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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此处提出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是一个理想的数字,实际上各地的人地关系紧张程度不同,农场经营规模也可以有较大的不同。陈锡文认为,家庭农场的规模适度非常重要。他认为中国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是几十亩到上百亩的规模,东北地区土地条件好可以发展上千亩的家庭农场。参见陈锡文:《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硬赶农民走》,,20131020。
⑧与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相比,合作社的粮食增产能力则饱受质疑。据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共有粮食生产合作社559万个,入社社员513万,经营耕地7218亩,占全国可耕地总量的40%;这些合作社产量971亿公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82%,平均亩产为545公斤,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92公斤。然而,贺雪峰认为应辨证看待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增产能力,并提出了两点质疑:第一,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所经营耕地在全国粮食作物种植总面积中的比重不是1/10,应是17%,全国1826亿亩耕地中应有大约7%的耕地种油菜作物,6%的耕地种棉、麻、糖、茶及药材,13%的耕地种蔬菜瓜类,另有45%的耕地种其他作物,实际上只有大约68%的耕地种的是粮食作物;第二,全国土地是分级的,其中一类土地的单产可以达到800公斤/亩,甚至更高(含双季),三类地则只有300公斤/亩,甚至更低。种粮大户与合作社经营的土地绝大多数都是一类地和二类地,几乎没有任何人或组织会用三类地种植粮食作物。受此两大因素的影响,种粮大户与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增产能力并不如想象的那样突出。参见贺雪峰:《种1/10的地,产1/5的粮?》,,20131020。
⑨参见《去年农民家庭收入差距超十倍》,http://.cn/html/201208/22/content_366342.htm?div=1,201208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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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82 — 02
一、社会资本的阐释
对“社会资本”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并使之产生较大影响的是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James Colenan)和普特南〔Putnam)。科尔曼从功能的角度来定义社会资本,认为社会资本同时存在以个体为中心的微观层次以及强调制度与规范的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的个体社会资本主要由个体的义务与期望、获得信息的潜力、权利等级的影响三方面构成。宏观层次的群体社会资本也由群体的规范支持、群体内部自发性的公民参与、适合的组织架构三方面构成。科尔曼的观点是建立在人际间有“待偿还义务”的前提之上,人们以“信任为基础”,对他人履行偿还义务有信心,因此有利于个体的行动,能提高整体内部的资源流动效率。〔1〕
普特南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特征,如信任、规范与网络。〔2〕普特南认为信任能通过行动的协调而提高社会的效率,并且使群体内的成员间愿意彼此合作,而使个体能获得所期望的资源;此外,也可以促使成员自发性地参与社会公民行为,同时有助于整体社会资本存量的提升。宏观层次的社会资本对于一个群体、社会或国家而言,就是指群体的内部社会资本,探讨其整体的网络结构、成员间的互动关系、信任、规范机制等;微观层次的社会资本则是以个体为中心,探讨个体与外部的网络连接与互动的情况,即所谓的外部社会资本。
美国学者林南(1eana)以“组织社会资本”(Organizational Social Capital)的观点,将组织社会资本视为是一种可以反映团体中社会关系的特质性资源,并且得以通过成员间集体目标取向与共享式信任加以实现。林南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镶嵌于社会网络的资源,行动者通过行动来取得或使用。简单说,社会资本即通过社会关系所取得的资本。
本文认为农民合作社社会资本就是通过合作社成员之间以及合作社成员与外部在遵守一定的规范基础上所形成的信任与合作的关系网络结构。〔3〕
二、社会资本的特点
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资本是一种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等有相似和相异之处,刘寿先对几种资本进行了比较。〔4〕
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的相似之处有:
第一,四种资本的取得都需要投资,使用也能取得报酬。四种资本的取得都需要资金等成本投入。社会资本的取得也需要投入金钱,即使不需要金钱,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四种资本之间不可转换性和专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资本的使用过程中,在一定的条件下,一种资本可以转化其他资本。但四种资本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四者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第三,四种资本之间互补关系。只有四种资本按一定比例组合,才能实现组织功能和价值。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可以弥补单一资本的缺陷,从而实现最佳效益。
第四,四种资本都能维护。物质资本在使用中得到耗损,人力资本会随着知识的更新、技术的进步而出现价值的贬值,金融资本也容易出现贬值。社会资本在使用中不会耗损,甚至会增值,但社会资本长期不用就会出现信任程度降低、关系不和谐等问题,所以社会资本也需要彼此的沟通和交往,通过真诚的沟通和共同参与活动来维护,需要投入维护的成本。
社会资本是一种信任与合作关系的网络结构。与物质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又有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第一,社会资本具有共有性。组织的物质资本、金融资本具有使用的排他性。社会资本是组织成员共有的。这种共有性是指组织中的某个成员使用了社会资本,并不会使社会资本减少,甚至能增多,其他成员可以同时使用社会资本。但组织社会资本对于组织外成员和组织来说,就具有了竞争性和排他性,社会资本存量丰富的组织,就会在社会中取得更多的效益。
第二、社会资本存在于“关系”之中,而非个体所拥有。社会资本无法独立存在于个体之中,而必须通过个体间的互动才能创造价值。
第三,社会资本难以量化和衡量。社会资本虽然在概念上可以表现其所谓的由于互动关系所带来的益处,但是实际上难以量化和衡量。不仅社会资本的收益难以衡量,为维护社会关系而投入的资源、时间和精力,同样也难以衡量。
三、社会资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
合作社社会资本分为内部社会资本与外部社会资本。内部社会资本和外部社会资本对合作社有不同的影响。
第一,内部社会资本是合作社存在的基础。成员之间的信任、合作及其网络关系构成了合作社的内部社会资本。成员加入合作社就是为了寻求个体状态下不能实现的利益,只有合作互助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取得平等的地位和抵御市场的、自然的风险,合作是唯一的选择。信任是结成群体的核心,只有信任和合作才是合作社内部人际关系网络稳定的基础,如果合作社内部成员能够彼此信任、团结协作,则会产生效益,增强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与信心,合作社的社会资本也会增加,就会得到更多农户的信任并愿意加入其中,使更多组织机构愿意与之合作。因此,“组织是主体,成员是客体,互惠是基础,信任和合作是关键,这四个因素就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的主要内涵”。〔5〕
第二,外部社会资本是合作社发展的条件。刘松博在其著作中指出:“企业外部的社会资本起着‘搭桥’的作用,与其他行为主体相联系而获得关键性资源以加强竞争优势;而企业内在的社会关系可以融合组织内部的行为主体,起到成员间和部门间的‘黏合’作用,为组织实现目标提供便利”。与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科研机构之间的信任、合作及其网络关系构成了合作社的外部社会资本。合作社与这些机构建立良好的外部社会资本网络关系,为合作社的物质资本、金融资本、技术资本和人力资本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合作社获得机会利益。
第三,我们在看到内外社会资本对合作社积极作用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内外社会资本对合作社带来的负价值及社会负债。比如合作社内部一些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形成的群体关系,因而排斥其他非亲属成员而结成的群体关系,则会减低合作社的凝聚力。亲属关系形成的网络一般在合作社成立初期对合作社绩效起到积极作用,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而现代组织规范未发挥作用时,亲属关系形成的内部小网络可能会起到消极作用。合作社与外部的某些合作社、企业的联盟,就阻止了其他的合作社、企业的经营伙伴关系,甚至可以引起其他同行业组织或联盟的过度竞争,如果当下的联盟是没有效率的,那么合作社就被束缚在这种没有效率的社会网络之中。
四、对策及建议
合作社建设应从提升合作社现代社会资本入手。各级政府认识到社会资本的培育不是合作社数量的简单增加,根本是积极培育合作社的社会资本。要认识到政府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当前合作社发展初期的困境来看,政府在加大制度、教育培训等供给力来帮助合作社建立现代企业精神的组织规范外,政府应从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来培育合作社现代社会资本。
第一,市政府及基层政府应该积极筹措资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初期,最大的瓶颈因素就是资金问题。所以积极为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筹措启动和发展资金是首要问题。市、区(县)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予财政的支持,按照中央、省政府的各项补贴政策,把各项补贴直补给合作社,缓解合作社资金匮乏的压力。
