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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被征地农民的规模不断扩大,如何保障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成为政府及专家学者关注的话题,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各界共识。
一、国内的相关研究
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安排上。多数地区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上,根据目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运行的状况,学者们分别对其进行研究。宋青锋(2005)指出根据目前国家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该设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社会保险。陈信勇(2006)指出,应在制度先行、因地制宜、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以及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等原则的指引下,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改革。鉴于我国国情,应当首先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也应及时、逐步地建立起来。
(一)养老保险
不同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徐秋花、侯仲华(2006)指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选择。袁斌、陈树文(2008)指出,通过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又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强了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又适应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黄智饶(2008)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迫切需要。
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冼青华(2006)认为,我国现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完善的制度,没有形成规范管理,可操作性差。史先锋、曾贤贵(2007)认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以下问题:政策缺乏强制性。被征地农民参保率低;个人缴费比例过高,保障水平过低;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被征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王莉丽(2007)认为。现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相互隔离。使其缺乏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的灵活途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应有相通性或兼容性以保证农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过渡。
(二)医疗保障
关于构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的总体思路,王晓莹(2007)指出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得出我国应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医疗保险金的筹集、监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医疗服务的管理等相关内容。燕秋梅(2008)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需要政府干预,这也是政府的职能所在, 因此政府应明确承担以下责任:确立保障模式、立法、财政和运营的监管。
很多学者对各地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实践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就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自已的观点。徐玮等(2007)认为被征地农民应被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并以杭州经济开发区为例,提出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思路:从城镇困难群众的保障、土地的保障作用、农民的一般意识和城乡统筹等角度设计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袁杰、吴广明(2008)介绍了各地对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不同做法和模式后,认为被征地农民加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最合适的。徐唐奇(2008)以湖北省为例。阐述了构建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具体操作程序、运行和管理,重点研究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的构成与筹措、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管、给付和运行管理。
(三)就业保障
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方面,多数学者将目光聚焦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领域。一致认为失去土地后的就业问题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关键所在。马驰、张荣(2004)指出,补偿、保障和就业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三个重要方面。其中补偿、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蒋和胜、涂文明(2oo4)在破解被征地农民问题的思路上。认为不应局限于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修补和政府行为上做出规范。更要立足于从制度上给予根本安排。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学者纷纷提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刘海云提出可通过整改集体经济、发展街道服务和城郊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来增加就业机会,健全转型农民保障机制。万朝林(2OO4)认为,政府应组织劳务输出,借地发展农业,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产业和服务行业,并给予政策倾斜,以帮助社区增加就业机会,部分吸纳失地劳动力。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尚未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不统一
目前各地失地农民社保政策实践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而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产生更多的被征地农民,各地政策的不统一、同一地区出台时间有先后造成的社保工作情况之复杂、任务之繁重可想而知。纵观全国,政策不统一带来的标准不同,容易造成地区间待遇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二)各级政府责任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中央政府未承担起被征地农民社保的主要责任,特别是财政责任,仅依靠地方政府对社保缴费的投入。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常与土地出让挂钩,造成因土地出让受阻而无资金来源或投入不足的状况发生。政府责任的不到位,导致现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保障水平偏低,不足以吸引被征地农民参保。
(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由于早期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基本没有缴费能力。集体亦缺乏帮助农民参保缴费的经济能力,完全依靠地方政府解决老被征地农民、未农转非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很大,医疗保障、就业保障更无从谈起。此外,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退耕还林、还草等移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这些问题应及早提上议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四)征地制度法制建设落后,失地农民社保缺保障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又远低于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同时,“先征后保”的征地程序,使失地农民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对征地拆迁标准、征地后社会保障的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导致损害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拓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不断将新增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妥善解决老失地农民、工程移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制定退耕还林、退木还草农民、煤炭塌陷区农民、资源枯竭城市或矿区农民、失海渔民等特殊群体的社保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失去土地而降低。
(二)明确责任政府责任,稳定资金来源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为主管机构,地方领导承担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领导责任,建立责任追求制度、实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同时,建立预存社会保障款制度,开设征地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暂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中用于社保的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足额支付。
(三)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协调机制
首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制度模式、保障对象、资金筹集、待遇水平、经办管理、监督管理等办法全面规范;其次,积极建立就业保障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政策、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专项基金、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再次,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的协调工作,建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与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低保、住房等问题。
(四)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
首先,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保和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关键所在。其次,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征地、确定产前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工作。
【参考文献】
[1] 宋青锋.试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农村经济,2005(5):77-79.
[2] 陈信勇,蓝邓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J].中国软科学,2004(3):34-35.
[3] 徐秋花,侯仲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探析[J].南昌学院学报,2006(1):71-74.
[4]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学学报,2008(6):91-93.
[5] 黄智饶.对广东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评估[J].南方农村,2008(1):44-46.
[6] 冼青华.试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刺度[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5):90-92.
Key words: local government;peasant workers;entrepreneurship policy;hawk-dove game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1-0020-03
0 引言
根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对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的户籍身份仍然还是农民,但主要从事非农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国有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根据2014年农民工监测报告全体农民工总量2.7395亿人。农民工群体由于受教育水平、技能等的劣势,在外出务工过程中主要从事建筑、传统制造业、餐饮等比较辛苦,收入水平比较低的工作。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出台各种政策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其中也包括鼓励农民工创业的政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类似政策鼓励农民工创业。但是鉴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各地需要研究针对农民工群体创业的特点来制定政策。本文利用鹰鸽模型分析地方政府的政策博弈,并对地方政府的农民工创业政策提出建议。
1 相关研究综述
辜胜阻(2009)认为农民工创业的政策应该包括创业机会、创业培训、创业融资、创业服务、创业成本、创业孵化及园区六个方面,并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1]。张秀娥(2010)采用GEM修正模型分析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因素。各地政府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创业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当地的农民工利用所掌握的技术返乡创业,解决就业[2]。吴易雄(2011)利用湖南省的数据分析认为融资、风险、规模、创业者素质、创业项目选择、培训等是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主要困难,并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3]。墨媛媛(2012)利用多种统计方法研究甘肃省农民工群体的创业特征,为政府的农民工创业政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4]。黄兆信(2012)从个人特征、个人资本和环境三个方面分析了农民创业的影响,并从制度、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培训等方面给出了建议[5]。程广帅(2013)建立了返乡农民工创业决策影响因素的理论框架,并利用湖北恩施返乡农民工的调查数据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政府支持、创业动机和创业资本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性别、年龄等因素也对返乡农民工创业产生影响[6]。
