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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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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第1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完善,有待修改和健全。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进行试点。到2014年底,河南共有129个县(市、区)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涉及454行政村、6.47万hm2承包耕地。鉴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颁证尚处于试点阶段,金融机构对目前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心存顾虑;广大农户在没有得到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无法吃上定心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顾虑重重。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介服务机构缺失。首先,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缺失。农村承包地估价是抵押融资的重要环节。目前,河南省由金融部门认可的农村承包土地估价机构没有建立,缺少成熟的评估机制、经验和标准,无法对农村流转土地进行有效评估,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确定合理的贷款抵押率和额度。其次,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不健全。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多数地方尚未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市场,相关权属登记管理、交易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旦发生违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顺利变现,金融机构难以积极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再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不完善。虽然河南省70%的县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于缺经费、缺人员、缺手段,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及流转用途无法进行有效服务和监管,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三是存在法规法律瓶颈。《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存在争议。目前,相关政策仅局限于试点办理此类抵质押贷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

2、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政策滞后,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审批监管执法主体缺位。目前,从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未出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也未明确准入审批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比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具体是由谁制定、是属于前置审批条件还是作为附加参考条件;出现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是由哪个部门监管、违规者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地方利益驱动导致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监管失软。目前,地方政府受大招商政策的影响,为完成当地招商引资任务,对外来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不愿主动设立门槛,避免因设置准入条件束缚当地手脚,更不可能主动把工商资本挡在门外。同时,限制工商资本经营农业的范围,既影响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又影响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在这种政策导向和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对制定工商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不积极,对工商企业长期流转农户土地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甚至是听之任之,放手不管。

3、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管理办法缺失,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具体内容不明确。各地对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缴纳比例、资金来源渠道缺乏依据和标准。流转承包土地每667m2需要交纳多少保证金合适无法界定,太多就会增加土地流入方的资金负担,影响正常经营,太少又无法完全规避风险,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收取和监管部门不明确、资金使用程序不清楚;对流入方不愿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缺乏强制性执行的依据和手段。二是对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地方认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家庭承包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工商企业自发签订流转协议,出现风险原则上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到指导、规范和服务作用。如果让地方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政府对土地流转风险进行“兜底”,地方的积极性不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农业经营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入方,除要预付流出方土地价款外,如果再要求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无形中加剧了流入方的资金负担。因此,对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认识上还不到位,思想有顾虑。

二、几点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河南省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符合河南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是降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非粮化”比率和杜绝“非农化”、保证农地农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实施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是规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和保护农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坚定不移推进这项改革,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慎重稳妥;要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上下功夫,要在搭建服务平台上下功夫,要在探索和完善运作模式上下功夫。

(一)建议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一是按照已出台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能够顺利推进和规范运行;二是着手研究制定省级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先行先试,明确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具体条件和监管实施细则,强化社会资本长期租用农户土地的监管;三是引导各地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风险保障金的筹措比例和渠道、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管办法,促进农村流转土地规范有序。

(二)建议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相关试点。要选择地方财力比较强、政府推动积极性高、土地流转比较规范的县(市)和承贷积极性高的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通过筹措一部分财政资金,收取承租方缴纳的一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选择土地流转比率高的县(市)开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试点,强化工商资本长期流转农户土地的用途管理。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服务,强化检查和督导,提升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建议注重抓好重点环节

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一要稳步开展确权颁证,完善登记管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进度,适时拓宽确权范围,完善确权登记管理,详尽掌握土地经营权属面积、时限、承包人经营意愿和能力等。对需要办理担保融资的,可试点优先确权颁证,开展担保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台账,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奠定基础。二要建立产权交易和价格评估机构,完善交易服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信息和流转交易等服务。对于抵押融资的土地权利一旦发生风险,可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通过拍卖方式对担保标的进行处置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制定农村土地价值参考标准,开展价值评估服务,简化价值评估程序,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授信提供依据。三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补偿。鼓励地方政府成立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依法提供担保服务,增强金融机构发放此类贷款的积极性,有效降低贷款风险。鼓励由财政出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贷款出现的合理损失。同时,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四是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提高承贷银行的积极性。鼓励政府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加大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支持。人行利用差别准备金、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承贷银行增强资金实力,扩大信贷投放;银监部门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适当提高承贷银行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按照《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4〕34号),对承贷银行给予一定奖补。

2、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方面,一是建立准入机制。对工商资本在农业领域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能力进行审核,并指定相关部门对其备案,把好“准入关”,对“非农化”以及有明显圈地占地意图、无意经营农业的工商资本要坚决予以拒绝,挡在门外。二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工商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动态监管,重点监管流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涉农工商企业。对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后的农地使用方向进行监测,避免改变流转土地用途,跟踪农业经营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政策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套取国家支农项目资金;加强对农业生产环境的监测,鼓励工商企业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涉农项目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三是建立引导服务机制。对工商企业涉农在土地利用、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区别不同产业制定差异化政策,通过税收倾斜、财政补贴、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进行相应的引导和扶持,鼓励工商企业注重进入河南省急需资金的农业领域和有助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延伸产业链条的农业领域,重点投向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殖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农业生产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2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机制;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 樊德玲(1971-),女,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河南信阳 464000)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做出的一项战略安排,是持续数十年、惠及八亿农民、全面提升我国现代化整体水平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管理、村镇建设、社会事业、国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土地政策体系作支撑。经过三十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并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的农村土地政策。而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问题日益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的提出

土地作为农业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农村最重要的资产和农民最具保障的财富,具有其他生产要素无法比拟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同时,土地是协调农村、农业、农民关系的纽带,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计划体制为背景而推行的一项土地制度。它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使土地的原始生产潜力迅速释放,农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性起点。但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农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以计划体制为背景的土地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并由此而产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承包土地量与农村人口不平衡,激化农村内部矛盾;土地与农村劳动力结构不合理,造成土地和劳动力的双重浪费;个体化的承包机制与社会化的生产建设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等。因此,为适应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盘活农村土地,强化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允许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种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一字之别,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容许土地流转,农村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虽说我国涉及农村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形式、原则、合同形式、违约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地区发展不平衡,土地流转的原因、形式和规模等诸多方面千差万别,因此,它不能较全面地指引和规制土地流转,甚至因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对某些利益集团约束乏力。许多地方缺乏土地流转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也没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归属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农业法》第3条重申了这一点。至于哪一级和哪一个组织机构代表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则继续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有关的调研资料显示,乡镇、村民小组和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多数均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而且其面积比例一般为1:9:90,似乎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所有权主体并不存在所谓“模糊”之类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许多案例中,土地产权归属的纠纷严重。当农村集体土地发生转移时,土地集体所有权属与使用权在法律上未能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显得十分棘手、难于管理。