第二,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合作社生产和经营的税收优惠和服务收费优惠。市区(县)政府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真正落实合作社法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关于合作社生产和经营的税收优惠,并因地制宜地扩大优惠范围。各级政府积极与各行政部门和公共事业企业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优惠。
第三,市区县政府及管理部门应会同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积极的信贷服务。在支持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政府的财政支持过多也容易造成合作社的依赖和为了补助资金而成立合作社的问题。解决资金不足的另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增加对合作社的信贷。政府应积极协调信贷机构简化信贷手续、减低信贷利率、扩大信贷范围和担保范围。
第四,市区(县)政府搭建合作社和企业对接的网络平台。农民合作社一般都设在乡村,少数在乡镇,与市场中企业接触的少,所以需要政府搭建平台。
一是政府加大招商力度,继续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各级政府针对农业产业的实际加大招商力度。同时安排资金做好续建项目,鼓励同品合作社的合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龙头企业产业延伸续建项目的实施单位,承担与大项目企业对接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等项目。推广“企业+合作社”或“企业+农户”的发展模式。
二是实现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的有效对接。政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同品种的合作社建立长期的合作供销关系,也鼓励依法加入或者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
三是建立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销售企业的对接,减少销售的中间环节实现更多的利润。政府鼓励有独立品牌的合作社在大中城市建立合作社直销店。政府应为合作社提品推介会,使其成为合作社和省外企业对接的有效平台。
〔参 考 文 献〕
〔1〕刘寿先.企业社会资本与技术创新关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15—17.
〔2〕〔美〕 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
〔3〕 庞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资本的对策〔J〕.行政论坛,2013,(4).
【关键词】欧盟 农业合作社 市场 启示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农业合作社起源于欧洲,在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欧盟农业合作社不断调整和创新,在市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短,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农业产业化、一体化,市场需求多样化等形势的考验,在市场中的作用有待提高。考察欧盟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及特点会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所启示。
欧盟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欧盟农业合作社有广泛的分布和历史。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历史都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罗奇代尔和赖夫艾森合作社的创新,合作社在欧盟分布广泛,农业合作经济渗透到各成员国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但各成员国之间的农业合作社的历史和起源有很大不同。
从历史上看,一些国家(如丹麦和荷兰)的合作社直接于19世纪末的社会大过渡,或独立运动(如芬兰);在一些国家,工人合作运动在合作社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另一些则是天主教会;而欧盟新成员国在合作社不再基于自组织原则,这些不同的进化路径表明“合作”在不同地区内涵不同。合作企业在欧洲西北部被定型为成功的国际型企业,在地中海的会员国是传统的和面向社会的,并挣扎于内部治理,等等。虽然这些典型不置可否,决策者面临的现实却更为复杂。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盟农业合作社发生了质的飞跃,所涉及的领域不局限于农业生产,而且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流通等服务,同时,组织农民加入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提供农产品营销技术和流通信息,从而使农民更好地在市场中发展。
欧盟农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随行业和国别的不同而有差异。欧盟各成员国的合作社不断发展,其产品在不同国家占据了不同程度的市场份额,一些行业较其他行业也有更多合作和更大市场份额。其中,乳业、果蔬部门的合作社市场份额较高,2010年欧盟成员国农业合作社在乳业的市场份额达到57%,果蔬和葡萄酒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2%,猪肉和糖业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27%,羊肉的市场份额只有4%。行业间市场份额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农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的特性所致,由于农产品中的果蔬和乳制品易腐性强,交易成本高,一旦产品收获,必须尽快进行处理和销售,使农民对买方的依赖性强。因此,农业合作社可以降低伴随这种依赖而产生的风险。对于猪肉、羊肉等的产品买卖更多是通过合同,交易商或IOF屠宰场,合作社所占市场份额相对较低,如图1所示。
欧盟中不同国家农业合作社在同行业的市场份额也有所差别。例如,北欧国家(瑞典、芬兰和丹麦)、奥地利、爱尔兰等国家乳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占90%以上,而在西班牙、匈牙利乳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不到50%,低于欧盟的平均市场份额57%。在果蔬行业中也有8个国家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占5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95%,而爱莎尼亚的果蔬市场份额只有4%。谷物行业中奥地利的合作社市场份额为70%,而英国只有2%。
欧盟农业合作社有明确的功能。第一,欧盟农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价格控制和生产调整能力。在欧盟成员国中农业合作社有明确功能,农民自身或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并调整农业生产,增强了农民的市场地位,大大提高了农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市场占有率,使农民获得更多福利。
第二,建立市场或使市场的输出更加高效。从历史上看,欧盟农业合作社不但没有代替市场,而且有助于建立市场或使市场的输出更加高效。农业合作社的产生是欧洲农产品市场化的产物。初级和联合合作社使小批量的农民摆脱受效率的约束,从规模经济和面对谈判中获益。农业合作社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和获得更好的谈判地位,使农产品更好地进入市场。这些功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偏远地区特别重要,欧洲羊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一个例证。重要的养羊合作社成立在偏僻的专业化生产区,像苏格兰和西班牙的埃斯特雷马杜拉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民所面临的市场清淡,往往依赖于少数(大)贸易商或加工企业。相对这些偏远的养羊专业区,大多数其他养羊地区贸易频繁,一方面买家积极主动;另一方面,专业化程度低的农民卖给当地的屠夫或者非正规经济组织。
第三,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现象。过去数十年多数大型欧盟农业合作社已经解决一个或更多市场失灵现象。欧盟乳业合作社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使产、加、销各个环节高度协调,乳业合作社的产品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提供成员和非成员较高的生产者价格。在农产品市场中具有不对称的市场力量,根据竞争力的标尺理论,乳业合作社在市场整体中的强大合作领域提高了乳制品在国内的价格,同时这不一定是由个别合作社支付的价格。相反,一个强大的合作部门使所有乳制品的价格更高,而IOFS付出比合作社更高的价格(IOFS通常是有能力支付更高的价格,因为他们侧重于专业化)。这意味着非乳业合作社的成员也可以间接地从合作社受益。因此,农业合作社的竞争标尺产生了一个有效率的市场。
欧盟农业合作社重视专业化发展。欧盟所有农业部门农业合作社的增长战略是依靠高度的自主增长,主要是通过增加营业额提升产品质量,吸引新成员,支持成员增加生产等。兼并很少被认为是重要的发展战略,但并不是许多领域的现实表征。通过合作社进行品牌推广活动因农产品部门不同而不同,这在谷物、糖、羊肉、猪肉行业很少见,在乳制品和葡萄酒行业较为常见,在橄榄油和果蔬行业非常多样。
