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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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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重要性

第1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网络诉求;网络传播;作用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97

1网络传播与大学生的网络诉求

W络传播融合了大众传播(单向)和人际传播(双向)的信息传播特征,同时,网络传播具有人际传播的交互性,受众可以直接迅速地反馈信息、发表意见。而且,网络传播突破了人际传播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局限,在总体上,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网络传播具有信息多元化、表现形式立体化、传播互动化、信息传递即时性、传播个性化、传播成本费用低、权利平等性等特点和优势,当然网络传播也有信息良莠不齐、束缚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传播的隐蔽性等劣势,所以网络传播也是一把双刃剑。

根据CNNIC在2016年1月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1]2015年新增加的网民群体中,学生群体的占比为464%。

大学生,作为对新技术的学习和接受能力异常惊人的群体,能够较好地掌握了互联网知识与应用技能,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应用,使得大学生更愿意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追逐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这也给大学的思想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笔者在兵团高校石河子大学开展的调查显示:3679%的学生第一时间首选网络来表达诉求,8534%学生将网络作为如果第一选择诉求方式不畅时的表达方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林明惠等人在福建高校开展的调查显示:8057%的学生知道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诉求;7503%的学生认为有必要通过网络表达诉求。相比传统的诉求途径,3748%的学生选择“网络”作为表达诉求的首选渠道,这是所有诉求表达途径中选择人数最多的。[2]数据显示,网络诉求已经成为高校大学生密不可分的诉求方式。

2大学生网络诉求现状

大学生是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在网络舆论中起着主体作用,高校学生在思想上更加活跃、成熟,价值观多元,行为方式具有个性,所处环境自由开放,加之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快速及时性,网络对大学生的思维方式、行为选择、生活方式、对网络舆论、校园稳定和人才培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问卷的统计与数据分析,我们得出下列数据。

大学生网络诉求需求分类

需求娱乐网购学习生活社会热点国家政策其他

比例292%205%203%152%127%46%

根据以上数据,本文将大学生的网络诉求大致概括为以下四类:第一,以娱乐、聊天、游戏、影像、网购为主的自我情感表达与自我愿望的实现和满足;第二,以高校助学金制度、高校公平、民主等与求学相关的现实表达;第三,以社会事件、为焦点引发的社会责任感表达;第四,以重大国家战略、国民民族意识为核心的民族认同感和国家认同感的表达。

3网络传播如何影响大学生的网络诉求

31网络传播为大学生的各类情感的表达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

加拿大传播学家M麦克卢汉曾提出“媒介即讯息”。该观点的核心思想是,从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过程来看,真正有价值的讯息不是各个时代的具体传播内容,而是各个时代所使用的传播工具的性质及其开创的可能性。正如麦克卢汉所表达的那样,在这个网络传播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大学生不仅可以从网络获得自己想要获得信息,更可以在网络上与人交流,完成自己想法的表达和计划的实现。对于新上映的电影、电视剧,大学生更多的也是选择网络来观看,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而且更经济,符合大学生本身的特征。同样的一切的衣、食、住、行都在网络上可以得到实现和满足,在时空上充分满足了大学生衣、食、住、行的情感诉求。调查研究已经充分表明,大学生已经热衷于在网上开展一切活动。

32网络传播有利于大学生自我赋权的实现

赋权一般被定义成“给予权力或权威;给予能力;使能,给机会”。哈佛大学著名管理学家奎因・米勒指出:“赋权是描述一种管理风格,其含义非常接近于授权,但是如果要进行严格的定义,赋权是指下属获得决策和行动的权力,它意味着被赋权的人有很大程度的自和独立性。”换一种角度来理解,赋权是指发展积极的自我能力意识,对周围的社会政治环境有一个批判性的、分析性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可以增强个人和集体的资源。

我们看到这些年有很多大学生网络诉求事件,比如大学生消费侵权事件,如2015年的博士中关村买电脑被坑事件;大学生勤工助学、实习侵权事件,大学生暑假打工被骗的案例每年都会发生;大学生在校侵权事件,如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在学位、学历的授予上存在问题等。我们看到,近年来,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大学生最多的诉求或者寻找路径往往是网络。一方面说明我们相关的管理机制不太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大学生对于网络传播重要性的认知。

作为大学生来说,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及时性满足了大学生对自身在高校发展和管理上的建议和意见表达,提供了对社会不公事件的发声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大学生自身所追求的公平、平等的新闻舆论得到表达。而且,网络传播所带来的事件的解决效果,如厦门PX项目事件、“华南虎”事件等都让更多的大学生看到了网络能够为大学生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好的平台。

第2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音乐艺术网络传播创作观念

一、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

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最后,创作观念以大众(受众)为本。“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观众证明自己,而是要激发观众,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观众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为绝对权威或受人顶礼膜拜,它们把观众作为朋友”(杜夫海纳《当代艺术科学主潮》)。在网络传播和网络艺术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庞龙、杨臣刚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网络大众的点击和支持所赐。同时,网络传播非常强调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强调沟通。这种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和大众评价的巨大威力,使得创作者(艺术家)为了赢得更多的支持率(点击率),将会尽可能地从大众的层面出发,以大众的审美标准为本,创作更多适合大众艺术情趣的作品,即所谓的“民间性情之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大众(受众)为本的创作观念,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相一致,延续了文艺理论从“作家创作——作品文本——读者接受”的历史演进,也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传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为音乐创作观念带来的变化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从经典到通俗、从审美到娱乐、从精英到大众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当代音乐艺术的基本范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审视,在实践上作出更为有效的探索。

