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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压力大会不会导致胃炎
1、精神压力大是否会导致胃炎
精神压力方面也是胃病的一个诱因,心理专家指出长期的精神压力大的人,尤其是白领一族,再加上饮食和生活的不规律更是胃病的高发一族。
胃与精神压力的关系比想像中更加密切。胃的正常工作状态,要有神经、内分泌系统参与调节才能够顺利完成。随着医学的发展,发现胃肠器官已不仅仅是消化器官,而且还是人体内最大、最复杂的内分泌器官。
胃肠道存在的内分泌细胞细胞分泌胃肠激素,调节消化腺的分泌和消化道的运动。长期精神紧张会通过大脑皮层影响植物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导致胃粘膜血管收缩,胃肠功能紊乱,胃酸和胃蛋白酶分泌过多,导致胃炎和溃疡发生。临床所见长期紧张焦虑和精神抑郁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的发病率明显增高。
2、胃炎的发病原因是什么
2.1、吃饭太快
很多男性朋友吃饭时喜欢狼吞虎咽,殊不知这样对胃伤害是很严重的。吃饭太快会增加胃的负担,造成胃部肌肉疲惫,胃动力下降,甚至过于粗糙的食品还会直接磨损胃黏膜。
2.2、睡前进食
睡前吃任何东西都会对胃有伤害,包括喝牛奶、果汁等。由于牛奶中的蛋白、脂肪和糖分会引起胃酸分泌,它们很快被胃排出,空荡荡的胃里只剩下胃酸,这种情况下,胃黏膜必定会受到腐蚀。
2.3、滥用止痛药
男人一般对小病小痛不会太在意,就算有点什么问题也更倾向于吃药而不是去医院。大多数止痛药的作用机制是通过抑制合成前列腺素来止痛,而前列腺素会使“痛感”信号放大,让我们感到疼痛异常,抑制了它,就算是减弱或消除了痛感。但同时也放弃了前列腺素另一种作用--保护胃黏膜,当止痛药减少前列腺素时,胃中的酸性消化液可能正在破坏胃壁,造成溃疡、穿孔。
3、胃炎患者怎样调理
3.1、保暖护养
秋凉之后,昼夜温差变化大,患有慢性胃炎的人,要特别注意胃部的保暖,适时增添衣服,夜晚睡觉盖好被褥,以防腹部着凉而引发胃痛或加重旧病。
3.2、饮食调养
胃病患者的秋季饮食应以温、软、淡、素、鲜为宜,做到定时定量,少食多餐,使胃中经常有食物和胃酸进行中和,从而防止侵蚀胃粘膜和溃疡面而加重病情。
3.3、忌嘴保养
胃病患者要注意忌嘴,不吃过冷、过烫、过硬、过辣、过粘的食物,更忌暴饮暴食,戒烟禁酒。另外,服药时应注意服用方法,最好饭后服用,以防刺激胃粘膜而导致病情恶化。
3.4、平心静养
要讲究心理卫生,保持精神愉快和情绪稳定,避免紧张、焦虑、恼怒等不良情绪的刺激。同时,注意劳逸结合,防止过度疲劳而殃及胃病的康复。
胃炎患者要少吃哪些食物
1、巧克力
大量食用巧克力不但会带来多余的热量,而且遭受胃食管反流病折磨的人,都经历过食用巧克力后带来的难受刺激。这是因为巧克力会引起下食道括约肌的放松,使得胃酸回流,刺激食道及咽部。
2、柑橘汁
酸性饮料能够刺激食道,使感觉神经受到刺激,刺激的部位就会变得红肿。
如果你早晨起来后,第一件事就是喝下一大杯柑橘汁,就会提高胃肠内的酸性。如果此时你喝的是含有高浓度果糖的甜柠檬水,那就更要注意了,因为摄入过量的糖会造成腹泻。
3、冰激凌
像冰激凌、冰棍、冰冷饮料等生冷食物如果吃得过多,就会影响肠胃功能的正常运转,造成食物很难消化,容易损伤脾胃。
4、油炸食品
像炸鸡块、炸薯条之类的油炸食物不可避免是富含油脂和高脂肪的,而这两种物质堆积在胃里就会造成疾病。油脂在高温下会产生一种叫“丙烯酸”的物质,这种物质很难消化。
怎样才能预防胃炎
1、戒长期精神紧张
长期精神紧张会通过大脑皮层影响植物神经系统,使胃粘膜血管收缩,胃功能紊乱,胃酸和胃蛋白酶分泌过多,导致胃炎和溃疡发生。临床所见长期紧张焦虑和精神抑郁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的发病率明显增高。
2、戒过度劳累
无论从事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不能过度劳累,否则就会引起消化器官供血不足,胃粘膜分泌失调,从而导致种种胃病发生。
3、戒饮食饥饱不均
饥饱不均对胃有很大的伤害,饥饿时胃中空空,胃粘膜分泌的胃酸和胃蛋白酶很容易伤害胃壁,导致急、慢性胃炎或溃疡发生。暴饮暴食会使胃壁过度扩张,食物在胃中停留时间过长,这也容易造成急、慢性胃炎或溃疡,甚至发生急性胃扩张、胃穿孔。
4、戒酗酒无度
酒精会使胃粘膜发生充血水肿、甚至糜烂出血而形成溃疡。长期饮酒还损害肝脏,会引起酒精性肝硬化,胰腺炎的发生也与酗酒有关,这些损害反过来又会加重对胃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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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压力大的常见表现
一、静电的产生
1.摩擦
两物体经相互摩擦时,由于原子核电子发生迁移,使电容率大的材料带正电。
2.感应
导体置于电场中,其正、负电荷将会发生重新分布,致使导体两端正、负电荷不平衡而形成带电。
3.传导
不带电的物体与带电的物体接触,电荷会从带电体转移到不带电物体,从而使不带电物体也带上电荷。
二、静电的应用技术
静电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生物技术、医疗卫生、农业生产等领域,已成为一个新兴产业。
1.静电除尘
在静电场的作用下,含有粉尘颗粒的气体电离为正离子和电子,电子向阳极运动中吸附尘粒,到达阳极后放出所带电子,尘粒则沉积在阳极上。
2.静电喷涂
涂料粒子和工件表面带上异种电荷,在静电场的作用下,涂料粒子被涂到工件上,沉积成均匀的涂膜。这种方法可使涂料与工件表面结合得更牢固,涂料利用率高达80%~90%。
3.静电喷洒
静电喷嘴给农药水珠加上大量的正荷,而农作物与大地相连,一般带负电。在静电场的作用下,带正电的农药水珠快速、均匀喷洒在作物上,减少了药液损失,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
4.静电植绒
将具有一定导电性的绒毛放在高压电场中,涂有黏合剂的需要植绒的物体放在零电位或接地条件下,绒毛受到吸引,垂直植入黏合剂涂层的表面,形成一层竖立的绒毛载体产品。
5.静电复印
间接静电复印是先通过充电、曝光在“硒鼓”上形成静电图像,通过显影,让墨粉吸附在“硒鼓”上,再转印到复印纸上,通过定影最后形成图画文字。
6.静电分选
静电分选是利用物料在高压电场内电性的差异,当物料经过高压静电场时,由于各种物料的电性质不同,受力状态不同,使物料落下时的轨迹不同,从而将混合物分离。
7.静电育种
静电场能够提高植物种子活力,对农作物具有增产和保鲜的效应。
8.静电杀菌
静电杀菌是在高压静电场中杀死细菌和控制细菌数量的技术。电晕放电产生臭氧,臭氧具有强氧化性作用,可以使细胞膜氧化破裂,最终致使细菌死亡。
三、静电的危害
静电在某些方面会产生一些危害。
1.爆炸和火灾
爆炸和火灾是静电危害中最严重的,其起因于静电力和静电火花。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或可燃粉尘、油雾等场所,应采取预防静电措施。
2.静电对人体的危害
静电产生的静电压可高达数万伏,但因瞬间消失、电流小,不会危及人类生命安全。可是静电吸尘将伴有多种细菌、病毒和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严重时可使人心情烦躁、头晕等。
3.静电对工业产品的危害
静电使纸页黏合在一起,印刷时难以分开,纺织时造成纱线纠结等;静电吸尘导致药品纯度不达标;静电放电击穿集成电路和精密的电子元件,产生电磁场,造成电磁干扰。
四、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防止静电危害的原则是控制静电的产生,加速静电的泄漏和进行静电的中和等。
1.静电屏蔽法
将屏蔽体靠近带静电体放置,以防止静电感应,削弱外界静电对电子元件的影响。但屏蔽并不能消除静电电荷。
2.静电泄漏法
(1)接地法。将易生静电的导体部件经由良导体与大地相连。此法适用于消除导体上的静电,绝缘体接地应包上可靠的金属物或使用导电涂料。
(2)给湿法。采用喷雾、洒水等方法,使相对湿度>70%,可防止静电电荷积累。
(3)抗静电剂法。抗静电剂为表面活性剂,主要以油脂为原料,其作用是使表面吸附水分,形成水膜,增强导电性,使静电易于泄漏。
(4)导电材料法。在易生静电的物体表面,使用导电橡胶、导电涂料,或添加石墨、炭黑。
3.静电消除器
静电消除器通过尖端高压电晕放电,将周围空气电离为大量正负离子,然后用风将正负离子吹到带电体表面以中和静电。如离子风枪,其用强离子风清除带电体表面的静电、异物及尘埃等。
五、小结
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界定,所谓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这些行业面向全社会,服务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因此,其经营状况如何,能否提供安全和价格合理的产品与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人人都要用水,处于现代社会的普通人也应当能够用得起电灯、电话、煤气,坐得起火车。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需求出发,这些产品或者服务与人民的日常生活结合得越紧密,企业的赢利性就应当越低,这些企业从而被称为公用企业或者公益企业。由于公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必要性以及投资的巨额性、沉淀性,一般采用国有国营的方式,而且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特别管制,形成了自然垄断,在市场上处于独占的地位。但是,随着国家赋予企业一定的经营自,企业有了赢利的动机,他们会利用市场独占地位和手中的行政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我们的社会和消费者在获得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那就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打乱,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损害。
