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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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

第1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一、玉环县“外嫁女”权益丧失的现状

针对日益突出的外嫁女权益问题,我们开展了一次调查问卷,对我县三个镇乡、四个行政村、52名外嫁女进行调查,发现65.39%的外嫁女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55.77%的外嫁女为谋生从事打工,90%以上的外嫁女未向政府、妇联反映,48.08%的外嫁女未享受土地承包权,92.3%的外嫁女未享受或部分享受股份分红权,51.92%的外嫁女未享受宅基地分配权,51.92%的外嫁女未享受平等村民待遇,73.08%的外嫁女未分过征地补偿款,44.23%的外嫁女子女出生后不能享受股份分红和福利。具体丧失权益有:

1、土地承包权。“农嫁非”,有的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农嫁农”,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达十几年之久,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等权益;“离婚妇女”,她们不仅在娘家无地,而且婆家也收回了她们的土地。这种妇女是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迁回娘家(或未迁回娘家的),夫家所在地(或夫家)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一些村都规定外嫁女不能参加分配,或者分配比其他村民少。

3、宅基地分配权。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很多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的政策,大部分外嫁女不能享受宅基地分配。

4、股份分红权。股份分红权是外嫁女权益纠纷表现最突出的问题,外嫁女大多数权益受限制都是通过股份分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农村以通过表决股份分红方案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外嫁女的股份分红权。

5、集体福利。很多村在农村合作医疗、外出旅游、重阳节补贴等集体福利上,限制外嫁女享受或部分享受。

二、“外嫁女”丧失权益的原因分析

1、村级经济的发展,土地收益的大幅提升,是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纠纷的根本原因。这几年,我县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致使城郊村经济全面发展,其他村土地被征用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征地补偿款等利益分配问题突显。而村级分配的总量是一定的,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要增加每一股份的“含金量”,势必就要尽量减少总的持股数量,外嫁女就是必然的牺牲品。

2、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男尊女卑的传统,“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思想观念在农村根深缔固,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是诸多损害外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3、立法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各地农村过份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什么事情都以为要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限制,加上目前法律对村规民约监督、管理机制的缺位,导致了一些以村规民约形式侵害外嫁女权益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外嫁女” 丧失权益的对策措施

1、严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不得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制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修改或发回村委会修改,并不得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设立保妇组织。各村委会应当设立一个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对农村妇女婚嫁的户口问题和利益分配状况进行登记。与对方村委会联系,对妇女的利益分配状况进行协商,并征得妇女的意见。对原来在娘家村委会有分土地的,一般在男方村委会就不能再分土地。当然如果男方村委会有剩余的土地,女方选择在男方村委会分土地的,原在娘家村委会分得的土地,村委会就可收回其土地。户口也应迁至男方村委会,若发生征地赔偿款,就看女方土地、户口在哪个村委会,就由哪个村委会给付。不能两方都享受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也不能两方都不享受。

3、加强法规宣传。要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通过宣传,使国家保护外嫁女的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施行。

第2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 我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违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施后, 我国实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从调查情况看, 个别地方存在对不符合征用条件的土地, 采取绕道而行, 征用不通改为占用、租用, 先占后征或先租后征的问题。这类违法占用和租用的土地, 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 普遍存在低价或无偿占用、长期拖欠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

1.2 补偿标准过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 土地市场价格逐年攀升, 城市建设用地每亩售价动辄几十万, 甚至上百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农村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却很低。据调查, 2005 年全省征地补偿费平均仅为2.66 万元/亩,失去土地后丧失长期生活保障的农民心理失衡的程度可想而知。近年来个别地方已由此引发了多起农村。

1.3 拖欠征地补偿费在调查中发现, 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的现象, 部分地方拖欠数额较大。这一问题存在于两个层次: 一是土地征用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不到位。据调查统计, 1999 年至2005 年, 全省土地征用后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66.71 亿元, 实际支付59.80 亿元, 有6.91 亿元未支付到位。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被征当地农户支付不到位。1999 年至2005 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被征地农户支付补偿费51.78 亿元, 实际支付49.05 亿元, 有2.73 亿元未支付到位。

1.4 分配标准不统一主要是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 由于政策调整因素, 形成了两个时期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是2005 年4 月, 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前, 法规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全额留归集体。但由于失地农民对分配这部分资金的诉求过于强烈, 引发了一些。在执行过程中, 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部分地方采取了将土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或集体留一部分, 给失地农民分配一部分的做法, 造成了不同区域同类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二是为确保失地农户生活水平不低于失地前的水平,《办法》规定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 形成了《办法》执行前后失地农户补偿标准差距显著的问题。《办法》出台前已征地农户对此反映强烈, 个别地方出现了农户要求集体按新标准追加补偿引发的, 个别村委会迫于无奈, 采取变卖集体资产的办法满足农户要求, 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

1.5 集体资产监管不力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为本村的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而集体经济的发展, 又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政策手段。但由于部分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个别地方由于村干部盲目投资或兴办企业, 集体资产丧失殆尽, 由此而引发了失地农民上访等。

