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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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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

第1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关键词:高校企业减量改制变更设立

国企改制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以及职工的多方面利益,是企业改制参与各方利益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分配。2005年7月教育部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的召开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的下发,拉开了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序幕。吉林大学按照会议和文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的原则,正确把握和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和平衡了学校、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走出了一条符合学校实际的改革发展之路。探索形成了校办企业“减量改制”的创新模式。本文结合两户校办企业改制的具体情况,就此作一点介绍和分析。

1 总体思路与做法

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若想成功地得以实现,其前提就是改制的方式、方法和模式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具有合法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工作积极性不受改制大的影响。是企业改制工作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探索和实践,我们发现,高校校办企业改制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中,其中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改制积极性的有效激励问题。除了教育部下发的教技发[2005]2号文件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指导性政策依据外,国家未出台任何与高校企业改制有关的优惠政策,而[2002]48号文件中《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也不适用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凡此种种,致使企业自身对改制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改制程序的繁杂性导致高校企业改制工作难以操作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改制程序从立项申请到改制完成后的工商登记注册,大致共有12个步骤,周期漫长,尤其是产权交易环节,难度大。费用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改制工作是无法顺利进行下去的。为此,寻求一种能够鼓励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企业改制方式,就成为摆在学校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

通过与当地工商等部门的充分沟通和协商,借助“外脑”――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吉林大学探索出了符合自身实际的改制方案,其核心思想是减少企业现有剩余国有净资产总量,吸收外部资本加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我们将此称为“减量改制”。具体的做法:

1.1 主要步骤

(1)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首先进行改制立项申请、立项报批、改制方案设计(股权设计)、改制方案报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资产评估、资产确认、产权界定等8个环节的工作,完成资产处置前的全部工作内容。

(2)按照劳社部发[2003121号和国经贸企改f20021859号文件,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企业职工的安置和补偿费用。

(3)对剩余的净资产进行重新分配:一部分作为拟重新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的净资产,一部分为拟收回到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控股”)的剩余净资产。对拟重新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的净资产,直接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对拟收回到吉大控股的剩余净资产,在办理改制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时,采取减资的方式进行。

(4)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直接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那部分净资产作为吉大控股的出资,再吸纳自然人股东的货币出资,共同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完成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

1.2 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流程通常是:(1)立项申请;(2)立项报批;(3)改制方案设计(股权设计);(4)改制方案报批;(5)资产评估立项申请;(6)资产评估;(7)资产确认;(8)产权界定;(9)资产处置;(10)净资产转让或拍卖;(11)资产移交(接收):(12)新公司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按照吉林大学校办企业的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的工作流程,前8项与通常的流程没有什么不同,从第9项开始。是一种全新的设计:(9)资产处置;(10)留存部分净资产;(11)新公司工商变更注册登记:(12)国有资产更名过户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其中工商登记注册流程是:(1)改制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国有净资产减持;(3)外来资本投入;(4)新公司工商变更注册登记;(5)国有资产更名过户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1.3 股权结构

吉林大学本着有利于学校保持对改制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最大限度激励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改制热情、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从“最低”和“最高”多个纬度的多方面因素,来合理确定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确保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1.3.1 “最低”限定

(1)国内同行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相关规定;(2)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3)国统字[2005]79号文件中对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最低限定定义;(4)根据改制前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企业编制人员数量及所占比重,以确保改制后企业从业人员稳定和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前提。

1.3.2 “最高”限定

(1)根据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中对国有法人控股最高比重的限定;(2)考虑企业从成立、发展到壮大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创业团队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层、技术骨干和职工所应占的最高股权比重:(3)企业从业人员认购股权份额的最高承受能力。

1.3.3 连接“最低”、“最高”限定的纽带性制约因素

(1]国内同行业企业改制后国有股权所占比重;(2)企业改制后发展前景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企业从业人员对改制后企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八股的意愿i(3)企业现存的资本结构,如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的构成,对改制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影响;(4)从企业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出发,既要防止因“一股独大”而形成“一股独霸”,又要防止因股权“平均分散”而形成“吃大锅饭,搭顺风车”的现象发生。

1.4 治理结构

人们常常将改革不彻底比喻为“换汤不换药”,这个比喻很贴切。如果把改变企业产权关系。由国有经济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从而解除学校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称之为

“换汤”的话,那么。理顺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就可称之为“换药”。吉林大学在企业改制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依法组建企业“三会”,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各项基本制度,杜绝了企业运营“穿新鞋走老路”现象的发生,最终完成了企业公司制改造全面彻底的实现。

2 案例分析

下面以吉林大学某两户企业为例,具体说明“减量改制”模式的基本操作方法。

2.1 基本情况

案例一:企业甲成立于1985年,是全资校办国有企业,是国家建设部批准并颁发证书的通信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该企业首先完成了从立项申请到资产评估、资产确认和产权界定的8个环节。截止到评估基准日,该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28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4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60万元,固定资产主要为各种办公设备,无土地、房屋建筑物。