在实践中,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制交易。公用企业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强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如电力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等。
(二)滥收费用。公用企业凭借市场独占地位,向用户收取不该缴纳的费用或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热力公司向用户收取暖气集资费以及管网建设费等。
(三)歧视行为。公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予具有相同条件的相对人在价格、付款方式、运输方式或其他条件上的差别待遇。如有的航空公司按照其自定的标准,将机票商区分等级,在机票种类和促销奖励等方面给予差别待遇,特别是对销售外航机票的商采用屏蔽航班信息也就是“黑屏”的方式给予所谓的制裁。
(四)拒绝交易。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公用企业不应当也不允许凭借垄断地位抵制或拒绝交易,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用企业“官气”十足,霸道横行,稍不如意,拉闸断电、关阀停水等现象就时有发生。
(五)搭售行为。公用企业违背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原则,在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搭售无关的商品或服务。如邮政部门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煤气公司在提供燃气服务时强行搭售灭火器等。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和成因
(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危害
1、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由于公用企业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以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愿意保护公用企业。这些企业也乐得躺在政府的怀抱享受优惠待遇,致使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出市场,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势必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从而丧失技术创新能力,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其结果必然阻碍经济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最终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2、引发腐败,损害了政府形象。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公用企业通过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可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寻租”使“权力经商”得以实现。同时,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温床,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廉洁的形象。
3、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方面,公用企业所遵循的规章一般都是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而这些规章的制定过程大多没有公开或举行消费者听证,缺乏透明度,公用企业独掌“信息权”,在信息分享上消费者无法与之抗衡;另一方面我国的公用企业(铁路运输和民航除外)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来设置的,面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另外,在消费者的权益受
到损害时,由于公用企业居独占地位,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应拥有的国际上公认的五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与索赔权在我国的公用企业面前很难实现。
4、有碍社会公平。我国铁路、电力、邮政、电信等行业存在着收费过乱、服务质量差、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是这些公用企业通过限制竞争却可以获得垄断利润,因而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却很高。如金融、电力、邮政、电信、煤气、水等行业职工收入是其他行业的两倍多,近两年差距仍在拉大,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特别是这些企业长期缺乏监督,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核算,自身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致使每年国家财政还要对这些行业给予巨额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无疑增加了每个纳税人的负担。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1、政府体制改革滞后,行政权力参与公用企业的管理。在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其他领域特别是行政领域的改革比较滞后,公用企业还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这为行政权力介入公用企业提供了条件。公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说了算,市场机制“失灵”无法起到“定价”作用。公用企业通过游说、疏通主管部门以获得优惠或差别待遇的“寻租”活动形成了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钱交易”。另外,公用企业一般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地方政府愿意保护,对这些行业的一些行为给予默许或支持。
2、产权单一,政企不分。从产权制度上看,我国大部分公用企业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二是国有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进入。公用企业的投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由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上获得了投资者与管理者、监督者的“三位一体”角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该行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既是管理者,又是受益者。例如,信息产业部既是电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该行业的资产管理者和受益者,形成了“政企同盟”。既是行业主管部门,又是行业的监督者就好比在足球场比赛,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可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平等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这种“政企同盟”一旦形成行业立法会为部门利益设置有利条件,从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提供依据。
