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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性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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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性质

第1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成员的同质性或异质性,在研究集体组织的效率的文献中是一个传统领域。在合作社研究中,从Le.Vay(1983)开始,成员的异质性开始受到关注;在过去的10多年里,成员异质性已经引起了许多农业合作社研究者的重视。在中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逐步向买方市场转变,加入WTO以后农业逐步与世界接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浙江等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应运而生并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从形成过程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龙头企业、供销社等少数“带头人”在获利机会的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同时各级政府出于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增收”问题的关注,也积极参与到其中。基于此,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呈现一些鲜明的共性:产权的股资本化态势明显,少数大的出资者与多数小的出资者并存;少数带头人组成合作社的理事会,掌握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等事务的决策权;在提取了公共积累后,主要采取以出资额和交易量(额)的方式分配合作社的盈余(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为什么会呈现上述特征?如何评价现阶段的所有权安排?本文希望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增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认识。

二、资源禀赋与成员的异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自然资源:20世纪80年代的普遍实施以后,农民获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作为独立的生产者,农民有动力也有能力经营好自己承包的土地。然而,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民承包的土地规模不大,加之土地流转不畅,规模经营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相当困难,生产大户的数量相对而言较少。(2)资本资源:受“城市化发展战略倾向”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十分有限,加之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当困难,多数小规模农户的资本资源匮乏。合作社作为一种从事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对资本资源的需求必不可少,而且逐步增加。在小农户资本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拥有资本资源并且愿意对合作社投资的成员数量有限。(3)人力资源:在农产品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并有效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两类成员的需求必不可少:一类是擅长农产品营销的运销户,一类是经营管理人才。小农户由于规模有限,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成为这两类人,人力资源对合作社而言也是稀缺资源。(4)社会资源:在农村社区,非正式制度往往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处理诸多事务,比如,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打交道等。在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良好社会资源(威望,人际关系网络)的成员必不可少。然而,农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也是稀缺的。

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差别的。对绝大多数普通农户而言,他们只有有限的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都是缺乏的,由他们组织创建合作组织的可能性较小。从个人理性的角度而言,普通农户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作为集体而言存在“外部利润”分配到个人部分是非常有限的,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成本、承担风险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合作社的形成过程中,大多数普通农户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产品销售的帕累托改进,他们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农业产业化浪潮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从一开始都具有纵向合作的色彩,对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需求强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生产大户,掌握一定农产品销售渠道的运销大户,农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以及拥有一定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供销社,才有能力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同业者及利益相关者带动起来。同时,也只有组织和个人有动力创建合作社,在借助合作社促进个人业务发展的同时,通过技术、市场和组织管理才能等资源的分享使其他参与者也获得好处。与此同时,一些涉农部门(农技部门,基层组织等)出于自身的社会责任或者经济利益考虑,也会利用所掌握的资源、组织和动员能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个人和组织由于能够意识到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愿意面对风险,能够承担创建成本或运作成本,是合作社创建的主导力量。他们是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为合作社做出了更多的贡献,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员。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中,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

三、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财产所有权

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这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从合约经济学的角度看,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资本)的初始所有权。狭义的财产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广义的财产所有权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债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在企业具体体现为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是由所有权主体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权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如资本结构、法律和习俗、要素的供求关系、资产的专用性和流动性、风险态度等,不同企业会有很大的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异质性社员结构必然会影响其产权安排。少数核心成员是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稀缺的关键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何确保其对投入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对他们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合作社按照社员的产品交易量(额)来安排产权结构,核心成员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自然难以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从产权的属性上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员将其投入到合作社很难排除其他社员的使用和收益,比如,社员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运销户的销售渠道、生产大户的技术、精英人物的社会关系等资源,并获得这些资源的部分收益。在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产权残缺的条件下,由于对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贡献难以直接进行量化,核心成员必然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通过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实现对投入合作社的稀缺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普通社员对这种产权安排也是能接受的,原因在于,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卖难”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社员最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问题,只要核心社员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够解决普通社员的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问题,他们就没有太大的异议。事实上,很多普通社员正是意识到资金、技术、市场渠道和社会网络等资源对他们而言的不可获得性,而基本认可核心成员占有相对多数出资额的产权结构。

在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条件下,普通社员要获得社员资格一般要支付一定的出资额。这既是核心成员的“强制”行为,因为通过让普通社员出资的方式可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然而,核心成员不会让普通社员支付很多出资额,因为这样会稀释他们的部分权益。这也是普通成员的“自愿”行为,因为通过出资不仅可以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还可以取得对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然而,出于资本有限和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等因素,普通社员一般也不会出资很多。对通过出资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资本金,普通社员拥有占有权(在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很多合作社的章程都规定可以退回入社资金)、使用权(可以向合作社投售产品和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和收益权(按出资额分配盈余),但一般没有转让权。由此可见,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必然形成少数大的出资者(核心成员)与多数小的出资者(普通社员)并存的格局。资本化的产权安排界定了社员的出资额和相应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没有赋予财产的转让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是异质性社员结构下不同类型社员“博弈”的结果,也是被不同类型社员所共同接受的一种“均衡”结果。当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的力量对比的变化,财产所有权(股权)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四、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企业所有权

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所有权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张维迎(1996)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谓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是指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约所要求的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1),意指在企业合约中所未明确的状态出现的相机处理权和决策权。本部分接下来采纳张维迎的观点,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个方面来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所有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

除了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以外,对社员而言参与合作社的价值还在于分享合作社的剩余。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指的是对合作社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产品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盈余)的要求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大部分合作社都把部分盈余作为公共积累留在合作社,扩大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能力,保持合作社的持续发展。以浙江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包括风险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三部分。提取公共积累以后的合作社盈余一般都分配到社员个人。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的分析,可以从对公共积累的剩余索取权和对分配到社员的盈余的索取权两个方面着手。

