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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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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法

第1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近期,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新闻媒体曝光了县在土地流转和土地管理使用、征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5月27日专门召开了规范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对规范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就增强国土意识、依法管理土地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政办传〔〕73号)和省、市规范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使用违规案件中认真汲取教训,涉及土地问题,尤其是农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办事,不得触碰“红线”,不得变相处置,违规必究。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要进一步增强国土意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从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把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摆上关系科学发展、富民强县的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管理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新民居建设规范、健康、有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政〔〕39号)精神,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审批实施,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新民居建设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将节余建设用地调剂给城镇使用的,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进行严格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以增减挂钩和新民居建设为名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用地。要规范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的周转用地须用于拆迁安置农民的新民居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严格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对乱批、乱放宅基地的,要依法追究乡镇、村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

三、坚决制止以土地流转为名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依法征收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未经合法转用审批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农民同意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各乡(镇)、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实施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通过土地流转违法违规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严格征地用地管理,规范征地用地行为

(一)严格征地管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按法定程序、权限报批,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严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征收前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征地报批前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征地实施后,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并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五、认真开展清查整改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认真开展清查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我县近日将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结合目前正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对所有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勘测,特别是要全面清查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扎实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的、年度建设用地,要尽快组织征地供地工作;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满2年未实施项目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国土部门将予以收回。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三)切实加大第十一次卫片整改落实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占地,一要查处整改到位。县政府将组织国土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力度,无论是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还是其它违法占地,都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做到“五个到位”:即行政处罚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纪检监察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追究刑事和党政纪责任到位。对于应拆除的违法占地,5月底前一律拆除复耕到位,确保全县违法占地比例不超过15%。二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已列入年用地指标的,已组卷上报的项目,要确保在6月20日前办结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处罚到位后能补办手续的,国土、发改、住建、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6月5日前完成组卷,上报省、市国土部门,6月20日前办结相关手续。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比例高、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乡(镇),县委、县政府将开展先期约谈。对违纪政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国土、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清查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2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土地闲置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来征收的。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加强土地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意识。今年6月25日是全国第十六个土地日,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时机,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坚持依法集约用地,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路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一)实行项目用地双控制度。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按投资强度配置土地资源。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得低于320万元人民币;镇级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投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一般不予独立供地,鼓励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厂房方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工业项目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总体上建筑系数应大于0.5、容积率大于0.8。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工业性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区政府办政抄()字第2号精神执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允许工业厂房原地翻建提高容积率,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翻建至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原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部分按政抄()字第2号规定标准收取。

(三)坚持集中开发原则。严格控制村级项目的开发,防止“村村点火、村村冒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经济薄弱村的物业项目建设,由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管理,标准厂房一律进工业规划区。建成后的物业,产权归村所有,其收益除物业管理费及其他配套服务费外,均归村所有。项目用地由各镇(街道)通过置换、调剂等办法解决。

三、进一步严格土地审批程序

(一)切实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各镇(街道)编制的总体规划、工业集中区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试点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各类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从严控制开发区和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有利于提升本地区产业升级项目和急需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供地;对第三产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实行政策倾斜;严格控制限制类、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用地。

(三)严禁低价出让土地。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办、区政府办《转发区国土局、监察局〈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议事规则的意见〉的通知》(委办[]33号),各镇(街道、区)协议出让土地时,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对投资数额大或科技含量高、上缴税收多的特殊项目,必须坚持集体会审制度。

(四)严禁未批先用、边批边用。土地利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提前开发建设;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必须经市国土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检查

(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交地时间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工业用地每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5%收取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完善动态监察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监察网络,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动态巡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对擅自扩大规模、未批先用、边批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要认真查处,依法整改;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尤其是对顶风违法的重大土地案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该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土地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1、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三点:一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土地有偿使用限定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二是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必须依法进行;三是国家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不实行有偿使用。也就是说,国家对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对这些划拨土地可以不实行有偿使用。但土地有偿使用是今后供地的主要方式,今后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都应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哪些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分离出来让与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转移方式,其实质是国家行使对国有土地财产的处分权。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在设定权利的范围内,不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权,而且还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民事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实一经发生,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年限的。最高年限由法律规定,实际出让年限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但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须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代价。出让金的本质是一定年期的地租。

(4)土地使用权出让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确定。

4、哪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出让供应?