(三)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完备的登记制度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极为重要。相对而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普遍不受重视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在法律上未规定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这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都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的规定相违背,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法律起源。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后果仅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在土地流转较频繁的经济较发达地区,一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则以后的受让人就有可能难以与转让人从事正常的交易,其受让的权利也可能遭他人剥夺,甚至会发生在转让中的上当受骗。

(四)政府定位不当,损害农民利益。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和作为突出政绩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流转操作中违背土地政策,强行反租,租金补偿过低,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完善

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而言,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农村土地流转必然会越加频繁和复杂,流转的范围、方式、程度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权属变动必然涉及权利、义务的调整,如何在整体规划下规范并促进流转的发生便成为当务之急。《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至今没有成形的政策和法规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规范调整。笔者认为,必须尽快依法规范农地流转,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以促进土地流转。首先,推进土地流转,要在坚持和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其次,制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各地农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所以地方立法可以适当超前,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之类的,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要用法律来保障农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权。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被法律界定为“集体”,这里基本没有争议。但是,究竟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都很不明确,而现在此权利基本上由行政村组织来行使。由于它是一个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行政附属组织,集体和作为集体分子的农民之间,均无双向选择的自由,土地的所有权当然不可能由村民代表来行使,而只能由作为地域性经济组织的村长来行使,这样问题就来了。因为村长有事实上的土地处置权,却并不负担半点风险,因此为农村土地寻租埋下祸根。因此,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缺位或虚位等问题,将其直接交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等虚置概念,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委员会和使用权主体――承包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所以必须从立法上保证农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其享有拥有土地的收益权。

(三)要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把土地流转回归到市场,实行优胜劣汰,有利于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率,提高广大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准,这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如果人为在政策、法规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堵”和“压制”并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比如要修改与《宪法》不协调的有关法律表述,如现行《土地管理法》63条可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从法律层面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同时也要加快相应实施条例出台,以便于实际操作管理。另外,在中国,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仲裁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争端处理机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土地法院,聘请专家判案,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应该建立一个便捷、高效、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物权流动制度保持高效运转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一方面,如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再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租赁、转包和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身份的多元化使得借由考察权利人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身份来判断权属状况的困难系数及风险系数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具有频繁的重复发生率,需要明确的法律登记制度对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状态加以公示化,明晰化、确定化。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农村三权融资;研究;政策建议

一、引言

重庆市作为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小马拉大车的社会经济结构,地区发展差异很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说,重庆是中国的缩影。如果重庆能够在探索城乡发展中闯出一条新路,将对全国具有典型意义。但城乡二元结构怎样才能打破?农村经济模式如何转型?

二、重庆“三权”抵押融资业务实践

1.“三权”抵押融资业务开展的背景。(1)“担保难”是造成农民“贷款难”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贷款难”困扰着农民,其主要原因就是“担保难”。广大农民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求资愿望非常迫切,但是,支农特色产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只能满足农户简单生产、生活的需要,难以满足不断涌现的农村专业大户、经济能人的大额资金需求。而农民的三大资产“农房、林权、承包地”因法律障碍,一直不能充当农民融资的抵押物。(2)农村条件基本成熟。一是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弱。近年来,国家全面免除农业税,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也正逐步推行,并且国家各项直补逐年加大,农民收入、农村经济基础条件等得到了较大改善。在重庆,已实现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二是城镇化加快,需要改革土地制度,落实抵押权。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出来,常年在外从事非农工作,仅重庆,直辖十几年来农村常住人口减少近七百万。部分农民及其家庭已经完全或大部分摆脱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依赖。但是,他们在农村资源的交易性受到限制,不能变现或变现的价值太低,无法为其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撑。

2.主要做法。为有效推动“三权”抵押融资业务,重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此项工作,细化实施细则。一是做到制度先行。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对贷款对象、抵押物条件、贷款程序、抵押登记等做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抵押登记实施细则,为“三权”抵押贷款打下制度基础。二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3.取得的主要成效。(1)有效解决了农民融资担保难问题。通过开展“三权”抵押贷款,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抵押担保的功能,激活了农村资产价值、丰富了农村融资渠道,有利于满足农民金融需求、激发农民创业热情。(2)促进了农民资产转化为创业资本,助推农民增收、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开展“三权”抵押贷款,激活了农民“沉睡的资产”,实现资产变资本,农民的创业热情被进一步激发,追加生产经营投入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助推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3)促进了产权规范管理。多年来,农民产权意识较为谈薄,林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积极性不高,给农村产权管理带来不便。

4.存在的主要问题。(1)抵押物管理难度大。无论是林权抵押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都有别于其他商品抵押,专业性较强,需要林业、农业等专业知识。如林权,林木随树种、树龄、气候、土壤等的不同,有不同的生产规律,林木的流转、采伐、管理和运销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专业性强的特点,无论是贷款调查和贷后管理,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林业知识,但金融机构中缺乏熟悉林业专业知识的信贷人员。(2)实现抵押权难度大。一是农房处置变现难且存在法律障碍;其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房屋的转让必须是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农村环境错综复杂,村民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人脉因素,一旦风险产生涉及房屋处置流转,村民一般不愿承担邻里压力,购置本村房屋,农房处置比较困难。二是林权处置变现困难。目前,林业要素市场不健全,林权流转难度较大,对于实现林权抵押权难度较大。三是目前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缺少权威的流转中介,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流转信息不畅。一旦借款户出现贷款违约,金融机构难以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难以变现。

