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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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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

第1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国家利益在网络空间拓展面临新的挑战

历史表明,每一种新空间的拓展总是以一定国家利益的拓展为先导,随之而来的则是基于实力的竞争引发的国家主权的变化。与历次人类活动空间拓展相类似,网络空间的出现己经使国家利益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迁。

国家政治主权日益受影响。在网络全球化时代,政府控制信息扩散的能力逐渐弱化,一国政府随时置于大众和其他国家政府、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之下,其内政和外交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受到的牵制和约束也越来越大,国家主权出现了“隐性散失”现象。因此,一些国家和组织常常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量大、介入门槛低的特点,有意识地对他国进行政治文化渗透。客观上讲,互联网推动了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增强了各国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依存,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紧密关系,国家政治主权逐渐向内部和外部扩散。

国家经济控制力开始下降。信息网络渗入经济领域对于经济的深远影响足以同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变化相匹敌,促使经济关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银行、股票交易所通过信息网络系统连接起来,资本在数量和价值上得到指数级扩展,互联网开始逐步渗入到国民经济的更深层次和更宽领域。有关资料表明,现代经济的发展与增长,40%来源于信息产业。例如,美国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3%以上,比钢铁、汽车、建筑三大支柱产业的总和还要多。西方发达国家信息业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5%~60%,而发展中国家仅占1%左右。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经济安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安全程度,因此信息化产业相对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受制于信息化发达国家。

信息网络成为军事行动中心。进入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军队C4ISR系统的基础。信息网络如同人的神经系统一样延伸至军队各个级别的作战单位,这使得围绕制网权的网络对抗在军队作战行动中的重要性大大增加。当前,一些国家和组织的网络作战力量部署已经凸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超越地理国界的态势。平时“休眠”潜伏,战时对他国军队网络指挥、管理、通信、情报系统网络实施可控范围的“破袭”,大量瘫痪其军事信息网络系统。如何有效防护、控制和构建利于己方的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各国军队维护网络安全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制网权由使用权、控制权和构造权组成

伴随着信息网络空间的形成,国家主权开始向网络延伸,由此产生了制网权问题。所谓制网权是指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拥有的网络空间使用权、网络空间控制权和网络空间构造权。

网络空间使用权。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互联网的使用权,需要考察该国具备进入网络、使用网络资源的基础条件,这是进入网络空间能力的具体体现。核心上网技术、网络带宽、网民规模、本国互联网基础资源(IP地址数量、网站数量、国际顶级域名注册量)和接入国际互联网方式等因素都是制约国家使用互联网络的关键。各种要素必须均占一定的量值才能表明国家具有使用权,缺少某一项或该项占份额较小,则对国家进入并利用网络空间的能力具有较大影响。

网络空间控制权。网络空间控制权主要包括网络空间话语主导权、网络战规则制定权、关键信息节点和设施的控制权。目前,围绕网络空间控制权的斗争主要表现为:一是围绕网络空间话语主导权的争夺日趋激烈。网络常被有关国际行为体利用大量虚假信息和谣言混淆视听,危害一国内部稳定与对外形象并影响其外交决策。因此,在网络中保持话语主导权,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分析网络信息,充分利用网络舆论进行科学合理的政治决策,是对国家政治智慧的重要考验。二是关键信息节点和设施的控制权仍为少数国家拥有。目前,国际互联网主干线以美国为中心,从主干线再分出支线,通信链路大多经过美国。决定互联网地址分配权的13台根域名服务器,10台设在美国,仅有3台分别设在伦敦、斯德哥尔摩和东京。

网络空间构造权。随着信息资源在国家利益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围绕网络空间的构造,即信息资源的控制日趋激烈。从网络空间本质上看,与传统的“海、陆、空、天”等空间相比,支撑网络空间的各类资源可以跨地域规划和使用,规则可以由他国制定和解释,并与他国网络空间高度融合,使得各国网络空间的边界极为模糊。因此,网络空间边界与地理区域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在网络攻防手段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网络边界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易侵入性,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

提高维护网络空间国家利益的战略能力

国家政治利益在网络空间的拓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管辖网络空间权益的拓展;国家经济利益在网络空间的拓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军事利益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则直接关系到未来信息化战争的胜败。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提升军队在维护网络空间国家利益中的战略地位。

第一,在国家军事战略布局上,应根据国家利益在网络空间拓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空间的关注,充分认识国家网络空间利益发展的必然性、合法性与复杂性,建设一支与国家网络空间发展利益相适应的网络军事力量,适当调整网络作战力量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第二,要从网络作战力量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跨国性的特点,进一步丰富军队战略网络作战的战法与谋略。不仅要继续高度重视战时行动,还应特别关注非战时行动。例如,通过网络侦察、网络布控、网络防护等活动显示网络军事力量存在;利用网络作战力量机动迅速、聚合重组能力强和对抗强度大等特点,有效保卫网络信息节点等。

第三,进一步更新网络作战力量运用的时域观念。应改变传统的“维护使用,保障运行”时域观念,进行全时域防卫,注重全时域运用。在网络军事力量的运用上,应根据战略形势,重点研究网络动态防御、网络战局控制等问题。

第2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你的一些文件被我加密了。”

“我敢保证,没有我们的解密服务,就算老天爷来了也不能恢复这些文档。”

“想要恢复文档,需要付点费用……最好三天之内付款,过了三天费用就会翻倍……一个礼拜未付款,将会永远恢复不了。”

“对了,忘了告诉你,对半年以上没钱付款的穷人,会有活动免费恢复,能否轮到你,就要看你运气怎么样了。”

……

从5月12日开始,这段心平气和又略带诙谐的文字,以包括中文在内的多国语言,呈现在全球150多个国家近30万终端用户的电脑屏幕上,告诉这些用户他们的电脑已经染上一种名为“想哭(Wanna Cry)”的勒索病毒,要么以比特币的形式支付赎金,要么就放弃电脑中的所有文件。一时间,中毒的用户欲哭无泪,没中毒的用户提心吊胆,先断网再备份、补漏,忙得四脚朝天……

作为一个勒索软件,“想哭”病毒的目标在于经济上获利。由于比特币难以追踪,所以对该病毒爆发到底讹诈了多少钱尚无法准确评估(根据美国思科公司的估计,获利仅为5.5万美元),但其传播速度与广度均为同类“勒索软件”所无法比拟,特别是其引发了医院、交通、教育部门的服务网络瘫痪,让人们切身感受到基础设施受到网络攻击后产生的恐慌,对社会乃至国家安全都不失为一种威胁。更有甚者,这种病毒还打破了通过隔离内外网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的“童话”。因此,有网络问题专家将其形容为一场“准网络战”,也有人推测这是一起有针对性的组织或国家行为,甚至可能是一次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预演。有西方媒体把矛头指向朝鲜,也有网络公司散布消息称“想哭”病毒的设计者“很可能是讲中文的人”。

“想哭”病毒并不像它的中毒界面所说的那样“就算老天爷来了也不能恢复这些文档”。病毒出现不久,包括中国的阿里云安全、360、天安等在内的全球网安公司纷纷推出了拦截、查杀、补救措施和程序。一个名叫马库斯・哈钦斯的英国专家发现了“想哭”病毒中的“断路开关”。根据他的分析,“想哭”病毒是一款设计简陋的蠕虫病毒,“就是各部件零零碎碎凑到一起的产物,支付系统更是粗劣到不忍直视的地步”。