由于盈余允许部分或者全部作为公共积累保留,合作社的剩余自然延续到多个时期。在剩余延续到多个时期的情况下,要在每一个时期末客观地度量每一个社员对公共积累的索取份额变得十分困难。因为如果要这样做的话,首先需要追踪每个社员在每一个时期内的投资和产品交易量(额);然而真正困难的是计算与该投资和产品交易量(额)相对应的公共积累的分配份额,并且让社员据此能够预期其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对公共积累的任何分配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会额外地增加度量的难度。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核心成员由于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专用资产投资,已经跟合作社“捆绑”在一起了。合作社可以利用公共积累和普通社员的出资作为预先支付,以达到把普通社员和合作社连接在一起的目的。由于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社员的预期行为,公共积累把普通社员与合作社利益“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成了抵制社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上面提及的度量问题虽然不能明显排除社员间索取权转让,但是转让只有在同时满足双方要求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的情况下,由于受让者的交易量可能与出让者的交易量不同,其他社员将会受到转让结果的影响;因此,社员的私人转让行为在规模较小的合作社里一般是禁止的。对公共积累的剩余索取权缺乏明确的分割,必然导致社员对这部分剩余索取权的不完全性:没有权利通过资产处置来减少公共积累份额,对清算残值也没有索取权,也不能转让剩余索取权。这种排除对公共积累剩余索取进行评估的合约安排,节省了“讨价还价”等交易成本,对处于发展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是有利的。

对分配到社员个人的盈余的索取权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剩余索取的基础(依据)的确定,也就是这部分盈余如何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由于社员与合作社存在多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比如,一个社员可能在向合作社提品和资本金的同时从合作社购买投入品,这使得多重索取基础成为可能。如果我们只考虑两种剩余索取基础--产品和货币资本的话,至少有以下四种剩余索取基础安排:(1)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作为独立的剩余索取依据。对任何一种索取基础而言,都没有事前的支付,合作社的剩余在社员之间的分配在每一个时期结束时通过讨价还价过程进行。(2)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两种索取基础“捆绑”在一起。社员按比例把资本贡献和产品交易有效结合在一起,单一的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都不是剩余索取的基础。(3)对资本支付固定回报。比如,按照银行利率或者社员普遍接受的一个回报率对资本支付固定回报。资本不再参与剩余分配,所有的剩余在社员之间按照产品交易量(额)进行分配。(4)对产品支付固定回报。比如,合作社根据市场情形“随行就市”或者社员之间认可的其他合同形式对产品支付收益。支付产品的固定回报以后,剩余将按照资本贡献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由于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的要素贡献不同,他们对剩余索取基础的要求自然不同:核心成员希望资本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发挥主导作用;而普通成员则希望产品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发挥主导作用。对于第一种索取基础安排而言,事后的讨价还价过程成本高昂;而且,事先对索取的不确定性会对社员的行会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安排难以被接受。让资本获得固定回报,剩余按产品交易进行分配,同样难以接受:一方面,核心成员贡献了合作社的主要资本,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而没有对最终剩余的索取权,他们(生产大户除外)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在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经营的自然控制权条件下,普通社员对扣除资本的固定回报以后的剩余难以把握,他们既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也不愿意承担获得信息的成本。那么,权衡和取舍的结果是在剩下的两种制度安排中进行选择。由于核心成员考虑的问题是,在确保其投入的资本获得满意的剩余索取权的同时调动普通社员的积极性并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而普通社员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如何获得产品销售的稳定可靠的回报的前提下尽可能参与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基础的安排只可能是,对产品支付固定回报,最终剩余按资本投入进行分配;社员需要投入资本后才能获得产品交易权,这样产品供给和资本供给这两种索取基础事实上“捆绑”在一起。资本供给剩余索取安排通过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安排予以体现。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产所有权上的资本化态势,实际上是剩余索取权的外在体现。

出于“公平”和保护生产者社员利益的考虑,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法律的实施无疑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安排带来影响:对于拥有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而没有多少交易量的核心成员而言,如果坚持法律规定,必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使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因此,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如何权衡取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两难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尊重合作社成员基于资源禀赋和角色差异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法律规定作为合作社获得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先决条件,循序渐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制度调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合作社的章程、合同等“契约”中由于未来不确定性而无法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核心成员提供了合作社创建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关键生产要素,由于“先天”掌握合作社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一些资源,比如市场渠道、社会关系和企业家才能等,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生产经营上的自然控制权。通过资本化的产权安排后,合作社的社员绝大部分都是合作社的出资者;但是,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相对多数出资额,普通成员一般只拥有少量出资额。由于拥有相对集中的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更有可能获得与经营管理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而普通社员由于出资分散和个体出资单薄,多数将与出资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投票、异议和退出)留给自己,将与经营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委托给主要由核心成员组成的管理者。从管理者的选择角度来看,当社员成为合作社股东时,剩余控制权可以派生出两个子控制权:一是社员在合作社的管理者选择方面具有最终控制权--选择控制权;二是管理层一旦被任命就具有合作社经营方面的控制权--经营控制权。选择控制权使得社员有权决定是自己还是别人、是甲社员还是乙社员来行使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在缺乏外部企业家市场的情况下,社员只能在合作社的内部选择管理者。核心成员由于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中提供了关键生产要素和专用资产,承担了合作社创建的组织成本和经营风险,他们理所当然希望拥有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所以他们会选择自己作为合作社的管理者。普通成员由于自身不具备管理者的素质,多数一般不会选自己当管理者;选别人的话也倾向于选择核心成员:一是核心成员相对更具备管理能力,二是核心成员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投入,相对更可信。这样,无论是从能力的角度、还是股份的角度以及选择的角度,核心成员都顺理成章地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获得合作社的自然控制权的同时拥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普通社员也拥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主要体现在与其拥有的合作社的出资相对应的选择控制权,比如投票、异议和退出等,但是,这种剩余控制权的影响相对而言是有限的。

第2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模式

一、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

自从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很大发展。是一个有了近200年历史,有着许多丰富经验和模式可供学习和借鉴,成熟的制度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事物。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合作运行模式,它们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还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价值与作用受到了非常广泛的关注。

