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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鹿新一轮全球经济竞争,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力拔头筹的重要砝码。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利于突破资源约束瓶颈,减轻环境压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毋庸置疑,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现代服务业尚未发挥其巨大的作用。本文主要就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应当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却存在着许多阻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削弱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性税收政策造成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区域性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东西部不同的区域性税收政策,这已成为拉大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税收政策下,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服务业,自然也出现了东西部不同的发展势态。一方面,区域性税收政策导致东西部不同的税收负担,造成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的区域性差距。另一方面,区域性税收政策造成了东西部地区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的差异性。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基础而言,东西部地区根本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2.行业性税收政策阻碍了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领域中“计划经济”的烙印根深蒂固,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教育等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在税收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政策偏好。从而造成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这种政策偏好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国家垄断行业实行税收政策优惠,以保持其垄断地位。政府在对某些垄断行业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保护的同时又对这些行业实行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按照国税函发[1996]700号规定,对国家电信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开办的有偿电话咨询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而非国家电信部门直属企业的同样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征收营业税。又如,财税[2006]4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类似这样的税收政策举不胜举。由于垄断需要实施了这些政策保护,而恰恰又是在这些优惠政策的保护下进一步巩固了其垄断地位,从而使得这些行业的发展难以适应市场。
(2)对某些服务性行业实行严厉的税收政策,直接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对某些行业实行严厉的税收政策的最初原因是鉴于这些行业是国有企业,国家有投入,也要求从此获得产出和收益。这不仅反映了政府职责不明、政企不分的陋习,而且也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从而阻碍了其快速发展。最典型的就是对金融业一贯实行的严厉的税收政策。例如,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以往较长时期一直高于其他行业。
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税收政策偏好,使得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发展极不平衡,服务业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现代服务业难以得到快速全面提升。
(3)在引进外资政策上,重制造业轻服务业。我国利用外资一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比重明显偏低,主要是金融服务业、电信、贸易和商务服务行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偏小,这虽然与这些行业基本上是具有垄断性质、对外开放程度低有很大关系,但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导向也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而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设在经济特区的才能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
3.内外资不同的税收政策,削弱了内资服务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着种种优惠政策。首先,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种不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主要差别在于:内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虽然,最近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关税收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仍未改变。例如,内资企业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企业却不用缴纳。其次,税收优惠力度不同。外资享受着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内外不同的税收政策直接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不完善的增值税制,导致服务行业的重复征税
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西部资源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弊端以外。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太窄也是问题症结之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导致流转环节抵扣链的中断,不仅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而且也使得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负担了双重的税收负担。目前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一般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由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上述各行业不仅要交纳3%的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较重。这直接影响了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建筑业的发展。
5.不完善的营业税制,造成了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税负不公
目前,现代服务业普遍征收营业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制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距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随着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现行营业税制已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1)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营业税税目采用按行业列举,即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一列出。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原有服务业的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也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
(2)不尽科学的营业税税率导致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税负不公。服务业中包罗万象,即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而产生较大的利润差距,但按现行营业税制,凡是服务业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从而在服务业内部也产生了税负不公的问题。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1.统一区域性的税收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区域协调发展的步伐
(1)调整东西部现行的税收政策,实现东、中、西部的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要实现东西部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不仅仅包括对中、西部政策的制定,还应包括对东部政策的调整。要改革税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针对各地的普遍状况,制定相对统一的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在,各地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各级政府都制定了本省、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中央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对统一的政策,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并加以有效实施,从而摒弃各自为政的分散发展状况。当然,制定统一有效的相关政策,并不是要中央政府大包大揽地方政府的事权。在中央政府的统一下,各地仍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实施。
2.摒弃行业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协同发展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国家需要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行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同一行业的同一经济业务,由于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则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税收政策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现代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会对整体经济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行业性的税收政策,不仅要求对内外资企业之间要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而且对内资企业之间也要公平对待,实行“国民待遇”。
3.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增强内资服务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虽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8年开始实施,但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并没有因此结束。
(1)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对内资服务企业来说,这两项税费已是一笔不小的税负。内外资企业这两项税负的不公问题也日益显现。因此,必须加快这两项税费的改革步伐,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
(2)统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从而改变了外资企业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状况。但是现行内外资企业仍然实行不同的房产税制,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所以,应尽快建立一套内外统一的房产税政策,优化税收法律环境。
