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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会计师事务所
基审[2×x×] x 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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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x x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提供的x x建筑安装公司2x××年×月x日编制的x x单位工程(土建、安装等)竣工结算书,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x建筑安装公司的责任,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x委托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工程结算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审查分项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核对项目与图纸及有关变更情况,会同施工、建设单位现场查勘、会审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根据我们的审核,上述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金额为x x元:比原送审结算金额x x元核减金额x x元,核减x x%,业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鉴证确认,在重大方面足以公允地反映了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
(如果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有不同意见对应在此增加解释性说明)
附件:(一)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二)审核说明
(三)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x x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注册造价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
基建预决算审计业务查询 *
(一)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与委托方(一般多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审计委托合同。
2、听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总体建设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现场工程情况。
3、具体操作阶段:
(1)审计人员熟悉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
(2)根据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等进行工程量计算,并由专人负责复核(审计最关键阶段);
(3)套用各种专业定额,需要组价的同时按规定进行组价;
(4)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类别,套取相应费率
4、对帐阶段:
具体操作阶段结束后与送审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对比、分析,汇总所有问题,一般先向建设单位汇报审核情况,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然后与施工单位对帐,交换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一般时间较长)。
5、对帐结束意见一致后,审计人员汇总审计结果,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各单位公章,最后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二)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需提供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土建、水、电、暖通、市政、园林、房修等相应各专业图纸一套;
2、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书,各专业至少一份;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书;
4、工程项目会议纪要、技术联系单、甲方签证单;
5、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开竣工报告;
6、提供工程量计算书、钢筋配料单;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时间跨度最长、变化最多的阶段。为此,我们将随项目的进展而展开动态跟踪审计。
1、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审查控制目标,使造价咨询单位制定的造价控制目标科学合理,能反映工程实际现状,避免漏算或高估冒算,预防性的规避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2、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3、项目变更审计: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否按合同条款的约定程序进行审核,手续是否完善;
3.1 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的程序是否经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
3.2 重大变更的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对变更的造价进行了测算;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度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签署同意;变更是否控制在此单项分解的投资概(预)算指标之内;
3.3 变更、签证费用是否合理、准确;
3.4 过程中是否定期对已发生增减的费用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变化进行测算,汇总出当期的项目预计投资额,同时与原项目投资控制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4、对新增综合单价、乙供材料单价批价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核价是否符合内控制度,是否处在合理区间内。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完成的新综合单价、材料价格的审批价进行审查,该审批价是否高于概算标准或投标时的暂定价,根据对应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在市场上进行询价对比,如询价结果较审核价有偏差且超出正常市场价合理区间,将及时与委托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要求重新确定单价;
5、对甲供设备、甲供材料、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审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审查采购制度的落实,审查确定供应商及专业承包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采购招标程序及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审查采购设备、材料及专业分包工程所确定的功能标准是否与扩初批复相符,避免由于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情况;
6、对工程进展过程中隐蔽工程进行审查,防止隐蔽工程环节的偷工减料及高估冒算等问题,合理控制造价;
7、付款审计:对建设方支付的款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1 预付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前提条件;
7.2 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7.3 各阶段款项支付是否已按程序经过费用申请单位的申请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4 进度款申请是否提供质量确认凭证;
7.5 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法进行计量;
7.6 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额度的准确性,进度款支付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
7.7 审核建设单位付款流转审核表,合同执行支付管理台账。
(五)审核项目竣工结算
对建设单位确认的相关送审资料,按行业规定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检查与评价,同时对送审结算造价进行审核。
根据现场踏勘的施工实际情况和实际材料价格调整,结合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每月的签证、变更及甲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确认单,审核工程结算造价,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方式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定工程结算造价。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2、提出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造价评估及扣款意见;
3、核对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成单价包括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施工工作内容是否变化;
4、审查原投标文件外新增的项目单价是否根据合同及投标原则计取;
5、根据竣工图和签证详细踏勘核对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划分甲供设备、材料的品种、数量、工作内容及施工界面,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6、详细了解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措施费内容,核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避免以签证的形式将属于包干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重复计取费用;
7、工程取费的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是否符合有关造价文件;
8、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投标含量或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9、设备、材料价格的取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双方确认的单价或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对涨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严格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执行;
10、审查整个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有误;
