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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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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

第1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益分配;法律保障;补偿方式多元化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照土地原有用途制进行补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都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法条我们看到,在土地征收上是以土地原有用途作为补偿依据。

(二)“产值数倍法”弥补农民损失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产值数倍法”在实践中,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地域的农业生产结构不同,农业产值也存在很大差异,通过制定产值标准虽然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产值标准上的随意性问题,但却偏离了“产值数倍法”对农民损失的土地收益补偿的本来意义。

(三)由行政机关依据土地所有权来确定补偿对象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实施细则,在土地征用补偿方案是行政审批的方式,农民并不享有前期参与的权利。并且补偿费是下发到村集体,由村集体管理和使用。在安置补偿上,或是交付安置单位或是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接受统一安置的才能领取安置补助金,实际上农民获得的仅仅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下“公共利益”界定范围不明确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何为“公共利益”,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大量营利性商业项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征用土地,从而引发农民的群体性上访和干群冲突,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我国的土地征收前提“公共利益”的判定机关与征收执行机关都是“政府”。实质上在我国土地买卖的一、二级市场上政府形成了“垄断”。

(二)补偿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且行政救济局限性大

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农民最关注的征地补偿作了新承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但是在现实的执行中仍然是仅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而且补偿的范围也仅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因征地产生附加损失的补偿却鲜有关注。

(三)土地流转承包之后补偿费分配不到位

土地在租用后,为了形成规模生产,转化为现代农场模式经营,会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再者流转后的土地在使用性质上发生变化。经过改良由低产变为高产,由旱地变为水田,这些改良的基础是大量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大量投入。然而在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对象是单一的,对于这种新产生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情况缺乏保护与关注。在征收补偿上对这部分投入如何补偿没有规定,水田、旱地的改变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如何分配,也是缺乏制度的约束。如果立法与政策无视这种新型关系,必将极大的损害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阻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一)土地征收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征收”

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现行仅仅允许“公共利益受益”的制度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商业征收纳入到合法的增收途径中更有利于对土地的利用与保护。在立法的思路上可以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征收”严格区分开来,让政府在土地征收的问题上回归到宏观调控与监督保障的轨道上去。为失地农民谋取更多的社会保障,以政府力量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明确征收补偿原则,法律保驾护航

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用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作为补救具体法律法规不足。在法律法规缺失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做出判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各方责任划分。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明确征地补偿的归属与分配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22条涉及到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分配,但对于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应该依照土地流转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区分,保障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民土地权利的状态是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基于在征地补偿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改革征地补偿分配政策,规范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以实现以下两个目的:首先,明确征地补偿各项基本原则。在分配土地补偿款上的规定,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切实反映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社会保障的价值。其次明确征地补偿方案的内容,通过一套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合理的救济途径,以及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监督政府的行为,为了征地补偿制度在保障农民利益方面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相一致。

参考文献

第2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一、关于对村民两费补偿的操作和规范

1.1构建土地征收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a)遵循本地方国家整体利益均衡的户县补偿的原则。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城镇住房、医疗和教育等保障的基本均衡。保障不同区片的村民承包土地及公共土地量之间的差异基本平衡,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到城镇建设用地和流转为农业企业的基本均衡奠定基础;b)遵循通过村民股份企业发展创业、就业的公共土地以及相关的补偿原则。土地作价入股并不一定全都适用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或者说只能适用于工业用地征收和流转到农业企业领域,但在实践中,企业由于担心安排农民的就业问题和管理问题,一大部分企业并不喜欢这样的土地合作方式。大部分城乡结合土地征收更适用于指定集体补偿成立村民股份企业的方式,并对此类企业的税收和融资等给予一些可行的政策;c)遵循通过加强村民知识文化提高专业技能的培训补偿原则。通过有效的培训和教育机制,来不断地提高村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这不仅能提高村民的个人素养和未来发展,还能促进文明和谐的社会建设;d)遵循政策能适应社会和国家政策变化的原则。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等变动性因素,只有保证政策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才能避免出现停滞状态;

