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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中央一级财力的不断扩大,与之对应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逐渐下降。中央政府也相应地作出了一些调整措施,比如说加大税收返还力度,以及实施转移支付制度。但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一级政府仍然面临着关切民生的、艰巨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与此对应却没有能够相匹配的足够财力。学术界根据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和财政联邦制的发展,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不断提出有关于财政体制创新的思想,而省直管县就是财政体制创新的一个典型代表。
省直管县不仅在理论上符合减少政府级次的要求,在实践中,浙江省在实施省直管县的体制下,县域经济发展迅猛。在全国百强县所占数量中浙江省独占鳌头。2009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这次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总体目标。从此,省直管县逐渐由理论上的探讨,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现阶段各省份所实施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找出规律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正是基于这个角度来思考的。
二、省直管县理论源泉
财政分权理论最早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与职能分配的问题,它成为公共经济学界主要关注的一个课题。本文所讨论的省直管县是财政分权理论中的典型代表,因此我们有必要回顾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脉络。
所谓财政分权(fiscal decentralization)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财政分权理论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经济学家蒂布特(Tiebout)与1956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标志着对财政分权理论的正式研究,在此之后又有诸如奥茨(Oates)和马斯格雷夫(Musgrave)等人,他们和蒂布特被后人称为“TOM”代表的传统的财政分权。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也被称作财政联邦主义(thetheory of fiscal federalism)。他们认为,由于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免费搭车者现象,公共品的供给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效率的水平,因此只有通过政府来提供才能避免出现的公共品供给水平的不足。但是古典经济学在分析政府行为时却将政府视为一个整体,而没有考虑现实中存在的不同级次的政府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蒂布特等人认为,由于公共品按所享受地区不同可划分为全国性公共品以及地区性公共品,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在本地居民偏好方面又具有信息上的优势,所以地方政府在提供地区性公共品方面比中央政府更具有效率。通过一定的财政分权和职责分工,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品而地方政府提供地域性公共品,有助于增进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而随着制度经济学等新兴经济学分支的发展,有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对传统的财政联邦主义开始提出质疑。当然他们赞同财政联邦主义中的大多主张,不过对传统理论中关于政府的规范行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现实中政府不可能是完全的“仁慈”和“高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政府官员个体也会追求其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完全地忠于自己的职守而自动地按照公众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不太合理的假设。所以针对这一缺陷,由钱颖一(Qian)、温加斯特(Weingast)和罗纳德(Ronald)等人为代表的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便产生了。他们认同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思想,但他们也充分肯定政府官员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缺乏有效的约束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为自己的相关利益而进行寻租行为。因此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将政治因素和机制设计等观念引入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讨论中,在承认政府和政府官员本身有激励机制的同时,认为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政府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在此之后随着世界各地区纷纷开展的财政分权实践,财政分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并取得丰硕的成果。主要集中研究在了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以及财政分权与其他各种社会问题,比如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公共服务支出问题、环境问题、社会公平问题和腐败问题等等。当然财政分权体制与这些社会实际问题都存在着显著的关系。
三、我国实施省直管县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在开展实施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改革,其中不乏有如浙江省、海南省等取得明显成果的省市'当然也有不少省份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
(一)实施效果明显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首先是“浙江模式”的省直管县。考察省直管县实施效果相对最好的浙江省,可以发现其具有省域面积小、辖县数量少的先天优势。浙江全省陆域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除去先天优势以外,浙江省是实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探索实践最早省份。早在1992年,浙江省率先在全国扩大县(市)政府经济管理权限,提出“还财于县、藏富于民”,连续五次下放给县(市)行政审批权328项,占全部省级行政审批权的52.6%。浙江省分别在1992年、1997年,2002年2006年进行了四轮的强县扩权改革,在暂不涉及行政区划和行政层级的情况下,将部分原归属于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赋予经济强县(市),以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在这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下,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强有力地带动经济,促使浙江省一跃成为我国经济实力雄厚的省份之一,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浙江现象”。当然这与浙江省民营经济以及浙江省内传统丰厚的文化底蕴以及敢想敢干精神分不开的。但是县级政府角色的不断加强以及政府间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才是造就“浙江现象”的根本因素。长期倚重体制外经济增长的发展格局,鲜明的市场化、民营化的体制创新取向,以及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与民间市场主体的良性互动机制,使浙江的地方政府角色转变及运行机制创新,呈现出了相当突出的内源性规定和自生自发的内生演进逻辑。这对浙江省经济的发展居功至伟。当然正是由于存在着先天优势条件以及本土文化“浙江”模式只能独属浙江一省,不大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其次以京、津、沪、渝以及海南省为代表的一类模式。四大直辖市作为财政省直管县的改革试点地区,也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四大直辖市作为区域经济的龙头,对经济的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对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辐射效应。另外直辖市行政区划和省级政府相比要显得相对精简,辖区范围面积较小,辖区内县较少。有条件能够减少一些行政层级,使得市县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而海南省全省陆域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全省2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4个县和6个民族自治县都是独立的经济单元,所以同样具有地域上的优势。海南从1988年建省开始就没有实行市管县,海南省共有20个地、市、县、开发区、办事处等单位,地、市、县等都是由省直接管理,是独立的经济单元,不存在地级市对县的行政管理的隶属关系。
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效果比较明显的省份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同的地理优势条件,另外都是通过放权给一定的县级政府,对市县平等对待。通过一定的行政省直管县配合财政省直管县的实施,所以省直管县的成效也较为明显。
(二)实施效果并不明显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除了上述的浙江省、海南省及四大直辖市外,我国其余的实施省直管县的省份虽然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现有27个省级行政单位(不含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平均每个省级行政单位辖73个县,最多的如四川省下辖138个县,河北省下辖136个县。加上地级市,平均每个省级单位要管辖85个下级单位,四川则达到159个之巨,下辖单位超过60个的有22个省份。要对管理如此众多的下级行政单位,对省级政府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过长的委托链条,更加不对称的信息等等都使得省直管县效率低下。也正是基于这点考虑大部分省(特别是辖县众多、省情差异较大的省)并没有直接全面实施改革,而是以“扩权强县”的名义,通过选择一部分县进行试点来逐步推进的。但是,“扩权强县”毕竟只是财政“省直管县”改革中的一个阶段,在面对现行的基本行政体系制度下,自然暴露出不少的矛盾与问题。
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
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热情高涨期”后,面对县域经济的发展瓶颈以及出现的地方政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博弈,大多数省份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似乎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没有立竿见影地出现类似浙江、海南等省市那样的经济效益。在实施相同的改革前提下,这一现象的出现值的我们思考。通过对现阶段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归结其中原因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出现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带来各级政府间利益的重新分配。正是这种经济利益博弈致使市级政府采取消极应对措施,这使得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如果一味地推进省直管县的改革而主观忽视对这一利益博弈的解决,那么无异于掩耳盗铃。因为这种强制地切断市、县之间的联系对市级政府而言无论是财力还是权利都会大大损失,因为市级政府面临的是一种零和博弈。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成为了解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效率的关键一步。
其次客观上由于实施了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改革,省级政府管理难度加大。县级政府相关的人事调动、项目审批都将由省级政府来直接管理,这无形中加大了省级政府的日常管理难度。正是因为这种原因,观察实施效果比较好的省份如浙江、海南,都容易发现其具有的一项共性那就是省域面积较小,管辖范围内县级政府数量较少。反观我国大部分省份,由于辖区面积较大,县级政府数量众多,导致在实施省直管县过程中,对省级政府办公能力提出了不少挑战,同时大大加深了省级政府的行政成本,这也可以从某一程度上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在推广实施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上面临的瓶颈。
