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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植与产后加工合作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种类最多、规模最大的当属种植和产后加工合作社,此中模式在山东省寿光市最为典型,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国蔬菜基地,截止2013年山东寿光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885家,合作社的范围主要包括有机蔬菜种植与加工销售、花卉种植与销售、育种专业生产、畜牧养殖专业生产等,寿光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围绕蔬菜大棚做文章,通过有机蔬菜打造高端产品,通过合作社聚集资金、扩大规模。目前寿光市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从合作种植、合作生产向合作销售、合作贸易过度,并注册了各类商标,进一步增强了寿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规范性。种植合作社能够将小块土地进行集中,合作社的农户按照相同的种植农艺、相同的管理模式、相同的品种和质量管理进行种植,从而保证了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则改变了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对农业盲目产业化的错误观点,而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供需关系明确后,按照市场需求和订单数量进行有计划性的生产。
(二)农业机械化合作社
农业机械化合作社通过成员集资的方式,购买各种专业化的农机具,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作机械等,以专业农机服务的模式向各类农户进行有偿生产服务,尽管农户需要承担部分服务费用,但是专业化农机作业可以减少劳动力,因此农业机械化合作社取得了良好的效益。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合作社在东北地区发展迅速,东北地区是我国的主要种植区域,并且受制于冬季气候问题,土地种植时间少,但是种植面积大、产量高,加之东北地区家庭耕地面积大,在种植生产合作社引导下,出现了更多的种植大户。农业机械化合作社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有力保障,专业化的农机服务团体可以充分利用设备全、设备工作效率高、专业农机手水平高等优点,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大面积农田的种植和收获。农业机械化合作社更加合理的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的配置,解放初了大批劳动力,间接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三)信息与技术专业合作社
农业信息专业合作社主要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气候信息、种植信息等,目前的信息类合作社以市场信息为主,而从业人员大部分是毕业返乡大学生和农村青年劳动力,这些人员思想相对先进,并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比较熟悉,他们将各地的农产品信息进行集中,同时联系各类农产品买家,从而在市场和农户之间搭建起了一座市场信息桥梁。农业信息合作社相比其他合作社而言,所需资金少、人员少,并且市场竞争小,所以农业信息合作社发展迅速,并且规模逐渐扩大。农业技术合作社则是为农户提供种植技术和种植培训的合作组织,这也是通过市场行为促进农村科技推广的有效方式,使原来的政府强制培训转变成了现在的农民主动学习,农业技术合作社模式下技术培训更有针对性,并且解决的问题更加直接,农民种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解决,提高了农业经济的灵活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经济转型的影响
(一)农民由劳动力向经营者转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农业劳动者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农民由劳动力向经营者转变。农业经济与传统农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各参与主体都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力,并且都必须包含决策过程,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下,农民的行为都执行着传统经验,并不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而是以当地的农业特点和农业经验为出发点,从而使农业严重缺乏市场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创造了参与市场行为的机会,农民以共同价值趋向为合作基础,并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决策的方式,共同提高农业综合质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下,农民的主要精力不是靠体力种地,而是靠思想和信息去销售农业,因此,在合作社模式下,农民对技术、信息、市场等的需求更强烈。农民在农业中地位的转变,使农业经济由被动转型向主动转型发展,符合政治经济学中市场主动性和竞争性的特点,在农民主动经营农业背景下,农业经济的市场属性更完善,农业经济的发展动力更足。
(二)农村资本向农业金融转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农业资本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农农村资本向农业金融转变。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三农建设以来国家也通过各种方式为农业经济注入大量资金,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经济中形成了经济实体,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农业经济产生了投资和融资需求,进而使农村资本市场产生了活跃的动力。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资本市场逐渐形成,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原始资本,原始资本通常通过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方式实现,同时,对于不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而言,也希望通过稳妥的方式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恰恰具备这种资本活跃能力,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推动了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和发展,使农村闲置资金合理的进行配置,有效的缓解了国家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资金困难,使农业经济初步具备了造血功能。农户闲置资金进入农民合作社进行流通,使农业经济的运行了具备了资金流,农业资金在市场行为中逐渐扩大规模,提高了农业经济的盈利水平。
(三)农户向独立法人转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农业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农户向独立法人转变。在专业合作社模式下,通过多户联合的方式增强了合作社的稳定性,并具有了独立法人地位,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使农户向独立法人转变,使市场有了明确的约束对象,从而使农业经济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有了充分的经营自,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对等的责任和权力分担,在责任和权力明确前提下,农业经济不仅能够自我发展,还能够按照市场变化进行自我调整。因此,独立法人地位是促进农业经济由单打独斗向企业化治理结构过度的有效方式,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发展,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将更加专业化。(四)家庭种植向产业化转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农业生产模式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家庭种植向产业化转变。农业生产模式是决定农业生产效率的主要因素,提高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但是随着当前农业种植利润的降低,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劳动力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稳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有效缓解了这种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在合作社模式下,出现了大批种植大户,种植面积越大获得的国家种植补贴越多;同时种植收获越大,机械化作业水平越高,亩产成本就会相对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地端解决了劳动力不足问题,在市场端则开拓了农产品产业化路径,合作社种植模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改变种植内容,并对农产品深加工,并且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独立的市场推广销售,真正实现了农业经济产业化的独立自主。家庭种植向产业化的转变,是农业经济发展有了初步的市场规模,增强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
三、结论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仅适用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各类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适用该制度。
二、明确会计核算体系和方法
第一,在会计核算体系上,会计核算体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损益。针对合作社财产性质和结构、运行特点、分配方式等,会计核算的基本核算体系中新增了一些内容:
一是合作社的资产项目中除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增加了农业资产的设置。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农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二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其中股金为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第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及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了部分特有的会计科目,如成员往来、牲畜(禽)资产、林业资产、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专项应付款、股金、专项基金等。
一是成员往来。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做相反分录。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二是牲畜(禽)资产。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核算方法按农业资产计价原则中所述,这里不再重复。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三是林木资产。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核算方法按农业资产计价原则中所述,这里不再重复。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四是应付盈余返还。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给成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五是应付剩余盈余。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六是专项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应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七是股金。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成员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八是专项基金。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三、明确会计报表的种类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支明细表外,还要求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一,成员权益变动表是反映合作社报告年度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各项目应根据“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未分配盈余的本年增加数是指本年实现盈余数(净亏损以“-”号填列)。
第二,成员账户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份额,以“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总额。
第三,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成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方面: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成员权益结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成员权益变动情况。除此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2015年宁夏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在COSO框架下宁夏有机枸杞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研究,项目编号:NGY2015177;2015年区级物流管理重点专业群建设子项目
摘要:
随着中阿合作的进一步推进,给宁夏的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这个充满挑战和竞争的时代,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农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新兴元素,其风险也越来越大,尤其是财务风险。因此,本文在阐述财务风险涵义的基础上,结合宁夏的实际情况,浅析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财务风险治理存在哪些问题,又是如何规避和控制的,以期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推动财务风险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
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这样的变化下,对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要求就越来越高。因此,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促进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合理化与科学化起到现实的意义,从而使宁夏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更上一层楼。
一、财务风险的涵义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财务风险的关注日益加大,将其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方向之一。在理论界,很多学者对财务风险从不同的角度给了解释,有的从运营的角度、有的是从环境的角度等给财务风险下了定义。但是,从更广泛和全面的角度,我认为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财务活动,由于受内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的因素影响,企业一定时期内财务活动未来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程度。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就会根据历史信息,进行财务预算管理,最后制定出财务决策。在这个从预算管理到财务决策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获得,必然使得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具有不确定性,最终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必然客观存在的,这就迫使我们每个人要认真、客观的认识风险和对待风险,仔细寻找原因,提出合理的治理措施。
二、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宁夏农业合作社内部财务风险治理制度不健全
宁夏的农业合作社同其他农业企业相比,经济实力相对弱小和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财务风险治理制度,因而造成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目前,宁夏的农业合作社在财务风险治理制度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形成成熟有效的管理系统。如筹资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投资核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存货盘库管理制度和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制度等都比较缺失。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使宁夏的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来操作,内部管理混乱,监督不力,造成资产的浪费。
