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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6-0172-0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实施。该制度顺应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的需要,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促进中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序、健康、和谐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颁布独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颁布前,中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执行的是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原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以来,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最新的医改方案,今后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将作为公共产品来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是以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和方案为依据,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实状况,本着“突出基层医疗公益性、体现多渠道补偿机制、适应转变运行机制、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简化会计核算体系”的基本思路予以制定。因此,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将产生显著差异:一是成本补偿机制差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作为成本补偿的主要来源,而公立医院一般是自收自支,没有类似的成本补偿机制或者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较低。二是预算管理模式差异。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财政资金作为成本补偿的主要来源,加强预算管理、执行全面反映财政预算资金执行效率和效果的预算会计是其会计核算的主要目标,而公立医院的财政资金比例较低,相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来说,更应该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三是业务活动内容差异。相对于医院的综合性医疗服务活动来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活动较为简单,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两块业务,在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方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明显低于公立医院。四是内部会计机构差异。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规模较小,业务单一,会计机构设置简单,会计人员数量少,知识及能力结构有别于公立医院,核算能力较为薄弱,需要简化可行的会计制度。
鉴于上述差异,原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后有关收支核算、加强预算管理和简化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客观要求;为此,财政部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具有通俗易懂、核算简便、易于掌握等显著特点,它不仅考虑了简化核算的需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而且也考虑到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同时也遵循了一般会计核算的原则,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特征
1.公益性。公益性是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普遍可及性和普遍可负担性。所谓普遍可及性,指的是城乡居民能够很方便地看病就诊,即解决“看病难”的问题;所谓普遍可负担性,指的是城乡居民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看病,也就是解决“看病贵”的问题。
2.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众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3.财政性。财政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财政资金作为成本补偿的主要来源,与国家财政在资金领拨、政策法规及预算管理等方面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4.专用性。专用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资金具有特定的来源,必须按照指定的用途和列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这一特征有利于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建设必须要遵循的原则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仍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十三条:即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这十三条原则可以简单归纳为三类:一类是衡量会计质量的一般原则,一类是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一类是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这些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中国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是对中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建设仍要遵循以上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应在兼顾核算全面完整和简便易用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会计核算体系。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营规模小,财务人员数量少,财务机构设置和经济业务都较为简单,再加上国家取消了药品加成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而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应本着成本效益的原则,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核算的流程、财务报告的设计和编制等方面尽可能简化。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实施效果分析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中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了会计和审计工作的可操作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医疗安全质量,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中国一贯坚持的指导方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制定、颁布与实施,始终贯彻了这一重要原则。新颁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全面和完善,明确地规范了收入、支出等的种类和范围。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实施,统一了财务报告的格式、编制内容和编制要求,提升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信息的质量。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支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它所反映出来的会计信息是决策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就是决策的有用性,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后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保证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均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规范执行为前提,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财务报告体系:一方面要求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真实的经营状况,强调了对财务指标与财务信息的运用,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外部监督,如审计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的综合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质的全面提升。中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统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充其量只不过是一个简单地进行经济业务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执行者,对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方面是极其被动的,其只要按照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和管理者的要求,把单位的一套账、一套报表做出来即可,而对于医疗卫生支出的控制、财务预算的编制、投资决策的分析等都与会计人员无关,而创造新的有利于单位经营管理的会计方法和技术更是与财务人员无关,然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已经超越了传统会计核算的范畴,将会计的职能扩展延伸到会计的预测、评价、分析、决策、会计的管理与控制上。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守法意识和会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往往想当然的认为会计上面的事情自己说了算,因此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理业务的现象比比皆是,审计一旦出了问题则以自己不懂会计为理由一推了之,减轻和逃避自己的责任。如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促使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遵纪守法意识,使其更加注重合法、合规经营和管理,也更加懂得了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和对法律负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中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着极为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有效地规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行为,促进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它本身还不完善,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中国加快对其进行研究和修订完善的步伐。基层广大会计工作者也要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建设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Z].财会[2010]26号,2010-12-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会计制度[Z].财会字[1998]58号,1998-11-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Z].财政部令第33号,2006-02-15.
