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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提供和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规章制度仍不健全。本文首先对生态环境用水作了一个概述,然后从生态环境用水现状分析了有关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生态环境用水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用水; 现状与进展; 制度的不足; 完善
一、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述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念可分为2个层次,广义上讲是指维持全球生物地球化学平衡诸如水热平衡、水沙平衡、水盐平衡等所消耗的水分。以我国为例,降水资源总量为6.2万亿m3,其中有一部分为生态环境用水,包括植被蒸散、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蒸发以及为维持水沙平衡及水盐平衡而必需的入海水量。狭义的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使生态环境不再恶化并逐渐改善而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总量,是针对我国2.8万亿m3水资源总量而言的。
二、我国生态环境用水立法现状
关于生态环境用水的立法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非常薄弱的。《水法》第4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此外,《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零星规定,但都没有明确详细规定。
三、我国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综观涉及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水法》第21条的规定,其中第1款实际上是水权制度中关于用水序列的规定,生态环境用水在水权用水序列当中并未突出其优先的地位。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优先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极为不利的。
(二)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所占的比例太小,这一现象在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以黑河流域上用水量最大的城市张掖市为例,张掖市2002年国民经济各部门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用水的比例是87.7:2.8:2.2:7.3,单方水GDP产出仅为2.81元,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我国水权管理体制中关于生态环境用水权属管理的规定不完善。在过去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下,水资源使用成本近乎为零,挤占生态环境用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水资源任意开发利用,很难避免无序侵占和浪费。当水资源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其使用价值相应提高,这就更加剧了资源的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而这种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更加明显,如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恶化等。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有关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对于生态环境用水的保障
面对新形势下的需要,应对当前的水政策和法律做出相应调整,因其在建立水权和水分配体制时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无法解决当前水资源管理与发展所面临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经调整的水政策和法律应承认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此来平衡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二)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在水资源配置制度结构中的优先顺序,加大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中所占的比例
目前各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的比例很小,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不要因为害怕经济增长受到影响而牺牲生态环境用水。这样做反而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一般情况下因地区差异而存在如下两种情形:(1)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处于第二优先顺序地位;(2)在其他地区,实现水人权的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同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处于平等的需要统筹兼顾的第二优先顺序地位。
(三)建立健全水权管理体制 ,加强生态环境用水的权属管理
生态环境水权的确立及其水权主体的明确,则将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从而保障公共利益。此外,水权制度的引入,可以改变过去取水许可以一次性授权水量分级标准而不控制总量的弊端,真正实现由流域机构统一管理水权,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相应的水权,必要时省也可以通过市(地区)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市(地区)分级管理各自的水权 :从而,在总量上控制、限制和避免超量用水,真正保障生态环境水权名实相符。
参考文献:
[1] 李云玲,谢永刚.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3(4).
[2] 贾宝全,张志强,张红旗等.生态环境用水研究现状.问题分析与基本构架探索[J].生态学报,2002,22(10):1734-1740.
一、金融制度缺陷导致资金供给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由于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县域经济资金供给的结构性矛盾,金融服务被弱化,使县域经济得不到有效支持。
(一)因制度因素
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减少,弱化了金融服务功能。2000年以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集约化经营, 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逐年减少,使县辖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减弱。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由2000年的183个减少到2009年的96个,减少了87个,减少了47.5%。到2009年末,县辖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只有21个,仅占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的21.8%,大多分布在县城和矿区。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从2004年的38.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7.66亿元,增加59.26亿元,增长了154%,县辖金融机构贷款从2004年的19.4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0.17亿元,增加10.71亿元,增长了55.05%,增长较为缓慢,存差不断扩大,存差从2004年的18.94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67.49亿元,存贷比逐年下降,存贷款比例已从2004年的50.67%下降到2009年的30.89% (见图1)。由于农村金融网点迅速减少,使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率较低。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平均为1/24.3平方公里,1/1.53万人。
