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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3-0169-02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令国人称赞世界瞩目,然而特别近十来年,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重点工程项目增多,区域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断加大,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成为一道难于越跃的鸿沟,是天下第一难事。每一建设项目的第一环节土地房屋征收都要处理若干问题,很难一帆风顺,久拖不决后自然引发纠纷上访。个别“钉子户”蛮横无理要求难实现,出现了自伤自焚事件、与政府冲突事件、闹访事件等,以表达对问题处理的严重不满。到底是啥原因会如此之坚难解决,执行的政策法规标准是铁定的,然而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不得不动用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等手段解决。我们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合法合规处理问题。
1 农村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房屋征收过程是一项复杂而又坚难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政策法规宣传、耐心思想沟通、熟练业务开展外,在与房屋所有人打交道的同时还要与家庭成员亲朋好友沟通,只要有一人从中作梗,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就难进行下去了。但大部分被征收人是支持经济建设,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分析其存在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
1.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难得到被征收人认可
国务院自从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11年1月21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未提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在法规政策层面上有本质区别的,我们区域性现在对农村房屋拆迁只有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作法和依据地方性政策法规标准执行,同样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双向选择;但农村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是以每平方米以安置房评估价;而城市房屋拆迁实行的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是不一样的,它对安置房距离、拆迁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评估价等有要求。
农村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与当地商品房屋市场价相距很大,这成为被征收人难以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周边市场房价一直在涨,被征收人的心理价位也在不断上升,抵触情绪越来越高,变征收难度越来越大。
1.2 安置房房源、质量及选址不令被征收人满意
被征收人拿到货币补偿安置确又买不起商品房,而安置房则成了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选择的主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自然对安置房要求就高了,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安置建设质量有瑕疵,导致被征收人对安置房质量有心理担忧,毕竟从有天有地自建房至空中楼阁的安置房有不适应,再加上自留地远离,生活环境不便利。安置房统建房源规格大小楼层高低数量有限,选择余地不大,被征收人总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给他们带来心理抵触。
1.3 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处理未能给予令人满意的接受
在做征收工作的过程中商谈是一个重要环节,了解对方、政策掌握、方法技巧、沟通水平、被征收人总是会提出许许多多的问题,换位思考可以理解,他们是在争取利益最大化,更有甚者超出想象提出离普要求,达不成条件便避而不谈,最后成为“钉子户”。
1.4 执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一致性存在疑问
依法依规和谐拆迁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宣传执行政策规定、做群众思想工作,传达的相关信息一定要异口同声,一把尺一杆称对外前后左右要一样。在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主与户主之间相互通报补偿信息,比照得失,相互攀比,怨气连天,总是认为我们的工作组人员和征收实施单位人员有存在处理问题照顾不一样。
1.5 镇街村居基层干部的征收工作积极性不高涨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天大第一难事,试想被征收人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地方,一下子要接受征收迁移这件事是何等的难,面对的众多被征收人问题的关键是他们不愿接受我们已定的相关规定、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这给镇街村居基层干部做思想工作增添了很大压力,工作做得好被征收人满意受上级表扬,若做得不好被骂或指责,倍受委屈。
2 农村房屋征收工作的对策
我们知道土地房屋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相关法规规定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要依法征收、和谐拆迁是首要工作,由于它涉及面广且政策性、时限性、群众性、综合性强、社会影响面大,它最终目的是被征收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而征收人则是就合理合规安置补偿下争取的是时间成本,甲乙双方的协商达到双方共赢。但是征收工作总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公平公正公开一致性的前提下,只有通过各种方法手段逐步达成协议。为保障依法征收、合理补偿,有力推动项目建设,从个人角度提出以下对策。
2.1 农村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征收在政策层面上是有本 质区别的
农村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征收由于土地性质的不一样,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不一样,分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是国家、省、市先后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也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农村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文件也只是地方性的。
2.2 农村房屋征收的政策法规应适时调整
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历2001年6月13日的修改调整,再到2011年1月21日新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国务院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作出相应政策措施,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均是地方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作出明确规定。他们的诸多条款是在总结征地拆迁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兄弟城市较好做法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适用性随着时间跨度当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类变化、城市建设等等特别是各种物价上涨、区域房价上涨的因素造成农民生活成本上升,相应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标准的调整滞后的同时征收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
