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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计划审批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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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计划审批意见

第1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项目未批先建。严格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项目概算审批制度。

三、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储备应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简介、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筹措等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交政府讨论通过。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意见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四、严格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规模大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项目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五、加强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从储备库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并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列入市人大资金监管范围。

六、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委托拆迁、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等前期手续。

七、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概算。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八、实行项目代建制度。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等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办实施代建。实施项目代建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概算报批、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工作。双方职责在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新开工项目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必须填写项目开工报告单,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严格执行项目限额设计制度。项目限额设计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十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单位、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规模标准达到《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或标段采用施工总承包加专业分包模式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首次发包时一次性将所有标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明确使用标准,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使用标准的,需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在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三)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等),经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商定,招标限价需经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招标方案经各部门商定后报市建设局(定额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十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与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内容审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

十三、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结)算实施全过程审计。在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监管,提出审计审核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

十四、实行项目监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实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考核制度和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对参建单位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十六、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园林、管线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配合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十七、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和报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十八、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的,同时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

十九、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予以审核确定最终价格。对于施工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招标等进行审核,并在相应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会同监理(招标)单位对施工结算书进行预审,预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二十、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因主动实施优化设计、采用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约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应对工程实施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查和后评估等工作。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核实等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工程概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市相关前期审批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2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本文作者:王建军工作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绿化工程的监理工作方法

根据“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定点、放线土壤改良种植穴、槽开挖即绿地整理施基肥、保水剂等植物种植养护管理”,绿化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施工结束及保修期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做到事前控制;施工阶段做到旁站监理和同步抽检,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工序完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在自检达到合格后,应将全部质量保证资料、工程质量的必要说明及隐蔽工程记录单、土壤性质测试报告等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由监理工程师对照质量检查记录和抽查资料作观感签收;施工结束时进行量测鉴定并督促进行整改。施工准备阶段1参加设计交底;熟悉施工工程中对植物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注意事项,施工安全工作的要求;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2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其技术方案、质量措施、进度计划等提出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批意见。3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主要苗木进行实地考察,并拍照封样,督促承包单位做土壤化验和苗木检疫。4督促施工单位健全管理网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5检查现场的测量标记、标段划分标志、地形控制桩等。6检查施工环境和各工序(土方与种植管理情况、交叉施工秩序等,并进行督导、协调。7审核绿化工程的开工准备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报告。施工阶段1监理人员坚持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工序、做法和质量情况,发现违法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时立即纠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土方、苗木质量检查和内业资料编制。2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放样、挖穴、起苗、运苗、种植及新种树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抽检。3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坚持出废土,未经验收或经验收深度不够,不准进种植土;地形未达标不准种植;苗木不合格不准种植。监理要及时对已完工序进行检查,复测签收。4审核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签证工程变更单时要明确数量、规格、日期,并报送建设单位。施工结束及保修阶段各单项工程完成后,监理应进行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及评定工作,施工单位按验收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内业资料汇总和外观检查。监理应同步进行抽检评定、观感评定和内业资料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落实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后是缺陷责任期。绿化工程效果的好坏,养护管理相当重要,为加强养护管理,保证植物的成活率、覆盖率和整体效果,要成立养护管理班子,设专人负责,要求设备齐全,严格按绿化养护的规范和标准执行。

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在绿化过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树苗成活率,经常会遇到垂直作业的情况,因护坡绿化需要搭设脚手架作业,需要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首先搭设脚手架一定要符合安全规范规定,依照地势牢固布设。其次对工人要进行安全教育,作业时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凡是雨天绝对不允许爬上脚手架进行作业,而应合理调整工作节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绿化工程的进度监理控制要点绿化工程施工前的进度控制,首先,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及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参加第一次工地例会,当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后,要及时审批工程开工报审表,确保工程按时开工。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其次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进度计划进行实施,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如因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未交出、天气因素影响、施工单位工人因素、机械操作不当或植物进场不合规格需重新更换等原因引起的进度滞后,应协助施工单位进行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计划进行调整,使进度计划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从而满足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要求。绿化工程的费用监理控制要点在绿化工程的费用控制中,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建立计量和支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实际进度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送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的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要点1绿化变更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单从技术、经济方面进行分析,并认真审核工程量及单价,由变更引起的工程增减费用应征求业主同意,从而做到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2当在绿化工程中有违约事件发生时,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实际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第3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1 目的