德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①。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地中海国家合作社策略和结构的分析表明,合作社的规模并不是合作成功的决定性因素,而是良好的管理。引入专业管理是强化市场导向和合作社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前提。垂直整合是更好地发挥合作社协作性能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同样重要的因素还有自然资源、地理、内部治理、依赖的路径、转向附加值产品、合作领导等。为了从垂直整合中受益,控制供应是必要的,同时引进新的所有权结构以及获取资本和管理方法也势在必行。要在食物链中占据比较强势的合作竞争地位,合作社与IOFS(投资者所有企业)合作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合作社协作性能。否则,可能导致IOFS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通常的纵向一体化不同,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纵向一体化是部分的、不完全的一体化,社员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他们和合作社之间关系介于纯市场关系和层级关系之间②。农民喜好在非正规经济交易中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限制。由于农业合作社是正式的组织,登记每个成员的销售情况,农民有时更愿意直接选择贸易商,尤其是在南欧和东欧。随着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超市也更愿意与正式组织进行交易,非正规经济交易自然就会消失,使农业合作社对农业更有吸引力,这也促使欧盟制定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在一些地区,农业合作社作用重大,因为它们减少了支付农民的不确定性。但在风险资本和其他形式的股权不可用地区,以及资本市场是低效的或不完整的地区,没有专门的银行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业合作社金融遭遇瓶颈。然而,这并不是新出现的农业合作社的唯一约束,缺乏盈利的商业模式才是更重要的问题。
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表现
我国农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作用崭露头角,对农民增产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营销方式的落后已成为当前农产品市场中的主要矛盾之一,我国农业合作社市场中的表现有待提高。
市场导向作用不强,销售环节薄弱。我国农业合作社是市场中连接农户和销售终端的枢纽,在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形成,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产销两个环节中,“销”明显滞后于“产”的环节。同时,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导向作用不强,在产品营销、品牌建设以及延伸产业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农业合作社虽然注册登记了品牌商标,但缺乏知名度和影响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营销方式落后已成为当前农产品市场中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农产品供大于求,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产品成熟后无法及时销售以致亏损等现象。
缺乏专业经营和销售人才。我国农业合作社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产品销售面临各种风险和困难。国际上要应对大型农业跨国集团主宰世界农产品贸易和操纵世界农产品市场,国内要面对买方市场的新销售方式和销售需求。我国农业合作社传统上更关注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较少关注农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销售,这已不适应现在所处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而农业合作社信息滞后或发展缓慢;部分农业合作社农产品的销售方式落后,如亲自到市场了解行情、原始方式的传递信息、引导新客户或者老客户直接到当地收购,这种落后的销售方式使农业合作社的产品易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相对被动,营销效率和产品价值有待提高。这主要是由于缺乏专业经营和销售人才及营销理念。
自身管理制度问题。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数量上增加很快,但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很多农业合作社是以生产大户或龙头企业等“带头人”成立,是典型的异质性成员间的合作,不同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主要角色方面差异显著③。许多合作社不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及“隧道效应”等治理问题。组织管理、资金、技术等问题也制约合作社的发展,带动作用不明显。虽然出发点是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政府在政策上也向合作社倾斜,但成效不显著。
以成员利益为核心,建立增加共同利益的机制。欧盟农业合作社一直把追求和创造共同利益作为自身的发展动力,并认为只有为成员带来经济利益,才是农业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这也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必须遵循的一点,把农民福利放在第一位,在自愿入社的基础上,签订入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成员利益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经营为形式,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农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作用。
延伸产业链,为成员增添新的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欧盟农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不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而扩展到新的经营领域,如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贮藏,甚至扩展到非农产业的市场竞争。农业合作社产业链的延伸不但使社员农民获得了增值利润,而且扩大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减少了市场竞争的风险。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可重点发展农产品后期加工,延长产业链条,进行品牌建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系统发展现代农业,为社员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方面的教育、培训等,提高他们的科技水平和应对市场变化的知识储备及创新能力,接受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挑战。
重视合作社经营管理及人才引入。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欧盟农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很多欧盟国家聘任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尤其在西北欧(比利时、德国、荷兰、法国、爱尔兰、英国)大多数合作社采取职业经理人进行日常管理④。我国农业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竞争剧烈,在农业合作社建立初期尤其依赖企业家人才。随着合作社业务纵深发展和规模扩大,我国农业合作社需要引入专业经营管理的人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因此,良好的经营管理对农业合作社提升市场竞争力尤为重要。
以市场为导向。随着农业一体化的发展,农产品需求多样化发展,农产品生产既需要纵向一体化,以协调产品的生产与加工环节,又需要以消费者市场为导向进行产品多元化生产。欧盟出现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流通型合作社⑤。这点值得我国农业合作社借鉴,把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进行产品深加工,以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并实行差异化竞争,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以市场为导向的变化。现在农业产业组织和生产技术发生巨大变化,农业合作社只有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趋势,不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战略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得以生存并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天津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本文系天津农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计划“天津市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3S01)
【注释】
①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农村经营管理》,2008年第5期,第38~42页。
②林坚,马彦丽:“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边界―基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角度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3期,第16~20页。
③黄胜忠:“农业合作社的环境适应分析”,《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第27~35页。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品牌战略 ;启示
1 农业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的国际经验比较
从1844年世界第一个公认的农业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合作社成立以来,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取得了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如日本的农协、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以色列的基布兹合作社等国际知名合作社。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在品牌战略实施路径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差别。目前,从世界范围看,法国、美国、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在这里,主要就这三个国家的成功经验展开分析。
