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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组织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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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组织法

第1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作用建议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发展生产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离不开建设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是要素投入的集约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生产手段的科技化、产业经营的一体化。因此,如何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激活农村经济活动中分布最广、形式最活、基础最弱的各种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生产,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皋兰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围绕全县农业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化经营,建起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2个(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协会组织26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7个,没有注册开展工作的29个),其中,从事种植业29个,占46.7%;从事畜牧业5个,占8%;从事用水互助协会16个,占25.8%;其他行业12个,占总数的19.5%;会员达2.53万人,占全县总人数的15.9%,带动农户2.19万户,占总户数的60.1%。全县农民经纪人队伍累计达到146个,从业人员达到4200人以上;专业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等专业合作组织年销售蔬菜达6万吨以上,销售收入3000多万元,年销售洋芋达5万吨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为我县农产品实现外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与特点

1、组织形式多样。在组织形式上,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伙企业,也有股份合作性质的合作组织,其中以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主。在组织类型上,多数以围绕当地已形成的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为依托而组织起来的;在组建形式上,有农民自己合伙创办的,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办的,有农技人员领办的,有农村基层组织组建的,也有种养大户及农民经纪人牵头创办的;在组织方式上,充分体现农民自愿的原则,进退协会自由,协会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在合作环节上,有的是产前、产中、产后单项合作,有的是一体化合作;在利益分配上,多数协会是通过对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优惠生产资料,提供种禽种苗等形式,与会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关系,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方便服务。

2、工作运行规范。目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软、硬件设施已基本具备,做到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协会、合作社和农民经纪人在农资供应、生产指导、技术培训、产品销售服务和维护社员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明显。中心乡九合村养鸡协会,为社员实行“统一供雏,统一供料、供药,统一免检疫,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等五统一服务,既降低了生产成本,又保证了产品质量。在扩大养殖量的同时,积极开拓市场,与客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保护了社员发展肉鸡生产的积极性,成为带动当地肉鸡产业发展的龙头。五墩村小杂粮协会对小杂粮经营实行统一签订合同、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质量标准,通过树品牌、促销售、占市场、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维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社员群众深有感触的说,有了农民协会引领我们进市场、建基地、帮助我们科学种植,我们种的放心、卖的放心,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生产的劲头更足了。

3、带动作用明显。围绕主导产业建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方式逐步由产前、产中服务转向产后服务,由以初级产品流通转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分散经营、规模较小、难于进入市场的问题。同时也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扩大了农民增收渠道,形成新的增长点。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不但对基层政府、而且对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有效地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带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如什川镇下泥湾村西甜瓜协会会长魏怀正根据市场需求,为农民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引进西甜瓜品种7个,引导农民实行科学化种植,规范化管理,使西甜瓜产量每亩增产20%,农民经济收入增长35%以上,同时,积极联系客户,今年推销西甜瓜420吨,为农民增加收入126万元;皋兰县西岔镇双龙蔬菜产销协会自2005年成立以来,坚持走“协会十基地十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目前在西岔镇拥有蔬菜基地8000亩,基地内带动农户6000户,形成集蔬菜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全年销售无公害蔬菜1.5万吨,出口0.5万吨,社员户均增收在600元以上。目前双龙蔬菜产销协会已成为全县发展蔬菜标准化生产、订单生产、出口创汇生产的示范典型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的示范基地。据调查统计,凡是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收入都高于非成员农户的收入,已注册的33个专业组织2006年成员人均纯收入达2401元,比全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38元。

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了农民素质。积极聘请省市有关专家、对农民经纪人、专业村社负责人、农村能人、农业科技示范户代表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举办科技知识讲座。县供销社积极开展了系统培训工作,申报成立了“皋兰县农产品经纪人科技推广示范点”,在省供销社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具体指导和帮助下,举办培训班2期,参训人员548名,通过考试274名农民经纪人获得劳动部颁发的农产品经纪人初级资格证书。目前,全县共举办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达700多人(次);西岔镇阳洼窑村蔬菜协会聘请兰州市推广研究员李庭群为会员讲授高原夏菜栽培技术及病虫害防治技术,县、乡技术人员年举办培训班4期以上,年累计培训会员600多人次,通过培训,培养和造就了一批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掌握农业科技知识的骨干队伍,广大会员在掌握科技、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了实践的锻炼,从而提高了他们的合作意识、科技意识、民主意识、市场意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

3、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大力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西岔镇五墩村小杂粮生产协会,去年共引进小杂粮等新品种13个,试种成功9个,为当地农民开辟致富门路,协会成员不断壮大,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4、解决了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组织,生产资料由合作组织统一购买,降低了农户的生产成本;产品统一销售,减少了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风险,受到了农民的真诚欢迎。石洞镇明星村红砂洋芋协会,共有会员86户,为搞活农产品流通,组织本村农民经纪人实行统一销售、统一最低保护价格(最低不少于0.7元/公斤)、统一产品包装(以纸箱代替原来网袋,既卫生又实惠),2007年红砂洋芋销售量达到460多万公斤,实现销售收入360多万元,精品红砂洋芋销售最高单价达到1.6元/公斤,仅此一项就为农民增收30多万元。

5、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实行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规模经营,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变为大生产,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乡九合村以兰州康达、玉莲家禽有限公司为龙头,形成了饲料加工、种苗供应、肉鸡养殖和产品营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格局。2006年会员发展到30户,发展肉鸡1.2万只,年养殖规模达到36万只,年产肉鸡14.4万公斤,实现销售收入118.08万元,社员户均获利2万多元。

6、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过去政府直接管生产管销售,管得多,但又解决不了农民最直接的问题,农民很不满意。农民有了自己的合作组织,政府借助合作组织的作用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使政府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工作职能转移到抓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为合作组织提供优质服务上来。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如下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1、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力度不大,财政扶持的力度不够,使得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2、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一部分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受时“合作社”的影响,等待观望,不积极参与。

3、机构不健全,制度有待完善。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使是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但也是流于形式,且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日常运作主要由会长一人说了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资金积累制度和风险保障制度缺乏,社务不够公开。

4、合作水平低,带动能力弱。部分规模小的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的联系不够紧密,真正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合作水平低,市场占有率低,没有真正起到组织农户进市场、避风险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实力不强,自我积累和服务于民的能力还较差,辐射面较窄。

五、建议及措施

1、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要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高度,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受到达到要素投入的集约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生产手段的科技化和产业经营的一体化,逐步实现现代农业,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一是县、乡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二是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解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存在的资金不足。三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3、加强培训宣传,从思想上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的认识。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全社会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采用宣传车、黑板报、标语、广播、有线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全县农村的集市贸易场所、人员集中的地方,大张旗鼓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进行广泛宣传,打消农民的顾虑,增强农民兴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经济理念、现代科技知识、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村科技人才队伍,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2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青县地处河北省沧州市的北部,素有“津南第一县”之称,共有6镇4乡345个行政村;全县总面积96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5万公顷,占总面积的56.8%;植树造林面积1.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13.4%。2004年青县总人口38.7万,其中农业人口32.9万,占全县总人口的85.0%。

