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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利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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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利弊

第1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方案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意义重大。温州民营经济具有代表性――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民间资本量较大、民间金融较为活跃,此次改革试点有助于民间资本运作更加规范、透明,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有效过滤其内在的高风险。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清科研究中心刘碧薇认为,改革方案释放四方面积极信号:即鼓励温州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创新;打破垄断,降低银行业对民资的准入门槛;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加强监管、警示改革中的风险。对私募股权行业来说,刘碧薇认为,此方案中也提出“三大任务”:第一、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第二、鼓励个人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第三、积极培育发展地方金融市场。

刘碧薇认为,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有利于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她说,“在此次改革试点推进的过程中,温州市将利用民间资本的先发优势,提高民间资本参与股权投资的专业化程度。从政策上将吸引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温州,大力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设立,同时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将政府财政资金有效注入基金;并设立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事实上,在此之前,温州已经在股权投资领域进行一定探索。2011年7月,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壹号基金设立,该基金为首只政府参与引导、专注于温州地区股权投资的基金,注册名为温州红石天堂硅谷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温州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温州市9家优秀集团企业联合投资,经市政府核准设立的一家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壹号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组建运行,对温州地区股权投资具有先行指导意义。

但风险也同时存在。刘碧薇说,“温州民间资本一向具有极强的逐利性,清科研究中心观察到温州投资人在参与私募股权时也具有高度自主性,拥有‘熟人投资文化’,即拥有自身的知根知底的熟人圈子来推介投资信息进行投资,并要求自身参与投资决策。目前温州的VC/PE机构中,多数除股权投资外,也从事民间借贷及担保等其他活动,专注性不高。在基金投资的过程中,也出现出资人要求在基金投委会中拥有决策权力,LP和GP权责混淆的情况,专业化运作不足。专注性、专业化缺失一定程度累积投资风险。

刘碧薇告诉记者,“私募股权作为一种高风险、高要求的另类投资,如何破解民营资本非专业化运作的风险,也成为改革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转型的过程中,建立以股权投资、兼并收购、投资银行、资本运营、投资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需在本地切实加大税收和政策优惠制度,吸引高端人才,同时采取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和外来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方式,帮助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快速成长。”

她告诉记者,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有利于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亮点在于:“目前温州在海外有80多万侨民,温州具有个人境外直投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随着境外直投提上议程,拥有上万亿元可调动资金的温州民间资本将拥有‘走出去’的合法途径,进一步开拓实业投资空间。温州资本从轻工业等实体领域发展,完成了初步的资本积累,然而随着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企业平均毛利率不足10%。在这种情况下,试点推动个人资本经过绿色通道‘走出去’直接投资能够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有利于民间资本把握全球商机,在海外建立公司,从而减少中间环节与商圈接轨,也有助于国家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试点积累经验。”

同样,鼓励个人参与境外直接投资也蕴含着风险:“在经济处于低谷的情况下,国外资产价格较低,民间资本兼并收购品牌企业、研发机构能够帮助其拓展投资多元化。然而体量庞大的民间资本一旦出境,其真实流向很难得到有效监管,也会带来大量资金外流的风险。同时民间资本对投资机会的识别能力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对海外法律法规、金融产品了解的人才奇缺,投资选择不当也可能导致风险加剧,导致其重大损失。清科研究中心建议在自身投资理念并未成熟的情况下,借道私人银行业务、专业第三方理财业务,通过专业人士把关出海狩猎更为保险。”她说。

第2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摘要:笔者采用委托模型,以股东为风险中性、经理人为风险厌恶为基本假设,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激励作用。结果显示,当限制性股票无偿赠送给经理人时,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干股票的激励作用:为激励经理人采取股东希望的行动,股票期权对股东的经济成本低于限制性股票对股东的经济成本。这一结论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报酬一业绩敏感度;确定性等价

一、引言

经理人股权激励(Equity-Based Incentive)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点内容,旨在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问题,希望通过在经理人的薪酬中加入分享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股权薪酬,使得经理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施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即激励相容。这种激励机制于1952年在美国产生。近20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已证明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股东和经理人的委托问题。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并在实务中采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以及经理人获得股权后的流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实质上造成了我国的股权激励与西方国家所研究的股权激励并不同质,国内的许多研究结果与西方研究的结果大相径庭也正缘于此。随着2005年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出台,以及2006年我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国资委联合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相继出台,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已经清除。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那么,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各自的激励作用有多大?激励成本孰高孰低?为了激励经理人按照股东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哪一种激励方式更好?本文拟以委托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模型分析确定这两种激励方式的激励效果,为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提供理论指导。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第3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关键词:控股股东卷入;两权分离;避税战略;大股东掏空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现有有关企业避税的研究主要以股权分散治理模式下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第一类问题为逻辑基础,从管理者自利角度对企业避税的形成动因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机会主义的管理者倾向于利用复杂不透明的避税交易掩盖或实施自利行为,从而达到其攫取个人私利的目的(Cheng and Warfield,2005;Desai and Dharmapala,2006; Desai et al.,2007)。然而,近20年来,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经验研究表明大多数公司中存在着控制性股东(La Porta et al.,1999)。在股权集中的治理模式下,由于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性质差异所导致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在同外部中小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现金流收益的同时,基于参与监督回报(Shleifer and Vishny 1986)、控制权经济价值索取(Barclay and Holderness 1989)等多维利益的驱动,通常会采用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获取并独占大幅超过现金流价值的控制性经济资源(Claessen et al.,2002),以攫取高于其所持股份比例的额外收益,即控制权私有收益。Demsetz(1985)、Shleifer and Vishny(1997)、Pagano and Roel(1998)等均发现控股股东通过内部转移定价、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手段将资源从公司向控制性股东转移,攫取高于其所持股份比例的额外收益,即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证据。在我国,谷祺等(2006)也发现,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大多采用金字塔控股方式,以便用较小的现金流权获得较大的公司控制权。这样的股权制度安排和控制权模式,客观上为大股东通过资本投资、关联交易等方式获取控制性资源、攫取控制权利益创造了条件。在这种背景下,终极控股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实施激进的避税活动来获取控制权私利?这是一个急需研究的问题。