4.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矛盾
(1)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将增值税由现行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不仅可以促进东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而且可以改善西部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这不仅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
(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普遍征收是规范增值税的基本要求,没有普遍征收就谈不上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因此应在适当的时候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可以考虑先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现代服务业,然后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服务业,最终在整个流转领域全面实施增值税制。这对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完善营业税制度,公平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1)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的服务业业态列入相应的税目。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避免了税法的滞后效应,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2)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的设计要科学合理,使实行的税率与税基相符,如对建筑安装业等工程作业,只对其劳务收入征税,可以适当提高税率;对电讯业等高利润行业适当调高税率;对旅游业、环保等行业适当降低税率。这样可以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控制暴利行业,调节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利润差距,公平税负。
关键词:产业结构;优化;税收政策
前言
中国现存的税收政策在今年不断显示优越性的同时,也在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由于采取了分税制的财政税务机制,将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的共享的税收进行的明确的划分,这样就会导致很多地区之间会产生的税收误差和转移,造成在全国范围内中的各地区之间的税收和税源无法吻合,相互分离,使地区间税收与税源之间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差距。这对于产业结构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对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分析,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一、现存税收政策分析
相关科学研究人员通过对现存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关研究,他们发现现存的税收政策存在这一定的弊端,这种弊端会严重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即产生中国地区间税收与税源非均衡性问题,无论是税收机制的设计、还是企业经营的发展经营和管理、或者是政府之间由于税收的竞争而进行的恶性税收等等,这些行为的出现都是由于现存的税收机制不够完善造成的。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作用,使得对其进行分析和找到解决之策的过程中任务就变得很艰难。从表象来看,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对谁收的横向划分给予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和安排,这就会使得各个地区的政府之间有关于税收的收入不能达到标准范围内的相差水平。从内在因素分析,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历史因素[1],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的不彻底、政府间划分不够清晰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等等也都是相关的促成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没有对尤其相关的事权和财权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规定,使二者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划分,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区和政府之间在利益上面达不成一致和统一,使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时,越来越缺乏明确性和纪律性。企业结构的合理优化升级就会受到阻碍。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政府和相关的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通过建立更好地税收政策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这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关键点。近年来,我们国家相继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体系。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这样的制度体系还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优化,以此来抓紧时代的步伐,满足形式的需要。1.与农业发展相关的税收政策近年来,为了使我国的农业得到更好地发展,我国的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货物和劳务税类、相关的农业所得税类、农业的财产税类和与农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府以与农业相关的税务和劳务作为切入点进行探析[2],我国已经相继停止对一些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在这些农业特产税中,除了烟叶会进行征收,其他的都已被取消,国家对于相关的牧业也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采取了全部免征政策。针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当其在紧销售粮食或者对粮食进行紧急压扣式,应该尽量降低其税率;或者当其在对农产品进行销售或者进出口时,也可以采取降低税率的办法和措施,国家对农业生产者基于更多的照顾,其在销售资产农产品时,可以免增值税。与此同时,相关政府和税务机关对从事农林牧渔等项目的收入中宿舍即的企业所得税都采取免征措施,这大大放宽了政策,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农业生产者提高了更大的便利与保护。2.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国家根据经济运行的相关规则提出了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无论是专业化的分工还是社会化的工作运行,增值税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众所周知,我国在很多年以前就开始实行增值税制度,与之前的税收制度相比,这本身就显示出了明显的优势,我们可以将它看成为是一种对于专业化和社会化分工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的税收政策。与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当中明确规定了很多免增值税的一些项目,其中具体包括:在科学研究中、在科学实验中和在教学的进口设备中出现的增值税都免除增收。针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和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当中出现的营业税也给予合理地免除征收。同时,高新技术行业也得到了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法,对于技术转让,只要其符合条件,就给予免除征收的优惠政策,以一年为纳税周期,在这个时间段内,居民所能享有的免征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所得税额度为五百万元,超出部分采取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由于国家正在建设科教兴国,因此,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给予更大的照顾,其在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以及新工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均给予合适的保障。3.与服务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在这个知识服务于社会发展的环境背景下,现代服务业在社会的发展和切得优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代服务业主要是指一些服务业以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为中心,从而发展起来的服务工作。现代化的服务相比较传统的服务也相比,它有着一定的特色和优势[3],它将知识的密集型充分体现,使整个管理工作能够更为科学和合理地运行起来。如何发展现代化的服务业是对第三产业进行优化升级的关键所在,就我国目前的营业税收政策和制度来看,我国目前对于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了免征收营业税政策,对于博物馆等出入也实施了对营业税的免征制度。在财产税上,国家主要针对医疗和教育部门进行保护,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控中心,免征房地使用税。
三、实施税收政策时所需注意的要点
1.维持各个领域税收的竞争秩序要合理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根据事权来明确税收收益的归属权。确保财权和事权可以得到完整匹配,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分配原则,确保财权和事权相匹配,这样的分配方式,才可以实现对分积分券相关的财政政策体系进行合理地规划和对责任和权利的完整明确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当国家的各个地区间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界定的不够明确时,那么地方政府在培养地方的税源和对地方的财政收入进行组织时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和阻碍,同时,这还会影响到西方政府的财政安全问题,对其财政的安全支出造成了很发达的危害。同时,国家应该以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替代区域税收优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一直执行的是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再带动其他地区,最后实现共同富裕。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区域性的税收政策,导致的结果就是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这种政策将中国的中东西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更大的不平衡,而且使其之间的税收差距原来越大,针对于西部地区的特殊情况和中东西发展的极度不平衡现状,我国一直以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采取了一些列的优惠政策去缓解这种不平衡的趋势,但是从作用的力度和缓解的程度来看,都还不能达到预期目标。为此,国家应该根据不同产业的不同的发展规划,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采取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更好地挽救和消除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使产业结构得到良好的优化和升级。2.整合地方政府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政府的恶性税收也是影响产业机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在对整个财政税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既属于受益者,同时也是受害者,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在税收方面进行恶劣性的竞争,严重者采用了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在这种竞争的过程中,完全将合作的意义摒弃,造成这种情况的本质原因就是我国的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目前地方政府官员的一些考评和选调制度不够完善,很多决定权都被掌握在上级官员手里,这就会导致各级官员在税收竞争中不断地比较优势,恶性税收[5]。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地官员考核制度和管理制度,来避免恶性税收给企业优化升级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国家要对现行的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和管理机制进行有效调整和完善,通过建立长久的政绩评价机制来减少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这对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建设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阻碍和问题吧,而且这些因素之间普遍联系,相互影响,这对于政府而言,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要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摸索,进而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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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业;税收制度;解决方法