参考文献:

第3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网络传播;文化营销;全球化;多元化;对外传播

一、网络传播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营销影响

(一)网络传播中的文化霸权

网络科技已经成为传播全球多元文化价值的载体,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可以超越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实现多元文化的交流互动。但文化与经济科技密切相连并非孤立现象,是以经济科技为主导的国家之间的文化竞争,强势文化霸权的渗透,破坏了全球文化的多元性和平等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文化互联网的全球性和多元性特点,强势向他国灌输西方价值观念,力图弱化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融碰撞。网络媒体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文化极力渲染自己的优越性,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造成了消极影响,极易影响年轻群体的思维行为方式,导致文化认同危机的出现。当前网络以西方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和商业文化,通过网络传播大肆宣扬以西方为中心的文化价值观,对世界的多元文化平衡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二)不同文化价值的矛盾性

西方文化消极的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渗透,对各个国家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思维意识和价值观念矛盾冲突的风险和压力。网络传播文化受众范围广,信息更新速度快,对社会人民大众的意识形态、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例如,西方网络媒体传播刻意制造他国负面信息,偏袒本国利益,利用先进的科技、经济影响,宣传具有严重倾向性和霸权性的价值观念。从社会层面来看,网络传播中的强势文化渗透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的主流价值观,对人们的言语行为和思维方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本土的文化处于萎缩的大风险,网络中信息污染与文化异质无形中侵蚀着一些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对社会安全和大众的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在网络传播的文化营销下,我们应重视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交流,重视各个国家文化的主体性,彻底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强势文化霸权。

二、网络传播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营销策略

(一)建立平等对话交流视角

我们应以平等交流的文化视角,突出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主体性,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增强中华民族文明的吸引力。我们与他国的文化交流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文价值思想,消除对外文化传播的障碍,赢得国际舆论的支持。在网络传播交流中我们应坚持和平发展理念,致力于弘扬中华传统民族文化优秀精神内涵,让世界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先进性和独特性,我们要始终站在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平等对话的文化交流视角,在国际交往中赢得礼仪之邦的美誉和称赞。同时我们要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在文化碰撞接触交融的过程中,我们理应注重吸收和借鉴不同文化的精髓,通过创新改造将其融入到中华文明体系中,依托于网络传播渠道,使中华文明能在世界范围内创造更大的影响力。

(二)强化民主网络媒介素养

在网络传播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经营中,我们要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使网民群体在西方文化的冲击诱惑下,能始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标准观念。尤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网络受众群体极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产生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和动荡,因此,为了坚定我国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我们应加强对网络受众新群体的媒介素养教育宣传,通过良好的培训体系,使更多的人能了解媒介类型的知识结构,增强人们对网络信息的筛选能力、辨别能力、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使网络受众能自觉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强化对不良信息的分析与评价能力,从而实现对各国文化的客观评价,从而能汲取精华,创新文化价值观念,让自己能始终向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此外对于网络受众群体,我们要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凝聚民族精神和思想意志,使人民群众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成为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

(三)打造文化国际战略品牌

我们要全面推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向世界展示东方文明传统古国的文化实力,通过精心的包装向外延伸展示丰富的文化内涵与潮流,创造出巨大的国家品牌附加价值。我们要将这种文化战略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提高产品品牌的文化含量,在产品中融入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通过独特文化传统的融入,使产品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战略性文化品牌。我们要以产品作为冲击和抵御西方强势文化霸权的有利武器,使中华文明成为一股冲击西方文化的新文化潮流,走出国门,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在中国文化战略产业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始终推动文化品牌的创新,在世界传播能突出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化核心内容。对于优秀文化和富有吸引力的特色文化,我们要善于兼容并蓄,取其精华并加以吸收改良,让符合社会发展的优秀文化理念成为能代表我国产品的文化品牌识别力和影响力,只有形成大量具有中华文明号召力的战略文化品牌,才能向世界更好地宣扬和普及中华文明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

(四)强化信息网络对外传播效果

网络科技的全球化多元化,可以让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理念自由跨越国界,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网络媒介之间的良性互动特点,做好对外宣传网络工作,从而塑造良好的国际舆论和国际形象,在最大的范围内传播我国的文化思想与价值观念。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网络媒介的力量,向世界发出中国的声音,扩大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对于充满误解和偏见的报道,我们要予以强烈的抵御和反击,体现出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让世界能通过网络媒介了解中华文明的发展。在对外传播中,我们要彰显出人权民主的重要性,消除外界扭曲不实的报道和质疑,同时让世界各国能充分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繁荣图景以及民主、和谐的国家形象。