单纯从病毒程序本身来看,“想哭”还进不了计算机病毒的“名人堂”,但其背后的故事却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震动,至今仍在发酵。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想哭”病毒出现后不久,一个名叫“影子经纪人(Shadow Brokers)”的黑客组织宣称,该病毒是根据其对外披露的“永恒之蓝(Eternal Blue)”漏洞开发的,而这个漏洞是从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的网络“军火库”里窃取的。根据“影子经纪人”的消息,美国国家安全局下属的“方程式组织”主要负责挖掘系统漏洞、开发网络攻击程序等,而“影子经纪人”入侵了该组织的数据库,获取了其中一些重要信息。“影子经纪人”本希望“方程式组织”能“回购”这些信息,但却未能收到对方的任何回应。于是,“影子经纪人”对外披露了部分信息,以期引起“方程式组织”的重视,这其中就包括那个名为“永恒之蓝”的漏洞。

当根据“永恒之蓝”开发出的“想哭”病毒名声大噪之后,“影子经纪人”又放话称,将从6月开始,逐月出售从“方程式组织”盗取的浏览器、路由器、手机等的系统漏洞及相关工具,以及针对俄罗斯、伊朗、朝鲜等国导弹和核弹计划的内部网络数据。较之“想哭”病毒,这些“私贩货”更具危险性,有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感觉。雪上加霜的是,“维基解密”近日放言,下一步将公开一份取自美国中央情报局内部网络的秘密文件,内容是一种名为“雅典娜”的针对“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的攻击工具。

拷问全球网络治理能力

“想哭”病毒的肆虐为终端用户的网络安全敲响了警钟,但其背后的故事却在拷问当前的全球互联网治理能力。如果国际社会不对无节制的网络攻击工具开发行为进行管控,各种全球范围的网络病毒袭击事件还会层出不穷,“永恒之蓝”过后还将会有“永恒之绿”“永恒之黄”……

遗憾的是,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还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空间是一个人造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有着很大差别,人们尚未充分理解和掌握网络空间的特性和规律,而且,由于技术更新过快,网络空间的发展走向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与此同时,网络空间又并非完全孤立、虚拟的存在,它实际上是实体空间的延伸,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同样存在大国博弈、地缘政治、非国家行为体犯罪等因素,甚至比实体空间更为复杂多变、更具挑战性。

目前国际社会对“应该进行全球互联网治理”已经达成共识,分歧在于由谁来治、怎么治,特别是卡在“谁来治”这个问题上。虽然现在多利益攸关方(“多方”)的治理体系正在形成,但在“多方”中是否应该包含国家或政府以及国家或政府是否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进而引发了围绕“网络”的争论。

美国坚持纯粹的“多方”,排除国家的参与。如果当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技术发展均衡,关键资源配置平等,那么这种方法确实可以体现互联网的自由精神。但现实是,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关键资源的分配,美国都占据绝对优势。最具象征意义且关系全球互联网正常、稳定、安全运行的资源是以根服务器、根区文件和根区文件系统为典型代表的关键资源,它们共同支撑着域名解析服务器,就像它们的名称一样,是网络空间物理意义上的“根”。因为技术发展和历史原因,全球目前使用的域名解析系统呈树型结构,处于最顶端的是13台“根服务器”,分别处于12家运营商的控制之下,其中10台位于美国境内。此外,在互联网骨干架构以及互联网交换节点等骨干设备方面,网络名称、IP地址、顶级地理域名等关键性软资源方面,美国均占有绝对优势。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排除国家加入治理体系,实则是引入了丛林法则,最终令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更加无法实现网络空间的公平与自由。

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平等”来对冲技术能力资源不对称分布造成的弱势地位,主张采取多边协商手段,由政府间组织制定互联网治理规则,其对“”的强调是出自于一种自卫本能以及对美国政府无节制地使用自己网络安全能力的强烈不安,特别是在“棱镜门”事件发生之后。2014年,印度在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会议上提出颠覆性的调整方案,核心内容是将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职能转交给国际电信联盟,数据资料置于本境内而非跨境流动。俄罗斯也提出了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政府间组织以取代“多方”治理的方案。中国的态度则相对温和,既不全盘否定“多方”模式的作用,又强调“网络”对全球共享共治网络空间的重要性。

第3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在我看来,公域主要应指海洋、极地、太空几大领域。我不赞成把网络空间也列入公域范围。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域?这与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进行的战略推动有一定关系的。克林顿政府推动网络自由化,把它作为美国重建全球领导地位的重要措施。我认为,网络就是一个互联互通的概念,它本身就是从一个局域网发展起来的,原是美军的内部网,扩展到民用后,从美国开始,其他国家一个个接上去。这无非就是信息联络设施的互联互通。铁路公路这些领域也都可以互联互通。如果只是因为互联互通了,就作为一个公域概念来理解,那么是不是很多基础设施也可以成为公域?只要有关国家愿意,它可以随时关闭。一经关闭,网络就是它范围之内的事。这是与其他公域问题不一样的。网络治理是国家范围层面可以做的,一个国家有权力立法来管理自己的网络空间,其他国家对它的网络实施攻击,可以视作侵略行为。如果网络属于公域,其他国家进入你的网络,你怎么说它是侵略呢。所以我觉得网络与其他领域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在全球公域领域,中国必须有自己的战略考虑。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全球公域问题的重要性。公域可以说是还没有被国家的所分割的区域。的确存在着这样一种趋势,即本应被视为公域的范围也在被国家所侵蚀。但是绝大部分公域还没有被国家所瓜分。这意味着,任何国家今后如果希望拓展自己的活动空间,公域就是一个方向。原因就是,如果要拓展到其他国家的疆域,会面临很多问题,例如要接受它的经济治理规则,或者说国际通行的国际规则。而公域则不同于此。从公域的发展看,之所以成为公域,在其第一个阶段肯定是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国家在公域范围的行动可以说是不受任何约束。而在第二个阶段,在一些问题上开始出现领土主义化,较为明显的例子,一是已有一些国家对南极提出了“领土”主张,二是原来被认为公海的海域,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施行,国家实际上正向这里拓展。现在正在进入到第三个阶段,这就是在公域内进行公共秩序建构,这意味着公域越来越多地走向一种规制主义的治理。

公域为国家的生存发展提供了非常大的潜力或者说能力的供给,尤其是对大国来说。比如国家的安全能力。在太空,卫星构成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在海洋,近海已经无鱼可捕,公海“海洋牧场”的概念已经越来越多地确立起来了,它对于国家食物安全也有重要作用。在区域内的矿物质大幅度消耗的情况下,人们已经明显把眼光转向了公域内的资源。不管现在怎么限制,如果范围之内的矿物资源消耗殆尽,人们肯定会去开采公域内的资源。所以从中长期来看,公域是给一个国家下一步的发展提供大量的资源和能力的区域。所以,应从这几个方面来认识公域问题的重要性。

第4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从空中突袭到网络攻击,以色列作战筹划人员对先发制人打击的深刻理解与运用,从各个方面清晰展现了这一先进作战思想的发展演进。同时,以色列军队在作战原则概念方面也在同步发展,比如联合地面作战中的原则以及网络域中的不可追踪性和欺骗性,这些都展现了1967年到2009年之间先发制人打击方式的发展变化。 震网病毒的攻击目标,伊朗纳坦兹核设施外的防空武器

