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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房地长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功能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节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对加强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具备的特征
(一)整体性
整体性,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以及调控对象上。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确定及实现应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增长、经济稳定、结构协调等宏观指标和各类经济总量,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观调控往往是指向未来的,具有超前性,宏观经济形式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是介于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法律。因此,经济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如果规定得太具体就会导致因小失大,不能进行宏观调控。
(二)间接性
间接性,指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计划、税收、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等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调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具备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观调控的灵魂。宏观调控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无视宏观调控政策就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是宏观政策的法律化,为贯彻和落实宏观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有效尝试,国家主要操作直接影响有关经济总量的经济杠杆,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未真正以经济法为原则理解宏观调控的意义
提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人们总是将房地产宏观调控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混为一谈。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实现的应该是均衡价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费市场从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目标、手段以及评价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不足问题,则必须准确界定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机制在公共价值的实现上是失灵的。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属于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房地产利润暴增诱发的房地产市场乱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这种区分在社会层面没有被重视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学研究中忽视这种区分则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经济法研究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无能为力。房价不断上涨,超出了大多数有购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决定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它体现为房地产市场的非同质性。当前,法学界对房地产市场法律调整的研究忽视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其他组成部分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尚未受到重视。
(三)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
在房地产市场主体各自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混乱,以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关系部明确。当前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常常未明确主体权力的义务范围。由于宏观调控的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房地产市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活力。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房地产市场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等权利,作为经济法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要促进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与公正。房地产市场主体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合理的竞争结构,实现良性的竞争模式和经营秩序。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对于调控主体来说,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要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相对应的信息。
三、经济法视野下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路径
(一)规制政府行为,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体现经济法价值
我国经济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的,政府不但养成了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惯性。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的保护,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干预经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往往有着干预经济的本能和惯性。政府本身难以为市场失灵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或界限,使干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要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手段、时效等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规范市场主体
运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是国家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立法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的调控要求。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具有强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并且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力度与程度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是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权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共同约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当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但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形成仍有实质影响。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科学调控
怎样达到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预期目标,使课堂教学有效。需要教师组织适合教材、学生的课堂教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学实录
[教学重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宏观调控的手段。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学生观看数字图片(多媒体播放)感受其中的变化。
师:这十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我们一同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展开新课:
师:什么是市场经济?
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市场经济?
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情境一
小王是我校江海晚报记者团成员,他了解到《财富》2012年世界500强中国部分内地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通信。
问题:(1)这些上榜企业有哪些共同特点?(从企业的性质和涉及的行业分析)
(2)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特征?
生:(1)这些上榜企业都是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从所有制来看,都是公有制企业。这些上榜企业涉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情境二
背景:全国启动19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已实施1627个项目,投资153亿。
我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
(多媒体播放小王采访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视频)
问题:(1)结合背景材料和视频,分析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2)我国为什么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通过结对合作支援新疆地区的发展,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哪些特征?
生:(1)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离不开国家的共同富裕政策的支持。
(2)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发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优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先富)和长远利益(共富)、局部利益(新疆)和整体利益(全国)结合起来。因此,我国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师生共同小结三个基本特征。
问题: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国家及时进行调控,为什么?
生1: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的弊端,不调节势必影响百姓的生活,
生2:如果房价疯狂上涨,必然会带动相关产业(建房材料、装修材料、人工费等)费用的上涨,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师:看来,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师:小王还想知道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什么?该运用哪些手段来加强宏观调控呢?
多媒体展示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
问题:你能从中概括出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吗?
