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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诸暨市2021年“三改”专项行动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对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孙陈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暨阳印记”项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区域、浣东街道诸中村新东自然村和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东街道盛名路以东工业园区、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宾路8号)、白门至大路杨公路建设工程、绍大线改建工程、G60科创走廊诸暨创新港项目、店口镇集镇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镇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务院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镇建设、及交通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相关地块实施综合改造,并对改造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补偿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围
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孙陈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暨阳印记”项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区域、浣东街道诸中村新东自然村和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东街道盛名路以东工业园区、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宾路8号)、白门至大路杨公路建设工程、绍大线改建工程、G60科创走廊诸暨创新港项目、店口镇集镇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镇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资金情况
项目所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各相关出资单位筹措解决,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补偿
实施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场化安置)两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再给予15%的货币补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实行拆一还一”补差价,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市场化安置,通过向被征收户开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形式发放安置房补助,鼓励被征收户向房产市场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产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向征收部门结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结算。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其中用地性质为工业及参照工业类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对土地及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再给予15%货币补助。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再给予15%货币补助。
五、相关政策补助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家费:按照2000元/户计发两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部分按标准再给予10元/㎡计发两次搬家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 币补偿并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市区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发放(镇乡按照当地住宅房屋市场租赁情况确定),计发 20 个月;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装潢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补偿,放弃评估的按 照 500 元/㎡补偿。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200元/㎡计发;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补助费: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200 元/㎡计发;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计发。
(3)职工歇业损失:凭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参保依据 及征收公告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册,补助一年期的生活费6000元/人。
(4)停业停产损失补助;依据被征收单位有效的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按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 6%给予补助。
(5)机械设备的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可以拆装的补偿拆装搬迁调试费用。
(6)装潢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补偿。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在2021年4月下旬开始实施至2021年9月下旬结束,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截止日前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发给按时签约搬迁奖,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积550元/㎡计发(其中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用地的除外)。逾期签约或搬迁的,不再计发按时签约搬迁奖。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规范,新条例宣告了“拆迁时代”的终结,开启了全新的“征收时代”。但是,既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征收与拆迁问题自然不在其视野之内,但城市扩张带来的拆迁,绝大多数却是在集体土地上发生,法律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血拆得不到遏制的主因。显失公平的耕地补偿标准、同地不同价的差别待遇、农民维权途径不畅通成为冲突频发的引擎。所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也是亟待进行的,本文试图从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正当性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救济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四个方面对此尝试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严格控制公共利益的范围
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来说,界定公共利益的意义在于,农村土地资源不可再生且正在急剧减少,必须以极其慎重的态度去征收,最大限度的节制利用,故国家法律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所需时,才可以征收。但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泛化,公共利益是征地启动之前提条件,必须加以明确。
新近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以列举的方式给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此可为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借鉴。但是,鉴于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至关重要性,所有不与农民利益相关者,都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界定为“公共利益”。
二、建立正当性的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的内容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设用地及征地申请,土地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逐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个阶段是“两公告一登记”,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第三个阶段是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个阶段是土地征收、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以上四个阶段在程序的透明性,农民的参与程度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要完善农民的参与程序。
首先,公告与通知程序提前。应要求征地公告环节提前,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应向社会公告,不予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征地。不仅在批准征地之前要预公告,批准之后也应当公告,而且应当采取合适的办法直接通知被征地农民,防止被征地农民因未能及时看到公告而不知情。
其次,完善参与程序。为了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强制性征地的公平性,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下,创造积极的进入机制,将农民纳入到土地征收谈判中来,给其以平等的主体地位,是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进的关键所在。有必要设置公开透明的程序,建立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协商程序,以允许相关当事人有机会参与征地补偿的谈判,并让他们得到相关的信息。
第二,要完善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进行某些活动之前必须告知可能受不利影响的相对人有关情况,并提供听证的机会,以及由一个没有偏私的、独立的裁判者来主持程序和作出决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所以听证当然也是土地征收过程的重要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土地征收权力给公民权利带来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只有公正地听取了受不利影响的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后,权力的行使才有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是农民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征收无异于剥夺了农民生产和生活来源。因此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听证程序纳入必经程序,并且无需被征地人申请而可以主动进行。
在完善农民参与程度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征地程序违法责任机制。程序义务的履行以责任的约束为前提。在立法层面建立征地程序违法机制,有利于避免那种规避法律甚至故意违反征地程序的行为出现。首先,对违反征地程序的行政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因为违反征地程序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应当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国家进行补偿后,应当向相应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三、拓展多元化解决途径并建立补偿纠纷争端解决机制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
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鹿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3月23日市一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及范围权属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教育用地。
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白鹿镇秀峰村,征收面积约223亩,具体征地范围以庐山国际学校项目规划范围内征收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地类原则上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认定,结合征收时土地现状予以确认。
