙处理,甲在返岗时将授权取消。这样可有效消除流程闭环带来的时间上浪费,提高活动效率。
最后,将流程中例行性工作模板化、以图形固化入操作系统,一是使流程易读懂好使用,节省流程推广培训成本;二是流程有模板支撑,能确保做正确的事情,得到正确的输出,减少错误和无效作业成本。
参考文献
[1]章显中.《企业预算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石真语.《成本命门-企业成本管理的误区与对策》智元集团董事长.中国电力出版社.
关键词:上市公司 募资变更 激励机制 制度诱因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5-028-03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没有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有关承诺进行投资,而改变了原定的资金投向,包括投资项目的变更、投资项目的终止、投资项目结余资金变为其他用途、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等。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大规模、频繁地出现变更募资投向的情况,针对这一现象的原因,国内在这方面已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有的以某一年或某几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有的侧重于探讨影响募资投向行为的某些因素,对上市公司募资投向变更行为动因的研究缺乏逻辑线索更为清晰的梳理。有鉴于此,本文考察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至今所有变更过IPO募资投向的A股上市公司,并试图从股票发行制度的视角解释这一现象的根源。
一、募资投向变更行为的总体概况
本文的数据在1990年-2009年历年IPO公司的相关公告的基础上得出,在1993年-2009年的17年间,中国股票市场上累计有533家上市公司变更过IPO募资投向,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6.59%;中国股票市场累计发生变更847家次,平均每年变更50家次;变更总金额达到1030亿元,占股市17年IPO募资总额的12.38%。中国股票市场IPO募资投向逐年变更情况如图1。
从上市公司的公告原因来看(图2), 排在第一位的变更原因,“市场环境变化”包括外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产品市场状况不乐观、经济和商业周期引致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利率和汇率波动导致投资成本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目标市场消失。排在第二位的变更原因是提高募资使用效率,包括避免重复建设、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等,占到总数的19.73%。11.32%的上市公司借口项目本身的原因要变更募资原定投资方向,这包括:项目审批周期长、银行配套贷款不到位、项目无法实施、项目运作问题、项目招商问题、竞价失败、投资项目专利权问题。因多募集资金或资金募集不足、资金到帐问题或者出现节余募资等资金本身的问题。造成变更的公司占到5.83%。由于政策变化、公司财务状况与战略调整、合作方变故与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占0.90%。
中国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产生了大规模、群发性的变更募资投向行为,尽管这些公司在相关的变更公告中申明了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在这些变更行为背后,有着复杂而深层次的原因。本文试图从股票发行制度的视角探寻引发上市公司募资投向变更行为的诱因。
二、股票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供给主导特性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核心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无论从时间维度还是从空间维度上均表现出显著的供给主导特性。
(一) 时间维度的纵向比较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经历了“额度管理”(1993年―1995年)、“指标管理”(1996年―2000年)、“通道制”(2001年3月―2004年12月)和“保荐制”(2004年2月―现在)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审批制的额度限制和二级复核表明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实行总量控制,这种发行制度完全是计划经济式的。在核准制下,虽然证券公司具有拟上市公司的推荐权,但是监管当局仍然会执行时紧时松的最后审核,可以对不同行业企业的上市区别对待,也可以通过拖延或加快批准企业上市申请的速度达到对股票供给的控制。所以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变迁历史表明:尽管市场化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但政府监管部门仍承担着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一直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特征。
(二) 空间维度的横向比较
首先,中国与美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之比较反映出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从发行权的获取来看: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权是通过证券审核机构批准获得的,它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自然取得的,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只要注册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无权予以拒绝。从审核发行申请的方式来看:核准制是实质性审核方式。注册制是合规性审核方式。核准制与注册制相比,政府部门对股票发行的干预更多,股票发行决定权的行政效力更大,具有更为显著的政府主导特性。
其次,大陆与香港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之比较反映出同为审核制却有明显差别。在香港,联交所负责对拟发行公司进行审核,证监会干预较少,且香港上市委员会的名单公开,主承销商及保荐人的资格认定由市场决定。大陆的核准制对要求上市公司的审核权集中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央及地方两级政府部门,股票发行受到行政控制,发审委委员名单保密,这种制度安排更加显示出发审委的重要性,在整个社会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不能排除由于发行人的寻租行为使审批者失去理性和公正的立场;主承销商资格是由行政审核批准的,这就导致主承销商在推荐股票上市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此可见,尽管大陆与香港都实行股票发行的核准制,但政府在大陆股票发行权的授予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香港,现行制度的政府主导特性也转为明显。
股票发审制度旨在确定应向哪些公司授予发行股票的权利,发行权的授受双方实际上就是这种权利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政府为主导授予发行权的制度可被称为供给主导型股票发行制度,以市场为主导授予发行权的制度可被称为需求主导型股票发行制度。中国现行的股票发审制度,无论从历史变迁的角度还是从各国之间横向比较的角度来考察,都表现出很强的政府主导特性,因而它实际上是“供给主导型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由于这种供给主导特性的存在,一旦供给出现了总量或结构的失衡,就会引起发行权“争夺”过程中的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这是上市公司IPO之后频繁变更募资投向的制度源头。
三、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