第4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网络传播作品对发行权的影响

信息网络诞生之后,作品的传播更多地从传统渠道转而通过互联网进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播与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制的传播行为似乎不同,无法用著作权法中现有的权利来加以调整,因此产生了是否需要设立一种新的权利,以及应如何设定这种权利的争论。我国著作权法最终采用在发行权之外单独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法来加以解决。但另外设立单独权利的方法又沿袭了传统著作权法针对不同的传播方式分别赋权的立法模式。这是一种较为落后的立法方法。在传播手段发展不迅速、新型传播手段种类不多的情况下,采用分别立法的方式尚能应付局面,而在新型传播手段不断涌现的今天,如果仍旧按照出现一种传播方式就单独规定一种权利的方法进行立法,不仅使著作权法体系显得凌乱,也降低了著作权法的理论水平。因此,有必要归纳各种不同传播手段的特点和共同之处,在理论上加以发展并以一种新型的、综合性的权利对各种传播手段加以概括。例如规定一种综合的“传播权”可能就是一种发展方向。而将较为相似的权利,如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整合,则是必须要完成的理论规划。传统的发行权是围绕有形复制件设计的一种权利。信息网络中传播的一般是“无形”的复制件,虽然“无形”复制件在外在形态上与有形复制件差别很大,但对著作权权利人的意义是相同的,因此复制件是否有形,并不是发行权的本质要求。上文对此点已有分析。因此,通过信息网络传输无形复制件应当也可以成为发行权规范的行为,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一部分行为可以由发行权加以控制。大部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行为有着很大的差别,最大的不同在于作品使用者接触作品的方式和程度。在传统的使用方式下,接触作品的方式和程度往往又是和作品使用者是否掌握作品的复制件有关,而是否掌握作品的复制件对于作品的使用有着不同的意义。如果使用人能够占有作品的复制件,那么他就拥有了随时随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作品的自由,而无须只在别人正在展览、表演以及广播的时候才能使用作品,可以最大限度地对作品加以了解以及享受作品所带来的愉悦。可以说,占有了作品的复制件,就大大提高了作品被使用的可能性。复制件的存在,使得作品处于一种具有“使用可能性”的状态,并且还创造了进一步复制或传播的机会。因此,发行权作为与复制件的生产和散布有关的权利,和复制权一样,成为著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权利。而其他的一些传播行为,如展览、表演、广播等,作品的使用人只能在作品正在进行展览、表演以及广播时使用作品,这种使用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极大地限制了作品的传播和作品的使用。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地位要高于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正因于此。而信息网络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点,占有复制件的重要性降低了。互联网是人类通讯和交流技术的一次重要飞跃,它提供了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手段和方法,结合了上述两种不同的传播行为,即既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向作品的使用者提供复制件的传播行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展览、表演和广播等不提供复制件的传播行为。⑥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传播行为创设了一种“获得可能性”,⑦使得在不占有复制件的情况下,作品使用者也可以按照其本人的意愿随时随地调用作品来加以使用,⑧其使用效果与使用者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后的使用是基本相同的。这使得信息网络上的传播行为在外在表现上与传统的传播行为不再相同。但仔细考察可以发现,信息网络上的传播行为实际上种类复杂。如信息网络上的传播行为可以划分成提供复制件的行为与不提供复制件的行为(用通俗的语言称为作品可以下载和作品不能下载),在这两种行为中又可以划分为形成“获得可能性”的行为与不形成“获得可能性”的行为。前者即在服务器上放置了文件,使得网络接入者可以随时访问,后者则是新近出现的如网上定时展览、定时表演、定时广播等。所以,就作品的利用程度而言,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或者其基本特征是,将文件放置在服务器上,不能进行下载,不提供复制件,但仍然可以如同占有复制件一样随时随地调用作品来加以使用。这种传播方式的出现对权利人权利影响很大。除此之外,将作品放置在服务器上供网络接入者按自己的意愿随时下载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是一种形成“获得可能性”的使用方式,但这种使用方式的重要性被此后下载并占有复制件的重要性所超过。若再进行细分,在网络上提供复制件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由传输人向确定的文件接受人发送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如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作品等。另一种是将作品的复制件放在服务器上,任何访问这个服务器的人都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下载的方式获得此作品的复制件。前一种行为归之为“发行”应当没有太大问题,而将后一种归为“发行”则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作品的发行行为的特征是,首先需要由发行方提供复制件,其次需要接受方配合接受,这样才能完成发行行为,发行行为的重要特征并不仅仅在于前者(是否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使作品具有“获得可能性”),更重要是在后者(是否完成了作品复制件的转移,使用人实际得到作品复制件)。复制件交易和移转的过程才能称为“发行”,仅仅在新华书店的书架上展示图书并不构成发行行为,需要读者购得图书才完成“发行”。在网络上“发行”也是如此,上传作品至服务器还不能构成发行,由使用者点击下载或者直接在计算机屏幕上展现并开始浏览作品才构成发行,而互联网的技术特点使得使用者点击和浏览作品的行为难以控制,因此必须对上传作品至服务器上的行为加以控制,而此种控制则是传统发行权所无法完成的。只能创设单独的权利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如我国所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此种方法也存在缺陷,极易与传统发行权相混淆,⑨还有许多虽在网上传播,但并不属于该权利所控制的范围。⑩所以,应当对发行权等权利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创设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内涵与外延更加广泛的“传播权”或“向公众提供权”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未来发行权理论的发展方向。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继续适用