图1淮北市县辖金融机构2002—2006年存款、贷款和存贷比变化图
(二)因制度缺陷,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与资金流失并存
目前,农村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1.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移,县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不断收缩,县级机构基本上成为上级机构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吸收存款通过上划流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调查统计,hb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逐年增加,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较以前有所减少,但到2009年底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占存款比例仍达50%以上。图2是县辖国有商业银行2004—2009年存款余额、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比例情况图。
图22002—2006年淮北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占比情况图
2.邮政储蓄凭借基层网点优势吸收存款上存。邮政储蓄在农村各乡镇都设有储蓄网点,从基层农村吸收存款存入上级邮政部门。调查统计,2004—2009年,hb市邮政储蓄县及县以下机构吸储余额从4.31亿元增加到了14.16亿元,占县辖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从11.22%上升至14.5%。
通过对hb市县辖金融机构调查统计,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存款余额97.66万元,其中,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28.6万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29.9%。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11.38亿元,农村信用社新增存款3.58亿元,占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31.45%,虽然,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方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返还,但仍很有限,可见农村资金流失严重。
3.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了对农村资金的信贷投入。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基础还较薄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业投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各类农业保险机构还没有在hb市县域得到发展,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入,也使农村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中产生较多顾虑。
4.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制度规范。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广阔,民间中介组织不断出现,随着民间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也已从暗处走到明处。调查统计,hb市民间中介组织已从2005年的3家发展到2009年的19家。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制度约束,导致非法金融的不断出现,纠纷频发,矛盾四起,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据调查,2005年以来,淮北市县辖发生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造成群众多次上访和围攻农村信用社事件,其危害至今难以消除。
二、因金融制度约束,造成资金供给机构过度审慎行为
(一)农村资金供给缺乏,资源不能被合理利用
1.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单一。目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和风险等因素制约,其贷款投向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农业领域,农户小额贷款占绝对比重,对日益增长的规模农业产业和产业化经营信贷支持不足。调查显示,2009年hb市县辖农村信用社新增小额农户贷款占新增贷款的53%,由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微小企业不符合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信贷支持。经济组织和农村微小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盲点”,严重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乏力,农产品得不到加工升值,农村经济增长后劲不足。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责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几点看法及建议
(一)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
1.构筑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实现农村资金回流的有效选择。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一是有利于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局面,以便在农村市场上形成一种金融竞争局面,克服因缺乏竞争可能出现的金融服务低效率;二是可弥补因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大量收缩带来的金融供给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多样化,可转移、分散和降低金融服务风险。如,可把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为综合性地方金融机构、可制定“农村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经济建设等,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失,涵养农村金融资源。
2.拓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服务,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拓展信贷支农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县级农发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功能,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开办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础建设和扶贫资金等贷款业务,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拓展对农村服务范围。
(二)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关键词:水土保持 “长治”工程 实施 可持续发展
