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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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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1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自农村中心成立以来以落实机构改革任务、村级网格化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农民合作社建设、农村“三资”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为中心,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完成中心机构改革工作任务

按照区委公益事业单位调整目标,全面完成了农村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立、人员编制调整、固定资产划拨、办公地点整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和社保账户设立等工作。紧紧围绕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这个目标,以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内部管理为突破口,认真研究制定了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公务出行管理办法、公文管理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心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2.全力推动村级网格化管理工作

农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区农委、区委农办相关文件要求,12月初制定印发了《静海区村级网格化管理信息统计表》,组织各乡镇开展村庄三级网格员确定和网格划分工作。到目前为止18乡镇383个行政村,选定一级网格长383名,二级网格员1498名,三级网格员11540名(另配备党员7199名),农村网格化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深入静海镇、蔡公庄镇、西翟庄镇等多个乡镇的村庄走访调研,推动村级网格化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村级网格管理考核细则》(初稿),现已报送区委农办审定。12月28日会同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对各乡镇政府辖区内行政村的村级网格电子地图划分工作进行了培训,目前各乡镇正在全力推动落实。

3.探索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区委“一个试点、一个方案、一个专班”的要求,农村中心配合区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专班积极开展宅基地摸底调查工作,目前,先期确定的6个试点村已制定出了初步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根据试点村调研情况,形成了《静海区宅基地改革试点村调研情况汇总表》,起草了《静海区宅基地改革试点村情况报告》、《静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所有权管理暂行办法》、《静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宅基地管理系统设计需求》等初步文稿,制定了《静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所有权管理办法》(暂行)等10个管理办法,并分别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村征求意见。

4.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配合区农委开展村庄污水处理项目督查,成立了3个专项督查组,由中心分管领导带队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分别对中旺镇等7个乡镇的9个村庄开展督查工作。通过与乡镇、村、施工方对接,协调解决各方问题、困难,圆满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

农村中心联合区帮扶办成立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基础设施建设缺口资金专项核查小组,对工程中的水泥路面硬化、里巷红砖硬化、面包砖硬化、修葺护坡、健身广场、环村植树等项目进行实地测量、验收,目前已开展了对13个乡镇43个村的缺口资金项目核查工作。

5.认真落实合作社和农村“三资”工作

2020年农业合作社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共有15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市级示范社1家;市级合作社3家;普通合作社7家。

第2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1.合作社规模偏小,带动能力较弱。虽然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68.9万农民合作社,但从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情况来看,每个合作社的平均成员仅为十几个农民,即使按照农业部统计的入社人数来计算,每个合作社也就是七八十户。由于合作社大多规模偏小,又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很难形成产业规模,不能开展深层次产业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许多农民合作社并没有为成员提供购买、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技术信息等服务,而是收购成员产品以购销差价获取赢利,入社农民利益不能增加反而可能受损,导致合作社凝聚力不强,带动作用小,挫伤了农民入社积极性。

    2.产业化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合作社主要提供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服务,缺乏再加工、精包装、创品牌、抢市场的经营理念,难以将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和传统文化资源优势融合转化为产业优势。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面临的压力更大,这类合作社往往是以村组为单位,在信息搜集、技术引进、质量检测与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服务能力低,产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3.制度机制不完善,财务运作不规范。一是产权制度不明晰。某些合作社假借《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出资额度,股权结构呈现管理层集中持有趋势,合作社成立之初成员股权持有相对均衡,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增资扩股,平衡格局被打破,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提高。二是部分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合作机制并未真正落实。部分合作社不遵守《合作社法》和《章程》,不召开或很少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重大决策往往由合作社发起人自行决定,普通社员基本被排斥于合作社管理之外。三是利益联结机制和公平分配机制不完善。某些合作社不对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或虽进行了盈余返还,但返还比例没有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低于可分配盈余60%的要求,更多的是采取“售前买断”或“售前结算”的方式。某些合作社不将盈利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及国家财政补助等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四是某些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某些合作社存在不记账或只记“流水账”,不编制会计报表、不设置成员账户等问题。甚至个别合作社还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原始凭证的“三无”现象。

    4.产业特色不鲜明,没有品牌意识。没有品牌,特色农产品就没有市场竞争力。商标是合作社的一个无形资产,对提升农产品品牌效益和附加值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部分合作社经营者对品牌和商标认知不深、反应不敏感,缺乏通过科技攻关、品种优化、质量控制、保鲜贮藏、售后服务等环节创造农产品品质差异性的意识,缺乏认证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的自觉,缺乏商标注册、保护、拓展、包装等相关知识。许多合作社没有注册商标、统一品牌及统一包装,不能利用品牌优势洽谈业务、销售产品,也无法利用品牌开展广告宣传以树立产品形象。

    5.成员素质不高,人才结构不合理。由于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留守农村的大多是妇孺老幼,合作社成员文化素质和农技水平普遍偏低。合作社多数经营管理者缺乏信息处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懂技术、会管理、善营销、有创意的复合型人才更是严重缺乏。目前,合作社的人才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中青年人才偏少且队伍青黄不接。人才层级结构则反映在初级人才多,中高级人才少;从事种养殖的人才多,从事加工、流通、营销、品牌运营的人才少。由于农村工作生活环境及经济待遇与城镇相比差距较大,加之人事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合作社引进人才难和留不住人才的问题。