先发制人打击与战争的新维度

网络是战争中的新领域,当今各国应当注重网络空间攻防作战思想的发展研究,因为这是现代战场上的第五维空间。网络域导致了许多新型战略脆弱性的出现,使各种国家和非国家主体能够充分利用环境的极速发展变化,获取大量对物理域的控制信息,进而利用这些信息来筹划并开展攻击行动。美国依靠专业的网络战士以及来自私营机构的专家,并在他们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来获悉网络领域所发生的变化情况。

在网络域,筹划与展开进攻性行动要易于防御行动,因为在防御方面需要保护国家资产和军用/工业目标。尽管在未来网络作战能力方面将会有很多的机遇,但是真正达到最佳利用网络空间的水平,还需要领导者们转变思维方式,并在克服传统思维冲突的前提下实现现有技术的军事化应用。网络空间有两大特性,一是进攻性占据支配地位,二是要素的发展变化极快。这两个方面为非国家性组织制造了大量的有利因素,他们可以“针对一些特定的目标发挥自己的优势,使接入方式匿名化、优势发挥快速化、决策生成迅捷化”。国家网络防御行动必须要防护所有的接入点以及数百万能够进入关键基础设施的计算机,并且只有在攻击行为渗透到初始防火墙的时候,才能发现这些攻击行动。虽然在网络域实施进攻行动要比防御行动简单,但由于许多国家的商业、信息以及民生都极为依赖网络,这些国家已经建立起能够应对网络攻击的最强大的防御系统。以色列作战筹划人员认为,网络域主要分为三大功能,即情报搜集、防御和进攻,以色列一直在努力发展这3个领域的同时,要求所有这些网络活动保持低调。对于任何其它领域的战争类型而言,进攻与防御行动都是不可或缺的。防御性网络筹划工作通常由指挥体系的高层负责完成。网络防御行动主要利用网络要素来对人员、军队、设施和活动实施防护,遏制敌方获取网络优势,从而巩固己方利益并保持主动权。网络先发制人攻击,致力于使用网络要素形成对敌的空间、时间和心理优势,从而夺取并利用战略主动权。网络战争领域中纵深的概念与传统领域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战争中,物理纵深已经不像以前那样重要了;在先发制人打击作战筹划方面,物理纵深的重要性更轻更小,因为网络武器能够迅速超越纵深,能够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从超远距离之外向敌方网络发起攻击。随着网络战争的不断发展,物理纵深的重要性逐步减小,认知纵深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作战筹划人员可以使用网络武器来削弱敌方的物理纵深,获取更大的时间纵深和认知纵深,从而为领导者增加战略选择并保持主动权奠定基础。网络武器很具有多点位同时发起攻击的特殊优势,一个恶意代码程序能够同时攻击成千上万的系统,能够同时利用所有目标设备的脆弱性。运用这种攻击能力的最佳方式,是可以把网络攻击与其它作战手段进行同步集成,例如空中突袭、特种作战突袭或全面入侵等手段,从而使作战行动达成突然性并形成对敌作战优势。运用这种方法,同步化c集成化的过程就成了网络域和陆、海、空三域协同的交汇点。

从本质上来看,网络先发制人打击的适应性极强,并且完全根据目标的特点来展开。网络攻击的适应性越强,灵活性也就越差,这是由计算机软件的现实性和计算机科学的复杂性决定的。网络攻击武器的设计者们完全依据他们所期望的效果和目标系统来开展武器编制工作。在网络攻击的具体目标方面,特别是敌方所安装防护软件的类型、版本以及软件补丁程序等要素,都需要提前掌握,这也就需要大量的情报来做支撑。网络攻击过程与入侵过程之间是相反的关系。网络攻击的侵略性越低,它在被对手发现之前的隐蔽时间也就越长。这些时间跨度很长的攻击通常是侦察性攻击、战斗毁伤评估或简单的信息攻击,其主要作用是为攻击者尽可能的搜集信息或监控敌方的系统工作状态。网络攻击所获取到的敌方系统控制权限越多,它被敌方发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时间就越短。大多数对手将来都会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尤其当他们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或运行不够顺畅的时候,所以这些入侵性活动为攻击者所能够提供的时间窗口将会很短。这些攻击可能会很简单,就像是一次短暂的停电事故,也可能会很复杂,比如按照己方的预期效果去篡改敌方系统信息。其实,可以将某些网络武器的攻击效果比为利用精确制导武器直接打击目标的效果。网络攻击通过渗透、分析,最后对目标造成暂时性影响,其附带破坏是非常小的。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可能是非常致命的,但很多时候通常是与其它领域进行配合而实施的,目的也是通过网络攻击来使其它领域攻击效能得以倍增,同时尽可能降低对友邻设备的附带损坏。网络领域最好的攻击武器就是那些能够隐蔽完成任务的武器,是那些能够使目标在整个被攻击过程中一直处于浑然不觉状态的武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震网病毒,从时间来看,它对伊朗核浓缩项目所造成了严重的延迟。对任一国家或组织而言,网络战作战特征极难辩识,这是一种独特的优势,能够使攻击方避免受到对手的控诉与谴责。不可追踪性是一种作战理念,能够通过不使用任何一支部队、不发射任何一枚导弹,一个国家在攻击或影响另一个国家(组织)之后,不会产生有关攻击者位置、来源等相关的指纹信息。震网病毒就具有这种特性,它能够出入严格管理下的伊朗核电站,但不会引起伊朗人的注意。震网病毒就在伊朗计算机中活跃了数月之久,成功避开了铀浓缩防护系统的机器或人为检测。并且,震网病毒还设计了上报虚假信息的代码,能够向核电站技术人员和数字化安全系统报告离心机所有工作一切正常的虚假信息。这种欺骗行为改变了网络攻击武器在先发制人打击中的运用方式和筹划思路。如果敌方在悄无声息的情况下,能够攻击我方数据库并修改安全代码,篡改供应需求、弹药数量以及相关花名册,那么他们就能够通过改变我方数据信息有效性检测结果,来对我方实施欺骗行动。这种网络攻击的后果非常严重,需要筹划人员与指挥官再耗费两倍甚至三倍的精力来重新制定作战计划。在信息战争时代,信息是制胜关键。当敌方利用破坏或篡改信息的手段对我方进行欺骗的时候,他们就能够遏制我方进行作战筹划的能力,因为真实目标感知能力发生了变化。欺骗手段,能够有效降低欺骗目标感知战场的能力,重点是其感知己方、敌方及战场环境的能力。

