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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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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1前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对于双创背景下当代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的。但是很多时候高校的领导、老师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很大的认识和管理问题。这将会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及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高校对大学生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很多高校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待完善,有些高校对于大学生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指导,高校中的教师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意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所以在实际的学生创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科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率很低,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能够达到50%以上,而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仅仅占据了10%左右,从中足以说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待提高。

2.2科技成果产权不清,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创新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刺激是其持续进行学习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我国现如今的很多高校在科技成果产权方面存在认识不清或者是评估不正确的情况,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技术创新没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与界分标准,大多毫无例外的将知识产权划归学校或者直接认定给导师,这将会严重的阻碍大学生的创新积极性。在创业背景下,该项创新技术或成果可能就是学生创业的基石,融资的根本,如果不能够将大学生的创新成果的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完善,将限制大学创新体系与体制的发展,阻碍大学创新体系的活力。

2.3高校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高校中的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认识,这与当前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设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绝大多数学生在上大学之前并没有接受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在进入大学之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相关法律与制度接触几乎为零,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关键要素。

3加强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教育与保护意识

对创新需求的提升,使我们必须认识到根据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作用,对于知识创新的重要作用,构建使科研、教育、生产、创业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机制,深化创新体系当中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积极营造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的文化氛围,为大学生的创新、创意与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3.2在高校开展普及型的知识产权教育

在社会创新驱动发展的趋势下,企业对懂技术、懂管理、懂知识产权服务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我们应用型本科大学人才培养不能只专注于专业技术教育还要开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教育,保护学生在知识培养与成长过程中的创新成果。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现状与模式无法满足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知识产权知识与能力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的教育不应该再是一种专业型的教育而应该是一种普及型教育,为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保证。

3.3建立完善的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化的高校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学生创新与个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建立相应的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高校科技工作与创新领域中完善对大学生创新产权的保护,明确大学生在校创新知识产权的归属、经济利益的划分等标准与制度,并形成统一的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政策,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创意、创新意识。

3.4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机制

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中,我国高校已经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管理和认识,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瓶颈”问题,主要是管理机制中缺乏对大学生创新的有效引导,以及创新成果转化的有效支持与管理(包括政策、资金以及企业合作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并不利于高校中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与保护。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必须要具有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目标,只有实现全面的管理体系,才会更好的促进高校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激活高校的创新活力。

4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的论述了我国现如今高校知识产权教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我国高校在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创新是现如今高校发展的主要动力,学生是高校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与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更好的促进我国高校创新体系的更好发展。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创新体系的管理和建设能够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卢友亚.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4(09).

[2]马坤.我国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济纵横•网络财富,2014(08).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TRIPS;TRIPS-plus;专利保护;药品可及性 

 

引言 

 

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以市场准入及跨国投资为诱惑,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以下简称FTAs),在这些FTAs中加入一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由于这些条款超过了TRIPS所规定的保护标准,被称作TRIPS-plus条款。随着FTAs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条款的FTAs,特别是在药品的专利保护领域,TRIPS-plus的扩张显得尤其突出。TRIPS-plus条款的强势扩张在影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秩序、侵蚀知识产权保护多边体制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即可获得性)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深入研究TRIPS-plus条款并及早制定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TRIPS-plus条款的缘起与发展 

 

早在19世纪末,国际社会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条途径,其中国际条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TRIPS协议产生之前,国际上已经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但是,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较高,这些公约不能满足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高标准保护的需求。比如,《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也无专门公约予以保护,此外也无一个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以退出谈判相威胁,要求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谈判。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发展中国家最终做出了妥协和让步。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基本获得通过。1994年4月5日,125个参加谈判的成员方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了包括TRIP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法律文件。可以说,TRIPS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胜利,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化和协调化的“最低标准”,即各成员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TRIPS所制定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相比,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期限普遍延长。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详细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并且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纳入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从整体上看,已经远远高于其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但是,由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发展不平衡,注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冲突与矛盾。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发达,科技创新能力强,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尽管TRIPS的签署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形成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国际标准,但是发达国家认为,并没有达到其知识产权谈判的所有目的,如TRIPS中存在一些弹性条款,或者允许义务承担方进行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为各成员方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在TRIPS协议签订后,美国等发达国家立即开始谈判,力图拓宽保护范围,增强实施机制,减少TRIPS规定的弹性,减少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是,数年来发达国家并未达到既定目的,特别是在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失败以后,发达国家意识到要在多边层面达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目的非常困难,于是开始从多边论坛转向寻求订立双边和区域性的FTAs,加入一些新条款,设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TRIPS相比,这些条款 