一、青县实验的主要内容和效果评价

(一)开展合作社基本知识培训,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智力支持

课题正式启动后,我们首先举办了3场大型有关合作社方面的报告会,邀请合作社问题专家讲课,其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基本知识、国际合作社运动经验借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政策走向,参加对象有农民、乡镇干部、村干部和部分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约160多人。此后,又陆续地举办了10次小型辅导会,除讲解合作社基本知识外,还帮助一些农民合作组织解决具体的问题。这些报告会和辅导会不仅帮助农民和农村干部学习合作社基本知识,而且调动了农民群众组建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消除制度和不利因素,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铺平道路

由于我国有关农民合作组织法律尚未出台,影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些制度障碍仍然存在,并且还起到了不利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负面作用。在青县的实践中,我们不仅亲身体验和认识了这种制度障碍造成的困难,而且找到了解决这种制度障碍的途径和方法。

为了说明影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现以周官屯村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为例,该服务社是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合作组织,也是我们课题组的一个实验点,按有关规定是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2005年5月,我们在县民政局申请服务社登记注册时发现,当时民政局对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置了相当高的门槛,超过了一般农民群众所具备的能力。在繁杂的申请手续、较高的验资标准和缺乏有效帮助的情况下,农民很难完成申请办理合作组织的手续,登记注册环节成为阻碍农民组建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个制度。如何打破这一制度障碍,成为推动青县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一步。

在取得第一手调查情况后,我们召开了有省农工委、市农工委和县农工部、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科技局、林业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上述制度做进一步调查。提出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提高青县干部对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对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进行改革,创造一个鼓励和支持农民申请办理经济合作组织的良好氛围。县委和政府专门研究了这一问题,决定采纳我们课题组的建议。

2005年9月8日,青县县委和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关政策的规定》,该文件明确提出从财政资金、注册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其中县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50万元支农专项资金,倾斜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工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专业合作社以及有关合作组织所办企业的登记注册。同时,青县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加强有关领导和协调工作。

(三)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蓬勃发展.政策扶持的社会效果明显

民政和工商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6年5月8日,全县共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52家,其中2005年3月以前成立了13家,2005年3月至8月成立19家,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初成立20家。在这52家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占46家。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目的,在于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目前,青县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已经表现出这种发展趋势,一是引导农民扩大农业生产规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二是组织农民学习和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性。三是解决个体农户与市场联结的困难,增加农民的销售收入。

(四)青县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样性取决于基本国情

以青县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例,在合作基础上,是以农民自愿联合为原则,他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无论是大户、核心会员还是普通会员都是直接参加农业经营活动或农业生产劳动;在经济联系上,既有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类型,也有以技术服务为特征的经济利益联系非紧密类型;在股权结构上,既有比较理想、合理的股份结构,但更多是个别领办人或几个核心会员(成员)占有绝大多数股份;在内部管理上,虽然章程规定了民主管理内容,但是决定合作组织的大事仍然主要听取领办人或核心会员(成员)的意见。

我们在对青县农民合作组织的调查发现,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是主要取决于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原来强加于农民身上的许多束缚被解除了,农民自由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同农民之间的经济收入、文化教育、社会经历、思想观念逐渐形成了相当大差异,少数农村能人具有一定投资能力并敢于进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践,而大部分农民既缺乏经济实力也不愿意承担经济风险。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由能人和大户出资组建的农民合作组织占有较大数量,他们的出资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管理权的分配方式。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农村缺乏合作社基本知识传播,也是一个影响原因。我们既不能脱离中国农村实际情况,追求所谓的合作社理念,也不能放弃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使其在较高的层次上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青县实践的经验、启示和意义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在一般情况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相反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这是因为:第一,影响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以及相关诱因,是某些地方干部严重侵占农民利益或严重违背农民意愿,引起农民的不满和上访,而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本身无关;第二,我国亿万农民的根本愿望是发展农业生产,不断增加收入早日进入小康社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第三,自1978年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了二元结构的体制弊端,赋予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进城就业权等一系列权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讲,已经大大释放了影响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农民经济

合作组织被利用的可能性非常小;第四,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缺乏农民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这既不利于人民群众参与改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影响决策层充分吸收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显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就是能够比较充分代表农民利益的合法组织和社会团体,应该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政府解决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今我国仍然存在着不少制约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的制度,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权威性宏观调控全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其职能分散在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农业部、商务部等部委,从这个意义上看,地方政府对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青县经验说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行改革,破除原有的障碍性制度和政策,出台鼓励性、扶持性制度和政策,为农民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

(三)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合作社的理念必须服从基本国情,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脱离中国农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和国情复杂,不同省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即使同一县域农民之间收入差异也会很大;农民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识教育,从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去带给农民群众的阴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呈现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农村合作社不同的局面和趋势。如何将合作社精神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这是需要不断实践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我国农村需要开展合作社基本知识培训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识培训,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必须搞好这项基础性工作,特别是要与农民培训工程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合作社意识和基本知识,这对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3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对策

1发展现状

勐海县自2005年成立第一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来,各种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更是迅猛发展,覆盖全县11个乡(镇)85个村委会,截至2014年8月全县已登记注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450个,总注册资金达4.41亿元,共计成员28330人。合作内容涉及种植、养殖及相关加工销售等业务。农村合作组织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效地解决了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等基层大农业方面的难题。

2存在问题

2.1组织管理不规范

目前勐海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只需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可以,但备案制度较混乱,有的在农业部门备案,有的在供销部门备案,有的在乡镇财政部门备案,有的在林业部门备案,还有的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不在任何部门备案,存在多头管理和管理不全的现象,使县委、县政府无法掌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2总体实力较弱

多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处于合作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多由一个种养大户或种养能手牵头组成,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整体经营规模不大,除个别合作社社员达几百人之外,其他合作社的人员基本在几十人至一百多人之间,致使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2.3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

虽然勐海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重创建、轻管理”,功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较严重。如一些合作社为了得到国家补助资金,成立了徒有虚名的合作社;由于市场监管缺失,有些合作社存在着打着农业合作社的牌子,进行违规代开或虚开发票,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偏离了创社宗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财务会计核算不透明、不及时、不准确,财务上不能如实地反映出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大部分合作社对社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4科技支撑乏力

勐海县多数合作社生产、加工的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市场竞争力弱。受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等影响,很多合作社对发展加工、销售高附加值产品信心不足。

2.5闯市场能力弱

由于农民合作社市场信息及品牌意识不够强,制约着市场的开拓和合作社的发展。农民合作社不缺乏产品的种植及供给,缺乏的是市场的拓展及营销,其主要原因还是生产者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对接不准所致。由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市场服务不到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市场恶意竞争,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无法及时打入市场或造成生产过剩,给合作社及社员带来损失。

2.6对资产管护意识低

大量农业基础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得不到合理规范的管护,其原因在于合作社对财政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管护意识低,认为不是自己投入的东西,坏了政府会帮助修缮或能重新申报建设等错误认识还广泛存在。此外,缺乏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确保农产品质优价廉的意识,让社员放心、安心、省心的氛围还不浓厚,社员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合作意识不强,有利则合,无利则散,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致使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较弱。