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师:小王还收集到国家部分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让我们结合这些政策措施一同体会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情境三
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问题:(1)这些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
(2)国家是如何利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1)经济手段。
(2)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国家运用经济计划,调整经济利益,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四
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问题:上述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来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五
政府对房价过高城市实施“限购令”;对于情节严重的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以上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行政手段。即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
师:记者团的其他成员在了解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情境六
记者甲:政府只要实施合理经济政策就可以管好房价。
记者乙:我觉得调控房价法律手段最重要。
记者丙:只需要用限购令来调控房价。
问题:你如何看待他们的观点?小组合作探究。
生1:记者甲只强调了运用经济手段中的经济政策来调节房价。是片面的。
生2:记者乙只强调了法律手段在调控房价中的重要性,也是片面的。
生3:记者丙只看到了行政手段的直接、迅速。但是,忽视了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导致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生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各手段不能单独使用,应该使用“组合拳”,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师:让我们一起帮小王总结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内容。
生:本课主要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三是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针对宏观调控,课本主要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角度加以阐释。
二、教后点评
(一)适合教材、学生的情境才是有效的情境
本课中关于宏观调控的手段这一处教学内容,教者在充分解读教材的基础上,选取了能够为教学服务的“国家调控房价的部分政策措施”来说明。由于经济手段强调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来调节经济活动,因此,教者采用了“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三个政策来说明。三个政策中既涵盖了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又把常用的经济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突显出来。可见,在研究教材、分析教学目标基础上的情境才是有效情境。
本课中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基本特征——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这一知识点,教者开发利用了学生的校园生活,设置了这样的情境:教者首先介绍了我们南通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这样的大背景。其次结合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亲生经历,将学生采访援疆干部的画面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亲耳聆听国家先富帮助后富的举措。这样的情境来自于学生的校园生活,是学生可以理解的身边的东西,自然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适合学生的问题才是有效的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弊端;启示
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的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调控程序自身不平衡。计划经济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因为作为一个计划,发行计划的主体在指导和监督计划的执行上都应该是政府。如果政府所制定的经济发展运行计划是平衡的,是客观的,具体说是总供给和总需求各种指数都是平衡的。在这种前提下,政府职能就是监管,以确保计划的完美实施。但是,政府如何制定平衡的经济计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政府通过获取制定一个计划的全方位,立体式,符合实际的客观指数,及时,准确的GDP数据;其次,政府总体规划方法要符合市场规律,遵循客观情况;再次,一个系统的计划是否完美,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取决于规划方案是否科学,决策过程是否民主;而现实中,一方面由于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等技术落后,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喜好,故意歪曲信息将导致政府无法获得制定一个全面,及时,准确计划所需要的全部经济信息。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政府在寻求最佳规划方法上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投入----产出方法,优化方法已用于制订计划,但是,截止到目前,我们尚未完全掌握优化规划的有效方法。其实,规划方法的关键在于制定主体对于改善经济恒量和变量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对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性质,程度已经很清楚了,也希望有简洁和实用的数学模型,但目前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一个国家的规划方法是计划经济的落后,许多的计划是,政策制定者和结果。再次,建立和完善规划制度在实践中是不容易的,而系统的建立和效率能保持各个利益之间的均衡,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最后,作为制定主体----规划师应该完全代表社会利益,完全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上,着眼全局,但事实上是,在现实中这是理想化的存在,计划制定师总是难逃自身利益的局限,往往从己出发,或从其代表的部门或地区的利益出发,制定一个反映少数人利益的计划,着眼小集团利益。鉴于上述事实,现实的计划常常是不完美的计划,计划本身难以避免出现不平衡的结果。
第二、计划调控是零星的,不全面的。往往是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规划是已经预测了的,并且已经考虑在该项目中,但有些情况是计划中并尚没有出现,没有预测更无法提前考虑的,这些情况将使预先设定的平衡被打破。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常常令计划执行措手不及,所以,他们需要根据变化的经济环境,不断适应和更新计划,以求达到与时俱进。可是,这一简单的理想也不能完全实现,客观情况是规划方法和制度出台以后,由于政治因素等其他原因常常导致这种调整的滞后,计划调整往往滞后或者片面,不均衡,因此,在计划经济中,即使其中第一个计划是均衡的,也会因为规划调整导致宏观经济的片面失衡。为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而使计划能够跟上经济变化的脚步:首先,规划部门出台符合客观情况的执行规划和计划指标。其次,建立有效的评估或绩效识别系统。
第三,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体制。在优先考虑数据,技术,收益效益等环节的前提下,这些条件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在此前提下,计划经济时期,执行该计划时所产生的矛盾和不平衡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是不是一个很长的计划纲要下,为了实现计划指标指数不得不执行的现象出现。这些客观问题的存在,恰恰说明计划经济的环境下,宏观调控所导致的平衡是难以实现的。只要存在客观的经济失衡问题,就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激励和监督机制予以纠正。因此,宏观调控不均衡的根本原因是在计划经济的拟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和激励造成的。
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给我们带来的一些启示