(1)美国。美国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创建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美国国会于1922年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对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美国政府帮助成立了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专门为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这为合作社品牌培育提供了资本支撑。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农业合作局,专门负责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工作。与法国相似的是,美国也对合作社实行低赋税,并积极开展社员教育培训活动。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促进机制创新,在扶持新一代合作社品牌战略实施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2)日本。日本农协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日本政府为推动农协品牌化,在两个方面做得较为突出。一是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控制。日本颁布了一个“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业的投入品,包括农药、肥料规定了1万多个标准,并把这些标准下发到各个农协严格执行。二是给予了大量的资金补贴。如日本在新品种推广、农业基地建设等方面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又如为确保农协资金来源,日本政府提供贷款贴息、无息贷款及农林渔业金库贷款等支持。此外,日本也在税收方面对农协给予政策优惠。(3)法国。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为了推进合作社品牌化发展,法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建立国际化的农产品品牌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目前,法国有4种国家级官方认可的农产品标识认证:原产地命名控制认证、红色标签认证、生物农业标识认证、产品合格证认证;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合作社品牌经营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③政府积极支持,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收、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政策。如一般企业需缴纳赢利后30%的利润税,而合作社免征;④重视科研。法国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将科研成果在社员中推广,并给社员进行技术指导,以此来统一质量标准;⑤重视对社员的培训和教育,尤其重视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合作社开办各种长短期培训,为农民传授科学知识和新技术。
2 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启示
(1)提高农产品质量是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普遍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经验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到了近乎苛刻的程度,排除贸易技术壁垒因素,农产品质量无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必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夯实合作社品牌化的基础。
(2)培育合作社文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关键前提。国外的许多合作社品牌之所以发展良好,在于它们重视合作社文化建设,有意识地把合作社理念、合作社基本人文精神等贯穿到农民教育中去。我国有部分合作社如果不加强文化建设,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文化根基而无法永续发展。这是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进程中需要重点防范和关注的一个问题。
(3)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必要手段。从发达国家的做法看,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在各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扶持,尤其在投资、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合作社品牌规模偏小,影响力弱。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4)完善合作社立法是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基本保障。国际经验表明:凡是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都取得了持续稳定
的发展。合作社的品牌化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指导,而政府的帮助和指导首先体现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为合作社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合作社产生160 多年来,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在品牌保护和发展问题上依然任重道远。
3 制约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战略的主要因素
(1)内部因素。主要包括:①资金约束。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组织活动经费短缺,不利于品牌的打造;②人才约束。合作社普遍缺乏较为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品牌运作水平不高;③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不规范。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外部因素。主要包括:①政府扶持不利。在扶持上,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并存,无法有效解决合作社普遍面临的资金、人才、技术、项目等实际问题;②合作的文化基础薄弱,合作水平低。由于缺少合作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而目前的合作教育培训还不能普及。各种合作社大多处于孤立经营的状态,区域性的合作联盟较为少见,难以形成组团出击、集中打响品牌的合力,缺乏市场竞争力;③品牌的保护和淘汰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和农民受自身眼前利益驱使,竞争行为不规范,有的以次充好,自砸牌子,有的假冒别人品牌,影响农产品品牌的美誉度。农产品品牌数量过多过滥,形不成品牌优势,浪费了资源。
4 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战略
(1)明确品牌个性定位,塑造鲜明品牌形象。品牌的生命力在于个性化特色。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强调鲜明的个性,强调特色的品牌,使产品更具个性, 更具有传播性,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要积极引进合作社形象识别体系,塑造鲜明的品牌形象。
(2)加快推进管理创新,积极培育品牌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品牌管理的长远规划工作,加快建立品牌管理机构、完善品牌管理制度。此外,一个品牌要想获得真正成功就必须要有“文化”,这是一个品牌实现更大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文化是品牌的根。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培育一个在顾客心目中有分量的、具有亲和力的、满意的品牌,就应该通过品牌传播培育独具个性的品牌文化。
(3)注重品牌整合传播,加强产品文化营销。品牌整合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品牌管理方法,是指为了维持和提高长期竞争优势, 农业合作社把品牌管理的重心放在建立合作社旗帜品牌上, 明确旗帜品牌与其他品牌的关系, 使品牌家族成员能够相互支持,并且充分利用合作社现有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进行品牌扩张。文化营销就是在农产品品牌中注入文化的内涵,从而使产品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文化营销模式可以根据农业产业文化资源特点与消费者需求趋势,依托当地产品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在合作社品牌的设计和培育中,强化浓厚的人文、风土气息, 丰富品牌的文化内涵,提升品牌价值。
(4)加强品牌自我保护,科学进行品牌延伸。农业合作社要在品牌设计、注册、宣传、内部管理以及各项品牌运营中加强自我保护, 同时也要进行科学的品牌延伸。任何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品牌,都离不开其赖以成长的农业背景和农产品土壤。因此,在向其他行业和产品延伸时,合作社必须考虑品牌已经形成的市场形象和消费者认知是否符合准备进入的行业和产品的特性。
(5)建立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品牌经营形成规模。2006 年11 月全国第一个合作社联合会在浙江温岭成立, 这个名叫“温岭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组织总共由76 家专业合作社组成,从成立之初就获得了极大的关注。由于运行得当,效益明显,不久之后浙江的台州等地先后成立了多个合作社联合会。借助联合会的力量,原本依靠单个合作社无法实现的品牌经营可以因为拥有更雄厚的资金、更规范的操作流程、更丰富的人才储备得到很好地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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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爱芝.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开发研究,2010(2).