基于此, 本文从第二类问题和终极控制权理论出发, 以中国沪深股票市场2008年至2013年的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1)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对上市公司选择激进或保守的避税战略具有怎样的影响? (2)激进的避税战略是否为终极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创造了条件,从而损害了公司的业绩和降低公司的价值?检验结果表明:(1)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越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越高,上市公司避税战略风格越趋向于激进;(2)避税战略风格越趋向于激进,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实施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掏空行为的可能性越大,这将显著损害公司的业绩和降低公司的价值。

相比现有文献,本文的贡献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首次从终极控制权的视角考察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对民营上市公司避税战略风格的影响,为理解民营上市公司避税战略风格的形成动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二,基于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掏空的视角考察避税战略风格的经济后果,为我们理解避税战略风格影响公司价值或业绩的作用机理提供了新的证据,进而为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本文其他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为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及启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 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与避税战略风格

La Porta et al.(1999)通过对全球最发达的27个经济体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研究发现,除美、英、日等国外,其余国家大多存在终极控制股东, 并且这些国家大多是以家族为主要的控制形态。家族企业控股股东财富比较集中,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因而卷入程度较高的家族企业控股股东有动力采取各种方式长时间地监督经理人(Fama and Jensen,1983),这将有效降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成本。正是在这种积极监管效应的作用下,公司行为更加符合控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价值也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比如Maury(2006)、Villalonga and Amit(2006)的研究就发现,家族控股股东掌握的现金流权越多,公司的价值也就越大,其监管效应也就越激烈。

与大多数经济体国家相同,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也存在较高的家族控制现象。国内基于终极控制权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越高,控股股东使用债务融资扩大其可掌控的资源, 以便进行攫取行为的动机就越弱(苏坤和杨淑娥,2009),公司价值也就越高(许永斌和彭白颖,2007)。

以上理论与经验研究表明, 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较高时, 对其的激励效应也较强, 终极控制股东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将趋于一致;相反,终极控制股东在保持控制权的前提下,现金流权越低,终极控制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也就越强烈,冲突也就越激烈。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越低,即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越低,控股股东也就越倾向于卷入高风险的激进避税战略以获取更多的控制权私利。因此,可以提出假设1。

假设1: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越低,上市公司的避税战略风格越趋向于激进。

(二) 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与避税战略风格

La Porta et al.(1999)的研究还发现终极控股股东常常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和双重股权来构建一个复杂的控制链,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相偏离,使其可以以较小的现金流权获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意味着,控股股东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就能控制上市公司较多的资本,使其有动机攫取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随着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的增加, 其攫取动机越强烈。比如,Yeh and Woidtke(2005)研究发现,在家族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严重偏离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施攫取行为的隧道效应动机也就越强烈。

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的我国,民营企业股权高度集中且普遍采用金字塔结构控股,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现象十分严重,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也逐渐由股权分散治理模式下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第一类问题转变成为基于股权集中治理模式下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行为主要表现为隧道效应,公司价值也相应较低。比如,许永斌和彭白颖(2007)研究发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最终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越高,公司业绩也就越差;苏坤和杨淑娥(2009)研究发现,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倾向于债务融资, 扩大其可掌控的资源, 以便进行攫取行为;并且,两权分离程度越大, 这种隧道效应动机也就越强。

因此,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越高,控股股东越倾向于卷入高风险的激进避税战略以获取更多的控制权私利。由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越高,上市公司的避税战略风格越趋向于激进。

(三)避税战略风格与大股东掏空

避税领域关于避税战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避税战略风格与当期和未来公司价值或业绩之间的关系(Hanlon and Slemrod,2009;Wilson,2009;Desai and Dharmapala,2009),较少有实证研究考察避税战略风格对大股东掏空指标的影响。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实施激进的避税战略来增加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升公司价值,但新近从企业避税观出发的文献却发现,激进的避税战略会引发问题(Chen and Chu,2005)。被问题左右且掌握自由现金流的管理者,更有动机对激进避税战略所带来的现金流量实施利益侵占。而在我国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被第二类问题左右的控股股东可以轻易地通过任命管理者并控制公司纳税决策。控股股东同样有动机对激进避税战略所带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利益侵占以攫取控制权私利。因此,可以合理预期,上市公司的避税战略风格越激进,控股股东凭借其控制权通过资金占用攫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机越强烈。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3。

假设3: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的避税战略风格越激进,控股股东实施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掏空行为的动机越强烈。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

本文以中国沪深股票市场2008年至2013年共6年的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按下列条件进行了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剔除ST类公司、被停止上市的公司;(3)剔除部分数据不全的公司。此外,为消除极端异常值的影响,我们对主要处于0-1%和99%-100%之间的极端值样本进行剔除。经过筛选后,本文最终得到了2 769个年度观察值。

本文所涉及的终极控股股东卷入、控制权和现金流权数据来自CSMAR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公司财务数据均来自Wind资讯金融终端。

(二)研究模型

1.终极控股股东卷入与避税战略风格

(三)变量说明

本文所用研究变量的具体设计方法如表1所示。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提供了本文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表2可以看到,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CR平均为27%,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SR平均为1.638,这表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通过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造成了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平均而言,终极控制股东要掌握1.638单位的投票权,只需要向上市公司投入1个单位的现金流,也就是只需要承担1个单位的经营收益和风险。衡量公司避税战略风格的会计税收差异指标BTD数值最小为-0.428,最大为0.425,可操控性会计税收差异指标DDBTD数值最小为-0.751,最大为0.329,说明不同公司之间的避税战略风格存在较大的差异。大股东掏空变量Occuppy的平均值为0.026,这说明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2.6%左右。本文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与现有文献基本一致,在此不作赘述。

