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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石油资源富集的中东地区成立的以保持石油市场稳定与繁荣为宗旨的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在协调各国石油政策、控制
>> 基于囚徒困境的石油输出国组织研究 南苏丹:没有出海口的石油输出国 高校输出国际交换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世界第三大音乐输出国 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研究 研发联盟收益分配的模糊评价方法研究 虚拟企业收益分配模式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研究 人力资本内部收益分配方法研究 基于博弈方法的PPP模式收益分配研究 产权范式的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中国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研究 农民信息弱势与农地流转收益分配研究 上市公司收益分配政策研究 基于ANP的PPP项目收益分配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成因及对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变革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Abstract: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oil market, OPEC of Oil-rich Middle East was set up to coordinate national oil policy, control crude oil production and price controls, determine the world′s oil supply, and protect oil production income. The paper analyzed on OPEC oil revenues changes from the aspects of market mechanism and non-market mechanism, and teased out the dominant OPEC oil revenues practices, including paying attention to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OPEC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Fund, the adjustment of energy subsidy programs to increase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OPEC resource-based regions experience on resources revenue distribution includes stabilizing source of income resources, establishing development fund, establishing industrial economic structure of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investing public social welfare, developing renewable energy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Key words:OPEC; oil revenues; income distribution
1.1农村城镇化型
这种情形下,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涉及多村合并的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时,政府占有除居住环境效益之外的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与居住环境利益。
1.2农民上楼(宅基地换房)型
农民上楼型或宅基地换房型,是依据农民是否上楼或者农民是否用宅基地换新房等标准将土地粗粗分为非农化和国有化两大类。虽然它与农村城镇化型不尽相同,比如征地涵盖范围、包含的下属类型等都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上与前文述及的农村城镇化型非常接近。在这种情形下,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时,政府占有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与居住环境利益。
1.3具体典型类型
1)北京马坊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占有除居住环境效益之外的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与居住环境利益。
2)天津华明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占有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与居住环境利益,其中农民所得经济利益包括住房、“四金”(股金、薪金、租金、保险金)。
3)深圳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可能的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主要占有社会效益和相对较少的经济利益,可能的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或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获得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商品房收入或商业收入,农民获得商品房收入、可能的商业收入及居住环境效益。
4)成渝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建设用地指标、可能的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占有社会效益和部分经济利益,开发商获取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的利益要视后续环节的具体模式。
2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存问题及政策优化
2.1主要问题
一是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难度加大。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化的问题至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虽然农村土地在名义上属于农民所有,但是“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农民个人”所有。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化”,实际上通过虚化所有的手段架空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应有权利,因为很难明确谁能代表“农民集体”[1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加大了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难度。产权主体事实上的缺失,给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造成了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二是地方政府征地需求强烈,导致政府和农民集体权益受损。从模型看,地方政府供地速度加快,供给线S斜率变小,政府和农民集体所获增值收益部分绝对量增加,但是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逐步降低。在此过程中,多数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倍数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政府所获增值收益占比降低,从而可能间接影响对农民安置的补偿力度和质量。三是征地行为“强制性”色彩过浓,导致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表示:“现阶段我们每年上访所谓,上访的事件70%~80%几乎和拆迁、征地有关。”部分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使,借“公共利益”之名,大肆圈地兴建土木,大量沃野良田被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甚至部分村干部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民真实意愿,配合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强势推进征地进程。近年来因为征地和利益补偿等问题诱发的频发,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四是部分地方政府过分追逐经济效益,导致社会负效益产生、生态环境恶化。部分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但是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视度不够。这种追求经济效益偏好的形成,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观因素包括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速政绩观的认识偏差以及地区经济利益和工作人员政治利益的驱动,客观因素包括财政分税制的推动、地方政绩考评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等。
2.2政策优化
相对应地,需要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政策优化:一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及其权利内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土地股权等方式赋予所有权主体完整的权利内容。借此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利不充分、使用权利受管制、收益权利不完整、处分权利受限制的局面,进而为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提供良好的制度平台。二是完善经济结构,解决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开源、节流并举,改变当前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局面。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完善经济结构,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吸纳就业,保障地方财政收入。避免地方政府“寅吃卯粮”式土地出让方式,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新的“鬼城”,严防“消灭空心村、出现空心城”的现象。三是明确公共利益范畴,严控征地数量,保障并逐步认可农民潜在的土地利益。明确何谓“公共利益”,提高征地门槛,减少征地范围,严控征地规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农村集体土地的多重利益,比如农民土地权益除了在征地环节补偿时体现出来经济价值,还有其生态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甚至土地发展权等权益价值,应逐步得到认可并予以切实保障。四是强化综合效益观,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真正提高到与经济效益同等重要的位置。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大力推进绿色GDP理念,改变传统唯经济GDP为上的政绩观,重视地方发展的综合效益,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保护和整治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更加重视综合效益。在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也应该追求综合的、多元化的收益。