最后财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步调不一致。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规范化是省直管县财政和行政改革面临的更深层次挑战,往往在财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双管齐下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改革的发展,但是现实中我国在行政体制改革问题上一直含糊不清,不能明确地提出事权或财权的划分标准,县级人动主要取决于上级市,所以即使实施财政省直管县,也只能局限于财政方面,而行政、人事等关键要素仍然保持省、市、县的模式管理。在这种状况下,本来由财政、行政“两条腿”来走路变成了只由财政“一条腿”走路来进行改革,所以现阶段的行政体制制度,对省直管县而言不是助推器,反而是障碍,阻止财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我国财政省直管县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
首先强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行政推行力度,减轻市级单位阻力。由于客观存在对市级单位财力削减的情况,所以在现实推进过程中存在着市级单位消极应对,放权不彻底的情况,由于复杂的利益关系导致省、市、县三级政府面临着利益博弈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之处于信息劣势一方,所以省级政府很难高效地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为确保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现既定政策意图,建议必要时出台效力层次更高的官方指导文件,以增强省级政府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行政效力,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力推行。
关键词: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探讨
一、国地税合并,降低征收成本
国地税分家是伴随1994年分税制实施时实行的,国税局垂直管理,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中央的收入能够及时缴入中央国库。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断深入,当初的各项条件已经改变,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已经失去了国地税分家的本来意义。一是随着两套征收机构队伍的不断扩大,相应地增加财政支出,征收成本也在不断加大;二是两套征收机构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变,纳税人要向两个机构申报纳税,而且国地税业务的交叉也是纳税人无所适从,再者一个企业要接受两个税务局的重复检查,无形中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三是两套征收机构自成体系,缺乏沟通,资料不能共享,容易出现征管漏洞,造成税收流失。
国地税合二为一,整合征管资源,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减少税收流失,减少推诿扯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财政体制改革向县级财政倾斜,增强基层财政的抗风险能力
财政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最近几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范围,正是因为财权在中央集中,而事权并没有随之上划,并且也无法上划。只能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把中央集中的财力下放到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种类繁多,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收入、所得税营业税基数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其他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就大项目来说就有二十多项,其中的许多项目需要地方配套,而且配套的大部分在县乡镇这两级。乡镇财力是五级政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了资金的配套到位,乡镇财政只有采取假配套,县级财政或者放任这种事情,或者直接负担这部分的资金,压力非常大。地方财政财力不足影响了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隐含着多种财政风险,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困难,严重影响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
三、取消基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
包括分税制一开始,增值税消费税也有返还基数,2010年刚刚取消了1:0.3增长返还;所得税分享改革之后,也属于增量改革,保障了2001年的所得税地方基数。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财政为了完成基数,保证既得利益,千方百计地完成上年的收入基数,甚至不惜造假。最终形成财政收入的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这一怪现象,造成财政收入数字的失真。取消基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种共享是解决这种现象的途径之一。没有了基数,各级财政不用为完成上年的基数而弄虚作假,各项税收及附加数字能够真实的反映,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有了基础。
根据各项测算结果,可以分地区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合理确定共享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分享比例。
四、非税收入纳入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划分范围,规范地方政府的经营土地的行为
目前非税收入中的大部分是基金收入,基金中的大部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这部分收入都是地方收入,中央不参与分享,最近这几年随着土地价格的猛涨,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理念逐渐增强,形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实际财力。这部分资金应纳入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规范管理,减少因收入主要归地方所带来的对中央财政宏观调控的负面影响。这部分资金最近几年已基本与一般预算收入持平。纳入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范围,中央参与分享,就可以遏制地方政府盲目的经营土地,不遗余力地发展经济,过度开采资源,牺牲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可以遏制为了办理土地手续,联合造假蒙骗上级的行为;同时也会对降低房价起到一定的作用。
各项行政性收费也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的安排采取收支脱钩的模式。目前各项行政性收费已经逐渐纳入了预算,但是实际上仍然收支挂钩,单位行使行政权利完成的收费,成了单位自己的经费,具有垄断地位的单位的经费盆满钵满,没有收费的单位是清水衙门,造成各部门单位间的不平衡。
五、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1.精简人员,确保国地税合并后人员成本的减少。国地税合并,必须清理临时和借调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减轻财政压力。国地税目前的人员,年龄偏大,业务水平已经跟不上发展变化了的征收管理的需要,国地税如果只是简单的合并,现有人员并不减少,只会形式上的合并,并不减少财政支出,达不到改革的真正目的。关于人事的改革,要结合各地区的其他单位的人事改革,避免形成遗留问题。
2.营业税税制改革,完善税收体制建设。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的办法,主要参照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实行增值额征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财政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加之税收结构变化滞后于经济结构的变化,全国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支水平均较低, “两个比重”逐年下降。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公共品供求缺口不断拉大、且显性化,财政收入相对量的下降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及其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过宽的矛盾,使得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一直处于“紧运行”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连续实行了十几年的财政包干制,又形成了较为明确具体、稳定的地方既得利益,加之中央财力拮据,中央政府均衡地区财政经济发展差距的能力较弱、阻力较大。由于长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合理、不规范、不稳定的责权关系一时难以划分清楚,也制约了财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力度。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中国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收支规模与结构等也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重新定位,作为中国政府间公共财政关系制度化表现形式的财政体制改革也应从这一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上述条件下进行分税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一劳永逸,只能采取渐进式策略,先构造起分税制的基本框架,然后在运行中再根据制约财政体制的各种因素的变化逐步完善,以降低或“分期摊销”改革成本,减轻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震荡。1994年推出并已运行了4年的分税制改革方案, 以划分支出、划分收入、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为主要内容,初步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税制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改革了包干体制下多种体制形式并存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协调的状况,为理顺政府间责权关系迈出了关键一步。
(二)增强了政府财政筹资功能, 明显遏制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滑的趋势
分税制主要按税种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源,并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收征管机构,分征分管,硬化了政府间资金上解、下拨的预算约束关系,在划定的支出责任、税源、税权范围内,各级政府当家理财、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压力和动力明显增强,提高了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及征税的努力程度,减少了税源流失,增强了财政的筹资功能,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大幅下滑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扭转了财政收入长期低于gdp增长甚至负增长的被动局面。
(三)建立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财力初次分配制衡机制,增强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能力
在政府间财源初次分配环节,按照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原则和效率原则,把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大宗、稳定、税源充沛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税务机构,彻底打破了包干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征管上的“委托”关系。按照方案设计,在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同步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将按照年递增0.8—0.9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原设计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0%左右,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40%,转移支付量约为20%。实际执行结果是,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5.7%,1995年为52.2%,1996年为49.5%,高于改革前的1993年25—27个百分点。说明在全国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直接控制的部分明显增大。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还可通过各省区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中央对各省区的财政补助额占各省区地方财政支出额的比例)反映出来,分税制前的1993年,有17个省区需要中央财政补助,而分税制后则有24个省区需要中央财政补助或财政转移,即使是沿海比较发达的省区,也都由中央依赖地方型变为地方依赖中央型,如山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为38.4%,广东为28.3%。最为明显的是上海,分税制前中央对上海的财政依赖度为87.5%,分税制后中央财政不仅不依靠上海,反过来上海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为10.9%。
