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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展情况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共计27210宗,已通过省国土厅验收,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宗地档案扫描和数据库的录入挂接,对宗地档案进行了整理归档,并启用了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已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7210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完成地籍测绘6234.6公顷,占总任务的60%,权属调查已完成乡、乡整乡及乡8个村、镇2个村,镇3个村的工作量。
(二)存在问题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多年空缺,缺少完整的权属资料,给依法发证带来困难。此外,“一户多宅”现象较多,“一户一宅”分户的依据不明确,其标准把握起来有相当的难度。
(三)下步举措
我们将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进度,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地籍调查任务。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一)进展情况
经过实地摸底调查,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共计164宗,面积1092.25亩,拟定的《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已上报国土厅改革办。6月19日,国土资源部正式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事项的函》,明确支持县按照中央的部署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二)存在问题
一是摸底调查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大部分仍被私人和企业租赁用于生产,未归还集体作为流转的净地。
二是当地企业购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积极性不高,同等情况下更愿意购买国有建设用地。
三是制度设计不成熟,国家层面还未出台相应指导文件,地价评估和备案体系、交易平台及流转收益分配和监管等配套制度缺失。
(三)下步举措
待国务院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试点方案,国土部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后,选择储潭、江口两个乡镇作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以及吉埠镇作为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标准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拆迁公告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三)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57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6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66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7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
(一)办理条件
2010年8月1日后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居民均可办理。
(二)补偿标准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为准,按12万元/亩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待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2.1万元/亩直拨地票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为准,按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三)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整户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街道)户改办提出退地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农村房地产权证;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的确认通知书;
(4)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①房地产权证;
②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镇(街道)户改办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清理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地坝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证载宅基地及其地坝的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同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地坝面积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各镇(街道)户改办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3.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交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注销,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相应补偿标准,对转户居民以直拨方式预付价款或支付收购价。
5.县国土房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直拨地票结算价款。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一)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合法“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照85:15比例分配。农户所得价款按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按2.1万元/亩执行。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按照无主房进行复垦,宅基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相应地票价款,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向原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复垦镇(街道)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镇(街道)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二)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年8月1日起,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直拨地票价款到每个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为保证地票价款直拨工作的顺利推进,各镇(街道)应逐户逐宗对登记涉及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对应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建立档案。
1.丈量。各镇(街道)应组织3名以上人员(国土房管所必须派1人)对复垦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登记造册。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2.公示。在丈量核实基础上,计算出复垦农户应得预付价款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3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并公示无异议的,在社、村、国土房管所签署意见的基础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复垦农户签订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房“两证”或房地产权证,交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侍复垦后注消。
4.兑付。经农户在领款凭据上签字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12万元/亩将预付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到农户银行账户。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同时,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在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后,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实施模式