1.2加强依法依规征收集体土地的执法力度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行政补偿法还没制定的情况下,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相关农村建设规划的出台,及时地完善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农村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落实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保障制度,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在物权法中对社会保障费用提出了补偿范围新规定,当中给予了近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充分肯定。根据政策规定,我们仍需要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因为土地征收而丧失土地村民纳入到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去。体系中应包含:社会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国家的社保基金,为失地村民提供长久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制定一套具体有效的村民社保标准和补偿办法,建立完善的失地村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村民后顾之忧,促进当地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实现村民自身转型发展

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教育发展基金补偿的标准:可以根据城镇区别和村民的个人年龄差别来进行标准的分级,城镇的分级按照城市、地级市和县来划分,城市的等级越低,教育基金的补偿就应该越高,按年龄来划分成几个等级,对年龄越小的补偿力度就应越大。对教育基金补偿的管理:教育发展基金直接进入到当地的教育部门与村民共同监管的账户中,然后划分到具体的村民名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对教育补偿基金的使用,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此外应由审计部门按时进行审计。由各县级以上的教育部门和村委结合实际状况,制定出详细的教育实施计划,教育计划保障22岁以上村民的教育有针对性、技术性和实用性等,而22岁以下居民则注重基础素质的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3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供应价格;土地财政;土地供应结构;房地产

从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以来,强大的市场需求,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由于房地产市场关联性强,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使我国的经济也出现了较大增长,因此房地产市场成为我国名符其实的支柱型产业。但是从2003年开始,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投资过度、房价增长过快等问题。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这些问题,我国出台了多种政策开始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这些调控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土地政策等。从2003年开始,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的土地政策来调控房地产市场,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土地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源,因此各种政策的运用,基本都涉及到土地问题。基于此,通过对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结构、土地供应价格以及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都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也会引起房地产开发主体和消费主体对未来市场预期的调整。

一、土地供应结构

土地供应结构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土地供应用途结构来影响房地产市场中房屋产品的结构,如高档公寓、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用房等房屋产品所占比例。通过调整土地的供应结构,来实现房屋产品结构的优化,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土地供应,优先满足普通商品房、保障房的土地供应,有效解决我国商品房空置率过高,老百姓买不起房子的现状;另一方面,在空间结构上,针对房地产用地的结构优化,能使之与城市的总体规划相一致,同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供应,使其附近房地产项目的整体价值得到提升。而不合理的房地产土地供应,会导致其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城市发展不协调,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冷淡,供大于求。

二、土地供应量

我国现行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是很独特的,基本上是从香港殖民地时期的土地批租制演变而来的,其核心是政府的独家垄断。要清晰的认识我国的土地供应制度,要从包括所有权、土地的征收、储备、出让在内的一整套环节入手。我国土地管理实行农村和城市两套不同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只有被国家征用才能转为他用,进行非农建设。期间要经历三个环节:一是征用环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征用集体土地。二是补偿环节,具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到村民委员会登记土地权益,由村委会代表农民出面协调有关征地事宜,领取并分配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三是土地出让环节,政府向集体支付了征地补偿金后,就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了,一般在出让之前,土地储备机构还会对土地整理和开发,将征收的生地变成建设的熟地再投向市场。2004年3月《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2004年8月31日起,城市土地使用权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出让,不能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理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至此,原来多头化、分散化供应的城镇住宅用地市场正式转变为一套完整的国有土地政府垄断市场体系。

三、土地供应方式

土地供应方式主要是土地有偿供应和划拨供应两方面。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一般采用拍卖、招标、挂牌、协议等四种方式。协议出让为非公开、平等的非市场型交易行为,地价高低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谈判,没有真正体现土地市场价值,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关于土地供应方式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最大的争论焦点是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是否导致了土地价格提高,进而拉高了房地产价格的问题。笔者认为招、拍、挂土地出让方式充分发挥了市场竞争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使土地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土地价格的提高并不是招、拍、挂这种供应方式所导致的,而是市场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导致的,比如市场沉淀的资金,无法通过其他投资渠道流通只能流入房地产市场;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房地产开发商对市场预期的看涨等。

