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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审核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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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第1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监理服务技术方案

 

 

一、项目概述及要求

本项目负责提供四川省环境信息中心2021年环境信息化新建项目及部分应用系统升级改造(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的监理服务。根据2021年四川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规范及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全过程“五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服务。按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阶段开展监理工作,针对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保密控制、信息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等方面提出详细监理规划,并分别对系统集成建设方面提出监理人员配备方案,对项目相关的省统一采购内容(软件等)进行监理。

二、监理工作任务及目标

监理工作目标是按照2021年四川省环境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国际、国家和行业的监理标准,结合各系统项目的建设特点,对信息系统进行包含项目规划编制、招标、项目详细设计、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及质保期五个阶段的全过程监理,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高效地完成,并顺利通过验收。

(一)项目拟制阶段

1. 充分运用监理单位的咨询能力,在建设方案的编制阶段根据业主的需求为业主单位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 协助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及建设方案的评审工作。

3. 协助业主单位收集项目资料、整理归纳项目文档。

(二)项目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单位明确项目需求,确定项目建设目标。

2.促使业主单位、承建单位所签订的建设合同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项目设计阶段

1.推动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对项目需求和设计进行规范化的技术描述,为项目实施提供优化的设计方案。

2.促使项目计划、设计方案满足项目需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项目建设合同相符,具有可验证性。

3.方案审核阶段,充分运用监理单位咨询能力,要求具有咨询能力的监理工程师配合业主或其指定的专家对承建单位的需求、设计、实施类方案进行质量把关。协助业主单位、承建单位消除设计文档在进入项目实施前可预见的缺陷。

(四)项目实施阶段

1.加强项目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

2.促使项目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建设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对于计划的调整应合理、受控。

4.促使项目实施过程满足建设合同的要求,并与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计划相符。

5.促使项目文档统一、规范,建立符合业主方要求的项目文档管理体系。

6.网络及安全类项目实施期间,要求具有信息安全测评能力的监理工程师对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进行内审,协助第三方测评机构完成规定的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7.软件研发类项目实施期间,要求具有软件测评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建单位进行软件自测,协助第三方测评单位对软件功能及性能完成第三方软件测评工作。

(五)项目验收及质保期阶段

1.明确项目测试验收方案(验收目标、责任双方、验收提交清单、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环境等)的符合性及可行性。

2.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建设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协助承建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

4.对项目终验结束后质保期内业主单位反馈的问题督促承建方整改落实。

三、监理工作范围

项目实施范围为四川省环境信息中心2021年环境信息化新建项目及部分应用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四、项目监理总体要求

根据2021年四川省环境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主要技术规范及要求,信息项目、软件项目建设监理受业主方委托,代表业主方的利益,依法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业主方和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信息系统项目监理规范及环保行业和计算机技术相关国家标准开展监理工作。

根据本项目及项目内各系统建设的特点,监理应全程开展以下工作:

五控制:

质量控制—硬件设备采购进货、软件开发及测试和验收。

进度控制—采取总体项目进度管理方式,从整体协助业主进行项目推进管理;对每个分项进行甘特图管理,对每个分项之间交互界面进行控制衔接管理;及时对照进度计划进行进度分析,及时纠偏。

投资控制—硬件设备采购进货、软件开发投资及项目施工投资。

变更控制—施工过程中进行变更管理。

保密控制—建设过程中,全程人员、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三管理:

合同管理—采购、施工、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等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投资控制管理、设备控制管理、施工管理及软件管理。

安全管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两部分。

一协调:

采用现场和会议方式进行协调,实施业主、承建方和监理的三方协调制度。

监理机构应按事前、事中和事后三过程开展监理工作。

(一)项目前期监理要求

协助业主和承建单位对项目需求和设计进行规范化的技术描述,为项目实施提供优化的设计方案;

协助并配合业主进行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阶段工作的进行,使采购满足项目需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通过项目管理思路,建立整体项目计划,方案满足项目需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项目建设合同相符,具有里程碑可验证性;

协助业主,审核承建方技术方案,满足项目整体需求,并与项目建设合同相符。

(二)项目中期监理要求

加强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

加强各子项目质量控制,确保项目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软件开发符合建设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监督项目实施过程,指定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和资质的监理工程师驻场监理,确保满足建设合同的要求,并与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计划相符。

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确保项目进度和整体进度相符合;

把握项目中投资、质量、进度的变更,规范项目变更流程;

对项目实施过程涉密部分,全程进行保密管理;

推动业主、各承建方之间的关系协调。

(三)项目后期监理要求

明确项目测试验收方案的符合性(验收目标、责任双方、验收提交清单、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环境等)及可行性;