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更高,范围更广,增加了签约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因而被称作TRIPS-plus条款。由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技术革新方面拥有绝对优势,大部分专利事实上都为发达国家拥有,因而TRIPS-plus条款在专利领域,尤其是药品专利领域显得尤为突出。 

 

二、TRIPS-plus条款对TRIPS协议的拓展 

 

TRIPS-plus条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途径是多样的,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通过增加新规定、引入新制度从而对TRIPS协议进行扩张。这种方式突出表现在FTAs的解释规则、专利链接制度的引入、对数据的独占保护、专利保护期限的延展等方面。 

(一)在解释规则上强调“创新” 

最近的双边FTAs在解释规则上明确强调“创新”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创新的回报,这在TRIPS协议中是没有的。如美国与澳大利亚的FTA附件2C(Annex 2c)中阐述了协定的解释规则,明确规定“双方承诺为其国民促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以及公共健康状况的改善,为此,双方遵守如下原则……双方承认创新药在提高高质量医疗服务方面的重要性,承认研发在制药业的重要性以及政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政策给与其支持的重要性……”。这样的解释原则强调对创新的承认、回报与保护,实际上起到了提高专利保护标准的作用。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外商FDI;外商投资行业;政策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成为跨国企业区位选择所必须考虑的法律环境(Kumar,2003)。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邓宁(1977)提出生产折衷理论(OLI),并且在1981年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解释。Mansfield(1995)提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即有利于这些国家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的观点。Alan S.Gutterman(1990)从跨国公司的道德观念角度对一些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法的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跨国公司为达到垄断的目的,而在某些领域通过编织专利网络来限制模仿、复制和竞争。Sherwood(1997)认为,很多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担心转让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实施,而不愿意将最新的研究技术转让给这些国家的企业。郑成思(1995)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Zigic(2000)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从整个市场的不同竞争市场结构的数量角度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技术知识溢出水平是影响两个不同地区的市场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郑成思与韩秀成(2002)结合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之后,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这些企业在面对我国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情况下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2006)。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问题,董雪兵等(2012)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是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短期内,这种现象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

前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已经指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并没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文章将吸取前人的教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为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提供建议。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首先国内企业表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其次类似美国的发达国家既迫切希望进入中国市场又担忧其专利技术被剽窃便从经济和政治方面向中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这两方面的压力共同推动中国不断改进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

由于在研发活动中,其创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点常常是其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而其最终产品――知识产品的易泄密的缺点又是许多跨国企业担忧的地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吸引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例如伪劣产品法定的赔偿额方面,相比较于欧美国家,中国惩罚力度还不够,使各种侵权、假冒、盗版现象频繁出现,令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常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被侵害而遭受损失。例如在国内电子产品市场,假的电子产品数量常常数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电子产品销售量因此难以提升,对跨国电子技术公司在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扩张造成一定影响。从这一现象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低,对外商在国内的贸易积极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决定了其法定性,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所有权优势才能体现。本节将基于理论角度,利用OLI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

3.1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

经济理论界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十分迅速的现象十分重视,迄今为止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就是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在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方面,生产折衷理论具有一定的优势。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决定跨国企业对一国直接投资的相互紧密联系的三项因素分别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区位优势(Location)、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这三种优势常常是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活动之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的。这三种优势的多种组合决定了不同的国际经济活动决策,包括投资地点的选择。最理想的情况是跨国公司在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的时候,其选择是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对外贸易或对外技术转让的形式。同时邓宁还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国际上进行三种方式的经济活动所需考虑的优势,见下表。

3.2 基于OLI理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作用机制分析

所有权优势是企业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术开拓海外市场的动机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影响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为一种区位优势;同时跨国企业较强的内部化优势会抑制海外直接投资,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成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考虑因素。

但是,当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东道国将从法律方面满足国内外商所需的所有权优势并以此扩大本国的区位优势。此外,东道国增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内部化优势。即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跨国企业满足生产折衷理论中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三个条件,促进了企业的跨国直接投资。

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的成本逐渐升高,淡化了中国过去主要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生产折衷理论,本节将具体分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

