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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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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

第1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

一、引言

西部的优势在于资源,其矿产资源丰富,是全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区域。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成为国家资源基地,有力地支援了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西部的矛盾也在于资源。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观念,资源价值对西部的贡献并未在经济发展中充分体现出来,西部地区也出现了“守着煤山砍柴烧”等“富饶的贫困”现象。实证研究表明,“资源诅咒”在西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已经出现。另外,矿产资源开发也给资源输出地带来了一些环境外部性问题,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是由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收入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收益三种(杨德栋、王娜,2006)。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利益分配问题是西部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已有研究表明,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矛盾、政府与矿业企业的矛盾、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矛盾以及政府、企业与资源地居民的矛盾;矛盾形成源于利益主体之间诉求能力差异及利益主体诉求能力差异的制度背景(王艳、程宏伟,2011)。

从现有的研究趋势来看,我国对资源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存在很大分歧。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仍然不合理,所以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分配方面一直存在着利益博弈。已有不少研究致力于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问题,但是对相关利益主体视角下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的分析还不够深入,所以本文从相关利益主体视角切入,着重分析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并针对博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利益协调措施。

二、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分析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是由资源产生的经济收入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配。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收益主要有三种类型: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收益。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利益是一个可以层层分解的利益层次,在中央政府利益优先保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也可以依法分得部分利益。矿业权人是完整的企业法人,应享有相关法人财产权所带来的正常投资利润和超额风险回报。在集体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一般都会对集体土地和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一定的破坏。资源地居民作为集体土地的主人,不得不承受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负面影响,因此资源地居民作为相关利益主体,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矿产资源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比较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不论是矿产资源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的矿业企业或是地勘单位,他们之间存在明晰的行政隶属关系。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就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且是一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在多层次委托关系下,矿产资源开发主要利益主体政府、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冲突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方面的分歧;当地居民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由于矿权与地权的分离其利益没有得到有效补偿。因此,根据已有的研究,本文认为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应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矿业企业、资源地居民等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依照不同的法定权利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进行利益博弈,表现形式错综复杂。

三、相关利益主体视角下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博弈。在我国分税制体制下,税费分成比例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过程中的直接矛盾。按照我国资源税费分配政策,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一般是4∶6分成,矿业权出让权益中央与地方2∶8分成。仅仅从这两项的比例上看,地方政府应该获取了大部分收益,但是由于资源税税负相对较低,因此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比重较少。按我国分税制体制,增值税和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5%的增值税和60%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归中央,而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名副其实的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这就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利益。

另外,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权、责、利分配不一致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博弈的根源。中央政府是矿产资源产权主体,获得所有权收益,地方政府不具有资源所有权,但可以通过资源开发许可权的行政配置和投资权的控制来获取收益,资源开发权决定了利益分配格局。总体上,中央政府在资源开发中获得了更多经济利益,而地方政府又承担本地经济发展的绝大部分责任,因此为获得更多资源收益权利不可避免与中央政府产生利益博弈。

(二)政府与矿业企业的利益博弈。矿业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博弈主要在税费征收与矿权定价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税费体系由于税种较多,加上存在重复征税或者地方政府向企业摊派税费的情况,造成多数矿业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综合对比国内外矿业税收,我国矿业税费率较国外高出6个百分点,增值税和资源税是负担较重的主要因素。但另一方面税费负担过高的同时,部分中央企业以极低的价格获取矿业权,不但严重低估矿产资源价值,政府利益受损,而且很可能会使部分中央企业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同时未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三)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的利益博弈。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多数开发权分配给了中央企业,中央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目标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资源地政府为保障地方的长远利益,通常会选择发展附加值更高的资源利用项目,但是已有学者研究发现,因为中央企业开发的资源主要以向东部输出为主,因此基本不考虑地方政府的产业规划,地方政府依靠引入大型中央企业来促进当地就业率、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愿望往往不能实现,相反,规模经济效应和中央企业的垄断行为会严重挤出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市场份额,这便直接影响了资源地政府经济利益。

(四)政府、企业与资源地居民的利益博弈。资源地居民承担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负的外部效应,在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利益主体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矿业企业在资源开发中占用土地以及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从而与资源地居民产生直接的利益博弈。另外,地方政府要获得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要兼顾本地区社会稳定,在土地补偿、税费征收和环境恢复补偿方面与矿业企业和当地居民都存在矛盾。例如,土地补偿问题是矿业征地的核心问题,既关系到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

四、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协调措施

(一)建立合理明晰的矿权制度。建立合理、明晰的矿产资源矿权制度是解决各利益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博弈的关键。按照科斯定理的基本原理,存在交易费用的前提下,产权初始配置的合理化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应遵循这一原理,以避免矿权制度的不明确成为矿区地方政府与中央利益冲突的根源。因此,在有关矿产资源初始矿权的配置法律条款中,应该明确未来矿产资源初始矿权的二元分布(即明确未来国有土地下潜在的、新的矿产资源的初始矿权归中央政府所有;集体土地下矿产资源的初始矿权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样,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可通过对矿产资源初始矿权的行使和转让获取矿权收益。

(二)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就是规范政府与矿业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按照国际惯例,将矿产资源总体收益分成税、矿权收益和投资收益三部分,而目前我国在资源税费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税费设置不合理、税费制度缺乏灵活性,没有鼓励劣等资源开发的政策等。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继续完善行政性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例如应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所有企业提供的与矿产企业相关的劳务均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不仅便于征收管理,也可以充分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优势,符合我国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实现公平税负的趋势;另一面完善权利金制度,明晰矿权收益,例如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博弈的关键。

(三)建立有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从源头上促进经济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目标是要求以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和评估矿产资源的价值,要求资源收益地区对资源贡献地区给予环境恢复补偿,从而停止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获得长期的、可持续的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仅能迫使企业改变无偿使用矿产资源的观念,而且可以使企业在资源开发中主动寻求生态成本降低的措施。这样既可以促使企业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又可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相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合理的资源税费制度以及完善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能够充分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在增强地方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的同时,又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鹤霖.油气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主体及其博弈研究[D].西安:西安石油大学,2012.

[2]王艳,程宏伟.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研究综述与展望[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5.

