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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县城房地产行业;产业发展;影响原因;制约发展;行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县县城房地产业发展的基本概况
1、贡献
对于一个产业相对簿弱、城市造血功能不足的地方政府,房地产业可以算是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仅以近三年为例,2011年,全县财政总收入9.3亿元,房地产行业完成税收2.2亿元,占23.7%。201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1.03亿元,房地产行业完成税收2.6亿元,占23.6%。2013年全县财政收入12.82亿元,房地产行业税收2.66亿元,占20.7%。加上规费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整个行业对财政的贡献相当大,是财政收入的支撑点,在推动县城建设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现状
2014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充斥着“低迷”、“降价”、“解禁”、“观望”等字眼,市场整体形势持续走低,购房者蛰伏观望,并且这一情况并末好转,下半年将持续走低,市场整体的低迷氛围将充斥2014年。我县市场的整体销售情况同样不乐观,成交量较往年同期明显走跌,市场供应量却逐步上升。l-6月份,全县共批准预售商品房面积23.9万m2,与去年同比增加了110.36%,而全县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面积仅9.9万m2,供销比为2.16:1,供需比例失衡。且这些批准预售项目大部分为去年开发建设今年投放市场的,今年下半年还有几个大型楼盘进入销售期,将为市场再增加供应量。在供应量充足,而购买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各个楼盘销售情况明显分化,个别楼盘出现滞销的现象。市场存量持续增多,但我县市场环境相对一、二、三线城市来说比较健康,房价水平保持健康发展状态,市场整体以刚需支撑为主,尽管购房者观望氛围浓厚,但需求量并未遗失,尤其刚需将被市场环境积压。因此,下半年各大房企之间的价格竞争和产品竞争将成为市场的主旋律。
二、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县县城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影响和制约县城房地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发展环境不优,影响了开发商的投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服务不优,审批环节过多,办事程序繁复,办事效率低;强揽工程,强供地材,强行摊派赞助,环境不好等问题。
(二)县城基础设不到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主要表现在:项目周边道路未通、水电等管网设施也未跟进。
(三)开发成本过高,与市场销售价格不对称,利润空间微薄。主要表现在:土地成本上涨;税费负担重;融资难且融资成本高。
(四)难以判断房地产业发展趋势,消费者“持币观望”心态渐浓。
(五)市场舆论信息不对称,受房地产泡沫论和买涨不买跌的心理影响,群众对房价下跌存在心理预期,对国家政策和周边市场变化比较敏感,影响了买房、购房积极性。
(六)由于银行机构收紧个人住房贷款,提高首套房贷利率,延长贷款审批放款时间,影响了部分刚需购房者的购房能力。
(七)县城承载能力不够,公共产品投入不足,对外吸引力较弱。
(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房商品化程度不高,私人建房依然存在,弱化了房地产市场的高消费群体,给房地产市场的人气发展带来一定影响。由于单体开发仍然存在,不利于提高城市品位,不利于改善居住环境。
(九)房地产市场配套体系不完善,开发结构不合理,住宅品种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滞后于房地产业的发展。
三、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县城经济利好发展
房地产业是地方经济的睛雨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对县城发展建设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现就如何维护和规范好房地产市场,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1、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加强行业调查分析,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尽快建立县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本县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价格、涨幅、空置数量、投资动向等情况。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分析,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购房。
2、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努力解决供需矛盾,实现供需平衡。保持房地产开发的适度规模,基本实现供需平衡。县级相关部门应发挥调控功能,加大调控力度,通过规划、土地、金融三大调控手段的配合作用,保持房地产开发规模与有效需求的同步增长。
3、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注册资金管理,把好“入门关”;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把好“发证关”加强房地产交易的动态管理,把好“交易关”。加大房地产开发、销售中改变容积率、合同不兑现、面积缩水、虚假广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住房政策性保障,合理引导商品房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给体系。一方面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发商从市场需求出发,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购买能力,开发不同档次、不同价位的商品房。另一方面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县城“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真正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5、加快发展房地产服务业,培育市场潜在消费群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服务业主要包括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服务两大类。从我县的情况看房地产服务业已滞后于房地产整个行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一要制定、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加大对房屋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力度,清除无证、无照中介机构,规范中介市场。二要积极促进中介机构更新经营观念,提升服务层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诚信创品牌。
参考文献:
[1]袁广新.浅析房地产经济的研究及发展[J].中国外资.2012(08).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收取房价款(包括预收款),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约等)或俱乐部会员制等任何名义变相进行销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包括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会员费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违法预售或违规现售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二)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凡住宅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必须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未通过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房产部门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按照房产信息网上公布的可售房源开始预商品房;逾期不预售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预售资格,待该项目获准现售前备案以后重新上网销售。
(四)实行“实名制”购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不得转让,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以后不得更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二、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