规范物资采购程序,控制物资计划、定价、采购、验收、结算五大环节,做好工程设计参谋。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地产项目使用物资。 3 职责分工

3.1设计单位:材料、设备选型,技术要求;

3.2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按材料计划要求书面申报材料价格。

3.3工程部:计划、验收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审核价格申报表中的材料计划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3.4采购部:材料、设备核价、采购、所有进场物资的验收;负责料价格审核、公布大宗工程材料市场价、材料价格争议处理,汇总审批价格报工程成本管理中心。

3.5财务部:资金财务核算、账务管理、质量验收、出入库核算、材料验收;负责材料价格审批的监督、协助价格争议处理

3.6办公室:物资现场管理(门卫管理:没有采购部通知物资不允许进出场); 4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分公司统一采购(简称甲供)、施工单位采购(简称乙供)二种。

4.1甲供物资由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采购范围,大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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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上述材料物资范畴(模板)以外的其他材料物资由各施工单位按需据实采购供应。 5 物资采购程序

5.1甲供物资:接受采购计划(采购部)-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部)-编制询价(采购部)、招标文件(由招标办组织,使用单位提出材料验收标准及技术要求,工程部确认审核)-组织招标(以集团审批意见为主)-签定供货合同(采购部)-物资运输(供货方)-现场验收(验收小组)-办理入库-领用出库-发票入帐-办理结算-质保服务-支付质保金。

5.2乙供物资:物资使用方提出采购计划-工程部审核计划(确认品牌或技术要求、验收标准)-采购部确认采购价格-施工单位采购-采购部组织验收-物资进场。 6 物资采购计划的管理

6.1物资采购计划分类:甲供物资分月度计划、临时计划二类(表3), 乙供物资报月度采购计划(表4)。 6.2 物资采购计划填报、审核与提交:

6.2.1工程部于工程准备阶段填写工程物资监管计划(表1)、项目主要物资采购控制表(表3)中的基础内容,由工程部、采购部、财务部共同确认采购方案,完善工程物资监管计划、项目主要物资采购控制表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6.2.2设计图纸定稿后1月内由工程预决算、工程部将采购计划交项目部。

6.2.3如有漏报、临时急用或需补报物资计划的,须向采购部提交临时用料计划表,但每月不得超过3次。临时采购计划到货时间由工程部、使用单位、采购部协商确定。

6.2.4因工期发生变更,物资采购计划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部须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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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采购部,以便保证物资到货的及时性或减少库存中转. 6.3物资采购计划的申报程序

6.3.1甲供物资申报程序:物资使用单位填报物资采购计划申请表—使用单位审批—工程部审批—项目经理—采购部—安排采购业务员采购。

6.3.2乙供物资申报程序:乙供物资使用单位填报物资采购价格审批表(表5)—使用单位审批—工程部审批—采购部核实单价—使用单位采购。

6.4物资采购计划的管理

6.4.1物资采购计划实行“谁使用、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的原则 。甲供物资采购计划由工程部负责申报,每月25日前将第三月采购计划报采购部。供货周期超过一月的物资工程部根据生产、采购周期相应提前。

6.4.2工程部审核采购计划及验收标准、质量要求,对采购物资质量负责。所有采购计划、物资价格审批表必须有详细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因技术要求、验收标准不合格除按制度进行考核外,因此而影响物资采购到货时间而造成损失,由计划申报单位承担。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由工程部、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生效。 6.4.3财务部工程预决算提供材料预算用量,控制采购总量。 6.4.4乙供物资采购价格审批表在3-7日内完成价格审批手续。 6.4.5甲供物资因计划不准剩余物资能退货的退货,费用由计划单位支付,不能退货的由计划单位承担所有损失 ,相关审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5乙供物资审批价格争议处理(单据传递管理办法:甲供按照办公室制度执行,乙供物资由乙方填报后交甲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乙方传递至采购部,采购部审批后通知乙方前来领取采购部审批文件,乙方领取审批文件并在审批台账上签字确认)

6.5.1对于采购部审批的物资价格,若施工单位争议较大,由施工单位(于审批台账签字确认时间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工程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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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批,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预决算、采购部、质量安全管理处等相关人员对市场进行调查、复核,7日内给予答复。