本文以土地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关系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价格、土地供应结构以及土地供应方式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提出了控制土地供应量,可以有效地调节土地的供需平衡,抑制或增加房地产的投资规模,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预期。合理的土地供给结构可以与城市的总体规划相协调,保证城市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明显的控制高档商品房的数量,提高普通商品房的供应。而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加强了国家对土地的控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开发主体盲目的对房地产市场看涨,导致招、拍、挂这种土地出让方式变向地抬高了土地价格,进而导致房价的上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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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执行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湖北省黄冈市在贯彻执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中采取了“七个坚持”的措施。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解决国土资源部门当前发展过程中的难题,落实“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目标;坚守红线,严格保护耕地,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33.9万公顷,保护率达82.5%;坚持规划计划用地,严格实施1997年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重点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进行调整,重新选址,并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指标用地;坚持招拍挂方式的市场运作供地,2002年以来,土地收益由原来的不到800万元,提高到2007年的11.8亿元,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拍挂供地,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每亩11.2万元的最低价标准;坚持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先后为伊利、稳健二期等30多个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了用地保障,可为黄冈增加新的财源、税源;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定额指标、规划预审和查处闲置用地等方法,来节约集约用地;坚持查处违法用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城区个人建房查违行动,对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共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24起,结案404起,结案率达95%。

贯彻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在黄冈市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加强,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一直稳定在规定的目标。保障了招商引资用地,黄冈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市直财政收入每年以亿元速度递增。农民利益也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亩1.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2.98万元,并且确保70%直接补偿到农民手中。

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两保”兼顾结合难。国土部门同时肩负着保护国土资源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的双重职责,在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用地计划越来越紧,报批手续越来越复杂,督察检查越来越严格。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保护资源,而地方要求以保障地方发展经济为重点,国土部门很难找准最佳结合点。

“两闸”调控减速难。国家运用“银根”和“地根”进行宏观调控。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来看,用“银根”和“地根”调控发展还有难度,成效还不是很显著,经济还在持续高速发展之中。

规划和计划执行难。自1997年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直没有修编,原来的规划适应不了现在发展的需要。土地宏观调控实行的是用地计划管理,如果不及时修编规划,不科学调整用地计划,地方进行经济建设压力大,发展更难,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就难以到位。

“两违”查处到位难。当前,土地违法违规现象的主要特点是:因公违法违规和政府违法违规占主导地位。对土地违法违规,既要求处理违法违规事实,也要求处理人。国土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和职能部门,不可能去查处政府,也查不了政府。查处因公违法违规的人员,往往是前面查了,当事人后面就被调任或升迁了。

宏观微观运用难。宏观上,土地调控是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严格了用地计划管理,严明了管理纪律,严肃了查处规定。微观上,地方为了经济发展,要求国土部门搞好用地保障。国土部门统一运用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搞好用地保障非常难。

“两子”体制管理难。当前垂直管理体制,主要是指省级以下基层土地部门的用地审批权和领导干部的人事权由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由上级国土部门管理为主;省到中央并不垂直管理。通俗说就是“帽子”由省管。但由于财权和物权仍归所在地政府管,所在地政府管的就是“票子”。地方国土部门一方面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大局。由于两个“婆婆”一个管人、一个管钱,要找出一条适中的路子非常难,特别是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处境最艰难。

调控或是双刃剑

积极效果

一是严格了耕地保护,有利于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土地宏观调控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这对当前严峻的耕地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是维护了农民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共有八条,其中有三条涉及到农民利益问题。第二条单独强调指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第三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

三是规范了行政行为,有利于廉政和法制建设。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既强化了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又严肃了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完善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是推进了市场运作,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继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明令自2007年7月1日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些举措对于规范土地市场、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利影响