(六)广告与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房地产广告。商品房预售、出售广告,必须提供获准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证明;存量房出售(租)广告,必须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必须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广告。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预售、销售许可证明。房屋出租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明示或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九)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不得进行房地产展销活动宣传和招商,不得房地产展销活动广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十)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许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年度房地产展销活动计划,负责审查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资格,合理控制房地产展销活动数量。
(十一)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在开展前15天,将参展房地产企业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清册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或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十二)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房地产展销活动进行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展销活动责令举办单位限期整改,对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房产信息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不得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十四)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十五)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包括商品房销售、存量房销售和租赁居间、)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必须以经纪机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应当采用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销售(出租)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不得为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销售(出租)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出租)房屋时,必须向购房(承租)人出示房屋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出售(租)委托书,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触犯法律法规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十八)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对委托人隐瞒与其合法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赚取差价;不得对经纪服务内容和事项作虚假宣传;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之便利,收取中介服务费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六、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十九)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鼓励、扶持信誉好、规模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扩展租赁业务,进一步规范中介租赁行为。房产、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管机制。
七、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监管
(二十)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管,严格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一)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推行存量房供求信息网上公开挂牌、经纪服务与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实行交易资金托管。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房地产交易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诚信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资质资格及年检的依据。
九、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在强化市场监测分析、掌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同时,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投资消费观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
(二十四)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加大房地声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披露典型案件,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时将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行为向全社会公开。
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向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咨询等服务的营业性活动。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从事本市房地产的经纪活动。
第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房产管理局和浦东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管部门)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市房地局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后,可以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但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允许兼职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申请成立房地产经纪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
(三)有经营宗旨明确的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个体房地产经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二)有2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或者有担保人提供价值2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财产担保;
(三)有固定的经纪活动场所;
(四)申请前的3年内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为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向营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房地产经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每2年由发证机关验证一次。经验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或者无故不参加验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三章 经纪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由其机构内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必须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向当事人提供居间介绍、或者具有委托事项的咨询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经纪事项);