3、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不强。由于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建立,垄断行为的表现还不充分,对垄断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只有一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新型的限制竞争的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另外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统一性,存在一定的冲突,缺乏可操作性。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监管本行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不是很有效,主要原因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被监管的公用企业常常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它只注重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而忽视保护其他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加快我国公用企业改革,明确政府“掌舵”,企业“划船”的角色分工。割断政府与公用企业之间在产权、人事权等方面的纽带,确立政府与公用企业之间的供需合同关系,谁违约就制裁谁。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有独资和拥有股份的公用企业行使监督职能,不再直接干预公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将独立的财产权、生产经营权交由公用企业自己来行使,使其真正成为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改革公用企业产权制度,允许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进入公用行业,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尽快打破国有资本一统天下的局面。
(二)规范公用企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作为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变更的合同,被公用企业大量采用。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即所谓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格式合同的产生最主要的原因是要约人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如铁路、邮政、电力、通信等行业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用企业大都以格式合同来制约其他企业和消费者,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因此,应当在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调整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立规,加大对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一是由合同行政监管机关制定或合同行政监管机关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公用企业使用;二是将公用企业欲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报合同行政监管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效地控制格式合同的非正义性和显示公平性。
(三)尽快出台统一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出“经济宪法”的地位,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统领整个市场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全局,遵循行业立法符合专门立法的精神,摒弃反垄断法律适用上的“除外条款”。现行的电信条例、铁路法、邮政法等应当根据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一部比较完备的综合性的反垄断法律,用以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和消费者有足够的选择权,两相配套,我国关于市场竞争的法律就较完备了。
危北海,男,1959年参加北京市第一届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是我国首批西医学习中医人员之一。主要从事中西医结合医疗和科研工作已近五十年,曾承担多项国家科委“六五”、“七五”和“八五”的攻关课题和北京市科委重点课题,1979-2002年共获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科委等各级科技进步成果奖24项,,先后在国际学术会议、国内期刊发表学术论文逾120篇,曾担任5部学术专著的主编和副主编。1992年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享受政府津贴,为第二、三、四批全国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擅长治疗肝胆病、脾胃病和慢性胃肠病等。曾担任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副会长,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会长,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消化疾病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中国中西医结合消化杂志》主编,2003年担任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常务理事。
中医治疗脾胃病具有独到的优势,其确定的疗效是目前不能被现代医学所完全取代的祖国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作为第四批全国名老中医师承学员,自2008年开始跟随危北海老师临床学习,在临床实践中总结危老师学术思想精华在于确定治疗脾胃病基本大法―脾升胃降法。
中医治疗脾胃病历代著述中所载入手法则繁多,但危老师通过自己多年临床经验,总结其基本大法,不外脾升胃降二法。试分述如下:
1脾升法
1.1危北海老师等提出“胃肠复元”理论是其基本思想。
“肠胃复元” 是根据中医理论学说,尤其是李东垣的
“胃肠复元”从狭义上讲则是指脾胃气虚证,是脾胃疾病主要的基本证型,健脾益气是胃肠复元的根本治法。危老师认为,纵观脾胃疾病的发病过程,病情迁延难愈是其总的发病特点。本类疾病初起时可能是脾胃实证如气滞血瘀和湿热蕴结等,但此病理之变,只有在人体正气不足,脾胃内伤,出现脾胃气虚之时才能导致发病。此时脾气不升,浊气不降,受纳受阻,继而引起水谷不化,水不化则反成湿滞腹泻,谷不纳则因而生痞满食呆,胃气上逆发为恶呕泛酸,这涵盖了脾胃病主要临床表现的病机。由此可见,脾胃之病,内因是其主导,治病必求其本,健脾益气以恢复脾胃功能也就成为治疗的关键。
“胃肠复元”的临床意义“胃肠复元”的临床意义就是从治病之本上培补脾胃,消除脾胃内伤的发病内因。“胃肠复元”的治疗作用主要是指培补脾胃,也就是历代医家所谓振作胃气,使已衰退的胃气恢复起来。临床上这类方剂虽然种类较多,但危老师认为参苓白术散加减是其主要用方。该方出于《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主要功能为健脾益气,和胃醒脾,渗湿止泻,适用于消化疾病的慢性期和恢复期病人,以增强病人脾胃功能和一般的身体素质,及早恢复健康。盖因脾胃属土,土为万物之因,诸脏腑百骸受气于脾胃而后能强,此即李东垣云:脾胃虚则百病生,调理中州,其首务也。全方以人参、白术、炙甘草甘温补脾益气;山药、扁豆、莲子甘平之品,缓补脾胃,一可益脾气,二可滋脾阴,又能厚肠止泻、和胃醒脾,诸多甘药相须为用,其补脾益气之力弥彰。另一方面以茯苓、薏苡仁甘淡渗湿健脾,与燥湿之白术共奏祛湿止泻之功。脾胃喜通而恶滞,脾胃气虚则运化和受纳之力不足,而补气之品易于碍胃,故佐以芳香之砂仁,理气化湿,和胃止呕,寓行气于补益之中,则可保甘温缓中之品,补而不滞。以桔梗为使药,开宣肺气,亦可载药上行,借肺之布津而濡养全身。全方用药,多属甘淡和甘温之品,正如《太平惠民和剂局方》所云:“其药中和不热,久服养气育神,醒脾悦色,顺正辟邪”。综观全方,危老常谓其能“补脾胃之虚,调脾胃之气,行脾胃之滞,除脾胃之湿”,配伍合理、组方严密、功能全面、作用确切,危老师每日临诊时使用此方加减者几占病人总体的十之八九。
