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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核定征收率偏低,造成税款流失。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地区,大多数把征收率确定为销售收入的1%~3%之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按增值额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档税率为30%,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如果按照上述征收率倒推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致为3.33%~10%之间,这样一来,增值率高的纳税人就会因为核定征收而少缴税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二是改变了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丧失。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
它设置的主要原则是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收益征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计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着重于调节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抑制房地产投机、牟取暴利的行为,保护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商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税率是超率累进税率,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但是,在整个地区“一刀切”地对房地产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都按“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形成了事实上的把计税依据由增值额变为销售额,把超率累进税率变为了固定比例税率,把不易转嫁税负对收益环节征收的调节税转变为易于转嫁税负的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特殊调节功能丧失,它不但不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反而会助推房价上涨。
针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核定征收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条例》第九条及其《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办法掌握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实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查,并督促这些企业尽快建账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过渡。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全面检查,发现其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二是采取科学的核定征收方法,保持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对于确实无法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核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础上的对应征税款进行估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核定只是相对的合理。因而核定的税款准确程度只能是相对的,但是核定税额不是简单的随意确定,而应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尽管其核定的应纳税额不能保证与实际完全相符,但也要求尽力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其相对的合理性。而目前这种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查账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时,按统一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无法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该首先采取一定的科学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增值额是根据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因此,只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出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即可。
一、美国联邦农业主要相关税种介绍
1.所得税联邦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对纳税人每年获得的净收入进行征税,税率有6级:10%,15%,25%,28%,33%和35%,这意味着收入越高的农民缴纳的边际税额也会越多。农业所得税占联邦农业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所有税种中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总收入除去允许的调整额(如50%的自雇主安全税,自雇主健康保险等),课税减免额(如子女抚养费)和个人免税额。其中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应税利息,股息收入,资本利得,营业收入,租金收入,应税社会保障收入和应税退休收入,以及其他的杂项收入。根据统计数据,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在15%的税率级别上,但是大部分的农业所得税是由收入水平在28%-39.6%的税级上农民所缴纳的,其中居住生活型的农场占了多半数。
相对于其他产业来说,美国所得税法给予了农业更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某些农业投资。至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已经设立了很多保护农业和减轻农民税赋负担的条例和细则,包括从纳税范围到减免项目、从生产要素(土地、家畜等)的税收规定到特定的报税核算会计处理方法等,涉及农业生产销售的各个过程及期间发生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等。其中主要有: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允许农业生产在不同期间处理收入和开支,鼓励了农业投资;把诸如土地、家畜等销售获利尽可能算作资本利得,降低实际税率;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扩大所得减税、免税范围。