1972年,欧盟开始启动共同农业结构政策,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它对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支持各成员国农业经营单位进行组织结构改革,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其现代化水平。对于符合条件、订有发展计划并得到本国政府批准的农业经营单位,在给于优惠贷款的同时给于其购买或租用土地及兴修水利工程等方面的资助,所需资金25%由欧洲农业指导和担保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本国政府承担。其次,为促进农业经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欧盟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和农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业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经济和农业技术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培训农业经营所需的各种人才,所需费用一部分由本国政府负担,另一部分由欧洲结构基金提供。最后为鼓励农业经营方式的改进。欧盟和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对农业经营单位为改进经营方式而进行的互助合作、联合经营、扭亏转产等活动提供技术知道和经济上的资助。

在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一般都受益于国家的扶持。国家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业合作社的管理,主要从立法、税收、财政信贷、合作教育和专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扶持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与增长起积极影响与推动作用。

20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法国政府特别重视并积极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完善,并从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最大的支持,如给予农业合作社创办投资补贴、免收各种赋税、提供低息贷款等。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极为迅速。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及其提供的良好服务,为法国农业经营单位的规模扩张和公司化、资本化农业企业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到了八十年代末期,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发展壮大,约有400多家农业合作社。组织内部成员约有35万人,占农业劳动力的80%,资产22亿澳元。农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以及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在同一时期的比利时,农民联盟所属合作社的正式名称是“市场供销公司”。在比利时全国900个村庄都有基层商店,在合作社内部成员中,农民持有股权,基层供销社的经理由社员选举。基本任务是有效地组织和集体购买农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集体销售农民的农产品。

还有一些国家尽管他们的起源、基本规定、组织机构、业务内容等有所不同,但存在着共同的成功经验,在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也叫农协它是日本目前最主要的合作经济组织。日本的农协是半官半民的组织,而不是完全的集体或民办组织。它即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立的群众机构,也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中介机构。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日本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在生产中为了对抗风险需要组织起来;另一方面,二战刚刚结束时,日本农业的形势比较严峻,要让农业合作社自然发展将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此,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给予了大量的财政支持并进行了直接干预。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则被界定为实行生产者(劳动者)联合、民主赶里和平等合作的集体组织。具体规定了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包括三条:第一,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生产者。第二,不论股份多寡,任何社员只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三,合作社每年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

德国的合作社是社员群众共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民有、民办、民享、自主、自治、自助的特性。合作社积累的公共资产(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的所有权归社员集体,并由国家基本法和合作社作保证。它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通俗一点说,它是由社员群众自愿组织起来,通过“民办国助”和相互资助,促进社员经济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

可以看出日、美、德农业合作社的群众组织色彩顺次加强,而政府的作用则依次减弱。日本的农协是半官方组织;德国对合作社的规定中提到了“国助”;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政府只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其他干预则较少。

第3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超对接;供应链;SWOT分析;对策

农超对接模式供链有多个实施方式,如“农户+农业合作社+超市”“农户+合作农场+超市”“农户+超市”等,但是其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农户和超市不会缺少,是超市性质的企业用标准化方式采购农产品,即“超市直采”的一种农民直供的模式。

SWOT态势分析为基于内外竞争环境的企业面临状态的系统分析,本文利用SWOT态势分析法将农超对接模式的实施环境下所面临的内部优势、内部劣势、外部环境带来的机会和威胁进行详细分析。

1.农超对接模式面临优势

许多餐饮类商家、超市都以“早上刚摘的蔬菜”等标语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说明对消费者而言,新鲜、无污染的食物诱惑力巨大,在这种消费需求的推动下,农超对接模式发展迅速。

采用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可解决因中间商的存在而导致的信息传递滞后、物流成本过高和产品损耗较大的问题,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减少农产品积压、超市货物供应不足等情况,节省许多中间环节,带来更大的利润。

2.农超对接模式面临劣势

2.1管理组织专业化程度不高

(1)农户数量多且散。超市方尽可能直接与农户合作联系,减短供应链的长度。但农村地区较为偏远,农产品产地之间距离遥远且分散,单个农户的产量不足以满足超市需求,超市须和多个农户达成合作协议,从而造成散户太多,超市方管理困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倾向于与农业合作社签约,对散户或小型农业合作社的合作意向不高。

(2)农业合作社自身管理不足。农业合作社是农户与超市之间的桥梁,由农户组成,农村中文化水平较高的年轻人中极少有务农人员,留守在农村中的多数为文盲或是小学水平的中老年人,导致管理专业化知识不足,组织管理水平低,不够规范又缺乏长远的打算,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在超市与农户之间协调好利益关系,且参加农业合作社还需要一定费用,而部分农民经济水平不高,参与积极性低。

2.2 冷链物流技术滞后

农产品保质期短,再加上长途运输过程中的颠簸和挤压,易产生食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们对于食物质量要求近年来也变高,不仅不会购买不新鲜和变质的食材,更有甚者会由于食物“卖相”不好而拒绝购买。优化运输条件需要提高运输成本,成本上升势必导致利润减少,合作社与超市都没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多数情况下只能依赖第三方物流,但第三方物流只注重运输效率而非质量保证,在冷链物流方面专业性不强。

3.农超对接模式面临机会

3.1 新技术发展带来新机遇

“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概念开始出现在人们眼前,新兴技术结合传统行业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个人手一部手机的时代中,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为农产品市场营销打开了新大门。

3.2 政府大力支持引领新发展

政府由于其特殊性质,能为该模式的开展扫清障碍。政府近年来加强财政和资金支持,进一步降低税收,为农户提出融资政策,加强费用减免政策,在经济上为农超对接模型的实施提供支持,完善供应链信息网络,拓宽供应链对接范围,推动供应链发展。加强基础建设的投入,如道路建设等,落实对接措施的实施。

4.农超对接模式面临威胁

4.1 专业性人才储备不足

利用移动互联网开展电商营销时,须懂得电子商务基础知识,而农户和农业合作社之间缺乏专业性人才,在供应链的信息网络实施方面存在困难,而在移动互联网平台营销的专业化农产品供应商更有经验,从而对农户及农村合作社产生威胁。

4.2 网络诈骗问题

现代网络诈骗越发猖獗,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而造成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在农产品电商营销过程中,农户们的个人信息会公开,若农户防备心不高则易受骗。