明确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建设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协助业主进行各分项的验收工作;

保证承建单位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

监理机构应针对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知识产权控制、信息安全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和协调工作等方面提出详细监理规划并分别针对系统集成建设方面提出监理人员配备方案,并对项目相关的采购内容(软件等)进行监理。

五、监理具体要求

监理要与测评保持协调配合,并对监理工作内容进行负责。监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招标前期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方案控制

项目招标前期阶段的方案控制内容如下:

(1)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及建设方案的评审工作。

(2)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单位收集项目资料、整理归纳项目文档。

(3)监理机构应协助并配合业主进行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阶段工作的进行,使采购满足项目需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项目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

项目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内容如下:

(1)监理机构应了解业主单位的业务需求,并将其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2)监理机构应对招标技术需求的下列内容提出监理意见(输出监理意见):

技术和质量的要求;

项目所涉及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投标单位资格的要求;

验收方法、接受准则;

时间进度的要求;

2.进度控制

项目招标阶段的进度控制内容如下:

(1)监理机构参与业主单位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协助业主单位编制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含如下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

组织管理;

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

总包、分包方式;

项目建设的阶段划分及验收;

质量管理计划;

(2)监理机构应分析项目的内容及过程,应对项目进度提出监理意见;

(3)监理机构对招标书中项目进度安排及项目进度控制措施提出监理意见;

(4)监理机构应对本阶段的工作进度提出监理意见;

(5)监理机构应要求对项目合同中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时间做出说明,并对业主单位的安排提出监理意见。

3.投资控制

项目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内容如下:

(1)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的目标、范围和功能界定提出意见,并提出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2)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在招标技术需求中对项目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产品及服务的技术要求做出明确说明。

4.合同管理

项目招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内容如下:

(1)监理机构应参与建设合同的签订过程,在建设合同中应明确要求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2)监理机构应建议业主单位在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所包含的功能、技术要求、测试标准、验收要求和质量责任;

(3)监理机构应建议业主单位在建设合同中明确项目阶段划分及其质量和进度要求,并以此作为项目阶段性付款的依据。

5.信息管理

项目招标阶段的信息管理内容如下:

(1)监理机构应与业主单位及相关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保持各方对项目目标、范围和业务需求等理解的一致性;

(2)监理机构应向业主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信息;

(3)监理机构应妥善管理项目招标阶段所产生的与监理相关的文档资料,包括需求说明、招投标文件和监理文档等;

(4)监理机构应向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明确应提交的文档要求。

6.项目招标阶段的协调

项目招标阶段的协调内容如下:

(1)监理机构应与业主单位确定相互间工作协调的机制;

(2)项目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有关项目的协调工作由监理机构按照业主单位要求进行。

7.产出物要求

监理成果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周报、会议纪要、合同审核意见、项目联系单、各环节监理意见、沟通机制、文档要求等。

(三)项目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

(1)监理机构应建议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充分考虑目标系统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2)监理机构应审核设计文件与项目需求的符合性;项目关键技术的实现方法、流程及技术保障措施的合理性;项目实施的质量保证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其文档的完整性;

(3)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初审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2.进度控制

(1)承建单位提交项目进度计划报审表后,应审核项目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各阶段工作成果的判定依据及其可操作性,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2)监理机构应根据承建单位项目进度计划,确定阶段性进度监督、控制的措施及方法,作为监理细则的内容。

3.投资控制

(1)监理机构应依据招投标文件、建设合同,审核项目计划、设计方案中所说明的建设目标、范围、内容、产品和服务,对可能的投资变化,向采购人提出监理意见;

(2)监理机构应控制设计变更,变更应由三方达成共识,并做备忘录。

4.合同管理

(1)监理机构应及时处理采购人或承建单位合同变更的申请,协助保持合同、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的实效性、一致性;

(2)监理机构应及时会同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对合同的变更做备忘录。

5.信息管理

(1)监理机构应与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要求各方在项目工作中贯彻执行;

(2)监理机构应对设计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项目备忘录并由三方签认;

(3)监理机构应要求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的文档资料;

(4)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项目设计阶段的文档,如项目计划、设计方案及监理文档,并监督检查项目文档的时效性和可用性;

(5)监理机构应对项目中各方提出保密要求的信息实施保密,尊重各方的知识产权。

6.协调

(1)监理机构应与采购人、承建单位确定设计阶段的协调形式和方法,如监理例会和专题会议等,并在项目过程中执行;

(2)监理机构应协调采购人调动适当的资源,配合承建单位完成设计前期的调研工作;

(3)监理机构应对设计阶段出现的变更提出监理意见,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达成一致;

(4)监理机构应对协调结果做备忘录。

7.产出物要求

监理成果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周报、会议纪要、设计文档类监理审核意见、监理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项目备忘录。