(二) 终极控股股东卷入、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与避税战略风格

由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终极控股股东可以通过金字塔结构以较小的现金流权获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问题。因此,基于股权第二类问题和终极控制权理论检验终极控股股东卷入、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对上市公司避税战略风格的影响有助于明确我国民营上市公司避税战略风格的形成动因。

表3提供了模型(1)、模型(2)的回归结果。其中,栏i、栏ii和栏iii为模型(1)的回归结果,栏iv、栏v和栏vi为模型(2)的回归结果。从Panel A中栏i和栏iii可以看出,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CR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终极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拥有的现金流权比率越低,上市公司避税战略风格越趋向于激进,从而说明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越低,其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越大,第二类成本较高,故而越倾向于实施具有较高税收惩罚风险的避税战略以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的避税战略风格也就显得越为激进。Panel B中栏iv和栏vi是采用可操控性会计税收差异DDBTD作为避税战略风格变量的回归结果,与Panel A中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从Panel A中栏ii和栏iii可以看出,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SR的回归系数分别在5%和10%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避税战略风格越趋向于激进。这表明被第二类问题左右的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等持股方式使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严重偏离,不仅可以使其攫取超过现金流权比例的超额收益,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其个人应当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因而更有动力实施具有较高税收惩罚风险的过度激进的避税战略。Panel B中栏v和栏vi同样是采用可操控性会计税收差异DDBTD作为避税战略风格变量的回归结果,其结果与Panel A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同样支持研究假设2。

(三)避税战略风格与大股东掏空

在研究了避税战略风格形成的动因之后,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避税战略风格影响公司业绩或价值的内在机理是怎样的?为此,表4提供了避税战略风格之于大股东掏空(模型3)的检验结果。由表4可知,无论是以会计税收差异BTD还是可操控性会计税收差异DDBTD作为避税战略风格的替代变量均与大股东掏空显著正相关,说明激进的避税战略为终极控股股东实施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掏空行为创造了条件。这也意味着终极控股股东在为公司实施激进的避税战略的同时也会将避税所带来的大量现金流进行资金侵占,这将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对公司业绩或价值造成损害。

(四)敏感性分析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我国沪深股票市场民营上市公司2008至2013年的数据,从第二类问题和终极控制权理论的视角对公司选择激进或是保守的避税战略风格的形成动因,以及避税战略风格影响公司价值的内在机理这两个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研究发现:(1)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越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越高,上市公司避税战略风格越趋向于激进;(2)避税战略风格越趋向于激进,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实施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掏空行为的动机越强烈,这将显著损害公司的业绩和降低公司的价值。

本文研究结论对于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为了防止终极控股股东利用激进避税活动实施掏空行为而对公司业绩和价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约束控股股东自利行为的治理机制,以有效避免上市公司盲目卷入激进的避税战略。其次,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选择未来能显著增加公司价值和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进行投资至关重要,因此除了以往所熟悉的一些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评价指标之外,有必要将企业避税战略风格以及对其存在重要影响的终极控股股东卷入程度、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未来业绩和价值的补充指标纳入到投资决策当中。最后,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要改变以往对公司避税行为不加区分,都实行较为严格的税收惩罚政策的做法。税务部门应该对那些实施较为激进避税战略的公司的避税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根据公司避税战略风格对避税活动进行分类管理。这是因为激进避税战略损害了公司业绩、降低了公司的价值,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而保守的避税战略却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从而有助于增加公司价值和提升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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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关键词:委托 股票期权 激励

1 名词解释

1.1 委托 该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伯勒与米恩斯首次提出,委托人和人之间由于掌握的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的一方通常无法低成本地控制对方,因此会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委托人利益,所以该理论核心在于委托人如何通过最优契约的设计对人进行激励和约束,使人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对委托人最有利的选择,对问题通常使用监督和激励的方法,但是再严厉的监督都离不开人的自觉,所以为了更好实行监督,通常剩余控制权的所有者会通过让人参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来实现对地实施监督[1]。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就是利用该原理而设计出来的激励机制,通过让人有机会分享收益对引导他的行动与股东利益相吻合。

1.2 股票期权 “期权”原本为经济学的一个名词,指给予当事人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售出有价证券的契约[2],如果到期约定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可以通过行权赚取差价获得利益,如果低于市场价格最多损失为权利金,所以将受益无限损失有限的期权引入公司的管理,作为公司的激励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会通过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在给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够让管理者享受股票升值的收益,从而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感和约束力,也可以形成对管理者的长期激励,该报酬能否实现取决于管理者能否通过努力来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

2 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存在委托关系,会给企业带来成本。成本是指企业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管理企业所产生的所有费用[3]。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者难以得知管理者是否有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而股票期权将管理者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使管理者做决策时能更加考虑股权权益。此外企业对于管理者的薪酬激励中的工资、福利、津贴都是企业为激励所支付的成本,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尤其对于刚刚设立的,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而言,难以支付给管理者较大的现金流,但是如果薪酬水平不合理又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股票期权激励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股权激励对于管理者而言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这种收入是在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增长在股票市场上得以实现,既不用让企业为激励管理者而支付大量的现金,同时也将管理者的经营绩效与其薪酬结合起来,将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的长期绩效集合起来,达到开源节流的效果。