1.因为坚守红线、保护耕地的要求,推迟了规划修编,影响到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黄冈是传统的农业大市,1997年编制的规划注重耕地保护工作,保护面积大,范围广,甚至在现在的城区内还划定有基本农田,城市预留地极少。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1997年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与现在的实际用地情况不相符,用地极为紧张,原来规划的预留用地基本用完。黄冈城区现在仅剩下4000亩的工业用地,其中,如果按照工业用地的性质、规划用途等来确定工业用地,还不到4000亩。由于规划修编工作滞后,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用地需求,对招商引资形成了障碍,影响了一大批发展前景好的项目落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黄冈的经济发展。

2.因为计划控制,加重了用地供需矛盾,影响到欠发达地区发展进程。2003年以前,黄冈经济开始进入发展阶段,由于发展速度不是很快,用地需求量还不是很大,每年都有节余的计划用地指标,多的年度还节约了80%的计划指标。2003年以后,黄冈市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但每年的用地计划只有原来的三分之一,根本满足不了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要保障发展用地就只有走争取追加用地计划指标的路子了。

3.因为门槛太高,增加用地成本和资金压力,影响了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由于土地征收征用成本增加,土地补偿和报批费用成倍增长。像黄冈这样的欠发达地区,属于典型的“吃饭”财政,用地门槛抬高后给政府增加了征地成本。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前,黄冈城区征收土地每亩为9700多元,现在已经达到每亩18000元,增长近一倍。另外,工业用地确定了最低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提高一倍、农民补偿标准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商引资工作。欠发达地区吸引客商投资既没有优越的区位优势,也没有便利的交通、能源等方面的资源条件,客商投资关注的就是土地成本。抬高用地门槛、提高土地成本就直接影响了招商引资工作。

4.因为手续繁琐、环节复杂,形成“小马拉大车”的格局,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务院《通知》出台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有预审、土地征收、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发证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仅土地征收环节就要求做好“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国土部门除按照本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要请政府出具耕地占补承诺的文件,找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对失地农民就业等的保障承诺,负责代税务部门收取新菜地开发基金。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告知权,国土部门还要组织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如此等等,由于手续越来越复杂,国土部门任务不断加重,职能不断增多,压力不断增大。可以说,国土部门目前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

改进宏观调控措施的对策和建议

欠发达地区要切实落实土地宏观调控要求,应该从以下几点加强工作:

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实行“两保”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深化科学发展认识,转变业绩、政绩观念。现行的政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等,而对耕地保护及资源消耗等指标并未列入考核的指标体系。因此,许多地方为了地方发展,不得不追求GDP增长。为吸引更多项目投资,以较低的地价招商引资,或者承诺企业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还可以以各种优惠方式返还给企业。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建设用地规模想不增加都难。

量化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将辖区内的耕地增减和土地管理纳入政绩考核之中。

优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分类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已经拖了四、五年,原来的规划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应及早进行,用分类指导的办法解决地方发展用地的需求,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分解下达用地计划,在有保有压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国土部门责任大、职能多、任务重。但由于国土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和职能部门,在执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国土部门协调起来就非常困难。要建立由政府统一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确保执行好、落实好土地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

同时,根据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土地宏观调控工作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欠发达地区予以一定的扶持:

1.在规划修编和计划下达上,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予以倾斜。欠发达地区原来节约的计划指标,可以考虑重新追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对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用地预留应该结合地方实际着重加以考虑。

第5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一、我国义乌市农民失地情况分析

义乌在古代称为“乌伤”,浙江省金华市下辖县级市,是我国大陆六大强县(市)之一,人均收入水平在我国大陆位居第一,也是我国最富裕的县级市之一,在2013年福布斯的中国最富有县级市中排名第一。伴随着义乌经济的快速增长,其农用土地已经被大范围征用。通过表格可知,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完全失去土地,且部分土地用做公益性用途,这部分农民只能获得少量补偿款。另外对失地农民分析可知,大部分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失地后大多失去经济来源或者从事廉价的苦力劳动。而在土地被征用以后,粮、蔬菜等都需要消费购买,这时就使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在持续增加。