(四)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

(1)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质量管理计划申报表并签署意见;

(2)监理机构应组织采购人、承建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准备会议,做出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认;

(3)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从实施方案与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实施方案与合同、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的符合性;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是否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等方面把关出具监理审核意见;

(4)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作记录,并经三方签认;

(5)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建单位项目实施状况、人员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6)监理机构应执行阶段性质量监督和控制,并做监理日志;

(7)监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关键环节的实施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后签认并报采购人批准;

(8)监理机构应审核项目变更申请,保证项目总体不受影响;

(9)监理机构应处理实施项目出现的各种质量事故;

(10)监理机构应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单位签发停工令,并报采购人。

2.进度控制

(1)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及实施计划报审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2)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并检查项目准备情况,签发开工令报采购人签认,通知承建单位开始实施项目;

(3)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阶段性进度计划报审表;

(4)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保实际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并及时处理项目延期申请;

(5)监理机构应审查进度纠偏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签发监理通知单,报采购人,并要求承建单位按计划进行修改。

3.投资控制

(1)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签发项目款支付意见,报采购人签认;

(2)监理机构应审查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的变更,并做项目备忘录;

(3)监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各种索赔申请。

4.合同管理

(1)监理机构应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定期向承建单位、采购人提交监理报告;

(2)监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变更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建设合同的有关条款,对项目变更范围、内容、实施难度以及变更的投资和工期做出评估,处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变更并报采购人批准;

(3)监理机构应及时协调合同纠纷,公正地调查分析,提出监理意见。

5.信息管理

(1)监理机构应妥善管理实施阶段中所产生的开工令、停工令、监理通知、监理日志和项目备忘录等资料;

(2)监理机构应对项目实施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项目备忘录,并由三方确认;

(3)监理机构应监督采购人和承建单位按照既定的要求编制和管理项目文档。

6.协调

(1)监理机构应与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共同建立实施阶段协调的机制;

(2)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专项问题,做出会议纪要,并提交采购人和承建单位;

(3)监理机构应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对项目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性;

(4)监理机构应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对索赔意见达成一致;

(5)监理机构应协调采购人配合承建单位的项目实施。

7.产出物要求

监理成果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开工令、复工令、停工令、项目款支付证书、监理周报、会议纪要、监理月报、实施文档类监理审核意见、监理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项目备忘录、设施设备验货台账、设备加电检查记录、专项项目监理报告等。

(五)项目验收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

(1)监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初验申请,审核初验的必备条件,签认后报采购人签认;

(2)监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审核承建单位验收计划及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各方责任、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式和验收结果等内容,审核后签署意见;

(3)监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对初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并确定整改要求和验收方式;以监理通知单告知承建单位。必要时组织重验;

(4)监理机构应敦促承建单位根据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过程;

(5)监理机构应与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共同对初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共同签署初验合格报告;

(6)监理机构应监督系统的试运行;敦促承建单位解决试运行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

(7)监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

(8)监理机构应对项目中的关键性技术指标,要求承建单位出具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测试报告,第三方测试机构应由采购人和监理机构同意;

(9)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评估。

2.进度控制

(1)监理机构应对验收阶段进度安排提出监理意见;

(2)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初验、终验和项目整改计划的可行性,并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采购人和承建单位;

(3)监理机构应要求采购人和承建单位以初验合格报告作为启动试运行的依据,以终验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结束的依据。

3.投资控制

(1)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阶段性付款申请,并根据合同规定签发项目支付意见;

(2)监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进行项目结算。

4.合同管理

(1)监理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承建单位通报建设合同、协议及相关变更所规定项目内容的执行情况,提出监理意见;

(2)监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和承建单位签署其他补充协议。

5.信息管理

(1)监理机构应管理项目验收阶段文档;

(2)监理机构应敦促采购人、承建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编制、签署和妥善保存验收阶段的项目文档;

(3)监理机构应督促采购人、承建单位及时整理项目文档;

(4)监理机构应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全部监理文档,并提交采购人。

6.协调

(1)监理机构应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在验收计划、验收目标、验收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填报项目备忘录,并经三方签认;

(2)监理机构应协调采购人配合验收阶段的工作;

(3)监理机构应及时填报验收阶段的项目备忘录,并经三方签认;

(4)监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完成项目文档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7.产出物要求

监理成果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复工令、停工令、项目款支付证书、监理周报、会议纪要、监理月报、实施文档类监理审核意见、监理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项目备忘录、设施设备验货台账、设备加电检查记录、专项项目监理报告、测试记录、初验报告、试运行报告、完工移交书、项目竣工报告。