记者:刘厅长,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西部大开发10年来,陕西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
刘少明:10年来,全省人民群众的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达到8800多个,比2000年的5572个增长了58.15%。与此同时,卫生人员也由2000年的16.39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18.33万多人,增长了11.84%。另外,全省医疗机构床位由2000年的9.69万张增加到2008年的12.52万张。可以说,当前是陕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最快的时期。
值得一提的是,反映社会发展进步的三项主要健康指标:孕产妇死亡率由2000年的62.58/10万下降到2008年的44.88/10万,婴儿死亡率也由2000年的34.69‰下降到2008年的19.58‰,而且男女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也提高到现在的70.06岁和73.01岁,达到了世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而这三项健康指标也充分地说明了陕西省人口健康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
记者:请您谈谈陕西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情况?
刘少明:10年来,陕西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在2007年提前三年实现全省覆盖。
2008年起,陕西开始实施民生工程涉及卫生领域的项目就有7个,而且大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项目。如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补助标准、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农村三级卫生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等项目均和农村医疗卫生有关。截至2008年底,陕西共有乡镇卫生院1700多个,人员近3万人,有村卫生室2.41万个,乡村医生近3万人,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而早在2003年5月就开始在全省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辐射到104个县(市、区),覆盖农业人口2700多万,成为全国第三个全覆盖的省份。
记者:请您对未来陕西卫生事业做一个展望。
刘少明:2010年作为“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陕西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陕西力争到2010年底前使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到全省7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陕西将继续探索建立财政补偿机制,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做好基本药物“三统一”管理,并制定《陕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指导和监督。制定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适时启动政府办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情况监测与评价。建立完善陕西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管理机制,适时遴选增补陕西基本药物目录。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目录。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
伴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尤其是在财务管理上,要合理的运用资金,建立健全相应的会计体制。推进医疗改革以及深化医疗改革的重要环节就是有效的利用医改资金,同时合理的利用医改资金也是维护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形象、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以及落实“保基层,强基层,建机制”等的重要措施。
一、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内涵
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1.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切收支应该全都纳入其预算管理,采用核定收支、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结余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但是超支不补等一个管理预算的办法;2.对其进行明确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肩负着基本的公共卫生以及医疗服务这两个任务。明确政府对其的补偿范围,同时,弱化药品加成给业务收支带来的相应影响;3.简化其核算办法,对于项目采用定额的控制方法;4.规范其资产管理,禁止对外投资以及长期借债,从而防范财务中的风险;5.建立健全的激励式的约束机制,可以按照业务的收支结余比例来设立相应的奖励基金,结合绩效工资制度进而对其员工实施考核奖励,从而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二、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现状
1、核算药品成本时的问题。
在国家实施了对于498种药品的零差率销售后,以往的按照药品的综合加成率以及药品的进销差价来计算药品成本的方法,已经不能够满足零差率的核算要求。
2、财务报告不能够完整的反映财务内容的问题。
财务报告一般是指,依据日常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汇总、加工以及归集而形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报告系统,它是 用来反映基层医疗机构的资产和净资产情况以及一定期间的财务结果和财务状况变动信息的书面文件,是向管理者跟债权人和社会监督方面提供意愿会计信息的主要资料。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收入并没有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使得“收支总表”等无法按权责发生制中的相应原则进行配比分析。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财务报表不能够完整的反映会计信息,进而财务报告就没有真实性可言,这样就不能够很好的服务于管理者。
3、专用基金“掺分”。
这里指得是基层医疗机构用来购置或者维修固定资产的资金。由于设备的使用中,设备会不不断的磨损,需要维护和更新重置,所以会需要动用专用资金,这实际是变相的计提折旧的方法。因为设备虽然受到磨损,但是固定资产却没有变化,反而加大了日常的支出,虚增了净资产,使得专用资金掺水,专用资金科目余额值也是个虚数。
三、针对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针对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我们应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财务管理的观念,建立一个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以便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创新理财观念,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立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真正实现信息化的财务管理,全面有效地搜集,分析,利用信息,进行正确的财务决策和资金运筹,努力提高自身社会效益能力。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工作。
1、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对于一些规定好了的会计科目不能够进行擅自的变更,但是对于一些项目资金以及往来款项等等,应该依据不同的情况,按照个人、单位或者是项目名称等等,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以便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若在预算过程中出现了亏损现象,应该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查清其原因。对于一些自身的管理原因而出现的亏损,应该采取堵塞漏洞的方法,增加收入、节省开支,以及从内部进行挖掘的办法。如果是因为财政的补偿不能够及时到位而产生的,那么就应该在下一年度进行预算时,采取财政部门增加财政补助的方法给以弥补。
2、财政补助中的基本补助,在执行时不能出现负数,也就是说不能够出现赤字,对于所出现的结余,没有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就不能够转入到事业基金。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财政补助中的资金收支节余状况,应该按照核算体系的相关要求,通过相应的设备查簿方法给以如实的反映。