4.1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所有权优势

根据生产折衷理论(OLI),外商企业对某些创新技术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国内企业在认识到这种新技术的需求较大的情况下,认为违法风险大于侵权风险故大胆的非法模仿行为就变得活跃,付出大量代价的创新企业因丧失@权或其他排他性技术使用权的风险变大。因此,从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保护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使外商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其技术优势能被保护,最终促进国内市场吸引外资。知识产权作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一开始可能会抑制国内经济,但这种不利现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国内企业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4.2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如今的国际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已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资重要考虑的条件之一。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根据生产折衷理论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则是外商判断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选择投资地点的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强已经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的区位优势。

同时,跨国公司进入后,也会促进相关的国内本土企业以及其他外商企业进行合法的技术模仿和创新,国内企业在竞争中从生产技术、人才引进、融资能力方面也将有相应的提高,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规模化发展,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4.3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内部化优势产生于某些难以判断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风险的产品,而知识产权正满足这一特性,许多跨国企业在转移知识产权时,常采取内部转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将较好地阻止知识产权外泄,保证外商的权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况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并弱化外商内部化优势。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较弱。从长远来看,由于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我国难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为了增强外商吸引力,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5 结 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结论:中国利用知识产权谋取的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者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刺激国内企业模仿学习外来技术的能力。根据这些结论,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1)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立法、执法、行政系统各方面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内企业学习和创新的有效动力。

(2)优化司法环境。长期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正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道德;其二,司法保护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司法方面从执法力度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3)合理规划引导国内外资行业流向。虽然人才、基础设施也影响国内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产业分布,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此外,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也受我国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影响。由于各个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合理规划引进外资中环保、技术含量高的行业,调整国内产业结构,以符合我国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Mansfield.E,Intellectural property protection,direct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Germany,Japan and United States[J].The World Bank International Finance Discussion Papers,1995(27).

[2]Zigic,Kresimir.Strategic trade polic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0(61).

[3]Chin J.C,Grossman G.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1991(13):87-92.

[4]John H.Dunning.Trade 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the MNE:a Search for an eclectic approach[J].The International al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1977:395-418.

[5]邓宁.国际生产与跨国企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

[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7]林文,余长林,吴瑞君.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东道国特征与行业差异[J].社会科学家,2011(4):44-47.

[8]杨全发,韩樱.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策略[J].经济研究,2006(4):28-34,89.

[9]唐海燕,程新章.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J].国际商务研究,2005(4):1-8.

[10]朱东平.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兼论发展中国家的引资战略[J].经济研究,2004(1):93-101.

[11]许和连,柒江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0(1):93-100.

[12]陈继勇,雷欣,黄开琢.知识溢出、自主创新能力与外商直接投资[J].管理世界,2010(7):30-42.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1.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4.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5.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6.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7.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8.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1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

11.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12.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15.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16.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17.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

18.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

19.知识产权保护与“南方”国家的自主创新激励

20.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

2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

22.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 

2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国际比较与适度性评判

24.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25.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26.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

27.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28.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与战略思路 

29.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

30.知识产权能力测度指标体系与方法及实证研究——以某国立科研机构为例

31.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32.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出口技术复杂度吗?——来自中国省际层面的经验研究

33.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实证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例

34.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 

3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完善对策研究 

36.国外主要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7.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 

38.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研究

39.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

4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41.知识产权契约激励与个体知识创造行为的关系研究

42.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 

4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解析

44.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理论思考 

45.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6.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47.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融合问题研究

49.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 

50.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  

51.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5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成因与改进 

54.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模式研究 

55.行业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 

56.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57.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及中国应对 

58.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 

59.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60.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6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优化策略研究 

62.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 

63.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

64.知识产权垄断呼唤反垄断法制度创新——知识经济视角下的分析 

65.投资协定视阈下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由两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发的思考

66.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67.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68.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69.面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促进政策

70.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72.中国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实证研究

73.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74.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75.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76.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77.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探讨  

78.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  

79.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立法看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 

80.知识产权保护、异质性企业与创新:来自中国制造业的证据 

81.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8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 

83.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进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

84.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85.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研究 

86.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87.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问题研究  

88.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

89.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90.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工业创新能力——来自省级大中型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91.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澄清 

9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的培养 

94.企业需求视域下工程硕士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改革探析 

95.工程硕士知识产权实务课的教学实践与探讨 

96.对工程硕士培养阶段增设知识产权课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

98.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99.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