(二)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房地产经纪人不收取或者减少收取服务费。但由于当事人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于房地产经纪人的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后,转委托他人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增加服务费。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一)居间介绍、房屋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二)居间介绍、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三)居间介绍、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表。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上海市统一发票,经营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房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季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按经纪活动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开发资料和商品房销售信息,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和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并参加各类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纪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人,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人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的,责令其退还超收的费用,并可处以超收费用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采取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由市房地局注销和收缴其《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并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经纪人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营项目。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成立的房地产经纪人,均应当按本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存在问题;项目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243-03
房地产经纪人是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之一,我校自2005年开设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以来,房地产经纪课程一直作为本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在高职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课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从我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的就业去向来看,以2012届毕业生就业单位为例,90名学生中有19名从事房地产经纪方面的工作。房地产经纪人这一职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行业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在房地产专业的课程教学中,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形式让学生掌握房地产销售技能,使他们能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进而成为房地产经纪企业的优秀员工。本人作为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专任教师,结合近几年来房地产经纪课程的教学实践和对往届毕业生的毕业回访,对房地产经纪课程的项目教学模式提出一点看法和建议。
一、房地产经纪课程项目教学必要性
1.房地产经纪课程教学现状。教育部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高等职业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房地产经纪在高职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模块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对专业岗位群中每个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进行归类,确定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课程教学。目前开设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院校有: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池州学院、四川建院、福建江夏学院、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隶属经济管理系;山东建筑大学、河南大学、开封大学等隶属土木建设管理学院。各院校对于房地产经纪课程的教学主要停留在理论讲授上,为了方便教学,教师授课都是以教材为主,而现在各个不同房地产经纪教材的编写内容大同小异。教师授课内容离不开教材,没有重视现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理论和实践脱节比较严重,对于学生以后实习及工作帮助不是很大。对于如何把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相结合的职业能力培养融入到教学中去,许多担任房地产经纪课程教学的教师做得还远远不够。从往届毕业生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调查反馈来看,学生普遍认为,应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强化实践训练项目,实现课堂教学和岗位能力的对接。
2.房地产经纪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①重视理论、忽视实践。房地产经纪课程的岗位导向性非常明确,就是让学生具备房地产经纪人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房地产经纪人岗位的操作性比较强,要求学生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岗位设置情况,熟悉房地产经纪人的主要工作内容,熟悉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做到熟悉程序,具有业务操盘能力和业务技能,具备房地产经纪人岗位的顶岗能力。在培养学生岗位能力的过程中,房地产经纪课程是一门核心的课程,而课程教学中理论性太突出,实践性不足,这对于以后学生从事相关的顶岗实习工作的帮助有限,实践是可以将实践内容放到课程实践环节项目中去,科学合理地设计实训项目,让学生掌握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②课程内容包含的知识层面不够。房地产经纪人员需要有比较完善的知识结构,为形成良好的执业能力打下坚实基础。从专业课程安排来看,高职院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开设课程基本上涵盖了大部分所需知识,但是对社会及心理学的知识涉及有所欠缺,学生以后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如果欠缺这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会对工作造成阻碍。所以教师在讲授课本理论知识的同时,应力求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更具实际意义。③课堂教学和岗位要求脱节。课堂教学重视房地产经纪专业知识的介绍,而对学生房地产经纪执业能力的培养方面则做得不够,造成课堂教学和房地产经纪岗位要求脱节。房地产经纪课程的教学还需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公关能力、权衡价值得失能力,解决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总之,既然房地产经纪课程对应的就业岗位就是房地产经纪人,就应注意优化学生的能力结构。
二、房地产经纪课程项目教学安排
本着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理论够用、注重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培养”的原则,房地产项目教学的实施应该注意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充分体现以房地产经纪岗位工作任务作引领,把房地产经纪的业务工作分解为8个典型工作项目,根据完成工作项目的需要和现行岗位操作流程,组织并设计教学内容。第二,充分体现职业教育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做到教学对接岗位需求、贴近房地产市场和行业发展。教学中的实操设计内容需要做到很具体,较好地模拟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在教学安排上,按照房地产经纪人8个核心能力设置项目教学,合理安排课程,具体如下:
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发展。目前,高职高专院校普遍实施“双证书”制度,即学生除毕业获得毕业证以外,还需在毕业前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我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适合考的职业资格证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员证、估价师助理、经济师等。从我校房地产专业学生的考证情况来看,较多学生在毕业前拿到房地产中介服务员证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考证对学生以后的实习就业有一定的帮助,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发展项目教学中,着重介绍房地产经纪人相关职业资格证的考试报考条件,对学生进行考证培训或相关辅导工作。
2.踩盘调查。踩盘对于房地产经纪活动来说比较重要,是指到实地去看楼盘,了解楼盘各方面的信息。通常采取隐瞒真实身份和目的的形式,了解楼盘项目的价格、管理、销售等各项情况,以及楼盘的大小、朝向、绿化、公共设施用地等。几乎每个房地产公司都会进行这项活动,以获得竞争对手或者市场的情况。一般设立有关土地和房产专业的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去踩盘,让学生自己去到楼盘收集信息,并进行分析,这也是一种专业实习。
3.收集房源和开发客源。介绍房源收集的主要途径,对收集的房源需要即时勘察物业基本情况。包括核实物业地址、装修情况、户型结构等基本情况;审核产权归属,要点是产权人、建筑面积、土地性质、共有权人、抵押记录、产权获取方式等;用数码相机拍摄物业内、外图片。介绍开发客源的主要途径,让学生进行模拟练习。
4.客户接待和带看技巧。主要介绍房地产中介涉及的各类客户的接待方法,让学生熟悉基本的接待流程:接待准备工作—主动迎接客户—自我介绍—问明来意。通过角色扮演,情景模拟,教师点评的形式让学生了解客户接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带看技巧方面,应让学生弄清楚客户目的,学会准备看房工具,能够进行看房方案设计,包括看房时间设定技巧、看房路线设计原则、看房数量设定方法、看房结束后注意细节等。
5.谈判及签订中介合同。通过对房地产经纪人与客户的谈判技巧介绍,让学生了解如何更准确地抓住顾客心理,达成目标。以接待购买二手房客户为例,包括明确客户购买因素,把握议价的基本原则,抑制客户杀价念头等。有时实地看房后,有些客户就某些问题难以与售房者达成一致,这就需要房地产居间人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和经验协调双方的认识,促使双方达成交易共识。关于中介合同签订方面,要求学生掌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如何约定时间和地点,提醒房主和客户需要带哪些证件物品,把握合同签订的原则以及合同的填写方式。
6.房地产经纪信息系统。让学生掌握现在房地产经纪信息系统的发展情况,学会使用应用广泛的中介管理软件,如顺驰不动产、合富辉煌和浙江裕兴不动产等房地产经纪公司采用的RIS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让学生掌握房地产信息的收集、整理、搜索,房源和客源信息的匹配及成交操作。使学生能熟练运用房地产经纪信息系统,会准确、方便、快捷地查询房源、客源,能进行房地产成交操作,并能够对房源、客源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可以通过机房实训的方式让学生熟悉软件的使用和具体操作流程。
7.客户心理分析。房地产经纪人员频繁与人打交道,与出租者、求租者、出售方、求购方沟通交流,无论是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哪一个流程,都需要房地产经纪人员运用娴熟的业务知识加上较高的沟通技巧。因此,如何能更准确把握客户心理,如何能做到根据不同的客户反应做出不同的应对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一个项目让学生能有效把握客户心理,及时作出反应,促成交易成功。可以通过一些情景模拟训练让学生明白对待不同性格客户的应对策略,了解一些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知识。
8.房地产经纪公共关系与口才。房地产经纪人员除具备处理经纪业务活动的能力外,还需要具有良好的公关能力和口才,这样才能更好地和客户交流和谈判,让学生具备权衡价值得失的能力,解决一些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是与人打交道比较多的,要求学生也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通过一些突发事件处理的实训,让学生了解各种做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技巧,譬如对不同类型顾客的称赞技巧。
三、教学安排
房地产经纪课程的教学根据企业要求以及学生理解能力低和社会经验少等特点来安排,将经纪人的工作内容深化,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将房地产经纪工作任务分解为各个小的环节,每一部分的课程训练其中一个项目,让学生更加熟练房地产经纪人实际操作业务,使学生对房地产经纪人的工作有更深的理解。每个项目都有不同的侧重点,项目一侧重对学生的考证辅导和培训,项目二和项目三侧重学生实践能力锻炼,项目四、项目五、项目七和项目八侧重通过情景模拟训练学生能力,项目六侧重通过机房实训让学生熟悉操作方法,课堂讲授和实训实践相结合,让学生更熟悉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做到熟能生巧,灵活应用,达到经纪人岗位要求,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总之,在教学安排上,将课堂理论讲授、实践指导、学生走访调查、情景模拟、机房实训等有机结合,尽量能对学生以后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提供最大的帮助。学校也应该充分利用校内校外资源,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合理利用,如21世纪不动产作为我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校外实训基地,为我校房地产专业学生提供较多房地产中介岗位,学生通过实习工作锻炼了能力,对自己的收入情况也表示比较满意。在教学之外,学校也应该适当聘请一些企业培训师、店长、优秀经纪人到校上课或开讲座,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将一些经验和教训传授给学生,解决学生的疑惑。另外,我校持续稳定地向大型房地产经纪企业输送人才,同一家企业里师兄师姐对学弟学妹的指导,也对应届毕业生的房地产经纪工作技能提高有帮助。在房地产市场日趋繁荣和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队伍逐渐壮大的背景下,随着社会对房地产经纪行业人才培养的关注和重视,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一批综合素质高、能力强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人才出现,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俞明轩,高丹.房地产经纪行业人才培养内容的探讨[J].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08,(4).
[2]贾忠革.房地产经纪人项目教学模式的探索[J].职业技术,2011,(2).
[3]谭明辉.《房地产经纪人》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职业技术教育研究,2006,(12).
[4]刘永胜.高职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初探[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发展现状;发展对策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出现了快速平稳发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快速稳定发展的趋势,是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管理的过程。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向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房地产经济活动,是通过房地产当事人进行有偿的提供相应的商品设备和管理手段进行分析与控制,通过有偿的条件和方式对房地产进行经济性经营模式。它的初步发育和发展对于联接、沟通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能够为了增加其交易额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的控制手段和管理方式。随着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竞争力的不断加大,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是利用各种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进行分析和管理的过程,是采用相关的技术控制手段进行分析和管理的方法。有助于促进交易主体间的联系,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当前房地产交流过程中消费者对各种房屋常识的认知有着积极的作用。、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在管理层面上的现状
