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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7)
[摘要]本文主要对新形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异质化进行研究,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需求和解决“三农”问题背景下存在的必要性,阐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社员异质化的原因,并就其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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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异质化;发展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247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异质化形成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是指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由于成员自身资源禀赋、参与动机和成员参与行为的差异,合作社分化为核心成员和小农户两大社员结构[1]。
1.1成员资源禀赋的异质性
资源禀赋的异质性是指成员在加入合作社之前已经形成的特征的差异性。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人口统计学方面,风险偏好等心理方面,资本、设施设备、土地等生产要素方面,以及人际交往与社会网络关系方面内容[2]。
我国是非常典型的以小规模为主的农业大国,随着工业化的大力推进,农民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效益的传统优势日益递减,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使得农业生产劳动力趋于老龄化、妇幼化态势。与此同时,一些农业经济人、龙头企业以及民间资本相继进入农业领域并牵头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在农业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员资源禀赋的异质性主要是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农村改革措施加速了整个农民群体自身的分化,各个农民个体在消费、收入和职业上开始存在区别。二是龙头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加入,导致社内成员背景来源不同,作为农民群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资源是劳动力以及小额资金,但龙头企业和民间资本则为合作社提供的是资金资源、技术资源、精英人物等稀缺资源。因而,成员资源禀赋的异质性是产生社员异质化的本质原因。
1.2社员动机的异质性
首先,由于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成员存在天生的资源禀赋差异从而导致其入社动机不同。如龙头企业和民间资本加入合作社完全是以营利为目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则是为取得更为质优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或谋求农产品销售价格上的优势。其次,政府也是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动机异质化的根源。我国农业发展一直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随着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和宏观上的监控,尤其是对农业经济发展上的密切关注和特别重视,促使各地政府也开始加强对农业的关注。如何让农户的小生产与城市的大市场有效的连接起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走向致富之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就成为了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快让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增强农民集体经营的优势,带动农业走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有效组织,所以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相继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以鼓励其成立和发展。然而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存在着诸多差异性,所以加入合作社的动机五花八门。
1.3成员参与行为的异质性
传统的合作社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为改善其自身在市场谈判中的不利地位而自愿形成的联合组织,成员在参与合作社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大力发展,许多龙头企业和民间资本等社会力量在国家大力倡导下,大多以投资者的身份相继牵头组建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民间资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核心资本的同时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目标多元化,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但由于农村资金的稀缺性导致龙头企业和民间资本极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从而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垄断权。在社员异质化的情况下,农户由于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逐步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龙头企业、民间资本则根据自身盈利需求而不顾农民利益对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导致合作社整体目标和社员行动出现分歧。
2发展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合作事业不断深入的发展,成员异质化是难以避免的,而且会愈演愈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化导致合作社目标多元化,普通社员参与积极性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的发展。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一定程度的社员异质化也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不同类的成员能够使得其拥有的资源优势互补,资金和劳动力投入能够同时获得保障。因而,在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化问题上我们应持有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的规划。
2.1在新型合作社模式中重点发展股份制合作社
股份制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分配上实行按交易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对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实行股份分红,股份合作社内部则按实际交易额返还利润。农业产业化是带动农村经济的引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民间资本和龙头企业则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手段和方式。但股份制合作社也容易产生霸权行为,即外来资本投资者完全掌控着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因此在股份制合作社针对社员和外来资本进行不同的股权设置,将股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权针对合作社的内部成员分配,其享有表决权,但不参与盈余分红。优先股则针对全体社员分配,参与合作社盈余分红,但不享有表决权,社员和外来资本依靠出资额和交易额进行盈余分配。股份制模式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和对外来资本和龙头企业的控制权,从根本上应对成员资源禀赋差异。同时这种模式将外来资本、龙头企业和农民三者放在一条利益链上,使得合作社在主体多元化的同时目标归一,社员共同促进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2.2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同欧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依然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不成熟,但基于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民间资本和龙头企业的加入能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劳动力、资金、技术的协调发展。当前我们应关注的重点是,首先,如何去识别那些只为自己利益而忽略农民利益的个人和组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对其进行限制。其次,政府在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不应该一心只谋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扩大、效率的提高,同时应该抱有“宁小毋假”“宁缺毋滥”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也应积极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要对社员入社持有股份比例做出严格的控制,制定最高上限;二是在盈余分配上严格遵守《合作社法》的规定不可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三是针对核心成员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核心成员在技术和资金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合作社应针对其建立起额外的剩余索取权和管理薪酬激励制度,使其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考虑到普通社员的利益。
2.3强化农民主体地位意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出现社员异质化的根本原因是农民的主体意识不强,许多农民在外部资本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就自动退出了合作社行政管理,部分社员即使愿意参与管理,但迫于无法同外来资本和龙头企业进行资金抗衡而被迫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为此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控制:
(1)增强对农民进行有关合作社认识方面的宣传,强化农民的主体和合作社意识。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应鼓励农民自主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措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走上发展之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和销售对接活动,保护农民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毕竟外部企业和个人的加入,虽然能够促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但却背离了合作社的办社宗旨。
(2)通过对农民的退出权进行制度性保障来加强农民社员对合作社的控制。社员退社的方式主要有4类:主动、盲从、隐形和被迫,不同的退社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会产生不同影响。从长远角度来看,主动退社成员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但盲从、隐形和被迫退社则会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因而,合作社应完善退社制度,保障主动退社机制顺利运行,对于不利于合作社发展的退社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于正常入社和参社的对接制度和管理方法进行改进,从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的有效展开。
参考文献:
[1]马志雄,张银银.异质性成员关系下小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基于理论的视角[J].南方农村,2011(6):54-57.