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县国土房管部门作业务指导的模式实施;除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实施。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介中,直接选择项目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竣工测量单位、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工作职责及资金使用
1.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的检测,并出具土壤质量检测报告。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复垦面积套取地票价款、克扣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或侵占地票价款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使用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工程施工费按不高于1.2万元/亩预算,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费;前期工作费2200元/亩、竣工验收费400元/亩、工程监理费300元/亩、安全配套费100元/亩。
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资金及结算方式
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向县地产公司借款的方式实施,具体核算方式按财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获得《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项目备案实施方案预算金额结算;对复垦农户的9.6万元/亩预付价款按银行提供的农户银行账户收入凭据证明据实结算。
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过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显现出一系列加速迹象:继11月初中办、国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后不久,财政部也于本月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
在《方案》中,理清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五大领域的改革思路。其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被列为首要政策目标。
这一政策安排,应归因于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是中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能够为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基本的制度支撑。而《方案》亦提出了此一领域改革的基本要求:必须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
选择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在农村集体成员间合理界定并分配农用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非土地经营性资产(即“三块地、一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实际财产权利,将是农村集体产权在资源跨社区配置、人口城镇化背景下探索有效实现形式的具体改革目标。
为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对上述“三块地、一块产”应分类采取不同的产权改革措施,不能混为一谈。
农用地产权重构
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绝大部分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据国土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66.9亿亩的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中,农用地为55.3亿亩。在多年农村改革中,这一类土地经历了从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向分离的重大变革,并孕育着承包权与经营权再次分离的萌芽。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意味着,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设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农用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大逻辑。而其关键,是要合理界定三权的权能范围,进一步明确三者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能边界。
首先,就落实集体所有权而言,针对农用地产权不断向承包户分割的政策取向,各界主要有三种意见:有的担心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后,农用地集体所有权有名存实亡的可能;有的建议应实行“国有永佃”;还有的主张实行农户私有制。
笔者认为,结合日韩等国经验来看,农户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直至私有产权,并非必然有利于土地流转和经营规模扩大,甚至有可能成为土地流转和集中的障碍。
一些日本农经学者也认为,土地集体所有更有利于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且在集中离农者耕地方面,比实行土地私有制有更多的办法。问题的关键在于既不能重蹈以前那种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覆辙,也不能陷入农户占而不用、闲而不租、荒而不让的困境。现阶段落实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着力点应是尊重和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在占有、处分方面的权能,发挥其在处理土地撂荒方面的监督作用、在平整和改良土地方面的主导作用、在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方面的组织作用、在促进土地集中连片和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桥梁作用。
落实集体所有权需注意以下五点:一、应保持农用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稳定;二、从实际出发确定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的组织形式;三、现阶段不宜通过扩大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和强制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权利来实现所有权,也不宜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参与土地流转租金分配来体现所有权,否则极易发生侵犯农户承包权的问题;四、在农户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集体所有权可适度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五、应重新认识和对待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处分权的做法,比如上海松江区发展家庭农场的做法,就是新形势下的“反租倒包”。
其次,就稳定农户承包权而言,在土地私有制国家,为适应所有者与使用者分离的需要,一般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中国的特殊性在于,既要适应土地所有者(集体)与所有者成员(农户)分离的客观趋势,又要适应所有者成员(承包户)与土地实际利用者(经营者)分离的一般规律。以成员权为基础,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农户承包权,承认农民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稳定农户承包权要把握好五点:一、起点公平只是相对的,一旦落实“长久不变”,就应当在承包期内“生不增、死不减”;二、“长久不变”应有具体年限,建议为70年;三、鼓励探索市场化退出机制,对举家外出、又没有劳动力返乡务农的承包户,在自愿前提下引导其有偿退出承包权;四、鼓励创新承包权的实现形式,例如“确权确利不确地”就是一种较好的形式;五、赋予承包权有限的处分权能,除可以有偿退出外,不能向外部人员流转交易,也不能抵押、担保、继承。
第三,就保护土地经营权而言,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对从农用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农用地使用权(经营权)应赋予多大权能,有一些共同特征,其中两点值得中国重视:其一,限制农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其二,保护租地农场主利益。对农用地使用权既限制又保护,是为了使租地农场主能够长期稳定经营。
就中国目前情况看,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目的在于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的意愿;顺应促进土地流转集中、逐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趋势;顺应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缓解农业贷款难的需要。从这三点出发,应当在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审慎分割各项权能,既不能引发承包权利人的不满,又要体现对经营权利人的保护。