传统发行权一直定义为有形复制件的销售和出租,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当时的作品复制技术一般都会将作品牢牢地固定在有形物体之上,有形物体成为作品的直接表现。但是,有形复制件上的权利与作品上的权利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两者会产生冲突,为了避免法律体系内部的混乱,需要有一方作出妥协,因此后起的著作权法只能规定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这也符合人类法律发展的轨迹。知识产权是“人造”的权利,而传统民事权利是“长成”的权利,民事制度和规则是对人们早已遵从规则的记录,经过了千百年来社会发展的检验,是更为成熟的制度和规则。前者的制度让位于后者的制度应当是情理之中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作品与有形物质载体的关系不再紧密,传播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人们可以不需占有复制件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随时随地使用作品,这均对传统发行权的理论提出了挑战。由于不再存在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的发行权冲突的问题,似乎“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将会逐渐失去其作用,甚至因此可能会在著作权法体系中消失。不论作品“发行”过几次,每次再行销售或移转权属之时,都必须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似乎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已经超越了民事法律对人类长期积淀的行为规则的总结,法律体系越来越呈现出其“人为立法”的特性,而不再是对现实社会中行为方式和行为规则的记录和表述了。私人占有的物品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加以处理不仅是一条法律规则,而且是一项长期形成的日常习惯和生活常识,也成为“私人物品”与“他人物品”之间界限的法律标准。这是数千年来形成的固有权利和习惯,不可能通过国家立法而轻易加以改变。輯訛輥作品的无形复制件虽然是一种虚拟的物品,与有形的复制件相比缺乏必要的物质表现,但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早已习惯于“虚拟物品”的交易,并开始发展围绕这些“虚拟物品”的法律规则。应当说,虽然虚拟商品的交易规则与传统法律规则有所区别,但仍然建立在千百年来形成的基础规则之上。例如,虚拟物品出售或转让,与有形物品的出售和转让在交易规则上并无太大区别,遵偱的仍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合同制度和财产权制度。作为作品的无形复制件,与其他虚拟物品相比也无太大区别,如果在其基本交易制度上单独创设一套制度,必然会导致更大范围内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为维护现有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更为了尊重千百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获得作品无形复制件的个人转售作品的无形复制件是应当允许的,即允许“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在网络时代的继续适用。网络时代继续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最大障碍是如何监控复制件的传播和删除。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继续适用的条件是,作品复制件的合法执有人在将该复制件移转给其他人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自己的复制件。在复制技术充分发达的今天,这一点确实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可能需要建立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相比于修改民事交易的基本制度来说,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创设可能要简单得多。

本文作者:夏扬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5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摘要:本文借用英尼斯的媒介时空偏向理论,分析电视媒介产生之前的媒介、电视媒介和网络媒介的特点,以受众在媒介仪式中的地位变化――从单一的客体到符号的解读者、建构者再到主客体的融合――为切入点,进而探讨网络传播中媒介仪式的变化。网络传播中,媒介仪式不仅是呈现的传播内容,受众同时也成为了其参与者,个性化的情感在此得到满足,消解了仪式的神圣性、权威性,媒介仪式正从宏观的仪式特性向人性回归。

关键词:网络传播;媒介仪式;受众

一、媒介仪式的定义

对仪式的研究是文化人类学中的核心问题。在该学科研究中仪式往往作为一个社会或社会成员生存状态和生存逻辑的凝聚点存在。

从语义学来说,仪式是“一系列正式的、具有可重复模式、表达共同价值、意义和信念的活动”。起初被人们用于与神圣的、超自然的或巫术世界之间的“联系”与“对话”[1]。

而社会学则强调仪式是一种由社会集团所共同举行的活动,它对集团发生作用并通过集团持续下去。[2]涂尔干认为仪式是由社会成员或者专门人员参与的象征性的、表演性的、传统性的、程式化的一整套行为方式。仪式的功能在于提供共同体验的瞬间,激发、增强或重塑个体成员的集体意识和认同,促成其在信仰、情感和意愿上的高度一致(涂尔干将这一状态命名为“机械的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从而将个体整合到社会全体之中,维持并强化既有的社会秩序。[3]

借鉴不同学科对仪式的界定,本文研究的媒介仪式是指按特定程序进行,由社会成员或专门成员参与的表演性、表征性的媒介呈现内容。这里的媒介是狭义的媒介,即介于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用以负载、传递、延伸特定符号和信息的物质实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

媒介在报道仪式性内容的时候,其本身也成为了一种仪式。即人们运用媒介的主要目的不是仅为了获得信息而是想了解甚至参与到某种戏剧性的事件之中。

二、媒介仪式的时间偏向和空间偏向

英国学者英尼斯提出了媒介的时空偏向,他认为任何媒介都具有时间或空间上的偏向,而其取决于媒介的物理特性。“偏向时间的媒介”指媒介具有易于长期保存但是难以运输、传递的特点,“偏向空间的媒介”指便于空间跨度上的传递但是不易于保存。本文借用英尼斯的观点,用媒介的时空偏向理论来分析媒介传播中的媒介仪式的时空偏向。

从广义的媒介来看,甲骨文、石碑等时间偏向的媒介具有历史性、连续性、永恒性和压缩性。印刷术、印刷机、报纸、广播、电视的出现则加强了空间偏向的趋势。时间偏向的媒介传播的仪式化内容比空间偏向的媒介更加神圣化、抽象化,权威性更强,更加严肃,社会教化的功能性更明显也更强烈。同时由于地域上的难接近,低卷入度的受众在媒介仪式中更多的是接受者而不是建构者。空间偏向的媒介使受众的媒介使用行为越来越个体化。个性化的媒介使用消解了媒介仪式的神圣性、抽象性、权威性,而其社会教化的功能也明显减弱。

网络时代媒介的时间偏向和空间偏向发生了融合。网络传播空间跨度上的极大突破,具有空间偏向媒介的特质,而其保存信息的容量大,易于查找,又兼具了时间偏向媒介的特性,因而媒介仪式在网络传播与其他的媒介传播中存在差异。受众在网络传播的媒介仪式中,不同于单一的空间偏向的媒介仪式,受众在仪式中具有高卷入度,也不同于单一的时间偏向的媒介,受众个性化的解读和使用,不再具有类似于宗教特色的神圣感和崇高感。