2.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的控制缺乏规范性
从筹资活动看,由于宁夏农业合作社规模小、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弱、银行对其扶植较少,因此,宁夏农业合作社便设法挂靠“集体”,然后以集体财产做担保向银行、信用社贷款。在挂靠及贷款的过程中往往靠金钱铺路,钻政策、法规管理的空子,以打开借款大门,带有很大的腐蚀性。从投资活动看,宁夏农业合作社的投资主要指新建项目和固定资产两方面的投资,具体的常见的问题有:一是投资决策通常由一二个家族高层领导负责,完全不存在有章可循的程序。即“领导拍板”决定是否投资,投资什么项目,这样一来,缺乏可行性分析的决策自然缺乏科学性。二是投资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目光短浅,只考虑眼前利益,很少做长期的发展规划,必然导致很难承受住市场风险,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使企业易发生财务危机。三是企业的财务策略处于高风险状态。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资金大多为债务资金,而且多为一年内的短期借款,然而这些资金大多使用在固定资产的投资上,这就使得筹投资结构处于高风险的状态,很可能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从营运活动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现金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有些农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较低,造成资金回收困难。主要是赊销政策没有建立,赊销管理混乱,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制度缺失,存货管理随意性大,造成资金呆滞。有的农业合作社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2倍以上,造成严重的资金呆滞,使得流动资金周转失灵。从分配活动看,主要表现在收益分配政策缺乏制度化,随意性较大。如果农业合作社不进行合理、科学的收益分配,必将引起财务结构的失衡,最后间接的引发财务风险,给农业合作社带来危机。
3.宁夏农业合作社的战略规划不到位
宁夏农业合作社在做规划的时候主要关注的是短期经营和短期利润,从来不考虑企业长期的价值最大化。以这样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长期的经营决策,必然导致农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的短期性,只看重眼前的利益,不考虑农业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认可。最终导致农业合作社的寿命普遍较短,规模始终原地踏步。
4.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意识欠缺
宁夏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家族经营和集体经营,不管是哪一种经营,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都不是很高,大多数是高中文化程度,缺乏必要的管理知识和经验,因此,对财务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够,不能做很好有效的预测,忽视对资金的控制和资产的管理,不能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进行客观的分析,不能对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容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危机,阻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5.宁夏农业合作社员工的总体素质偏低
农业合作社由于历史和地域的限制,基本都产生在农村或者郊区,普遍存在风险管理机构设置不当、人员配置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等问题。一是地缘和亲缘严重影响人员的安排。在人员准入中,考虑地缘和亲缘多一些,员工的学历、教育背景、专业培训考虑的少一些。二是员工的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本科生的比例达不到10%,基本上都是以初中和高中毕业生为主。这样的知识层次,很难尽快接受新知识,做到原有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三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财务人员,都基本年龄偏大。年龄偏大的管理人员缺乏系统的、最新的财务风险管理知识,对全新的现代财务管理的总体认识不够,互联网的作用发挥不足,很难实现农业合作社的财务风险管理电子化、技术化。四是农业合作社中的财务管理人员唯管理者是从,真正的职业责任难以付诸实践。财务风险管理人员素质低,导致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五是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甚至没有执业资格。未通过执业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做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者。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就会造成严重的会计管理问题,注重资本运作和会计结构,分析轻视会计数据处理和经济活动,削弱了财务管理在农业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参谋决策作用。由于缺乏财务管理知识,很难确定农业合作社生产的盈亏平衡点,在相对成本控制的经验和措施缺乏,没有建设性的建议。
三、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对策
1.完善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宁夏的农业合作社总体来讲规模比较小,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特殊资源所成立的小型营利组织。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一些必须的制度还是必须要有的。一是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风险管理,在合作社内独立运作,制定财务风险防范与管理办法,实施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主要强调农业合作社管理层要将监督的权利适当授权,主要授权的对象是相关的审计部门,同时,做好审计规划和审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财务审查。通过审查,及时发现各个环节有可能存在的纰漏和隐患,从而对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及时的修改和更正。二是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理清财务关系,分清监管职责,实施分级负责制,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制度约束力,完善财务风险预警及监控机制,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财务风险;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控制体系总体划分为相对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事前控制,在整个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过程当中加入了彼此牵制、但又彼此联系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想建立以防为主的科学管理防线;第二层是事中控制,对于农业合作社运营过程中的各项事宜,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审核。第三层是事后监督,主要是针对各个部门和岗位,对所做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复核,这是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必须要“堵”住。三是将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化。编制会计报表,完善核算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报销审批制度、往来管理制度等,加强对农业合作社收入、支出、现金、往来和存货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管理和控制成本、质量、投资和财务等为核心,全面降低农业合作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四是完善运营管理制度。有的农业合作社虽然已经制定了筹资管理制度投资核算管理制度、存货盘库管理制度和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运营管理制度,但是都不够完善和细致。因此,要通过专业的机构和人员重新修订这些制度,使制度真正能为农业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服务。
2.规范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
财务活动是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的主要内容,每一项活动都必须治理好,否则都会造成严重的财务风险。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拓宽筹资渠道。资金的来源除了信贷资金之外,尽量加入投入资金和风投资金,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风险,还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更多的信息,减少更多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二是投资决策科学化和程序化。运用预算管理的方法,多面经营,分散投资风险,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做好财务风险的预警防范。总之,投资决策不是一个人的一时意气,一定是经过科学的分析和讨论以后,农业合作社论证以后共同的决定。三是提高营运效率。(1)运用专业的资金管理知识,灵活营运现金,充分发挥现金的作用。(2)建立合理的收账政策,既不能影响销售,也不能出现坏账。对于农业合作社而言,由于资金量较小,不太适合消极的收账政策,因此,积极的收账政策既能快速的回笼资金,又不会对销售产生太大的影响。(3)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应用有效的存货管理技术(最佳进货批量模型、ABC成本法等),使农业合作社的存货达到最佳持有量。如果存货持有量过大,就会占有农业合作社的大量流动资金,影响资金的流通。四是收益分配的科学化和组织化。根据农业合作社的需要,合理确定投资者和农业合作社之间收益的分配比例,尽量达到农业合作社的资本结构最佳,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3.建立宁夏农业合作社的战略规划的科学性
宁夏农业合作社的战略规划不能仅凭一两个人的主观认识来制定,要符合规模扩大化、权利分散化、知识专业化的要求。所以,要遵循科学的决策过程和稳健的战略安排,才能真正实现战略规划的科学化。一般可以用到的方法有CSF(关键成功因素法)、SST(战略集合转化法)、BSP(企业系统计划法)、CSB(前面三种方法的综合)。
4.提高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意识
提高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意识,一是增强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实现科学管理,对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如营运资金、资金筹措、资产损失、债务清偿和存货资金等,做到及时分析和准确评价,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二是增强风险意识,企业通过对财务风险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将风险控制提前预防,及时发现财务风险的苗头,及时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三是建立财务风险管理的文化机制。让企业员工都有财务风险的意识,时刻注意财务风险的防范,强化财务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全局性。尽量避免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失,保证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
5.提高宁夏农业合作社员工的整体素质
农业合作社要发展的更快更好,不是不仅仅是解决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还要做好农业合作社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一是要保证管理者懂得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具备领导才能。二是要保证财务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方式,非常熟悉现代化的办公技术,比如各种系统软件,从而有效提高其工作效率。三是要注重培训员工的道德素质,员工的职业道德直接决定着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目标的实现,现在社会的诱惑和压力很大,财务管理者面临的诱惑和压力将更大,所以必须树立坚定职业道德信念,坚守自己的职业情操,不因一时之利造成一生之悔。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考核,定期举行职业道德教育的讲座等。四是改变用人观念,完善用人机制。进行薪酬体系的改革,增加收入的灵活性,以能力确定待遇,通过高收入吸引高水平人才到财务管理岗位,大胆的创新管理,达到更好的控制财务风险的目的。五是强调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实现个人的成长和企业发展相统一。积极引导员工,尤其是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只要全员参与财务风险管理,企业的风险一定能控制的更好。
四、结论
农业合作社的财务风险治理近几年来成为一个全新的研究方向,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使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者对财务风险治理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尤其是对农业合作社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提供一定的帮助。
作者:白宁 单位: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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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经验借鉴;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63-03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in U.S. and Holland,analyzed its operating management and running mode,combined with Chinese practical situations,and used for its operational mod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and aimed at promoting it sustainable,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Holland;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experience reference;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China;development suggestions
农业合作组织是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农业、农村发展延伸的产物,是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对抗商业资本的垄断和盘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条件而自愿建立的互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持续调整,各类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而国际上的一些农业合作组织多数是伴随着近代工业和城市发展而出现的商业和资本对产业工人和小农户的剥夺应运而生,其本质多数是弱者联合形成的互经济组织。
1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现代化农业强国。美国农业建立在高度商业化的家庭农场经营的基础上,而其中农业合作社则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美国农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的主要形式。邵喜武[1]指出,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家庭农场在美国约占95%。由此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常又被称作农场主合作社[2]。王民富[3]J为,美国农业合作社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大约180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以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过程大致概括为6个阶段。
1.1 初创试验阶段(1810―1870年)