保护土地经营权要把握好四点:一、在占有权方面,应鼓励签订长期流转合同,使经营者有稳定的预期;二、在使用权方面,应支持经营者对细碎零乱的耕地进行平整;三、在收益权方面,应围绕提高规模经营者的综合收益,改革农业直接补贴的分配方法,逐步投向实际务农耕种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土地流转费用进行补贴,还应有意识地控制土地租金水平;四、在处分权方面,应允许承包户或经营者以农用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入股,但对经营者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应予适当限制,以防止出现“二房东”。
宅基地产权重构
截至2013年底,中国农村宅基地面积为1.7亿亩,约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54%。它既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来源。
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土地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演变,目前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主要特征可概况为:“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免费申请、长期占有,房地分开、差别赋权”。这套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同时,也存在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随着农村人口外流增多,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不充分,农民财产权利受到约束等现象日趋突出,改革的迫切性亦不断增加。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这实际上提出了两个相互关联但有所不同的任务:一是宅基地制度改革,核心是保障农户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焦点在于是否在已经赋予其“占有、使用”权能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其“收益”的权能、有限度地赋予其“处分”的权能;二是住房财产权制度改革,核心是扩大交易半径、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扩大到更大范围内流转,焦点在于是否将城镇居民纳入受让人范畴。由于房地难以分离,完成这两项任务必须以宅基地产权重构为基础。
首先,就落实集体所有权而言,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免费拥有长期占有权、使用权的制度安排下,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已很微弱。面对超标占用、自发流转等行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往往束手无策。
就此方面的改革应注意三个方面:一、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占有方面的权能,主要体现在集体可以排他性地收回宅基地。目前国家在法律及政策方面仍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应在梳理现有规定基础上,合理界定、适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权力;二、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方面的权能,在城镇规划区内,应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按城镇建设规划统一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探索统规统建,以替代分户建房的传统;三、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方面的权能,鉴于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在宅基地使用权产生流转、依法征收、交易等一系列收益时,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应参与收益分配。
其次,就划断农户成员权而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符合分户条件就能免费申请宅基地的制度安排,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目前来看,这种做法既与农村人口变化的大趋势不吻合,也不利于城乡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统一。因此,应选取一个时点,划断农户成员权,在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0年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宅基地使用权“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如这一做法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可先在城郊地区试行改革。
第三,就审慎拓展使用权而言,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明显小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随着农村人口流出越来越多,宅基地财产价值不断上升,特别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要求后,拓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扩大农房和宅基地交易半径已是势在必行。
但应注意,推进这项改革,必须把握好提高农房和宅基地可交易性与防范城市资本到农村炒作农房、圈占宅基地之间的平衡。应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获得途径的不同,实行差别赋权:对基于成员权依法获得的原始使用权,可赋予其较充分权能;对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获得的继受使用权,只应赋予其相对有限的权能。
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重构
截至2013年底,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3.1亿亩,其中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为4200万亩,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13.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体系如何重构,是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这一块土地提出的改革思路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这至少意味着两点: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大大拓展,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也可以抵押;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流转,不必都要被征收为国家所有。为实现这些改革目标,应在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四方面进行产权重构:
首先,在占有权能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利人的使用、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在流转合约到期后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处置地上附着物。而通过初次及再次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亦享有在使用权年限期限内程度不同的控制和支配土地权利。
其次,在使用权能方面,所有权权利人、通过初次及再次流转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都可以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但能否用于商品住房开发,需审慎决策,现阶段仍不宜放开这一方面的限制。
第三,在收益权能方面,就先行者的实践探索来看,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利人如何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产生的收益,没有一定之规。在这一过程中,需注意三点:一是提高所有权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多数集体成员并没有占有、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因此在分配其产生的收益时,应突出所有权的地位,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和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二是由市场决定流转价格,真正实现“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规则”;三是规范地方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第四,在处分权能方面,应建立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处分权利体系。
非土地经营性资产重构
除土地外,实行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经营性资产(如物业、设备、股权、现金等)和非经营性资产(如供水设施、学校、卫生室等)。这些资产如何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进行产权重构,在集体所有权与“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同样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据2014年11月多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这一改革的总目标为: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