二、创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急切性和重要性

(一)原有养老保障的消失,催生新的养老制度

传统农民的养老保障模式都是把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结合起来。因为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基本处于一个较为空白的状态,这就造成度从实施至今,土地保障都是我国农村中较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民在开展日常生活时,粮食、蔬菜、住房等基本的生存需要,都主要来源于土地所具备的承载力,即使在年老的农民失去劳动能力以后,其自己也可以继承土地的使用权,把耕地产生的收益用来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但是如果失去土地,就表示农民失去了原来的生活保障方式,加上人们社会经济消费的持续增长,创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就愈加明显起来。另外,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主要框架和实施方法,是保障我国城市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前提。

(二)市民化生活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我国土地征用一直都是由政府参与决定的,很少通过自由流转的市场资金机制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通常都是处于一个被动的状态,很多农民都是在社会保障权益下,没有得到基本保障就失去了原有的土地,虽然会得到一些土地补偿款,但是随着事后市民化的漫长生活,很多失地农民都是在一种焦虑和迷茫的状态下度过。在城市中因为自身生存技能较低,这种市民化生活所需要的成本资金就会使农民的焦虑日益增加,而如果这些负面情绪和心理达到一定程度,就很有可能引发矛盾和纠纷的出现,甚至会造成一些严重的群体极端事件。另外,因为我国目前拥有的土地政策限制,就使失地农民不能留守在农村,唯一办法就只能融入到城市的生活当中,力求新的生存方式和发展契机。目前我国中大型城市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手段,通常采用集中安置政策,这种政策虽然使农民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且保留农业户口,但是其生存的主要方式已经跟普通城市居民相同。与以前的生活模式相比较,生存成本就会出现明显上升,吃、住、行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支出,在这种现实需求下就需要相关部门要及时建立起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

(三)就业状态不容乐观

由于失地农民的知识水平较低又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就导致很多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情况下还处于失业状态,而在城市中寻找工作岗位时,通常从事非固定、低端、临时性等特点的工作。而且因为户籍限制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很多农民不能通过职业工作途径办理城市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失地农民总数量已经达到了4000万左右,而且还出现明显的上涨趋势。因此,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已经是当前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关键问题

(一)失地农民年龄偏大,传统的养老模式遭到弱化

根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发展阶段,而且在未来十年内还会出现严重的老龄化趋势,预计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会超过3亿。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关于养老问题都是今后社会所关注的重点。而在城市老年人中一般都有社保医保,不会对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而从农村经济情况上来看,农村老人通常不具备社保,而医保的报销费用又较低,医疗条件还比较落后。随着农用地被不断征收,农民失去了经济来源,很多中青年人为了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等义务,就不得不走出农村寻求新的生存机遇。这就使农村出现较为严重的“空巢”现象,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遭到弱化。

(二)土地征收补偿少,失地农民没有足够资金去交付养老保险

从古至今,土地在农村不仅承载着农民的收入,还是一种较为重要的养老资源。但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脚步的持续加快,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被逐渐改变,而土地的失去就导致以前那种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慢慢消失。现阶段我国对土地征收所给予的补偿资金较少,失地农民除去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外所剩无几,就没有足够资金去交付养老保险。例如,对义乌市佛堂镇乔溪村失地农民走访了解,其征地补偿最高标准为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根据计算,该地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为1.6万元/亩。其中,东区补偿金约为2.5~4.5万元/亩;南区补偿金约为3~5万元/亩;北区补偿金已经达到5~9万元/亩。相较于其他地区,这种补偿金额标准还是高出几倍,但由于在下发这种补偿金额时,通常都是村集体直接把安置费和补偿费直接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个人,这就导致在村集体内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不能按照相关标准为农民支付投保资金。

(三)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存在差异

目前,在养老保险体制上,我国城市和农村还是存在不小的差异,相较于城市居民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障模式,失地农民只能想尽其它方式来解决未来的养老问题。从总体方面来看,失地农民养老方面存在社会保障范围较小、水平较低等问题。尽管其在我国推行的新型合作医疗中有较大受益,但是关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还是存在明显不足。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全面提高失业农民的养老待遇,增加补贴资金