目前我国的供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一种是行政划拨方式。前者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后者主要是对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除经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因此,除上述所指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都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5、什么是闲置土地,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厂房、居民住宅。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如水塔、水井、烟囱、堤坝、桥梁、囤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物。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7、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有哪几种方式?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有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

第5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开发商征地不建设两年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王某于1999年8月30日购买甲市乙村闲置土地141.88平方米后建成房屋,交款人为其子刘某,但实际上由王某占有使用该宗土地上的三间房屋。2002年12月17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群众检举材料决定立案查处刘某违法占地的事实。(此前,王某与邻居张某曾就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对此,2002年10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某、刘某与证人雪某作了询问笔录。)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乙村村民委员会收取临时用地款2000元,交款人为刘某、交款日期为1999年8月30日的收据,并拍取了涉案土地的现场照片两张。2002年12月20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以刘某为被处罚人,送达了《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由刘某的母亲王某代收。在2003年1月7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刘某作为其母的委托人出席,并对市国土资源局把其作为违法行为责任人提出异议。后市国土资源局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于2004年10月11日,对刘某作出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填垫集体土地,并在此建成三问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用于经商和居住,非法占地面积141.88平方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并依照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刘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市国土资源局将处罚决定书于2005年4月22日留置送达刘某。刘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甲市国土资源局的上级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9月14日,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甲市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该复议决定书于2005年9月20日送达。

2005年10月8日,刘某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刘某诉称,其母王某因生活困难,向乙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该村将闲置的低洼地批准给其建设房屋,原告代王某交纳了土地使用费2000元,该村为原告出具了收据。房屋建成后为原告母亲王某所有,该事实已经甲市人民法院、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王某与其邻居张某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确认。两份判决书已经在处罚听证会上作为证据向被告提供。被告将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2005年10月19日,被告甲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邮寄送达回执,以证明处罚程序合法;2.2002年10月28日对原告、原告之母王某及证人雪某的询问笔录、乙村村民委员会收费票据、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以证明原告违法用地的事实。

被告辩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2005年9月20日接到复议决定书,却于10月8日才,超过了15日内的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

最终,甲市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甲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析

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于2005年9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15日内即10月5日前,而该日正是法定“十一”假期,诉讼时效依法应顺延。原告在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效力问题。首先,被告对证人雪某的询问笔录,系被告在王某违法用地案件立案之前,处理王某与张某土地使用权争议时所作调查材料,并非查处王某土地违法案件时的调查材料。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对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和有权对违法占地行为给予处理、处罚的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即前者应为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后者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次,乙村村民委员会的收费票据仅能证明交款人是原告,两张照片也仅能证明土地、房屋的现状。因此,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就是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人,即适格的被行政处罚主体。故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甲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7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稳步开展异地备份建设

截至2011年,我们全面完成异地备份系统架构,实现了系统和数据的异地镜像同步和专业的备份软件(每日自动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差异备份,定期进行全面备份)两套备份系统同步运行,从根本上保证了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到目前为止,我市是安徽省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建成异地备份系统的城市,这标志着我中心率先在省内开展了数据融灾及安全管理工作。

大力推进档案分形工程

档案分形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工作量巨大,作业任务繁重,不可预见性问题较多。我中心敢为人先,从2008年开始,连续3年将其列入年度工作重点。2011年,已全面完成了历史产籍档案的整理、扫描、录入、分形质量检查等工作,档案分形成果已由临时服务器导入利用服务器,与房产登记权属交易系统挂接进行利用。档案分形成果在服务房屋登记、个人住房信息查询、服务廉租房分配和住房补贴发放、服务大建设拆迁查档、提高档案利用效率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产籍档案的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实现历史性突破,我市的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水平也从此跃居全省先进行列。

全面推行房产登记“不能办”事项登记报告制度

要求工作人员在受理登记申请时,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不能办”,杜绝作出“不行”等简单口头答复或无理由拒办。该制度的施行,有效限制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压缩前台和窗口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避免了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让企业、群众放心,对登记机关的服务态度感到满意。为打造“阳光房产、效能房产、法治房产、和谐房产、创新型房产”的房产行政新形象,塑造和谐文明、亲商近民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房地产登记实现“一站式服务”