2.2 有利于吸引和留任优秀人才 一个企业经营的成败很大程度是来自企业管理者的判断和决策,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在吸引选择优秀人才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股票期权机制,需要企业有一套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只有给予管理者充分的股权激励,才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前来就职,在企业的绩效考评那些能够提高企业绩效、为企业带来利润的管理者则通过股权获得更多的利润,既为企业选拔出优秀的管理人员,也可以不断提高企业的绩效。由于股票期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者转换工作的机会成本,有利于留住人才,并且利用股票激励也可以促使管理者站在长期发展的角度,有利于人才的稳定和企业经营的稳定。

2.3 有利于纠正管理者的短视心理和行为 由委托理论我们可以看到,股东追求的是企业的帕累托最优,考虑的是长期绩效,但是管理者作为一名经济理性人考虑的如何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管理人员更多的以自己任期内的经营绩效作为评价和考察自身能力的指标,因此相较而言那些需要长期才能凸显成果和回报的项目,管理人员并不愿意进行投资,因为这些项目发挥作用获得收益的时候管理者可能已经离职或退休,无法享受到其利润,所以管理者更多是追求短期利润,但管理者的做法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长期发展而言是不利的,所以股票期权可以解决委托中人短期行为,通过让管理者持有公司股票而享受公司长期发展带来的收益,避免其短期行为。

3 结语

虽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相当成熟,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经历股权分置改革,现又处于大力推进现代企业的制度建立,期权激励制度发展仍较为缓慢,但是实施股票期权对企业,股东管理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目前在国内大力推广股票期权仍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张锦.现代公司管理[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P101.

[2]汪伟农.期股(权)激励方案策划与设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熊敏鹏,余顺坤,哀家海.公司薪酬设计与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P328.

[4]杨蓉.证券市场与公司治理研究[M].上海财经出版社,2007.P 183.

[5]陈维杰.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研究[J].山东财经大学,2012.

第5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热点公告】

汇鸿集团:间接持有蚂蚁金服股权比例微小

汇鸿集团(600981)晚间公告,近日公司股价异动,经查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鸿中锦持有凯鹏华盈天津6.15%股份,凯鹏华盈天津未投资涉及“独角兽”概念的企业;汇鸿中锦持有红杉恒业1.55%股份,红杉恒业投资蚂蚁金服占比低于0.1%,公司间接持有蚂蚁金服的比例为微小,该项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影响很小。

国投中鲁:自查完毕 尚未研究过涉及国企改革相关事项

国投中鲁(600962)停牌自查完毕,公司尚未研究过涉及国企改革相关事项,也未收到过任何外部单位相关文件,3月26日起复牌。

高升控股:去年净利同比增四成 拟10转10

高升控股(000971)晚间披露年报,公司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8.68亿元,同比增长30.36%;净利润1.56亿元,同比增长40.81%;每股收益0.31元。公司拟每10股转增10股。

第6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1 民营企业发展问题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目前尚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民营企业自身的特点,也使得其在壮大过程中凸显出许多无法协调的问题[1]。民营企业的发展优点在企业发展前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企业管理存在严重的漏洞逐渐显现。 

首先,民营企业家族式管理制度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低。家族式管理模式,以血缘为管理层枢纽,导致民营企业内部倾轧、产权模糊、效益不明确。员工积极性低,有才能的人才得不到提拔,人才流失严重,严重制约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 

其次,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民营企业的创业者大多数缺少管理知识体系,在企业发展初期,创业者运用个人素质对优秀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模仿。未能形成符合自身企业发展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归属,使企业日常运行体制和实践不相符,严重影响日常工作效率。 

最后,民营企业缺少制度性管理,导致企业人力资源凝聚力小,积极性不高,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的壮大发展。由于民营企业的家族式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导致企业缺少健全的发展模式,缺少战略理念,从而导致许多现有的中高层管理人才和技术型人才没有稳定的归属感,更没有企业文化认同感,在其他企业的人才攻势和诱惑面前随时有可能甩手而去,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局面,甚至有可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 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和趋势 

2.1 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现状 

一方面,现代企业管理方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促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现代企业管理方式促使企业制度化、科学化发展,从而适应当前知识经济、绿色经济的发展潮流,带动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才的有效管理[2]。另一方面,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实现我国企业同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经济影响力。当前,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实现新型管理方式,向国际优秀企业借鉴学习,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管理的监管,使国内企业能与跨国企业相抗衡,增加市场份额。 

2.2 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趋势 

首先,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具有全方位性,即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现代企业管理思想等方面入手。现代企业管理方式愈加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开展项目之前,开展全面、准确的市场调研活动,收集有效的动态资料,为项目发展提供现实支持。其次,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加快企业管理组织层面的改革创新,即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结构体系,保证员工能够形成权利、权力和劳动付出三者的和谐高效。现代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内部机构的清晰、合理。例如,使有能力的人才能够拥有相当的权力,从而引领企业的发展。最后,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是促进企业立足于自身经营目标,优化配置资源,进行高效生产活动。现代企业管理下的企业模式呈现出“以人文本”的用人制度,实现层次化的管理方式,同时进行有目的的生产活动。 

3 民营企业施行股权激励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3.1 民营企业实现股权激励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方面,实现股权激励改革能够在推动劳动合同法在企业间的有效实施的同时,提高中高层员工以及核心技术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施行股权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了企业法人治理和内部的高效管控,很好地将企业的发展同员工自身的发展进行有机统一。利益统一化是实现股权激励制度的高效作用的关键所在。随着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优化改革成为发展的重点。 

3.2 民营企业实现股权激励改革的现实基础 

一方面,人才流失成为影响民营企业长足发展最突出的不利因素,推动股权激励改革的发展,能够有效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同时,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改变,国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推动民营企业必须进一步快速发展。实行股权激励改革还能带动企业完全走向市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型现代企业。另一方面,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趋势,要求民营企业能够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实现人员的层次性分布,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股权激励机制改革,能够推动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在企业发展中作用的最大化。 

4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4.1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对象 

