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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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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1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

1、广东省范围产假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假期说明:【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难产】: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208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妈妈们休产假的法律依据:①《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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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4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据悉,中央财政为此投入近7亿元。在地方,以北京为例,市级财政投入2.9亿元,各区县政府投入3亿元,总计投入将近6亿元。以此估算,全国各级政府在人口普查一项上投入不会是一个小数目。

在公众对于公共财政、民生财政的认识愈加清醒的背景下,巨额的人财物投入换来的统计数据,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常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的难度究竟有多大?怎样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真实性?一系列热点问题正引发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每个人都很重要”

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而言,人口普查都是一项国情国力调查,日本还将其称为“国势调查”,可见其重要性。而在中国这个人口数量世界第一的国家,人口的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情况,更可谓第一国情。

“人口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只有把人口基础数据搞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促进科学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发展规划司司长于学军对本刊记者表示。

人口状况与经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掌握人口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等方面的准确信息,对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至于在去年底召开的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将如实掌握人口普查数据的重要性,上升到了“维护我国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耕地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的高度。

于学军说,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转变加快、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刻,这些复杂的形势对经济发展能否再上一个台阶构成巨大挑战。“在人口总量超过10亿的国家保持经济3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平稳较快发展,是史无前例的。”他认为,此时进行全国人口普查正当其时,普查结果不但关系到“十二五”规划的制定,也关系到长远的政策选择。

“也许老百姓觉得人口普查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什么关系。实际上,这关系着他们切身的利益,对每个人都很重要。”北京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顾兖州举例说,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确定社区老年和儿童人口,铺设老年餐桌和幼儿园,确定社区图书馆数量规模,规划、建设健身场所;涉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站、地铁站的分布,高速公路建设,市政等公共设施建设等;还能摸清社会保障的底数,以便决定公共财政的投入比例。

“很重要的一点是就业――民生之本。目前北京市第三产业比重高达75%。发展高端产业,需要高端人才。通过对人口就业和文化状况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就业服务”,顾兖州说。

近日,北京市政协《关于促进首都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建议案》披露,截至2009年底,北京市实际常住人口达到1972万人,人口总量以每年54.3万的速度膨胀,其中70%是流动人口。

“北京提前10年达到了城市总体规划中。“2020年控制在1800万人’的目标,人口的快速增长给这座城市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我们来说通过人口普查摸清人口底数,在‘十二五’期间控制城市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是重中之重”,顾兖州告诉本刊记者。

数据真实性迎受挑战

与2000年的“五普”相比,经过10年的飞速发展,城市化、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层加剧、利益多元化、社会心理变化,都给此次人口普查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其一,人口流动的规模、范围、频率都在增加。“与‘五普’相比,全国流动人口增加了5000万以上”,于学军说。顾兖州则预计,北京的流动人口大概比“五普”时翻了一番。居住地和工作岗位不稳定,是流动人口的最大特点,人户面访难度很大,不易查准。“为得到更趋准确的普查数据,此次普查对流动人口既在流入地登记,也在流出地登记”,于学军说。

其二,人户分离现象非常严重,即人口的户籍登记地和居住地是分离的。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般城市人户分离大概占到了30%到40%,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占到了50%以上。“这导致入户普查时容易‘漏人’”,顾兖州说。

其三,城市化、动迁、行政区划改革,影响查准人数。以北京为例,今年纳入市政府拆迁的城乡接合部就有50个村,各区县政府还有一批拆迁村,拆迁力度明显加大。“按照现行拆迁政策,在安置之前一般要有2~3年的租房期,居民分散居住,影响普查数据准确性”,顾兖州介绍说。

其四,居民隐私观念增强,配合程度有所降低。这在顾兖州看来是人口普查最大的难点。“六普”的普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员人户持三类表格:短表、长表和外籍人员登记表、死亡登记表。其中短表需要填写1 8项,长表需要填写35项。

“特别是在一些特殊地区如高档社区,名人、外地人、境外人口多,入户难度更大”,顾兖州表示,“住房几居室、有没有独立卫生间、抽水马桶等都要记录。现在商业调查比较多且不规范,这使得居民对入户调查较为警惕,出于保护个人和家庭隐私的顾虑,一些居民不愿意透露实情。”

其五,瞒报人口问题。“个别地方确实存在故意瞒报或多报人口数量的问题”,于学军说,“低龄人口,特别是学龄前人口不及时进行户口登记、新生婴儿死亡不及时申报,以及老年人口死亡后户口未能及时注销等,是难点问题。”

这些难点给此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提出了严峻挑战。于学军指出,目前正值“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期间,迫切需要全面、客观、可靠的数据支撑。“但我还是要强调,由于主客观原因,普查数据质量不容乐观。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看普查登记的结果,也要对普查的数据进行客观的分析,力求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像办奥运那样搞人口普查”