(四)调动了地方政府培养和开辟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了地方财政经济的自我组织、自我发展能力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渐进式原则推行的,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划作中央收入或共享收入后,采取了税收返还的形式,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具体操作办法是,以1993年为基数,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因此,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大都在30%以上, 超过40 %的有13 个省区, 最高的青海省1993比1992年增长163.8%。在1993年超常规增长的基础上, 1994 、 1995、1996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3.8%、20.9%、25.5%。这说明,分税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开辟财源、严格征管、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把一些应收未收的财源潜力挖掘出来了。对零星分散的地方小税也给予重视,如个人所得税,1995年入库税款达131.39亿元,比上年增长了80.8%;农牧业税1996年达369.5亿元,比1993年的125.7亿元,增长了194%。同时,各地对企业欠税也进行了认真清理, 遏制了欠税逐年攀升的势头,促进了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财税环境的形成。
(五)在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政府经济行为合理化和“两个转变”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分税制把来自工业产品的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大部分划归中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盲目发展高税率产品的倾向,对过去难以解决的争上小酒厂、小烟厂、小棉纺厂等重复建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同时,分税制把同农业有关的税种和来自第三产业的税种划归地方,有力地调动了地方发展农林牧渔业和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加大了对第一、三产业的资金投入。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分税制后全区把特色农业财源开发摆在首位,与1990年相比,1995年全区农业税收增长了2 .79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了2.33个百分点。山东省1996 年直接来自农业的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比1993年提高了3 个百分点,来自第三产业的财政收入提高了12个百分点。从全国的情况看,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和投资行为已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各地普遍根据分税制后的财源结构和本地实际情况,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投资的方向有逐渐向农业、基础产业、服务业和地方的优势产业转移的趋势。“围绕财源抓经济,围绕效益抓财源”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共识,促进了经济建设和财源建设向依靠科技进步、低投入、高效益的方向转变。
(六)促进了国企分配关系的规范化,有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对财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税负公平、照章征税、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在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下,税权尤其是减税免税权相对分散,地区间为争夺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而展开的不合理的税收竞争愈演愈烈,扭曲了要素的相对价格以及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弱化了企业的财务预算约束。分税制后,作为税收收入主体部分的流转税,其大头上划中央,中央税由国税局征管,税权相对集中,这就杜绝了地方政府减免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可能,而地方税又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挂钩很紧,多收多支,少收只能少支,不得留有赤字,各地自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少已自生自灭,各地政府长期靠不适当地竞相降低税负、减免税来吸引资金、项目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做法已经得到有效遏制。政府分配关系已开始步入企业照章纳税(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归中央,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税后利润按出资者比例分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轨道。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扶持转向主要依靠调整国有投资方向和投资收益分享比例来实现。总之,分税制淡化了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规范了政府分配行为,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而且公平了各类企业的税负,净化了企业的财政税收分配环境,促进了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财政资金供给范围的合理调整和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原理进行的分税制制度创新,相对于财政包干制而言,从目标方向上明确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行为方式,初步廓清了政府与微观经济单位之间以及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企业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税种、税源按体制划定的标准分属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预算的财力来源、规模约束明显增强,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责任明显加重,在财力硬约束下,促使各级政府尤其是财政经济能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和重点向刚性较强的公共产品领域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结构的优化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效益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财政经济行为的转变。从宏观上看,分税制的上述基本导向都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政策效果已经并将继续显现出来。
(八)在整合政府财力分配渠道,规范政府分配行为,强化税外财政收入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管,促进政府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分税制后,纳税人(缴费人)要求政府分配行为的规范性、合理性,社会各界包括各级政府要求预算分配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呼声越来越高,当自己的家,理自己的财的主体地位比任何时期都更为明确。适应分税制后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务院于1996年7 月作出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重新界定了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6年起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将养路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就打破了长期以来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不变的界限,还所有权于国家,还监管权于政府财政,同时采取措施治理制度外“三乱”,促进了公共财政的完整、统一、规范。
(九)缩小了各省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财政体制的均衡功能有所增强
分税制是国家的地区发展政策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对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的均衡作用主要体现在:(1 )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总体相对差距缩小。1993年,中国各省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差异系数为87.4%,1994年下降为80.3%。1993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之比为14.4倍,1996年为14.2倍。这表明实行分税制后中央集中的财力相对增多,使得各地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总体相对差距缩小。但目前各省区之间的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总体相对差异系数仍然很大,尤其是最富与最穷的省区地方人均财政收入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相当悬殊,还有待进一步缩小;(2 )高收入地区财政收入能力指数(指不同省区人均财政收入相当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比值)下降幅度较大,如上海由1993年的416.5%下降为1996年的350.0%,天津由187.8 %下降为148.0%,辽宁由122.8%下降为91.0%,广东由122.2 %下降为122 .0%。这说明,与包干制比较分税制对高收入地区的收入调节功能有所增强。当然,财政收入能力指数在地区间的差距仍然较大,低收入地区这一指数仍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如最低的贵州1994 年为20. 8 %, 1996年上升为25%;(3)实行分税制后, 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方面的功能有所增强。
1994年以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框架,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改革的渐进性和不完善性,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体制运行中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协调等矛盾开始激化和暴露出来,需要继续深化财政体制和管理方面的改革,以适应当前财经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回顾
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1998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能够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首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较多、税率难定、重复征税、随意减免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先是简化税种,从过去的三十多个简化到18个税种;其次是改产品税为增值税。产品税是按一个个产品大类来征税的,其缺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产品的税种和税率十分困难,并且有产品就要征税,无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税种单一,税率简单,且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扣除以前交的税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税制确立后,我国按税种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基本内容是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归地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个分税制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即以 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01年又实施了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从 31.2%一路下降到11.2%,财政不断积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l%。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 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先期试点的地方改革表明,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人均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村“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调整税制。如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半或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连续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由原来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进展分析。