三、从受众的视角分析媒介仪式

(一)单一客体转向主客体的融合――符号的解读、表达和参与者

在电视诞生之前的媒介仪式,受众是媒介仪式的客体,是单一的接受者。如在教堂做礼拜,有固定的程序和礼仪,与其说教徒们是参与者不如说他们是仪式本身的一部分。对于报纸、书籍、广播所传播的媒介仪式,受众是在获得一种仪式性的表达和符号接受,对仪式本身的所谓解读是无实质意义的。因为无论何种解读都对仪式本身不产生任何影响。

而电视诞生和普及之后,媒介仪式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以英国王妃戴安娜1997年8月31日逝世之后的隆重葬礼为例。据统计,看过她葬礼的人数估计达到了25亿之多。如果这个数字是准确的,那么意味着全世界能收看到电视的人当中有四分之三的人在观看。伦敦警察局原本估计会有600万人参加葬礼,但最后大多数英国人和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一样,在电视上观看了这场葬礼。

电视和以往的媒介所传播的媒介仪式不同,受众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和仪式本身严肃性、神圣性的束缚。我们不能想象人们一边大嚼口香糖、吸烟,一边虔诚地做祷告,但是面对电视,人们甚至可以一边上洗手间一边观看所谓的盛大仪式――如总统就职演讲、诺贝尔奖颁奖典礼等等。仪式本身的历史性、重要性、神秘性被消解,因而媒介仪式对受众行为上的束缚也在此消解。

电视传播中,受众不能作为媒介仪式的参与者,甚至对媒介仪式的解读也相当有限。电视媒介传播的媒介仪式更多地关注在一个“演”字上,必须具备可观看性的内容才能进入其要呈现的有限选择中。如某个哀悼日,电视媒介传播的个人内容也是国家、群体的象征,“同悲”成了唯一的情感表达。不能夸张地说电视媒介吞没了受众的情感,但至少一定程度上绑架了受众的意志。受众在电视传播的媒介仪式中仍然只是接受者,对传播的媒介仪式的解读方向已被规定。

如果说电视在传播媒介仪式时解构了仪式本身及其功能,那么网络在传播媒介仪式内容时则重新建构了一种全新意义上的仪式。

网络媒介传播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网际中身体的缺席。真实的自我往往会被遮蔽,前台的表演难免具有虚假性和欺骗性。自我流连于赛博空间,“我”变成“非我”。然而同时,在虚拟社区的长期交往中,主体也会有重塑自己的愿望。第二,网络传播中,真实个体的符号化。正如法国哲学家让・鲍德里亚提出的观点一样,符号化的后果将导致人的平面化、深度模式的消失和历史感的消失。第三,让・鲍德里亚认为,仿真抹去了真实与非真实的界限,仿真变成比真实还真实的存在,它是超真实。网络传播为受众创造的超真实世界,深刻地影响着受众的真实生活。第四,互联网时代,打破了昔日信息垄断的中心话语模式,促成了个体话语、小众话语对主流传媒话语权力的消解。网络传播的全球化、高时效性、开放性和低成本性等特征,冲击和削弱了信息控制和舆论垄断的行为。网络空间的文化本质就是消解中心话语模式。

以2008年5月19日的5・12地震哀悼日为例。在网络上,除了呈现国家层面的悼念,同样呈现了许多个人的纪念。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用一个网页独立表达对某位亲人的思念和哀悼,可以有自我情感的充分表达,可以自我赋予仪式意义。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不再是单一的仪式内容的组成部分和符号解读者,受众获得了情感解读和表达的自由,有机会成为媒介仪式的参与者。多元化的仪式意义,使社会的宽容度扩大,个体的意义得到更多体现。网络传播为媒介仪式从宏观的仪式特性向真实的人性回归提供了平台。

(二)受众是盲目狂欢还是理智的自我满足――情感需要

低卷入度的收视行为导致受众将神圣的仪式等同于其他媒介节目,不去深入思考仪式的历史意义和神圣性,仪式的神圣性和社会化功能随空间的扩张而减小。空间偏向的媒介使得受众离仪式发生地越来越远,受众对于仪式的含义关注度下降。例如,圣诞节来到中国后,热衷于过圣诞节的人们对于圣诞节本身的意义并不关注。同理,仪式中也存在这一现象,表面上媒介仪式使得某种理念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递,实质上同时也导致了媒介仪式内涵的淡化和消失。[4]

如果说赫胥黎的《美丽新世界》担忧人们感到痛苦的不是他们用笑声代替了思考,而是他们不知道自己为什么笑以及为什么不再思考,那么在网络传播中人们则是在重新思考而不是仅仅作为“受众”――单纯的接收者,更不是所谓的无知觉的盲目狂欢者。

受众在网络中建构属于自己的仪式,而不满足于接受仪式的教化。他们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情感,这种互动的模式不只是弥补受众因远离现场而带来的观众兴趣冷淡,而是自我情感需要的满足和自我赋予仪式意义的过程。媒介仪式影响了受众对仪式价值的评价,但是在网络传播中媒介仪式的历史感在弱化,网络媒介的非中介性,使信息扩散迅速而活跃。[5]

仪式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发生变迁是很正常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迁是媒体所改编和导演的。媒介仪式变化的基本规则是越处于社会上层,仪式化程度就越高,尝试通过仪式化赋予的内涵就越丰富,对个体的感受就越忽视。而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虚拟技术生成的赛博空间文化,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创造着全新的空间。这个全新空间的突出标志在于个体得到了广阔的展示空间和表达权利,因而使得个人的感觉和感性获得新的解放和自由,能满足受众的情感需要。网络传播中,媒介仪式的内涵发生了改变,其原因来自于受众地位的改变――成为构建媒介仪式的参与者。在此,技术不是决定因素,但是技术进步是为受众提供表达、建构平台和空间的关键因素。

注释:

[1] EdgarA.&P. Sedgwick(eds.)

