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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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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第1篇: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税务处理上,不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分别规定。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主要区分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属于应税合并业务,此时,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作为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一定比例的,属于免税合并业务,此时,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合并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方企业应以接收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原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被合并方企业合并前全部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方企业承担。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2篇: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

(一)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应用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以股票期权作为激励的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中早已成为一种惯例。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它明确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属于薪酬费用,应当在企业的损益表中确认,而不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

(二)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

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颁布进一步缩小了对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国际上的差异。但是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是否能作为费用扣除;如果能扣除,扣除额如何确定;在什么时间扣除等等问题,目前税务局的答复是不能税前扣除,因为没有文件规定。

(三)外资企业股权激励为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向海外支付此类费用时无税务处理依据

随着我国外资引进的增多,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外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计划形式激励其国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于配比原则的考虑,总公司通常会把这部分国内任职的高管的股权激励费用要求在国内子公司列支,子公司需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境外母公司。这样的情况目前税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循。另一个与此相关的是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目前外管政策对于外资企业如何向母公司支付这部分股权激励费用却完全没有规定,使得外资企业的股权激励费用无法支付给母公司。

二、股权激励费用税务管理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一)允许股权激励费用税前列支

1、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第十条所列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其中并不包含股权激励费用项目。

2、尽管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虚拟股票时,最终的收益取决于市场,但是股权激励实质上是一种报酬费用,企业有权将其作为职工薪酬予以扣除。如果不允许企业将实施股票期权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假设其他情况不变,企业在应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作会计处理后,财务报告上利润被减少,但还是要像以前一样支付同样多的所得税,这可能会使企业减少股票期权的实施。这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下称27号公告)。这几个文件对相关企业的员工获得股权收益后如何缴纳个税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既然员工获得的差价收益已经纳税,那么企业将其在应税所得中扣除也符合公平原则。

4、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对应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问题而设计的薪酬激励机制,对于一些缺乏资金并急需人才的高新技术公司来说,其所发挥的治理公司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此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二)关于股权激励费用税前列支的时间

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无论权益结算(股票期权等)或者现金结算(股票增值权等)的股份支付,都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公允价值计提了成本和费用。从所得税的角度,因其尚未实际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而实际行权时,则应视同发放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作纳税调减处理。之所以建议公司股票期权的纳税调减环节在股票期权行权日,是因为这部分扣除额实际上是期权行权时的内在价值,即作为员工个人收入纳税的部分。这种方法既符合国际上的一些做法,能够避免在税收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大的差异;又使企业免去了用其他方法计算扣除额的不便;同时,企业在员工行权时计算税收抵扣额,比在授予时按照预计行权数量确定扣除额提高了准确性。

(三)允许外资企业向母公司支付本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费用

首先,根据27号公告,从5月1日起,只要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所有层级的子公司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权收益,都可以按照优惠计税方式计算缴纳个税。作为母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外资企业,只要持股比例符合27号文的要求,被激励的外资企业员工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其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出台显示着我国正一步步与国际接轨,外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因此关于外资企业参与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制度应该尽快出台,外资企业向母公司支付这部分股权激励费用的相关规定上的空白也要予以足够的重视。此费用作为薪资福利的一种外管局应将其作为经常项目下的管理事项,并与税务局约定相关的税务证明及条件,使外资企业也能够合理合法地完成股权激励费用的相关税务处理和费用的支付。

第3篇: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成本费用的经常项目,其支出要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还要遵循各地方社保费用缴纳政策,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而且也涉及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且不同薪酬项目的税务处理差异也较大。按照薪酬项目是否同工资项目挂钩对应付职工薪酬的涉税处理应当有不同的实务操作。