102.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103.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

104.知识产权风险与创新联盟形成绩效:快速信任的调节作用

105.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不对称与高科技企业资本结构 

106.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107.论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 

108.中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109.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

110.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30年 

111.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112.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 

113.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114.《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研究 

115.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识别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大学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5―0114-03

一、概述

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商品化市场的高度发达,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资源作为稀缺的和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在这种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大力推动形成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试图通过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持其竞争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赶超进程,具体体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订。TRIPS协议的最终签订,一方面表明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法扭转这种现状;另一方面也迫使发展中国家认清了这样一个现实,即只有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那么,如何才能够在这种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呢?我们认为,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那就是不能因为“游戏规则”是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就忽视对“游戏规则”的研究和运用。目前,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漠视知识产权的现象,无论是科技界,还是企业界,相当普遍地认为知识产权是华而不实的摆设,是锦上添花的物件。

其次,为了在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除了要熟悉和掌握规则本身以外,还要充分提高科技产出与投入的比率,即提高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当前我国对于科学技术的投入主要在高等院校和国有科研院所,如何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成为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亟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科研成果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须借助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而知识产权的确立、实施和转让等均是以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的,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签约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要符合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要提高我国科研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就必然涉及如何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实现科技成果这一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问题。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与探索

(一)清华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方面,清华大学的基本模式如图1:

清华大学作为国内著名的研究性综合大学,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1997年清华大学校务会正式通过了《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有的原则,并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20%至50%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在体系架构方面,清华的技术转移体系如图2:

通过近些年的摸索,清华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清华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壮大是典型的代表:2003年9月,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等业务,截至2006年底,清华控股公司的控股企业已经达到33家,涉及信息技术产业、能源环保产业、生命科技产业、科技服务及知识产业等领域,总资产达到28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213亿元。

对于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第二,将核心的知识资产交由校办企业进行集中经营管理方式能够快速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第三,如果能够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科技成果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实施一整套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营体系,也许会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二)浙江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浙江大学作为浙江省最重要的综合性研究大学,一直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2004年即颁布了《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05年作出了修订。为了激发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学校还制定了《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于授权的专利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学校还规定发明人可以获得发明实施或转让的60%收益。

2005年12月,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设立,对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运营,公司的具体架构如图3:

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2001年至2007年间,浙江大学签订的各类转让合同为824项,合同金额达到24596万元,其中专利技术转让占到了40%。

从浙江大学的探索中,可以得出几点经验:第一,科技成果作为大学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体现其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第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提高对发明人的收益分配可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对大学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集中的管理与运营是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措施。

三、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美国是较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187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就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17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早期建立是确立当今美国技术领先地位的重要制度因素。但在1980年以前,美国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很不理想,据统计,当时美国大学每年申请的专利不足250件,而政府拥有的专利权的现实转化率不足5%。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美国政府规定由联邦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主要归政府所有,而政府又倾向于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这部分专利权,因而导致大学的科研积极性不高,而企业也因以非独占许可方式实施政府专利存在很高的市场风险而裹足不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美国颁布了贝伊一多尔法案,该法案规定大学可以成为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人,并鼓励大学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该法案颁布后,极大地调动了大学的科研积极性,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

国大学共获得专利授权2 944件,而仅1992年一年,美国大学就获得了1557件专利授权。美国各大学为了推进专利实施,成立了专门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此类机构负责提供包括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为美国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国大学共发放专利许可1058项,而1989年至1990年的两年间,美国大学发放的专利许可就达到了10510项。

美国的上述经验对于我们有四点启示:第一,科技成果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需要以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形式予以保护;第二,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第三,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是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应当由单一的机构独立完成;第四,独占许可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实施科研成果时的市场风险。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日本继“技术立国”之后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日本之所以将“技术立国”取代为“知识产权立国”,正是清楚地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的重大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订后,日本于2002年才开始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此间存在的时间滞后可以解释为日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重要性的认识过程。那么,作为与中国具有类似文化背景的日本,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呢?