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随着其疆域的不断扩张,农田面积迅速扩大,农场数目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开始飞速发展,因此农场主们开始尝试建立服务自我的合作组织。1810年,在美国大陆康涅狄格州由农场主组建的一个乳品合作社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农业合作社的开端。
1.2 迅速扩大阶段(1870―189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件是“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建立。这2个组织的成立对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农场主合作社联盟的不断扩大,农场主合作运动使得私人大商业的利益受到重创,因此遭到强烈反对[4]。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限制农场主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很快就认识到美国农业不能没有合作经济[5]。
1.3 全国网络形成阶段(1890―1920年)
美国合作社全国性网络的形成,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继农场主联盟之后,全国农场主协会开始兴起。随着此阶段的结束,几乎美国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农业合作组织。
1.4 农产品有序销售阶段(1920―1933年)
192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29―1933年,美国经济全面衰退,同时美国农业也面临大萧条时期。然而此时,政府和民间对农业合作经济却空前热情,致使美国农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契机。在此阶段,出现了继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农场主协会后又一个重要的农业合作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农场局联盟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改善农场主经营,促进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序化发展。
1.5 持续发展阶段(1933―1945年)
此阶段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美国经济从大衰退到复苏的经济背景以及新农业计划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仍然持续发展。其中1933年通过的《农场信贷法案》(The Farm Credit Act)创立美国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简称FCS),为农场在农业范围内提供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
1.6 不断调整阶段(1945―1980年)
此时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开始转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轨道,步入成熟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业合作社纷纷开始围绕国际经济层面来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在20世纪60―70年代初创的一些农业合作社现在已经成为全美最大的合作社企业之一,并在全球市场上也占据了一席之地。与此同时,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也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有利助推。
目前,美国共有农场主约200万人,其中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约占总数的82%,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6]。美国合作社在其组织制度和运营方面,具备一些其独特的方面。李 健等[7]指出:①美国农业合作社筹集资金的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社员认购,也称股金筹集机制,合作社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应的股金,此外,还可通过发行优先股,吸引外部投资者的资金[8];二是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分配盈余,大大增加社员入股积极性;三是通过银行借贷筹集资本。美国有专门的农业借贷合作系统,专门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借贷。②美国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多采用按社员交易额大小来分配剩余利润和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充分调动了社员出资出力的积极性。③美国农业合作社很注重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交流,经常举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或者组织合作社之间参观学习,通过信息交流学习不仅使合作社及时掌握相关的行业立法、产业政策、生产技术、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还可以促进合作社之间携手解决一些本领域的共性问题,如开发新品种、药物测试、价格补贴、进出口贸易磋商、联邦立法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等[9]。此外,还有王征兵等[10]指出: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与委托专家管理相结合,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并外聘专家参加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
2 荷兰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荷兰位于欧洲西部,是一个人口数为1 670万人的小国,是欧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土面积超过40 000 km2,其中陆地面积为33 983 km2,可耕地面积占陆地面积的21.86%。在荷兰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服务业占到73.2%,工业占24.1%,农业占2.8%。另外,国际贸易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3%,在世界农产品净出口额的排名中仅次于美国,是一个贸易大国。
丽华[11]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历史悠久,最早起步于19世纪下半叶。最早的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是出现于Limburg省的Casinos。第一家Casino于1872年产生于乳品行业,由当地的奶牛农户成立,其主要功能是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购买保险。然而,真正得到承认的第一家合作社,即Welbe-grepen Eigenbelang,成立于1887年,与1886年颁布《合作社法》之后。到了20世纪开始,荷兰的信用合作社、花卉园艺产品合作社、乳制品合作社等开始迅速增长,随后各种联合社、化肥(生产资料)合作社等也陆续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荷兰处于中立态度,这对其农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后有些合作社开始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合作社,这些区域性合作社在国际上被称为联邦合作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荷兰合作社经历了不断合并和业务调整的时期,这种联邦合作社在之后的发展中通过不断的组织变革和重组,慢慢消逝,专业化合作社占领主导地位。制度环境和内部推动力是荷兰农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总体而言,荷兰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地域性的小规模组织,到通过不断地联合成为联邦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来增强规模效应和减少成本,再通过合并,分解、解体等重构成为专业性、跨区域甚至是国际化的合作社组织模式的过程。
欧继中等[12]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遍及国内农业领域的各个环节,根据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主要将其分为三大类:①供应合作社。农民可通过这类合作社订购种子、肥料、饲料等。全国共有100多个这样的合作社,占饲料供应的55%和肥料供应的60%。②销售和加工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的加工和服务工作,这类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甚者则达到100%。③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荷兰的农业生产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其中包括联合农技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合作社信贷等服务。
关于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特点,杨真[13]则指出:①合作社专业化程度高。从农产品的类型来看,合作社不仅有供应型、服务型还有加工销售型,此外还有专门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社――拉博银行。荷兰农业合作社都是作为特殊独立的法人存在,是一种不依托于政府,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惠互利的特殊经济组织。从经济层面来看,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其实是为其社员谋求经济利益的专业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规模―实现专业化生产服务。②合作社运行成本低。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一体化的加工销售配送服务。荷兰合作社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车队、加工厂和销售场所,这样不仅能为社员提供将近40%的加工、销售、运输等方面的利润,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合作社的运行成本。二是合作社社员文化上的同一性、目标一致性,不仅便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同时经营目标明确,提高了效率。③合作社与社员利益一致。以销售合作社为例,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有收购或出售一定比例产品的责任与义务,在内部,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然而,在市场上,合作社则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社员争取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社在扣除各合理的开支后,根据社员之前出售产品成交额向他们返还利润。由此看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利益存在一致性。
3 美、荷两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从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合作社法》之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开始频繁兴起。现今我国已有121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约有8 985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有75户社员,其总数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4.6%。结合目前的国内合作社发展情况,虽然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起初阶段,面临着发展规模小、发展目标不明确的问题,以合作社名义争取国家项目、补贴和优惠的“伪”合作社频繁出现,国家政策对合作社融资问题辐射不到位等的制约。然而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最关键在于国家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结合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提出的相关经验借鉴。
3.1 理性认识,尊重百年合作社的生命周期论
生命周期理论是兴起于20世纪初的一种研究方法,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将个体的生命周期看作是更大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到目前为止,美国、荷兰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已经度过了1个多世纪,农业合作社的萌发、兴起、遇到挫折再到渐入佳境,其每一个前进的步伐都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大背景的影响。因此,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不断地错误、纠偏、完善、创新从而顺势而为并且借力而上。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从20 世纪20年代开始大致经历了3次独立的发展历程,因此相较美、荷而言,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较短,与美国合作社的百年历史不具备可比性。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作社运动的生命周期论,尊重农业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勿过急过快发展。只要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坚持走农业产业化、商品化、现代化道路,假以时日,我国也必将会出现一批生命力强的百年合作社。
3.2 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各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都兼具本国特色,各有差异。假如美国没有大规模的农场作为基础,美国农场主协会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强大功能[14]。再如荷兰,其是以花卉、畜牧为主的农业生产,附加值高,无需过多依赖政府扶持。由此可见,不同的农业生产领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农业合作社在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不能选择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荷兰模式”,也不能选择大型规模化、高度机械化经营的美国企业型“家庭农场”模式,而是需要重视不同产品合作社的差异性,实实在在地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引导合作社采取恰当的市场策略,构建合理的发展模式。
3.3 鼓励合作社的合并和联合
综观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实现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合作社大体分为2种:一种是专业化合作社,另一种是综合性合作社和合作联合社。我国的合作社截至目前已近100万家,但是规模小是我国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这就与美国、荷兰这种成千上万的社员规模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用一些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合并发展较差、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也可以考虑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以扩大合作社规模,让这些经营相似农产品的合作社之间共享一些技术、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等资源,从而扩大合作社外部规模,节省合作社交易成本。
3.4 政府重视对合作社的立法保护和政策引导
美国早在1922年颁布《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作为《合作社大宪法》;于1926年颁布《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1937年通过颁布的《农业营销协定法》,使农民利用集体行动,增强行业自律性等。此外美国还根据变化的农业形式和国内外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修改法律法规,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可靠、完备的法律支持[7]。不仅如此,美国政府在财政、收、信贷等方面对其合作社的发展也提供了完备的保障。而放眼国内的农业合作社,虽然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也为其提供了保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是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国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偏向企业和大户,政府虽然在名义上支持合作社发展,但是力度相对企业和大户却小得多。在立法上,尽管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该条法律在政府扶持问题上的规定并无实际操作性,此外,在合作社的设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上缺乏灵活性。因此,我国政府除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和宣传,还要坚决执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基础[15-16]。此外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上给予扶植、在信贷上给予帮助、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土地上给予支持、在技术上给予引导等。同时政府和专业合作社之间也需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避免错位和越位问题的发生;政府对合作社还应当给予正确的引导,尽量注意多头管理、低效管理情况出现。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以自身发展为主的同时,政府切实加强引导与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为合作社提供发展的外援扶持和政策推动,这不仅是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自身职能与政府推动职能的重要切合点,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的强劲动力。