3结束语
一、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积极意义
(一)探索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是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是指将农村土地使用权采取多种形式进入资本市场,土地使用权人凭借其土地使用权获取收益的行为。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就是把使用土地所带来的潜在收益予以贴现,进入市场交易,从而建立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长期以来,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是两种土地、两个市场。土地要素流转机制的缺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只有土地这样重要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逐步实现两种土地的“同权、同价和同一实现形式”,市场机制才能更充分地发挥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进一步发展完善。
(二)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就是探索建立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要素资源的机制,充分发挥挖掘土地的价值,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破解土地供给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成都市某区为例,在2004―2020年规划期内,下达给该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2153公顷,而规划期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量为3030公顷,下达指标与实际需求量相比,指标缺口为877公顷。在基本农田不折不扣保护条件下,必须探索创新农村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表现为:一是能产生巨大的财富效应和环境效应,能使农民能够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土地增值收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二是通过盘活土地资产,把农村集体土地“死资产”变活,并为农民找到新的发展道路。三是有助于把现在大量违法占地、用地行为纳入合法、有序的管理体系。四是能够加强公共产品的集约建设,降低投入成本和提高配套程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高效共享。五是能够引导人口集中居住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加快近郊农村向城市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法律制约及发展方向
(一)法律制约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最大制约,是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这就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兴办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至于进行其他建设所需用地,应当首先改变所有权,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供地。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现行法律规定非常严格。《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移的除外。”《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发[2006]31号文再次强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可见,除了个别情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法律上是被限制甚至禁止的。
(二)各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已经走在政策和理论的前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日趋活跃,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限制甚至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不利于土地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也给农村的土地管理和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研究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近几年来,国土资源部在江苏苏州、安徽芜湖、浙江湖州、河南安阳、广东省等地开展试点。浙江省温州、广东、湖北等地相继专门出台了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各地情况表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的实践已经走在了政策和理论的前面,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顺应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同地、同价、同权”是农村集体土地走向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方向
《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显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有利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法》也为今后土地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从发展方向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将朝着“同地、同价、同权”的方向发展,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大量非公共利益用地也通过征地来满足的。《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随着公共利益界定方式的明确,如不符合公共利益,就不应该再征地,否则就是违法了。这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就显得更为迫切。
现阶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虽然缺乏法律支持并受到现有法律条款的限制,但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相符,并且在部分中央文件中已有突破。如《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指出“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因此,从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入手,不断调整完善与农村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统筹城乡土地资源利用,就成为一种客观必然的要求。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探索的思路和内容
探索农村土地资本化实践的主要任务在于:逐步建立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解决试点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用地缺口,缓解用地紧张的矛盾;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为农民找到新的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物质条件;通过市场机制方式,搞活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体现土地价值和市场价格,建立农民利益持续增长和政府利益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为统筹城乡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运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指导原则:一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二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引入市场竞争定价机制,推动创新土地使用制度创新。三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尊重农民自愿相结合。四是坚持统一规划,集约用地。按照产业发展集聚、人口居住集中、土地利用集约的要求,以规划为先导,形成土地资本化、产业化、农民居民化之间相互促进的良性局面。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资本化方案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实现方式、运作模式、操作程序、监督管理、收益分配、组织实施等几项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五类土地:一是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含农村居民点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二是村庄整治归并、腾出的农村居民用地扣除集中修建农民居住小区后节约的土地。三是乡(镇)村企业集中腾出的土地,或因企业破产、关闭后闲置的土地。四是撤并整合乡(镇)村后废弃的原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五是通过工程措施开发整治的未利用集体土地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土地。
(二)基本条件