1.6 失地农民生活缺乏有效的保障各地在解决失地农户生活保障问题上, 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办法: 一是将征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失地农民; 二是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逐年发放补偿金; 三是给失地农户划给二三产业用地, 鼓励失地农户发展二三产业; 四是在机动地竞价时, 失地农户享有优先权; 五是对城中村农户实行农转非, 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六是城中村规划宅基地和建设住宅楼, 以房屋出租保障村民生活; 七是给失地农民重新调整土地; 八是安置在村办企业就业; 九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 用银行支付的年利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十是将失地的特困户纳入了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围。各地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但从总体上看, 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仍然以货币安置为主要手段, 尚未形成一套有效、完整的政策保障措施。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征地补偿费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问题, 同时, 失地农民群体文化较低, 缺乏就业技能,一旦将有限的补偿费花完, 生活便陷入困境, 进而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 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措施, 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2 成因分析

2.1 执法不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任何国家、区域的土地面积都是一个难以增长的刚性约束条件。工业和城市要获得发展, 必然要侵蚀、占用农用土地, 否则, 工业和城市建设将无处立足, 这是任何国家或区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发生的事实。在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价值存在较大差额, 农村土地价格明显低于城市土地价格, 因此, 在工业化初期, 政府低价征用农村土地, 支持工业发展, 成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国家或区域一种通行的做法。进入工业化中期后, 工业和城市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工农、城乡争地问题将进一步加剧。在这一时期, 政府如不对工农、城乡用地进行强有力的干预, 势必削弱国家或区域的农业发展基础, 进而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影响; 与此同时, 在这一时期, 国家或区域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发展的原始积累, 不再需要通过工农、城乡土地差价这一方式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支持,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 提高农村土地征用价格, 逐步缩小工农、城乡土地价差, 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 让农民共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成果, 成为许多国家或区域政府的必然选择。我

国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转变的重要时期。为此, 从2004 年开始, 我国开展了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措施。但是,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宏观形势的这一变化, 受工业化初期惯性思维影响, 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重视不够, 政策措施落实不力, 使工作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或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采取工业和城市保护主义做法, 对国家宏观经济和农民利益视而不见,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这是导致地方政府不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违法占用土地、拖欠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2.2 执法体制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法〉办法》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从调查情况看, 我省农村土地的征用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支持发展的地方经济支柱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受行政管理体制制约, 难以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是造成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制约因素。

2.3 监管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征地补偿费的支付途径不统一。从调查情况看, 各地支付途径形式多样, 有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有先支付给乡镇政府, 再由乡镇向村委会支付的; 有征地单位直接向农民支付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二种支付方式, 极易造成个别乡镇长期截留征地款, 损害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是导致拖欠补偿费问题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第三种方式会造成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能纳入村级帐内核算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管部门―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面临无帐可查的局面, 使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直接脱离了监管, 难以确保农户足额、及时获得补偿。二是土地征收程序不完整。《土地法》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对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没有制定出规范的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主要利益主体―― 失地农民无法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 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民主决策制度缺失。大部分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兴办企业等集体统一经营决策, 缺乏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度约束, 由村干部说了算, 随意投资, 甚至于将集体资产低价出卖、集体企业村干部自己或亲属承包, 谋取私利的问题屡有发生。这是导致集体留用的土地补偿费等资产大量流失, 集体经济难以发展的主要因素。

2.4 法规制度宣传不到位主要是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这一关系到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法规宣传不到位, 导致农民对《办法》出台前后补偿标准的巨额差距不理解、不接受。

3 几点政策建议

3.1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应当把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促进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体工作中去, 让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使之逐步转变落后和错误认识, 自觉强化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3.2 建立有效的土地征用监管体制将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监督职责纳入国家审计监督范畴, 从根本上解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当体制。

3.3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一是依照《土地法》,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重点是建立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公示制度和补偿标准听证制度, 提高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过程的透明度; 实施补偿费支付方式改革, 统一支付方式; 二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制度和土地征用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制度, 有效维护失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3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省市重点项目在十堰市茅箭区开工和推进,但因拆迁补偿引发了上访,激增。如何解决拆迁工作中突现的各类矛盾,让拆迁群众分享项目建设、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起大的事端,影响社会的稳定。如何破解这个难题,笔者在十堰市茅箭区开发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当前拆迁工作现状

(一)重点建设项目多,经济发展迅猛。20__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42个;20__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50个,同比增长120%;20__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60个,同比增长120%。20__年,开发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10亿元,同比增长9%;固定资产投资30.8亿元,同比增长21.7%;园区入驻企业19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2家,双亿企业11家,成功跻身全省52家重点产业集群,开发区正逐步建成东风商用车8万辆重型车新基地、整车及改装车基地、汽车关键总成和核心零部件生产基地及先进制造业生产基地。

(二)矛盾突出,量大。20__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24件,56人次,无和赴省进京事件;20__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35件,135人次,无,赴省进京3件1人,件同比增长150%;20__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65件,250人次,集体件11件,186人次,赴省进京21件3人;件同比增长190%。在这些件中,要求分配宅基地的占总量的60%,反映村组集体分红不合理的占总量的30%,反映土地补偿金、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分配不合理的占总量的10%,所有件均与项目建设拆迁工作有关。