以此法则,恢复脾气升清之功,俟其脾胃功能得以恢复,则病因得除,疗效已过半矣。
2胃降法
脾气升清亦有赖于胃气得降,而使上逆之胃气平复,危老师认为是临床患者病痛祛除迅速显效的关键。旋覆花、代赭石、吴茱萸、黄连是危老师临床治疗慢性慢性脾胃病的基础组合,以降胃气效果极佳。本组合源自《伤寒论》旋覆代赭汤和左金丸,具体体会如下:
旋覆代赭汤原始于《伤寒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伤寒发汗,若吐若下,解后心下痞硬,噫气不除者,旋覆代赭汤主之”。危老师认为此方具有降逆化痰,益气和胃的功效。《本草》云“诸花皆升,旋覆独降”,旋覆花性温能下气消痰,降逆止嗳,代赭石质重而沉降,善镇冲逆,二者一花一石,一君一臣,相互为用而又相互制约,性皆下行,以顺胃气之性。此外方中代赭石还具有平肝潜阳之功。
黄连、吴茱萸伍用,出自《丹溪心法》左金丸。黄连味苦,性寒,入心、肝、胃、大肠经,大苦大寒,功能清热燥湿,泻火解毒,尤以清泻心胃之火为主。吴茱萸,味辛、苦,性大热,入肝、脾、胃、肾经,辛散苦降,性热燥烈,既能温中散寒,降逆止呕。二药伍用,有辛开苦降,反佐之妙用。以黄连之苦寒,泻肝经横逆之火,以和胃降逆;佐以吴茱萸之辛热,从类相求,引热下行,以防邪火格拒之反应。共奏清肝和胃制酸之效,以治寒热错杂等症。
四药伍用,兼顾了脾胃肝心诸脏,顺畅诸脏之运行,使正常脏器生克关系恢复,各司其职,顺性而为,以达到气机升降有序、舒畅调达,气行健则血行畅,从而使脾胃功能得以恢复。
危老师在临床实践中,尤其对左金丸在调和诸脏腑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消化系统疾病中应用每获良效有独特见解。试归纳如下:
2.1脾主升,喜燥而恶湿,多虚多寒;胃主降,喜润而恶燥,多实多热。兼顾脾胃之性在治疗中常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温燥以利脾寒,却不利于胃燥;寒凉针对胃热,又易伤及脾阳,左金丸则很好地解决了脾胃间复杂的问题。黄连、吴茱萸的性味、归经、功效与脾胃的生理特性非常吻合。黄连味苦性寒归胃经,可以苦降胃气,清胃热;吴茱萸味辛性热归脾经,可以辛开脾气,温脾阳。黄连、吴茱萸配伍寒热并用,辛开苦降,巧妙地协调了脾胃之间的寒与热、升与降的关系。因此,二药的性味归经功效特点就为其广泛治疗脾胃系统疾病奠定了基础。
2.2黄连、吴茱萸治疗脾胃系统疾病,不仅仅注重于脾胃之间的关系,还调整了肝与脾的关系。在五行中,肝属木,脾属土,木能克土。《金匮要略》中就有“见肝之病,知肝传脾”的记载。所以在肝气郁结的情况下,肝气可以横逆克犯脾土;或者在脾虚时,更容易招致肝木乘犯脾土。肝喜条达而恶抑郁,吴茱萸味辛入肝,可疏肝解郁,行气散结,防止或减轻肝木克伐脾土的发生,有未病先防、既病防变之意。
2.3肝火犯胃证是脾胃病急性发作及主要症状的重要病机。肝胆有热,横逆胃腑,胃气不能通降,滞于中则作痛,上逆而为恶呕泛酸。黄连、吴茱萸合用苦降辛通,泻肝火而降逆,佐以辛热,从类相求,引热下行,以防邪火格拒之反应,共奏清肝和胃制酸之效,使病因消除,所谓“泻肝安胃”正是指本法而言。左金丸的功效众多,但是基本功用可以落实到两点:一为清泻郁火,主治肝经郁火;一为平降诸逆,针对胃气上逆。
2.4左金丸虽然只有二味药,但提示了一个治肝火的重要方法,即间接泻肝火法。利用五行上的木火关系,即肝属木,心属火,肝(木)生心(火),方中苦寒之黄连直接泻心火,通过泻心火而达到间接泻肝火的目的,即“实则泻其子”。于是直接泻肝火与间接泻肝火法结合在一起,使本方在清泻肝火方面的作用非常突出。
通过现代药理研究发现,吴茱萸具有止呕、镇痛等作用;而黄连清热解毒具有抗幽门螺旋杆菌作用。为左金丸的药理作用提供了客观依据。
纵观文献,降胃之法可谓多端,但综上所述,危老师使用一花一石直降胃气,兼以左金协调诸脏以顺胃性,则胃气安抚,和降而顺,如调动枢纽之机,疗效往往随手可求。此法用药不多而立意深远,可称危老师临床精华所在。
脾胃病发病病因及外在表现已除,则患者疗效非常显著。危北海老师毕生经验颇丰,侍诊几年,略有所得,管窥之见,以飨同仁指正。
验案一则:
张XX,女,39岁,嗳气频作一年,自觉情绪波动后加重,伴食欲不振,偶有泛酸,进食后胸骨后有堵塞感,小腹胀满,大便溏。曾查胃镜:慢性胃炎,先后服用西药及中成药效果不佳。舌淡红,苔白厚,脉弦滑。
西医诊断:慢性浅表性胃炎
辨证:肝郁脾虚,胃气上逆
治法:疏肝健脾,和胃降逆
(河北省玉田县畜牧水产局 064100)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有数种药物被称为瘦肉精。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会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通常意义所说的瘦肉精是指克伦特罗,饲料中添加以后,可使猪等畜禽的生长速率、饲料转化率、胴体瘦肉率提高10%以上。
1 瘦肉精的危害
虽然盐酸克仑特罗的毒性不强,但由于半衰期长,在体内代谢慢,添加在饲料中使用,会积聚在猪、鸡等动物体内,特别是残留在内脏中如猪肺、猪肝、猪腰等,如果人食用之后可引发中毒。中毒的主要症状是头晕、头痛、肌肉震颤(如手指震颤)、心慌、心悸、战栗、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可出现心律失常。肌肉震颤好发部位为四肢与面颈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猪毛色光亮,皮肤红润,喜睡不愿动,吊肚,臀部肌肉丰满紧绷,脂肪薄。有的猪背部肌肉丰满凹下成槽,驱赶时起身困难,气喘,个别跛行。高温季节驱赶猪易发生应激反应,表现为猪行走困难,站立不稳,四肢发抖,全身肌肉震颤,并伴有呼吸困难,喘气急促,很快就会死亡。宰后胴体肌肉颜色深红,肌肉饱满、结实、不易渗出液体,皮薄,脂肪较少。
2 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优点是能在多种残留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对某种特定的残留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缺点是检测费用高,而且检测步骤十分复杂,检测限一般较高,尿液、肉类大约0.5ppb(μg/kg),饲料10ppb,检测时间也比较长。利用GC?MS法检测牛毛中瘦肉精的残留,最低检测限为5ng/g。应用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CMS?MS)对牛、羊、猪组织中的瘦肉精含量进行检测,最低检测限为2ng/g;用GC?MS法(EI离子源)检测猪尿中的瘦肉精,检测限为0.5ng/mL;用三甲基硅基或2?二甲基硅基吗啉衍生物检测尿提取物中的瘦肉精,衍生物用电脉冲方式或化学离子化方式扫描,会产生更高的灵敏度。另外,GC?MS法与HPLC法相比,检测灵敏度更高,假阳性率更低。因此,我国将GC?MS法定为检测瘦肉精的确证性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作为检测瘦肉精的半确证性方法,其最低检测限为0.05μg/kg,优点是检测精确度高,而且假阳性率低。缺点是检测过程烦琐、检测时间长,需贵重仪器、难于操作、价格昂贵。HPLC适合测定热不稳定和强极性的β?激动剂及其代谢产物,而且,HPLC可以与柱前提取、纯化及柱后荧光衍生化反应和质谱(MS)等系统联用,容易实现分析过程的自动化。将高效液相色谱法应用于紫外检测器。应用HPLC (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测定动物性食品中瘦肉精残留,测得最低检测限为1.26ng/g,回收率达98.9%。该方法最低检测限范围为1~15ng/g,其优点是专属性好、选择性强、检测精确度较高,而且假阳性率低。这种检测方法的费用也比较高,而且操作复杂,但是检测限较高,尿液、肉类大约0.5ppb(μg/kg),检测时间长,一般由检测机构实施,作为确证方法。
在党的关怀下,我们的家乡充满了关爱,民族团结的曙光,美丽的校园亦是如此,校园里各族兄弟姐妹一起学习、生活,尤其是民汉合宿,各民族同学住在一起,互帮互助、相亲相爱。
自从自治区推行了“民族团结一家亲”、“三进两联一交友”举措后,学校里的各民族师生建立了长期的帮扶关系,老师和学生之间实现了零距离接触,紧紧凝成了一股绳。老师们对各民族同学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关心爱护,不定期与他们交流沟通,用真情换真心,让各民族同学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青年是社会上最富有朝气、最富有创造性、最富有生命力的群体,作为现代高中生的我们,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接班人和生力军。
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用知识武装头脑,认清分裂分子的丑恶本质;我们要积极发挥青春的无限力量,时刻要像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保护着我们民族团结之花,决不能给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我们不能成为那些“”、“恐怖分子”们害民族、害国家的工具;我们各民族兄弟姐妹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团结起来,正确认识我们背负的责任,共同举起反对“”的旗帜,齐心协力,一同反对暴恐团伙、宗教极端分子们反社会、反人类的一切行为。我相信新疆只有稳定,才能发展。我们要把“觉醒书”中的每一句记在心中,做一个爱团结、爱民族、爱国家的优秀青年,一个值得骄傲的高中生!