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规定的标准,将拟支付职工的安置资金,包括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760万元从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中预先提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由改制后企业代为发放。

剩余的800万元净资产切割成两部分:一部分为300万元直接留在该企业,作为吉大控股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另一部分为500万元由吉大控股直接收回。

工商注册登记时,采取国有净资产减持和自然人股东货币投入的形式予以变更设立新的公司,从而完成企业甲的公司制改造。

案例二:企业乙的改制,在改制操作方法上,与企业甲稍有区别。

企业乙成立于1996年,企业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主要从事汽车摩擦材料与制动部件生产线设备和实验设备的研究制造。目前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其产品畅销于国内外市场。

资产评估前,吉大控股按企业账面价值无偿收回该企业部分资产,包括土地141万元、房屋737万元,其他固定资产25万元,累计收回资产903万元,承接企业债务313万元。吉大控股实际收回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590万元。

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规定的标准,将用于支付职工安置的费用从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中扣除后,该企业剩余净资产为108万元。

对剩余的净资产108万元切割成两部分:一部分净资产105万元直接留在该企业作为吉大控股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另一部分净资产3万元由吉大控股直接收回。

其他的具体操作方法与企业甲相同。

2.2 股权结构评析

2.2.1 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确定的依据

企业甲具有本行业的等级资质证书,行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注册资本都分别具有明确的最低要求,最低不得少于800万元。该企业改制后发展前景预测较好,职工投资入股的意愿十分强烈,职工认购股权比重的承受能力较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经学校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技术骨干和职工充分协商,确定该企业改制后总股本为1000万元。

企业乙所属行业对注册资本没有任何特殊限定,基于同样的综合性因素的考虑,该企业改制后总股本确定为300万元。

2.2.2 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所占比例确定的依据

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国统字[2005] 79号《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规定: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上述规定是确定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所占比例的依据。

2.2.3 把握企业的特殊性,妥善采取“一企一策”的方针

针对企业甲,学校了解到的情况是,国内同行业企业改制的普遍做法是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实行民营化。学校的实际情况是该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集体编制的正式职工必须全部安置在改制后的企业,这就要求吉大控股必须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发言权以确保学校职工重新获得安置,并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为此,学校以30%的比例持股保持股权相对控股地位。同时,学校职工也以货币出资方式投资入股,成为企业的股东。

企业乙是由学校几名教师以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自发组建,并经过几年的连续滚动运营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企业乙的经营团队也是研发团队,人力资源是该企业的核心资源、核心竞争力。由于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改制优惠和奖励政策,因此学校制定的方案中也不可能有股权奖励等优惠政策。我们需要在财务可行与改制方案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原有团队的积极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校利益不受侵害。从而确保企业改制的成功,确保改制后的企业健康发展。经过学校与企业经营团队的充分协商,将吉大控股在改制后企业中所持股权比例确定为35%,学校满意,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和职工也都非常认同。

3 基本经验

实行校企“减量改制”模式,以评估后的企业部分净资产作为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将企业改制与公司设立相结合,即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改制变更登记的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完成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程序简化,操作便捷,企业改制周期缩短;二是大大节约改制成本;三是彻底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四是实现了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回报。

为做好改制工作,在具体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这样一些方面的问题:

第2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

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会造成外国资本及个别私人资本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由于中国私人资本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可支持有条件的中国私人资本优先购股。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

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合、事业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应当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但股东同一的企业,从法律上看亦可根据股东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东结构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显着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须进行经济分析。

许多国有独资企业,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拥有的存续资产有优有劣。形成这种结构,与我国采取优良资产上市、不好资产留给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让政府和实体企业隔离、减少干预的想法有关。这种结构,使国有独资的母公司很难改制和股权多元化,简单化地让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东,则可能破坏集团内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对这类集团,至少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对主体业务资产及相应的子公司先进行适当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东、实现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径和方案。TCL集团提出并得到批准的母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与集团组织结构调整结合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从结构上消灭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可能有不正常关联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文件进行主辅分离改制,也是改制和企业业务、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做法,应积极推进。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主辅分离,以防出现3~5年后需要再整合导致整合成本上升的问题。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开竞争原>:请记住我站域名/报告的观点。)

第3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含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会造成外国资本及个别私人资本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由于中国私人资本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可支持有条件的中国私人资本优先购股。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

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合、事业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应当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但股东同一的企业,从法律上看亦可根据股东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东结构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显著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须进行经济分析。