1998年以后,财政改革的重点转向财政支出体制,目标是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门预算;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从2000年开始,我国中央和省两级逐步推行了部门预算,有些市、县也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督。2002年,中央在38个部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克服了过去分散采购的许多弊端,如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脱节,无法有效进行监督;采购效益不高,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价高质次;采购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容易滋生腐败,等等。1999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来,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当年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2年已突破1000亿元,每年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2年,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导致县乡财政困难,这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需要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加强县乡财政的实力,使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发挥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农民行路难、通讯难、就医难、上学难、饮水难、用电难等不良后果,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导致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原因。因而,增加和改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在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加大了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力度。本文主要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视角讨论增加和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一、我国县乡财政困难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同时并存
虽然增加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可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也可尝试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但不容置疑的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依然只能是县乡政府。然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县乡财政日益陷入困境,县乡一级政权的财政收支矛盾相当尖锐,主要表现为工资欠发、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渐膨胀等,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据推算,目前中国平均每个乡镇负债约400余万元,共计2200亿元左右(许正中,2004)。乡镇负债规模庞大,来源复杂,债务利息高,累积时间长,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形势极为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镇实行由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市的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而对农村的公共产品来说,政府投入很少,导致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常年失修,农村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均十分落后,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自筹制度取消,县乡财政主要依赖农业税来应付日益庞大的财政支出,县乡财政更显困难,无力提供农村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随着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实施和落实,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失去了其主要收入来源,县乡财政尤其是大部分乡镇财政更加困难。
我国县乡一级政府和财政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村、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尤其在当前“三农”问题日益凸出、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县乡一级财政,实现县乡财政解困,增强其服务农村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是财政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此,我们应从现行财政体制的内在弊端着手,找出当前县乡财政困难的体制原因,以明确县乡财政解困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
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比财政包干制是一个进步,但远不是一种成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存在较为明显的非规范性和过渡性质,其固有的内在体制缺陷直接导致了当前县乡财政的困难,也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改善。
1.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少法律规范,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存在矛盾。由于行政垂直集权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缺少法律保障,导致政府间财政关系极不稳定、极不规范,而基层政府在责、权、利的分配上则处于不利地位。这种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并存的体制,极易导致各级政府“上收财权”与“下放事权”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实上,我国各级政府在财力分配上层层“抓大集中”,将大税种、大税源抓到手中,到了基层财政也就基本没有大税可分,税种杂而收入规模小,造成基层财政收入来源极不稳定。同时,上级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事权下放”,加重了基层的财政负担。
2.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侧重“收入”的划分而缺乏对于各级政府事权责任的清晰界定。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了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但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则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导致各级政府间事权责任不清乃至于相互推诿,而基层县乡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则不合理地承担了过多过重的事权责任。目前,县乡财政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的事权负担,比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义务教育等。无论是根据财政分权的“受益”原则,还是参照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些事项都应划归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在我国却都压到了基层财政头上,由此形成县乡财政的困难局面。同时,也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人中,乡镇财政负担78%左右,县级财政负担约9%,省级财政负担约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陈纪瑜、赵合云,2004)。如能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上升到中央和省级财政,仅此一项便将大大减轻县乡财政的支出负担,也将更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财力保障和长远发展。
3.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是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分税制改革后,按照中央对省的体制模式,各地在省内建立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不完善,直接制约了基层财政获取必要财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量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财政运行困难的问题。二是转移支付形式以税收返还、专项拨款为主,这两种形式在财力分配上都有利于富裕地区,不利于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三是各省通过“因素法”分配财力的资金非常有限,无法在贫困地区、富裕地区间实现财力均等化。
三、改革我国财政体制,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步伐,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职责范围和收入,做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是加强县乡财政、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保障。 转贴于
1.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范围。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一种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政府的多级供给体制。其中,县乡政府作为国家财政体系的基础环节,直接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产品。而农村公共产品构成上的层次性,决定了作为供给主体的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属于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承担,属于地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承担,一些跨地区的公共项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协调。依据这一原则,诸如环境保护、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项支出应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县乡政府承担具体事务;农村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的支出应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县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主要承担本辖区范围的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和本区域内小型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责任。这种政府间职责的划分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以杜绝上级政府下放事权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增加县乡财政的负担。