董屹(2006)对比了中美两家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发现“中美上市公司募股筹资计划最大的差异是筹集的资金是服务于具体投资项目还是服务于公司全局的经营发展”。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以投资项目为核心,具有典型的项目主导特性。这种项目主导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完全是为了一个或几个投资项目;
第二,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到的资金要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到的资金被严格限定用途。
股票发审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与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及投资决策的基本特性之间产生矛盾,成为造成上市公司群体变更募资投向的制度根源。
股权融资是指向其他投资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权,即用所有者的权益来换取资金,筹得的资金将用于增加公司价值的资产,这是所有筹资行为的共性。公司使用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的使用实质上是股东用自己的钱进行投资,在理论上,这种资金可以用于所有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用途,这是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要求拟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将募集资金限定在某些项目上,这与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相矛盾。
迪克西特和平迪克(1994)指出,投资决策具有三个基本特性:不可逆性、不确定性及时机选择性。D.G.Luenberger(1998)则提出了现代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兼顾的三项基本原则: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保持灵活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的使用也应遵循投资的基本特性与基本原则。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融资之前的层层审批和融资之后严格的投向限制既容易造成事实上的投资时机丧失,又违背了投资决策的灵活性原则。从这个角度而言,上市公司募资变更的群发行为正是在项目主导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重重压制下,企业实施的正常的商业决策和再决策行为。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具有项目主导特性,本文把拟发行企业立项的投资项目分为“制度倒逼型项目”与“价值增加型项目”。前者是指拟发行股票筹资的企业为了在发行资格的争夺中获胜,主动地、有意识地拼凑甚至捏造一些原本没有或者并不适合投资的项目;后者是指根据立项时的市场环境所确定的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增值,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投资项目。发审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与股权融资和投资决策的基本特性之间的双重矛盾,造成了两种结果:其一,制度倒逼型项目决定了募资后变更投向行为的必然性,发行企业具有变更的主动性;其二,价值增加型项目因审批周期过长而丧失了立项时的市场环境,企业被动地将项目变更。
中国的股票发审制度具有显著的政府供给主导特性,这种政府主导的对股票的供给从总量到结构都呈现出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加之制度具有的项目主导特性,这使得拟发行股票的企业在争夺发行资格的竞争中,以项目作为唯一的核心指导企业的决策行为,从而形成募资变更行为事前强化的激励机制。
四、结论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从确立以来,虽然几经变迁,但仍表现出较强的政府主导特性和项目主导特性,这在股票市场发行资格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引发了企业为争夺发行的“入场券”而盲目选择甚至拼凑项目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完成了发行、募资到位之后企业公告变更项目。募资变更行为事前强化的激励机制,形成了中国上市公司大面积变更IPO募资投向行为的制度根源。
上市公司募资的投向及其预期的收益,既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重要的定价依据,也是投资者决策及公司二级市场定位的重要依据。普遍的募资投向变更行为,一方面使投资者预期的价值与募资项目真实价值之间产生偏差,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变更募资投向违背了招股说明书的承诺,难以体现公司的诚信,影响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进行股票发审制度的重构以减少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募资投向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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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分为设立前审查管理、设立中核准管理、设立后监管管理三个环节。
设立前审查管理。境内投资者拟对境外投资时,应向当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务部门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室)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商务部或直接审批。
设立中核准管理。境内投资者在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应持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经外汇局核准后开立境外投资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设立后监督管理。每年第二季度,当地商务部门与外汇局联合对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在境外投资企业成立之前,如境内投资者需购汇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境外收购保证金或押金,也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境外投资用汇管理难
一是企业的前期用汇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如目前准予供汇的境外投资企业前期资金用汇主要包括前期费用、收购保证金或押金,且要按实需原则进行逐笔审批,审批材料中需要提供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真实用汇证明、境外开户地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等,企业每次前期用汇都需履行一套审批手续,这与企业前期市场调研、筹备工作的不确定性和用汇的频繁性极不相称,频繁的审批在增加外汇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使企业的前期用汇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只好“另辟蹊径”,或混入经常项目运作,或逃避外汇局监管私自将外汇携带出境,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带来困难。