三、推进“三权”抵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制度。(1)当前,国家还未对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颁布统一制度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在探索“三权”抵押制度的改革时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符合本地区实际较为严密的抵押办法和操作程序。(2)建立以“收益、处分”为核心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认真总结集体林权、农村居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2.加快配套体系建设。(1)加快完善各种基础性工作。加快农村“三权”的确权颁证,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规则,简化抵押登记程序,尽量做到简便易行、费用低廉。(2)加大配套体系的建设力度。第一,建立“三权”资产评估体系,改进中介评估,支持和鼓励各区县利用主管部门下属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解决评估机构少、评估费高的问题。第二,完善农村资产流转体系。以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为中心,加快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

3.创新机制,分担“三权”抵押融资业务风险。创新“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方式。对项目可行,但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直接担保能力弱的借款人,应落实政策性担保等措施。一是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三权”抵押融资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标,履行“三权“抵押贷款的担保和对区县担保公司再担保的职能。二是借鉴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模式,由区县政府集中涉农补贴中的部分资金,形成“三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放大发放贷款。

参考文献:

第4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1 土地流转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随着茅坪镇农业经济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小城镇建设规模日渐扩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稳步增加,茅坪镇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呈逐年增长趋势,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现阶段主要是私下流转和农民把土地流转到村委会,村委会又把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两种形式。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以实施农业部、贵州省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为重点,积极构建镇、村二级土地流转平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化。

 

规模经营趋势加快。茅坪镇通过近几年的土地整治,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积极培育了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又进一步促进了土地的规模流转,形成了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互动互促的良好局面。

 

机械化水平大幅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茅坪镇通过大面积土地整治加快了土地流转,推进土地相对集中,使土地连接成片,形成规模经营,促进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使茅坪镇农机专业合作社有了用武之地。

 

茅坪镇的实践证明,土地流转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生产规模化、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确权进度不理想。茅坪镇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面临着“三个问题”:一是经费不足,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到位率低,影响确权进度。二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信息收集不齐。三是相关业务工作没有跟上,致使确权工作不能按步实施。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由于确权工作在茅坪镇还没全面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暂时还没有建立起来,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目前,茅坪镇部分村组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仍采取口头协议,没有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内容不具体等问题,容易导致流转纠纷的发生。

 

土地流转监管不到位。由于没有成立流转服务监管的职能部门,工作正在探索尝试阶段,没有形成规范的土地流转监管机制,缺乏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管理。

 

土地流转信息不通畅。一些农户有强烈的流转愿望,却找不到合适的流转对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流转的速度和规范操作。

 

3 解决的具体措施

 

当前,我们正站在“十三五”发展节点,紧紧抓住土地确权和流转这个影响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充分释放土地制度调整带来的改革,对于带动城乡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强化宣传引导,广泛营造土地流转氛围。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地区发展和经济实惠,是加快土地流转的前提。加快推进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一步增强普惠制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就业率和劳动者素质,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和收入稳定,让农户土地流转出去后没有后顾之忧。

 

构筑交易平台,不断优化土地流转服务。推进土地流转规范化规模化,确权是基础,服务是保障。

 

加快土地确权。全力推进茅坪镇土地确权试点工作,按照湄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及相关指导资料和茅坪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尽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奠定基础。

 

建立服务监督机构。成立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土地确权和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镇、村二级土地交易服务网络。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让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做到全镇统一政策、统一调控、统一监管。同时完善镇、村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明确各自职责,及时化解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矛盾。

 

搭建信息平台。依托茅坪镇政府网等现有网络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平台,以镇村为单位,全面统计农村土地承包情况、流转情况和供需情况等。实行互联网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农户及有意向投资农业的经营者能获得准确和可靠的信息,有效化解土地供求矛盾。

 

扩大土地整治面积,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也是经营规模化、规范化、农业生产现代化的保障。

 

注重机制创新,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加快土地流转,离不开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

 

健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指导土地流转的政策性文件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基层在实际操作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做好登记、审批、备案、合同认证、档案管理和信息工作。

 

创新流转机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敢于探索和勇于尝试各种形式的流转办法,以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合作、置换、托管等方式将土地集中到大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进行规模化种植。

 

改善投入机制。对集中流转的土地面积较大的,根据流转时间的长短,镇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同时上级部门给流转土地的优惠政策,也应一并兑现。

 

创造优良的土地流转环境,让经营者乐于入住茅坪,提升我镇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加大统筹、协调、讲诚信,喜迎更多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入住茅坪镇。

第5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1.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宁夏应全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按自治区行政区划和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宁夏城乡公民身份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让所有公民在同一制度平台上仅凭个体能力(资金、技术、知识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初步打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基础,方便宁夏农民择业和转移。我们的调查说明,少数人对取消城乡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担心没有根据:中国西部地区的广西、重庆、四川、陕西和云南,在革除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后并没有引起经济、政治、社会的动荡;截至2007年,在发达和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已经施行和宣布施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的10个省市,也没有出现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安定问题。

2.取消农村城镇人口准入指标和准入门槛

农村城镇(含县城、县级市和建制镇)的户口要全部放开,既要取消传统户籍管理沿用的城镇准入指标,又要取消第一轮户籍改革时为大中小城镇设定的准入门槛,让市场或价格直接调节农民的流向、流量、定居和择业。这一制度创新可以降低政府对人口迁移的管理成本,提高农民转移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只有依靠这样的户籍制度创新才能充分实现城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全面放开农村城镇户口、废除进城门槛,不会使农民不顾一切涌进城镇和导致太大的农业人口流动风险。因为,农民在向心仪的农村城镇转移之前都会搜集相关信息、进行最起码的成本收益分析。即便是部分农民考虑不周流入了城镇,假如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栖身之处,不论这个城镇如何美好,他们中大部分都会自动返回近在咫尺的家乡农村。有人认为,城镇不设置门槛会使农民过量流入,以至于在城镇边缘和城中村形成类似于拉美国家大城市的贫民窟。我们在对宁夏境内各县市的调查中,也发现部分城镇存在类似贫民窟(比如,银川市红花渠两岸的城中村、固原市原州区清河路至东红村两侧的平房区,以及部分县市城区的城乡结合部等)。但我们认为,对这一现象也要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试想,既然农民宁愿生活在城镇“贫民窟”而不愿回到农村,这岂不是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城市“贫民窟”的生活质量要高于农村吗?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违背农民意愿、不许他们在这里居住和生活呢?现行准入门槛阻止农业人口自由进入农村城镇参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和增进福利原则。如果说,城镇政府没有为这些新的城镇建设者兴建福利房的经济实力,但总是有承认和保障农民工在城镇自由居住的能力。