日本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带有很明显的东方文化特点,绝大部分的科技成果是通过大学的科研人员以“私下”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的,具体包括:“大学教授担当企业的顾问;企业研究人员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把大学中的研究成果带回企业;大学毕业生为企业所雇用等”方式。作为转让的对价,企业向科研机构提供捐赠资金。这种非正式的转化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中小企业难以从该模式中获益,而大型企业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出于战略的考虑往往只会将其中的一小部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样一来必然会降低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影响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增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于1998年引入了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制度,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鼓励大学以正式的知识产权许可方式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但是由于新方式的成本远高于非正式的转让方式,再加上大学科研人员自主创业存在很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导致该新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非正规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创立与成长,进而降低了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第二,应当采取合理的机制鼓励大学中的科研人员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进行自主创业,以化解大企业垄断科研成果的弊端;第三,尤其是在“私权”观念淡薄的东方文化的背景下,要特别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的普及教育,鼓励企业和个人自觉、自主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维护自身利益,才能真正唤醒全社会的创新意识。

四、结论

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案例和经验,我们认为:

(一)在“知识经济时代”,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就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二)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重要手段。

(三)科研成果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之前,往往需要企业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因此独占许可的方式对于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接纳高校的科研成果,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对于国内高校,通过校办的企业法人实体对校方的知识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运营的方式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并没有被纳入该模式,而是由校方设立的有关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并不明显,是否能够将这种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市场法人管理模式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索。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关于知识产权,实质上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智慧财产权,也是直到1960年代才被大众认可,而网络更是如此,才发展了不过二十多年,已经有了如此的规模,在法律法规,司法等对于类似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的认识和处理都显得不那么好,因此现如今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只是出于一个很模糊的位置。 

1 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不足 

首先,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不大。就现在来说,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严重不足,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现在已经立法的法规数量还是说在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理质量上都说明了这一点。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的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權、专利权等等的12个具体名目的知识产权,然而这12种知识产权中,仅仅只有4各个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得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会有许多问题,包括如何处理,如何保护等,没有有效的保护好知识产权也使得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越来越嚣张。 

4种受到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但是即便如此,这4种知识产权也没有得到非常全面的保护,只是仅仅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保护力度十分的弱,可想而知现如今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因此现在应当赶紧完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原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已经非常的脆弱了,那么一旦和网络挂上钩,如何处理这类的知识产权犯罪将更加难。现如今,在司法中,对于此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上会有几个问题:一是定性难,合法性和非法性经常混在一起,没有办法具体确定侵犯金额。二是调查难,网络数据复杂而且容易复制,一般很难具体认定谁是最初的侵权的犯罪嫌疑人。三是法律适用难,传统的法律很难和网路上的犯罪相适应,。正因为这些难题,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更加的难。 

互联网、网络的高速发展,不仅仅对于人们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样也影响了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因为是网络性质的犯罪,使得传统的法律法规没有办法能完全的保护好受害人,网络犯罪以及其虚拟性的加入,传统的法律如何面对,如何认定犯罪事实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构都需要思考的问题,然而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上面,问题更为显著:一是网络环境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不够清晰,第二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之后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认定。 

2 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政策、立场变化 

既然网络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这一影响不可逆转,那么相关的部门就需要顺应这一个潮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是从适度保护到同等保护的转变。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新型的智慧财产权不是十分重视,因此在法律方面也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刑事法律上来说,同等保护应当是以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最基本的立场。这里的同等保护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得到和其他财产保护相同等的保护。现如今我国的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从粗犷型的发展转变为集约型,这时候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是必然要求。如今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已经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更加有利于新型社会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能提高国家发展,适度保护显然已经落伍了。 

二是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在已经有许多的案例告诉了我们,知识产权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应当也是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同等保护的这个转变十分重要。如若能够得到刑法的支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一旦到了具有极大社会危害的时候,那么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才是现如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做的地方。由此可见同等保护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过度保护,在以后,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也就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完善,对于此类的保护应当避免走向过度保护这一极端。 

由此可见,我国未来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更多的是保护范围的扩大,而不是过多的增加保护强度。如今危害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也有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处理协同不畅,侵权案件没能及时移送,以及随着网络、互联网的发展,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侵权方式不断变化而立法没有顾及到等等多种原因。因此,保护范围的扩张才是现如今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 

既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已经是阻碍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最重要问题。首先是现如今互联网、网络、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却也同样极容易被侵权。再者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而且其侵权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由于网络的发展,技术越来越新颖复杂,在网络之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用认识被害人就能做到知识产权的侵权。第三就是在网络知识产权中,立法,执法等都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有效的保护,在认定方面有时候都不是很明确,对知识产权没有做到一个完善的保护。这些种种,都体现了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扩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网络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经济型和及时性 