刘苓玲(2012)运用回归模型,利用三省市调研数据分析了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对农民工创业的影响,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政策建议[7]。卢闯(2013)从培训、金融、政策三个方面分析了农民工创业面临的问题,并从创业培训体系、创业基金、服务平台和政策给出了政策建议[8]。唐远雄(2013)利用甘肃省的调查数据,分析农民工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认为需采用有针对性的创业支持政策,并培育有组织的创业活动,促进农民工创业[9]。徐辉(2015)通过对6省市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分析,认为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等创业政策对农民工创业影响显著,建议农民工创业补贴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作为政府支持创业的主要政策手段[10]。陈文超(2014)利用调查数据,采用统计学的方法研究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影响因素。认为政府的支持创业政策达到一定强度才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产生影响,提出要深化创业政策的实施力度[11]。张秀娥(2015)构建了社会网络、创业自我效能和创业意向的理论模型研究新生代农民工创业意向的影响因素,并从改革二元制度、培训和创业支持体系方面给出了政策建议[12]。王冬(2015)利用回归模型对新生代农民工创业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年龄对创业影响显著,性别、风险偏好影响不显著;受教育程度和打工时间影响显著,培训影响不显著;收入和金融对创业影响显著,政府政策影响不显著[13]。
上述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农民工创业政策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培训、创业成本等政策的研究。第二,农民工创业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是研究性别、风险、收入、政策等因素对农民工创业的影响。较少有研究农民工留城创业和返乡创业过程中政府政策对农民工创业选择的影响。从现有地方政府的对农民工创业政策来看,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和农民工输入地政府都有相关政策来鼓励农民工创业。四川、广东等地方政府都有针对农民工创业的政策。本文把地方政府都看成博弈的群体,利用鹰鸽博弈模型分析地方政府间的博弈行为,为地方政府制定农民工创业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更好的满足农民工群体创业的需要。
2 地方政府吸引农民工创业过程中政策的鹰鸽博弈模型
地方政府分为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和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博弈方1为农民工输出地政府,一般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博弈方2为农民工输入地政府,一般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本文根据鹰鸽博弈模型分析两地政府的策略及收益矩阵来构建演化博弈模型,根据动态复制方程研究本博弈两方行为的演化。两地政府的策略为“支持政策”和“消极政策”,“支持政策”是指地方政策采取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创业;“消极政策”是指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创业不采取任何鼓励政策。针对本博弈模型,做如下假设:
①两地地方政府没有采取任何鼓励政策的正常收益为R1,当采取鼓励政策后将获得原有收益基础上的额外收益V。
②两地地方政府没有采取任何鼓励政策的成本为0,当采取鼓励政策时政策的政策成本为C1。
表1为地方政府政策博弈的收益矩阵,当两方都采取支持创业的政策时,收益为(R1+V- C1)/2;当博弈方1采取消极政策,博弈方2采取支持政策时收益为(R1,R1+V- C1);博弈方2采取消极政策,博弈方1采取支持政策时收益为(R1+V- C1,R1),R1+V- C1>R1;博弈双方都采取消极政策时的收益为(R1/2,R1/2),{(R1+V- C1)/2}> R1/2。
令F(x)=0,可以解出三个稳定状态,x*=0,x*=1,x*=(V-C1)/R1+1/2,因为,根据动态复制方程,只有x*=(V-C1)/R1+1/2为进化稳定策略。
根据复制方程动态相位图(图1),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方政策采取政策鼓励农民工创业时,从初始状态出发,地方政府会加大政策力度,鼓励农民工开展创业活动,当达到了(V-C1)/R1+1/2点时,地方政府就不会在继续出台鼓励创业的政策,则在(V-C1)/R1+1/2点时两地政府的政策处于稳定状态。因此,我们也可以得到x*=(V-C1)/R1+1/2为进化稳定策略。
上述分析的显示意义是,当两地政府在吸引农民工创业过程中的收益和成本符合上述设定的时候,在众多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在采取支持政策鼓励农民工创业的政策进化过程中,采取支持政策的政府最终会稳定在(V-C1)/R1+1/2的水平,大多数政府会采取消极政策,即不对农民工创业采取任何政策。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会采取政策争夺优秀农民工创业,但是大部分政府还是会采取消极政策来对待农民工创业的问题。
3 结论及建议
根据上述博弈模型的分析,在吸引优秀农民工创业过程中,一部分地方政府采取针对农民工创业的支持政策,大部分地方政府对待农民工创业问题和对待其他群体创业采取同样的政策,不会针对农民工创业出台特色政策。
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创业能力的农民工规模很难判断。大量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由于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劣势,具备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在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第二,农民工创业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很难判断。大量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是从事传统制造业、餐饮、建筑等相对低端的行业,即使返乡创业,在行业层次和规模上都相对于其他创业群体有一定的差距。即使能够进行创业,能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收益也有限。因此,大多地方政府并没有采取特殊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第三,农民工创业决策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创业决策要考虑当地是否具备创业的市场、信息和资源等条件,不仅仅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做出创业决策。如果当地不具备创业所需要的市场、信息和资源等条件,即使有较好的支持农民工创业的政策,也不会选择在此进行创业活动。
根据上述分析,地方政府在制定吸引农民工创业过程中的政府政策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扬长避短,采取符合农民工创业特点的政策,发挥政策的效果,改善农民工创业的环境,吸引和鼓励优秀农民工积极开展创业活动,对改变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农民工输出地政府来看,农民工输出地一般在土地、劳动力等方面成本较低,具有一定成本优势,但是在行业、产业、市场等方面有劣势。农民工创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仅仅考虑土地、劳动力等成本,还会考虑是否具备创业的市场、信息和资源等因素,最终选择返乡创业还是留城创业,因此,不能仅仅利用土地、劳动力来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主要建议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分析当地那些是利于创业的比较优势。根据这些条件判断适合那些行业开展创业活动,针对行业采取鼓励农民工创业的措施。
其次,分析当地农民工的基本状况,对具有创业能力的农民工进行甄别,了解具有创业能力的农民工的规模及创业的行业状况。测算农民工创业的收益和成本,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特殊政策鼓励农民工创业。
第三,了解当地农民工群体创业的特点。针对农民工群体创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政策,解决农民工群体创业过程中的障碍,为农民工群体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从农民工输入地政府来看,输入地一般在行业、产业、市场、信息和资源等方面具有比较好的优势,劣势主要是较高的土地和劳动力成本。农民工考虑留城创业除了利用行业、产业、市场、信息和资源等条件,还有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愿望,希望通过创业为留在城市发展创造条件,实现市民化和城市化的愿望。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利用行业、产业、市场、信息和资源方面的优势,结合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农民工在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创业活动。
关键词:失地农民问题;成因;政策涵义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2-0055-04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高速发展,为保证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农用土地变成非农建设用地。失地农民,是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而出现的特殊群体。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社会犯罪群体中失地农民比例逐年增加,失地农民进一步边缘化极易加速聚集公共风险,诱发和放大社会危机。城镇化和工业化是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城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目前,对此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失地农民问题现在已经是“三位一体”的载体:既是社会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制度问题。失地农民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政治、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与失地农民问题直接相关联,近年来围绕城镇化过程中的征地问题,不少学者就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市场化、土地非农化、土地制度缺陷、土地权益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直接以失地农民问题为研究对象,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也已经做了许多研究,许多学者从现状、农民失地原因、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以及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建设等不同侧面进行了研究。纵观国内已有研究,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对本文的进一步研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不足:对失地农民问题的分析缺乏系统性,同时缺乏对失地农民问题形成机理内生性的深入研究,容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针对不足,本文拟系统地分析失地农民问题的本质、成因与政策涵义。
二、失地农民问题本质探讨
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对农民土地的征用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由原来的集体所有转变成了永久的国家所有,更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养老的根本――土地。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农民失地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地同时失业。从失地农民问题的具体状况看,以下几方面现象非常突出:①失地农民规模很大,据估计,我国失地农民已经达到了4000多万,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250万到300万的速度递增;②土地征用后,基本实现的是货币补偿,而且补偿标准普遍偏低;③多数农民没有技术专长,重新就业难度很大,或者基本从事二、三产业中收入低下,稳定性差的工作;④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难以改变,市民意识比较单薄;⑤失地农民上访事件不断,农民对于国家现行的政策抱怨很多,意见颇大。失地农民问题的外在表现按照时间顺序概括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农民失地时点上产生的直接问题,主要包括失地农民规模问题、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其次,农民失地后的个体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失地后的各种类型的个体生计风险问题;最后,失地农民个体问题演化出来的公共风险问题。
透过失地农民问题的诸多表现,可以对失地农民问题的本质作进一步分析。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一旦失地,被动参与城市化,失地农民的个人风险的构成和强度可能会因此发生变化;同时与城市化所伴生的大规模的工业化过程也会产生就业等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个理性个体,如果一个经济事件自己独立决策,事件的发生产生当期的“损”和“益”,同时产生未来的“损”和“益”,那么除了当期的损和益可以直接加以核算外,未来的“损”和“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确定性风险。理论上看,一个理性的个体,对于一个经济事件的决策所遵循的内在逻辑公式是:当期收益值+未来收益当期贴现值≥当期成本值+未来成本当期贴现值。但是由于未来损益的不确定性,更一般的情况是:如果未来成本和收益的发生均存在风险,“损”发生的概率是X,“益”发生的概率是Y,那么上述逻辑公式需要修正为:当期收益值+未来收益当期贴现值*x≥当期成本值+未来成本当期贴现值*Y。做简单的移项,逻辑公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当期的益损值≥未来的损*Y-未来的益*X。因此不难发现:如果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失地与否,那么在当期的益损值确定的情况下,Y越大,X越小,其愿意失地的可能性越小。相反,Y越小,X越大,其愿意失地的可能性越大。
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如果失地后导致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增加,而成本的确定增加,客观上会减少经济事件当期发生的可能性。这是理性的农民在风险社会下的必然选择。但是对于失地农民而言,这种本该存在在市场经济下的理逻辑并不能自由实现。因为,对于农民而言,自愿选择失地的行为受到限制,更准确地说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一旦国家决定征用土地,农民更多的只能选择被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当期损益进行交易。但对于未来损益,农民即使有所权衡,也难以因此有效左右失地过程。这样,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后,未来收益发生的不确定性增加,而成本发生的确定性增加,客观上国家的征地行为扭曲了农民的自愿风险选择行为,较之于农民的可能自愿选择,失地农民的个体风险因此被放大。且随着收益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和成本发生确定性程度的增加,扭曲程度也越高,个体风险被放大的程度也越高。