第2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范文

一、消费长效机制的基本特征

消费长效机制是指保证消费需求长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其基本特征如下。

1.长期性。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不应是政府逆经济周期调节的临时性举措,而是经济社会长期健康运行的一种常态要求。无论国内经济处于衰退期还是处于繁荣期,都要把扩大消费需求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长期推进。长期性是消费长效机制的动力源泉,只有长抓不懈,消费长效机制才能往前推进。

2.有效性。表现为量的增加和结构的优化。一方面,消费总量要稳步增加,以实现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另一方面,消费结构要优化,包括消费主体的均衡、消费内容的升级、消费方式的健康等。有效性是消费长效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将消费总量增加和消费结构优化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转型。

3.规范性。消费长效机制要有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制度环境,要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制度基础,以使消费成为带增长、调结构的内生变量。规范性是消费长效机制的着力点,盲目扩大消费需求将事倍功半。

4.兼容性。消费长效机制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要与市场经济相兼容。例如,扩大消费需求需要增加职工工资,但工资上涨会带来企业成本的上升和企业裁员的增加,这样反而会降低职工消费能力。消费长效机制应当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相兼容,从而保证职工工资的增加和消费能力的上升。又如,扩大消费需求有利于提高居民福利,但消费增长过快可能会增加居民的懒惰性,对居民就业形成负面激励,不利于形成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消费长效机制应当与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机制相兼容,在提高居民福利的同时激励居民就业的积极性。总之,兼容性是消费长效机制的必要环节和有效保障,只有实现了与市场运行的兼容,才能更好地体现消费长效机制的作用。

二、消费长效机制的重大意义

消费长效机制是拉动内需的战略重点,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

1.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增大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难度

中国经济运行的突出特点是对投资和出口依赖过大。1978年~2009年,中国平均投资率和平均净出口率分别为37.9%和1.9%,而主要国家的投资率为16%~38%,净出口率为-6%~14%;中国平均消费率为60.2%,而主要国家的消费率大约为66%~87%。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不能通过对比简单下结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的投资率和净出口率过高、消费率过低。

中国经济结构的这种特征有其合理性。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基础薄弱,居民购买力水平低,现实选择是推行赶超型发展战略,通过建立经济特区和实施优惠政策的方式吸引外资、带动投资和出口的增长。这种经济发展方式对现行经济运行格局产生深刻影响。当然,这种经济运行方式的弊端也十分明显,表现为:经济增长过度消耗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压力大,大量投资带来货币超量发行,巨额贸易盈余诱发人民币升值和流动性过剩的风险。此外,生产要素过度向资本和资源倾斜,劳动者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偏低,居民消费需求不足,进而导致经济增长进一步依赖投资和出口,等等。

中央对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性早有认识。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就提出由“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九五”时期,中国提出要“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即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十一五”时期,中国提出“实现增长方式从资源投入驱动到效率提高驱动转变”,或者是“由粗放型到集约型的转变”。近年来,中国又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表述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无论国家对经济转型的提法如何改变,有一个事实没有改变,那就是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任务远未完成,经济转型任重道远。

不仅如此,经济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的格局在危机状态下日益得到强化,这点从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表现可以看出。为了应对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国实施了以发行27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为基本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是扩大国内投资。在随后的几年,经济增长再次回到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状态。据测算,2001年~2007年,中国投资和出口对经济的贡献度分别为65.29%和19.32%。为了应对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中国又推出了以4万亿元投资计划为基本特征的一揽子方案,政策重点依然是增加投资。尽管在本次危机中消费政策被提到重要地位,但相对于投资政策而言,消费政策支持力度仍然有限。总之,无论是经济运行还是政策运行,起点和终点的侧重点都是投资和出口,消费的作用远未发挥,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2.消费长效机制是破解经济发展方式怪圈的突破口

消费长效机制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1)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过程就是消费服务业发展的过程,这自然有利于减少经济对自然资源和资本的过度依赖。同时,消费长效机制伴随着公众对社会福利和消费者权益的关注,低碳、节能、环保等新的消费理念将引导调整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减少能源、资源的过度消费,既抑制投资过度和工业产能过剩,又保护生态环境。

(2)促进技术进步。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和归宿,消费模式的变化将带动生产模式的改变。随着人们越来越偏好绿色、健康、环保为特征的消费模式,将促进传统加工工业加快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也将应运而生,技术进步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3) 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过程,就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过程,资本所有者和资源所有者收入占比将会下降,劳动密集型产业将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劳动者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会提高,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将得以优化。

(4)防范经济增长风险。随着经济增长由依靠投资、出口“两驾马车”为主,转向依靠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协调发展,经济运行抗风险能力增强,有利于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消费长效机制的制约因素

中国32年的改革开放成果为消费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宪法》(2004年修正)、《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物权法》(2007年)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国家近年来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政策意图也很明确,这为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要清晰看到,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系统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除此之外,消费长效机制面临着如下制约因素。

1.的基础是收入,收入的基础是财产存量。财产是消费的前提,保护财产及财产权比增加收入或者补贴重要得多。在国外,法律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国也有类似的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但无论是从制度设计层面还是从制度执行层面来看,中国消费者财产权利保护存在较多缺陷。

下面以中国最广大的消费群体―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保障缺失为例加以说明。这里所说的农民包括从事各种职业的农民。按照用途分类,中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农民而言,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是最重要的财产。当前,农民土地财产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侵害已成为最突出的社会焦点问题。大致说来,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保障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

首先,“集体”概念的模糊性。《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而在《民法通则》中,又将“集体”定位为村委会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法律本身对集体的规定存在冲突,“集体”概念模糊不清。其次,集体所有者代表的模糊性。《土地管理法》指出了三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但具体在何种情况下由哪一级组织作为集体所有者代表,法律只是给了一个笼统的规定。结果是,当出现土地产权纠纷时,农村集体组织因其是缺乏人格化的独立实体而难以发挥所有者的功效,农民的权益得不到集体组织的有效保护。分散的农民在利益竞争面前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抗拒权力、资本以及权力资本的结合对农民权益的侵害。有时,一些农村集体组织的领导甚至以此来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2)集体所有权流转的不平等性

全民所有(即国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平等,但在实际执行中却相差甚远。对于国有土地而言,国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言,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说明,城市祖传的房子、自己新买的房子都有房产证,而农民祖传的房子或自己新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就不能抵押、不能转让,甚至连出租都困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不能自由流转,农民房产权缺乏,农民财产权利缺少法律保障。

(3)土地征收条款的歧视性

国家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利益,要求政府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与此同时,国家对土地征用补偿给予了最高限定。但至少从数据上直观看出,中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同时也提出,“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但这种规定显然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被征收的土地级差收益相当部分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所获取。同时,地方政府也常常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土地经营和土地财政之实,随意扩大土地征用的范围。

总之,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产权主体的模糊性、集体所有权流动的不平等性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偏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分散的农民的权益又不能得到相对集中的集体组织的有效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屡屡受到侵犯。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一些地方对新农村建设的不正确理解,农民土地财产权受到侵犯的事件愈演愈烈,农村因土地征用造成的纠纷不断,既影响社会稳定,又极大地阻碍消费长效机制建立的进程。

2.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意愿和激励不足

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各方面共同推动。从根本上讲,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要让消费者有钱消费、有信用消费、有意愿消费。从近期来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扩大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需求方面的作用十分关键。地方政府的主观意愿和努力程度将直接决定消费长效机制能否实现。当前,扩大消费需求的意愿和激励不足,其主要影响因素在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扩大消费需求的意愿不足。投资和出口的建设周期短,见效快,而消费受各种各样因素的制约,乘数效益不明显,地方政府更愿意扩大投资和出口以促进当地GDP的快速增长,而对扩大消费需求的积极性不高。