2.大力培植以财产税为主体税源的县级财政税收体系。县级财政缺乏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是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省以下政府大宗收入是营业税,而从前景看,应注意发展不动产税,逐步形成省级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县级以财产税为财源支柱的格局。不动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是非常稳定的税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3年至5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而不断扩大,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财源的培养便非常吻合,这正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渐把不动产税调整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来征收,同时考虑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几年一次重评税基。这样,不动产税就会逐渐随经济发展而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支柱性的重要税源(贾康,白景明,2003),从而缓解基层政府的财力困境,为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保障。
3.建立规范化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简并转移支付制度形式,规范专项拨款,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进一步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力度。1994年以来建立起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尽管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基础教育等最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在各省内部也未实现“均等”。因此,应进一步增加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立均等化转移支付在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进一步调整不合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格局。将调整“既得利益”的资金用于均等化转移支付,有助于增强中央、省对下的调控力度,进一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三是建立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专项性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在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上的社会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四是建立稳定的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分配要高度重视解决县级财政困境问题。
4.改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和方式。传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这难免会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求失衡的现象。在建设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是非常重要的。要实行乡、村两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此外,根据公共财政学说的一般理论,很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采用政府与市场混合的方式提供。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建立起以财政为主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比如,由政府和私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联合供给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通常可通过产权界定赋予私人部分收益权,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这样,有助于将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各种积极因素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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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教育财政逐渐形成了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元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大的新体制。政府实行财政拨款政策,开征了城乡教育费附加,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缴费制度等一系列的措施,在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中取得了重大的成绩。
一、 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提高公共教育财政的效率
我国政府提高公共教育财政效率,主要体现在政府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选择最佳的教育资源分配方式,从而使一定的教育资源产生最大的效益。因此,在利用公共财政进行教育投资时,要从社会收益高低的角度考虑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 实现公共教育财政的公平目标
在实践中,实现公共教育的公平目标,主要体现在帮助人们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目标,个人不会因为贫困或其他原因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因此,要保证个人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就要首先解决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教育差别问题,防止有能力的考生因为出生地的限制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三) 建立合理的公共教育财政付费机制
建立合理的公共教育财政付费机制,主要体现在政府为公共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及使用情况提供合理的法律保障,实现政策制定及信息服务的公平性。因此,在教育供给活动中,政府要建立稳定的转移支付制度,权衡不同地区的财政差异,对弱势地区进行经济资助。
二、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 教育经费总量达不到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教育经费总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的大规模发展,教育经费仍出现短缺的现象,并呈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1、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现象尤其严重
第一,多年来许多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无法按时发放的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全国除大中城市及沿海较发达城市外,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拖欠农村教师工资的问题,而且拖欠面越来越广,拖欠的时间越来越长。第二,农村中小学的基本办学条件无法得到满足。由于教育经费的缺乏,许多农村无法达到义务教学的办学条件。第三,农村中小学建校的债务负担重,同时中小学中普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且屡禁不止。
2、 高校扩张造成办学经费紧张,办学条件需要改善
近几年,我国高校的招生规模正在逐渐扩大,但是教育经费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因此出现了严重的办学条件紧张的现象。教师短缺、学生生活设施不够完善,都会对办学质量及学生学习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 教育机会不均等加剧
1、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等
第一,由于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政府对教育资源的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我国地区之间义务教育财政资源不均的现象非常严重。第二,城乡之间的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匀,表现在学校师资力量相差悬殊及教育经费城乡之间的经费负担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居民不仅需要承担教育附加费用,还要负担一部分的教育基建经费,但是城镇居民不需要直接承担教育经费和基建经费。因此,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导致城乡之间出现巨大的教育差距,妨碍教育公平的实现。第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由于收入的差距导致教育的机会也不平等。由于城市贫苦生的资助制度没有完善建立,因此贫困学生很难承担较高的额学费及其他费用。同时,相关的资助贫困生的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也是导致贫困生失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2、 地区之间高等教育机会分布不均等
地区之间高等教育机会分布的不均等主要表现在,各地区的录取分数线或是高中毕业生的录取率的不相等,导致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当前普遍出现的情况是中央高校集中的地区获得的学额远远高于中央高校很少的地区。
三、应对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改革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教育财政法规
首先,制定完善的法规是保障教育经费的必要条件,只有有效执行相关的法规,才能很好的解决当前教育经费紧张的问题。其次,要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在教育财政中承担的责任,保证教育经费的正常支出,同时还要保证贫困学生能够得到政府的资助。最后,明确公共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改变现行的财政与教育部门权力过大、资金分配不透明的状况,规范学校收费的程序,并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 建立公平的公立学校资源分配制度
在公立学校之间进行教育资源分配工作时,要保证客观公正,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每名学生都应获得同等的教育资源。因此,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教育财政制度,明确学校及教育部门的财政权限和责任。
(三) 建立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的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的教育经验发现,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总量不足和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现状的有效措施,是实行政府间的义务教育转移财政支付制度。因此,要对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进行适当的分担,省、地两级政府弥补,中央政府对特定的项目进行少量的补助。
(四) 完善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
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是教育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要确定资助的标准及资助金额,对家庭非常困难的家庭要保证学生入学前的现金补助。另外,完善助学贷款制度是学生资助制度的核心内容,政府应对学生贷款提供公开的担保,并利用财政资金对出现的坏账进行相关的偿还。
结束语:
政府是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主体,尤其是公共教育财政的投入不仅需要注重效率,还要保证公平性。目前我国在公共教育财政方面中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加大对教育财政体制的改革力度,优化教育投资结构,建立筹措资金的多种渠道。(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白城调查队)
参考文献:
[1]栗玉香.公共教育财政制度生成与运行[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08).