3、加强对于财务的监督,推行一系列相应的财务管理方式,从而建立一个较为详细的关于资金的使用绩效分析评价系统。同时,建立相应的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把各项财务的管理制度、财务的收支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都对员工公开,从而更好的实现经费支出以及财务执行的透明化以及公开化,严禁所有的违法操作行为,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机制,并且逐步地完善这种预算管理机制,从而正确的编制出资金使用计划、分配预算、收支预算以及效益预算等等。在编制支出预算以及收入预算的时候,需要参照上年度的实际支出以及收入状况,并且同本年度中医院的发展以及工作计划相结合,并以医疗的收费标准同药品价格的变动、物价变动以及人员编制等多种因素作为编制本年度预算表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陆红娟 ,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浅析,《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J]; 2011年09期
关键词:新财务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
基层卫生机构是我国最为基础的医疗卫生单位,在广大基层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其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其卫生水平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基层卫生单位并不重视经济管理工作,导致财务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医疗改革的不断进步,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出现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全面的改善。
一、分析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基层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下,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力度,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运转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资金保障。一方面,这有助于调动相关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更充足的资金完善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从而提高基层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层人民带来更多的便利。
其次,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绩效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基层医院的财务管理素质并不完善。在医疗改革不断进展的过程中,这种问题的弊端充分暴露出来,影响了基层医院发展的进程。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将会进一步实现公开、透明化,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更加的清晰和明确,提高了医院内部的公平性,更有利于基层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也能够得到更有利的维护,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得基层医院有更加充足的资金完善医疗环境、基础设施、人员团队等,继而提高了基层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切实为百姓服务。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医院财务管理的具体策略
为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水平的提升,需要让基层卫生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充分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了解财务创新对医疗改革与业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基层单位需要积极招收具备财务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突出财务管理工作在医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对于本院的财务管理者,需要加强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的专业性,打造高素质的财务管理团队。另一方面,为保证医院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考核制度,定期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效进行考核与评估,并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予以相应的奖励,反之则要接受适当的处罚。
其次,基层卫生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管理,确保财务的收支平衡,尽可能扩大盈利空间。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的前期编制以及后期执行两方面,而编制的合理性也直接影响了预算的执行度。为此,财务人员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卫生机构在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因素,包括基层的经济水平、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医院业务水平等。同时,预算编制者需要结合医院今年内的基础设施使用情况,科学预测阶段内医院人力和物力资源的使用情况,并套用人事部门工资定额标准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生成,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严谨。在预算执行阶段,财务管理者需要严格把控各种资源的使用情况,如果实际支出与预算不符,需要及时找到具体原因并进行记录,提高下个阶段内财务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再次,基层卫生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收入、支出和结余的管理水平,确保医院资金的充分利用。财务人员可以将这部分工作分为财务支出、财务收入、财务收支结余三方面管理内容。基层卫生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务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新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对这几项内容进行分别的核算,为保证准确性,每天都要进行收入清算,并在月底对收入情况进行总体的分析。财务支出同样需要在新财务制度的框架下展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两部分,进一步明确阶段内医院的成本及收益情况。收支结余的计算需要充分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新会计制度的相关标准。当收支结余为正的情况下,需要按规章制度提取专用基金。当收支结余为负的情况则需要通过事业基金弥补,不可以进行其他分配。
最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充分的做好对负债资产的管理,主要从负债和净资产两方面展开,为确保基层医院的正常运行,财务人员需要定期对医院的资产状况进行清查,并将负债情况调节到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卫生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关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尽量减小医院面对的财务风险因素。同时,需要对医院的专用基金、事业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加强管理和统筹,将其应用到适当的地方,保证基层卫生机构的正常、顺利运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改变与活力,文中重点讨论了现阶段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展开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望与同行工作者一同交流探讨。
参考文献:
[1]杨玉敏.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浅析[J].财经界,2016(06).