    二、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政策选择

    1.构建法律法规体系。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总结2007年以来合作社发展和法律实践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农民综合合作社、合作联社等新生事物涵盖进去。一是组织和协调《合作社法》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在组织制度建设、财政金融支持、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制定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从而在横向上形成完善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合作社法》的指导下,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在纵向上不断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农民正确地认识、理解和参加合作社。四是规范现有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章程,帮助合作社建立一整套企业化管理制度和规模化管理模式。鼓励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再合作、再联合,积极探索合作联社登记管理办法。

    2.设置全国农民合作社指导和服务机构。严整的组织体系是合作社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外合作社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均设立了相关机构统筹合作社工作。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可在农业部设立政府农民合作社主管机构,如农民合作社局或合作社指导中心,专门负责各地农民合作社管理和监督事务,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合作社工作。

    3.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扶持。采取减税、低税、免税和补贴等方式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就我国而言,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应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增加各类补贴资金规模,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新增补贴适度向农民合作社倾斜。二是明确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对合作社的税收减免范围,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三是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以低息、减息甚至无息、贴息的方式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专门机构负责向合作社提供担保,为其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便利。逐步扩大诸如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其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设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创建等。

第3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源管理上的主要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明光市合作社在税务部门登记的总数达46户,其中:从事家禽家畜、水产品的饲养、销售7户,占15.2%;农作物的种植39户,占84.8%。这些专业合作社的经费来源以经营收入为主,以政府、部门、公司扶持资助为辅。尽管在行业分布、组建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运作机制是基本相同的。目前,以上合作社全部都在明光市工商局进行了注册,且工商登记户数为179户,远远大于国税部门登记户数。从明光市合作社的发展来看,虽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过程中发挥了较好作用,但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也直接给税源管理上造成了困难。

(一)合作社发起人组成情况繁杂我们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专业合作社初始的发起人一般来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发起人先前为个体工商业户或者是小规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关系,加之政府部门硬性指标,因而与村、镇干部一起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其成员一般是1-2个个体工商户为发起人,村镇部门安排几个人,以达到5个发起人标准;二是家族式的合伙发起经营,一般组成是兄弟姐妹或者近姻亲。现行的农村一般整村、整庄都是亲戚,甚至几个村都是亲戚;三是原先是流动商贩,长年在外倒卖农产品的,趁此机会回家办起了合作社,其发起人一般为家族式,但其成员并非本地农民,有的涉及到多个县市,甚至跨省的都有,很显然与政策的制定初衷不相符;四是原先经营农产品购销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额较高,每年要交增值税约为几十万元,其得知专业合作社可以免税,也能开具普通发票给对方抵扣,则采取注销企业而兴办合作社。我们根据调查得出一组数据:属于第一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50%左右,属于第二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20%左右,属于第三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25%左右,属于第四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目前约占5%左右。第四种情况比例较少是因增值税的农产品税收政策目前属于进销项倒挂,税收负担率低,企业在销售收入不大的情况下,纳税金额很小,因而暂时只有少部分企业向合作社转移。

(二)税法意识淡薄合作社的绝大多数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税法更是一知半解。究其根源:一是合作社的成立基于两种模式,一种是响应国家“三农”政策自发设立,一种是鉴于政策部门硬性指标设立。不论何种模式成立的合作社,其发起人和大多数干部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含义和概念认识不清,对它的宗旨、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明,导致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足、运行不规范和发展不平衡。二是大部分农民群众习惯于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缺乏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没有对合作社抱有长远期望。三是有关部门引导有误。有关部门在向农民宣传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政策时,片面强调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权利,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解释为“简化一切手续,完全免税”,没有对他们加入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作出说明,没有专门指导合作社运行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机构和人员,致使合作社成员误以为他们创立合作社与税务部门无关,基本上没有学习税法的愿望,这是导致目前合作社的税务登记率较低的直接原因。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在农村整体的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本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和意识。合作社的负责人大都是种植、养殖业大户或社会能人担任,所聘用的人员也参差不齐,为了降低成本,财会人员也基本上来自本社社员,文化素质低,没有专业会计知识。有的合作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8]9号)文件没有系统学习,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是空白,表现为:付款支出没有发票或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银行单据,白条入账普遍,收款不开统一收据,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不开具发票或者内部结算凭证,收入不及时入账等。甚至有的合作社存在伪造原始凭证现象,使得会计信息反映滞后、虚假,无法起到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作用。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合作社的社会涉及面广,又是敏感的农民问题,所以给税务机关的执法造成很大难度。

(四)税收征管系统模块不匹配根据《合作社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以下简称81号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而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以下简称CTAIS系统)却没有对合作社的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合作社应归属于何种行业没有明确界定,税种设定无法选择征收品目名称。

(五)合作社的征税、免税难以确定,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依照《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以及81号文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专业合作社对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的,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从事实上也规定了专业合作社对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收购再销售、对外(包括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外的货物的行为是属应征增值税的。81号文第二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而易见,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非本社成员(非本社成员的农民或者农产品经营企业)的农业产品是征税的,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上述征税的农业产品,就不能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从以上情况来看原因是:1、合作社的财务核算能力本来就十分薄弱,再加上有征税、免税的区别,合作社很容易混淆征、免税界限,很可能将所有收入计入免税项目。2、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本来是国家扶持合作社发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偷、骗税渠道:A、农产品经营企业经销农产品,利用合作社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从而偷逃了增值税,同时也隐瞒了销售收入,偷逃了企业所得税。B、不法分子利用合作社将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开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有农产品经销项目的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偷逃了增值税。假如该企业假报农产品出口,则极有可能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81号文件只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企业所得税的归属管理没有界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成为研究的课题。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可以认定为应视同合作社为农林渔牧行业类型,那么企业所得税则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对经营成本如何扣除呢?合作社将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集中销售时,不应存在收购金额。例如:合作社收购甜叶菊成员价格为每公斤12元,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3元,销售100万公斤,利润为100万元,假如销售费用等累计共发生10万元,则净利润为90万元,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在适当提取盈余公积后,只能按照各成员销售的数量与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收购价格进行分配,按照收购价格分配则应视同一般购销行为,则不能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提取的盈余公积可按照各成员出资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也充分说明了合作社经营产生的合作利益,应归属于全体合作社成员所有。