对适用的土地,必须满足几个必备条件:第一,土地权属(含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关系合法、清晰、无争议。第二,土地利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严禁利用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第四,土地用途符合管制制度要求。第五,经过农民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实现方式
最大限度地采取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积极探索实践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资本化实现方式。可以试行的具体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入股、合资、联营、抵押等多种方式。
(四)运作模式
按照运作主体的不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资本化的运作模式可以采取集中统一运作和分散自发运作两种模式。集中统一运作模式主要是指采取宅基地整理、土地入股等方式,将土地进行集中到某一运作主体,然后由运作主体统一进行规划和运作。自发运作模式主要是指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自发的形式,采用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按照投入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政府推动型、企业推动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等三种类型。
(五)资金投入模式
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资金投入模式分为多种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投入、企业投入、农民自筹、银行贷款、吸引社会投资。前四种模式相对来说比较清楚,而吸引社会投资者的新方式可以采取土地证券化。
土地证券化是指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土地担保证券。这种模式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发行土地担保证券吸收社会资金。土地证券化的具体步骤是:由相关主体组建一个特设机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部分合作社资产出售给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委托投资银行,制定土地证券化方案,设计土地担保证券。政府对土地担保证券进行担保,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投资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土地担保证券,从而获得资金。资金流回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开发土地的建设资金。
(六)操作程序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资本化要规范操作程序,主要分申报、实施、签订书面合同、审批与办证四个步骤。
(七)监督管理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当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资本化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先对拟流转土地性质进行认定,拟流转的土地必须是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要受到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制约,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地方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严格地价监管。根据基准地价、最低保护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价格初步确定后,报同级政府备案。严肃查处违法用地。
(八)收益分配
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
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
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
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 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
2.4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
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
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 m2增加到218 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 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 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和存在,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和统一,绝大多数纠纷是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来解决。从而使得此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标准。而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现的情绪激烈,非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而激化矛盾,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需要我们建立起法律层面的逻辑性,进而引导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纵观农村土地问题的制度安排,虽然政策调控痕迹明显,但法治化的轨迹亦清晰可辨。而且这种法治化的进程正与日俱增。司法救济已经成为解决涉农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我们有责任对涉农土地纠纷的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借以提高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的效率和水平。
一、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形态
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因此纠纷表现形态多样。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和影响较大的纠纷主要有:
l、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权定价中的问题。被征地的当事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价格表示不满。此类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当事人利益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 之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事实上,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并未能有效遏制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农村集体组织以租赁、联营等形式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没有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到城建部门办理房屋建审手续,随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迁时恶意抢建房屋,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大量违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践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的补助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确定之后还出现针对该费用分配的问题。农村集体组织对某一些村民的待遇进行限制,一些因为身份关系户籍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落实村民待遇。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司法状况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正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解决和处理各类农村土地纠纷已被纳于法治化的轨道,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司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人民法院不断扩大受案范围,使得诸多农村土地权益纷争和土地行政纷争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决。以铜川市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赘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为例。童××为铜川市某区自强村二组村民,生有两个女儿一童清、童贞。1998年童贞的户口自铜川市某区自强村迁出。2008年11月14日,杨成与童清登记结婚,成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强村二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开始通过自强村村委会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为杨成办理户籍事宜,一直没有结果。2006年2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本村姑娘找农民女婿的,女婿户口不能转入自强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强村村委会书写保证书,载明:杨成进门入户口一事,经多次与村委会协商,因村委会不同意将场成户口直接迁入村中,现按村委会决定,女婿杨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赡养父母,只将户口迁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会给予办理,解决杨成户口问题。2010年6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主任及村民小组组长,在童保元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书上签字表示同意迁入。2010年12月13日,杨成的户籍迁入被告村组。2011年1月17日,自强村第二村民小组在给村民分配2010年度决分款时没有给杨成分配。但自强村还有八个村民因婚姻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该区法院受理的诸如此类间接的土地收益纠纷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