德安县地处长江中游鄱阳湖西北岸,赣北中部,总面积864.5km2,总人口15.6万人,是一个以丘陵低山为主的县份,据1998年3月遥感调查资料,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43km2,占山地总面积的21.7%,成为德安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2000年5月德安县列入第六期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县,规划治理期为6年,对燕沟等5条小流域进行开发治理,对爱民水等3条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治理区总面积197.1 km2,共治理8条小流域水土流失面积73.126km2.第一年开工治理的小流域有燕沟、高塘、磨溪3条。一年多来,全县共完成“长治”工程开发治理面积11.23 km2,占6年规划治理任务的15.28%,其中:营造经果林269hm2, 营造水保林314.5hm2,封禁治理539.9hm2,投劳25.3万个,完成土方60.91万m3,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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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化认识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长治”工程的保障问题
2000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德安县实施“长治”工程的开局之年。对德安人来说,“长治”工程是一项要求高、难度大的全新工作,为了“开好头,起好步”,按照“高质量、高效益、高标准”的要求,德安首先从四个方面着力解决工程实施的保障问题。
1.1 统一上下认识,落实思想保障
一是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吃透项目内涵,了解项目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让全县干群了解“长治”工程、熟悉“长治”工程,强化人民的水保观念和意识;三是层层召开动员会,大力宣扬“长治”工程利国福民的重大意义,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认识统一了,“长治”工程的实施就有了坚强的思想保障。
1.2 健全各种机构,落实组织保障
一是成立了县、乡两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为副组长,16个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两名副局长兼任。乡级领导小组由乡(场)长任组长,党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与县对口的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
二是扩建了办事机构。水保办由过去的一个站扩充为三个股及一个执法中队,人员由3人增至10人,并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
各级领导多次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并及时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为“长治”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领导与组织保障。
1.3 制定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障
德安县委、县政府研究制订了承包治理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减免税收、机关职工可带职离岗承包治理等6条最有吸引力的过硬政策,引入社会机制,激励全民参与;各乡场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全县已初步形成共同参与水土保持治理的良好氛围。
1.4 拓宽投入渠道,落实资金保障
一是以优惠的政策吸引社会投资;二是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匹配资金;三是资金投向适度倾斜,调动群众的开发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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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化责任为主攻点,着力落实“长治”工程的各项措施
为了确保“长治”工程“开好头,起好步”,德安县主攻了三个强化,狠抓了五个落实。
2.1 主攻三个强化
2.1.1强化责任分工
一是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组长抓总,副组长分别负责三条小流域实施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县“长治”办正副主任各负责一条小流域的具体实施,工程技术人员住在小流域协助乡村抓落实;三是乡村干部分到小班,落实到山头。层层下达责任书,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技术、标准、时限、奖惩。
2.1.2强化技术培训
为了提高项目区干群的科学防治水平,县水保办扎实开展了技术培训工作。一是选派三名技术骨干参加了长委水保局的规划培训班,并对水电局机关干部、乡场水利水保员进行了系统培训;二是编写了《水土保持“长治”工程技术问答》,并编入县农委的《农业实用技术知识问答》,下发全县各有关乡村及开发大户;三是县“长治”办强化学习了“水土保持技术”并进行了严格的考核和考试;四是县“长治”办技术管理人员和乡、村、组干部作为二传手、三传手深入小流域对施工人员和广大群众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因而,工程施工质量明显提高。
2.1.3强化资金管理
一是设立了专帐专户,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二是建立了严格的审批手续;三是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制,分小流域按科目建帐;四是严格执行了验收、结算、报帐程序。
2.2 狠抓了五个落实
2.2.1落实规划设计
德安县修编了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了8条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规划和精品果园示范基地的规划设计。各类规划设计的完成,为工程实施奠定了基础。
2.2.2落实规章制度
一是明确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三同时”制度;二是县政府颁布了封禁通告,各乡村制订了封禁公约,在各封禁区设立了封禁牌;三是落实了水保执法监督制度;四是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五是健全了项目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2.2.3落实治理措施
一是明确了预防为主、治管结合的指导思想;二是制定了以大流域为骨干、以小流域为单元、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以减少泥沙危害为根本、以实现秀美山川为目标的治理方针;三是落实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保土耕作措施、预防监督措施。各种治理措施的落实是项目落实的主要体现。
2.2.4落实资料建档
县“长治”办专门配备了一名资料管理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分类、建档和管理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2.2.5落实执法监督
德安县成立了执法监督机构,充实了工作人员,加强了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配备了专用工具。 3
以强化示范为拉动点,着力突破“长治”工程的治理模式
德安县紧紧围绕“开好头,起好步”这个课题,认真做好“示范基地”这篇文章,带动全流域的开发治理,促进全流域的持续发展。在已开工的3条小流域分别采用了3种不同的开发治理模式,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实现了开发治理模式的突破。
3.1 燕沟小流域模式
燕沟小流域以“大户承包”为特色,两名专业大户分别在县园艺场和宝塔乡承包治理,通过工程措施分别建立42.7 hm2和8 hm2果园及养殖场地。
3.2 高塘小流域模式
高塘小流域以乡村组织农户施工,分户承包治理为特色,通过机修梯田结合人工整地,在高塘乡茶树洼、黄桶乡新屋邓和桂家垄分别建立精品果园18.67 hm2、8.6 hm2和3.5 hm2.