物流业在2009年被列为十大调整振兴产业之一,预示着我国的物流业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不过我国的物流业起步相对较晚,同时也是近几年新兴的一个行业,在各个方面的法规制度建立的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税收方面。因为税收是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的政策是否完善关系到能否对物流行业起到促进的作用。也正是因为现代物流业中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与明确,其间存在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1、物流业中的税收问题
在现代物流业中,以现有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税收占物流业中的税收较大的比例,一个是交通运输,还有一个是服务业中的。尽管我国现有的物流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采取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方式,就是由小试点到普遍推广下的大范围,可是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还是仅仅停留在了相对较传统的几个行业上,这几个行业的管理很明显制约了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以下几点就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1.1 行业认定不明确。
在现代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有一部分企业正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但是很多企业的认定不够明确,这是一个很严重也很普遍的问题,这也是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最先遇见的一个问题。
1.2 标准不统一
在物流业的税收政策方面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其中的营业税主要分为了两大税目,一个是运输,另一个是服务,其中运输等方面的营业税的税率为3%,仓储等服务方面的营业税的税率是5%,尽管物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物流企业很难讲各个环节所得收入准确的界定清楚,并且其中服务业的税率高于运输业。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流业一体化的运作,而且会更加容易造成人为方面降低税负的现象。
1.3 发票种类繁多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种业务形式,还有很多个相关环节的配合,这样一来使用过的相关发票种类也就变得很繁多,并且能够取得相关发票的部门也很多。统计数据显示,就目前我国物流业使用到的发票有很多种,其中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三大类发票种类,加起来有二十多种,这还仅仅是不完全统计得出的数据。这些不同部门开具的发票都有不同的要求、标准和适用范围,而且都可以根据部门的不同在税收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仓储等应该开具服务业的发票,并且其营业税税率应为5%,其中的运费发票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增值税抵扣的特点。所以,很多客户都要求开具运费发票,不过也有很多开票人将上面的业务搞混,都开具成了运费发票,这样一来他们不但可以逃过营业税,还可以下一个环节中的增值税抵扣额度。
1.4 增值税抵扣
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纳税人一般只需要支付运费的7%就可以抵扣增值税。不过物流业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运输服务,其中要包括运输、仓储等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物流企业只能给客户就运输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并且物流企业要具备自开票的资格,否则发生的运输服务就一定要到有关的部门开具发票。如果代开发票,那么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1.5 自开票资格
在企业开具发票的过程中,自开票的资格限制的是相当严格的。目前在我国,物流业主要使用的相对重要的发票是“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这类发票不但可以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对增值税进行抵扣。货物运输企业要想申请自开票资格是有一定要求的,要求企业要有自己的车辆,还要能够达到一定数量与吨位的要求。
1.6 差额纳税
1.6.1 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对于一些试点的企业承揽的业务,如果将其分给其他的单位,还是由承揽单位对价款进行统一的收取,那么试点企业除了要收取所得的收入,还要将其收入减掉付给其他合作企业的价款的差额,这样得到的差额才能作为营业额来计算营业税,不过不是试点的企业就不能享受这项优惠。还有在所得收入后支付给仓库的这部分不能纳入抵扣范围,这样就严重的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1.6.2 物流企业在运输方式的选择上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过要视其业务占有的比重大小的情况才能抵扣,不过差额纳税还没有一个统一规定,这样在这一方面就制约了物流企业的发展。
1.6.3 物流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有很多的业务,其中很多是一体化业务,这就需要在多种运输方式方面进行配合,不过就现有的税收政策来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来对其他配合的单位抵减运费,或者按照差额纳税。 1.6.4 有关方面规定,纳入试点的单位和所属的单位承揽业务,如果分派给其他的单位,可以统一收取价款,而且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但是不是试点的单位,允许统一收取价款,并且可按差额收取营业税,不过对于其他仓储等业务,只能按照全额来缴纳税款,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
2、对物流税收政策的完善
要想规范我国物流公司的营销行为,维护好物流市场的秩序,并且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就要制定一个完善的税收政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2.1 把握现代物流含义
我国现在发展的物流业是不同于传统物流业的, 对于物流企业的定义要进行准确的了解,对每一个条件进行仔细的分析,仔细对比。凡是满足条件的单位,那么各级的行政转主管部门就可以将其认定为物流企业,与之相反,凡是不能满足条件的企业,任何部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物流企业。
2.2 统一营业税税率
物流业与其他行业进行对比,物流业是一个微利性的行业,如果要推进其健康的发展,物流服务税率进行适当的调低,统一至一个适当的税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税负过重的状况,也就有利于物流企业的一体化管理,这样也方便对税收进行管理。
2.3 规范差额纳税
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很多运输行业的发票种类相对繁多,可以允许多式联运的企业将发票作为扣除营业收入的凭证,减少重复纳税,降低他们的负担,增强他们的竞争力。从长远利益分析,如果将物流一夜睡纳入增值税范围,一并考虑生产与流通中的税收政策,可以在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
2.4 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业是一个生产服务性的行业,在很大程度上支撑了现代经济的发展。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也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为了振兴物流行业的发展,最好制定针对物流行业的优惠政策,将税收的优惠幅度加大一些,减轻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强竞争力。
2.5 建立统一税制
应该在明确物流基本概念的基础之上,将征收范围进行扩大,统一实行3%税率。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企业就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很多规避营业税的可能性就会很大程度上减少,很多工作也可以进行的较为顺利 。
2.6 加强征管
2.6.1 研发新型的电子监管设备监管税票
研发新型的监控装置,这种装置是类似于出租车税票监管的装置,不过这种装置增加了按次称重的功能,这样一来物流企业出车的时候就可以自动对行驶的里程和载货重量进行统计。采用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保证电子数据不会被修改,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数据对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有一个部分的了解。这样就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征税过程的顺利进行,也可以实现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全额征管。
2.6.2 加强非发票凭单监管
将有关的单据送交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印刷,统一标准,视同发票管理并且无常的我交给物流企业使用。这样便于全国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联防协查,还可以起到加强物流企业印花税的征管目的。
2.6.3 密切相关部门的沟通
现有法规规定的相关税务机关间的信息采集交流的基础之上,实现全国联网,对物流企业相关税款票据进行案头与数据对比,及时发现纳税人虚报税款的情况发生,有效发现排除假发票等问题,这样就在源头上防止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发生。
3、总结
根据以上的分析来看,现代的物流行业是一个复合型综合性很强的行业,能否调整好它的产业结构、转变它的经济发展模式关系到它今后的发展程度。同时,调整好物流行业的产业结构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另外,是否能够解决好物流业中的税收问题,关系到很多行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物流行业的发展。因此,在解决税收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制定一个完善的税收政策,以此增强对税收的控制与管理,只有这样才可以振兴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当然,物流企业的发展壮大还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只有在一个健康完善的政策监督与管理下,才能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作者单位:张家口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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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业;税收;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032-01
1 引言
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形式,融合了信息管理、运筹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在降低企业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物流业是在物流资源产业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复合型产业,它集合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包装业、装卸业、加工配送业、物流信息业等多种行业为一体,综合性较强的基础服务性产业。