3对策建议

3.1加强组织管理

建议今后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通过县农委办审批备案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以方便管理

3.2强化宣传培训

农业部门应通过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等各种形式,着力抓好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论知识、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合作思想、合作原则、财务管理等知识;供销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市场拓展、农产品营销等技能培训,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3.3加强业务指导

县农委办要根据全县合作社发展情况,分类别、分行业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探索专家或龙头企业单点联系挂钩帮扶制,根据合作社类型、发展层次和建设水平,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加强分类指导。对发展良好的示范社,指导其树立现代经营理念,着力打造自主品牌;对已具备一定规范发展条件的合作社,指导其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密切利益联结关系,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对略有差距的合作社,指导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组织运行。

3.4强化动态管理

1)大力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认真总结推广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2)着力打破合作社的终身制。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首先通过严格财务月报表上报、信用登记备案情况的审查;其次结合项目申报加强对合作社运行的考察;最后是根据审查、考察情况对合作社名单进行相应调整,或给予一定观察期进行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名录,让真正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改造、自建研发等方面得到更多扶持,通过优胜劣汰的办法,提高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积极性。3)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对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要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员个人账户,定期公开财务报表,接受成员监督,形成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合作社高效率高质量的健康发展。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偷税漏税的合作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强化政策扶持

1)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联动协调,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扶持,精准发力,侧重于对示范型、骨干型、品牌化、规范化的农村合作组织实施重点扶持,尤其对潜力大、前景好的合作社,起步阶段要合力帮助解决其发展面临的土地、用电、信息、技术等困难,为合作社发展开通绿色通道。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根据县财力的不断发展,逐步加大安排专项扶持发展的资金量。2)强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现有的涉农税收优惠进行宣传、指导,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和优惠。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的措施办法,科学量化并分配财政补助项目所形成的财产份额给社员,建立发挥财政项目资金扶持作用的长效机制。3)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提供各种无息、低息贷款(红色信贷),帮助农村合作组织解决启动资金、购置设备等环节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强合作社的信用文化培育,引导守法经营,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规范开展对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

3.6强化土地规范流转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建立流转数据库,积极引导各村集体充分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田等集体土地资源,按照“自愿有偿、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签订合同和备案”的原则,采取反租、转包、转让和互换等形式,由村集体统筹进行有序适度流转,实现统一收包、统一经营,为进一步扩大集约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基础。

3.7加大科技投入

第4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问题策略

现阶段农村高度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制约了我国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问题,对于实现农业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都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形式有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等。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在于专业协会的法人性质是社团法人,专业合作社是公益法人兼有企业法人;专业协会是个人、团体及各个要素的互助合作,专业合作社是既有人的结合,又有资本的结合,在分配机制上,专业协会按交易量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实行回顾返还,民主管理。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采用的股份合作社形式不同于传统的集体经济,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混合而成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从合作经济的性质看,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他承认私人产权,合作经济的产权属于参加联合体的全体农民,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是财产的联合,他否认私人产权,合作经济首先是一种劳动联合,也是资本联合,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一人一票制;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坚持非盈利原则,实行互惠互利,在市场中是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合作组织内部成员实行分散生产,共担风险,对外统一经营,体现出分工合作的特点。

二、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起步晚,缺少合作意识,成功范例少,所以导致认识不到位。不能有效的对农民进行引导、教育,那么普通群众对现代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就更不足,以至于在实践中合作制的民主管理、收益分配难以落实,出现了一些问题。

1、展缓慢,普及率低。现有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人数少,功能不全,大多是某种农产品定向生产收购,业务范围过窄,多是停留在生产流通领域,缺少农副产品精加工深加工型、技术推广型、综合服务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2、内部机制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由于相关法律有待于进一步的设立完善,造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设立、运行等方面不够规范,造成产权关系不明晰,甚至最终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农民没有真正的权力,也就失去了经济合作的实际意义。

3、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制约,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也不平衡。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民接受外界信息灵敏,合作意识强,建立经济合作组织的条件充裕,较容易建立数量多、水平高的经济组织,并且发展速度快,发展规模大,行业覆盖面广,产业技术应用程度高。济相对落后地区或发展相对受限的行业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这种不平衡性在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不同类型合作组织的联合程度等方面都有所表现。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应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的发展现状和制约因素,采取内外措施加快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同其他产业相比本身不占优势,合作经济相对于股份经济在集资、管理、组织运作等方面都不占优势,要改变这种境况,首先需要国家的政策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我服务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它对内服务是无偿或低偿的,对外服务代表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经营成员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对内服务的延伸和扩展。因此,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服务、经营、赢利返还等行为,与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利润分配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在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2、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只有建立完备的经济合作组织法,经济合作组织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合作组织立法的经验,国家和地方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法规,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通过立法,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有利于争取国际合作组织的援助和支持,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优势和作用。

3、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现有的各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完善运行机制,就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规范发展。具体说来主要包括: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风险利益保障机制。

4、结合不同地区特点,实行不同的具体组织方式。我国区域经济特征显著,各地区综合条件不同,生产力发展也不平衡,所以,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因时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味的照抄照搬先进地区的合作组织模式,而只能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经济合作组织,及时地把那些真正好的经验和做法总结出来,推广出去,切忌垒大户、大轰大嗡、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揠苗助长和一刀切等的行政化做法。

5、强人才培养,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智力支持。对农民进行全面持续培训。农民是合作经济的主体,他们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思想文化水平对合作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对于一些科技知识掌握不好,合作组织通过定期文化培训和有针对行的知识讲座和技术传授,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为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促进农民增收、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当前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选择;是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村奔小康目标的战略措施。充分认识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我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茂.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助农增收[J].中国合作经济,2009,(1):51-52.

[2]杨善民.发展中的农村新合作组织[J].社会学研究,1992,(1):92-97.

[3]吕永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刍议[J].理论探索,2005,(5):11―12.

[4]樊万选,朱桂香.强化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J].世界农业,2007,(5):33―34

[5]杜君楠,王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6,1(6):25―27.

第5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108—03

一、导言

金融服务体系是指主要运用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等,通过金融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对融资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也大致相同。但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着特殊性,一方面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以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国家实现保护、支持、发展农业经济的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尚不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越来越突出的农村融资难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三农”发展和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相比较而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较为成熟,有较好的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并且各金融机构问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在政府参与和监管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多层次、可持续、广覆盖的特点,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自改革开放之后不断发展,形成了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和合会。2006年以来,各类资本在我国政府引导下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产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进程中,出现了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至2012年5月底,全国已经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17家,80%的贷款投向“三农”和小企业,成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新的生力军。

2.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

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在各涉农金融机构影响下加快推进。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开办农户的联保贷款和创业贷款等贷款业务。从资本市场来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到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以及股票主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银行问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这些措施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建设虽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供给严重不足的总体状况依旧存在。例如在许多地方出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家独大,在垄断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贷款资金少,贷款成本高,贷款条件高等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多元化的改革仍然没有改变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农独撑庞大的三农”的局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下逐渐精简银行从业人员,陆续撤离其县级区域业务网点,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逐步转向城市地区,因此,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的严重情况。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有2945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2.金融服务方式单一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规模在不断扩大,需求的品种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目前多数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存在贷款品种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的问题,金融产品范围主要集中在“存、贷、汇”业务上,结算、保险、咨询、外汇等其他服务很少,这种金融服务体系完全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和农民金融的多元化要求,制约了金融发展。