3.3 磨溪小流域模式
磨溪小流域以大集体承包为特色,集体组织施工,通过机修梯田结合人工整地,新建精品果园31.73 hm2,并发挥集体经济力量的优势,兴建了一座冷冻库,创办了果脯加工厂,建立了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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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化科研为支撑点,着力提高“长治”工程的技术含量
“长治”工程实施以来,德安县以科技为支撑,与科研单位密切配合,不断提高科技在水保开发中的贡献率,增强水保的发展后劲。
4.1 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江西省水保科研所在燕沟小流域建立了生态科技园,既设立了径流场、气象哨,研究水土流失机理和规律,及时观测水土保持效益,又建立科技示范基地,作为科学治理的样板,营造经果林、种植百喜草,引种驯化经果林树种,做到了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4.2
非复制期的病毒可以看作是核酸、蛋白和酯类分子的堆积体,处于无生命状态。除病毒以外的其它生命形式都是细胞形态,在非分裂期仍然有代谢存在,仍然和环境有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交换。非复制期病毒和它所处的微生态环境没有物质和能量的交换,类似于非生命物质存在于环境之中,任凭环境因子对其进行馊蚀和吞噬。如同一枚铁钉任凭空气、水流、光线和其它环境因子的馊蚀,这在生态体系中是病毒这种生命形式所特殊的。
和铁钉在环境中不同的是,非复制期病毒和微生态环境仍然有信息的交换:溶原态的入嗜菌体得到一定量的紫外线或化学信息而进入复制期,巨噬细胞得到流感病毒衣壳的结构而介导抗体的合成。T4嗜菌体得到E.coli细胞表面受体的信息收缩衣壳将DNA注入E.coli体内。病毒在从非复制期进入复制期往往都可以看作非复制期病毒在得到了微生态环境中的化学、物理和生物信息,作出了“主动”反应而进入了复制期。铁钉对任何环境信息都没有反应,永远在“非复制期”。这就是非复制期病毒和无生命物质的根本区别。
病毒在非复制期有三类微生态环境。
第一类是从一个宿主到另一个宿主间的生态环境,如感冒病毒存在于空气中;甲肝病毒存在于下水道中;虫媒病毒存在于昆虫的消化道,或脊髓灰质炎病毒疫苗存在于糖丸中。在第一类微生态环境中,病毒与环境的关系是病毒对环境因子的耐受,类似于前面讲到的铁钉存在于自然界。病毒存在于第一类微生态环境总是按一定的半衰期消失,病毒在这种生态环境中没有进入复制期的可能性,但有机会进入第二或第三类微生态环境。这类微生态环境可以称业“病毒的抵抗性生态环境”。病毒如果总是停留于抵抗性生态环境中,最终的结果只有死亡。
病毒存在于抵抗性生态环境中,对其影响较大的目前已知的环境因子有紫外线、氧气或其它氧化物、去垢剂及各种蛋白、核酸变性剂、消化水解酶等。在医学上用照射紫外线,熏蒸甲醛(蛋白变性剂)、醋酸或乳酸(氧化剂)杀灭空气和物体表面的病毒,用次氯酸盐溶液浸泡瓜果、餐具,可以快速杀灭病毒。
不同的病毒对相同的环境因素的耐受是不相同的,往往在医学病毒学有关“病毒的理化特性”可以查阅到相关的知识。如黄祯祥主编的《医学病毒学基础及实验技术》第666页描述流感病毒的理化性质为:
流感病毒通常56℃加热30分钟被灭活,在-70℃或冰冻干燥后病毒活性可以长期保存。病毒活性在含有50%甘油盐水的感染组织中,在0℃条件下能保存数月。最适pH为7.0-8.0,在pH3.0时感染力迅速被破坏,但禽类流感病毒具有耐酸性。病毒对脂溶剂敏感并被紫外线、甲醛、去污剂和氧化剂所灭活。
病毒在这种环境中往往是它繁殖周期中最为脆弱的环节。
有关病毒在抵抗性生态环境的知识可以告诉我们怎样杀灭在这个时期的病毒,或怎样在需要时保存病毒。
第二类生态环境病毒在是宿主的细胞间或腔管内,如乙肝病毒存在于人体的淋巴液和其它细胞间液;HIV病毒存在于血液;轮状病毒存在于消化道内。
非复制期病毒的第二类生态环境是宿主体内的细胞间环境。病毒在这个环境中也不能进入复制状态。由于存在于宿主体内,病毒的微生态环境中不存在氧化剂、脂溶剂、蛋白变性剂及紫外线等天然的或人为的因素。对病毒造成损伤的环境因素主要是细胞间液或血液中的各种酶类和宿主的免疫体系。
由于生存在环境的选择,细胞间或腔管内的酶类只能杀灭偶然进入这种环境的病毒,而对适宜生存的病毒种类是无能为力的。轮状病毒如果不能抵抗人的胃酶或肠道中的胰酶的攻击,就不能在肠道细胞中繁殖,势必在自然界消失。肝炎病毒如果不能抵抗血液和淋巴液中的酶类的打击,就不可能长期存在于人体中。
第二类微生态环境是病毒在感染途径中必需越过的环境。
转贴于
第二类生态环境中最有意义的对病毒的破坏因子是宿主的免疫体系,包括体内外屏障作用,巨噬细胞、NK细胞、K细胞等,其中抗体系统在抵御病毒的侵犯的过程中意义最大。
非复制期病毒在宿主免疫系统的 攻击下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在进化选择在压力下病毒可以通过这样一些途径避免全军覆没:
1.在不触发集体特异免疫反应的区域存在,如局限于表皮生长的痘病毒,扁平疣病毒,一些多瘤病毒。
2.在没有初始免疫的个体中越过第二类微生态环境;如正粘病毒科的感冒病毒,风疹病毒,甲肝病毒,以及不久前被消灭了的天花病毒。
3.在机体中和抗体下降,或机体免疫功能下降的时候经二类微生态环境。当抗体水平上升时,病毒已经躲进细胞内。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水痘-带状疤疹病毒,HIV病毒。
4.不产生触发免疫系统的物质,如类病毒,拟病毒。
所有能在动物和人体寄生的病毒都能利用这样或那样的方法在非繁殖期度过第二类微生态环境。人类希望改变微生态环境的方法来消灭第二类环境中的病毒,除传统采用的免疫接种以外尚无成功的例证。
病毒的第三类生态环境是在宿主的细胞内,如腺病毒整合于鼠类动物细胞的染色体上;虹彩病毒结晶于昆虫的体表细胞内;水痘一带状疱疹病毒潜伏于人体背根神经细胞中。
存在于宿主细胞内的病毒明显处于非复制期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昆是虹彩病毒,多角体病毒在病毒成熟以后结晶;二是宿主细胞死亡,其余很难分清病毒是否处于非复制期。象乙肝病毒,SV10病毒整合于宿主细胞染色体上,也有部分基历不同程度的表达,不能严格的称为非复制期。
细胞内的环境对病毒的生存是有利的:细胞内的水解酶被约束在溶酶体中,机体的免疫体系鞭长莫及,不能在细胞内发挥作用?
在第二和第三类病毒的微生态环境中,一百多年来人类试图通过改变生态环境使之不适宜病毒的生存。明显取得成功的是接种免疫:以此消灭了天花病毒,降低了乙肝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等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病毒病的发生。目前还进行下一些实验,虽然没有显著成果,却是人类战胜毒性疾病的努力方向:
1.药物,期望向克服细菌疾病一样克服病毒性疾病。
2.反义基因,将病毒基因组永远封闭在非复制期。
3.特定酶的抑制剂,如HIV逆转录酶抑制剂,将HIV病毒封闭于非复制期。
病毒在宿主细胞中进入复制期后,完整的病毒颗粒不再存在。病毒的核酸面对的是宿主细胞代谢系统的分子环境。如果该细胞适于病毒的繁殖,病毒充分利用环境中的原材料、能量和酶,开动复制机器,复制病毒元件,装配新病毒。如果细胞的代谢系统只有部分可以被病毒基因所利用,如人腺病毒C亚属在猴细胞中的复制,不能包装出完整的新病毒。但腺病毒基因产物转化细胞,基因整合到染色体中,随细胞的分裂而遗传下去。一些种类的病毒不只是利用环境,还复制出特定的核酸和蛋白,抑制细胞自身的分子合成。总之,病毒在复制期的分子生态也和其它生物在生态系统中作用类似,存在个体-环境的相互作用。
参考文献
[1]黄桢祥.医学病毒学基础及实验技术.科学出版社.1990
【关键词】环境立法;环保教育;垃圾“分类处理”;环保NGO