物流业税收政策一直是物流企业时刻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我国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壮大,在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很多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规定和做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帮助物流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得物流业发展步伐逐渐加快。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 号)的出台在我国物流税收政策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试点企业是物流业各个领域的先进企业,虽然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较多,发展速度比较快,但它们只是物流业的一部分,就整个物流行业来说,税收政策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
2 我国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我国现行的物流业的税收政策是这样规定的: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纳入“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仓储业纳入“服务业”税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应纳税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计算。3%、5%的税率和其他服务业税率相比较好像不高,但是对于物流行业来说,就不一样了。因为物流行业利润微薄,一般来说,只有4%~5%的毛利,税后利润也就只有1%~2%,通过对比,我们就会发现3%、5%的营业税率相对于物流行业来说就较高了,特别是利润极低的仓储业,这对于物流业的发展是不公平的。
2.2 重复纳税现象严重
物流业综合性较强,它涵盖了仓储、配送、运输、装卸等多个环节的工作,这些环节是一环扣一环的,联系非常紧密,工作量很大。实际工作中,很多物流客户为了方便,都倾向于把所有的环节都包给一家物流企业来做,但就目前整个物流企业的规模来说,有的物流企业还不具备承担所有物流环节的能力。因此,有些规模不够强大的物流企业在承揽总包业务后还要进一步进行分包,例如,我们比较常见的,把运输业务分包给专门的运输公司,把配送业务分包给快递公司等等。但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的规定,只有少数的试点物流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的运输、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在计算营业税额时,以该物流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或仓储合作单位的运输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而其他的物流企业包括试点物流企业的其他物流业务比如装卸、搬运等在缴纳营业税时,每分包一次就要开一次票,以分包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这样就重复征税现象难免就会存在。另外,有些物流企业是从事仓储服务的,经营方式多为租赁经营,但税收政策又规定租赁费用不能从经营收入中扣除,这样也会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如今,物流业外包已成为物流业发展必然的趋势,但如果仍然延续现行的税收政策,只会导致外包业务次数越多外包物流企业税负越重,不利于物流企业外包业务的发展,改善物流业外包方面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2.3 发票的使用和抵扣问题
第一,发票种类繁多。目前,在我国物流业没有统一的发票,发票种类名目繁多,例如公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公路装卸搬运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租赁业、服务业等都有各自的发票。另外,根据2006 年8 月1 日施行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规定,只强制要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发票,其他物流行业却没有此种规定,就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没有统一格式和标准的行业发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发票使用较多的大规模物流企业,经批准后还可以自行设计本企业发票,之后经税务机关审批印制。所以,就目前来说,发票不统一现象还是相当严重的,这种情况不利于物流业税收政策的一体化监管,同时也不利于物流企业的一体化发展。
第二,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资质及增值税抵扣。首先,关于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资质的问题,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通知中有这样的规定,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拥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但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货物运输企业不仅需要有自备车辆,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和吨位。其中自备车辆、数量、吨位的限制,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降低了市场效率;另外正是由于拥有自备车辆的数量和吨位有限,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就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很多物流企业也就没办法取得运输发票,没有运输发票也就无法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还会导致物流企业发票使用不规范等不良行为的产生。其次,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根据运费发票所列金额的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项规定,让物流企业觉得有利可图,有机可趁,很容易就会与其客户形成利益共同体,投机取巧,在提供多种物流服务的同时,趁机将不同类型服务取得的收入进行人为转化,扩大运输服务的范围进而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导致的物流企业种种扭曲正常交易的不良行为,给税务机关带来很高的征收成本,同时也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3 改进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措施
3.1 针对物流业营业税税率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对物流各环节采用的营业税税率是不一样的,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纳入“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仓储业纳入“服务业”税目,按5%的税率征收,这本来就有背于税收公平的原则;同时,对于毛利只有4%~5%,税后利润只有1%~2%的物流企业来说,3%、5 %的税率相对较高,特别是利润更加微薄的仓储业还采取的还是5%的从高税率,这不利于物流企业自身的积累和发展。针对我国物流业营业税率偏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该降低物流各环节营业税率,统一从低采用3%的税率,这样有利于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物流企业自我积累,同时也有利于税收公平,促进物流各环节协调发展。
3.2 针对重复纳税问题
关于物流企业重复纳税问题,本人认为,可以参照旅游业和联运业的做法,以该物流企业的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他企业的费用之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额,尽量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同时,除了分包形式,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从事物流业的总商把业务进行转包的情况,转包时也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总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因此,我们建议,和分包一样,对于物流业总商转包情况,也应以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减去其转包部分之后的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额。
3.3 针对物流行业发票问题
第一,关于发票种类繁多的现象,本人认为,可以在营业税税目中,增设相关物流行业具体税目。对所有物流企业开具统一物流业发票,以及赋予所有物流企业开具专用运输发票的权利,并准予物流企业按照运输费用7%的比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关于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资质及增值税抵扣问题,可以按照联合会改进“自开票纳税人”相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 级物流企业放宽限制,只要规范运作,管理完善,即使没有自备车辆,我们也把它视同“自开票纳税人”。关于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本人建议,放开对自开票纳税人拥有车辆登记的地域的限制,只要是拥有车辆,不论在本地还是外地,都可以认定为拥有自有车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数量和吨位的限制,这样就加大了物流业开具运输发票的可能性;另外,物流业只要经认定其实际从事的确实是物流配送服务或者运输服务的,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开具运输业发票,以作为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最后还应在增值税改革的基础上,允许扩大增值税扣除范围,进一步减轻物流业税收负担,加强自身积累,这样才有可能从源头上避免物流企业追逐不正当税收利益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物流业税收政策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亟需完善,本人针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营业税税率过重、重复征税、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调整改进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对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振兴和发展壮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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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特点高校后勤税收政策是随着高校社会化改革的政策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达过六个文件,即财税[2000]25号文件,国税函[2000]635号(答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税[2002]147号文件,财税[2003]152号文件,财税[2006]100号文件,财税[2009]155号文件。通过分析上述六个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高校后勤税收政策具有以下特点:(1)税收政策的文件下达形式。现行高校后勤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均以通知形式或批复形式下达,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2)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缩短和不确定性。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0]635号,执行期限在2002年年底前。财税[2002]147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03]152号,将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财税[2006]10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其他三个通知同时废止。财税[2009]15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优惠政策时间不断缩短,而且日后政策走向不明,不仅不符合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便于高校后勤企业从长期角度考虑问题。(3)享受优惠政策税种的减少。具体而言:一是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47号“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所得税。”财税[2006]100号与财税[2009]155号没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国税函[2000]635号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6]100号“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5号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房产税。财税[2000]25号“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2]147号“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国税函[2000]635号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6]100号“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5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四是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暂免征收耕地占用税。”财税[2006]100号和财税[2009]155号没有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高校后勤税收政策不仅在享受优惠时间上缩短,而且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也在减少,税收政策不断紧缩,挫伤了高校后勤改革的积极性。削弱了改革动力。