二是境内融资渠道狭窄,境外融资难、成本高。当前,境外投资企业若想从境内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只能通过其境内投资主体对其增资的方式进行,审批程序复杂,资金运作周期长,难以及时满足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需要。由于新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易变现资产少,市场信誉尚未建立,不符合银行要求的融资条件,获得当地银行贷款支持较困难,这使得企业因市场变化、产能调整等因素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因规模扩张等产生的投资资金需求难以在境外获得支持。同时,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股东贷款门槛较高,采用境内投资者为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银行的商业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则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运作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如当地银行贷款年利率有的甚至高达20%。
三是境外投资企业与境内母公司贸易项下融资渠道不畅。由于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融资困难较大,流动资金匮乏,多数企业期望以占用母公司出口货款的方式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根据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政策,国内出资方在货物出口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及退税手续,逾期将会受到惩戒。这种政策环境下,境外企业资金需求难以通过占用母公司货款的方式获得保障。
四是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政策效应有限。根据规定,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境外资金放款业务,其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且其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大部分中资跨国公司均达不到此标准,面临融资困难的中小境外投资企业不能从该项政策中受益。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出台一些新的政策,但仍然满足不了企业的用汇需求。
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出资金时间差额把握难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汇率频繁变动,造成企业在执行注册资本金汇出的时候形成差额,外汇局在核准时不易把握。境外投资的有关文件对需要多汇出的款项没有明确规定。如某市审批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批准汇出38123美元,折当地货币204000格里夫纳,2005年6月3日汇往乌克兰38123美元,当地是按欧元折算的,由于汇款中存在汇率与中转行收费问题,再加上正赶上当时汇率调整,对方只收到了192096.37格里夫纳,还差11903.63格里夫纳,按与美元5.05的汇率折算,还差2357.15美元。像这种情况超过审核额度的投资项目,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能否核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境内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监管难
一是境内投资者汇出的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难以监管,有些境外投资企业将境内汇出的资金不投入生产经营,而是投资于房地产或股市,造成资金套牢或损失。
二是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难以掌握,有些境外投资企业不向境内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和统计数据,有关管理部门无法了解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包括盈亏、利润滞留境外等情况。
三是外汇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的动态,对境外投资企业尤其是没有日常外汇业务发生的企业,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对企业不主动参检、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报备、未经核准办理境外转让等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这是目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中的一大缺失。
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难
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不同步造成企业运作时间上的浪费。外汇管理部门在顺应境外投资的前提下,允许少数地区将1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登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地市中心支局,但商务部门的审批还在省商务厅办理。据调查,一家企业在各方面基本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办理境外投资的有关手续至少需要1个月、甚至2个月时间,不仅影响了办事效率,甚至造成投资机会丧失。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真实性把握难
一是在当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且购汇限制已经取消的情况下,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审查功能逐渐弱化。
二是由于国家对境外投资规定的门槛偏高,有些投资者为达到境外投资目的,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做假账,使企业账面净资产虚高,待验资后就把资金转走,使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真实性难以把握。
三是由于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政策相对倾斜,超限额批复时有发生,使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一旦审核有误,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蕴涵较大的外汇投资风险。
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对策、建议
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可将境外投资程序简化为:商务部门审批――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核准外汇资金汇出――事后规定时间内向我驻外领事馆备案,取消审批前需征得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同时,下放商务部门的审批权限,做到与外汇管理部门同步审查。
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用汇限制,加快境外投资可兑换进程。一是允许企业直接到银行汇兑,实现境外投资真正意义上的可兑换。二是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将管理的重点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
关键词:企业债 相关政策及区别 核算及涉税
企业债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的企业债有其特殊性,仅指由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我国企业债市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1987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发行规模从1983年的33.8亿元迅速增加到1992年的681.7亿元。企业债融资的快速膨胀带来了许多潜在风险,1993年8月国务院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格限制企业债的发行。此后,企业债市场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发行规模从1993年20亿元的低谷逐渐震荡上升,2014年全年的交易额已突破万亿元。由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一些地方发生了企业债到期难以兑付本息的风险,当时的国家计委上收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权,从而形成了现在企业债发行由国家发改委集中管理审批的格局。近年来,发行企业债、参与企业债交易的单位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在会计核算、涉税处理等方面,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发行单位应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申报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可以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转报。