在原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多年不变的情况下开展工作难度是很大的。主动方政府应综合研究适时调整政策标准,被动方农民百姓不因为综合物价上涨等等原因而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
2.3 农村房屋征收的工作机制应积极明确
征收工作一靠政策的扶持二靠人员的工作三靠对象的配合。政策是根本,但是工作机制是关键,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全是靠人的工作,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还要靠工作机制的约束,让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沟通协调能力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建立健全一套较为完善的征收工作机制是对依法行政、和谐征收的一手段,明确对工作人员行为、奖惩等内容。
2.4 农村房屋征收的群众工作应扎实到位
土地房屋征收是天下第一难事,此话不为虚。作为被征收对象有很多要求,他们观望、期待有好的政策补偿,他们的心理需求可以理解,可每一个项目的征地房屋拆迁都要面对许多农民百姓,能得到他们的支持和理解是我们的期望,但许多农民百姓的期望值往往超过我们的想象,当政策标准统一不变的前提下,这就要我们的征收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找突破口,做耐心思想宣传工作,打“感情牌”拉近干群关系,打破谁先签约谁先吃亏的局面,让他们要知道政策标准自始至终不变,若有调整,大家同样享受,给他们吃“定心丸”。群众工作是征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好的开局能起到以一带十的作用,只有扎实到位的工作才能博得绝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
2.5 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一区域一策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是与被征收人商谈签定补偿协议书的基础,最后的补偿费用认定和安置补偿协议书的达成都取决于他们的满意。目前我们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均是在政府制定下统一标准执行,安置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产权房屋拆一补一不补差价,安置房超过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由于安置房评估价远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大部分被征收人愿意多购买安置房,而货币化补偿的安置方式少有人选择。不难看出补偿标准低是制约房屋征收工作的阻力,建议一区域一策根据周边商品房价格政府适当调整补偿标准,让农民百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尝到经济发展建设带来的甜果。
2.6 农村房屋征收的行政手段应保障有力
农村房屋征收工作也会遇到难点,单从政策法规宣传、做群众思想工作、有一套好的人马与被征收对象身边周旋的工作模式已不适应,出现“钉子户”是常有的:有无故提出非理要求补偿远大于政策性标准补偿的;有不符合政策安置条件而要求给予安置的;有产权认定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有父辈“遗产房”下一代继承人利益分配不均的等等。这些问题造成直接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法签订,一拖再拖,有的一拖就数年,严重影响了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行政手段的裁决、强制或通过司法程序,让“钉子户”退步配合。
3 结 语
总而言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艰难的,没有统一模式可操作,靠得是政策扶持,靠得是大胆智慧,靠得是沟通协作,靠得是因地施策,不断积极探索和总结征收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大胆面对,用集体智慧破解难题,既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又让被征收对象的权益得到保护,达到依法行政、和谐拆迁的目的。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土地保障;土地政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154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2
1 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研究背景
在城乡二元制尚未完全破解的现实下,农村人口被排斥在城市保障体系之外,返乡农民工依旧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土地为主要保障形式。温铁军认为农村保障的理想选择是下的土地制度,并强调土地保障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长期作用;土地不仅是生存手段,在当前的土地制度下还体现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使农民“流”而有“根”,“出”有“后。农民工返乡,充分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尤其是对返乡农民工而言依然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
2 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研究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6年1-3月信阳师范学院经济学专业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在河南省“黄淮四市”,即信阳市、商丘市、周口市、驻马店市的问卷调查。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问卷进行整理和分析,共收集四市县乡镇或者村庄的194份有效问卷。
3 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生存保障功能与意义
土地是农民保障其生存发展的一道心理防线,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可以分为生活保障效用、就业效用、直接受益效用、财产继承效用、地产增值效用等内容。对于返乡农民工而言,土地是返乡保障的“蓄水池”。
3.1 返乡农民工生存保障手段辨析
农民工选择返乡后需要继续生存与发展,根据调查问卷结果,在已有工作的121人中,63人(52%)从事的工作与农业有关,见表1。
返乡后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能带来较高的利润,但是创业需要资本,农民工在外辛苦劳动,通过贷款等途径获取资本,并没有可以抵押的财产,高利润同时代表高风险,稍有不慎辛苦钱可能就会“打水漂”。雇用工资具有不稳定性,而返乡农民工的抗风险能力一般较弱。中国人落叶归根的心理驱使他们在年老时返乡,在社会养老制度并不完善的前提下,这部分返乡农民工仍需要子女赡养,这无疑是加重了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
3.2 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的保障
对返乡农民工而言,土地提供了一种综合性保障。王守智将土地保障划分为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调查问卷中印证了这一点,设置了多选问题“您目前持有土地的主要用途”,对于该问题的调查结果,见表2。
返乡农民工持有土地的首要用途是解决生活用粮,符合农村中的实际情况。64%的人员利用土地增加收入,主要途径是务农、边打工边务农或是受雇于农业大户。
3.3 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的意义
基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以及现实国情,学者们客观地认识到当前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也认识到农村土地在当前甚至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大量农民工的返乡,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得到强化。受调查的返乡农民工中,超过80%的拥有土地,在城市的生活面临危机和困境时,返乡是一些外出打工人员的最佳退路,土地使他们返乡后无生存之忧。返乡农民工通过比较权衡:一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种地的比较收益提高;二是农村家庭生活的拉动,在农村家庭开支小,生活成本低;三是返乡前受到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是23人(11.5%),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极少农民工具备从事其他行业的技能,农民工从农民中来,返乡后从事农业生产具备“先天”优势。