6.5.2若施工单位对复核后的价格还有较大争议,由施工单位再次提出书面申请,交工程项目经理签批,由项目经理组织预决算、采购部、质量安全管理处等进行多处联合市场调查,7日内确定最终价格。 6.5.3在价格争议期间,施工单位不得以价格为由停工或推迟工期。 6.5.4申报价格后因市场或施工要求需变更材料品种或规格型号的,施工单位应在材料进场前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并注明原因。 7 物资采购验收管理

所有进场物资必须严格验收,没有采购部通知所有物资不允许进入施工场地。甲供物资通知验收责任主体为采购部,乙供物资通知验收责任主体为项目负责人,物资进场管理责任主体为办公室。 7.1物资采购验收程序

7.1.1甲供物资—物资采购人员通知验收小组到货时间—采购部通知验收小组人员到现场—验收小组现场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表6)—办理出入库手续(表7、表8)—填写设备\材料使用许可证(表9)—物资进入施工进场。

7.1.2乙供物资供(表5)—使用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货时间—项目负责人通知验收相关人员—物资运输到现场—验收小组现场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表6)—填写设备\材料使用许可证(表9)—物资进入施工现场。

7.1.3乙供物资出场—使用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通知验收相关人员—填写出场材料登记表—物资出场。 7.2物资验收管理

7.2.1采购部负责组织工程部、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财务部成立联合验收小组。

7.2.2重要物资验收:电梯、设备、大宗物资、主体工程、隐蔽工程所有进场物资都必须作为重要物资进行验收,要求验收小组全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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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砂、石,由监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验收。

7.2.3验收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申报,原则上各部门验收人员不能低于3人(甲方含监理不少于3人),验收人员经公司批准后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库,验收时临时从验收小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

7.2.4采购物资原则上在确定供货单位时,供货单位必须送样至工程部,由工程部、监理单位、使用单位、采购部、供货单位、质安处共同确认样品,不能送样品的要确认详细的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7.2.5严格按样品、采购合同中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有样品的严格按认可的样品验收,严格验收型号、材质、技术参数、等级、生产厂家、供货数量、供货时间与采购合同中一致,抽验数量不能低于供货量的10%。 合同中的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最终由工程部提供,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确认。

7.2.6不需专业机构检验的物资在验收现场要有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物资、颁发设备\材料使用许可证,并在3日内办理入库手续。 7.2.7现场验收不合格、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供应商不诚信问题处理报告单(表10),迅速上报相关领导。 7.2.8所有进场物资(特别是施工材料)验收合格方能进入施工场地,在未验收合格之前严禁进入施工区域。夜间验收要于当日下班前通知验收小组(甲方由采购部负责通知,乙方由该项目负责人通知),原则上不夜间不进行验收工作(施工急用物资除外)。 7.3样品的管理

7.3.1所有使用物资能送样品的原则上必须送样品。

7.3.2物资原始样板由公司领导、设计院、工程部、质量安全处、招标中心、供货单位共同签名确认。

7.3.3所有样品要分类登记,由监理负责保管。 8 物资采购仓储管理

8.1公司原则上不在施工现场设臵仓库,实行零库存管理。

8.2采购物资到现场后与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后直接与使用单位现场移交,直接进入施工单位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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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采购人员在与施工单位现场移交时办理入库、出库的手续。 8.4使用单位库存量与使用量之和原则上不超过总用量的95%。 8.5使用单位在入库前发现物资的损坏、损耗由供货单位承担责任,入库后的物资的损坏、损耗由保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8.6仓库盘存管理

8.6.1财务部根据材料物资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表11)。并根据已确认的入库单时序登记物资出入库明细帐。

8.6.2每月25日为仓库的结账日,每月最后1-2日为盘点时间,财务部、采购部、工程部等部门共同盘存,认真统计上个月材料的入库、出库及结余情况。

8.6.3盘存的具体事项:

8.6.3.1盘存前,保管员必须将材料物资进行分类,按品种、规格和型号分门别类摆放整齐,并先按帐面数打印出物资台帐。

8.6.3.2盘存时,逐一清点实物,细心做好账、卡、物的核对工作,认真清点每种物资、仔细核对物资台帐,对材料物资进行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并记录盘存实际情况。