二是对地方政府扩大消费需求的激励不足。当前,GDP、财税收入等是考核地方政府的硬指标,并且税收体系又以间接税为主体。扩大投资和增加出口能满足政府绩效考核要求,又有利于地方增收。而扩大消费需求除了有利于增加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贡献有限。2009年,营业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累计占地方税收收入的48.80%,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39.15%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相关数据计算获得。扩大消费给地方政府创造的财政收入有限,消费政策长期难以得到地方政府充分重视。

3.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政策环境有待完善

首先,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政策有待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消费长效机制的作用表现为:增加中低收入阶层收入,提升消费能力;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提升消费预期;改善消费结构,促进消费升级;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公平。但如前所述,在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中,政府更倾向于运用投资和出口政策,而对消费政策重视度相对不够,消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这表现为: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低收入阶层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助,税收调节政策力度有限,阻碍了全社会消费需求的扩大。此外,由于公共服务投入(如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等)不均衡,影响一些地区消费能力的提升。

其次,消费金融政策有待完善。消费金融是指在消费者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或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申请购买个人消费产品和服务(如轿车、住房、信用卡等)的借款人发放担保贷款的行为。消费金融的作用是刺激民间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中国的消费金融起步很晚,个人信用不完备,缺乏信用评级机构,消费贷款难的现象仍很普遍,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四、建立消费长效机制的具体建议

消费长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还权于民的法制框架,从制度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特别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消费长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以民生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在政府考核评价体系中增加民生和消费的权重。消费长效机制还需要近期和中期的政策保障,为此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消费长效机制的财政政策体系和消费金融体系。

1.建立和完善还权于民的法制框架

消费和民生的前提是民权,特别是公民的财产权。只有尊重并保护公民特别是农民的财产权,市场机制才能发挥基础性作用,消费长效机制才不是无源之水。什么时候真正保护和扩大了公民特别是农民的财产权利,什么时候社会就会前进一步。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关键在于国家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内保障了农民承包土地的部分收益权和处置权。当前,农村增多,国内消费需求难以扩大,与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有密切关系。保护公民特别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建立消费长效机制,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修改土地征用的有关条款。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并将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的战略目标纳入法制框架。此外,还要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并增大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话语权和谈判权,扩大农民在土地级差地租中的分配比重。

其次,稳步推进土地要素的流转。在农村集体所有制保留的前提下,扩大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收益权和处置权的范围,稳步促进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流转,具体包括:

一是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中国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确权任务已基本完成,剩下的是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的确权工作。在此基础上,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的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好处在于,增加土地供给,改变当前地方政府土地垄断供应的格局,降低房价,增加消费者购买能力,从制度上推动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从实践来看,广东省较早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近年来,北京、上海、成都等地也在积极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建议在缩小农村土地征用范围、坚持城乡统一规划、严保耕地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供创新的合法通道,如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再为集体建设用地公开、合法、有序地入市创造更完备的法制配套条件。

二是推进农用地的流转。当前,农村农用地流转的最大障碍是土地不能抵押,无法吸引资本和农业大户,无法完成农业现代化所需的原始积累,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建议借鉴法国等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赋予农村承包土地贷款抵押的功能,将土地抵押给具有国家背景的农村土地银行,并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和农业大户等的权益。

三是变“集体所有”为“农民所有”。建国初期,中国农村土地并不归集体所有,而归农民所有。1950年,《法》明确规定实行农民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全国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不少农民还获得了地契。在随后的农业合作社和时期,土地产权形式变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农民地契损坏和遗失严重。改革后期至今,中国一直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应该说是一种相互妥协的产物,它既可进,又可退;既保留公有制的意识形态,加快国家现代化建设,又尊重农村生产实际,在生产要素流动不充分的情况下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因而能够延续至今。但如前所述,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缺陷越来越明显。从发展方向来看,应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变为“农民所有”。当然,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农民所有,是土地制度的根本性调整,需要妥善推进,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和特定利益集团加快圈地步伐、加紧掠夺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同时,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应跟上,如农村土地的确权、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等。此外,公民的政治参与、民主与法制制度也是推进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的重要因素。

2.建立和完善注重民生的管理体制

首先,完善政府绩效考核管理体制。建立扩大消费机制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更加注重民生,为此要增加反映消费本身的考核指标(如城乡居民人消费总量和人均消费量、城乡居民消费增长率等),增加反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指标(如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指标等),并相应减少传统经济指标(如GDP、财税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化等)的考核权重。通过加大对民生和消费的考核力度,促使各级政府将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依靠民生、服务民生和发展民生上来,从而加快建立消费长效机制的进程。

其次,完善政府财政和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在完善政府绩效考核管理体制的同时,要注意完善政府财政和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具体做法有:一是加大收入分配改革力度,以增加消费能力和提升社会消费预期;二是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在培育地方支柱税源的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周期和本地实际,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三是从更长时期来看,逐步降低生产型税收格局,增大直接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如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开设社会保障税等,以增加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

3.建立和完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

首先,建立和完善消费长效机制的财政政策体系。财政政策支持消费长效机制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一是一般预算支出更多地向民生倾斜。当前流动性充足,物价处于较高水平的情况下,政府不可能大规模增加投资,主要是调整投资结构。与此同时,要积极增大用于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扩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升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二是调整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结构。适当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提升社会消费预期;三是实施结构性税收政策。减少居民和新兴产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居民国内消费能力由于国内竞争不足、流通成本高企以及税费负担重等多方面的原因,国内消费者(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高消费群体)通过出国旅游考察等方式,大量购买奢侈品。因此,适当降低消费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倡导低碳、生态、节约、环保的消费新模式;四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转移支付力度,促进消费需求均衡发展。

第3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范文

一是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速度不够协调,经济与收入共同增长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城镇居民内部和农牧民内部收入、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三是城乡居民收入虽有较大幅度上升,但是不够稳定。

四是城镇居民收入主体为工资性收入,农牧民收入主体则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不高,农牧民家庭经营收入主要依托传统农牧业。

二、影响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提高的因素

(一)受工业化进程和当前发展阶段制约,我区经济增长方式属投资拉动型。高投资对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对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却带动不大。从投资来源看,招商引资资金占有较大比重,投资收益相当部分流向区外,很大部分未通过分配和消费环节转化为区内城乡居民收入。从投资方向看,建成和在建的能源、钢铁、化工等资金和技术密集的重化工项目多,带动收入和就业的劳动密集项目相对较少。

(二)产业发展水平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即农牧业的增长速度低于总体经济增长速度,农牧民来自农牧业的收入很难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工业发展对城乡居民增收的带动作用还不强,由于国家资源性产品定价不合理等体制原因,居民并未从资源开发中直接受益。

(三)公共财政对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可支配财力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各类保险覆盖面较窄,社会保障标准较低,个人账户有待做实。