按住建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成房地产登记服务大厅,税务、银行、公共维修资金、资金监管等相关职能窗口全部进驻大厅,实现集中办公,房地产登记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让群众在办理房产登记业务时 ,进一个门即可办结所有登记事项,大幅提高了我单位的效能建设、政风行风建设,降低了行政成本,促进了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进一步延伸了房地产登记服务范围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丰富服务模式。通过与全市6个乡镇房管所(分局)之间建立互联网VPN虚拟通道,设立数字拍照、录入及信息数据上传等终端设备,实现了房屋登记服务重心下移、登记受理窗口前移,全面形成了覆盖全市乡镇的登记服务体系。乡镇居民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和进行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等,不用再亲自前往市房产局交易中心登记服务大厅,而只需至所属乡镇房管所(分局)就可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不仅为乡镇居民办理房屋登记提供了方便、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也大幅提高了乡镇房屋登记效率,受到乡镇居民的普遍好评与欢迎。

开展特色服务,打造登记服务闪光点

不断优化办证程序,精简业务流程,坚持把麻烦留给自己、把便捷让给群众,数次对房地产登记发证进行提速,将房地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缩短至法定时限一半以上,部分房屋登记的办理时限仅为法定时限的1/6(如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法定登记时限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抵押权登记由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不仅实现了房屋登记的再提速、切实方便了群众办事,也极大地节约了群众的办事成本,有效地提升了房地产登记服务的行业形象。

在坚持快捷做好日常登记服务工作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短信平台服务、上门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等各种“特色”服务。只要办事群众需要,只要为了方便群众办事、解决企业困难,都会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使便民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全力做好历史遗留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

巢湖市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拆迁回迁建设的安置房以及厂矿、企业等建造的房屋,因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广大回迁户和购房者多次集体上访。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多次召开了专题协调会,最终在我局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近240万平方米25000多套房屋实行集中登记发证。目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登记发证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努力构建学习型单位,学习教育成效斐然

第8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和10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9篇:闲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作用;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30-1

1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作用

1.1 在耕地保护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关系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要素,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因此,保护耕地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最为重要。

1.2 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违章建筑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规划实施,增大了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成本。

1.3 在土地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执法和遵守土地、矿产等资源管理,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和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乡镇及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在维护、贯彻国家关于土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向基层、服务于基层管理土地的窗口。

2 国土资源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违法占地制止不住,处罚决定难以执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在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时,由于执法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有劲使不上,由于执行措施不太明确,基层国土所执法人员怕担责任,不敢采取果断措施,只能走程序,眼看着违法行为间断进行,直至违法群众盖成房屋,有时给他们下责令停工通知书,违法占地群众根本不拿它当一回事,有时只靠几个执法人去制止,去说服,一般是制止不住的,执法效果不明显。

2.2 违法主体比较特殊,占地行为屡禁不止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某些单位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或发展经济需要,地方政府为了要GDP出政绩,一切要为项目让步,而国土部门既要保证耕地红线又要保证当地经济项目落地。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国土资源部门就处在了尴尬的地位,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双重管理,这在客观上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对国土资源管理影响很大。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违法行为处罚难

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在制止不住的情况下,要经过较长的执法程序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去解决,等程序到位,违法建设已成为事实。其次,由于程序时间过长,对违法当事人不能有效控制,在取证上缺乏有效手段,证据不足,难定性,难以准确适用法律。再次,违法行为处罚难,法律虽然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权,但由于国土资源执法没有强制执行权,违法当事单位及违法当事人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处罚决定往往难以执行。

2.4 个别部门思想观念陈旧,擅自占用处理闲置土地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中,遇到某些单位擅自处理闲置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却是另一种情况,因种种原因有个别单位闲置多年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回收。其主要原因:一是单位用地批多建少。因为是划拨用地,所以某些单位就趁机多占地,待各种建筑完工后,剩余土地未用。二是项目用地养殖用地,80%甚至100%是政府行为所致,当地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及养殖业园区建设指标,在申请审批用地时,出现多批少用,部分闲置土地改为他用。

3 国土资源执法难的对策建议

3.1 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认真宣传《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土地各项法律、法规认识。同时重点对农田保护、宅基地审批条件、程序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如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2 严格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

在查处土地违法条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单位、个人一视同仁,方能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对于国家机关和一些部门不便于处罚的,可以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一些开发公司可以实地张贴公告或登报,告示其是违法用地,对购房者不要购买其房屋,开发公司如果没有人购买他们的房屋,一定会主动前来办理手续,接受处罚的,假如这种方法不奏效的话,那就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3.3 建立联合机制,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为了真正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建议在法律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中,赋予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利,包括拆除违法建筑、没收或查封施工设备和材料。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全面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机关联合办案查处制度,对重大案件要组成联合办组,对需要追究党政责任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予以落实。三是案件移送制度,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院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对大面积破坏及盗采矿产资源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

3.4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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