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主要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两方面。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分成三个层面,即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技术骨干层(包括营销技术)。对民营企业而言,实现股权激励机制的关键在于对企业管理组织人员进行股权赠与,低价购买等方式,提高人才对企业的归属感;对于员工层面的激励,主要有技术型和表现优秀的普通员工。对于技术型人才的股权激励,有利于留住人才;对于普通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有利于推动其他员工的积极性[3]。

4.2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方式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方式的多样性,是当前方案设计优化创新的重点所在。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权益类的方式,另一种是现金类的方式。权益类方式常用的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现金类方式常用的工具包括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分红权等。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前者无需支付现金但是增加了股东数量,分薄了股权;后者不改变股权结构,但增大了企业现金支付压力。 

4.3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的力度 

实现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的创新在于提高激励力度。可以根据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工作表现,按阶梯提高授予股权的份额;或是根据该类员工的工作表现,实现现金与股权的转换比例。同时考虑其他企业的股票行权价格,提高股权转换的优势,使股权激励机制具有明显效果。 

4.4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评价制度 

股权激励评价制度是获得股权激励效果的直接途径。建立健全评价制度,促使效果以数字化方式呈现,从而促使企业能够进一步调整制度,提高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股权激励评价制度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建立,一是建立财务体系,比较企业的净收入,二是通过与同行业进行绩效评价,从技术指标到管理指标经营指标等进行对比分析。 

5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限制条件 

5.1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对象的限制条件 

为了达到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的最佳效果,在股权激励制度的对象设计问题上,往往设计不同的对象激励权限。 

第一,是激励对象不拥有股权再转让的权利,主要是实现激励对象能够同企业共存亡,提高激励对象工作积极性;第二,是对激励对象工作年限的限制。股权激励机制最初的目的是留下企业发展中的骨干,延长为企业工作服务的年限。一般而言,股权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在3~8年。第三,是对激励对象股东大会表决的权利。激励对象的股东表决权必须受到原有股东的考察后才能够拥有。 

5.2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期间的限制条件 

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对象获得最终股东表决权需要经历一段激励期间。一般而言,股东激励期间留住激励对象是股权激励制度的阶段性目标,因而对于激励期间的限制必须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对于股权激励对象在激励期间的退出机制的限制同样能够实现激励对象的服务价值的最优化。首先,限制退出条件。除非特殊原因,否则激励对象不得退出股权;其次,限制退出受让,激励兑现由于特殊原因退出企业持股,企业股东按持股比例受让;最后,限制退出对价。退出股权的本质在于股权的交易,因而,限制股权退出的核心的对价合理。 

6 结语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营企业要在市场经济规律下加速发展,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代企业管理方式无疑将起着关键作用。对企业核心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加强人力资源整合,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应当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科学合理而又有创新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必将引领企业走向光明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第7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1、股权吃大锅饭;创业初期为显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创业职业经理人将股权分散,甚至是按人平均分配,走向了乌托邦式的平均主义。这一股权设计在创业的初期可能会带来极大的激励,适合在短期内快速成长的创业型企业,而实际上企业的创业过程极少是一帆风顺,在顺风顺水中飞速成长,反而是在不断的面临新问题的矛盾丛中裹足前进。此时的大锅饭式的股权设计弊端就出来了,在权、责、利对等上出现运行不畅,面对企业的责任将出现权责分散的大锅饭局面,给创业的企业带来源自内部而非来自市场的挑战。

2、股权分散股东过多;创业的企业是一个新的生命,新生的企业生命在于能高效率捕捉商业机会,但是股权过于分散和股东过多,不可避免的出现众口难调,决策效率下降。而且滋生股东内部的派系,比如大、小股东圈;保守、激进圈;乡党圈;在各种圈子的明暗影响下使刚刚创业的企业却背上了如同上市大企业才有的管理、决策低效的包袱,成为不可承受之重。

3、股权高度集中;创业的企业在初创期间由于资源的相对少,股权高度集中将带来企业成本的上升,和高级人才难以低成本进入,亦给创业企业带来发展的障碍。

第8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公允价值计量;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5-0091-05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高层管理者作为受股东委托的经营者,一般不具有公司的所有权。委托理论认为,委托关系中存在广泛的信息不对称,人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可能不完全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标,甚至可能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增加自身的效用。为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成本,委托人通常会将人的努力程度作为制定其薪酬的重要标准,然而由于人的努力程度较难直接观测和评估,委托人往往以较易观测和评估的公司经营绩效作为替代变量来决定人的薪酬水平。基于公司经营绩效设计的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是股东约束高管行为的重要手段,其设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被视作降低成本、使高管行为符合股东意志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制度已基本建立,但还需要不断完善。

一、制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的影响因素

(一)公司业绩

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制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影响一直是学术界较为关注的课题。目前,国内外大量研究证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高管以货币计量的薪酬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如,袁志忠等选取2008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从公司绩效、公司规模、股权结构等方面对影响高管人员薪酬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呈现正相关关系。顾佳璐选取2009年沪深两市挂牌上市的1556家非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以净资产收益率(ROE)为指标衡量的公司绩效水平与高管人员货币性薪酬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已经挂钩,薪酬激励计划对公司绩效的提升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唐国琼等选取我国沪深股市2006~2010年5928个样本上市公司,通过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对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公司成长性等变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上市公司将企业绩效作为考核高管努力水平的首要因素,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高管薪酬计划,同时基于绩效的薪酬制定机制对高管人员存在激励作用。

(二)会计指标

会计指标作为公司经营业绩的直接反映,对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制定有重要影响,其易于观察与比较的特点也使之成为企业制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基础。以会计指标为基础制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在于,一方面,公司以历史成本计价的财务数据容易获得,因此,以会计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重要指标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基于会计指标的衡量方法受公司经营基本面以外的因素影响较小,而与高管人员的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时多以会计指标作为衡量的基础。