(六)合作社的身份认定很难把根据《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是为了确实保证农业生产者能够通过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获得收益最大化,但在实践中“农民”的身份却往往难以确定:1、户籍在农村,但已在城市定居,在农村没有土地或者已将土地转包他人的,已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其农民的身份能否确认?2、户籍在城市,但长期在农村居住,承包有土地,实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可不可以将其身份确定为农民?假如“农民”的身份难以确认,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80%的标准则难以把握。其次,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依法出资,没有出资的不应作为本社成员;目前专业合作社出资方面存在以下情形:某几个发起人共同出资几十万元(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登记数),等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其吸纳的成员大都以现金方式出资几百元,工商部门并没有追加注册资本,企业只是在账面上处理为借记现金,贷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这种方式是否可以算是成员出资?视同出资如果成立,那么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时的财务处理将是管理的一项重点,如不按《合作社法》的规定分配盈余,则不应视同该合作社属于合作经营,应有弄虚作假的成分存在。

(七)合作社成员范围没有明确《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成立应该是指农村某几个生产队或几个村的成员为了共同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或经济效益而联合在一起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来说合作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县级区域。而在实际管理当中,有不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都是跨县、甚至跨省合作;从《合作社法》颁布的原则上看,没有对合作区域进行描述,区域范围没有明显的界定,税务管理无从下手。

(八)合作社的原始资料备案管理存在问题合作社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申请等事项,其中包括合作社成员名册、合作社与成员签定的协议等。而协议中又包括了该成员经营的最大范围。如我市甜叶菊合作社,成员一般签定的协议为种植5亩,而每亩最大产量为300公斤,计1500公斤,按照每公斤销售价格16元计算,应计销售额为24000元。而我们在审核多个合作社后发现,不少成员销售的数量远远超过协议数量,有的成员销售量甚至可以成为一个小型农场的产量,且与该成员自身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但财税字[2008]81号文件只规定了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没有对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与实际不符的部分,对超出备案登记的部分如何征免税进行规定,给税收管理带来又一大难题。

(九)将会进一步带动农产品购销行业的个体和企业公司注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好坏,对现行的购销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公司造成一种不良倾向。据目前不完全统计,我市个体农产品购销户每月核定税额一般情况下在300元左右,全市纳税户约为百余户,年税额约为40万元;企业公司经营购销企业15户,年纳税额约为100万元,两者合计140万元。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并享受税收优惠,将会对上述纳税人形成冲击,企业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将会纷纷注销,而相继成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免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又可不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节省经营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源管理问题的对策

针对合作社目前发展的客观情况及在税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本人认为应该尽快出台、补充或者细化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引导力度,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使合作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法意识鉴于合作社成员大部分都是农民,纳税意识差,遵法度较低,加强针对合作社成员的税法宣传,转变合作社成员“税法与我无关”的思想态度,是从根源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途径。要迅速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法意识,就要打破常规,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将所有“涉农”的税收政策整理成册,派专人“送税法下乡入户,进行一对一”的宣传辅导,在突出合作社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大力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

(二)积极引导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税源管理工作的客观保证。《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引导、帮助合作社建账建制,要求合作社设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等财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财会人员应实行聘用制,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作社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根据经营范围,参照适合本专业社的原行业会计制度、会计政策,设计和制定本社的核算办法。此外,由于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这种局面难以很快得到转变,因此建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统一以较低的资费标准,由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社的记账等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以规范合作社的财务核算,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对合作社的税源管理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在税源管理上还属于空白区域。合作社同时又在享受多项税收优惠,而目前配套的监管的制度、措施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税源管理工作稍一粗疏,则有可能形成新的税收流失漏洞。面对新情况,应当创新管理手段,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税源管理:1、首先建议国家及早完善有关法规、措施,明确税法上农民的身份标准。根据税法的延续性,应比照《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的规定来定义税法上农民的概念。《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2、应加强对合作社的身份调查,着重调查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成员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情况以及实际种植、养殖情况,以核实农民身份合作社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比例能否到达80%的标准,根据农民身份的的界定,重点核实农民身份合作社成员的农民身份。3、专门设立合作社的税源管理清册,详细登记合作社的社员数量、社员农田面积、年均产量、出资份额等基本生产经营资源,掌握其资产总量和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建立其投入、产出的评估模型,从而判断其生产、交易的真实性。

第4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为重点,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环节等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工作目标:市、乡、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源头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抽检全面加强,产地准出制度逐步推进,努力实现监管能力明显提升、源头控制水平明显提高、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群众消费放心满意的工作目标;继续集中力量抓好专项整治,着重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例行联检工作,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工作任务:全年申报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10万亩,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8个、绿色食品认证申报2个,有机食品认证申报1个,绿色食品企业年检6家,外销平台建设疆内疆外建立2个产品专柜;建立标准化示范区5个,示范区核心区(集中连片)面积,大田作物300亩以上,设施农业50亩以上;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业合作社成员、散户农民培训2次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4次以上;报送材料和信息15条以上。

三、责任分工

在农业局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绿色原料基地创建和“三品一标”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综合科农业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无公害、绿色原料基地、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申报等材料的创建,绿色食品企业年检6家,外销平台建设疆内疆外建立2个产品专柜。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常态化。