11、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明细表、汇总表;
关键词:建筑 造价咨询
近几年来,随着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审批越来越正规,也越来越严格,很多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对大中型项目开始聘用造价咨询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项目资金进行控制。和以前的单纯在结算阶段才聘请造价咨询公司相比,克服了以往单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存在的诸多不足,如时间介入滞后,了解信息不全,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审计决定、意见和建议难以得到彻底的执行,审计风险较大等。相对而言,对建设项目从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就开始进行造价跟踪控制则可克服上述一些缺陷。下面根据本人近几年来在河北科技大学1#、2#食堂和浴室工程、石家庄市闻喜小区工程、河北医科大学学生公寓工程、石家庄市中阳信和水岸工程等几个大中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跟踪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公司的主要工作
(一)工程前期准备阶段
1、签定造价咨询合同。在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造价咨询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咨询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2、审核工程招标文件,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一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二是要审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善,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拦标价确定是否合理,防止计算错误和丢项漏项;三是在招标文件中要体现跟踪审计的范围、职责与要求。
3、审查工程施工合同。一是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招标文件的精神。二是审查合同的合理性,重点审查涉及到工程费用的合同条款,如预付款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能否满足本工程的备料要求,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是否合理,工程结算的约定条款是否清晰无歧义,有关合同附表、附录和签章手续是否齐全。三是对合同中存在的疏漏进行分析,判断其对造价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4、检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并提出相应项目管理咨询建议。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如工程洽商的签署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制度、材料价格认证制度、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以及办公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各项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
5、检查建设单位的项目财务制度,建设单位是否为本次实施的建设项目设立了专门的财务账簿、财务人员,是否有详细可行的财务制度。
(二)工程实施阶段
1、审查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法、及时、完整、真实。首先是定性审查,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和依据;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是否响应了施工合同和工程招标文件精神;内容反映是否准确,是否有变相的重复计取;文字表述是否明了,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分歧;审核由于现场情况及合同变化引起的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次是定量审查,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费用计算方法和结果是否正确,相应的附件是否齐全。最后应分析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并核定承包人对设计变更所造成费用上的增减。对必要的变更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力求减少变更费用,以避免不合理支出。
2、审核材料、设备市场价。材料、设备价格是影响工程成本的重要因素,严格控制材料、设备价格是降低造价的有效手段。对项目殊材料、设备市场价进行询价,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严把材料、设备价格关,力争把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上。
3、复核已完工程工作量,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算预付款及每月工程进度款。
4、按时参加工程例会,做好施工阶段工程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为顺利进行竣工结算做好准备。
(三)工程竣工阶段
1、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施工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2、出具项目建议书。分析工程造价变动原因,找出工程管理中的薄弱点,提出审核意见及建议,不断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建设。
二、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核工作方法
1、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参加建设单位的定期例会和一切招投标活动,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造价咨询建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2、熟悉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熟悉工程施工图纸,对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未明确的部分应及时指出,建议建设单位进行明确界定。
3、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确认。造价咨询人员现场核实变更签证内容及工程量,隐蔽工程覆盖以前进行现场核实。
4、材料价格的确认。造价咨询人员收集每个时段的市场信息价格,并作充分的市场调查。对于特殊材料或造价咨询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材料进行现场留样,以便结算时进行核对。
5、资料收集。一是收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材料合格证及样本,现场测量的照片等,并按类别整理编号。二是按时记录跟踪审核工作日志,注意原始资料的积累,为做好补充定额及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索赔提供原始数据。三是应建立《跟踪审核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工作内容、发现问题、审核意见、整改情况、审核成果、审核时间。
三、造价过程控制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1、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的选择。应当挑选有经验的,并具备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能力,办公软件应用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提供全方位服务。
2、咨询过程要客观公正。审核工作底稿随时都有可能作为法庭证据,因此咨询人员必须深入现场收集资料,取证要准确。工作既要全面又要彻底,一定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待每个环节,注意调查研究,不得有个人色彩。
3、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工程跟踪审核是一项知识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因此,审核完毕要认真总结,不仅要总结审核工作的方式方法,审核中还存在哪些技术问题,以后如何进行改进,如何协调与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的工作关系以及他们有什么好的建议,而且还要探讨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共性问题;要不断地进行探索 ,在实践中学习提高,不断完善跟踪审核工作。
(一)每年11月初,计划财务部门向场属单位部门以表单形式征集下年度备建项目(下表)。
(二)搜集整理论证备建项目相关数据,为项目立项决策与报批提供数据支持。
(三)经农场同意,组织召开基建项目立项评审会,确定下年度立项报批基建项目(下表)。
二、项目立项报批
项目立项报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报和审批,以及开工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立项基础数据搜集整理与衔接。农场计划财务部门搜集整理项目立项报批文件所需数据,及时反馈给项目立项报批文件编制部门。
(二)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按上级要求,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场内有关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协调场内有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予以上报。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报批。可研报告批准后,计划财务部门协调农场建设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向上级申报。
(五)初步设计批准后,计划财务部门协调农场审计机构进行开工审计,同时协调农场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开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施工准备
(一)按规定申请上级部门或委托招标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招标。
(二)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三)协调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理准备。
四、项目建设实施及建设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组织协调农场相关单位部门定期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加强施工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按建设项目名称,设立基建项目核算专户,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
(三)按项目批复分资金来源配齐项目建设资金,防止挪用、串用项目资金。
(四)按现金与银行管理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结算管理。