4 结语
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自身实力较弱、政府立法和政策引导不到位等,都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挑战。通过结合相关研究,借鉴美国、荷兰两国农业合作组织相对较成熟的发展经验,从尊重农业合作社百年生命周期理论、科学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强强联合、合并以及加强政府引导、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的完善几个方面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出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进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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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合作社;互助;农业风险;财税支持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672-3309(2010)11-61-04
农业合作保险是将合作社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保险制度。有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形式,保险合作社是其主要的组织形式。依托合作制所形成的农业合作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险、共济互助的特点,符合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曲折的发展历史证明,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还在不断的尝试与摸索中。就经营模式而言,目前主要有5种:
第一种是政府扶持下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已经成立的有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
第二种是江苏省的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江苏淮安市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联合共同经营农业保险,由政府提供约50%保费补贴。
第三种是政府主办,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模式。2006年7月,人保、太保苏州市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水稻保险试点,政府给予60%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作为代办人承办具体的承保、定损和理赔业务。并提取一定比例(约12%)的代办费。四川的一些地方也采用这种模式承保奶牛和生猪保险。
第四种是浙江省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共保模式。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浙江省采用“共保经营”、“互助合作”的方式开展试点。由在浙江的10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共保经营,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试点工作自2006年3月正式启动。
第五种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北京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推行和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具体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由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3家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也允许和支持北京市养鸡业协会、谷物协会、果树产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一视同仁地给予保险费补贴。在北京郊县,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社团法人,是通过依法注册登记的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取得经营资格的,他们聘请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专业保险技术支持,相继试办了养鸡风险互助、农作物、蔬菜风险互助和果树风险互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几年的试点,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目前,风险互助覆盖面涉及北京郊区及周边河北、天津等地区。
二、农业合作保险的制度优势
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是由处于同一区域、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者,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风险互助保障组织。在农业保险领域,发展合作保险组织具有制度优势。
(一)合作保险形式适合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合作保险形式与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具有天然的兼容性。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匹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所形成的中小经济体与保险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农村居民长期形成的互帮互助的纯朴思想观念也有利于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的阶段,保险合作社适合作为区域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二)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合作社具有有效地应对农业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内在机制。经验表明,无论是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还是政府直接经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均无法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相比较而言,农业保险合作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利益的一致性。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联手吃保险”的情况,从而能够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监督的便利性。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都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他们熟悉本地农业生产特点,对保险合作社及其他投保人面临的各种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这有助于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骗赔行为的发生。最后,骗赔后果的严重性。中国农村的习惯是聚族而居,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道德传统,投保农户的败德行为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影响他个人乃至整个家族的信誉和声望。通过合作社成员的自律和相互监督,能够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经营管理成本低。保费低,能吸引广大农民积极投保
保险合作社经营管理成本低。保费低,这是合作保险的一大优势,符合收入水平低而又需要农业保险的广大农民的需求。首先,由于保险合作社是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互质的组织。制定的保险价格中不含有利润因素,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相比,价格水平更低,有利于吸引更多农户投保。其次,合作保险不需设置庞大的营业机构,具体的展业、核损、理赔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员代表进行,可以大大减少经营费用。社员代表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行家能手,对于所在村镇的农业生产和灾害状况、农产品价值及受损状况都比较熟悉,具备查勘定损所涉及的农业生产专门知识。社员代表可以将核赔定损与农民自身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合理定损,既合理地对风险予以保障,又控制了骗保、套保等道德风险。节省了费用开支和保险经营成本。第三,农业保险合作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尊重农民的选择,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展业成本、理赔费用、管理成本的降低,也使保险费率降低了,更能激发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加强农业防灾减损
不管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保险公司担心的是投保后投保人的依赖心理,即“躺在保险上睡大觉”。合作保险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人(合作社)的利益结合起来,这样,投保人(农户)就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防灾减损。基于共同利益,投保农户们再也不会消极地对待农业风险,为避免或者减少农业灾害的发生以及带给自身的损害,社员们会主动联合起来,利用他们对当地农业风险熟悉、了解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构建农业风险预防机
制,采取各种防灾防损的措施。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三、发展我国农业合作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严重滞后
国外均将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立法及相关立法的调整范围,对其设立条件、法律性质、组织管理、运作方式、优惠待遇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我国的农业合作保险则缺乏法律的规制。1985年3月国务院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曾规定,保险企业应支持农业生产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集股设立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业务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后,并无相关的规定出台。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该条例被废止。河南省在试办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时,曾于1991年联合制定下发了《河南省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也已经废止。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未对合作保险组织作出规定。2009年2月再次修订的《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该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该法。这两条规定似乎为合作保险组织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但尚待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规定。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该法未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做出规定。2002年12月修订的《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该规定是目前开展农业合作保险仅有的法律依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运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2007年4月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时,就由于公司没有资本金而被拒绝通过。
(二)财税政策支持薄弱
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需要政府财税政策的支持。如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合作保险组织及其成员一些财政补助、费用减免和税收优惠待遇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陆续在一些政策文件中提出要试办、发展农业合作保险,但都缺乏有效具体系统的支持措施。实践中只有个别地方政府在进行试点时提供了某些政策支持。浙江省于2006年开始,在相关试点市、县(市、区)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专业合作保险组织。省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试点市、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给予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目前仅得到财政的部分保险费补贴。按照公司设计的建立“三方筹集”保费的模式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20%部分一直不能足额到位。税务部门还对该公司的大灾准备金和公司的经营结余课征所得税。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高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包括农业合作保险在内的各类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有效保障,是各国农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正处于初创时期,虽然有关中央文件已提出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此项工作尚未进入工作日程,势必制约我国农业合作保险的未来发展。
(四)农民认知接受程度低。组织成本高
我国农业生产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现代保险意识较低;其人数众多,生产经营规模小,地域分散,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对合作组织存在抵触情绪,有些地方在推行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由于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不尊重农民意愿。致使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抱有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并将其与“三乱”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从已有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来看,存在着农民主动参与管理、自发自主意识较低等问题,或多或少地背离了合作制的原则,致使合作制失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建立。
四、发展我国农业合作保险的具体思路
(一)尽快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
基于我国以往发展合作制组织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以为,立法应该赋权于民,强调农业生产者的主体地位,注重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经济参与的权利。法律应规定,政府要运用所掌握的资源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予以引导、扶持和鼓励,但决不应违背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意愿。搞强迫命令,任意干预。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合作保险顺利开展