[2]李洪波.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J].经营者,2016,30(11).
[3]吴会淑.浅谈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5).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6-236-01
前言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落实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这一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效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按照上级部署,我市于2011年开始启动了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截至2012年9月,全市所有9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了绩效工资,初步完成了岗位设置,部分乡镇卫生院公开选聘了院长,并对富余人员进行了分流,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96所,其中乡镇卫生院83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所,共有在职人员6587人,其中在编5183人、专业技术人员4891人。调查发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315人,占35.14%,具有执业护士资格1400人,占21.25%;高级职称47人,占0.7%,中级职称1142人,占17.34%,初级职称3821人,占58.01%,无职称1577人,占23.94%;按学历构成看,本科学历246人,占3.7%,大专学历2341人,占35.53%,中专学历3249人,占49.32%,无学历751人,占11.45%。
二、困难和问题
1、素质参差不齐,队伍结构亟须优化。
一是医护比不合理。共有医疗人员2315人,护理人员1400人,医护比为1:0.61,与乡镇卫生院医护比1:1的要求相差甚远,更严重的是个别乡镇卫生院连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都没有。二是职称比例失衡。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占18.04%;初级职称占58.01%;无职称占23.94%。三是学历普遍偏低。乡镇卫生院里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仅为35.53%,中专及以下学历占52.95%,更有少部分根本无行医资质的人员在其中滥竽充数,提升了医疗风险。
2、编制总额不足,人员分流难度较大。
我市各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工作人员6587人,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但上级下达编制仅4587名。在此情况下,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就人事制度改革进行艰辛的努力,完成了编制岗位设置,推行了院长聘任制等工作,但在人员分流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一是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全面推开,分流后将出现无人可用的局面;二是一次要分流达1800人,无疑将直接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影响。
3、部分医院身份特殊,定编定岗难以落实。
涟源市斗笠山矿区医院、桥头河矿区医院,双峰县第五人民医院、骨伤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新化县芦茅江医院是因撤乡并镇、企业转制等原因设置的,既不属于县级综合机构,又不是建制镇卫生院,一直得不到国家在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基建项目、医疗器械配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经营状况十分艰难。双峰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双峰县青树坪中心卫生院整合成新的青树坪镇中心卫生院后,从根本上解决了原来的特殊身份问题,但导致了人员严重超出编制标准、办公用房短缺及医院规模与乡镇卫生院职能定位不相适应等问题,人员定编定岗更难以落实。
4、绩效工资制度不完善,挫伤业务骨干积极性。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我们在全市所有94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实施了绩效工资,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财政补助、基层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打破了以前“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按业务收入与贡献发放工资的格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其收入水平往往是医院的人平收入的5-6倍,而实施绩效工资后,收入差距大幅缩小,实际又恢复到了“大锅饭”时代,起到了“奖懒罚勤”的作用。尽管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向业务骨干有所倾斜,但相比以前其收入大幅下降,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了这些业务骨干纷纷外流。
三、对策和建议
1、增加编制总量,严把准入关口。
根据娄底市主要属于山区(其中新化、冷水江、涟源还划入了武陵山片区)的实际情况,建议按每千名服务人口1.4人核定编制数。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卫生系统不再接收没有取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的退伍军人安置任务,杜绝不具备卫生专业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政策,对通过提前退休或病退、自谋职业、学习提高等方式分流的不具备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担。
2、落实财政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争取各县市区财政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其增长幅度要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要将卫生经费列入预算,并落实到位,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尤其是落实人事制度改革中分流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及提前退休、病退人员待遇等支出费用,使得农村卫生人员基本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保障,稳定基层卫生队伍,确保基层卫生稳步发展。
3、加大培养力度,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要培养定向医学本科生,保证他们毕来后能到基层工作。二要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型人才。要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立一支兼职的人才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从面上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总体素质。三是制定宽松政策,支持卫生人员在职学历教育,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四是健全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制度,真正根据卫生院的需求选派好医生,试点一所卫生院就搞好一所卫生院。五是继续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实施政策倾斜(农村卫生中级职称降低5分,农村卫生高级实行单独考评)等诸多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的政策,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4、明确特殊身份,科学设定岗位。
将由于特殊历史原因设置的涟源市斗笠山矿区医院、桥头河矿区医院,双峰县第五人民医院、骨伤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新化县芦茅江医院尽快定性,以便能享受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在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基建项目、医疗器械配置等政策待遇,还有利于上述单位更好地开展岗位设置,科学设定岗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第二条社会医疗救助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社会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和重度残疾救助对象(一二级智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
