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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建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11年。重庆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分析水利发展形势,准确把握水利发展机遇,明确分解水利发展任务,攻坚克难,开拓创新,水利事业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结合重庆农村饮水安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建议
1.建立责权明晰的工程管理体制参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人饮安全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实施指导和监督。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产权归国家、集体所有。供水工程涉及用水协调、水处理技术相对比较复杂、供水保证率相对高、工程影响相对重要的问题。宜采用专业管理机构和用水户协会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水利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保证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2.大力推广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管理机制
农村供水应定义为“准公益性事业”。应通过明晰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应依据水利部颁布的《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制定健全的工程运行、维护、水费计收等管护规章制度。在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中应重视运用市场机制,遵循经济规律,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机制。但由于农村供水的“准公益性事业”性质,不宜完全推向社会。因此对于承包、租赁、拍卖等经营方式必须慎重。
国家投资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大力推广用水户参与管理。包括公选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管水员,实行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以及对基层参与程序与实际操作的理解随意性很大,成为推进用水户参与管理过程中重要的制约因素。建议加强有关配套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加快和推进用水户参与管理改革。
3.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应在政府主导下,按全部成本加微利定价,人饮工程中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应提取折旧,专款储存,以备工程老化后重新投资,减轻政府负担;对于农村特困户、孤寡老人等。应造册登记,相关部门拨专款,每月给予最基本的清洁卫生水定额补助。这样既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可持续发展,又体现政府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农村饮水工程提供的是一种特殊商品。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追求的主要是社会效益但又要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合理的水费计收制度是工程良性运行的保证。对于工程的运行,不管采用何种管理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收取水费。要保证水的可持续利用。最终必须落实到工程建后费用的积累上来,只有落实了工程折旧费、工程管理费和工程的维修费用。才能真正使工程持久运行。
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保障措施的建议
1.建立稳定可靠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体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面广量大、工程规模小。是农村基础设施“六小工程”建设内容之一。有很强的公益性,其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筹措需要中央政府大力扶持(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所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筹措需多层次、多渠道投入,包括受益群众的投工投劳。建议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地方财政挤一点、社会各界筹一点、群众集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将老建扶贫、以工代赈、防病改水等涉农资金整合用于农饮工程资金配套;在政策允许和农民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动员受益农户筹资投劳;动员、激励集体组织和个人投资入股参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即采取政府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引资、群众筹措和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2.积极推广“三位一体”模式。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
在农村饮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中,要积极推进“三位一体”模式,即将饮水工程、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三项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强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改变只重视供水和相对忽视环境卫生的不协调局面。要积极引导和推进以农户为基础的节水措施和技术的使用,包括利用水费调节机制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技术,引导和支持合理的再生水循环利用和建立分质供水系统等。农村地区普遍缺乏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任意排放,没有采取必要的节水措施,存在用水浪费严重现象,即只供水,不节水,只排水,不治污。如不改变现有的用水观念和模式,大规模的供水意味着相应水环境污染和浪费,严重影响水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因此,农村应建立新的安全用水和环境卫生观念。即采取“供水一排水一治污”的综合管理模式,要开展相关研究,并在工程规划阶段就综合考虑。
3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地保护
合理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展任何污染水源的活动,完善落实保护措施,严格执行保护区周边地区的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好现有的地表、地下水源,使水质不再遭受污染破坏。特别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要建立健全水质监测体系。各县(市、区)成立水质监测中心,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集中式供水工程中的清水池。应定期清洗,并经消毒后方可供水。供水设施要有相应的配套建筑物,水源井要密封。防止水源污染或人为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饮水安全。
4.建设完善的农村饮水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组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组,配备必要的专业维修人员和设备,定期巡回服务和随时上门服务,为农村饮水工程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在信息服务方面,及时总结推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经验,提供最新的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在水质检测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卫生防疫部门建立水质检测体系,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组织乡镇农村饮水工程管理部门对各供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定期进行水质取样分析,以保证各工程的安全供水;在管理人员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工程维护方面,组建专业维修队伍。配备维修设备及交通工具,对农村人饮项目出现的问题,提供及时的专业化服务。
参考文献:
[1]总书记、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关于农村饮水解困的重要批示和论述[J].中国水利,2004(21).
[2]李远华.基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求的农村水利发展重点分析[J].中国水利.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