只有分析把握并妥善解决以上在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有效保障我区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促进全区群众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促进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提高企业职工资水平。完善经营者年薪制考核办法,调整工效挂钩基数和比例,扩大工效挂钩企业面,并在税收政策上适当倾斜,鼓励和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加职工工资。逐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尽快解决好企业历史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近代制度和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切实落实全国劳动合同制度3年行动计划,加强检查管理,指导推动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及中、夜班津(补)贴的指导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的研究,对涉及职工工资分配的工时管理、定额确定、艰苦岗位津贴等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凡按指导标准执行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准可在税前列支。对贡献突出的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实得工资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一定程度内,经劳动和税务部门核准可在税前列支。

(二)密切注意提高居民收入的问题,研究与此密切相关的就业与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问题,尽可能提高群众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清理、归并部分功能相近的财政专款,压减某些到期或效益不高的支出项目,结合新增财力,重点向“三农”倾斜,向重点事业发展倾斜,向社会保障和扩大就业倾斜,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鼓励有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加快向企业转制,提高竞争能力和职工收入水平。

(三)我区就业面较窄,加之人口结构因素,导致劳动力抚养比较高。应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轻纺、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保持持续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同时,培育发展配套中小企业,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克服就业方面的体制性障碍,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鼓励下岗、无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安排好“4050”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支持和规范发展就业中介组织,帮助转为城镇居民的农牧民和下岗职工提高就业能力。在关注和扶持纳税大户的同时,扶持和表彰就业大户。

(四)积极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原则,使“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多渠道、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形成以技工学校为龙头、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骨干、政府投资的公共培训机构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企业为依托的多元化技能人才培训新格局。各级财政根据就业结构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创业、再就业资金投入。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调整专业设置,扩大培训范围,优化培训内容,加快技术型人才的培养步伐。

(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调整支出结构及方向,改变重城镇居民、轻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模式,逐步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分工、各有侧重、互为配套、城乡一体的转移支付体系。突出政府转移支付重点,一是对农牧业的转移支付,通过对农牧业生产,特别是种粮生产农民的补贴,提高其收入水平;二是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转移支付,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补贴,弥补该地区居民因保护环境而损失的收益;三是对特殊阶层的转移支付,通过建立相关社会基金,对失业者和低收入者给予补贴或救济。

(六)落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投融资、土地、税收、市场准入、对外贸易等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扶持发展科技含量高、市场信誉好、吸纳就业多的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促进非公经济开发新的发展领域,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城市劳动密集型第三产业,提供更多的城乡就业岗位。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法律事务、技术辅导、市场信息等中介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对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题。

第4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范文

一、目前民生发展现状

(一)取得的成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县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财政在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20__年为例,__县财政收入实现33亿元,比上年增加7.83亿元,增长31.1%。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3.3亿元,比上年增加3.07亿元,增长30%。财政对“三农”、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大幅增加,财政应对宏观环境变化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支持经济发展更加主动。

1、关注“三农”,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20__年全县用于“三农”的投入达37585万元,比上年增加15048万元,增长40%,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20__年县财政安排新农村建设资金1100万元,重点用于示范村道路、绿化、下水道、体育娱乐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居民小区建设和村庄改造步伐。安排县乡河道疏浚和村庄河塘整治资金1381万元;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和“民办公助”项目资金871万元,加大镇村泵站改造,解决农村灌溉问题;安排1041万元,实施“乡间彩虹”工程,新建财政小公益桥90座,改善了农民出行和生产条件;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治理资金2767万元,治理土地59500亩;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1836万元,解决了7.4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安排扶贫资金390万元,实施“整村推进”工程,帮助贫困农户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小型加工;发放扶贫小额贷款923万元,帮助农民解决发展生产资金不足问题;安排高效设施农业资金5261万元,支持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安排劳动力转移、劳务输出等培训资金386万元,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扩大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全年共培训农村劳动力12232人,大大提高了剩余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

2、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__年在省财政安排3603万元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基础上,县财政足额配套安排1544万元,保证了义务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教育公平,20__年共安排寄宿生生活补助费532万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80万元,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70万元,确保每一名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辍学。安排教育现代化专项资金1500万元,提高中小学电化教育水平。加大非义务制教育阶段经费保障力度,高中、职高人员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增加财政支出2600万元。安排2050万元用于镇级幼儿园建设、中小学校舍维修和校区建设。同时建立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债建设的有效机制,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新增债务。

3、积极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为弱势群体撑起晴空。县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为困难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晴空。20__年,征收养老金20822万元,争取省补助资金2937万元,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县财政安排再就业补助资金250万元,争取省补助资金175万元,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600人,新增城镇就业120__人,城镇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拨付农村低保金1715万元,城市低保金271万元,全县享受城镇和农村低保人数共31213人。加大农村健康工程实施力度,全年共拨付资金806万元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市四院、市中医院两家市级医院和两家社区医院纳入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市也将县六院、县中医院纳入市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市县医疗公共卫生资源共享。继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95.67万农民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7.83%。全年共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9520万元,累计补偿257.78万人次,补偿医药费总额为9669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160元提高到200元,财政补助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0元,增加财政补助86万元。加大乡镇卫生院建设和改造,20__年对全县10个乡镇卫生院综合楼、病房楼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项目总投资1098万元,其中财政投入390万元。加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安排医疗救助资金122万元,争取省补助资金213万元,资助3.9万名困难群众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拨付174万元对689名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加快农村五保户“关爱工程”建设,新增五保户“关爱工程”项目10个,总投资450万元,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60%。(二)存在的问题

1、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全县当前面临的现实是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群体差距都很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为主体的初次分配存在着严重的失衡。一是经济总量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乡镇之间和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从徐州市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排名看,20__年排在全市前10名的有__镇、利国、柳新三个镇,而排在后10名的也有单集、黄集、徐庄、房村、伊庄、何桥六个镇,20__年排在全市前10名的有__镇、利国、柳新三个镇,排在后10名的仍然有何桥、房村、单集三个镇,乡镇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二是企业大股东收入偏高、劳动者所得持续下降,逐步拉大收入差距。特别是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多中小企业关闭停产,劳动者下岗失业,进一步加大了收入的差距。三是电信、石油、金融等垄断行业收入偏高,也直接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

2、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收入分配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使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加重了民众的不公平感,不利于社会稳定。

3、在保障民生的法律制度方面,也存在缺位的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这使得公民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不能充分、平等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促进打造“民生财政”的意义

(一)解决民生问题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民生问题处理不好,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激化,改革和发展的稳定环境就会受到挑战,经济发展的成果也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失。

(二)近年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高速增长,但主要是靠投资和出口,缺乏消费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是不平衡的增长,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对民生的大量投入,将给经济注入新的活力,而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更可以消除民众对消费的担忧,给经济带来急需的消费需求。

(三)财政将更多的收入用于发展社会事业,提高民生待遇,也能够起到抑制行政成本过度增长的作用,这对于建立一个高效、低耗、廉洁的政府机关将起到积极作用。民生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讲,要依赖于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支持经济发展,这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打造民生财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解决民生问题最主要的途径之一。但是,如果经济发展了而社会事业拖了后腿,民生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之对应的是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民生质量的提升。财政应该承担起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农村的义务教育和促进充分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发挥财政改善民生作用的建议