就过去20多年的运作实践来看,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存在缺乏法人地位、难以避免内部人控制、缺乏人格化代表、成员边界难以锁定、可持续性尚未遭遇真正检验等一系列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集体资产产权在集体所有权与成员股份权之间如何分割,尤其是如何拓展和完善成员股份的权能。总的思路应当是:以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目标,以股份合作制为载体,规范集体所有权权能,拓展集体成员股份权能。
首先,在规范集体所有权权能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占有权能方面,处理好“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在行使占有权时应以成员集体利益为出发点;
二是在使用权能方面,投资领域以低风险的物业为主;进入竞争性领域应有适当的防火墙;逐步引入职业经理人;
三是在收益权能方面,应按股份分配给集体成员;应处理好提取和管理公积金保值增值的相关事宜;应推进“政经分离”改革;
四是在处分权能方面,对增值潜力较大、透明度较高的物业等集体资产不宜急于变现;在集体成员已完全市民化等情形下,如集体成员有要求,可对集体资产进行清盘,并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应避免暗箱操作。
其次,在拓展集体成员股份权能方面,则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占用权能方面,从已经实行折股量化到人的地方实践来看,应注意股权不仅应是量化的,且应没有期限;股权分配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应妥善应对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提高股权证的法律效力。二是在收益权能方面,既要防止分红占集体资产收益比重过低的倾向,也要防止分红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倾向。三是在使用权能方面,为保持生产力的完整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土地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无法量化分割到每个集体成员并由其行使,为完善成员股份权的使用权能,主要是完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集体资产时的民主管理、决策与监督的权利。四是在处分权能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六大权能中,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这四项权能,属于处分权的范畴,使成员股份权具有很大的可转让、可变现性,应当慎重稳妥推进,对内部成员持股比重应有明确规定,对外部人员持股应有严格规范,对股权作价应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如果对这些方面考虑不够,很有可能导致“找后账”,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深入了解我镇移民搬迁工作的情况,按照孙县长在9月12日会议上的要求,我镇组织专人对我镇易地扶贫搬迁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研,通过走访我镇的安置点,入户与群众交谈,了解情况,与村干部及四支力量成员座谈的形式,对我镇(2016-2018)年度的移民搬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具体情况
我镇“十三五”期间易地搬迁任务为193户817人,其中2016年度安置任务154户643人2017年度安置39户173人,采用存量商品房安置74户325人;村内新建集中安置点5个,安置111户453人;交钥匙工程安置3户5人;分散安置5户23人。
通过三年的工作,我镇193户搬迁户房建工程已全部完工,通过验收质量合格。基础配套设施也已全部完工,为群众入住提供了保障,相应配套也已配套,群众已全部实际入住,旧宅基地工作推进有序,目前全镇旧宅基地腾退155户,占任务的80.3%。通过产业项目支撑、点菜、引导外出务工等方式,保障群众收入,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二、具体做法及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
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移民搬迁工作,一是成立镇移民搬迁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根据人动情况,及时调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并在此基础之上又成立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小组,由专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督导督查和问题协调工作。二是完善制度,制定了城关镇移民搬迁计划,并与各村签订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责任书,对移民搬迁工作不力的村实行一票否决,压实责任。三是高度重视,镇主要领导多次来到搬迁点,查看项目进度及质量,听取村上的汇报,现场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双超整改等重大问题上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力求精准
一是注重政策宣传。通过印发宣传单、年画挂历村上广播宣传等形式,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搬迁政策家喻户晓。二是精准识别搬迁户。严格按照《陕西省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中要求程序识别搬迁户,确保搬迁对象精准。三是坚持群众自愿群众满意。按照县上要求,与搬迁户签订三项协议,确保搬迁户自愿搬迁、自愿拆旧复垦。
(三)做好后续扶持
一是切实保障搬迁群众权益。群众搬迁后,其原有耕地、林地等仍维持原有经营模式不变,仍可享受到,户增收、雨露计划、科技扶贫、小额信贷等八个一批扶贫政策继续扶持。二是利用村上的各类公益岗位护林员、保洁员、公共设施管护员等,安排搬迁户家庭成员自愿选择相应岗位上岗,全镇为搬迁户提供公益岗位19个,让搬迁户通过工作增加收入。三是利用镇属企业及双百基地等产业带动,镇上要求这些单位用工优先使用搬迁户中劳动力,让搬迁群众家门口就业。四是积极引导外出务工,联系相关用工单位,让群众通过务工增加家庭收入。
(四)搬迁成效显著
实施移民搬迁三年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改善了群众生产居住环境;结合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通过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群众住房难、用电难、饮水难、出行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幸福指数得到提升。同时,搬迁户远离了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的威胁,规避了自然灾害风险。搬迁至新安置点后,实现了通水、通电和宅区道路硬化,居住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二)拓宽了群众增收致富渠道;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工作原则,结合搬迁群众自身特点,打造“宜工则工、宜农则农”的致富产业新格局。新建了一批产业项目,带动群众增收;
(三)激发了城镇活力和产业发展;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使大部分贫困群众搬出山区,过上了城镇化的生活,让部分贫困群众从传统的农耕生产中脱离出来,从事其他方面工作,直接促进了产业发展,带动了群众增收
三、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移民搬迁项目开始时,要求不很规范严格,加之工期催的较紧,我镇有些安置点前期手续不全,项目立项、住建部门、用地手续缺失,加之项目现已建成,间隔时间已久,补办难度较大,遇到检查时及审计时缺少资料。
(二)原宅基地复垦难,群众犹豫观望。按规定,易地搬迁贫困户原有住房必须收回,组织对搬迁户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乡村旅游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集体所有。实际上我镇腾退存在困难;1、部分贫困户存有侥幸心理,任务自己有两个儿子,幻想两头占房子,认为在搬迁之前旧房不能拆除,否则其将无法居住;而搬迁之后就找各种理由拖延拆除或者拒不拆除原有住房。2、群众的责任田、林地林坡都在原居住地,若实施旧房拆除,群众的农具、耕具等诸多生产资料无处放置,每逢春耕秋收无处安身,给生产带来诸多不便。家中有老人的则认为老人的棺材等用品无处安放,老人过世也没地方办丧事。导致有部分搬迁户不愿意腾退旧宅基地,甚至要求放弃移民搬迁。由于上面反映的群众耕作存在困难,导致群众入住新居后不能安心居住,导致“两头跑”现象严重,搬迁入住率不能得到保证。
(三)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滞后,就业市场偏小,难以保障一户 一人就业。有的综合素质偏低, 特别是年龄偏大、 缺乏文化和技能的群众就业难度较大。 城乡 社会保障衔接不到位, 特别是一些老年移民离开了熟人社会极易感到孤独无助。没有就业、 就学、 就医的后续扶持专项资金, 个别地方出现了 “搬迁即失业” “入住即返迁” 现象。
四、意见及建议