(二)标准化生产工作

责任单位:市园艺工作站、市农技推广中心

工作内容:以“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和生产企业为主,建立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点,示范区(点)要有建设方案、生产技术手册,要设立内检员,建立生产档案,树立标识牌,并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示范区(点)实行“品种、购药、标准、检测、标识、销售”六统一,并做到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产品订单生产三个100%,园艺作物由园艺站负责,大田农作物由农技中心负责。

(三)农产品检测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工作内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完成每月1次自治州风险监测任务,每季度1次市监测任务,承担“三品一标”监督检测,全年开展4次;完成每月1次的自治区联检任务,每周开展1次检测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置。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培训;配合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开展监督抽查。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监管办

工作内容:职责明确,人员到位,工作规范,协调有力。按时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和培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各单位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协调做好培训工作及州农业局监管办安排的其它工作。

2.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建立高毒农药采购实名登记制度、投入品购销台帐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合作社生产记录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生产单位不少于4次;开展不合格农产品追溯工作。

3.责任单位:市农技推广中心

工作内容:对各乡镇监管站履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和职责进行监督和检查,参与监管办对各乡镇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各监管站全年工作任务予以督促和落实。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经局、市农广校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工作内容:向农业信息中心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详细资料、生产和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记录、品牌名称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督促、指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产品信息在追溯平台上的录入;监管信息报送及新闻宣传工作。

(六)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启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试点工作,推进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明确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具体规定要求等。落实基地农产品准出检测制度,并在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重点生产基地开展2个产地准出试点,严格落实对销售农产品进行上市前检测准出制度。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监管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综合业务培训由市农业局组织,以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监管制度、三品一标、农业标准化和目标任务为主要内容,培训2-3天,受训面为100%;农业执法业务专题培训由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组织,以农业投入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能力建设为重点,集中培训3天,受训面达到100%;农产品检测业务培训由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组织,以检测人员实操为重点,集中培训3天,受训面为100%。阶段性培训全年进行,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任务。

第5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考察团分别参观了__县__片区、__片区、__片区、__茶业集团以及__县__片区、__镇等地方,每到一处,考察团听取了各参观点精准扶贫工作情况介绍、查看扶贫实施作战图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台账、了解精准扶贫工作具体实施步骤。两县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绿色宜人、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文化事业兴旺繁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给考察一行人员留下了深刻印象。

__、__两县坚持把绿色发展作为精准扶贫、拔除穷根的根本出路,以“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为统领,坚持外修生态塑形、内修人文铸魂的理念,创造性地提出并实施整县推进、金融扶贫等举措,整合资源,全面发力,展开扶贫攻坚的强大攻势,取得显著成效。

__、__两县,在精准扶贫上,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扶业,一手抓扶志,__县以“__好人”、“最美家庭”、“美德少年”等系列评选,让一批道德楷模、身边好人的故事登上乡村文化墙、走进广播电视,使之成为__的“草根明星”、百姓学习的“标杆”。__县是十星级文明户创建的发源地,通过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选,__村由腰缠万贯的精神乞丐村变成全国文明村,家规家训与村规民约有机结合,新的中华传统美德二十四孝在村部随处可见,强大的宣传氛围,使全县百姓的“精、气、神”在耳濡目染中发生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神奇“裂变”,使“存好心、做好事、当好人、有好报”蔚然成风。在这里,核心价值观与家规家训融为一体,亲切而自然地走进千家万户,孕育良好民风。

在精准扶贫中,__、__两县围绕生态好、环境美、农民富的目标,始终坚持绿色发展、产业扶贫的理念,坚持产业扶贫与生态建设并重,在保护生态中发展产业,在培植产业中发展生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发展致富产业,实现了生态建设与扶贫开发的双赢。

举全县之力,招引外援,全力争取乡土能人回归故里,以茶叶、核桃、药材、魔芋、养殖为主导产业,带动产业发展,其中,蒋家堰镇__片区的敖勇按照“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投入3900万元,注册成立____药谷晨康药业有限公司,__创建__锦源绿化造林公司,采取“公司+农户+基地”模式,流转土地6700亩,投入3500万元,发展红豆杉、美国红火箭等珍稀苗木63万株。土地流转后,“五个一点”的收入有效促进了贫困户脱贫,即身富力强的农户外出打工收入一点、土地流转以每亩700元的标准收一点、自留土上产一点、每年在合作社挣一点(公司每年向流转土地农户提供50个劳动日,按照每天100元工资计算,每户农户每年至少可以挣到5000多元劳务工资)、合作社红利分红分一点。

同时在发展家庭式种养殖方面推出以奖代补、直补农户的相关政策,比如:养牛3头以上,每头补助300元,养猪按实际出栏数,每头补助100元,发展一家农家乐补助2000元,发展一家商店补助1000元等补助措施,有效带动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其他产业。

2014年以来,针对银行“不敢贷”和贫困户“贷不到”、“贷不起”、“还不了”的突出瓶颈问题,__县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的意见》、《__县邮储政银“互惠贷”、“助农贷”、“扶贫贷”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放大了扶贫资金,缓解了扶贫投入压力。2014年,__县政府安排2000万元,整合其他担保资金1亿元作为扶贫贷款风险基金,整合贴息资金1500万元(其中扶贫资金810万元),吸纳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4家银行,按贫困农户1:5、企业1:10的倍数发放扶贫贷、助农贷、互惠贷、助保贷、绿满园、富路通、小额农贷、农户小额贷、致富牵手贷等9个品种的金融扶贫贷款。