(二)发债单位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即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人民币6 000万元;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债的发行方式
企业债的发行一般有: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债券三种形式。批准发行的文件印发后,两个月内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来发行。企业债大部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外部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企业债的期限一般为3―10年,其中10年期债券较为普遍。
二、购债单位核算时应当严格区分企业债与公司债
我国公募资金种类较多,股票、国债、企业债及其他公司债等都属于公募资金的范畴。但其发行的主体、信用等各不相同,正确了解各种公募资金的差别,对企业财会人员正确把握核算标准、防范投资风险和税务风险至关重要。下面着重强调企业债与公司债的区别。
(一)在交易、核算时关注发行主体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如上市公司的登记制,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而我国现阶段企业债的发行则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二)关注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信用等级较高。
(三)关注管制程序的差别
目前我国发行公司债券虽然还实行审批制,2015年7月是我国加入WTO十五年过渡期结束之时,按国际惯例,将来公司债券的发行必然要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而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导致相关兑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四)关注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而我国企业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五)关注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每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较小。
三、企业债的会计处理与利息的核算问题
(一)发债单位的账务处理及相关核算
1.在“应付债券”科目下设“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核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每期计提的利息)三个明细科目。
2.发行债券时。
(1)发行价格。当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相等时,则债券按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通常称为按面值发行;当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则债券按高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通常称为溢价发行;当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则债券按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通常称为折价发行。
(2)发行费用处理。发行费用计入应付债券的初始入账金额。
例1:某企业发行债券,面值为100万元,发行价格为120万元,发生手续费10万元。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100 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 000 000
――利息调整 100 000
3.利息调整的摊销。利息调整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实际利率法指按应付债券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应付债券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债券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摊余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利息费用-现金流出(应付利息)
其中:利息费用=应付债券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应付利息=应付债券面值×债券票面利率,每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金额=实际利息费用-应付利息。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实际利息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差额)”科目。
(2)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实际利息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差额)”科目。
4.债券偿还。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偿还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偿还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债券在最后一期时,需将“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余额摊销至零。
例2: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1 000万元,债券利息在每年12月31日支付,票面利率年利率为6%。假定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5%。
甲公司该批债券实际发行价格为:
10 000 000×(P/F,5%,5)+10 000 000×6%×(P/A,5%,5)=10 000 000×0.7835+10 000 000×6%×4.3295=10 432 7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15年12月31日发行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10 432 7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 000 000
――利息调整 432 700
(2)2016年12月31日计算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521 63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78 365
贷:应付利息 600 000
借:应付利息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017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517 716.7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2 283.25
贷:应付利息 (10 000 000×6%)600 000.00