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产;农业组织化;农业规模化
一、家庭农场的基本概述
1. 家庭农场的性质: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
2. 家庭农场的作用:
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从国外的农业发展经验看,家庭农场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其既符合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作为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为我国农业走现代化道路增加强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家庭农场在2013年又被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述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家庭农场充当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三、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确立,极大的激发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好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农业农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1.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2.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等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3.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过,从各国的实践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
四、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合作模式
1.“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
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合作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了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确保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
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20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蔬菜合作社,在产前与当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作社获得。
2.“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
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作社统一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宜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
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品菜,涉及20多个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
3.“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
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
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宜20%~30%。
4.“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
家庭农场联袂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够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够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五、构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机制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创始人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中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生产和生活需要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2.在目标模式与实现形式方面,应适应中国实际国情,广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根据中国实际与发展要求,我们要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构建以土地股份制为基础、以劳动合作制为核心、以农场制度为载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所谓土地股份制,就是鼓励与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农民以土地产权为主的资本联合,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谓劳动合作制,就是以农民的合作劳动取代其分散的个体劳动,创造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崭新形式。所谓农场制度,就是在农民产权联合与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变革的目标模式就是构建股份制、合作制与农场制三位一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农民股份合作农场。这既能够体现土地公有、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又适应社会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农业灾害保险;意义;措施;标准
一、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根据十报告的精神,要搞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首先搞好农村的发展问题。只有农村发展好了,才能为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坚强的经济后盾。否则,搞好农民社会保障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国家不可能出钱养懒汉,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就以社会保险来说吧,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参加保险个人仍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致使农民参保意识不强,严重影响了农民社会保障的大面积覆盖。提高农民收入,任重而道远。农民要想增加收入,除了进城务工以外,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当地务工。国内外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得好的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相当就搞得好。所以,笔者认为,要想搞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发展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比2011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这其中部份成熟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又趟出了一条新路径,即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两社一体”的新模式;同时更有探索者,在初步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发展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内,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农业灾害保险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带有综合服务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践证明,这种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新型合作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入社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这种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社会保障的关键环节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已成趋势,这说明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渐进入新的领域,登上了新台阶。然而,在探索和推进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必须要把握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这样才能把推动农民社会保障这一目标落到实处。
1.坚持社员较低门坎准入制原则。入股社员自愿加入,并提供互助资金,履行批准手续。
2.坚持发起人股金数平均制原则。要优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30万元以上;举办人平均入股,尽量防止一股独大,即“大头沉”的股金结构方式;农民社员持股的比例不超过10%,利率可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可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执行。
3.坚持投放贷款小额限量制原则。资金互助仅限于在本社社员之间进行,不在社外吸收或投放互助资金;单笔投放资金不许超过5万元,投放期限在一年以内。
4.坚持为三农服务提供借贷原则。农民资金互助社所有的资金,都要严格投放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方面。