如上所说,网络知识产权的完善非常必要,同样也不能没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规订立的时候周期不能过长,要保证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犯罪手段要有有效的制裁措施,这就需要司法刑法相互协作。 

我们在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中要选择的就是推动立法更新。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之中也必须要谨记,不能太仓促,要抓重点,分层次的推进。太过着急的更新会带来法律自我相悖,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其他问题,会给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带来各种不利的影响。只有在刑法结束下无法解决的才能采取立法的手段。 

在如今社会的发展情况之下,法律的不完善,没能及时更新我们应当理解,现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可以说是翻天覆地,没能及时订立新的法律也是情有可原,但是,没能来的及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更新。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比如这次我们所说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法司法等部门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在如今的大环境之下能够一步步的做到应对这些新问题,能够及时订立新的法律来完善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才是重中之重。我们可以通过对于现有法律的更新完善,同时在更新之中确定新的法律来应对新的问题,比如对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来预防一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4结语 

以上就是我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问题所得出的看法和相应的应对方案和措施。 

参考文献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科技查新 知识产权 文献 专利

知识产权活动贯穿着科技成果整个过程,包括立项申请到鉴定及评奖。科技查新机构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使其为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同时,通过查询专利信息的使企业对其相关专利进行保护,在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从而保持产品和技术的创新性。实现有效的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激励、引导和保障作用。

1.科技查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1知识产权在科技查新报告中的体现

在科技查新工作过程中,科技论文和科技成果均属于非专利保护范畴,并非具有专利的得强制性保护,技术资料会由于查新鉴定公开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在审查知识产权过程中也是需要查新的,如为成果权利进行保护时,避免产生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成果权属问题、专利申请权属问题和成果署名权等问题。所以,当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取得科研成果时,在进行成果鉴定、申报奖励和进行展览等行为前,应首先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再进行科技查新或发表相关技术的论文。知识产权和科技查新中对新颖性的判断采用相同的标准,在科技查新报告中专利文献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法律公开和保护功能,是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文献。

1.2科技查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的新颖性可以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来进行计划,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同时可以系统的评价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所具有的可行性。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有一定的新颖性,则可以围绕项目技术内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例如进行专利申请;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同时项目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已被他人进行保护,则应该及时的放弃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避免经济上的浪费;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项目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还未被他人进行保护,则可以以获得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为最终形式。

2.科技查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作用

为了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发展国际贸易,促进企业的信息需求,保护公开竞争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查新机构应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引导企业抢先申请相关技术、激励企业占领技术阵地的战略意识和保障企业在高起点上创新科技项目,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的作用。

2.1知识产权需要科技查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提高经济竞争力加速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其战略地位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中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实施,能够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加快行业整体发展,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创造和管理能力,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协调全面的发展。知识产权中科技成果在进行科技成果评估和检测或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以及申报科技进步奖励和申报发明奖励时,也需要科技查新工作,从而鉴定其新颖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中科研立项时也需要进行科技查新工作,从而真实客观的反映学术价值、对比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评价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

2.2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查新的发展

中国企业在我国加入WTO以来面临的因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越发严重。面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我国企业逐渐开始采用法律手段解决和避免国外企业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面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科技查新机构服务范围进行了拓展,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已解除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困扰:能够有助于企业实施相关技术专利战略。专利战略是利用专利信息及专利制度提供的相关法律保护,在企业自身长远发展和利益的背景下,不但能够保护企业已有技术优势的固有性,同时可以在市场竞争和技术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战略。科技查新工作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技术领域和相关行业的专利信息,通过制作专利图表,建立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相关技术领域专利信息的定性定量的评价和分析,推断潜在和现实的技术领域具有相关技术的竞争对手,推定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和竞争地位。能够分析企业相关产品是否具有侵权的风险。面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起步情况,大致可以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分为三类,一种是国外企业已经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企业应先进行知识产权调查,为避免发生侵权纠纷采用适当的措施,否则企业在国内对该专利权限相关技术内容的制造、生产和销售将会面临对方企业的侵权;还有一种是国外企业并未针对该技术在中国申请相应的专利,这样企业制造、生产和销售该技术领域的产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最后一种是所采用的技术或技术部分均未被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企业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在任意地区均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结论:

科技查新人员作为知识信息的加工者,面对信息资源在网络大环境下具有高共享性,如何在保护好知识产权前提下利用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内容。科技查新人员需要提高情报服务中知识产权处理的意识,在科技查新工作过程中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应该抓住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拓展科技情报服务内容,发展科技查新工作。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已经成为创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文章从分析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介绍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和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意产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显。从世界范围来看,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其增长速度更快,美国的达到14%,英国的达到12%。早在2000年,创意产业就成为英国的第二大产业,约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美国是全球创意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创意产业超过航空、重化工及汽车等传统产业领域,成为最大的出口产业,200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加值达8891亿美元,约占GDP的6.44%

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如何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健康持续的良性发展,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课题。

本文从分析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介绍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是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推崇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是围绕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组织起来的新型生产关系,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I3个行业。

作为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创意产业蕴涵的巨大潜力与社会财富,使之在转型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增强文化软实力的过程中成为被关注的焦点。然而,面对着因特网等数字化新传播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创意产业在迎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战。

就创意产业而言,从事创意工作的人员投入的是一种精力,很难准确的对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创意产品通常比科技新产品具有更强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袭。一旦发生侵权,就会面临维权难、成本高的问题。加之其配置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易复制性、难保护性等特点,其产生的问题就必然应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正如“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形象的将知识产权喻为创意经济的“货币”,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喻为“银行”。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而对产品原创性的承认和保护,其实就是尊重和承认个人创造力的价值;再从样品变成商品到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因为创意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如果相关的权利主体没有从其创意产品中获取收益,那必然会失去创新的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样还体现在当前很多国家、地区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如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在其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联合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见,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随着创意产业逐渐进入全球经济的中心舞台,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创意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创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创意灵感产生,创意生产力转换,创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创意产业在促进文学、艺术、文化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为国人认识,中国创意产业有很大发展,尤其是香港、台湾地区,创意文化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积极推动创意型行业的发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意产业基地。我国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创意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就文化创意产业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992.6亿元和857.81亿元,分别占GDP的10.6%和7%;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550亿元和576.86亿元,分别占GDP的7%和12%0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从232.54亿元提高到595.62亿元,增加值从65.81亿元提高到133.7亿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3.2%上升到3.4%。但与先进国家比较,中国的创意产业还比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国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为2.3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使用和特许经营费一项的贸易逆差为42.6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44%,同期美国的年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超过4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创意产业还是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尚不完整的风险产业,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长、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经济效益非常诱人的朝阳产业。正是具有如上的这种相辅相成的特点,使我国的创意产业面临着经济结构限制、整体职业结构缺陷、城市发展规划思维定势等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二)我国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创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大量民族品牌被国外抢注。商标权是创意产业经营领域中很重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推介,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的收益。但由于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在商标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产品跟进策略”,即产品和市场开拓到哪里,商标才开始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甚至有的企业因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费用高而不愿在国外注册,这就给人以可乘之机,往往导致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而陷入被动。“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五粮液”商标在韩国被抢注。为了商标的回归,这些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第二,自主版权文化精品太少,对衍生的知识产权开发不够。目前,我国是文化产品进口国,本土文化精品严重不足,电影票房收入}o%依赖进口大片,少年儿童喜欢的动漫60%来自日本、30%归属欧美,网络游戏市场半壁江山被外国公司所占领,畅销图书多为外国产品或中外合作产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权的文化精品,在获得专利或版权后,由于没有及时地塑造品牌和注册商标,以致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目前,虽然我国整治盗版出版物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未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我国盗版现象依然严重,盗版率长期居高不下。从长远来看,盗版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众多创意、创作、制作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亦损伤了整个社会安全享用文化成果的消费和使用心理,甚至损伤到了人们正常文化消费的道德底线,严重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是我们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大力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就必须考虑以知识产权的创造、生成、开发利用和维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健全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激励创意活动。

(一)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从宏观层面看,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国家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以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来鼓励和推动企业与个人创新,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创能力。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制度、商号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及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在我国,涉及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是包含在三个层面的立体性保护体系中。第一个层面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各部门规章,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第二层面是散见于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第三层面是指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和双边条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意识决定行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意产业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我国的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1p.比较薄弱,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合理地运营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赢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