(一)在就业方面,以安置点为单元,逐户对就业人数、 就业类型、产业项目等进行落实登记,建档立卡。搬迁到城镇安置的,必须确保每户一人以上实现稳定就业;搬迁到中心村继续从事农业的,必须逐户落实扶贫产业、项目和资金。在有条件的安置点,发展学前教育,把搬迁户的劳动力解放出来。 在就医方面,建立搬迁户健康档案,在移民安置点配套建设卫生室,统筹相关部门资源,小病通过新农合、城市医保解决,大病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 解决, 提高搬迁户医疗救助保障水平.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刚才,副区长熊莲同志宣读了《实施方案》,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分别作了发言。下面,我就“三权”确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产权确权,就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最终目的是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和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农村产权确权是加快农村发展,改变农民“人间辛苦是三农,唯望雨顺得年丰”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大举措。从推行以来,农村经济社会整体上快速发展,但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由于农村产权没有确定,造成农村土地、房产、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不畅、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日渐显现,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2020年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此,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迫在眉睫。
(一)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年翻一番”的目标。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我区启动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迫切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源要素的流动与配置。要实现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及文化旅游产业化“四化同步”,需要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必须推进城乡统筹,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耕地使用权,赋予农民房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并推动其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同时,也是有效应对“四化同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速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三)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提高了农民劳动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30多年后的今天,农村的发展由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进入主要依靠资本投入的阶段。农村投资从哪里来?就目前来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财政负担,经营性投入主要靠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况且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小,大额贷款必须要有抵押物,而抵押物要求是要有完整的产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确权、流转、交易,意味着农民投资的农村房产不再是“呆钱”,而成为可流动、可交易的商品,可抵押的产权物,能够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资金融通提供保障,让“死钱变成活钱”,从而使农民资产、资源实现从物到货币的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加快农民增收步伐。
(四)开展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拥有明确而独立,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我们现在的农村产权是不完整的,以农村土地为例,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规定很模糊,谁真正拥有土地并不明确,导致许多权益归属不清。通过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明确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使产权制度改革在还权于民的同时,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明晰思路,稳步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
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很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许多工作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在丈量、确权、登记、颁证等每个步骤和每个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特别是在丈量登记上,要做到数据准确,不出差错,不能以各种理由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程序,要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一)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而是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台帐、承包合同不变及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的清查登记工作。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面积、等级等内容,并标注边界四至位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最终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座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法人、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经过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确权,让农村的宅基地和城里一样,拥有土地使用证;让农村集体和城市一样,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向商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三)稳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工作。推进城乡同步发展,必须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城里的房物,是有产权证的,地基是有土地使用证的,但农村的没有,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房屋、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让农村的房子和城里一样,拥有产权证。也就是说,乡下人可以到城里买房子,城里人也可以到乡下买房子,农村的房子和城里的房子一样,拥有同样的产权权利。
(四)完善农村集体林权确权工作。明晰产权决不是对过去林业经营方式推倒重来,而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在明晰农村集体林权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政策,按照“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要求进行,对于目前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一方面按政策做好重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对有的地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必须完善利益分配合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山有人管,树有人栽,火有人防的基本目标。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每宗林地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不留隐患,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
(五)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工作,推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摸清土地流转底子,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村集体所有而未利用的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经营,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本轮承包期内不能再获得承包经营权。
三、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乡(镇、办事处)、村联动的组织体系,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乡(镇、办事处)是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克服畏难情绪和得过且过思想,不能因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原因,把任务推到村里,放任自流。区直各部门是农村产权确权的政府牵头部门,不能怕农村产权确权削弱了部门权力,更不能因为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怕麻烦、怕担风险而不作为。村支“两委”是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必须积极稳妥配合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的各项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和村“两委”要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好、抓实,真正做到体现民意,维护民利,符合民心。