为确保扶贫资金的规范运行,__县根据脱贫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大小,设定了贷款额度、贴息年限标准。对贫困户扶贫贷款额度每户不超过10万元,扶贫贴息年限为3年,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90%,第三年贴息80%;对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扶贫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扶贫贴息年限为2年,每年贴息50%,其中,对带动贫困户占比达到50%或年带动贫困户脱贫达到10户以上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县域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扶贫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扶贫贴息年限为1年,贴息50%;金融扶贫创新资金主要投向全县各类发展生态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及龙头企业。县扶贫办、县邮储银行对申请扶贫贷、助农贷的农户,逐户调查,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发展计划,解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贷款用得好、能归还、有效益。

统筹扶贫、发改、移民、国土、住建、残联、林业、

环保等相关部门搬迁项目资金,坚持“三为主” (集中安置、进城镇安置、进中心村安置为主)和“四靠近” (靠近城区、靠近集镇、靠近园区、靠近景区),统一规划、统一补助标准、统一建房试样,采取村级修建集体宿舍安置贫困户或农户自建给补助等灵活多样的安置方式,连片推进生态扶贫搬迁和消危、旧房改造,从而改善搬迁户的生产生活条件。__无论从地理位置、资源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实力和贫困层度与__、__两县相比,都有着绝对的优势,我们理应对精准扶贫工作期待高、信心更足,结全我县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当前部分干部职工仍把精准扶贫工作等同于以往的“三万”工作,满足于发个文、联个村、包个户、给点钱、走走看看,嘘寒问暖。还有部分群众争着要当贫困户,等着上级领导送来慰问金和物资,这种“等人授鱼,等米下锅”的思想,严重制约了扶贫政策的实施。我们应学习两县把精神文明创建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的扶贫理念,干部精准帮扶、群众受惠感恩,将干部群众的扶贫工作思路回归正确导向,扶贫先扶志。要强化驻村帮扶责任,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扶贫氛围,做到扶贫扶谁、怎么扶、扶到什么程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6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商河县;实体培育;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432172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商河县大力扶持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蓬勃发展,在发展中探索思路和发现问题,以期为县域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参考。

1 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

1.1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经过多年农业结构调整,全县粮、棉、蒜、菜、畜、渔、瓜果、花卉8大主导产业稳步发展,2015年农业产值达64.73亿元。粮食产量逐年增长。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13390万m2,2015年全年粮食总产98万t,其中小麦单产515.04kg/667m2,总产47.2万t;玉米单产602.97kg/667m2,总产50.8万t,实现了面积、单产、总产3增长,均创历史最高水平;棉花生产稳步发展。2015年全县种植棉花6536.6万m2,预计每667m2产皮棉92kg,总产2.04万t;大蒜产业逐步做强。大蒜种植面积在10005万m2左右,初加工能力基本形成,年产蒜薹10万t,蒜头19.2万t;蔬菜产业形势喜人。主要以大棚瓜果菜和浅水藕为主,全县蔬菜面积已发展到15341万m2;畜牧产业发展迅速。1―9月份,生猪存栏32.2万头,牛存栏7万头,羊存栏10万只,家禽285万只,全县肉类总产量5.2万t,禽蛋2.7万t,市级肉类加工龙头企业6家,规模养殖小区发展到986处,其中6670m2以上养殖小区517处,畜牧业产值达到20.6亿元。

1.2 标准化生产稳步发展

基地建设发展迅速。1005万m2的大蒜基地、1667500m2的彩椒基地、1200600m2的黄瓜基地以及1400700m2的浅水藕基地已初具规模,承载规模农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生产技术规程完备。先后制定了各类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30余个,涵盖了全县的主要农作物和重大动物,为标准化生产提供了科学指导;产品认证发展较快。先后认证“展旺牌”黄瓜、芹菜,“鼓子秧歌牌”彩椒、西红柿,“瓦西牌”冬瓜无公害农产品14个,“商玉宝牌”大蒜、“金王牌”甜玉米、糯玉米、花菜等绿色食品6个。

1.3 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目前,全县涉农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到51家,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4家,乡村绿洲、金王食品、万润肉类等8家公司被认证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先后有9家企业承担过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农产品深加工能力不断增强,连接市场和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步显现。

1.4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

围绕打造以规模养殖、特色种植、加工销售等产业为依托的农业合作组织,坚持农民自愿联合、互助服务、民主管理、共同发展的合作模式,积极创办各类农村产业协会,动员农民调结构、闯市场、奔小康,不断增强产业协会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截止目前,全县共建立各类农业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组织1068家。

2 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产业化水平低,效益不高,质量不优

传统农业大而不强,现代农业起步晚,产业特色不突出,标准化程度低,基地建设不规范。品牌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全县作为农业大县,目前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注册量较少。

2.2 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滞后

全县现有涉农省、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仅有51家,规模企业群体较小。农产品以初加工为主,终极产品少,导致农业产业链条短、农产品附加值低,普遍存在“一高、一少、一弱”的突出问题,即:初级产品率高、规模较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少,加工增值转化能力弱。

2.3 科技支农水平低,农技推广体系不健全

农业专业人才资源匮乏,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科技队伍人员少,学历低,使一些常规农业技术不能在面上推广,高新农林技术更是无从谈起。

2.4 农业发展投入不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近年来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村“两工”,各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路、桥、沟、闸、水利设施等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建设滞后,特别是水利工程老化失修,蓄水、防洪、排涝能力大大下降。