2.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一种美国联邦政府对资本资产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收入而征收的税赋,资本利得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一部分被单独考虑。资本利得收入的计算以某项资本资产经过折旧和增值调整后的买卖价差为基础,并且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收入只有在资本资产已被处置并取得收入后才予以确认。资本利得税率收入长期以来低于普通的所得税率,按照现在的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资本资产所获得的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资本资产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资本利得税率最大不超过20%.同时,税法规定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资本资产可获得比应缴税率更低的税率:应缴税10%、15%和20%的资本利得分别按8%、10%和18%征收。虽然用于生产或者交易的农业资产按照现行法律不算资本资产,但是其中有很多资产(如土地,用于驮重、产奶、饲养和运动用的家畜等)在超过规定持有年数后取得的收入按照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资本利得税政策同一些减免优惠政策的结合(如减免土地的利息税和不动产税)吸引了农业资产投资,对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3.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联邦社会保障税包括两部分: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保障被划归为一部分,合称oasdi,医疗保障为一部分,简称为hl.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雇佣关系、领取和发放工薪的雇员及雇主,其中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的应付社会保障税。最近几十年来由于税率的提高和应税收入的增加,社会保障税的负担在加大。与联邦所得税的累进税制不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是不变的(oasdi为12.4%,hl为2.9%),2005年oasdi的应税限额为90 000美元,hl没有应税限额。
4.失业税失业税独立于前面所提到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用于提供失业者暂时的收入来源。农场主如果在上一个或现在的日历年度内每季度内的工资支出不少于20 000美元,或者20个星期内雇佣10个劳动力以上则需要缴纳失业税。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自雇农场主不需要缴纳失业税,并且对农场劳动力的非现金支付不属于失业税的应税范围。
5.遗产与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政府对死亡者的遗产和生前赠与的财产征收的税赋。遗产税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赠与税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应税遗产额等于遗产总额扣除死者的丧葬费用、管理费用、债务、慈善捐赠、转移给配偶的财产等项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1976年起联邦税收立法将二者合并统一课征,现有的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统一的税收结构。
二、税收政策对农业的影响简析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农民会根据具体的税收政策来制定个人的生产经营策略。税收政策通过很多优惠条款,刺激农民从事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和投资农业生产。这种影响的重要性在税收负担、土地价格、资本所有制、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相对价格、农场规模与组合结构、管理操作、农产品供给和价格这些方面有显著的表现。
1.税收负担研究表明,一系列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降低了农民承担的有效税率,减少了税收负担。相比无农业收入的群体,拥有高农业收入的个人能够显著地感受到较低的税收负担带来的好处,并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之间税赋的差距体现得更加明显。对于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收入的农民,他们面对的有效税率相对固定而非明显的累进。可以看出,农业税收关于收入、资本利得和其他方面政策条款的组合已经抵消了税率累进的效果,明显地减少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农民的实际收益。
2.资本/劳动力比值美国的农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20世纪80年代期间,加速折旧和农业投资税赋抵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资本投资的成本,而由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税赋的提高,劳动力的成本增加,这成为了当时资本/劳动力比值不断提高的一个因素。虽然现在鼓励资本投资的政策已经被限制,并且无法确定资本和劳动力是否仍然存在明显的替代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业税收政策是影响资本和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比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3.土地价格和减免所得税机会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资产,其价格直接影响投资者投资土地进而进入农业经营的成本。农业资本利得税等政策影响土地的税收成本和卖者的收益,因此对土地的需求、供给和价格会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更低的农业资本利得税鼓励农场主和投资者投资农业资产来获取税收优惠。
4.资产占据效应因为资本利得税在资产被变卖并获得利润后才会征收,因此农场主会倾向于不处置资产获得资金,而是继续持有来维持正常生产从而获得潜在的资本升值和额外的收益,从而产生了资产占据效应。虽然农业资本利得税率相对更加优惠,但是并没有消除这种效应。结合联邦遗产与赠与税中许多优惠政策的影响使得资产占据效应十分显著,这样鼓励了农场主保留对农场资产的所有权并传给下一代,使得更多的农业资产保留在原所有者手中,减少了农业资产在市场上的供给,限制了外来投资者进入农业的机会。
5.管理操作农民的农业收入由农产品的销售和税收收益两方面取得。农场主运用很多管理技术和操作来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和应对税收政策,无法通过农业税收政策来提高收益的农场主只能由农产品的销售来获益,这样就会在和别的农场主竞争中位于劣势,所以农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必然会引起农场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调整管理操作,从而取得税收收益并达到利益最大化。
6.农产品价格税收政策会影响农业的投资和农产品的供给,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且不受农业政策影响。使得鼓励农业生产投资的税收政策会显著地提高供给、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反之亦然。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的不平衡特征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税种繁多,重复课税,税负分配的全环节结构不平衡,房产开发交易环节税费过高,保有和处置环节相对偏轻。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认项、规划设计、融资、土地取得、拆迁安置、工程建设、预售、销售、出租以及项目清算等环节。这些环节几乎都涉及了税费征缴问题,税种设置繁多。 更重要的是,从房地产各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来看,存在过度依赖房产流通环节的高税费问题。2013年我国房地产业销售额81428亿元。缴纳契税3844亿元,房产税1581亿元,土地增值税3293亿元,房地产营业税5411亿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2850亿元,缴税合计约16979亿元。土地出让收人4.1万亿元;政府从房地产流通环节获得收人57979亿元,占81428亿元收人的71%。相反,房地产保有期间涉及的税种非常少,只包括尚未普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低、征税范围较窄,免税范围极大,整体税负水平较低,而且这些税种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税收收人少,税源小而分散,征收管理难度大的弊端,根本无法构成我国房地产税中的主体税种。