拟征收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涉及白鹿镇秀峰村集体。
二、征收标准
该宗地按照原土地类别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该宗地位于白鹿镇,具体标准为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09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6360元/亩,未利用地12270元/亩。
三、工作经费
原则上,征地工作经费按照耕地1200元/亩,非耕地600元/亩的标准执行。1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按上述标准拨付乡村征地工作经费;2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按上述标准的80%拨付乡村征地工作经费;2个月后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原则上不安排征地工作经费。
四、测量费用
该项目土地征收测绘单位由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选定,测量费用列入项目土地征收成本统一核算支付。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对征地范围的土地权属、界线、农户、耕地面积、人均耕地、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征地实施阶段。征地告知书,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的,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决定是否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有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三)组织报批阶段。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整理征地报批材料上报审批。
(四)批后落实阶段。用地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将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告,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留地、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六、责任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征地工作方案、征地告知书,调查确定土地权属及地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被征收集体组织意见组织听证会,依法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用地报批,按程序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二)白鹿镇:积极做好被征收土地涉及群众的思想工作,调处纠纷矛盾,协商签订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及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做好被征地失地农民的摸底工作,确定达到人均不足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初步名单。同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所涉及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收回注销或面积核减工作。土地现状与二调数据库不符的,由被征收权利人举证,经村、乡镇审核确认后,按实际情况认定。
(三)市人社局:根据乡镇提供的失地农民初步名单牵头核实失地农民人数,并按照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落实参保办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五)市委政法委:负责做好土地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白鹿镇和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紧密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程序开展征收,按政策兑现补偿,按规定落实安置,及时兑现各项安置补偿政策,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三)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要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征收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批复》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
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和土地征收的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城市转型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做到依法征地、和谐征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二、明确征地工作主体和部门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负全责。因征地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农业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三、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市(含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界调查。土地征收勘界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被征地村(居)、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参加。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三)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勘界调查结束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公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拟定建设用地方案和组织报批。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方案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编制,并负责组织土地报件,撰写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额(社保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各区(市)每年组织上报建设用地方案控制在5个批次以内。
(五)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移交。建设用地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后,由市(含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兑付土地补偿款,并清理地上附着物,办理土地移交。
四、严格土地征收纪律
(一)依法补偿。拟征收土地公告后,对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阻扰征地工作、无理取闹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的补偿款拖欠行为要抓紧组织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区(市)清理情况要于7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加强监督。监察、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补偿费用不落实、出具虚假证明或不按照补偿规定要求执行等虚假征地补偿行为的发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期涵义是指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是债权性质,也不是部分所有权的性质,而应是物权性质中的一种用益物权。事实上,只有采取物权效力强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并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财产权地位和物权的特征表明在征收时应获得必要的补偿。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作为设置在我国农地上的一种重要土地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体现为一种稳定的经济收益权。从承包地的功能上看,承包地如果剥出其社会各方面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是一种生产要素而已,和资本、技术、劳动力一样,是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资料。作为生产要素在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进行生产,必然要取得相应的经济报酬。对承包土地的农户而言,其经济意义在于利用土地生产更多的有效益的产品。特别是现阶段,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粮食供求基本平衡时,承包土地的经济功能突显,目前是大多数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民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其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而且通过二轮承包工作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有效保护。到2003年为止,中国农村98%以上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92%的耕地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98%的农户与发包方签了土地承包合同。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为了减少征地成本,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忽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有些地方补偿费的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的受益主体地位,以各种名目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被忽视。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由农民集体享有,在国家征地时,征地补偿完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可争议。但是,在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权利而存在,并在权利内容上已承受了土地所有权的大部分权能。在承包的土地上便出现了作为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使用者的承包经营权人两个权利主体。国家的征收行为,既征收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又征收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权利内容上来看,后者应更具有发言权,因为在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法定的土地财产权,失去了几十年经营土地的收益来源。如果这时国家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显然不符合法治社会下权利救济的原则。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必然地发生用益物权的转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与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同等地位权利主体,并不理所当然地依附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土地补偿程序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等5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告和听证。实践中,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的建议