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有宏观调控。从形式看,似乎都没有区别,但事实是,也有明显的差异。要清理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但如何进行宏观调控。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适用宏观调控的程度也存在本质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计划经济是相排斥的。反映在客观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本能的调解功能,让市场经济机制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调控功能,它可以不遵循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应该清楚地看到,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对计划经济,更要能够使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重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破坏市场体系的正常功能,从而损害经济效率的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的改革。因此,应加快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革进程。
不得否认,政府的一些传统的宏观经济调控规划制度是底线,底线不容僭越,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征服政策的实施是有效果的。但问题是,一方面,政策效果具有短期性,另一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在市场经济的增长,因此损害长期的经济利益,甚至短期性的影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实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成立,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相关征服部门不具备适应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情况,更加不能掌握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调节方法,也谈不上对宏观经济的操控有效性了,积累市场管理调控的经验教训,只有在宏观调控的变化情况才是可能的。目前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管理的体制机制体制,同时制定相配套的宏观调控规划计划,全面推进创新。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系统而努力。除此以外需要加快改革经济管理方式,始终不渝的坚持正确的政策方向,彻底变革落后的传统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引导,尽快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调控体系,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经济大繁荣,经济大发展。应当看到体制系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却应该是我们努力奋斗的动力和目标。(作者单位:河南驻马店市安装公司)
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中应该是一种择优选用的原则,应该帮助消费者和产业者知道新形式下的最好的技术、生产渠道、发展模式或者是调高效益的方法。我们的国家由于名族众多,地域广阔,可用于发展的艺术和文化底蕴也是最多的,在不同的社会意识和心里下,其经济行为和协调关系也不一样,因此由于历史、文化的不同会对艺术与文化认知的意识形态产生差异,一般来说在宏观经济调控下有三种模式(图1)。一种是以个人或者是团队合作形式的自由经济模式,通俗地来说自由经济模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治与国家行政规范的指导下,对社会人文与艺术传统因素的个体经营模式,特别是在艺术与文化产业集聚区,此种模式尤为明显。其实早在19世纪后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有了类似的手工艺作坊,并由此而孕育出了各种行会经济体制,自由经济模式的有事在于其调节市场经济的转变作用,同时实现各民族歌地域之间历史、艺术、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上,起到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的杠杆行为作用,并对社会储蓄与保险承担责任。另一种是企业的集体职能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可以理解为集体协调市场经济的行为,艺术与文化可以使个体的发挥,也可以使以集体为载体的创造性经济活动。现在各种以高校为载体的产业园、高科技软件应用;以艺术文化娱乐中心为载体的影视、动漫、展示;已消费为主体的各种民族旅游、映像互动等等。这种集体协调可以使民族与民族之间,也可以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而由此形成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与艺术历史文化的演绎,政府经济管理机构的改革、政府经济宏观计划的协调、艺术与文化产业金融系统、企业模式、劳资关系都十分紧密的相互联系在一起。第三种是国家政府职能模式,国家和政府在行政市场体制中起指导性调控行为的作用,,建立和健全有法律规制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艺术文化的市场经济在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中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新加坡模式。由功能完备的职能部门来控制投资和艺术产业的发展,这种宏观经济的调控无论是在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宣传传统与道德界面,更加具有充实性,且具有长久发展的潜力。
二、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对中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为特征艺术与文化作为一个新兴的知识性意识形态产业,首先需要的是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指导,从当今世界关于文化产业的实践经验来看,宏观调控的手段对于艺术与文化创意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例如1997年的“创意英国”全球推广计划,在税收、出口计划、财政支出所给与的发展战略计划,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国民消费意识的增长。其次艺术与文化的行为特征需要受到规范的约束和保护,艺术和文化从意识层面上来说是我们的精神财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更是政府职能机构对于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经济学之父霍金斯就曾经提出,文化与艺术需要有传承的载体,这种载体是一种价值,体现在知识的民族性、文化的差异性、对社会的贡献性上面,所以要有完备的法律和宏观的政策去促进它,只有这样,我们的创造活动才有价值。第三,个体与团队的作用在往往可以创造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这种创造性思维不仅可以带动经济的跳跃式发展,在绘画、设计、电影与时尚、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甚至我们的将来都会给予深刻的影响,而艺术与文化不仅仅是简单的创意产品的价值,同时也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只有激发出这种行为才能促进社会的共同繁荣和文明的进步。第四,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为需要产业经营的主体,只有通过市场的运作与开发,才能够在市场与消费者之间搭建起桥梁,这些产业经营的主体利用资源和环境,提高全民整体素质,这不仅是带来了经济效益,同时也对社会整体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我国经济转型与经济增长的作用中国经济增长从来都不曾像现在这样备受关注,近50年来似乎没有一个国家做的能比中国更出色,如果让我们穿越到从前,以一个历史者的眼光来看中国现在的复兴,不难看到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在于宏观调控下渐进式的市场导向,改革开放并不是一条平坦的康庄之道,经验告诉我们要“摸着石头过河”,这种局部性的市场导向与改革往往是在取得成功之后再随之推广。而现在的中国经济又处在转型期,艺术与文化的创意与发展也符合我国宏观调控机制的中“微观先行”的思路,现今中国的高储蓄额对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并不是一件可喜的事情,如果不考虑到社会消费能力以及社会主动投资的可能性,那么中国经济也可能会出现高储低开的局面,只有通过刺激消费与改变投资方式,促进资本积累才能有利于经济发展。以江苏省为例,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排前兵,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每年的增长率超过25%,高于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的增速,据统计2011年,江苏文化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占GDP比重的3.4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了0.7个百分点(表1)。从诸多数据可以看出,现在中国经济宏观调控重点已经从开放投资转向了扩大内需、增强消费的理性控制阶段。