与城市化过程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相比较,失地农民虽然是理性的利益主体,但其理性往往是很有限的理性。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发展过程,不可预测性得到加强,失地农民在此环境下更加难以有效的预知未来。事实上,城市化进程中的所有利益主体均有规避未来风险的内在要求,如果城市化过程的风险(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等方面的风险)客观存在,那么对于利益主体而言,如果风险无法回避的话,风险转嫁是次优选择,在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失地农民、产业资本主体为主要利益主体参与的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地方政府是第一行动集团,地方政府和产业资本主体效率兼容,在中央政府的委托目标难以客观准确显示的体制下,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害难以及时有效地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产业资本作为利益兼容体主观上可能,客观上可以把未来风险转嫁给失地农民和中央政府。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些制度安排其本质更是未来风险转嫁的制度安排,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通过土地的征用,农民失去了与土地有关的所有权利束,大部分得到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这一事实既是财产(或权利)的强行交易,也是风险的强行转嫁。一方面地方政府以足够低的成本推进了城市化,产业资本主体以足够低的土地成本进行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所获取的土地收益是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收益贴现,未来的收益贴现转化成当期消费的来源;产业资本也是以当期的土地价格水平获得了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土
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束,失地农民则以政府规定的交易价格一次性卖出未来的土地收益权。当这一切的发生如果建立在低价格水平上的时候,未来的风险实际上已经转嫁。进而导致失地农民失地过程中的理性逻辑“当期的益损值≥未来的损*Y-未来的益*X”无法实现。相反,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无法有效融入到城市生产、生产中去,结果很容易出现“当期的益损值≤未来的损*Y-未来的益*x”,从而导致农民失地后个体风险产生,并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放大。当失地农民无法自身承当因为非自愿失地而产生的个体风险的时候,个体风险就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公共风险,如失地农民上访,社会犯罪等。
综上,失地农民问题的本质可以概括为:失地农民被动参与城镇化进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失地过程导致失地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并不能保证其帕累托效率改善而产生个体生存与发展风险,同时失地农民个体风险会随着时间变化演化成公共风险。
三、失地农民问题成因分析
在分析失地农民问题的本质基础上,系统地识别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更为重要。下面,从制度、经济、社会历史等不同层面对引起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因素逐一剖析,了解失地农民问题发生、演化的真正成因。
(一)制度原因:中央地方委托关系下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
现实国情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改革过程中,随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逐步放权让利,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逐步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在委托的理论框架中,广义的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合约,但由于委托人与人绩效函数的不一致性及信息的非对称性,就可能产生逆向选择而产生道德风险。即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旨在谋求自身绩效最大化却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考虑到委托框架本身的制度缺陷,方天生的有发生道德风险的动机,如果道德风险发生的成本远远低于预期收益的增加的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力发生道德风险。
农民失地作为一种现象,是城市化进程中资源配置发生变化的结果。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如果农民失地是一种自愿行为,那么农民失地过程至多是一种现象,而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失地农民现象之所以演化为问题,追根求源,离不开与市场经济制度嵌入所伴生的地方政府角色变迁所衍生的道德风险。失地农民现象变成问题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利用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主导城镇化过程,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强烈排斥。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里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粗放型的土地外延扩张。在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之所以有足够的热情通过大幅度的土地扩容来给地方城镇化进程提速,原因是地方政府作为“政治企业家”,其一方面有中央政府委托的政治资源,另一方面又有企业家性质的内在利益目标追求。尤其是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支出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显示当地经济发展好的绩效信号,地方政府为了地方政府的税源,增加预算外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本能选择。地方政府有足够动力和信息优势使公共域的扩大,从而扩大公共产品生产的范围、数量,更好地显示成绩。与公共产权权利相对应的责任的缺失或者事实上的软约束是产生失地农民问题的重要原因。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强烈冲动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失地不可避免。城镇化在扭曲的政府行为偏好下是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不是经济发展的手段,农民在残缺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在失地过程中: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和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失地农民往往游离于失地过程中利益博弈格局之外。当以地方政府为城镇化的第一推动力量和博弈的第一经济利益集团时,农民利益保护和农民就业问题变成了软约束而缺乏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实际有效的硬制约。
(二)经济原因:急速城镇化进程中工业化发展资本稀缺
理论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自发进行的城镇化进程意味着:一方面,社会财富生产方式的转变,农业比重的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通过城镇化过程来增加社会的财富和经济增长的效率。因此,不难解释在当前的城镇化过程中,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化过程均被看成了地区经济增长的潜在有效支撑点。但是城镇化如果缺乏有效的产业结构布局、有效的工业化进程来推动,那么城镇化本身难以产生持续的经济增长动力。各地方充分认识到工业化对城镇化的正面影响后,有足够的动力来招商引资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从工业化过程投入看,资本、劳动、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在一个地区工业化进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工业化产业资本,城镇化进程因此和大力招商引资联系在一起。从二元结构下一路走来的城镇化:过程中,各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所遇到的突出问题就是城镇化进程中工业化发展所需要的产业资本的不足,在大规模的城镇化过程中,产业资本缺乏形成了事实上的地区发展的瓶颈制约因素。
尽管从城镇化过程本身来看,农地非农化后意味着土地收益的增加,但问题在于与农地收益相比较,城镇化土地收益的增加是跨时间的平均收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在特定时点上收益很快增加。如果把城镇化过程放进一个成本一收益框架来看,长期看,随着城镇化过程的深入,城镇化过程推进的边际成本下降,而边际收益上升,但成本和收益难以在短时间内平衡。纵观各地实践,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所面临着的突出问题是产业资本的稀缺,结果是产业资本在时点上机会成本居高不下,产业资本的价格上升。另一方面,在全球化的工业化分工格局中,中国工业的生产率低下可以形象地命名为“边缘化”。中国工业边缘化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产业增加值率低;二是产业分布向低端集中。这是中国被动参加国际分工之后,在全球竞争体系中,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所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劣势,在采用同样市场竞争规则下,产业被固定在国际分工的底层的必然结果。如此格局下,短期内在城镇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长期真实价格必然是扭曲的,其本质是由于土地的最终需求主体是产业资本,产业资本既短缺,又技术含量低,这样产业资本在中国大规模城镇化过程中“物不美价不廉”。市场经济下经济增长,土地是一很重要的要素投入,要素投入的数量取决于土地的价格,以地方政府征用农地的过程很容易导致土地价格的扭曲。土地价格一旦扭曲,客观上导致经济增长的外延式发展,即很容易导致经济增长中土地要素替代资本等其他要素投入,而工业化过程中资本客观存在替代劳动力的趋势,从而不可避免地最终产生了土地替代劳动力的过程,结果是农民不仅低价出让了农地上一切产权意义上的权利,而且从长期看也难以保证有就业机会。
(三)社会历史原因:失地农民被动失地后个体风险放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正处于一个从生存理性向经济理性逐步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进程的两端,一端是生存
理性,在传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一个靠天吃饭的自然经济中,农民追求的更多是生存理性,其本质是风险的发生对于农民的影响可能是致命的;另一端是经济理性,尤其在当今的西方国家,农民已经不再是一种身份的代表,而更多的是一种产业的代号,农民的经济行为也以追求经济理性为主,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可以在不同的产业之间做出不同的选择以实现其个人或者家庭利益最大化,在这一选择过程中,农民并不天然地会选择完全离开农业领域而变成市民。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得到长足发展,另一方面我国仍然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劳动力人口在整个劳动力中所占比重还很高,农业不仅是一个产业的代号,农民还主要是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土地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时间内至少仍旧会提供三方面的功能,首先是经济功能,是作为农业产出的投入要素;其次是就业功能,在农民人力资源难以匹配于现代化和工业化的情形下,土地是提供农民就业的载体,换言之,农民失地意愿是联系于个体的人力资源质量的,人力资源质量越高,非农就业机会和空间越大,失去土地的机会成本也就越低,相反人力资源质量越低,农民的就业空间越是依赖于土地,失去土地的机会成本也就越高}最后,基本保障功能,土地之于农民,最终除了作为消费的重要来源,还是农民化解消费风险的来源,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粮食的可储藏性、年际消费的可连续性等特征,农民可以通过粮食的储藏和适时出售等来化解家庭消费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而一旦农民失去土地,上述三方面的功能将同时丧失。
城镇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是相对陌生的空间,但随着经济的逐步转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逐步松动,尽管农民对城市的认知会有所增加。但认知的广度和深度是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农民作为理性的个体,成本、收益、风险是其任何经济决策比较充分考虑的要素。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传统土地的功能全部丧失,而如果农民失地过程是非自愿失地,那么意味着失地农民是被动的参与城镇化,缺乏很快适应城镇里生存发展的本领和技能,另外如果失地补偿标准低下,社会保障措施缺乏,那么失地农民可能会在短的时间内出现“坐吃山空”而出现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同时缺乏的情形。
四、主要政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应转变发展理念
重新审视失地农民问题,中央政府制定政策至上而下促进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以公共风险识别和化解取代公共产品的简单数量扩张的发展思路非常迫切和必要。不同的城镇化目标追求是与地区的工业化水平、工业结构、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要素密切相关的,而不同的工业水平,二、三产业结构又内生了对就业人员的要求,从而影响到失地农民的就业空间。失地后的农民就业途径取决于农民的自身素质、就业环境、产业结构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当前以行政力量主导或引导的城镇化模式中,在公平、效率目标之间、在地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不同取舍对失地后农民就业状况会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城镇化应该是多目标同时兼顾的过程,如果不能综合考虑多目标,城镇化过程,尤其是地方政府主导的城镇化、工业化过程还可能会对失地农民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以地区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地区长期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取向,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三者问利益协调为动机,从城镇化的当期成本投入和长期效益合理分配角度人手分析才是考虑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框架及补偿形式的好的切入点。考虑各地城镇化的阶段性,以失地农民就业空间挖掘、拓展为目标,为失地农民就业、城镇化健康推进、社会更加公正三者内生统一于城镇化进程中找到了着陆点、支撑架才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应该负起的责任。
(二)采取多种措施从制度源头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失地农民问题缘于:1、外因,农民与各利益主体博弈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所导致的不公平问题;2、内因,农民自身人力资源质量不能够匹配于市场经济要求所导致的低效率问题。两方面问题的共同作用是社会风险产生、扩大的催化剂、加速器。解决外因所产生的问题需要修正或者改变博弈框架,失地农民需要一个公平的利益表达、诉求体制和机制,是短效之策;解决内因所产生的问题需要改善失地农民人力资源质量,失地农民需要一个有效改善、长期自我提高人力资源质量的条件和途径,是长效之策。部分失地农民群体的可持续生计问题需要中央政府上升到公共产品提供层次上来考虑。中央政府作为正式制度供给的第一行动集团,对土地增殖的分配格局,对地方政府的制度约束,经济激励要做出重大调整。打破地区利益障碍,全国一盘棋,建立并完善社会风险识别、预警、化解为主要内容的综合体系,特别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倾斜、转移支付、产业扶持。
(三)重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化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多数人认为城镇化政策会伴随许多的政策出台给某些行业带来机遇,尤其会引起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究竟“城镇化过程中”对哪些城镇(市)的房地产有推动力?又会产生哪些新的需求?原因何在?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政策措施推进或者应对新型城镇化?