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2003.

[2][3] 参见吴晓群《古代希腊仪式文化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第3页。

第6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网络新闻传播是必修课程

网络已经迅速成长为一个重要的新闻获取渠道,哥伦比亚大学这一传统媒体学术大本营敞开胸怀拥抱网络媒体,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反映了目前正在不断增长的网络新闻及其教育的重要性得到了全美新闻传播教育界的肯定。此外,美国网络新闻奖(Online Journalism Awards)始于2000年,每年一次,迄今为止已举行六届。由美国网络新闻协会(Online News Association)联合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南加州大学安纳堡传播学院共同主办,旨在表彰在网络新闻报道做出突出贡献的网站。在此环境下,美国网络新闻传播已经成为所有新闻传播高校的必修课程。

尽管美国网络新闻传播的课程名称并不统一,但其教学内容却比较一致。主要包括:网络新闻传播定义、特征,从互联网收集信息进行报道的方式与特点,网络新闻写作,网络新闻编辑,网络中的新闻摄影学,相关伦理问题,在网络新闻报道中图像与动画的应用;网络新闻报道中音频与视频信息的应用与处理;新闻网站设计,网络新闻受众分析;网络新闻法规、案例分析等。

课程名称多样

美国网络新闻传播课程来源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高校新闻传播学中开设的Online Journalism。当时授课内容是新闻类与学术类数据库的检索,及计算机辅助报道。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出现了网站设计、网页制作等内容。

但是,Online一词的本义是联机、在线。根据美国《桌面型计算机百科全书》(Computer desktop encyclopedia,2003版)的解释,虽然人们现在可以将与因特网(Internet,也译为互联网)相连接称为Online,但是Online也可以指一个设备(如打印机)与计算机相连。但是人们所称的“网络新闻传播”中的“网络”一词无疑是指因特网。可见,将“Online Journalism”与“网络新闻传播”或“网络新闻学”等同起来并不准确。

因此,出现了Web Journalism、Digital Journalism等新名称,但是并没有引起教育界与学术界的共鸣。因为,Digital(本意是“数字的”,此处也可以指“数字媒体”)一词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因特网。而且随着数字电视的兴起,Digital Journalism是否也应该将数字电视纳入这一门课程的教学范畴?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笔者要特别强调,美国新闻传播学教育界与学界没人使用“InternetJou-rnalism”或“Internetcommunication”一词作为课程名称或学科名称。值得指出的是,“网络传播”也不能翻译为“Internet Communication”,在美国凡是冠以“Internet Communication”的书籍无一例外属于计算机类或通讯类图书,这是因为Communication是个多义词,除了有传播的意思外,还有通讯、交通等含义;此外,Internet也已经是一个被人用滥的词。

但是笔者发现,使用“Interactive Journalism”或“Interactive Communication”

作为课程名称的院校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趋势。的确,从技术上看,网络新闻传播的根本特征是数字化;从传播学角度看,网络新闻传播的根本特征是互动性(Interactive也翻译为交互性)。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一些大学新闻学院积极推进“媒体融合”专业,而不是推进名为“网络新闻传播”“新媒体”等专业。例如:从2005年开始,密苏里新闻学院增设了“媒体融合”的本科专业。在当今时代,由于各种新媒体不断涌现,新闻传播手段多样化,传统媒体之间、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界限正被不断突破,各种媒体由冲突、竞争走向融合,已经成为媒体格局变动的大趋势。因此,培养出来的新闻传播专业学生在采写编、录制制作新闻的时候,应具备突破媒体界限的思维与能力,能同时适应不同新旧媒体的需要。在研究生教育中,也对“媒体融合”给予高度的重视,开设了相应的方向和课程。

与业界联系密切,重视参与实践

美国新闻传播学院的师资来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教授传播理论、研究方法等课程;另一类是专业实践教师,一般都具有丰富的新闻从业经验,或有突出业绩的新闻工作者。

美国新闻传播学院的兼职教师非常多,在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等知名高校,兼职教授数量超过全职教师。大量兼职教师来自业界,使得新闻传播学院与实务界关系十分密切。

美国新闻传播学院不教新闻理论,也不招收新闻理论方向的研究生,这与中国的新闻教育差别很大。在网络新闻传播的教学内容上,也体现了美国新闻学教育的实用主义传统,即重网页设计制作技术、网络新闻编辑实务,轻网络传播理论。

美国大多数新闻传播学院办有小型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一般由教授担任主编,并做指导,学生负责采访写作、网页设计等具体业务。此类由学院办的媒体,主要由学院投入资金和人力;但亦有一小部分广告收入,可以弥补部分开销。例如哥伦比亚新闻学院网站就完全由学生制作各类新闻作品;但是由学院出资聘用网站管理人员作为技术支持。

美国网络新闻传播教育也存在一些不足。最明显的在于普遍没有对网络媒体赢利模式、经营管理进行教学研究。这在一个媒介经济、网络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度里令人难以理解。这或许与美国高校新闻传播院系的教师不少出身于记者编辑,对网络新闻实务有特殊偏爱有关。此外,美国的手机媒体不如日本发达与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新媒体教学研究的完整性。(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背景资料

美国网络传播比较有影响的参考教材

Mike Ward,《Journalism Online》( Focal Press,2002);