1、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农业合作保险发展工作的领导,应成立各级农业合作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农业合作保险工作。其中省级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全省的农业合作保险工作:研究制订发展农业合作保险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和保护农业合作保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协调解决全省农业合作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2、广泛宣传和动员,营造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氛围
农业合作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要为亿万农民所理解、所接受,成为亿万农民的自觉行动,还需要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因此,在初始阶段。新闻媒体、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在政府支持下,通过各种宣传途径,针对农民特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进行深入、广泛、持久的宣传发动,力求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合作保险的性质、作用、好处以及投保和赔付方法等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农民自觉投保的积极性,努力扩大农业合作保险投保面和覆盖率。
3、强化农民风险意识,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真正落实民主管理
在我国农民合作意识、保险意识较弱的条件下,开展合作制农业保险必须有政府的参与和组织。政府应本着“扶持不干预,引导不强求”的原则,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创新农业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农户加入农业合作保险社。要充分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过去“农民出钱,政府决策”的模式改变为“政府支持、农民决策”的模式,发挥合作制保险民主决策的优势,在不断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保险意识的基础上,促进合作制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体系
我国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体系可以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农业合作保险基层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在各村可以设立非独立的合作小组,开展农业合作保险的原保险业务,由合作社成员推选代表,负责本区域的保险签单、保费收取、日常防灾防损、理赔等业务。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实现低成本管理。第二层次,农业合作保险县级组织――县级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合作保险基层组织,合作范围可以以县为单位,向乡、镇基层组织提供再保险,同时结合本县的气候特征和种植、养殖特点,为本县的基层保险合作社提供基本的业务指导、气象服务和业务联络服务。第三层次,省级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合作保险县级组织,其保障范围为全省农业区域。省级联合社的职能有两点:一是为基层社提供业务服务和监督管理,包括农业生产技术、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的指导以及保险费率厘定等。二是为县级联社提供再保险,在省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通过总社――联社――合作社三层两级再保险,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鉴于各省级区域农业生产及整个经济状况很不均衡、省际间存在很大差距的现实,农业合作保险的决策层和经营主体暂定在各省是比较合适的,目前似乎没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联合机构。但省级总社必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寻求再保险,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产生;本质
Abstract:In both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represent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form in agricultural sector which is dominated by market economy. As for the emergence and nature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neoclassical economics,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 compete for giving a theoretic explanation. Based on a systemic review on theoretical stud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this paper aims at understanding the institutional essence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Key word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emergence;nature
一、农业合作社的产生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类似于公司、大学等具有目的性的组织,它的出现是与从农业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相伴随的。对于农业合作社为什么会出现,有两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一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共同利益的性质;二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因素。
(一)新古典主义的说明
对于农业合作社的产生,新古典经济学从生产成本的角度进行了解释。生产成本是指与生产、运输、管理、销售以及其他的支持活动有关的各种支出。从劳动分工的角度来看,生产规模的扩大(通过分工协作)可以带来效率的提高。基于此,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实现纵向协调,进而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和规模经济效益。农民之间的纵向协调之所以能够带来巨大好处,原因在于它有利于农民实现规模生产、获得技术、增加融资、降低风险和提高质量。
Helmberger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解释了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在于,现有的企业未能为农民的利益服务[1]。因此,合作社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销售和农业投入品购买的交易符合竞争的要求。成员会把从合作社得到的净收益和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当通过合作社能得到较高的经济回报时,生产者将会转向与合作社做交易。一般而言,当市场缺乏或者低效时,农业合作社有存在的必要,这时它们被视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建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市场结构的不完全性(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市场都存在垄断的情况)使得那些具有垄断力量的群体在两个市场上都可以制定不利于农民的价格。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农民组建合作社可以在垄断市场上迫使投资者所有企业提高(营销合作社)或者较低(购买合作社)价格。Nourse强调指出,力量不均衡与生产效率和规模经济有关。因此,他认为农民只有通过建立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才能恢复力量的平衡[2]。这里,Nourse所坚持的合作社促进市场竞争的角色是清晰的:当能够成功促进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率时,合作社就有存在的必要。
(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交易成本经济学则从交易效率的角度解释了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原因。首先,由于多数农产品具有容易腐烂的特点,畜群、机械、手工技能等农业投资的可转换性较差,生产活动对季节、气候、活的有机体以及专业化生产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上的资产专用性比较明显。当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和交易双方力量不均等时,这些资产专用性很容易被农民的交易伙伴所利用。一般情况下,那些处于衰退或者成熟的产业,比如奶产品,蔬菜和水果,由于具备资产专用性的上述特征,其交易成本会增加[3],在这些部门农业合作社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与投资者所有企业、合同等其他替代形式相比,合作社能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原因在于合作社是农民所有的,它们没有理由不履行与成员之间的协议[4]。其次,农业合作社相对于单个农民具有更少的交易频度(经济规模)和更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加上有惠顾返还机制,合作社可以减少交易频率,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确保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5]。第三,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多变的天气,变动的市场价格,无法控制的贸易限制等。面对较高的不确定性,农业合作社在协调基本的经济活动方面是比较有效的,例如,购买合作社能够减少商品数量、运输费用和订单等方面的错误[6]。同时,合作社能较好的处理不确定性[7],还在于它有一个灵活的价格机制——初次支付和依据市场行情的惠顾返还,以及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调剂补充。第四,受到地理条件限制,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两个市场上都面临垄断的风险,合作社可以在协调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在推广服务方面有优势,例如,引进新品种,开展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合作社也能很好的降低交易成本。在这方面,合作社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于投资者所有企业而言要少的多,原因在于农民跟合作社是休戚相关的,合作社的生存依赖于社员的持续惠顾[3]。总而言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组织,它能够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实际影响程度降低,因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三)博弈论的方法
考虑到很多学者在研究合作社出现的理由时大多把合作社视为已经存在的组织,Sexton认为,研究合作社的出现有必要关注其形成的“过程性”以及背后的动机[8]。他指出,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而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也就是说,人们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为其带来多大的收益;并且这种联盟结构只有提供与其他替代性的群体组织至少相当的收益时,才能保持稳定。利用存在核心(core)解的N人博弈模型,Sexton分析了单个决策者的行为选择以及他们在购买/采购合作社(purchasing cooperative)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8]。该博弈模型的结果透析了合作社的均衡产出、稳定性、决策、融资方法以及成员政策选择。最后的结论是,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分配成本和收益对合作社的形成、稳定和效率至关重要。
二、农业合作社的本质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主张
1. 纵向一体化里的合作社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第一个流派看来,合作社不是一个厂商,而是独立的经济行为人的一个集合体[9],或者说是一个多厂纵向一体化的商行[10]。这个流派很大程度上否认合作社的企业性质,他们把合作社更多地看作是独立的农场主为了从纵向协调中获益的一种联合行动。Emelianoff在1942年首次把合作社看作是社员农场的延伸。在他看来,厂商是具有很强的逐利性的,它们所获得的利润要反映企业家的回报;而合作社不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因为它坚持按成本交易,此外,成员控制合作社事务暗含的意思是在合作社里企业家是不存在的。
与其他成员控制的组织的区别是,合作社具有纵向协调功能[8]。在农场操作和加工/销售之间,合作社扮演的是一种纵向协调角色。对农民而言,无论是下游还是上游的投资活动都遵循规模效益原则,对融资能力的要求比较高,单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实现纵向协调,从经济上来看,单个农民的纵向协调也是没有效率的。因此,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有效完成纵向协调功能。
这个流派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推导价格产出均衡的方式揭示合作社的经济本质。在纵向一体化的方法里,Phillips的分析是最值得注意的。从成员企业处于首位地位的假定出发,他推导出了基于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最大值。通过让成员农场的边际成本与合作社工厂的边际成本之和等于合作社(产出)的边际收益方式,每个成员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个均衡产出隐含的假设是:(1)单个农场和合作社工厂的联合利润最大化是存在的,(2)当每个成员实现生产均衡时,联合工厂的最优规模也是可以达到的。对一个营销合作社而言,联合工厂的最优规模出现在长期平均净收益最大化的时点上。事实上,Phillips的分析暗含的假设是,农民采取的是Cournot-Nash行为,而不是价格接受者[11]。
2. 合作社作为一个企业
在新古典经济学第二个流派的文献中,合作社被普遍认为存在中心目标,但是这个目标只存在于合作社层面,而在成员农场层面是不存在的。受西蒙和巴纳德的影响,Helmberger和Hoos把合作社视为企业的一个子类[12]。相应的,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一群经理人员主导的“高级协调者”来完成。这种方法背后隐含的假设是,合作社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把成员的偏好聚集成一个清晰的目标。
像纵向一体化的方法一样,确定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性质是该方法的首要任务。有两篇原创性的论文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首先,Enke声称,成员作为投资者和惠顾者与组织存在双重关系,这意味着两种角色下的收益都应该最大化[13]。因此,根据Enke的观点,均衡(产出)应该在合作社的收益和惠顾者的收益总和最大化的时点上。这就是所谓的“福利最大化解决方案”(welfare maximizing solution)[14]。尽管Enke的分析是以消费合作社为基础的,但是可以很容易地应用到购买或者农业投入品合作社。然而,“福利最大化解决方案”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才可行:固定的惠顾额;利润分配不是作为鼓励成员需求的价格折扣,而是作为意外获得的横财[5]。
Helmberger和Hoos的方法对合作社目标函数本质的解释更具有稳定性。首先,作者清楚地界定了几个基本假设:(1)通过合同的形式限制农民必须把全部产出交给合作社;(2)每一个农民都是一个存在U型成本曲线的利润最大化者;(3)农民是价格接受者;(4)合作社在其所在的市场上也是价格接受者;(5)合作社愿意销售成员投售的全部产品;(6)合作社的成员人数是固定的;(7)成员企业接受统一的定价。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作者通过边际分析的方法推导出长期和短期的均衡价格,以及合作社在成员资格开放或受限制条件下的均衡产出。这个目标函数导致营销合作社的目标是最大化成员的初级产品的收益。这种情况发生在投入品的成本最小化和产出的利润最大化都实现的情况下。相对于Enke的均衡而言,Helmberger和Hoos的“零盈余解决方案”(zero surplus solution)更具有稳定性,但不具有帕累托效率,因为只有成员资格封闭的合作社的长期均衡才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以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理论(agency theory)认为,组织就是存在于各群体之间的各种合约,经理、所有者、投资者、工人向组织提供各种投入,相应的从组织获得各种回报[15]。经理(人)在不承担经济风险的条件下如何代表股东(委托人)的利益做决策,是组织能否生存并取得成功的关键。依据理论,委托-关系面临的挑战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人对自己的绩效和任务知道的比委托人要多。这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委托人建立信息搜集和监督系统。此外,委托人还必须制定明确的激励机制,让人能追逐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理论认为,组织的目的就是节约成本。借鉴理论的观点,Vitaliano重点关注了合作社里界定剩余索取权性质以及人之间决策分配的两类合约[16]。在复杂的企业中,剩余风险分担与管理的分离导致决策过程的精致化:决策经营(包括最初决策方案提议和决策方案被批准后的执行)由管理者来执行,而决策控制(包括决策方案的审批和对决策方案执行的监督)由剩余索取者来掌握[17]。在投资者所有企业,决策控制是通过股票市场来体现的,因为股票市场可以提供评价管理者绩效的信号。由于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能市场化,剩余索取权的赎回可作为替代以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敦促管理者以业务增长(最大化)为目标,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采用威胁管理者职位的方式。对社员而言,其他的方法还包括,与合作社的竞争者签订惠顾合同,通过解散、合并以及兼并等方式中止或者修订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上面提及的这些方法,都是直接控制机制,事实上,社员的多数决策控制都是授权给理事会的。很显然,把理事成员限定为惠顾者可以确保理事会能够代表剩余索取者的利益。