[关键词]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公共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农村公共产品
一、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作为中国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认为,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时期,指出了“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为突破口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新时期改革战略。因此,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推进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就成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以后,财政体制改革的焦点是向公共财政转轨,而如何建立我国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问题却缺乏系统的研究。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二元社会”转型历史条件下的中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构建理论框架,使公共财政理论中国化,在“为市场经济立宪”意义上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公共财政制度的理论方向,为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探索适当的实现手段和实现方式,设计建立完善的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主要方面和改革路径以形成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命题是界定事权、调整财权和均衡财力。界定事权是基础,关键是阐明只要确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和传统体制比较起来就意味着增加了省以下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的支出责任。调整财权是主体,关键是阐明建立地方公共预算体制和农村公共服务的分类供给机制的实质是依据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在各级财政之间重新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权利。均衡财力是核心,关键是阐明由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的区域财政的差异性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平性之间的矛盾,只能依靠转移支付制度来调节。
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理论与实践
(一)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主要理论观点和实践进展
关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义理性,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补偿说,认为我国农民长期以无偿提供农业剩余的方式对工业和城市发展所作的历史贡献是其应该得到公共服务的补偿源泉,李一花(2008)认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面,实际上是把“农民的钱还给农民”,属于还清旧账和回归公平,而国有企业和城市应该是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1]二是人权说,其核心思想属于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中国财政学会“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公共服务总量和均等化程度与社会经济福利呈正相关关系;[2]三是消费风险说,刘尚希(2007)认为,居民消费风险直接 影响到公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导致消费严重不平等,需要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分担居民消费风险,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3]也有观点认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刺激国内消费需求(丁元竹,2008)。[4]
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原因,学术界主要认为:一是公共财政职能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上的缺位;二是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结构;三是各级政府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不匹配,供给主体错位;四是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薄弱,农民参与不够;五是未对农民的资源进行清楚的产权界定等。无论其成因如何,基本的解决办法应当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证最低公平(马国贤,2007)。[5]
操作上的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整体改革,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发展社会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等(刘尚希,2007;丁元竹,2008);[3][4]二是财政体制改 革,包括财权事权相匹配,改革转移支付体制,增加地方财力等(中国财政学会“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课题组,2007;丁元竹,2008)。[2][4]
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的实践上,成都、重庆、东营和赣州等地的主要经验是:政府上力推,政策上优惠,经费上投入。建立城乡一元化户籍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身份限制,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完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向乡村居民倾斜的社保和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推进城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促进教师、医务人员在城乡合理流动,实现城乡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均衡发展(尤玉平,2007;谢金峰,2008;马晓河,2006;王兴,2006)。[6][7][8][9]
(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的主要理论观点和实践进展
贾康、白景明较早提出应当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构造完整的多级财政,其后,对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学术界的讨论偏重于是否应以一体化的分税制作为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地方财政层次的扁平化改革是否可以取消乡级财政的设置、省管县体制的实行是否应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等问题上。
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取消农业税以后,乡镇财政困难限制了农村公共产品提供,这时地方财政体制应当怎样改革,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是:一是充实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此类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按照财权和事权对等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和财政权利(王学杰,2007);[10]建立横纵向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取代“基数法”,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刘佃文,2008);[11]建立地方公债制度,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举债权(贾康、白景明,2003);[12]确立地方大宗、稳定的税源,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权,允许其掌握某些税种,以稳定的财源增强其财力(贾康,2004);[13]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金人庆,2006)。[14]二是提高既有财力使用效率,包括:推行“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金人庆,2006);[14]建立财政资金提供公共产品的绩效评价和效果反馈机制(程岚,2008);[15]实行公共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张馨,2004);[16]实行财政支出的决策机制改革,构建需求主导型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刘小玲、高艳梅,2008)。[17]
实践上,全国各地相继进行了若干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探索:一是自2003年以来进行的包括政 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导向公共财政的改革;二是全面取消各种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三是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积极创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机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四是推动省以下财政管理方式创新,尤其是推进 “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改革,呈现出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趋势。
三、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及其实现的阶段性
由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二者之间存在供求关系,就要界定清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及其实现的阶段性,才能依据这种对于公共财政的需求,确定如何进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才能释放出满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的相应财力和供给能力,从而找出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路径,说明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方式和步骤。
界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的思路,是依据公共产品原理、社会公平原理和现代化原理,借鉴发达国家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先进经验,分析确定哪些种类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当在城乡之间均等化。一般而言,在防范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住房保障)、防范非经济风险的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个人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基础科研、基础教育、就业服务、文化体育)这些大类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应当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的是哪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细目及其品种结构。相应地,还要说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标准,从而确定保证城乡居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可及性方面都大体相当的均等化的量化目标。
由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依存关系,就要说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阶段性,即依据我国城乡公共服务的现实差距以及缩小差距所需要的经济发展条件特别是政府财政能力的增长可能性,说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分阶段推进的必要性。初步设想,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初级阶段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实现城乡人均公共支出均等化。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级阶段是一种较高的理想,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的实质是保证普遍公平。所谓城乡人均公共支出均等化,就是在完善的地方公共财政制度条件下,城乡各级政府用于公共支出的财力相当,特别是区域政府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能力能够保证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
我国目前应当处在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初级阶段。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初级阶段的实质是保证最低公平。所谓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提供基础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社会治安、基础设施、基础教育等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来保 障农村居民享受到城市居民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安全权、发展权等权利。
四、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构建思路――以成都市为例①
(一)建立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公共预算体制
1.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收入预算体制