James Glen Stovall,《Web Journalism:Practice and Promise of a New Medium》(2003);

James C. Foust,《Online Journalism: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News For The Web》(Holcomb Hathaway Publishing,2004);

Kevin Kawamoto,《Digital Journalism:Emerging Media and the Changing Horizons of Journalism》(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4);

第7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一、当前网络音乐作品缺乏著作权保护之现状

(一)音乐著作权人呼吁创新思路破解音乐版权保护难题

面对飞速发展的信息网络传播技术,音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快速传播,从过去的购买唱片,到如今通过手机、网络获取所需音乐资源,人们这一音乐消费习惯的改变导致唱片销量锐减。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网络音乐侵权盗版现象却层出不穷,严重伤害了原创音乐人的创作动力和热情。而且,网站在提供mp3音乐下载服务是需要向著作权人缴纳使用费的,个人网络用户是mp3音乐的最终消费者,如果仅仅要求网站缴纳费用而个人网络用户免费使用,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很多音乐著作权人呼吁音乐界团结起来,呼吁创新思路破解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共同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数字音乐作品的无形化、降低了音乐作品的大规模生产、储存的成本和设备的要求,简化了音乐作品的传播环节,从而大大降低了网络音乐传播中合法数字音乐作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但是数字音乐作品的无形化也降低了网络音乐传播中盗版数字音乐作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了网络音乐盗版者的侵权能力。而且大量涌现的搜索引擎网站,虽然不提供盗版音乐作品,但其所提供的服务,却大大地便利了盗版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新技术的出现,使得传统模式下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显现出力不从心的态势。在此情况下,我国如何在网络环境中全面保护网络音乐的著作权,以实现对音乐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实现对整个音乐产业的激励,成为著作权领域研究的重点。目前,一系列有关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不断涌现,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是很少有将音乐著作权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著作权保护与调节方面的探讨。因此,为了整个产业的发展,网络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立法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不足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点,而网络文化和mp3网络传播的精神就是自由与开放,两者无疑是冲突的。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专门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不多,除了2001年修订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外,其他本文由收集整理的相关规定主要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0日通过,2006年12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这些法律规范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具体的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在适用法律上仍然有时捉襟见肘。

(二)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而将作品置于网络上传输,根据著作权法第45、46条规定,应负侵权责任。但对于用户借由网络服务业者(isp)所提供的系统设备或服务进行的侵权行为isp是否也应负侵权责任,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还找不到依据,在国际上也引起颇多争议。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产生于关于《世界版权条约》第8条的议定声明中的“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本身不构成传播”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具体指明了某些仅按严格责任原则承担怎样的侵权行为,而包括著作权纠纷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地没有具体指明的侵权行为应当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的关键是要决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仅仅是一个接入商还是超出一个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的实际上的内容提供商。

总的来说,如果isp只单纯提供网络服务和设备一般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也只限于isp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明知或者可得而知并且除去侵害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在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合理的情形。

三、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

网络媒体的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能够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对法学界长期认同的知识产权时间性、地域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给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但是既然各国法律法规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数字化作品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形式,因而网络音乐作品就应该得到司法保护。网络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应该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非法复制行为应受到司法制裁一样,享受司法保护。通过司法保护机制,权利人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要求索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等一系列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维权行动。换言之,权利人可以直接运用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司法机关也可以运用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来追究侵犯人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二)技术保护

第8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提升媒介信息素养的必要性

我国比较教育研究专家钟启泉教授认为,社会的信息化需要教育的信息化。信息化与教育的命题,引发我们思考和实施的核心问题莫过于思考和实施培养新生代的“信息能力”,提高媒介信息素养。

中国的新闻学教育,始于1918年10月,当时的国立北京大学创立了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从此拉开了我国新闻教育的序幕。经过了92年的坎坷发展,中国新闻教育已形成自己优秀而独特的教学模式、理念和思想。

然而,进入网络时代,由于网络传播改变了大众传媒的传播方式,不仅传统的新闻学及其实践受到网络传播的挑战,大众传播理论及其假设也遭到了质疑。原有的一些大众传播及新闻理论已不再适应网络媒体传播,新的大众传播系统正在网络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因此,一些原有的教学思想也应相应地发生改变。在网络传播变得越来越适宜于个人的时候,新闻教育的目标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

新闻教育行业人士认为,为了给人们提供最佳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使其成为出色的终身学习者与未来劳动者,就必须使其成为一个有媒介信息素养的人,亦即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获取、传递和处理信息。这种素养已日渐成为未来新闻从业者必备的素质。培养学生的媒介信息素养已成为新闻教育的首要课题,媒介信息素养,是新世纪新闻教育工作者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素质。

媒介信息素养的内容

网络的普及,使来自全球四面八方的各种信息纷纷上网。有人说,在网上能找到世界上所有知识的99.999%。也许这有点夸张,但网上的信息的确多到要“爆炸”的地步了。而且这些知识与信息的更新速度尤其快,今天刚学到的知识可能明天就已老化。因此,作为新闻教育工作者培养信息能力的信息教育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下述四点:

1.信息的判断、选择、整理、处理能力及新的信息创造与传递能力的培养。这六个方面,都是信息能力的表现。信息能力具体包括信息理解力、信息选择力、信息批判力、信息收集力、信息处理力、信息生成力和信息传递力等几方面。

2.从正反两方面把握信息化技术对社会新闻与新闻工作者产生的巨大影响。

3.信息伦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计算机病毒、个人隐私的侵害、计算机软件与图像等著作权的侵害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为防止这类社会问题,在学校新闻教育中必须大力提高新生代对信息重要性的认识与责任感。