(三)各项保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目前,开发区因项目建设累计拆迁2051户,占总户数的68%;涉及房屋拆迁面积21.5万平米,失地农民6450人,占总人口的68%。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开发区一是通过土地置换,将高速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拆迁出的近20__户拆迁户实行集中安置。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分别在天津路、东风大道、许白路沿线陆续新了民和、民安、梅子、银杏等12个拆迁户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规划配套了水网、电网、管网、路网、绿化、闭路电视和通迅等设施。二不断加大对拆迁群众的就业培训,免费向失地农民提供用工信息,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几年来,开发区共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493人,社区再就业培训2506人;新增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90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2667人。三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民特别是拆迁失地农民就医、就学、养老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参保率达99%;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开展拆迁群众特困人口大病救助工作,拆迁群众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100%;落实拆迁困难群众低保待遇,目前, 1780户拆迁群众、3141人拆迁群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拆迁群众的应保尽保率达100%。四是集体经济得到进一步壮大。目前,开发区已有9个村的集体经济收入超过5万无,通过村组集体分红,拆迁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

二、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到位、安置不落实、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不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1、补偿标准不一致。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往往出现同一时期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形。如天津路片区千亩山地整理项目和东风传动轴项目同是开发区辖区20__年的征地拆迁项目,天津路片区千亩山地整理项目土地补偿费标准是45000元/亩,而东风传动轴项目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320__元/亩,20__年东环路项目的补偿标准也是320__元/亩,补偿标准不一样,造成补偿标准低的拆迁户心理失衡,对项目拆迁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农村村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同时期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为还建房屋,还建的房屋面积是原房屋面积的1.2倍至1.8倍,按现有市区房屋均价4500元/平方米计算,则市区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5400元/平方米至8100元/平方米。目前,开发区辖区项目拆迁补偿标准是砖混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为585元/平方米,砖混无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为90元/平方米,相差甚远的补偿标准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2、补偿标准偏低。长期以来,开发区辖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一直执行着十堰市物价局20__年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该标准规定:砖混结构房屋以58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但现在在农村建房的成本价为800元/平方米,拆迁户就面临着房屋一旦被拆,所得补偿款就盖不起或者买不起与原有面积一样的房屋。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面都要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3、征地拆迁手续不完备。由于现行土地审批制度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速度,客观上也存在先征地拆迁后补办拆迁手续的违规操作程序,或者是边拆迁边办征地手续,没有按照规定先办征地手续后拆迁。加之部分拆迁户认为一些项目建设拆迁并非公益事业拆迁,拆迁不具备合法性,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他们对于拆迁工作产生反感和抵触,这也给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近两年来,西坪村瞿某某以项目征地手续不完备为由先后多次向国家、省、市 国土资源部门和新闻媒体写举报信,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

(二)拆迁户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的利益在一些方面得不到保护,具体表现在:

1、补偿款未及时到位。在征地拆迁中,有些政府部门对拆迁中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的发放监督不够完善,加之补偿金一般先拔到村委会,由村委会发放到拆迁户手中,不是由项目部直接发给拆迁户。一些村干部往往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发给被拆迁户,甚至存在将拆迁户补偿款抵扣上访费或拆迁户拖欠其它费用的现象,造成拆迁户不满,必然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如20__年9月,许白路沿线的许家棚村、回船村、鸳鸯村、胡家村部分村民发生集体上访,反映

许白路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尚未兑付问题。

2、拆迁户安置工作不力。个别项目在征地拆迁后对拆迁户的安置不及时,在拆除农户房屋后迟迟未启动安置工作,拆迁农户失去土地和房屋后,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安置,其根本利益得不到保证,不仅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更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如20__年2月,刘湾村40余户正和项目拆迁户,以拆迁后安置工程未启动为由集体围堵正和大门、在正和围墙上悬挂横幅。

3、个别社会保障措施尚未配套。开发区辖10个村,有农业人口9430人,3023户,因项目建设拆迁农户达2051户,占总户数的68%;失地农民达6450人,占总人口的68%。原有土地面积6692亩,现有土地面积670亩,仅占原有土地面积的10%。拆迁农户就是失地农民,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后,虽然政府也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生产生活等问题出台了一些惠民政策和具体办法,部分年青的新生代农民能很快融入和适应城市生活,但中老年农民因没有受过工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水平不高的限制,很难找到一个生存之道。

(三)个别拆迁户拆迁心态不正。他们挖空心思,不惜一切手段,想借项目拆迁达到“拆迁富”。

1、个别拆迁户以非法上访、闹访、在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等方式引起社会关注,枉图混淆视听、以此达到个人目的。如在东风传动轴厂迁建项目中西坪村村民瞿某对其一间土木结构正式房和八间小临时房补偿九万余元的补偿数额不满,要求补偿二十万元。在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他便以阻挠项目施工,到省、市、区等处上访,锁开发区办公大楼、在网上和其它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等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压。

