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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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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

第1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随着2014年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继2013年被高检院确定为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后,再次成为上海市检察系统先行试点的改革排头兵。 完善办案队伍的结构和梯队

作为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员额制无疑有利于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试点工作启动后,闵行区检察院召开了分类管理工作专题部署会,根据员额控制目标和本院队伍结构现状,确定人员分类的具体方案。同时,制定了检察官岗位设置规划、岗位意向表和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业务部门拟配的检察官数量和五年内的超额与缺额情况,全面征询全院干警的岗位选择意愿。强调以办案为中心,提高检察官的地位和待遇,促使一些符合条件的检察官回归办案一线,对于办案队伍的结构和梯队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据了解,以往办案部门的检察官受行政级别所限,想要改善工资、福利和各种待遇,只有通过晋升行政头衔这条唯一的渠道,由此导致很多办案能手被行政的指挥棒所“指挥”:对于身在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的干警来说,他们最多只能达到正科级,因此出现了一些在刑检部门的检察官达到了最高行政级别后,往往会选择调至压力相对较小、责任相对较轻的监督部门或综合部门,令主要业务部门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据闵行区检察院参与制定此次改革方案的负责人介绍,该院检察官员额比例虽然控制在34%以内,但检察官的部门分布结构却不尽合理,主要体现在具备检察员资格的资深检察官较多集中在诉讼监督部门和综合部门,而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年龄偏年轻化,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实行员额制后,检察官的职务级别与行政级别将逐步脱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在同等级实行按期晋升,新选任检察官则由市遴选委员会进行择优选任,这对于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促进检察官回归业务部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10月,闵行区检察院的每位干警都填写了一张意愿表,根据业务部门先行调整,同时按照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原本一些在诉讼监督部门的资深检察干警自愿选择回归一线部门。

分类管理的检察官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在待遇和退休年龄等方面相对于普通公务员会更有优势,有越来越多的干警想加入到检察官队伍中。根据闵行区检察院此次回收上来的干警意愿表,目前身在综合部门的具有助检员、检察员资格的干警普遍有回归业务部门的意愿。因此,在顺利推进改革的同时如何确保队伍的稳定性成为考验决策者智慧和勇气的一道难题。为了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过渡,闵行区检察院严格按照上海市检察院规定的“老人老办法”原则,结合本院队伍结构状况,对符合条件的检察员、助检员实行分步择优回归,但今后新招录的人员将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模式运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将来原则上就不能跨部门交流。 “最靠谱的把关人是自己”

“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早在2011年,闵行区检察院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便开始着手探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凸显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闵行区检察院构建了办案组织模式,在业务部门设置了26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按照序号依次排列,每组分别由一名主任检察官、不少于两名的承办检察官和若干名辅助人员组成,以此作为该院的基本办案组织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办案效率,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还实行专业分工,形成了包括“轻微刑事案件、金融和知识产权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等专办小组。

办案有了决定权意味着身上的责任也重了,配合主任检察官制度,此次改革强调了检察官办案质量的终身责任制。为确保办案质量,闵行区检察院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注重配强主任检察官队伍,规定主任检察官必须是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省市级以上业务标兵称号的检察员。在该院现有的26名主任检察官中,具有全国或省市级业务标兵称号的共11名,占42.3%,形成了一支高素养的检察官领军队伍,为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办案质量的终身责任制也逼出了干警的办案独立能力与更强的责任心,据主任检察官刘莉介绍:以往由于担心个人承担责任,部门内的其他主任检察官遇到没有把握的案件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向部门领导汇报,如果部门领导也拿不准就又向分管检察长汇报,甚至启动检委会程序。如今80%的案件都必须主任检察官自己拿主意,随之而来的变化是请示汇报少了,思考查阅多了,到领导办公室少了,到看守所多了。“专业、独立、公正、责任”为核心的司法理念日渐成为共识,与此同时办案效率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如2014年1月至8月份,闵行区检察院受理审查案件的平均审结天数同比缩减了7.5天,且自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全院无一起错案,法律监督工作也展现良好势头。

据了解,司法改革试点前期,闵行区检察院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主,随着分类管理的推进和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目前正逐步探索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渡,从而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截至2014年11月,闵行区检察院根据上海市检察院出台的各项指导意见,先后启动了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授权清单、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以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尽快落实。 爱“挑刺”的案件评查员

第2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2004年10月15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镇镇级机关机构改革,从今年7月底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开始,经过精心准备、宣传发动、人员分流、人员定岗、总结上报,到今天的总结大会共五个阶段,历时近两个多月,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机关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下,圆满完成了镇级机关机构改革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下面,我就从改革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主要成效等几个个方面进行总结,并公布机关正副科级干部任命情况,之后镇党委黄尧书记将作重要讲话,针对机构改革后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希望和要求。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镇级机关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合并镇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要求合并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关机构改革。接到文件后,我镇即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反复的研究,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协商,结合我镇实际,拟定了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经市里批准后,我镇就迅速进入角色,全面开展机构改革工作。7月底,完成了前期准备组织工作,成立了镇级机关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8月1日至5日,完成了学习、宣传、发动工作,召开了镇级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并分口子召开座谈会,向干部职工公布了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政策规定;8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月6日至10日,完成了人员分流工作,通过组织谈话、座谈会等形式,对提前离岗退养、提前退休、内退、清退的有关人员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明确分流待遇,顺利完成了人员分流工作;8月11日至20日,完成了人员定岗工作,研究确定了机关机构设置,通过引入竞争机制、组织研究决定等方式,确定了机关中层干部岗位的配备;8月下旬开始,完成了总结上报工作,以党委、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了机关正副科长定岗情况,并将机构改革情况进行了总结,并上报至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今天的机关大会,表明了今年的机关机构改革暂时告一段落。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这次镇级机关机构改革内容多、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为了使改革工作与各项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部署,改革领导小组精心安排,认真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各项改革工作。回顾前一阶段的机构改革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1、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完善的方案,是搞好改革的关键。机构改革,是关系到全镇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镇党委、镇政府自始至终把改革当作头等大事来抓,7月底成立了由*书记任组长,*镇长、*总、*主席、分管副书记及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组织、纪检、人事、财政、劳动社保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确保了机关稳定和改革中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领导小组成立后,就对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及镇机关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反复斟酌,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个成熟的改革方案,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定岗方法及人员分流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内设机构、年龄划定等方面都采取了灵活运用的方法,对退休、内退和自用人员的清退还明确了比较优惠的政策,为改革取得成功奠定了基础。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到随时研究,及时决策,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个阶段、每个步骤、每个环节都紧紧围绕改革方案,并安排得紧凑而又稳妥,保证了改革按党委的部署实施。

2、充分宣传发动,做好思想工作,是搞好改革的基础。机构变化,人员缩编,进退去留,都牵涉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以稳定人心,保证机构改革顺利推行为出发点,及时开展了疏通思想、释疑解惑的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认真进行了战前动员。8月初召开了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就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遵循的方针原则、实施方案步骤等给大家交了底,引导大家认真对待改革,使大家提高了认识,端正了态度,统一了思想,都感到改革是大势所趋,是时代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会上5位同志作了表态发言,会后全体机关人员也纷纷表态,表示全力拥护和支持改革,并以积极的心态投身改革。其次,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按类别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特别是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进行了摸底分析,对机关工作人员能否适应转岗后的工作需要,特别对可能列为退休、内退、让岗及分流人员的心理状态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采取了分口子交流谈心等形式,打消了许多同志的思想顾虑,使这些同志能够以大局为重,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以平和的心态对待改革。以往机构改革中书记、镇长办公室门庭若市的情况也没有了。第三是通过大小会议、支部活动等各种机会打招呼,对大家讲清组织上既要坚持政策的严肃性,也要尽可能照顾一些同志的实际困难,让干部职工放下思想包袱。严细认真的思想工作和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避免了大的思想波动,绝大多数干部职工表现出了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风格的高尚情操。

3、引入竞争机制,充分体现民意,是搞好改革的保证。人员定岗和分流是机构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也是机构改革成败的关键。改革领导小组经过反复研究和认真推敲,对司法、镇管爱卫、招商中心、安监办、教管办5个岗位引入竞争机制,在全机关中公开招聘其负责人。通过职位公布、报名、面试答辩、竞职演说、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一批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走马上任。在此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根据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和每个干部的发展潜力,因职选人,人尽其才。这种凭党性用干部,以竞争任干部,靠群众选干部的作法,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一是为组织上选人用人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二是为许多靠能力做事的人提供了机会,三是使机关人员产生了危机感和紧迫感,并激发了其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和信心,四是提高了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加快了政务公开的进程,五是增强了机关干部的民主意识,营造了民主氛围,增强了机关活力。