4 土地对返乡农民工保障的实现途径
4.1 土地的价值
我国人均土地资源禀赋稀缺,土地保障是农业社会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返乡农民工而言,土地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积累财富的重要途径,可以带来直接的经济价值。农民工返乡后这种“土地福利”依据现行的土地制度可以转变为现实的财富。返乡农民工在衡量选择不再务农时,可将土地流转出去,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相应的收入,由于城市的扩展等其他原因,政府收购土地,返乡农民工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即从土地中获得直接的收益。
土地的价值还体现在精神方面。土地是对家乡思念的寄托载体,12.5%的农民工因为“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原因”而返乡。中国人看重家庭团聚,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无法享受天伦之乐,得不到心灵的慰藉,加之受教育不高的农民工缺乏技能,只能依靠苦力,从艰难的工作中取得工资,一旦青春劳力用完,很难继续在城市中立足,而返乡后,一能享受家庭的温暖,二能照顾老人孩子,三在农村,大家在心理上是平等的,相互之间容易获得尊重。返乡象征回归家庭,满足返乡农民工的心理诉求。
4.2 土地的使用价值
土地的使用价值是以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在农产品及其带来的服务中所作的贡献为基础。在农业生产市场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或占有者以个人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获得土地边际价格。国内外衡量土地使用价值多采用特征价值模型、多元回归等数学模型,基于土地估价经验构建参数,而对于农村土地市场尚不发育的中国,借鉴应用数学模型解决土地使用价值测算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从返乡农民工角度来说,土地的使用价值单一地固定在种植上,以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获得收入。
返乡农民中自愿从事农业生产者,同时具备农业生产要求,如农业技能、体力等,具有发展成职业农民的潜质。学术中提及发展职业农民的备选人员,多是一直服务于农业生产或者具有专业技术与资金的人。笔者认为,返乡农民工在发展成职业农民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熟悉农业生产,对土地有天生的敏锐嗅觉;二在城市中打拼见多识广,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更了解市场行情;三是对农业生活的热爱。返乡农民工转换为职业农民,更易适应角色,既有利于返乡农民工的发展,又有助于农业现代化。如此,土地的使用价值不仅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更为返乡农民工的持续发展提供可实现的途径。
5 现阶段的土地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影响分析
笔者以河南省返乡农民工为主体,讨论当前主要的土地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影响。
5.1 土地征收政策
无论是返乡前还是返乡后,土地征收一直在进行中,农村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农用地估价规程》规定农民失去土地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业培训等应得到的补偿。实践中,土地的保障价值主要按单位面积上所分摊的国家为城镇居民所提供的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综合考虑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生产力水平、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土地承担保障的水平,进而测算相应土地保障所需“成本”。学术界主要采用市场替代法,用养老保障或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价值,引入不同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如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等。而返乡农民工情况并不作为可参考的因素,且参数选择没有跟进实际的情况,在保障价值的确定上缺乏客观标准。同时,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不健全,该类方法很可能变成为相关部门侵蚀农民、集体权益的工具。
征地的利益博弈当中,农民属于弱势群体,返乡农民工更是属于被忽视的部分,相关的土地政策当中没有对应的扶持,返乡后因土地征收没有土地的人员占被调查人员的5.9%,这部分返乡农民工无法享有土地带给他们的保障功能,就必须为新的生活方式付出额外的成本。
5.2 土地流转政策
土地流转鼓励发展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化农业,上文笔者提出返乡农民工具有发展成为职业农民的潜质,他们对土地精耕细作,更有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返乡农民中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和愿意转包土地扩大种植面积分别是15%和21.4%,可见他们对于返乡务农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方面返乡农民工希望流转到更多的种植土地;另一方面,希望收回外出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根据笔者的调查走访和调查,现实情况并不是返乡农民工希望的那样:一是资本下乡,通过各种手段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承包的价格,这个价格是返乡农民工无法支付的,更甚者,一些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以租代征,在农民土地上建设厂房,破坏土地的原有属性;二是公权力,土地流转在农村容易受外在势力的影响,农民被迫流转土地,返乡后土地难以收回。这样造成一种会耕作土地的返乡农民工无法流转到土地的局面。在土地耕作的熟练程度上,返乡农民工远高于资本组织,但是在资金上与资本组织无法抗衡,流转到土地的可能性较小,影响到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破坏了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的失业保障功能。
6 强化土地保障功能的对策及建议
6.1 明确土地征收的利益均衡点
科学确定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让失地农民参与土地征收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分享城镇化的成果。对返乡农民工来说,土地具有基本生存、养老保障及就业等功能,相应地,征地补偿费的内容应该包括土地的原用途价格、养老保障费用以及就业保障费用这几个部分,充分考虑对返乡农民工群体的补偿,提供再就业、养老等方面的支持,鼓励返乡农民工发挥优势,拓宽就业渠道。
6.2 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合理
组建适当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返乡农民工中有能力继续务农的人员提供便利,如农机补贴、农技培训等,鼓励发展现代化农业,发挥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的保障功能和推动发展作用。在土地流转市场,明确土地流转的自由与可逆性,削弱公权力的影响,依据市场公平合理进行土地流转,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利益。
6.3 理性审慎资本下乡的可行性
政府首先需要转变资本下乡的认识和思路,理性选择、谨慎甄别;然后,进行事中监督检查,将原来的消极善后变成积极的风险防范。资本下乡不应只投入在农业产业园、示范区与农业企业中,更应该用来改善普通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小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进一步激发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的种粮积极性,这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根本之计。
主要参考文献
[1]温铁军.农地制度安排与交易成本[J].读书,2004(9).