作为我国合法公民,在待遇上失业农民应该跟城镇居民享受一样的权益。这时相关地方政府就要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全面提高失业农民的养老待遇,让失地农民也能参与到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当中,尽最大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创建较为统一的养老保障机制。另外。因为失地农民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做出了较大贡献,所以针对失地农民这种弱势群体就需要给予更多的养老资金保障,最大程度上满足失地农民的未来日常生活。在政府调整失地农民养老金标准时,还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逐渐缩小城市跟农村养老保险的差距。

(二)改革失地农民的传统安置方式

现阶段,我国针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较为多样。在义乌市的安置方法中,主要分为货币补偿安置、留地安置、劳动力安置和低保解决四种。在对传统安置方式进行改革时,应该把失地农民眼前和长远利益进行结合,创建一个符合地方特色的安置方式,不但要保障失地农民现有的生活保障,还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发展问题,并且开展较为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三)制定合理的失业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在各地政府制定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时,应该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目前的经济现状。其中包括就业、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制定针对失业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关政策时,应该对完全失地和未完全失地农民进行划分,对缴费金额和比例进行合理调整,保证失地农民不会因为养老保险金额过高而不进行投保。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失地农民已经在占据了社会底层的较大比例。因此,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也日趋严重,其可以说是已经成为了当今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时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对我国社会未来的平稳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中伟,夏从亚.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4,(03):153-156.

[2]史先锋,曾贤贵.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7,(02):25-27.

[3]付媛媛,李贺平.新型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0,(20):39-41.

[4]吕春娟.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03):46-50.

第6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四金”政策;失地农民;四金农民

基金项目:“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201410069047”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因此也造成了失地农民数量的急剧增加。为解决这一难题,政府提出了“四金”政策的新途径。

一、“四金”政策的意义

首先是失地农民问题的存在。失地农民是城镇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城市病”之一。这一群体在失去作为基本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之后,由于户籍制度的不完善、自身素质的限制等原因而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无法享受真正的市民待遇。此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使他们进一步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然而,政府应对失地农民问题的效果并不理想。一直以来的简单的补偿和单一的保障不足以补偿失地农民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权等权利的缺失,难以很好的遏制问题的继续扩大,给各地城镇化的进一步推广造成了障碍。

在这个背景下,“四金”政策作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新途径出现。自2004年始,以苏州、天津、上海等地区为试点区域,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问题提出了“四金”政策,对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农民安置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四金”政策实施现状

04年“四金”政策推出之后,天津、江苏和上海作为第一批试点开始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实践。天津市东丽区作为先锋之一,通过促进充分就业、增加股金收入来源、提高资产收益率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积极打造“四金”农民。2013年,东丽区举办职业技能大赛并组织招聘会, 3785家企业与14.8万名职工成功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全年新增就业1.38万人;同时,累计有75个村共10万人纳入失地养老保障,约14.1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6.2万人拥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1]。与此同时,江苏省借助就业创业“五个一工程”、失业登记制度、农村“三大合作”改革等措施从薪金、股金、租金、保障金四个方面加强失地农民的保障。在实施效果较为突出的苏州工业园截止2006年农村居民收入达11875元,高出苏州市平均水平2500多元。[2]此外,上海市推行的小城镇社会保险模式也是失地保障方面的他山之石。由此可见,在各地谨慎而积极的探索下,“四金”政策已初见成效。但是整体来看实施情况良莠不齐,在四金统筹发展、覆盖面以及规范性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国内外经验借鉴

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文献资料,针对国内外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内多数地区存在的问题总结出了以下可借鉴的经验:

(一)国外模式借鉴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面对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完善以及土地征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政府强制性征地、征地用处不合理及农民维权渠道欠缺等一系列的问题,一些国家相继建立起了一套规范政府征地行为、赋予农民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系。在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方面,英国有《强制征购土地法》。其规范首先是只有特定的机构才能有对土地的强制征收权,其次征收的提出以及批准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后对于征收的核准是要通过议会进行的。在美国,土地征用被称为“最高土地使用权”。其相关法律主要是《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3]。全球范围内,各国在赋予农民司法保障方面达成共识,允许对于征收批准有异议者在公布两月内向行政法院提讼。