许多国有独资企业,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拥有的存续资产有优有劣。形成这种结构,与我国采取优良资产上市、不好资产留给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让政府和实体企业隔离、减少干预的想法有关。这种结构,使国有独资的母公司很难改制和股权多元化,简单化地让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东,则可能破坏集团内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对这类集团,至少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对主体业务资产及相应的子公司先进行适当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东、实现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径和方案。TCL集团提出并得到批准的母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与集团组织结构调整结合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从结构上消灭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可能有不正常关联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文件进行主辅分离改制,也是改制和企业业务、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做法,应积极推进。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主辅分离,以防出现3~5年后需要再整合导致整合成本上升的问题。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开竞争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本节参考了William.Mako和张春霖于2003年9月在世行中国蒙古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报告的观点。)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目标通常是多元的。各国都依据本国情况确定改制目标的优先顺序。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一些国家在绩优大型国有企业以IPO方式进行股权多元化时,实施让一般投资者获得较多股份、分享改革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仅限于大型、运营良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收购(MBO、EBO)改制主要适用于特别依赖经营者和职工技能的国有企业,及成长过程中国家投入较少的企业。大型企业MBO特别要注意公开性、竞争性。在中国的条件下,靠MBO进行大型企业改制比较困难。大型企业,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所有和经营分离仍将是基本的结构,即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数量比例小,是激励性的,而不是控制性的。大型企业可以搞MBO,但不能将MBO作为大型企业改制的主体模式。改制企业是否要改组也要分类考虑:存在结构性问题的大型企业有必要进行改制前重组,但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意愿,减少随意性重组;中小企业按现状转制较合理,也易推进;以IPO方式改制企业一般必须实施改制前重组。

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提高改制过程的竞争性是保证改制公平性、有效性,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减少不确定性的工作,包括公开、明晰、透明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让潜在购买者获得企业信息、根据新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尽职调查和协议机会,对潜在购买者进行资格认证等。改制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社区,处理好其间关系,尤其是经营者和职工问题,是改制工作健康推进的关键,统筹设计的中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好评。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到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规定可有一定灵活性。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形态多样、情况复杂,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前者是专家交易,后者是面对一般投资者、具有标准合约性质的短时间的大量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前者归根到底靠股东尽责到位,后者靠交易透明竞争、中介机构够格认真。要求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因不能应对情况的复杂性因而交易低效及不便、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在执行“交易进场”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特别是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进场交易本质上是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所收费用应和其功能作用相适应,还应当允许企业通过其它合适渠道公布信息,获得有关服务。

合理把握经营者、职工和其它投资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一视同仁的要求。此规定符合出让股权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何况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是获得股权激励,不是大企业改制股份交易的主体。但当企业的经营者本质上是公司创业者,公司发展没有靠国家的长期的特殊政策资源,只要方案合理,公开透明,应当允许在企业改制时用适当奖励或其它方式给创业者一定的股份奖励。这样做没有违反一视同仁原则,因为奖励是国家出让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业转变机制;亦是国家认可的原则(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中就有类似奖励股份的规定)。何种奖励方案合理?最好请专业咨询机构设计。奖励方案若符合以显著中长期业绩为基础、市场可比、社会公认原则,相关关系应能平衡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报告专门讨论了股份奖励的依据、原则及分析模型)。

对企业职工购股问题,国家亦需出台有关政策。许多国家都允许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优惠持有本公司一定的股份。过去上市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很多,根子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有问题,缺少有关规范。现在已到了必须解决有关问题的时候了,因为以后绩优国有企业可以上市或让外资持股,解决这个问题已日益紧迫。

无形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转制评估资产范围的规定,符合国际及我国的会计原则。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国家仍控股或企业规模较小等情况下,可考虑不作或仅作简单的无形资产评估。

859号文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职工处理问题给了许多鼓励政策。由于大集团子公司情况、收入差异大,如不统筹安排职工处理问题可能会有扩大差异、加大改制成本等问题。建议政策上可鼓励集团型的大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适当集中管理、统筹平衡职工的处置成本。这类工作中的部分,如退休职工补差基金的管理亦可委托给社保、保险、信托等机构。国家亦可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鼓励大公司将这些业务统起来外包出去。此外还应允许集团根据情况对集团内改制企业职工补偿等社保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金融要支持改制。特别是在明确了购买股份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原则后,不允许金融机构支持中国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股份,就等于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资本实力雄厚且能从国外融资的外商将在实质上成为最有竞争力的收购者。应当调整政策在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用债券、信托、贷款、基金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合适者购买股份。

改制要发挥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以鉴证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公司和主要从事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或金融公司,作用都极为重要。国家应支持这些机构发挥作用,要支持一批中国的咨询服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获得较快成长。

第4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一、明确内部审计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功能定位

改制分流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如果操作不当,容易造成利益权衡失当和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国家及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内审应充分发挥内向服务,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改制分流过程,做好审计调查和审计稽核工作,以监督改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并提供改制分流后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首先,主体企业的内审应参与加入改制小组,参与并指导对被改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在进行资产清查时,要理清产权关系,特别要查证财产的完整性,摸清资产的潜在盈亏和账外风险。

其次,与中介机构同步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核定企业的资产,确定个人入股比例,确定企业出资方式、资本结构,从保护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出发,确定经营者和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

最后,在企业财务部门完成改制的切账、分账、立账工作后,内部审计对账务处理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物的分割与转移情况。