(二)房地产计税依据无法正确反映财产实际价值,应税额分配的时间结构不平衡,不能随经济发展、房地产增值而相应增加税收收人,违背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由于缺乏健全的财产登记、估价、定价等相关管理制度,我国房地产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账面余值、租金收人或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没有进行定期重估市场价格的制度设计,难以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三)房地产税的税率设计缺少弹性,收益率分配的空间结构不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别和级差收人问题考虑不够,不符合房地产发展现状及趋势。随着经济发展,以前制定的税率不符合现在的经济形势,这表现在:税率设计缺少弹性,难以发挥调节作用。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率采用大中小城市分级分类的幅度定额税率。虽然在当初设计税率时,考虑到了企业的负担能力和土地的级差收人问题,考虑到了各地因经济发展、人口密度、人均消费水平不同而造成的不同的土地实际价值问题,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土地的级差收人问题日益突出,对许多发达地区的土地市场而言,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过低,使得其调节能力。
二、房地产税制结构的国际经验借鉴
世界下超过130多个国家(地区)在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或类似税种,但在税名、课税范围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主要包括财产税、不动产税、房地产税、房屋税、土地税等五种。在此,以几个发达国家房地产税制结构发展经验为例,分析讨论其房地产税,以期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结构再平衡有所借鉴。
(一)美国房地产税制结构基本特点。西方国家房地产税制设计最完善的国家当属美国。其税种设置分为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交易环节又分为取得环节和转让环节。美国政府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税种较少,税负也较低,主要倚重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而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则相对较少。交易税一次性过户时全部缴纳,约为房价的2%-4%,买卖双方一般平分。
(二)其他发达国家房地产税制结构基本特点。与美国不同,英国把不动产划分为住宅和商业房产,分别征收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产税。住房财产税一般由纳税人提供住房资料、向税务机构申报,经房产估价和审核后,根据地方政府以非房产财政收人情况和其财政支出需要为基础确定的税率,由税务机构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营业房屋税针对非住宅房屋征收,把经过专门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租金作为计税依据,按照财政部逐年核定的税率,按年缴纳。这两类税收是英国地方财政的重要收人来源。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再平衡的基本思路
作为系统性改革的房地产税,势必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技术性问题,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结构的再平衡提出几点建议:
(一)逐步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提高保有环节的税负水平,优化房地产税负的全环节分配结构,针对商品房不同属性设计税负。遵循国际下通行的做法,对房地产的投资、交易、占有、所得等各个环节都征税,形成多环节并且其各环节作用互补的财产税体系。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税,而对保有环节的征税较少,造成税负不公。优化房地产税负结构的第一要义是优化交易环节税负。比如为了抑制过度投机,同时又保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可考虑对二手房增值部分实行随房产持有年限而递减税率的所得税政策。再比如,为防止财产在代际或个体间非正常转移,鼓励平等竞争的社会风气,可以考虑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开展,强化税收征管,促进财政增收,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托综合治税网络,拓宽综合治税领域和渠道,突出信息采集和分析利用两个重点,加强考核和督导,地方税源管控力度明显加大。全县38个部门提供各类涉税信息31887条,新增税务登记1107户,实现税款9214万元,涉税信息采集量位居全市前列。
当前,我县正处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和完成“三年倍增计划”的攻坚阶段。全县税源结构和税收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税源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地方税源点多面广、零星分散的现状更加突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把社会综合治税作为加强财源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明确责任义务,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助控管等职责,切实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提质增效。
二、进一步突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一)突出对重点行业的控管
1、建筑和房地产业。继续强化对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力度,着力做好外来经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办理法人工商登记,并按规定在我县申报缴纳相关税收。住建、房产、国土等部门要从行业准入、施工管理、土地招拍挂等方面与税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制定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对非我县注册的法人企业、未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得参与建设竞标、不予颁发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工手续、不供应土地。住建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联系,认真调研,建立健全建筑业基准计税价格制度,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税收征管。在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实行“税收前置审查”措施,对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完税证明的,不予通过验收。交通运输、公路、住建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互动信息,及时将涉及我县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项目信息传递地税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涉路工程税收控管工作。
发挥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物业管理等组织的协税护税职能,重点抓好装饰装修、城市建设等建筑业税收管理,建立装饰装修业务登记管理和信息传递单制度,切实规范行业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专业化市场企业不动产销售环节和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等诸多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要加强与住建、房管、物价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全县推广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和涉税房产价格鉴定系统,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和涉税房产价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房地产业计价税收征管机制,解决纳税人低报交易价格问题,减少税收流失。