常见的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会计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主营业务收入反映的是某一会计期间内的核心业务创造收入的能力,主营业务收入越高,企业在这一会计期间内核心业务的表现越好。净利润是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差额,综合反映企业创造收入和控制成本的能力。企业的净利润越高,即创造的经济附加值越高,股东的单位投入获得的收益越高。因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越高,企业的绝对经营绩效就越好。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高管薪酬时将会计指标作为重要的衡量依据。通过对2006~201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中的会计指标(如净利润、营业收入等)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公允价值损益

2007年1月起我国正式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这一会计属性,增设“公允价值变动”这一新的会计科目。公允价值指自由市场上商品公平交易的价值,有时会偏离商品的真实内在价值,受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影响严重。公允价值变动指由于市场因素如需求的变化或商品自身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买卖双方对商品价格进行重新评估的过程。重新评估前后两者之间的公允价值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自2007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大范围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作为新的会计科目成为衡量企业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会计准则将企业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允价值密切相关的投资性资产,另一类是与历史成本关系更加密切的经营性资产。一般说,公允价值变动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直接计入利润表,从而影响净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由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另一种不计人利润表,而是通过资本公积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对主要会计指标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会计科目,理应成为高管薪酬制定的考量因素。然而和营业收入相比,公允价值受市场层面而非公司经营基本面的影响较大,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此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管理层努力程度之间的关系较复杂。一方面,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自投资性资产的市场变化,市场变化往往是管理层难以控制的,因此难以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归因于管理层的努力。另一方面,管理层在处理投资性资产时具有明显控制权,不能否认管理层对市场的预测和风险控制能力能够影响公允价值变动这一科目,即公允价值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受管理层决策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公允价值变动的特性,传统的会计指标和高管薪酬的正相关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甚至可能出现相当程度的扭曲。

总之,现行的高管薪酬激励制度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对薪酬绩效的对应关系做出相关调整,否则就会造成薪酬与绩效之间的扭曲,违背了薪酬激励制度的初衷。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薪酬激励制度时尚未充分、全面地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会计业绩的影响。

二、现行高管薪酬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变动对高管薪酬的影响存在“功能锁定”现象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包括会计业绩在内的会计信息更加反映现实情况,但也不可避免地给高管人员更大的盈余操纵空间。以2007—2008年持有公允价值变动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公允价值计量对高管薪酬的影响,并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计人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分组进行检验,借此分析对公允价值变动的这两种不同处理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和计入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显著相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对高管进行绩效考核时比较注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影响;而与计入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比,作为资本公积计人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变动和高管薪酬之间没有表现出显著的相关性。

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时没有充分利用公允价值变动的全部信息,存在明显的“功能锁定”现象。“功能锁定”指上市公司在制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时主要参考计入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息,而对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变动信息则欠缺考虑。这一“功能锁定”现象很可能源于我国历来重视利润表而轻视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监管思路。

利润表体现的主要是公司短期收益,而资产负债表科目持续性强,对预测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重视利润表、轻视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监管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在评估高管努力程度时重视公司短期业绩表现而忽视公司长期业绩表现的倾向,这种倾向容易使高管人员以牺牲公司长期收益为代价提升公司短期业绩,不利于降低整体成本。

(二)损益对薪酬的影响不对称,“重奖轻罚”现象明显

会计利润与高管薪酬间存在不对称性是指当公司会计利润上升时,公司高管的薪酬会以相同或更高的比例提高,而当公司会计利润下降时,高管薪酬削减的幅度小于公司会计利润下降的幅度。损益对薪酬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也就是股东对高管“重奖轻罚”。

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比重较大,历史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更多地采取行政管理。作为所有权人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表现出“奖优不惩劣”的倾向。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特殊的股东代表对国有企业采取的间接管理方法使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权力相对较大,在多数由国有企业转制的上市公司中,高管自己聘用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并不罕见,而高管薪酬由管理层自定,多存在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粘性特征,即公司对高管行为有“重奖轻罚”的现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新会计准则下的重要利润影响因素,其对高管薪酬的影响也体现出不对称性特点。以2007~2008年持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公允价值收益、损失与管理层薪酬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样本公司在高管薪酬的制定上存在对公允价值收益“重奖”而对公允价值损失“轻罚”的不对称现象,这会导致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对公司治理机制构成威胁。也就是说,当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公司净利润增长时,高管人员往往获得同比例甚至更高比例的薪酬增长,而当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公司净利润下降时,高管面临的惩罚可能仅仅是薪酬不增长,降低薪酬的概率非常小,而且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重奖轻罚”的处理方法对提高薪酬激励制度的有效性是不利的。当高管面临决策时,会权衡潜在的收益与损失,当意识到可能的收益会提高自身的薪酬,可能的损失却不会降低自己的薪酬时,往往会做出冒险的决策。但从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高管的任何一项决策都应充分权衡期望收益和风险大小。冒险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可能会对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这个角度说,制定薪酬激励制度时股东应该取消赏罚的不对称性,而不应该“重奖轻罚”。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易被高管人员操纵

基于公允价值变动对薪酬影响的“功能锁定”和“重奖轻罚”的特征,高管人员为提高自身薪酬,存在将投资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利润表,而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计人不影响净利润的资本公积科目的动机。具体的操纵形式很多,其中对投资性资产性质的划分标准的操纵和对交易时机的操纵是两种最常见的方式。

高管人员操纵投资性资产性质的划分标准使其对何种类型的资产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何种类型的资产划归为可供交易金融资产具有重大影响力。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影响净利润,对高管薪酬有较大影响;可供交易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直接影响净利润,对高管薪酬短期内没有直接影响。因此,高管人员有根据市场变化操纵金融资产分类的动机,从而操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最终对净利润造成影响,并实现薪酬的上涨。