3 建议

3.1 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打造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全县大蒜、畜牧、林果、大棚菜等产业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但是产业基地建设还比较分散,布局不尽合理,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还不高,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上的集聚效果还不明显。依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这个载体,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突出科技推广、示范引导和农民培训3个重点,全力推进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推广种植有机菜和绿色菜,积极打造商河蔬菜品牌,形成蔬菜产业链条,逐步建成济南市的名优绿色蔬菜供应基地;抓好畜牧示范园区建设,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打造全省一流水平的生猪标准化繁育生产示范基地,真正起到对养猪专业户的培训、示范、带动推广作用;加快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充分发挥乡镇农技站的作用,加强对农技推广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的培训,以技术推广项目为载体,大力普及小麦、玉米高产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逐步建立技术人员直接到户,科技成果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技推广新体系。

3.2 突破龙头企业,形成农业品牌化生产体系

龙头企业是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牛鼻子”,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所在。只有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质量有了实质性突破,有了终极产品,才能加快产业聚集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逐步把现有农业企业培育成龙头企业。研究制定《商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认证一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对这些企业在政策上和资金上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经营规模,打造终极产品,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重点把万润、宇飞等骨干企业培育成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努力带动生猪、肉食鸡等畜牧业的发展。依托瑞海打造大蒜、依托商南打造彩椒等种植业品牌产品,努力实现龙头企业特色品牌化,增强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发展林业招商。引进林业龙头企业已成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要拓展企业引进思路,研究制定林业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快引进林产品深加工企业,促进林农增收,实现收益最大化;积极争取上级对全县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贴息扶持,对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争取由市政进行全额贷款贴息扶持,切实做好省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不断增强企业带动能力。

第7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已成为我国整体金融系统的瓶颈,具有不同于城市商业金融的特质,尤其在目前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为了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充分竞争,满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强化农村金融监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2]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34.

第8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无公害蔬菜;生产;对策

在人们对食品安全充满忧虑的今天,蔬菜安全自然也被十分关注。事实上,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在我国已经被积极探索和实施,是我国蔬菜生产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特别在人们生活水平快速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升的今天,对于蔬菜品质的要求、蔬菜农药和重金属残留的要求、蔬菜营养的多样性要求等方面,日益提高着标准,人们对于蔬菜消费的观念已不再满足“有菜吃”,已经发展到讲究“吃放心菜、吃合口味菜、吃营养菜”的水平。那么,怎样来满足这样的需求,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为消费者提供可放心使用的无公害蔬菜,就成为值得积极探讨和实现的问题。

1.从蔬菜生产和食用蔬菜中的问题看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紧迫性

1.1无公害蔬菜俗称绿色蔬菜,是集安全、优质、营养为一体的洁净蔬菜。

无公害蔬菜生产既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食物安全、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和有利于人体健康,也是出口占领国际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但是,在我国无公害蔬菜生产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正视,在认清问题的基础上,来增强对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的自觉意识。

一是分散式生产的弊病。实行土地承包后,蔬菜生产产值明显高于大田作物的几十倍,农民认准这一商机,自愿、自发的种植蔬菜,由大田生产发展到保护地生产,由比较单一的品种发展到较为丰富的品种,由地产菜的种植发展到地产菜与引进菜的兼种,由农户个体种植发展到农户个体与农业合作社等多种种植模式,并逐步形成了产销一条龙的生产模式,从总体发展趋式上看是不断进步和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但是,分散生产的弊病也从中显露出来,其中最主要的弊病就是蔬菜的食用质量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是菜田倒茬难。在加快城市化建设和加速经济建设的社会背景下,菜田的耕作面积正在日益减少,个别地区人均彩田面积仅仅0.446亩,轮作倒茬难能实现。原本仅仅存在于城市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显现在菜田中,如空气和水源污染等问题。且由于耕作不利,导致老菜区土地板结、盐渍化和重金属超标的问题日益严重,制约了蔬菜品质的提高和无公害蔬菜的发展。

三是施肥不科学。老菜区蔬菜生产特别依赖施肥,以过量施用复合肥、化肥、冲施肥等做法来替代对农家肥的使用,致使土壤中的大量元素失去了平衡,微量元素不足。常常是氮肥的量过多,硝酸盐的含量过多,土壤板结。字市场销售中出现了菠菜、小白菜等全株可食用蔬菜硝态氮含量比施农家肥的同种蔬菜高1-4倍的问题。

四是一味追求产量。在蔬菜生产中,菜农更看重产量,以追求产量来获取更大的收益。对于蔬菜的品质、风味、口感并不在意,出现了产量高并不等于产值高的现象。生产实践中,种植相同作物如露地番茄的适口性明显好于保护地,使用农家肥的蔬菜明显好于使用化肥的蔬菜,如果菜农能够科学管理,合理施肥,适当使用农药,一定会达到产量与产值的双赢。无公害蔬菜的价格会大幅度提升,生产潜力将会得到挖掘。

1.2食用蔬菜中出现的问题

台北医学大学保健营养学系教授刘珍芳指出,蔬菜的菜帮和菜蒂是农药残留最多的部分。以大白菜为例,首先,喷药时因为重力作用,农药会顺着菜叶和菜秆流下来,聚在菜帮底下,因此,菜帮上的农药就会比较多。其次,因为菜帮靠近地面,日夜风吹日晒造成农药减少或分解的几率比较小,因此菜帮上的农药残留就更加顽固一些。人们吃蔬菜,最担心的就是农药残留污染。菜帮菜蒂农药最多 营养学专家指出,蔬菜的菜帮和菜蒂是农药残留最多的部分。以大白菜为例,首先,喷药时因为重力作用,农药会顺着菜叶和菜秆流下来,聚在菜帮底下,因此,菜帮上的农药就会比较多。其次,因为菜帮靠近地面,日夜风吹日晒造成农药减少或分解的几率比较小,因此菜帮上的农药残留就更加顽固一些。