5.顺利开展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的应对策略

5.1 以长期发展利益为导向开展农业合作社

加强对农户的专业知识宣传,立足多元化农产品营销模式,强化农户的契约履行意识,杜绝农户个人不良行为,监督食物质量安全情况,用长远的眼光经营农村合作社,提高组织专业化水平,努力达到生产管理集约化、生产规模化、技术可操作化、产品标准化,引进专业化的管理与销售人才引导合作社,优化资源配置,营造良性竞争环境,拓宽发展渠道,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5.2 以农户为重点发挥政府部门作用

针对政府而言,首先要保证政策落实,近几年政府在“农超对接”模式颁布措施的同时常会出现一个词――“扶贫”,意味着政府支持的农超对接项目优先在贫困地区展开,政府应不仅关注贫困地区也要兼顾小城市、乡镇情况,制定规划。其次对农产品食物安全提出标准化的规范,颁布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令农民有标准可依,减少不达标产品的产生和不规范的操作。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农超对接信息网络的建设,减少信息滞后产生的问题。

5.3 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协调生产与流通的关系

针对超市形式的企业而言,应以农业合作社为主,发展多层次的流通模式。在农超对接供应链中,超市的供应渠道多、供应商多,能直面市场,故超市地位更为强势,那么超市更应该负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市场环境指导农户生产,以便提高农户生产效率,产品更能符合市场要求,保障农产品流通环节顺畅和产销对接,坚决杜绝在农产品进超市后又加收促销费、活动费等现象,进一步提升物流配送能力,促进农产品产业化。

总结

农超对接模式的顺利发展离不开任何一个环节运作,运用现代化的经营与管理理念,发挥农户、超市和政府的作用,通过利益共享的合作方式,建立起一套稳定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第4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支持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 A

“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更是这一问题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很好出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没有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健全,农民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农民的力量就始终显得很渺小,我国的农业也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从而难以应对国外农业的竞争。并且国际、国内合作运动史表明,合作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真正意义上的物流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社团性质的双重性质。虽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但总的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几个原则:劳动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具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我们认为,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即资本短缺或者是大额资本不愿介入的情况下,经济上的弱者自救的组织形式之一。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获取更丰富的市场信息,降低组织社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减少组织社员的市场风险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力量。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的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主管理。我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长期的集权史,而且目前 “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响到经济领域中的民主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组织社员拥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经济组织的自。

二、政府支持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层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1.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自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现象。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讲,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

2.农业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为轻工业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原材料,为其他生产活动提供了基础。农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粮不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见,农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质。现代农业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3.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适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经营者自身缺乏资本,大额资本又不愿介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这就给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对西方合作经济组织分析后不难发现,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主体地位,这是由其内在原因所决定的。在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仍然是家庭农场。在单个农户力量有限、生产要素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约束下,农业经营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农业物流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那种把政府定位为“合作社组织缔造者和终结者的角色;政府是主人,合作社组织是仆人;政府控制合作社组织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合作社组织的性质。同时,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也不利于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首先,政府作为合作社组织的缔造者,由于其目标函数(推行和实现政府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政策或计划)与社员的目标函数(最大限度地节约流通费用,降低流通成本,获取质优价廉的服务)不一致,从而合作社组织,相对于社员需要而言,可能发展过度,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扭曲了合作社组织的目标函数(对内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对外赢利),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农业生产者加入或参与合作社组织的积极性,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加入和参与是农业物流合作组织生命力的源泉;再者,政府控制和干预的目标函数与物流合作社组织的管理人员及职工的目标函数(个人收益最大化)不一致,严重削弱了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及职工劳动的积极性;最后,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使合作社组织经营决策的选择空间大为缩小(以至于完全沦为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市场竞争力大为削弱(以至于完全丧失)。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控制的农业流通领域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实际上是非合作社组织,它们不是社员通过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来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自治组织,而是由外部强制力量(政府)发起和控制。

以上分析说明,在农业物流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必须坚持物流合作社组织的自治、自助、独立、自主性,这对其健康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组织资源时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常常采取授权、让合作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等多种措施调节引导支持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当我国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后,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执行一些政府功能。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农村行政体制改革,让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执行一些政府的职能,这不仅可以大大节约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而且可以使我国的支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四、建议我国政府对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

1.加大有关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我国现有的许多所谓的有关农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与农民没有多大关系的官办商业和官办金融业。在大多数场合,人们都把非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讨论。在进行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时,必须先上后下地向各级决策者和农民普及符合国际通则和惯例的合作制度和合作原则,深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2.创建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做了专门的立法。我国出台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范本和细则等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央立法后,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行市场体制改革和市场创新。具体要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规则、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3.给予直接的或间接的资金支持。通常情况下,创建一个新的制度需要很大的初期成本的投入,我们可以称其为 “制度创建成本”,它就像创建一个新的企业需要一次性的投入固定资产和其他开办费等大额的资金。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创立也如此。目前情况下,让这些组织快速成长,我国政府一方面可以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在支农贷款上优化行政审批和给予利息补贴等优惠待遇,加大农业财政性金融机构对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从而真正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

[参考文献]

第5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r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和成熟,并逐渐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使其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经历诸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

1.建社初期运转困难

多数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由于业务量少,社员收入不多,有的合作社从事的产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销售未能实现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合作社没有收来源,合作基础薄弱,缺乏资金,运转困难,带动能力不强。多数合作社为民服务的方式多数是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开展一些农业技术培训之类的服务,少量合作社提供了一些生产资料供应及农机化服务,多数合作社不能开展为社员服务项目。

2.缺乏资金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保障是主要问题之一。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社员以及本社的资金积累。而这两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数额有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为服务型的组织,且很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资金的积累相对有限,资金来源渠道少,加上政府的扶持资金少或缺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艰难。

3.合作社贷款难

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从运行的合作社看,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资金的支持,各大银行贷款都要求抵押,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经营,租赁的土地又不能作抵押,因此各大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贷到,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存在信任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多种问题,很多都是由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信任缺失造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农民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导致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信任感,自私自利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营效率降低。

