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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大家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生意识。每期墙报按时发下,部分企业单位能做到流动张贴宣传,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品的发放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
为使我们下属各企业干部群众及时掌握计生政策和工作动态,今年开辟了计划生育专栏,把国家的政策法规、全县和局里各项计生工作任务、综合治理和协会工作等工作要求和各类信息及时发送到网页上去,并设了计划生育留言本,方便与各类人群及时交流和沟通。
二、强化了组织领导,确保了工作目标的实现
根据要求,年初制定本年度计划生育考核目标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分解给下属各单位;主任亲自与各企业法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8份,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把计生工作的考评同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挂钩,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三、全面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1、根据镇计生办的要求,建立计生台帐,按时报送《计生情况月报表》、育龄妇女信息变更等有关报表,并能符合规范要求。
2、我联社系统的干部、职工,做到计划生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统计准确率达到98%以上。
3、全年组织联社系统计生兼职人员会议5次和计生工作例会4次。
4、发挥好人口学校的作用,组织各类人员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全年举办计生干部、当年生育人群和更年期妇女等人的培训班5期,培训人次达20人。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今年我们建设局始终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在“三为主”上抓落实,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循环,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大家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生意识。每期墙报按时发下,部分企事业单位能做到流动张贴宣传,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品的发放工作,全年共发放各类宣传份,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
为使我们在外施工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干部群众及时掌握计生政策和工作动态,今年在金坛建设网上开辟了计划生育专栏,把国家的政策法规、全市和局里各项计生工作任务、综合治理和协会工作等工作要求和各类信息及时发送到网页上去,并设了计划生育留言本,方便与各类人群及时交流和沟通。
二、强化了组织领导,确保了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要求,年初制定本年度计划生育考核目标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分解给下属各单位;局长亲自与各驻外办事处和各建安分公司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8份,各办事处再与各分公司签订48份,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把计生工作的考评同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挂钩,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三、全面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1、根据镇计生办的要求,建立计生台帐,按时报送《计生情况月报表》、育龄妇女信息变更等有关报表,并能符合规范要求。
2、我委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做到计划生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统计准确率达到98%以上。
3、全年组织下属各单位计生兼职人员会议5次和参加金城镇组织的计生工作例会4次。能准时参加市计生局综合治理部门会议。
计生草案第24条和第47条规定,出租屋业主应与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拒不接受处理的超生人员,否则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时,应核查出租人与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该计生草案出台的背景是,《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1994年制定并颁布,近20年后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2年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于立足的是全省的普遍情况,也难以解决深圳的具体问题。深圳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该市常住人口为1036万,其中户籍人口为251万,非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超生问题成为人口管理难中之难。
2011年,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研后起草了计生草案,并报送至深圳市法制办。深圳市法制办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联合调研中发现,出租屋是超生的“重灾区”,治理难度亦很大。根据“联防联治”的综合治理理念和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的原则,几经修订后,计生草案遂作出前述规定。
在审议中,针对“超生连坐”的条款,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表达了不同意见,有委员建议删除该条文。
一、建立健全“四•五”普法机构,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
领导重视是做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县计生办专门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普法工作,健全普法工作的有效组织体系,提供了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保障,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了完全的普法工作机制,使普法工作有部署、有组织、有实施,真正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及实施
为了切实保证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长期性,县计生办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以中央《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执行为重点,加强对《宪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监督,制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四•五”普法工作计划,把普法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规划,争取在“四•五”普法期间计生系统从熟悉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从基本上了解和掌握行业法规以外的其他重要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案件,在计生系统内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行业新风,并对全县各族育龄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力争作到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投入,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为确保法制工作顺利进行,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半年县计生办计生系统人员进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人口统计》培训班,用于理论培训学习资料投入1.5万元,宣传教育资料3.3万元,宣传板面、宣传橱窗0.6万元,资金到位,任务落实,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版权所有
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普法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此,我办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高标准、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级计生干部接受普法学习教育,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组织学习,以会代课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详细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执法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为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县、乡、村各级均有人口学校,设立普法宣教阵地,县人口学校每月10日开展对各乡、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培训活动,每次活动都结合法制宣传为重点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观念。
五、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浓郁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借3月2日中央《决定》颁布2周年,5月29日计生协成立22周年庆祝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群众中家喻户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了农牧民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知识,覆盖面广,感染力强,影响力大,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律意识。
六、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加强党风廉政
一、我院是持有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妇产科临床医务人员,都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都经过计划生育专业的正规培训上岗,并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
二、我院自2002年以来从未进行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严格将计划生育手术控制在上环术、取环术及人流术,未发生过超范围的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而且在计划生育手术方面从未发生过医疗差错事故。