继2013年廊坊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的多次,及环保部对廊坊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公布(超标天数比例为63.9%),本市的环境治理再次成了廊坊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日本也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最终取得了“双赢”。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全社会对环保事业的积极参与。本文通过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结合廊坊实际,找出动员廊坊全体市民全社会积极参与环保的有效措施。
1 日本政府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
1.1 完善国家环境立法体系
为确保全社会都积极参与环保,日本政府不断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如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等。1970年制定了防治公害的6部法律,并对原有的8部相关法律进行修正。80年代,针对高技术污染问题,“新阳光计划”、“月光计划”开始实施。90年代,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2003年颁布了《环境教育法》,从学校、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强化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制教育。
1.2 开展“三位一体”的环保教育
在日本普遍使用“环境保健”而不是“环境保护”,一字之差折射出对环境的尊重和重视。
1.2.1 学校环境教育
日本政府早在1971年就决定在小学课程中增加有关公害教育的内容。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就系统地向学生讲授环保知识和理念,从小学到高中环保都是必修课。孩子们还走出校门,参观垃圾和污水处理厂等。
1.2.2 家庭环境教育
为培养孩子们从小“爱护大自然”的环保意识,周六、周日妈妈们自发领着孩子到草坪捡纸屑垃圾。给他们看环保方面的书籍、电影等。
1.2.3 社会环境宣传教育
政府设立了节能日、节能月、节能检查日,来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许多社区都有环保教育中心,如东京的板桥区环境中心是向社区的全体居民免费开放的。有的还有环保示范餐厅、人类自然博物馆、屋顶花园等;在宾馆、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图文并茂的环保宣传资料。
1.3 提高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
节能环保是一项人人有责的公益事业,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提高民众的参与热情。
1.3.1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1)细致、到位的政策引导。从1980年,政府逐步执行垃圾分类。上胜町已把垃圾细分到44类。为帮民众培养垃圾分类习惯,政府在居民区划定“垃圾指定丢弃处”并设有监控镜头,发现未按规定扔垃圾的,由专人追踪到户并将垃圾退回。严重违反者可能被视为犯罪。
(2)激励制度。建立困难家庭买分类收集桶的补助金制度。日本上野原市为鼓励市民减少垃圾和分类处理,对家庭购置电动垃圾桶设立了补助金制度。还设立资源回收奖,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
1.3.2 推动公众绿色消费
日本非常重视引导公众的绿色消费,运用经济杠杆来促进民众对环保的参与度。如为促进低公害车的普及,实施低排放车认定制度。消费者购买通过认证的车辆,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车辆购置税和使用税的优惠;购置以天然气为燃料或混合动力车等低公害车辆的公共团体,可得到政府的补助金。其中的川崎市为鼓励使用电动汽车,给予价差1/4 的补助,以及停车费、高速公路费等方面的优惠。
1.3.3 开拓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
政府为市民开通了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保证了民众的监督权。如日本地方政府对与环保相关的信息都保持公开的态度。普通市民、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公告及时了解到环境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企业对环保的贡献情况;通过参与听证会、递交居民意见书来对环境问题提出建议。
1.4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环保
政府主要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使其完成了从被动治污―主动治污―积极强化环境责任、提高企业生态环保形象的路线转变。
1.4.1 特别会计制度
日本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方面都会充分考虑对环保的投入。如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这类建设和运行费用高的环境基础设施方面都是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行。由于是政府行为,因此能做到污染物的最大无害化。
1.4.2 税制改革
对于从事环保设备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加大设备折旧率、减免固定资产税等税收优惠。如川崎环保城落户企业使用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标准进价30%的特别折旧或者7%的税额减免。
1.4.3 补助金制度
对于将3R技术实用化、技术开发期在两年以内的新企业,政府补助率最高可达费用的2/3。以川崎为例,环保城内的企业在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方面,得到了政府给予的相当于总投资额50%的补助。
1.4.4 融资制度
对从事减少废弃物产生、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研究开发等活动的民间企业,可享受政策贷款利率;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单位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延长偿还期限。
1.5 鼓励民间环保NGO组织的发展
目前日本的环保NGO在1.5万个左右,主要活动为推广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开展环境教育等。如从事废纸再利用的环境NGO,推动了白色度70再生复印纸普。政府通过多种途径鼓励环保NGO发展。1998年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降低了NGO法人的准入门槛。在资金方面扶持,NGO的活动资金中政府扶持资金和补贴高达9.9%。
2 日本的成功经验对廊坊市环境治理的启示
近年来,廊坊市把环境保护作为立市之本,在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从整体来看环保现状还不乐观,市民、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很差。日本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全民对环保参与的经验值得廊坊借鉴。
2.1 完善环保立法、加强环保执法