第5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本文作者:李伦工作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代码、市场和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代码在网络社会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但由于网络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加上网络自身的特点,这些规范力在网络社会中的作用各有千秋。限于讨论的专门性,本文旨在强调网络道德在网络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我们不妨通过分析法律、市场和代码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的局限性,突出网络道德的独特作用。事实上,德国学者恩格尔曾分析了技术、法律和市场等方面在解决网络问题时面临的困境。[3]第一,法律的局限性。由于法律本身的特点和立法技术上的困难,加上网络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内质,以及法律的国际应用的障碍等因素,法律面对网络上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常常显得有些被动。众所周知,法律本质上属于反应性的规范力,一般仅对业已出现的问题做出反应。例如,对网络隐私问题而言,法律难以做出预先的制度安排,法律体系中常常出现空白。法律也常常是保守的。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具有很高的权威,一旦立法就必须严格执行,因此立法很谨慎,立法过程相对来说比较缓慢,只有当问题充分显现出来后才会论及立法。法律也具有异乎寻常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来自它的稳定性,朝令夕改无法建立权威。这种权威性恰恰导致了它的局限性,使它无法及时对网络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做出反应。法律的反应性、保守性和稳定性等特质在发展速度异乎寻常的网络社会中难以及时快速发挥作用。更具挑战性的棘手问题来自法律的效力问题。每项法律都有其特定的效力范围。以地域效力为例,法律仅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超出该地域则没有法律效力。网络是一个国界模糊的全球一体化空间,这种结构使网络无法按各国领土份额进行分割,而各国享有领土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由于领土对网络的作用极度弱化,民族国家的法律在处理网络问题时常常有些力不从心。[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一个国家不能将自己的控制目的和控制手段强加给他国,也限制民族将本国法律用于处理超出本国领土范围的跨国问题。同时,由于各国制订法律的标准不一,控制手段不尽相同,这就给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规避本国法律提供了可趁之机。为了寻求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人们可能设法避开较为严格的本国法律,到相对宽松的外国法律中寻找避风港,公民逃避本国法律控制的机会大大增加。第二,市场的局限性。毫无疑问,市场仍是规范网络用户和网络企业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网络社会具有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质,市场的规范力在网络中有时难以如在现实社会中那么奏效。网络中流行“免费”文化,在网上无需付款就可以获得现实世界中难以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因此,在电子商务运行中,常常容易导致以网络“免费”文化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假借“免费”打击竞争对手。网络中也流行“眼球”文化和“浏览”经济,点击和浏览成了网络社会的通货,通过点击网站和浏览网页就能获得回报。因此,市场对用户行为的规范力下降。另一方面,有些用户可能出于无政府主义的动机,惟恐天下不乱,或为了向他人报复泄愤,或以恐吓他人为乐,即使为此花些钱财也心甘情愿,市场规范在这些人身上效力不大。仅仅以市场来规范用户的行为,其作用是有限的,因此,网络中存在许多损人不利己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对网络内容商和电子商务服务商而言,网络用户的注意力成了许多他们营运的最高业绩,为了争夺“眼球”,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惜行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沿,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迎合用户的某些趣味,市场机制因此在网络企业中产生畸形的作用。第三,技术(代码)的局限性。网络社会是基于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形成的,与现实社会的调控方式相比较,网络社会似乎有着鲜明的技术调控的传统。自网络建立以来,人们就对网络社会的技术调控情有独钟。这在电子商务中表现尤为突出,人们总是对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技术给予极高期望。即使网络社会的调控方式变得更加丰富,人们对技术调控的热情也丝毫未减。然而,由于网络技术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漏洞性等特点,技术常常难以克服自身带来的问题。更有意思的是,严重影响网络文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骇客技术、病毒技术常常比“正统”技术的发展速度更快,水平更高。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形容这一技术较量的态势一点也不过分。我国著名反病毒专家王江民承认,反病毒专家没有病毒炮制者的技术水平高,查杀病毒、防病毒技术本身的特点使自己常常处于被动状态,发展速度总是滞后于病毒技术。他指出,“编病毒的人多,反病毒的人少,几个反病毒专家的思想怎么能够和数不胜数的编病毒人的思想相比。另外,编病毒在暗处,反病毒在明处,所以,我们不可能超越他们,也无法知道他们正在琢磨什么怪招法。”[4](P477)多种因素导致防病毒技术发展滞后,使查杀病毒技术成为一种典型的被动性的和反应性的技术。与其他技术相比较,网络技术似乎更富有“人”性。其他技术一般是建设性的,即使有防御性的,也多是技术防御性的。网络技术有建设性的,也有防御性的,但防御性的技术比重更大。在这些防御性技术中,大部分属于防人的防御性技术。在网络技术中占有很大份额的网络安全技术,如防杀病毒技术、过滤技术、防火墙技术和加密技术,实质上都是“防人”的防御性技术,属于“防人术”。我们不妨以最引人注目的防火墙技术为例说明之。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网络安全技术,防火墙是设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的一道屏障,用来阻挡外部“火情”对内部网络的影响。防火墙的职责就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策略,对外部网络与内部网络交流的信息、数据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将不符合要求的拒之门外。防火墙技术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无疑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它们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人们可以利用更先进的技术突破防火墙。