3.农村信贷资金不足,资金外流严重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逐渐多样化。但农村信贷收益率低,农村中小企业缺乏抵押担保品,农村金融环境不够完善,信贷交易成本过高、风险大,使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意愿不足。很多金融机构将本来用于农村市场的资金转移到收益较高的地区和行业,比如城市地区或工业。目前,农村高利贷普遍和民间金融活跃恰恰说明了正式金融机构资金有效供给的不足。

4.农村金融信贷缺乏信用支撑

在制约农村信贷投入的因素中,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影响最为突出,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故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进展缓慢,农户的信用信息基本处于零散分布状况。良莠不齐的民间借贷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加大了农村金融的运行风险。

5.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了提高经营能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农村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不明确,产权结构不清晰。

三、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是“复合信用模型”的典型,其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并存,架构层次分明,是职能协调的有效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农村资本能够相对独立运行

美国政府在不同农作物的生产基础上将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从而达到农业信贷规范化的目的。在每个农业信贷区内,美国政府专门设立农贷专业银行,而每个农贷专业银行在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督和管理下都是独立经营的实体。农贷的专业银行经营拥有独立性,有效地保持了农业资金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二)农村金融拥有强大的财政支持

在农村信贷发展初期,美国政府给予其大量拨款,以此来保证并促进信贷事业的快速发展。比如政府的拨款是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最初主要的股金,其比重占总股金的80%,而且财政部门的拨款或借款是政府农贷机构资金的绝大部分来源。

(三)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

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层次结构比较分明,以私营信贷机构等农村的商业金融作为基础,以合作性的农村金融作为主体,而政策性的农村金融起到补充的作用。私营的农村信贷机构特点是产权明晰,可以专门向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农村金融需求者,比如大型农场主,提供借贷资本。而政府创办农业信用合作体系,其最初由政府进行全部出资,而后政府再进一步公开出售股权,使其逐步实现由合作社或农场主所有。为了达到向灾民提供救济方面贷款,向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的目的,同时为了弥补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缺陷,政府还建立了政策性的农业信贷机构。

(四)信贷管理机制完善

美国农村的信贷管理机制相当健全,信贷机构以风险控制和盈利作为两大目标,非常侧重于贷款的流程,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不同对象贷款的流程,并在发达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组建了全球最发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并且美国还建立了拥有独立的、比较健全的,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系。针对农村市场的金融需求具有信贷金额小、风险大的特点,政府把农村的金融机构监管与其他的商业银行监管进行分离,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监管措施。

四、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创新与培育农村金融组织

在立足于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基础上,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下,美国建立了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些农村金融组织之间层次分明,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它们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出发,满足了农村的金融需求,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我国应在国内农村的金融需求新变化和新特点的基础上,加快创新与培育农村金融组织,以达到建成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非正规性金融四者共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地位

可以借鉴美国在发展农村金融方面的两条基本经验:一是民主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合作金融组织的代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开会讨论并民主决策。二是来源于社员并服务于社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社员互助机构,为社员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项目。具有强制性的契约性是各级社员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的体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方面为了满足社员对小额、零星资金需要,提供小规模的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社员的闲散资金投资增值的机会,向社员筹集资金。我国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应坚持合作制原则和合作制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的固定性;在农村合作金融中引入市场机制,对合作金融的微观经营机制进行改进,提高合作金融的运行效率,使得业务运作适当商业化;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有效监管,使之独立发展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三)加大农业保险发展力度

美国扶持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工具是农业保险。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为了达到支持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目的,通过联邦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而且为了鼓励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农作物的保险业务,通过联邦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我国也应该加大农业保险的力度,把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发展强有力的支撑。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美国政府主要以五种方式支持农村金融市场:(1)政府直接出资,比如在经济危机中,主要由政府出资发起成立的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曾出资认购股票救助农村金融市场;(2)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信用社不被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3)政府提供担保帮助募集资金,如在政府和央行担保下,美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发行债券用来筹集稳定的长期的信贷资本;(4)实行有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美国的信用社免交存款准备金;(5)农业贷款普遍贴息制度。参考美国做法,当前应确立我国政府导向型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待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后,再循序渐进地向市场导向型模式进行过渡。

第6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2-0038-05

一、引言

基于农户间互惠互助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失灵的路径之一。按照相关政策设定的目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指经过银监局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就经济性质而言,它是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的独立企业法人。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借款人违约不仅会使其个人失去信誉,致使其在本地或相关行业难以立足,还会给其子孙后代带来消极影响。高昂的违约成本有助于规范借款人行为,减小道德风险。不仅如此,资金互助借贷行为以真实商品生产交换为背景,管理者可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信息,有助于改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从而改善融资环境。

但就现实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形式不规范,服务群体为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民,因而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从盲目发展走向异化变质。山寨银行高息揽储,并在多个省份引发挤兑事件,极大地败坏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名声。2013年初,江苏多地再次出现储户挤兑危机。2014年4月,河北邯郸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跑路,卷走资金1.4亿元,近10万农户因此蒙受损失。如此这些均表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非正常发展已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为金融垄断集团阻挠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借口。

由此可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尽管已取得了若干重要成绩,但其风险不容忽视。对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而言,如果不能有效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将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甚至会危及农业发展与农村社会稳定。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及其存在的各类风险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关措施,不仅可以促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也必将有助于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现状

1.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类型

第一,财政资助型。2007年2月,由国家扶贫办和财政部实施的扶贫资金互助社试点项目落户河南省叶县西刘庄村,县里给了10万元本金,187户群众自愿交纳互助金入社,海选出5人理事会,入社农户可借到相当于交纳互助金数额10倍的借款。截至2015年1月,该村扶贫资金互助社累计向社员发放借款1034笔,共计363.8万元,累计收取占用费13.61万元,形成了养羊、林果两大主导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万元大关。截至2015年1月,叶县在88个贫困村建立了扶贫资金互助社,资金总规模达到2060万元,其中各级财政安排的“种子”资金达到1665万元,累计发放借款额度达到1.3亿元。

第二,外部捐助型。一是“小井庄模式”。2006年年初,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小井庄村民组接受“乐施会”捐助15万元,并由23户农户入股7.2万元建立小井庄社区发展合作社,募集资金22.2万元。至2007年9月底,股本金扩大至37.65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7笔,金额54万元。但因内部治理机制缺陷,无法抑制内部人控制。截至2007年9月30日,“小井庄社”贷款余额32万元,该试验最终以失败告终。二是“郝堂模式”。2009年9月,李昌平在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通过动员本村成功人士捐助以及政府配套等手段,筹措资金34万元,成立三个月后第一批入股的村里老人拿到了第一笔分红300多元钱。第二年分红时,入社老人达48位,每人分红570元。2011年第三次村里分红时,每位入社老人能分到720元钱,入社老人占全村老人的近80%。三是“陆口模式”。2004年初,高战在江苏省新沂市窑湾镇陆口村成立了农村互助基金会。截至2011年借贷余额高达350多万,有500多户村民受益,还有10万元盈余。2014年5月,高战与尤努斯签订“格莱珉中国计划”备忘录,成立格莱珉公司。2014年7―12月,格莱珉陆口支行共计放款18万元。