2、制定规范的征地补偿制度

造成农民对于征地的不满以及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的部分原因是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和政府克扣法定补偿。大多数国家的土地征用补偿中,货币补偿通常由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两部分组成。土地征用费即土地的价值,而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所有人因征地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补偿。在土地征用费用确定方面,美国、德国、英国等均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而在土地赔偿方面各国规定略有不同,美国主要是考虑土地的将来预期收益,德国主要是征用标的物自身及所带来的利益补偿。一个合理的补偿制度正是我国现在所或缺的,它的实现不仅仅缓和了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他们一定的保障。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以各国的情况看来,对于保障制度主要是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就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构建,以此来弥补土地的保障效益。第二就是开展相关的就业培训活动,促进农民的就业,给予薪金收入的保障。

(二)国内经验借鉴

近年来在我国对于失地农民安置以及“四金”方面的有效措施,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货币赔偿与股份分红方式

部分地区在征收土地时采取了货币赔偿与股份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法主要是在征收土地时先给予一定的货币资金来保障农民的当前生活。与此同时,使农民将土地作为资产来入股,每年可按照征收的土地领取一定分红。这种方式不仅为农民取得征地当时的现期收入还保证了之后的预期收入,保障效果还是可观的。

2、划地安置方式与支付租金

划地安置即现在比较常用的宅基地换房,在政府实施征地的同时会按照规定的比例用新建的公寓楼去换取农民的土地。对于拥有土地较少而偏好于较大面积住房的家庭要按照超出面积来支付一定的现金,而对于新公寓不足以弥补的情况政府也会退予部分现金。 2005 年 10 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意天津等地开展试点。而有些地区政府征用土地是以租用的形式,定期给予租金补偿。

3、建立养老保障

中国有一句老话是说养儿防老,而对于农民除了子女土地也是自己养老的一份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加之失去土地使得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大大削弱。针对此,北京、上海等地分别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在征地时给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2004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148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农转非的劳动力在退休时缴纳养老保险期满15年的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没有满15年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归还。各地的相关政策虽然有些许出入但是都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上了一份保险。

四、最优“四金”模式探究

经过对国内现状的分析,吸取国内外经验并结合当前国情,总结出了如下的一套“四金”模式。

(一)完善就业体系,保障薪金收入

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是实现可持续生计、可持续增收的关键,是打造“四金”农民的重点所在。

首先,建设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建设市、县、镇、村四级服务体系,完善失业登记、失业培训、就业推荐等各项服务。第一,建立就业保障机制。做好失业登记、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等工作,保障失地未就业农民再就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素质技能培训体系。根据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年龄段及企业的需求定期举办就业技能培训、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失地农民创业培训;规范培训流程、完善培训内容、监督培训进度、确保培训质量。第三,实行“订单式”培训模式,实现就业与企业的良好对接,提高就业率。

其次,招商引资,扩大就业岗位。第一,政府应引进与农民素质相契合的以劳动力、资源等生产要素为基础的产业。同时,村政府依据本地区产业优势,发展与本地区优势要素相适应的产业。第二,大力发展旅游、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建设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第三,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鼓励农民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最后,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政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时监控、监督就业培训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具体工作,确保政策的确切落实情况。

(二)完善入股安置,保障股金收入

增加失地农民股金收入是实现其收入结构多元化、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首先,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入股投资。政府通过教育引导和利用典范效应为失地农民普及投资入股相关知识,鼓励其改变陈旧保守观念进行合理投资。其次,统一核算标准,公平投资入股。注意股权设置、资产核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保证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入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接着,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入股投资。合理利用集体资产及农民个人资产。政府根据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开辟投资新渠道,确保投资收益。然后,信息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

(三)开发利用土地,获取租金收入

增加失地农民租金收入是确保其基本就业的前提下,开拓收入来源,实现再度增收的有效途径。

首先,将闲置房屋出租给务工人员,增加农民租金收入。其次,开发预留用地,修建房屋设施,开发商业设施。政府对当地闲置土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修建经营性住房、商业性设施,并合理出租、利用,获取盈利性收入。将收入合理分配给农民。接着,政府通过民主问询,集中农民资金,收购或商业设施,让购使用权,收取租金。最后,加快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政府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和利益关系、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后顾之忧