关键词: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股份支付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对职工薪酬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规范,并要求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各种报酬。应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比较复杂,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而且也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且不同薪酬项目的税务处理差异也较大。本文按照薪酬项目是否同工资项目挂钩对应付职工薪酬的涉税处理进行梳理,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工资根据工资总额计提项目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处理应付职工薪酬中的工资明细项目主要核算企业雇用员工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明细项目核算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年终奖励、加班加点工资等。对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应来自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制订的工资计划和按计划规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所得。企业对于其发生的工资薪金,要提供能证明其“合理性”的会计信息方能进行税前扣除,一是否有建立并健全的职工薪酬制度;二是制度中规定的工资薪酬标准等是否在本地区和行业的平均水平内;三是该企业在一定会计年度内(比如3—5年)工资薪金的实际发生是比较稳定的,若有增减变化也是按照计划制度进行,无随意性调整。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强调要掌握的原则:一是企业应有规范的职工工资计划、制度;二是企业职工工资计划、制度应与本行业及本地区水平相当;三是企业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在一段(一年以上)是相对固定的,且工资调整是按照企业职工工资计划、制度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应依法履行对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职工工资计划、制度安排,无减少或逃避税款故意或实际倾向。工资薪金总额是按企业工资薪酬制度支付给所有员工的工资薪金总额。税法上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瘦身,即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五险一金”。在此,对国有企业附加了限定:一是工资总额若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工资限额范围内,根据限额计入工资总额;二是若有超过部分不允许计入并且不作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的依据。在会计实务中,对于实际发生的工资,凡是超过此范围即为不合理的,即使实际发放了,在所得税汇算时也不能作扣除;在此范围但是超过企业职工工资计划、制度标准的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处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锐一般实行由企业代扣代缴制度。税法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等应纳税所得时,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既包括本企业(单位)员工,也涵盖受雇的外来人员;既包括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又包括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人,需依法按规定核准每个纳税职工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并予以扣缴和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为个人代付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承担员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这不是税法的硬性规定,而是源自企业自愿的做法;二是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没能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部由企业赔偿上交。这种情况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理,即由企业缴纳全部税款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在会计处理上,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个人负担,企业的代扣代缴属于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理,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也一并作为营业外支出,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实际工作中,企业代扣代缴的账务处理应按照税款收入先行给付原则,坚持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应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因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也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应付职工薪酬中不与工资总额挂钩项目的涉税处理

(一)非货币利项目的涉税处理

1.非货币利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涉税处理非货币利的涉税处理比较复杂,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涉及流转税的问题。非货币利主要包括以自产和外购的产品发放给员工两种形式,其核算均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会计科目来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来说,自产和外购产品发放给员工,发生的成本均可以在税前扣除。对流转税来说,非货币利的涉税处理应该注意:一是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均视为销售,作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计算;二是以外购实物的形式发放福利给员工,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应该将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职工非货币利成本。

2.非货币利项目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各所得除现金外,还包括实物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利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企业要将发放给职工的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按照公允价值计入职工的收入中,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辞退福利项目的涉税处理

1.辞退福利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所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辞退福利在会计计量时,一般是将职工薪酬准则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结合在一起使用的。辞退福利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部分核算的调整,根据国税总函【2015】29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给予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充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预提的辞退福利费属于或有事项,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虽然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薪酬的核算发生了调整,但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原则没有发生变化。

2.“辞退福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由于辞退福利不是职工薪酬的常规形式,其政策运用对于妥善安置员工和维持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国家对于用人单位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实施了优惠,即员工得到的补偿金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3倍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看作一次性取得多月工资,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三)股份支付项目的涉税处理为了更好地激励企业的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企业在支付员工正常的薪酬外,往往会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常见的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权及股票增值权等权益结算的方式和以现金结算方式。非上市公司也可以把股票期权作为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激励方式。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有的最终以现金结算,有的以权益结算。企业股权激励是非常重要和复杂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操作时涉及诸多税务处理的问题。

1.企业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得员工和他方提供的劳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具体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方式,据此发生的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不同。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该在授予日以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有等待期的现金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由于支付的对象是本单位雇员,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但是,企业在实际行权前发生的股份支付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而实际行权时,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应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特别是职工的股份支付是企业全年工资薪金支出的一部分,其纳税调整应并入全年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劳务的权益股份支付,应该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等待期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劳务借记管理费用等成本或费用,同时贷记资本公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时点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一致的。即在等待期,财务上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在员工实际行权时,则根据实际行权时的收盘价与支付(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所支付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工资、薪金费用,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成本费用”对企业来说实际并没有发生,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减少,因此无论是授予后的,还是有等待期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股份支付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企业股份支付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职工在接受股票期权时不征税,行权时,对职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允价值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指出:对上市公司的高管取得股票期权实际要求发行人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自要求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日起,在6个月以内的期限分期缴纳个税。该文件既是指股票期权这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又规定其他股权激励可以比照该文件进行。企业对股权激励方式进行纳税管理时,公司对授予的员工负有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义务。企业应该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准确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应付职工薪酬还存在其他的形式,其涉税处理的总原则是相同的:对企业纳税主体来说,要确认企业应承担的薪酬义务,根据收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损益;对员工纳税主体来说,要确认个人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由所在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Z〕.【200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07.

