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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国土所建设为中心,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今年上半年,我们以乡(镇)国土所建设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一是经过多方协调,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我局成立三个乡(镇)国土资源所、三个城区国土资源所和一个执法监察中队,使我局编制人数达到67人,目前在职干部职工全部纳入编制。二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所全面建设的意见》,成立了三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并对国土所的职责、工作方式、经费保障、人事管理及作风纪律建设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为改善三个乡(镇)国土所的办公、生活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今年上半年我们分别在三个乡(镇)区域内选择国土所办公场地,其中南曹乡国土所选址在金岱工业小区内金星路与文华路西北,拟建筑面积1600M2;圃田乡国土资源所选址在圃田乡大王庄村,拟建筑面积1200M2;十八里河国土所选址在原十八里河镇国土所,建筑面积1200M2。目前各项用地手续正在报批中。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今年4月份以来,我们在全局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治理范围、实施步骤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根据治理的范围“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用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确定我局治理的重点为国土有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和矿产权评估、项目发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五个方面。通过召开全体人员会、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体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开展调查摸底,我们对办理国土资源业务的岗位、人员、程序、环节和资金等细节进行了全面查摆,摸清了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办理中易出现商业贿赂的环节,并对其进行重点查摆。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目前我局还未发现有商业贿赂情况出现。
三、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国土资源管理任务
(一)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地工作
根据市、区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上半年我局承担了**路拓宽改造建设项目、**公司扩建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处理黄河科技大学校园扩建项目遗留问题。在具体征迁过程中,我们克服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了重点建设项目的征用地工作。
一是郑新路拓宽改造项目。该项目为2005年度市政重点建设项目,今年进行续建。该道路拓宽改造范围南起南三环路,北至城东南路与老新郑路交叉口,全长1560米,规划红线宽50米,需征用十里铺村集体土地105亩,拆迁地面附着物约3万平方米。该项目征迁工作分二期进行。一期征迁工作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年5月底完成了十里铺村庄以北路段的征迁任务。
二是做好宇通公司扩建工程征迁的前期测量定界、附属物清点等各项准备工作。该项目被列入郑州市**年重点工程项目,共征用集体土地433.06亩。第一期征迁范围是向阳路(宇通南路)以北,佛岗东路(宇通北路)以南,花寨路以东,宇通公司以西,拟征地面积291.2亩,其中站马屯村253.33亩,南刘庄村37.87亩;二期拟征地自宇通公司现北围墙起,向北100米处,东至郑新路,西至花寨路区域,面积约141.86亩。因城市轻轨线路规划方面的原因,二期征迁方案尚未实施。
三是组织实施了东风渠管城段的拆迁改造及107辅道两侧绿化带的拆迁工作,拆迁面积322亩。
四是做好黄河科技大学校园扩建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以卫片执法检查和处理土地案件为重点,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察力度
今年上半年,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我们很好地坚持了日常巡查制度,从大案要案入手,以公安移送、法院强执为突破口,以卫片执法检查和处理土地案件为重点,突出抓发现和查处,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一是处理了南刘庄、柴郭、十里铺等三起案件,能在较短时间内对其查处到位。二是根据市局部署,开展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经过努力,查清了卫片图斑情况:今年我区共有卫片变化图斑220个,其中违法用地图斑178个,合法用地图斑7个,道路图斑5个,实地未变化图斑11个,农业结构调整图斑19个。目前正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中。三是对违法用地建筑物实行,打击、震慑土地违法者的嚣张气焰。由我局牵头实施,区政府协调区政法委、公安、执法、及各乡(镇)政府等单位1000余人次,组成管城区拆除违法建筑物指挥部,于6月22日至24日,连续三天对辖区内三个乡(镇)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共拆除违法占地10处,占地面积92亩,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地面建筑物13200平方米。
经过努力,上半年我局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78宗,涉及土地面积38.56公顷,没收构筑物80388平方米。
(三)以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砖瓦窑场专项整治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为重点,加强集体土地管理
在今年上半年集体土地管理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做好日常集体土地管理工作,上半年共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114宗,已办结107宗;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9宗;办结村民宅基地地籍调查39宗;办理畜牧养殖业用地审批4宗。另一方面,根据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砖瓦窑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砖瓦窑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照市、区要求做好整治工作。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辖区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摸清了辖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四)做好城镇住房分割登记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中,我们以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为重点,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一是受理住宅分割登记12宗,已办结7宗,制证1971宗;受理住房用地初始土地登记17宗,目前正在办理中;受理办结城镇住房用地剩余宗地变更登记4宗;受理独立式院落39宗,全部完成了地籍调查,发证23宗。二是开展了住房用地清查,共清查宗地358宗。三是完成了都市村庄改造工作,办结陇海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27宗。四是开展了建设用地清查,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共清查单位1073宗。
(五)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土资源信息、统计工作,强化地籍管理
在今年地籍管理中,我们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重点,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各种资料、数据,填写各种报表百余份。
完成了2005年度国土资源统计工作,为及时更新国土资源各项数据奠定了基础。
信息化建设走在各区前列。我区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顺利通过省厅组织的考评验收。
(六)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在第1、第2、第5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拒绝交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这是法律的一大缺陷,这也正是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以收回的一个主要原因。
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在具体操作时有明显不同:第1种情形是因为用地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理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但法律未作规定。第2种情形是土地使用者因为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会有什么阻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发(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这种情况必须注意,土地使用者还在使用土地,并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是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协商,待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土地执法部门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执法部门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无权执行,其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执法部门的行为非强制执行,而属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措施,该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土地执法部门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国家实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办理审批手续。