1.1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缺乏相应的比较完整的上位法规和行政法规。只有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中对房地产经纪的法律地位、收取报酬的条件、经纪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规范其经纪活动等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虽然有的城市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但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的规章还显得不成体系,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面对具体的事务难以操作,许多有关方面的问题难以涵盖。阿
1.2 政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市场监管不力 在对行业实施管理中,政府管理部门多,而且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不同部门各自为政,职能和规定缺乏统一性,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部分监管职能的重叠和空白,使得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依法监管和及时有力地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
1.3 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开业。这种不需要前置专业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专业化管理环节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述问题。
1.4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惩治机制,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导致有关规定在现实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另外,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的开始,目前还缺乏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经营过程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
2.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其自身行业发展层面上的现状
2.1 经纪机构的无资质、无证书、无执照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于房地产经纪行服务业在我国是新兴的一个行业,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但是,有的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
2.2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员匮乏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经纪公司大量成立,从社会各类人员中吸引了大量的从业人员,其从业人员层次繁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其次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也较大。这些都使得从业人员之间无论是在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乃至服务意识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金融发展与金融制度室主任易宪容称:“中国房地产的地产经纪行业已经越吹越大,房地产降温刻不容缓。”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巴曙松则持乐观态度,认为: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看,我们充其量只能说,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在经历第一次完整意义上的周期波动的考验。原来扩张阶段形成的许多经营惯性有待调整,但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空间依然很大的现实是没人能够否认的。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地产经纪行业仍在争论之中,但是房地产市场过热却已是定论。
3.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对策
3.1 逐步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对经纪行业进行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经纪专项配套法规,用健全的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它们的服务行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经纪的服务及从业人员应做出全面的规定,内容要覆盖整个房地产经纪服务领域,具体规范到每一项服务活动,使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有章可循。同时,各地还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法规体系,形成有效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系统。
3.2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 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在法律赋予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强制手段的前提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及其行为进行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为了避免各行政部门分工不清、职能混淆的现象,政府各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联合办公制度,进行联合监管。立在诚信基础之上,行业才能从根本上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步,获得市场的认可。
本文试图通过对市场的分析、政策的解读和对市场发展趋势的预判,为有关方面的决策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与建议。
一、存量房市场及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存量房市场是上世纪末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逐步培育和发展起来的,在经历房地产市场十余年快速发展过程中,存量房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当前已基本与增量房市场平分秋色,从发展趋势来看,市场比重还将进一步提高。与之相适应,房地产经纪行业近年来也是飞速发展,从业机构和人员已具备一定规模。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存量房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缺乏统一、规范的信息渠道
长期以来,房地产经纪机构各自为战,通过门店、网络等手段网罗房产信息,并以各种方式刊登和散发房源信息。一方面,信息重复率和混乱程度很高,造成了消费者的无所适从;另一方面,经营过程中广告、营销费用大,有效性存疑,导致经纪机构效益普遍不高。尤为严重的是,有少数不法经纪机构利用信息渠道的混乱和信息不对称,肆意编造不实信息,骗取不当利益,给市场和行业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
2.从业门槛低,行业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机构和人员一直以来都存在进入门槛低、鱼龙混杂等问题,存量房市场活跃时,经纪机构往往如雨后春笋般急剧增加,而一旦市场转淡时则纷纷关门歇业,造成了市场的极不稳定。加上一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营诚信度不强,服务常常很难到位,使得整个行业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地位始终不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经纪行业竞争无序,市场秩序急需梳理
为了在有限的空间争得发展机遇,不少经纪机构一方面相互采用低价竞争的“自杀式行为”争抢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对消费者采取瞒报、模糊收费甚至赚取差价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整个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行业自律严重不足。
4.运作成本居高不下,市场效率尚需提高