一、政策执行力的概念界定
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普遍被认为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罗豪才就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这里的行政行为执行力,即指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这一概念在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美国学者保罗?托马斯和大卫?伯恩就指出:执行力是一整套行为和技术体系,它够使公司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我国有学者认为,“执行力就是指组织执行战略,实现组织经营战略目标的能力”,“在形成了决策、制订了具体的计划之后,达成目标的具体行为就是执行,而确保执行完成的能力和手段构成了执行力”〔1〕 。企业管理领域的执行力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执行企业战略计划的能力及技术体系。近年来,我国已有学者将执行力这一概念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领域。政策执行力,即政策执行机构实际具有的整体执行政策能力与它投入某项政策的执行过程的能力之间的比例关系。影响政策执行力的因素主要有:政策问题的性质,即涉及问题的相依性、动态性、时空性及受影响之标的人口的特性(包括标的人口的分殊性、标的人口的数目多寡、标的人口行为需要调适的程度);政策执行的资源,包括人员、信息、设备、权威等资源;政策执行人员的意向,一般来说,执行人员对政策目标的认同感越高,执行时的意愿及配合就越好;政府组织结构,政府组织结构对政策执行的影响主要有标准作业程序和行政权责分散化两个方面;政策目标团体的顺服程度,要使政策有效执行,就需要目标团体顺服政策,采取合作态度,加以配合;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以及政策沟通状况等因素。本文从中选取一些因素为切入点,并以土地征收政策为视角,来研究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强弱状况。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
地方政府公务员存在自利倾向,在执行过程中,曲解政策,将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执行。就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而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地方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其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根据现行征地制度,全国各地征地得到的补偿一公顷在15000―150000元之间不等,而政府土地出让价一般一公顷在150万元以上,有的可高达数百万元以上,甚至更高。征地费与出让费之间如此之大的差价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诱惑,导致地方政府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占用农村集体一些有很大增值潜力的“黄金地段”,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刘守英指出现行征地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权侵犯财产权〔2〕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监督的缺失,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滋生寻租行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离开土地,农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依靠。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随意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生活来源与依靠,势必会增加农村的不稳定性。
(二)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
在县这一级政府中,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调查、评估、利用等诸多方面,就其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审批及土地规划工作过程,公开性不够,缺乏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导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学,政策执行遇到阻碍。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与参与权,常常被动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补偿安排。部分农民因为违法征地及补偿不公平损害其利益,却苦于没有有效的利益维护机制,在上访无下文后,通常采取围堵县政府、阻挠工程建设、拒不搬迁等不正当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加上法律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当笼统,造成实践中责任人员有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随意性,影响土地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监督体制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走上系统化、法制化轨道。但在政策实践中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就县级土地征收政策而言,就存在着外部监督缺失、内部监督不力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对地方政府执行土地征收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监督真空的问题。如《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为土地的监督机关,但条文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土地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部门独立性不够,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造成监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监督是正确使用权力的前提。地方政府的农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村土地的一项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严重偏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的要求。
三、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对策
(一)加强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
政策执行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其人员)是政策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核心作用,执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资源技术等,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即人才能发挥作用。因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优秀的执行主体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途径。优秀的执行主体的素质必须包括执行主体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有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着高度的责任心、纪律性,同时要诚实可靠,不搞形式主义。在职业技能方面,政府执行者必须具有执行工作中所需具备的一切管理思想、技术、方法甚至管理艺术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主体,可以使其正确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准确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从而降低滋生腐败的几率,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在农用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农用地或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再加上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使许多官员毫无顾忌进行违法征地或不按规定程序征收,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提高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必要前提。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做到以下:一要明确责任,层层分解从首长到各级执行人员的职责,并公示职责范围、惩戒办法等内容,有利于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二是职、责、权一致。执行人员所负的政策责任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所处的职位、所执行的任务一致。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是建立责任追究制的必要前提,否则责任追纠只是一纸空文、口头禅而已。三是要启动问责机制,通过将土地征用的执行情况与执行标准进行跟踪评估,对未完成执行任务、执行效果不佳,或造成严重损失者,追究其相应的公共责任,包括政治、法律、道义等责任,如执行人员引咎辞职以负的政治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根据职权责一致原则,以保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更准确有效地执行政策。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必须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专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局面。
(三)完善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监督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由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地方政府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于地方非法征地行为,没有一个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敢于违抗行政命令而真正在履行职责的。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的监管,必须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进行改革,实现由市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摆脱现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土地征收主体必须认真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与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要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通过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要强化农民土地登记工作,通过土地登记,为农民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在法律上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关键词:减少;土地征收;纠纷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4020402
1 引言
水城县地处贵州西部,六盘水市西北部,东与六枝特区、纳雍县相邻,南和盘县接壤,西连云南省宣威县,北接威宁县,辖33个乡镇,人口约76.36万人。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越来越多,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这些纠纷的发生,造成少数未得到分配的村民生活困难,直接影响城镇化、工业化区周边环境,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2 水城县土地征收纠纷现状
自2008年以来,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共接待土地纠纷来访526人次,协调处理土地征用纠纷案件193件。其中2008年接待上访118人次,查处纠纷案件40件;2009年接待上访 183人次,查处纠纷案件65件;2010年接待上访225人次,查处纠纷案件88件,2011年随着工业园区建设的全面铺开,预计今年上访人数和案件会更多。在经济利益的直接驱动下,水城县土地征收纠纷不再局限于在经济发达的集镇周边和交通要道沿线,工业园区所在地和建设项目所在的边远山区也成了纠纷多发地,且纠纷数呈逐年激增态势。
3 水城县土地征收纠纷成因分析
3.1 少数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
土地征用原本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过去,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程序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的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近几年,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行使执政权,基本上克服了上述种种弊端。
3.2 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
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有的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对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主体审查不够细致认真,出现了遗漏现象,增加了分配中的矛盾和成诉的机率。