三、我院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坚持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且手术室及器械消毒严格,各项指标全都合格,保证了受术者的安全。
四、在病历书写方面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达到了档案室存档的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逐步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育龄夫妻享有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主动参加生殖保健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包括: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的同时,可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参加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或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支付。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接受前款规定项目所需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施术人员应当向受术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受术者或者其亲属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应当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夫妻要求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当持有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证明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不得为其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具体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服务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公益活动的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推行聘任制,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了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本人诊查,按照规定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后,方可出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文件。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方面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环节实施检查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和个人,由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生育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
(三)未经本人诊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者未经批准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导致违反政策生育,或者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人口形势
****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预计全县总人口到****末可以控制在20.6万人以内,人口再生产进入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时期,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等新的婚育观念正初步形成。计划生育工作格局逐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工作思路逐步变管理为服务,逐步建立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激励机制,全县独生子女领证率预计将达到40%以上。2002年6月被省委、省政府验收命名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县,并连年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目标,为****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但是,当前全县面临的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计划生育发展的难度很大,困难较多,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认识不足。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个别乡镇和部门领导对抓计划生育工作认识不到位,讲话多,办事少,一谈到实质问题,不是没时间,就是顾不上,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只落实到口头上,写在文件上,而不是按上级要求,真正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在县级相关部门中,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是计划生育系统的事,其它部门只是配合,影响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在部分群众中,随着“一法五规”的相继出台,误认为计划生育放宽了,没有以前那么严了。在我们的计划生育干部中,群众观念不强,习惯于对群众提要求,做指示,把群众当作管理的对象,没有形成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更谈不上对群众搞好服务。
(二)人口数量过多依然是首要的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
尽管目前全县的生育水平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然而,由于人口基数大,受人口再生产的惯性作用,今后每年出生人口和净增人口的绝对数仍将很大,加之又一次生育高峰期的出现,预计****期间平均每年净增人口将超过1600人。****年全县总人口将接近21.5万人。巨大的人口数量,将给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就业、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造成很大压力。同时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很不健全,子女在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养老、医疗护理等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在一些群众中仍根深蒂固,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自然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农村实行“一孩半”生育政策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更大,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依然是必须长期坚持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综合治理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更需要相关部门的齐抓共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许多新的人口问题表现的相当突出。如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大,失业下岗人数大量增加,婚姻登记制度的改革,未婚同居、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离婚再婚人群将会大量出现,计划生育工作难度继续增大,要求各部门单位切实落实“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十六字方针和流动人口“房主、业主负责制”,更需要相互配合和齐抓共管,真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路子。
(四)计划生育综合服务难以满足人们对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需求。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及生殖保健服务水平要求增高。目前,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工作一时还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特别是在生殖保健服务上,由于技术水平低,设备短缺,开展优质服务还需做大量工作。
(五)新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仍较严重。
由于广大农村经济文化生活相对滞后,一些群众“养儿防老、传宗接代”思想仍根深蒂固,加上卫生部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门诊的B超管理使用不当,批准生育二胎对象擅自堕胎和溺弃女婴现象仍相当严重,导致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根据国统报表显示:2001年至****年的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28、142、129、126。
(六)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目前对计划生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很多,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困难重重。具体原因很复杂,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诸如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自觉放弃二胎生育的奖励、增加集体财物分配份额、社会保障及扶贫帮困、向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等问题,在广大农村还没有完全予以重视和落实。
二、规划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规划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开发人力资源,把人口问题放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促进全县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是:计划生育率达到96%以上,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5年内平均增长率不超过于7‰,增加人口不超过7000人,到****年底,全县总人口控制在21.3万人以内;****年到2020年底,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全县总人口控制在22.6万人以内,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推行育龄夫妇享有的基本生殖保健服务,有条不紊地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逐步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力争****年底降到115以内;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户的各项优惠政策,兑现率要达到95%以上;建立和完善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和符合本县实情的计划生育考核评估体系;5年内20个乡镇全部实现综合服务乡镇目标,并力争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人口计划管理。