由于经纪机构诚信度较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经纪机构盲目外延式扩张,信息行业推波助澜,造成空前繁荣的假象。以一个中等城市为例,存量房年交易量11000多户,经纪机构达400多家,注册的从业人员有3000多人,年人均撮合成交房屋3~4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非理性的市场,是一个效率低下的市场。
5.监管不力,交易安全屡受挑战
由于有关部门缺乏对经纪机构的有效监管手段以及交易资金监管实施不到位,使得存量房市场屡屡出现各地经纪机构占用、骗取客户大量资金的情况,使得房产经纪行业的信誉度一直处于被广泛质疑的境地,存量房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
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和监管的有效落实需从源头抓起。因此,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一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统一、规范、开放的区域性房地产信息网络系统。一个城市或地区所有待售的房源信息和需求信息都在同一系统登记、,信息分级限向社会开放。经纪机构以会员制方式加入该服务平台。房地产经纪人可通过注册方式在该平台承接和业务信息。
二是,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建立经纪信息官方核验制度,避免重复信息和无效信息。
三是,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公盘制”模式,结合“独家”制度,实行信息的全面共享和经纪机构利益分享机制。
三、建立安全、高效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平台
按照住建部关于“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开发建设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该系统包含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统计分析、诚信档案、信息六个子系统,全面管理经纪行业动态,准确及时公布行业信息,客观公正评价行业信誉,从而为市场交易形势研判提供有效依据。
四、切实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现房地产交易全过程网络监管
2006年12月29日,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有不少城市出台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政策和实施方案,基本上有政府直接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以及银行监管等方式,从实施效果看,都在流程运转和运行效率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加强存量房资金监管、规避由经纪机构代客户保管资金所可能出现的风险,是政府有关部门刻不容缓的责任;另一方面,交易本身是市场行为,不能简单以行政手段长时间强行制约。如何兼顾两方面情况并适应市场需求,是资金监管机制长效建设的关键。
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存量房资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由政府有关方面积极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也要确保市场效率和运行顺畅。因此,比较理想的模式是: 1.政府直接引导但不具体实施监管,即组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资金监管。2.加强与银行、公积金中心、贷款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3.资金监管与房地产信息网络化管理以及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管控网络。4.资金监管实行市场化选择,由交易双方选择是否进入,一旦进入则实行全面的资金监管,并且第三方监管机构承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5.积极引导和鼓励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进入资金监管系统。通过政府引导组建的资金监管机制为存量房交易市场提供安全、省心的服务平台,采用交易双方选择方式,保障了存量房交易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多管齐下、配套服务,系统推进存量房交易平台的全面升级
一是,政府重视,整合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规范化市场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是城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从产业振兴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利用相关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加强监督管理,合理制定税费标准,促进存量房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自强。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形成合力,培育骨干经纪机构,制定行业公约,引导和促进经纪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积极发挥行业在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作用,为行业发展争取更有利的政策、市场环境。
三是,深化房地产经纪制度改革,推动经纪机构的转型发展和经营模式提升。其一,是要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门槛。我国实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已有多年,要进一步开展省级经纪人协理资格认证,在此基础上加快实施新的经纪人制度。对经纪机构必须从注册资本和专业经纪人数两方面提高进入门槛。其二,是要针对目前经纪机构普遍广铺门店摊子、经济效益不佳的问题,改变传统经营模式,积极推行网络经纪人模式和独立经纪人制度,使经纪机构转型成为经纪人服务机构,促进经纪行业的真正转型升级。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展现状;问题研究
一、天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社会当中,住房属于刚性需求,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使得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天津市当前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数量十分庞大,基于天津市目前二手房买卖和租赁的市场现状,人们普遍认为只有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才能获得更多的二手房租售信息,才能最终买到或者租到合适的房子。
近几年,由于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了很多宏观调控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影响之下,很多原本计划购房的人都开始观望[1]。再加上很多刚刚毕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新就业人员、暂时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存在,使得二手房租赁市场变得异常火爆。大量的市场需求极大的促进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发展。
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迅速崛起和发展,为了保护购房者的资金安全,国家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7年初就颁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金监管工作进行规范。随后,各个省市和地区更具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天津市仍然有一些地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十分不规范,无视国家的规定,对购房者的交易资金仍然是由房地产中介机构代为托管[2]。