(五)支付工程款按下列规定办理:第一、首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概算书,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正规收据等,拨付工程款。第二、预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工程量清单报审表,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及其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结算报审表及施工单位正规收据等,拨付工程款。第三、工程完工支付剩余款: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单、质量监理报告、工程价款结算申请报告、发票(或复印件)及收据等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按合同约定预留建设项目质量保证|Lll金。
五、项目竣工验收
(一)组织协调农场相关部门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是否完成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二)系统搜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立项、审批、施工、监理、环保、安评等项目档案资料,以及基建财务档案资料等。
(三)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四)竣工验收
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投产或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五)项目验收合格后,落实项目资产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建成后高效运行。六、项目后续评价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测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对建成运行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实施后续评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经济效益费用比、投资回收期等四个方面。
1.财务净现值NPV:∑(CI-C。)t/(1+i)‘式中(C一c。)t为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i折现率。
2.财务内部收益率IRR=(i+NPV)/(NPV。-NPV2)×(i2-i。)
3.经济效益费用比R:∑C。(1+l)‘式中B『__第t期的经济效益;c。一第t期的经济费用;i折现率。如果效益费用比等于或大于1,表明项目资源配置经济效率达到了可以被接受的水平。
4.投资回收期PP=原始总投资/投产后年均净现金流量+建设期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国家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通过土地流转形式从事规模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的农业投资项目,一律按照本办法管理。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项目,继续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查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项目办是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单位,对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对经县政府审查通过的现代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是本辖区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对领导小组负责,接受项目办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
县发改委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备案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环评审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用地的核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水利设施防护评价和防洪排险审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验资和工商关系注册;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税务关系登记。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在境内注册成立农业类项目发展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必须在缴纳。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农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种植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万元,观光农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养殖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鼓励和支持高标准、规模化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农业项目投资标准由项目办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2年重新修订一次。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申请书、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三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二)县政府对项目申请初审后,批转至项目办,由项目办制订《现代农业项目审批表》,连同项目单位相关资料发至相关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项目还应到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发改、国土、环保、建设、水务、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分别进行审核。
(三)相关镇人民政府、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土地流转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办;由项目办对各单位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九条现代农业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照投资项目审查办法执行。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管理、资料收集和各种报表、数据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项目通过领导小组评审后,项目办依据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项目所在镇政府(景区管理局)通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通知。通知必须注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
办理建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项目设计规划图、效果图);
2.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建设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批准建设的现代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或向县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补充。
第十二条经批准建设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考评办要纳入所在镇(景区管理局)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并按有关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督促、管理。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对通过审批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协助各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农业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流转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在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中,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作为监证方须签字盖章。在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根据项目的规模档次、农民增收幅度、社会效益、为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对农业投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通知进行建设,不得私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未按规定动工,不能按照项目建设时限完工的项目,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按照土地流转办法收回土地,并进行土地闲置处罚;不按照要求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项目竣工申请,由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增建任何附属设施;如确需增加,需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办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后由项目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镇(景区管理局)下达增建批复(一式两份,分别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镇存档)。项目所在镇按照批复内容,监督项目单位实施。
关键词: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工作重点;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长期以来,我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是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两种方式,但都是事后的静态审计监督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如果采取传统事后静态审计方式,不仅不能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而且发现问题后已经为时已晚,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