明确农地征收补偿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直接赋予农民的法定财产权,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和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的期限法律虽规定为30年到70年不等,但是,相关法律及政策又规定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性和农民拥有延包的权利,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不能再简单地看作是依附在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而且是农民拥有的一项长期财产权。况且,农民在承包土地后,都做了长远规划,在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改良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是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的根本动力。征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补偿,不仅是依法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土地权利救济制度,健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在法律上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独立受偿主体地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征收客体范围,既保持了法律对不同权利主体的同等对待,又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征地中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参与协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救济;安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土地利用中产生的矛盾不断增多,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
在近年来所反映的三农问题中,农村土地问题占68.7%居首位。其中,农村宅基地的征收问题更是占了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则主要可以归结于在征收农村宅基地过程中补偿程序的不规范和补偿机制的不合理,这些都成为了问题引发的源头。
一、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现状
(一)补偿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过程中,补偿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1、监管不利导致审批不规范
在征地初期,由于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市公路局对地区乡政府提交的拆迁和安置方案,以及补偿预算缺少一些详细的审查过程,没有做好重建宅基地的保障工作。例如,关于重建宅基地的选址和重建时间等问题,导致农民房屋在被拆以后,乡政府选定农耕地等非法地块作为重建地。在重建时由于违反了国家建设农业住宅的相关规定,得不到建设用地批准,引起地区乡政府与地方人民的矛盾。
2、权威滥用导致村民补偿权益无法充分落实
补偿方式由地方政府单方定价,拆迁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补偿权益无法落实常归因于行败。在农村宅基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被无形地剥夺了,更不要说利益的补偿。在权力失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较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对行政权利的约束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李遂镇镇政府未在村民在房屋拆迁之前告知村民重建宅基地的地址和重建期限,并且在公告发出之后没有听取村民的任何意见,于规定日期拆除了村民房屋,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等等。
3、急于求成导致强制拆迁变为野蛮拆迁
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下达的拆迁任务,地方政府常常在农民不愿搬离自己的居住地时实施拆迁,这种行政权力与农民的权利的冲突将会愈演愈烈,其表现就是强制拆迁,一旦协商不成,便采取越权行为,强制执行拆迁,在户主不在家时就拆房或将户主从其住所中驱赶出来。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宅基地补偿机制不合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享有。在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因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造成各种权利的消失或损害,都要给予权利主体以充分补偿。而对于征用农民宅基地的补偿方面,由于补偿机制有待完善,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实践中北京市各地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农民是否应获得补偿或者应该获得怎样的补偿作法不一,从而埋下诸多补偿纠纷隐患。
1、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者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并没有规定被征收者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导致征地纠纷被拒于司法审查的大门之外。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者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者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权利失衡,无法通过司法权来制约政府征地行为,也不能有效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利益。
2、补偿标准不一
据悉,北京市用于各项征地建设的款项是一定的,因而对某些大项目能够提供大量资金,或对于用地较少的项目投入资金相对充足,以致对这些项目征地过程中征地的补偿相对较多,甚至达到使农民暴富的现象。例如,北京市顺义区T3航站楼的农村征地项目,使当地拥有大面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得到了大量的补偿金。而对一些占地面积大但是却资金投入小的小项目中,农民宅基地征地所得补偿则非常少。
3、补偿救济暗箱操作
国家征收耕地等的补偿具有具体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对于征收农村宅基地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在现实当中,国家征收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在少数。由于没有具体的补偿机制,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小金库而截留一部分补偿金额,或者为了引进外资而降低补偿费用而导致补偿不合理,而使得农民的利益受损,从而引起农民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纠纷不断,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4、住宅安置办法有待解决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近几年来持续攀升,居高不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负担。北京市宅基地按照地理位置可分为两类:郊区土地;城中村土地。对于城中村土地的征用,政府大多经过长久的考虑与规划,使得补偿标准较合理。但对于郊区,由于近年来修建公路和基础设施日益增多,并且农村居住土地面积日趋不足,因此乡政府的补偿一般都是采取一次付清安置费用,村民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然而,由于经济补偿不到位,补偿救济不足以及地理位置的限制,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常常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引起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上访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近十年来每年约55.2万件,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攀升。
5、农民被征用宅基地后的生计问题
由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可供重新建设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日益减少。对于那些无法得到重建宅基地的农民,一些当地政府会考虑在给予了合理的补偿金之后,为当地农民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由于大多数农民在拆迁之前以耕地为生,并没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对于较为年轻的农村人口来说,还可以继续学习专业技能或靠劳动力寻求新的生活来源。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村人口来说,学习与再就业显然并不现实,这些人很难在户口改变之后寻找到一份可以维持生计的工作。
二、合理化建议
(一)加强宅基地补偿机制的合理性
1、加强补偿程序的公正性
合理的补偿机制需以公正作为保障,公正则涉及征地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因此,为了确保被拆迁人对补偿程序的参与权利,在拆迁活动的关键环节,如立项、规划等环节,建议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对过渡期内农民的安置问题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并设专门审查机构,确保拆迁人在具备安置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拆迁。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诉讼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2、完善补偿方案的制定原则
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征地方案确定后,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应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不一时,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然后,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这是土地补偿的必经程序,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义务和职责。这些建议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对征地补偿进行公开,让征地补偿透明,同时让从村民众了解到自己的法律权利,既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方便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监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等而产生的纠纷。
3、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补偿费用分配是否及时、合理,使用是否正确,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并保障政府部门和农民的依法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
4、提高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
合理的补偿机制,也需要农村民众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针对农民的法律知识薄弱的现状,为保障农民一系列权利的视线,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安排专门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他们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当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对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中的纠纷,应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提高补偿金额
虽然北京市已出台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但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还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该价格的制定的相关细则,并增加制定方案的透明度。
2、落实住房安置问题
对于有条件的农民集体,应鼓励由所在村组重新安排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供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自建房屋;对于所在村组安排宅基地确实有困难的,考虑到农村人口主要以耕种为工作的原因,宅基地的丧失不得不是一部分农村人口到县城或城市购房,政府可以考虑提供廉租房或两限房。
3、解决被征收宅基地后农村人口的生活问题
为解决农村人口拆迁后的生计问题,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以市政建设为目的进行拆迁时,在市政工程项目如公路等建成后,分配给拆迁户合理的股份,以股利分红对其进行补偿,这种做法在深圳市的拆迁工作中已得到较为成功的运用。仅给予数万元的安置、保养费用,不如给予股利分红,更有利于农民的生存利益。或者通过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方式,解决农民宅基地补偿低与国家建设用地征地成本高的矛盾,也使农民可以获得较长时期的土地收益,并获得生产自救和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三、结论
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机制,针对执行者,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增加透明性,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征收权滥用;针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则应加强协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明确可诉性,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2004(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月21日起施行,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