(六)售后服务要求

在规定的项目质量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项目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或整改。

六、监理团队要求

要求监理单位具有较强的实力,并能统揽全局,能有效地组织、协调、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使本项目质量达到一流水平,工期得到保证,成本得到控制。

要求针对2021年四川省环境信息化项目设立总监1名,总监代表1名,长驻现场监理工程师1名,文档管理员1名,各项目集中调研、开发测试、阶段性验收准备时应增加驻场人数,确保满足各项目同时推进的要求。

现场服务的项目总监和长驻现场监理工程师需和投标文件响应一致,接受业主单位考勤管理,不得更换,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换的,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替代人员的资质等,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1、项目监理部须编制监理规划,应包含目标规划、动态控制措施、监理纪律守则和人员的定岗、职责等;根据建设方确定的项目分组情况,配置固定专门的监理人员。

2、参加项目的总监必须具备五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项目管理执业资格。

3、项目监理部及其人员需自行配备交通、通信、生活、办公、检测等设备、设施或仪表,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4、项目监理部须协助业主收集、整理、归纳项目资料,并且形成电子文档。

5、从事项目监理活动能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6、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制定适宜的表格来加强对设计、实施、验收的控制力度,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针对关键环节,制定项目进度计划详表,在监理规划中报送;

监理周报、月报;

主要工作量记录表,在监理月报中报送;

安全情况记录表,在监理周报中报送;

其它现场验收表格。

第2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1.1设计人员资格的确认。设计人员必须是经消防监督部门考核并获得合格证者,不仅要全面掌握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还要熟悉、了解各生产消防产品厂家所提供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单位认可的产品功能、特点及产品更新情况。设计时,要针对不同用户特点、场所环境,合理选用消防产品,既要维护用户权益,又要体现设计者的职业道德,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

1.2制订最佳设计方案,设计人员要根据建筑物分类,明确消防系统设计内容,并结合用户设计要求和基本建设结构,建筑装饰材料的耐火性能,防火区域的划分和各防火区内房间的用途,电缆井、管道井、电梯井及疏散通道、避难场所的布置,一般客梯、货梯及消防电梯的配置及管理方式,各类机房、库房、变配电室等重要防火部位的布置、性质和用途。全面了解建筑物内用电设备布局和各类室内放置易燃物的性质,分析在火灾初级阶段可能出现的情况,明确火灾参数(烟雾、温度和光)中的主要方面,了解有关专业消防设施及其要求,如空调系统和送风机、排风机等设备设置,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及送风阀、排烟阀的设置及其控制要求,防火卷帘门、防火门和防火阀设置及其控制要求,对供配电系统的控制及其与防火分区的配合,消防电源配置等,各专业人员要根据上述要求,集思广益,达到规范和使用要求,制订出最佳设计方案。

1.3将建筑平面布置图、系统图、接线图、安装图等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签署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后,才能成为有法律效果的施工图。

1.4火灾探测器是系统中早期探测火灾信号功能的关键部件,探测器的品种规格繁多,设置的范围又点多面广。因此在设计中要针对不同的使用场所,选择合适的探测器。

1.5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如需变更,应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更改。

2精心施工,严格按图、按有关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从施工准备到每一工序,都应认真操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并着重控制以下几个方面

2.1从事消防工程安装调试、维修保养业务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颁发的《消防工程许可证》,在凭证核定的范围内承接消防施工业务,不得超越允许范围承接工程业务,也不得许可证租借、转让、挂靠。

2.2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图纸,若确需修改,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后,才能实施,并将联系单内容在设计图中标注清楚。

2.3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图纸及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中内容,认真组织编写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至少应包括:质量目标,施工组织网络、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施工方案,调试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排及所依据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等,并在安装、调试全过程中进行有效控制。

2.4严格消防产品的采购和到货产品的验证。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到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鉴定批准或认可范围内采购。到货产品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证,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货。

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工程中选用的消防产品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不少于一年的保修。

2.5施工过程中,尤其应注意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对埋入混凝土中的管线及吊顶内的管线和设施,在混凝土浇捣前和吊顶封闭前都要进行由建设方(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书面手续。

2.6要把握好调试全过程。(1)对各单位要认真检查,如对探测器、报警控制器、风机、泵等消防设施进行外观和性能检查,以保证不使有故障的或功能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产品存在消防系统内。(2)对照有关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分别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按调试步骤逐一进行调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有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也应按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调试。确保各系统运作畅通,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2.7要重视消防系统各类资料的积累、整理,以提供竣工验收和交工,这些资料至少应包括:(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3)系统试压、冲洗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4)系统调试记录;(5)系统联动试验记录;(6)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明或现场检查验证资料;(7)各类施工记录及质量评定记录。