近年来,工程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得到国家审计机关的大力推广和应用,它改变了以往事后审计的滞后性和间接性,要求审计人员一开始就介入到工作中去,增强审计的时效性,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成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监督手段和方法。
所谓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竣工等环节,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审计,即“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审计模式。我国跟踪审计还处于探索阶段,采取的审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审计主体跟踪建设程序,有计划地从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征地拆迁、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价款结算、竣工验收直至项目投产或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二是阶段性跟踪审计模式:审计人员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从某个阶段开始,甚至可以从某阶段的某个环节介入。比如:从开工时开始介入,跟踪整个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
现阶段,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多数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完成,下面主要阐述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跟踪审计的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
一、跟踪审计的工作重点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合同签署前,对合同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商务条款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表述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计建议。
2、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计。
3、对甲供材料和设备进行市场询价,供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参考。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关于……合同(或协议)草稿的审计建议》及《工程预算审计报告》。
(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着重审计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促进建设单位完善管理机制,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及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在造价管理方面的制度、方法、程序等需要商榷的地方提供咨询建议;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造价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对造价管理方面需要提醒建设单位关注或催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的地方提出建议。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联系单。
(三)暂估价材料审计
审核暂估价材料的审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价格水平和构成是否合理。
对建设单位需要询价的主材、设备价格提供市场参考价格的咨询意见。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主材、设备市场价格咨询意见表
(四)变更洽商审计
1、审查变更洽商产生的原因,审查变更洽商签认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签认手续是否完备、及时。
2、在变更洽商发生时,提醒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顺序对变更洽商进行编号。
3、对于较大的设计修改或方案变动等情况,为建设单位提供造价测算分析。
对现场发生的变更洽商进行收集、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洽商以‘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联系单’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对涉及金额较大、建设单位提出测算造价要求的变更进行造价测算。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联系单
或:造价测算咨询意见
或:《工程预算审计报告》
(五)工程索赔审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理由的适当性,索赔价格的合理性。协助建设单位对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联系单
或:造价测算咨询意见
或:《工程预(结)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款项支付审计
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并附审核明细表。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1、检查原施工图预算及合同价;
2、熟悉竣工图纸,了解施工现场;
3、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隐蔽验收记录是否事实;
4、计算和复核工程量;
5、审核套用的原单价或确定的新单价;
6、正确计算有关费用;
7、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质量、工期等是否履约;
8、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竣工结算是否超概算金额等;
9、编写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八)其它相关工作
参加造价跟踪审计相关会议,并记录会议记要;对收还资料进行登记、签认;对审计成果文件发放情况进行登记、签认;记录审计工作日志。
二、跟踪审计的注意事项
1、跟踪审计一定要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要防止两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审计主要是外部独立监督,不是替代建设方的全面或部分管理工作,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职能管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方,承担第一责任,跟踪审计应做到各司其职,避免越位引发的审计风险。
2、跟踪审计人员应强化责任心,树立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充分了解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改进工作方法,保证跟踪审计的有效实施,同时还应提高专业水平,因跟踪审计涉及到测量、勘察、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图审核等其它费用的控制,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注重综合能力的提高,从而保证跟踪审计的工作质量。
3、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面对各方庞大的管理队伍和繁多的日常审计任务,应将手头的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条理的逐项去完成。并应经常去施工现场查看,一来进一步熟悉工程的施工情况,二来可以通过拍照记录的形式为将来竣工结算积累过程资料,便于验证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的真实性、合理性,避免结算时不合理计费。
为落实《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电[*]126号)精神,切实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明确防雷减灾责任
我县属雷电灾害频发地区。近几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县防雷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安监、质监、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减少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执行防雷减灾各项规定,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把防雷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对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重要的计算机设备、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都要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严格遵守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气象部门申请、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防雷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未进行跟踪检测的防雷装置,气象部门不予验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防雷技术措施落到实处。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四)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要做好日常维护并主动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认真做好雷电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预警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各种雷电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电引发森林火灾预报。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通信手段,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正确采取防雷避险措施提供帮助,增强全社会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四、实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
对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所涉及的防雷设施和静电保护设施,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的防雷设施,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检测不合格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逾期不整改而造成雷击火灾、爆炸,致使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将追究直接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