财政政策是解决民生问题最有效的手段。为了切实改善和有效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财政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财政政策的扶持力度。

(一)逐步加大教育事业投入力度。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增长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应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重点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贫困生倾斜,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点资助贫困生教育,逐步形成人人都能享受教育的良好环境。

(二)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目前,我国仍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尤其是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项保险措施。要继续实行和完善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同时,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就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就业培训工作,政府要大力资助,以满足经济结构调整对各类专职人员和熟练劳动力的需求。

(三)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是打造民生财政的重要任务。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着手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人为本,将城镇各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②全面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从体制上杜绝拖欠养老金现象的发生。③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④逐步将城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⑤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途径,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四)确定合理的分配原则,建立公正、公平、共享的分配机制。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是促进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的政策基础,应尽快确立合理、公平、共享的收入分配原则,并按照这一原则尽快从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三个层次上理顺整个收入分配关系。同时,分配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要尽快提高劳动者收入在gdp中的比重,促使初次分配趋向合理化。政府应尽快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农民、农民工及城市普通工薪者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彻底打破行业垄断,使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与国家利益在效率原则下实现合理分配。

第5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范文

[关键词]证券税制体系;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本利得税

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到2006年底,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421家,总股本超过12656亿股,总市值达89404亿元,占当年GDP的45%左右。[1][2]为分享证券市场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政府需要建立证券税收制度;而为促使证券市场向健康、稳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证券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

作为政府筹资与调控的工具,证券税收制度一般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证券发行和转让的行为课税,二是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三是对证券转让的增益课税,四是对继承及赠予的证券价值课税。证券税制体系覆盖了行为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类,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红利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税种。如何合理配置制度资源、以保证证券税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超低税负保证市场效率与财政筹资两全

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主体税种,是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向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印花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因此很多国家将这个税种称之为证券交易税。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7月1日,为约束股票转让行为,稳定初建的证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对卖方征收6‰的印花税;同年11月23日,印花税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收6‰。以后印花税率几经调整(如表1),或刺激交投,恢复市场信心;或抑制投机,调节市场供求。

回顾十多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的历史,一方面,不可否认,历次税率下调对活跃股市、反转股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或长或短导致了牛市熊市的转换。然而,通过对数次印花税率下调后的市场表现分析,印花税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1991年10月印花税率从6‰下调到3‰,上证综指当月大涨20.8%,次月再升13%;1999年6月B股印花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掀起一波升幅逾50%的上升行情,但相比较而言,1998年6月和2001年11月印花税率下调对市场的影响就较为有限。

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投机心理非常重是不争的事实。通常国际成熟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为50%―100%,如2003年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换手率为89%,伦敦为107%,东京为83%,香港为52%,[3]而我国股市换手率远高于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见表2)。过高的换手率无疑表明广大投资者对买卖差价的关注程度大大超过了对税负水平的关注,为获得差价,频繁地买进卖出,追涨杀跌。中国证券市场如此严重的投机行为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导致的,除了证券市场本身发育不成熟以外,投资者心理不成熟、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会计报表失真等都不能不说是导致跟风炒作的重要原因。因此,奢望仅仅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以达到抑制市场投机行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

实际上,很多国外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证券交易税率变动前后,股市波动程度发生的变化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即证券交易税率的变化对股市波动程度的影响其实并不大,但对股市的交易量存在一定的影响。Umlauf发现,1986年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率由0.8%上升为2%后,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所有上市公司的30%的交易量都转移到了伦敦。[4]因此,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保证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税率呈下降趋势,甚至有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丹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早已免征了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税。

在证券交易税税率下调以增进市场效率的同时,其强劲的财政功能便明显地表现出来。实际上,证券交易印花税确实一度成为我国税收收入中重要的增长点。有统计资料显示,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5]2001年开始,股市成交量明显萎缩,然在2005年印花税税率下调以后,次年全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迅速增加,达179.46亿元,同比增长了166%。可见,印花税率的下调很有可能使税收收入不降反升,税收的筹资功能与效率功能都提高了。

二、证券交易利得税:携手红利所得税以维护公平

如果说行为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市场经济行为,以增进效率,那么,作为所得税类的税种,红利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则侧重于调节收入差异,维护社会公平。西方国家的证券税制正在或已经经历了由行为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起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调控的重心着眼于民众间收益的二次分配,而把资源配置的职能更多地交还给了市场。

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转让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均纳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则纳入个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投资者个人转让股票的资本利得,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有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课税的规定,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成长性普遍不良,回报不尽如人意,因此基于企业经营业绩派发的现金股利与股票交易过程中实现的资本利得相比实际上显得微不足道。同时,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暂不分配”、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等等。[6]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A股市场给流通股股东的累计分红派息共700多亿元,平均每年投资收益率仅为0.37%,远远低于银行存款利息。[7]过低的收益率令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转化为对新增股份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从而也就导致了长期以来中国投资者缺乏价值投资的意识,股票市场上投机之风盛行。所以,对股息红利所得课税而对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免税显然不是税收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的制度安排在客观上鼓励了投资者短线炒作和频繁换手,不利于中长线投资。

同时,由于信息分布不可避免存在着不对称性,不同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处于的不同地位,收入分配差距被明显拉大。2002年院士何祚庥曾撰文指出,近十几年来中国基尼系数飚升,股市的贡献约是4.4%。[8]2006年下半年开始,上市公司限售股东减持套现再一次显示了市场中证券交易的巨大财富效应。苏宁电器高管赵蓓在其所持股份解禁后,分三次合计减持1592.064万股,套现达5.99亿元。[9]不可否认,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通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将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对股息红利课税而对资本利得免税显然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所得税天然具备的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的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理论上,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通过交易行为所带来的利润增加了投资者的消费能力和投资能力,同其它交易所得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理应处于应税所得范围以内,以保证税收制度对不同来源所得的公平对待。现实中,如果对个人投资者的股票交易资本利得免税,却对工资、薪金、股利、利息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鼓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方法把经常性收入转化为资本利得以逃避税收。如将原本用于支付给股东现金股利的资金在市场上购回部分股份,抬高股票价格,股东则可通过出售股份获得收益,从而以股票交易增益代替现金股利。可见,只有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防范税收收入的流失。

在我国,对资本利得课税应该说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容易。不过,要保证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必须厘清以下问题:

1.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额征收时点的确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回答实际上取决于对“纸上利润”的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了价格水平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究竟是将帐面收益的增加视作真实收益课税,还是帐上收益必须套现以后才负有纳税义务?这个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税额征收时点的确定,是人为确定一个时间段(譬如一个日历年度)的期末,抑或是在资金退出证券市场的时点?究竟应如何界定“资本利得”,这影响到现实中对资本利得课税的制度设计。

2.关于证券交易的亏损抵补。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很大的市场,损失无法避免。如果政府通过税收来分享纳税人的证券交易收益,则纳税人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损失,政府也应该分担。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征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配合,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规避利得税。另外,关于亏损抵补期限的设定也是需要细致考虑的问题。