3.3 少数干部违法违纪现象
极少数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存在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及时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非法转让土地,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甚至引发了少数群众到处上访上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4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比较单一,责任不明确
土地被征后,涉及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培训及子女上学等多方面的问题,可现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基本上都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对无一技之长和市场经济意识淡薄的农民来说,一旦失地农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生活就难以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地管理法》也未明确由哪个组织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因此存在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4 减少土地征收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4.1 完善征地程序,严格依照程序征收土地
大力运用科技成果,使用GPS测量仪器(RTK)代替传统的皮尺进行土地丈量,从技术上减少土地丈量误差,减少因土地征收纠纷的发生。建立完整、规范、严格的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土地补偿款的支付程序。并将程序公开化,增加透明度,让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有效杜绝一些基层组织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减少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损失,妥善及时安置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的各项补偿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偿到位。我县制定了被征地农户、村支两委、乡政府、登记丈量方及业主的五方现场丈量并签字的程序进行土地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一人一卡的支付程序,保证将补偿款支付到被征地农户手中。
4.2 政府应当正确引导,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1)土地征用中务必要确保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征地中出现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确权纠纷,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防止予盾的不断扩大。
(3)要进一步规范征用协议的内容。协议条款应做到内容全面详尽,表达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土地征用协议应当交由当地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审核协议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作出专业指导意见供参考,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4)在土地征用款分配中当地政府部门要教育和引导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不能随意剥夺和损害其他村民(包括外嫁女、离婚妇女和部分外迁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村民的平等对待原则。
4.3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减轻农民的后顾之忧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间较短,各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还在改革、探索和逐步创建过程中,基本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也是土地征收补偿矛盾较为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受户籍制度限制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化格局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在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健全完善的条件下,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仍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民的社会保障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社会保障功能是由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的土地来实现,在国家没有完全建立健全针对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下,农民的社会保障仍然没有摆脱对土地的依赖,除了国家一些基本的扶持、救助外,农民的居住、医疗、就业、养老等基本的生存需要大多要靠土地来实现,土地是农民最后的保障。农民的土地或房屋被征用以后,农民即丧失了传统的赖以存在的生存资本,土地补偿款肯定是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生活需要。因此,在征用土地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安置措施。
(1)对年轻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并将其吸收进企业工作或政府组织劳务输出到发达省份打工就业。
(2)将年老失地农民纳入低保,给其设立专户,使其生活有保障,以减轻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政府还要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获得基本生活来源,解决老有所养的疑虑,从而减少或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失地的农民共同来关心我们的地方经济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和谐、统一和发展。
5 结语
土地问题,关乎民生,涉乎民计,维乎民意。因此,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开放型土地征收程序,建立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制度的途径,是解决征地纠纷、避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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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S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59-1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生产力与科技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农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城乡重心发生偏移,农民生活生产的主观需求提升。以城乡土地二元制为基础的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性和以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合理性逐渐显化,引发了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难以实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宗旨。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能满足农民发展的需要。土地是农民长远的生计,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我国的用工制度已经从过去的“既要地,也要人”转变为“只要地,不要人”,一但农民失去土地,就无地可种、无地可耕,就失去了生存的根本保证,更无发展可言,农民发展权无从落实。随着耕地的不断减少,用地现状越来越紧张,矛盾愈来愈烈。
其次,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没能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性,也没有实现平等的集体土地权能。
虽然科技的快速发展为生产带来了无限量的附加值,但农业的发展速度却远远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速度,这就造成工农产品附加值差距加大,交易条件显失公平,最终使征地农民的受偿水平大大降低,收入大幅减少,挫伤了被征地农民热情和积极性。同时,现行的土地制度分设了不同的权能,但在法律上仅对农民土地赋予了资源属性。这就使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制约了市场流转的灵活性,导致市场的机动性受限,市场失去活力。
再次,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也阻碍了农民自主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随着城乡之间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之间生产资料与劳动力配置出现明显的失衡。农村由于人均土地面积的减少,劳动力剩余增多;城市却因为城市化的进程加快而急需大量的人力资源,这本是加快城市建设的有利契机,但现行的制度却对农村人力资源的流动设制了种种限定,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受阻,因而产生了“农民穷,民工荒”的怪异局面。再加上现行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职权和功能并不完善,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主体界定不够明确,无法实施对土地的完全处置,不能充分获得土地的收入权益,造成了农民不能长期稳定的享有土地的完整权益。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要积极采取必要的改革和措施,尽快扭转这种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局面。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城乡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
一方面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允许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合法的出让,租赁等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权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并对土地的各种处置权进行详细的划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使农民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保障。
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产权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首先要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公平合理的土地区片价机制,并长期保持不变,以使农民对征地政策有稳定的心态。
其次要使资源配置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得到相应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的组织结构。政府应该根据各地方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管理水平以及经营能力制定一定的倾斜政策,给予政策支持,让农村集体土地有稳定、持续的收入。
要努力实现把监管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权利和责任实实在在地放下去,并加快改进征地工作的机制。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让被征地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并逐步构建以政府监管为基础、人民群众为主流,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格局,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导作用,实现农民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参与、自我实现,让农民成为改革真正的主导者和受益人。
另一方面,完善司法程序和机制,让政务公开透明。国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法制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并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充分显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将农民的利益纳入城市化进程,理性分析现有的政策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安排用地,充分发挥每一块土地的最大效益,减少征地规模。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土地民事权利制度,让农民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得到应得的利益,并使土地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实现农民的利益,让农民无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高飞.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 徐凤真.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创新研究.法律出版社.