新近颁布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方案》明确了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需要严控城区人口;100~500万的大城市,需要合理控制城区人口;城区人口50~100万的中等城市,需要有序放开城区人口;只有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才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从上述方案可以看出,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城市才有吸引人口的政策,其所在城区的房地产市场才有希望。有舆论认为,未来的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的房地产最有价值,三四线城市、城镇有可能成为“鬼城”“空城”。对此,政策应该如何制定?产业应该如何布局?城镇化如何走?笔者基于城镇化中的新市民――农民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相关研究综述
“城镇化”是指农村生产要素不断向城市迁移与聚集的历史过程;表现为:绝大多数农村人口逐渐进入城镇生活并与市民融为一体;非农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并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农村地域自然景观、产品和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组织体系、行政管理制度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而变化,社会形态逐步由传统的乡村社会向现代化的城市社会转型;社会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城市文明不断发展并向农村渗透和传播。
2012年中国的城镇化率上升至52.57%,有城镇户籍的人口比率为36%左右(约2亿人左右),按城镇化率需达到75%的国际标准,中国城镇化之路至少还可以延续20年。李迅雷基于农村青壮年人口数量的研究发现“农村化率(已经)很低”(即城镇化率较高),认为目前中国在农村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大约只有1.6亿左右,而未来农村可向城镇转移的劳动力数量大约只有4 000~6 000万,并且认为2011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0%,目前中国或许已经步入城镇化的后期,到2020年前后,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可能结束了;并认为城镇化会导致的购房需求未必是有效需求,并且这种需求存在地域差异,有地域的选择性。另据国土资源部官员透露,按照近八年来住房用地的供应,如果按照容积率1.5来计算,可以建出的住房面积达到84.36亿平方米,如果按照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可以满足2.82亿的新增城镇人口住房的需求;而同期,真正进入城镇的实际新增人口只有1.67亿。按目前的人口政策,预计到2050年中国总人口可能由目前的13.5亿减至13亿以下(调研了解,目前县域农村多数家庭是二孩或者更多子女,二孩政策对农村居民的影响不大),按人口计算,届时中国人将“不缺房”。事实上,中国的空房现象正日趋严重。许子枋则认为,未来三四线以下城市(镇)购房主体应该是进城农民,由于进城农民数量和收入增长速度赶不上造城的速度和房价的上涨速度,预计三四线城市难以消化过去几年大规模的土地供应,部分城市(镇)存在房地产过剩风险,并且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三四线城市(镇)的房地产过剩和去库存政策。基于这一预测,笔者认为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对居住型房地产的刚需可能会成为“伪刚需”。
二、农民需求意向
为了确切地了解农民的需求和城市化意向,课题组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了务工农民的调研。课题组向全国25个省市的农民工发放调查问卷7 500份,收回6 300份,其中有效问卷5 450份,占比86.5%。调查范围涉及23个省市主要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提取因子:年龄16~45岁及以上;学历(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婚姻状况涉及已婚和未婚;城镇分为县城、较大城市(地市级城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
(一)落户意愿
农民工落户城市的意愿比较强,但有地域的选择性(见表1)。统计显示,愿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工占被调查人总数的55.8%,有18.8%希望在城市生活但暂不落户,两者合计比例达到了82%。农民工的落户意愿有城市的选择性,落户较大城市的意愿比较集中(37.45%),其次为县城及其他城镇(30.73%),其余为省会城市(16.18%)和直辖市(15.64%)(见图1)。
(二)影响落户意愿的因素分析
1. 年龄结构对落户意愿的影响明显。一方面,年龄结构与落户城市的意愿呈负相关,表现为年龄越大,落户城市的意愿越低(见图2)。超过一半的“80后”农民工愿意在城市落户;“90后”农民工落户城市的意愿超过2/3;45岁以上的第一代农民工落户城市的意愿不到40%,比“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低28.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年龄结构也会影响落户区域的选择(见图3)。不同年龄段的人对落户地域的选择有差异性。统计显示,不论哪个年龄段,较大城市(地级城市)都是首选,认为那里的落户条件和生活成本都低于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生活条件和生活秩序相对又好于县城及其他城镇。其次是县城及其他城镇,并且选择数量与年龄成正相关,反映了大部分农民工对于在城市落户的困难程度有着理性的思考和清醒的认识。但年轻人还是愿意到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去落户,认为那里更为优越的生活环境、更多的机会对他们有着更强的吸引力。
2.学历对落户意愿的选择有影响。统计显示,学历层次与落户的意愿呈正相关(见图4),学历越高到城市落户的意愿越强烈,但在大学及以上学历的被调查者中出现了一个向下的走势,在“愿意在城市生活但暂不落户”这个选项上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学历者,反映出大学及以上学历的被调查者自我意识较强、追求自由的意向。他们认为如果当前务工的城市生活符合自己的愿望,就留在这个城市继续发展,不符合则继续流动寻找。由于担心流动时受到户籍和与户籍有关的其他因素的羁绊,所以选择了暂不落户。
3. 婚姻状况对落户意愿有一定影响。未婚者较已婚者落户城市的意愿强,数据统计高出17.2个百分点(见表2)。但从“愿在城市生活但暂不愿落户”的情况来看,已婚者则要多于未婚者。已婚者配偶的户籍对落户意愿的影响较大(见表3)。凡配偶为务工地户籍的被调查者落户意愿比较高(城市户籍62.3%,农村户籍57.1%);配偶为非务工地户籍落户的意愿稍弱(城市户籍51.1%,农村户籍44.9%);配偶为城市户籍的落户意愿强,配偶为农村户籍的落户意愿弱。但“愿在城市生活但暂不落户”的情况正好相反,外地户籍多于本地户籍。统计显示,子女教育、老人抚养、就业的稳定性等因素对是否在某一方所在的城市落户有很大影响。
三、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1. 城镇化的政策效应会给三四线及以下城市带来发展机遇,但是房地产发展空间有限。城镇化是大势所趋,城镇化会带来居住、教育等多种需求,由于新市民对城市(镇)选择有区域性差异,这种需求给不同的城市(镇)带来的发展机遇有差异。从调研情况来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自身认知较为理性,认为三四线及以下城市(镇)才是自己的最佳选择;虽然也向往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等大型城市,但认为不适宜;这与新出台的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取向相吻合――城镇化的重点是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中等城市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才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但是由于居民收入、配套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限制,居民对房地产的有效需求有限、房地产发展空间有限。
2. 新型城镇化政策给新市民带来忧虑或者恐慌。新型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面对城镇化,未来新市民的忧虑涉及到城市(镇)的选择、住房、婚育、子女教育、职业发展、社会地位等诸多方面,其中最突出的是城市的住房问题(主要是价格问题)和工作机会,其次是生存技能和生活素养的提升,以及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启示
“十三五”规划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分别为56.1%和39.9%;规划“十三五”末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应分别达到60%和45%。按城镇化率75%的国际标准,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城镇化”过程可延续10~15年。要圆满完成“新型城镇化”的目标和任务,需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
1. 树立科学的城镇化理念,以发展和开放的思维做好城市发展规划,满足城市化过程中新市民(农民)的差异化需求。城镇化的重点并非仅仅是给农民一个城市户口、些许的养老金和部分医保,满足农民暂时需求的形势上、表面的城镇化,真实目的应是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缓解农民的心理焦虑、保证他们有可预期的稳定收入,让他们切实体会到城镇化带来的满足感、实现幸福梦。这样,新型城镇化就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希望,提出了新的差异化的政策选择:第一,利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契机,调整产业的空间布局,吸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进而成为当地城市(镇)居民。在产业布局上,力争做到既有利于发展生产,又方便居民生活;构建起既能够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又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体系,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减少农民工向大中城市的集中流动。从调研情况来看,近70%的农民首选所在地附近县城(镇),费用低、支出少;但是,由于所在地县域经济发展迟缓、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不足,约50%的农民只好选择到其他地方打工,由于距离远需要支出租房、择校等费用,使得生活成本增加,既增加了进城农民的生活负担,也加剧了对城镇化的恐惧和担忧。第二,对于那些已经在大型城市和直辖市居住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工放开户籍限制,接纳他们的子女与所在城市居民子女接受无差异教育。第三,强化中小城镇尤其是县城的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中小城镇的综合服务能力;也可以率先放开县域城市的教育资源,无条件接纳农村居民子女接受与所在城市居民子女无差异教育,吸引农民到中小城镇就业、置产、落户。
关键词: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剧,农村居民点用地效率不断降低,而耕地面积却持续减少,有效地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矛盾。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是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促进土地有序、合理与科学化利用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地的整理工作已取得一些成就,但在现实中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现状出发,探讨在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对加强农村居民点整理管理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现状
农村居民点整理是指运用工程技术调整土地产权,通过村庄改造、归并和再利用,使农村建设逐步集中集约,提高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并且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活动。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内涵是指从宏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进行调整以及从微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布局进行综合调整。从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内容来看,包含着调整土地关系和组织土地利用两方面内容。
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人均耕地资源极其稀缺,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可以增加农村耕地面积,不仅有助于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还有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目前,我国各地在居民点用地整理方面已取得了一些成就。
如,北京地区采用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运作”的模式。具体而言:从操作层面上看,是通过对旧镇村拆迁改造,让农民住楼房,节约出大量的村镇建设用地,然后通过土地流转,把节约的建设用地用于村镇的二三产业,集约利用原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这种做法综合利用了村庄集体建设用地,保护了耕地;而且流转使农民自身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得到体现。另外,二三产业的引进使农民的就业问题得以解决,收入有所增加。
江苏在土地整理方面,大力推行集约用地,并进行大规模的并村运动及由国土资源部主导进行的村庄整理与城镇用地挂钩试点工作。通过对项目区内村庄撤并和对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增加了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推动了农村居民点和城镇的进一步建设。