三、遗产与赠予税:完善税制的一个必备环节

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证券市场上的财产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予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和证券赠予税。财产税实际上是所得税的补充,它不但能对无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课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

随着资本的积累和不断发展的证券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证券资产的拥有者。当财产因增长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便会不劳而获地获得巨额财富。因此,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多数国家对开征证券遗产税与赠予税都相当重视。然而有效的财产税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申报和清查制度,辅之以严厉的税务稽查和处罚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均依赖于市场化的完成,可是中国渐进式的改革放慢了这一进程。因此,我国对遗产税的征纳几度讨论,至今尚无关于遗产和赠予税的立法。不过,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并不能成为不开征遗产和赠予税的理由,相反,它应该成为加强制度建设的动力。

四、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今天中国证券税收制度实际上是一个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而所得税与财产税功能缺失的单一税制。充足、效率与公平是现代税收制度必须保证的三项原则。可是在我国,一方面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缺陷以及市场对于资本流动性的要求,使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功能日渐式微;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单一税制的情况下,政府难以分享证券市场上的巨大收益,同时,由于每一个税种有其自身的特色和功能,作为行为税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亦无力代行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功能,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上鲜见公平。

中外税制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表明,一个由简单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远比一个复杂的单一税制更具优越性。由于证券市场涉及面广泛,仅依靠某一个税种对其进行调节几乎是不可能的。财政学者杨•阿瑟曾经说,假如要我给完善的税制下一个定义,那就是轻轻地把重税加于无穷点上,而不加重于任何一点。[10](191-201)因此,我国构建证券税收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在保持较低整体税负的前提下,形成一个由多税种构成的多环节的税收制度体系。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各税种相互衔接、取长补短,共同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功能,同时筹集财政资金。

主要参考文献: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sseportal/ps/zhs/home.shtml

[2]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main/default.aspx

[3] 江晓东,朱小斌. 中国股市高换手率的成因[J].经济导刊,2006(8).

[4] 杨大力.印花税改革尚存空间[N].上海证券报,2002-8-7.

[5] 伍旭川.标本兼治需要制度创新[EB/OL].上海证券报,2005-2-3.

[6] 陈 玲.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5(6).

[7]中国股市无国际惯例相比照 否定股改有违民意[EB/OL].中安网,finance.省略/system/2005/08/22/001333190.shtml 2005-8-22.

[8] 何祚庥.必须向股民征收个人所得税[N].检察日报.2002-3-20.

[9] 34家公司限售股东减持套现50亿 创投担当主力[N].证券时报,2007.1.15

[10]魁 奈.赋税论[A].见:魁奈经济著作选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Study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Securities Tax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

Wen Yuan

第6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范文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部分为其所用。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看出农民受益和税费支付的对应状况。

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农村的供电、供水由于有专门的收费(电费、水费)与之相应,不在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其余的服务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服务并不占主要地位。从这种支出结构中可以看出,基础教育是乡镇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农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等公共产品的比例并不很高。农民并没得到与其税费支付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农民对税费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大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务上。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在改革的初期,为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占用了部分的税费。历史遗留下来的庞大政府机构和债务,给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我国的乡镇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作风、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官员的寻租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务加大了纳税人(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础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成本承担者——税费支付者(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成本,损害了税费支付与受益对等的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

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与其公共服务的受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农民大量的税费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农村税费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农民没有等价的不公平的支付。

2.农民与非农民相比,税费负担重吗?

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对相同的人应给予同等的对待。就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农民与非农民税收负担应相等。将农民与非农民的税费负担相比较,可以分析我国农村税费的横向公平性。

对于农业税,其征收方式是按每亩的单产(取常年平均产量)为计税基础,税率在7%(安徽试点税率)左右浮动,有人认为其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因而认为农业税负担是不重的。但这是与过去相比,与非农业部门的横向比较的结论则大不相同。张元红(1997)将它与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比较,发现它的边际税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样的收入,在其他行业可能无需缴税,而农民则负担了税负。其他行业的所得税,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基础,而农业税的计缴,以农田总收入为基础,没有减除农民的工资,并以所有产品收入而非销售产品的收入为基础。可见,认为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低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相反,其边际税率是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的。

作为“三提五统”的收费,则完全可以看成个人所得税,中央规定的征收率为5%,实际执行中往往以定额的方式为多。与其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边际税率很高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起征点,不管农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为标准,也高于了一般个人所得税,其边际效应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虑“三乱”,农业和农民与非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相比,在相同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是不同的,其边际税率已经远远高过了后者。农村税费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的负担。

3.农业税费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公平吗?

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对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我国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税费负担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税费的实践并没有遵守这一点。我国农业税费在实际征收中,大多按田亩或人头为计税基础定额征收,即以每亩田或每人为计税单位,按田亩或人口平均分摊。这种定额方式(每亩或每人交纳一定金额)忽略了不同田和个人之间的差异。高产的田和低产的田、高能力农民和低能力农民,承担了同样数额的税费。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质。这造成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不同地区,课以同等的税额,也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和收入的农民对农村税费的感受不同: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农村税费违背了纵向公平,加大了农民间的差距。

  三、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农村税费的经济影响

税费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一般对农村税费的分析,都忽视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税费的归宿来探讨它的资源配置功能。

  1.农村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这样,对他征收的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以分析如下:

图中线S代表征税前的供给曲线,线D是单个农民(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需求曲线,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农民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线D平行于X轴。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到S+T,结果税收T完全由供给者(农民)承担,没有一点可以转嫁。

附图

  图1  农业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税费,即使在同样的税率下,由于它完全无法转嫁,生产者承担的部分要多于能转嫁的其他行业。这部分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税费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农村的社会总需求不旺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费改革在其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2.农村税费归宿一般均衡分析

税收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达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税费的最终承担的要素,可以分析税费对要素投入的影响。

我国农业税费的征收可看成对农产品生产的征税。农村税费可能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并通过要素相对价格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共同作用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

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有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力,对农业征税可以对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影响。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不存在流动性障碍的情况下,对农业的征税如果高于非农业部门,农民就会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减少农业部门的产出,进而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对农业的高税费得以转嫁到非农业部门,从而是整个社会各部门税费负担均等化。在存在流动性差的要素的情况下,流动性较好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流动到税费负担较轻的部门来逃避超额负担,流动性较差的要素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通过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部分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定价制度和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我国当前较重的农村税费激励了农业资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负担),造成农业资本投资的不足;同时它还维系着剥夺农业劳动力收入的角色,长期中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在劳动力流动放松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机制是税负均等化的障碍。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对税费改革的将来也有深远意义。

这种效应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表现十分明显。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不足,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农村税费的影响。而我国不同地区对农业税费问题反映不同也验证了这一点。在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业经济的兴起,吸引了部分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它们的流动使农业生产下降。结果或是该地区内部为维持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或是由于供给不足造成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部门的配置,使税费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负担均等化。这些地区也就不存在农业税费负担的话题。在缺乏工业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对农业依赖大,要素(劳动力)流动性差,农业税费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税费负担沉重的反应则相对强烈。