3重视消防系统的管理,是消防系统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

使用单位应深刻领会《消防法》,并严格执行。工程未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其次,应充分认识到消防系统验收合格只是系统可以开始运行的标志,系统运行是专业性极强,责任重大的工作为了使消防系统可靠运行,使用单位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条:

3.1在消防工程验收之前,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好管理、维护、操作人员,这些人员都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考试合格,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的操作规程。

3.2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

3.3制定定期检查验收程序,组织定期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5对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

4充分发挥监督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作用,是消防系统可靠运行的有力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企业除了自检外,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监理,重点监理是否执行了有关消防法规、有关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实际的施工质量公安消防工程监督机构重点是对图纸进行审核,消防产品的采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最终测试和竣工验收。

监理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监督中还应着重把好下列几道关:

4.1监理单位人员应对从预埋开始到竣工验收,包括工程资料进行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确保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系统功能的形成。

4.2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国家授权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从消防工程的设计开始就介入监督工作。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出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4.3在进行消防工程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消防设施先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其复查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复查时提出的问题,应督促整改,未作整改的,不得进行功能验收。

第3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车辆、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投资开发公司。

第二章固定资产标准

第四条固定资产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过程中购置的配件或零部件;

(六)法律规定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内容、权属划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清理、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七条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管委会,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转让、受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四条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管委会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并使用固定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党政办公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等管理工作;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清理、核算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纪工委(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处置过程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评估及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变动、处置进行审核;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捐赠、出售、报损、报废进行审核;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检查;

(六)向管委会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党政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帐、卡管理;

(五)负责对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检查;

(六)会同党政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捐赠、出售、报损、报废进行审核;

(七)负责固定资产发生业务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领用、调配、处置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购置、拨入、接受捐赠及其他等方式。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在财政年度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列编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在计划内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经办人报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报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固定资产登记、核算

第十五条实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分别列明“使用(保管)单位名称”、“登记时间”、“资产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原始(重置)价值”、“总价值”、“购置时间”、“保管责任人姓名”等内容,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再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由财政局编号并登记。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凭“登记表”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同时,按照现代管理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电子档案,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根据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资料及核算资料,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所监护的固定资产在部门或单位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但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登记。

第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的资产使用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调配。需要调配时,由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审批表”,然后分别由固定资产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签署审核意见,经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再送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章固定资产保全

第二十条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为固定资产的监护责任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公用的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确定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享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监护权,承担固定资产的保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应办理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由移交人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接收人根据“移交清单”明细核对无误后,经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然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分别进行登记。

第九章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固定资产的定期清理制度,即在每年年初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做到帐证、帐实、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如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毁,资产监护责任人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填写“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处理情况表”,经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报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送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失、损毁,除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十章固定资产捐赠、转让(出售)、报废

第二十五条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捐赠、转让或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捐赠、转让(出售)、报废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分别签署审核意见,经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转让分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如属有偿转让的,则应将在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额解交财政。

第4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性融资、利用国债资金、上级拨款和补助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立项审批。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县政府申请,待县政府批复后,再向县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国土、环保、海渔、财政、科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资金审查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

(三)可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项目投资额大小实行分类管理,统一由县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简介。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时,需附县政府批复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资金审查、节能审查、招标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论证(重大项目需邀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复。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由发改部门负责向上级机关上报。

(四)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批。经县发改部门批复可研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通过设计方案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审查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概算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审计等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后批准。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部门申请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分别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海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与配合,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对于未取得审批手续的项目,住建、国土、环保、海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环境影响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到原批复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需上报国家、省、市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制项目招标方案,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凡未经发改部门核准招投标方式、范围及组织形式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组织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八)项目公开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选择招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程招标必须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做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及招标合同必须由县监察、财政等部门审核把关。县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九)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上述标的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县监察、财政、发改、审计、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下,按照《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同意没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零星施工项目,结算造价原则要按定额造价降5%的系数。

三、完善项目预决算和资金管理

(十)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项目预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下达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十一)加强项目决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决算资料送交县财政部门进行造价评审。项目实施的隐蔽工程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人员签字确认。工程变更必须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设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方可施工。对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审批手续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能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凡属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及单位配套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项目资金的支付程序。项目建设资金付款时,项目业主单位需向县政府提报拨款申请,县政府批复后,县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及施工合同付款。原则上土建工程首付款按工程预算的30%拨付,工程完工审结后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60%,剩余工程款分两年付清。若采用其他付款方式的,项目业主单位须提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付款,未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十四)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项目跟踪审计、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的依据。

四、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十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对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十六)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都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合同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合同标的不得超过确定的预算基数。

(十七)完善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八)依法依规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防雷、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验收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建档归档。未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五、健全项目监管机制