5.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目前来说,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距离转化为规范化、市场化的公司都还有一段发展道路,为加快这一进程,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供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考。

1.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格局

“三农”问题关键是农民素质问题,必须形成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气候和氛围,同步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服务。抓好宣传教育。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引导农民打消各种不应有的顾虑,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中来。抓好培训和管理。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是基础产业,是事关农民富裕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扶持。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出台扶持政策,制定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合作社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还应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的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6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龙头企业;新型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一、福建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

(一)福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成效

1、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辐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近年来,福建龙头企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规模逐渐扩大。近年来,福建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手段,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龙头企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2009年全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1,144家,其中省级企业184家,国家级34家,分别比2003年增加了572家、93家和19家;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有286家,过10亿元的企业有23家,分别比2003年增加194家和15家;获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数506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强带动的龙头企业群。

(2)带动作用日益显著。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通过建设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加工流通环节利益返还等措施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同时也扩大了农民增收渠道。2009年全省市级以上1,144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为12.7%,明显高于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0%的增速,表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全省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像圣农集团、银鹭集团等一些龙头企业的迅速崛起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坚力量。

2、农业产业化结构不断优化,区域特色产业和产品初具规模。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优势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了如古田食用菌、永春芦柑、漳州香蕉、平和蜜柚、安溪茶叶、南平奶业等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有效地推动优势产业的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成为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目前,福建已初步形成临海蓝色产业带、西北绿色产业带和闽东南高优农业产业带等三条特色农业产业带。畜牧、林业、园艺、水产等四大主导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种植业结构也趋于优化。2009年全省主营蔬菜、花卉、烤烟、水果、食用菌和茶叶等产业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就有452家,企业总产值达486.49亿元,比2008年增长14.1%,销售收入和净利润也分别增长13.4%和17.8%,非粮作物的播种面积比例为45.5%。

3、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长,农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资金、技术、人才、政策上对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给予大力支持,通过组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兴办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培育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扶持加工型龙头企业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农产品由粗放型向精深加工型拓展,农产品的深加工使农业产业链条得到延长,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二)福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要问题

1、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机制不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违约行为时有发生,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利益关系不紧密、不稳定,双方利益纠纷不断。企业在双方的利益分配中处于相对主动地位,他们往往比较关注于自身的短期发展,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时拒绝收购或压低价格收购,农户往往承担降价损失,而当市场价格上升,农户为追求更高价格,单方面终止与龙头企业签订收购合同,而将农产品出售给其他愿意以更高价格收购的企业或经营者。

2、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虽然一直以来福建各市县都纷纷把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大事来抓,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仍是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服务能力不强,带动力较弱。对农户、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的服务主要停留在产中指导上,产前与产后的服务相对较少,特别是在市场信息、资金、科技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还不能够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农业组织发展滞后,专业协会与经纪人队伍不够壮大,农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链接载体,使得农户与龙头企业难以形成一个紧密而稳固的利益关系。

3、农业产业化缺乏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融资环境较差。金融支持是农业产业化主要资本来源,但目前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较低。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首先,农业企业的弱质性导致其融资困难。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龙头企业由于产权不清、资信等级低、治理结构不规范、企业内部信用达不到贷款要求,很难获得相应的贷款,但其内部又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导致其发展受到约束;其次,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自我积累功能不足,效益不佳,农业生产风险较大,导致投入资金既不能迅速返利又要面临较大风险,补偿机制也难以运转,这就挫伤信贷主体的积极性;最后,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具有高投资、低产出、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点,相应的农村金融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成本更高、风险更大,银行从其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经营目标出发,加大信贷约束力度,农业的“低收益、高风险”致使资金流向其他部门,最终导致农业金融支持的不足和缺失。

(三)福建农业产业化的一般模式

1、龙头企业带动型。这种模式是通过培育或引进实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主动引导农户组建或直接参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是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经营模式。这种龙头企业带动型,以企业或集团为主体,以农产品加工或运销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与生产基地或农户形成有机的联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但这种模式有个很大的缺点,公司与农户作为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一旦出现市场风险,就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2、农民自发组织型。这种模式是由农民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自发联合起来组建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一般表现为“农户+农业协会+基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特点表现为形式的多样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的农民自主决策性。农民可以分享经济组织的经济盈余。目前,这种模式在生产和流通等领域有广泛的发展,但由于规模小、实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较弱,发挥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3、专业大户或村委会带动型

(1)“专业大户带动型”。农村的专业大户是经营或技术能手,他们在技术上有专长,善经营、会管理,有比较丰富的种植经验或经营渠道,在农村有一定的影响,比较容易获得农户的信赖。这些专业大户在组建和运作过程中是关键人物起核心作用,专业大户联合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组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以降低市场风险、节约交易费用,而且可以形成一种规模效应,但这种模式由于组织比较松散,连接链条比较脆弱,同时又比较缺乏规定性的章程和利益分配机制,由于专业大户和农户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基于这点他们结合或者分散则是根据自身利益出发的。为了弥补这种合作组织上的缺陷,一些地方形成了这一模式的升级版即“农户-村委会-专业大户”模式。

(2)农户-村委会-专业大户模式。这是以村委会为倡导者和中间人,以专业大户为核心,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由村委会牵头,专业大户与周围农户通过缔结合作协定,共同从事某种农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形成经济合作组织。这种模式中村委会角色定位为倡导者、组织者和监督人,农户、专业大户为协议双方利益者,经济组织内部有规定性的章程和利益分配机制,村委会的介入也提高了双方合作的紧密关系,降低了违约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4、主导产业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从发展支柱产业和特色产品入手,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形成区域性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改善产品质量,建立优质农产品产业带,同时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主导产业带动具有很强的连带效应,通过发展某一主导产业可以带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要求该地区资源独特,能大量生产各种名、优、特产品,同时必须正确地选择主导产业,创造品牌和名牌。

5、市场带动型。市场带动型即“专业市场+农户”模式它是以专业化市场或交易中心为依托,拓展农产品流通渠道,通过发展专业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专业化市场带动区域专业化生产,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一种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对于扩大生产规模,形成产业优势,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运销效率和经济效益有巨大作用。