其实,包括“贫民窟”现象在内的“城市病”在更多层面上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城市管理上的问题和城市本身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而非农民流动本身必然产生的问题。发达国家依靠经济发展和科学的城市管理已基本上治理好了“城市病”,同样,中国的城市政府也有能力解决“城市病”问题,城镇政府不能总是以“城市病”的存在为理由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至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的“城市病”问题,关键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城市政府管理不力,或者说严重以及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方面,而不在于放松对农业人口进城的限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创新

单一的户籍制度创新无法完全消除施行农民转移与住房置换战略的障碍,还必须与相关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质性创新相结合。2001年户籍改革允许农民“带土”进入县级以下城镇,但仍然禁止农民处置其承包的土地。农民不能把土地使用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因而不能彻底“离土离乡”、融入城镇,只能选择城乡两栖、亦工亦农的“农民工”生存方式。这种农业人口的虚假转移现象,阻碍宁夏农村城镇化进程,妨害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有效转移,不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迟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所以,要实现农民战略转移,除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外,还必须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质性改革。

我们的思路是,以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双层经营制度不变为前提,重新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村集体象征性拥有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并向永久化过渡,或试行农村土地永佃制,并在《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修改时承认这些创新;允许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物化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入股、转让、抵押和继承,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货币化、资本化和上市交易。这种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特点是,农民流转出去的只是承包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仍旧在承包者手中。一旦流转合同到期,土地使用权又重新回到承包者手中。

这样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设计可以:(1)避免土地私有化或国有化引起的利益再划分导致的制度变迁成本,可以抑制土地大量兼并,防止发生农民失业;(2)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者;(3)可以增加农民收入;(4)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5)为农民提供一个最现实的保险和融资渠道,使农民能够在短时间内筹措到向非农产业和农村城镇转移的资本。

三、农村宅基地上市交易

人类的首创性首推交易的发明,农民住房当交易而不进行交易就是浪费,是潜在交易各方的损失:农村房主得不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初始资本;买房人无法以公开合法方式买到自己需要的住房;政府不能从民房交易中获取税收,因而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辟持续稳定的财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城市的内在驱动力向农村的延伸,农村房产市场将不可能继续封闭。否则,它将会继续在地下以扭曲的形式运行。

农村改革开放后宁夏农民收入不断增长,进一步刺激农民原本高昂的建房热情,30年来农村住房已经过四五次更新。但与此同时,大量农民陆续迁入城镇定居,在宁夏广大农村留下许多闲置空房。据我们的调查,目前宁夏农村住房空闲率在20%~30%。由于现行法律、政策仍然限制农民住房的自由转让,农村不存在合法、公开的房地产市场。所以,这些闲置空房无法在城乡流转和循环利用,其中大部分只能任凭自然损毁,造成宁夏农村财富的巨大浪费。

我们对宁夏农村房产流转问题的研究发现,农村大量住房闲置浪费的根本原因是:现行土地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严格限制。所以,解决农民住房置换和闲置问题的唯一途径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行的思路是,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逐步开放农村

二、三级房地产市场。这种改革思路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现实根据。众所周知,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价值。农民住房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同是公有制,为什么不能像城镇那样采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办法,让农民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拥有合法、完整的房屋产权,然后上市流转自己的房产?在农民住房流转这个重大问题上不能把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否则,将损害农民利益,阻碍农村发展,拖延宁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有学者认为,在出售自己的住房后农民会流离失所,影响社会安定。其实,这是一个没有根据的推测。因为,农民如果没有其他固定住所也不会轻易卖掉自己的唯一住房;另外,政府还可以法律和政策形式禁止农民转让其唯一的住房。此外,现在城镇不是也存在不少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吗?可是,国家并没有因此禁止市民出售住房;在宁夏所有城镇,有谁见到大量市民因卖掉住房而夜宿街头的现象?在农村,虽然法律、政策不允许农民住房随意公开转让,但仍有农民因故自行出售自己的住房。而且我们在宁夏广大农村的调研中,没有发现因卖掉房屋而无家可归的农民。所以,政府应该努力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城镇住房保障问题,而不能本末倒置,一味限制农村住房的流转。

也许还有人担心,允许农民住房自由转让不利于农村耕地的保护。其实不然,中国早就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基本农田的政策法规,只要严格秉公执法,不会出现大量侵占农村耕地的现象。事实上,农村征地和农户拆迁的低成本,才是促使农村耕地大量变为建设用地的潜在经济动力。

参考文献:

[1]吴清萍.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与结构的创新研究[C].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集,2006:209-213.

[2]牛洁.构建新型征地制度的思考[J].宁夏农林科技,2007,(2):80-82.

[3]苗清.关于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思考[J].国土资源通讯,2006,(1):1-3.

[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及其审理的调查报告[EB/OL].,2007-02-15.

[5]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Z].河北省建设厅,2006,10.

[6]国务院14个部门调研户籍制度,改革时机基本成熟[EB/OL].,2007-01-31.

[7]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土地流转——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综述[EB/OL].,2001-07-27.