另外,内审应从全局出发,帮助企业优化组合资产、改善资源配置;评价改制单位的改制条件与资质,对没有市场竞争能力、不具有创造价值能力的企业,应提出关停并转的建议;对与同类可共享资源的,应按产业链提出优势整合的建议,以实现企业价值和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

二、把握政策界限,遵循改制原则,提升审计效果

(一)正确把握改制分流政策界限,保证其政策性

国企改制涉及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等诸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稳定和改革的成败。参加改制分流审计的人员,应系统学习有关改制分流方面的规定和政策,做到认识到位、理解到位、把握到位。

1.改制企业的“三类资产”应划分准确。国资委明确规定了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等“三类资产”的标准,并明确可利用“三类资产”折算成补助补偿额,作为全民职工进行身份转换的股份。审计中应特别注意改制单位有无利用主体企业资产进行改制的情况。

2.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应符合“三个原则”。国资委对改制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方法有明确规定,内审应关注确定和处置的改制资产,既要有利于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又要防范和控制国有资产处置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要特别关注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3.改制企业人员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参加改制人员的界定、补助补偿方法和计算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审计中应关注改制过程是否经过相关民主程序,验证改制人员补助补偿额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有无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改制并获得补偿的情况。

(二)多方配合,发挥整体合力

改制分流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矛盾错综复杂,仅靠内审部门的力量,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应与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1.协调好与内部相关部门的关系。改制分流审计是对改制企业的全面审计,涉及到改制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各相关职能部门比较了解具体情况,并能直接发现和协调处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审计中要注重加强与改革办、财务、资产、计划、劳资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走弯路,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协调好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内审应成为中介机构与改制企业的桥梁,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避免和减少失误。一方面,积极为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减少因不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另一方面,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不确定因素,及时作出分析处理,使确认的结果更加真实可靠。

3.协调好与改制单位的关系。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计时要用足用活政策,用摆事实、讲道理、用政策说话的方法,取得改制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摆正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

(三)提升三大审计效果,为改制企业顺利转型构筑平台

1.强化依法经营理念,提升审计教育效果。改制企业的干部职工往往存在失落和迷茫感,认为将失去国有企业的依托,对今后境遇担忧,甚至有抵触情绪。因此在改制前,有可能少报资产、多报亏损,为今后的发展多留些后路。对此,内审应明确工作思路,既要坚持原则,依法、依政策审计,又要帮助改制企业的员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意识到改制分流是国企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经营才能走上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轨道。

2.提出建设性审计意见,提升审计帮扶效果。改制审计应注重强化审计的服务职能和服务意识,针对企业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积极与改制企业沟通,反复交换意见,探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达到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改制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以提升审计的帮扶效果。

3.监督经营管理者行为,提升审计维权效果。为最大程度履行监督职能,实现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按照“内审不迁就,处罚不手软”的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提升审计的维权效果。

(四)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大局

企业改制要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改制分流企业的职工大都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过贡献,但这些人在市场中又相对缺乏竞争优势,企业要确保这些员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以稳定职工情绪,真正将“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贯彻到改制工作中,从而减少因改制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使企业改制得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1.协助决策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内审部门应利用接触面广、掌握各类信息的优势,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帮助企业决策层与员工及时沟通,及时把下属单位、部门及员工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反映给决策层,使其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安抚职工情绪,维护企业稳定。

2.维护职工当期和长远利益。在研究制定改制方案时,内审部门通过对改制方案是否用好用足各项有关员工身份置换政策、是否侵害了员工当期和长远利益发表调查意见,以保护改制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及长远利益。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企业改制涉及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的直接利益,内审应充分发挥客观独立性的优势,处理好三者的利益关系,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维护改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正当权益。

三、内部审计在改制分流进程中的具体作用

(一)内审在企业改制前期的作用

企业改制前期,内审的主要职责是为改制工作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特别是参与改制方案的论证、做好审计调查、全面摸清家底,为改制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1.开展前期审计调查,为改制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在企业改制前,内审部门应根据企业改制目标、改制程序,对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必要的信息,为制定改制方案提供客观依据。

一是对经济环境进行调查。内审部门应根据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生产经营情况,动态地掌握各种情况,并对企业所处经济、社会、法律、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调查。

二是对潜在经济纠纷进行调查。改制企业有可能存在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内审部门应对企业的各种或有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进行调查。

三是对企业的家底进行调查。主要是调查了解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掌握真实的财务状况,分析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对财务状况和改制前景进行初步评价。

2.协助进行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确保改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内审应在企业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方面发挥参谋作用,为方案报批国资管理部门提供基础。主要是审查企业改制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会使企业产生经济效益、达到预期效果,进而提高竞争力。帮助企业选择改革方式,防止盲目跟风。

3.加强沟通,完善方案,保证改制进程。由于信息的时效性及成本效益性,改制方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与实际情况脱节的情况,会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及时完善改制方案,采取相应对策。内审应利用接触对象层次多、范围广的优势,充当信息传递者,把问题与意见客观、及时地反馈给改制小组,同时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改制意图、程序、方法下传给职工,为改制工作充实信息、完善工作思路,并争取职工支持,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内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作用