  三、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问题表面上看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应是农村税费负担的不公平和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维持这种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仅仅将“费”改为“税”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之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当。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的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激励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压力机制。

其一,可以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机制,缓解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压力,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效果将是可观的,特别在基层,范围的有限,可以避免集体行动的悖论。基层的选举可以表达居民(农民)的偏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责任感;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监督地方政府。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能不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值得关注。

其二,赋予居民“退出”权,这也可对机构改革产生压力。在实践上就是打破城乡流动、地区间流动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这种要素流动带来的效应在西方财政学中备受推崇。它可以让居民(农民)“用脚投票”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表达其偏好;也可以通过行业间的要素转移,改变相对价格体系,均等税费负担;还可以引发地区政府间争夺要素的竞争,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压力机制的作用会日益明显。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其自身行为的规范是解决税费问题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首要因素。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预算规模,提高地方政府运行效率,使其成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门,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基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安徽税费改革方案,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费改税”。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效果上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的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从前文对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案不仅没有解决农业作为一个生产部门税费负担较重(与非农业相比)的问题,还有加大这一差距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业从业者的农民(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

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对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一种激励作用,鼓励其流向税负更轻的产业。费改税方案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也就不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应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设下,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问题的解决。但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

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在财政理论中,费的收取应与受益一一对应。“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的收入问题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大阻碍。其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税费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了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政府机构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径,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也要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

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责任(主要是教师工资),对整个社会的效用远远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矫正,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较适合的方式。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由上级对下级就教育专项补助。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农村税费问题涉及公平与效率。农民税费负担沉重源于农村税费的不公平:它没有体现税费支付与公共服务的对应,其金额的大小没有考虑纳税能力的因素;它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并扭曲了农业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还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有效资源配置的问题。在策略上,需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角色、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调整政府间关系。在具体措施上需要整个制度的配套改革,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乡分割,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实行新的农村税费。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模式。这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税费改革工作,应以建立农村地方公共财政为目标,以效率和公平为标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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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业补贴;农村经济;非农产业;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1-0060-03

一、问题提出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财政补贴、贷款优惠等手段,对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补偿。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业补贴政策,重点是“四项补贴”: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大型农机具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从经济层面看,“四项补贴”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对流通环节的补贴转向生产环节的补贴,暗补转向明补,能更好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也标志着“黄箱”政策开始向“绿箱”政策转变,更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国外农业支持政策的调整趋势,有利于与世界通行的农业保护做法接轨;“四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产,短期内缓解三农问题起到一定作用;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有利于推进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促进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快改革步伐,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加快粮食流通市场化进程。同时,农业补贴改革还具有强大的政治效应。农业补贴政策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酝酿出台的再分配政策,有着明显改善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的政治指向,转变了以往国家“索取者”角色,改善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1]。

正因此,中央实施以“四项补贴”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农业补贴政策,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的高度好评。但在热评政策的同时,我们应冷静看待该项政策对农民增收以及破解三农问题的作用。从长远看,该政策还存在以下局限性。第一,促进农民增收的效应难于持续。2004年,中央政府花费118亿元直接补贴农民,使农民人均增收14元。如果2005年以同样的补贴力度延续该政策,其结果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为零。换句话说,对农民增收起作用的是对农业补贴支出中的增量部分,若要在往后的年份中,据此政策增加农民收入的话,补贴经费只有年年加码、层层加码。这样的政策即便是处于工业化后期的财政实力较为雄厚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承担起来尚且压力不小,更何况是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仍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因而,我国的这种补贴政策对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效应是非常弱的。第二,会引起粮价下跌而抵消对农民增收的作用。2004年中央政府通过“三项补贴”使农民人均增收18元,但这只是短期效果。长期看,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增收18元中很大部分会流转到粮食消费者的口袋中。其原因是,如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对粮食生产者来说,就等于降低了每亩耕地生产粮食的成本;粮食成本下降,必然导致粮食丰收;而粮食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粮食丰收又会引致粮食价格的下跌,而且往往是粮价下跌的幅度远远高于粮食丰收的幅度,从而出现农业增产不增收的现象,结果粮价下跌便大幅抵消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增收的效应。有观点认为,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价格支持政策托住粮食市场价格。笔者认为,短期内可以托住,但长期看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是拗不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2]。1998―2002年的实践已经印证了这一点。第三,会刺激已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在目前我国农民还占绝大多数,农业劳动力比重远高于农业生产总值比重,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会吸引大量的已经转移的劳动力回流,这是逆经济规律而动的,不利于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例如,据笔者调查,全南县2004年在农业补贴政策的激励下,已使2 000多名外出打工人员“回流”到土地上来。

综上所述,当前的农业补贴政策的政治效应大于经济效应,短期效应大于长期效应,对破解三农困局的作用依然有限。为此,必须立足于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破解三农问题之目标,继续探寻并选择真正符合中国国情和补贴规律的农业补贴方式,完善农业补贴体系。

二、具体方案

方案的基本思路:在保留现有农业补贴政策的前提下,我国新增的农业补贴资金主要投向在农村从事加工、储运、商贸、金融、保险、教育、农业技术、农业信息等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甚至政府的投资可以占据较大比重;对这些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后,政府既不要求上缴利润,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但要求中小企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招聘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农村,二是每年拿出利润的若干比例投资所在农村的公益事业。同时,对农村中小企业的补贴还可以配合使用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该补贴方案的主要载体是农村中介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协和农会等创办的企业,主要目的在于启动和撬动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调整。

该补贴方案优势之一: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结构调整。这种补贴方式实施后,大大提高农村的资金回报率,将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而带动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向高度化方向迈进。随着农村二产和三产的发展,农村经济总量的扩张,带来农村二产和三产就业机会的增长,也激励农村企业招聘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由劳动生产率较低和收益较低的农业部门开始加速流向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收入较高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部门,引起农村就业结构以农业为主转向以工业为主。其结果是,一方面持续提高了转移出去的劳动力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农村和农业就业不充分的困境,随着人均耕地的增加、规模经济的拓展,也将提高农业劳动力的生产率和收入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的非农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引起农村社会结构的升级,部分村庄就地发展成为城镇,部分村庄就地改制成为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一部分,部分村庄融于一个大都市乃至一个大都市连绵带之中,部分村庄由于大量的劳动力转移导致逐步衰落甚至消失,也有部分村庄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农村产业和就业结构的提升,必将引起农村社会的急剧变化,其社会转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表现得非常丰富。可能引发的变化,今天我们还很难想象,但是其中一条是肯定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将发生重大变化。现在国内也有不少村庄由于工业的发展,带来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案例。