4、围绕改革目的,坚持改革原则,是搞好改革的根本。在改革中,我们牢牢记住改革的目的,严格控制进口,在一批同志被分流的情况下,全机关没有新进一个人。凡是缺人的部门,一律采用内部调剂的办法予以解决。在干部任用上,我们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宁缺勿滥、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中,公平竞争,注重德、能、勤、绩,重点考察品德和实绩,尊重群众意愿,尊重考核组和分管领导意见。在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所有岗位都经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这次镇级机关机构改革,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1、精简了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在这次机关机构改革中,我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上报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并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在改革过程中,1名协理员提前离岗退养,16名事业编制人员提前退休,8名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内退,15名自用人员被清退,16名正副科级中层干部退居二线。通过机构改革,镇级机关变得更加精干高效。

2、明确了职能,理顺了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镇镇级机关机构改革将机关设置为15个办公室、2个派出机构和7个镇管事业单位。15个办公室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宣传文明办公室、群团办公室、人武部、财经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农副业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经济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督办公室,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下设了不同的科室;2个派出机构分别是鹿苑办事处、妙桥办事处;7个镇管事业单位分别是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文化服务站。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了机关各科室之间的职责关系、职责范围和权限。并重新核定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人以及一般干部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科长与科员之间、科员与科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3、优化了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在改革中,我们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了人员定岗办法,对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聘任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了详尽地说明,经过竞争上岗和组织任命,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得到了调整,现在,机关中层干部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5岁左右下降到39.8岁,平均下降5岁。中层干部的文化层次也得到了提高,本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半数以上,这次改革有1名普通办事员竞争到正科级干部岗位,有3名副科级干部竞争到正科级干部,有7名普通办事员竞争到副科级干部。通过改革,机关中层干部的年龄结构和文化层次得到了较大的改观。

4、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这次机关机构改革是一次震动,是一次教育,也是一次检查。改革动员大会之后,广大干部职工不仅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拥护、支持和参与改革,而且从党委、政府的决心中认识到了这次改革是真改而不是假改,许多同志坐不住了,产生了危机感,感觉到坐铁交椅、吃安稳饭是行不通的,光靠混日子是混不下去的,激发了改革和竞争意识。在竞争上岗中,大家勇敢迎接挑战,踊跃报名竞争,慎重选择岗位,认真准备演讲,自觉接受挑选,并表示如果能竞争上,一定努力工作,不辜负组织和群众的期望,如果落选也不泄气,更要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在这次竞争上岗中,大家准备充分,在面试中沉重冷静,演讲认真而又精彩,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优势,许多同志谈思路和打算有创意,实际上这也是一次自我教育的过程,也是一次锻炼和提高的过程。通过竞争,许多同志受到了强烈的震动,明显地感到危机就在自己身边,真正明白了今天不爱岗明天就落岗、今天不敬业明天就难以择业的深刻含义,从而工作作风发生了明显转变,在改革期间,机关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都有明显的改观,各部门工作井井有条,保证了改革和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形成了新的用人机制。这次镇级机关机构改革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干、展现优势、公平竞争的舞台和机会,也给部门提供了选拔人才的广阔天地,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为择优选配干部、合理配备机关工作人员探索了一条新路子,为我镇机关建立新的用人机制积累了经验。在本次改革中,对上岗的正副科级中层干部试行聘任制和任期制,打破了干部职务终身制。

目前,机构改革虽然告一段落,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这次机构改革中许多成功的作法,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我们要借这次机构改革的东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其步入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次机构改革由于编制缩减和年龄的限制,有一些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群众基础都比较好的同志从中层岗位退了下来;一些同志服从组织分配,被分流到企业,但这决不是说,被分流的同志就是干得不好的。被分流的一些同志平时勤奋工作,任劳任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又表现出了很强的大局意识,这种高风亮节非常值得我们学习。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不断深化机构改革。

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公布岗位,明确分工,树立只争朝夕的观念。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人员多,机构设置变化大,人事调整也比较广。虽然大家都到岗上岗了,但是有必要在今天会议上,把各自的岗位责任作出进一步明确。因为涉及到我们年初的条线责任制考核。人员相对减少了,但工作目标不能变;人事调整了,责任考核不能变;机构设置变化了,承担的职能不能变。我们在座各位要树立只争朝夕的工作观念,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下面我就宣布一下改革后的机构设置及岗位。根据*委发[2004]30号、31号、32号文件:

××××××××××××××××××××××××××××*

以上职务从公布之日起,原镇机关内设科室负责人的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另行发文;关于档案职务,大家可以到镇组织人事办或党委办查阅*委组[2004]33号文件。

第3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本刊讯 4月2―3日,2007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德铭到会并讲话。

陈德铭指出,2006年,改革工作呈现点、线、面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继续深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陈德铭指出,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隐忧和问题,―些社会问题也比较突出,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艰巨。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继续围绕消除不利于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围绕消除不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障碍、围绕消除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改革。

陈德铭指出,2007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否真正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和谐发展之路的重要阶段。关于2007年的改革工作,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今年,要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依法行政,抓紧研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着眼于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是,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点,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着眼于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方面,重点是,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方案和措施,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体系。做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有利于节能降耗的财税政策。金融体制改革方面,重点是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改革。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深化社会领域体制改革。重点包括: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落实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资协商机制,合理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研究提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二是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尽快使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覆盖到各种所有制企业。稳步扩大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研究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三是深化教育、卫生、文化体制改革。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加快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和以新型合作医疗为基础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四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体制改革。重点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扩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提高大病统筹水平。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出台关于进―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试点。

陈德铭指出,做好上述重点改革工作,需要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职能分工,周密部署,扎实操作,奋力攻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协调和服务,并认真抓好自身牵头的改革工作,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一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快对中长期改革工作的总体指导。根据中央对年度经济工作的部署,制定出台年度改革指导意见或实施要点。协调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实现改革的重点突破和整体配套。还要加强对重大改革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建议。

二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是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一项重大改革,各方面对这项改革的行动和效果十分关注,我们必须进―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配套措施,扎实推进这项工作。今年,要改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颁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修订《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统一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继续推行代建制,抓紧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转变增长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健全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和水价政策,健全排污收费制度、年底前所有城镇都要收缴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在规定期限内收缴垃圾处理费。

四要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垄断行业是国有经济最集中的领域。这些行业往往从行政性管制和市场垄断地位中双重获利,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本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形成了丰厚的既得利益以及公共政策的影响能力。社会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今年,要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抓紧处理厂网分开遗留问题,推动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健全电力市场监管体制。研究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继续落实电信和邮政体制改革措施。

五要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少数人认为会动摇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也有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玻璃门”,好看进不去,许多措施至今没有落实到位。今年,《意见》的配套文件要全部出台或基本出齐,已经出台的文件要在落实上下功夫。要认真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规定,切实消除“玻璃门”现象。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关系。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进中小企业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全面提升企业自身素质。

六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点带面地推进改革,是改革取得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新时期推进改革的有效方式。这次会议,印发了我委拟订的有关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请大家认真讨论和修改。需要强调的是,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不是给优惠政策,不是搞不平等竞争,而是试图通过区域性的体制机制的率先创新,推动面上的改革。有关地区要把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与完善宏观政策、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在推动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体制机制方面先行一步。在这个问题上,大家要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

此外,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换机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总之,做好这些工作,是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所系和使命所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切实抓紧抓好。

陈德铭指出,当前,改革和发展任务很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系统都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政策落实上狠下功夫,确保中央各项改革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所谓狠抓落实,就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到方向正确、信心坚定;要合理选择需要突破的重点,做到因地制宜、有的放矢;要精心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做到决策科学、措施配套;要正确把握推进方式,做到已经推出的改革能够不断完善、新启动的改革时机力度得当、拟出台的改革各项准备充分;要严格落实监督问责制度,将改革决策、实施、风险应对、后期评估、改进完善等各环节的责任分解到位。

陈德铭就各方面推进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强调:

第一,各部门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协调推进。新形势下,各部门是推进改革的重要主体。实践证明,只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加强联动,才能提高改革的整体效益,防止改革措施间的相互脱节与掣肘,避免改革措施在推进过程中走形变样。大家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落实好改革责任制,按照分工,把牵头负责的改革落到实处。

第4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

本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新增角色――法官助理,是继员额法官之后又一引人关注的群体。

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将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单元,并改变以往实践中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级模式。

法官助理在法律上是什么角色,未来是否可以成为法官,晋升空间在哪里,法官助理配备越多越好吗?