(二)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及困境具体包括:(1)高校后勤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微利性的特点。高校后勤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没有经济来源的接受教育的高校学生,从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看,要求高校后勤必须具有公益服务的性质。对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的项目,必须最大限度地赢得学生的理解和满意,即不可能占有高利润,同时高校后勤也同样具有教育学生的义务,这就注定高校后勤在企业经营的理念上和其他企业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从企业的盈利性质看,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必须要有偿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否则便无法经营和发展。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让高校后勤陷于两难的境地。(2)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模式不规范,进度不统一,各高校后勤改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许多高校后勤企业进行了工商注册,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仍未进行注册,仍为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从表面上看,高校已经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这些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其中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体制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而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用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同时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和不确定性使一部分已经注册的后勤实体感到压力,注销工商注册后又退回到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没有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学校的领导为了后勤便于管理,后勤员工不愿意从大锅饭中撤出来,因此都不愿去承担真正改革意义上的风险,改革仍旧仅仅是维持现状。
二、高校后勤税收的完善建议
(一)从根本上给高校后勤“定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运行了近十年,即使是过渡期,时间也已很长,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实了一些问题。虽然高校后勤所处的特殊环境使其身份不好界定,但仍应尽快确定身份,不能拖泥带水,这样不利于高校后勤的长期发展。借鉴国外高校后勤的管理模式,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后勤体系的非盈利性质。例如在餐饮方面,德国高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能源消耗由州政府承担,学生餐饮的营业收入无需缴纳税金,每年各州还向学生食堂补贴,学生就餐只付饭菜成本费,政府一般给补贴50%左右。美国高校食堂伙食也比社会上便宜15%-20%,主要原因是不需缴税,批量进货,成本较低;在住宿方面,在法国大学住宿的学生,每月只需缴纳103-320欧元不等的租金,在社会上同类型的房子月租金约在250~800欧元,另外学生每个学期还要支付39欧元的管理费用,用于运转费用的开支。日本学生房租价格较低,主要用于宿舍管理及水电费用;在财务制度上,后勤单位没有盈利,只有结余。美国公立大学全年基本上不出现账面盈余,若有盈余,也在财务年末通过添置固定资产和改善办公条件等方式予以填平。又如幕尼黑大学生后勤管理服务中心1999年年终总结余达到0.89亿马克,结余用于扩大中心的资产,该中心1992年仅拥有大学生宿舍6995间,到2000年底则拥有大学生宿舍8500间。许多国外后勤服务系统的非盈利性都在税务制度上
予以了保证,我国无论是教育发达程度还是高校的后勤服务保障水平和以上国家都有明显的差距,因此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显得尤其重要。由此可见,高校后勤具有非盈利性质是无可争议的,国家在制定各种政策时均要考虑到这一点,为了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健康良性的发展,对高校后勤在各个方面都应予以政策上的扶持。
(二)理顺高校后勤内外关系因为高校后勤的特殊性,为了高校的稳定,保障学生的利益,在进行进一步高校后勤体制改革后,各项配套政策应马上跟上。首先是理顺内部关系,即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在进行彻底的社会化改革之后,各高校后勤均要同步进行工商注册,同时进行实质性的产权剥离和人事制度改革,以便和学校成为真正的甲乙方关系。其次是理顺外部关系,除了财政方面可以用多方面的政策予以调节外(例如财政补贴、酌情减免各项规费),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政策之一,也必须出台有利于相关高校后勤的内容。高校后勤的税收政策应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相应长期政策,政策应相对宽松。国家税务部门应按照高校后勤服务对象制定税收政策,而不是按照税种制定税收政策。对高校后勤所有对内服务项目均应实行免税政策,如校内接待与运输、校内建筑安装和零星维修、校内物业管理、校内绿化管理、校内印刷及复印等项目,对高校后勤承接对外业务则应缴纳税金,对内对外项目在会计上应分开予以核算。
(三)高校后勤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税收策划尽管国家在各个方面包括税收政策上给予许多支持,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使高校后勤最终实现组织架构法人化、经营模式产业化、管理方式产业化、服务工作市场化的目标,仍应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益。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必须受到重视,高校后勤人员应熟悉税收政策,针对高校后勤发生的业务,进行有效的纳税策划。首先必须按照服务对象的划分,严格区分对内服务项目和对外服务项目。在有些项目同时进行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对每个项目其收入、支出、利润分别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可以避免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因无法区分对外纳税金额而要求统一纳税的问题。其次为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策划,对收入支出的核算。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也要考虑到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在收入方面,不能把政府、学校的拨款作为纳税收入处理;在支出方面,要把能列支的项目全部进行列支,例如高校的品牌资源经评估后,应作为无形资产,可进行摊销,以增加费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参考文献:
[1]刘光富:《新税制下高校后勤实体的税负探讨》,在全国高校后勤管理分会北海会议上的发言,2006年11月29日。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体系构建
中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遇到了最佳发展时期。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一体化、社会化的发展过程。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逐渐深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产业快速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也是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我国农业产业化是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综合的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纵多优越性,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途径。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距离农业强国还有很大差距。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基础产业,我国要解决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解决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农业问题。自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很大的冲击和挑战,政府无论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应对WTO对我国农业冲击而需要扶持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从政策层面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控宏观经济杠杆。现行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集中体现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主要规定有:国家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均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研究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所发生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分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从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了农业税税率,2005年全国有28个省(市、区)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了在我国有47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除烟叶税外,所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已全部废除。此外,税务部门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以税惠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实体减免所得税,降低了农产品经销和加工的增值税税率。
二、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保护力度不够。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按13%的扣除率抵减进项税额,虽然解决了部分销项税额按13%计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问题,但对按17%计算销项税额的企业来说,仍然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再者,就增值税率而言,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优惠税率还不够完善,保护支持力度不够。