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投资一度出现过热的现象,导致了投资与消费的失衡,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统制模式走向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在是由国家宏观控制供需比的单一模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可以预期的是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一定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高速增长的需求和消费比率,但是由于中国计划经济时期所遗留下的高储率以及银行投资贷款项目过热的问题,会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在现有的经济体制转型中不能以主力军的姿态出现,但其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作为经济转型期的文创产业在当前进出口投资疲软,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情况下,作为改变现有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消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对中国宏观经济内外平衡的影响近十年以来中国经济的GDP平均增长率都在10%以上,但是从社会经济内外平衡的研究来看,现在的经济体制构架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状态。就国内而言从宏观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国民经济的内部吸收成分,即消费投资额对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值很低,国内的经济增长都是政府企业在投资涉外进出口项目或者是基础设施中体现出的价值逆差;从外部环境来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开始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把其纳入国家经济宏观协调的范畴中加以深化,以美国为例,其创意产业早已成为国家最大的出口产业,好莱坞影视、迪斯尼主题公园、第五大道等等。据统计,2011年,仅美国的知识产权产业就约占国家生产总值的5.24%左右。在美国艺术与文化创意作为知识经济的核心,成为其国家经济宏观调控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当前的世界经济已经不在是资本积累初期的意识形态了,多元化、金融性、创造性已经成为现今社会发展的主流,在中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要对艺术与文化创意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上升到战略高度,这不仅对社会繁荣稳定、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增加经济增长点、促进社会就业率,都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四)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是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之一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经济增长与传统经济学中关于经济发展的理论有所不同,现有的快速经济模式并不适合于艺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短期的经济增长是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所不能带来的,它需要资源配置循环利用,需要先发展后规范进而边发展边规范,并逐步转向先调控后发展的过程,利用艺术和文化的附加值实现经济增长转向,同时依靠新技术改善结构的优化整合,影响体制改革,同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有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同时能体现当前社会对于知识价值体现的一种新形式,兼顾传承与中国的没学道德,同时体现地投入高回报的经济增长特色。在这里可以运用经济学GNP的模型修订指标来衡量宏观调控机制的有效性,即GNP=GNP-Dm-Dn+A,其中Dm代表人力资本的折旧,Dn表示资源配置的折旧,A表示折旧资本的再利用。模型建立的基本思路是在中国现有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宏观调控下,通过对中国社会经济、资源利用率等因素,考虑进人文发展指数(HDI),通过艺术与设计创新提高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所以当前中国社会的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有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思维能力,而艺术与文化不仅可以使经济增长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向。
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构架模型
(一)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因地域而异,人文风情也不经一样;由于历史原因、民族传统与风俗习惯的不同,国家在对待文创产业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调控机制要有不同类型与之适应。大体上来说,一类是投资性财政政策或者是激励政策模式,在鼓励和帮助的机制下,扩大财政支出,降低税率,减少各种规费和地方性税收,以刺激需求和吸引外部资金流动。另一类是有计划财政支出政策,提高税率,控制需求平衡。利用激励模式促进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高就业率和消费水平,提升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对于那些需求过度,供需比不平衡,财政支出过高的要采取稳定有效的措施,一切从有利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思路出发,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二)社会资源分配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对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特别需要对社会资源的有利分配,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应该按文创产业的生产要素进行分配,通过再分配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收支水平,计划协调好资源的社会供需比,既要保障对经济增长的有效利用率,同时也要对资源的分配所带来的风险和回报率做好预判。国家宏观调控文创产业的手段一般由税收来调节社会、地区间的极差水平,同时通过转移支付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比,还有最为关键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作为调节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艺术和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产权与国家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息息相关的经济体模式,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系统中法律规范的约束和保护,因此经济增长是宏观调控的目的,而对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宏观调控还应该有另一个层面的内容即文化的传承。
(三)文化创意的产业政策对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并不是一味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强调经济增长实际上不能忽视艺术品和艺术家在创造精神财富时的不确定性,需要在宏观经济体制调控中加以体现,可以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量,刺激市场消费水品,同时增加教育投入和素质培养,例如美国国家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设计中心等艺术文化中心占城市公共服务的比重有87%以上,免费对外开放以及参观的几乎占95%以上,城市基础文化建设的比重占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47%。依据经济最优投资模式主要受国家就业率增长的驱动原理,目前的中国实际处于经济投资过度,未来就业率水平下降的经济过渡期,我们在文化基础建设投入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因此国家对文化创意产业宏观经济政策上应该有“倾斜”的政策,要有合理的维护和适度的竞争机制,不能盲目的追求规模经济。