要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市上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县分年度人口计划,坚持实行一孩怀孕申报、出生登记制度和二孩批准生育制度,尽最大努力,方便群众,为群众服务,切实做到送证上门,跟踪服务。特别是农村刚刚实行“一孩半”生育政策后,要多为群众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严格和规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程序,严防弄虚作假,提高人口计划落实的准确率。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考评体系,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引导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扎实抓好中央《决定》和“一法五规”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程。
中央《决定》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一法五规”是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全县各级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决定》与“一法五规”作为计划生育的头等大事,贯穿于具体工作之中。加强对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的计划生育培训工作,剔除“管人”思想,变管理为服务,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对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出现的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和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的各类事件,坚决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妥善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通力协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任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常抓不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积极配合计生系统搞好全社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急在计生系统,冷在其他部门单位的错误倾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进一步落实各级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责任,在机构改革、户籍改革、医疗卫生改革、就业制度改革、城市社区改革中出台的各项政策都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完善以“三查”和生殖健康“三大工程”服务为主体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机制。
坚定不移地建设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改善装备,规范服务标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拓宽服务内容,强化“三查”服务,加大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力度,积极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措施去落实。同时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计划生育广域专网,将育龄人群的信息档案录入准确,传送及时,为上级计生部门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信息。
(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广大农村只能把老年保障寄希望于多生孩子和生育儿子来实现,这就产生了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利益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提高。****期间要重点落实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计划生育户率先脱贫,要挤出大量资金分批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从生活和防老方面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协调劳动、医保、养老中心等部门,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
(六)切实抓好城市社区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活动经常。进一步加大属地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社区与驻地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共建共管机制。强化“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干部职工管理机制和“依托社区”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城镇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水平。
(七)切实加强领导,转变工作作风。
坚持“三个一”领导体制、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事项督查制度,切实解决好责任、措施、投入三个关键问题。积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系,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经费。坚持完善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建立求真务实的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规定,为抓好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八)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有效治理性别比失衡。
各位领导:
按照监察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抓学习,重程序,强化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行政事务是建设法制国家基本保证,学法、知法是守法和执法的必要前提。几年来,我们切实加强全县各级计生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婚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培训学习。XX年以来,共组织各类法律法规学习、培训9次,参加和组织了7次普法知识竞赛。
重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工作。XX年,在全县计生系统重新申办了《行政执法证》,保证每乡镇有2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主体资格。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对计生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管理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一孩生育审批制度,改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利用村(居)宣传栏定期公开了生育指标审批、政策法规、免费服务项目、行政执法等政务,始终将工作纳入了群众监督之下。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始终依法坚持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调查、行政执法案卷,保证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二、抓制度建设和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几年来,我局坚持抓好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建设,将规范管理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作为切入点。一是狠依法行政建设,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按年度签入各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中,明确责任,定期考核;二是为全县乡级计生服务中心统一配备了专用计算机,在县计生局配备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专用设备,健全了自上而下的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传输系统,实现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三是抓好制度保障,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冤错案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公示制》、《举报制度》、《计划生育干部学法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等,坚持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今年以来,我局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形式利用不同载体切实拓展了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有力提高了各族各界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晓率。首先,制作编印了奖励制度扶助挂历、流动人口管理年画、生殖保健折页等宣传材料,并确保了农村每户有2种以上宣传材料;其次,协调宣传、广电部门,利用电视台定期刊登播出了相关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宣传内容;第三,协调广电、妇联两部门,共同开展了“关爱女孩”街头宣传服务活动;第五,借助党代会等有利时机,利用展板等宣传了相关政策法规。
三、抓行风建设,促进工作贴近群众。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必须面向群众、依靠群众,如果没有群众的积极参与,没有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就无法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多年来,我们一直重视计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每年都将政风行风建设列入年度目标,实行综合考评。在具体工作中,能够及时依据基层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专项调研剖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从区市县几级各年度检查验收情况来看,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具体从事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满意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