内审应对国企改制过程进行全程审计监督,站在保护国有资产的立场上,对改制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和评估结果进行再监督,充分利用掌握各方面的信息,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证各投资主体和改制企业员工的权益。

1.构建防护网,实施再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改制实施过程中,内审应检查与改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离规定的行为。重点关注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处置环节,查处人为低估国有资产、隐匿、转移或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及随意核销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查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正确性以及评估后账项调整的正确性、全面性。

2.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恪尽职守做好改制分流专项审计。内审应当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保证改制资产的真实完整。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审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真实、公平,是否存在资产流失;二是审查改制企业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和关系不清;三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财产损失和不良资产。

3.对改制期间的持续经营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由于持续经营期间的损益仍属于主体企业,应有效控制改制企业在基准日至挂牌日持续经营期间严重亏损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持续经营期间的经营行为。为防止改制过程中的经营行为不规范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对持续经营期间的经营行为实施审查,把握以下3个重点:一是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二是审查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的真实性;三是审查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内审在企业改制之后的作用

企业改制后,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在企业中不再扮演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而完全成为单纯的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改制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内审应尽快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在评价、鉴定改制效益性及协助完善治理机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1.构造、选择评价体系,衡量改制效益。企业改制后,内审应构造或选择适合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借以对比分析企业改制前后各项指标的变化,对改制的效益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的范围既包括财务效益也包括非财务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内审部门应对改制后企业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企业历史业绩进行比较,判定企业是否达到资本成本的节约、资本结构的改善,能否产生经济的规模效应及企业的优化组合,通过判断改制预期目标和初始动机的实现程度,来评价改制效益。

2.把握审计走向,完善治理机制。随着改制后企业民主制度、环境意识的逐步完善和加强,效益审计被提升到更高的地位,与政府效益审计和独立效益审计共同构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效益审计体系。审计目标也由单纯以经济效益为主,转变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近期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相互支持、企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互协调的审计整合机制。改制后的企业初步构建了公司治理机制,内部审计应努力提高审计治理能力,跳出传统审计范围,将内部审计功能延伸至公司治理结构层次上,强化内部治理审计,协助企业内部控制框架建设,进而完善“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机制,为企业实现有效治理提供帮助。

四、创新方法、拓展领域,提升内审服务企业改制的功能

(一)创新审计方法,提高人员素质

内审要在服务企业改制方面有更大的作为,就必须创新审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1.提高创新能力。内审人员必须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转变观念、拓展视野,更新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手段,掌握审计领域的先进技术和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素质,以独特的视角观察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增强内审为企业改制的咨询服务功能。

2.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应用能力。内审人员应掌握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发挥计算机在评价治理风险和控制方面的高效作用,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促使审计手段科技化、智能化、网络化,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

3.提高协调服务能力。内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交流技巧,尤其要提高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围绕企业改制目标,提高组织活力,充当企业改制剂,充分挖掘和发挥企业内部各种资源要素的作用,促使企业改制工作协调、高效进行。

(二)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

内审应着眼于服务功能,适时地调整工作重点,将其服务领域从财务审计扩展到改制风险审计、改制环境审计等方面,以拓展、提高内审为企业改制服务的范围与层次。

1.改制风险管理审计。内审部门应通过识别、分析、评价企业改制的主要风险因素,测试、评定控制弱点和风险范围及程度,以风险为基础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并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担任收集信息的风险侦探角色,评价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进而评价在改制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能力,提出减轻或避免改制风险的建议。

2.改制战略审计。内审部门应通过扩大视角,将审计工作纵向延伸与横向拓展,对改制战略的规划、设计、执行、管理及其效果实施连续、动态的控制、审查及评价,使之与企业的改制目标相衔接,保证改制后的企业实现价值增值。

3.改制环境审计。内审部门应通过对企业有关环境状态的变化状况和程度的分析,在改制企业造成环境危害的可能性、负面影响、形象损失等方面,向企业管理当局和环保部门提供有用信息,评价环境治理绩效,评估环境保护效果和环境风险,进一步提出健全并加强环境管理系统以及有关内控方面的建议。

4.改制舞弊审计。内审部门应拥有或获得充分的知识,坚持谨慎性原则,发现、查找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舞弊迹象,进而评价舞弊风险并实施审查。要特别关注改制中容易发生舞弊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必要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5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一、降低国企改制的机遇成本