(四)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机制下的构架图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需要有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政策的引导,而有利的经济增长点;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都能让中国的经济摆脱过渡依赖对外贸易的被动局面,减少外部需求周期性波动的影响,但是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跨越性边界十分模糊,因此需要从经济学宏观控制的角度来量化分析,给出了关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机制下的构架图(图2)。从构架图上我们可以看出文化创意产业的增长模式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构成了一个外循环的过程,如果单从国家GDP即国名生产总值上来看是不能体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社会艺术文化教育水平、创新科学技术等诸多相关因素的,但是从构架图上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文创产业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国家宏观调控机制起到深刻影响作用的,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速放缓,内需不足,特别是社会储蓄率过高而物质消费水平偏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于基础设施和制造投资比重太大,而对文化、素质、教育、艺术等公共服务投资严重失衡。从构架图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当前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应向着有利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方向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在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应抓住机遇和挑战,依据地域文化以及科学发展的优势,不断完善自身产业模式,从长远的角度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走宏观科学的市场经济体制。
四、结论及补充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1-0090-02
一、前言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满足宏观调控需要的,认为离开法律宏观调控必然失灵,也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总量稳步攀升,在世界整体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这双有形的大手和市场经济体质自身这双无形的大手之间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单凭过去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国外的教训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和漏洞,现代市场上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很多人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钻经济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这些现象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急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弥补市场经济自身调控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而经济法则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发挥其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最有效的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长期性。
二、经济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发挥
宏观调控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工具,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不能够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工具。经济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法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对于政府改善市场恶意竞争,惩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内在推动力量。
(二)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规则,市场经济各个主体在不破坏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完成各项经济活动。经济法则是将这些已有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更详细的市场行为法律规范准则,对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帮助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操纵者,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形势的能否向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经济法在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也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会滥用权力做出危害经济发展的事情;其次,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过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向着与预期相反的方向发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四)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维持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秩序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但总体是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的,整体趋于稳定。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的经济秩序不被打乱,经济发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共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是是政府干预经济而设置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的特征,这句话很有力的说明了经济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自身调节功能的加强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诸多的有力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经济法强加干预,反而会削弱市场经济自身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不动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无论在时间和成熟程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坚定不移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有过另外一种声音在质疑这个经济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然而事实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也得到很大的发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越是处于顺境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应该居安思危,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和漏洞,找出解决这些缺陷的办法。经济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来保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的重要手段,它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和整体方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用法律的途经予以解决。
(三)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引导、推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经济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肯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社会主义社会中艰难生存下来的诸多事物,将这些事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渐形成经济发展改革的方向,逐渐引导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双重目的。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干预