廊坊市对环境问题的处理在法制上明显滞后,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白色污染”治理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等。廊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法规政策,确保环保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可法律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化工厂不按规定排污、火电厂脱硫设施不达标、垃圾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等。因此廊坊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执法力度。特别是要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使其在治理环境时同公安、税务一样有更多的权威性。
2.2 完善环保教育方式
廊坊市民的环保意识不高,与政府对环保教育的宣传不到位有关。今后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通过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途径来创新环保的宣传方式。如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学馆等一些公益场所开办体验式教育,促使市民加强忧患的环保意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墙报等工具加大环保的社会宣传力度。
2.3 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环保
与传统行政命令式的环境管制相比,经济激励政策对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效果更明显。廊坊市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的预算投入,用于鼓励有使用价值的新工艺的开发研制,并给予企业必要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如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将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对引进的先导型能源设备、对企业采用的高效实用技术予以补贴并简化贷款手续等。
2.4 注重政策细节
注重政策细节及衔接,能较大程度地提高政策效果,一些细节的疏漏就可能导致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如我国包括廊坊在内,对于垃圾也进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类,但是分类不够细致,并且对哪些属于可回收、哪些属于不可回收垃圾没有详细说明,居民没有学会分类,导致分类失去了实际意义。借鉴日本做法,廊坊市政府制定分类手册,免费发放给市民。通过小区摄像头监督、舆论压力及奖赏、补贴等鼓励措施,保证垃圾分类能顺利实施。
2.5 确保公众参与渠道多样化
政府应积极拓展环保公众参与的渠道。借鉴川崎市经验,设立由政府官员、节能专家、居民代表和企业人士组成的“公益协会”,研究廊坊的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开展社区环境对话,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全国性的环保NGO协作网,组织NGO及志愿者搜集环境信息,向市政府、人大、市政协提交有建设性的环保方案。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有必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全体民众的努力下,廊坊最终会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全民参与、根植基层、覆盖全社会”的环保网络,实现生态廊坊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窦林娟.日本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6(6).
【关键词】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必要性;具体思路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资源占有量急剧下降,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但是据调查了解到,我国有关生态环境的刑法制度相当不健全,除了《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环境资源的14种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以外,其他的环境污染现象以及破坏生态系统行为的有关法规均只做了片面的阐述,具体内容和规范缺失严重。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在生态环境刑法的准确性和具体规范上也有待加强,法律的调控范围也不够明确。鉴于以上特点,我国一定要逐步完善刑法规范,健全内部细则,明确保护重点,从而发挥出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巨大作用。
一、加强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主要原因以及必要性
现如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生态环境保护还没有纳入刑法制度中来。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及改革开放的顺利实现,使得我国的资源拥有量急剧下降。再加上有些企业为了提高经济利益,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手段,造成了城市环境质量的下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加强对其的刑法保护就成为了必然之举;其次,采用民事制裁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以往,我国对生态环境破坏者采取的制裁方式大多为民事制裁,这样一来,有些企业就把经济损失转嫁给了消费者,环境情况仍旧得不到改善;最后,我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刑法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立法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只有当行为人的活动直接对他人造成危害时,才予以制裁。