这些问题,事关那些在司法改革中不能入额将由法官降为法官助理和未来法学院毕业生等人员的切身利益。

目前,试点法院先行探索的经验可资借鉴,但一些体制性的障碍和改革中的困惑更值得关注。 法官助理是什么角色

六年前就已具有法官身份的程娜,如今成为一名法官助理。在法庭上,她从审判席的位置移到了前排书记员席位的右侧。

程娜身份的转变缘于2014年12月底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的挂牌成立。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该院按照编制总数33%的比例重新配置法官员额。

因不符合法官遴选的基本条件,程娜转成了法官助理。

“做法官时压力很大,晚上睡觉时还会突然想到案子怎么判,现在主要是程序性、事务性工作。”程娜说。

法官助理的工作主要包括庭前谈话、庭前作阅卷笔录整理、安排开庭和诉讼材料送达、草拟部分法律文书、检索和收集同类型案件等。

一些辅助院庭长的法官助理,除了审判辅助事项外,还需辅助完成一些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改革的目的是把法官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其实,最高法院在1999年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曾提出试点法官助理,并于2004年在首批18家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但当时的试点主要是从法学院校毕业生中招录法官助理,与此轮改革中一部分法官助理来源于此前的年轻法官不同。

在新成立的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也不乏从裁判者退回到辅助者的法官助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穆颖称,她们要经历的变化,不只是工作内容,还有意识和角色上的变化,要从事审判辅助事务和非审判性事务,“内容庞杂,头绪很多,导致我们的精力比较分散。”另外,面临的最大困惑是职责不太清晰。

不少受访的法官助理都称,试点法院正在探索这一职位,法官助理的职责和角色定位有待明确。

比如法官助理是否应在判决书上署名的问题,北京试点法院目前的做法是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署在判决书末尾的判决日期之后。

而在广东省的试点法院,目前法官助理还不在判决书上署名。与此对应也带来一个问题,即法官助理对判决承担何种责任。 晋升与空间

法官助理的职业晋升空间有多大,一旦法官员额空缺时能否晋升成法官,是法官助理更关心的问题。对此,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认为,目前情况下法官空缺时还应主要从有编制的法官助理中产生。

“从更长远和理想方式考虑,法官遴选应多渠道、来源多元化。但从现实看,目前法官的待遇还不足以吸引很多优秀律师、学者等社会人士。而法官助理,有长期的工作磨练,熟悉司法审判工作,在一定时期内还应该是法官的‘蓄水池’。但法官助理要分层分级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做一辈子,高级别的法官助理收入可能比等级低的法官高,这就需要出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管理等相应的配套制度。”吴在存称。

吴在存对《财经》记者称,下一步还会根据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细化辅助人员中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科学测算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随着立案登记制和行政诉讼法的改革,案件量必将上升,还需要增加法官助理。

吴在存建议,除了政法编制内招录的人员,还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即招聘雇员制的法官助理解决,“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出台与此相配套的制度、机制。”

此次改革,广东省将在5年内将法官员额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辅助人员比例控制在46%。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称,“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警、知产法院的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等,即便书记员全部用编外雇员解决,中央政法专项编内留给法官助理的比例也大概只有21%,一个法官配一个法官助理都很难实现。法官助理不够用,必须依靠地方配备聘用制法官助理。”

深圳走在司法改革的前沿,并且是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唯一试点,该市盐田区法院因而在法官助理的改革上走得较远。

2014年10月起,盐田法院对聘用制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五个级别各等级的晋升条件和年限。每个等级晋升每年按照80%的比例择优选拔,其工资标准参照深圳市专业技术类雇员,根据法官助理的级别确定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

盐田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张明军介绍,法官助理如晋升顺利,成为最高等级法官助理须在试用期满后9年,工资水平可达到深圳市正科级公务员水平,并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测算过,在深圳公务员正常晋升为科级也需要。但聘用制法官助理,若想晋升为法官必须先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编制内人员。”

早在2006年,盐田区法院试水主审法官责任制开始,就产生了聘用制法官助理。但那时因缺少晋升通道,且工资待遇低,法官助理干十年和新入职员工甚至同是聘用制的司机岗位比工资待遇差别不大。

“改革前,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流动性较大,很多人把法院当跳板,做了两三年后就跳到律所和企业。有的法官两年换了三名助理,苦不堪言。因此现在的改革侧重于提高法官助理的待遇,并明确其晋升渠道,以期吸引人才。从改革之后的招聘看,这一职位的吸引力增加了不少,还有研究生前来报名。”张明军称。

盐田法院的改革只解决了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而目前试点中的法官助理还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聘任制法官助理。程娜称,在过渡期内其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但不知道将来怎样。

金军认为,目前的改革方案对法官助理规定比较原则,有编制的法官助理还是按照公务员管理,但待遇问题并未明确。“按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是,既不能像法官按等级晋升,也不能像行政人员以机构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法官助理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广东省委的重视。” 配多少助理和配套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在美国经历了长期发展完善的过程。

最早在美国由法官自费聘请,而跟随德高望重的法官做几年法官助理,将有益于法学院毕业生日后的职业发展,因此双方各有所得。

在美国,一名大法官可以配备3名-4名法官助理。

这项制度移植到中国后,将如何确定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庆丰称,“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现在有1∶1模式,也有1∶2模式,能否像英美法系配到三四名,或者是越多越好呢?”

对此,广东省高院近日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因广东各地区差异较大,且法院层级不同情况不一,会议分为发达地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欠发达地区中院和基层法院四场。“经过讨论都认为不是法官助理越多越好,关键是配强。根据调研,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最高可使法官在结案率上提高25%-30%的工作效率。法官的核心职责比如开庭、合议、撰写裁判文书等,法官助理取代不了。法官的核心工作量饱和后,配备再多法官助理意义不大。而如果法官助理素质不够、职业保障不到位,反而会影响办案数量和质量。”王庆丰对《财经》称。

对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来说,法官助理从哪来是他所关心的问题。佛山中院2013年10月获最高法院批准,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之一,在其目前的审判单元里还没有法官助理,而原有的司法辅助人员岗位因压力大、待遇低缺乏吸引力,司法辅助人员严重不足。

陈陟云称,法官助理应考虑多渠道来源,他建议可考虑从法学院的优秀在校学生中选拔法官助理,这对他们增加司法实务经验和今后法律生涯都大有帮助。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可以借鉴国外模式,招聘一部分年轻律师和法学院在校生做全职的临时法官助理,法官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但目前在中国法院实习的学生,多是在做一些接打电话、案卷装订等事务性工作,这导致学生很难真正得到锻炼。当然,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跟实际实务需求还有一定脱节,学生短期内也难以适应工作。”

第5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一)推进粮食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粮食行业指导、管理和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处理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理清与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二)规范和完善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粮食购销企业债权债务,继续做好原粮管所土地证、房产证补办过户手续,加快办理无对应资产贷款的资产抵押手续。加大应收款清欠力度。积极化解老债务,遏止当期贷款欠息行为。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比例,提高经营者和经营层持股比例,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公司法》要求,尊重股东和职工意愿,公开选择经营者。建立健全企业“三会一层”工作制度,落实董事、监事“四项制度”(授权制、责任追究制、民主决策制和定期向股东会汇报制)和经营者“一书三制”(聘任书、目标责任制、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规范企业内部运行。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探索新的富有活力的分配机制,推行绩效挂钩,以岗定薪、薪随岗变。

(三)加快国有资产有序退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退出渠道,对当地无粮源或粮源不足的原粮管所资产,通过挂牌出售、公开拍卖、竞标租赁等形式,逐步把国有资产置换出来,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现有粮食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对改制后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要进行重新整合,采取更加灵活的机制,实行兼并、托管或租赁经营。出售、租赁收入,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主要用于充实粮食发展基金和归还农发行贷款。