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统筹计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设立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支持、配合、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明确征收程序,密切工作关系
(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市征收办根据公共利益项目需要,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和区政府论证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区政府执行。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征收办根据征收计划适时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通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通告后,区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与房屋补偿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召集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
区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区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区政府根据公众意见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概算,告知项目提报部门(单位)将所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市征收补偿专户;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区征收办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大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对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行征收政策,保持标准统一
房屋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征收条例》有关规定。对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对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款。具体补偿政策另行制定。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加强征收监督,规范工作行为
(一)加强补偿监督。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市征收办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公开自选房号的监督,确保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加强评估监督。市征收办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评估监督机制,实施规范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暗箱操作和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等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执法监督。市征收办要加强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涉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行为的监督,依法纠正不当征收行为。
(四)加强法纪监督。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相关手续,幕后指使甚至直接参与抵制征收;征收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征收政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处。对强买强卖房屋,恶势力介入征收甚至暴力抗法、扰乱征收正常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依法查处。
(五)加强安全监督。区征收办要全面落实房屋征收安全措施,严格执行精细化、规范化工作标准,确保房屋征收现场秩序规范、施工安全、环境文明。市征收办要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定期督察并通报结果。
(六)加强考核监督。市征收办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规范化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区、县(市)征收规范化指导监督,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全面营造依法有序规范的房屋征收秩序。
六、依法依实依责,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镇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统筹兼顾原则。项目建设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三)保障居民利益的原则。努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连续性,生活的相对稳定性及经济发展的持续性。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目标责任制度、督查制度、工作有效报告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二)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
(三)结合实际,努力营造和谐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氛围,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快捷的完成征收补偿和安置任务。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镇原综合厂全部区域
四、征收期限
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5日。
五、征收补偿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成片空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及性质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记载的用途及性质为准。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利,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有偿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并结合土地开发及利用的实际情况,参照土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价与其后期土地开发整理所投入的资金(以有关部门核准或测算价为准)两项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凭证据实补退。
(二)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住房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划对其进行现场评估,以评估价为依据,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及附着建(构)筑设施,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住房征收奖励: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见附表三)。
(2)产权调换
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规划,居民住房在本项目范围内回迁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1.2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②产权置换优惠标准
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优惠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场价格下浮3%优惠购买。
③回迁安置住房的标准为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合格工程,装修标准为毛坯房(标准另行公布)。
2.经营性房屋和除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居民个人拥有的两证齐全的营业房(底层铺面)实行原地回迁。办公、商场、宾馆、出租住房、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果木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对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上种植相关果木、青苗等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七、其他
(一)办理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此次征地前单位或个人擅自与村集体购买土地且未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的土地属违法占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合法划拨或交易的国有土地按取得成本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二)征收没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三)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与房屋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
(五)被征收人必须自行交纳房屋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清以上费用的,在补偿费总款中扣除。
(六)回迁房屋产权证办理的契税,办证费、工本费在产权调换等平方面积内由征收人支付,超过部分,按规定支付。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房屋及超过征收期限拒绝征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征收。
(二)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没有抵押权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征收公告后,对仍在项目规划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依法实施拆除,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为便于对接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更好地开展城区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明确及调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机构和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实施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明确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的工作机构和实施单位,在征收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五)具体承办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对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情况,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评估。
(六)拟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批。
(七)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析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八)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九)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拟定分户征收补偿方案,报城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如果征收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应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城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十)向法院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搬迁的相关证据资料,并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配合被征收人办理税费减免、住房保障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