企业改制的机遇成本,就是企业在改制的最佳时期,为达到改制的目的,所付出的最合理的费用支出。机遇成本受两方面的行为因素制约。一是企业行为,即企业是否能够正确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同行业现状及走势,根据企业实际,果断地提出企业的改制规划和方案,并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经企业全体职工讨论后及时提交政府决策,这是企业改制的关键。二是政府行为,即政府是否能敏锐地把握当前形势和政策导向,积极有效地组织并引导企业改制行为,减少政府各部门改制研究报批的中间环节和层次,使企业快捷地达到改制的目的,这是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的重要环节。但是,从目前企业的改制实践看,加大改制企业成本支出的这两方面因素并未引起企业和政府双方的足够重视,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的“等、靠”想法普遍存在,对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实施速度慢,行动不果断,被动应付,企业一旦遇到风吹草动就无法应对,等着政府来组织推动,失去了改制的最佳机遇,使得企业在改制时不得不付出昂贵的代价。二是受政府体制不顺的影响,企业失去了改制的最佳机遇。从本质上讲,企业改制是出资人的行为,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企业改制则是政府行为。在目前政府的政企职责、政资职责还未完全分开的情况下,政府的各个部门都不愿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目标,而对改制企业多头过问,甚至存在着审批程序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在政府层往往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致意见,从而使企业从提交改制方案到政府最后批复改制一般少则二、三个月时间,多则半年、一年时间,企业在漫长的等待中,错过了改制的大好时机,造成企业改制机遇成本增加。

因此,降低改制企业的机遇成本,要靠企业和政府双方的共同努力。企业要抓住改制的机遇,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政府要理顺管理体制,确定国企改制的责任部门,大力支持国企改制,并按国有资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一般性竞争性企业放宽改制政策,减少研究报批的中间环节和层次,从而提高企业改制效率和效益,尽可能减少改制的费用支出。

二、降低国企改制操作过程中的成本

国企改制成本,一般指的是改制操作成本,这是影响企业改制成本支出的重中之重。在计算国企改制成本费用时,现在企业通行的做法是:改制前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存量净资产(资不抵债企业含土地使用权)一企业亏损挂帐一企业呆坏帐损失一国资部门核批的报废资产-(富余职工安置费+买断工龄人员经济补偿费+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和医疗费+退养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病休人员补助费+职工遗属补助费)。

实践中,利用上述公式计算企业的改制费用时,也出现了诸多不合理因素。一是企业评估资产不全问题。目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只是对现有存量资产的估价,未包含企业的商标、商誉及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二是企业亏损挂帐和呆坏帐的处理不甚合理;三是国家给予职工的各种优惠政策的兑现问题。

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问题已愈来愈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无形资产作为一种企业财富,它不仅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而且反映了企业的员工素质、技术水平、管理经验、销售网络。但是在企业改制时,大多数企业的无形资产都未计算在企业资产价值之内。由于无形资产让渡于改制企业,致使国家所有者权益困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缺损而人为地减少,国家付出了改制的代价。跨入新世纪的人类已步入一个以信誉、信息、智力资源占有、配置为最重要因素的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信誉资源、知识资源已逐渐成为企业各生产要素中最具弹性、最具经济增长潜力、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在确定改制企业的资产价值时,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应重点考虑,这不失为降低国家改制支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良策。

对改制企业的亏损挂帐和呆帐的处理问题,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增加改制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还可能滋生腐败,引起职工的不满。如:按现行政策规定,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以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帐处理,冲减坏帐准备金或管理费进行核销,以后如果收回这些确认为是坏帐而进行核销了的应收款,则增加坏帐准备金处理。按照这一政策,在改制操作实践中出现了下列种种问题:一是有相当一部分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呆坏帐损失特别巨大,有的甚至超过了国有净资产的数额;二是因改制企业亏损挂帐和呆坏帐损失只要有评估机构和企业共同签字或债务人破产、死亡等证明,就可一次性冲减国有净资产,从而使一些挂帐企业有可能“复活”的“死债”悬空,有关责任人逃脱法律的追究,甚至还可以获得某些好处。针对改制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为尽可能减少国家损失,降低改制支出,笔者认为企业出资人可采取帐销债留的办法,达到既支持企业改制,减轻改制企业的债务包袱的目的,又通过与改制企业做工作,与改制企业达成协议,或签订合同委托书,委托改制企业继续催收,一旦追回,给退回企业一定分成,其余收归国有。这不失为目前解决改制企业亏损挂帐和呆坏帐损失的一个好办法。

关于兑现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优惠政策问题。按照有关支持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规定: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出资买断全部国有资产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以按应付价款的80%交付;安置企业富余职工90%以上的,可视同安置富余人员,这部分人员补偿费按当地标准从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另外,在国家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按照当地全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工龄因素一次发给一定数目的安置费等。这些政策,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看,是国家作为所有者为推动企业改制而付出的成本,这是非常必要的,无疑也是非常正确的。但是,笔者认为,改制企业出售价格的高低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看该企业存量资产的质量。如果企业资产质量好,企业发展前景较为乐观,效益不错,出售较为抢手,企业出售时就不能一刀切的优惠。二是看企业内部职工构成情况。如果职工素质较好,技术水平较高,属于技术性人才或高科技人才,就应该承认劳动力商品这一市场因素的决定作用,企业在出售时,通过提高企业的出售价格将企业的人力资源考虑进去。当然并不是企业的每位员工都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相反,缺乏责任感、技能低下、道德败坏的员工以及冗员都往往会带来负面效益,在计算企业改制费用时,就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这部分非有效人力费用。企业的劳动力价值因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研究,否则会造成职工思想混乱,影响企业改制进程。三是看买断工龄自谋职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如果属企业专门培养出来的科技人才,则不应属自谋职业的范畴,更不应发给一定数目的安置费,相反,自谋职业的人员则要交纳一定的企业培训费,以防科技人才的流失。四是看改制企业座落的地段。如果改制企业座落于抢手的黄金地带,在企业出售时,企业认为在出售价格上不必按政策规定折价出售。