〔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Z〕.2014.

〔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Z〕.2014.

第4篇: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

企业的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十分重视经营的风险和财务风险,我国主管部门希望企业在挂牌资料中真实、准确、完整的作出信息披露,不粉饰业绩,不操纵利润。面对这种要求,企业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自身的管理,而对财务的管理是所有管理事项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本文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面对新形势应该关注的若干财务事项进行分析,以期能为企业进行顺利挂牌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新三板挂牌企业;财务风险;财务规范

0 引言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各地企业开始着手准备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事实上目前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比较普遍的问题有:资产结构不清晰;内部控制不完善;会计政策不规范,经营业绩不真实等等问题。企业要顺利进行挂牌,就必须考虑内部整改,包括资产架构的重组,股权结构的调整,内部控制的完善,财务报表的规范等。本文根据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要求以及现今挂牌企业的普遍特征,从八个方面对财务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实践有所帮助。

1 整合业务,明晰产权

业务明确、股权明晰是新三板企业的基本要求。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存在分设多个主体,各司产、供、销的职能;抑或在同一架构体系下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形。为此,在方案设计阶段,需要确定入围资产及业务,剥离不相关的业务和资产,同时尽量注意避免同业竞争。

在产权方面,应做到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在实务中常见的需要规范的内容包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未经评估,或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存在瑕疵;存在虚假出资、代出资、代持股权、验资手续不全、抽资等不规范情形。在申报准备阶段,上述问题均应得到妥善解决。

在明晰产权过程中,许多企业需要考虑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仅是劳动法需要处理的问题,也是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财务问题。它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譬如:如何厘定激励范围?如何确定股价?如何设定行权条件和行权期间?员工的业绩怎么考核?如何处理员工税负?这些问题常常会被人们所忽视,或者虽然意识到了却没有精力或者心思去顾及它,但是当企业面临挂牌时,这些问题就一个一个浮出水面,给拟挂牌企业带来很大的困扰,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自身的运行机制相对稳定之后,就应该开始考虑员工激励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方案,让财务部门制定出相应的财务方案(因为内股权激励可能会产生大额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注意预留出资金周转的余地和股份周转的空间。

2 提升企业内部控制

拟挂牌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因为该问题不仅是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时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证券协会等主管审查的部门对企业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挂牌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通常来说企业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层在预算、利润、其他财务和经营业绩都有清晰的目标,企业内部对这些目标都有清晰的记录和沟通,并且积极地对其加以监控;财务部门应建立适当的保护措施,较合理地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较合理地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为合理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企业应建立相关的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交易授权控制、责任分工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独立稽查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内部控制不仅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支持,还需要有配套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且对控制的内容要及时记录,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如果不按照这种要求进行内部控制,就容易导致形式主义。

3 重视财务规范

新三板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达到运行的规范化,这种规范化当然包括了财务的规范化。而现在许多拟挂牌的企业在财务上都存在着两类问题,分别是“内外不统一”和“有规不依”。

所谓“内外不统一”,即企业本身在税务和融资上存在着不同需求,甚至存在几套帐情形,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不仅容易损坏企业自身的形象和运行的质量,甚至将直接影响企业顺利的挂牌。

所谓“有规不依”,即企业在财务报表、凭证以及财务记录上没有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财务核算的不合规,通常也表现为两类:一类是不坚持一贯性,在会计政策适用上过于随意,具体表现为,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随意变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随意变更收入的确认方式等等;第二类是没有按照准则厘定恰当的会计政策,具体表现为收入确认、成本核算、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等等。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企业在作出变更决定时,全面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慎重进行选择,坚持按会计政策的行事;针对第二类问题,则要求企业重视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加强财务人员的知识更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4 合理财务规划