(四)改革粮食补贴办法。按省统一安排,逐步将原来通过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间接对农民补贴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按每户农民享受补贴商品粮常量和政府公布的差价标准,确定每户农民的补贴数额,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付到户,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补贴资金,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有序放开搞活粮食市场。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配置粮油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收购市场。鼓励和支持粮食经销大户、粮食经销和加工企业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和支持外地粮食经销、加工企业进入我市粮食市场,发展订单农业,从事购销业务和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粮贸合作、技术合作和联合开发;鼓励和支持我市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产加销一条龙。

二、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

(一)转换职能,实行社企分开。供销社要改变以前直接管理企业的做法,强化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理清与企业的关系,解除其行政隶属关系,实行人、财、物三分离。加快社有资本退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社有资本暂时不能全部退出的应按出资人的出资额享受相应权益。加快棉花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的社企分开(具体按政发〔〕147号文件执行)。

(二)转变观念,推行开放办社。打破投资主体单一、资本封闭状况,鼓励和支持社会法人、自然人参与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产权改革和股权流转。以资产为纽带,吸收农村各种专业社、专业协会和联合体加入供销社,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流通集团开展多层次联合与合作,打破区域、级别、系统的限制,按照不同情况、不同的结合带,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形成新的经济联合组织。鼓励棉花企业领办棉花专业合作社,建立棉花基地,培植龙头企业,与棉农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农资企业整合网络资源,通过直营、加盟连锁经营,拓展市场。

(三)转换机制,深化企业改革。按照“三置换一保障”的总体要求,对改制企业进行规范完善。对采取租赁形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要加大置换力度,多方筹措职工身份置换资金。优化股权结构,经营者持股比例要占经营层股本的50%以上,经营层持股比例要占企业总股本的50%以上。加快增资扩股,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未改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集体资本退出。进一步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关系衔接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仓储超市、经销、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营销方式。整合资源,通过联合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发展多种类型的连锁店。积极推进全市农资商品经销、生活资料经营挂靠省内外大型连锁集团,逐步创造条件组建市连锁经营集团,组建具有库存、配送、包装、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等功能完备的商品配送中心。进一步靠大、靠外、靠强,加强与“农”、“果”等省内外大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总、总经销、特约经销、直销等现代营销方式,开展品牌经营。

三、创新外经贸体制

(一)深化外贸企业改革。实行开放式改制,支持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参与企业改制,促进外贸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做好落聘职工经济补偿工作,衔接好职工社会保障关系和企业的业务关系。

(二)放开外贸经营主体。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加强外贸出口的组织度,调整产品出口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地产品出口品种和数量,完善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推进银贸、税贸合作。

第6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认缴登记制;法定注册资本制;债权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3-0136-09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实施。①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②,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验资要求,对资本缴纳的期限不再作强制性的规定,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也只记载认缴出资额,不记载实缴出资额。从广义上讲,公司的资本制度由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存续阶段的资本制度构成。③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如果在设立阶段放松监管,就需要对存续期间的资本加强监督,否则会造成系统间的失衡。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公司立法中资产信用代替了资本信用?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如何维护?④ 同时,法定注册资本制被股东认缴资本制取代,是否会影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功能和意义?债权人还能否根据此制度维护自身权益?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标准之一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但是,在认缴制下,公司不仅无需在经营执照上登公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资本,也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那么,在实践中是否还会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⑤ 根据认缴资本制,若股东仅约定了认缴的出资额,却不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类股东是否会与公司的人格发生混同?⑥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未来商事实践中,“无赖公司”、“空壳公司”和“无赖股东”可能会呈现激增的态势,那么,如何防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还有适用的空间?⑦ 此外,由于废除了实收资本登记制度,公司的股权及股东的出资不再需要登记,那么在强制执行阶段,股权冻结是否还有适用空间?股东是否能够通过减资程序合理合法地“抽逃资金”?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定注册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1. 法定注册资本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最低资本制度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明出资人经营公司的能力和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⑧,这是由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决定的。⑨ 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始阶段,市场规则不明,法律规定也不完善,公司经营中拖欠债务和股东抽逃资本的现象非常严重。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3年的《公司法》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法定注册资本制的出现在公司发展初期具有历史必然性,其主要作用在于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一方面,在市场发展的初期,最低资本额代表了公司的“人脉信用”和“资本信用”{11},能证明公司组织者强有力的筹集资金与组建、发展公司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公司制度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并未成熟{12},债权人只能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判断其融资能力的强弱以及个人信誉的高低。{13}

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看似无懈可击,其实存在着巨大的缺陷,远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首先,由于公司资本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很可能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而损耗,当公司濒于破产之际,公司的资本往往不能对债权人提供救济,能够对债权人提供救济和补偿的是公司现实存在的资产。{14} 在商业信用发达的社会,注册资本仅是公司的一种象征,并未发挥重要的作用。{15} 其次,法定资本制要求股东一次性大量投资,这显然加大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降低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公司还未开始经营之前就汇聚如此大量的资金,显然也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公司在设立之后,如果想要增资扩股或者减资,法律程序是非常繁冗复杂的,资本变更非常困难,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效率。{16} 因此,从根本上讲,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设定了股东责任的最后界限,其只约束公司的实收资本。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并不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只是理论和立法上的假设和空想。{17} 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够有效地对公司债务起到担保的作用,决定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的两个因素是公司资产的规模和资产的有效性。{18} 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进行交易时,往往主要关注的是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资本缴付情况,银行发放贷款时也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的实际资产规模和提供抵押的能力及企业的声誉等。{19} 另外,基于侵权关系而形成的被动债权人(例如环境损害中的受害者),公司的资本并不是影响侵权损害发生以及范围大小的因素,也不是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因为公司资本和侵权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对于被动债权人来说,公司资本额并无实际意义。

2. 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认缴资本制的目的在于缓和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制带来的僵化,为股东提供最大的活动空间,扩大股东的自治权利,从而使股东的价值最大化,鼓励投资、活跃市场。{20} 但《公司法》的改革使得认缴资本制对公司的投资、股份折价发行及公司自持股票的限制越来越少。在股东权利范围越来越大的时候,其很有可能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甚至可能出现通过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来获得利益。{21}

一般认为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合理地将公司资产转让给股东;二是采取非常慷慨的股息政策。{22} 换句话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为股利分配,且股东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损害债权人利益。{23} 但是认缴制可能使得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等三原则的债权保障功能全面弱化。尽管公司的清偿能力是由公司的资产决定的,但是不可否认,投资人的出资仍然影响着公司的资产规模,并进一步影响着公司的清偿能力。从司法实践中看,自《公司法》修改以来,现实中已经出现股东利用认缴制度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案例{24}。

在公司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股东不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出资额,公司的实缴资本也无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记载,导致公司对其自身资本事项的公示和披露义务全面弱化。而且,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却并未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义务。{25} 这使得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要想获得公司的经营信息、资产状况是非常困难的。此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资产状况始终处于动态之中,而公司的净资产额、净资产率以及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等都是影响公司信用和公司偿债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想要获得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需要花费的成本巨大,且往往承担着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风险。

3. 总结

法定注册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两种制度都并非完美,都存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可能性。但相比较而言,认缴制给债权人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在相关配套监管措施尚未构建完备的情况下,盲目地废除法定注册资本制和确立认缴制存在较大风险。实行认缴制必须与其他配套制度相互配合,加强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管共同作用,才能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系统的债权人保护模式。

三、域外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1. 欧盟法的规定

欧盟公司法指令保留了法定资本的概念,许多条款与债权人保护紧密相关,票面价值(par value)的概念也得以保留。欧盟公司法指令要求其成员国的公司法须保留法定最低注册资本{26}。对于任何非货币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被授权开展营业之前,应当有独立的专家报告。如果减少认购的资本,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充分担保。避免股东将公司资产不当转移到自己名下,保护债权人免受股东不当行为的侵害。

此外,欧盟委员会认为应采取更加单纯的偿付能力标准来替代目前的资本维持原则;同时增加不交易补偿规则作为良好治理准则的一部分,以对趋于破产的公司董事施加个人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第5号指令第19条明确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在债权请求权上,引进衡平居次原则;建立欧盟范围内的不当交易责任标准。{27}

2. 大陆法系的变革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和经营的基础条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本保障。基于这种认识,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确立了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28} 这三个原则一向被公司法学者视为资本制度设计之圭臬。