一、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为数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却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还存在一部分只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组建指标而仓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方面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混乱,使得农民不知该听从哪个。
2、金融机构服务滞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非常严峻,合作社资金主要来自合作社成员的资金。目前农村的金融现状如下:一是支持农村经济方面的金融力度不够。农业银行主要负责粮棉的收购贷款,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的方面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徽;二是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大部分农民贷款金额较小,这就导致银行交易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还贷能力存在一定的质疑。
3、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着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特殊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人员少。
4、合作内容层面低。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向着农产品加工领域延伸,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向比较,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还很低,仍停留在初级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主要起中介和联结作用,其本身并没有设计农产品的加工、延长农业产业的链条和实现农产品价值的增加。
二、现代农业合作社的积极功能
时代的发展,促使着各种经营理念的诞生。在现代化经营思想与模式的引领下,我国农业合作社已经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无论是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上,还是从资金融入上,都已经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其市场竞争力得到稳步的提高。尤其是分散农户的统一,更是提高了信息传递、更新的效率,为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供有效助力。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的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加注重对农业活动各个环节的联合与创新,并在社员大会的指导下以及理事会、监事会两种组织的带领下,进行科学分工、优化配置、流动生产,从而实现有机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的目的,降低了农业合作社在经济市场中经营与发展的风险,有利于农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科技是改变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因此,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致力于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以便发挥科技力量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现代农业合作社也将应用与优化科技成果作为重要工作,并通过不断地探索与改良,与企业、科研单位、政府部门、学校等组织的合作,有效地推动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与创新,更提高了农业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降低了农业生产、交易等环节的不必要支出,这对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有很大帮助。
三、完善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措施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但是根据相关人员的调查研究表明,现代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内部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农业生产力、经济的提高。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重视,积极研究相关解决措施,以便更好地完善现代农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所以,国家相关部门与基层政府必须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双管齐下,以便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环境基础;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注重对农民群众的引导语组织,同时也要注意对理事会与监事会等基础组织人员的培训,以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农业合作社的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加注重对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以此为基础,对农业合作社实施产业化经营模式,注重品牌优势的利用,引进先进的信息与销售系统,提高信息流通的速度,统一对外营销,促进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完善。
四、 总结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生产力;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047-03
一、目前学术界对农业合作社产生发展原因解析的主流观点
作为现代化农业的重要载体——农业合作社广泛地分布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已成为农业现代化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因而对农业合作社的研究始终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研究中,对其产生发展原因的分析是农业合作理论最基本和重要的问题,是合作经济制度分析的理论逻辑起点。在这些“浩如烟海”的研究中,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理论研究,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在农业合作社的研究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并为西方学术界所普遍认同,同时这一理论分析范式也被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对国内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及发展演进的制度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如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委托理论、博弈论等)将农业合作社分别视为单独的厂商(Dobrin,1966)、厂商联盟(Hendrikse,2001)和经济主体的一系列契约关系联结形成的合约集(Zusman,1994),并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说明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原因: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利用层级制度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N.ilsson,1998)。当人们通过构建一个组织能够在市场外以更低的风险和成本实现同样的交易时,合作社就产生了(Hendrikse,2002),并在追求降低交易费用的博弈中,驱动合作社的发展完善。
二、对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起源论”的质疑
新制度经济学将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归结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冲动”。不禁使我们产生疑问:(1)合作社为什么出现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得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阶段?而没有出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中,这两个制度下的农户同样需要降低交易费用;(2)合作社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产生的,那么为什么合作社偏要节约农产品的交易费用,而不节约其生产费用?(3)新制度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为什么要组织合作社,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假定合作社和市场可以互相代替。按照新制度学的理论,只有合作社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市场交易费用时,合作社才产生。这意味着市场曾经是没有合作社存在的市场;(4)合作社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产生,合作社的产生意味着市场的部分交易内化到了合作社,企业与市场存在着此长彼消的关系,这与事实不符。历史事实是,合作社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繁荣而兴旺发达,并未存在着此长彼消的关系。