(一)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对市场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与市场经济一起推动者经济的稳步向前发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协调干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应该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预的太深,影响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也不能干预的太浅不能发挥经济法应有的职能,也就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
面对经济法干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协调功能,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不用的观点,但是总结出来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法干预程度的多少,例如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的程度就比较少,市场与政府之间也只是税收等关系,反而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则应该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住整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运行。
五、总结
经济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引导、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利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程度应该依照社会发展的水平条件来确定,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也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对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进行概括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2]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①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②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对这两种倾向进行理论上的抽象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力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够,使现有的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固有本质的基础之上。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如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①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是国家主体、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③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3]
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两类。
2.1 微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市场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场中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这就需要区别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首先,在市场的运行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法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经济活动参与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归类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区分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主体的最主要的标准就是,参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防范市场的混乱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混乱的修正,在微观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存在国家主体,而且国家主体加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时间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国家并不以有别于其他主体的资格加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关系被扭曲后作为裁判人加入到对恢复关系的关系中来,但这时的国家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国家了。
2.2 宏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宏观经济法主体而言,则只需要区分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可以了。在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长期争论中,宏观调控这一国家行为的性质成为争论的焦点。不赞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视同为行政行为,从而把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等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宏观经济法主体所参加的社会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有显著区别,行政法虽然也可能涉及经济内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全有异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前者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后者则是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不仅国家作为一方主体是比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也是固定的,具体的主体只能够提起具体的权利请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权利义务提出主张;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国家也是作为主体的一方无可争议的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来,但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另外一方主体,却因为宏观调控涉及的利益的广泛性,从而导致经济法权利的享有主体的不确定性。这是宏观调控显著区别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说,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国家始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是在于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4]
3 具体层面上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3.1 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在宏观调控法中政府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手段,包含引导、规制、监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5]
3.2 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我们认为,首先市场规制法主体不应该包括劳动主体,因为劳动关系虽然也具有财产属性,却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主要由劳动法这样的社会法单独调整,而不应再把劳动者的完整概念纳入经济法范畴中。其次,不能笼统地把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划定为经济管理关系,主体的平衡和谐是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