第6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一)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农业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安排布署,结合农经站工作实际,组织全站干部职工认真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农经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3月底开始,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3月底至4月底已结束。通过深入动员,组织学习培训,各股室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农经工作调研活动。第二阶段从5月上旬至6月底,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一系列活动,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紧扣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思想根源,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在活动中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提高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认识,端正态度,增强信心,进一步明确了农经工作的目标,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精神和农业局党组部署上来。

(二) 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农民负担“四项制度”,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贯彻落实“一事一议”管理办法,做好筹资酬劳监督管理,今年4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村民筹资上限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实施。

3、为更好地做好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全面准确地了解直补政策,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行力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1、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全面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步伐,力争近期能够全面完成补换发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全面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会议,并负责起草《**市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报**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政府申批后下发各县(区),推动各县(区)工作的开展。

2、组织申报2009年省级财政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及时布置,认真组织收集审核汇总上报19个项目。

况写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站。

4、完成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写成文字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计财处。

7、组织开展2008年省级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对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到位、管理使用以及实施进展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涉及检查项目项目7个,通过市县两级的检查,没有发现项目资金被挪用、截留等违纪情况。资金到位及时,管理规范。目前,除宁洱县民安村仔猪养殖协会项目还在实施当中,其他项目已按计划实施结束,通过项目实施,部分已初见成效。

8、认真做好项目挂牌工作。截至2008年**市得到省级财政扶持项目35个,为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市农经站组织各县(区)农经站对2004—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单位全部进行挂牌,设立示范项目标识牌,并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五) 加强农经统计工作

2、按时完成上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

(六) 加强“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信息网络体系

1、开展业务培训情况。2009年5月31日前,全市共举办“数字乡村”工作培训29期,475人次,其中县(区)级11期,69人次,乡(镇)级18期,406人次。

3、网站维护及信息情况。我

4、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通过网络、电话、报送进度统计表、到实地督查等方式检查促进我市“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工作,使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1、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严格按照农业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完成各个阶段的任务。

2、加强对村级财务委托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及2009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步伐,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力度,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年初制定的50个的发展目标。

4、认真抓好农业部、省农业厅各项统计报表的培训、布置工作,做好2009年各项统计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全面、准确。认真开展下半年农村入户调查工作。重点做好农民收入、农产品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查、资料整理、预测和分析。

5、认真抓好“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服务“三农”的信息通道工作。完善和稳定工作机构,加强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下半年市级计划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一期。

充实完善栏目内容,突出信息的重点。加强对本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扩大我市名特优农产品的知名度,发掘我市各地乡村历史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开发潜能;提供劳务信息、产品供求信息的,培育农村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劳动力转移、乡村旅游的发展。

第7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最新样本,并表示将于部分地区率先启用,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换发新版证书。

虽然《条例》在不少分析人士看来略显“粗线条”,具体落实尚待相关实施细则出台,但其作用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不可低估。除了实现信息共享,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条例》对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以及调控房地产都有积极作用。

尽管此次不动产登记只是一次摸清住房家底的举措,并不涉及房产税征收,但记者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房产中介方面了解到,近期有不少高端二手房源开始涌入市场。

北京一家房产中介经纪人告诉记者,从今年年初开始,他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就陆续接手了不少出售房源,中高端大户型房源明显比之前要多。这位经纪人分析称:“一方面,是去年房价回落比较明显,一些高端二手房业主担心房价会持续下跌,所以急于出售手中房源;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要实施,有多套房屋的业主担心今后房产税一旦出台,会被征收房产税,所以选择尽早将手中房屋交易出去。”

链家地产分析师张旭表示,从2014年12月起,部分城市的二手房源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是比较重要的原因。“尤其是在一些二、三线城市,因为业主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内容并不完全清楚,对政策过分忧虑,出现高端二手房源集中抛售的情况。”

上海一家房产中介置业经理告诉记者,不动产登记对楼市的影响其实并不像消费者想的那样明显。不动产登记对于房价的影响主要是对消费者心理预期的影响。

事实上,近期二手房交易升温与房产税有很大关联。在采访中,不少房产中介都提到,很多出售多余住宅的业主担心的是不动产登记会推动房产税的出台。如果房产税出台,会对持有多套住房的房主不利,因此,市场上出现了一定规模的抛售。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则告诉记者,不动产登记体系完成需要较长时间,房产税、遗产税政策的出台还需要商讨,需要比前者更长的时间,因此,不动产登记对二手房市场的影响没有那么明显。

北京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持相反观点。他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开启,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全国二手房市场价格降温时期或被进一步延长。

《条例》施行后,过去五花八门的各种证将统一成一种样式。程啸告诉记者,过去的登记机构将被整合到一个统一的不动产机构中去,由新的不动产机构来负责发证。

在此之前,国土部门管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部门管房屋所有权,农业部门则管承包地,林业部门管林地,很多水面还归养殖监管部门管。政府部门多头管理,职能重叠带来的不只是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也使得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无法互通共享,形成“信息孤岛”。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房产、林地、草地、海域等,将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此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需要多久?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给出的答案是4年。也就是说4年后,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但是,要将所有的信息收集起来并非易事。除了城市房屋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外,数量庞大的农村土地也被列入此次登记范围之中。其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农业部需要在5年时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土地实测过程需要大量资金、人力,甚至花时间处理农户间的纠纷,5年时间显然很紧张。

但实测确权登记完不成,也不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现不了。“把信息基础平台建起来,跟把所有的登记完成是两码事,就像是把公路网全部修建起来,但不一定就有车开上来一样。”程啸说。

第8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重要的物权变动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及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对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面临的制度缺陷及现实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没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构建我国良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以此来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我国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研究,纷纷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权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较为新生的社会现象,进入人们研究的视野的时间不是很长,也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统的学术专著,其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加强。本人在借鉴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求对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有所裨益。由于本人的学识有限,错误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特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立法上仍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理解不一。有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1];还有人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与交易”。笔者认为,所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一定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用益物权变动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在立法上应将其界定为一种物权,这是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有力明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也完全符合物权的特点。此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操作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用益物权的变动行为。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始终不变,其性质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承包人只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不包括最终的处分权,因此承包人对土地的掌控是有限的”[2],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改变。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有限。为保护我国日益减少的耕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绝不能挪作他用。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权利转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根据调查,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1、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不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之下,土地流转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2、土地流转区域不断扩张

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收入较高且稳定的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区和郊县,非发达地区的农民因为就业途径较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赖度高,土地流转情况很少发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现在发生土地流转的地域扩展到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龙江、河北等内陆省份。

3、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多种形式,大致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继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对于上述方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有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四种,其他方式虽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客观存在。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以何种方式流转应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灵活地选择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因此,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多样化特点。