随着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市场的交易从总量上没有减少,反而使市场的疆域扩大了。这说明合作社和市场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共生共荣、相互促进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澄清农业合作社生产发展的根本原因,实现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相统一,有必要简要回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发展演进的历史轨迹:史前人类以部落或族群为单位,集体进行农业生产,这主要是生产工具非常落后和进行生产时危险程度很高。随后,发明了金属工具,私有制产生,家庭出现。奴隶制度产生后,绝大部分奴隶在奴隶主或其人的组织管理下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这种组织形式是与当时以人力、畜力为主要代表的生产力相适应的。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庄园制产生了——这一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确立的基础是生产工具的进步,畜力牵引农具逐步取代人力,人数众多的集体生产可逐渐让位于以家庭为单位的佃户制。伴随资本主义发展,工业化推进,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家庭农场出现。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中越来越多的使用工业化进程中所提供的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生产效率及产出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进入市场化阶段,这时如何解决农户家庭农场小生产与经营大市场,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矛盾就成为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这内在地要求农户以家庭农场为单位进行横向联合、纵向发展,即组成农业合作社,以强大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以弱小的单个家庭进入市场。除合作社外,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还演化出农业中最先进的生产组织——农业工厂。农业工厂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后,实践中只有极少数一线生产获得生物技术突破的农产品实现了工厂式生产,创新的生物品种可以不再依赖其祖先生存的自然环境,适应了钢筋水泥厂房内的工厂制流水线作业,生长周期也缩短并适应了人造供养系统。结果,技术上的突破引发了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这些产品的生产组织形式也由家庭农场制演变到工厂制,由家庭农场制下的简单协作演进为工厂制下的专业化分工协作,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但农业领域绝大多数生产对象由于生产技术难以突破,其生产无法进行专业化分工(因其生产很大程度上依赖自然条件,受雨水、温度、土壤等的影响,生产要根据上述因素随时改变,所以一线生产难以进行专业化分工),再加上农业生产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分散性,从而决定家庭依然是农业生产一线高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为了保持这种高效率,农业就必须另辟蹊径来实现现代化,这就是由家庭农场单独生产经营演进到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合作制生产经营。合作社建立后,部分生产经营工作(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与农产品的销售)分离出去,农户可以集中精力专注农业一线生产,从而使生产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可见生产力水平决定农业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又决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产生、演进最终是由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决定。
综上,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它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或者说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之后的产物。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起源说”忽略了农业生产的技术因素,将合作视为没有生产方式差异的交易或博弈模型,就只能基于成本(风险)——收益视角来分析合作社的产生发展,这是因为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本质上是否定科学技术对经济组织发展演进的决定作用,这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符。
三、马克思理论视角下的农业合作社产生发展原因分析
马克思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及历史唯物主义,应用历史—逻辑—实证的动态经济分析方法,科学地分析和阐述了人类生产经营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得出了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逻辑关系的科学结论:基于生产力视角,马克思从简单协作及专业化分工协作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出发,沿着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的历史逻辑,运用历史实证的方法,说明其产生、演进和发展的轨迹,阐述导致它产生和促进其制度变迁的现实因素;基于生产关系视角,马克思认为人类生产经营组织是生产关系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变革的结果;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和矛盾运动的角度,马克思把生产经营组织的起源与演进置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指出生产经营组织的制度演进受制于总体生产关系的变化,其制度作为具体生产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受制于生产力的变化,在人类生产经营组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体现出其生产社会化的趋势。
基于马克思的理论,我们从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两者矛盾运动的三个视角来综合分析农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原因。
生产力视角:农业生产经营分工协作的结果。从合作社产生的历史轨迹来看,其起源在组织形式上,首先是与简单协作相联系的。传统农业生产主要面临自然风险,农户家庭作为个体小生产,在生产效率上的局限性,导致了简单协作这种联合生产的最初形式的产生。生产相同或相近农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互帮互助共同抵御自然风险,或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同程度地协助劳动提高生产效率。这种简单协作在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之后就存在于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过大多数协作仅在具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农户家庭间进行。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市场经济萌发,农户生产逐步趋向于商品化。农户将面临着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为抵御双重风险,同时为应对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与竞争,需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内在地要求以专业化分工协作取代简单协作。而这时(资本主义发展之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合作制原则出现并被很快引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农户按合作制原则构建合作社,使得更广泛的农户能参与分工协作的农业生产经营,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以专业化分工协作为特征的合作社以其巨大的经济性取代了简单协作: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供、销等服务工作从农业生产经营中分离了出来,由合作社专业人员来完成,这些工作原来是由农户家庭任一成员担任,而现在由农户拥有的合作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或者由农户中拥有这方面禀赋(如技术、信息、责任心等)的人脱离田间劳动专一从事这些工作(欧洲农业合作社技术人员大多来自于组建合作社的农户,而北美农业合作社则大多外聘专业人员),大大节约了生产经营成本(其中包括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交易费用”,可见降低“交易费用”是合作社产生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获得分工、协作的规模效益。
新制度经济学观察到了合作社的出现和所谓市场及组织交易费用之间的变化关系,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其过分夸大了节约交易费用对合作社产生发展的作用,从根本上否定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而将合作社建立之后,降低了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以及生产经营等费用(所谓交易费用)视为合作社产生的原因。由于新制度学忽视了合作社所带来的分工协作上的生产效应,没有看到合作社给分散的自给自足小生产农户首先带来的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之后才产生生产经营费用的节约和风险的降低,导致了他们把节约所谓交易费用——合作社产生的结果视为其产生的原因。