1)来自外界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在施工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当地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现象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一旦发生,或多或少都会对工期的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的话还可能会彻底摧毁已建成的项目产品,而且这方面的风险一般不在投标人的掌控之内。
2)来自施工单位自身的风险。在选择施工方案的时候,若不能综合考虑到自身施工技术、设备承载能力、工期、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很可能在已选好的施工方案下难以按预期完成目标,工程施工方案技术含量越高,施工越复杂,其所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另外,工程安全与质量也存在一定风险。在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未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安全操作条例而导致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事例经常发生;业主临时提出加快工程进度,却不给予施工企业补偿,这些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是否得当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效益,其风险性也是存在的。从现场实际操作来看,分包方通常会暗地里套取工程款后甩手不干,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再者,即使分包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也存在一定风险,这是因为在建筑工程实施期间需要使用大量的农民工,即使施工企业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培训,他们也会由于缺乏操作经验、对施工环境不熟悉等原因,存在质量事故和工伤隐患的风险。如果选择了错误的劳务队伍,还会引起合同纠纷。
3)来自业主方面的风险。在这样一个买方市场的前提下,业主带给施工企业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许多建筑工程业主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各种不合理的条款将工程风险与责任转嫁给施工企业。如将2%~2.5%的工程总承包风险费视作转嫁所有风险的跳板,把二、三类设计变更、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工程量等均强加给承包的施工企业。另一方面,施工单位要掌握业主的信誉和财力,特别是项目的资金来源、可靠程度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能力。如若对这些了解不够,比如说,在施工期间业主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工程费用,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和工人窝工,自然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一定损失。
2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防范对策
施工单位所面临的风险是复杂多变的,那么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应对,或者说应该做哪些事情来把风险降至可以接受的程度呢?根据一般情形下应对风险的措施———规避风险、接受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担风险,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个人见解。
1)承包商应该认清形势,转变旧观念,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一些风险过大的项目,在综合考虑本企业实力的情况下,应该考虑是否放弃此类项目的投标,不要一味的为了追赶效益而盲目地去竞争一些风险过大,不适于企业本身的承受能力的工程项目。企业领导层更需要克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错误观念,还要熟悉新的管理模式,丢掉“一刀切”的管理方法,对不同的部门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使管理方法科学化,用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提高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在风险发生之前就要想好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损失。
2)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培训和管理,一项工程完成的好坏与快慢跟施工作业人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施工队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与别的施工单位相比就处于劣势,甚至造成工期延误,给企业带来损失。所以,对施工队伍进行有力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一个素质良好的施工队对企业来讲是一笔巨大的财富,除了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外,企业也应该看到来自他们的风险,比如有的施工领班为了一己私利把民工工资收入囊中后潜逃,由此而引起的诉讼和行政干预,企业只能“付款善后”,严重影响到企业项目的成本管理,导致项目亏损。针对这种现象,企业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约束,坚决不允许不签订合同就进场施工,必须明确合同双方责任,对施工队伍要加大监管力度,决不允许其放任自流,滥用工程款。企业负责人要定时定点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防止出现工人滞工的现象发生。
3)要认真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防止出现报价与实际形成价相差悬殊的现象发生。预算员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既要防止因“低价中标”的影响而有意减少报价,又要实事求是地估算出工程的合理报价。另外,在工程总量计价确定后,投标人要根据变化的工程量对单价实时做出调整,在对单价调整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显而易见的畸高或畸低,以免被招标人认为该报价没有科学依据而被视为废标或降低中标的机会。
关键词:竞技体育;竞技比赛过失;竞训监管过失;纯粹的竞赛过失;故意的竞赛过失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6)02-0029-07
Abstract:Negligent injury accidents occurred in competitive sports frequently, and it is hard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is crime or not, which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criminal law scholars.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re is much inadequacy in the research that if the negligence behavior constitutes an offense or not. There are simple classifications on the negligent behavior in competitive sports: according to the main body, it is divided into negligence injury behavior in competitive games and supervisory negligence injury behavior in competition and training; by the subjective attitude, it is divided into willful negligent injury behavior and pure negligent injury behavior. If the competition negligence meets the thre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criminal law, it shall be recognized as a crime; supervisory negligent injury behavior in competition and training should be convicted as a crime in terms of the reality, law, and in theory. Pure negligence behavior shall not be characterized as a crime due to Tolerance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justifiable cause of weakened responsibility
竞技体育通过正式的比赛规则,以击败对方运动员来体现利益价值,彰显人类的体力与智力之美。竞技体育避免不了激烈的身体对抗,运动员受到身体伤害的事常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在建设法治社会大背景下,如何规范这一“暴力性正当业务行为”是体育立法亟需关注的事。当然,竞技体育过失行为的定性问题,既关系到体育立法的完善,也涉及到刑法中罪与非罪的界定。但由于我国刑法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与探讨还不够充分、深入,立法有所缺失,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现阶段,我国关于竞技体育领域的过失行为的研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竞技体育中发生的严重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究竟该如何界定行为性质?罪?非罪?行为实施人的主观心态该如何认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刑法界尚没有深入的研究和详细的论证;二,未划分竞技体育过失伤害的类型,并对每个类型应当如何认定进行详细、深入地探讨,进而确定区分罪与非罪的依据。
1 类型界定问题
对于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类型的界定问题,可以从主体、行为人主观心态两个方面来考虑。按照主体划分为竞技比赛过失伤害和竞训监管过失伤害;按照行为人主观心态划分为:故意过失伤害行为和纯粹过失伤害行为。