4、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的多样性

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正从过去“先有集体统一收入,再分配补偿给流转土地的农户”的单一形式,发展为集体统收统分、农户直接转包获取土地流转收入、农户入股合作经营、集体与农户共同入股参与分红等多种形式共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利益分配呈现多样性[3]。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虽然已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流转,但“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过于笼统而简单,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其缺陷和不足显而易见”[4]。但我国法律在缺位的同时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对流转主体资格、流转范围和方式等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支撑,加之现实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极不成熟、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各种问题,如农民利益受损、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流转程序混乱、流转纠纷增多、土地资源的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反而产生负面效应,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笔者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在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缺陷

1、土地产权规定不明确

土地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产权关系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明晰界定,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极不明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然而,我国存在三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为乡(镇)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掌握,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不明确。此外,农村集体同时扮演着土地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其职责规定不明确。由于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导致各方的权责利不明确,使得各利益主体行为极不规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直接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5]。

2、流转方式规定不明确

《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其他方式”规定不明确。“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种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创造,不得而知。而且,也不能从任何其他规定中看到相关的说明。新颁布的《物权法》也沿袭这种提法。笔者认为不妥,虽然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既有灵活性的一面,适应与时俱进的需要,但对广大农户而言,如果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确指引,必然会影响其对土地流转可能性的判断,从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二、关于抵押方式规定不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以外的其它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农村土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允许抵押。此种规定很不合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动产、不动产所蕴含的动态经济潜能已经大大超过其静态价值。这些财产被过多限制或不能抵押,其经济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发展[6]。既然我国法律已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就应该允许其可以进行抵押,这也符合担保法的原理。从新颁布的《物权法》依然不认同抵押的流转方式来看,笔者认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还没有改变,仍然觉得抵押风险性太大。这种想法,低估了农民的经营能力和对风险的估测能力,事实上“农民是理性的,他们并不保守,也不反对现代化。他们对价格有足够的反应,他们在行为努力上具有与其它社会阶层同样的人性,即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7]。因此,我国的现实情况不是农民的市场和经营意识有无达到立法和政策层面的问题,而是农民手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无法扩大生产,进行集中经营。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允许农民以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融资,从而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认同抵押这一流转方式。

第三、关于继承的方式表述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没有使用“继承”这一概念,而是变通地表述为“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而新颁布的《物权法》则对继承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立法上的失误,既然林地能够继承,为什么草地、耕地就不能继承?同一权利因客体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而且,禁止耕地、草地的经营权继承,会严重影响农民对土地的长期规划,不利于发挥其积极性。因此,从立法的同一性和着重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流转。

3、流转存在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和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则要求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进行;转让要求受让方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入股则限定在承包方之间;转包则限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等。这些限制性的规定使得“农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8],导致一些缺乏经营能力而又想退出的农民可能被禁锢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经验、拥有先进技术设备的经营组织和承包个人则无法进入农地从事生产经营,从而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户的种地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农业的市场化和规模化进展缓慢。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也极不合理,我国法律并未对同意的条件做出明确的界定,如发包人不同意,即使能产生高效益的转让亦属无效,这项规定极大束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现实问题

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现实中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土地流转实践中运行不畅,面临诸多问题,现分述如下:

1、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极不成熟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成熟的土地市场的支撑,健全的土地市场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从而促进农村土地快捷有效地流转。但现实当中,我国的农村土地市场还只是初具雏形,极不成熟,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农村土地市场没有完备的地价评估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的估算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第二、缺乏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农村土地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土地流转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较大,土地产权还不能实现跨区域流动。第三、缺乏完善的中介机构的服务,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完备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保险机构和土地融资机构等。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极不成熟,导致土地供求信息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从而导致土地市场供求失衡;同时使得农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偏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市场化操作相当困难,因而严重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的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侵权现象严重

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以权力剥夺农户的自主决策权,有些地方违背农民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地方收入和福利的手段,抑或作为政府决策者“政绩”的形象工程;有些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为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期地价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强制性的土地流转,势必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的“口粮田”、“机动田”,在本已分到各户的承包地中切出机动田,由集体甚至村干部个人掌握;三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互换等土地流转,多是自发性的流转,相互之间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的文字合同或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这就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致使土地流转工作无序进行。有的农户之间虽签有协议,但协议内容简单,标的物不明确,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楚,违约责任不祥,易引发合同纠纷。此外,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较短而且极不稳定,流转双方大多约定为一年一变,使得受让方没有长期保障,不肯对土地作较多投入,只维持现状,生怕资金无法收回,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这都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

我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只能牢牢地依附于土地,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以化解失业、疾病等风险,“均等地占用土地并尽可能多地拥有土地资源是一种最有效的社会保障,中国农村现行票据分配土地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最典型的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9]。因此,在我国农村社会,土地依然承担着主要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土地的最低社会保障功能没有一个替代物,因此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荒芜弃耕,也不轻易流转土地。由于不能使农民和土地有效分离,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低下。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另一方面,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和规模却越来越大,许多程序不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二者的矛盾使得农村中许多土地流转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也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极不完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现实中的问题,从而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亟待完善,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与完善。同时,政府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引导与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社会效益。笔者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集中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土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前提,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就会导致相关物质利益关系的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明确土地产权,就是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其关键问题是要统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取消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具体做法是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是村集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最适宜充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法律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很好地行使土地所有权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他组织因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不便充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代表。鉴于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笔者强烈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农地产权法》来确立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稳定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以加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2、修改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规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规定。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其实质是对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一种干预,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既然已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物权,就应该赋予农民相应的支配权,“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10]。立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限制的本意是考虑到农村保障制度并未健全,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盲目转让土地的风险性太高,容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既低估农民的经营能力,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农民是理性的,他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来决定是否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农民的就业途径更为广阔,收入来源也日益多样化。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也日趋松散,依赖土地而生存的现象将越来越少。因此,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如此严格的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只会造成土地流转的成本过高,导致土地的闲置,阻碍土地流转和土地效益的发挥,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废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从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1)要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农地抵押权。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基本持否定态度,这与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农地如果不能作为抵押物进入市场,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更延缓了农村信用市场的发展,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对融资的极大需求不相适应。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物权人对其权利在效力上具有可处分性。因此,我国法律要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抵押权。