8.6.3.3盘存后,所有现场盘存人员必须在物资台帐上签名确认。对盘盈、盘亏的实物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不能马上查明原因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注明待查原因,并在五天内完成。

8.6.3.4盘存期间已收到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货品或已办理出库手续尚未提货的货品,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8.6.3.5所有盘存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存开始后应停止材料物资的进出及移动。

8.6.3.6盘存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所有盘存人员签认始能生效。

8.6.3.7对盘盈、盘亏物资的处理由财务部出具《物资盘盈、盘亏处理意见报告表》(表12),写明盘盈、盘亏的材料物资类别、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和具体原因,并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财务部审核后根据盘盈、盘亏的金额大小报相关领导审批,5000元以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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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的报项目经理审批,超过5000元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后交财务部和采购部各一份进行账务调整。

9 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

9.1采购合同采用由公司领导、法律部门审核的标准合同文本,非标准合同文本在签定前必须通过法律部门审核。 9.2采购合同严格按合同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9.3采购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合同原件各存档1份,并进行分类编号管理。

9.4采购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每月汇总合同执行情况形成报表上报(表13)。 10 物资采购结算管理

10.1供货单位、采购部、财务部以验收单据、采购合同共同核实结算金额,并确定付款额度。

10.2采购员负责填写申请汇款单,并按集团规定程序报批,每月15日、30日集中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两次物资采购款。 10.3物资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前禁止支付货款。

10.4支付最后货款(不含质保金)前应开据全额发票入帐后办理付款手续。 11 考核:

凡违反以上管理制度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50~1000元的考核。

12 本制度由采购部负责解释、考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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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 程 材 料 进(出) 场 登 记 表

注: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材料员保管并存放在现场,建设方工程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完工时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随结算资料送工程成本管理中心;第二联登记后即交工程成本管理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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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材料员: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审 批 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材料计划): 物管部领导审核:

施工单位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第4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应尽;职责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是我国项目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在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承包商所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及工程费用实行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期,控制投资以及增进效益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同时,实行工程监督也是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发展我国对外承包工作和劳务合作的需要,对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1 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放样;

1.2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1.3 签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1.4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1.5 按施工程序对每到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点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回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 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2.1 审批承包人的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2 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及月度计划。

2.3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会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家路爱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作出相应的决定。

3 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3.1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3.2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剂量合适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成的合法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3 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据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3.4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或其他事项(人工、材料等)价格的张罗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4 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职责与权限

4.1.1 负责和主持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业务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具有决定权;

4.1.2 解释或纠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4.1.3 审查、批准和签发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单价调整等命令和报告;

4.1.4 主持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1.5 签发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等;

4.1.6 对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和处理。

4.2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4.2.1 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并主持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一切监理业务,对所属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4.2.2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4.2.3 审批一般工程变更,审理延期和索赔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4.2.4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假话、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4.2.5 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中间交工证书,审核、签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4.2.6 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实施全面监控,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想承包人签发工作指令:

4.2.7 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4.3 监理员的责任与权限

4.3.1 熟悉合同条款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4.3.2 严格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地质量监控,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察看监理:

4.3.3 参加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3.4 监督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种实验、测量工作,复核所有实验、测量记录认定并留下痕迹;

4.3.5 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和表哥,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表,提出审查意见;

4.3.6 执行监理细则,做好监理日记和填好各种监理图表:

4.3.7 复核承包人提出的延期和索赔申请的依据、期限和费用计算,并提出复核意见;

4.3.8 办理高级驻地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5.1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5.1.1 根据合同文件,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的监理规章制度、监理办法和各种监理程序,同意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并检查其落实和执行情况;

5.1.2 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报告和文件进行研究和批准,包括支付证明、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及重大技术、合同等问题;

5.1.3 指导和协调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和各合同的施工活动,并有权抽检各部位的工程质量;

5.1.4 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建市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线的监理培训和一些技术活合同管理的会议:

5.1.5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世界银行、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方面提交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5.1.6 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和有关施工活动;

5.1.7 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5.2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这则与权限

5.2.1 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对合同工程进行伞面管理,负责组织和执行日常监理工作;

5.2.2 批准承包人实施性施工方案,检查进度计划、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向承包人发出分项开工指令,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足疗,审查和认可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等:

5.2.3 批准或不批准诸如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采用的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中间检验,计量支付等申请进行鉴定和审核:

5.2.4 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与进度:

5.2.5 审批计日工,计日工总数应控制在合同限额范围内:

5.2.6 主持工地会议,并写出会议纪要,管好一切施工归档,做好监理日记,保存所有来往信件和记录并归档;

5.2.7 检查、合适承包人呈报的支付月报,按月将进度报告和支付证书随同附件报送总监办或代表处审批。

参考文献:

[1]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与思考”[J].广东水利水电.2008,(2).