2018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513 602.59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6 397.41
贷:应付利息 600 000.00
2019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509 282.72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90 717.28
贷:应付利息 600 000.00
(3)2020年12月31日归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等 505 062.94
应付债券――面值 10 000 000.00
――利息调整 94 937.06
贷:银行存款 10 600 000.00
(二)购债单位的账务处理及相关核算
例3:某年1月4日购入某企业发行三年期债券,面值100 000元,年利率10%,甲公司按11.2万元价格购入。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年终按规定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假设实际利率为8%。其会计处理为:
用银行存款买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成本 100 000
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12 000
如果是分期付息:
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算,第一年为112 000×0.08=8 960(元)。
借:应收利息 10 000
贷:投资收益 8 960
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1 040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应收利息 10 000
第二年摊余成本=112 000+8 960-10 000=110 960(元),投资收益110 960×0.08=8 876.8(元),以此类推最后一年还本付息,分录同上。
四、企业债交易的相关涉税问题
企业债的涉税事项与平时其他业务的会计核算区别不大,但在核算时要根据其特点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债要扣利息税20%,有的也叫红利税。利息税只在债券的除权日发放利息时一次扣除,平时不扣,也很少在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时候扣除。
关键词:无现金结算 高校 财务管理 岗位设置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84-02
从早期的网上银行到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无现金报账,以及很多高校正在推行的网上缴费平台,高校财务管理已经步入了无现金结算时代。无现金结算方式的运用对高校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尤其是收付款业务堪称财务工作的第。
一、无现金结算方式与现金结算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无现金结算方式对财务管理岗位设置和业务授权与现金结算方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一)区别
现金结算方式下,高校财务管理中收、付款业务主要以有形的现金方式结算,超过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业务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根据内部控制的需要,财务管理必须设置的核算岗位有出纳、审核、稽核、凭证装订,预算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等其他管理岗位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设置。核算业务流程一般是审核出纳稽核凭证装订或者审核稽核出纳凭证装订。对银行收、付款业务,出纳岗位负责根据审核过的记账凭证录入除金额外的收、付款方单位名称、账号等信息后办理收、付款项。该结算方式下,当天已审核的收、付款业务能否及时办妥收、付款项,银行回单是否及时收到并附入记账凭证的职责一般设在出纳岗位,银行存款账目的核对工作量较小。每天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是出纳岗位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关注的重点。
无现金结算方式下,高校财务管理中收、付款业务均以无形的电子方式通过银行存款结算。由于采用电子形式传输数据信息,收、付款业务全部数据信息需要一次性录入,除制单人员外,其他任何岗位不能对已经录入的收、付款业务数据信息进行任何修改,只能进行诸如收、付款按钮的操作以及财务管理需要的信息数据的统计等。财务管理岗位必须设置的有审核、电子付款、稽核、银行回单处理、银行存款账目核对、凭证装订等。核算业务流程一般是审核电子付款银行回单处理稽核凭证装订或者审核稽核电子付款银行回单处理凭证装订。审核岗位需要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录入收款或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行、结算方式、金额等信息。当天已审核的收、付款业务是否能及时办理完毕,收、付款项是否成功、有否重复、银行回单是否及时收到并核对无误后附入记账凭证后,成为核算业务流程关注的重点。电子的无形化将岗位牵制和业务授权的重要性提到了高校财务管理的关键地位。由于每笔收、付款业务都是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银行存款账目的核对工作量成倍增加。每天的银行存款账目账单核对调节后余额是否相符,岗位分工是否合理、业务授权是否正确成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关注的焦点。
(二)联系
无现金结算方式与现金结算方式都是高校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不会改变高校财务管理的核算、监督、服务职能和本质。足额筹集办学资金,加强管理,按预算支配资金依然是高校财务管理的职责,不会因为结算方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高校财务管理仍然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稽核制度。在高校会计机构内部,也仍然必须执行如下相关规定:每一笔会计事项必须至少有两人以上经手;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
二、无现金结算方式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分析
根据高校的运行规律和特点,无现金结算方式的运用,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主要有:
1.收入核算工作。无现金结算方式要求收费项目清晰、明细,缴费渠道简单、方便;各类收入单据信息齐全。
2.审核制单工作。无现金结算方式要求审核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就同时输入各种收、付款信息,如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收、付款方式、金额等。
3.电子付款及银行回单处理工作。无现金结算方式要求在支付每一笔款项时要核对付款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金额;电子密匙的口令、密码及付款等级需要严格区分;每一笔付款成功的银行回单都需要附入原记账凭证;未支付成功或退回的付款业务需要查找原因,重新办理纸质转账或电汇。每天填制的付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必须当天全部付款。
4.各类银行卡及银行账户信息维护工作。无现金结算方式要求各类银行卡、收、付款银行账户信息更新及时,以确保收、付款项及时到账。
5.银行存款账目核对工作。无现金结算方式将原来的现金业务全部变成了银行业务,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劳务酬金采取实名制付款后,原来的一笔现金业务可能会变成几笔、几十笔银行业务。银行存款账目核对工作量成倍增加,每天可能会产生五六百笔银行业务,有时甚至会接近上千笔。
6凭证装订及查询工作。无现金结算方式下,由于支付时间的先后,银行回单到达时间不一,每天的全部记账凭证达到单据和入账手续齐全,能够顺序排列装订,时间上会比现金结算方式延后。由于商业银行结算系统的完善程度不同,付款业务档案查询的工作量大幅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