2.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比较单一。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税式扣除、投资抵免、税式豁免和加速折旧等,不用形式的税式支出会产生不用的效果和功效。现行税收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所得税优惠,在流转方面的优惠不够,这就使得现行税收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乡镇企业及涉农部门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主要是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机构,覆盖面较狭窄,没有形成全程的渗透机制,缺乏促进传统落后农业结构和产品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提升农业生产规模。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偏高。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以规模和效益为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规模及近3年的年销售额,东部地区是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中部是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西部是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还要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A级(含A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的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确定,这就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认定标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中小型企业不能够像大型涉农企业一样享受所得税优惠,造成税收优惠资格的差别,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刺激效应。
4.财政体制不规范,政策和管理服务有待改进。现行分税制“以基数加增长”的分配方式划分地区政府财力,经济越发达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越多,越落后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相对越小,地方财力增长缓慢,导致地区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无法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资金投入。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待改进,我国缺乏规范性的税法公告制度,宣传力度不够,降低税收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调整农业经济和增加农业收入,政府应加大力度在政策手段方面加以改善和促进,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体制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必须对税收政策完善,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1.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多环节、多层次、协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保护和扶持农业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政府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调整我国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充分利用WTO规则,在不扭曲农产品市场和贸易的“绿箱”条件下,明确农业生产、交易、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农业经济、为农业经济建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投资农业的收入或者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减征、免征营业税。
2.用足用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倾斜政策的经济效应。调整与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的区域性税式支持政策,加大对落后地区农业优惠力度,使得落后地区能够以投资软环境的相对优势弥补硬环境的不足。同时,充分运用好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中扶植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长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促进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一条龙”产业链经营机制的形成,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化。认真贯彻落实好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积极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税式优惠政策对农业倾斜的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自身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产业、行业,如农村生产资料的生产行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乡镇、村镇企业以及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业服务业等,使农业处于一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中。
3.改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大力推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按农业产业的不同行业确定最低的合理税负水平,对实际税负超过合理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推动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对于农户,现行增值税规定销售额免税,但实际农民还需承担进项税,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依据收购凭证按13%抵扣进项税管理,农民购入农用机械、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依据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的销售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即可对其所含的进项税实行退税,从而有效解决农民的税收负担问题。
4.进一步挖掘税收政策扶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潜力。尽可能降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门槛,取消规模、效益认定限制,中小型企业只要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政策的就予以相应的税收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其能真正融入市场竞争,增强发展后劲。结合各种税收支持形式,将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税收支持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间接税收支持相结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和促进、引进、利用闲散资金流向农业产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投资报酬率,还可以对税率、税基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更广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5.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税务环境。按照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服务,将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出台的,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归集和分类,装编成册,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公开、易得,易于操作。我国城乡差距较大,不同地区间的农村差距同样存在差距,可考虑对特别落后的农村地区通过制定法律明确其标准和地域界限,采取与经济特区类似的全面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方便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地区间投资或服务农业产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应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把资金引向农村和农业产业,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和限制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项目,理顺农村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城乡关系,加速农业向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日益深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将带动农产品加工、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继而使三农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但是农业因其自身原因制约使得发展受到很大限制,需要国家政策扶植和保护,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保护手段,因此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税收政策加以保障,我国应从符合现实国情的情况出发,构建一个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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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洪肖,汪固华.税收政策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研究综述[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4)
关键词: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财政税收政策
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它不仅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增长状况,还能够从整体上提高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城市经济增长也是决定我国国民经济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对于城市经济增长及其增长方式的转变问题,政府部门要引起重视,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为城市经济增长提供支持,必须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影响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因素
1.制度因素会转变城市经济的增长方式
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国家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受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影响。而在社会主义的民主环境下,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进行经济安排,不但会影响城市经济的增长,同时还会给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造成较大影响。