德国公司法坚持法定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有最低数额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须向公司缴纳最低数额的资本{29},且必须在经营中确保资本充足,并且严格限制公司向股东的利润分配。{30} 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发展出了影射责任理论(the “video” liability doctrine),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同时,德国的破产法要求董事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其目的在于让公司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并且通过该程序有关信息。如果债权人知道了这一信息,那么其就不会与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为董事没有履行破产申请义务而与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获得补偿。德国法院同时采用衡平居次规则来防止那些可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该规则不仅在公司破产时适用,甚至在公司陷入支付危机时也禁止公司向股东的任何支付。

欧盟的建立使欧洲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但德、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与英国的授权资本制发生了冲突。由于英国的授权资本制相对比较灵活,设立公司容易,因此很多德国和法国的投资者纷纷选择去英国设立公司,然后再回本国开展经营活动。这极大地影响了德、法两国的税收等利益,也不利于本国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法定资本制开始被变革。

德国于2008年通过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和《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法》。德国并未彻底废除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其在保留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标准的前提下,另外规定了“企业公司”,“企业公司”并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第5a条规定:企业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商号必须包含“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字样,其主要目的在于使交易相对人明确此种公司的性质,从而起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作用;公司登记时不得以实物出资,资本必须全额缴足,因为注册资本无最低额限制,可以由发起人自由确定,因此没有必要允许股东分期出资或者实物出资;利润填补亏损后,要提取25%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全额分配,其目的是对利润分配予以限制,如果违反该款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是无效的。此时,公司有权请求股东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董事也应当负赔偿责任;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企业公司存在支付不能的危险时,就应当立即召开股东大会;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应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再适用企业公司的规定,但商号可保留。此种“企业公司”在坚持效率的前提下,配套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从而能够兼顾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1}

法国从2003年开始启动改革,其首先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额,规定公司资本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确定,从而使得“一欧元公司”变成现实。同年8月,法国议会通过了《经济创新法》,彻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在亚洲,日本1990年之前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日元,股份有限公司则无资本最低额的限制。这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滥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极大削弱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正常功能。因此,日本在1990年修改公司法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金修改为300万日元,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金修改为1000万日元。{32} 此后,日本在2005年独立制定公司法时,又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废除,并彻底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日本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日本特有的主银行体制。在日本,公司主要贷款来源的银行被称为主银行。通常情况下,主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同时,主银行持有借款公司的股份。因此,主银行既是借款公司的股东,又是借款公司的债权人。该体制向主银行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因为主银行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其可以参加股东会议,及时获得财务信息,避开风险更大的项目,从而提高了偿付贷款的可能性。加之,因为主银行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额不大并且主银行一般关心的是现金流,所以其在借款公司中的持股不会使主银行作为股东的利益超过它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这一制度,主银行债权人被认为享有了充分的保护。另外,《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33}

韩国在2011年时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金的最低标准。《韩国商法》第401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的责任。{34}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8年修改“公司法”时,也极大地降低了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新台币降低为25万新台币,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新台币降低为50万元新台币。另外,台湾地区在2009年还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足以支付设立直接费用即可”,完全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公司业务负责人的连带赔偿责任。{35}

3. 英美法系的变革

英国公司法有两层结构。上层来源于欧盟公司法指令的规定,只适用于公众公司。下层起源于普通法案例以及由此形成的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基本法规。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1986年金融服务法》继承了欧盟公司法指令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票需载明票面价值,不允许股份低于票面价值发行。其基本理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指望将特定数额的资本作为他的担保,对于公司真实的资本,不应当允许误导潜在的股东和债权人。尽管英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限制原则,但是对债权人真正起到保护作用的是破产法及刺破法人面纱规则、衡平居次规则、欺诈交易规则和不正当交易规则。英国破产法并没有规定董事提交破产申请的义务。董事只有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才对先前的不当交易负责;公司对股东的不当分配也受到约束。因此,有学者主张应当废除资本维持原则,将股权资本转化为合理的偿付能力,以建立有效的资本规范制度和债权人保护制度。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最低资本制度产生的最初目的在于保护其他投资者而非债权人,对债权人保护的作用仅仅是其间接效果。专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出现后,相应的最低实缴资本数额以及票面价值、折价发行、现金出资等资产财务规则也就逐渐式微了。美国关于公司资本制及债权人保护的制度首先出现在1950年的《标准商事公司法》中,该法仍然保留了法定资本制的概念,即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普通股、优先股股东,公司应当将其净资产余额至少维持在相当于其名义资本的水平。{36} 这些传统制度非常严格,例如,将来的服务或期票不能作为股份的对价,其理由在于防止欺诈的发生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7} 但是这些制度在1980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的修正案中被正式废除了。随后美国在1984年《标准商事公司法》中规定,在公司募集资本的时候,公司章程被授予更多的权利设定股份发行的条件,董事会有更多的自由决定股份的价格。原因在于“票面价格”和“名义资本”的概念非常复杂且容易令人混淆,不能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并存在一定的误性。在某些情况下,法定资本可能让债权人和投资者误会公司仍然持有实际已经消耗掉的资本。{38} 债权人想要保护自己免受股东行为的侵害,就必须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39} 此外,美国《统一欺诈性财产转让法》的精神就是债务人不能做任何损害无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事情,否则债务人的行为将不被法庭所承认。该规定起源于1601年的Twyne案{40},此案明确了欺诈财产转让的衡量标准,欺诈性财产转让不仅包括欺诈易,还包括没有欺诈意图的不公平财产转让。

在美国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更多地依赖于交易磋商与契约机制、欺诈交易法、刺破法人面纱规则、衡平居次规则等强化性路径。{41} 债权人将在贷款合同或者债权中争取一系列契约(convenants)约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包括:(1)生产或投资类契约,其明确指出了公司被允许经营的项目,从而可以直接约束股东的生产或经营。这类契约包含对投资的限制、对资产处置的限制{42};(2)分红类契约,其主要定义债券发行期间可以用来分红的资金清单,从而限制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行为;(3)财务类契约,包括对债务和优先权的限制,以及对租赁、租借和售后回租的限制;(4)担保类契约。在美国,为了保护债权人,还发展出了继承责任(successor liability),根据此理论,出现意图不承担责任的销售资产的行为或者存续的商业以新名称表现时,原公司的债务由新公司承担。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率先采用保留盈余、流动比例和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来约束公司的分配行为,代替了以前的“声明资本”。此后,在1979年到1987年之间,美国律师协会修订完成了《示范商业公司法》,完全删除了法定资本等传统概念。{43} 另外,刺破法人面纱(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的理论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途径。在Abu-Nassar v. Elders Futures, Inc.案中,法院承认刺破法人面纱是债权人救济的一般途径,并认为构成刺破法人面纱的标准主要有:(1)个人与公司的资金相混同且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2)未遵守基本的法人形式也没有对公司的运行情况作适当记录;(3)未发放红利;(4)资本不足;(5)无力偿付;(6)股东以欺诈的方式维持公司的形式。同时,在美国司法实践上出现了一些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判例。{44} 在刺破法人面纱中最核心的两点元素为:法人的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是否相互独立;承认法人的形式是否会造成显著的不公平。{45}

黎巴嫩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不低于50,000黎巴嫩磅;公司资本的核算以公司的打印资料和其他的文件为基础;在宣告和分配公司的利润之前,公司需召开年会审核公司的经营状况。这种立法反映的是:有限责任的对价须有一定的资本作为担保。关于最低资本额,法院一般解释认为其是一个不间断的要求。但是,这似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随着公司经营的展开,其很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那么,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名存实亡了。为了改善这一状况,黎巴嫩的法律规定,在不良后果出现之前,公司可以在一年内调整资本结构。如果公司在这期间破产,那么股东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义务。但是,如果该公司继续以不足的资本进行运营,那么股东就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4. 总结

从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来看,欧洲大陆国家直接针对财务设置规范,以限制公司财务活动,这些规范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最低数额以及实缴要求、经营中的资本维持两方面。{46} 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公司法中专门规范资本财务的内容较少,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依赖于联邦欺诈交易法中的行为标准规范,目的在于禁止那些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欺诈交易并且为债权人提供充分补偿。《英国公司法》主要接受欧盟公司法指令,同时也依赖破产法来规范那些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债务危机的欺诈易和不正当交易。{47}