在我国的其他省份,如山东、安徽、吉林等地,也已着手开展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在方式上,这些地区大多采取了村庄内部整理、村庄合并、农民社区及城镇化、向中心村集中以及就地安置等的模式,整理工作成果显著,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中的问题
(一)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缺失。在宅基地方面,国家层面上没有一个单一的、完善的宅基地管理法规,尤其有关宅基地的产权问题及流转制度等深层次方面的相关政策较少,导致在宅基地管理上形成了政策的真空;在涉及到旧城镇的改造方面,虽然国家已出台了一些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城镇改造的文件,但由于旧村镇改造中审批复杂、收费项目繁多,目前的政策无法涵盖。另外,从用地整理的现状可以看出,有些地方的一些做法并不符合现行的土地政策与法规。
(二)农村居民点整理缺乏系统理论指导,由于农村居民点整理涉及诸多学科,如土地方面、经济核算、社会学方面等等,且产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土地经济理论、城乡一体化理论、公众参与理论和区位理论等都将在整理工作中体现。而在土地整理中,关于这些方面,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理论体系,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侧重于某一方面,顾此失彼,不利于农村整理工作的开展。另外,我国东西部农村的经济状况存在巨大差异,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在中西部地区并不适用。
(三)资金的缺乏阻碍着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的进程,雄厚的资金支持是农村居民点整理顺利进行的保障,农村再建房、旧房、空心村的改造都需要资金的扶持。在现实中,居民点开发建设的资金主要是乡镇及区级政府主导的,而我国大部分乡镇政府财力有限,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存在于乡镇的企业数量少,绝大多数村庄也没有集体企业的状况,造成集体获得收入的渠道单一,农民自身进行出资、投工、投劳可能性又较小,因此,资金筹集工作将很大程度上决定整理工作的进程。
(四)缺乏专业的土地整理技术队伍,基层整理工作无序。土地整理工作技术性较强,从现状来看,没有一套系统的整理工作方法及程序,从事整理工作的人员多为行政人员,多数没有专门的资质,无法明确理解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内涵,随意性较大,致使在整理中,前后期工作不连续;而且在整理中,往往单纯关注闲置的或不合理的用地及超标用地,并没有对农村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无法从根本上、整体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落后现象。
三、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管理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行政政策及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需要现行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未来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针对目前整理工作的现状,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
宅基地方面,完善宅基地的流转政策。正确的宅基地流转有利于农民筹集进城资本,有利于人口迁移,为农村居民点整理腾出空间。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模糊,所有权难以得到体现。而对于个人而言,人们往往认为宅基地是一种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所以,导致宅基地产权不明晰,宅基地无法流转。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来限制农村的这种行为,导致大量旧宅基地的闲置、抛荒。因此,在现实工作中,要从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宅基地流转政策,使产权得到明晰。首先,对那些已经在城市或小城镇落户的居民实行宅基地有偿回收政策,避免宅基地的闲置;其次,对那些在农村有几处宅基地,却闲置不用,而且严重违反国家宅基地使用标准的本地居民,要征收超标准使用费,促使其放弃多占用的宅基地:对于那些在农村且愿意放弃自己的宅基地的,要由集体经济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最终使农村宅基地得以合理流转。
土地规划及农村自留地方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另外,当地政府可以将土地整理的年度计划纳入到年度考核目标中,利用行政权力督促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的进度。
总之,只有正确引导农民进行用地的
整理,并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不断研究并出台可操作的土地政策措施,才能贯彻执行好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工作,最终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构建系统综合的理论体系,指导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农村居民点整理具有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的农地整理,也不同于城市土地整理,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认识已逐步提高,发展了诸多的理论,但是由于涉及科目众多,往往难以兼顾,所以应组织专门的土地方面的专业人才及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精英,集中探讨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将农村居民点整理与农地整理、村庄规划、小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景观文化保护结合起来,形成一系列综合的理论体系。
另外,除了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外,在土地整理内部,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内在机理研究也有待加强,如产权制度、流转制度等深层次的问题、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整理后的村庄合理规划、配套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等等,对这些方面进行研究,以形成规范性的整理标准和项目管理规范以及项目效益评价体系,指导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的进行。
(三)拓展多方面融资渠道,保障资金筹集。农村居民点整理需要的资金是巨大的,从拆迁、平整、生活基础设施完善,到新居建设,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所以,在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中,资金是一个核心因素,从前面的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出,资金的筹集渠道不畅将制约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是制约整理项目实施的关键因素。
要建立多元投资机制,可以尝试从国家、集体、个人等三方面集资。国家及集体方面的出资占大部分,如70%以上,体现国家财政的公共性,居民点的基础配套设施由市、县两级政府进行适当的资助,另外的资金从耕地占用税、农业开发基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渠道筹集:个人方面,个体经济出资筹集一部分,并与整理后的土地利益分配相联系,农民个人承担重建房的资金,国家要根据农民实际建房需要,随时为农民办理土地占用等有关手续。通过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为做好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工作打下基础。
适当引进市场机制,如北京地区的农村采用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运作”的模式,让企业参与进来,协助发展二三产业,这样既可以缓解资金筹集的压力,也充分利用了整理出来的土地,缓解了农民的就业压力,实现在家门口就业,而且政府和市场密切结合将更为有利于土地整理工作的扩展。
(吉林大学 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摘 要:文章以国内现有的研究影响农民土地转出/转入意愿与行为因素的量化实证结果为基础,利用元分析汇总出农民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土地流转特征、生产特征、环境特征等方面的具体因素对农民土地转出/转入意愿与行为的影响情况,解决了现有研究结论分歧大、单个研究样本量小的问题。同时还研究了日渐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对农民土地转出/转入意愿与行为的调节效应,发现中央不断推行的土地流转政策对于家庭总人数多和非农收入比重低的农民土地转出意愿的影响力较强,对于文化程度低的农民土地转出行为、非农收入比重高的农民土地转入行为的推动力较强,从而找到了政策提升农民土地转出/转入行为的途径。
关键词 :土地流转;意愿;行为;元分析;调节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7-0069-05
收稿日期:2015-04-15
作者简介:吕东辉(1967-),辽宁康平人,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农业经济管理与系统工程、农产品期货市场与国际贸易;张桂颖(1981-),吉林通化人,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通化师范学院数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与系统工程。
土地流转是近几年来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土地流转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农民增收和农业结构调整,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民是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直接参与土地资源的配置,农民所持态度直接影响着土地流转的效率,其意愿对实际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和影响力,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机制和模式选择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不顾农民的意愿而强制推行的土地流转模式终将失败。研究农民土地流转意愿行为的影响因素,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农民土地流转的规模、速度以及解决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一些纠纷,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一、文献综述
为了更好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自2002年开始国内学者就从不同的角度高度关注了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量化实证研究。Feng, S. and Heerink, N.(2008)验证了土地租赁与劳动力转移之间的负相关关系[1],这与石敏和李琴(2014)[2]的观点相反。Huang(2012)、赵光和李放(2012)认为非农就业的出现会促进农户转出耕地[3][4]。黎霆等(2009)、杨丹和高汉(2012)分别认为劳动能力和地权稳定性预期、信贷资金可得性是影响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5][6]。罗必良和郑燕丽(2012)、聂建亮和钟涨宝(2014)分别研究了农户产权行为能力、分化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7][8]。这些研究绝大部分样本数据都来自于对某一省(市、县)农民进行的抽样调查,单个样本量偏小不具有普遍性,且研究结论分歧大不具有一致性。本文以这些研究结果为数据基础关注两方面问题:第一,在国内关于各因素对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影响的研究结论分歧如此大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评估各主要因素的影响?第二,中央推出并陆续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流转政策,并加大对政策的宣传,那么日渐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会从哪些途径提升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与行为?政策推动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的效果对于不同农民有何差异?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运用元分析的方法给予定量化解答。元分析近十几年来在管理学、经济学领域受到诸多的关注,但是在农业经济领域的应用甚少。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土地流转方面的元分析研究,也没有关于政策如何影响土地流转的定量研究。
二、数据与模型
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进行精细的筛选,纳入元分析的关于农民的土地转出意愿/转入意愿/转出行为/转入行为的有效原始文献有45/34/49/42篇,样本量为23111/20794/35752/32795,覆盖了全国22/20/25/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库)。这些文献基本使用的都是logistic模型,对采用probit模型的系数先转化成了logistic系数以后才使用(本文所用元分析的原始文献检索截止到2014年11月,详细目录可向作者索要)。
本文以系数估计值作为效应值 (对于一些单位不统一的连续变量选用发生比),系数估计值的方差(标准误的平方)的倒数为权重 ,来计算汇总效应值
Q服从χ2(ki-1)分布,若Q值大于相应的卡方临界值,则意味着平均效应值相对应的总体存在异质性,可以进一步探索主效应的调节变量。当效应值之间同质时,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当效应值之间具有异质性时应采用随机效应模型。本文在判断调节变量的存在性问题上将理论分析和同质性检验结果相结合。进而以调节变量为自变量、效应值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来进行调节效应估计,筛选出导致异质性的影响因素。
三、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主效应分析结果