2、相关立法不断完善
有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较多,且已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12日实施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1999年6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了前《意见》。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诉讼主体资格,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效率;公平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4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06-03
一、效率公平理论与土地资源配置
(一)帕累托效率与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
效率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称为效率,即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人们的各种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而提高总体福利水平。“帕累托效率”是我们最常使用的用来研究资源配置效率的工具。
“帕累托最优”是指效率最高的资源配置状态。即“在这种状态下,资源配置的改变不会在任何一个人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其它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处于这种状态的资源配置使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1]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改变资源配置状态时,一部分人的效用增加,而另一部分人的效用降低是更为常见的现象。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改进后的资源配置状态会导致一部分人的福利水平一定程度的下降,只要变动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是净增加的,就可以认为所进行的改进是帕累托改进。
在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中,通常也会出现在不同人群间福利水平此消彼长的现象。一般我们认为只要变动后各相关群体的福利变动水平总体上是净增加的,那么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提高了。
在竞争市场中,市场机制会自发调节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市场机制往往只关注经济效益,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无论是农村集体或其它转入者)而言,环境效益的“外部性”无法内部化,这就将导致使用者和农村土地管理者之间的寻租现象日益严重。因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现象显著,亟需政府安排公共政策进行宏观调节。
(二)公平理论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
公平并不是效率所关注的问题,即使是市场机制也难以解决在人们之间时空上公平分配资源配置收益的问题。因此,资源配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公平。政府在关注不同区域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的同时,还要关注不同社会集团间福利水平的差距问题,以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况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公平与否反过来也会影响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
本文所讲的公平属于机会公平论,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础之上。这里的公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代内公平,二是代际公平。前者是指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是说资源配置收益在不同群体或不同区域之间要实现公平,若地区与地区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贫富差距过大,可持续发展将不可能实现。后者是指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因为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当代人不能无限制地使用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损害后代人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过程中,需引入市场机制,将建设用地放在土地交易市场上进行公平交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实现全社会福利总水平的提高。在公平理论的指导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可在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调控下,在不同的群体和区域间进行均衡地分配,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可供分配社会福利总量,从而普遍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至少应保证不会出现部分群体的社会福利水平随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而下降的现象。
二、试点地区的收益分配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以下简称流转收益)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收益总和,包括租金、出让金、转让金、股利等。
按流转次数分,可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划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产生的收益即为初次流转收益,它一般是在使用权从所有权人有偿转让给使用人的过程中,使用人向所有权人支付出让金或租金而产生的。但烟台市例外,该市的做法是将流转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开核算。再次流转产生的收益则主要来自于土地的增值,流转价格或租金一般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
从各地实践来看,流转收益分配的焦点主要集中政府是否参与分配以及集体内部的分配两方面。
(一)初次流转收益分配
实践中,各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初次流转收益分配的规定各有不同。
1、政府是否参与分配。大部分省(市)、地市的办法允许政府参与流转收益分配,但具体分配方式存在差异。部分地区,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直接参与分配,如苏州市、河南省(济源市、鹤壁市)、安徽省、烟台市、无锡市、成都市、临沂市、昆明市;部分地区规定政府以收取税费的方式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如广东省;少数地区则未规定政府参与收益分配,如湖州市和南京市。
地区间政府参与分配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就政府参与分配比例而言,主要可以分为按比例分配和按单位面积固定金额收取两种。按比例分配又可分为10%和10%以上两种,其中10%的做法最为普遍,典型的像安徽省、河南省、昆明市和无锡市,均采用这一比例。10%以上的主要是苏州市,该市规定对于转让方式进行的流转,市政府可按其所确定的最低保护价的30%收取初次流转收益;对于出租方式进行的流转,按年租金30%收取。山东省的烟台市和临沂市主要采用按单位面积固定金额收取初次流转收益这种方式。烟台市的做法是土地使用者要同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缴纳流转收益,按3-6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按1:2:5:2的比例在市、县(市)、乡(镇)、村之间分配。临沂市规定:初次流转的,若在一定年限内,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移,则按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流转收益;若在合同约定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用于作价入股和租赁的,则每年按0.4-0.6元/平方米逐年缴纳或在期限内一次性缴纳。②从政府层级来看,参与分配的方式三种,一是直接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取,二是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共同收取,三是将流转收益按比例在市、县、乡政府间进行分配。
2、集体内部如何分配。对于初次流转收益,普遍的做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先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流转收益,将其存入在银行(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专户,作为集体财产进行统一管理,专款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再将剩余部分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在不同地区间差异较大,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尽量合理的分配方式,以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无锡市和广东省就是采用这种分配方式。
(二)再次流转收益分配
再次流转收益分配,各地区主要针对其中的土地增值部分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1、政府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包括:①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如广东省和安徽省。②按增值部分10%参与分配。河南省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发生增值的,增值收益中的90%归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其余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③按10%以上比例分配。苏州市的政策是,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小于20%部分,免交增值税,大于20%部分,按30%缴纳增值税。④按超额部分累进比例分配。临沂市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再次流转的,土地增值额小于扣除项目金额50%的,缴纳比例为增值额的20%;处于50%~100%之间的,缴纳比例为30%;大于100%的,缴纳比例为40%。