二、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路径选择――走新型农业合作社道路

农业合作社不仅有广泛的适应性,能满足农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需要,而且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防止农民利益的流失,与其他产业化组织或经营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其他的产业化组织如“农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在解决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问题的同时还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带来了先进的技术,但是企业毕竟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经营地位不同,前者在利益分配方面更具有优势,而农户处于相对弱势,龙头企业往往通过压低价格进行收购,从农户手中获得额外收益,同时当企业利益得不到满足或发生亏损时,企业往往选择牺牲农户利益,转嫁风险发生违约行为,这侵害了农户的利益,打击了农户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产业化组织,如专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也由于其本身社团法人性质,组织比较松散,内部缺乏有效的经济利益制约,对农业产业化推动作用十分有限。而农业合作社则可以克服以上产业化组织的不足,它具有其他产业化组织无法替代的优势。首先,农业合作社合作社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独立经济法人,一方面合作社内的农户成为利益共同体,原来的分散农户变成集中程度较高的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定价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这就激励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合作组织内部的利益互补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民主科学管理制度,能够做到合作社和农户之间形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其次,合作社是农民自己建立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合作组织,实行的是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不仅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同时也避免了农户利益的流失,而且也降低了农业经营的风险。总的来说,发展农业合作社是推进福建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三、对策建议

(一)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选择适当市、县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组织。应该从福建省情和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出发,在有条件市、县推广农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合作社中应该坚持的原则。发展农业合作社就是要通过现有的供销合作组织、合作社的改革,办成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逐步建立起能体现其生命力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包括内部利益互补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民主科学的管理体制,把农业合作社办成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有效维护农民利益,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推动器的经济共同体应该成为省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在发展农业产业经营中,龙头企业充当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带动者、市场开拓者和营运中心的角色,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它起着承上启下、组织引导、增值和市场对接等作用,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聚集和增效作用,有效地把农户经营与市场对接起来,它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深化加工、提供全程服务等综合功能,一个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对于一个地区的农业资源开发,农业基地规模的扩大具有重要作用,龙头企业经济实力的强弱、竞争能力、带动能力、辐射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效益。因此,有必要加速培育一批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继续集中有关部门资金重点扶持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尤其要做大做强省级百家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农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

(三)加大农业产业化扶持力度

1、财税政策扶持。一方面要突出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的重点,对推动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同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加强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投入资金确实流入农业产业化项目中。

2、金融部门投入。首先,要发挥金融部门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在信贷方面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较好的地区和产业的信贷资金分配份额;其次,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和产业,重点解决投资较小、收益快的项目,给予信贷政策倾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邓郑春.县域经济发展概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5.

第7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 合作金融 发达国家 经验 启示

合作金融最早诞生于德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遍及全世界,信用合作运动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对于促进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实现效益与公平的统一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选择了合作金融最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德国、美国和日本。尽管各国国情不同,措施各异,但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有许多共性和相通的经验。

一、德国、美国、日本的典型三种模式

1.德国“金字塔”式体制模式

合作金融发展的渊源在德国,早在19世纪中期,德国人雷发巽和舒尔茨就先后在合作运动中倡导信用合作。德国的合作事业经过150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和模式,该模式呈“金字塔”形。德国的合作银行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层合作银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直接从事信用合作业务。第二层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共三家,它由地区性的信用合作经营管理机构组成。第三层是全国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德国信用社合作金融体系的最高机构。

2.美国多元复合模式

美国的合作金融是在二十世纪初经济大萧条时期开始兴起,在政策的支持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社区内结成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为入社成员提供借款等信用服务,其宗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信用社不仅在农村设立,在城市各社区、企业、军队、学校都可以设立,其会员一般局限于本区域内中低收入阶层。美国信用社基本框架是由美国中央信用社、44个州中央信用社和遍布全国各地的信用社构成的。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多元化的,它由三大系统组成,分别是: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

3.日本协同组合―“二二三”模式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在“二战”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由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创建初期政府给予了很大支持,因而带有一定的官办色彩。此外,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同组合),是农业协同组合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又具有独立的融资功能。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成立了农林渔业体系。该模式是由二重结果(既有政府投入、又有农民收入)、三个系统(农业、渔业、林业)和三个层次(上、中、下)所构成。在三个层次中,农林中央金库是中央级机构。都、道、府、县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浓联”)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

二、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政府的扶持政策

由于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的特殊性,使农业贷款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非均衡性和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性,一般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较低,风险较大,因而弥补农业金融吸引资金水平低、能力差的不足,保证农业资金的充分供给,政府的重视与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应在税收政策、利率管制、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的扶持。

2.具有严密的审计监督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

风险是影响金融决策行为的基本要素,而农业容易遭受较大的自然风险,这会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加大,鉴于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业务量较小,农信社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抗御能力比商业银行更为脆弱,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是确保农信社战略得到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系统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信用风险控制和操作风险控制等等。

3.完善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西方发达国家农村金融运作模式较为固定,成效比较显著,主要得益于制度的保证。在美国各州都颁布了关于信用社的法案,从而使得美国的合作金融法律数量多、比较齐备。要规范我国农村金融,引导农村金融繁荣兴旺,必须要有完备的农村金融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应尽快研究和制定农业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尽快制定和颁布《信用合作法》、《合作银行法》,以利于央行以立法的形式对农业合作金融的作用性质、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及经验范围等加以界定与规范。

4.加快电子化步伐,完善农村信用社结算体系

21世纪是网络经济时代。科学的管理必须借助科学的手段,必须实行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网络化动态管理。一是加快农信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将党务、劳动、工资、人事、绩效考核等工作都实现微机管理,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二是农村信用社体系内的结算制度、结算的技术手段要到位。三是信用社与其它金融机构的结算关系、制度和技术手段也要到位,加入银联系统,提高农村信用社跨行结算能力。与其他银行的合作,解决信用社网点分散、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林业享: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农业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J].农村经济1999(2):47~49

[2]于 海:中外农村金融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仲之祥: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金融,2007(27):14

[4]卢 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10

第8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业服务体系;农业服务模式;合作社

Construc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servic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e experience mode comparison

Wang Jing

Abstrac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al service mode of construction experience, modern agriculture service system for the stud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pattern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s, as ha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new agricultural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to provide certain basis.