一、征收对象范围的界定
观点一:征收范围局限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主要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观点二:除上述范围外,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外,为军事设施、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质的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收归变为国有土地的范围。观点三:拆迁行为完全消失,所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均界定为征收。
笔者倾向于观点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均未出现拆迁,仅出现征用及征收。为了和上位法一致,更为了符合群众抵制拆迁的呼声,拆迁将会退出历史舞台,相关行为将全部界定为征收。
二、征收行为依据是否仅为公益性建设需要
观点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列举了征收的六种行为,集体土地可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划定仅公益性建设可征收。这也符合《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观点二:集体土地征收的依据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开发。
笔者倾向于观点二,工业化及城市化发展需要扩大城区范围,需提供土地供其发展。工业产业将会逐渐搬离城市中心区,逐步向城市扩散,最终会扩散到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国家一定要为工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场地。城市化发展可以集约利用现有城区土地,但国有土地征收条例相关法文致使非公益性质的城建开发很难开展,因此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势必要为城市化扩张提供可行之路。
虽然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一旦将城市规划纳入征收前提之一,将与《物权法》抵触。但《物权法》范围涵盖过大,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相关下位法条文;而且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出台本身就会引发原有法律条文的修订工作和具体实施规范的制定,征收条例推迟出台的原因之一也是相关法规的修订、重新制定及撤销工作。因此,尽管将城建开发纳入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会与《物权法》冲突,但笔者依然倾向于将此条例纳入城市建设的需要。
三、补偿组成范围构成
1.现行补偿组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镇集体,因此土地补偿费归村镇集体,安置补助费一般也归村镇集体,专款专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征收农用地的情况下农户直接得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征收宅基地的情况下农户直接得到附着物即房屋补偿,占用的宅基地补偿方式和价格一般由各省市制定相关规定。北京市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使用宅基地区位价补偿农户被占用的宅基地。
2.争议的焦点问题及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而且,该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现行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组成的范围与现行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组成范围大相径庭,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的组成是借鉴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构成,还是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的补偿构成思路?针对国有土地上征收不涉及的安置问题、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问题和补偿款中归属于村镇集体部分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如何解决?
笔者认为:补偿的组成会借鉴国有土地征收条例补偿范围构成,并且涵盖国有土地征收条例中没有的安置费和青苗补偿,但可能会以新的名称出现;条例可能会参照城镇居民的养老金方式将安置补助费对接为社会保障费用或者安置保障费用,让失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归属于村镇集体的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问题,此次征收条例不一定能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各地地方性差异较难统一,可能会明确原则性指导方向;条例会明确被征收农户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除被征收宅基地之外另有宅基地如何补偿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每户一处,但是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农户可能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农户宅基地被征收后,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2.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3.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他处没有宅基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针对上述三种可能情况,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如何处理?
观点一:借鉴《江苏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观点二:不考虑被征收人他处是否有宅基地,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征收人需提权调换房屋,放弃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去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补偿之外另获得宅基地补偿价格。
笔者认为:部分被征收人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历史问题,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就不能追溯。另外,笔者倾向性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征收人需提权调换房屋,放弃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获得宅基地补偿价格,宅基地补偿价格以区位价或者估价规范技术标准或者其他计算标准及名目发放。
五、评估规范依据及价格
1.评估规范依据
已有的评估规范包括:《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目前,国有土地上的评估适用《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集体土地上的评估适用《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
选择什么评估规范的核心问题是依据被征土地原用途、原质量进行估价还是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征收后用途进行估价,是按照征收前的集体土地估价,还是按照征收后的国有土地估价。对此,江苏省进行了试点研究,出台了《江苏省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宅基地征收,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按照征收后的用途进行估价。目前,其他地区均未明确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评估集体土地,通常制定一套新的标准进行赔补,例如北京市、杭州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配套条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虽未明确估价规范为《房地产估价规范》,但其第13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这已经明确了估价技术的参照体系为《房地产估价规范》。
那么集体土地的估价规范体系会参照已有六个规程规范的哪一个?
笔者认为处理的方法有两种: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利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不会明确按照国有土地还是按照集体土地评估这类敏感问题;抑或提出新的名称,出台相应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提出新的评估技术方法。
2.与国有土地是否同地同价
集体土地征收最大的争议是:是否做到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或者换句话说同房同价,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进行评估?
对此,现有的各地政策千差万别。江苏省进行了试点研究,出台了《江苏省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其中规定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宅基地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则,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但江苏省同房同价的规定中与宅基地拥有处数挂钩。
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否会明确提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确定土地制度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可能不会明确同地同价,避免与土地制度和现行法律相抵触,但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出台必将引起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获得更多的补偿价款。
[关键词]农垦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66-00
目前,农民对国家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农村土地权限职责划分不明,阻挠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觉得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识混淆不清。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方尤为严重,地方领导干部将利用土地审批权谋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权据为己有,私自做主,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审批权。私自经营土地,认为土地管理办法过于繁杂、程序繁琐、审批困难。
2、农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认为被征土地的价格偏低。当征收土地价格与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时,农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没有制定或者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迫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境地。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征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费用。相关政府机构的征地政策得到没有落实和贯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发给农民征地的补偿,农民在失去土地并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发农民对政府机构的不满,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在逐步的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调整后的土地产值随之提高,补偿的费用也相对提高。然而土地计算方法不统一、不科学,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对土地价值评审的参考因素过于简单,缺乏相关的土地价值检测标准。政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农业市场调整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导致政府相关机构对人民群众没有信服力,极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执行和贯彻力度。
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设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的指导规划,造成对土地破坏和浪费。资本的流向主导着土地的开发,土地开发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业住房、公共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飙涨。普通民众难以购买土地开发而来的商业住房,不科学规划又会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相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显得相形见拙。从国家土地直接管辖到地方间接管辖的土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问题。如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占据了管理权和经营权,将使用权扩展延伸,完全忽视了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使土地得到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利用开发土地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确各个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管理权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管理权等权限的划分。