2、政府不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①增值收益归土地使用者,如无锡市。②增值收益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分配,但使用者不得超过50%,如南京市。③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行约定,若未约定,则收益归使用者,如成都市。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随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开展,各地对如何合理分配流转收益都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尤其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尽管如此,事实上流转收益分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为研究其存在的问题,笔者专门设计了调查问卷,对浙江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调研。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178份。被调查农户80.95%来自于乡村,19.05%来自于城郊,户均人口为3.7人。调查发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普遍存在低效率、缺公平的现象。
(一)政策普及效果差,农民认知度低
经调查发现,75%的农户表示不了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政策,20%的农户表示了解一点,仅有5%的农户表示基本了解。对相关政策的了解是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目前政府的有关政策主要通过网络、村内宣传栏的形式进行公示。但是很多农民文化水平有限,根本不会上网,无法接触网络公示的内容,且政府政策规定措辞往往过于专业化,以农民的文化水平无法完全理解,村委干部也不会对此做出专门的讲解。实际操作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往往由村干部代为办理,致使许多农民对这些政策并不重视,认为那只是官员的例行公事。这些都导致了目前政府政策相对透明的情况下,农民认知度依然低下的现象。
(二)农民权益受损严重,不公平现象普遍
调查中,只有大约15%的农户表示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获得了直接的流转收益,85%的农民则表示没有获得直接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主要是出租和转让,大约占65%,出让占约30%,通过抵押、入股、联营方式流转的相对较少,合计仅占约5%。农户从这些流转中获得的直接收入从2000-30000元不等。约45%的农户表示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偏低的现象,只有5%的农户表示不存在偏低现象,约50%的农户则表示不知道。关于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35%的农户表示存在,另65%的表示不知道,没有农户表示不存在不公平现象。被调查农户普遍表示当前的分配办法中政府和企业的分配比例大于农民的分配比例,应提高农民分配比例,多照顾农民利益,也有农民提出要明确产权,进行产权登记证明。
(三)资源配置效率低,全社会福利水平不高
尽管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流转可以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其使用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但实践中流转收益分配不公平现象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屡被侵害,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转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水平。调查显示,约40%农户认为政府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大受益者,40%农户认为是某些个人,20%认为是企业,没有人认为农户是最大受益者。57%的农户认为失去了土地今后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不少影响,有33%的农户则处于无所谓态度,仅有10%的农户认为流转为他们带来了利益。由此可见农民利益受损之严重,由村干部代为办理流转手续时寻租现象之普遍,以及政府有关官员之渎职、监管之失职。在实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政府跟农民沟通很少,基本就是政府代为做出决定,以致于出现农民很不配合的状况。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很多农民的态度其实比较温和,65%的农户表示通过沟通基本可以理解和支持政府的相关政策;30%的农户认为农民不配合政府行为,主要是希望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只有5%的人认为农民和政府非常配合。这些在流转过程中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进行,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四、结论与建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但是在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主要是政府、企业与农民)矛盾较大,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受到较大影响。如果地方政府土地生财、GDP偏好和城市偏好方面的形成因素不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土地权益就难以受到政府保护,公平地配置土地资源将成为空谈。地方政府应在流转收益分配中扮演城乡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政府应起到把握方向的作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收益分配政策,并对收益分配进行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以税收方式调节流转收益
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担任了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土地能够增值得益于政府对基础设施等的大规模投入,耕地保护和区域之间的利益协调工作也主要由政府来完成,政府应该从流转收益中获得一定的收入。有学者提出政府应以土地增值税的方式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目标,并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应比照国有土地转让,应缴纳契税。对于初次流转,从实践来看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可行的。对于再次流转,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转让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则主要是对转租等行为产生的经营性收益进行调节。
(二)正确处理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对于从初次流转中取得的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中至少50%的收益划为集体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将其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一般为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参与决策集体的事务,享有分配集体财产的权利。对于除上述用途外剩余的流转收益,按村民自治原则,其分配方案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并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与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约因素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是地处农村的、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称之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或简称为“农村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在我们国家,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流转”只能通过国家征收这一种渠道实现,而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又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此,在我国所研究的“土地流转”,说到底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
近些年来,随着对我国农用土地的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必须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交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在这些制度性创新研究中,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制度创新中的几个制约因素和难点问题。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约束机制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在立法上的迟缓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不能适应稳定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需要。
(二)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决策方式的约束
1.中国农民传统观念与经济行为约束。当代中国农民的思想体系及价值观念仍处于低层次、低水平的发展态势之中。与此相适应的农户经济行为是:行为目标的多元化、生产行为的短期化以及决策过程的非规范化。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必须充分估计到农民经济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创新制度可行性程度的约束。
2.社会环境的缺陷影响土地制度创新。某些政府部门的行为不规范与宏观决策的多变性,导致社会信用水平下降,农民难以建立有效的长期利益预期。中国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的对峙和冲突、弱化和侵蚀了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动力与冲突。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难点分析