正所谓“水流则活,财流则增”,资本只有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够使自身增值。同样,属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流动起来,才能迅速转化为财富,提高效益。美国的迪斯尼公司在运营知识产权方面就有着自身的成功经验:编一串故事,拍一部动画,塑造一个形象,吸引一批观众,注册一个品牌,衍生一群产品,仅米老鼠和史努比两个动画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收益每年就超过500亿美元。迪斯尼正是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充分运营知识产权,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我们的企业不仅要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即文化创意成果的版权,还要尽可能的取得衍生的知识产权,以商业运作的方式激活在创意产业链中形成的专利、商标、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形成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联盟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80.2%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研究开发部门没有交流的占12.3%,不定期交流的占36.1%,很多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专利。而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制定颁布知识产权战略,也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现状、发展战略及外部环境等选择和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赢得竞争的主动权。

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中小企业势单力薄,维权能力较弱的情况,就需要合作互助,需要行业协会的帮助自律。如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上海田子坊23家企业合作成立了“田子坊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开了联合保护、行业自律、合作营销、相互帮助的先河。在2007年的5月又成立了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同时推出了《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公约》、《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章程》,一共有36个创意产业的聚集区。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策

1 概述

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出得成果,以及依据经营活动中的经验与知识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因而,对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2.1 有利于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其对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有着直接性的关系,因此,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加强十分必要。

2.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并将其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例如,日本对《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行了制定,并将知识产权定位在国家的战略高度,从而促使其知识产权大国目的的实现。在很多发达国家中,特别是跨国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均将知识产权战略视为重要战略。企业财产通常分为两大类,这也是被众多企业家所熟知的,即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后者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等。20世纪末,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到了一定的贸易壁垒,这使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重视。同时,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2.3 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通常来说,与大型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的规模小、技术落后、资信程度比较低、资金也比较匮乏等问题的存在使其处于劣势,进而使得企业内部人才流失的问题经常出现。而通过对企业创造、应用、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进行提高,中小企业能够更好地处理与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企业的转型发展。

3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3.1 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

目前,中小企业对于产品技术及其质量的重视程度要远高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误以为产品的技术与质量能够决定企业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高,而且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对于产品品牌保护与专利申请不够重视,待到自己创造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的时候,却为时已晚。

3.2 自身的知识产权存在比较严重的流失

很多的中小企业对于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投入的力度较大,但是,在已开发的新产品的保护方面,却缺乏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举例来说,许多中小企业拥有了自己的创新成果之后,并没有申请专利,而先进行成果鉴定,来对创新成果进行公开,如此一来,就会使得企业的创新成果被大众熟知,进而影响专利的成功申请。另外,中小企业中,员工有着较强的流动性,而劳动合同并没有涉及保密性条款以及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这样就可能导致员工在跳槽的同时,会将企业的商业机密或者是核心技术带走,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3.3 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一方面,在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善于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从思想上来说,企业经营者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另外,还有部分企业知法犯法,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

3.4 知识产权战略不够明确

中小企业规模小、技术比较落后,而申请知识产权需要较多人力、物力的投入,如此一来,会使得多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知识产权战略不够明确,同时,也会使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

4 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思考

4.1 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不断地强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倡导,中小企业对于商标、专利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设不断加快。但是,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进一步的增强,应该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使中小企业工作人员能够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学习的过程中,除了要了解国内的相关规则,还需要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进行熟悉,从而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4.2 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进行增强

通过对知识产权与管理网络的建立与健全,企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并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日常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不断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服务意识。在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且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与范围、管理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对知识产权申请、鉴定、注册与监督管理、科技奖励、许可贸易等进行组织开展,从而使与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与纠纷得以有效地处理与解决,为专利创造者提供便利。总之,网络化管理的实现,能够使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得以提高,而且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尽快增值的实现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4.3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进行明确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需要在对知识产权战略定位进行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有着直接性的关系,我国科技进步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难以超过30%,这与发达国家的70%相差甚远。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力量在全球50个主要的国家中,排第24位。我国在技术方面对外依赖程度高,甚至超过了50%。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这种现状得以改变。企业的创新不仅有利于产业的升级,而且对新产品与新技术等的应用还能够极大程度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企业创新的途径之一就是企业的专利战略,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中小企业提高专利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4 对企业维权意识进行强化

中小企业应该不断强化自身的维权意识,并对侵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严格地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当涉及到出口问题时,应该增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意识。企业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一大发展战略,并将其投入实施,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以不断提高。

5 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对于企业创新实践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利,而且对于企业整体实力的提高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应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盛辉.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3):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