曾参加过1990年、2000年两次人口普查的顾兖州,已有20年的人口普查经验。在他看来,搞好人口普查有四个要点。

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形成合力。人口普查虽是统计部门牵头,但却需要公安、民政、计生、市政市容、教育、卫生、住房与建设等多部门协调联动。今年北京市参与人口普查的部门就多达37个。

“我们的政府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2008年我们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如果我们能够像办奥运那样搞人口普查,就一定能够成功”,顾兖州说。

“搞准全国人口信息,应强调做好各部门日常的人口统计工作。特别是要打破部门界限,实行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人口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充分开发和利用不同部门收集的人口信息,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互相校验、对比、补充,以便提高人口数据质量,提高政府效能,提高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准确性”,于学军认为,这一点在技术上并不难实现,关键是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二是有科学合理的普查方案。这次普查国务院制订了1个总体方案、12条细则,并颁布了第一部《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普查的每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三是有一支能打硬仗、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普查员队伍。今年北京、上海两地分别组织了10万人的庞大普查员队伍。与以往的抽调方式不同,这些普查员几乎都是聘用人员,需要培训、签订劳动合同、上保险,北京的人口普查员月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我们在人力上的投入占到全部资金投入的60%,而以往这一块的支出是很少的”,顾兖州对本刊记者说。

四是保障手段要跟上,经费、宣传、信息化技术、法律保障都要到位。

据悉,为应对“六普”的诸多难点,一些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也日益明晰起来。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户口整顿,为正式普查打好基础。目前,这项工作在全国多个地方已经开始。北京将在8~9月份开始户口整顿,届时普查人员将直接人户填写户口整顿摸底表,摸清人户分离、出生和死亡人口、外籍人口等情况。

其次,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从2009年11月已开始组织各地对0~9岁低龄人口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工作,现已将全部信息纳入各地全员人口数据库。“我们要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进行人口信息共享,将最新的基础人口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统计部门,支持户口整顿和人口普查工作”,于学军说。

再有,签订保密协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人口普查的数据仅作为数据调查、政策制定参考依据,不作为政府行政处罚、政绩考核的依据。

目前北京市已经印制完成800万份保密协议,保证普查员人户时与每一户都签订保密协议。“现在北京市的人口普查网站已经开通,每名普查员的姓名、年龄、证件号、照片都可以实时查询。我们还设置了举报电话,严防普查员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顾兖州说,“这主要是为了解除人民群众的顾虑,便于如实申报。”

同时,适当掌握相关政策的执行尺度。今年6月,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明确指出,在超生人口方面,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5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

年初,市志办召开办公会议,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制订全年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严格制定《*市地方志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把工作目标责任一一落实到位。每季度、半年均认真向市政府报送工作总结。

1.《*年鉴》(20*年卷)按时按质出版发行。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年鉴》(20*年卷)的组稿通知要求,对《*年鉴》(20*年卷)催稿、编辑、审稿、校对进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按照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年鉴》的出版、发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要求,已连续4年在当年8月底前出版发行,不但处于全省州市的前列,而且编辑出版的质量逐年不断提高。

2.第二轮《*市志》编修进展顺利。在去年完成初纂稿的基础上,20*年市志进入紧张而繁重的总纂阶段,既要圆满完成年鉴的编辑出版,又要按时按质完成《*市志》的总纂。为顺利完成这一工作目标,办公室通过合理妥善安排人员(集中5人进行市志总纂),全办上下齐心协力,领导高度重视,职工恪尽职守,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年底180余万字的第二轮《*市志》总纂稿告竣,现已开始印制送审稿。

3.圆满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年内圆满完成省志办《云南小康年鉴》、省政府政策研究室《云南年鉴》编辑部要求提供的材料、稿件,走在全省州市的前列,均受到省志办、省政府政策研究室的好评。同时起到推介*、宣传*良好作用,对*进一步扩大对外宣传,展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就,介绍*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为国内外各界朋友到*投资兴业、旅游观光提供依据。为到*任职的市级领导及时提供有关*地方志等地情资料。

4.有力推动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发展。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5项职责:⑴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⑵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⑶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⑷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⑸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这一职责要求,针对各县区第二轮地方志编修工作进展参差不齐的实际,在市政府组织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市志办加强跟踪问效力度。年内,各县区地方志机构实现机构、人员、领导、经费到位,绝大部分县区志书编修都进入收集资料、进行资料汇编和分纂阶段,走在前列的少数县区已经完成初稿;有10县区编辑出版地方年鉴,使全市年鉴这一具有资料权威、反映及时、连续出版、功能齐全的特点,系统汇辑上一年度各行政区划各个方面情况的重要文献信息、逐年编辑的资料性工具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全面开展。它不仅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参考,也为科研、产业开发、教学提供信息资料,更是经济建设方面重要的情报源、数据库,同时还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向导与顾问,在衣食住行、旅游购物、就学择业等方面都能为使用者提供便利,并且为下一轮地方志编修的资料积累做好有益准备。