2、个别拆迁户以突击抢栽抢种、搭棚等方式,枉图达到获取高额补偿费的目的。个别拆迁户在得知项目启动建设的消息后,一夜之间,在几分的菜地里插上几十万棵树苗,并要求对该几十万棵树苗以50元/棵的标准进行补偿。还有个别拆迁户突击搭“大棚”、“铁棚”。

3、一部分拆迁户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为达到目的,就组织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反复闹事,以对抗手段制造影响。如徐家沟村四组、五组、六组、七组部分所谓天津路片区拆迁户以分配宅基地为由经常有组织的到市政府、市局闹访,据了解,该部分所谓拆迁户大部分属户口不在徐家沟村,拆迁时从未在徐家沟村生活居住过,但在拆迁时往往又以与住在该村某位村民有所谓房屋联建协议为由,主张自己也是所谓的拆迁户,而要求分配宅基地。这部分人为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成立了所谓的维权小组,并规定若有人不参与集体上访,在分配宅基地时取消其宅基地分配资格。这类件只要有人挑头,便一呼百应,极易发展成为。

(四)个别干部工作方法不当。在拆迁工作中,个别干部政策掌握不准,行政不依法、工作方法失衡,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1、个别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未依法行政。如刘湾村老上访户赵某自20__年以来,以20__年普林工业园建设拆迁时未给其分配宅基地要求分配宅基地为由,在“三访终结”后还多次赴省进京缠访闹访。追根溯源是村委会在分配宅基地时未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宅基地分配对象和分配范围只是少数人商量后予以确定,既未制定书面的分配方案,也未有文字性的会议记录。这在当时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宽松、宅基地充裕、房地产市场尚未升温、宅基地无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宅基地分配不是农村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拆迁农户对宅基地分配并无太大异议。但自20__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宅基地分配成为村民的利益焦点问题。赵某此时提出当时其符合宅基地分配对象,要求分得一块宅基地时,村委会却没有书面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会议记录,使赵某不能信服,造成其累访累诉。

2、个别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失衡。个别干部在处理拆迁钉子户、难缠户问题时,为加快项目进度,一味迁就满足这部分拆迁户的无理要求,造成了老实人吃亏的局面,从而使大多数配合拆迁的村民觉得自己待遇不公、利益受损,引发更多拆迁群众的不满,认为在拆迁中只要耍赖、只要能缠才能获得利益,形成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问题解决思路。

三、解决拆迁矛盾纠纷的工作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纠纷表明,拆迁问题表面看是城市化进程推进过程中城市建设的方式,但实际上有着深层次的行政管理方面和体制方面的影响。为此,提出以下防范建议和对策:

(一)教育拆迁群众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加大对拆迁群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拆迁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为了建设需要才进行征地拆迁,拆迁群众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要清醒的认识到开发建设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必由之路,开发建设必然要进行利益调整,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最终受益的还是大家。

(二)积极发挥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制止和纠正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不及时到位、安置不及时、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本级本部门解决不了的群众合理要求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争取上级的重视和政策支持。

(三)增加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补偿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应向被拆迁户公示,并将拆迁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带来的拆迁户之间相互猜疑、不信任政府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此外,对于个别拆迁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发生突击种树、搭棚、造假坟等错误做法,要及时披露与纠正;对于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影响很坏的“钉子户”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坚持原则,按政策和标准办事。

(四)发展 壮大集体经济。征地拆迁中很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力度,是化解问题的根本。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多种渠道向他们推荐就业岗位。同时监督指导村委会用好土地补偿费这笔集体资金,通过投资固定资产、兴办第三产业、为没有劳动能力的村民购买养老保险等方式解决村民的生活出路和生活保障,杜绝一些人为谋取蝇头小利而阻挠施工的纠纷发生。

(五)严厉制裁非法上访、闹访缠访者。对个别无理闹访缠访者,政府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收集材料,依法予以制裁。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起到警示作用,杜绝此类事件层出不穷。

第4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选择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047-03

土地征收引发的农地产权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较长时间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中国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仍暴露出诸多不足。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残缺、权力界定模糊、“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和补偿机制不完善是其核心问题。从制度安排视角考察农民失地的根源,探索保障农民权益之道,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楚

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但究竟指哪一级集体,由什么样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主体的职责却不明确。所谓农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乡、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格局,且各自的权利和边界很不清晰,由此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含糊、权能不清。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委托―关系完全脱节,进而产生了“委托―悖论”,无法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势必导致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使得农民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利益。

(二)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产权

事实上,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的限制。在使用方面,集体土地所有人无权对使用权进行出让、转让或出租。在收益方面,集体土地所有人无权对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主张权利;在土地处分方面,集体土地不能进行交易,也不能转让,集体土地只有被征收后方可进入土地市场。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组织和农户基本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租让权、交易权和抵押权。农民不是农地产权的直接主体,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直接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排他使用权和自由转让权,以及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权,因此在农产品的生产、投资、收益分配方面缺乏足够的激励,丧失了市场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的权利和增长收益的机会。