(十九)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海渔、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项目规划、审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建议,协调部署政府投资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

(二十)强化项目稽查制度。县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采用抽查、重点稽查、行业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稽查。其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测设计稽查、招投标稽查、开工条件稽查、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投资稽查、竣工验收稽查等。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投资项目的资金绩效、经验与教训等,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

六、附则

第5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开设银行账户

一、设立银行账户的报批。预算单位提出离本单位办公地点距离最近的一家省财政厅确定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后报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

二、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通知,按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手续,并将已开设账户的户名、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国库处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库处,并由省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逐级通知到基层预算单位。

三、预留印鉴卡。依据省财政厅开设零余额账户通知,由一级预算单位将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填写的“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交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预留印鉴卡和印鉴卡变更事宜。

四、特设专户的的开设。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手续。

下达预算

一、确定年初预算控制点数。

二、批复部门预算数。

三、下达专款。

申报用款计划

一、确定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范围。省财政厅国库处和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商预算单位,在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及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批复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将不同支付方式的具体支付范围及项目,逐级批复基层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报送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预算数,以及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按要求编制并逐级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预算指标批复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指标批复后,根据预算数编制)。一级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审核、汇总编制所属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别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1日前(12月、3月、6月、9月,下同),将下个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国库处。

三、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预算数及库款预测情况,正常经费按均衡拨付的原则进行审核,专项经费等在征求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将各部门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含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明细表)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再由一级预算单位逐级向基层预算单位批复。

四、登记录入用款计划。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登记录入财政部门批复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五、用款计划的调整。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若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预算指标,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款计划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一、报送用款申请。基层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款、分项目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属于工资支出的,须附省编办、省人事厅审核意见和有关人事工资信息;属于工程采购支出的,须附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意见等政府采购文件;属于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的,须附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报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并受理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银行,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劳务或商品供应者,并与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进行清算。

三、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付款凭证,据此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工资和政府采购支付。工资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按上述程序逐步规范,具体办事程序可继续执行《关于印发〈*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学校等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办事程序〉的通知》(云财库〔*〕14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库〔*〕49号)。

办理财政授权支付

一、下达授权支付额度。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银行签发下月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由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分支机构,再由分支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二、授权支付资金。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银行。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转账或提取现金;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通知单不予受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支付金额填制划款申请,与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进行资金清算。

三、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银行按规定分别于次日、旬后1日、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所属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并单独反映已支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

四、账务处理依据。省财政厅国库处按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银行签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对账

第6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是一项至关重要而又错综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双方的最终利益得失,造价管理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水准对建设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是必须的。作为一名造价管理人员,首先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确保依法办事,必须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对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了熟于胸,对所有影响造价的行为要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要保证所认定的每项数据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作为一名造价人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应注意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纳税人行使职权,建设单位是具体执行者,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相关法规,不能擅自做重大变更。特别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能任意提高。其结算金额如超过了概算批复,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关于招投标。应招标的项目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额度要求。被纳人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 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签定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关于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关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内容,才会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注意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现象,并且已经对合同价款造成重大影响,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应该向各方表明审核意见,从而抛开合同的束缚,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地结算工程价款,向咨询委托方如实提交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第7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项目管理企业,工作

【 abstract 】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it is to point to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law, have the corresponding qualifications,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project b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project on behalf of the organization to implement total course or several-stag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to the enterprises. This paper, shu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guangdong nansha Bridges with too Australia connections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tegra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s main work instructions.

【 key words 】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work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工程项目管理概况

该工程投融资模式为BT模式,管理模式采用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共同管理的模式。我单位负责实施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二、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

1、项目总体管理

组织项目管理目标策划,确定项目管理目标;组织项目的组织形式策划,确定项目管理组织形式;组织项目总体工作流程策划,确定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件流转审批、归档制度等;按照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协调管理,并通过重点节点控制确保进度实施;控制影响项目实施的相关因素,按项目总体目标要求进行项目各项工作的调整、协调。

2、勘察设计管理

㈠ 初步设计阶段

协助建设中心及设计单位协调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审查设计的技术、经济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文件及设计招标文件等要求;审查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监督地质勘查实施过程,并对合格的地质勘查资料进行确认。

㈡ 施工图设计阶段

核查设计是否已贯彻和满足初步设计审查中提出的有关要求; 核查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并据此进行验收和移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的会审,纠正图纸中的错、漏;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专家评审和审批会议。

㈢ 施工阶段

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跟踪会审中提出问题的修改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设计解决;审查设计变更,报建设中心审批;协调设计院处理施工中出现较大问题,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协调设计进行必要的验算并提出处理方案。