Key words: system of service of agriculture; agricultural service cooperatives mode;

农业服务体系,也有称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多层次、多环节、多回路的相互联系、互相配合的全面系统化的服务,达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网络体系,是综合性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机制。它是和农业生产部门(农场和农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而组成了一个包括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包装和最终产品销售等环节在内的农业综合体(或称农工商综合体)。它包括系统结构、服务模式、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各方面的内容。它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经营规模相对狭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克服自身的规模较小的弊病,获得大规模生产效益的一种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这种服务体系的发育程度,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特点。世界上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都有适合本国特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的方法和手段,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很不适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相差甚远。这就要求我们对此进行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对比分析,寻找差距所在。

一、国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纵观国外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其农业服务体系基本都处于成熟期,成为现代农业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农业服务构成了政府、合作社和私人公司三个层次的网络体系,即公共农业服务系统、合作组织农业服务系统、私人(公司)农业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协调,互有所补而又自我发展,形成了“政府+农户”、“私人(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农户”三种常见的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

政府的公共政策对农业的发展以及合作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政府对农业服务的支持主要通过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三个方面进行,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农业推广的公共农业服务体系。政府不仅承担着从战略角度统筹、规划、引导、援助等促进农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任务,还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系列服务,如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等,使公共农业服务系统更加充满了活力。

2、“私人(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私人的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包括独立经营的家庭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主要为农业提供系统的购销、加工以及产中服务,其服务范围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为农业提供服务的私人公司,不仅在农业生产的组织、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及时客观地反映市场运行状况,成为调节农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生产的“指示器”,使得农业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基于高度的专业分工建立起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由不同行业所组成的农业物流供应链供销一体化体系,通过后向一体化(主要是农用物资供应商与农场主的结合)与前向一体化(主要是农场主与农产品销售商的结合)为农业提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各种服务,在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国家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3、“农业合作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服务体系中,合作组织系统为农民提供销售、购买、信贷、运输、仓储、灌溉乃至电力、电话、医疗保健、住房、植保、灌溉、家畜品种改良等方面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是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全方位的服务性质,其宗旨是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服务,其服务内容以流通领域的生产要素供应与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和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服务为主,重点是产前和产后服务,同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经过多年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第二类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其运作遵循使用权拥有、使用者控制、谁光顾谁得利三个原则;第三类是以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所建的合作社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主要根据社员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

二、国内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

“政府+农户”服务模式是以国家的有关涉农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服务由两部分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设在县、乡(镇)两级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设在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站、植保站、良种站等政府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构。其服务的对象的主体是农民,提供服务的特点是无偿或微利的,提供服务的性质是社会化的。有关部门还采取政令、法律、试验等手段,以“深化改革,抓好落实;扩大试点,重点突破;完善机制,巩固成果”为总要求,以求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2、“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中,加工流通企业被喻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龙头”。公司(龙头企业)为保证生产原材料的批量与稳定供应以满足规模化生产,需要与农户合作,与农户通过合同契约的关系相联结,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通过引导和扶持,帮助农户建立生产基地,规定公司向农户提供关键性的生产资料和产中服务,承诺产后回收部分或全部产品,农户则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按要求向公司提供全部或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

3、“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我国至今仍普遍存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形式,一般是松散的组织形式,会员入会只交纳少量的会费,依靠大户投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作组织收购和推销产品通常采取买断制、推销、中介或保险机构等经营形式。由于合作组织的财产基本由农民自己投资形成,决策者也主要是由农民担任,组织自主性、独立性、凝聚力相对较强,容易被农民接受。

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十农户”服务模式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共有资产为边界的组织,它汇聚了社会组织、合作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的交叉功能,在农业服务中具有双重经营体制的作用,承担着乡(镇)村范围内的管理协调、生产服务、资产积累和政府委托的某些政权职能。其中的生产服务业主要以产中服务为重点,同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等产前服务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产后服务。

5、“市场+农户”服务模式

该模式中的“市场”是指具体从事商品交换的场地,一般是由场地或集散地的农村社区集体利用其公用土地建立起来的场地设施,目的是利用市场集散商品的效应,为当地村民提供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也为村组集体建立一个出租摊位和收取管理费的创收窗口。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与市场之间通常不存在固定的产品产销合约关系,农户只是作为各自独立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市场带给当地农户的经济效益主要源自市场的客户集聚效应带来的较低交易成本。

6、“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农业综合服务公司,主要是那些为农民提供各种综合配套和系列化全程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目前,在国内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主要是一些熟悉销售渠道,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专业大户和运销大户,他们往往在从事自有产品销售的基础上,组织周围村民的货源,联系外地客户,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有的还为双方提供库存、运输服务。这种模式,对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地区来说,起到了疏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当地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

三、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的比较分析

1、相似性分析

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和模式,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各具特色,但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而且现有模式也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呈现出平稳的渐进的发展态势。

第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是发展的重要条件。从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来看,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起到重要作用。政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立足于本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农业服务模式,根据本国的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地逐步实施;在充分发挥市场机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辅以政策倾斜,协调工农发展关系,促进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与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推动农业服务体系的完善。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的重要方向。尽管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与其他组织相比,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者自己拥有和控制的组织具有许多的独特的优势,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力量。综观各农业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服务项目,可以发现它们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和主体的地位。国内近几年发展的各种专业协会、合作社为农户服务模式正在逐渐兴起,而且成为今后农业服务模式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三,科技服务是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技术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引擎,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受到十分重视的运用,往往将最尖端的技术首先应用到农业。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中都把科技服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内容,通过科技服务,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以及化学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科技服务为科技兴农、科技兴村、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一条快速有效的捷径,使我们今天的农业朝着生技化、信息化、集约化和社会化发展。