(三)农民处于农地产权中的弱势地位

一方面,由于农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呈现虚位的状况,导致广大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缺少一个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在自身利益受到各级政府和集体组织的侵害时,没有自己的代表为自己的利益说话;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成员与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事实上导致农民处于权力结构的最底层,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甚至缺位。总之,在各个利益集团参与公共选择的社会博弈中,农民既无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与其他利益主体较量,也无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对侵权行为加以抗争。正是这种弱势决定了农民无力成为自身权益的维护者。

(四)农民土地处置权的缺乏,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无法成为有力的参与者和决策者

在中国,国家是农地产权的实际控制者,在现行农地制度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国家始终是这一制度的设计者,法律法规处处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与利益,农民在该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参与权、发言权和决策权。中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农民集体是法律上的农地所有权主体,但其却没有对土地的处分权,而国家作为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掌握着农村土地的最终处分权。这样一来,土地开发商在土地的征收和买卖中不用与农民集体和单个的农民打交道,而是直接面对国家,作为国家代表的各级政府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介于开发商和农民之间的卖方的真正主角。结果是土地征收与否、土地征收的价格、土地征收后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等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内容,往往不是由征地单位和农民集体、农民进行协商,而是由各级政府与他们进行,最后,这一切问题就变成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本该享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被剥夺殆尽。一旦农民的权利被架空,其利益的维护也无从谈起。

二、现行征地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国家所有权和政府行政权力对集体和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制度上。

(一)“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征地范围过宽

中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为“权利寻租”提供了可能。现实中表现为土地征收权以及政府相关行政权利的极度滥用,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凭借征地权不断扩大征地范围,侵害了农民切身利益。

(二)征地程序忽视农民意愿,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在实践中,“公告”是在征地被批准后才告知于众,失地农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虽然法律规定农民如对征地有任何异议,都可向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述,但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农民对土地征用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进程”的规定,实际上变相剥夺了农民的谈判权。由于征地程序不透明,相关的信息不公开,农民无法参与征地费用补偿的决策过程,致使农民丧失了应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由于农民缺乏自己的组织代表,没有形成有组织的利益集团,阻碍了他们的利益表达,再加之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当自身利益受到各级政府和集体组织的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

(三)征地补偿费用偏低,征地补偿费的测算办法偏离市场经济规律

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测算。这种测算办法,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也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间接损失,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失地农民失掉的绝不仅仅是土地,而是与土地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益,土地能给农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和就业保障。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原来由土地提供的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农民因失地而被迫成为市民,这种身份转变包含着高昂的成本。失去土地后,农民所需的生活资料必须依靠市场,而市场又存在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原有的农业生产技能无用武之地,不得不从事非农产业,而农民又缺乏这方面的技能。这就意味着农民在向市民的转变过程将承担更高的生存风险和职业转化成本。而现行的征地补偿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失地带来的这些风险成本。

(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侵犯

征地利益分配中对集体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在征地补偿上对集体和农民利益的侵蚀。在征地过程中,农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分享农地转非引起的增值,是由农地的产权安排,特别是产权的转让制度决定的。谁拥有转让权,谁就能有利地分享土地增值。政府借助公权设置土地征用制度,以极低的补偿从集体和农民手中取得土地,再以高于对农民补偿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出让土地,地方政府以征地为名,行“经营土地”之实,存在巨大的牟利空间。二是乡村集体在利益分配上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上,由于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虚化,乡镇政府、村级组织都以所有者、集体财产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利益分配。村集体还以投资兴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等名义,尽量降低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使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更不合理。

三、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对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还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中国大多数失地农民还没有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在城镇,基本上建立面向绝大多数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部分城镇困难群体还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而在农村,农民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生活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失地农民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特殊的中间群体。其特殊性在于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身份,但同时又没有完全融入城市并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一切权利。农民从失去土地开始,身份、职业、住房、养老等一切社会、经济关系都发生彻底改变,在承受社会风险上已经和城市居民没有本质的区别了。对于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后重新择业还面临着文化水平偏低、劳动技能较差,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等一系列难题。保障制度的缺位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要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关键就是要实现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城乡居民的平等权。

四、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制度安排

(一)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

首先,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将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土地所有权主体统一为村农民集体一种,以村民委员会作为人格化代表,给予其独立完整的法人产权性质,由其产权代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其次,健全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一是完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赋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允许农民自主经营土地。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赋予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索取的权力,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得土地的部分增值收益,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好处。三是加强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在土地承包的有效期内,农户有权处置产品,有权决定对承包地进行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赠予、继承等。

(二)规范政府行为,慎用征地权

首先对征地权的行使进行法律规制,对征地的“公共利益”做出进一步的界定。可采取国外对“公共利益”的做法,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加概括条款的立法形式,提高其在法律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其次对征地权运行的程序做出严格的规制,征地程序是政府行使征地权所必须经过的步骤。在中国,土地征用程序应在限制征用主体和给予被征用者更多的申诉、抗辩渠道等方面发挥其对征地权的规制。再次是法律应该对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做出合理的界定,合理的赔偿是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的有效途径。