3、合同管理

策划工程合同的体系及合同的衔接;建立工程合同订立程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审核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等提交的合同;协助建设中心签定工程合同;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建设中心提交合同履行情况意见;审查工程变更;建立合同及合同履行相关文件的资料档案。

4、工程投资管理

协助业主组织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提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资金支付计划;造价管理制度、策略、支付审查制;进度支付的审核;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核;审查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意见交建设中心审定;对工程款支付统计汇总,并对造价变化进行分析;协助建设中心与承包单位达成结算;

5、工程招标管理

协助建设中心进行招标方案的策划;协助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核查招标清单、招标图纸工程量,复核图纸细部工程量;协助组织办理招标审批申请;组织招标工作;跟踪招标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组织招标过程管理;审查投标书及起草评标报告书。

6、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

配合建设中心考察生产厂家,组织进行建材、设备采购招标,对供货投标方的标书进行评估;协助建设中心做好建材、设备采购合同的洽谈、签定;协调工程需要与供货计划;跟踪管理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工作;建立设备采购档案。

7、工程质量管理

按照规范以及本项目建设标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对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组织整改,书面向建设中心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

8、工程安全、环保管理

按照区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9、工程进度管理

审查和调整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报建设中心审定;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要;向建设中心、有关部门提供上月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工程计划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及建设动态;监督施工监理办的工作,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10、工程费用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协助建设中心择优选定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建设中心做好开展材料设备招标工作,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根据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计划,报建设中心确认后,作为建设中心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根据建设中心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施工监理办上报的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并尽可能以工程合同为依据),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并备案;在相关方提供有关资料后,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准表等工作; 审核施工图预算,为控制工程总投资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依据;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各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书(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报建设中心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由建设中心在已批准的总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工程总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手续,建设中心按合同规定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11、信息管理

协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编制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组织人员汇集成册。及时提供档案更新目录供备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总决算后,应将本工程经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区档案馆,并送交一份给建设中心备案。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8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1.按合同的内容,可分为工程类、服务类和货物类3种,具体包括:设备货物采购,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服务,科学研究、科研协作及咨询,生产加工,投资、借贷,租赁、资产经营,合作办学合同等。

2.按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可分为招标项目经济合同和非招标项目经济合同。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因此招投标活动成为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因素,而且经过招投标活动的经济合同因其采购金额大、环节多、程序复杂等因素,决定了该类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

3.按其他方式进行分类:按合同标的,可分为转移财产合同、提供劳务合同和完成工作任务合同;按合同形式,可分为口头经济合同和书面经济合同;按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可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按照合同的订立先后,可分为主体合同和补充合同等。上述分类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联合采用。在经济活动比较多的单位还可以按分类对合同进行二级、三级分层控制。例如:招标活动(一级)的工程类(二级)的主体合同(三级)。

二、加强合同订立环节审核,减少合同签订风险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有多个环节,包括合同草拟、合同订立、合同签署、合同备案、归档等,其中合同订立环节中对合同草案的审核工作尤为重要。审核要点如下:首先,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特别是学校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标的(指工程、服务、货物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其中:工程类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价格、质量保证期、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验收、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服务类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期限、酬金、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货物类合同必备条款包括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质量标准、价格、质量保证期、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重要内容等进行审查,做到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完整、符合要求,基本要素齐全,格式要规范,条款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合同语言须准确、周密,以防止产生歧义,造成纠纷。同时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有经济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经费来源,是否有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其次,确定合同的格式或版本。对有国家规定格式的合同种类,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版本执行;对国家没有规定格式的合同种类,高校应对各项同类型合同制定各种基本固定的格式。执行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时,要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协议条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均研究透彻,了解其具体含义及法律意义,避免因不明白其内涵造成误解产生漏洞从而给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对没有国家规定格式的各项同类型合同,在制定合同条款过程中,将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内容全部涵盖进去,形成固定的格式,使用经过反复斟酌的基本用语,尽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文字和不规范的语言,减少文字陷阱,控制合同风险。再次,合同不能与招标过程相脱节。招投标活动产生的合同是招投标活动的最终成果,尤其要注意签订合同时不能出现与招投标过程脱节现象。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审查合同条款招标前后是否一致,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标的物是否一致、项目范围是否一致、履行期限是否一致、结算方式是否一致、付款方式是否一致、违约责任条款是否一致等。将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中的重要内容与合同相应条款对应,将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等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另外,还要通过制定一些补充合同条款来建立合同和招投标过程的关系,使合同的内容涵盖招投标全过程的重要内容,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效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