5.要坚持借贷与担保连带制原则。要实行借款人、担保人偿还责任的连带追究制;实行论证人、协理员的清收责任终身负责制。
三、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措施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自己真正做到科学、持续、长远地发展下去,那就必须要在实施品牌战略的基础上,用市场的销售行情去引导农民、用明显的比较效益去启发农民、用优惠的扶持政策去激励农民,用合理的价格+合作社秋后股金分红及二次返利去吸引农民。
与此同时,合作社为使自己向更深、更广的生产经营领域发展,要始终把研究市场、开发市场,打造品牌,作为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稳定的产品连锁购销网络,大幅度降低生产资料购置成本,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合作社利益,保持农产品稳定的销售途径。合作社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具体要采取三项措施:
首先,完善经营网络。推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五统一”供应服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
其次,建立产销合作。召开洽谈会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长期的农产品产销关系,有效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最后,开发通讯服务。合作社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建立通讯业务联系,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群发短信活动,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价格信息、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做到足不出户,随时了解市场的农产品行情以及相关信息。
合作社通过实施品牌战略,进行品牌化生产,为合作社社员提供更多的优势服务,打开市场销路,使广大合作社社员得到实惠,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地发展壮大起来,为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保驾护航。
四、以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农民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五个有利于”的标准
实践使我们感到,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农民资金互助社可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重大问题,正像农民们夸赞农民资金互助社所说的“两得”,即急需资金得方便,闲散资金得利益。而农民保险互助社又可以解决全体入社农民的后顾之忧。既然如此,作为地方的县乡政府部门,就应该按照“五个有利于”的标准,去大力培育和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这“五个有利于”即是:
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拒市场风险的应变能力。
二是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业技术的交流,进而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能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标准化发展的能力。
四是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和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法治以及经营管理素质的能力。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
现如今,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得到了有效的划分,并对相应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正确的实施,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正在出现越来越多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其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使得农民的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并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激发,对于农民的利益,也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讲进行维护,因此,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来讲,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如果想要长期的进行发展,就必须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健全,并对内部业务进行准确的核算,从而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得到稳定的发展,从而使得我国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
1当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际的调查发现,目前生产性合作社是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性质。
1.1财务管理人员水平不足
农业合作社的诞生,最初是由农民自发创建的,而由于农民缺乏较高的专业水平,这也使得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对于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是比较缺乏的。在实际的管理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也没有对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进行聘用,而现有的管理人员又缺乏培训,这就使得在经济核算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经常会出现核算不够准确的问题,从而导致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十分混乱。
1.2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现如今,虽然我国已经针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财务制度不明确的问题。通过实际的调查我们发现,在众多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而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虽然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建立,但却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而在实际的建设过程当中,很多的人员也对财务管理的监管工作没有起到足够的重视,这就使得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流于形式。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还存在着分配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一些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问题并不了解,而在一些农业合作社当中,其分配主要是领导说了算,财务分配不够透明,这些问题都是的社员的积极性受到了十分严重的打击,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长受到了十分严重的制约。
1.3资金较为缺乏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自主参与的组织,但是,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实际的农业生产当中是比较缺乏效率的,因此在实际的投资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往往缺乏融资渠道。现如今,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主要还是依靠政府、信用社的投资来对自身进行发展。而由于受到政策的限制,政府也很难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投资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使得很多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需要依靠社员的会费来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维持,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很难得到满足。
2解决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2.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在很多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管理人员缺乏对内部管理的认识,使得管理制度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管理人员应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并在合作社当中成立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的内部资产进行管理。
2.2对员工进行业务、制度培训
第一,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对所有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制度培训,使得员工能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并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够使得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使得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第二,农业专业合作社还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使得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够得到提高,此外,还应对其思想素质、业务能力进行培养,保证内部财务管理的透明性。而在对财务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还应对其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