税务部门要严格规范房地产初始登记行为,与住建、房管等部门强化联系,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合同备案等涉税信息,充分运用评估计价等手段实行综合管控,切实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住建、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无“初始登记完税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
2、交通运输业。对物流和运输企业,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开票纳税人的各项规定,通过货物运输管理软件强化信息比对,进一步规范税收控管。对社会零散及挂靠车辆,委托车辆营运管理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征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
3、商贸流通业。对大型商场(超市)、专卖(酒、服装、家电等)、机动车销售、成品油等商贸流通行业加强税收管理。商务、流通、经信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财政部门对补贴性质的消费项目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动制度;税务部门要采取推广税控装置、委托代征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商贸流通行业税收控管。
4、特色产业(石材、石膏、金银花、手套、罐头)。对独具地域特色的“五大产业集群”,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具体统筹,研究制定综合管控措施,切实提升特色产业税收贡献。
5、采矿业。监察、国土、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采矿业各项管理规定,许可证件年审、变更等须严格执行“税收前置”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不予年审或变更。
6、住宿餐饮和娱乐业。公安、文化执法部门要建立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传递住宿、网吧、KTV等特殊行业的监控信息,强化行业监管。
7、高收入行业。房管、交警等部门完善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互通,定期传递购置豪华住房、豪华车辆等涉及高收入人群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认真甄别,严格管理,努力提升高收入行业管控质量。
8、教育卫生、行政事业。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递,非公办教育(培训)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监制发票;监察部门牵头,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全程参与“收支两条线”检查活动,防范行政事业单位涉税风险。
9、其他行业。工商、民政、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对资金互助组织、投资咨询公司、合作社、担保、拍卖等新型经济形态的税收管理;工商、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吊销、注销、破产企业信息与税务部门的传递,破产清算须有税务部门参与;对拍卖变卖环节的税收,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和拍卖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落实拍卖环节代征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做到应征不漏、应收尽收。
(二)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控管
1、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商部门要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将产业链中研发、营销、物流、仓储、装卸搬运、售后服务等属于第三产业的环节分离出来,成立独立运营的专业公司,从源头上进行控管。税务部门要对分离企业在税种税款等计算口径上进行严格监督,加大征管力度,防止税收流失。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离过程中会计核算环节的监督,确保账实相符,严防违规操作。
2、重大建设项目。发改、重点办、住建等部门强化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的传递,及时沟通。税务部门要依托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拆迁、基础配套设施、设备安装、跨境交通建设等施工项目、监理业务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升征管质效。
3、股权变更。税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股权变更税收前置工作机制,实行先完税、后变更工商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须将《股权变更完税证明》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股权变更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我县境外上市的企业,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核对信息,跟踪管理;司法、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明显有股权转让税收而不申报缴纳、不代扣代缴的,应依法追缴、查办。
4、销售不动产。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房管、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5、无形资产交易。严格实行税收前置制度,工商、国土、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6、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严格实行税收前置制度,国土、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7、财务会计监督。财政部门牵头,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对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规范财务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促进会计从业质量不断提升,切实夯实财务类税源基础,壮大地方财源。
8、金融信贷。人民银行牵头,联合税务、金融部门加强对信贷资产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托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税务户籍信息、财务数据信息交换查询制度,规范税银信息互动机制,维护金融资产安全运行。按照税收法律规定,金融部门在银行账户中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金融部门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冻结、扣缴等决定认真执行。
9、电力供应。经信部门牵头,联合供电、税务部门研究加强对涉税工业用电项目的跟踪管理措施,对工业用电项目,确保用电户名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申请新开立用电户头的,必须持我县注册且经税务部门相关系统验证的税务登记证件。要认真贯彻各项“以电控税”措施,按照规定事项向税务等部门传递相关用电数据。