(二)加强政策引导。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我区总体方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创新突破,制定符合乡情、村情,操作性强,群众拥护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在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下,做到改而有序,分而不乱。
(三)加强质量保证。质量是农村产权确权的生命,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既要保持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进度,又要保证其质量,确保不走过场,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程序,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扎扎实实地把农村产权确权这件好事办实。村级基本情况调查要准确、详细,这次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实测或现地勾绘、内业求积后,登记相关台帐,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要注意,随着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逐步推进,将会暴露一些历史积累的纠纷、矛盾和一些违规转让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要及时、公正、妥善的处理,确保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检查。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解决的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其效果往往在较长时间里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区绩效办、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内容纳入区年度目标管理,明确改革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要定期组织区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对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满意度,确保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早日显现。
(五)加强分工协作。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牵头抓好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要抽调专人组建工作指导组,严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培训关、方案制定关、建档收口关。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规划分局要深入乡村,研究和解决农村产权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指导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司法、法制部门要为确权登记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做好群众法律咨询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档案管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档案既是改革的见证,也是今后处理产权纠纷、争议的主要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档案至关重要。各村确权工作资料要收集齐全、完备,按要求建立农村产权确权档案,档案要涵盖村级农村产权确权组织机构文件、方案及相关的各种会议材料,特别是这次确权的各种经营合同、产权证明文件、各类资源台帐、图表等相关材料,各乡(镇、办事处)都要设立专门档案柜存放,规范管理,并逐步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省20**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建村[20**]3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就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编制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县农村困难户的危房改造任务。20**年我县改造农村危房1000户,根据各乡镇现有人口数量,具体分配如下:
*乡(镇)/改造数量(户)
二、实施步骤
(一)危房改造准备阶段(20**年9月5日--20**年9月30日)。
1、召开20****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动员布署。
2、各乡镇制定出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3、完成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各乡镇根据分配的任务严格按*建村[20**]459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五条确定20**年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分类,初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并与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于20**年9月30日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按照《实施意见》第九条完成危房改造项目审批工作。
(二)危房改造实施阶段(20**年10月1日--20**年11月30日)。
1、按照单口家庭40平方米以下、2口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的造标准和《实施意见》第八规定的改造方式进行建设。
2、各乡镇按要求完成施工建设任务,并对组织管理、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整改,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乡镇危房改造对象进行抽查,并及时对危房改造施工建设情况进行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12月1日--20**年12月31日)。
1、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并做好迎接省、市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估验收准备工作。
2、对已建立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进行完善。
3、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三、补助标准与补助方式
1、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对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分类补助,即修缮加固危房改造户每户补助3000元;新建翻建危房改造户每户补助7000元。
2、补助方式:按照《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分期拨付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工作,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副局长刘治洞同志兼任,建设、民政、财政、审计、广电各抽调一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房改办。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主要包括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指示和精神,加强各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根据乡镇普查情况、审查意见、确定核准危改户,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危房鉴定分类、宅基地报批、工程质量管理、资金使用、工程验收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负责困难农户新建房屋的规划选址、落实宅基地和建房质量监管等工作。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危房改造三年规划。要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建房质量监管,整合利用各方资源,落实危房改造资金,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2、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危改办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政府编制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扶贫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拆旧宅基地整理、复耕。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广电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晨