挂牌企业应有明确的盈利规划。尽管在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盈利问题作出硬性的规定,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忽视企业盈利规划,相反,企业应该重视企业盈利规划的制定,因为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成本进入资本市场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和成长性。因此,拟挂牌企业应该对企业盈利进行提前规划,充分考虑企业内部因素、市场动向、盈利分配等因素,为企业盈利提供全面的保障。在实践中,企业的盈利规划一般包含三要素,分别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规模以及企业的盈利增长,为了使企业得到更加长足的发展,企业在制定盈利规划时应当本着务实的原则,不搞伪包装,要将企业的合理盈利和长远盈利摆在首位。

挂牌企业应有明确的资产负债结构的规划。衡量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最基本的财务指标即资产负债率。如果拟挂牌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高,则意味着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比较低且清偿债务的能力比较低,这样就很难实现挂牌。也许很多人会认为资产的负债率低就能够顺利的通过挂牌了,其实并非如此,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低,审核部门就会认为企业此时融资的需求不迫切,没有进行挂牌的必要性,因此而不予挂牌。所以,拟挂牌企业应该让自身保持适度的负债,这样不仅能够减少的成本,还能够降低人所带来的风险,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对企业保有一定的信任和控制权,这样更有利于企业顺利的挂牌。基于以上原因,拟挂牌企业在进行挂牌之前,对企业内部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重组便十分重要了。

5 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

通常来说关联交易容易受人为控制,其交易定价市场化程度较低,容易成为操纵利润的手段。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亦使企业独立性减弱。正是如此,无论在新三板挂牌审核或是主板中小板IPO的过程中,都会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作出严格的审查。若存在可能,企业应尽量避免出现关联交易。若存在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则应重点针对该等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公允性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应如实全面的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如:对已经发生的关联资金占用,应按公允的利率结算利息,并及时清欠;对已经发生的购销往来,应分析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今后的经营中予以杜绝,分析该等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譬如与非关联同类交易价格对比等),对不合理的定价予以规范。对存在的关联交易,应如实的披露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方式等。

6 加强税收筹划

税收问题,一直是拟挂牌企业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许多中小企业为了逃避税收,会采用内外帐的方式解决问题,企业真实的利润不会在对外账簿上显示出来,而挂牌时,就可能会受到税务处罚和调账的影响。审查部门通常会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项目进行审查,如果企业已经受到了税务处罚且成功的解决了问题,或许不会影响到企业挂牌,但是如果受到处罚后还没有解决问题,那么就会对挂牌产生实质了。而现实情况是,许多企业一方面由于造假账需要对过去的税收进行修补和改正,另一方面又要面对修改幅度太大而被认为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盈利计划不完备等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在税收上做小动作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拟挂牌企业的税收规划一定要提前进行考量,尽早加强完善,充分结合企业自身的盈利状况以及地方的税收政策等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税收规划方案。

7 结语

综合文章分析可知,在新三板挂牌标准下,拟挂牌企业在挂牌时可能会遇到组织架构问题、内部控制规范问题、财务核算规范问题、财务和税务规划等问题,因此,企业应该针对每个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以顺利实现挂牌。本文对该类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在引导你挂牌企业正确处理财务问题上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A];2009全国木材加工技术与装备发展研讨会木工机械数控新技术培训班论文集(会刊)[C];2009年

[2]凌东恺.企业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财务问题[A];对外经贸财会论文选第十四辑[C];2002年

[3]刘燊.公司治理中财务问题的现实思考[A];2004—2005年福建省会计学会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2005年

[4]戴月娥.乡村(镇)企业财务问题及其思考[A];湖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第5篇: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

我国现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1.股票期权转让与一般股票转让税收处理办法不统一,有失公平。按照 (1994)财税字040号文件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已被延续执行两次。到现在为止,税务局实际上对国内一般的A股、B股的转让所得还未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上述股票转让个人所得免税仅适用于国内企业发行的股票。然而,如果该股票通过股票期权认购获得,个人须就转让价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使得股票期权的转让所得和一般的股票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影响税法公平。

2.对股票期权没有按激励型与非激励型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股票期权没有按激励型与非激励型进行划分,激励型股票期权是一国政府鼓励企业使用股权激励的一种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这一问题上,没有体现出激励政策,缺乏对股份制企业这种长期激励制度的税收优惠。

3.经理人员行权时缴纳高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也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制度激励力度。经理人员行权时,因属于该个人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与当月工资合并,按5%-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税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会使纳税人承担较高税负,尤其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摊,分摊期限过短,不利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发挥。