第5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归档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8—0271-03

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是工程建设的主要程序,一般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临时)、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审批环节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但又相互关联,都产生许多不同的核准文件,但这些文件又都是针对具体某项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批,办结后这类文件基本上归属各职能部门而无法统一移交归档。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核准形成的一系列文件是城市建设档案的一部分,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核准文件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归档。这类档案的归档管理与一般的工程档案有很大的区别,在城建档案分类大纲里属管理类文件。

目前各职能部门对自己行政审批形成的档案无统一标准,有的按文书档案要求归档管理,有的按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管理,有的甚至没按任何要求管理散乱堆放,移交接收较为混乱,或根本无法移交而多年来仅留存在各自部门内部,这对整个城市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极为不利。了解和明确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程序和审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明确其归档范围和统一归档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管理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和内容: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临时)

1、审批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城市建设用地的;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4)新建、扩建、改建、拆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2、审批文件内容:

基础材料:1.《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函(说明用地基本信息、报建情况、建设情况、申请的原因、申请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现状照片。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5.其他指定提交的材料。

根据申请事项还须有: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b、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c、总平面规划图;d、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有环境影响评估意见;e、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应有交通影响评估意见;f、《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中要求有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g、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还应有市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2.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资料外,还须有:a、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b、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c、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图。

3.通过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的确认文件;c、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d、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旧城(村)改造项目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旧城(村)改造合同(协议);b、市改建管理部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面积的核准文件。

5.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建设用地的历史资料(如已取得的产权证明,或市国土部门的确权文件);b、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

1、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均须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工程。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身份证;4)申请人身份证明;5)有效计划立项批文。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应有以下相关文件:

1、申请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有: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2)该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4)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6)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隧、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应有有关技术条件计算书及相应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7.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有安监部门的意见。

2、调整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还需有:1)要求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或管线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4)调整工程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有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调整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原要求一致)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6)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3、调整规划路口还需提供:1)要求调整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绘制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路口调整方案;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相关变更文件。

三、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

1、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2、审批文件内容:1)在方案设计阶段提供的全部资料。2)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4)1/100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附按文件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总平面图;5)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有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6)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说明调整原因;7)电子报批光盘资料;8)其它材料。

四、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1、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批准的施工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6)批准的总平面图;7)《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8)经市测绘大队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9)市政工程按施工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10)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五、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1、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力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7)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8)《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9)经市测绘院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10)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11)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2)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1、审批要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

2、审批文件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

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表;4、建设用地批准书(市政工程不需);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涉外安全审查意见表;7、市整顿办意见(房地产项目需要);8、不可撤销支付保函;9、监理合同;10、施工合同;11、白蚁预防合同;1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

1、本市监理企业提交项目总监手册;2、外来监理企业提交备案证明;3、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证书。4、送样见证人证(须是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员)。

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

1、安全员、资料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3、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4、注册建造师证书;5、外来施工单位提交备案证明;6、安全生产许可证;7、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建设工程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的封面及相关汇总表(附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电子文档);8、《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

1、审批要求: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已经通过规划、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验收许可使用。

2、审批文件内容:1)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施工许可证;5)规划验收合格证;6)消防验收合格证;7)工程质量保修书;8)城建档案预验收合格证;9)住宅小区及含住宅的物业电子监控系统验收合格证。

以上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文件的归档要求是: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下分正副卷),按审批程序和要求排列。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案卷题名为建设单位+工程地址+项目名称+审批核准事项名称。

3、案卷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列出归档的全部文件名称、页次等信息。

第6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管理流程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01