高管人员也可以通过操纵金融资产的交易时间来影响当期的财务报表。举例说,如果公司持有的某种金融资产当前市场表现极好,立即出售能够为公司赚取最大利润,而高管发现公司在当前会计期间的财务表现良好并预测下一会计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会有所下降,那么为了改善下一会计期间的业绩表现,高管可以不立即出售该金融资产,而是等到下一会计期间再出售,这样就能提升下一会计期间的业绩表现,并使当期和下期的业绩表现之间更平滑地过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高管薪酬,不过却会错过该金融资产的最优出售时机,实际上是使股东蒙受损失。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在更加准确、及时地反映会计信息的同时,也为高管的盈余操纵提供更广阔的发挥空间。

三、提高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有效性的对策

(一)股权激励、退休福利与基本薪酬并行

委托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是掌握经营权的高管人员不具有公司的所有权,如果将股权激励也纳入高管薪酬激励计划中,增加高管人员持股比例,将高管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高管人员为从股票期权中获得更大收益而努力提升公司市场价值。我国制定股权激励制度相关规范始于2005年。然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零持股”现象仍较为普遍,真正将股权激励纳入高管激励计划中的上市公司较少。这可能是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任期较短、资本市场不完善、股东对股权激励缺乏了解等原因造成的。此外,我国特有的“59岁现象”,即高管人员退休后原来高额的薪酬待遇骤然下降到和普通退休员工相同的水平,产生心理不适甚至在退休前利用职权谋取不法收入的现象。因此,在设计高管薪酬方案时不能忽略其退休后的福利问题。设计退休福利计划时,如果将高管人员的退休福利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的长期工作表现相挂钩,可以有效激励高管人员为公司长期利益服务,同时也免除其后顾之忧。不论是股东还是高管人员,都能从退休福利计划中获利。

基于上述考虑,建议我国上市公司制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时,将股权激励和退休福利也纳入考虑范围,形成股权激励、退休福利与基本薪酬并行的较为完备的高管激励计划。

(二)奖惩平等,将公允价值损益作为特殊业绩指标单独考核

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时存在奖惩不对称的特点。“重奖轻罚”促使高管人员敢于从事冒险行为,从而增加股东的成本。要做到奖惩平等,首先,应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任命与监督机制,在对高管业绩进行评估时充分考虑各方意见,从而对高管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其次,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类性质复杂的会计科目,股东在评估时要充分重视,剔除与高管人员努力程度无关的宏观因素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地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高管人员努力程度相联系,从而制定奖惩对称的薪酬激励制度。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考核机制中,国资委尚未将各类性质不同的业绩分类考评,而是采用粗放的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在这种做法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风险性业绩没有被足够重视,高管人员在风险业绩和营业业绩上的努力程度没有被区分对待,再加上“重奖轻惩”的粘性业绩考核惯性,极易诱导高管人员的机会主义投资行为,加大成本的风险。

建议在高管考核机制中将各类性质不同的业绩分类考量,在注重业绩是否增长的同时充分考虑业绩背后的风险水平,做到全面客观地评估。同时,要有意识地避免“重奖轻罚”这类粘性业绩考核惯性。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造成薪酬粘性的主要原因,在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单独考虑时,企业应有意识地调整赋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激励权数,这有助于引导高管人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企业营业业绩的管理上,而不是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从而有效协调股东和高管人员的风险偏好,降低成本。

(三)将会计业绩和市场业绩综合考虑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设计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时,对会计利润的考量超过对资本市场表现的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导致的。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将越来越能有效反映公司的公允投资价值。而将会计业绩和市场业绩两种方式紧密结合,形成较完备的综合考核体制,能更好地促使高管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目标,有效缓解委托问题。

常见的市场业绩指标有公司股价、市盈率与托宾Q值等。其中,托宾Q值是一项资产的市场价值与其重置价值之比,用来衡量一项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否被高估或低估。具体到公司价值层面,托宾Q值用来反映公司股票的市场定价与账面价值的偏离程度,用来衡量在某一时点上企业价值是否被高估或低估。

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会计业绩的代表指标,以托宾Q值作为市场业绩的代表指标,分别分析两种指标的利弊。净资产收益率是利润表衍生会计指标,只着重反映单一会计期间的公司经营情况,并且重视收益而忽略风险,对于引导资本的优化配置没有指导意义。而托宾Q值作为企业价值的衡量指标避免了会计指标的上述缺陷,不过托宾Q值的缺陷也不可否认,就是企业的重置成本难以确定以及公司的市场价值存在偏差等。因此,建议股东在制定高管薪酬计划时综合考虑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两个维度的信息。

(四)注重长期利益、业绩指标多元化

第9篇:股权激励利弊范文

大连电瓷签订业绩对赌

2011年6月27日,证监会审核了大连电瓷的会后事项,并予以通过。其实早在2010年11月5日,大连电瓷就已经过会,但是迟迟没有发行,原因是大连电瓷2010年的业绩较前一年大幅下滑,引起监管部门对其盈利能力的质疑。而此次过会,则是因为大连电瓷全体股东签订的一份对赌协议。

根据电瓷集团招股书,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营业利润分别为3622.43万元,7972.78万元和5166.84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公司2010年利润和2009年相比,大幅下降35.19%,出现了业绩负增长。针对这一情况,在二次上会前夕,大连电瓷全体股东紧急签署了一份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上市后,若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上述预测数额,则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在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以货币方式补足差额,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补偿义务。“这种业绩补偿协议又称对赌协议。