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降低甚至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是主流。各国及地区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通过法定注册资本或者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并不能够现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反而会制约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力。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减少了法定注册资本,到最后甚至完全取消了法定数额。英美法系国家也经历了由最高资本额要求到最低资本额再到无资本额限制的发展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忽略了安全。与此相适应的保护债权人的机制,除了传统的担保制度和契约制度之外,还包括限制股利分配原则、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原则、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原则、破产衡平居次原则以及刺破法人面纱原则的适用等。在债权人的强制保护上,法律的演化趋势较为明显:其一,就策略或路径而言,由事前措施转为事后措施,由静态措施转为动态措施;其二,就立法体系而言,从倚重公司法专门规范向倚重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担保法等多种法律规范。

四、我国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1. 建立公司自主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公司资产动态监管

当我们将公司信用基础置于公司动态资产之上,将公司实有资产作为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障时,对公司资产的动态监控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公司资产状况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应逐渐将我国企业年检制度变革为年度报告制度,公司应当自主对其自身信息进行年度报告。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变革为认缴制,应当逐渐建立公司信用不良的“黑名单”机制,从而使得债权人能够比较方便地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公司类型不同,其应当公示公开的信息范围也应当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公司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资产信息、出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公开发行股份及公司债的公司应当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损益计算表及亏损弥补决议等各项会计表册公开,即任何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都属于重大事项,都应当进行披露,以便债权人随时查阅。{48}

债权人获得公司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公司主动的信息披露和通过第三方建设的信息平台进行查询。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y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状况、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及企业的信用情况等;此报告需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又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企业应定期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和政府采购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等内容。与工商登记相比,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是实时的网络披露机制,成本更低也更为便捷、有效。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公布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上述行政法规无疑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均属于条例范畴,立法层级较低,影响力也必然较小。

因此,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一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期限、方式及逾期公开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二是由政府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且全国联网的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三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以保证公司资产监控、登记公示制度的有效实施。四是应当在公司中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赋予其一定的知情权和查询权,任何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均应当及时向其披露和报告。{49} 在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公示制度的前提下,一般认为,交易相对人是可以明确知道其交易对象的资本状况的,其也应当有足够的理性来判断是否进行交易。但如果债权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该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0}

2. 完善公司董事及其他主体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由法定注册资本制变革为认缴制,使得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更加依赖于公司的动态经营,更直接地说,更依赖于作为公司经营者的董事的诚信尽责。{51} 我国《公司法》第21条、第149条及第152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或者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7条提及了董事勤勉义务,但没有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虽然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在增资阶段,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具有勤勉义务,并规定违反该义务而使股东出资未缴足的董事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企业在破产时,若董事对企业的破产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尽管没有将董事的责任仅仅局限于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但也未明确规定需要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董事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的观点存在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一责任会导致董事责任的盲目扩大,从而束缚董事手脚,董事由于害怕承担责任,会变得谨小慎微,甚至不愿意担任公司董事,从而极大降低了公司的活力,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52} 但董事往往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活动,且责任与回报是相对等的,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并不意味着盲目扩大其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地限制和控制责任是防控风险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良好运作的需要。因此,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应予以肯定。

关于董事承担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两种学说:一是特别法定责任说,将董事承担责任视为基于特别法的法定事由而引起的责任。该学说认为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往往是间接损害而致,同时,债权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种责任不可能是某种具体类别的侵权责任。{53} 董事对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公司法规定,这是特别法责任,与民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不同。{54} 二是侵权责任说。该说认为董事若违反对债权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承担责任。{55}

我们认为特别法定责任说更为合理。首先,^失侵权责任的基础是董事对第三人负有注意义务,那么,在确定董事的过错以及确定该过错与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每个董事的能力、知识、经验都是有差异的,而注意义务本身是一种主观性的义务,因此如何确定或证明董事违反了注意义务是非常困难的。其次,通过公司法直接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仅需要证明董事对其业务执行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这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再次,董事应当承担特别法定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不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如果董事的行为依照公司法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定责任,同时依照民法也构成侵权责任,此时就是法定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公司法或侵权责任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6} 因此,应当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肯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对股利分配行为设置限制

尽管公司债权人具有优先于股东的优先权,但是该优先权是比较狭隘的,并不能确保债权能够完全实现。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参加公司的运营,其主要面临两种风险:一是商业风险,即正常商业活动的投资失败,这是无法避免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自由缔约来规避这一风险;二是非商业风险,即公司股东不当增加企业负债或以各种形式转移公司资产的风险。股东可能通过向自身转移资产而引发投资风险,从而稀释债权人的优先权。公司的股利分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总量和结构,从而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通过过分支付股利,将大量利润分配给股东,属于债权请求权稀释行为。因此,公司法应当为债权人建立强制性的保护规则,对股东或者董事的股利分配行为设置一定的限制。不仅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也应当赋予债权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此外,还可以在立法中正式引入公司偿付能力测试机制,即在公司经营活动中,通过资产负债平衡测试和清偿到期债务能力测试,从而防止公司以股份回购、利润分配和减资等名义不当向股东分配财产的行为,确保公司不会造成资不抵债的状况或使其保有一定的清偿能力。{57}

4.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置公司催缴出资程序

公司资本制度实行认缴资本制,必须要相应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衡。通过揭开公司人格面纱,可以解决有限责任制度下公司行为成本外部化的道德风险问题,防止公司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并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58}

虽然2014年《公司法》将公司的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公司的经营不需要资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该有必要的物质基础,应具有与其经营目的相适应的资本,但是该资本的数额法律不应作强制性要求,可以将此问题交予投资者和市场自行判断。当公司通过其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公司经营目的或经营范围显著不对称时,就会出现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此时,法人人格否认机制得以适用。从美国法来看,美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主要包括: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股东与公司资产混淆不清;公司形式不遵守;公司资本不足。美国法“资本不足”的认定标准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提供借鉴。因此,尽管公司资本弱化,但是法人人格否认机制仍然可以适用“公司资本不足”的条件。对于“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应当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其经营目的或范围相比是否显著过低。若出现“小马拉大车”的情况,投资者的出资并不符合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及其规模对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但其却受有限责任的庇护,这显然会增加公司债权人的交易风险。{59} 除了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以外,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标准还有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机构混同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义务或契约义务等具体标准,在公司法中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之外,还可以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进一步细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方式。{60}

2014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投资人只需认缴而不需要实缴资本就可以设立公司,其可以自由决定缴纳出资的时间;如果其违背了认缴的承诺,公司和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这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设置催缴程序,作为公司和债权人的前置程序。公司和债权人只有履行了催缴程序之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讼,否则,法院不得受理该案件。这是因为,基于公司自治原则,何时催缴出资应当由公司自行安排,没有必要通过法院进行;这也是节省司法资源的需要。{61} 从制度设计来看,董事会应当作为催缴出资的主体;认缴但未实缴的股东为催缴出资的对象;且应当在应付款到期日之前合理时间内进行,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股东。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催缴职责,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股东不愿意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强制股东入股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可以将欠缴的份额转售予他人。{62}

5. 对于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强制投保责任保险

特定行业主要指食品、药品、化工、有毒物质排放、矿山等易发生大规模侵权损害的行业,其经营活动或产品往往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因此,其造成的损害往往也是巨大的。此时,债权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被动形成的。

被动债权人对其可能受到的损害或风险无任何预见性,主动债权人尚能够在交易前积极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并通过合同、担保等制度规避其可能受到的风险。但是,这对被动债权人来说是不太现实的。此外,对特定行业强制投责任保险,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例如机动车强制保险。我国台湾地区在其“食品卫生管理法”中就规定,从事食品行业的公司法人等应当投保产品责任险,并明确了承保范围与承保的基本条件。

6. 引入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是指如果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不公平行为取得其从属公司的债权,那么,该债权在其从属公司出现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应当次于其他普通债权最后得到清偿。

有学者反对将衡平居次原则引入我国的公司法,认为这是对债权平等理念的违背。这种认识不全面。首先,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已经成为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突破债权平等原则是效率和公平的需要。{63} 其次,控股企业的债权与普通债权本身并不平等,因此也不能在破产中平等对待。控股企业对其从属企业的债权是通过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往来而产生的。控股公司具有双重身份,即控股股东和合作对象,这决定了控股公司较其他普通债权人具有资源优势。控股公司可以在债权产生初期,利用其对从属公司的了解,设定符合自己利益的债权种类和期限,并且在其持有债权之中,随时将债权和股权互换,以谋求最大的利益。综合来说,控股企业拥有普通债权人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和掌控能力,其债权应当次于普通债权清偿是公平合理的,也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64}