(2)要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进行流转。从保护耕地、鼓励承包人对土地持续投入以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角度,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利大于弊。考虑到社会公平,为平衡农户间的利益及农村集体的利益,可以采取继承人与发包人签订新的合同方式,适当增加新承包人的义务。在具体设计时,可作如下规定:第一,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时,应当首先遵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还要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有关农地管理的规定。第二,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从事农业生产的继承人可优先于非农产业的继承人分得农地使用权,对于非务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他财产。如其他财产不足其继承份额,可以进行金钱补偿,由在村继承人耕作利用土地。第三,如果继承人均为非务农人口,除非该继承人自此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人[11]。第四,不得将同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上的分割,否则会导致农地的零碎化。如果继承人有两人以上,并且被继承人拥有多个农地使用权,则在保证使用权完整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如不足分配,则对未分得的继承人折价补偿,对于多余的地块或无法分配的情形,则由继承人共有,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卖或折价。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可以以继承的方式流转。

(3)其他流转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确,同时,我国法律还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如入股、出典、委托转包、家庭联产承包合作经营、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代耕代种等等。

(二)加强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作用

1、加强政府的服务与管理职责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作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服务与管理职责。笔者建议设置专门的职能机构如农村土地流转中心或管理委员会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能可设定为:在坚持农民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符合流转条件的农民实行土地流转;规范操作程序,指导农民依法签订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书面合同,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档案,详细登记流转农地的面积、位置、质量、等级、价格与期限;仲裁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监督流转后土地的利用,防止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发生等;为农民提供法律、金融、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12]。

2、规制政府行政权力、保障农民权益

在明确政府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的同时,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也必须予以一定的规制,以防止其权力的滥用,避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必须通过严密的监督和制约体系将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纳入法制的框架下,使其做到依法行政。为了更好地督促、规范和方便政府部门行使职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合理地流转。笔者建议各地方立法机构,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政府部门的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从而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配套措施

1、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如前所述,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市场极不成熟,其市场功能还不能很好的发挥和体现,那么如何培育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呢?笔者认为,除了要建立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直接交易主体之外,现阶段必须作到如下几点:

首先,要着手研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重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设。就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机制而言,要实行公平地价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协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准地价,由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机制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需要配套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要建立包括咨询、地价评估、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制度,并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险等工作;就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而言,应当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制度,即由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单位和评估师评估地价,并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定。

最后,要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活动公开化、契约化、货币化,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约束、金融约束、产权约束、内部责任义务约束等。

2、规范流转程序

鉴于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极不规范,流转纠纷日益增多,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针对农村社会土地流转现状,笔者建议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第一,修改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在合同法里边增设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名合同,明确规定流转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定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合同条款予以明确规定,以供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予以借鉴,同时法律应强制规定当事人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把书面合同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第二,设立合同备案程序,即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必须报专门的职能机构备案,如果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适当的地方,职能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立监督程序,即由土地管理机构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合法监督,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有序地履行。

3、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统筹安排,重新就业,以减轻市场经济竞争对部分农户的冲击;二是建立多层次的相互联系的农村保险基金,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形成涵盖整个农村的灾害补偿体系,保障农户具有再生产经营的能力;三是逐步建立以集体和农户自我保障为基础,政府予以一定扶持的社会保障机制,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村社合作医疗和经济互助会等群众急需的互助保障组织,促进农民医疗、养老、互助等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四是对残疾人、五保户、贫困户等特殊人群进行多层次的扶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他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后的后顾之忧[13]。

第9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约因素;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王承武(1975-),男,湖北麻城人,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资源经济与管理。

蒲春玲(1961-),女,陕西省霍州市人,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理论与政策、区域经济等。

中图分类号:F331.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9-0008-04

农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和农业生产要素,以商品的形式进入要素市场并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是必然的趋势。土地和任何其他要素一样,自由流转总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反过来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对土地交易权的限制则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减少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影响。因此,应允许并鼓励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实现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流转的速度慢,流转的规模小,流转的区域差异大,流转的行为不规范,流转层次低,流转的交易价格扭曲,流转工作滞后等。造成问题的原因是多层面、多维度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与现行农地制度本身的缺陷有关。如何积极推动和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约因素

1.现行农地制度的缺陷制约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1)分散承包机制制约了农地规模流转

现行的以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流转。以均田为特征的农地承包制度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均分与零碎化现象的存在,其既不利于先进技术及其设备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也不利于土地规模效益的提高,不利于大量外界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来进行规模化的生产与经营运作。土地零散、不成片,这意味着,如果承包地的受让人或承租人想从事规模经营,就需要面临多个谈判或签约对象,交易成本显然太高,这给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带来极大不便。

(2)土地产权关系模糊,行为主体缺乏农地流动的足够动力

产权关系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地流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中,不仅所有权主体及其法人代表模糊不清,而且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缺乏明确的内涵,农户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主体,无法依据自身条件来合理地选择与配置土地资源。我国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包括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然而,到底哪个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有关法规却没有明文规定。土地产权“权利束”中的多种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也都缺乏明晰的内涵,更未形成规范。产权关系规定模糊不清已成为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重要制度障碍。

2.农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农地流转的进行

(1)缺乏规范运作的政策法规

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也规定了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然而,对于转让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价格、管理等,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现行的相关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诸多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现有相关农业的法律政策规定,农户要进行土地流转时,必须要经“发包方同意”,这表明农户在农村土地产权体系架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土地被随时调整的可能性较大,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土地流转规模和速度缓慢,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的要求,土地纠纷、侵权行为普遍存在,而处理这些问题的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无法可依。现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性,既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也严重制约了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2)宏观政策不配套

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法律保障,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强制征用土地;对土地占用和买卖中的垄断行为缺乏管理;对种田大户缺乏优惠政策支持,对转出土地的农民进入二、三产业和城市就业的也没有制度保障措施。从流转机制看,绝大部分地方尚未建立农用地有偿流转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的自发性、随意性、盲目性大。农户间自行协商,自行流转,流转关系人之间的矛盾诸多,造成投资者经营成本增加。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