网络道德:和谐网络文化建设的元规范力

莱斯格认为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代码是网络行为的四种规范力,我们在上面分析了法律、市场和代码的局限性,那么,在莱斯格所阐述的规范体系中,道德起什么作用呢?著名网络伦理学家理查德•斯皮内洛(RichardSpinello)认为,莱斯格把道德包括在“社会规范”的范畴里。也就是说,道德作为莱斯格所讲的“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独立的规范力,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网络道德能够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在于网络道德的特点、网络社会及电子商务的特点,以及其他规范力如代码、法律和市场在网络社会中的局限性。网络道德之所以能够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主要在于如下两个方面的因素。(1)代码、法律和市场在网络社会中的规范作用存在一些局限性,因此,人们期望作为一种独立规范力的网络道德能够在网络社会中发挥其独特作用;(2)网络道德作为一种渗透性的规范力,可以规范代码、法律和市场等规范力,从而使代码、法律和市场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第一,网络道德作为一种独立的规范力,可以弥补其他规范力的局限性,在网络社会中发挥独特的作用。网络道德之于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自身的特点,而且还在于网络的特点和网络文化、电子商务目前所处阶段的特点。道德居于人们的内心深处,依靠风俗习惯、流行的态度、公共舆论等因素,通过调节内心来调节人的行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指导人们的行动,在网络社会中注定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网络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市场和代码等规范力尚处于发展阶段,难以及时应对各类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自觉地担负起道德责任,也就不必等到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不必等到新技术的出现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就能及时规范自己的行为。诚然,就像网络的建立源于技术一样,网络文化新秩序的建立,也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创新,但网络文化和电子商务不只是技术的架构,而是人的社会,人的文化。麻省理工学院高级研究员克拉克曾指出:“把网络看成是电脑之间的连接是不对的。相反,网络把使用电脑的人连接起来了。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5](P162)要解决网络问题,建立网络新秩序,形成和谐网络文化,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始终是关键。只有当人有充足的自觉意识时,问题的辨识和解决才会变得容易。互联网源于技术,但它已远远超出技术的层面。正如国际互联网的创始人瑟夫、克拉克、卡恩、克莱因罗克和罗伯茨等人在“互联网简史”一文中所指出的:“互联网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在不断地变化、调整。然而,互联网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技术上的进步,而在于人类如何对待这些变革。”[5](P162)也就是说,如果互联网发生了问题,将不在于缺乏技术或者缺乏动力,而在于我们对待网络变革的态度。美国《未来学说》杂志曾指出,想通过技术或常规执法途径减少电脑空间犯罪的前景将是暗淡的。迄今为止,所有的高技术办法几乎立刻遭到骇客的反击。真正值得担心的是,这些新技术是否总是掌握在正义的力量手中。如同任何系统最危险的因素是人一样,网络安全最终也在于人的自觉维护和管理。要建立和谐网络文化,政府、网络媒体、网络服务商、网络内容商、电子商务网站、网民都应自觉承担起各自的网络道德责任。第二,更为重要的是,道德作为一种渗透性的规范力,对其他三种规范力起着重要的规约作用。也就是说,道德是其他规范力的规范力,即元规范力,一种终极规范力。正如斯皮内洛所指出的:“它应当是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为个人行为和组织政策划定边界。它应当指导和协调法律、代码、市场和社会规范的作用力,确保其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是慎重、公平和公正的。”[2](P7)作为一种元规范力和终极规范力,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法律、市场和代码等规范力起着重要的渗透作用和辐射影响,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起着结构性的和指导性的作用。正如斯皮内洛所指出的,道德“应当指导和左右代码、法律、市场和社会规范发挥其规范作用的方式。无论在现实空间还是在网络空间,人类繁荣的价值是人类行为至高无上的规范。”[2](P6)下面我们不妨以“代码”为例,阐述道德如何规范“法律”、“代码”和“市场”等规范力的方式及其价值。斯皮内洛认为,编写规范人类行为的代码有负责的方式,也有不负责的方式,负责的编码方式与自主这一核心价值密切相关。例如,电子商务网站为了增加被搜索引擎搜索到的概率,常常将网页的关键词设为最流行的搜索词,而这些关键词与其销售的商品毫无联系,这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不诚实的滥贴标签的行为。斯皮内洛强调,“编写程序或制定法律来规范网络空间的人应当把伦理规范作为指导。代码编写者必须要足够的负责和谨慎,才能把蕴涵自主和隐私等基本道德价值的结构整合到崭新的网络空间架构中。而且,政府对网络空间的管理一定不能屈服于某些诱惑而强加过分的控制。管理者也必须接受最高道德标准的指导,尊重基本的人类价值,如自由和隐私。代码本身是一个强有力的控制力量,如果它不能够被适当地编写和管理,那么它肯定会威胁到这些价值的传承。[2](P7)因此,网络道德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独特作用表现在它对“代码”这一规范力的规范作用,道德是代码能够正确发挥其规范作用的元规范力。由于问题讨论的专门性,我们在此着重强调了网络道德之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像技术、市场和法律等规范力有自己的效力域和局限性一样,网络道德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伦理学家们也早已认识到,道德决定论和道德万能论是极其错误的。但是,道德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拥有其他规范力没有的独特之处。需要强调的是,网络道德之于网络文化发展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因为法律、市场和技术等规范力的局限性,即使技术、法律和市场等手段日益健全有效,网络道德仍将拥有其独特的作用域和现实意义。

第6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本文以“互联网+”的思维,从网络财产的定义展开论述,分析网络财产保护中的问题,探讨网络财产保护的技术规范措施。

[关键词]网络财产 保护 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344-01

当前我国正大力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互联网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大量存在于网络、具有价值性的虚拟财产,对这些财产加强保护,以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是法治国家在互联网社会中必须面对的工作。

一、网络财产概述

(一)网络财产的定义

网络又称“虚拟财产”、“网财”,通常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网络、网络购物、网络投资等过程中使用的账号所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这些网络财产,往往是需要以一定的实体财产为代价,通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转换,从而成为虚拟的财产。在网络社会中,这些虚拟财产往往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能为人所主观控制。从表现形式上看,虚拟财产的管理往往由运营商的网络平台来实施,而其实际控制与支配却只能由用户掌握,在如今网络安全现状不佳的条件下,为了维护网络社会的稳定,加强网络财产的保护,尤其是技术性保护将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基本保障。

(二)加强网络财产技术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与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关系越来越紧密,网络上不仅存在大量的个人信息,也存在着巨量的个人财产。近年来,网络财产受侵犯的事例不断增多,因此对网络财产加强保护就十分必要。从技术上说,保护网络财产是可行的,通过数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进入虚拟财产的范畴,这些虚拟财产既能用于交易,也能用于互换,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也是深刻的。

在网络中,对网络财产进行保护包括两方面,一是技术保护,二是制度保护。技术保护需要网络运营商运用可靠的技术,通过密保体系,以防范网络财产受到不法者的侵害,同时也要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将账号、客户与运营商纳入运营商的管理工作之中。但是,网络行为的非现实性,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人、事、物具有极大的未知性,必须促进未知环境下网络财产的管理,并通过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协调,促进“互联网+财产”融合,既不脱离现实社会,也充分发挥网络空间的优势,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当前网络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财产保护的技术水平低

对于任何一个涉及网络财产的运营商来说,加强网络财产的技术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但从近年来我国网络财产保护技术的发展来看,用于网络财产的保护技术还是较为落后的。当前大多保护技术中,以加密体系为主,配合密码、验证码等手段,通过手机号码与用户进行绑定,但这种保护方式已凸显了极大的漏洞,如获取了验证码,盗取用户财产就轻而易举了。随着我国社会虚拟化程度越来越高,通过一个手机号码可实现对用户的100%冒充,使得用户的网络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

此外,针对获取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也存在欠缺,网络上存在大量的以获取个人信息为目的的程序,这些偏门技术的存在,往往能够轻易突破运营商的保护技术而危害用户的安全。

(二)公众对网络财产保护的意识缺乏

我国网络普及的时间并不长,仅十来年而已,在当前社会下,网络活动的主流仍是70后、80后与90后,70后虽较早接触网络,但由于早期网络与他们生活密切度不如现今,这个群体玩网购的不多,玩网游的更少,网络投资更加少见,其财产普遍网络化程度偏低;80后为全群体是伴随着网络而成长的,曾一度是网民的主要构成,但随着年纪的增长,他们玩网游的少了,玩网购的群体依然庞大,参与网络投资的人群也不少;而90后这一群体,在涉及财产的网络生活中,以网游最为流行,网购也非常普遍,但网络投资的并不多;至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在网络上的活动都非常有限。

由于全社会对网络财产的保护尚缺乏统一的认识,人们对网络财产保护的意识也非常缺乏,人们对网游中的装备,网购中的财产,网络投资中的资产……尚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加以保护,以至于大家对保护技术更是缺乏了解,对验证码的重要性也非常模糊。

(三)网络财产保护法律规范不完善

自网络迅速发展以来,我国一直在加强网络立法,完善网络空间的执法行为。但相对于生活网络化的快速,针对网络虚拟空间的法律规范却显得滞后。国家之于网络的管理是法治管理,但网络法治不仅缺乏应有的技术前瞻性与超前性,连趋于成熟的网络技术与行为都难以规范,加之网络执法行为往往涉及跨地域、跨行业、跨范围,在面临困难时,不少地方网络执法人员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退缩,依法治网远未达到保护群众网络财产安全的程度,近年来网络财产侵权案件的破案率极低,1%都不到,这足以证明我国网络法治的水平有多低。