一、创新土地供应和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新区产业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现象,新区规划土地局提出“切块管理、挖掘潜力、政策扶持”的应对策略。
一是创新管理体制,对新区重点产业予以优先供地。2010年起对区属项目用地实施切块管理,储备产业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根据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产业类型和实际情况排列计划。积极争取尽可能多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工程,由全市统筹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是制定用地政策措施,盘活存量用地,促进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制定《浦东新区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发展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用地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开放政策通道。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高知识含量和投资密度、经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允许其使用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项目,并对该类型用地的转让、登记程序予以明确。目前,已解决了生产业项目的房地产登记问题,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配合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就产业结构调整中有关用地问题开展调研,对自身权属的工业用地提高地块容积率、增收土地价款、按照不同产业的生命周期合理设置土地出租年限等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是主动服务、加强考核,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全区通力合作,压缩征询时间,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按计划进入招拍挂流程,及时落地,提高土地利用计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度。积极指导各开发公司、各镇做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落地的前期准备。明确各出让土地计划项目的动拆迁等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确保按时交地。
二、探索土地预申请制度改革
一是完善供地信息的披露机制。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提前明确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和参数,用地出让预申请公告。2010年5月份举行了首场土地推介会,通过向社会集中公开宗地出让信息,切实保障了用地单位知情权,增加了供地透明度。
二是强化土地计划管理。科学编制预申请地表,注重体现政府调控思路。在2010年5月份推出的第一批预申请地块中,在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产业项目等用地的基础上,推出了17幅经营性用地,土地面积共计约85公顷,用地性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类型,区域涉及三林、张江、川沙、航头、祝桥等12个镇和开发园区。预申请地块将视市场反应状况,及时推向市场或撤出。
三是优化行政办事流程。对入市地块实行“分部门、分步骤、按时限、格式化”征询,对宗地出让的限制意见与技术参数征集一次完成,优化流程。预申请人在预申请阶段办理的文件自动转入下一流程,不再重复办理相关手续,创建更优质高效的投资环境。
三、开展集约节约用地试点
以合庆镇益民村为试点,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在坚持建设用地不增加、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围绕“确权、规划、流转、收益”四个环节细化、深化试点工作。
一是了解现状。调查清楚土地使用现状、企业、宅基地分布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借此分析、研判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二是双轨流转。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为获取流转模式经验,试点选取4家企业实施指标流转方式,将企业搬迁后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进行一次流转,对外出让;选取6户住宅实施实体流转方式,住户迁入规划居住区,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基本农田整理复垦。
三是明确职责。明确主要工作环节和责任分工。按照“先合规后流转,先确权后实施”的要求,明确土地确权、规划编制、搬迁评估、协商确认、方案公示、指标流转、土地复垦等7个工作环节,并分别确定责任部门,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四是突出重点。加快协调推进核心工作,解决难点问题。针对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瓶颈、确权事宜、规划审批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积极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加快难点问题的解决。
四、切实保护耕地“红线”
一是积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增强对项目建设用地的管控和基本农田的保护。2009年开始编制“两规合一”规划方案,划定了新区城镇建设用地、产业用地和基本农田范围。目前,城镇建设用地、产业用地和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已经纳入审批系统,项目审批必须严格遵守“三线”标准。
二是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办法,把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到各镇,与各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使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制度化、科学化。
三是创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调动各方保耕地“红线”的积极性。会同新区各部门制定《浦东新区基本农田区域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拨付资金,用于激励基本农田区域农民保护基本农田。通过补贴政策,调动了镇、村及农民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五、推进土地整理复垦
2010年,区规划土地局向各镇下达土地整理复垦指标,同时,积极推进六灶镇、川沙新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动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多途径保护耕地“红线”。
一是编制新区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规划。鉴于未来3至5年新农村建设将投入大量资金,考虑将土地整理复垦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使用资金,共同推进新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省委、省政府 1月15日 至16日在济南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姜异康书记、姜大明省长在听取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汇报时的讲话,刘伟副书记作重要讲话,贾万志副省长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形势,明确提出了围绕再创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基础建设、农民增收、农村民生改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深化农村改革等九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分组讨论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意见,表彰了齐河、诸城、曲阜等10个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我市张开朗常委、韩军副市长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二、2008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受多种因素影响,全市农业农村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秋冬
