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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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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

第1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е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它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第2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是指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不包括商业建筑规模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和沿街条式商住用地)、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商办)用地的五大类项目。

三、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土地出让前由发改(服务业局)部门按《市服务业项目不分割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不可分割销售比例。规划建设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条件和出让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四、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在符合《市服务业项目不分割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规划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餐饮、旅馆外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2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

(二)除旅馆外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四)规划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的,以具有墙体围合的空间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五)规划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的,应以墙或柱作分割单元;

(六)规划用地性质为餐饮、旅馆的,除土地出让条件明确为产权式酒店(可分割)外,其它均不得分割销售,只能按幢整体销售;

(七)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商办)的,以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当建筑单体面积小于1000㎡的按整幢销售。

五、2013年10月1日前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在同时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发改(服务业局)部门分割要求的,对可分割部分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割:

(一)零售商业用地项目以具有墙体围合的空间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二)批发市场用地项目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40平方米,商铺面宽一般不得小于3.5米,且商铺必须在不改变原有公共通道的情况下临通道设置,有合理的划分,有明确的界址点;

(三)餐饮、旅馆、商务(商办)用地项目以具有围合功能的空间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四)分割手续办理需提交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组织会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一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得再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发改(服务业局)、国土、消防等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七、对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建筑功能和立面调整的施工联系单,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作为设计变更、规划核实、建筑分部验收、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对本意见规定的纯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九、各审批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建设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向买受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对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分割转让(销售)的,发改(服务业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的使用应符合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总部经济区或金融商务区总部(金融)大楼建设项目,按市总部经济发展和金融商务区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重大服务业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3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因此,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终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的授权委托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5、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6、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7、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人身份证件;

    10、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取得的法律证明文件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抵押权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其未来实现其抵押权不会产生任何有利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时的分割划分权只能属于土地管理部门。

    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4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乙方:

乙方投资的工业项目经批准为工业园的准入项目。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投资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主营业务:

(三)投资规模:

(四)项目坐落地:

(五)用地面积: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甲方协助住建、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乙方提出改进意见;对乙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2.甲方为该项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供水、供电、办证和报建等产前、产中、产后的跟踪服务。项目工程费用和有关办证、报建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履行义务,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采取措施。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进入甲方的工业园内投资,有权享受甲方园区的优惠政策。

2.乙方有偿取得的土地只能用于投资工业项目,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市新增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的基本条件和以下投资控制指标(事项):

⑴项目产业类别:。

⑵项目总投资:。

⑶项目的开竣工期限:。

⑷投资强度:。

⑸容积率:。

⑹建筑系数:。

⑺厂房面积:。

⑻非生产用房设施占地比例:。

⑼绿地率:。

⑽用地创税率。

⑾缴交履约保证金:。

已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项目土地用于抵押融资须经市政府批准,抵押土地取得的资金必须开具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该项目建设。

3.乙方负责接驳用水用电的费用、土地招拍挂的交易服务费和缴纳土地契税。

4.乙方项目在建期间及建成投产,必须依法规范进行施工或生产经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章纳税;每月有责任向甲方缴纳甲方拟定的治安管理费、卫生费和园区管理费。

5.乙方项目工程的建安税必须在甲方税收代征点或指定代征点缴交;项目投产后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6.乙方在建及投产期间,有义务按合同监管内容提供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给甲方,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违约责任

乙方对土地投资开发建设及达产,必须同时符合上述11项控制指标(事项),否则视同违约。违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扣除履约保证金。未按承诺书规定时间开工动工建设、未能按时投产以及未达到约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用地创税率等指标的,视违约情况扣除乙方该项目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二)按闲置土地有关政策处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项目土地闲置:工业项目用地投资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超过天;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

如项目逾期开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市政府按照《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对我市大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因投资规模改变或建设进度导致部分土地闲置的,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原出让地价款(不计利息)按分割的面积予以退还。对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按规定补地价款,追加项目投资人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乙方一经违反合同,取消乙方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优惠。

在建或投产企业建设期内已经享受的政策优惠予以收回,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追加乙方的土地出让价款;已投产的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并取消企业的评优评先资格。