1.1 竞技比赛过失伤害行为和竞训监管过失伤害行为
在展开探讨之前,需要明确两种行为的内涵:竞技比赛过失伤害行为指的是参赛人员在参与竞技比赛或者正规训练过程中,违反竞技规则而造成的过失伤害行为。竞训监管过失伤害则是指竞训监管中监督人、管理人等运动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引发的过失伤害行为。
就竞技比赛过失伤害行为的定义来说,其具有时间、空间、身份三种属性。从时间上来讲,过失伤害行为必须发生在比赛持续期间,比赛开始前、结束后的过失行为不在此范围。这是对过失伤害行为时间线的界定,令人不能忽视的是,时间点的问题应当如何界定。时间点有两个:一个是中场休息时间,当然通常情况下,这个时间段出现过失伤害行为的可能性较小,笔者认为中场休息时间发生过失伤害行为,因缺乏竞技体育最显著的特征――对抗性,因此它不属于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范畴;另一个时间点是比赛中止或结束的哨声响起时,比如在NBA赛场上经常会出现压哨球,压哨球计不计分要根据裁判的判断,同时依靠现代技术,做出最终决定,但是最终决定也往往存有争议。那么在这个时间点发生过失伤害行为属不属于体育竞赛中的过失伤害行为?又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比赛中止或结束的哨声响起时发生的过失伤害行为,应当属于竞技体育过失行为范畴,即使该行为发生在哨声结束后较短的时间内,也应当看作是竞技体育行为的继续,并做出相同的判断。从空间上来说,行为发生的地点必须是赛场或者训练场上,发生在两个场地之外的过失伤害行为应按照现有刑法来界定,不涉及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此处需要强调的是训练场也属于过失伤害行为发生地,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训练场是赛场的延续,在正规的训练过程中,也具有竞技体育的特点。从身份来讲,笔者认为过失伤害行为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运动员自己,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包括裁判员。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是中间裁判者,没有真正参与到竞技体育的身体对抗中。但是当出现裁判员出于特殊原因而放任故意的过失伤害行为,将之认定为过失伤害行为的共犯比较符合体育和刑法精神。
竞技体育中,教练员、领队等人员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他们在安排平时训练时,应综合考虑运动员的身体状况、比赛时间等多种因素,合理安排训练时间、时长和力度,以确保运动员在比赛时能够保持最佳状态,确保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如果教练、领队等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采取了不科学、违反人类生理规律的训练方法,造成运动员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导致终身残疾,这就属于第一类竞训监管过失伤害行为。竞技体育中还存在第二类竞训监管过失伤害行为,竞技体育赛事的设备、场馆管理员、维修员疏于对自己监管的人员的监督、培训或者对自己监管的场馆以及设备的检查、维修,而导致发生过失伤害行为。例如,因未做好安保工作导致在大型比赛中发生踩踏事件;再例如在足球比赛中没有及时发现、更换、维修已坏掉的球门,造成运动员受伤。
1.2 纯粹过失伤害行为和故意过失伤害行为
纯粹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指的是运动员实施了符合竞技体育要求的行为,无意间给对方造成伤害,这种伤害虽不违背竞技体育精神,但却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外。故意的过失伤害行为,是运动员在没有伤害对方的心态下,故意实施违反竞技规则的行为,造成严重伤害。若故意实施违反竞技规则,又希望出现伤害结果,则属于严重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在竞技体育比赛中,这两种情况均常有发生,尤其是在需要激烈身体对抗的竞技比赛中,比如篮球、摔跤等。值得强调的是,故意的过失伤害行为从性质、危害、影响上来看,明显要比纯粹的过失伤害行为严重的多。实施故意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的运动员大多是为了给团队、个人争取时间或者有利的条件,又或者出于战术的安排限制对方队员的发挥,行为本身虽然违反了竞技规则,但是没有伤害故意。美国NBA篮球联赛中曾一度风靡的“砍鲨战术”①,就是一种典型的“故意过失伤害行为”,采用这种战术,运动员、教练员本质目的还是为了赢得比赛,不具有伤害故意,之所以会实施这种战术,多数是基于对自身技术的自信或者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避免伤害结果。
2 竞技比赛过失行为、竞训监管过失行为之刑法探讨
2.1 竞技比赛过失伤害行为犯罪化的法理依据
目前我国刑法界对犯罪的构成要件采用三要件说: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该当性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主要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有责性是对实施了该当性和违法性的行为人有非难和谴责的必要,需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另外,有责性要排除违法性认识和缺乏期待可能性两种情形。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竞技体育中过失伤害行为有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存在。首先,从该当性上来说,即使我国现有的刑法法典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竞比赛过失伤害行为的具体条文,但是根据刑法原理,没有特殊法应当适用一般法,也就是说没有关于竞技体育过失犯罪条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对一般过失行为该当性的规定,就应当按照一般过失行为来处理。其次从违法性来说,竞技体育虽存在一定风险,但若不将那些故意实施名为“战术”实为危害行为的情形确定为违法行为,那么竞技体育就丧失了体育本质精神,容易让赛场陷入无序化。最后,从有责性来看,赛场上的运动员、裁判员显然对自己的行为有责任能力,过失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若是存在故意,那就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2 竞训监管过失行为犯罪化的依据考察
竞训监管是为了控制、降低竞技体育的风险。竞技体育活动本身具有高风险性,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是在训练或比赛时,能确保运动员及其观众的安全。监督者、管理者没有尽到监管、管理责任,造成运动员或观众受到严重伤害,刑法应对存在监督过失、管理过失的主体依法追究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竞训监管过失行为犯罪化的依据可以从现实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三个方面展开。
2.2.1 现实依据
无数个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对于体育比赛来说,监管体育设施,培训管理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早在1991年,雷丁足球俱乐部因纵容足球流氓的暴力行为而被诉至法庭。2014年,NBA联盟调查NBA球星保罗・乔治在比赛中重伤断腿事件,并最终认定是篮球架离底线太近而导致其受到伤害。1991年-2014年间,虽然没有具体的数字来统计因管理、监管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但却能从报纸、网络上找到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监管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相当普遍,且社会危害性严重,刑法应进行有效的规制。另外,众所周知,为了配合职业运动员大量、超乎常人承受能力的训练,体育部门或者俱乐部都会聘请专门的教练员、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来为运动员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方式和配套的饮食,以保证运动员的身体状态。比如说NBA球星詹姆斯训练跑步用太空跑步机、布泽尔在水中训练,都是为了将训练伤害减到最小。教练员或者营养师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原因造成运动员在训练中受到伤害,也是没有尽到监管、管理责任的行为,同样要受到刑法的规制。没有刑法的保护,竞技体育参与者便如同蒙住眼睛走高空钢丝,内心的恐惧可能不在于坠落,而在于不知何时会坠落。设置刑法的初衷,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预防、为了震慑,对竞训监管来说,将竞训监管过失纳入刑法规范范围内本质的目的是为了震慑监管者、管理者,以使他们能够恪尽注意义务、监管义务,进而维护体育竞赛秩序,弘扬竞技体育精神。
2.2.2 法律依据
刑法处罚非常严厉,关系到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因此适用刑法有着严格的标准。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那么探讨竞训监管过失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就应当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
根据刑法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竞训监管过失行为犯罪化的法律依据首先应当考虑是否有具体罪名可以适用。笔者认为,竞训监管过失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该条文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设置该罪的目的主要预防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如踩踏事故、看台垮塌、球迷斗殴等大规模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条文的描述,竞技体育比赛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竞技体育比赛中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安检、紧急预案落实执行人员则是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的其他责任人员。若竞训监管过失行为符合此条文规定,即具有该当性,则可以适用该条文对管理者、监管者进行处罚。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只有在体育竞赛进行时才能够适用135条的情形,而前文中提到的训练场上发生的竞训监管过失行为不能够适用该条文。没有特殊法,则应当适用一般法条,即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是一般法条,也是兜底条款,它的适用范围比135条要广泛。135条没有涉及到的训练场上,因教练员、营养师的不科学的训练方式、饮食方案,致使运动员遭受到身体伤害的,应当适用233条、235条。综上,竞训监管过失行为犯罪化具有刑法的法律依据。