前言

自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对项目管理企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项目管理企业在众多方面发挥了专业的公司管理作用,如规范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以及建设单位依据等。在项目管理公司还没有参与到项目管理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管理流程已经较为明确了,若项目管理公司此时参与进来,如果管理流程规范不合理就会造成信息传送丢失,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在项目公司参与到项目管理后,相关的单位之间的应该重新明确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就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立项决策管理

立项决策管理主要是由项目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审核合同。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公司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文件以及评估研究资料的编制,然后由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同专业公司进行服务合同签订,技术文件要由专业公司提交,最后由管理公司对专业公司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相关的审核,若审核通过则管理公司要协助建设单位报相关的部门进行批准,将资料进行存档;若审核没有通过,则管理公司要将提交的技术文件返回给专业公司。

二、项目手续办理

项目手续办理主要是由项目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领取资料和表格,其中要涉及到很多内容,如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建议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件等。资料和表格领取后管理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表格和准备材料,待完成后报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批,若审批合格就将其登记备案或者取证;若审批不合格相关部门要将表格和资料返回给管理公司。

三、项目采购管理

项目采购管理是由项目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对拟招标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分,此划分要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进行考虑。委托招标单位根据招标范围和要求编制相关的招标文件,然后由管理公司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将招标文件送到招标办进行审核;若审核没有通过则要将招标文件返回招标。招标办最终审核通过后就可以进行招标。

四、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主要是管理公司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等来协助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管理进行合同签订,明确勘察设计的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然后由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提交勘察、设计任务书,提出初步勘察和初步设计资料,交由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则要将其返回;若审核通过则提出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再由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评审、图纸审查,若不通过则要将其返回,若通过则要提交正式的报告或者施工图。

五、项目造价管理

项目造价管理首先要确定造价咨询单位,然后由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审核合同,对造价咨询公司提供的施工图预算或者决算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并最终的审核意见作为招标依据或者是军工结算依据,最终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再提交正式的预算或者决算资料,否则要将相关资料返回。

六、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实施管理要设计多方的部门或单位,比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和施工单位等,而且由于每个部门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不同其工作流程也有所不同。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项目实施管理所涉及的工作流程:

1.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流程。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监理公司进行审核、管理公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处理、管理公司接收、变更发放登记。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流程。设计变更提出、监理公司审核、管理公司审核、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发放相关单位。

3.施工单位提出的洽商、进度款支付流程。洽商提出和进度款支付、建立公司审核、管理公司审核、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管理公司对前上发放登记。

4. 质量及安全政府监督流程。管理公司领取监督计划、假话下发监理和施工单位、待检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公司检查、管理公司检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5. 暂定价设备和材料认可流程。施工单位提出认可计划、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以及管理公司提出品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样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质认价。

七、项目信息管理

1.由管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招标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联系进行统一,然后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指令下达,并且对其中涉及到的合同及费用等事项要与施工单位直接交流,并要报送给相关的监理单位。

2.施工单位要按照事项内容向主办单位上报行文,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以及进度计划和项目周报要同时报告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管理公司。

3.参与建设的施工单位之间要互相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并且要以监理单位作为主报单位,在监理单位受到文件经审核后要签发给其中所涉及到的施工单位或部门,同时也要上报给建设单位以及管理公司。

八、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就是在项目投资完成以后要对项目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分析,并进行合理的总结,以利于建设者今后的学习,从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可见,后评价着重服务于投资决策过程中,也就是通过项目后评价得到的建议信息反馈来不断的完善管理程序,从而提高决策者的能力,增大透析效益。

结语

目前,由于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很多建设单位也没有充分意识到项目管理过程中各参与单位的责任重大性,因此,明确项目管理工作中职责的划分以及工作流程是迫切需要的,也是提高项目工作效率的关键之所在。上文所述的项目公司参与下的项目管理流程是基于国内项目的,也是整个项目管理的主要流程研究。

参考文献:

第7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工程的投资效益,保证电子政务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保密,维护电子政务工程的正运行,根据《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办发〔〕27号)、《政府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发〔〕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汉单位投资额度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政府采购、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上级批准的电子政务工程必须备案和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计算机硬件及周边设备、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县信息化办”)是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共建共享、保证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遵循节约、共享、有效的原则。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向县信息化办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并提交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县信息化办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对各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凡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县信息化办于每年10月底前择优排序后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会同县信息化办编制下年度县财政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细化预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凡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及自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县信息化办综合平衡后于每年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纳入年度预算计划或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电子政务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前,建设方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报县信息化办评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须重新完善方案后再进行评审。