2、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讲座,走方基层调查民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注重加强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的讲解,增强民众对土地各方面权限的了解与认识。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认识,在土地审批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国家集体意识深入贯彻到民众当中,增强义务观念,要做到在民众中达成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性认识。为了避免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就要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把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与时俱进。灵活运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项土地细节管理和土地政策执行工作,让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计划和安排,这些工作都属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范畴。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以免造成规划用地不科学、不合理的的规划,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规划。土地工作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也应该履行应尽的责任,责任划分详细具体,落实到个人。
4、依法对使用土地不法行为进行治理,防止一些社会恶意势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实土地租用政策,在进行土地监测管理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领导机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土地承包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或者运作效益高的机关单位,这样收取的租金可以带来一定的回报。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还可以解决农村人口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种植出更多优良的农产品,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5、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设置一些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众多的土地管理工作,应接不暇,肩负着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每一项土地管理工作都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土地管理任务繁多的基础之上,又牵扯达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给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带来的困难。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可以组织农民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减轻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专项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地区的土地盈利上缴入库基金,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资金的流动管理,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实行透明化运作。对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来计划安排使用,由民众来监督和评审工作。在对土地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修建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关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中收取用于基础建设的额外费用。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与民众的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信息内容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公众参与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帮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与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创建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和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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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资源 价格扭曲 影响 成因 对策
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中国已基本建立了涵盖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所有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对完整的土地市场体系。市场已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国土地市场并不完善,一些影响市场作用有效发挥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土地资源价格扭曲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价格扭曲是价格与机会成本的背离,其结果是稀缺资源的配置无法达致最优状态,严重的价格扭曲还会使社会成员的福利遭受损失。鉴于此,本文试图就中国土地资源价格扭曲的影响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探寻理顺土地资源价格的对策。
一、土地资源价格扭曲的影响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引导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信号。价格扭曲致使中国土地市场的价格信号失真,土地资源的宏观配置、空间结构、城市公共用地投入和企业微观配置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造成城镇土地资源的宏观配置总量不均衡
价格扭曲对土地资源宏观配置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农业用地缩减。由于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村集体土地容易被大量征收用于各类开发。这种状况不仅造成土地的粗放型使用和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引起耕地大量流失,导致农业用地总量的缩减,进一步加剧了中国人多地少的矛盾。二是引起城镇土地供需总量失衡。地方政府利用自己在土地出让市场的卖方垄断力量影响城市土地的供应数量,采取限量和“非饱和”的土地供给政策,使土地的总供应量低于市场的有效需求数量,人为制造土地市场的供求紧张局面,推高土地出让价格以获取高额的土地收益。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不但直接引起中国城市土地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缺口,还推动房地产开发商为防止土地价格上升而大量囤积土地,强化了城市土地供需总量之间的失衡。
(二)导致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空间结构不合理
赫德的土地价值理论认为,城市地域的任何一级土地都具有租金而且都不同,任何具有效应的用途都可以对城市内任意区位竞争,而所有的土地都会出租给愿意付出最高地租者。根据这一理论,城市土地的空间结构应依据租金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形成以城市中心为圆心多层同心圆。依据租金的高低,商业区应位于市区中心,零售业和金融业的办公场所分布于商业区外围,然后是以政府部门为首的各类事业单位和学校,占地面积较大的各类工业区居于同心圆的最外层。这是遵循土地租金最大化的最优配置原则。然而,中国城市的土地空间配置并没有考虑土地区位租金高低的差异,政府部门、各种事业单位和学校往往占据了城市土地租金最高的地带,商业和金融业反而位于租金较低的区域。这种配置具有明显的缺点:第一,有限的城市土地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区位优势,无法为政府带来更多的土地租金收入;第二,容易带来城市整体布局混乱,不利于城市的长远规划,第三,形成城市粗放型经营,制约了城市的长远发展。这种状况的出现,除了历史因素,主要原因还在于土地资源价格的扭曲。
(三)致使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投入不足
城市的健康发展,不仅是经济的高速发展,还应当是城市居民与环境相和谐的发展。这必然要求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必须考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对土地的需求。基础设施主要体现为道路的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公共设施主要是公园、绿地等休闲场所对土地的需求。衡量这两个方面投入的基本指标为交通用地占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和城市人口拥有绿地面积。国外对城市交通用地投入的一般水平是30%左右,中国目前的交通用地投入仅为26%。以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衡量,国外的平均水平是17.8m2,目前中国人均只有10.6 m2,与世界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说明中国在城市道路建设方面的土地投入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城市人口拥有的绿地面积,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为12m2—20m2/人,莫斯科为44.0 m2,伦敦达到22.8 m2,巴黎为24.7 m2,纽约为19.2 m2,这些世界主要城市的人口拥有绿地面积都接近或超过了一般发达国家人口拥有绿地面积的上限。中国城市人口所拥有的绿地面积仅为11.18 m2,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种状况的形成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之初国家把城市工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放在了首位,忽视了对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其二是土地获取和出让中的剪刀差收益,价格扭曲导致土地征收和出让之间存在明显的剪刀差,用于赢利性开发能获得可观的收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收益却很低,甚至接近于零。因此,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稀缺的城市土地资源用于各种赢利性的开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投入自然会出现不足的状况。
(四)不利于企业的微观配置
在现行的考核方式下,中国地方政府的政绩主要通过经济发展水平体现。这一考核方式使各地方政府把地方经济的发展作为首要目标,通过各种方式推进经济发展。而招商引资是短期内促进GDP增长的最好方式,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以较低的土地价格吸引企业投资建厂。根据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低,企业可以分为低技术含量和低附加值的“双低”企业和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双高”企业。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引入“双高”企业是最优的,但是这类企业面临的技术约束较强,对土地价格并不敏感,引进难度较大。而“双低”企业面临的技术约束低,对土地等资源要素价格变动的反应比较敏感,在地价足够优惠时很容易引进,短期内也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极低的土地价格引入众多的“双低”企业。这类企业的进入易造成土地资源的超额需求和过度使用。低技术含量企业的存在也会影响一个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不利于该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另外, 低附加值企业对经济状况变动比较敏感,国家整体经济形势走低时,这类企业很容易退出投资,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二、土地资源价格扭曲的成因
造成中国土地资源价格扭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经济发展方面的因素。概括而言,主要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土地财政、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国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费用由国家根据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变更的权力主体,有利于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对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原用途确定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因为农村土地主要是农业用地,按原用途补偿就是按农作物年产值进行补偿。这种征补费用确定方式既不反映市场供需状况,也不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属性,完全是现行制度下人为的结果,所确定的征收补偿费用必然会偏离市场均衡价格,造成土地价格的制度性扭曲。