生产关系视角:产权关系演进的结果。分工使生产者彼此独立并不能完成整个产品的生产经营,在分工的基础上还必须使彼此独立的生产者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关系。怎样才能使由于分工而彼此独立的农户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这就需要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合作社就是应农业生产分工协作的需要而产生的这样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由于合作社既是劳动的技术组织,又是劳动的社会组织。合作社中的农户还需结成某种关系(如财产所有制、管理、分配等制度)来不断地促进分工协作效率的提高,这种关系的总和就是合作社生产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社也是生产关系演化的结果,但这种生产关系的演化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即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还是来自生产力进步的内在要求。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视角:农业生产社会化的结果。农业生产社会化是指分散的个体农业生产经营转变为由社会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大规模社会生产经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发展是农业生产关系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适应性调整。首先农业生产力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不可能再由个别劳动者及其家庭单独完成,而是按照与生产技术相适应的组织原则——合作制构建合作社,在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共同完成整个农业生产与经营。这就内在要求旧的生产关系发生一系列的调整:众多的农业小生产者出让各自部分财产的使用权到合作社,即部分生产资料从单个家庭使用的生产资料变为由大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从而使农业生产逐步成为社会化生产。因而,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角度来看,生产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产品也从单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性的产品。这样,合作社将各个农业生产单元都建立在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其再生产过程只有依靠各生产单元间的商品、劳务交换和密切协作才能完成。可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结果。
新制度经济学将农业合作社建立后的结果视为其出现的原因,是来自于其方法论方面的缺陷。但部分研究者运用马克思理论,来解释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原因时,其结论也值得商榷。如有的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是合作经济产生发展的根源。” “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所带来的两极分化和阶级与社会矛盾是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 从上述两结论来分析:第一,在当今的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社就应具有成为生产经营主要形式的趋势,但事实不是;第二,公有财产制度下的、集体农庄就应该是最优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但实事也不是。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农业合作社产生的根源是来自于农业生产力发展,其次,从生产关系的视角来看,才是所有制应对生产力发展所做的变革。即在决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问题上,生产力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一旦将合作社产生的根源归结于农户家庭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农业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那么调整生产关系就成为了重心,可能使我们忽视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这也正是前苏联集体农庄、中国产生及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将合作社产生的根源归结于生产关系的调整,而不是农业生产力自身的发展,这将导致一旦我们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特点及其生产方式的判断失误,那么对农业生产关系的适应性调整可能是灾难性的。
综上所述,忽视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特点和生产方式的特点,而将农业生产关系适应性调整视为是农业合作社产生的根源,并且在一段时期内,将这种调整理解为消灭家庭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纯粹的公有制,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研究背景及原意理解上的偏差。
四、结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农业合作社“交易费用起源发展论”过分夸大了节约交易费用的作用,从根本上否定了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是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因为其方法论的错误而将农业合作社建立后的结果视为其出现的原因。而对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发展演进历史轨迹的分析证明:马克思的理论分析方法基于历史事实创造性地运用动态和矛盾的观点进行研究,因此是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相统一的科学方法。同时我们还要防止走到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忽视了农业生产力及生产方式发展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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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组织化;农业规模化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专业合作社信贷难题及对策研究”(GD14XYJ07);“新城镇化进程中的广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路径依赖与制度构建”(GD13XYJ08);“秩序转型下的乡村组织重构研究”(GD14XGL05)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4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充当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二、家庭农场基本概述
(一)家庭农场的性质。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
(二)家庭农场的作用。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从国外经验看,家庭农场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其既符合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作为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为我国农业走现代化道路增加强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家庭农场在2013年又被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契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农业农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一)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二)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三)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过,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
四、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合作模式
(一)“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合作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确保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20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蔬菜合作社,在产前与当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作社获得。
(二)“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作社统一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宜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品菜,涉及20多个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
(三)“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宜20%~30%。
(四)“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家庭农场联合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够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够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五、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机制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需要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重视农业合作社建设