第八条县信息化办及时牵头组织县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软件系统应重点评审。

每次电子政务项目评审从县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县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信息化办负责召集与日管理,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拟建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九条县信息化办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投资额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方案评审,做出评审结论;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技术方案评审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电子政务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报县信息化办批准;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的还须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变更额度在合同价款10%以上(含10%)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技术方案,专家评审同意后,再组织政府采购。所有变更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全县性电子政务重点工程建设,专款专用。

第三章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政务工程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供应商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承建本县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保密、公安、国安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计算机系统集成商或电信运营商在参加本县电子政务工程商务投标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到县信息化办、县国家保密局备案。凡不具备承建资格或未备案的,一律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进入政府采购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须报县信息化办审查,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审查包括承建单位资质要求审查、设备技术指标一致性审查、合同付款验收条款审查、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等。

第四章项目监理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一律实行项目监理制;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关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监理费用应足额纳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不能挤占挪用。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初步对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后,向县信息化办提出正式验收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由县信息化办、县国家保密局共同组织验收。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县信息化办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对重大电子政务工程,还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等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方必须办理财政决算评审,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由县财政局依法监督。所有电子政务设备一经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县信息化办和县财政局要定期对正式投入使用

一年以上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用户回访检查,并组织专家评选“优秀电子政务工程”、“优秀承建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项目建设方,不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全过程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8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

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9篇:监理计划审批意见范文

针对有特殊性的勘察结果,结合本工程下一步的重点,建议设计单位采取相应的设计方案及措施;参与勘察费用结算的审查,认真签署审查意见,如遇有关的签证情况,做到实事求是;协调勘察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之间的配合,督促勘察单位及时将勘察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为其提供真实的设计依据。工程勘察的深度应与设计深度相适应。

初步设计阶段的监理控制要点

(1)监理单位在接受设计监理任务委托阶段,应先了解业主的投资意图,分析监理工作任务,明确监理工作范围;

(2)成立监理项目部确定各专业监理负责人,明确分工;

(3)协助业主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委托书,在任务书中提出相关的设计要求,参与设计合同的评审;

(4)审核初步设计人员的资格、业务水平是否具备初设条件,审查初步设计的进度计划、时间、人员分工情况;

(5)提醒、配合设计单位的各专业人员及时收集业主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在收资过程中随时进行监控,遇有问题协调解决;

(6)随时监控各专业间的设计开展情况,对照初设计划及时掌握、了解初步设计进度慢的原因,并进行各专业之间的进度协调;

(7)当采用分段设计时,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做好各阶段设计之间的协调工作;

(8)参加初步设计文件正式出版前各专业的设计评审和综合评审,分析、检验各专业之间设计成果的配套情况,综合检查设计深度及设计质量,提出监理审查意见;

(9)待正式初步设计文件出版后,进行预评审,提出监理预审意见报业主单位。预评审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1)依据资料的可靠性;

2)数据的正确性;

3)与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容性;4)“两型三新、两型一化”的设计执行情况;

5)典型设计的执行情况;

6)质量通病的设计措施执行情况;

7)工程造价指标情况;

8)场地、路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地方规划及环境要求,是否注意避让特殊气象、地质地段,对无法避让的特殊地段是否采取合理、安全、可靠的措施。有关协议是否予落实;

9)场地、路径的选择方案是否满足施工与运行的基本需要,是否方便长期运行维护;

10)线路两端变电站的出线间隔布置是否正确合理,新建变电站的进出线布置是否进行了统一规划。专业间接口配合是否经过校核;

11)线路经过成片林区和经济作物时,为减少林木砍伐,保护自然环境,是否以高塔跨越方式为主要设计原则;

12)导线截面和OPGW型式是否满足系统规划要求;

13)导、地线是否采取合理的防振措施,如线路经过地区发生过舞动现象,是否采取必要的防舞措施;

14)是否合理的选择防雷、接地措施;

15)基础选配是否因地制宜,特殊地基处理方案是否方便可行。为了做好勘察和初设阶段中的上述工作,监理项目部还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监理工作计划。也可将这些内容写到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管理文件中,要求相关单位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