针对越来越先进的网络技术,越来越新鲜的网络行为,越来越普遍的网络生活……加强保护网络财产的法律规范,推动“互联网+”下的安全环境建设,既是必须,也是必然。

三、加强网络财产保护的建议

(一)重视网络财产安全,创新保护技术体系

在“互联网+”思潮的影响下,网络不仅极大的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也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拓展了人们的生存空间,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网络财产安全问题,提升保护水平就成了公众的期待。对于运营商来说,重视网络财产安全,创新保护的技术体系,将是其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以“手机号码+验证码”为主流的技术方式难以真正实现对用户财产的保护,未来可考虑的技术有“手机号码+人脸图谱”、“手机号码+指纹识别”等方法,由于人脸、指纹在技术都难以伪造,这样其与手机号码相结合的保护技术,比起如今验证码、密码等保护技术的水平要高很多。

(二)树立互联网经济思维,强化网络财产的保护意识

今日之中国,已经进入了网络化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网络作为动力,生活的改善需要网络作为工具,社会的进步也需要网络作为平台。那作为“活在网络”的一份子,必须树立互联网经济思维,全面地认识网络的虚拟性,并对网络空间的优劣有清晰的了解,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学习工作中,面对个人财产网络化的趋势,网络财产越来越多的态势,既要强化自身对于网络财产的保护意识,也要学习保护网络财产的技能,从而在享受网络给社会生活带来使得的同时,不至于使自己在网络大潮中遭受损害。

(三)强化政府保护责任,构筑网络财产保护法治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未来网络财产的保护必须更多的强化政府的责任,光靠技术的保护是不够的。因此,在加强网络财产技术保护的同时,必须辅以法制构筑最终的保护体系。在法律上,纯粹的网络账号可通过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护即可,也就是说诸如邮箱账号、游戏账号、论坛账号、网购账号等之类,其账号本身只是个人信息,通过隐私权保护是必要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前网络安全问题愈发严重的情况下,网络财产的保护显得越来越迫切。网络财产的技术保护,不仅需要网络运营商加速技术创新,升级存在的隐患的以验证码为主流的保护体系,同时建立以人脸图谱、指纹识别为主的技术保护措施,以更积极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网络财产。另外,也要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推动网络财产保护的法制趋于完善,只要真正重视网络财产的保护,才能营造出安全放心的网络环境。

第7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一、加强顶层设计,确立信息安全教育国家战略

 

1.《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

 

布什政府在2003年2月了《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其中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与培训计划”,指出,“除了信息技术系统的脆弱性外,要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至少面临着两个障碍:缺乏对安全问题的了解和认识;无法找到足够多的经过培训或通过认证的人员来建立并管理安全系统。“为此,美国要开展全国性的增强安全意识活动,加强培训和网络安全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2.《美国网络安全评估》报告

 

2009年5月29日美国公布了《美国网络安全评估》报告,评估了美国政府在网络空间的安全战略、策略和标准,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行动计戈IJ。所提议的优先行动计划之一就是“加强公众网络安全教育”。

 

3.《国家网络安全综合计划》(CNCI)

 

2010年3月2日,奥巴马政府对前布什政府在2007年制定的一份国家网络安全综合计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解密。CNCI计划提出要实现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为了有效地保证持续的技术优势和未来的网络安全,必须制定一个技术熟练和精通网络的劳动力和未来员工的有效渠道。扩大网络教育,以加强未来的网络安全环境。”

 

4.《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教育战略计划》

 

2011年8月11日,NIST授权《美国网络

 

安全教育倡议战略规划:构建数字美国》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该规划是美国网络安全教育倡议(NICE)的首个战略规划,阐明了NICE的任务、远景和目标。NICE旨在通过创新的网络行为教育、培训和加强相关意识,促进美国的经济繁荣和保障国家安全,并通过以下三个目标实现这一愿景:增强公众有关网上活动风险的意识;扩展能支持国家网络安全的人员队伍;建立和维持一支强大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网络安全队伍。

 

二、做好立法工作,完善法规标隹体系

 

1.《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FISMA)

 

2002年7月,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FISMAhFISMA法案以立法的形式表明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信息安全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性,并从风险管理角度提出了一个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

 

FISMA法案明确要求:联邦政府机构须为内外部相关人员提供信息安全风险的安全意识培训,为此还提议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国家安全意识及其培训系统。

 

2.国防部(DoD)8570指令

 

2005年12月,为了更好地支持“全球信息网格计戈j”,美国国防部了8570指令。该指令涵盖以下主要内容:建立技术基准,管理职员的信息保障技能;实现正规的信息保障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认证活动;通过标准的测试认证检验信息保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在基础教育和实验教育中,持续的增加信息保障内容。

 

3.联邦政府信息技术安全培训标准(FIPS)

 

FISMA法案明确指定NIST负责制定联邦政府(除国防、情报部门以外)所使用的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培训方面的国家标准。目前,NIST已制定和两部权威的信息安全培训标准:《信息技术安全培训要求:基于角色和表现的模型》(NISTSP800-16)和《建立信息安全意i只和培训方案》(NISTSP800—50)cNIST在SP800—16标准中提出了信息安全培训概念性的框架,依据这些框架,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开展了很多综合性的联邦计算臟务(FSC)项目。

 

4.网络安全法案

 

2010年3月24日,美国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全票通过了旨在加强美国网络安全、帮助美国政府机构和企业有效应对网络威胁的《网络安全法案》。该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加强在网络安全领域方面的信息共享,强调通过市场手段,鼓励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开发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

 

三、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为了落实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美国将协调、执行、监督、管理等权利分配给多个政府部门,依据最新的《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战略计划》的思路,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NIST)为整个计划的负责单位,协调其他部门参与计划的实施;国土安全部(DHS)、国防部(DoD)、国务院、教育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协力加强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DHS、海关总署、NSF和国家安全局(NSA)共同加强从业人员f支术能力;DHS、DoD、NIST、NSA、NSF和人事管理局(OPM)负责建立高端网络安全人才队伍。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行业协会已经站到了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的前沿,成为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的践行者。其职责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标准,组织持续的教育活动,并向内部成员单位实施培训。行业协会自身作为提供教育和培训的主体,一方面可以根据政府的引导和企业的需求来设置培训内容;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和产业界的资源,充分发挥其在信息安全领域内不可替代的社会职能。行业协会提供的培训标准是政府制定的培训标准的主要补充,为规范和完善美国信息安全培训行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障。

 

(1)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协会(丨SACA)

 

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协会(ISACA)是一个为信息管理、控制、安全和审计专业设定规范标准的全球性组织,会员遍布逾160个国家,总数超过86,000人。ISACA成立于1969年,除赞助举办国际会议外,还编辑出版《信息系统监控期刊》,制定国际信息系统的审计与监控标准,以及颁授国际广泛认可的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专业资格认证。CISA认证体系已通过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依照ISO/IEC17024:2003标准对其进行的资格鉴定。同时,美国国防部也认可了CISA认证,并将其纳入到国防系统信息技术人员技能商业资格认证体系当中。这产生了以下四方面的作用:认可CISA认证所提供的特有资格和专业知识技能;保护认证的信誉并提供法律保护;增进消费者和公众对本认证和持证者的信心;使跨国、跨行业的人才流动更加便利。

 

(2)美国系统网络安全(SANS)研究院SANS是于1989年创立的美国非政府组织(NGO),是一所具有代表性的从事网络安全研究教育的专业机构。1999年SANS首次推出了安全技术认证程序(GIAC)。

 