从表面上看,各级财政都建立了完整的预算体制。但是,从实质上看,成都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占极大比重就表明,不论市本级还是区县各级,都没有真正建立起以规范、稳定的税收收入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收入预算体制。这种缺乏公共收入预算体制的财政格局,使得地方财政收入不得不随非税收入的波动而出现较大起伏,从而使得公共预算支出缺乏稳定基础。
因此,应当在市本级以及区县各级建立以规范、稳定的税收收入为主体的公共收入预算体制,并依此确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支出的预算基础,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筹资模式。
2.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支出预算体制
应当改革现有支出预算体系,严格按照“因素法”和“零基预算”方法对于现行支出预算内容及其支出顺序进行筛选、调整和重新排列,将各级政府事权以及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分解为支出事项并以此为内容编列公共支出预算体系。为此必须:(1)把提供城乡公共产品放在支出预算的优先位置,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需求都有对应的预算安排;(2)对于政府自身的非公共需求则放在支出预算的次要位置;(3)确定公共支出预算与公共收入预算的对应关系;(4)规定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主要用于 弥补公共预算缺口,其用于弥补当期公共预算缺口的剩余部分不能用于政府的非公共需求, 而应当作为财政储备用于弥补将来的公共预算缺口。
(二)建立以实现最低公平为条件的农村公共服务内容体系
1.确定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标准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就是实现农村居民的最低公平,这就决定,是否能够保证这种最低公平就是衡量农村公共服务内容体系的尺度。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城市居民享受到日益完善的公共服务,防范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住房保障)、防范非经济风险的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和个人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基础科研、基础教育、就业服务、文化体育)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越来越普遍地覆盖到城市居民。相应地,为了使农村居民享受到城市居民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安全权、发展权等权利,农村公共服务内容体系必须覆盖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基础设施、就业服务、文化生活等主要方面。为此必须:(1)制定农村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形式,即制定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细目及其品种结构;(2)对于目前由市、县政府各个部门分散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 进行清理归并,纳入上述体系。
2.确定农村公共服务的经费标准
确定了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标准,市域内各区县农村需要多少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就确定了,在此基础上,可以计算出农村公共服务的经费标准:(1)运用“影子价格”理论估算每一项 农村公共服务的市场预期价格;(2)以农村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及其市场预期价格估算出人均 经费,即1名农村居民所需公共服务经费额度;(3)以人均经费和农村居民人数估算出村、 乡、县乃至全市农村公共服务经费总额。
(三)建立以平衡政府间公共财力为原则的转移支付体制
1.建立以弥补公共预算缺口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政府转移支付手段中,以各种专项补贴为主,并未普遍建立以平衡财政能力为目的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成都市在2007年8月之前没有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只是负责将中央和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落实到区(市)县。2007年8月之后实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也不过是为增强困难区县财政保障能力,市本级在每年财政决算批复时增加指定资金主要用途的“一次性财力补助”而已。
在目前这种平衡财政能力不构成政府目标的财政体制中,在地方政府弥补财政预算缺口是一个普遍难题的条件下,政府间公共财力不平衡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主要体制障碍。因此,一般性的提出建立以财力性转移支付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不够,必须明确提出目前应当首先建立以“公共预算缺口补助金”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为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财政体制条件。
“公共预算缺口补助金”可以视为城市反哺农村的具体形式。目前地方财政公共支出能力较弱,特别是西部不发达地区县级财政普遍缺乏公共支出能力,因此,仅靠县级财政能力难以在县域范围内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当把实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府主体及其行政区域界定为县以上省以下,准确地说,在我国目前普遍实行市管县体制下,以一个区域中心城市及其所辖若干县作为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行政单元。在此区域内,市、县、乡三级在确定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标准和经费标准基础上编列城乡一体的规范的公共预算,乡级公共预算由县级公共预算兜底,县级公共预算由市本级兜底,即下级公共预算当期缺口由上级转移支付全额补足,本质上是通过区域中心城市用预算拨付方式向下全额支付“公共预算缺口补助金”,实现区域内城市反哺农村。
2.建立三个圈层财力均衡的“全域成都”公共服务财政能力格局①
一般而言,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造成其财政能力的差异,而由这种财政能力差异引起的不同区域的横向不平衡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笔者提出,应当依靠区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塑造各个圈层财力均衡的“全域成都”公共服务财政能力格局。[18]所谓“ 区域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在实行市管县区域内实行县(区、市)对乡镇和市本级对县(区、市)两个层次的相互关联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一方面,县(区、市)政府的转移支付是在县域范围内各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全额上解,然后再由县级财政按需向下划拨,使各乡镇的财力在县域范围内实现均衡,使得财政能力靠后的乡镇比财政能力靠前的乡镇获得上级财政更多的支持,从而使县域范围内每一个乡镇都能够获得提供公共服务的大致相当的财政能力;另一方面,市本级依据三个圈层不同县(区、市)财力差异对其实行差别转移支付,即市本级依据县级财政公共预算缺口大小向下划拨不同额度的公共预算缺口补助金,使三个圈层的县级财政弥补公共预算缺口的财政能力在市域范围内实现均衡,使得三个圈层内财政能力不同的县级 财政都有能力向乡级财政的公共支出提供转移支付,从而使得“全域成都”范围内每一个县 (区、市)及其所辖乡村都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这样,就可以在区域内利用纵向转移支付实现横向平衡,即通过市本级、县级和乡级政府间逐级转移支付在“全域成都”范围内实现乡镇政府之间公共支出财政能力的横向平衡。
(四)建立主体合理、机制完善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1.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供给体系
提供公共产品有两层含义,一是谁付费,二是谁组织产品生产和服务。城乡一体的公共预算体制建立以及政府间公共财力平衡问题解决以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谁付费的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农村公共产品在付费意义上由政府提供这个答案并不意味着其在产品供给意义上由谁提供的问题也解决了。换言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既不能由政府包揽,也不能象私人产品那样完全由市场提供。首先,政府不但要承担全部农村公共产品的付费责任,而且必须承担一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如义务教育、卫生防疫、治安等纯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充当供给主体;其次,象公路、生产性基础设施等非竞争性不足容易造成拥挤的准公共产品可以由市场企业充当供给主体;第三,象供水、供电等非排他性不足容易造成自然垄断的准公共产品可以由社会企业充当供给主体。因此,在组织产品生产和服务层面,由政府部门、各类市场企业和社会企业共同组成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供给体系。
2.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决策、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政府主导”是指农村公共服务全过程由政府负责推进,政府具体负责制定农村公共服务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规划和计划建立地方公共预算,筹措和分配农村公共服务经费,指导和监管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
“村民决策”是指村民拥有通过投票决定农村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的弹性选择、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竞争性选择等决策权。
“市场运作”是指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社会企业采用招标委托和政府规制方式运行,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市场企业采用竞争比选和村民监督方式运行,所有农村公共服务都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关系。
注 释:
①以下论述包含笔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成都市社科院2009年重大课题《成都市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之“政策建议”的部分成果。
②成都市三圈层指其所辖区(市、县)分布,一圈层为中心城区,含6个城区;二圈层为近郊区县,含6个区县;三圈层为远郊县(市),含8个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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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Public Finance System Reform from the Angle of Public Service Equalizati on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Chen Yongzheng
Abstract:The advanced public service equalization in city & ru ral area,
which essential is ensuring equity at large, should realize the equalization of
average public expend in city & rural area. The primary that must ensure lowest
equity should realize the equalization of basic public expend in city & rural a rea. Our country is in the primary. So the frame of the reform of local public f inance system is to institute the public budget system taking aim at public serv ice equalization in city & rural area, the rural public service content system m aking lowest equity a condition, the transfer system balancing public financial
关键词:财政体制;资金;财税体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个国家或地区要维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就必须在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内涵的或外延的扩大再生产。但无论进行哪种形式的扩大再生产,都需要注入大量的资金。那么如何管理和运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是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关键。
一、现有财政体制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
1.财政体制中的弊端。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或民营经济,都在蓬勃发展,但各自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国有经济与地方经济,由于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在经济政策、信贷、税收等方面,特别是在财政资金的利用上,都享有许多优惠,但由于管理体制落后、经营机制不灵活,特别是技术装备亟待更新,从而使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不尽如人意,使企业本应对财政的贡献大打折扣。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由于旧的所有制观念的束缚,在许多方面,总有一种隔阂,总认为他们不是国有制企业,因而由于没有给予应有的帮助和扶持,虽然有灵活的机制和对市场变化灵敏的反映能力,但也没能使其在财源培植上真正发挥作用。
2.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对经济体的扶持,应彻底打破所有制观念的束缚,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培植税源为目标,实现经济利益和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财政资金的投入,应该由以国有经济为对象,转变为以培植税源为目标,也就是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哪个经济体制对财政的贡献大,便给哪个经济体投资。事实上,在世界经济逐步走向一体化的今天,企业类别的划分更应该以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作为标准,对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整合,以提高企业以至整个国家企业群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而促进整体国力的提高。