三、降低改制企业的交易成本

当前改制企业改制成本过高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交易成本过高。造成交易成本过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企业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产权转让伴随着安置职工、办医院、办学校、办幼儿园等一系列社会职能的转移,社会职能成为企业改制的包袱;二是改制企业还没有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受部门地方保护利益的驱使,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常受到来自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阻力;三是来自企业内部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影响,使得企业在改制出售时,考虑的首选方案为企业内部人购买,在出售价

第6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

一、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

1、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

2、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

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

3、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

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

4、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

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2001年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

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

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2002年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

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

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

二、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

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改制不规范

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

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

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

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

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

三、对策

1、实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2、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

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

3、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

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4、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改制中

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

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200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

(1)、程序方面

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

(2)、实体方面版权所有

第7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公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和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对企业资产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企业公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有有资产的范围和形成

企业公有资产指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他资产,不含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和谁收益的原则,企业公有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有:(1)国家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拨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2)视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3)转移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如财政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其他企业利润再投入某一企业作,购置或建造的资产;(4)划出资金形成的资产;(5)享受减免税收形成的资产;(6)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7)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8)从其他公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无偿调入的资产;(9)用企业利润或基金购置或建造所形成的资产;(10)有其他经济成份合资合营后增加的资产中按公有投资份额应获得的资产等。

二、企业公有资产存量的确认

企业公有资产存量的确认,以*年清产核资报表的实际存量数额为准,对帐实不符的,由企业写出说明,主管部门确认签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企业公有资产管理及处置

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仍要对所属各类资产进行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保证安全,防止流失或损失。

企业公有资产出租出借时,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企业制定出租出借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县财政局备案,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其租赁主出借收入,要首选用于下岗职工安置和缴纳职工养老金和失业金等。

企业公有资产和股权转让,要以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等法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或竞争性转让。买卖双方达成产权转让协议后,转让产权方填报《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审批表》,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同时办理公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其产权转让收入应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和缴纳职工养老金、失业金及医药费等。

企业改制时,其申报的各种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验证后,报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批。对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中的潜亏挂帐和长期投资损失,财政、税备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对3年以上符合规定的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和3年以下的已经形成损失具备核销条件的应收帐款予以核销;对于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扣除残值后净损失,财政等部门予以核销。

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包括应帐款、淘汰的实物资产等)经批准后从净资产中剥离,随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和一次性计提的各项劳动保障费用,一同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到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经财政等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帐务,并实行帐销案存,办理移交手续,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改制时,其公有资产剥离,首选由改制企业提出资产剥离报告,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县财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确认。劳动社会保障局对从企业评估的净资产中剥离的职工安置人员、标准、条件进行审核。县财政局核批企业剥离资产项目、金额。

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核销不良资产应遵循如下规定:(1)改制方案中若涉及所属医务室、职工宿舍、食堂等无法转为经营性的非以营性资产需要进行剥离或核销不良资产的,企业在进行疟疾评估前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2)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不良资产核销时需报送的材料为: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的有关书面报告;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核销和剥离资产相关原始资料。

核销和剥离资产实行委托管理制度,由财政等部门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涟政发[*]137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县城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用地行为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涟政发[*]138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

企业公有资产处置申报应提交如下材料:(1)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处置决议;(2)经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改制方案;(3)企业产权界定申请表;(4)企业资产剥离报告;(5)法定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审计制造、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至新企业创立日期间审计报告;(6)主管部门审核的公有资产处置报告;(7)县体改办对企业改制方案的谁或评价文件。

上述企业改制材料报送齐全且有效的,由县财政局办理公有资产处置审批积案手续。

股份制企业的公有股权管理规定:

1、对原有公有制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的,对原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委托评估,以评估后的资产作为投资入股,若公有控股的,公有股权由县财政局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为公有股东代表,在经营活动中遇有扩大投资和产品转向等重大决策时,其公有股权代表应将方案报财政局审批后付予实施。

2、对已改造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公有股,应按照章程中规定,对前有亏损,需用后期盈利补亏,对盈利的,要按期分红,公有股应分的红利,要按期足额缴县财政局。

第8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成立于*年*月,现位于*市*区*路(街)*号,隶属*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区、委、办、局),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1、资产、负债: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经资产评估备案(核准)后,企业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剔除划拨土地价值量和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净资产为*万元。