(二)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凡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先参保;
(四)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社会医疗救助方式
(一)农村低保、五保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二)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按照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范围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鼓励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第五条社会医疗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其当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各类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费用按90%予以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累计医疗费用总额,经各类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费用,低保(其他特困群众)、"三老"和重度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救助对象零起点,农村对象超过20000元的(101个山区村范围内的超过10000元)、城镇对象超过40000元的,其超过部分分别可按下列标准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
五保户和城
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其他对象
剩余部分救助90%10000元以内部分救助30%农
村
对
象超过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101个山区村范围内的超过10000元)25%
10001-30000元部分救助35%超过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101个山区村范围内的超过25000元)30%
30001-50000元部分救助40%城
镇
对
象超过40000元部分救助20%
超过5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50%超过8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25%
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已按本办法最高额度给予救助后仍存在特别困难的,由市民政局提交市社会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建立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长效机制,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国产晶片),其他困难老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每列补贴500元,所需经费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每年根据当年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安排一部分基金用于山区农村(指101个山区村)、低保户等困难群众的门诊救助和因病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
建立低保户等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在大病医疗救助的同时增发50元门诊补助。
第六条社会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按季,持身份证和复印件、低保证或五保证、户口簿、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病历,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市城镇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费和已报销金额证明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填写《*市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村初审后分批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审批后,返回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民政局通过银行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七条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医疗服务
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照执行。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社会医疗救助范围:(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
1、财政性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人均不低于6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市慈善总会募集基金、市红十字会捐款、其他社会捐款等每年要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社会医疗救助。
(三)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节余救助资金留存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三)市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要充分运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的信息平台,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医疗救助时效。
(四)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五)市*局协助做好违法或犯罪、交通事故等不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
(六)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各镇乡(街道)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做好报销后资金的发放。
(八)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第十条加强领导,健全救助工作网络
(一)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卫生、*、监察、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此项工作。
(二)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并由镇乡(街道)社会救助管理站负责具体业务。
经过三天紧张忙碌充实的辅导、案卷制作和专家点评,全省医疗卫生监督执法骨干培训班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总的来讲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精心准备,秩序井然,效果良好
**市卫生计生委和**卫生监督所为这次培训的顺利举办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市卫生监督所不算经济账只算责任账和感情账,使我们深受感动。实践证明,这次培训班准备的好,进行的好,实际效果好。有的学员反映说:这种形式好,来真的。见湿见干,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时间紧,任务重,对大家是一种难得的历练机会。这种培训一年组织一次,会对全省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化起到很大帮助。尤其**、刘**和**三位老师的讲解,大家都受益匪浅。
二是监督员自我加压,专注学习,展现了我省监督员专业敬业的精神风貌
我们注意到,报到当天就有学员在群里开始讨论案卷制作的相关事宜。在培训过程中,大家交流心得体会,互相帮助,互相促进,三天时间里大家可以看到,会务组建的群里没有讨论无关事宜的。我感受到,无论群里大家昵称叫什么,培训期间,我们都叫**省医疗卫生监督骨干培训班学员。我们都应该为这么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我们为优秀的自己鼓掌一次好不好!