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内容为: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欺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款包含了两种违法行为和两种处置方式,即对违法占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人土地执法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继续施工的土地执法部门有权制止;对施工结束,处罚决定期满当事人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土地执法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尽管土地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形式都表现为拆除,但两者的法律后果却不一样,土地执法部门实施拆除的法律后果是制止违法者继续施工,实施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展;人民法院实施拆除的法律后果则是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利,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使其违法利益不能实现。这里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即财产权利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其他机关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又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建筑物形成了财产,形成了财产权利,就只能由人民法院来依法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主人是否能够拥有该财产权利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要剥夺其财产权利。并不是所有建筑物都可以形成财产权利,只有当建筑物满足了房屋的构成要件,可以住人,可以存放物品,可以基本实现其使用价值,即形成了财产,形成了财产权利。本案原告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而擅自建房已属违法,该行为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况且其房屋并未形成,其所谓的“财产权利”无从谈起,土地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这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蔓延,更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损失的扩大,这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第一种处置方式,土地执法部门实施的制止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更未侵犯李某的财产权利。
2、土地执法部门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案李某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而擅自建房已属违法,土地执法部门向其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数次责令其停工,李某仍不停止违法行为,在李某的违法建设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土地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制止该违法行为的发展,土地执法部门的措施属行政强制措施。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为预防、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等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预防性、制止性、紧急性之特征,不采取该措施不足以防止违法行为的蔓延,也不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土地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与法律并不相悖,实属必须。反之,如土地执法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仅仅口头上的制止,怠于采取上述措施,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就成为空谈,就不能预防、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待违法建设形成房屋以后再进行处罚,然后申请法院执行,势必使得当事人的损失扩大,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加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认定土地执法部门的措施属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法本意,且有例可循。浙江省高院针对类似的情况专门作出了《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应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将国土执法机关的制止措施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浙江省的地方法规如《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也有同样的规定,上述地方法规及浙江省高院的《通知》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关键词:山东省;宅基地;调查;政策建议
一、山东省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制度中的问题
(一)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对于一户一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继承、土地管理不善等原因,山东省土地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户多宅的现象。通过调查和整理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抽样的样本中有85%的村民户存在着一户多宅的现象。
(二)土地审批管理不规范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经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早在1993年,国家就已经取消了与农民建房有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费等,申请宅基地使用时只需缴纳5元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在此次调查中发现,有69%的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缴纳了文贵的审批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与我国现在大力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相违背。同时,农民由于普遍的缺乏有关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对乱收费的现象往往敢怒而不敢言。
(三)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即产权)认识不清
有很多农民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认识不清,认为宅基地与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一起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种错误的认识源于中国传统思想对农民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用使用权,农民无权对宅基地进行买卖、出租、抵押等流转行为。
二、山东省农村宅基地问题原因分析
(一)低成本或无成本的取得是导致宅基地不合理使用的重要原因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大部分是通过继承的方式和占用村内空闲地获得的,由于宅基地的取得不需要或只需要很少的成本,使村民不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宅基地。此外,我国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期限的规定仍处于空白,使农民可以无限期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进一步使宅基地的使用粗放化。
(二)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且缺乏专门宅基地法律
无明确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导致宅基地现有问题的重要原因。法律方面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流转的规定不明确,二是对宅基地产权不明确。我国虽然在多部法律中都有宅基地流转和所有权的规定,但各部法律存在着很多不明确的结论甚至有互相矛盾的规定。此外,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宅基地的法律,仅仅依靠分散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宅基地产权的不完整
从现存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来看,宅基地的财产权的三种权利分散在不同主体中。农民具有专有的使用权,但没有自由让渡权和收益的专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让渡权属于集体,但集体又没有使用权。宅基地产权的不完整违背了产权的排他的性质,造成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混乱,增加了市场的交易费用,也使农民的合法利益遭到了损害。
(三)现行的宅基地审批制度存在缺陷
法律规定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必须由申请人向所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然后由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对申请进行讨论,经到会人数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县级政府批准。现存的这种审批程序过于复杂,程序较多,不仅降低了审批的效率,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三、针对宅基地问题提出的政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宅基地产权的主体,保持宅基地产权权能的完整性
明确清楚地宅基地产权是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前提。我国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然而农村集体的概念比较模糊。村委会是农民自主管理的政治性的组织,乡镇政府也属于国家的政权机关,因此都不是农村集体的代表,没有处置宅基地和从宅基地中获取收益的权利。确定宅基地产权,要依照《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是由农民组成的农民集体而不是村委会、乡镇政府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