《企业标准化》期刊2000年第五期曾刊登一片题为“吃蔬菜、不吃农药”的文章,文章中披露,当年 3月份 ,沈阳电视台报道了新城子区两少年食用生菜中毒事件。事隔半个月 ,铁西区又发生了一起食用生菜中毒事件。事实上,在生活中我们常会听到一些人食用蔬菜之后出现了嘴麻、迷糊、恶心等中毒症状的事件。据有关资料介绍 ,仅 1998年 1- 10月份 ,全国因吃蔬菜农药中毒人数达 94 165人 ,死亡 910 7人。蔬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由于蔬菜中有农药残留 ,人们在大量食用蔬菜的同时 ,也将农药摄入体内。农药残存在人体内 ,对人体健康、乃至生命构成威胁。人的骨质病、血液病、皮肤病等一些疾病和人体内的农药残留有直接关系。面对着鲜嫩的蔬菜、面对着蔬菜中的农药 ,人们本能地渴望:我们要吃蔬菜 ,不吃农药。

2.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对策

2002年4月9日,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的第12号令正式颁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将我国无公害蔬菜确定为包括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蔬菜三种认证蔬菜。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需要将之视为一个系统工程,要从源头的产前环境标准、产中的技术规程及产后的产品质量三方面采取措施,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 尤其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2.1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宣传始终放在重要的位置。通过广播、电视、各种会议及普法培训等多种形式,反复宣传学习有关的法规,使菜农们既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联合发展生产,应对和降低市场风险,确保经济持续增长的新机制,又同时消除思想顾虑,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又走回头路,“吃大锅饭”,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平等、自愿、互利的联合,是广大农民今后搞产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

2.2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监督体系

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必须建立蔬菜生产监管体系,产前进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环境监测,提供高抗病虫害的蔬菜有之种子、高效无毒生物农药等生产资料;生产中能够阻止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培训与技术咨询;生产后提供无公害蔬菜产品的质量检测,提供销售信息,疏通销售渠道。从政府部门、组织管理到协调工作方面,建立和完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保障体系。

2.3规范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体系

无公害蔬菜生产需要规范的技术体系作保障。为此,要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中把好“三关”,即把好生产基地选址关、种植过程无害无话关、蔬菜残留毒物检测关。把好着三个关口需要有技术规范做依据,将这些技术规范确定好,对相关人员培训好,在局已实施中把握和贯彻好。

2.4树立品牌意识,发展品牌蔬菜

从传统产业到现代产业,蔬菜业已成为我国种植业中除粮食外的第二大产业,与此同时,“品牌蔬菜”的发展也正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国际大市场中,“品牌蔬菜”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拥有众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必须大力发展。全国著名的“中国蔬菜之乡”山东省寿光市的经验可供借鉴:近年来,寿光市全市掀起一场以“无公害蔬菜”为重点的蔬菜生产“”后,寿光菜农因这些蔬菜推向市场后,没有一个响亮的名号,往往质优而价不高,转而意识到品牌的意义,纷纷把自已最有特色的产品冠以响亮、动听的名称,精心“包装”后全面推向市场。如今其走红全国市场的“品牌蔬菜”已达30多种,如“王婆”牌甜瓜、“乐义”牌蔬菜等。

参考文献:

[1]胡家慧,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J]农业推广网:2011-1-10.

[2]葛文光,张泉 推进无公害蔬菜进一步发展的对策[J]经济问题2004年11期.

第9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重庆: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早在2007年,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就出台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

2007年6月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改区以来,重庆的综改以为重点,进行了一系统的试点和探索,已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等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重庆推行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其目的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为突破口,探索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性缺陷,缓解贷款难、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于抵押的土地将由之前仅限于流转的土地,扩大到所有农村承包经营权土地;抵押的农房价值,将同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一并评估。在评估时,应考虑转让的市场价格或复垦产生地票的交易价格;用于抵押的林地不仅包括商品林,还包括一般公益林。据新华社报道,重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抵押融资时,其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由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物时,可以依法拍卖、变现和流转等。

数据显示:2009年,重庆全市涉农贷款1570亿元,仅占全市贷款总额的17.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9个百分点;全市农户贷款占比仅为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

在金融机构和农村间搭建一个金融平台,通过金融创新,让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地投放到农村,并以此来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等沉睡资产。这是此项政策受期待的地方。如果可以激活其中的两到三成,全市可供抵押的资产至少有2000亿元。如果银行按评估价的五成提供贷款,那么,就可以贷出千亿元资金。《重庆日报》报道称,这项新举措有助于“破解农村金融‘失血’,激活农村万亿元沉睡资源”。

为防止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时,出现农民流离失所和金融机构坏账风险等问题,打消农民和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已经纳入了该市政策的考量。重庆市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即通过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补助、申请中央支持等方式成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目前首期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5亿元,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30%。对可能出现流离失所危险的农民,该专项基金也将发挥及时救助作用。同时,对农村抵押房屋“变现难”等问题,重庆将完善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农村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资产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农房抵押登记体系。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重庆在考虑成立一些土地信托机构。农民可将耕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交给这样的信托机构,他们来集中招商,引进大户,开发农业项目。农民可收取租金,也有机会成为企业雇佣工人。