(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国地方政府开始面临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难题,相对于不断膨胀的事权支出,既定的财政收入总是显得捉襟见肘。而经济发展对资金投入的需要,又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局面。如何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成为每届地方政府面临的难题。1998年实施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让地方政府看到了手中土地的价值,开始通过卖地解决财政困难。随着2000以来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扬,土地财政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不断上升,已由2001年的16.7%跃至2012年的42.2%,地方政府已对土地财政形成依赖。尽管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催生了不断增长的土地需求,但是地方政府却采取限量投放的方式控制土地供给,以获得可观的财政收入。这种供需不对称的状况最终导致价格偏离市场均衡水平,形成土地财政诱致的价格扭曲。
(三)招商引资催生的土地非市场化出让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在中国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促进地方工业发展,中国地方政府不仅低价征地建立各类工业园区,还制定实施一系列优惠的土地政策吸引投资。协议出让、行政划拨等非市场化的土地出让方式,以及违规降低工业用地价格,是地方政府优惠土地政策的核心举措。这些非市场化的土地出让尽管促进了地方的招商引资,有利于短期内“GDP”的最大化,但是,不惜成本,以行政方式取代市场,压低工业用地的价格的行为,最终使得土地资源的价格大大扭曲(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四)城市建设驱动下的土地低价投资
近年来,中国的地方政府开始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政府只对城市发展进行总体规划,然后对开发地带招商,由房地产开发商对规划区域进行建设。由于企业是趋利的,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并不一致。要满足政府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要不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城市建设规划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以较低的土地价格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市建设。土地低价投资的好处是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但也造成了土地资源价格的人为扭曲。
三、理顺土地资源价格的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实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确定的市场化中国现行土地征补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定价非市场化,补偿费用确定只考虑原用途,忽略了土地出让后的预期用途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造成土地价格的扭曲。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完善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确立按土地预期实际用途由市场定价的补偿方式。
(二)调整中央地方收入分配比例,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土地财政的根源是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后的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因此,要解决土地财政造成的价格扭曲,就应当调整现行分税制下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制度,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使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三)规范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
要防止招商引资中非市场化的土地出让引起的价格扭曲,就应规范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为此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涉及利用土地招商引资的制度,严格限制非市场化的土地出让;二是设定招商引资门槛,避免对土地政策比较敏感的“双低”企业的进入。
(四)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城市建设用地的定价方式
国内现行法律对涉及城市建设土地使用规定的缺失,是造成地方政府以低价吸引开发商推进城市建设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解决因城市建设造成的土地资源价格扭曲,就应健全涉及城市建设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城市建用地的定价方式。
(五)从法律上明确土地产权主体,解决土地所有权的虚置问题
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都存在土地产权主体不明导致的土地所有权虚置问题。土地所有的权的虚置是直接造成土地资源价格扭曲和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必须彻底修改现有法律关于土地产权的规定,从法律上解决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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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晓通,刘东. 政府偏好、低地价与增长方式的路径依赖[J].经济问题,2008(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保护被征集体土地单位和农民及建设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征收,(以下简称征地)并以货币方式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征地。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工业园管委会、临江产业园建设工作筹备指挥部、县城东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发改委、公安、财政、住建、人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统计等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由拟征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调查结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予以共同确认。同时通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对被征地地类,耕地面积涉及人口数量及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等,进行调查确认并会同征地所在乡镇、村、社区填报相关材料表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形成会议纪要。
(三)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县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县国土部门予以配合。
(四)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的告知程序。当事人在被告知5个工作日内对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附具听证笔录材料上报,不需要听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出具不需听证的书面材料上报。
被征地农民就社会保障问题要求听证的,县人社部门要派员参加听证会议,并在听证回证上签字。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第七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地批文下发后15日内,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送达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前提下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发放名单,经所在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发放。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在填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之前由县人社部门核定及时足额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八条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批准征地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在全县范围内征地按照省政府政[]132号文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8号)执行。
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等)和在征地通知下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进行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要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被征地单位应动员需要安置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征得需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支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依法对此享有权利的人。
(三)留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上墙公布,并由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或截留。任何部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于代扣或偿还与征地无关的债务。
第十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按规定程序参保申报。对被征地单位征收耕地达到80%及以上的,可全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未达到80%耕地被征收的,按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实行即征即保,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以下简称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建立全县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按土地出让金的5%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筹措。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资金的平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财政补助支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支出。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实行实物套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实行统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但项目区征地范围内一次性拆迁总数5户以下(含5户)可安排宅基地实行自拆自建安置。
第十四条对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被征土地中农用地面积的5%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在城市规划区(含临江产业园)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安排的用地位置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征收集体土地实行一事一议。安排的用地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依项目进行申报用于除住宅(含商品房开发)外的二、三产业,不得分配给个人使用,并支付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原农业人口经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可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进入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收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无法恢复土地原状的,应依法予以征收。
第十七条大中型水库的征地补偿安置应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农林场等国有农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国有农用地单位,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
第十九条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集体使用权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收回。
第二十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每亩2400元支付给实施征地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征地过程中,有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