2.3建立安全分配制度
在实际的核算过程当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做好核算工作,并对全年收入进行细致的核算,核算结束之后,还应对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得到方案之后理事会应召开相应的会议,对分配方案进行公布,在听取大家的意见之后对方案进行完善,在最终审核通过并由社员大会审批之后才能够将分配方案进行实施。
3结语
对于农业合作社来讲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发展过程当中,很多的管理人员却缺乏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重视,也因此并没有对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建立,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使得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眼中的制约,这就需要对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建立,并加强对合作社当中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得到促进,从而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荐。
参考文献
[1]周玲玲.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探讨[J].山西农经,2015,(5):37-38.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公共积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出资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一员,其主要动因是实现自我服务、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尽管社员入社并非侧重于追求投资收益的回报,但合作社在经营中也会产生一定的盈余,这种盈余的分配是对社员直接实现经济利益需求的满足。由于合作社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在盈余分配上也体现出了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社[1]盈余的性质及分配顺序
(一)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会有一定营利(收益减去成本之后的剩余)。该营利一般不叫做“利润”,而称为“盈余”[2],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以色列学者也认为,合作社盈余不是利润,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合作社的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盈余仅仅是维系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安全额度。{1}49,50
从根本上讲,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在合作社中,社员就是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股东之外的顾客是不同的。“对于服务性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量)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付’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2}147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就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其乃是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就生产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它其实是社员“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款项。{3}148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它特定的分配方式。
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合作社也可以与非社员进行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受到限制。如美国联邦《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非组合员在一个业务年度之内利用组合业务的份量,不得超过组合员在该业务年度内利用业务份量的1/5。其限制目的在于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防止合作社异化为普通营利性公司。在我国,有些合作社即通过价格差异吸引社员、限制非社员利用合作社。如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庆各庄甘薯协会,在出售种苗时,对社员实行0.05元/棵的价格,对非社员则实行0.2元/棵的价格[3]。在这种措施下,欲获得优惠价格则需先取得社员资格。由于对于非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种种限制,尽管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顺序
合作社盈余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首先是社员利益,还包括合作社自身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等。所以合作社盈余分配也要兼顾这些方面。
首先,合作社盈余在缴纳税款后,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合作社虽不像一般营利性公司那样强调资本维持,但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本为前提。如果在弥补年度亏损之前进行其他分配,那么,必将导致合作社自有资本减少,直接影响合作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同时还会导致合作社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发放股息。合作社的股息发放与一般营利性公司的股金红利的发放有所不同,后者性质属于剩余分配。而合作社股息由于受到“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限制,往往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分配。在西方,股息与贷款利息一样被视为成本。有学者指出,合作社股金红利是一种以“成本”形式存在的剩余。{4}175—177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也明确要求,股金红利的分配应当置于提取公积金之前。在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中,有的合作社即将股息列为成本,如山东省莱阳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章程规定:“身份股只付利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股息列成本。”但更多的合作社还是将股息发放置于提取公积金后,甚至在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盈余之后。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村资金缺乏的实际情况下,股金对合作社来讲是一种稀缺资源,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即便并不将股息计入成本,也需要在盈余分配时,于提取公积金前派发,这样应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
第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为扩大合作社事业、弥补亏损以及转增社员股金等目的而从合作社税后盈余中提取的累计资金。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弥补亏损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提高合作社信誉。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其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货币的供给状况。{4}179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第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合作社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认为属于缺憾,因为这不利于合作社社员集体福利的提高和改善。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拥有各种农机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民拥有单机数量增多虽然提高了机械化程度,但也出现了农机利用率低,造成农机具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不高,反过来又影响农民购机的积极性现象的发生。而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整合农机资源,提高农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农作物成熟的先后,统筹安排,机动灵活,有组织地进行连片作业,提高农机具的作业效率;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从而拉长作业链条,延长作业时间,增加农机具的收益;展服务领域,组织农机开展运输、维修、兴修水利、乡村道路建设等作业,拓宽合作社创收渠道,确保了农业机械“买得起、用得好、有效益”。
2.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优化农机结构的载体