注释:

① 此次立法修改的大背景是,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相关改革措施,以便利企业设立,改善营商环境,而当时《公司法》中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与这些改革措施存有冲突。参见黄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② 这里的实际含义应当为由“部分的认缴制”变为“完全的认缴制”,因为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的r候已经废除了严格的实缴制,允许分期缴纳,但对缴纳的期限和数额比例有一定的限制。2014年的《公司法》则完全取消了限制。在此统一认为2014年前的公司资本制为“实缴制”。

③ 参见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

④ 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⑤ 参见胡改蓉:《“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

⑥ 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⑦ 参见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⑧ 赵万一、卢代富:《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结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⑨ 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⑩ 参见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

{11} 仇晓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研究――以风险控制与治理机制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页。

{12} 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

{13} 参见黄耀文:《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姜天波:《〈公司法〉修改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一)对历次〈公司法〉修改的回顾》,《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1期。

{14} 刘燕:《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7第3期。

{15}{16}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55页。

{17}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18} 参见王东敏:《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几类民商案件的影响》,《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余莹:《公司资本信用之法律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9} 卢亚娟、褚保金:《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可获性的实证分析――基于江苏省宜兴市的调研》,《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3期。

{20} 参见郭富青:《公司资本制度设立理念与功能变革》,《法商研究》2012年第7期。

{21} 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保护》,《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22} [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23} 王洪伟:《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以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平衡为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24} 参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029号民事判决书。

{25} 薛波:《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债权人保护机制之完善》,《时代法学》2015第4期。

{26}{27} 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18页。

{28} 石慧荣:《公司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29} 杜景林、卢谌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30} 李飞、顾肖荣主编:《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6页。

{31} 范剑虹、李:《德国法研究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页。

{32} 于敏译:《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

{33} 《日本商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也负有连带损害责任;第2款规定:董事就认股书、新股认购权证书、公司债应募书、事业说明书或第281条第1款的文件上应记的重要事项做虚伪记载,或者进行虚伪登记或公告时,与前款同。但是,董事证明对记载、登记或公告未疏忽大意时,不在此限。

{34}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3页。

{35}{55} 张民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

{36} Richard O. Kummert, State Statutory Restrictions

on Financial Distributions by Corporations to Shareholders: Part II, Washington Law Review, 1984, 185(59).

{37} Douglas M. Branson, Countertrends in Corporation Law: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evision, British Co-mpany Law, an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Structure, Minnesota Law Review, 1983, 53(68).

{38} [美]_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39} Luca Enriques and Jonathan R. Macey, Creditors versus Capital Formation: The Case Against the European Legal Capital Rules, Cornell Law Review, 2001, 1165(86).

{40} 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

{41}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42} Clifford W. Smith, Jr. and Jerold B. Warner, On Financial Contracting: An Analysis of Bond Covenant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9, 117(7).

{43} 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44} W. Murdock,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in the De-cade of the 1990s: Legislative and Case Law Development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Future, Bus. Law, 2001, 56(2).

{45} 李飞:《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46} 胡晓静:《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211页。

{47} 邹海林、陈洁主编:《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

{48} 刘俊海:《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法学论坛》2013年第4期。

{49} 游劝荣主编:《公司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50} 杨姝玲:《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商业研究》2015年第1期。

{51} 黄来纪、陈学军主编:《中德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9―54页。

{52} 冯果、柴瑞娟:《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53}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54} [日]佐藤孝弘:《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从比较法和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分析》,《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

{56} 史玲:《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现状及反思》,《经济论坛》2006年第19期。

{57} 王保树:《商事法论集(2012)》,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357页。

{58} 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59} 吴庆宝:《公司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50页。

{60} 李东侠、郝磊:《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

{61} 胡田野:《公司法律裁判》,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3页。

{62} 徐文彬、戴瑞亮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

{63} 参见张素华:《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

第7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院病案信息 管理 应用

【中图分类号】R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6-0432-01

病案管理是科技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关注的重要内容。病案不仅是患者就医的医疗记录档案,而且是临床进行正确诊断、选择治疗方案和护理的科学依据,也是卫生统计机关资料来源的基础。病案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它为临床、教学、科研及社会各方面服务,是医院的宝贵财富。我院是一家集医、教、研于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自2006年成为教学医院,2008年更成为地区市医专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基地、南方医科大学的教学基地,医院学术交流、进修、教学工作发展很快,病案的使用率也不断提升。因而加强病案管理,提高病案的利用率是病案管理适合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1 病案信息的管理

1.1 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病案管理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的边缘科学,由于传统的病案管理服务只限于医院内部利用,只求保管病案,不求病案信息开发和利用,“重藏轻用”的思想严重,被动式服务,缺乏主动服务的精神和提供多种服务功能的能力。如今病案管理工作者必须更新传统的病案管理理念和原则,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保管员,而应该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来研究病案管理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病案管理研究员。因此,病案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还要掌握比较全面的医学科学知识,管理科学知识,电子计算机等;此外,病案管理还应该对病案信息进行加工汇编,配合科研需求;开发各类病种资料的汇编,从而达到有效地开发利用病案资源的目的。所以病案管理人员应该从多方面提高素质。

1.2 规范病案管理,强化病案的管理力度。由于现在病案管理工作是纸质病案管理和电子病案管理并存的过渡阶段,原有的病案管理制度已跟不上新的形势。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旧的病案管理制度。我院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新制定了病案接收、数据保存、归档、安全利用制度。同时制定了病案室主管、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落实,目标明确,使人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同时增强病案管理人员的法律和保密意识。现代的病案是一种重要的举证依据,它真实记载患者诊治疾病过程的及时性、完整性、科学性和逻辑性,只有按照病案书写规范记录,在作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举证材料时,病案才能客观平等地作为支持或否定的证据材料被法院所采用。

1.3 提高病案质量,推进病案管理信息化。病历资料浩繁复杂,既有一般的诊治记录、检验报告,也有手术治疗过程中的记录,病案资料能不能及时的收集、整理、归档,直接影响病案管理的正常运行,所以档案管理人员要采取主动的方法,采取多种形式收集病历档案,确保病历档案的完整性;要认真鉴定整理档案资料,区分不同情况,编排案卷,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条目规范,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功能完善的病案信息系统,深入开发信息资源,将各类病历资料输入微机,实现病历的现代化管理。实现病案首页的电子化管理,改变首页中的内容由医生用手工来填写的,在书写上会出现字迹潦草,甚至无法辨认,还可能出现漏填的现象。

2 病案信息的应用

2.1 病案信息为医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病案中的信息反映出医院经营管理的现状和水平,病案首页通过计算机的录入和软件处理,产生一系列的对比分析,如单病种疗程疗效费用分析、病人来源情况分析、病人职业构成情况分析、出院病人年龄构成情况分析等,为医院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使医院领导能及时地掌握医院各科的工作量大小和效益状况,医院服务的范围、质量及服务对象,收治的病种与服务效率等,据此进一步调整经营策略和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2.2 病案信息为临床管理服务。临床科室作为医院重要的组成单元和直接参与医疗活动的主体,在医院的医疗营运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医院对临床科室提出了全成本核算与质量指标相结合的改革方案,以科室为核算单位,体现在科室经济收入、收治的人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手术人次,平均住院日、科室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等指标上,我们每月将这些信息反馈给临床科室,指导和服务于临床,让科室做到心中有数,及时组织病源,并使考核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以达到节约资金、降低成本、提高医疗质量。

2.3 病案信息为医、教、研服务。病案记录了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分析、判断与探索,随着医学发展和科技进步,新设备、新药物、新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丰富了病案内容,信息量也随之增多,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大量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反馈,主动为临床医、教、研、防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医生根据自已的需要,可查阅所需的病案资料,用于临床经验的总结、科研、教学等,这不仅改善了医疗技术和手段,同时又使医务人员的诊治水平得到快速提高。