2.经济因素影响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经济因素是造成城市经济增长方式发生转变的一大因素。首先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增长方式,都是在经济增长和生产力水平发展的条件下进行的。在不同时期内,社会生产各要素的表现特征也不同,尤其是市场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但因为当前我国的城市经济增长方式为粗放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资本、文化与技术的发展,因而城市经济的增长方式需要实现进一步的转型。
3.人口因素对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影响
我国不仅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人口大国,然而社会民众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而城市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高素质的文化人员推动。因此,劳动就业人员普遍偏低的业务技能和文化素质,会给我国社会民众就业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社会就业矛盾加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4.科技因素影响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科技水平一直处在不断提升的状态中,但从整体上看,在科技创新方面,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差,城市经济在增长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高能耗、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工厂企业,从而影响我国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财政税收政策之间的关联
城市经济的增长方式从传统的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这种转变需要在复杂性较强的配合系统下实现,也是城市经济增长方式逐渐调整的一个历史性过程。政府在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决策,对于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影响财政税收效果
粗放型的城市经济增长方式,会导致城市资源在有限的条件下,难以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城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另外,粗放型的经济发展形式,只重视经济发展的速度,忽视了城市资源的消耗,久而久之会导致城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大,致使消费构架和产业发展失去协调性,从而影响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财政税收的目标出现偏差,并使财政税收的综合指标变为单一的进步目标。因为太过注重经济上涨的速度,而使财政税收变成了城市经济发展的直接途径。强调单一化的财政扩展,制定干涉企业经营单位的财政税收政策,将企业的生产盈利变为财政税收的一部分。经济构架失去平衡,影响了财政税收政策的落实。一直以来,政府的行政制约能力较强,市场的各类生产要素无法得到发展,很多资源的必备生产因素价格也被压制。在这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大量企业因为受到经济利润刺激,不断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导致企业内部的经济调节机制受到破坏,从而影响了企业正常有序发展,同时又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集约型城市经济增长策略的制定
集约型城市经济增长方式是财政税收调整的必然规则。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政府为了使城市保持平稳的发展状态,不仅制定了相关的财政税收对策,同时还对国家的城市财政税收策略系统做了相应调整。这种财政税收策略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的财政协调力度得到了强化,从而对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而城市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国民经济侧重点的协调途径,对其进行调整,相应条件下,也使财政税收的目标发生了变化。财政税收属于市场机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完善经济基础性体制的层面上,财政税收起到了监督和保障的效果。当前,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仅会受到行政策略方面的限制,同时还受到了财政税收策略的制约,为了保证城市经济模式顺利转型,就要实现财政税收系统的平衡,处理好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途径和财政税收手段之间的关系。
三、适合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财政税收政策
粗放型的城市经济模式是导致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转变城市经济增长的方式,就要坚持以集约型的城市经济增长方式为途径。同时,采用科学系统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城市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本质性问题进行扭转,为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创造有利的经济运行条件。
1.提高城市经济发展的潜力
面对目前各种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因素,要想转变城市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城市经济平稳发展,就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在城市经济发展与扩大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扩大城市投资范围,保证城市经济稳定发展。一些城市的外需发展状况并不理想,针对这种状况,政府部门可以选择扩大财政赤字,发行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国债;或者采用增加预算投资,加大在建设项目上的投资,从而确保资金顺利到位。另外,政府要将财政投资的重点放在城市环境改造、居民日常生活和企业产业技术革新上,并加大投资力度,以保证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国家还要对高新技术产业引起重视,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加快高新服务产业的发展进程。尤其要增大对现代服务产业的财政投资,因为现代服务产业属于人才密集型产业,因此政府部门还要关注现代服务行业的人才培养,从财政税收方面对其进行相应的支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建立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
2.对财政投资政策进行优化
科学技术的进步作为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国家不仅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产业的财政投资力度,同时还要增加对城市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更要强化城市企业科技体制的创新,支持城市科技龙头企业走产学研路线,为城市产业科研机构与高校的联合创造相关的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发展科研技术。另一方面加强科研团队的建设,努力提高科研人员的专业技能,为城市企业的科技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不断完善财政税收政策
国家应改进财政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地方的一些重点企业进行大力扶持,以提高城市产业经营水平。同时对实行产业经营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并将民营企业纳入到财政税收政策中。另外,国家财政还要对企业产品加工进行支持,尤其在产品深加工方面更要进行财政政策方面的支持。在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过程中,要重视各优惠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避免因为各税收政策的差异,引发不良影响。在增值税方面还要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比如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实施零税率政策,调整流转税额等;在产品加工方面引进各种先进设备和技术,以提高生产效率,也可以采取减税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产品加工,以提高企业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和城市经济增长的关键时期,而城市的经济方式转变,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制定的财政税收政策。因此,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要实现转变,不仅要优化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还要对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从而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李学军.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财政税收政策探究[J].现代商业,2016(18):80-81.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业税问题;完善措施
1引言
近年来,物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正在快速发展,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物流业是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的集合,作为生产业,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是物流税制的不完善,物流企业偷税漏税、税负过重、税负不公平等问题,阻碍了我国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
物流税收一直是物流企业关注的焦点。我国政府各有关部门本着为物流行业构建有利政策环境,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原则,在税收方面已做出了许多有利于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改进。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在我国物流税收政策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但我们要认识到试点企业都属于物流各领域的领先企业,属于高端受惠群,整个物流行业的税收还存在诸多问题。
2物流企业营业税制的现状及问题
2.1物流企业营业税制的现状
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各种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以物流相关行业分别归口管理。在体制上,涉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等多个部门,存在着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种种问题。从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角度分析,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中,也没有对物流企业专门的界定。近些年来,国家为了体现对物流企业发展的倾向性扶持政策,针对物流企业以外包形式提供物流服务等特殊物流业务相关的税收新规定也在“国税发”等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但是,税收政策主要仍是根据物流业所呈现的运输业、业、仓储业、流通加工业、配送业和信息业机械地加以分割,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流通加工和信息业务活动的相关税收规定分别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中体现。自1993年国家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来,特别是对联运、分包、货代等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发票使用管理作了调整,使得我国物流企业营业税制取得了一些成果:①征收效率高,税收成本较低。②为现代物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③征管形式转向增值税管理模式。
2.2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2.2.1物流企业税负过重
我国现行的物流业的税收政策是: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仓储业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这些税目看上去并不高,但是要把他放在物流行业上看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物流企业微利行业,毛利只有4%~5%,税后利润只有1%~2%,显然3%、5%的二档营业税率相对较高。仓储行业由于其利润低、税率高而表现得尤为突出。