规范和完善中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将股票期权划分激励型股票期权和非法定型股票期权。1.需制定激励型股票期权的法定条件:(1)只有公司雇员才能赠予激励型股票期权;(2)雇员必须自行权日之后持有股票1年,并要满足自赠予日之后2年的条件;(3)限定每年每人可以行使激励型股票期权的最高限额等等。2.对两种类型实施不同的税收待遇。在符合条件的激励型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日股票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价,按较低税率(20%)纳税,并且要延迟到出售期权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如果股票期权获得者行权日之后超过规定时间再出售股票(即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股票时距赠予日已有2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1年),则行权价格与市场 价格的差价,也按较低税率(20%)纳税。

二、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由于我国股份公司的股票期权主要赠予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阶层,并以较低的行权价作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因此,这些股票期权的行权人理所当然是纳税人。对于扣缴义务人,由于我国目前国民纳税的意识不高,为了从税源上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对股票期权所得应以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若公司没有履行扣款义务,则视为授权公司为雇员承担全部税收责任,这样有利于增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确保税款安全。

三、纳税所得的确定。从理论上讲,股份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时,在赠予日,虽然股份公司给予了经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但此时,因经理人员未真正实现所得且不拥有支配权,无论从国际惯例还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均不应该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但在行权日,由于经理人员以较低的行权价将所得的股票期权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此时,经理人员因行权拥有实际收入,并且个人拥有支配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的确定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应把其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此外,经理人员因持有股票而获得股份公司的股息、红利应作为应税所得。经理人员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已获得的股票期权,其成交金额应作为交易印花税的应税所得。

四、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原则上,个人所得税法以所得实现日或所得凭证取得日作为纳税义务日。由于股票期权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所得,其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应符合股票期权的现实情况:在赠予日,被赠予人并没有真正拥有股票期权的所有权,不符合纳税义务日的条件;行权期作为一个时间段,显然也不符合作为纳税义务日的条件。在实际行权日,行权人只要在行权的同时出售期权股票,就会因为行权而取得了实际收益。行权者之所以没有出售该期权股票,是希望股票投资获得其他收益,如股票股利、差价收益等,故以此作为纳税义务日是我国最佳的现实选择,并且与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反映的时机相吻合。

五、税率的确定。在股票期权的征税税率的确定上,目前我国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45%。考虑到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个人取得的所得往往较多,相对应适用税率也较高,个人要拿出一大笔现金缴纳税款有一定困难。为减轻其负担,也体现对我国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适当照顾,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将其收入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数加当月发放工资数额为基数,再寻找适用税率。如果修订税法,则应按调整的税率和级距以及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在修订的过程中,不妨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考虑给予行权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对真正的激励型股票期权,应适当降低纳税税率,以利差的20%税率为宜。

六、所得的计税方法。考虑到股票期权收益一次性数额较大,经理人员在行权日纳税有困难,建议自行权日所在月份起分为6个月或12个月将其收益分摊到各月工薪中进行计算纳税。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适当照顾了我国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灵活性与积极性。

第6篇: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会计确认

前言:伴随着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构建一套更加符合当前市场环境的报酬激励机制是所有现代企业都需理解完成的一项任务。如果单单从中外员工在近年来的薪酬结构变化趋势来分析,股票期权的俨然成为了一种最佳的现代企业激励方法。

一、股票期权概述

(一)股票期权的概念。如果按照当前国际中的主流观点来进行分析,股票期权即为将股票当作标的物的基础之上所建立起来的一种期权契约。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在某个具体规定时间内,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赋予其购买所属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而拥有此种权力的企业管理者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行使权力或是放弃权利。再简单一些解释,股票期权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一种激励方式,其核心目的为的就是能够将企业经理人同企业本身的实际利益捆绑到一起,从根本上实现个人利益同企业利益相互结合。就目前来看,股票期权可以说是最为长久且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它不仅能够提升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可以增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黏性程度,降低优秀员工的流失率。

(二)股票期权的分类。股票期权的类型较多,笔者将其大体总结为如下的几种:典型股票期权、不确定股票期权、涉及次级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混合与可选择股票期权等等。此外,就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以及企业的适用现况来看,比较常用的股票期权类型即为典型股票弃权与不确定股票期权。