由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推进,仅仅以民法和行政法规的方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进行约束还不够完善,采取刑法保护思路对其进行制约就成为了必然之举。第一,刑法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民法与行政规章相比,刑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能够起到更为巨大的规范作用;第二,加强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是基于国家国情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土面积广阔,人口数量巨大,某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惩罚,获取经济利益,不惜在偏远地区对生态环境予以破坏。这样一来,就使得国家一些地区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只有发挥刑法的巨大功效,才能有效制约人们的行为,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生态环境之刑法保护的具体思路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制度规范的必要性。为了更好的发挥刑法制度的功效,保证我国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就一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完善。
(一)完善生态环境的刑法立法观念,关注环境保护。想要从本质上保证我国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健全刑法对其的保护力度,就要首先提升立法观念。让人们意识到生态环境质量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巨大作用,并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成员都了解环境与自身的密切关系,从而提升环境立法观念。与此同时,还要关注环境生态利益的刑法保护措施,提高其法律价值,完善社会环保水平,并将其纳入刑法制度中来,细化内部规章,加强重视程度。
(二)刑法的保护思路要体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目前,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主要问题,采用以往的刑法规范,将环境资源犯罪作为一部分内容纳入到社会管理中,显然是不科学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仅是个人违法行为,而且涉及到国家以及全社会人民的利益,它侵犯了人们获取良好环境氛围的权利。因此,国家在刑法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将其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单独制定,按照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对其的重视程度,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具体规章进行准确制定。
(三)细化内部法规,加大惩罚力度。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在刑法制度中的制定要尽量细化健全,减少空白罪状出现的可能性。以往的刑法制度中,对非法采伐、破坏珍贵物种等行为都没有做出具体的惩罚规章,导致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空白做违法行为。针对这样的现象,国家在刑法的制定中,一定要细化和完善内部有关生态环境的制度体系,对以往规章中缺失的国土安全、环境安全、物种安全等内容进行完善。与此同时,还要加大法律制裁力度,改变以往规章中最高十年的判刑处罚对策,根据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损伤程度给予具体规范。只有加大惩罚力度,对不法分子予以严惩,才能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环境破坏力度。
(四)增加惩罚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从理论上讲,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包括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但是在我国有关生态环境惩罚的刑法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制定,在行为犯和危险犯上都存在缺陷,甚至根本没有体现。想要加大生态环境在刑法中的保护力度,真正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不仅要对违法行为和产生严重后果的现象进行严惩,还要对想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并出台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从而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三、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逐步深入发展,社会生态环境遭到的破坏日益严重,给人们的良好生活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针对这样的现象,加大法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并将其纳入刑法中来就成为了法律制定的必然趋势。对此,我们要扩大生态环境的宣传范围,严格规范法律规章,完善惩罚措施,并健全保护思路,从而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环境政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②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③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④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超级秘书网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注释】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愈发严重,从其成因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代化学肥料的不合理施用。现代化学肥料在提高农作物产量方面作用明显,同时施用方便,因此逐步取代传统有机肥料占农业生产中的大部分比例。由于很多农民盲目施用,施用比例失调,施用的数量过多,导致土壤养分流失、板结,同时对地表及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其次,粗放型经营的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很多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然而因为技术及投资方面的局限,多采用粗放型经营的模式,使得其从事的行业大多为高污染行业。由于无法投入环保设备,很多企业将生产污水不加处理或简单处理后直接排放,近年来由此导致的农村居民血铅中毒及土地严重污染的事件已多次发生。
再次,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主要体现在林地及矿产资源方面。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土地面积逐年减少,为扩大耕种面积、增产增收,人们开荒种地逐渐将原本的山林破坏,原有绿色植被消失,水土流失进一步严重。而很多地方在开矿之后造成的植被破坏更加严重,往往是开采过后留下一个个秃秃的山头。