2、人员情况:截止*年*月*日,企业在职职工*人,其中:全民固定工*人,合同工*人(含混岗集体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人。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

3、土地房屋状况:企业现有划拨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级别为*级*用地,经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事务所评估,按*年使用权评估,价值量为*万元。现有公企房*平方米,产权单位为*公司(集团),现使用用途(工业或商业)用房。自有房产*平方米,为(工业或商业)用房。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有无抵押或担保(如有抵押或担保请注明抵押或担保面积和金额)。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思路

1、改制必要性;

2、改制工作思路。

三、企业改制方式

1、采取的基本方式:“双退”或“单退”。

2、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的政策依据。

3、资产处置方法:包括对国有独资企业采取出售产权或引资参股、职工集体购买、用补偿费置换成个人股权等办法;对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出售股权、放弃控股地位或相对控股、用减持国有股权收益和适当让渡国有股分红权等方式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对暂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采取将企业资产向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本企业经营者或职工集体实行出售式租赁等等。

四、企业改制成本测算

企业改制总成本为*万元。主要构成如下:

1、在职职工补偿金按*文件标准计算,总额为*万元,其中:

固定工*人,补偿金*万元(人均*万元);

合同工*人,补偿金或补助费*万元(人均*万元);

混岗集体工*人,比照全民合同工标准计算,安置费*万元(人均*万元);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职工,应预缴社保费*万元(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预留费用*万元(人均*万元)。

2、在职职工定额医药费补贴合计*万元。其中:

*年以前参加工作*人,*万元;

*年以后参加工作*人,*万元。

3、离休人员*人,费用总额*万元(以老干部局核定数为准)。

拖欠费用*万元;

移交市老干部管理中心统管费*人,*万元。

4、退休人员*人,预留费用*万元(人均*万元)。

5、职工劳动债权(以劳动部门核定为准)*万元,其中:

拖欠职工工资*万元;

拖欠职工生活费*万元;

集资款*万元;

抵押金*万元。

6、新增成本项目:

可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的退休人员*人,费用总额*万元(以主管部门核定数为准);

工伤人员*人,补助费按*文件规定预留*万元。

7、拖欠社保“两费”企业承担部分*万元(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8、其它费用*万元,主要包括的具体项目。

以上全部改制成本总额为*万元,成本缺口*万元。

五、成本支付

1、用企业法人财产支付;

2、需政府用政策补充。

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包括:除政府用政策补充或现金补充改制成本之外,需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

七、企业改制后的发展设想

1、改制后企业性质;

2、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

第9篇: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范文

本方案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先在县建公司(含通用机械厂、县陶瓷厂)试行,后在其它企业实施。

二、实施主体

县规划建设局。成立*县规划建设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改制中的具体事宜。

三、实施对象

按照干发[2001]8号文件已批复的未改制企业在册正式干部职工和未批复进行改制的企业在册正式干部职工。

四、改制截止时间

企业改制截止时间一律为2006年12月31日。

五、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干发[2001]8号)文件规定,职工档案工资均以2004年4月13日之前档案工资为准,职工补偿金、职工社保金均算至截止时间,职工社保金补交均按当年缴费基数(老标准)计算。社保金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

六、职工安置办法

1、按照干发[200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后,解除其国有、大集体职工身份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供养关系。

2、对距法定退休年限超过5周年(不含5周年)人员,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周年发放其一个月档案工资的标准(若月档案工资不足400元的则按400元/年的标准)计算工龄补偿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对企业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由企业支付的政策性补贴和医疗费按10年时间计算,每年4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后解除与企业的供养关系。

4、对距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周年(含5周年)人员,由企业按每人每月143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其距法定退休年限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后解除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其间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部份由企业承担。

5、按企业改制截止时间前在册正式职工因公、病故人员遗属补贴,按干府发[2001]8号规定,其遗属中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父母、配偶,其抚恤费按5000元/人标准计算,未成年子女按今后实际享受年限每人500元/年标准计算,一次性计发。

6、在企业挂编而从未上岗人员,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不补缴社保金。

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方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职工已缴费的,以缴费原始凭证上的单位部份基本养老保险金本息为准;职工未缴费的,以县社保局2008年10月份核算的单位部份本息为准。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五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至法定退休之日止。

8、其他未尽事项按干发[2001]8号、干府字[2008]1号和干府办字[2008]200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

1、违反计划生育人员、违法犯罪判刑人员不参加企业改制。

2、其他被除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偿金计算截止为除名日期。自动离职、退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偿金计算截止为自动离职退职的日期。

3、调出人员在调出前,改制企业旧欠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部份本金利息由本企业承担,调入人员在调入前旧欠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原单位承担。

4、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所需提供的材料:①持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②若已缴纳旧欠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持缴纳养老金原始凭证;③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5、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职工,尚未发现,现被举报者,暂不办理置换手续,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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