5.全力做好综治维稳和工作。市志办认真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单位干部职工团结干事,全年全办职工家庭亦尚无矛盾纠纷反映到单位的情况。针对全省州市地方志机构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对少部分职工因职称反映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领导部门作了解决问题的书面请示。

6.认真做好单位挂钩帮扶工作。市志办每年均在春耕大忙季节和春节前由部门领导带队深入挂钩帮扶的鲁甸县梭山乡密所村帮助搞好春耕生产和慰问贫困农户。力所能及地为挂钩村解决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等方面争取资金和项目,按照“百千万帮扶工程”要求做好缴纳扶贫基金的同时,领导干部职工结对帮扶13户贫困户,承担贫困户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所必须的费用。

7.认真落实市政府节能减排要求。市志办狠抓节能减排措施的贯彻落实,车辆出行、办公用纸、电脑和空调使用、用水用电等均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办公室在节水节电方面达到昭政办发〔2007〕89好文件要求,做到比上年节约。

8.市志办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修志编鉴进展均在政府网上公开。

二、四项制度执行情况

1.市志办按要求成立贯彻落实行政问责、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王文福、副组长聂顺荣、成员为3名中层干部,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具体工作由秘书科负责。制订有《*市地方志办公室贯彻落实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2.认真履行8项工作承诺,精致装裱并在办公室走廊的明显位置悬挂有8项工作承诺。全年全体职工均按8项工作承诺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未出现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地方志办公室和职工有任何违反8项工作承诺的反映。

3.认真拟定部门承诺事项。由于地方志办公室工作性质特殊单一,编修出版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党政机关和社会贤达人士,新编地方志正努力拓展拥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对象。以此,市志办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资料(包括《*旧志汇编》6册、《*地区志》上中下3卷、《*年卷》1986~20*年卷及各县区出版发行的志书和年鉴)的,可全部在*市图书馆查到(因市志办受办公条件所限,没有查阅地方,全部完整资料均无偿提供给*市图书馆)。

4.市志办领导和中层干部均设置有要素齐全的公示牌证,并且统一要求摆放在醒目位置,做到让来办事的人员一目了然。

三、强化管理情况

1.建立健全市地方志办公室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全年全办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工作规则》,并用发展的眼光,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共制订16个规章制度岗位责任规则、会议规则、审稿原则、财务管理规则;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学习、考勤、科学民主决策、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公开承诺、首问首办、责任追究、车辆管理、接待等制度制度。

2.各项管理目标量化到人。单位在修志编鉴的任务分配中,每位工作人员承担多少章节、联系哪几个单位、完成时限等都作了明确界定,实现了管理目标责任量化到科室和个人。

3.市志办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档案管理规范。20*年市志办机关档案管理已达四星级标准。

四、学习调研情况

1.市志办长年坚持每两周至少集中学习半天的制度,主要学习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的各项重大方针政策,重要领导讲话及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条例规章或研究部署部门工作业务,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每次集中学习时均安排有专人记录。

2.由于地方志部门工作特殊单一,是公认的生活清苦、工作辛苦、条件艰苦的“三苦”弱势部门。职工主要围绕修志编鉴业务,积极钻研地方志理论,全年撰写理论文章和论文在《中国地方志》、《*日报》和《云南史志》等发表5篇。

3.10月份,由主任王文福亲自撰写调研文章为市委、市政府在《云南小康年鉴》(20*年卷)宣传介绍*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为下一轮修志打好基础,积累史料,市志办安排人员向市委撰写“怎样做好年鉴资料与志书资料有效结合”内容的调研文章。

4.由市委领导、市政府主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纂的《*市志》(1978~2005年)送审稿已开始印刷分送市级领导、市志编委会成员单位,这是一部集中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辉煌史实,涵盖*这一时期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珍贵的史情、地情资料著述。

五、扣分设置情况

1.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有关程序办理公务。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地方志工作。

2.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政治、组织、财经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全年全办无违反上级规定的政治、组织、财经和各项工作纪律,全办上下团结干事,地方志工作有新发展。

3.全年市志办单位和领导干部均未出现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均未出现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部门领导未出现被行政问责,职工亦未出现被行政问责。

4.市志办全体职工均未出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5.市志办全体职工均未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查处。

6.市志办办公区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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