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问题表现

(一)资本市场股价并不能够将企业的真实价值体现出来。首先需要确定的一点是,由于在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需要被划分为员工服务的成本范围中,这无疑会对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带来直接影响,进而改变报表中的会计利润金额。在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中,证券市场不仅还并未拥有一个规范且完善的管理体系,而且还存在着一些有可能被人为因素所干扰的漏洞。这就说明了股价其实并不能够将企业的真实价值反映出来,进而也就不能够将其看作是衡量员工价值的有效标准。

(二)企业为满条件进行盈余管理。针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来说,行使可行权之后便不会再针对原有的成本支出金额以及相关权益做出改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企业有可能会在事先进行授予日股票期权的价值估算,而后对授予日以及等待期间内已经确认完成的股权激励费用进行调整,进而对企业实际产生的利润进行操纵。

例如万科股份在2011年度的首次行权条件即为,本年度的实际利润需要高于去年的20%,净资产收益需要高于去年的14%。由于而后的行权条件还会根据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而逐年递增,以至于就极有可能在日后的某年难以达到行权条件的标准。基于此,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能够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则会选择在准则的范围之内对财务信息做出适当的调整。

(三)管理费用摊销问题。股票期权所出现的费用支出并未在规定日期内摊销完成,而是将此笔费用当作是授予日所产生的成本费用。除此之外,在会计处理工作当中所产生的费用同样也会对企业的实际利润带来影响。

三、改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现状的相关措施

(一)构建完善且有效的资本市场。由于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属于是弱势有效的范畴之内,并且现行的股票期权计量属性所采用的还是公允价值计量。所以说只有确保当股价所呈现出的企业业绩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股票期权的实际价值才能算的上是准确可靠的。然而,由于在当前的弱势资本市场环境下,股票的价格难以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的状态中,在这种大起大落的变化过程里是无法将企业的真实情况展现出来的。基于此种情况,构建出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是当前应当去首要解决的一项难题。另外,在今后的治理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的信息披露力度,从根本上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同时让所有恶意披露虚假信息的企业与个人受到应有惩罚。只有将造价成本的成本大幅度提高,且不断的增强执法与制裁力度,才能够令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工作开展的更加顺利。

(二)提高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精度。在新实行的会计准则中要求国内的所有上司公司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法来计量股票期权,此项要求虽然完全符合国际会计处理的主流标准,然而在国内的行业市场中却仍然存在着不小的漏洞。由于股票期权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很多企业现行的股票期权计划方案还表现的过于青涩,进而让公允价值法在推行的过程中受到了很多的阻力。基于此,笔者建议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应当先采用内在价值法来为公允价值法争取到一个适应期限,等到鼓国内的上市企业达到标准且资本市场已经规范化完成之后再重新回归到统一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股票期权的规定当中。除此之外,针对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尚未明确的问题来说,由于企业最终采用的定价模型、既定参数以及参照标准等各类因素均会对股票期权的价值带来不同程度上的影响。所以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如下的步骤来进行:首先将估值模型的自由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同时在具体的会计执行方案中将规定数值进行明确记录;其次,企业需要在确定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过程当中,针对相关的披露信息做出完善的规定,其中应包括估值模型、信息数据来源以及利率计算的具体方法等等。

(三)规范管理费用的摊销程序。在以往的管理工作中,企业在授予日开始直至行权日结束期间并不进行股票期权摊销,只会采用一些相应的处理方式而已。此种摊销程序与会计的权责发生制难免有着些许的出入。由于企业针对经理人所实行股票期权的最终目的不外乎有两点:第一点就是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够时刻用用一个良好的工作态度来长时间为企业所服务;而第二点即为将行使股票期权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与冲动思想减少到最低,进而实现企业利益所得的最大化。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当前的股票期权制度仍处于一个相对不成熟的阶段,为了能够避免出现有些管理者恶意操纵盈余金额的事件,企业应当将因股票期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同管理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能力以及为企业所创造的价值联系到一起。将原有的摊销程序更改到在授予日与行权日的期间内来执行。

结语:综上所述,为了能够让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内发展的愈发成熟,笔者建议国际政府也应当推出一些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将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效能充分的发挥出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一定会在股票期权制度的推动下变得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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