四、合同生效

(一)为确保合同履约的有效性,乙方同意按投资项目土地面积每亩1万元缴交履约保证金,共计万元。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内容的约定,甲方有权按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经信部门一份。承诺书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第5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进入第4次审议阶段的《物权法》草案中首次提到了要建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此次《物权法》草案若获得通过,物权登记必然要合并,消费者在购房时应领取的两证,则极有可能出现在一张纸上。近日,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走访了法律界业内人士,指出――

我国上世纪90年代进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广大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房地产行业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总体发展的重大动力之一。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领域,在各项法律法规尚不成熟的情形下,房地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权属的确认一直是广大购房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从全国情况看,除上海、重庆、广州、深圳、青岛、厦门、大连等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已经实行了土地、房屋“两证合一”外,我国许多地区的购房人拿到的只是《房屋所有权证》。例如,北京的大多数购买商品房的居民(除个别外销公寓及别墅项目外)拿到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只能看到所购商品房使用土地的权属性质是属于“出让”还是“划拨”,以及该商品房所占土地的使用年限,而商品房使用土地的土地证号、使用面积、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等都无所体现,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却在开发商的名下。

房地权属分离暗藏隐患

依据法律规定,权属证书是物权归属的证明,物权具有支配性与排他性,即权利人享有的直接支配该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说,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在法律上享有对商品房所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收益的权利,其他人(包括购房人)无权干涉。因此,这种房地权属分属2个民事主体的现象隐含着极大风险隐患:

隐患一,房屋有可能成为海市蜃楼的风险。在郑州就发生一起真实案例:10年前,老赵用一生的积蓄,花20万元在郑州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并及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久,老赵一家带着喜悦的心情搬进新居。时隔几年,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将老赵所居住的商品楼所在地块的“土地证”转让给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转让手续,乙公司取得了该幢商品住宅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乙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拆除这幢商品住宅楼开发其他项目。眼看就要失去安身的地方,老赵竭力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多次找乙公司交涉。但乙公司说自己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坚持要拆除。自己对房子拥有100%的产权,难道房子还不属于自己吗?面对老赵的疑问,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不无遗憾地向他解释:“你的房子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乙公司拥有拆除该幢住宅楼的权力。”听到这话,老赵惊呆了。后来,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老赵虽然得到一定的补偿,但仍损失不小。

隐患二,房地权属分离,让业主行使对小区公共部分的权利缺乏依据。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支付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将出让金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中了。也就是说小区全部的土地出让金是由全体购房人共同承担的,但土地使用权证却办在开发商的名下,这有违法律公平原则。而且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使业主维护自己小区公共部分的的权益缺乏力度了。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的建设没有决定权,如果当开发商擅自改变公共部分的设计或用途,或者少数人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停车时,业主在说“不”的时候就不够分量。

隐患三,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归谁?征地补偿分为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和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两部分。这种补偿是给权利的所有人的,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依照权属证书的记载土地使用权人是开发商,那关于土地的补偿应该给开发商吗?如前所述,是全体购房人共同承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购房人的利益何从保护?

从法律上讲,如果主体同时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土地的所有权,则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利行使的冲突和不必要的纠纷。但由于我国土地公有,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建筑物所有权往往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与土地使用权结合,虽然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同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享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得以保有地上的建筑物。这就形成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结合的制度安排和权利格局,如果一旦发生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一方面,则可能会引起纠纷,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禁止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也可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拆除房屋;另一方面,即使不发生上述纠纷,也会产生权利行使上的冲突。

行政不作为引发风险

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我国不少地方目前仍在实行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分别管理的制度是诱因,根源在于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行政不作为。

我国土地、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均始终贯彻着房地合一的原则,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应保持在同一个单位或个人享有,即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简而言之,买卖房屋时,应先办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权证,这样才算完成了房地产的转让。

但是目前,我国各地对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管理有几种不同做法:有的地方采用土地房屋权属“两证合一”的方式,向权利人发放《房地产权证》,如上海、重庆、广州、深圳、青岛、厦门、大连等地,这种管理模式下不会出现我们前面说的隐患风险问题;有的城市则是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如北京、南京、兰州等地。在这种分别管理的模式下,如房和地的变更登记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部门行政不积极履行管理职能,就会造成前面说的房地权利分属两个民事主体的不合理现象。