对于千家万户的农民来说,由于经济实力和田间作业需求等因素的制约,他们很难、也没有必要同时拥有各种功能不同的农机,大多数农民都是单机作业。这就意味着机械生产集中在生产的某个环节,更多需要机械化作业的环节却仍然花费大量的人工劳动去完成。农业机械的不配套,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现,影响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各种不同功能的单机和大中小型的农机有机组合起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安排,有效开展农机耕、种、收全程机械化的服务。更为重要的是,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实现农业机械化增长方式的转变,即由过去主要侧重于农业机械保有量的增长转变为“量”和“质”的双重提高;由侧重于生产环节机械化转变为主要农产品生产过程机械化;由侧重于农业机械动力增长转变为农业机具、配套农具的增长。
3.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推广应用新机具、新技术的学校
新机具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既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重要保障。而新机具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主要取决于农民对新机具和新技术的认可和掌握程度。在这方面,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发挥学校和实验基地的作用。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县、乡农业和农机培训机构、农机推广部门及农机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分期分批对社员和其他农机户开展新机具操作技术培训;合作社可以组织社员开展现场示范、现场学习,互相帮助,互相提高;专业合作社可以和生产厂家或科研机构合作,通过研制开发或引进新机具、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机具、新技术。
4.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实现主要农产品全程机械化的龙头
很多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步伐一直都比较缓慢,由于个体农民使用单机作业,机械化长期停留在某个生产环节上,主要农产品的全程机械化生产无法实现,综合机械化水平不高。
随着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一方面,合作社整合农机资源,优化农机结构,能够为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提供必要的机械装备。另一方面,合作社推广和应用新机具、新技术,为农产品生产的全程机械化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
5.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的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创新了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也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的载体,是一种新的集体经济形式。
我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的存在与发展还很不成熟。从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来看,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自身综合实力不强
目前,全区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在规模、数量还是功能作用的发挥方面,仍处于低层次。一是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功能差。缺乏配套的收购场地、仓储、冷库及加工设备等硬件设施,只能出售初级产品,无任何产品附加值;二是缺少高素质的带头人。从各地发展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主要是有一个优秀的懂经营、善管理并有较高威望及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又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现实农村中,具备上述条件的带头人太少;三是产销衔接不紧密。一般停留在产前的优良种子提供、产中的技术服务,对于产后的销售服务、市场开拓、产品加工、营销策略等方面涉足太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与农民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四是缺乏品牌培植意识。目前,区内的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统一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更谈不上产品的商标注册,也没有积极申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很难赢得市场信誉,加上广告宣传不到位,市场竞争力处于下风。
二、外部环境不适应
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以及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工作中的地位作业还认识不足,甚至对专业合作社的概念都不清楚,误认为搞合作经营又回到过去计划经济的老一套。因此没有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二是扶持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技术指导、产销信息获取、周转资金信贷及专项资金补贴等职责不清、协调不够,甚至互相推诿,影响了农民办社的积极性。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使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农业产业化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形成地方产业带,带动一方农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各级组织特别是涉农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农产品市场化所起到的客观作用,宣传典型的成功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使农民群众清楚专业合作社的含义和性质:在合作方式上,坚持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组织管理上,坚持自愿结合,民主办社,任何组织不得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在利益分配上,让合作社成员充分得到实惠,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原则。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首先须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我区各乡镇的传统产业,比如樟山镇的牛皮、松籽;长塘镇的空心菜籽;兴桥镇的黄牛;曲濑乡的花生、芝麻;禾埠乡的饽芨、莲藕等等。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办社,要有特色,突出一个“专”字。其次要根据当地的产业基础,善于引导和依托农村的种、养殖能人,在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下,带动周边群众,走专业合作化道路。三是要坚持创办条件,讲究质量,形成统一品牌和规模效应,提高竞争功能。
1 以点带面
2008年至今,全市以不同形式共举办农民专业合作培训,培训人员 500人次,主要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法进行培训。走出去,就是组织有意办社的人员实地参观学习合作社的运作。同时邀请市农经站有关领导以及各县合作社典型代表亲临云县传授合作社创办和发展的经验,并在全 利用广播、报刊进行多方面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典型示范推动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2.机制推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机制灵活,管理民主,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聚集各种资源发展优势突出等特点,被广大农民所认识和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经济法人确定,给渴求富裕、希望发展的农民以较好的时机,农民以饱满的热情,迫切的希望兴办和参加合作社,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反映。
3 协调发展
政府出台政策为合作社发展保驾护航,工商部门简化手续为合作社开办变更提供方便。县农经站组织培训,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并为合作社提供担保,信用社提供资金解决农民无钱办社贷款难问题。税务、供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主动提供服务,形成了部门联动、协作服务的局面。
二、主要特点
1 方式多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形式:一是纯种植业农民组成的合作社,主要由农业规模经营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牵头,与农民合伙兴办合作社。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三是村组干部带头领办的合作组织。四是农民技术人才牵头组织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
2合作社组织建设内容产业化。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已形成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开展专业性生产经营活动。形成区域产业化,有利促进“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3 合作开放化。近年来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农村区域专业等的局限,形成了跨乡镇、跨行业的合作社,消除了地方分割和行业、部门垄断,实现了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优化配置。
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发展不平衡。 一是乡镇与乡镇发展不平衡。从总体情况看,爱华镇、茶房乡、涌宝镇、幸福镇、晓街乡发展相对较快,其他乡镇发展十分缓慢。二是运作质量差,第一产业比重大。全市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较高的少,而大部分发展滞后门围绕特色农产品建立的合作社比重大,占90%以上,而二三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少。三是合作社组建规模不平衡。相对大的规模型合作社比较少,仅占总数的2%.而绝大多数合作社社员出资额小,合作领域宁,服务功能弱,辐射带动力不强。