第三,完全互助型。2007年,杨云标在著名经济学家温铁军教授的支持下,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南塘村(现三星村)发起成立了“南塘兴农合作社”,并于同年领到许可证。合作社主要从事酿酒、农资购销服务等业务,并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治理机构。2012年9月,合作社成立了养老资金互助社,男性社员年满60岁、女性社员达到55岁,就可以将手头的余钱存到合作社,最高上限2万元,每年可享受2000元分红。存款一部分用于合作社日常的农资经营,一部分作为社员创业的资金。截至2015年3月,该合作社已经累计分红三次,共有150名社员入股,总计金额超过245万元。

2.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现状

第一,正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缓慢。2007年3月,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同年10月银监会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国。但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仅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取得金融许可证且大多举步维艰,此后银监会暂缓审批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逐步被边缘化。已在银监会获得名分的资金互助组织所占比重较小,发展缓慢,资金互助组织的作用有限,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银监部门从监管成本和风险角度考虑,因自身监管力量薄弱,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点多面广,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出了问题还要承担责任,所以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十分慎重,自2011年年底暂缓审批资金互助社后,至今没有重启审批。这不仅表明银监部门在事实上并不认同农村资金互助社之于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金融垄断势力既不想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又尽力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造成正规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缓慢。

第二,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情况大量存在。以安徽省太湖县为例,截至2014年9月,该县在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共有33家,合作资金规模达到1.6亿元。该县金桥农产品贸易专业合作社社员共计1289人,注册资金2000万元,是当地入社社员人数最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信用合作,采取“银行+合作社+多户联保+社员”的模式,累计为800多户社员融资4000多万元,通过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部”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为1200余名社员发放互助资金4000余万元。2013年该社社员产值超过2.5亿元,带动3000余户农民户均增收5000元以上,并实现盈利102万元,较好地引领了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扶贫类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由民政部门登记发证的扶贫资金互助社在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以太湖县为例,截至2013年年底,该县成立农村扶贫资金互助社317家,它们一般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托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合作社,由财政、扶贫机构牵头,以财政注资为主,并接受财政、扶贫部门的监管。财政扶贫资金共计投入2697万元,农户出资1677万元,另从利息收入累计转入本金82万元,合计4456万元,累计发放借款7000万元。互助社以扶贫互助为目的,单笔借款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四,其他部门牵头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量涌现。在正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缓慢的同时,大量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资金互助组织遍地开花。截至2014年7月,全国各类资金互助组织达10万多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并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但因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外,无法获得政策支持,蕴含较大风险。这些资金互助组织缺乏统一规则和管理,有的甚至假借合作社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集资,并将资金投向高利放贷和房地产,很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和崩盘局面。

三、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面临的风险

1.相关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政策风险

自2007年银监会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后,相关部门再没有出台更加全面细致的相关政策法规。个别资金互助组织取得金融许可证被定位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全国大量资金互助组织法人地位难以确立,注册登记部门各不相同,实际运作经常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致使其难以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它们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尽管有政策支持,但由于缺乏相关的业务许可,只能作为非正规金融组织存在。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它们的合法性有可能受到质疑,甚至会受到行政干预。

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客户群体集中且具有较强同质性,一旦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特定农产品价格暴跌,就有可能导致风险集中爆发。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有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有可能出现贷款无法如期收回问题。一旦出现大额度贷款违约,甚至可能出现挤兑问题。对于农民而言,出了问题也只能去找政府。因此,政府对农村互助金融组织也往往十分谨慎。如陕西省宁强县关口坝村村民为满足村民金融服务需求于2007年8月1日自发组织成立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09年4月,吸收存款700多万元,发放贷款500多万元,不良贷款为零,并积累了1万元盈余。但由于该社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也没有得到工商部门批准,最终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机构”,并于2009年4月被县政府取缔,当地金融服务供给重新回到空白状态。浙江省玉环县九山农村资金互助社由18户农民出资54万元,于2008年7月26日组建,实际运行状况健康良好。尽管其从发起之时就多次向监管部门提出设立请求,当地银监局却以当地没有试点为由予以拒绝。

2.人才缺乏与资金不足带来的运营管理风险

就管理团队而言,资金互助社相关管理人员大多从社员中产生,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操作经验,加之风险意识淡薄,自身素质和能力有限,相关业务操作大多取决于少数人或主要领导,致使财务管理和信贷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仅如此,资金互助社相关信贷决策权由于受到乡镇政府或村两委的干预,合理、高效决策很难得到保障。

资金互助社资金盘子小,成员大多为地域范围相近的村民,存贷款时间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这也给资金调度带来很大压力。春耕时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互助社难以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实现其成立初衷。秋冬季节农民集中还款,又可能因需求不足而导致资金大量闲置或低效率使用。当资金互助社不能很好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时,有可能导致吸引力下降,造成成员流失。

3.盈利能力不足带来的治理风险

资金互助社因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限制,致使其盈利有限。以10万元注册资本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按照一年期限贷款基准利率6.15%计算,其年收入仅为6150元。如果其招募了3名员工,则即使把收入全部用来发工资,人均月工资也不足160元!现实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很难吸引到金融人才,它们之所以能维持运营,一方面是因为接受了财政补贴或提供办公场所等来自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得益于创立时期管理人员的无偿劳动。这种无偿劳动短期内尚可坚持,长期则很难维系下去。可能的结果要么是有能力的管理者退出,要么是有能力的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社员的相关利益。无论何者,均会导致资金互助社的失败。

4.外部监管失控风险

第一,从监管权责来看,监管部门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发展资金互助,非正规资金互助组织主管单位又无法履行监管职能。相关法律虽明确了农业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却没有明确其对资金互助合作的监管主体职责。银监部门对未经其批准的信用合作不愿进行监管,工商、公安部门对信用合作也没有监管职责。据安徽省太湖县农委的领导同志介绍,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处于半真空地带。

第二,即使具有监管职能,相关监管人员对资金互助社也没有监管能力。据报道,江苏省灌南县有农民资金互助社25家,农工部工作人员仅4名,加之账目混乱,监督工作从技术上和数量上都力不从心,连云港市相关部门甚至批准了外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

第三,监督成本如何分担有待厘清。如2013年8月太湖县农委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监管网络平台,可为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免费提供业务操作流程化服务,也可对进入平台管理的合作社每笔资金互助合作业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截至2014年10月,已有8家合作社进入平台管理,并形成了较完整的数据监控体系。但该平台要维持良好运转需要5―6名工作人员,每年工作经费需要50万―60万元,仍需得到经费支持。再者,该平台由农委负责存在职能错位现象。