(三)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首先,依据地租和地价规律的要求,完善合理的农村土地购买价格的形成机制,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让渡价格的构成逐步合理化、科学化,以使农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而合理的实现。其次,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最后,是征地补偿市场化。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地参与市场交易。

(四)赋予农民应有的权利,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

在农地征收的过程中应当允许公民参与进来,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实现征地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政府要保证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并应当举行听证,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征地听证程序,一是征地目的听证程序,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听证程序,三是征地司法救济听证程序。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征地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跟踪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真实、合法。建立健全征地纠纷协调和裁决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第5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实践中多数做法是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未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少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但讨论时又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往往不能坚持平等原则,以传统习俗代替法律规定。

目前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农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村妇女出嫁、大中专在校生、新出生人口、义务兵、服刑人员、外来人员、超生子女户等是否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

1、已出嫁女的待遇问题。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分配的,笔者认为这类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居住乡、村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可按随母原则申报登记户口,并与其母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

2、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不得以学生户籍不在该村等事由,而限制学生应享有的村民同等待遇。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3、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分配的,笔者认为对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义务兵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凡现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均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和志愿兵,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5、服刑人员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应剥夺,应当享有村民同等待遇,不应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分配。

6、外来人员的待遇问题。外来人员有异地的农村妇女、入赘的女婿、五保户收养的子女,笔者认为只要外来人员的落户合法,均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6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土地产权;补偿

1 土地征用基本涵义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并强制地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我国,土地征用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而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2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

2.1 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公共利益通常被用来衡量国家是否滥用征地权的标准,因此对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便显得尤为重要。但一直以来,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几乎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都必须经过国家征用,才能得以利用,使得公共利益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不但使广大农民难以接受,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从而产生征地权的滥用。

2.2 土地征用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征地制度起始于建国初期,带有计划经济的浓重色彩,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存在征用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偏低的现象。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农用地征用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的范围仅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残余地损失和其他间接的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2.3 征地补偿费往往存在克扣现象。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产权主体不明,往往造成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当所有权主体,或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有些地方甚至存在村干部凭借权力分割征地价款,导致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利益。安置补助费的目的主要是用来安置征地后剩余劳动力的,由安置单位享有,但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这部分安置费用在没有使农民得到妥善的就业安置条件下,应由农民个人所享有,但许多地方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地截留。

3 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3.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缺位是征地公共利益难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肯定要有大量的农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在实践中非公共用地是以公共用地的名义和方式征用的。这样政策法规必然在实践中处于两难境地,若完全以公共利益为标准限制征地权利,在集体土地完全被排除在土地市场外的情况下大量工商业用地将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工商企业的发展将会受阻,进而影响地区经济利益甚至整个国家利益,也因非农就业机会的减少加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困难。

3.2 农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比较突出。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一些有条件的农村进行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病有所养,老有所养”的问题,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系统、规范、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差甚远,与城市居民所获得的单位保障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如保障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难以承担起农民规避风险的功能。而且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存在弊端,加之由于社会保障管理的分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保证保值增殖,加剧了资金的缺乏。

3.3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产权关系混乱。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

有权,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际中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3.1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产权关系混乱。

3.3.2 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听有权限制过多。

3.4 被征地农民转业难度巨大。

征地的过程也就是农村劳动力释放的过程,由于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劳动力释放的基数较大,特别对基础设施征用来说,涉及需要安置的劳动力数量非常大,若不对这部分劳动力加以合理安置,问题将变得非常复杂。在实际当中,依靠国家安排就业的可能性不大,靠被征地劳动力自身转业也面临许多现实问题。

4 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4.1 明晰土地产权,加强土地登记制度。

明晰产权后,必须采取土地登记的方式,将各产权主体享有的各种土地权利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土地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并保护土地权利的主要方法之一。它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土地通过法定程序登记后,便可以向社会公示权利的归属情况,从而确认该权利人对特定地块拥有的特定权利,进而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实现,并免遭他人的侵害。

4.2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健全城市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尽快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和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征地补偿能够完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促进农地的流转,以避免因农地比较利益较低而导致大量土地被撂荒的现象发生,又有利于增强农民转业的信心,促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降低农村人地比例的失调,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最终实现我国人力资源的更好配置。

4.3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针对具体条件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

当土地征用完全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要视不同的条件而定,对远离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对农地进行补偿外,还必须对农民采取额外的补偿。因为农地的价格偏低,完全不能满足农民今后生活所需;此外农民对土地的追求首先是土地的保障功能,而不是土地收益功能,因此为保障失地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使其今后的生活得到保证,必须对他们实行额外的补偿,只有从经济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促使他们自动放弃土地,土地征用也才能顺利得以实行,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4.4 应采取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方式。

土地征用补偿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一次性发给货币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有许多优点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但仍存在许多弊端。为既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又必须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必须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多样化,更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广大农民在提供的多种补偿方式中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以满足自己不同的需求,同时也可以缓解国家同时拿出大笔费用的负担。

4.5 制定一部完整的土地征用法规。

土地征用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使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一部完善的土地征用法规作为制约征地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执行,从而在征地中往往出现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以及征地工作中的行为不规范。由于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作保障,也使征地行为导致的后果无人承担,往往使被征地农民处于劣势。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土地征用法规是今后土地征用的关键。只有通过严肃的法律对土地征用进行全面的保护,才能真正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土地征用法规应该包

括土地征用的范围、征地程序、补偿方法及方式、征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等一系列内容。只有制定完善的土地征用法,将所有征地内容法制化,才能彻底保护各产权主体的利益,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土地征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丁关良等,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农业经济学,2001.3.