2自身建设不规范。一是决策机制不规范。发起人既是社长又是理事长,一人控制合作社,决策不民主,合作社社员难以参与决策和管理,合作社缺乏凝聚力。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规范。没有利润返还机制和必要的监督机制,利益联合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三是管理机制不规范。有的合作社章程、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虽然建立,但大部分都不按照规章制度运行,有的合作社仅是为申报项目和贷款而建立,导致合作社办社宗旨与实际操作两个样,随意性较大。四是实力不强,带动力弱。现有合作社总体规模小。大部分合作社社员人数20人,多数在村组或本乡镇范围内组建,服务功能较弱,组织化程度较低,带动力有限。五是产品单一。全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生产单一的农产品为主,受自然因素、市场因素影响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对农民缺乏足够吸引力。六是技术和信息服务手段落后,和社员的联系比较松散,对农户的带动力弱。
3 人才、技术、信息缺乏。一是各部门缺乏懂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的专业人才,合作社缺乏有实践经验、合作理念和掌握市场信息的带头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二是合作社的产品为农业初级产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程度低,科技含量不高,难以深度开发农产品的附加值。三是由于思想保守,合作社之间的信息交流较少,供求信息渠道比较单一,影响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4 缺乏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自我积累不足,资产规模小,绝大多数没有抵押物,贷款困难,从而严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扩大再生产。
四、几点建议
1 领导重视。统筹兼顾,总揽全局,促进地区产业的均衡有序发展。同时要重点突出培养产业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着力扶持新兴领域有发展潜力、市场前景可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加强指导和监督。按照“积极扶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规范性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以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以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为目标,建管齐下,质量并重,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协助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
3 建立农业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农业网络和管理职能,牵线搭桥,使 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联合,与外地同产业合作社结成对子,壮大内部生产规模和实力,延伸外部产业链条,进一步增加产业内涵和产值,同时引进懂管理的技术人员定期授课,加强农产品科技成果的转化。
4整合支农资金,扩大融资渠道。首先按照“用途不改,集中使用”的原则,要在每年用于农业、林业、畜牧等各项涉农专项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专用于扶持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信用社信息沟通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信用社要给予合作社信贷倾斜。
5.做好协调和督促指导。农业农经部门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任务,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上而下建立一套具可操作性管理机制,以便更好地为合作社提业定位、经营策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具体指导。同时要理顺农经部门体制,将事业性质单位调整为行政单位,确保有效指导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纳税主体规范登记难。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大多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带头组织几户农户成立,或者是几户农户根据临时需要自发组成,组织不严密,机构比较松散,缺乏依法合作的意识,缺乏长期发展的规划。目前,农民对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没有清楚认识,许多人误以为合作社与税收无关、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等没有明确;而税务登记表格只有企业和个体两种样式,还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表格,税务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证照名称等无法和营业执照中的内容相对应,这给规范税务登记带来了难题。其中一些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在银行开设账户,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在办证后根本不进行纳税申报,这也影响到税务部门的后续跟踪管理。
2.建账建制规范核算难。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少合作社不能按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存在申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长期零申报的户数也很多。
3.税收执法管理到位难。目前,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主要是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及有关农业的政策条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在程序和办法还不全面、不完善、不系统,尤其是面对这一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存在着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的问题。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代开发票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以农民个人名义在当地村委会申请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直接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自产自销证明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农村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对合作社纳税户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4.税收优惠认定落实难。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部门对优惠政策的执行、资格认定和税源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但是,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混为一谈。因此,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如何使农民正确认识优惠政策也是个难题,部分纳税人认为“免税产品申报不申报无所谓”,有的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同时因为大多数农产品在增值税及所得税上均享受一定的优惠,所以错误地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经营收入都免税,形成“反正免税申不申报无所谓”的认识;有的对国家的农业扶持政策心存顾虑。认为现在国家是对农产品免税,不知道何时这一政策可能就会取消,现在如实申报了,可能会导致将来多缴税,由此造成了不申报或少申报的现象。
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对策
1.强化户籍管理和税务登记。通过定期比对工商部门、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外部信息,将已注册的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核查合作社办理或变更登记情况,对初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认真审核注册资料,重点了解经营范围、经济规模、经营方式、组织结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情况,据以实行分类管理,认真核定应纳税种和征收方式。
2.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我们的税法宣传存在着对已登记的纳税人宣传得多,对未登记或新登记纳税人宣传得少;城市里宣传得多,乡镇、农村宣传得少等现象,所以应该通过开拓税收宣传渠道,扩大税收宣传面,向农村倾斜,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依法纳税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针对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的实际,建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机构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统一按较低的资费标准,由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社财务管理基础性工作,推进规范的财务、税收核算。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3.强化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