以北京为例,开发商要建设一个房地产项目,首先应取得项目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对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划拔土地除外)的使用制度。开发商向国家支付了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受让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开发商完成项目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将取得全体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大产权证”。之后,开发商将大产权证分割成若干个小产权证给每个购房人。但这之后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要求开发商对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再进行分割,而是搁置起来,形成了购房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其购买的房屋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属证明却还是开发商那儿的现象。这与我国房地合一的原则是严重悖离的。

共同共有提供解决之道

第6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楼层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共计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产后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_________(签字)

第7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第9篇:出让土地分割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宗地”;分割;土地登记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最基本单位,《土地登记办法》对“宗地”的定义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登记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但在土地登记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宗地”范围的确定很难把握。笔者结合具体的工作实践,对以下三种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登记中的处理方法作一些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商品房”分割土地颁证中“宗地”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单“宗地”进行登记,在分割土地颁证中因权属界线无法明确,很难划定“宗地”范围。一些地方往往以单幢建筑物占地面积为“宗地”,将一幢建筑物内的所有用户作为“共用宗”处理,按每户的建筑面积在整幢建筑物中所占的比例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分割颁证。将原“宗地”划分为若干个小“宗地”,并对小区内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单独设立“宗地”,确权给物业公司。笔者认为这种宗地确定方式值得商榷,一是土地面积的确认出现了“真空”,将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单独设立“宗地”并确权给物业公司,实际上等于没有确权。一方面因未将小区内所有土地面积分摊确认给具体的土地使用者,直接影响国家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另一方面因公共用地未分割,必然导致小区内业主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证登记面积)比法定面积减小,造成财产缩水。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共有。

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商品房”分割土地颁证中“宗地”确认,应将整个小区设定为一个大的“混合宗”,各业主分割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按以下方式进行:以小区规划设计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以单个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为权重分摊小区内所有的公共用地,加上单幢建筑物各业主的建筑面积所占整幢建筑物的比例分摊单幢建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为:业主分割土地使用权面积=该业主建筑面积/该业主房产所在的单幢建筑总建筑面积*该幢建筑占地面积+业主建筑面积/小区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小区所有公共用地面积。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一个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宗地”内拥有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终止年限如何处理。同一个土地使用者因土地出让时间不同或土地出让年限不同,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不一致。因土地登记要求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而“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按照上述规定,只要是土地权属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无论其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一致都是一个“宗地”。但不同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以一“宗地”,一本土地使用证进行登记无论是纯技术上还是在以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管理上都较困难。

笔者认为:对一个土地使用者在一个权属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内拥有不同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应区别地块分“宗地”登记。

三、“空间”如何以“宗地”形式进行土地登记。新的土地登记办法对“宗地”的定义首次引进了“空间”的概念,标志着法律上对土地的定义从狭义上的定义向广义上的定义的转变。新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宗地”指的是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这种定义意味着“宗地”有三层意思。一是“宗地”可以是单独的平面意义上的土地;二是“宗地”可以是单独的平面上的土地以及附属于此土地上垂直相对应的“空间”;三是“宗地”也可以是由权属线封闭的单独的“空间”。

“空间”作为一种单独的“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应是一种全新的登记理念,笔者理解它是基于一种广义上的“土地”上的定义而产生。对这样的一种单独的“空间宗地”如何进行土地登记,在新的《土地登记办法》上没有进一步明确,比如名称的界定、范围的界定、计量单位的选择、价值量的评估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现行比较可行和便捷的方法是依据当事人(申请人)的有关依据对“空间”有特殊约定的“受役地”(空间使用受限制地)进行地役权登记,同划定“受役地”的范围和“空间层面”。这种“空间层面”一般说是连续性的,在文字表述上最好是用“距建筑物最基层地面**米以上(或以下)”,也可以用“现建筑物几层以上(或以下)”。对“空间”拥有权力的权利人可以单独登记“受役权”,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或在其“空间”就近或相应的其它权力拥有者的土地权利证书上登记“受役权”,同时划定与“地役权”相对应的范围和“空间层面”,在文字表述上同样标注“距建筑物最基层地面**米以上(或以下)”,或“现建筑物几层以上(或以下)”。

参考文献:

[1]李明晶.浅析土地分割登记[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7,7:64

[2]申建平,孙毅.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13-114

[3]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4]宋英兰.共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初探[J].中国土地科学,1998,11: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