4.信息科学基础及信息手段(特别是计算机)特点的理解、操作能力的习得。包括计算机的知识技能、计算机操作方法、程序语言、运算规则、硬件与软件的原理。

媒介信息素养的核心是信息加工能力,它是新时代学习能力中至关重要的能力。信息加工能力主要指:寻找、选择、整理和储存各种有用的信息;言简意赅地将所获得的信息从一种表述形式转变为另一种表述形式,亦即从了解到理解;针对问题,选择、重组、应用已有信息,独立地解决该问题;正确地评价信息,比较几种说法和方法的优缺点、看出它们各自的特点、适用的场合以及局限性;利用信息做出新的预测或假设;能够从信息看出变化的趋势、模式并提出表示变化的规律。提高媒介信息素养,在日本称为“媒介信息活用能力”。所谓媒介信息能力,指的是个体在主动选择和运用信息及信息手段的基本素质。获取信息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处理信息的目的在于综合利用各种信息,在分析处理各种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围绕某一问题的解决,创造新的信息。具体言之,媒介信息素养主要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的能力:①

运用信息工具:能熟练使用各种信息工具,特别是网络传播工具。

获取信息――能根据自己的学习目标有效地收集各种学习资料与信息,能熟练地使用阅读、访问、讨论、参观、实验、检索等获取信息的方法;

处理信息――能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存储记忆、鉴别、遴选、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和表达等;

生成信息――在信息搜集的基础上,能准确地概述、综合、改造和表述所需要的信息,使之简洁明了、通俗流畅并且富有个性特色;

创造信息――在多种收集信息的交互作用的基础上,迸发创造思维的火花,产生新信息的生长点,从而创造新信息,达到收集信息的终极目的;

发挥信息的效益――善于运用接收的信息解决问题,如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问题,提升生存和发展的质量,让信息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信息协作――使信息和信息工具作为跨越时空的、“零距离”的交往和合作中介,使之成为延伸自己的高效手段,同外界建立多种和谐的协作关系;

信息免疫――浩瀚的信息资源往往良莠不齐,需要有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甄别能力和自控、自律与自我调节能力,能自觉地抵御和消除垃圾信息和有害信息的干扰和侵蚀,并完善合乎时代的信息伦理素养。

很显然,这些能力是围绕当代新闻教育工作者为适应信息化社会或者学习化社会而提出的。今天,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迅猛发展,这些能力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需要每一位新闻教育工作者不断加强和提高。

注 释:

①胡家荣:《高校信息素养现状与措施研究》,《图书馆学刊》,2006(1)。

第9篇:网络传播的重要性范文

2009年3月,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旅游局策划的“护岛人”招聘活动吸引了全球近3.5万人应聘,花170万澳元让全世界迷上大堡礁;

2008年11月4日,美国总统候选人奥巴马在芝加哥宣布大选获胜,当选美国新一届总统,其获胜也给我们上了一堂精彩的“You”时代营销课;

2008年8月,富士康的“中国最美打工妹”通过网络传播,其笑容只用了6天时间就火遍全球。

2008年4月,联想公司的《7天7夜不吃不喝网络追踪红本女事件》,在不到两周时间里,仅搜狐论坛就有223万的网民关注了这位让人怦然心动的“红本女”;

……

如果你是有心人,相信一定对这些事情还记忆尤深,这些既是营销的经典范例,更是艺术的完美诠释,还是《营销造势》一书中所列举的部分案例。

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当前我们奋力厮杀的商业战场上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营销、公关沟通方式早已被颠覆。因此“世界整合营销之父”唐 舒尔茨教授08年来华时表示:营销界需要做一个根本性的改变,互动体验式的在线营销将是整合营销行业发展趋势。在这种大趋势之下,不管你身处哪个行业,必须学会营销造势!

何谓势?孙子兵法曰:“激水之疾,至于漂不者,势也。”湍急的流水,飞快地奔流,以致能冲走巨石,这就是势的力量。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商战中,只有占有优势,才可先声夺人。

在《营销造势》一书中,国内公关营销领域的权威人士何五元先生和林景新先生列举了大量最新实例、总结出多种实效方法,由浅入深剖析了营销造势的三种境界:

第一种境界是“术”,就是技能、方法论层面,讲的是各路武功招式。武功招式是江湖中每个武林高手必学的基本功,是临敌制胜的关键和保障。在《营销造势》一书中,作者罗列出了十大营销传播新技术,其中SNS、IM、手机、视频、Twitter等最新的网络传播手段全部囊括其中,这部分还强调了寻找营销支点的重要性和方法,教你如何活用这些武功招数,做到临机制胜。

第二种境界是“道”,即是策略思路层面,讲的是内功心法。江湖中的武林高手,到达一个境界后,注重的不再是华丽的招式,而是内功的修炼。招式可以复制,而内功心法是其他高手无法模仿的。

《营销造势》一书从策略准备、新闻策划、传播法则三个方面谈如何提炼精准有效的策略,如何包装策略到如何把策略落实执行,而且每个部分都还详细给出了若干案例和方法论,如在网络传播一章,书中就概括性总结了反向法则、邀约法则、激怒法则、娱乐法则等法则,基本涵盖了目前的网络传播手法,可以大大丰富你的营销策划思路。

第三种境界是“势”,这是最高境界,强调对意境的领悟。江湖中真正的高手在领悟大“道”之后,便能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可无招胜有招,摘叶飞花,皆能制敌,信手拈来,俱显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