最后纳入主效应分析的土地转出/转入意愿的影响因素有12/10个,土地转出/转入行为的影响因素有11/8个 (借鉴Hunter和Schmidt(2004), Borenstein等(2009)的建议,并根据国际惯例将主效应分析中效应值个数的最小值定为5[9][10]),我们将其分类为个人特征(性别、文化程度、年龄)、家庭特征(家庭总人数、农/非农业劳动力人数、家庭总收入、人均纯收入、农业收入,是否参加社会保障)、土地流转特征(是否有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生产特征(非农收入比重、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环境特征(与城镇的距离),其测量方式分为虚拟、定序、连续,分别对土地转出意愿、转入意愿、转出行为、转入行为的主效应分析和同质性检验,结果如下(下面的K表示效应值的数目,Q表示同质性检验统计量),由于篇幅关系我们只报告显著的结果:
1.土地转出意愿的主效应分析结果:文化程度(定序,K=22,Q=134.986)的汇总效应值为0.215;文化程度(连续,K=12,Q=27.702)的汇总效应值为149.442;年龄(定序,K=10,Q=315.536)的汇总效应值为-2.593;年龄(连续,K=31,Q=20830.04)的汇总效应值为22.487;家庭总人数(连续,K=21,Q=160.989) 的汇总效应值为-3.229;农业劳动力人数(连续,K=17,Q=33.274)的汇总效应值为-16.559;家庭总收入(连续,K=7,Q=0.329)的汇总效应值为1.132;人均纯收入(连续,K=5,Q=8.825)的汇总效应值为1.803;非农收入比重(定序,K=5,Q=68.191) 的汇总效应值为0.843;非农收入比重(连续,K=8,Q=17.33)的汇总效应值为1.337。根据Q值与相应的卡方临界值的比较,只有性别、家庭总收入、人均纯收入和农业收入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其余均采用的随机效应模型。
2.土地转入意愿的主效应分析结果:性别(虚拟,K=7,Q=19.649)的汇总效应值为-1.561;文化程度(定序,K=17,Q=61.354)的汇总效应值为-36.21;年龄(定序,K=10,Q=220.608) 的汇总效应值为4.232;年龄(连续,K=21,Q=253.005)的汇总效应值为-207.343;家庭总人数(连续,K=17,Q=118.231)的汇总效应值为-24.869;农业劳动力人数(连续,K=13,Q=64.934) 的汇总效应值为1.703;农业收入(连续,K=7,Q=6.468)的汇总效应值为1.753;非农收入比重(定序,K=5,Q=72.869)的汇总效应值为-0.742;非农收入比重(连续,K=6,Q=13.995)的汇总效应值为-378.415;耕地面积(连续,K=14,Q=2.333)的汇总效应值为1.065;人均耕地面积(连续,K=8,Q=0.975)的汇总效应值为1.073。其中文化程度(连续)、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面积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其余均采用的随机效应模型。
3.土地转出行为的主效应分析结果:文化程度(定序,K=16,Q=12.488)的汇总效应值为0.184;文化程度(连续,K=14,Q=50.586)的汇总效应值为0.05;农业劳动力人数(连续,K=19,Q=221.653)的汇总效应值为-0.683;非农劳动力人数(连续,K=11,Q=391.896)的汇总效应值为0.438;非农收入比重(连续,K=12,Q=93.375)的汇总效应值为0.046;耕地面积(连续,K=20,Q=4.188E+12)的汇总效应值为473627100.3。其中性别、与城镇的距离和文化程度(定序)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其余均采用的随机效应模型。
4.土地转入行为的主效应分析结果:文化程度(定序,K=11,Q=27.129)的汇总效应值为0.306;文化程度(连续,K=13,Q=49.632)的汇总效应值为-0.064;农业劳动力人数(连续,K=14,Q=59.592)的汇总效应值为0.14;非农收入比重(连续,K=13,Q=3966.036)的汇总效应值为-0.225;耕地面积(连续,K=18,Q=7927603913)的汇总效应值为16565.423;人均耕地面积(连续,K=16,Q=0.698)的汇总效应值为0.978;与城镇的距离(连续,K=5,Q=0.135) 的汇总效应值为1.053。其中与城镇的距离和人均耕地面积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其余均采用的随机效应模型。
出现以上结果的可能原因是:
1.农民的个人特征当中,农民的性别对土地转入的意愿影响显著为负。说明男性的转入意愿弱于女性,这是因为农村男性相较于女性,与外界发生联系多,拥有的信息量多,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强,更愿意从事非农产业。农民的文化程度对土地转出(入)意愿的影响显著为正(负);对土地转出行为的影响显著为正;对农民土地转入行为则有双向的影响。这是因为一方面,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其见识阅历越丰富,对国家关于农村发展的相关政策也越了解,在非农技能方面有一定的优势,获得非农就业的机会较多,就业的稳定性较强,非农就业收入的水平也较高,因而愿意转出土地而不愿转入。另一方面,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接受新知识,应用新技术能力较强,因而出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考虑会出现扩大经营规模的行为。但由于当前农业比较收益低,这部分农民相对较少。农民年龄对土地转出/转入意愿具有显著的双向影响。一方面,年龄较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验丰富,收入来源有限,又很难寻找各种非农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年龄越大,劳动能力越弱。
2.在农民的家庭特征当中,家庭的人均纯收入对土地转出意愿影响的发生比大于1。说明土地转出的发生率在人均纯收入高的农民家庭大些。这是因为家庭的人均纯收入反映了农民的富裕程度,人均纯收入越高的农民家庭生活水平相对越高,越愿意从事比较收益较高的非农产业。农民家庭总人数和农业劳动力人数都反映了家庭的人力资源的丰富程度。尤其是劳动力人数更是一个专业、精细的指标。家庭总人数对于土地转出/转入的意愿的影响显著为负。一方面,家庭人数越多,土地越容易成为养家糊口的生产资料,此外人口多拥有的耕地也较多有利于农民集中经营。另一方面,农业与其它产业相比,比较收益低、经营风险大,而且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机会增多,当家庭面临较大人口压力时,转入更多土地反而会使从事农业的机会成本增加,因而从事非农就业是理性选择。农业劳动力人数对农民土地转出(入)意愿/行为有显著的负(正)向影响。而非农劳动力人数对农民土地转出行为有显著地正向影响。这是因为农业劳动力人数越多说明整个家庭以土地为生的人数越多,越依赖土地,因而越愿意转入土地扩大规模,以提高农业经营的收入。而家庭中非农劳动力人数多则说明家庭中的非农收入比重较大,家庭对于农地的依赖性不高,进而土地转出的几率增加。家庭总收入对土地转出意愿的影响的发生比大于1。家庭总收入高一般都是非农收入高,或者是从土地转出中获得了较高收益,因而更增加了土地转出的信心。农业收入对土地转入意愿的影响的发生比大于1。农业收入反映了耕地对于家庭收入的贡献,因此农业收入高的农民更倾向于转入土地。
3.农民的生产特征中,非农收入比重对土地转出(入)意愿/行为的影响显著为正(负)。这是因为家庭非农收入比重能反映出土地对农民家庭的重要性,非农收入所占比重越高,说明农业收益对家庭的重要性越低,农民的土地情结越淡化。耕地面积对土地转入意愿、对土地转出/入行为影响的发生比均大于1。说明土地转出/入的发生率在耕地面积大的农民家庭大些。这是因为一方面,耕地面积越多,耕作压力越大,当家庭劳动力不足、种植成本高或想从事非农产业时,农民可能会转出农地。另一方面,耕地面积越多,土地成片的可能性越大,一些种田能手可以通过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进行规模经营,因而愿意转入更多农地。人均耕地面积对于土地转入意愿影响的发生比大于1,而对土地转入行为影响的发生比小于1。说明人均耕地面积少的农民愿意转入土地但是却很少发生转入的行为。虽然理论上人均耕地面积多有助于取得规模经营收益,但当前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民种地仅是为了粮食自给,追求家庭收益最大化必然倾向于从事非农产业。
4.在环境特征中,与城镇的距离对农民土地转入行为的影响的发生比大于1。说明距离城镇远的农民愿意转入土地。一般来讲,距离城镇近的农民由于小城镇和现代农业发展速度快,对土地需求大。这里结果与常理相悖,可能原因是对“与城镇的距离”做主效应时的效应值个数过少。
四、政策提升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的途径:调节效应分析
自1984年中央1号文件农地产权的可转让性问题有所体现之后相关研究已经跨越了30年,并且,农业部为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已经确定33个市(县,区)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因此,时间点的探索以及样本采集地是否是试点地区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
首先,我们将的时间作为一个调节变量,即将2014年与研究年份之差作为研究时间点这一变量的观测数据进行元回归,回归对于样本量的个数的限制为6。其次,将样本采集地是否为试点地区作为一个调节变量,采用0-1变量为因变量进行元回归。根据Hunter和Schmidt(2004)、Borenstein等(2009)的建议,政策调节前后效应值之差最小值为3[9][10]。
由于篇幅限制,只报告有调节作用的显著结果:
1.时间点的调节效应结果:时间点对土地转出/转入行为,土地转入意愿均没有调节作用,而对土地转出意愿中家庭总人数(调节系数为-0.124,P值为0.097)和非农收入比重(调节系数为-0.724,P值为0.068)起到了调节作用。具体点说时间点对家庭总人数和非农收入比重影响农民土地转出意愿的程度有显著的负调节效应。前文我们验证过家庭总人数多的农民土地转出意愿较弱,并且非农收入比重高的农民更倾向于土地转出。由此说明随着时间的变化,政策越完善对于家庭总人数多和非农收入比重低的农民土地转出意愿作用越强。
2.样本采集地是否是试点地区的调节效应结果:样本采集地是否是试点对土地转出/转入意愿没有调节作用,对土地转出行为中的文化程度(调节系数为-0.23,P值为0.047)、土地转入行为中的非农收入比重(调节系数为-4.997,P值为0.05)有调节作用。具体点说样本采集地是否为试点地区对文化程度影响农民土地转出行为的程度的调节效应显著为负,对非农收入比重影响农民土地转入行为的程度的调节效应显著为负。前文验证过文化程度高的农民容易发生土地转出的行为,而非农收入比重低的农民容易发生土地转入的行为。说明中央制定的政策对文化程度低的农民土地转出行为、非农收入比重高的农民土地转入行为的促进作用更大。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1.通过对土地转出意愿的主效应分析发现对农民土地转出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的因素有文化程度、年龄(连续)、家庭总收入、人均纯收入、非农收入比重;有显著负向影响的因素有年龄(定序)、家庭总人数、农业劳动力人数;而性别、农业收入、是否有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则无显著影响。
2.通过对土地转入意愿的主效应分析发现对农民土地转入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的因素有年龄(定序)、农业劳动力人数、农业收入、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有显著负向影响的因素有性别、文化程度(定序)、年龄(连续)、家庭总人数、非农收入比重;而文化程度(连续)、家庭总收入则无显著影响。
3.通过对土地转出行为的主效应分析发现对农民土地转出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的因素有文化程度、非农劳动力人数、非农收入比重、耕地面积;有显著负向影响的因素有农业劳动力人数;而性别、年龄、家庭总人数、是否参加社会保障、人均耕地面积、与城镇的距离则无显著影响。
4 .通过对土地转入行为的主效应分析发现对农民土地转入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的因素有文化程度(定序)、农业劳动力人数、耕地面积、与城镇的距离;有显著负向影响的因素有文化程度(连续)、非农收入比重、人均耕地面积;而年龄、家庭总人数、非农劳动力人数无显著影响。
5.影响农民土地转出意愿与行为的共同因素有文化程度、农业劳动力人数、非农收入比重,且方向相同;而影响农民土地转入意愿与行为的共同因素有文化程度、农业劳动力人数、非农收入比重、(人均)耕地面积,其中除人均耕地面积外方向均相同。
6.调节分析发现,日渐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对农民土地转出意愿的推动强度与农民家庭总人数、非农收入比重显著负相关,对于家庭总人数多和非农收入比重低的农民作用较强。而对农民土地转出行为的推动强度与农民的文化程度显著负相关,对于文化程度低得农民作用较强。对农民土地转入行为的推动强度与农民的非农收入比重显著负相关,对于非农收入比重高的农民作用较强。
(二)政策建议及结论
1.扩大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空间,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实现剩余劳动力转移。政府应当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为农民土地流转创造先决条件。同时应开展对农民的公益性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从事非农产业的竞争能力。而劳动力转移能否促进土地流转则取决于城乡统筹发展,因而政府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配套的户籍、养老、医疗、教育等制度,为促进土地流转提供有力的社会环境。
2.搞好信息服务。当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是有偏差的,尤其是需求。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收集和公布信息, 在政策和财政上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农业比较收益,让农民的转入意愿尽快地转化为现实。
3.政策应继续倾向于对文化程度低的农民的土地转出、非农收入比重高的农民的土地转入行为的推动。中央日渐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已然能够促进文化程度低的农民的土地流转供给和非农收入比重高的农民的土地流转需求。中央不断地创新现行土地流转制度, 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村劳动者的培训,使得农民可以通过土地转出获得土地收益同时又学会了多种技能从事非农产业,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供给。非农收入比重高的农民通常文化素质都比较高,掌握较多的科学技术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当前比较收益低下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群多数选择非农就业,造成农民转出土地动力极强,而转入土地的动力极弱。中央制定的政策转变了这部分人群的思想,使得他们愿意通过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来获得较高的农业收益,进而提高了土地流转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FENG,S.,HEERINK,N.Are farm households´ land renting and migration decisions inter-related in rural China? [J].NJAS, 2008, (4):345-362.