5.内部监管失控风险

第一,缺乏内部控制机制。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未建立起有效的内控体系,致使经营中出现的大量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2009年江苏龙诚集团通过“担保增信”实际控制了灌南县4家合作社,并聘请互助社原理事长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财务人员由其指定。后据调查,龙诚集团是专业高利贷机构,灌南县4家互助社以年息15%揽储后经龙诚集团以理财项目形式投向房地产行业。4家互助社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未能履行监督的法定职责,致使2500多位农户的1.1亿元资金被套牢无法收回。

第二,内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为节约成本,一些资金互助社并未聘请专职财务人员,个别互助社会计和出纳同为一人。这些兼职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有的甚至将钱款存入个人储蓄卡上,管理十分混乱。由于监管缺失,内部管理失衡,相关规章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社员普遍缺乏财金知识和风险意识,对资金投向不关心。农工办等部门虽要求相关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由于这些部门不够专业,审计师和互助社很容易串谋,致使审计流于形式。

第三,制度实施靠相关人员自律,实施成本较高。资金互助社属于互惠型金融,但组织互惠性不能建立在发起人及管理人员自律的基础上。资金互助社在经营管理时容易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坏账。由于社员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很容易出现大的纰漏,导致合作社的操作运营存在风险隐患。

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风险的应对措施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不宜通过“一刀切”强行推广某种模式。就当前而言,相关部门更应密切关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运行状况,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做好风险监控评估工作,具体对策如下。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营制度环境

就资金互助社而言,税务、工商和银监等部门的定位存在着很大差别,这表明相关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结合现实,可考虑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扫除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制度约束。对于内生于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组织,应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使之被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来。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上,可考虑以“注册制”取代“审批制”,构建系统的市场准入、运营及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

2.强化人员管理,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就管理者而言,他们在积极学习金融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应向广大社员普及金融知识,增强社员的信用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帮助社员养成参与资金互助社民主管理的习惯。考虑到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自我管理,但社员对金融业务了解有限,容易出现不规范操作,因此,应强化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教育。一方面,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人员选拔应尽可能公开,全体社员共同参与,推选德才兼备的人才加入到管理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资金互助业务。要强化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从而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操作风险。

就组织管理而言,由于农村金融以小额贷款为主,没有规模经济效应,其优势在于交易费用的减少或节省,所以应利用一切合理手段降低经营成本。一方面,应针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借助乡村熟人网络关系和农民资金需求的特点,通过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抗风险能力。另一当面,应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抗风险能力。资金互助组织除提取公积金外,还可从盈余、社会捐赠等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坏账准备金,防止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户不能及时还款,确保正常运营。从现实情况来看,可考虑由政府牵头设立担保基金,政府、中小型企业、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共同出资,以非营利为目标,分担融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不足问题。

3.加强政策支持,拓宽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

从制度设计视角来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属小微型金融机构,不具备快速发展的环境和条件,盈利空间有限且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应改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环境,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应不断加大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扶植力度,满足农民对贷款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采取措施吸收更多农户加入,缓解互助资金贷款不足的压力。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改善融资能力。应允许其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支农再贷款,从现有正规银行体系内获取资金支持,解决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另外,要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能力。就现实而言,可考虑通过完善社会捐赠的方式,来拓宽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渠道。如著名的山西省临县龙水头基金会,在起步之初就曾得到过茅于轼、汤敏、林毅夫等31人的无偿捐赠51笔,共计36240元。陆口农村互助基金会也曾在2004年年初得到了经济学家茅于轼和温铁军的资助。

4.进一步改革外部监管机制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因身份不明,存在监管重叠或监管缺位的情况。要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的相应责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在部分基础较差、管理混乱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考虑推行会计委派制,总账会计由县财政机关委派,出纳从所属乡镇农经部门选派,工资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互助社三方按一定比例分担。将事后控制转变为事前、事中控制,避免多头管理而又监管不力的局面。在资金互助社较多的地区,可考虑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行业自理协会,在实现相互监督的同时,也可通过协会对各家互助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

第7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最早对综合农协的研究可追溯到19世纪90年代,即由1897年和1900年被法制化了的农会和产业合作社构成日本农协的起源,现代意义的日本农协开始于1947年《农业协同组织法》[3]。日本综合农协是以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为基本成员,覆盖从中央到地方农协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机构,分市町村、督道府、中央,集全国农协地方农协和基层农协为一体,为农户成员提供购销、信用、加工、商业、技术推广、文化和福利等在内的综合服务性的基层农民组织。韩国农协是依据1961年《农协法》而特别设立的公法人社会团体,其组织架构分为农协中央会(上层)和基层农协(下层),国家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权都是通过农协组织自上而下下达。至2010年底,韩国农协有1 171个基层组合,代表244.8万个农民组合员,几乎覆盖全体农民。我国台湾农会是对日本农协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日韩台模式亦即东亚模式有其内在联系,但本质上都离不开其综合服务的属性。国外学者(主要是日本学者)对综合农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综合农协特点、性质、作用以及面临挑战等方面。国内学者对综合农协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综合农协的历史及其特点分析[4];二是综合农协运行模式及其成功经验研究,如温铁军认为综合农协曾有效地缓解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困境[5],闫威和夏振坤认为日本的农业利益集团———全日农协联盟为农民提供生产到生活全方位服务,与市场、政府农业政策行为相抗衡来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6];三是综合农协发展新趋势与新动向[7-8]。在剖析“三农”问题困境时,越来越多学者把发展综合农协作为破解“三农”难题、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9-10]。关于综合农协相关研究已经取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然而,在该研究领域还存在一些不足,分析综合农协对农业推广效率影响的研究明显滞后于农村社会发展需求,目前只有在研究日本农业推广体系特点时略有涉及,该研究集中在从日本农业推广事业经验中得出对我国农业推广体系建设启示。笔者认为关于综合农协有效发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长效作用的机制缺乏理论阐释和实质性研究。本文探讨综合农协如何通过流通、金融、科技等要素融合对农业技术推广效率影响的内在机理和推动机制,以期对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借鉴,为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保驾护航。

2农业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技推广功能弱化

农技推广职能弱化与作用缺失源于农技推广供给与农户需求的不对称,即从推广项目选择机制和技术上不能适应变化中的农户生产需求,表现在农技推广服务内容不能满足农户需求及服务强度弱化。一是服务技术类型单一。传统的农技推广主要针对传统农产品,甚至局限于以提高传统农产品数量为目标,但农户对技术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有些农技推广机构不能正确区分不同目标群体,为农户提供“同质化”技术,在农技推广过程中,只注重产中服务,忽视产前和产后服务。二是服务职能弱化。据调查,乡镇农技机构平均每年进行农技推广只有19次,农技推广人员平均每天用在技术推广工作上的时间不到5h,不到1/3的农技人员每年会对农户进行个别指导,指导覆盖的范围很小[11]。由于农技人员不能充分行使自身的职责,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服务强度被大大减弱[12]。