(二)农村宅基地应该有条件地进入市场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之所以被限制,一是因为宅基地作为村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对于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发展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由于政府想从宅基地自由流转中获得一部分收益,而宅基地的自由流转会造成收入的管理不便。但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将是土地配置的基本取向,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取消这种土地管理的城乡二元体制,加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产权主体的明确,应该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允许宅基地进入市场。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
加强对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是推进宅基地市场化的关键。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后,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消失了,这也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刘家庄村民也认识到这个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由40%的村民表示只有他们搬入敬老院才同意将宅基地流转。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彻底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贯彻到实处。
(四)规范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宅基地法律
首先对于有关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应该在《土地管理法》中添加相关的补充条款,说明宅基地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评估后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参考文献:
[1]韩立达等.四川省农村宅基地问题调查与思考[J].农村经济,2009,(8).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切实贯彻省厅和市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县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股、室、乡镇管理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宣传活动工作组。对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专项宣传活动进行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了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人员,落实责任。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围绕以《党的十报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地拆迁等政策为主要内容,制定了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此次的宣传活动,综合协调此次宣传活动,分区域、定重点进行宣传,并将具体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同时,加强与教育、科协、广电局和乡镇等部门的协作,在县城区和乡镇进行宣传,在广电局开通的《土地》栏目进行宣传,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开设了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收费公开和国土专题等。结合农村实际,依托乡镇司法所、劳务所及相关部门,利用社区和村级阵地的黑板报、宣传栏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在镇、村两级召开座谈会和培训会:着力宣传党的十涉及土地法规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进行宣传讲解,让民工们真正了解自身的权益保护、维权措施,以及如何解决权益纠纷,在乡镇的部分村组送发土地法律法规和征地拆迁政策的知识小册子,充分了解相关知识。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
3.流转遭遇瓶颈,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雪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人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关键词:城市土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确立,使传统的城市土地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变为有偿、有限期、可流动的使用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探索,现有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具体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却并不乐观。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其“内容散见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而且各法律法规的“内容重复之处,不协调之处甚多”。我国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制度都规定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但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并没有因为这种“多头”调整而变得十分完善,相反,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往往是内容重复。例如,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是仅仅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几种方式,而对于其具体如何去实施,都没有涉及。这种内容的简单重复毫无意义,仅仅是徒增立法成本。
现有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制度规定,相互不匹配,甚至矛盾。例如,根据《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显然不符合《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再如,四种出让方式之一的拍卖出让,该方式实际上不符合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在第10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的事业部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拍卖,显然与《拍卖法》相违背。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制度空间太大
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较为笼统、含糊,给制度的执行者留有较大的操作空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2003年的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用协议方式。”上述条例并没有对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做出详细规定。这些条例仅仅对协议与招、拍、挂做出了区分适用,仍没有规定到底何时适用招标,何时适用拍卖,又何时适用挂牌。这样,难免在实践中产生适用混乱。还有关于“有条件”和“没有条件”这样的含糊之词,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这都给实际操作留下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给一些人钻制度空子提供了便利。
三、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制度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是土地批租制度。从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土地批租制度为地方政府加快城镇建设,促进城镇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弊端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土地批租实现的财政收入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城市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以当前市场价格批租土地虽然一次性收取了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却无法获得未来土地升值的收益。第二,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土地价格信号。在土地批租制度下,未来土地出让期内土地使用权的供求关系要全部在当前的土地出让价格中体现,因为无论政府还是土地开发商都不可能在当前掌握未来土地使用权供求的全部信息,所以不论土地是否以市场方式出让,土地的初始价格都必然无法准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
四、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未能真正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取向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要体现土地的经济价值,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要让用地者珍惜土地。但现实情况是,在已出让的土地中大部分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协议出让是四种有偿出让方式中最缺乏竞争机制的一种方式,其主观随意性大,最容易导致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协议出让是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出让方式。协议是政府与指定对象进行一对一谈判的方式,除政府外只有一个所谓的“市场主体”存在,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土地的实际价值难以显现,长官意识和人际关系很容易对出让过程产生负面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往往只是充当办手续的角色,很难行使自己的职能,致使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入开发商手中,为土地投机提供方便,难以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市《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请予审议。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使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深入贯彻宣传《土
地管理法》,进一步增强基本国策意识