[2] 石敏,李琴.我国农地流转的动因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4,(1):49-55.
[3] HUANG,JK.,GAO,L.L.,ROZELLE,S.The effect of off-farm employment on the decisions of households to rent out and rent in cultivated land in China [J].China Agricultural Economic Review,2012, (4):5-17.
[4] 赵光,李放.非农就业、社会保障与农户土地转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10):102-110.
[5] 黎霆,赵阳,辛贤.当前农地流转的基本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10):4-11.
[6] 杨丹,高汉.信贷市场与农地使用权流转[J].世界经济文汇,2012,(2):60-72.
[7] 罗必良,郑燕丽.农户的行为能力与农地流转[J].学术研究,2012,(7):64-70.
[8] 聂建亮,钟涨宝.农户分化程度对农地流转行为及规模的影响[J].资源科学,2014,(4):749-757.
[9] HUNTER,J.E.,SCHMIDT,F.L.Methods of Meta-analysis: Correcting Error and Bias in Research Findings[M]. New York: Sage Publications, Inc, 2004.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生活状况
中图分类号:F323.89;F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037-03
引言
在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表现为自由松散、缺乏组织、低技术、低技能要求,具有较强的自给自足、自我保障以及较小的人际关系圈的特点。受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农民的观念意识普遍比较传统,他们对土地、村组织、亲戚邻居都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国家征用土地后,从表面上看,农民直接失去的是土地,但从本质上看,农民失去的更多的是与土地相关联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被征地农民既不同于城市居民,也和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有很大差别。他们从农村到城市,必然要面临着职业转变、地域转移、身份转变、社会关系重构等一系列转型,城市和农村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也必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被征地农民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对土地问题及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较为系统,主要侧重于与土地相关的各种关系、各个系统,重视弱势群体的合法土地利益,重视优化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等等。
土地政策研究起源于美国土地经济学鼻祖伊利撰写的《土地经济学原理》一书,主要代表作有:《城市土地经济学》、《土地使用政策》、《立法在发展中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作用》等。加拿大著名的土地政策学者歌德伯戈指出:“土地利用控制的中心任务是保护土地价值免受不利的外部因素的侵害。”另一个著名的学者温格特则强调“宪法对土地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及土地政策问题上公民参与的重要问题。”关注失地农民利益的 Kironde 学者认为,政府如给予失地农民极低或零补偿的方式征用土地,必将导致失地农民陷入生活艰难的困境中。土地利益分配的不公、土地征用补偿的不合理都会引起无地农民和土地拥有者之间的冲突,最终爆发运动,国外也因此引发过多次“无地人员运动”[1]。Mabogunje认为,土地产权的国有化限制了私有经济的发展,如不明确的法律条款、复杂、暗箱操作以及政府有限的土地管理能力都会使具体的操作面临诸多问题[2]。Berry则认为,明确、公平、合理的土地产权将会促进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增加土地的投资和交易机会,最终使失地农民受益[3]。
国外学者对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土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这两个方面,更多的专家学者侧重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一是以社会保险的办法解决由于现实原因带来的失地农民失业;二是提出建立由国家财政出资的济贫,由受益人缴费的互助和自保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认为要实行普遍福利政策,国家在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全面承担责任。
(二)国内被征地农民理论研究
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在土地福利性平均分配的原则下,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并通过土地政策来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土地的福利绩效足以抵消其效率损失,从而为家庭经济的发展及其保障功能奠定了基础,为农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了制度安排。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生活在相对陌生的城市里。要由农村意识转化为城市意识,由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和适应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09-03 引言
对于我国来讲土地问题是一个永恒的问题。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土地上生活着9亿多农民,目前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突破50%,按照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已经步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并在未来几十年内都将处于这一阶段。
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八家户村的失地农民对政府实施的安置补偿政策有诸多不满,这将直接影响到八家户村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当地农民权益的保障。
一、调查对象及其基本特征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八家户村共分为8个村,每村约有住户35~70户不等。本次调查选取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二村、八家户村五村和八家户村七村为样本,根据每村人口分布,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发放二村20份,五村16份,七村34份,共70份调查问卷。
(二)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1.调查对象的年龄情况分布。根据调查数据统计,受访者的男女比例为7∶3,被调查者以男性为主,男性作为农村主要劳动力,其表达的意愿基本上可以代表该家庭的整体意愿。受访者年龄分布层面较广,但集中分布在40~70岁之间,这就使得被访农户的平均年龄较高。而恰恰是这部分留在村里的农民对相关的征地情况以及家庭的收支情况是比较了解的,基于这一点能较好地保证本调查对征地信息收集的完备性以及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2.调查对象的受教育情况分布。八家户村3个访区内的受访者受教育情况从半文盲到大学及以上都有出现。访区的受教育程度集中分布在小学和初中水平,其中小学程度约占到总数的37.1%,初中程度占到约41.4%,并且存在极少数的半文盲情况,高中及以上学历分布寥寥,访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这与受访者的年龄分布有关。
3.征地前后调查对象年收入情况分布。下页图1为征地前和征地后受访者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统计结果。统计显示,征地前的3个村受访者的家庭收入差距较小,这主要是由于征地前的农户收入基本来自于务农,支出成本较低。在征地后,受访者的家庭收入结构发生变化,由之前的农业收入为主变为了非农业收入为主,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打工、补偿款等非农收入。农民失去土地后收入水平短期内依然在提高,但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取而代之的是这部分农民也需要到市场上购买粮食以及蔬菜等。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
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满意度分析
(一)对于征地前公开透明度与农民参与度的满意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这保证了征地工作的对象特定性、程序性以及公开透明性。
据统计,访区内74.3%的农民表示,在征地前国土资源部门有公告公布了补偿的标准、界限等相关内容,但有44.3%的访民明确表示政府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标准征求他们的意见,村集体和村民也没有就补偿标准与当地政府部门讨价还价,农民并不清楚补偿款的利用方式,对于征地的参与度不高,大多表示不满。
(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落实时间的满意分析
我国的征地补偿遵循三个原则:(1)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2)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3)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以及耕地质量的差异,各地所执行的补偿方案也有所不同。
首先,八家户二村约有农户40户,居民以汉族为主,截至2013年底,八家户二村的土地已经尽数征收,已经得到的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保险,其中,货币补偿为3万元每亩,保险为养老保险,部分农户家里的孩子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留地安置为30平方米每人,未提供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留地安置目前为止未落实。
八家户五村约有农户32户,以汉族为主,属于征地完成时间比较长的村,村内土地基本征收完毕,已经得到的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保险,其中,货币补偿为3万元每亩,保险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60元每人,未提供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此外,全村得到200余亩荒地用于集资建房,但并没有被合理利用,搁置至今。
八家户七村约有农户70户,居民以维吾尔族为主,村内土地征收工作并没有完全完成,被征地农民已经得到的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保险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为3.5万元每人,保险为养老保险。此外,在城区内修建了一个家属院,以每人25平米的标准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未提供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
图2反映的是受访者对征地补偿标准满意情况的统计,根据统计调查的结果显示,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45.7%的受访者表示,如果可以及时完全地落实,对于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基本满意的。同时,有47.1%的受访者表示对这个标准不满,有2.9%的受访者表示非常不满。
(三)对于征地后生活水平、居住条件及个人状态的满意分析
征地后大部分的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好转,这主要是由于征地后农民得到了为数不少的补偿费,另外,由于集资建房的政策实施,一些农民由平房住进了楼房,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有61.4%的农民都对征地后的居住环境表示很满意。
相比较而言,受访者对于个人状态的满意度却并不乐观,据统计显示,有42.9%的农民表示,征地后的个人状态不好甚至是很差,由于安置措施中未提供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部分受访者在征地后就业失去保障。另外,年纪较大的农民没有退休金,也没有耕地作保障,变成了无收入群体,造成他们征地后对个人状态的不满。
三、失地农民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一)影响满意度的个体特征因素
首先,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满意度归根结底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与其主体的个人特征必然关系密切。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受访者的年龄与满意程度有很大的关系,表现为老年人被征地满意度较高,中年人满意度较低,青年人的满意度表现不突出。其原因可能是老年人经过了长期的劳作和经营,财富和资本已有一定的积累,因此满意度较高。而中年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对土地的依赖性强,征地后则中断了农业收入的渠道,受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限制,难以从非农业劳动中获取收入。青年人处于人生的前期,没有积累社会财富和资本或者积累较少,但因为有年龄和学历的优势,即使失去土地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收入,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小,因此他们的满意度表现不明显。
再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受访者的满意度越高。这是由于受教育高的访民掌握了更多的技能和知识,获得非农业收入的机会多,并且这一部分群体多为青年人,存在年龄的优势;而受教育程度低的访民大多有很强的农耕意识。此外,受访者的满意度与家庭经济状况息息相关,家庭财富积累较多的访民满意度要高于家庭财富积累少的。
(二)影响满意度的社会特征因素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受访者对于征地政策,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居住环境满意度较高。在得到补偿款后,许多农民选择购房、添置家具,或用于投资等,生活水平大部分得到了提高,居住环境良好。