除了金融机构融资,重庆也在考虑建立一个长效的城乡统筹筹资机制。一方面要依靠土地的资本化改革。另一方面,可将视野放开一些,比如建立国有产权分享机制。重庆国有企业总资产现在已达到1万亿元,所有者权益达到2000多亿元。今后几年,重点国有企业将全部上市。那么,将国有总股本的10%,用于城乡统筹,每年就可以有1000亿元。国有资本的存量资产也可用起来。现在重庆进行的公租房建设,财政成本接近500亿元,房屋产权,租金收益,都可以实现证券化,在市场交易。这个产权可以不要全部国有,将一部分给城乡统筹,让他来融资,可以做很多事。这样会形成一套国有资产新型的分配机制。

成都:农地股权融资,政府主导,商业担保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成都市上千个村庄流转的农用土地面积达188多万亩。

按照成都市政府的思路,通过确权,在克服产权缺陷基础上,通过土地市场引导土地流动,从而扩大农业规模经营,此外,还通过引入其他权利安排,把土地市场与农村金融市场相衔接,使农民获得其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2008年,由成都市委、市政府牵头,组建了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资料显示,该公司由成都市国资委控股的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17家区(市)县农业投资公司等20个“股东”一起组建,注册资本3亿元。担保公司主要提供“行为担保”和“信用担保”两项业务。主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成都市担保公司副总杨他介绍,“我们每年可以提供24亿元的担保资金。但公司真正切入土地流转担保还是从2008年5月底才开始的。担保合同期为一年,在一年内这8500亩土地流转出了问题,两边都首先找我们”。

担保公司每年收取1%的担保手续费和5%的担保保证金,这两部分费用主要由产权流转受让方即公司方面支付。当流转受让人无力按时、足额支付流转费时,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土地租金;而一旦出现因流转方违约,企业投资遭受损失时,担保公司也要根据担保标的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对于企业来说,虽然有一定的担保成本,但通过担保在融资方面有放大效应,可以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额度,尤其是农业保险等进入的话,就更好了。”杨他表示。成都市担保公司也有自己的规则:流转的土地不能改变农业用途,只能用以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担保期超过一年,公司不再负责因土地未能第二次流转所造成的损失。“毕竟这是一种商业担保”,杨他说,虽然属于政府主导,但企业的试点也不能不计成本,“这个担子毕竟很重”。

2010年9月13日,成都市金融办主任严静在“英国金融助推企业腾飞”研讨会上透露,为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在蓉发展,成都正准备成立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并出台专门的扶持政策。而成都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潜力与良好前景,引起参会英国企业极大兴趣。

成都地方金融发展脚步越来越快。成都市地方出资设立的法人保险公司――锦泰财产保险于2011年1月获准开业;成都银行重庆分行已开业,实现跨区域发展成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成都地方金融的发展里程碑事件,还包括2010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的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国内首家合资消费金融公司。除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成都在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时,全城银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保险业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10年6月底,成都共有银行机构45家,全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329亿元,借款余额11277亿元。同时,保险机构达到54家,保费总收入169.6亿元。成都市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共有43家。同一时间,有1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筹建,目前已有13家正式开业。

新兴金融业在成都的发展成绩可喜,随着新增的11家公司,目前成都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已超过百家。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近30家,成都已初步形成外包集聚发展态势。目前,在成都的各类基金已达30余家,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亦进入筹建阶段。此外,成都在金融创新方面,因成都获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已成功开办了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这也是我国对欧洲国家开出的首笔人民币进口信用证。

浙江:“农地入股” 芝麻开门

国土部2009年11月确定在浙江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 2010年元旦起,浙江在全省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不过随后浙江方面将“农村集体用地”更正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浙江省工商局、省农业厅2009年3月15日联合公布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暂行办法》的出台,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生产性要素转变成资产性要素,可以折价出资,也可以以股份形式加入到现代农业的要素市场。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合作法人登记问题,使得农地作价出资入股得以真正成行,从而为土地资源变身资本打开了最后一道闸门。

浙江的“农地入股”在制度设计上和重庆有所不同。浙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而不能是公司。而且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早就明确地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而保证了经营出现问题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回到农户手上,不影响农民对土地既有的任何权益。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将农民手中“死”的土地资源转化为“活”的资本,“农地入股”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之外,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一种有效形式。一方面流出方通过入股所得收益要高于其他流转方式,流入方流转土地的短期资金压力也大大减轻,因此它尤其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整村推进。

浙江省在2009年高规格下发了一份“37号”文件,专门用于引导各地推进农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财政用于推动土地流转的奖励资金达1.2亿元。该省成立了244家以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15.4万亩,同时在探索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在农业部门的一些人士看来,在东部沿海一些工业较为发达,农民兼业化程度高,土地流转意愿强烈的省份,通过“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推进土地流转,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促进农业转型升级,让“地尽其力”为农民致富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以入股的方式将土地要素激“活”,也为农民的创业活动以及生产生活带来了大量启动资本。

试水土地信托流转,湖南益阳独辟新路径

2010年4月,湖南益阳市选择沅江市草尾镇作为试点,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利用信托的手段逐步建设农村土地流转要素市场体系的新模式。由沅江市政府出资200万元建立土地信托流转基金并成立了土地信托托管中心,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委托给托管中心,托管中心向企业集中招标。农民每亩将获得500~700元的收益,这比农民自发流转每亩收益高出100元以上。同时由受托的大户缴纳每亩10元的流转服务费,而土地信托托管中心的收益除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外,一部分将投入到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当中,还有一部分将为农民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埋单。当地农民与土地流转中心签订10年的土地流转合同。截至目前,草尾镇已成功流转土地15100亩。

用活“五类权证”,河南信阳构建覆盖乡村的金融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