1.建立合理、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包括经济合同管理决策机构、经济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经济合同内部管理各部门的职责。经济合同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的管理,负责管理合同签订的授权和合同专用章以及相关法律事务的办理;经济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发生经济活动的具体办理部门,负责合同和相关事项具体手续的办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一般指资产和基建管理部门等,负责负责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负责订立合同等事务;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指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可行、完备和严密,防止出现不应有的合同纠纷。有条件的高校还可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组织,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

2.严格执行合同授权审批制度高校应当综合考虑在有关部门设置有效的合同管理人员岗位,明确经济合同的各级授权委托审批以及签署权限,并严格遵守授权委托权限。对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超出授权委托权限、签署权限签署合同,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借贷等重要经济合同等行为要注意防范。

3.实行合同审核会签制度对于金额较大、影响较深、涉及较高专业技术的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组织法律、技术专家与财会、审计、监察工作人员等共同参与合同条款的审核,必要时还可外请专家出具专业审核意见。专家和参与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和事项,经确认后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已审核后的合同条款应请参与审核的各方面专家对审核意见进行会签,作为合同修改的依据。

四、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对合同履约情况加强监督审查

高校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主要涉及财务、资产管理、审计部门。上述部门应当参与重大经济项目合同(特别是基建工程合同)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在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等前期环节以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都要积极参与,以获取重大经济项目合同的基本信息。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情况严格进行审查;对合同重要条款的执行进行严密监督并保证其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对合同支付金额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校不发生多支付合同款项的风险。

五、重视合同备案、登记和归档,建立合同的详细信息档案

第9篇:采购单位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医院 财务集中管理 医疗卫生市场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20-03

我国的医疗卫生市场正处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阶段,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是每一家医院都要面临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把握中国医疗卫生市场的特点,了解其未来发展趋势,是医院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前提。医院财务集中管理解决方案正是医院立于不败之地的一把利剑,是医院集团财务管理的基础。

一、医院财务集中管理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旧的财务管理模式是以独立核算单元为依托,施行的是封闭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的财务信息是靠逐级汇总、累加来获得,这就势必会对一所有战略发展眼光的大型综合医院的发展产生阻碍。医院财务集中管理从根本上树立了大财务的概念,形成集中财力办大事的优势。财务集中管理有效地将整个医院的财务管理信息集中架构在同一平台上,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完整的全院领域内的财务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以资金为整个系统运行的主线,建立以预算执行和预算控制为重点、核算监督为依托,以指标分析为评价依据的财务管理模式,强调医院主管部门的调控职能。做到医院集团的财务信息实时传递、共享和集中管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真正实现财务核算的集中监控的目的。

财务集中管理方案的价值就在于解决不同环节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监控不力的问题。由于数据集中、信息集中、管理集中,不同环节各级成员的财务数据和相关经济信息都从经济业务发生的源头直接采集,从而实现了在全院范围内的财务数据资源共享,一方面减少了人为粉饰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另一方面,各级管理者在权限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设定的控制准则对经济业务进行实时控制,从而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经济业务发展动态,将计划、执行、核算、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二、医院财务集中管理模型的设计

医院财务集中管理模型主要涵盖预算管理、物流系统、成本控制、财务核算、绩效管理、内部控制六方面内容,其中内部控制贯穿于整个管理体系中。

HIS系统、预算管理系统从信息流层面确保了在全院范围内的财务数据的资源共享,在第一时间内准确、及时地为财务核算提供基础数据;物流系统、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从实物流、资金流层面为医院的整体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成本核算体系的设立为全院的绩效考评提供了依据。

在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规范采购流程,统一的物流系统、有计划的物资采购,为在全院范围内的资金、物资调配提供了可能,财务核算、成本控制为绩效管理提供了依据,而一直贯穿其间的内部控制为财务集中管理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医院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配合现行的医院部门预算管理体系制定本医院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核定收支、建立大收入、大支出的概念,对医院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包括财政补助收支和非财政补质的业务收入和支出都统一核算,贯彻收支统一的原则。

第一,设立阶段。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就预算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制定《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各级处室的职权范围、并将预算编报的时间、审核权限及预算指标的下达等细节问题写入制度中。

第二,编制预算阶段。(1)编制科室预算,一线科室可在预算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本科室收、支预算参考数(按上年度该科室实际发生数扣除突发事件影响因素来确定)的基础上编制本科室预算年度的收入、支出数。(2)职能审核阶段。各职能处室按预算管理委员会下发的预算参考数(指财务处按卫生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数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在全院范围内统筹安排,本着重点科室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各科室申报数提出纳入全院预算资金或不纳入全院预算资金的职能审核意见。(3)财务审核阶段。财务处在部门预算总量控制范围内对上报的收入、支出预算提出财务审核意见。(4)预算指标下达。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将经过审查的预算提交院长书记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正式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