(一)流转的条件和范围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条件,当前国内经济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区分,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允许流转,应通过征地制度改革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是否为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区分,现有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新增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允许流转。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均可以流转。第四种观点认为,流转范围应当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只要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依法使用和流转,不应分“圈内”“圈外”区别对待,也不应按是否属于公益性质来区分。为此,应明确规定,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要纳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供地计划。同时,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在符合规划和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建设用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和流转。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首次流转关系,这是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和前提,其次才是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再流转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转让、出租等形式,并应分别明确各种形式的定义、操作程序等。第三种意见认为出让方式有特定含义,应主要规范土地使用者转让、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确实包括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之间以及土地使用者之间两个层次的关系,前者属于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和流转的具体方式有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今后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方式,有无必要规定具体的使用和流转方式,各地意见不完全一致。
转贴于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用途
对于土地用途,主要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规划,没必要对用途作特别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限制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明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使用和流转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商品住宅开发加以必要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首先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加以限制。如果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在现实情况下难以实现控制房地产开发总量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形式复杂,也难以保证商品住宅交易的安全。为此,应给以相应限制,加强规划管理,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流转。应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
(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使用年期
对于使用年期,各地有不同规定。既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为一种规范的用地方式,就应当考虑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和长期利用,具体年期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期限不宜过短;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年期也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相衔接,应当加以必要限制。因此,应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五)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内容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活动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又是管理者。但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中,所有者是农民集体组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具有产权代表身份,只是流转活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因此,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准确界定自身的角色和职能,不宜介入确定使用者、签订合同等应属于产权人的事务, 应简化管理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管。根据政府的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应明确以使用许可代替项目审批,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申请许可,取得使用许可文件后即自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登记。对于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明确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无须再办理许可和审批。
(六)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运作的利益机制,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关键问题。政府包括土地部门应从土地收益中拿一部分,并以政府有基础配套设施投入、土地部门有管理成本等作为分享土地收益的理由。在收益分配上必须考虑公平与效率兼顾以及依法原则,收益的首次分配应当是基于产权。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时,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无权直接分享产权人的处置价款。各级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确实有基础设施配套等投入,但提供道路等基础设施应当是公民、法人依法纳税后政府应尽的职责,同时现阶段在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者还要另行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相关税费,政府的这部分投入已有了回报,不宜再直接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中分享。为体现公平原则,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税机制进行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和调节。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流转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改变用途的,地方政府不应收取土地收益;改变用途增值的,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最高不超过土地总收益的10%,提倡免收土地收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仲.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理论前沿,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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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久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建及相关问题的思考.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2.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行政区面积1888.48万公顷(28327.2万亩),其中耕地656.14万公顷(9842.03万亩);园地1309.51万亩、林地6948.02万亩、草地4220.49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28.78万亩、交通运输用地588.7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26.85万亩、其他土地1417.32万亩。土地利用合理与否,对河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改后农民日益重视耕地。2003年以前,农业税赋多,原来种植粮食以外的作物还要交农业特产税。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不断调整,逐渐取消了农业税、三提五统费,后来国家又给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土地带来的收益比原来增加了,一亩地种粮食也有大几百元的收入,农民对种植土地的热情有所提高,对土地重视程度也逐渐增加,土地撂荒现象有所减少。
(二)农村土地利用不规范。在农村不断城镇化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农村新民居的建设,都是占用的耕地。在农民住进楼房,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的同时,耕地面积也减少了。此外,很多农村建房都是在自己的祖上留下来的宅基地上,宅基地大小不一,也没有统一规划,随自己的意愿建设,最终不仅造成交通阻塞,而且还影响村容村貌。有的村里先富起来的就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楼房,比周围邻居的房子要高,引起邻里矛盾不断。