2.2.3 理论依据
在刑法理论上,负有义务的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自身义务,需承担刑法责任。竞训监管过失行为,属于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情形。在竞技体育中,教练员、领队有管理运动员的义务,安保人员有管理、维修、养护竞技场馆、设备的义务,体育行政部门有监督竞技体育参与者的义务,俱乐部中高层管理者有监督教练、领队的义务。作为义务承担人,必须尽到注意义务,选择适当的方式履行自身义务。根据《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规定,教练员、领队应当科学训练运动员,合理安排训练比赛的时间,确保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若教练员、领队没有遵守上述义务,制定了不科学训练方法,致使运动员身体受到伤害,教练员、领队则存在管理过失。体育局或体育运动队的领导应当定期听取教练员、领队的汇报,纠正其不科学的训练方法。若体育行政部门领队不及时纠正教练员、领队不科学、非人道的训练方法则存在监督过失。
3 纯粹竞赛过失伤害行为、故意竞赛过失伤害行为之刑法探讨
刑法理论上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明知道自身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过失则分为两种:一种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出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出现。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比故意犯罪处罚的轻,且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纯粹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属于竞技体育自身风险,应当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故意过失伤害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量刑中应考虑主观恶意、后果严重程度、危害影响等因素,适当减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1 纯粹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的非罪依据
3.1.1 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张明楷教授也指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刑法学家李斯特称刑法为两刃之剑。刑法是我们惩治犯罪的最有力的手段,是其他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了刑罚不宜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出现了其他法律不能调合的社会矛盾时才可借助其帮助实现管理目的。因此,不能一出现违背管理目的的行为就考虑使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而是应该要抑制对刑法的使用。在司法环境中,我们也要考虑在“慎刑”或“少刑”的基础上做到有效预防与控制犯罪。
竞技体育以其强烈的对抗性、观赏性唤起人们心中的激情,才使得人民对其狂热。美国NBA联盟,不仅以精彩的篮球比赛吸引力全球球迷的眼球,更与其他的行业相结合,形成了一门独立的产业,为美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市场不断完善,竞技体育行业逐渐走向成熟,促使各项竞技体育规则的完善,同时法律方面也逐渐健全,专门体育法及行政规章相继在各个国家出台。在竞技体育中,行业规则应当是规制竞技体育的主要手段,以确保竞技体育的对抗性、可观赏性。只有在超出行业规范的范围时,才考虑适用刑法。
在竞技体育领域,过多适用刑法,会造成许多不良后果:首先,过失犯罪率飙升,震慑、预防效益甚微。竞技体育中,过失行为造成伤害的情形特别多,尤其是在需要身体激烈对抗的项目当中,过失伤害更不可回避。将纯粹过失伤害行为定性为犯罪,不仅会导致过失犯罪率飙升,更是会影响到刑法的权威性,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其次,掣肘竞技体育行业的发展。刑法过多参与,会严重影响到教练员的战术安排、运动员的临场发挥,进而降低竞技体育的对抗性、可观赏性,也就违背了近代体育“更高、更快、更强”的精神,长此以往,整个竞技体育行业将无法健康发展。最后,容易矫枉过正,最终导致竞技体育行业无序化。刑法过多参与,严重排斥行业规则的适用,久而久之,行业规则就会出现过多依赖刑法的现象,竞技体育就会陷入无序化状态,更不利于体育领域行业规则的自身完善。因此,不将纯粹竞赛过失伤害行为定性为犯罪,更符合刑法谦抑性原理。
3.1.2 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能力减弱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如果不能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使他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责任能力减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减弱或者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两种能力均减弱,等于行为人已不能完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或者虽能认识到但无控制能力,或既无认识也无控制能力。竞技体育中,运动员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通常处于责任能力减弱的状态中,这可以从生理学和心理学两个角度得以论证。
首先,生理学角度。根据调查:篮球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需要跑5~10公里,能量消耗上,血乳酸含量可达到7~9 mmoL/L,平均有氧代谢的产能是最大耗氧量的70%,ATP-CP和糖效能供能约占总供能的85%,有氧代谢和糖效能供能占总供能的15%,同时还会大量消耗谷氨酸和Y-氨基丁酸,来保持神经中枢系统的兴奋和抵抗能量消耗带来的疲劳。
其次,心理学角度。根据德国学者莫拉卡的研究表明运动员在竞技比赛中,身体的血尿素氮、血清肌酸激酶、尿胆原等元素多少会发生变化,导致运动员注意下降、精神分散,甚至不能有效的控制自己的身体,很容易出现过失伤害。这也是竞技体育的高风险性。在强度较大或高水平比赛中,运动激烈,运动员身体极度亢奋,精神状态亢奋,心率加快,随之而来一系列心理反应,甚至会导致运动员视觉模糊、昏迷、休克等症状。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身体、精神都处于极度亢奋状态,生理各数据异于普通人,心理也感到极度疲劳,此时运动员对自身行为的控辨能力都会有所下降。若还按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处于极度亢奋的运动员,显然不合适。竞技体育中,暂停和中场休息时间都是为了让运动员身体和精神获得暂时的缓解和放松,避免达到极限之后给运动员身体造成伤害。纯粹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并不违背竞技体育规则和体育精神,竞技体育允许这样的行为存在。笔者认为,在探讨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罪与非罪问题时,不可以忽视一个大前提,即刑法是为竞技体育服务的,不是限制和阻碍竞技体育发展的,刑法的介入只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而不能广泛地影响到竞技体育的可观赏性。刑法又是最为严格、严厉的法律,适用其要格外小心注意,不满足或不完全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不能以犯罪论。纯粹的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 虽然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其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但并不满足有责性――因为运动员在运动中存在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况,因此应当排除在犯罪之外。
3.2 故意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的定罪依据
如上所述,运动员为了给团队或个人争取时间或者有利的条件,又或者出于战术的安排,故意违反竞技规则,过失造成了其他运动员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故意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发生重伤、死亡的后果,应当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3.2.1 违背竞技体育规则和体育精神
刑法介入社会调整之中的前提是社会规则遭受到了破坏,且运用其他规则已经丧失了评价效益或规范能力,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适用刑法这一“恶法”来规范。在竞技体育领域里,如果有违背竞技体育规则的行为,应当首先考虑由竞技体育规则来规范,而故意竞赛过失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竞技规则的调整范围,仅用体育规则已不能完全评价行为人行为的恶劣程度。
故意竞赛过失伤害行为最重要的一个构成要件是:故意违反竞技体育规则。从行为人心理状态上来讲,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明知其行为违背体育竞技规则而实施。竞技体育中,为赢得比赛胜利可以适当使用战术,但是这些战术应当在尊重体育比赛规则和体育道德的前提下开展,比如遵守比赛规则、尊重对手、反对欺骗、耍花招、暴力等。而诸如篮球比赛中关键时刻为了阻止对方投篮故意打手犯规,足球比赛中为防止对方进球故意铲向对方运动员小腿……这些行为即使也被某些运动员或教练员称之为“战术”,却违背了体育规则和体育精神,应当严厉禁止这种“战术”的滋生和泛滥。