作为世界合作社发祥地,德国早在186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后来又经多次修改完善。农业合作社在德国农业生产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的合作组织很大,如德国畜牧协会等,其会员遍及全国,95%的畜牧养殖户都是其会员。主要原因是农民参加合作社可以从中获得很大的经济利益:一是在生产交易活动中减少中间损失;二是在资金融通方面能免除债息过高的风险;三是在农产品加工方面共同享受增值的好处;四是在共同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和设施方面互通有无;五是通过农业产业内部分工,能享受和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如良种供应、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1970年代以来,德国的大多数农业合作社为了扩大影响力,纷纷走上联合发展之路。许多合作社都加入了地区性合作社联盟、专业性合作社联盟和全国性合作社联盟,这些联盟在互通情报、控制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场主投资开办的合作企业是合作化的第一层次,地区联盟或专业性联盟开办的企业就属于第二层次,而全国联盟或跨国联盟则算作高级层次。这三个层次的结合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德国农业经济结构和技术管理水平,是德国农业合作事业全面发展的结果。
发展生态农业
既要发展生产,又要保护环境,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德国农业的出发点。其意图是在确保农业基本自给的前提下,应用生态化、环保化的耕作和畜牧方法,避免由于外源物质污染或经营措施不当而造成对农田内外群落的破坏,注意对天然生物品种资源,特别是生态方面有价值群落的保护,保护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为了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德国还成立了生态农业促进联合会。其成员的共同行为准则是,每个生态种植单位应把自己看作是其所处生态环境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保护好自己生存环境里的生态平衡,要用农家肥来增加土壤肥力,用生物方法来防治作物的病虫害,自己饲养家畜,自己种植饲料作物或牧草,注意轮作,一块地里不应连续种植某一种作物等。总之,不能使用化肥、化学农药和除草剂。为此,德国政府按每年450马克/公顷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关键词:农村合作社;家庭;收入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0月,我们组建了《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合作社成立的影响因素分析》课题组,随后这个课题在东北农业大学立项成功。我们围绕这个课题的研究内容进行了理论假设,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了30个与课题有关的指标,进而设计出了含有四个方面共32道题的调查问卷。
双岔河镇双泉村位于绥棱县城东北方向45公里处,地处平原,耕地总面积2万亩,居民555户,共2,200人,人均收入1,500元左右,村集体收入100万元/年,有一条水泥板路通往县城。该村主要种植大豆,有25年的种植历史,农业收入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了更好地了解村民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看法及成立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的调查采用了“访谈+问卷”的形式分层次进行。调查对象是该村农户,共计32户,按照家庭年收入分为四层:第一层为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农户,共计3户;第二层为1~2万元的农户,共计10户;第三层为收入在2~6万元的农户,共计11户;第四层为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农户,共计8户,比例为3∶10∶11∶8,基本符合了该村整体的收入分布情况。
一、农村合作社成立的影响因素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双泉村目前还没有成立农村合作社,但我们认为有必要成立。前面也介绍到了该村完全以种植大豆为主,如果该村成立了专业的大豆合作社,对大豆生产及销售的各环节进行有效组织和指导,将会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是,现在该村还没有成立合作社,根据调查有如下一些原因:
(一)当地环境方面。政府宣传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我们在进行实地考察时,当被问到“是否听说过‘农村合作社’一词”时,90%的人把它等同于,经过我们解释之后,了解了新型合作社的原理、运行模式、利益分配机制等具体问题后,仍有近40%的人对合作社持否定态度。当然,在调查过程中也有两户人对“农业合作社”有独特的见解,他们甚至就该村的具体情况与我们交流,这也让我们惊讶不已,但是他们只是很少一部分。农村合作社不是只为少部分人谋利的组织,而是要为绝大多数乃至全村人服务的组织,因而必须要让其他的多数人也了解到“农村合作社”及其内涵。
(二)农户的基本特征情况和其生产经营情况对于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最小组成单位是家庭,一个家庭是否加入合作社,我们觉得最主要的因素应该有家庭总人口、总劳动人口、总耕作面积、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以及户主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历等。
1、家庭总人口。我们发现,家庭总人口越多,对农业合作的支持率越高。家庭人口数目与参加合作社的支持率之间是同向变动趋势。一个家庭的人口越多,一方面它与外界环境发生的联系也就越多,接受信息越广,外界对家庭的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对其决策的影响也就越大;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已经认识到应该解放出土地上的非必要人力资源来投入到其他工作中,以获得更高收益。
2、家庭总劳动人口。家庭总劳动人口数量是家庭总人口数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因为当前我国处于农业不发达阶段,劳动人口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其他要素所无法比拟的,故而需单列出来,农业合作社的本质就是规模经济在农业生产领域的运用。如果一个家庭的劳动人口足够多,对外源劳动力需要很小,那么这个家庭对于参加合作社就不会表现出多大热情。结合我们的调查,也得到了相同结论。
3、家庭的总耕作面积。总耕作面积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劳动力、农机、化肥、农药、灌溉等的数量。如果耕作面积足够大,农户自己就足以降低它的生产成本,销售农产品时,也具有比其他农产更大的规模优势。此时,农业合作社的优势也没有表现出来,故而该因素与农业合作社的支持率是倒“U”型分布,如图1所示。(图1)
4、家庭年总收入及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农村家庭的收入主要是靠出售农产品获得,我们在调查时,全部以毛收入来统计,也就是说,农户的年收入与农产品出售时的价格和其总产量成正比。合作社在生产和出售产品时,能把零散的农户整合起来,使农户能以尽量高的价格出售。因而收入高的农户因其总产量比较多,对参加合作社会有更高的热情。另外,较高的收入可以使农户有机会接触到更多关于合作社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思想上更加灵活开放,这也是我们调查时真实感受到的。但是总收入、总产量与总耕地面积在农村环境中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其收入越高,其耕地面积也就越大,当其耕地面积大到足够产生规模效益时,其合作意愿就会降低。故而总收入在6万元以上这个层次的支持率略微下降。但是,农业收入所占比例越高的农户就会越期待产品价格上升,因而其会越支持合作社。如果我们使用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这种变动趋势会更明显。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高,对合作社的支持率越高。这也说明了对农业收入依赖程度越高,越积极参加合作社。
5、户主年龄。一般认为,年龄与其学历呈反向变动趋势,其越年轻、学历越高,接受新生事物和新信息也就越快,也就越能够理解新型合作社的优势,其对合作社的支持率也就越高,反之年龄越大,其理解新型合作社的程度也就越低,合作意愿也就越低。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劳动能力逐渐降低,也就促使其合作意愿升高,因此户主年龄与合作社支持率呈“U”型分布。
6、户主文化程度。由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采集样本不够,所以忽略其对该指标的影响。统计结果显示,户主文化程度与合作社的支持率呈同向变动关系,文化程度越高,越支持合作社,参与意愿越高。
7、户主有无外出打工经历。统计结果显示,有外出打工经历的户主,由于接触过农村以外的环境,信息面广,对新信息接受比较快,其对合作社的支持率明显高于没有外出打工经历的户主。
8、对现有为农服务组织的满意度。农户对现有为农服务组织的不满意程度越强烈,其参与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就越强。
此外,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我们通过与农民的亲切交谈还了解到其他一些情况,如有的农民认为近两年大豆价格波动较大(2006年平均1.208元/斤,2007年平均2.15元/斤),收入不稳定、种植风险大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入合作社来解决,也有一些农民认为加入合作社之后实行大型机械化作业,自家的大量小型农机投入无法实现价值,还得负担大型农机费用,因此不愿加入合作社,等等。
二、影响因素总结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各指标对于农民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作用如下:
1、政府支持、宣传力度+
2、家庭总人口+
3、家庭总劳动人口+
4、总耕地面积-
5、转租耕地面积-
6、家庭总收入+
7、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8、户主年龄0
9、户主文化程度+
10、户主外出打工经历+
11、对为农组织满意程度-
12、农产品价格波动+
13、小型农机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