(三)农村土地所得收益分配不均。近年来,由于农村土地占用不断增加,土地改变用途,处置时得到的收益需要进行分配,但是在分配时却出现了不公平。很多村都有一些转让出去的土地,在转让过程中获得了大量收入,这些收入大多没有用于修路等农村公共事业的建设,没有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去。村里收入有了,路面却还是坑坑洼洼,下雨时道路积水严重,农民也没有分到多少,而一些村干部竟然都买上了楼房,更有甚者城里都买了房子。转让出去的集体土地大多是农民的承包地,这些农民没了耕地,补贴款也没有多少,没有办法只能靠打工为生。
二、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对策
(一)合理规划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针对河北省耕地逐年减少的现状,我们需要合理规划利用现有土地。为了改变土地分散收益少的现状,可以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大块耕种,实现规模化生产。针对不同质量的土地资源,采取不同的耕种方式,做到合理利用土地,能耕则耕,能林则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终不仅使粮食增产,农产品多样化,农民增收,还会改善农村环境,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适当给予补贴,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十几亿的人口吃饭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要从粮食上保证供给,粮食的生产又离不开土地的耕种。河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也要重视粮食生产。首先,对于适合种植粮食的土地要鼓励农民种粮,支持发展粮食产业,适当给予补贴,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其次,政府应给予种粮大户一些资助,保证他们购买需要的大型农业机具,提高劳动效率,增加他们的收入,提高他们种田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规划建设,促进退房还田。针对农村建房比较混乱的情况,需要制定新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各村都应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规划。要建设住宅小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但不能随意占用耕地。逐步取消零星散的农民居住点,合理规划住宅用地,做到农民居住用地同耕地利用不冲突。有的村子规划的就比较好,有的村子就比较混乱。我们可以借鉴天津在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过程中以宅地基置换房的模式,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做到退房还田,保证耕地面积不会大幅度减少。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集合,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项法权制度。土地与人之间的矛盾一直是中国农村社会最突出的矛盾,人地关系紧张一直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农民土地问题重新凸显,各种纠纷、摩擦甚至冲突纷纷至来,农村土地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制度,这一维系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繁荣的根本制度切实需要创新和变革。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民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这种制度在早期确实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中国工业化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始制约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实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实行“土地股份制”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方向和最佳选择。
一、目前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而自发实行的变革,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因素的条件下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但它是由国家控制而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这种特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不标准、不合理分配、农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权尤其是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及农民的权益问题等。
1.1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现行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正是由于集体的界定层次不同,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缺失。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产权不完全导致的土地频繁调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性,抑制了农民投资和经营的安全感与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
1.2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场化不充分。
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我国与土地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完全成型,造成了集体土地管理相当薄弱,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利益和意志倾向,有关部门也难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全面有效的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也很难从法律和行政上进行解释和处理。
1.3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强。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0%,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呈缺位状态,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讲,承包土地不仅具有就业生存功能,而且具有社会保障福利功能。农民只要没有一个稳定、长期的工作,一般不愿轻易放弃承包地。有些农民尽管找到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但因担心未来政策的多变,也不愿意随便脱离土地,随着全国免征农业税政策的相继落实,农民更加看重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过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已明显抑制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影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进程,对农业技术的大规模推广极为不利,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1.4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权利不平等。
依照现有法律,只有城市的国有土地才可以出让其建设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农地必须经过政府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才可以产生出建设使用权。在征地中,政府扮演三重角色:一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者:二是交易当事者;三是强制交易合同执行的执法者。在这种制度框架内,农民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格之间的差额,被地方政府与工商企业分享了。这种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与不公平的征地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时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目前的土地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利于农民人口流动,还严重影响了中国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实行土地股份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现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主体,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产权,要界定集体与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真正让农民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三是要完善市场,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进程,建立起中国特色农地产权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1)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3)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迄今为止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新生”的集体土地之上,我们完全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促进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的对策
在中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
3.1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2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3.3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合法用途。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措施,杜绝基层机构腐败现象的滋生。
3.4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