2.2农技推广经费保障不足

农技推广存在经费不足制约了推广力度。发达国家农技推广经费一般占到农业总产值的0.6%~1.0%,发展中国家也在0.5%左右,但我国不足0.2%[13]。我国现阶段农技推广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一般性农技推广事业费支出、专项推广项目经费以及主要由农技推广机构创收收入构成的其他非政府来源的推广经费[14]。农业技术推广支出主要为地方负责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与基本事业费,技术推广项目专项经费绝大多数来自省级与中央的投入(地市级的投入很少),有不到20%的县每年会下拨一定的技术推广专项经费。国家及省级下拨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途经县财政农业局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技站则要看乡镇财政以及县农技推广机构的“默契”程度,这种经费下拨机制往往导致农技推广经费流失,此外,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事业费往往被当作推广人员的工资,原本应用于培训和试验等的推广事业费被挪用。农技推广经费保障不足使得农业推广服务功能难以实现。

2.3农技推广队伍不稳

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条件差、待遇不高,农技推广人员编制被挤占、一身多职现象普遍存在[15];推广人员在职称评聘、日常激励等方面政策不完善,对农技推广人才重视程度不够,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缺失,导致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难以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导致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不稳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普遍存在着农技推广人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的现象,年龄结构“青黄不接”,知识结构尤其以种植、田间管理技术居多,“大农学”知识人才严重缺乏。农技推广人员管理不到位,影响到农技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制约着农业技术推广效率。

2.4农业科技成果供需失衡

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是各自独立的体系,难以保证农业科研成果符合农民需要,现行法律对于科研成果保护力度不足,农业技术创新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科研成果难以与农业生产实践无缝隙对接;农技推广人员与农户接触所掌握的大量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科研部门;农业规模较小,农户采用新技术的成本较高,加之农民的文化水平、科技素质不高,对农业科技需求意识不强。科研与生产实践的严重脱节,导致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比较低。据统计,自1989年以来,全国各类农业科研机构取得的部级以上奖励成果有60%~70%未能及时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41%,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约为52%,而发达国家已分别超过70%和85%[16]。

3综合农协对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的作用分析

3.1多样化业务节约交易费用

综合农协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与农协成员的务农和生活方面有关的业务,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的农产品。其主要业务特征是让更多小农户组织起来进入单家独户难以进入的经济领域。综合农协通过金融领域业务为农民提供吸纳乡村存款、会员销售购买结算、生产生活贷款等服务,在借贷之前,帮助农民与推广部门、供销部门联系,借助农协内部贷款搞好生产和销售,使得分散小农在信息搜索、借贷担保等方面节约交易费用。吸收会员存款,发放会员贷款,为农户提供技术推广服务,帮助农户销售产品,这种集合金融、科技、流通等多样化业务具有“对内服务,对外盈利”的特征,为组织内部建立契约关系,营农指导经费保障提供强有力支持。基于多样化业务,组织内部契约关系变得更为融洽。综合农协通过多样化业务体现内部服务能力与服务对象配合默契程度,节约了交易费用,提高了农业技术推广效率。

3.2合作载体避免部门利益分立

综合农协在组织架构上具有紧密的上下垂直关系,各项事业通过各对应机构统一部署,形成“中央会”、“都、道、府、县农协中央会”、“基层农协”三级农协组织,除中央会承担组织监督评估任务外,其他垂直部门属于业务分担协同关系,金融部门、推广部门、供销部门各司其职,但又相互配合,共同为农协会员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基层农协贴近农村,有利于迅速反馈农民需求,接受农民监督的涉农资金能够得到有效使用。同时,综合农协体系与政府协同农业普及事业体系,通过营农指导协议共同讨论合作推广事宜,这就避免了行政体制下多部门利益无序竞争导致推广机构职能不到位和作用弱化问题。政府在政策、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以支持,涉农问题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农技推广的科研项目由各级技术联络会议决定[17],使得农技推广科研项目贴近农户生产生活需求。综合农协所搭建的合作载体打破部门利益分立格局,有效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3.3健全的运行机制提高了小农抗市场风险能力

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无法单独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综合农协以其健全自主的机构运作对农户有相当的凝聚力,组织提高农户抗市场风险能力。“三级农协”各有分工,中央会统筹全系统的综合指导工作和购销、信用、保险等公共服务,联合会则按专业和功能进行分工,有信用联合会、经济联合会、共济联合会、厚生联合会和园艺、奶酪、畜产等专业联合会,服务于各个产业的各个环节[18]。通过流通领域的合作化,确保了农民在购销方面的有利地位,能够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农业经营指导工作,使得农产品市场信息及时反馈到“田间地头”,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农业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综合农协指导下的小农经济注重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与推广,农户根据当地种养实际,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在农协资金、科研、流通等环节帮助下,形成有竞争力的适度规模和品牌产品,提高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推广效率,提高农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4全方位服务激发了农民合作意识

没有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小农经济天生的“弱势性”导致对外来新技术新成果持有固有的怀疑态度。合作社可能不是经营效率最高的组织,却是农民可以信赖的组织[19]。这一论述也适用于农民与部门利益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之间的关系[20]。综合农协为农协会员提供金融、科技、流通等全方位服务,成为农技推广的强有力依托。综合农协在会员收费、信贷、利益分配等机制,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市场组织营销等能力方面赢得农户的支持与信任,特别是农协的营农指导员提供的服务从农业生产组织、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直至购销,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增强与农户“亲密度”,农业推广活动已由单纯的技术指导向农业经营和农民组织延伸,农民合作意识在综合农协全方位服务中得到巩固。

4结论与启示

我国农业推广面临着诸多难题,多种障碍性因素制约着农业技术推广效率的提高。分散的小农无力购买市场化的涉农服务,一方面,综合农协通过多样化业务服务节约交易费用;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农协内部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市场议价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通过综合农协进行资源整合,激发和巩固农户合作意识,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使其能够针对农户的技术需求开展服务,增强农技推广的能力和效率。

第8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关键词]农民 组织化水平 乡村 治理结构

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然而,农民的这种低组织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过程,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与国家力量相配合实现国家目标并获取自身福利的实践过程”。而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结合点就是农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第9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

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三大机遇

1、食品需求将持续增长。从收入水平与食物消费关系的演进阶段来看,当收入处于相对低水平时,为解决温饱问题,消费以粮食为主;当收入跨越了这一阶段后,谷物、薯类所减少的份额由畜产品替代,畜产品消费上升;第三阶段恩格尔系数在30%左右时,畜产品消费稳定、停滞或减少。2003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7.1%,农村居民为45.6%。中国的食物消费正处在第二阶段,即以畜产品为主的食物消费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的时期。今后城市居民畜产品消费增长相对缓慢,农村居民消费空间比较大,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2、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难得的机遇。未来20年,我国将处于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城镇化是一个重大的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过程,其核心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若城镇化率按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计算,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57%,城镇总人口8.28亿,比2002年增加3.26亿(包括城镇人口自然增长0.37亿)。这意味着从现在到2020年,将有2.89亿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我国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数量之大,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没有过的。未来二十年,如果继续将农民排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之外,我国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化和尖锐化,也使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陡然增大。如果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得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提供难得的机遇。

3、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能力和条件。工业反哺农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过由农业哺育工业转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过程。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当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到工业对农业反哺期时,如果及时加强农业,反哺农业,整个国民经济就会健康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如果继续挖农业,忽视农业,就会出现农业萎缩,贫富悬殊,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