Vitaliano总结了合作社剩余索取权的三个显著特点:(1)被限定在惠顾群体;(2)是选择性权利,只有当成员保持对合作社惠顾时才发生;(3)既不可转让,也不可分离,它们不能市场化,并认为这些特点对合作社的绩效和效率有重要的含意。从Vitaliano和其他学者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合作社的所有权缺乏可交易的二级市场而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1)剩余索取权的决策性质:无论是决策管理功能,还是决策控制功能在合作社都是较差的。(2)剩余索取权的公共性质:合作社由其惠顾者集体所有,社员不愿意分担投资,社员的收益也不跟他们的成本相匹配。(3)剩余索取权的短视性:投资的收益只能通过保持成员身份或使用合作社的方式获得,而不考虑其投入资产的产出生命。(4)剩余索取权的交易性:由于剩余索取权的交易、流动和激励机制的缺乏,惠顾者不能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风险偏好。
(三)以博弈论为基础的解释
早期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倾向于忽视合作社内部不同参与者之间存在利益差别。例如,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文献中,成员资格被看作是同质性的(homogeneous)。然而,农民在生产规模、资本集中度、市场需求和就业模式等方面的发展使得成员资格的异质性(heterogeneous)日益突出。这些变化对早期文献中暗含的假设“成员的偏好是一致的”带来挑战。偏好的差异性不仅存在于成员之间,理事会成员、合作社的雇员的目标很可能也不相同,他们之间也需要行为上的沟通。对这些问题,早期的理论仅仅是提到而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借鉴俱乐部理论和博弈论,部分研究者开始把合作社视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亚群体之间的一种“联盟”(coalition)[18]。
一般而言,博弈论方法分析的是当成员(用博弈论的术语是博弈者)具有部分不同的目标,并且有策略行为时的群体选择问题[19]。特别的,合作博弈需要满足以下假设条件:(1)博弈者的利益是异质性的:成员在利益目标上只有部分是重合的[19];(2)博弈者能够从联合行动中获利[8];(3)博弈者拥有与替代选择相关的信息,这样他们可以与竞争性的购买者签订新的合同[15];(4)博弈者可以交流,并形成捆绑性的承诺,例如合同[15]。
作为一种“联盟”组织,博弈者必须讨价还价,并就联合行动的成本和收益分配达成协议。博弈的核是博弈者在成本收益分配上达到均衡,也就是说,没有更好的替代选择。为此,要满足三个条件:(1)每一个博弈者的所得至少不低于其单独行动所得;(2)在参与者联合行动条件下,全部收益等于可获得的最大收益;(3)没有小群体在按自己的利益行事时可以获得更多[8]。
三、总结和评论
本文对合作社的产生及其本质进行了系统的述评。文献回顾表明,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寻求其存在合理性解释,到对其组织制度进行深入剖析的过程。在研究方法上,早期的研究主要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探讨合作社的价格-产出均衡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随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理论和契约理论等)和博弈论的发展,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学者开始采用新的方法分析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及其效率。
合作社大量出现在农业领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作为一种具有目的性的组织,农业合作社的出现是与“个人主义”的兴起和从农业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相伴随的。不可否认,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早期人们追求社会公正与公平的热情极大地推动了合作事业的发展。然而,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寻求经济上的目标,简言之,农业合作社的出现是为了在农业市场获得抗衡垄断的力量。对此,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从生产成本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农民参加合作社,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规模经济);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分析了合作社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通过纵向一体化,可以降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影响)。由于认识到成员利益并非是同质性的(从合作社内部资源基础出发),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流派从形成的过程性及其背后的动机角度讨论了合作社的出现(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的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由此可见,合作社是一个具有多重功能的复杂组织,其出现具有多种原因,现实中究竟哪种因素的作用更突出,除了受基本经济目标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采取联合行动的动机(incentives)时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基础。
与合作社的出现存在多种解释相一致,关于合作社的本质同样存在不同理解。在新古典经济学里存在两个不同的流派:以Emelianoff和 Phillips为代表的第一个流派认为,合作社不是一个厂商,而是独立的经济行为人的一个集合体,或者说是一个多厂纵向一体化的商行;而以Enke和Helmberger & Hoos为代表的第二个流派则把合作社视为一个独立的厂商:存在核心的目标,合作社的决策主要是由一群经理人员来完成。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替代,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认为,合作社是一种合约集;而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流派则把合作社视为一个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亚群体之间的“联盟”。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多年来关于合作社的本质一直存在争论。这带来的启示是:合作社的认定和功能具有多重性,采用多理论的分析方法是合作社研究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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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一代合作社 有限合作社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3 【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伴随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在美国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直到今天依然在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然是美国农业领域最为重要的合作组织。本文基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中发展起来的“新一代合作者”(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与“有限的合作社”(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组织、运行、绩效及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传统合作社在自由经济下的困境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诞生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被视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组织,由罗虚代尔合作社所建立的一些合作组织原则在1921年得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确认,一直被视为是合作社发展的经典规则:第一,社员入社自愿及社会资格开放;第二,社会享有平等的投票权;第三,严格限制股份利息收益;第四,合作社盈余用于合作社发展及物质交易;第五,为合作展开技术、教育等培训;第六,加强与地方、国家及国际间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六条规则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一直是按照这些规则组织发展起来的。
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合作社之间的商业联合趋势明显,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显然已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美国著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指出,传统合作社过于强调合作的非营利性导致了合作范围局限在成员经营活动的狭小区域,无法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开放,导致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度下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萨克斯顿认为,传统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没有考虑到社员股份大小,不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合作社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导致了搭便车现象严重。①基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自由市场竞争下的困境,在坚持互助合作的前提下,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大市场、自由竞争的需要。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州,像犹他州、明尼苏达州的一些农场主,为了应对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需要,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改革股权、成员资格封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投票机制,在生产模式、资金筹措、买卖交易的权利义务等领域有了较大规模的革新,这些改革后的合作社被视为是新一代合作社的开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股权分配、权责适配等制度有了很大的创新,完全适应了自由主义经济下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
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第一,经营方式的改变。传统合作社的运营目的基本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原始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是着眼于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对原始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成立于1989年的美国犹他州种植者面粉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到了2009年就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面食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品牌。新一代合作社在提升附加值的过程中,提高了农民在消费者支付额中的分享比例,加工后农民的利润一般能增加10%,②这样,合作社成员不但能够获得加工过程中的利润还能分享消费过程中的收益,社员的收益明显提高。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过程中,新一代合作社体现了其明显优势并由此发展起来,此后广泛存在于各种农作物种植与农业生产的各个阶段,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由此看来,新一代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经济体中不可忽视的一极。
第二,股权筹资。实施附加值发展方式,意味着在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筹资方式上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迈进,这种经营模式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合作社的运行及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社员的交货股权。新一代合作社的起步资金大部分是来自于社员,但不同于传统合作社的集资形式,是通过向社员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起步资金的。这种股份对持股人而言享有独占的排他性,同时享有向合作社交付一定数量初级农产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在丰收的年份,社员自身拥有的农作物大于交货量时,合作社必须收购持股社员的农产品,这是社员权利的体现;在歉收年份时,社员拥有的农产品少于交货量时,社员有义务从市场上采购农产品来完成股权中要求的交货量,这是义务的体现。合作社收购了农产品,再进行深加工,使得原始农产品增值,增值后获得的收益按照交货时候的持股权比例向社员返利。
社员的股东权。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人合与资合的结合,社员是农民,是投资人,是股东,享有股东收益权。对这些社员而言,资金的投入是维系合作社运行的保证,同时也是他们获得农产品附加利润的渠道,合作社是社员们农场经营的延续。但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也仅仅限于此,一旦履行了交货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合作社的加工与经营活动,合作社具体的经营活动交给聘请的经理人去完成。这完全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体现,新一代合作社很好地完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产权清晰,提升社员们的积极性,也保证了经理们自主经营的信心与能力。
第三,权责明确的合作社章程。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模式,合作社章程或大纲是规范合作社运作、实现交货权及投资人收益的重要连接点,也是规范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其内容主要有:交货的权利与义务;交货的价格;交货的数量及质量;交货的方式;货款支付;违约救济;交货权转让等。其中,违约救济方式与交货权转让是合作社章程的核心,是自由经济竞争下规范公司制的体现。一般在章程中规定社员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通常是以其股权利益减少为代价,这样能够约束社员对合作社负责。交货权的转让是社员们的一项权利,但事先需要获得董事会的同意,只能是在合作社成员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由社员们自行协商,这种内部的股权转让方式恰恰也印证了其公司化的封闭运行机制。
第四,绩效分析。新一代合作社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农业经济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大大提升了农场主的收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升级。实践表明,新一代合作社是非常成功的,其较好地将传统合作社的优点与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有机结合起来,其良好的产权配置及治理制度安排,有效地整合了农业经济的各项经济要素。
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来说,新一代合作社也是在社员资源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与传统不同,社员们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有着相同的价值观与物质追求,这样能较少地减少分歧。同时,由于社员资格的封闭性,成员比较稳定,对一个组织而言,有助于降低协调的成本,能够减少内耗。