[2]于广思,改革势在必行―对当前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中国土地,2001.94.

[3]马述忠,论新时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农业现代化研究,2001.1.

[4]马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18.

[5]冯昌中,谈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变迁,南京土地,2001.2.

[6]卢丽华,加拿大土地征用制度及其借鉴,中国土地,2000.8.

第7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地上物动迁补偿原则

充分考虑被动迁人的利益,坚持动什么补什么,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二)征占林木补偿原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同一林地不做重复补偿。

(三)电力通讯等国有资产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国有电力、电信、通迅、铁路、水利、军用设施、管道等设施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五)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原则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参照民房相应类别动迁标准;生产车间高度高于5米的按照650元/平方米计算。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给搬迁费,搬迁费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停工搬迁损失费用按厂矿企事业单位平均月利润计算,根据前三年纳税情况,确定其平均月利润;动迁补偿在300万元以上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4倍平均月利润计算,动迁补偿在100—300万元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3倍平均月利润计算,动迁补偿在100万元以下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2倍平均月利润计算。

(六)凡由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

(七)铁路建设施工中,使用的指定乡、村运输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保畅通。

(八)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路由市铁路建设征地折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征地工作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铁路、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综合组卷、报批等项工作。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七)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临时占地遵循“谁使用、谁出资、谁补偿”的原则,到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动迁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量。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和县(市)区工作组、乡镇、村、权属人等,对拟征地上地下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共同确认。

(二)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依据铁路建设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内容和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涉及征地、占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动迁补偿协议。

(三)组织动迁。协议签订后,依据具体补偿协议,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动迁户按照协议规定自行拆迁完毕。对拒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按时按量拆迁的,要依法强制拆迁。

四、补偿支付规定

(一)动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被动迁权属人按时支付补偿款。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零星树木等补偿直拨权属人。

(三)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期以存折方式付给权属人。其中,动迁协议签订后首付50%,动迁验收合格后再付50%。

(四)土地、林业补偿款按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在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铁路建设征地动迁、三通一平、地方协调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综合组卷、报批、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和办理土地登记等。

(三)市林业局负责林地设计、组卷、报批、林木采伐证的办理。

(四)电力、电信、传输等涉及有动迁任务的部门,负责按期完成所属动迁任务,不得影响施工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做好征地动迁、补偿、动迁户的安置、地方协调等工作。对于出现干扰施工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动承担征地、动迁涉及的宅基地调整等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稳定工作,维护正常施工秩序。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主动为辖区内的铁路建设服务,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动迁专项资金的管理。动迁补偿资金直接发到动迁户或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审计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土地、林业、电力、电信等核量、测算造价、征地组卷、报批和征地拆迁补偿等环节,要加强合作,防止工作脱节。

第8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现状

当前,伴随着农业改革的不算深入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经济产权归属不清晰。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延续而来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在归属上受诸多历史因素影响,另外近几年来,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迅速,使得一些城郊和农村社区人口结构日益复杂,在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上缺乏统一性,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进而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上模糊不清。在这样各种综合因素情况下,对明晰集体经济产权归属、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要求改革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

(二)集体资产管理机制缺失,集体资产去向不明。由于集体经济产权归属不清晰,集体资产的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体收益分配不透明、管理机制缺失。许多行政村在集体机动用地、荒地、山林等集体资产的管理上存在着收益分配不透明、合同管理不善、民主程序混乱等问题,一些村干部集体意识不强,私自占有或低价承包这类集体资源,对集体收益不公开,引起干群关系紧张、集体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二是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不规范。很多地方在征收农民土地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公正合理的把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集体存留的收益也没有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就导致了收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正、规范的集体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动因

(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普遍存在着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流转不畅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城乡要素平等交换,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理论和实践证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转,需要对各种经济要素产权清晰界定。因此,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即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向前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需要。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资产日益庞丹,在一些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行政村,由于集体产权不清而引发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同时,农民集体意识的增强,使得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权益诉求越来越强烈,集体产权归谁所有、如何分配集体收益成为农民更加关注的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改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共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要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就必须认清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唯有抓住关键问题和重点环节,才能制定相应的政策,对症下药,促使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存在着许多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关键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制度,二是按照传统化的民规村约界定。这些形式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民与集体经济之间的矛盾,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国家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9篇:农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征地拆迁;不稳定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16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旧城改造、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等大规模建设较多,征地拆迁成为当今社会中越来越普通的现象。虽然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征用土地、货币补偿、回迁安置等工作已经走上了较为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群众的利益得失,围绕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呈明显增多的趋势。研究和分析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能力和处置水平,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直面和思考的问题。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其特点