GIAC认证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GIAC提供超过20种的信息安全认证,其大多数符合DOD8570指令。GIAC依据国家标准对安全专业人员及开发人员进行各方面技能认证。GIAC安全认证分为入门级信息安全基础认证(GISF)和高级安全要素认证(GSEC)。两种认证都重点考察安全基础知识,保证揺正人员拥有必备的安全技能。其它GIAC安全认证包括:认证防火墙分析师(确认设计、配置和监控路由器、防火墙和其它边界设备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认证入侵分析师(评估考生配置和监控入侵检测系统的知识)、认证事故处理员(考察考生处理事故和攻击的能力)和认证司法辩论分析师(考查考生高效处理正式司法调查的能力。

 

(3)国际信息系统安全认证联盟(ISC)2

 

国际信息系统安全核准联盟(ISC)2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致力于为全球信息系统安全从业人员提供信息安全专业技能培训和认证的国际领先非营利组织。在(ISC)2各种认证中,CISSP数量最多。截至2010年底,全球共有75000名CISSP获证人员,其中,美国获证人员数量超过70%^CISSP获证人员中,约30%在政府部门工作,40%从事信息安全月服务行业,30%从事用户终端工作。

 

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通用知识体(CISSPCBK)提供了通用的信息安全术语和原理框架,使得全世界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能够以相同的术语和理念,讨论、辩论和解决信息安全相关问题。

第8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当今社会,计算机网络铺天盖地而来,网络以其丰富的信息、平等互动的快捷方式而倍受大学生的青睐,给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大学生不能合理的利用网络资源,引发了许多违背道德规范的网络不良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危害与损失。针对这一现象,在高校中进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非常迫切和重要。高校应该充分引导大学生文明上网,积极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把网络真正变为大学生发展的有利工具。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指社会为了协调和控制社会生活而向其成员提出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它是人类的一种理性要求,综合体现了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是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趋于有序和合理。道德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空白,从内部推动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它存在于每一个角落。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道德,也处处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着道德规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使我们的社会呈现秩序化的运转;信息时代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我们更需要道德,在各种不真实的数字信息背后,更需要人们对自我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大学生对网络的熟悉程度使他们能广泛地运用互联网,网络已成为大学生获取和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2008年4月2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了《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数据表明,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5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数量已经达到1.07亿,占总体网民规模的半数,是中国网民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年龄群体,显示出良好的增长潜力和发展势头。而在这些网民中,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居多。大学生上网人数在不断增长,网络正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渗透到大学生生活当中。然而,在现在的大学生的网络行为中,存在着许多违背我们的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一、大学生网络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功能的多样化发展,互联网作为传播的新媒体,被人们广泛运用。人们通过网络不仅可以学习、娱乐,也可以进行商业贸易等等众多活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网络并体验到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对网络认识不够,上网时间分配不合理,也有很多人过度迷恋网络,不仅影响了自身正常的生活、学习、人际交往,而且由于他们在网络上的不当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青少年,尤其是大学生在其中占大多数。许多大学生网民网络是非观念混乱、网络道德规范意识淡薄,在虚拟世界中任意妄为、肆无忌惮,其网络行为中存在许多不良行为。如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盗窃他人财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信息技术制造并四处传播计算机病毒;散发各种虚假和有害信息或诽谤他人给他人带来危害;非法入侵、破坏他人系统;下载抄袭他人论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这些行为对社会来说都存在危害性,有的甚至会严重破坏社会安定。但作为行为发出者的大学生却并不以为意,有的甚至沽沽自喜,以此为荣。而且这些不良网络行为时有发生。2005年,成都某高校一在校大学生因为无法观看网站在线电影,便利用网络安全漏洞对一电信网站实施非法攻击,致使该网站被暂停访问1小时;2006年底,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的图标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等功能,全国上百万台电脑被感染,深受其害,几个制造病毒的青年和学生却以此为荣耀,在互联网上对警方和各大网络杀毒软件叫板,引起轩然大波……这些大学生网民无视网络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在网络空间中为所欲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损失,最终都受到了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二、引起大学生不良网络行为的原因

大学生对网络的熟悉程度使他们能广泛的运用互联网,但由于使用不当,一些大学生网民在互联网上有悖于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的正常秩序,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我们的现实生活,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不利影响。是什么导致了这些消极行为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大学生心理的不成熟性

大学生已进入青年晚期,在精神和情绪上已由初期的“疾风怒涛”趋向于相对平稳,但总体上来说还是心理起伏较大,容易冲动的群体。他们的是非辨别能力还不强,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的能力都较差。大学生是介于两个群体边界上的人,虽然已脱离孩子的群体,但尚不能履行成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常常被排斥于成人行列之外,很多大学生喜欢借助网络这一载体展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所不能有的成就。但由于他们内心矛盾、抱负水平不确定和易采取极端立场的典型心理特征,与他们较高的文化水平之间存在差距,使得他们的行为常常过于极端,出现违背道德规范的情况。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既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宣泄,也是重新寻找自我的一种方式。例如有的大学生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并刻意留下标记向人炫耀;有的学生用盗取他人密码和信息的数量和手段互相比较,公开竞赛;还有的大学生祟拜“黑客”,办黑客网,利用木马盗取他人网银密码。大学生不成熟的心理机制使得他们不能很好的驾御自己,在运用已掌握的较高水平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时出现极端行为。

(二)互联网的虚拟特性和弱规范性

网络是虚拟的,人们在网络中不只可以不公开自己的真实信息,还能虚构信息,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和道德规范、法律在此时显得几乎无法发生作用。法律在惩治网络违法行为方面的力度有限,存在着取证难、侦破难等客观困难。即使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不到10%,能定罪的则不到30%。比起中、小学生,大学生大部分能分清现实与虚拟,但恰恰因为这种清醒,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一切都不真实,才更容易产生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也不是犯罪的错误认识。在国家相关网络法律法规滞后、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一些大学生在隐蔽的虚拟空间,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去做一些我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允许的事,以为可以不用为此负任何法律责任。有些大学生在互联网上传播各种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损害他人的权益。如因个人矛盾,为了泄恨在网络上诽谤别人,给别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不利影响;浏览、下载、传播黄、赌、邪信息,造成社会不安定等等。

(三)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

经济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拉近了,很多时候我们可以坐在家里通过E-mail和各种聊天工具与世界各地的人“近距离”接触,也可以随时点击浏览世界各地的各类网站,在第一时间了解全世界的信息,在网络上我们实现了全球的一体化,由此带来了多元的文化与价值观,其中强调经济利益、个人至上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由于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定型,文化修养和自律能力等综合素质还不高,面对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他们常常容易迷失自我,内心矛盾,形成错误的认识、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后导致网络不良行为的产生。2006年,成都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教育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在校某大学生,利用网络技术非法盗窃苏州某高校在校44名大学生发放奖学金的银行卡内存款51619.12元。该名学生在追求金钱利益的目的驱使下实施了不当行为,最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四)学校与社会中缺乏关于网络道德方面的教育

高校中开展了很多关于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课程,很多大学生掌握着良好的网络技术,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这个文化层次较高的群体成为了网络社会的主力军,主导着网络文化的潮流。但是各学校在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方面却存在很大空白,在教授全面的计算机知识的同时,有的甚至忽略了网络道德方面的教育。有的教师甚至对网络空间十分陌生,根本无法知道学生在干什么、说什么、想什么,因此对大学生网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作出快速机敏的反应,大学生上网一直缺乏有效的正确引导。大学校园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网络道德教育严重滞后的矛盾使得大学生对网络这一信息空间的认识长期得不到改正,这过分放大了网络的虚拟性和无规则性,使学生产生“网络中无道德”的错误思想,以至于在网络中为所欲为。

三、在高校中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不容忽视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网络管理法体系,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85条至第287条还分别就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和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对网络侵权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但还不完善,立法的速度似乎永远赶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许多领域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无论如何发展,我们必然会接触到网络中新的灰色面。而且法律注重的是问题发生后的处理,是从外部去督促人们遵守规则,现阶段我们要单靠立法和网络监督的力量来整顿网络秩序并不是十分可行的办法。

第9篇:网络空间安全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网络表达;治理机制;民主自治;治理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6.05.10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江凌.论我国网络表达的治理机制与转型[J].克拉玛依学刊,2016(5)64-68.