2、差异性分析

发达国家的农业服务体系根据其职能可分为公益性的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和经营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大类,分工明确,功能健全,达到了十分发达和完善的程度。而国内目前仍处于此类体系的初步构建阶段,面临着较多问题与障碍。

首先是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服务方面存在差异。农业服务体系在发达国家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即农业生产本身与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结成一体,共同经营和发展,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实现所谓的农工商一体化。而国内现代的农业服务模式还处在产前或产中或产后某一阶段的服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

其次是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差异。在发达国家,农业服务是一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系统工程,其组织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包括国家有关的政府部门农民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社、私人企业、专业公司及个人等,它们互补优势,彼此配合,强调及时、高质与创新,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服务都可以通过农业服务体系得到满足,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而国内农业服务体系还处于以单向服务与政府服务为主,合作经济组织和其它私人服务机构为辅的服务主体单一化的服务阶段,创新能力受限制,农户获得各种服务的渠道较少,农户及村干部对现有服务项目的满意程度较低,导致农业服务供求结构差异较大,总供给不足,目前尚未没有形成系统化、全程化、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有效完善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再次是服务实体化方面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上以合作社为主,它是农业生产者为了克服生产与经营中的困难以维护自身,经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企业实体化运作,立足服务办实体,体现了合作社系统所特有的服务优势。而国内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服务模式基本上还处于松散联合的形式,处于联合体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大企业抗衡还存在着市场和金融的风险,同时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如供销社在农业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受重视。

最后是农业服务体系管理方面存在差异。国外的整体农业服务体系处于成熟期,其法制、体制基本完善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职能职责划分明晰,资金保障有力。而国内受计划经济与“小农意识”的长期影响,农业服务体系普遍处于“线断、网破、人散、质弱”的状态,管理机制混乱、权责模糊、资金匮乏、人员素质低下以及混岗使用等现象严重,严重地制约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小结

对比国内外农业服务模式,可以发现尽管依据国情,各国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具特色,但政府、合作经济组织与科技服务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服务、公益性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以及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结合中国国情,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构建中,需要政府加速农业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农业法律监管体系,强化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信用合作社作用,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创新供销合作服务方式,在全面继续推进农业“体系”建设基础上,重点加强五大体系即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种子体系、植保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陶黎新:透视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J],甘肃农业,2005(6)

第9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进入到攻坚阶段,面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准确定位,认识到其对于农业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本论文针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研究。

关键词:

农业经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

中国的农业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态势,但是,中国的经济体系中,农业经济的发展依然存在着滞后性。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由农业部门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43.33%,供销部门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20%,政府其他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占10%,企业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13.33%,由农民自己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13.33%。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要不断加快,就要认识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即为“农业合作社”,就是农业生产者要对自身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予以改善而采取了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农业经营措施。农民之间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帮助,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展开各项工作[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还有助于提高农民市场的地位。目前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成员的加入和退出都是自愿的,建立在相互帮助,利益共享的基础上。其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经营,主要是给予家庭经营而建立起来的。其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农业发展带动社会的发展,增强社会的和谐力度。

2现行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存在的问题

2.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化运行

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多,而且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组织工作的目标没有明确定位,就导致其更多的地走商业化运行路线,难以真正意义地履行服务职能。这就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仅仅体现为形式化[2]。一些地区所建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足够的开放性,不仅内有定期地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而且业务边界没有明确,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的过程中无法有序展开,也不利于组织的健康发展。

2.2很多农民对于农业生产经营依然持有传统的意识

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以家庭生产为主,从古到到今都延续着这种方法,存有浓重的小农经济意识,加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就会使得农民往往对短期的农业既经济效应予以重视,却没有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予以考虑,这就必然会导致农业经济行为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无法统一,不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性运行。

2.3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缺乏力度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规范化运行,并争取到农民的配合,就要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但是,从目前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情况来看,由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从法律的层面予以规定,就使得组织缺乏法律地位,相关的政策也无法落实。

3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发展的有效措施

3.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

从中国目前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情况来看,往往是与村党支部或者是与村委会相混淆,组织的管理人员为兼职,就会导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难以区分,还带有政府组织的性质。为了明确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职能,就要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对组织的运营规范进一步强化,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共工作围绕着农业生产运行,切实地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作用。比如,目前福建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呈现出规模化发展的态势。包括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3家,省级龙头企业150多家,市级龙头企业达600多家。一些农产品加工产业还非常具有地方特色,使得农产品加工基地不仅形成,而且成为具有全省特色的农产品加工集群和龙头企业带动型的生产基地。根据福建省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省级的近200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总产值达417.25亿元,共完成销售收入405.22亿元:带动农户196.54万户。从福建省的产业类型看,畜牧、园艺、林产及水产等4大主导主业分别占21.7%、30.4、8.7%及17.4%,粮油类和食品饮料类分别占8.7%和13.0%。此外,近20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有108家经过ISO系列认证,有45家通过HACCP等国家有关质量认证,涌现出了大批的农产品知名品牌。福建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3.2政府要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对组织的各项工作予以指导。通过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就可以使得农业生产的运行环境得到改善。特别是经营市场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3]。这就需要政府要对自身的工作职能予以改变,不断地所造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以提高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力度。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从法制的角度出发实施管理,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依法展开,按照规范执行,做到组织运行的合法化。

3.3对于农村教育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

农业经济要更好地发展,开展农村教育活动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展农村教育活动使农民的文化水平全买呢提高,使得农民具有良好的知识接受能力,树立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意识。针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知识,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农民对组织的认识度,了解现行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之处,帮助农民纠正对组织在认识上的偏见,以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发展,发挥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比如,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办法,寓教于乐,大力宣传农贸流通知识、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党在农村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合作社成员“充电”,完善知识结构,拓展知识层面,增强其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能力。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的很多农业地区都已经建立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且随着农业的发展,组织也逐渐规模化,在管理活动上也实现了规范化。但是,从现行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情况来看,并没有实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而是依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深入研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非常必要的,对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凤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中外企业家,2015(22):193—193.

[2]陆倩,孙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协同的结构特征、运行机制及驱动因素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5,36(03):438—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