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公开透明度、征地落实时间以及征地后的个人状况满意度普遍较低。一方面,农民对征地的整体满意度较低主要是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落实不到位。部分补偿款没有及时发放到村民手中,补偿政策并没有如期落实;政府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存在缺位,导致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家待业,中断了收入来源,而相关的保障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另一方面,征地工作中农民的参与度是影响征地满意度的重要因素,被访村民反映当地村干部有通知村民征地,但是政府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标准征求他们的意见,村集体和村民也没有就补偿标准与当地政府部门讨价还价,他们只是政策的接受者,在政策制定中并没有话语权。
四、对于征地安置补偿的对策和建议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在征地工作中的参与度
征地满意度的影响因素中,农户的决策参与和意愿表达是非常重要的。应通过一定的信息共享机制、参与机制、协商机制将受影响农户纳入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的整个环节之中,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愿,变强制性征地拆迁为自愿性征地拆迁。做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
(二)努力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该更多地涉及社会保障层面,构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救济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将原先交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绝大部分作为养老保障费变为社会保障基金。村集体、政府以一定的比例从土地转让金中给予补助,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第二,鼓励失地农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对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积极拓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力度
地方政府应努力探索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有效办法,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多渠道的创造就业渠道。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创办安置型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推动安置型企业加强就地选用良才,加强岗位培训,加强基础管理。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素质,适应竞争上岗的要求。
结语
本研究是从农户微观角度切入,研究了农民征地前后的生活水平状况以及农民对于征地安置补偿工作满意度。研究表明,失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标准、落实情况以及征地后的生活状况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满。对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对策,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促进失地农民又好又快地实现市民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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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是一个邻近地铁八通线的村庄,站在村子里就可以看到不远处林立的住宅楼群。一片正在建设的楼房旁边,几条起重机吊臂还在不停地转动着。这里已很少能看到大片的耕地。据村里一位年长的村民说,现在由于耕地减少,村里人均只有几分地,所以人们已经有十几年不种地了,大部分年轻人都到外面打工去了。
好在他们位于京郊,土地比较值钱,所以村民都享有低保、医疗保险、养老金等福利,就业也相对容易得多。
但在偌大的中国,像这样的农民毕竟只占一小部分,其他几千万被征地的农民就没有北京的农民这么幸运了。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揣着少得可怜的补偿费另谋生路。这样的农民,被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称为“三无农民”――“种地无田,做工无岗,社保无份”。
不过,这种情况或许将从今年起得到改观。4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又联合下发题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予以明确。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记者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了解到: 2006年全国城镇化率超过了44%,不完全统计,已累计产生了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以平均每年0.8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据有关专家预测,全国每年还要新增被征地农民300多万。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早就有专门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单位,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还另外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但实际补偿情况并非如此。以2006年山东济南对失地农民补偿为例:根据补偿办法,农村土地每亩种植普通农作物的年产值被估在1000元左右,每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照每人0.8亩土地计算,一个三口之家得到的最高补偿不超过4.5万元,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这些补偿款只能维持一个家庭三到五年的基本生活。
在许多地方,农民与政府之间争议最多的是关于土地补偿价格,这其中最核心的矛盾是土地价格到底是按征地前的产值还是征地后出让土地的收入计算。双方的持续争议有时甚至会升级为暴力事件,最典型的就2005年河北省发生的定州血案。
按照常理,一件商品的价格是由该商品能够创造的价值和买卖双方的需求决定的。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应该由土地所有人来主导其价格才对,即所说的卖方市场,但现实的情况是许多地方政府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产值强行征用,其中土地收益的差额大多为地方政府所得,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并没有因此而得利。
这些游离在农村之外的农民在补偿款不多的情况下,只能自谋出路,但由于很多人缺乏其他的劳动技能,生活日益窘迫,社会保障对他们来说就更具有实际意义。
日前,记者就失地农民社保问题采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刘从龙副司长时,他说:“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两层意义:一是土地是他们拥有使用权的财产;二是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建设过程中占用了他们的土地,除了适当的财产补偿外,社会还应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他认为,一次性的补偿难以解决失地农民土地的生活,应该给他们长久的生活保障。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的成本,可以紧缩地根,有效地抑制经济过热。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也认为,要么就按市场规律办事,要么就彻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在目前情况下,以权益来补偿是最良性的。 其实在几年前,很多地方已经尝试着用社会保障来代替一次性补偿了。
其实,对于失地农民保障的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十分关切的问题,有关部门此前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数字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9个省级政府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基本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筹集社会保障基金800多亿元。但是,还有十多个省市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仅占全国4000万被征地农民的25%。
拿什么来保障失地农民?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民的土地问题密切相关,自然不能置身事外。早在2004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对2004年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自那以后,全国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一直未停。
国土资源部从清理整顿开发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多方面入手,与有关部门一道,配合各省(区、市)政府,着力解决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甚至硬性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暂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用实际行动维护农民的权益。
一次次清理整顿行动,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的矛盾和问题,但是为以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这次两部委所发的14号文件在一开始就说明了出台的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有关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文件提出的大部分原则都是来自前面的几个文件,但14号文比以前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
围绕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政策,14号文作了具体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利。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14号文件还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偿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当然,这些政策还没有惠及全部的被征地农民,针对的是新征地土地的农民。那么,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怎么办?交不起保障费用的农民怎么办?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从龙副司长说:“以往被征地农民的问题需要结合各地实际,统筹考虑,有的地方已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如江苏,但大部分地方还没有。一来是因为以前的政策跟现在有差别,当时可能已经给过他们一部分补偿费了。更重要的是,以前的失地农民要追溯到什么时候?总不能追溯到1949年吧。当然,我们也正在研究合适的办法。”针对农民交不起保费的问题,他说:“暂时不能加入保障的,政府可以先给一个最低生活保障,这也是社保的最低标准”。
当记者问到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时,刘副司长总结了四点:监督资金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像其他社保基金一样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的核定和发放;加紧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专户管理;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建立保障工作的考核制度。
一些社保专家认为,我国目前GDP超过18万亿元,财政收入超过3万亿元,外汇储备9000多亿美元。就我国经济总量和实力而言,完全有条件解决全民低保问题,只要国家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和改革成本,问题就解决了。
但对社保要有清醒认识,现阶段不可能一步到位搞高水准的社保(既无可能也要防止掉入福利陷阱)。既然不能提高社保水准,那么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呢?从现阶段的状况看,农民一个月顶多能领两三百元钱,必需另谋职业,才能维持生活,这就涉及到了农民的就业问题。
现在农民进城打工,干的都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最脏、最累的活儿,国家没理由让他们永远这样干下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说,农民就业可以分两部分解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转为城市户口,享受与城市人口一样的保障水平和就业服务。在规划区外则要保留农业户口,政府对他们进行就业培训,实现劳动力转移。
有了政策就能水到渠成?
相信14号文件出台后,许多人都会有疑问:既然以前的文件已经基本包括了14号文件的全部内容,那么这次为什么还要重新发文强调“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呢?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用土地出让金补充农民社保基金时,接近决策层的一位官员曾在接受某杂志采访时说:“不能对这个文件抱有太高的期望,目前主要还是靠地方做工作。”
刘从龙副司长也认为,目前的政策法律法规其实是很完善的,关键在于下面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整个大环境的改善,不是某一个部委能解决的问题。
很多人都认为,14号文件中所提的社会保障政策能否实施,最大的问题来自于文件中所说的“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能否具体实行下去。
要把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农民,前提是把目前全国的土地出让金按照项目核算清楚,并严格收支管理,否则一切制度设计都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