二、天津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入行门槛低。当前,天津对于房地产经纪行业,还没有一个完善、统一的规定,导致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入行门槛很低,几乎人人都可以进入某一个中介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根据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共同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报告》来看,全国大约有60%左右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同时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人员流动性很大,使得很多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不足一年。这就导致了天津市大多数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平均素质和能力较低,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有很多房地产经纪人认为只要卖出房子就可以,因而难免采取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和手段,给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业务结构单一。在天津市的一些地区中,有很多小型的中介公司,甚至只有一个门店,店内只要有几套桌椅、几台电脑、几部电话,再有几个业务员,就可以开门做生意。很多这样的小型中介公司,都是一个老板带着几个业务员,从事着二手房买卖和租赁的业务活动[3]。这种小型中介机构几乎不具有任何的风险抵抗能力,信誉普遍比较差。而一些大型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虽然采取的是连锁经营的模式,经营规模也比较大,但是却没有十分良好和可信的品牌形象。这些中介机构往往太过于重视表面工作,而对于真正重要的企业文化和内涵却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
在天津,无论是大型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还是小型的中介公司,在业务操作方面十分的粗糙,很少总结经验。在很多时候,中介人员往往都是为了看房而看房。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都集中在二手房的买卖和租赁这一方面,所以如果风险来临,如此单一的业务结构是不利于房地产中介机构规避风险的。
(三)服务诚信度不足。在天津市目前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当中,大多数交易流程都不够规范。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通常会想尽一切办法,导致了服务诚信度严重不足[4]。有时,为了迎合客户省钱的心理,争取客户在本公司成交,一些中介公司甚至为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以逃避购房的税费。还有一些中介机构的内部员工以个人的名义收购低价房屋,然后高价倒卖。一些中介公司还经常挂出低价的空盘来吸引客户,当客户询问的时候,就谎称该房源已经售出,然后向客户推荐其他房源。
目前,天津市大多数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十分的混乱。有的中介公司只收取固定佣金,也有的中介公司收取部分佣金和部分差价,还有的中介公司不收佣金,只赚差价的。很多中小型的中介公司还存在这不符合规定的乱收费现象,例如,在带领客户看房子时,不管成交与否,都要收取所谓的“看房费”。这种只重利益,不顾诚信的行为,严重的妨碍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
(四)市场监管不力。在成熟市场中,一个行业的监管应当有该行业的协会来进行。而在我国,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进行监管时候,由于政府相关的管理部门繁多,各部门之间的责任不清晰、合作不协调,缺乏统一性,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在我国,虽然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进行规范,但是,很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为了追求高额的利益,不惜抱着投机的心态去损害购房者的利益[5]。对此,由于监管方面的混乱,使得这种行为不能被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处。
三、优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措施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和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业人员的能力与素质。对此,我国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相关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经验,对我国房地产中介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培训。在考试合格之后,才能获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6]。在美国房地产经纪人以及房地产经纪部门都可以用英文单词“broker”表示,原因在于美国房地产经纪人机构的拥有者必须为房地产经纪人,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也就是说,要想成立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就必须拥有房地产经纪人的执照。在平时的工作中,中介公司还应注重对员工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的培养和建设。让中介人员都能够依法从业,从而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确保房地产经纪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最保障。我国虽然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年代比较久远,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此,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在美国,规定房地产经济行业执照制度和执行制度的相关法律是《执照法》和《一般法》,房地产经济行业的政府监管机构是房地产中介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引行业专向和独家,在独家销售的契约模式下,经纪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同时该模式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美国的房地产销售模式发展到目前以MLS(multiple listing service)系统为主,这一系统对于提高交易效率,加速房源流通,降低交易成本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是互联网发展的有效应用。引入MLS系统必将会为天津的存量房交易带来积极的变革,使房地长市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好发展。
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推动和促进。对中介机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透过问题的表面对其根源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这样,在保证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的同时,才能够更好的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作者单位: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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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莉.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成因与对策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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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出租登记
第七条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基层管理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条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租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规定采取解危措施。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暂时迁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并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绝对出租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加固、修缮措施,并可以责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迁出。
强制加固、修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阻碍加固、修缮造成的损失,由阻碍加固、修缮的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责令改正,并可处*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企业网络营销平台信息互动与沟通
121世纪不动产石家庄区域分部现状分析
21世纪不动产是一家顾客高度满意,中介行业领先,以从业人员的自我价值实现为目标给公众提供优质房屋的中介服务企业。通过选择本地区优秀的房地产开发商、营销策划公司、中介机构及有志于此业的优秀房地产销售精英,共同结成石家庄房地产交易服务联盟,组建金色的Century21房地产交易服务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省心”的一站式服务。21世纪不动产石家庄区域分部的业务范围包括不动产评估与咨询、新楼盘、包装与销售、二手房买卖、涉外房屋租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租售以及相关衍生业务(金融服务、装修、搬家等)。