2003年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按当前汇率计算,达到1000美元以上,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5%。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中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后,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借鉴已有的国际经验,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尽管我们还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大量补贴来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但我国在总体上已具备了反哺农业、支持农村的实力。

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六大矛盾和问题

1、农业生产面临着耕地面积继续减少、生态环境整体恶化、水资源更加紧缺的严峻挑战。“人增、地减、水减”的趋势仍会继续,资源条件对农业发展的约束越发突出。

2、农村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不充分,仍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在现有生产水平下,农业仅需要1.8亿左右的常年劳动力。由此,农村仍有1.2亿左右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同时,随着农业的技术进步还会排出劳动力。

3、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突出。随着主要商业银行逐个退出农村,农村信用社成为了正规农业贷款的主要渠道。尽管农村信用社的网络覆盖了广大农村地区,但是农户得到的贷款仍然非常有限。

4、在法律和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明显不公,征地范围过宽,存在滥用土地征用权的问题。土地征用对农民的补偿过低,农民存在严重的利益损失。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无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大量征地造成建设用地闲置,农民生活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

5、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乡镇政权实际来源于上面的授予,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利于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6、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仍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特别是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方面仍然不平等,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过大。“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体制的城乡分割问题。在医疗方面,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太少,农民医疗卫生条件亟需改善。目前,80%以上的农民成为毫无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尤其在贫困农村地区,许多贫困家庭陷入了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之中,农民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地区发展的瓶颈之一。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确立的重大政策思路

“十一五”期间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切实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农民权益。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步伐,切实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和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通过深化改革,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和活力。

(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平衡。根据我们的预测,在2020年以前,我国粮食产量增长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消费增长的需要,每年均有缺口,产销自给率将会下降。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粮食供给不能指望过度依靠国际市场,尤其是口粮,粮食自给率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可承受的水平上。一是要切实保护和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加强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建立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机制。二是要对国家储备粮明确定位,合理确定国家粮食储备规模。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目前中央储备粮的规模过大,要逐步降低。三是适度利用国际市场。今后应把粮食安全的重点放在基本口粮方面,对饲料用粮等采取更加灵活的策略。要统一协调粮食内外贸政策,要提高粮食进出口的运作效率,防止粮食的进出口方向与国内的供需实际严重脱节,减少“逆向调节”。

2、继续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推动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仍是“十一五”和今后更长一个时期内我国农业发展的主线。应在继续发展种植业的同时,加快林业和畜牧水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在大农业中的比重。加快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优化农业区域布局,推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积极发展农产品的现代流通方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按照“发挥比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实现市场多元化”的战略思路,农产品出口实现5年达到300亿美元、10年突破400亿美元的目标,成为世界农产品贸易强国之一。要实施一揽子政策支持农产品出口。

(二)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步伐,切实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机制

1、继续支持农村二、三产业和以县城为重点的小城镇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农村人口转移的渠道。要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容量,进一步拓展农村二三产业的就业空间。要着力解决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逐步试点推进省县直辖,加快改革市管县体制。财力分配适当向县市倾斜,加大对县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政策性资金用于县乡的比例,提高省、市专项资金用于县市的比例。要培育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促进工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增强县域经济内在活力和潜力。

2、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为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一是对现行的一些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除农民进城的障碍,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疏通农民进城的渠道。二是依法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应当把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劳动法》实施范围,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在法律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要高度重视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通过培训帮助进城务工农民适应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增强农民进城的能力。要将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增加各级政府用于劳动力培训的投入。要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把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三是积极探索多种形式,解决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四是在公共卫生领域给民工市民待遇。五是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城市的财政支出和各种公共服务不能仅考虑城市户籍人口的需要,应该有效服务于全社会。城市政府应把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进城农民视同常住人口对待,应把外来人口对住房、就学、医疗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要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入大中城市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三)加大公共财政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1、“以税惠农”,让农民长期休养生息。在取消农业税以后,不要急于对农民开征新的税种。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应该给农民一个长期休养生息的机会。“以税惠农”应该成为今后国家财政对农民支持的一项重要政策。

2、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要继续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政府新增财力的使用要大幅度向“三农”倾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要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建立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制度。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在取消农业税以后,要将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在实践中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控制标准、严格规范,防止重新加重农民负担。

3、加快实行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从国际比较看,义务教育在各国都是作为公共财政最优先的项目之一。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已经成为全球的共同趋势。发达国家从早期的6年义务免费教育制度,逐步提高到8年、10年,最终实现包括大学和幼儿园在内的广义免费教育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免费义务教育也十分普遍。以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国家整体财力状况而论,应该在“十一五”期间加快实行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4、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注重大病医疗保障的同时,也应该包括补偿部分门诊费用和免费预防及卫生教育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近期内,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为重点,对于确实贫困的农民,政府应减免他们每年上缴的大病统筹费,使这部分人看得起病,用得起药。当前,私人医疗机构是农村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村级医疗服务的一个大问题是医生的文化素质低,技术水平低,服务设施差,政府要对村级医生实行免费培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质量。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帮助改造农村卫生所(站),购买一些最基本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中央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重点用于预防性措施,确保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享受免疫接种和早期疾病检查和常规体检等服务。

5、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在扶贫救助方面,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要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深化农村改革,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和活力

1、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在农民到城镇落户未取得稳定的就业、收入保障以前,要保留这部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防止大量的无地农民集中于城市,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要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完善有关法律,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强化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样用途、同等价格、同等收益的目标。允许和鼓励农民以租赁、参股等办法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2、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有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性的属性,也有企业法人经营和营利的属性,不可按现行法律强制其削足适履,阻碍其生存和发展,应当赋予农民合作组织独立的合作社法人的法律地位。为了使合作社能在经济上逐渐自立,各级政府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一是税收优惠。在其发展初期,应当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以推进它的发展。二是财政补助。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引进、人员培训、农产品促销等,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三是金融支持。应建立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贴息贷款机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融通提供更多的便利。版权所有

3、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推行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

一是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评价信用社改革是否成功,首先要看改革后农民贷款难是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农村金融服务是否有显著改善,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覆盖面是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次要看信用社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是否真正解决了。在改革试点中,地方政府为了能得到国家的支持,提高信用社资本金充足率,纷纷进行增资扩股,不少地区普遍存在要求职工入股的做法。增资扩股不能成为套取央行支持资金的一种手段,更不能成为一种单纯的“集资”手段。增资扩股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根本目的应该是真正改变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在下一步的改革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产权关系和内部治理的要求,真正解决“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是扭转农业银行近年来出现的“离农”倾向,切实加大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办成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使其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农业信贷。国家应通过税收等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

三是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定位,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区分国家必需的财政投入和国家予以补偿的财政投入。对农村的公共道路、重大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业的基础科学研究建设等可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无偿投入,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将农业发展银行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四是鼓励、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赋予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地位,充分发挥小额金融的作用。

五是适当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发育、培养民间金融机构,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

六是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可以采取强制邮政储蓄购买农业发展银行债券、中央银行将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方式转借给信用社使用、让邮政储蓄业务成为信用社或农业银行的代办点等方式,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留在农村,从而实现农村资金的体内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