税负过重另一原因是重复纳税现象比较突出。近年来,在我国本土物流企业快速增多的同时,大量国外物流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使得我国物流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在这一大背景下,物流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优势,纷纷将精力放在自己的核心业务上,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但是,在现行的物流税收政策下,除试点企业外的广大普通物流企业,还是按服务业收入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需要支付给其他如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这样造成了重复纳税,增加了物流企业的负担。
2.2.2各环节税率不统一
按现行政策规定,运输、装卸、搬运等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是3%,仓储、配送、等仓储业的营业税率是5%。
现代物流业务是综合性的整体服务,一项物流业务往往涉及多个不同的物流服务项目,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税率。
2.2.3物流业务营业税目界定不明确
我国的营业税条例按照不同行业设计了不同的税目,以此设计高低不等的比例税率。这样的税率设计在行业分工日益精细的情况下,不仅计算简便,而且税负也比较合理。但是对于物流业务系统化发展的情况,这样的税目和税率设计,不利于企业综合物流业务的开展。因为,在这样的税目设计下,企业要分开核算不同应税业务,按照不同税率缴纳营业税,否则,不能分开结算收入,运输业务收入,运输业务收入就不能享受差价纳税和低税率纳税的规定。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的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2.4没有统一的物流专用发票
目前,在我国没有统一的物流发票,存在公路运输业、公路装卸搬运、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联运行业货运、租赁业、服务业等不同种类多行业发票。更严重的是,其中只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根据2006年8月1日施行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规定,必须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发票。而其他行业发票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一些发票使用量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印制。这样不利于物流税收的统一与监管,不利于实施针对物流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同时也不利于以一体化为方向的物流企业的发展。
3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的措施
3.1从低采用统一营业税税率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各环节采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这有背于税收公平的原则,同时,3%、5%的税率对利润微薄的物流企业而言也相对较高。特别是作为物流一大基础业务的仓储业务从高采用5%的税率,这不利于物流企业自身的积累和提升。鉴于当前我国物流业的情况,应降低物流业的税收,物流各环节统一从低采用运输业3%的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促进物流各环节协调发展。同时,这也有利于税收公平。
3.2专设物流业税目,统一开具物流业发票
在营业税具体税目中,增设物流行业税目。统一开具物流业发票,无论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何种物流业务,也不论物流企业是否属于自身有无运输业务和运输工具,物流始终都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中间环节,也是增值税征收链条的中间环节。由于我国对劳务项目征收营业税的一贯性,在没有把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时期,也不能因此导致增值税纳税链条环节的中断。所以,在规范物流业市场准入的基础上,所有物流企业都应享有开具专用运输发票的政策,并准予接受物流业务按照运输费用一定比例抵扣增值税进项纳税。
综上分析,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的规定,在税目的设置、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进的地方。当前,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处在试点调整的过程中,表明国家对物流行业的重视,对物流业务涉及税收问题的改进必将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业务的企业税负承担的合理性。
目前对物流行业征收的营业税,起税负基本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相应于现有的物流多样化一体化的业务活动,现有的营业税相应税目的设置存在对应业务化分不够明确、一体化物流业务营业税税目难以确定、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管理不一致等问题,从物流业本身来说,营业税的课征简便易行,所以,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物流行业对税收政策的集中反映,调整和完善现有的物流行业营业税具体政策措施,必将大力推动现代物流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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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试点效应;完善策略
一、前言
营改增在上海市的试点已经持续一年多的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底,上海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共有15.9万户,比年初增加了3.9万户,基于对上海市试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跟踪分析,这一改革试点政策呈现出三大效应,即企业减税效应、产业发展联动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不断加以完善。
二、“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
1.“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减税效应
“营改增”是我国新一轮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从税收的角度的来看这一减税政策的减税效果是极为明显的,纳入上海市“营改增”税收试点范围的企业在2013年一年时间内实体纳税人比去年同期少缴纳了166亿元,绝大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同时因为“营改增”本身是更加注重对企业主体经济活动中资产增加值的税收,减轻了营业税本身的重复征税问题,有效的减轻了增加值较低的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费负担,起到了推动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2.“营改增”试点的产业发展联动效应
“营改增”试点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不仅仅包括对现代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直接税费减负,同时“营改增”试点还从税收制度的角度出发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联动的影响,具体而言在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税收制度由以营业税为主向增值税为主的转变,会直接导致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分工与协作、促进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与分离、促进了服务出口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了地区对服务企业的吸引力和本地企业开拓外地市场的能力。
3.“营改增”试点对财政体制改革将产生倒逼效应
“营改增”除了对试点地区企业主体的减负作用,以及对服务产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之外,其自身的巨大影响力还体现在其对财政体制改革的倒逼效应,“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自1994年分税以来最为广泛和深刻的税费改革,这种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具体税费改革一旦实行,必然会对财政体制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我国的税费体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和第三大税种,但是增值税是国家和地方的共享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所以“营改增”实行以前营业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在改革之后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这种税收主体的变化会对国家的税收体制和税收资源的分配产生重要的影响。会导致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职权和管理关系的重新分配。同时会导致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财政收入有此消彼长的变化,当前地方财政资金的紧张已经较为严重,如果主要税种营业税再划分出去的话,必然会加剧地方财政的矛盾,所以“营改增”后的财政收入划分必将会有新的变化。
三、“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1.税制设置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优化
“营改增”试点中为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增加了两个增值税税率档,使得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达到4档,这种多种税率共同存在的税收政策在改革初期能够有效的降低税收政策的贯彻阻力,但是在长期的应用实施中,多重税率的税收政策必将会导致税收主体的管理混乱,所以在“营改增”试点中税制的多元化存在着隐患。参考其他税种和国外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不宜超过三档,所以我国的“营改增”也应该注意对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最大限度的规范增值税征收。
2.试点范围过窄,限制了“营改增”政策的效应发挥
当前“营改增”试点活动仅限于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少数行业,试点区域涉及12个省市,但相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广泛领域来说,“营改增”试点的行业和区域都太过狭窄,因为税收政策的减税幅度较大,导致在试点范围内试点行业和非试点行业形成了较大税收差异,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形成了较大行业区域差异和区域差异,这就导致了在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区域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因此当前试点活动的范围过小、时间过长,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消极变化,当务之急是扩展试点的行业范围和区域范围。
3.配套政策和征收管理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在“营改增”试点的区域内,大部分都实行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这一政策在短期来看存在着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从试点活动的长期来看,这一补贴政策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导致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工作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当前试点工作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对“营改增”的配套政策和征收管理进行规范,让“营改增”的增值税税收标准化、规范化。
四、结论
本文从“营改增”试点效应、“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两个方面对“营改增”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为“营改增”应用水平的提升提供支持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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