从提高全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国策意识出发,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宣传。据统计,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乡两级召开土地管理专题会议400多场次,共举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法规培训班34期。二是对群众进行宣传。结合去年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和全民普法教育,在各乡镇(街道)组织讲法团,到各村巡回宣传,形成了“村村宣传到墙,户户材料在手”的宣传局面。每年“6.25”土地日都在全市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市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在诸城市报上开辟专版;在市区设立法律法规咨询站,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三是对上进行宣传。注重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报》专版介绍了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的做法及成功经验。仅去年一年,就在省以上国土资源报刊中发表了《整顿不影响发展》、《整顿规范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等3篇工作研究,新闻报道1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新闻报道14篇,提高了我市在国土资源系统中的知名度。
二、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牢固树立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与各乡镇(街道)签订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市里每年两次对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市人大、市政协重视关心土地工作,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视察,专门听取情况汇报。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全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连续2次被潍坊市政府授予“实施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
(二)从严保护耕地。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有效稳定了耕地面积。一是加强用地审批管理。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认真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实行“占一补一”。二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立了高标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07940.6公顷,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89.8。同时,制定了六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修编了《诸城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与保护率不变。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把土地开发整理作为稳定耕地面积的重要措施来抓。一是制定了《土地资源开发和土地复垦暂行规定》,坚持“谁开发、谁受益,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提高全民参与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二是编制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完成了示范区开发整理任务。到目前,我市已申报国家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个,省级立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5个,市、县级以上项目近30个,县级以下项目200多个,共新增耕地面积4.4万亩。仅去年一年就安排各类开发整理项目108个,新增耕地1.7万余亩,连续五年实现了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一是对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向上级报批。仅2003年,我市就上报审批建设用地47个批次,面积9346亩,保障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上级要求,把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的23项精简到9项。向行政审批中心派驻了6名素质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做到了“一门受理、一站批复、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特别是对市里调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为企业早日开工赢得了时间。近年来,先后荣获“全省土地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先进单位”、“潍坊市土地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仅去年一年,共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12面,表扬信30多封。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近年来,我们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为目标,努力探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达到了“以地生财、以地聚财、以地兴城”。去年共实现土地收益2.6亿元,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
(一)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去年以来,对城区内的存量闲置土地、旧城改造土地、“退二进三”土地以及新增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对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使用手续,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库,确保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去年,对14宗面积1827亩集体土地进行了储备,到目前,土地储备已达4440亩。
(二)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商业、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对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纳入了“招拍挂”
范围,给所有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2003年拍卖、挂牌出让1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449.79亩,实现政府土地收益9000多万元。
(三)稳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积极抓好存量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对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处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全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去年以来,共收缴有偿使用费2652万元,走在了潍坊市前列。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有效地打击了扰乱土地市场秩序行为。对破坏耕地的重大违法案件,从严予以查处。如昌城镇孙二村砖瓦厂违法占用耕地取土烧砖,我们多次进行说服教育,并先后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对方拒不执行,继续破坏土地,市政府决定从严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二)扎实开展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去年以来,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成了专门的清理队伍,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对全市所有土地进行拉网式清查。措施上,突出了五点,一是抓清查摸底,掌握全市违法用地的情况;二是抓协调调度,推动面上工作开展;三是抓处理,对违法用地,抓紧按规定完善手续,确保不留尾巴,不留后患;四是抓典型,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过程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五是抓巡回检查,杜绝新的违法用地的发生。全市共清查出各类违法占地792宗,1888亩,已全部处结完毕,处结率100,罚款256.8万元,得到了省、潍坊市的肯定。
(三)积极落实征地补偿。在征用土地时,严格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落实补偿安置费,并实行征地补偿公告、安置公告、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对群众关于土地补偿的来信来访,都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从速、从快进行了调查处理,确保了没有发生侵犯农民权利、引发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问题的发生。
前段,我们通过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在保护耕地、保障用地、经营土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依然不足,土地利用率不高,招拍挂的力度还不够大,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下步我们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究、开辟专栏、电视广播、发放宣传材料、印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强全民土地基本国策意识。
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个不准”。同时,抓好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开发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加强土地规划管理。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宏观调控各类用地布局,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把好单位用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关,提高土地利用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