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同时又具备重要的民主政治意义。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其价值仍未得到充分实现。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民主参与创造了广阔的平台,使表达自由在互联网语境下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之而来的还有不断加剧的挑战。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的当下,伴随日益增量的民意互动,网络表达的治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期构建自由畅通的表达渠道和民主自治的互联网新秩序。

一、表达自由与网络时代新发展

(一)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广泛。尽管各国宪法以及人权公约对其规定不一,但大致包括了不受干预地发表意见的自由、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同时表达自由的手段多样,其形式不限于语言、文字,还包括行为、音像、标志等象征性语言。[1]54其中,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核心,也是其他各种形式自由的基础和保障。基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涵盖了出版、新闻、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等方式,也包括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权。

表达自由具有人权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双重属性。它不仅使公民在获取知识和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表达自由能够保证对公权力的制衡。因此,这一权利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其他各项人权的保障。当然和任何权利一样,表达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在与公共利益、私人权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对其做出必要限制,以实现价值的平衡。

(二)网络时代表达自由的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能够逐渐脱离现实社会的种种禁锢,在网络空间实现自由表达,但虚拟社会的弊端也使表达自由的价值蒙上了一层阴影。网络的无中心化使任何用户都可以成为发送信息的主体,信息多样性达到最大化,信息源的数量趋于无限,打破了以往传统媒体垄断信息的局面。互联网的交互性更使得每一个网络主体不再被动地接收信息,而能够主动选择甚至影响所传播的信息。网络技术和载体的多样性使网络表达的形式趋于多元,微博的转发评论、微信朋友圈的点赞、贴吧的顶帖都可能成为新的表达方式。表达自由的权利体系框架在互联网语境中得到丰富和扩展,人们不再仅仅关注观点是否能够自由表达,同时更加注重传播渠道的畅通、表达方式的自主选择以及信息的充分交流。网络时代,信息自由即是思想自由。

然而,在成本极大降低的同时,各种表达的弊端也开始成倍放大,无论是对虚拟空间还是现实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网络传播的便捷容易导致网络谣言肆虐横行,增添了威胁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其次,互联网强大的搜索功能和信息聚合能力对个人隐私、名誉权的威胁日益扩大,一旦造成损害无论是持续时间的长度还是影响范围的广度都是传统线下模式无法比拟的。[2]78再次,网络运作的匿名特点使得法律规制的责任对象缺失,大批网络水军利用匿名账号实现对言论的操纵,导致正常的公共话题淹没在利益群体设置的议程之下。最后,网络特有的传播结构还容易导致群体极化现象的产生,使网民对公共议题的讨论最终演变为一场毫无意义的谩骂和煽动,表达自由的民主价值难以真正实现。

面对日益发展同时也日趋复杂的网络表达,一方面传统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应对互联网市场的冲击,亟待进一步改进以重新界定表达自由的限度;另一方面,在采取必要手段的同时,也不能过度限制网民的表达自由。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是立法与规制的关键。

二、我国网络表达的治理机制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手段以治理网络表达带来的弊端。国家治理机制的强化和民主参与需求的增量成为当代我国互联网治理面临的新特征。

(一)直接手段――“网言入罪”

我国对网络表达的直接治理除了组建信息安全执法部门进行日常的行政管理和处罚外,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相对完整、层次清晰的网络言论规制法律体系。从传统宪法对表达自由规定的权利界限到《刑法》的诽谤罪、侮辱罪,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再到近年来专门针对互联网制定的相关法规、解释,我国的网络表达立法日益完善。这一整体法律架构能够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运行,在表达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或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或采取行政处罚,甚至加以严厉的刑罚以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

然而,我国对网络表达的刑事管制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滥用。“网言入罪”本身能够有效抑制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但在缺乏合理根据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追究表达人的刑事责任无疑将阻碍互联网推动的民主秩序进程。[3]71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等其他传统罪名在网络环境具体适用做出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对网络表达加以刑事管制的范围,其正当性存在争议。比如,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量化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标准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这样的严格规定使刑罚手段对网络表达的规制范围不合理扩大,压制了网民参与民主评议、检举揭发的积极性。

同样,针对网络表达所反应的问题,政府积极回应与反馈也是当前民主法治国家的应尽责任。回应型政府的建立需要保持运作机制的透明和信息渠道的畅通,始终注重与民众的沟通交流,包括对涉及问题的受理、考虑、决定、反馈等环节。[9]82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面对公民日益强烈的参与意识和表达需求,政府的回应义务已经无法规避,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早已为官民沟通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借助互联网宣传相关政策,回应公众需求,实现与网民的良性沟通,能够使政府完成从网络表达治理者到参与者的角色转变。

(三)倡导互联网行业自治

宽松自由的网络环境从孕育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自治色彩。互联网行业自治能够充分调动网络服务商、行业组织以及网民的积极性,从而构建多样化的网络表达治理机制,以缓解国家在介入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在开展行业自律的过程中,互联网行业组织、网络服务商以及网民个体都将发挥不同的作用。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倡议”“行为规范”等为网络表达制定规则。尽管这些规定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但这一带有自治契约特征的“网络软法”,按照合理的程序制定并受到一定范围内网络服务使用者的认可和遵守,相比国家对表达自由的硬性干预或许更能发挥积极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针对表达自由的私人纠纷设置争议处理机制,如微博平台允许对他人的不当言论进行举报,并有相关微博社区委员会进行判定和复审,形成以服务商为主导的纠纷解决路径。[10]15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治功能的同时,也要借助法律明晰有关企业的责任边界,防止对表达自由的过分限制。[11]15网络服务接受者作为互联网领域数量庞大的消费群体应当在充分享有自由表达权利的基础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不得逾越表达自由的合理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破坏国家秩序。当然,现实社会的公民权利应当在虚拟社会得到延伸,例如网民可以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有权决定是否安装政府或行业组织提供的过滤软件以屏蔽有关信息。

网络领域的行业自治不仅能够辅助国家实现对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甚至在私人权益纠纷等方面可以起到先导作用。也只有通过多元治理机制的构建,包容开放、民主自治的新秩序终将形成,并带领我们走向互联网治理的转型之路。

注释:

①CDA法案:美国《电讯法》的第五部分《通讯严肃法》(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法案。

②美国学者窦尔波特给出了一个谣言决定公式: 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这个公式指出了谣言的发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 效应也就越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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