从管理机制上看,在新一代合作社中不再局限于一人一票制,社员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认购股份的多寡,这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合作社可以聘请专门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避免了投资的盲目性。从分配机制上看,社员获得的惠顾利益占到了合作社总收益的80%左右,其余20%一般作为追加股本,只有社员们股份转让的时候,才会结算这些剩余份额。这样既能够保证社员股东权的延续,还能有利于合作社资金的积累,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在1999年末,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俄亥俄及周边的几个州的牧场主决定成立一个加工、销售羔羊肉、羊毛、羊皮的合作社,但是,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这些牧场主发现无法按照新一代合作社那种按照农产品数目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更多的资金。这个问题引起了俄亥俄州议会的重视,2001年,俄亥俄州率先通过了“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该法明确提出了对新一代合作社的改革,允许合作社在新一代合作社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灵活。2003年,明尼苏达州也通过了类似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5~2007年之间,爱荷华、田纳西、威斯康星等州相继也颁布了新的有限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8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正式完成了“北美统一有限的合作社团法”(简称“统一合作社法”)的起草,2008年8月,来自于美国51个州的委员们一致同意向各州推荐该法,③到了2009年底,美国的中西部及五大湖区附近各州均采用了该法,由此标志着北美有限的农业合作社的诞生。正如美国农业部的有关专家表示,统一合作社法最吸引人之处就在于新的投资者能够自由投资各种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也不再因资金而发愁。
有限合作社的特征。第一,合作社社员范围扩大。在有限的合作社中,社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有的惠顾社员,即新一代合作社中确立的交货股权持有人与投资人,与合作社之间是合作利用关系;一是投资社员,不持有交货股权,只为合作社提供资本的社员,在新一代合作社中没有这类成员。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均是惠顾社员,持有交货股权与投资证书,是合作社的股东;而现有的投资社员,则不持有交货股权,只能通过投资享有部分决策权的优先股来获取利益,成为合作社的合营者。换句话说,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方式,股东不能随意变动,不能发行股票(优先股)融资;有限的合作社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惠顾社员是创办成员,是原始股东,投资社员是购买优先股(股票)的股东,享有部分的决策权,类似于购买股份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第二,惠顾社会员有优先表决权。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优先,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惠顾社员的数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像最早的“俄亥俄加工合作社法”规定,惠顾社员的表决票数不能少于51%,“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在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上,如修改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解散、合并,合作社财产处分、转换等,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半。第二,惠顾社员的表决权按照整体计算,也就是说只有惠顾社员内部取得了大多数的一致,就应该视为整体同意。如惠顾社员是100名,60人投赞成票,由此确定这100人持赞成意见。④这样的计算方式是为了能够确保惠顾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保证合作社的宗旨不变。第三,在董事会组成上惠顾社员的人数及权利要占大多数。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就规定,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应该占据多数席位,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由惠顾社员选出,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代表权利应该占据51%以上。
第三,惠顾社员的利润优先。有限的合作社是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利润的来源受到市场经济行为的限制,但是惠顾社员的总利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威斯康星州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低于50%,如果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但不能少于30%,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少于合作社总利润的45%。统一合作社法中规定不能少于总利润的50%。
从上述分析可知,有限的合作社是在新一代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的,是为了解决新一代合作社在融资能力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应了自由主义大市场发展的需要。
两种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新自由主义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强调经济组织运行的自主性,由市场来调节经济组织的运行,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政府也不能随意干涉经济组织的事务,政府只能扮演“守夜人”、“裁判员”、“服务者”的角色。从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与有限的合作社的发展、组织、运行、效益等方面来看,完全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自由经济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比较松散,政府只是为他们提供服务,而不是干预。
提供服务。美国农业部下成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这个机构名为管理,实为服务,行政管理不是其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合作社提供服务,及时收集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进行研究,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及建议,同时还会定期出版一些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资助出版《美国农业合作社研究》等刊物,⑤密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农业合作社的贷款融资提供建议与指导,从而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引导扶持。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是一个非政府的民间合作社服务机构,是美国各种农业合作社自主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其成员为各种农业合作社的代表,联邦政府的有关农业行政部门通过吸收NCFC的代表为其顾问成员,让这些代表在政府农业决策中发挥作用,这样能够减少政府在政策上的失误,能够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的需求。目前,NCFC所代表的合作社成员每年的生产总值占据全美合作社生产总值的80%以上,很好地成为了合作社与政府之间交往的桥梁,降低了政府行政与合作社经营成本。
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美国政府很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多种服务,但一般很少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联邦政府及国会只是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法律及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策运行、财务运作、市场开拓等事项并不干预,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自行规定这些事项,只要合作社章程通过了全体股东同意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吴易风:“西方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红旗文稿》,2014年第5期。
②赵玻,陈阿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
③张学军:“论美国农业经销合作社规范的演变及其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4期。
④卢代富,谭贵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
笔者以美国农业合作社为例,基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命名并验证了合作社发展演进中的“踏轮”效应,即随着农业生产商品化,农场主成立合作社自助使其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出增加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弱小合作社倒闭或被兼并,存续下来的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服务能力增强,成员人均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应对不断加剧的竞争,而这反过来又加剧了竞争,成员人均劳动生产率再次提高,竞争再次加剧。这一“踏轮”过程循环往复,每个合作社的平均规模越来越大,成员的人均劳动生产率水平持续提高,合作社总数逐渐下降。笔者期望通过对合作社发展演进内在机制与规律的揭示,为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时配性政策安排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踏轮”效应;VAR模型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11BJY090);云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SKPJ201304);云南大学特色研究基金项目(10YNUHSS028)
作者简介:娄锋(1970-),男,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合作经济、农业经济、计量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4)05-0026-06
收稿日期:2013-11-12
一、文献回顾与新理论假说的提出
(一)文献回顾
当前,西方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主要基于新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厂商联合理论、契约(合约集)、产业发展等视角进行研究。Helmberger等(1965)运用企业理论揭示出合作社可以通过限制成员数量来增强现有成员的潜在激励,这暗示着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益,合作社不能有太多成员。Royer等(2011)指出,合作社将较高的收益返还成员,成员投入再生产导致产出水平超过成员利益最大化均衡产出,产品销售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降,从而给合作社造成损失。
国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西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现状、经验,提出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建议。杜吟棠(2002)等介绍了法国、德国等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樊亢等(1994)介绍了美国农业合作社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总结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徐旭初(2012)认为关于合作社的发展演进,当前缺乏前瞻性研究。总之,西方文献主要侧重于微观,基于企业、市场、一体化、委托等理论来分析问题,而基于农业现代化实现过程、从生产效率的视角研究合作社发展演进的资料不多,
对合作社演进规律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的文献更未出现。国内对西方农业合作社主要是定性的经验性介绍,对其发展演进
内在机理的研究尚不多见。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演进
1810年,伴随着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农业生产渐渐商品化,农业合作社出现,但由于管理不善、资金缺乏,获得成功的极少。1913年后的美国农业合作社(美国农业部1913年后才全面进行合作社调查。本文使用其提供的1913年~2011年的数据,并依据美国劳工部提供的物价指数,将下文所涉及的交易额等转化为1967年不变价格的实际值)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13年~1929年。这一时期合作社数与社员数均持续骤增,属农业合作社数与社员数的爆发期。该时期合作社数与社员数同增,合作社数量由3099个上升至12000个,增长了3.87倍;社员人数由372100人上升至3100000人,增加了8.3倍。20世纪初内燃机驱动的农业机械出现,它逐步取代蒸汽机,为美国农业机械化带来了革命性影响,家庭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农业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这内在地驱动着大量家庭农场横向联合,农业合作社迅速增加。政府及立法机构承认合作社是合法组织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其中有两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是1916年国会通过第一个农业信贷法,成立联邦土地银行,并于1923年和1933年两度通过相关法案,最后建立、发展成美国目前的农业信贷体系;二是1922年国会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使合作社的兼并、联合可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这一时期,政府充当着激励者、扶持者的角色,排除了合作社发展的关键。16年间,平均每个合作社年实际交易额(该年的实际总交易额÷合作社总数)由337140美元上升至406110美元,上升了1.23倍,说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及服务能力逐步提高;而反映人均劳动生产率水平的社员年人均实际交易额(该年的实际总交易额÷社员总数)上升了1.05倍。
这种示范效应使农场主要么加入合作社,要么组建合作社,因而社员及合作社总数增长较快,合作社不断增加直至历史最高值。但这一时期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每个合作社年平均人数(该年的社员总数÷合作社总数)也较少。
第二阶段:1930年~1954年。在这一时期,交通运输改善,先进的内燃机及化工产品(化肥、农药等)在农业领域普及(Basil et al,2000),加上合作社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家庭农场过高的产出水平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加剧而给合作社及社员造成损失,弱小合作社倒闭或被兼并,合作社年平均人数上升、经营规模扩大、服务能力增强,社员人均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应对不断加剧的竞争,而这又反过来加剧了竞争,相对弱小的合作社倒闭或被兼并。所以,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合作社开始普遍、持续地集中与联合,提高生产经营服务能力以应对竞争,由数量型发展向质量型发展转变。合作社数量从1929年的历史最高点(12000个)下降至1954年的9894个,下降了17.2%;而社员总数却由3000000人增加至7731700人,增加了258%,两者呈反向变化,这意味着平均每个合作社人数急剧增加,说明合作社倒闭、兼并较为频繁。重组的结果是平均每个合作社年实际交易额由401670美元上升至1519990美元,上升了3.78倍,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及服务能力大幅提高;社员年人均实际交易额上升了1.3倍。这一时期的政府主要担当着服务者角色。美国国会于1926年通过了《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了反托拉斯豁免权,为合作社的兼并重组扫清了最后障碍。为了防止兼并重组中的混乱与无序竞争,1937年,《农业营销协定法》出台,为合作社建立自我销售秩序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三阶段:1955年至今。在这一阶段,在科技革命及信息技术的带动下,农业实现了高度机械化和现代化,生物工程技术进入农业领域,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家庭农场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产品经常过剩,大量向国外倾销,农业已不再需要很多生产者。这一时期属于合作社质量型发展、提高与深化期,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以下变化:第一,合作社的个数与社员数同减。1955年~2011年,合作社个数由9894个下降到2285个,下降了77%;社员总数从7731700人下降至3200000人,下降了70.3%。两个指标均缓慢下降,但合作社数下降得稍快,说明每个合作社年平均人数是缓慢上升的,平均人数由781人增加至1007人,平均每年每个合作社增加4人。第二,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社员年人均实际交易额从2048.44美元上升至13952.27美元,上升了6.81倍。这一期间,政府逐步从扶持者与服务者的角色中退出,越来越重视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同时,美国农业部及相关部门加大投入,通过研究分析,发现解决合作社面临问题的新方法,及时为合作社提供各种资料,不断提高合作社成员素质,使之逐步适应大型合作社现代化经营的技术要求,以应对质量提高、深化期的新形势、新变化。