3.财政资金投资对象的选择。财政资金在选择投资对象中,如果是国有经济,则基本上无非议,但如果是集体经济,或者是民营经济或私营经济,肯定有非议。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来规范这一行为,同时,将比较大的投资计划列入财政预算,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后,由财政执法,这样便可避免由于所有制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真正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实现培植税源的战略性转变。
4.财政投资的原则。在确定财政资金的投资对象时,应该坚持集中使用,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撒胡椒面的办法。集中使用最大的好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集中使用能让一个单位尽快投产而产生效益,另一方面是由于资金充分而在同等条件下,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劳动效率,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二、财政资金与投资性支出的关系
1.支出方式的转变。将财政消费性支出转变为投资性支出。在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促进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事情需要人做,而且其中有许多劳动密集型的工作,通过有组织的行为,将“扶贫”资金逐步转变为“以工代赈”,将“不劳而获”转变为“得而必劳”。
2.转变财政资金支出方式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实现财政资金支出方式的转变,必须很好地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一个是要正确区分不劳而获与得而必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则完全可以实行不劳而获,而对于年轻力壮的待业者则应严格实行得而必劳,通过从事公益劳动或活动来获得收入。另一个问题是要解决好相关部门协作、共同管理的相关工作。如城市环保、社会保障等部门,通过相互协作,实现劳动和报酬的统一。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准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可以使许多人每天都有所为,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的稳定。
3.支出方式的转变方向。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朝企业化、营利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例如,我们可以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组织起来,给一些需要进行加工的企业,以比较低廉的成本加工某产品,盈利的部分或上交财政,或充当福利基金,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基金的良性循环,从而达到减轻财政负担的压力。
三、财政资金管理模式与财税体制改革
1.管理模式的转变。将财政预算资金分散使用与管理,转变为集中管理与分散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将各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审批权,由单位集中到财政核算中心,在节约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举措虽然遭到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不满和抵触,毕竟在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朝前迈了一大步。
2.必须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继续加大财政预算的监督和管理,必须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道路上继续前进。一方面,通过机构改革,节约财政资金。机构改革富余人员的安置,虽然是一个非常令人头痛的难题,但机构改革后,毕竟节约了办公经费和在行使职能时产生的其他费用。而工资问题至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行消失。事实上,其中许多人已经投入到其他领域,而不再完全依靠原来的行政性工资。
3.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走向税收之前,应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一块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先从收支两条线入手,进而对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管理,堵塞这块预算外资金的不合理开支的漏洞,确保这块资金的合理使用,以提高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键字:财政 税收 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取之于民,并用之于民。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财政税收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点,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深入调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和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完善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1.财税管理难以控制
在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下,管理人员受业务、行政双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对有关财政税收管理的难以有效控制和管理,甚至有的不能坚持原则,不把法律法规放在心上。加上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许多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缺乏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往往会造成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监督监管不够到位
由于我国机构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削弱了财政税收管理的力量,不少财政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被撤并,导致了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管理滞后。不少地方存在着没有设立财政税收管理机构,没有落实专门的管理经费,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问题。
3.民主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很好地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其中,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就是这一制度的关键内容。实际上,许多地方和单位虽然成立了民主理财领导小组,但成员大多不是经过民主选举的,而是领导指定的,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4. 规范化转移支付有待加强
大量事实一再证明,政府部门之间的财政资金来往是出现转移流程不规范、转移周期长、资金使用率低、贪污违纪现象多发的地方。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进行支出的具体管理。中央已经通过分税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财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减少了纳税部门偷税漏税的途径,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来协调我国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个财政平衡。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构成我国转移支付的三大部分。在这当中,仍然有很多地方存在着需要尽快改善并加以解决的问题。首先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的资金比例在转移支付总量中所占比例过高,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带有明显的有利于地方的倾向,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例很小,它主要能够反映地方财务均等平衡的状况,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额度高是正常的,但是比例过于悬殊就不利于经济的平衡发展,税收返还额度在成一定的比例增加,也使某些经济现对落后的地方社会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其次,在政府转移支付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监管制度,这也是在转移支付过程中频发支出不透明、财政截留、现象的一大因素,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财务问题由于从支出项目繁杂、设计部门较多,核查起来十分困难,因此,要在转移支付的源头把好。
5.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
近十二年来,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3年,农业税等农村不合理收费被取消,极大地鼓舞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但是乱收费现象的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税制改革的成果,这里面的一大原因就是行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地方大量的公务员队伍还没有进行有效地精简,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将各种税费摊派到百姓头上。这种现象在县级以下财政管理中屡见不鲜。稳定的税收来源受到抑制的同时,应当在财政监管加大力度,不允许县级以下政府的财政支出向官僚本位主义倾斜。应当想尽办法使得不在位的公务员不成为财政的负担。否则,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就得不到有效的根治,还会变本加厉、循环往复。不仅不利于个地方的经济建设和财政平衡,严重的还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损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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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建议
1.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不仅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也是通过改革整治现行财政税收管理中诸多漏洞的手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目的在于调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比例、依据当前情况,应当适当加强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强化政府财政同一支出的平衡;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支出,加强统筹管理,减少财务问题,同时减轻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的压力,配合行政改革中人员精简的客观要求;还要对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进行必要的规范,既赋予足够的财政权力,也要控制过度的财政自由,使得地方支付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加速进行。
2.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合理搭配,形成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较为科学合理的中央、省(市)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首先是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整合其中的专项转移支付,妥善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其次是要改革税收返还与增值税分享制度,从而稳定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最后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体系,从而逐步改变目前从基数法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与转移支付水平的方。
3.财税改革要在制度上实现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一直是制约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改革深化的羁绊。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农民的劳动热情被充分激发,农业生产工具的价格下调,给农业生产降低的生产成本,在免除农业税等税收项目外,在水手结构上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正式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必由之路。通过适当的途径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 合作扩大生产是有效手段。在财政税收体系中,合理的采用“合同制”,也是完善地方政府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一大创新,不仅仅加强了地方财政税收的自,也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施加有力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是永不过时的话题,制度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一再被历史证明。 加强中央管理和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4.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本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分开展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探讨,合力解决问题,实现国税与地税的良好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