21世纪不动产作为全球化的房地产经纪综合服务提供商,2000年全面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现已成功地在33个区域内发展了1500家加盟店,培养了15000多名经纪人。2005年10月,21世纪不动产(中国)与河北佳润置业(后来的河北金润置业)合作成立石家庄分部,成功进入石家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2008年金融危机蔓延的严峻形势下,逆势扩张,实现了经营门店100%增长,从原来的17家门店迅速扩张到现在的34家门店,经营规模实现了翻番。
2网络营销竞争中的机遇与挑战
2.1网络营销简介
网络营销属于直复营销的一种形式,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包括网络调研、网络新产品开发、网络促销、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的总称。
截止1998年2月,国际互联网已覆盖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连接着6万多个区域性网络、600万台以上的主机,拥有大约1.3亿用户,而且网络用户还在以每月15%的速度增长。国际互联网正迅速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带来社会经济、人们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人类已开始步入网络化社会,愈来愈多的企业认识到国际互联网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作用,纷纷挤占这一科技制高点,并将之视为未来竞争优势的主要途径。
在我国,网络营销起步较晚,直到1996年,才开始被我国企业尝试。目前,网络营销已开始被我国企业采用,各种网络调研、网络广告、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网络营销活动,正异常活跃地介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
2.2房地产网络营销概述
房地产网络营销是指房地产企业通过互联网采取各种手段,把企业传统营销流程搬到互联网上包括企业产品的采购、人员的招聘、项目的招标、楼盘的销售、客户的管理等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最终把企业的营销通过互联网传播出去。与传统房地产经纪机构相比,房地产网络营销具有以下优势:
(1)真正以消费者为中心,增进房地产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网络营销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营销方式,与传统营销相比,它更强调互动式的信息交流,由强势促销转为软促销。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主动查询分散在各处的、感兴趣的房地产的价格、地理位置、品牌、咨询有关信息、通过BBS提问并及时得到解答,房地产企业与消费者保持密集的双向沟通和交流,大大提高了营销过程中消费者的地位。企业也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充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树立企业及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
(2)降低基础运营成本,提高工作绩效。房地产与网络结合,可以通过网上采购和网上销售,大大降低诸如采购费、租赁费、广告费及大量的销售人员工资等期间费用,从而大幅度降低成本。
(3)扩大选择空间,提升顾客价值。以前,消费者要购买一套房子,通常要花较多时间了解大致情况并来回奔忙看房,有了网络,消费者只要坐在家里的电脑旁,轻轻按动鼠标,各种位置、户型、价位的房屋任你挑选。这些大量信息使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更加直观、详尽和方便查询,大大拓展了选择空间,节省了消费者无效奔波的时间。
321世纪不动产石家庄分部的网络营销方案
面对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广阔空间与发展机遇,充分发挥21世纪不动产的品牌、管理及服务优势,整合行业优势资源,制定网络营销策略并加以实施,是企业抢抓机遇,抢占和巩固市场地位与竞争优势的当务之急。结合21世纪不动产企业实际,本文提出网络营销策略为:建立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信息互动的区域性网络营销平台。
3.1区域性网络营销平台的构建
房地产经纪企业开展网络营销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首先,既要充分发挥网络营销的优势,又要避免企业过多的资金技术投入;其次,既要保护购房者、卖房者的权益,也要保障经纪公司的合理收入;第三,要形成房产交易的前期(信息)、中期(买卖撮合)和后期(交易过户和交费,办理按揭等活动)一条龙服务的模式,从而节约三方的成本,使净收益最大化。
为了有利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房产交易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效率,工程的建设可由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房地产公共信息平台(可作为一项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来指导实施,并在此基础上建具有房地产经纪企业特色的电子商务系统。但是,网络营销系统的资金和技术的投入由21世纪不动产所属的河北金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其母公司)主要提供,形成与二手房交易相关房地产行政部门参与的,公司总部(金润房地产)提供支持的,21世纪不动产负责日常运营的网络营销平台。
3.2构建区域性网络营销平台的意义
1)由房地产公司出资,跳出房地产经纪企业自身资金,能力所限的狭隘视野,很好的解决了房地产经纪企业受资金、人力等因素限制的障碍。
2)借鉴江苏省工商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手段,我们提议采用“政务工程、企业参建”的“BOT”模式,使政府,房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企业三方本来就具有联系的三方通过信息平台的空间更好的联系在一起,信息得到共享。效率得到提高。
3)金润集团作为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的房地产公司,通过平台的建立获得品牌宣传的工具。提升品牌价值的同时,能更好的加强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借助该信息平台展开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区域性网络营销平台的建立不仅极大的提升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而且运用政府的监管效力使得整个信息平台的信用度大大提升,进而反过来健康透明化的信息共享平台使更多的客户愿意在这里获得自己的好的房源和客源,进而对公司的信誉及品牌产生深远而又积极的影响。
4基于网络营销策略的21世纪不动产竞争优势培育机制
4.1有利于推动企业的规模化,扩大加盟店的数量
扩大经营规模有助于企业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是21世纪不动产的竞争优势。网络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内信息收集、处理和共享的实时性和跨区域性;有助于企业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实时的跨区域管理,降低远程管理的成本,提高远程管理的效率。
4.2加快建立起行业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
面对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公司的竞争、网上日益丰富的无偿的和透明化的信息服务,中介机构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首先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尽快建立起行业内的信息共享机制,扩大行业内的信息资源,共同维护好行业的生存基础;通过合作竞争,共同提高整个行业的交易效率。21世纪不动产业可以通过区域性网络营销平台,进一步获取和巩固市场地位。
4.3提升服务的专业性、开发新型服务
21世纪不动产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的同时,应该着重培养经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经纪活动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才能显现专业优势,增强竞争力。在网络技术改造服务方式的同时,公司应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创造新的成长契机。
总之,只有通过区域性网络营销平台,达到最大限度的资源整合,提高运行效率,最大程度的降低运营成本。将21世纪不动产各加盟店以往短期的、个体的行为改变为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的服务,逐步显现区域性市场的竞争优势,提升客户价值才能有更高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冯英健.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