但是,这些手段虽然卑劣,却必须承认运动员的目的是为了赢得比赛,而不是伤害对方运动员,其对伤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不排除有运动员为了伤害对方运动员而恶意犯规,这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并不是故意违反规则过失伤害的行为。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彼时的心理状态、危害后果,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2.2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如上文所述,责任能力减弱是违法阻却事由。那么故意违反竞技规则过失伤害行为符不符合责任能力减弱条件呢?笔者之所以将纯粹过失伤害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是因为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生理和心理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处于一种极限的状态中,其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和辨认能力都受到了影响。而在故意违反竞技体育规则过失伤害行为中,运动员的身体状况可能跟纯粹过失伤害行为是一致的,但是,纯粹过失伤害行为人遵守了体育规则或过失违背规则意外造成对方受伤;而故意违反竞技规则伤害行为,违背竞技规则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等于说纯粹过失伤害行为和故意违反竞技规则过失伤害行为的行为人,身体状况可能是一样的,对违反规则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控制和辨认能力是不一样的。故意违反竞技规则过失伤害行为的行为人是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有能力予以控制――不实施,却仍实施了这种行为,认为不会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任何伤害或者轻信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够轻易避免。综合考虑故意违反竞技规则行为人的心理,就不难发现其不符合责任能力减弱的条件,也就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4 余论
4.1 故意竞技过失伤害行为的误区
在定性故意竞技过失伤害行为时,非体育专业学者可能会无法理解该行为与故意犯罪之间的区别。刑法中对故意主观状态的定义是:行为人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前文已有提到在竞技体育中,不排除出于伤害目的的、故意违反竞技规则的情况,此种情况即属于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但是故意竞技过失伤害行为与刑法中的故意存在很大区别。区别一:故意竞技过失伤害行为发生在竞技赛场上,对其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特征,如维护竞赛秩序、体育精神等,而一般故意犯罪则不需要考虑。区别二:故意犯罪中行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希望或者放任,故意竞技过失伤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其故意心态仅存在于违反竞技规则。区别三:行为目的不同,故意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故意过失伤害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赢得比赛或者为个人、团队争取有利条件或时间。从主观恶性上来说,前者的恶劣程度更加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在量刑时,故意竞技过失伤害行为应当根据行为性质、危害结果综合考虑,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2 竞技体育过失犯罪理论证据收集问题
刑法的定罪量刑需要证据,刑法上的证据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形式有书证、物证等。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众所周知,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取证非常困难,把过失犯罪放置在竞技赛场上,取证问题无疑难上加难。由上述论证可以知道,文中可以过失犯罪定罪处罚的竞训监管过失行为和故意竞技过失伤害行为,主要定罪的依据是行为人的过失心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意外伤害、过失伤害、故意伤害就是取证的重点、难点,尤其是在故意违反竞技规则过失伤害行为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过失还是故意心态实难取证。但是竞技体育的优势在于,大部分重要比赛都能够实现同步录音录像,而且技术也日臻完善,这就有利于司法人员通过不断重复观看行为发生时的情况而作出判断。此外,笔者认为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裁判队伍,对刑事取证大有裨益。仅有这些技术手段,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刑法证据学对此做进一步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
5 结语
细化分析竞技体育领域过失犯罪,不仅丰富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有效地控制犯罪圈的大小,防止矫枉过正致使过失犯罪率飙升;且能够维护竞技体育现有规则,有助于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刑法理论界对竞技体育领域刑法理论的探讨仍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在法学与其他刑领域的交叉地带,也需要刑法学者们跳出已有的思维框架,运用自身严谨的刑法法律逻辑思维,考证需要刑法予以规范的情形。
注释:
①砍鲨战术(hack-a-Shaq ):由小牛队前主教练老尼尔森发明,即采用犯规战术对付奥尼尔,减少“鲨鱼”投篮命中的机会。由于罚球是奥尼尔的“死穴”,所以“砍鲨”后,他虽然获得了罚球的机会,但是命中的可能性非常小。 砍鲨这个词在奥尼尔在NCAA打球时就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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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植树造林 反射层 环保节能
2008年7月22和23日,加拿大埃尔斯米尔岛北岸的冰架发生断裂,形成2座浮冰岛,面积分别为4至5平方公里和14平方公里。这部分冰架原来面积为443平方公里,厚度约为40米。这次大断裂,让人开始担心北极冰层融化速度的加剧,以及未来彻底无冰的可能。
冰架是指与陆地相连的巨大浮动冰层。北极冰架之前比较大的断裂发生在2005年8月,与埃尔斯米岛相连的艾利斯冰架发生断裂,形成一座66kmz的浮冰岛,大小相当于美国曼哈顿。断裂的原因,加拿大极地专家米勒没有完全归咎于气候变化,他认为北极冰层的融化是一个不可逆的“单向过程”。
英国《自然》杂志上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称,新研究表明大气层中一种自然的周期性的能量增长正在北极圈附近从南到北移动,北极圈冰雪自然融化,正是在自然界能量迁移增加和人类活动造成全球变暖的双重作用下才使北极区出现严重反常。环境变暖现象已是人人皆知,但它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和可怕性并不是人人都能想象的到。
一、环境变暖的影响
(一)短期影响
1.由于环境加速变暖,使极地冰层加速融化,大量淡水进人北冰洋,海水盐度降低,海水洋流发生变化,而洋流是调节气候的主要因素,一旦洋流活动结束,后果是大量海洋生物灭绝,同时海平面上升,部分沿海城市遭受水淹。
2.环境温度的上升也加速冰山(高山积雪)的融化,当极地冰层消失时,高山积雪也可能加速消失(亦或等不到南北极冰层消失就会发生),这将使80%以上河流失去源头,大量河流也将断流,并逐渐消失,人类及大部分陆地生物可能失去大部分淡水来源,亦有可能因淡水分配发生争执、分歧、冲突甚至大规模战争。
3.全球气候将变得更差,灾害天气、恶劣气候将会增多。由于气温上升,短期使海水蒸发量增大,气候发生严重变化,自然灾害将频繁发生部分地方暴雨暴雪,部分地方持续干旱,一些严重疾病亦会流行等等。这种现象也许不几年就会发生。
(二)长期影响
同一气压下0℃的冰融化为0℃的水所需能量可使同质量的水温上升80 ℃,可使同质量的空气温度上升240℃。在地球上有厚厚的大气层,总的质量达5000万亿吨。地球上的水资源总量约为13.8亿立方公里,其中97.5%是海水(13.45亿立方公里)。淡水只占2.5,其中绝大部分为极地冰雪、冰川和地下水,适宜人类享用的仅为0.01%。据此推算地球上有22800万亿吨冰(按淡水的66%算),如果我们不采取根本有效措施,并继续滥砍滥伐,当冰层消失,亦或等不到冰层消失,地球上大部分地区气温会急剧增长,很可能达到使人无法忍受的程度;海洋加速蒸发,海水温度快速上升,盐度增加,大部分海洋生物灭绝,气压将上升(由于大气中水蒸汽含量增加)直到海水温度盐度、气压达到某一峰值才会平衡下来,到那时,人类甚至连海水淡化都不可能。
环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滞留在地球的热量过多。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地球热量的来源来说明这点。
1.太阳能:进人地球的太阳能占到地球吸收能量的99%以上还多。2.生物能化学能的转换:生物降解,煤炭石油的燃烧,以及各种化学反应产生的能量等等。3.其它能量的转换二如核能转换,万有引力引起的潮汐等。
太阳能是影响地球温度的最大能源。太阳能进人地球的主要方式为辐射,散出的主要方式为反射。地球吸收太阳能过少,气温就会降低;吸收太阳能过多,气温就会上升。另外,温室气体的过量存在,也让留在地球的热量增多,促使环境不断变暖。因此平衡过量温室气体()和减少进人地球的能量可以有效遏制环境变暖。
二、遏制环境变暖的措施设想
(一)我们可以在沙漠地带植树造林
植树造林的地段可以选择在山川、河岸、沟壑及居人区;还可以选择在沙漠地带及已接近退化成沙漠的地带;部分无人区也可以用来植树造林。植树造林的对象主要为环境污染的主要企业。植树造林人人有责,但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1.主要对象为污染环境的企业如火电厂、炼钢厂、炼铝厂、某些化工厂、采煤采油企业及炼油企业。由专家评定其企业年的排放量或隐性排放量(采煤采油企业及炼油企业等),以此为据来收取环境污染金,并为其分配专用林区,林区面积大小相对应该企业年的排放量或隐性排放量。其栽培与后期护养费用来源于本企业的专用环境污染金。
2.鼓励有识开明之士或资金雄厚企业自发投资于沙漠地带养林,国家给他们划分专用林区,他们可将此林区作为个人或企业的形象,其林区可以用该企业或个人来命名。
(二)建立反射层
通过精密计算,得出应该反射的能量是多少,然后在合适的地方(如无人区)建立一定面积的反射层,以平衡温室效应造成的能量增加,减少在大气中的含量,直到其含量达到一定比例。
(三)积极采用环保能源方式
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及核能,让这些能源成为人类利用能源的主要方式,积极研究温室气体()转化为其它物质如C与的方式,并使之规模化・在保证地球适宜环境温度下,使全球产生的与吸收(植物)或减少(转化)的平衡。这样就会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变暖的难题,避免其造成更大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