10、发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从起,对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先经过查询,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应作“已验证”标记,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或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协助各单位取得真实发票。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可进行举报。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开展经常性地联合执法检查,规范和整治发票管理秩序,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定期传递发票代开信息。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①、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②、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③、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④、伪造、作废发票;
⑤、其他不符合税务政策法规规定的发票(如使用非劳务发生地发票等)。
结算下列款项,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微机发票:
①、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项目工程等款项应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②、购买房屋、土地等行为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1、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项目。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
12、房租租赁。房管、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行业管理、社会治安、市场监管、税收管理等方面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抓住租赁备案等关键节点,实施税收综合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
(三)突出对重点税种的控管
1、资源税。财政、国土、电力、公安、水利、住建、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炸药(导爆索)控税”、“产量远程监控”、“产能核定”等管理措施,实现对资源税的精细、有效控管。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等行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规范资源税征管链条,防止税收流失。
2、车船税。公安交警、农机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及时提供车辆登记、营运证办理等信息,强化源头信息掌控。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施《车船税法》,做好投保车辆代收代缴工作。税务、公安交警要强化协作,研究制定联合审核制度,在车辆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对没有依法纳税或无纳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即时予以代收代缴。
3、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国土、房产、拍卖行、镇(街道、管委会)、村居(社区)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针对不同应税土地,可采取委托代征等适当的征管措施。国土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信息(含电子信息),提供专业测绘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
4、耕地占用税、契税。严格落实税收前置制度,国土、房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须将完税凭证(复印件)载入国土部门相关当事人档案,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5、城建税及附加。国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缴信息交换机制,互通信息,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传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批信息等涉及附加税费控管的数据,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附加税费比对核查,实施跟踪问效,切实提升附加税费控管水平。
6、企业所得税。国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统一企业所得税控管口径,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标准要规范统一。
7、其他税种。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税源情况,依法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和协助控管,对易漏难管的个体类税收,探索“社会化管理”路径,委托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等代收代缴,从源头上对“征收难”的小税种进行有效管控。各有关涉税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保障责任与协税护税义务,发挥好各自职能优势和工作特点,全力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委托代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代征税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税率,严格保障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突出对信息采集的管理
1、完善协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县政府专网全面、准确、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建立县级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建立部门协调协作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要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保障体系。
2、建立传递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跨部门联动工作平台,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推进。县政府依托政务审批中心业务工作系统,按照“税收前置”“先税后证(审)”工作思路进行改造升级,将经济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自动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建立联防联控的自动运行体系。
3、推进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行房地产税费、市场税收、二手房综合税费、出租房屋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措施,做好联合审核、督办提示等工作,强化税源监控。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督导考核
(一)细化考核内容。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及内容,研究出台对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的考核奖惩办法,更好地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