最后,城市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城市垃圾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等近年来向农村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既是城市病的结果,也与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2相关法律对策
从法律层面来讲,要想控制和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着手。从观念角度来讲,要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之前我们一直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上,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主观上认识不够。由此也就导致了在立法上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司法上无法可依,再加上地方政府一味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的影响,使得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也存在欠缺,上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和解决。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健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而其并没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立法重点,只是对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当前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有鉴于此,我们应当谋求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大的方面基于农村生态环境发展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农业和农村特征的基本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另外从具体角度,有针对性的根据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分项制定农业生产环境问题、农村乡镇企业生态保护问题、林业资源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则,从而对农村生态环境形成一个系统的保护网。
其次,加大职能部门环境执法力度。除当前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的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的原因外,很多时候职能部门从短期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没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导致在政策上重经济,轻环境,也是执法力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以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各级职能部门的权限,充分调动主管部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职能部门环境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再次,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宣传,增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农村很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对科学、对法律的无知导致的。加大生态环境法制宣传的力度,可以避免很多盲目为了经济利益置法律制度于不顾的现象,也能够更好的增强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和受益人。另一方面当遭受了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也可以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突出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上推行严格的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须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社会实践告诉我们,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就在于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硬约束”,形成和完善相关制度,进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能力,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本源性的意义,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性保障。建设“美丽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期盼,是美好的理想和信念。把美好的画卷变成现实,则需要我们脚踏实地,不仅要有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与决心,更要有付诸行动的精神与毅力。所以,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应该以坚定的意志力,一以贯之,把握关键点,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上,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不竭动力,以刚性的制度和完善的治理体系规范人们的行为。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从理念到实际行动的转化。经历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正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压力,要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发展观十分紧迫。转变“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观,还需要依靠干部政绩考核制度的改革作保障;解决资源约束与环境问题,还需要通过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倒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要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既享受经济改革带来的富裕物质生活,同时又能够感受山清水秀的美好环境,也需要通过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保障环境的治理和行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