IPO审核明令禁止

对赌协议英文名为“ValuationAduiustment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回补机制”,是投资方与企业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是投资方控制投资风险,激励被投资者达到预期目标的一种机制。根据具体内容,对赌协议可以分为股权调整型,货币补偿型,股权稀释型、控股转移型、股权回购型,股权激励型。股权优先型这七种类型。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可能会导致企业股权的变动或者新老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形成。如果对赌协议在上市申报前尚未履行完毕,必然对企业上市申报当时乃至今后一定时期的股权,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导致管理层的变化,进而引起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在IPO发行审核中,涉及到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业绩对赌,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等五类PE对赌协议被证监会明令禁止。首先,该种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则不符合国内《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等内容;其次,执行对赌可能造成拟上市公司股权及经营的不稳定,甚至引起纠纷,不符合《IPO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发行条件,故证监会要求保荐人在企业报材料前要清理掉此类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对赌协议。

PE技术曲化对赌

在国内,对赌协议广泛存在于并购重组领域,在VC和PE领域也广泛存在。PE投资中的对赌协议在IPO审核过程中一直比较难处理。国内很多企业在IPO前引APE入股时,都签署了对赌协议。事实证明,部分企业对赌协议的签订,解决了创业企业IPO前“融资难”的问题,帮助了这些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并成功实现IPO;而少数企业签署的对赌协议则帮助PE减少了投资损失。如“太子奶”等融资后,发生巨亏,PE通过执行对赌,获得公司控股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损失。

监管层希望发行人股权是相对稳定且明确的,但对赌协议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的重大调整;监管层或许同时由于担心现金对赌的存在,在发行人上市融资成功后,资金的用途或会被控股股东拿去偿还PE,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此外,在对赌协议中通常存在盈利预测条款,这和上市的目的相>中突。

既然有股权结构不能发生重大变化这样的规定,如何解决对赌协议的问题,正常的做法是在递交上市申请时中止对赌协议,不过中止对赌协议对投资方和准备上市公司来说都会有较大的损失,对于VC和PE公司来说,缺少了利益的保障,而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中止对赌协议往往意味着要做出现金上的赔偿。而未来能否上市,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是PE和拟上市公司不希望出现的。

监管层一直都密切关注拟上市公司存在的PE对赌协议问题,并要求保荐机构敦促发行人在上会之前须对PE对赌协议进行清理。在此政策要求下,部分发行人的PE对赌协议得到了有效的清理;但也有保荐机构在无法说服发行人PE股东后无奈“顶风而上”。

监管层看待对赌

近期以来,上市公司受让拟于境内IPO企业的案例渐增,并且公告披露他们均会与股权出让方签订上市对赌协议以确保现有股东利益。由此引发一个问题:证监会对PRE-IPO过程中存在的对赌协议持何种态度?

根据公布的《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的披露,证监会在企业发行审核时对对赌协议主要关注点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股权真实,股权结构稳定是股票发行审核的最基本要求。对赌协议在发审期间乃至今后继续存在的情形。对拟上市公司未来的股权结构及管理层结构的持续构成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证监会不太认可对赌协议特别是股权变动型对赌协议的存在。

第二。证监会不允许以现金补偿为内容的新老股东权利义务变动型的对赌协议。证监会可能担心:公司上市融资以后,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转移用来偿还基于对赌协议形成的或有债务,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证监会关注对赌协议本身是否足够完整,是否存在一些条款或者协议没有披露,比如代持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比较普遍,而详细披露的则较少。

第四,在对赌协议中可能有盈利预测,这给了对赌双方一个调整空间。如果公司上市时也做盈利预测,对赌协议中的盈利预测和上市申请中的盈利预测两者可能发生冲突,从而影响发审委员的判断。

第五,审核部门倾向于相关对赌协议在材料报会之前执行完毕,但在创业型企业中,这类对赌协议能够横跨上市前后会更有价值。因此,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充分披露前提下,把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保荐人规避对赌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PE/VC投资人不愿意在上市前清理对赌协议,以保证其投资收益不受损,在此情况下,可以以别样的形式来规避对赌协议。一般来说,可转债是重要形式之一。

2008年2月,天津汽模与投资方签订入股协议。而入股资金于2007年4月就到了天津汽模的账户上。公司将此解释成两笔协议:PE/VC首先对公司进行委托贷款,随后再进行增资扩股。但是两次涉及的资金金额相差无几,故外界猜测这很有可能是一种附带可转债安

排的对赌协议:当公司业绩达到约定标准时,PE/VC就增资入股,如业绩不达标,则企业与投资方的债务关系继续,作为对投资方的利益补偿,该笔贷款的利率加倍。这种对赌安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在审核时,如果公司历史上没有重大污点,监管层则不会对这种协议过多关注。类似的处理技术即保证了投资人的利益,又不会引起监管层的注意,属于顺应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

曲线安排对赌规则以规避监管层疑虑的类似制度安排,还包括机器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对其股权的安排。2008年8月,沈阳自动化所、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金石投资三方签署定向增发协议,此协议可以解读为对赌协议的变式,也可以解读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该协议规定: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承诺并保证:以2007年的净利润为基数,若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公司管理团队可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正式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之外,公司核心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在此期间不得转让持有股份。

如机器人按上述约定连续三年均完成预期业绩并上市,金石投资承诺向核心团队管理成员每人发放20万元的奖励。这种制度安排突破了纸面上对“投融”双方的约定,当企业未来发生某一特定情况时,一方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企业实施一定的行为,如调整股权比例、支付资金补偿,实施管理层持股等。该项协议的优点在于不会引起拟上市公司股权的不稳定和纠纷。如果核心管理层团队达到了预期目标,则金石投资予以核心管理团队一定的奖励。此项对赌最终得到了监管层的认可,机器人得以顺利上市。

综合以上几种情况,证监会在lPO审核时对对赌协议的态度并不是一刀切式的一味不认可,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仍然可以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规避审核部门对对赌协议的一票否决,当然,此种变通的原则还在于其约束条款不会在公司上市后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对赌协议的条款不会造成监管部门对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等情况的疑虑,在审核过程中,仍然可能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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