2.4 病案为预防疾病、控制医疗费用提供主要依据。以ICD-10疾病编码为标准,通过计算机检索出院诊断中有关传染病情况,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防止漏报。疾病控制中心与医院预防保健科联网,开展了住院病人死因调查,显示了病案在防病治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研究各种疾病的平均费用,并换算成分值制定相应合理的付费政策,严格按照病种收费,从而有效的控制单病种费用。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2.5 依法提供病案诉讼资料。病案是医院诊疗内容的载体,是各种医疗纠纷与司法诉讼的证据。因此根据患者各种不同的需求。只要在《病历管理规定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证件齐全,就可为患者提供相应的病案查询、复印,为他(她)们进行法律诉讼及解决财产纠纷等问题提供依据。

总之,我们通过加强病案管理,将真实、准确、完整的病案为临床教学、科研、法律和保险提供宝贵的原始资料,进而为医院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第8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1、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我局高度重视人事编制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年初,根据《2009年依法治区工作意见》,制定下发了《*区人事局(编委办)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结合人事编制中心工作明确了2009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了分解落实,由局领导负总责,相关科室承担相应执法责任;局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宏观规划、监督指导;把人事编制执法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和人员,明确工作质量和进度,确保年度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2、推进普法教育提高执法能力。年初,结合我区人事系统“五五”普法教育实施意见和《*区2006-2010年公务员法律学习工作意见》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区2009年公务员法律学习工作计划》,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普法阵地建设、保证公务员学法达到规定学时等要求,并将普法学习情况及记录作为创建“满意单位”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检查。4月份,根据市委组织部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在杭州市“公务员学法日”开展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会同组织、司法等部门对文件进行了转发,开展“4?27公务员学法日”,通过“杭州市干部学习新干线”平合开展了公务员普法教育工作,组织762名公务员参加了法律考试,通过率达到100%,进一步提升了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及时做好规范清理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编制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监督机制明示图,公开供社会监督。经梳理,区人事局(编办)现有行政执法职权共5类12项,非行政许可43项。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部分已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发〔2009〕45号)要求,结合阳光权力梳理工作,对近年来我局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规范,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利用区政府门户网和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建立实时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严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要求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履行职责,有效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法。

按照打造“阳光人事、法治人事、满意人事、和谐人事”的要求,我局在人事编制依法行政工作中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在各项工作中严格做到依法、规范、到位,确保人才人事和机构编制各项法律规范的真正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1、在落实《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方面:一是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我们坚持利用会议,人事工作培训、*人才网站等形式和阵地宣传《条例》;利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服务企业的机会,上门走访服务和单位积极宣传《条例》;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人才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学习;对区工业基地、科创中心和重点骨干企业,我们组织人员上门宣传党和国家的人才工作政策和人事政策法规,提供人才供求信息等系列服务,倾听用人单位的意见和需求。二是进一步规范各类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为人才人事关系,目前区人才交流中心在册档案数3500余份。上半年,严格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1000人(次)提供关系转接、政策咨询等各类服务。三是积极提供人才服务。组织10家用人单位参加春季和毕业生就业招聘大会等大型人才招聘会;组织南星、湖滨等街道参加全市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招聘工作;协助9名新入我区留学生办理在杭留学人员工作证,协助3家企业引进国外智力6人(次);通过牵线搭桥,为下属人事企业直接办理人才引进280多名;通过市区两级审批,引进特殊人才9人;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协助400余名毕业生实现就业,扶持50余名大学生创业;针对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开招考等难点、热点问题,编印相关的实用问答,及时对进度流程进行公示,为其提供办事指南。

2、在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方面:半年来,我局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依托专门培训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分系统协调引导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落实。今年我区根据工作的需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上,开展了财务、卫生、教育等领域的继续教育。认真做好职称考试工作,审核申报了953名参加8大类职称任职考试或职业资格考试,为他们发放准考证、考试用书,为合格人员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二是继续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推荐工作。有1人入选2008年度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3人入选市“13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对高层次人才落实好培养经费,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三是继续教育的各项制度得到了较好地贯彻。经调查了解,我区各单位普遍能够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或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被单位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期间能够按《规定》要求,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待遇,受训后的最低服务年限,在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时协商明确。

3、在执行《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法规方面:半年来,我局针对《公务员法》相关配套政策的相继出台和新制度入轨运行的需要,积极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一是以考核奖惩为导向,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做好了全区政府机关1100名科及以下公务员和4479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8年度考核工作,注重把考核结果同奖惩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晋升了工资档次;根据公务员法,开展首次*区“十佳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对28名近三年来连续考核优秀的公务员记“三等功”,对全区152名当年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授予嘉奖;推荐入选全国先进工作者1名。二是以教育培训为途径,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根据《杭州市*区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依托“干部学习新干线”实行学分制管理,组织1570名公务员参加《组织行为学》、《法治浙江与和谐社会建设》两门课程的网上培训考试。开展“4?27公务员学法日”,进一步提升了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是以日常管理为依托,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组织好全区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招录公务员8名。认真做好我区行政执法大队21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及科以下非领导职务任职工作,确保参公程序公平和透明。严格按规定职数审核科以下非领导职务200人次,把好职务升降任免审核关;认真办理好21名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和调动手续。

4、在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方面: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上,我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好各项登记管理工作。一是变更、登记严格细致。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及初始登记,我们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仔细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办理,上半年共办理初始登记2家,办理变更登记19家。二是年度检验严格审核。依据《条例》和《细则》,在市编办的统一部署下,年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全区174家按规定需年检的事业单位开展了2008年度的年检工作。为做好年检工作,我们专门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召开年检工作会议进行布置,对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书的填写上报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年检中严格的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当场办理。截止3月底,年检工作全部结束,合格率为100%。三是登记档案社会化服务开展正常。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材料,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对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入柜妥善保管;对需要查阅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我们按《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暂行规定》提供服务。

5、在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方面:在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上,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6号令)、厅字[20*]2号文件、《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和市委办[2008]49号文件精神,严肃认真做好机构编制的各项工作。一是依法推进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进程。在省市部门的指导下,我区相继出台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增补人员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和《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流程,从严把好机构设置和编制关口,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部门的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由于历年来的从严把关,我区预计在2009年底,能消化行政编制超编人员,提前完成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一一对应的实名制目标。二是初步建立事业单位全程管理新机制。根据杭州市《关于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区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初步建立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体系。三是严格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半年来我局遵照人事部《规定》和杭州市《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指导教育、卫生等系统的事业单位落实好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并实行全程监督;根据《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意见》(上政办[2009]4号)的要求,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精简效能”的原则,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切实纳入管理,落实计划申报、联合审批、分类管理等制度。

三、下阶段工作。

1、继续认真落实好《公务员法》及相关政策。《公务员法》相配套政策陆续出台,我们在学深学透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用规范化的管理全面加强公务员制度和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进行细化、量化,要通过年度考核充分反映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要切实搞好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改进培训方式,通过培训加强公务员的公共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阳光工资改革工作,耐心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确保平稳实施。;要积极推动公务员的交流和锻炼,推动跨部门、跨街道、面向全区的竞争上岗;要继续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管理和期满考核,开展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公正办事、高效办事。

2、稳步推进我区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下半年,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即将启动,区编办需认真开展对各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的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省市及兄弟城区政府改革信息及动态,结合我区实际加以吸收利用。对可能涉及到机构改革的部门,严格冻结编制和人员,防止突击调动、提拔干部现象发生。下阶段,将根据省市要求,按照分阶段、分步骤,重点明确,任务到人的原则,研究制订我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计划,做到早介入、早研究、早准备。

3、规范完善事业单位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积极鼓励事业单位开展适应事业单位特点和各类人才成长规律、体现岗位与绩效为主要内容、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工作,及时掌握分类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对策;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单位登记管理程序,完善管理制度。

4、不断提高人才人事服务质量。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理好各类问题,及时回复人大、政协的议提案,积极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资福利、企业干部维稳和解困等工作,认真规范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在日常人事服务中做到能办的事及时办,不推诿扯皮、不拖延刁难,对不能办的事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超权限的事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及时给予反馈;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务员申诉制度和人事争议制度,规范仲裁行为,严格仲裁纪律,依法公正、及时的涉及案件;要加强对人事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5、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提高素质能力和培训优良作风为重点,抓好人事干部的政治教育、党性教育、法制教育和知识更新、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大力推行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等制度,及时通过网络、信息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政策和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网”、“一站式审批服务平台”等网络平台,及时解答和处理各类政策咨询、业务申报。深化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完善局机关“学法日”制度,通过法律知识宣讲、案例分析、选送参加培训等形式,组织局机关干部学习人事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法律素养。

第9篇: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