连旱、旱冻叠加,受灾面积大、灾情重,夺取今年夏粮高产丰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二是多数农产品价格下行,重大动植物疫病呈频发高发态势,农业内部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三是大批农民工返乡回流,农村劳动力转移受阻,保持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增加的难度明显加大;四是在连续5年高基数增长的基础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农业农村发展也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全面开展,各级对“三农”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二是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民生作为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投入重点,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环境越来越好;三是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积累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新一轮农村改革全面启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创新意识和创业热情,农村改革发展的内生活力越来越强。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目标不动摇;正视困难,科学应对,拼搏实干全力全速不松劲;勇于探索,开拓进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不犹豫,这是做好今年“三农”工作的基本基调。
三、今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
今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10字方针,围绕市委十一届四次全委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总基调不动摇,加快推进以“特色畜牧大市、淡水渔业强市、生态农业名市”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建设,继续深化以农业龙头企业建设“333”工程为抓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突破以农村土地、金融、社区化建设为核心的农村制度创新,突出抓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以统筹城乡规划编制为引领的城乡一体化格局,确保农业稳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主要预期目标是:农业增加值增长3%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突出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以实施粮食高产创建工程为重点,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着力抓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新增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和粮食高产创建工程。稳定粮食面积,优化品种结构,强化科技支撑,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单产水平,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00万亩,粮食总产稳定在400万吨。
二是以培植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围绕“特色畜牧大市、淡水渔业强市、生态农业名市”建设目标,制定实施方案,规划优势特色产品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构建济宁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今年市里制定出台建设特色畜牧大市、淡水渔业强市、生态农业名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力求在实施的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突出抓好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技术培训、政策扶持、典型引导和配套服务,力争新增转移就业8万人。
三是以农业龙头企业建设“333”工程为重点,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抓好去年续建项目的基础上,今年再筛选确定一批新建扩建项目纳入重点管理,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同时,加强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调度和支持服务,确保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0家。继续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养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培育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切实把好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流通和政府监管三个关口。
五是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切实抓好改善农村民生的各项工作。按照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3个体系的要求,今年制定具体方案并启动实施。年内新建改造农村公路 800公里 、桥梁50座,完成230个村、20万人自来水改造工程,新建3.5万个户用沼气池,健全路、水、气管护运营长效机制。确保全面完成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困难家庭新建改建住房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一暖三改”、办学条件标准化工程等各项年度任务。巩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完成1787个村卫生室更新改造任务。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活动,深化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继续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六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产、林权、水权、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年内组建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所,在14个新型乡镇建设试点镇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
心,同时挂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承担县域内产权交易服务职能,其它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社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站。启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换城镇住房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以农村各类产权进行质抵押贷款,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全面改革户藉管理制度,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试点和乡镇机构改革。
七是以增加投入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今年市级财政安排“三农”支出5.2亿元,比去年增长10%。同时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捆绑使用、集中投入、各记其功,重点用于农业农村重点项目建设。今年通过增加预算、调整存量,设立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和新农村建设百村示范专项扶持资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和示范村奖励补助。不折不扣地及时兑现上级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八是以试点示范带动为重点,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财政体制、社会发展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创新,年内全面完成规划编制、镇级(园区)金库设立、统筹镇村公共财政体制建立、下放职权的规范高效运行、新型社区建设试点、农村各类产权确权颁证、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户藉管理制度改革等重点任务。新农村建设百村示范工作,进一步明确今年和明后两年的创建重点和目标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出台新型乡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百村示范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兑现奖惩。面上的工作,借鉴新型乡镇资源整合经验,进一步调整乡镇和行政村规模,并与迁村并点、社区化建设、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等统筹考虑、有机结合、配套实施、协调推进。
九是以统筹城乡规划编制为重点,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抓紧制定统筹城乡发展的市、县、乡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小城镇建设、农村社区建设、旧村改造、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务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年内全面完成,引领带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四、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