三是案卷制作整体水平得以提升,专家点评精准到位
这次北京、天津市和山西省支援我省工作的6位专家和我省省局及部分市稽查科(处)长组成专家点评组,加班加点,连夜工作,对全部 份案卷进行逐评查,并从中选出15份优秀案卷,分组对三个科目进行了点评,大家感受到点评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是一颗“重磅炸弹”。我认为点评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起到了“靶向治疗”的促进作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专家组12名专家,尤其是北京、天津和山西的6名专家的辛勤工作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对于此次培训,我和大家一起梳理一下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五个字“内、外、净、忠、勇”,一以贯之。
一、内化于心。要进一步提升对于“依法行政”的思想认识。依法行政不是“YES OR NO”“选择题”,而是坚定的“YES”“必答题”。依法行政是正确的,不依法行政是错误的,没有中间地带,没有可商量的余地。每一名监督员的血管里都要流淌着“依法行政”的血液。
二、外化于行。形象需要展现。你主观上不刻意展现,群众也会客观上对我们形成一种印象。这个印象的好坏就是我们监督员日常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比如,会议中场休息时的吸烟问题。别的系统开会在会议室外大厅里吸烟,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了。但是我们是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员,我们的监督员还要承担公共场所禁烟的工作任务,我们自己都做不到,怎么能够坚定信念去管理社会上的吸烟行为?我希望我们的监督员从自我做起,只要抬头不能直接看到天空就不吸烟。总之,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约束自己。规范办案执法,牢记“规矩”二字。“规矩”让人敬重,“散漫”让人轻视。
三、净于心安。我们此次培训围绕案卷制作展开,也就是执法载体的规范化。案卷要长期保存30年,案卷当中有各个环节的人员签字。我们在座的,都是最先签字的人。领导不掌握第一手资料,我们一线监督员是最清楚明白案件来龙去脉的人。对于一个案子能不能做到“心安理得”?能不能做到心里面“干干净净”?我们监督员要扪心自问。只有“净于心安”才是一种福,是一种感受、享受而不会难受。
四、忠于本职。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交警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畅通为天职;我们医疗卫生监督员以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为天职。忠于本职是本分,忠于本职是追求,忠于本职是一种人生的进取状态,是一种正能量。
五、勇于担当。社会飞速发展,“承压能力”“学习能力”要始终保持,否则就要落后,就要给“能者”让路。“两军相逢勇者胜”,在学习上、工作上、在担当上,都要做“勇者”。今后,我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地都要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并遵照执行,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省里还要适时督导推进。工作进展如何也会反映出各地的担当。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行为和转至院内抢救至病人病情稳定或病人死亡的救治行为。
第三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
(二)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诊科;
(三)急救点。
第七条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辖区设立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承担其辖区日常社会急救调度指挥任务,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条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应当按照全市社会急救资源规划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标准执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独立设立、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市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设立等形式设立。
急救点的设立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
第九条市急救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日常院前急救任务;
(三)承担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急救分中心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救护任务;
(二)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社会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急诊科职责:
(一)接收急诊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调度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第十二条急救点职责: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
(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二)按规定和需要配置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应当印有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志和急救专用标志,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第十六条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的限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病人,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放行;
(三)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协助调查无法证明其身份急、危、重伤病员有关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时,应当维护事发现场秩序;
(四)重大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体系管理相关规定,协助调用非医疗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工具,执行临时性急救运送任务。
第二十四条交通场站、游泳场馆、旅游景点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或宣传。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急诊工作。
同等条件晋升职称时,应当优先考虑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社会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二)急救分中心未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可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二)重特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三十二条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急救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