3.3 “中间地带”法中的经济法主体。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从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纯粹归于市场规制法又不能完全归于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新法域,比如有关市场准入、经济监督的法律制度。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制内部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的本质,更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现代性。[6]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下,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而从主体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其他的相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子,对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本文对经济法主体仅仅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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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昌麒.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59
[4] 美]萨缪尔逊,诺德豪斯.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139
[5]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09
[6]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21
[7] 邱本.论经济法主体.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关键词]市场经济 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
一、市场经济下为什么需要财政的宏观调控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 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4.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增值,也是减轻财政负担,使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利用好财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5.推进机构改革、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我国行政机构庞大,财政开支人员众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一直未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和人员反弹现象严重。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已经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迫切需要落实的问题。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编制,根据需要,按照定员、定岗、定编、定额的原则,严格核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可自主确定用途,同时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人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分流。
参考文献:
[1]王群,许莹.财政宏观调控与现代市场经济[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02).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宏观总量调控治标不治本,因此,具有时效性和热点性,而不能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直接触及和解决运行基础的建设问题。凡进行宏观总量调控,都必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热点问题。但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治标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担的各方面的微观规制任务,都是既治标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严格的说,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实施微观规制是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各方面的基础问题,具有基础性特征。如,政府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就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电力行业经营与发展的宏观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达到有效约束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进步、网点分布等直接的规制目的。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3行政许可证管理。建立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微观规制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的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各专门机构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管理对规范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市场化,但还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政府对这方面管制价格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工作。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政府微观规制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到: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及时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新晨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包括实体构成和程序构成,具体可以体现为如下方面。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体价值构成
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对平等主体的不平衡利益关系予以矫正。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直接调整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在更宏观的层面实现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程序价值构成
构建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市场交易秩序。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稳定政治秩序。通过经济法实质正义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了解到,在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应从哪些方面下手,来实现在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从实体和程序角度来实现经济法所强调的实质正义。
二、地铁事故体现的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中的障碍
(一)宏观调控的目的与现实中产生的效果矛盾
漆多俊教授将宏观调控界定为:“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计划、各项经济政策及调节手段,引导、约束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现国家预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3]244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本身即是最好的调节主体,良好市场秩序运行的本身即会调节生产者、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存在滞后性、被动性等缺陷,因此,当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失灵的时候,国家调节这只有形之手就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动作,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宏观调控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维护、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运作来实现经济发展的总目标[4]437-738。政府修建地铁的初衷总是抱着缓解城市交通,促进人们出行,通过基础设施的完善来带动经济发展等目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种种的问题:地铁修建中的质量和速度问题,选择城建机构中存在的营私舞弊问题,建材选购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后期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种种事故以及由于地铁乘客较多而采取限流措施,地铁的修建可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本身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造成了更多的我们不希望出现的问题。