该补贴方案优势之二: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这种农业补贴方案,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提升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也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其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利于农业服务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农村非农中小企业,主要是面向农业的尤其是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绝大部分是为农业提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如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技术、农业机械服务、信息咨询、保险、金融、储运、销售等。二是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对于通过补贴的企业,规定必须保证部分利润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这有利于水利、灌溉、桥梁等农业生产条件的完善。三是有利于农业规模经济扩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非农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绝对量和相对量上都不断减少,从而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当务农劳动力变为非农劳动力,他们就由农产品的供给者变为农产品的需求者,导致农产品的供给曲线内移和需求曲线外移,农产品价格随之上升,从而提高农业的效益。

该补贴方案优势之三:有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按公共财政的要求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投资的责任。尤其是全国性或大区域性的纯公共物品,如大型水利设施、大江大河治理、农村通讯、科技、环保、农村教育等必须由国家直接投资。然而,面对巨额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要全部由政府承担,我国还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撑。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一方面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品投资力度的同时,实施“一事一议”制度,即充分发挥农民自我建设的能力。然而,由于政府的投资短缺和农村“一事一议”制度高额的交易费用等诸多原因,导致农村公共品严重短缺,严重滞后。如果实施这种农业补贴方案,把具有区域性的农村公共品建设的主体由政府和农民转向受政府补贴的农村企业,一方面落实了农村公共品建设的直接投资主体,便于落实权力和责任,便于监督和管理,从而大大降低了建设农村公共品的建设成本尤其是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真正做到政府在农村公共品建设上,以有限的财力带动源源不断的民间资金,增强了农村公共品可持续建设的能力。如果该补贴方案,在规定受补贴企业的公共品建设责任的同时,赋予它们组织农村劳力共同建设的权力,将更有利于发挥农村劳力对建设农村公共品建设的作用。

该补贴方案优势之四:有利于降低政策实施成本。我国当前农业补贴的载体是千千万万的农户,因而政府必须与千千万万的农户直接打交道,所以政策的执行成本居高不下。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有效率的补贴往往是企业载体的补贴,这也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成本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笔者提出的补贴方案,补贴的载体由原来的农户转向企业,这样,面对的是数量较少、财务制度比较透明、信用状况容易掌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组织,这必将大大降低政策的实施成本。同时,实施这种补贴方案,有利于受补贴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和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民有足够的动力监督这种补贴方案实施,这样又能降低政策的监督成本。

该补贴方案优势之五:更符合WTO规则要求。我国已经加入WTO,农业补贴政策的选择必须遵守WTO规则。WTO规则框架下的农业补贴政策包括“绿箱”政策与“黄箱”政策。“绿箱”政策是那些对农产品贸易没有扭曲或者影响很小的措施,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投资。这是世贸组织所许可的。“黄箱”政策是那些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产生明显扭曲影响的国内支持政策,如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3]。WTO《农业协定》的“黄箱”政策中规定,因“黄箱”政策措施是直接与生产有关、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造成不平等竞争的政策措施,要求成员方必须削减。这就要求我们未来的农业补贴措施的主体应该是“绿箱”政策。因对农村非农中小企业的补贴,目的在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公共品的建设,所以,该补贴方案是不与生产直接挂钩、对农产品价格不会产生直接影响的农业补贴,属于典型的“绿箱”政策。

该补贴方案优势之六:有利于农村发挥比较优势。中小企业具有以下优势: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能较好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就业门槛较低,对低文化技术水平的劳动力的就业限制比较少;技术起点较低,投资需要较少,易于创办;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都是依赖于当地资源和市场。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非常符合农村劳动力数量丰富质量不高、资本来源不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农村市场潜力巨大等特点。如果政府补贴农村中小企业,并放宽中小企业进入门槛,松绑对中小企业的规制,减少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农村中小企业会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

该补贴方案优势之七:顺应世界和我国经济发展趋势。通过政策补贴,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也符合时展潮流。其一,当前世界工业正处于制造业与生产业高度一体化时代,仅仅走加工组装制造业的发展,一来这样的产业利润率低下,会走向“流汗经济”,二来因缺乏相关服务业的支撑,就加工组装制造业本身也缺乏生存发展的条件。而通过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能快速提升生产业的规模和水平,使“流汗经济”和“灵感经济”有机结合起来[4],从而推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其二,我们正处在工业化组织模式由福特制生产方式(大规模、标准化、流水线生产为特点)向弹性专精生产方式转变的时代。上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变化很快,产品生命周期大幅缩短,市场日益走向个性化消费。对此,传统的福特制生产方式很难适应市场需求,而以中小企业集群为形态的弹性专精生产方式日益繁盛,呈现补充乃至替代福特制生产方式的趋势。我国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各个独立的企业生产工业品链条中的一个工序、一个零件,从而形成庞大的产业集群效应,对于提升我国的工业竞争力是非常重要的。

三、配套措施

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关乎能否破解三农困局、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社会持续和谐的一国宏观战略问题,而不是经济发展中的权宜之计。我国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除了实施农业补贴政策支持外,还可以配套使用税费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加以推进。

1.建立农村中小企业税费政策支持体系,降低农村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实行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保护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我国可率先在农村建立对中小企业的税费支持体系。当前的重点是:第一,实施税收优惠。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对受农业补贴支持的农村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如在法国,政府规定,凡是到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一般可以减免80%的税额。同时还可实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做法,降低农村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第二,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前政府各部门对中小企业征收了大量的合法和不合法的五花八门的费用,使中小企业的负担居高不下。为此,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当前应在农村进行新一轮的税费改革,对现有的林林总总的收费项目,确实符合税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统一归并为税,不合理不合法的乱收费乱罚款坚决废除、坚决取缔。

2.建立面向农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确保农村中小企业的一定市场份额。对中小企业给予政府采购支持,是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的做法。如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比例较大,联邦政府每年采购合同中有30%的份额直接给予中小企业。加拿大政府规定,联邦和省政府以及官办公司每年采购的货物中,必须从加拿大本国的供应商那里优先购买,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成为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手段。我国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面向农村中小企业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政府采购计划,确保农村中小企业及时、准确了解政府采购计划,积极参与政府的相关招标活动,从中获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优先安排向农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工程或者服务,扩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的产品采购规模,扶持农村中小企业成长。

3.率先在农村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一个主要障碍是融资难。农村有不少富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的能人,也有不少市场空间大、利润回报高的项目,但由于受到资本短缺约束,导致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滞后。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促进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优惠措施,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扶持。第一,鼓励农村发展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的小型金融机构,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国际经验表明,对中小企业来说,最适合的融资方式是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当前国家降低了农村设立银行的门槛,从实践看,还需要进一步放宽。重点是,通过打破只有商业银行才能作为大股东的限制、提高单个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上限等放宽政府管制措施,进一步鼓励创办村镇银行;打破农村金融业的所有制歧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资农村金融,探索社区基金或类似的社区性金融机构,推广小额信贷机构,重塑一批真正意义上的互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第二,建立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信用担保制度是一种为解决中小企业信用度低、融资难、担保难而建立起来的信用补全制度。我国应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继续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工作,为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应当拓宽农村的抵押品范围,可以首先探索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

参考文献:

[1] 李伟毅.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效应和完善思路[J].农业经济管理,2006,(3).

[2]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