(三)基于历史事实提出理论假说
本文将合作社、社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运动变化的内在机理命名为“踏轮”效应。在“踏轮”效应的作用下,合作社总数及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的运动变化规律可表述为:农业生产商品化发展,农场主追求提高劳动生产率构建合作社农场主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出增加竞争加剧合作社倒闭或兼并重组合作社数量下降,平均人数上升,经营规模扩大,服务效率提高,为生产率提高创造条件农场主劳动生产率再次提高竞争再次加剧合作社及社员总数下降,为生产率提高创造条件生产率提高,竞争加剧合作社及社员总数再次下降。这一过程将会循环往复,合作社及社员总数越来越少,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服务能力越来越强,农场主劳动生产率水平越来越高。从各指标的变化来看,合作社的数量从少多少,规模从小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效率从低高;社员总数从少多少;合作社平均社员数从少多;社员劳动生产率从低高。“踏轮”效应的产生,是由于社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驱动着“踏轮”循环往复地运动,因为只有每个社员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单位时间内(1年)产出增加,竞争才会加剧,才会有合作社及其成员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
二、实证分析与说明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本文采用向量自回归模型(Vector Autoregressive Model),即VAR模型(高铁梅,2009)来进行实证检验。VAR(P)模型的一般数学表达式为:
Yt=Φ1Yt-1+…+ΦpYt-p+BXt+εt,t=1,2,3,…,T
其中,Yt表示k维内生变量列向量,Yt=(y1t,y2t,y3t,…,ykt)′;Xt表示d维外生变量列向量,它可以是常数项、线性趋势项或其他非随机变量;p是滞后阶数;Φ1…Φp是k×k维的待估矩阵;B为k×d维的待估矩阵;εt为k维白噪声向量,且这些向量非自相关。
本研究采用含常数项的VAR模型,其表达式为:
Yt=C+Φ1Yt-1+…+ΦpYt-p+εt,t=1,2,3,…,T
基于模型与上述假设推理,我们选取社员总数(用CP表示,单位:千人)、合作社总数(用CN表示,单位:个)和社员年人均实际交易额(用APG表示,单位:美元。社员年人均实际交易额反映了社员即农场主年人均劳动生产率水平的变化)来印证“踏轮”效应的存在及运行机理。
1.平稳性检验
为避免出现虚假回归而造成结论无效,我们对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这里采用ADF检验,利用Eviews7.2软件先后观察CP、CN和APG自相关与偏自相关图,结合Q统计量,可以确认3个变量序列均为AR(1)。分别对3个序列及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其中滞后阶数根据AIC和SC准则确定。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变量CP、CN和APG一阶差分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即一阶差分平稳,说明它们均是I(1)序列。
2.协整检验
本文应用Johansen分析法对变量进行协整检验。本文选取λtrace和λmax作为检验统计量。为了保证协整关系在统计上的可信性,需要确定合理的协整滞后阶数。根据VAR模型滞后长度的LR、FPE、AIC、SC准则,确定最佳滞后阶数k=7。Johansen 协整检验是对无约束 VAR模型施加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因此,Johansen 协整检验的滞后期确定为7,迹统计量和特征值统计量结果见表2、表3。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存在一个协整关系。通过标准化协整系数确定其协整方程为:CN=0.04CP-1.11APG+11636.08+u(u是期望为0的一平稳序列)。该式表明合作社的个数与农场主人数成正比,与反映单位劳动生产率水平的社员年人均实际交易额成反比。由于成员异质性下的最佳规模限制(Karantininis et al,2001),合作社社员不能太多,想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就只能组建另一合作社,因而农场主人数与合作社总数成正比。合作社的个数与社员年人均实际交易额成反比,说明随着社员人均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合作社的个数将会下降。原因前面已述。
3.VAR模型估计、Granger因果检验及脉冲响应分析
由于3个变量存在协整关系,经检验,VAR模型所有根模的倒数在单位圆内。如图1所示。
图1 VAR的平稳性检验
满足稳定性条件,是一平稳的VAR,获得向量自回归模型的参数估计如表4所示。
由于是一个平稳的VAR,可进行Granger非因果检验。
如表5所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CP是CN的原因,APG是CN和CP的原因。这与前述分析结果是一致的。结合表4,印证了“踏轮”效应猜想:(1)期望成立合作社的农场主人数(CP)增加,合作社成立及其提高农场主劳动生产率的示范效应,使得更多的农场主希望加入或成立合作社,短期内将会使社员数(CP)、合作社数(CN)增加,所以滞后1~3期的CP对当期CN与CP均是正向效应。但从长期来看,农场主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出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弱小合作社倒闭,合作社总数下降,余下的兼并重组,规模扩大,服务能力提升,成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出增加至过剩,农业已不需要太多的生产者,一些农场主兼业化并开始放弃农业,进入二、三产业工作(Basil et al,2000),所以滞后4~7期的CP对当期的CN是负向效应,随后滞后5~7期的CP对当期的CP也转为负向影响,即从长期来看,农场主不断成立合作社,以期提高劳动生产率将会使合作社、社员总数下降。(2)反映劳动生产率的社员年人均实际交易额(APG)对CN与CP主要是负向效应,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使CN与CP下降。
脉冲响应分析也印证了上述结论。
图2 CP受冲击(One S.D.)的响应函数
图3 CP受冲击(One S.D)引起CN的响应函数
如图2所示,当本期给CP一个单位冲击后,CP在第1期就有正向响应,一直持续到第4期后转入负向响应。图3表明当本期给CP一个单位冲击后,CN在第1期就有正向响应,一直持续到第5期后开始转入负向响应。说明社员数受一单位标准差冲击后,对自身及合作社总数的影响是先正向、后负向响应。
图4 APG受冲击(One S.D)引起CN的响应函数
图5 APG受冲击(One S.D.)引起CP的响应函数
图4、图5表明,当本期给APG一个单位冲击后,CN与CP均是负向响应,说明社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既减少了合作社个数,也减少了社员总人数。但响应时期不同,CN在第1期就有响应,而CP在第2期才有响应,但直到进入第3期才开始下降。这与我们前述分析一致,即“踏轮”效应中,随着社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首先减少的是合作社的个数CN,随后才是社员总人数CP。这是因为合作社数量的下降为社员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创造了条件,只有合作社总数下降到一定程度,社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了相应水平,才能使社员总数下降,即农业生产已不需要这么多的生产者。
4.方差分解
方差分解可将系统的预测均方误差分解成系统中各变量冲击所做的贡献,可考察系统中任意一个变量的预测均方误差的分解。
由图6可知,CP的波动开始主要受自身冲击的影响,此后影响下降。CN的信息对CP的预测方差贡献在第1期预测时就开始显现,2、3期上升,至第4期开始缓慢下降,下降至第12期后稳定于8.5%。反映社员劳动生产率的APG对CP的预测方差贡献在第3期才开始显现,接着贡献度逐步上升,18期后贡献度为47.28%,上升至第1位。这表明社员数波动开始主要受自身影响,随后这种影响逐步下降,而社员劳动生产率的影响逐步上升,居于主导地位。
图6 CP的方差分解
图7 CN的方差分解
CN的方差分析如图7所示。起初CN的波动主要受自身冲击的影响,但贡献度下降很快,第9期低于45%,随后继续下降。CP的信息对CN的预测方差贡献在第1期预测就开始显现,随后上升,至第6期后开始缓慢下降,最后稳定于3%。APG对CN的预测方差贡献在第2期才开始显现,接着贡献度迅速上升,第9期的贡献度已上升至第1位,为47.07%。这表明合作社个数的波动开始受自身及社员数CP影响,随着时间推移,自身的影响迅速下降,CP的影响趋于稳定,而社员劳动生产率的影响迅速上升,居主导地位。
三、结论及启示
上述实证分析印证了合作社发展中的“踏轮”效应:农场主成立合作社以提高其劳动生产率,生产率提高驱动“踏轮”使农场产出增加,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弱小合作社倒闭或被兼并,生存下来的合作社在外部竞争压力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农场主劳动生产率再次提高,再次驱动“踏轮”。这一过程不断循环往复,农场主的劳动生产率水平越来越高,驱动“踏轮”的力量越来越强,合作社、社员总数持续下降,余下的合作社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服务能力越来越强,这又为下一次增强“踏轮”的力量创造了条件。从长期来看,合作社、社员总数的下降是合作社发展演进的必然趋势,而驱动这一过程的动力是社员不断提高的劳动生产率。
“踏轮”效应的出现是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发展演进的结果,也是政府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的结果,这为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时配性政策安排提供了重要借鉴。第一,在合作社、社员总数的爆发期(当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合作社发展属这一时期),政府应充当激励、扶持者的角色,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合作社的发展,积极进行合作思想的宣传与教育,不断壮大合作社队伍。同时,要对农户进行合作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社员的生产经营效率。第二,在合作社从数量型向质量型发展的转折期,合作社会沿着兼并、重组和倒闭三个方向发展。此时,政府应担任服务者角色,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创造合适的环境,保障合作社的兼并、重组,尊重市场规则对合作社的选择,对于失败的合作社,要制定政策妥善地使其退出而不引发社会震荡。第三,在合作社的质量型发展、深化期,政府要逐渐退出扶持者、服务者角色,注重从外部环境方面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利用竞争手段,通过市场进行选择,从根本上不断提高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效率,使合作社的质量型发展与深化得以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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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梅. 2009. 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Eviews应用及实例(第2版)[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徐旭初. 20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辨析:一个基于国内文献的讨论[J]. 中国农村观察(5):2-12.
BASIL G, COLEY K.2000. Economic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the growth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1(3):42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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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沈育)
The “Tread Wheel” Effect i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 New Theory and An Empirical Test Based on VAR Model
LOU Fe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China)
Abstract:
关键词:农村;农业;合作经济,发展。对策
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欠发达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打牢欠发达地区发展根基的现实路径。
一、欠发达地区农业发展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历史、地理、资源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发展相对滞后,农业基础薄弱,农业增产有限,农民增收困难,农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经过多年的发展,欠发达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仍然是非常薄弱;加上农业发展周期长、投入大,政府更愿意把有限的财力投向“投资少、见效快”的非农项目上,导致农业基础设施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二是农业外部扩展空间有限。可耕地的总量不断减少、质量不断下降的趋势已是不可扭转,未来农业生产的发展靠外力、靠扩大面积、靠扩大自然资源的投入量已经不现实。三是农业产业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某一产业所占比重过大,单一经济“唱独角戏”的现象,其脆弱性显而易见,一旦遇到市场风险,就会形成面临灭顶之灾的经济压力,还有的地区发展农业,过量消耗农业资源,也为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隐患。四是农业科技含量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资金、信息、科技、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农业大多处于粗放型生产经营状态,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低,产品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产品的附加值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五是农业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一直以来,欠发达地区农产品的生产多数还是以零星生产为主,仍处于一种低水平小生产的状态,尚未形成足够的规模优势,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集中优势,提高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农户、企业、市场、政府之间搭建起桥梁和纽带,进而按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有利于规模经营,打造优势产业。通过农民专业台作社的引导和带动,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格局,扩大生产和营销规模,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做大做强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三是有利于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农民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社,自主开展技术和信息服务,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及时收集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使产业布局进一步得到优化,使产品更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四是有利于优势互补,“民”企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可以引导农户走向市场,架起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对双方都有利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互惠双赢。
三、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欠发达地区建设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要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舆论宣传、举办培训班,加大对于部群众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自愿参与合作社。要根据不同产业类型、服务领域选择合作的切入点,通过典型示范引路,帮助农民认识合作社的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利益分配等各方面的知识,唤起和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充分调动各地大力发展合作社和农民主动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