(二)国企的逐利性与其肩负的社会责任的矛盾
各国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不外乎财政性目的、政治性目的、经济性目的[3]235。其中,经济性目的是指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特征,而在国企逐利的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如利用自身优势来做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腐败、营私舞弊行为等等,则可能会违背国企建立的根本目的。但是国有企业的活动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担负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公共职能,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此即为了公益[3]233-234。实践中,地铁的修建都是政府将工程项目交给专门负责相关领域的大型国企负责,因为一般的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来完成地铁铺设,以期通过国企的力量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从而能实现地铁修建的初衷。
(三)企业逐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责任感缺失问题
逐利性是企业的本质特征,因此,企业为了追逐利益的不良行为也无可厚非,因为企业如果不追逐利润就无法生存,法律并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其也要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在一个市场经济充分、完善发展的社会,社会赋予企业的绝不仅仅是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型私人企业常常是占慈善捐款的很大一部分的主体,可能在目前的我国,要求企业为慈善捐款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会给大多数的企业造成经济压力和舆论压力,但是我们仅仅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要因为一味的追逐利润而忽视其社会责任感,不要因为巨大的利益诱惑而放弃其社会责任感,以至将来造成更多的财产损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三、从地铁事故谈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途径
(一)政府的职责
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通过国家之手对市场的介入达到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并以期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这需要行政机关充分行使其职能、发挥其作用。但是在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政府的不足并不是体现在法规的制定或是具体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方面,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其并未在具体的活动中对相应的市场主体如国企、大型的项目承包商或是相关其他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管,从而使得逐利的市场主体在没有外力监控的情况下,做出只顾自身利益、于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因此在完善政府职责方面,笔者认为应注意。首先,完善法律规定。在完善制度的时候,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保障,尽管笔者认为我国已有规制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的宏观调控规范都是针对具体的领域制定的,集中于财税、金融、计划法领域,这些规范都具有太强的针对性,对于解决宏观调控中的问题不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但是在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法律规范时要使这个规范在具有纲领性的情况下也要有具体的适用性。此外,法律法规制定的宗旨一定是为了实现公众的利益,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而不是只做形式正义的表面功夫。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既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又是有着自身利益的权力主体,因此,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必须在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力,并且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障政府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不超过合理的、必要的限度[5]160。其次,加强政府的监督职能。在出现了许多问题后,我们更加充分的认识到政府的监督作用的真正实现在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执行出现偏差,宏观调控主体不依法办事,这些情况都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就在于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并不能将任务发下去即认为是完成了政府的作用,必须要保证承担具体任务的市场主体的活动对于政府是透明的———起码是能受到有效的监督的,这样才能防止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不当的、有损公共利益的趋利行为。可以说,完善的宏观调控监督处理程序,是宏观调控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6]。
(二)充分发挥国企的作用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本质直接指向超越特定个体利益之上的社会利益,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者之利益和社会利益显然缺乏天然的关心者,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只会争先恐后去分享它,而不会以同样的热情去维护它[7]6。作为市场主体的国企也不能避免这种天性。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市场主体“分配财富”的动机大于“创造财富”的动机,他们“并不关注把‘蛋糕’做大,而只是力图获得有限‘蛋糕’中尽可能大的份额”[8]。因此,在发挥国企对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的作用过程中,我们应让国企了解到其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像普通的企业一样攫取利润,而是通过其参与市场的行为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的,从而达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最终实现实质正义,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利益的取得,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利益的产生只是一个伴随的结果或是为了实现其最终目的的一种“奖励”,而不是其初衷。
(三)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长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空白是个一直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也与我国建国后经济的畸形发展和加入WTO后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怎样能更好地在我国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相应的机制,从而让企业在市场活动中逐渐培养、加强这种社会责任感。首先,在社会上大力宣传企业责任感的观念。不仅从法律层面让经营者了解不当的行为会受到制裁,而且从道德层面来让其产生认同感,使其知晓其不当的经营行为最终会损害每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最高境界不是通过法律与外在舆论的强大压力迫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帮助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深深扎根于公司投资者的心灵深处,并随时转化成自觉自愿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9]。其次,在实现加强企业责任感的过程中仍然缺少不了政府的监督作用,有效的政府监督体制的形成对于企业责任感的形成和加强起到外力推进的作用。并且,受我国传统官本位文化的影响,许多公司十分珍惜自己被政府认同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因此,政府要对诚信公司予以必要的精神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颁发奖状等)[10]。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