3.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展滞后,导致农地难以流转

(1)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完善

现有的农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数量也有限,还没有规范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价格体系还没有形成,农地流转的市场规则、中介组织还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对农地产权流转还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农地流转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政府通过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但大多数地区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承包期内频繁的土地调整强化了农民对土地行政性调整机制的认同感,土地行政性调整成为正式制度安排,使市场流转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2)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匮乏

目前,我国农地流转缺乏完整的土地测量评级、土地评估等中介组织以及土地信用、土地融资和土地保险等服务机构,土地交易和土地合同管理等制度体系不健全,农村的一切服务工作都由集体经济组织包办,表面看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介机构,在交易中易于操作,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是所有权主体,又是中介服务组织,免不了干涉一般交易主体的活动,在土地转让、买卖与抵押过程中难免出现一系列不规范现象甚至是侵农现象,从而使这种中介组织失去应有的效率和媒介功能。加之,当前广大农村还没有开展定级估价工作,缺乏科学合理的农地价格体系,这样,农地价格的形成和确定就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由于市场中介组织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导致土地不易流转。

4.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农地流转的效益

(1)土地流转随意性大,流转行为不规范

目前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是私下进行的,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一般也未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未进行备案,很容易出现纠纷和问题。一些地方在转包合同的签订中,由于缺乏经验,签订合同时存在条款不全、内容含混的现象,有的甚至还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正是由于监督功能弱化,土地承包权主体的利益经常受侵蚀,不能为主体提供稳定的收入预期,这就阻碍了交易组织的进一步发育。土地流转没有规范的手续,也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或者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造成土地流转行为无序、混乱。

(2)土地流转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农户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有些地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违背农民意愿,随意变更原土地承包关系,依靠行政命令,强制进行土地流转,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为了减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有的是先有合作者,回头再做农民的工作,这样就否定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使土地家庭经营变成了集体和政府经营。

(3)土地流转缺乏透明度,存在着种种“暗箱操作”行为

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既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也没有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协议,特别是对转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也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是由村干部私下与承租者达成交易,有的甚至与承租者事先串通搞假招标,蒙骗群众。还有少数地方对收取的土地流转费及其支出情况,不严格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农民公开,致使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吃亏,从而严重破坏了土地流转的正常交易秩序。

5.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农地的流转

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当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非农就业的岗位和收入尚不稳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视为“活命田”、“保险田”,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退路,即使外出打工赚不到钱还可以回来种田,心里踏实。土地本身所具有的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已转化为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伤病养老保险的可靠手段,即使在农业生产性直接收益下降时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轻易转让和放弃土地。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失,使得土地承载着一部分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民将土地视为最后的生活安全保障,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流动。另一方面,离农进城的农民由于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而又缺乏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这些人仍将把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也不愿意转出承包地。可见,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

6.农业劳动力进入城市的诸多障碍和非农收入的不稳定影响了农地流转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划出了一道鸿沟。进城居住高昂的生活费用和较高的消费水平使大多数农民只能望而却步;城市的房价与农村住房相比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城市公用设施收费、子女上学的教育支出也是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难以承受的。此外,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也没有向进城农民开放,进城农民不能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城市生活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使进城农民不得不保有土地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手段和最后的退路。

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非农劳动技能缺乏,要实现在城市长期稳定的就业具有一定的困难。加之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的制约,农民工的职业选择具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绝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简单劳动和体力劳动,非农收入特别是打工收入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另外,农民工不能拥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增加了收入的不确定性。此外,乡镇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大幅下降,城市又面临大量职工下岗的压力,非农就业机会大量减少,加大了非农收入的不稳定性,使农民无法形成稳定的收入预期。

农民无法与城市居民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兼业农民非农产业收入的不稳定性使农民难以彻底离开土地,广大农民在没有寻找到稳定、安全的生存替代来源之前,他们决不可能轻易放弃土地的使用权。

二、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路径选择

1.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明晰规范的土地产权关系是农村土地有效流转的基本前提。首先,要科学合理界定国家、集体与农户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真正把土地的所有权同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分开。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更多的权益,如抵押、转让、租赁等。只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完整的产权,农户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确立起来。其次,进一步明晰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这样农户才能成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拥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

2.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

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承包经营权主体、经营管理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范围、条件、形式以及管理措施和操作程序,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和客体,明确地方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尽快制定和出台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和性质,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律地位,将政策和有关规章认可的农民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实际占有、利用、收益和包括在承包期的继承、抵押、转让等处分权在内的使用权上升为法律,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已确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这有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并没有得以有效、有序合理的流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性质认识不清。强化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才能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的保护。农户长期且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是实现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基础。只有把承包关系稳定下来,把农户土地的使用权明确下来,土地流转才能有更多空间与机会来增加农民投资土地的积极性和农业的比较利益,也才能阻止土地撂荒,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3.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与监管机制

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加以管理和控制。首先,严格承包合同管理,进一步明确承包者的责任,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承包合同的约束性,增强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长期预期。其次,要加强检查监督和事后管理。通过对流转土地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土地流转合同中权利及义务的顺利履行,防止用地者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杜绝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土地违法利用、违法经营的现象。政府要对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范和引导,在产权设置、流转程序、流转方式和流转的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合理规范和管理,不断促进农村土地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要找准自己的位置,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搞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4.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是土地健康流转的前提。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严重滞后于土地流转的需要,农地流转还未形成一种规范的制度,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东部地区农用地流转相对活跃,西部地区交易较少且不规范。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

(2)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促进土地市场的完善发育

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到多个产权主体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要实现土地高效率、低成本、有秩序流转,需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开展土地评定和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估出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为农用地市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和政府加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避免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受到侵犯。中介组织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搜集土地流转的供需和市场价格等信息资料,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并加以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公开,对外公布,接受供求双方咨询,沟通土地资源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以提高土地流转的成功率。

5.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保障只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一个过渡形式,土地不应承担起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功能。由于目前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所以,进行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就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建立起从最低生活保障到农村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与市民一样平等地拥有权利和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只要有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就会降低,土地流转就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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