近年来,随着项目建设规模以及一些旧城区改造加速推进,征地、拆迁力度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矛盾和不稳定问题多种多样。总起来说,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参与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形式发泄不满情绪,行为的剧烈程度显著上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和破坏性。

二是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目的性。有相当数量的征地、拆迁类不稳定事件在酝酿之初,一般都有一个或几个“幕后”策划者,指使、煽动群众对峙政府,制造事端。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这些组织或骨干人员的控制和影响,策划周密,目的明确。

三是规模不断增大。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一些群众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只是采取错误的诉求表达方式,因此在特定情况下难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迅速处置。

四是处置工作的难度大。每起事件,都能在网络上迅速得到反映。网络舆论监督功能的增强,一方面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政府部门施策施政、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存在着恶意炒作、泥沙俱下的问题,个别言论是非不分,片面过激,增大了事件处置工作的难度。

二、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原因

(一)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的,必须通过政府征用,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用途的转变会导致土地收益的急剧上升,而全部增值收益都被政府所占有,必然引发征地权的滥用,出现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现象。

(二)征地过程缺乏透明度

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被排除在外,而参与的主体仅仅是征地调查人员、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个别领导,以至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无法了解到自己被征土地的实际面积、国家具体的补偿标准、乡政府及本集体领导是否参与了非法分配等具体情况。尽管目前出台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但执行的力度还不够,在执行中往往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

(三)征地补偿的非市场化

目前的土地补偿标准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与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偏离较大。虽然集体土地因征收转为国有,但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能随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而取消,房屋所有权人仍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地拆迁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必然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征地补偿项目仅包括直接的损失,而间接损失未包括在内,从而引起农民的对政府征地行为的不满。

(四)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费截流严重

由于一些拆迁补偿措施是从单个项目拆迁推进考虑,缺乏区域的统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弹性较大,最后实际补偿到拆迁户手中的总额难免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大多数农民完全不知道政府给集体的补偿费是多少,政府补偿中多大比例是分给村民或失地农户的。集体干部利用制度空缺和程序混乱可以截留土地补偿金、少报土地补偿金或将土地补偿变相转移等,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社会保障措施滞后,难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是互动的,安置措施能否落实,直接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些农民对失地后的生活条件、生活保障的心存顾虑,担心土地被征收后将居无定所;有些失地农民无法承担应缴的社保费用,而其自身所能享受的补偿又较低,无法解决养老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征地农民长期的隐忧。

(六)土地被征用后的巨额增值造成心理落差

现行征地补偿并不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一经征用并经市场化运作后,其价格不断上升,最终导致被征地的农民产生心理失衡,严重的还会引发农民和政府或企业之间的冲突。虽然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业会相应的增加土地补偿标准,但这样又会引起过去被征用土地群众的不平衡心理,引起更多矛盾。而普遍提高补偿标准,不但超出地方财政承担能力,而且影响政府前期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使政府进退两难。

二、解决因征地拆迁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每项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都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加快城市化建设,群众是最大受益者”观念,大力宣传大项目带动大发展、大开发带动大建设、城市化带动大提升的积极意义。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特别是要加大有针对性宣传力度,一对一地交待政策,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为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打好基础。

(二)坚持安置先行,体现以民为本思想

要切实从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前考虑被拆迁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到安置先行。争取做到先建后拆、先安置后迁移,以消除被征拆农民顾虑,破解征地拆迁难题。充分考虑居民的商、住、休闲、就学等因素,确保安置区内分配给农民的新住房面积质量超过原住房,店面不但较原来的保值,而且确保增值。尊重农村的传统文化习俗,还应在规划区内建设科技文化区和娱乐区。

(三)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建房等消费性支出。一旦这些征地补偿费用完,由于受自身条件和职业转变成本高的影响,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较弱,大多数很难就业,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一方面征地企业应优先考虑录用被征地农民,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力度,增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化。此外,政府也可以采取其他可行措施,如延长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安置被征地农民从事商业、服务等经营性活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四)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引导和监管

一是要虚心倾听失地农民的意见。对于一些比较注重眼前利益,对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不愿意接受的群众,要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宣传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家经济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示范带动作用。二是要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办法,规范农村集体组织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这笔资金被侵占和挪用。三是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村集体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费用,实现补偿款的增值。

(五)强化依法意识,规范拆迁行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一是严格监督拆迁人。要坚决禁止和杜绝违法拆迁,防止拆迁人受利益的驱动,采用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等不合法手段对被拆迁人施压。要始终坚持依法拆迁,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二要依法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钉子户”问题。对钉子户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埋下不稳定的隐患。

参考文献

[1] 张必胜.《物权法》后城市房屋的拆迁及补偿,中国房地产,2007 年第8期.

[2] 张德元.征地问题是什么问题,调研世界,2006年第10期.

[3] 李明力.论城镇化过程中征地政策的执行,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4] 甘羽翔,许瑾.新形势下征地拆迁难问题的对策思考,桂海论丛,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