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失地农民生活生产的基础。

首先,建立居住安置机制,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政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承招建筑开发商统一建设,保证工程的质量,提高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其次,建设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完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贫困无业农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权利。第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推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同时,村镇再给予相应补贴,实现医疗双保险;第三,提供贫困救助、残疾人救助、贫困生救助等多项补助。给予贫困、残疾、失业等人群一定数量的货币救助。

最后,保证保障机制的公开性。公开失地农民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内容等,接受人民的监管,增加失地农民的信任和拥护。

参考文献

[1]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东丽区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 http://221.239.20.83/ConInfoParticular.jsp?id=16265,2014-02-10/2014-5-27.

[2] 陆文明.苏州农民持续增收“四金”模式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7:23―23.

[3] 汪晖.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征用权与征地补偿[J].中国农村经济,2002.2:40―41.

第7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制度,主体功能区,区域性土地政策

一、引言

迄今为止,我国依然维持城乡分治、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制度。一方面,造成农村与城市土地分属不同法律约束,由不同机构管理,形成不同的市场和权利体系;另一方面,形成只要涉及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就要通过政府征地,任何单位建设用地都要使用国有土地。这种制度使政府成为农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唯一决定者,成为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应商。改革提高了市场配置资源的程度,但是政府同大型国有企业垄断上游资源一样,对土地的垄断却进一步强化。中国经济由投资拉动的现状,是与大部分投资由银行提供以及地方政府用土地撬动金融密切相关的。法律赋予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权,不仅是地方政府赖以生存和维持运转的重要保障,而且也促成了地方政府以土地启动经济增长的特殊激励结构。政府征地、卖地越多,地方可支配收入就越多,政府掌握的土地越多,城市扩张成本就越低,招商引资越便利,政府税源越多。这种增长方式的弊端已在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价格形成机制、社会和谐、政府行为诸多方面彰显出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其宗旨是约束地方政府行为。但是,土地调控的闸门在中央,而土地闸门的把手还在地方,加上地方财政严重依赖土地及其相关收入的现状得不到改变,地方政府就有将闸门把手拧开甚至放闸的冲动,进而使中央政府的土地调控效果大打折扣,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严峻挑战。必须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根本改革。

本报告强调了以建设主体功能区为契机进行国土规划的必要性,提出了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制定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并按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设计了相应的土地政策。

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以进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契机,开展国土规划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划中,有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五年计划,有以土地利用管制和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以满足城市化发展的城市建设规划和乡村规划。这几个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各自为政,相互冲突,导致规划的效力大打折扣。经济发展规划以gdp等增长指标为主导,决定一个地方在一个阶段的经济面貌,也决定地方领导的政绩,因此,往往成为主导性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直接与一个地方的城市化程度相对应,而且城市外延的扩大也决定一个地方城市政府的财政能力,加上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在城市建设规划方面,出现2-3年各地就进行一次规划修编,也就不奇怪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给定一个时期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城市化程度的前提下,对一个地方土地利用结构、土地转用和耕地保护量的指标性规划,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城市化水平大大超过预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改革后的第一个土地利用规划是1997年编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对经济发展预期明显过低,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大滞后,越来越失去其权威性,甚至在一些地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开发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为支撑,逐步建立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国土开发规划体系。以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为契机,把国土规划提上议事日程,从可持续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国土进行全面规划,实行科学的国土开发和保护,对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土地进行科学布局,以《国土规划法》的形式予以明确,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减少行政干预,减少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二)有利于空间合理布局,形成区域梯度发展

改革二十多年来,区域之间的调整,土地政策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的发展打破了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区域朝着均衡方向发展,而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全国遍地开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的政策鼓励农民利用集体的土地自办企业,解决农民的就业和收入问题。9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的崛起,除了比邻港澳的便利外,也得益于当时广东比较灵活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办法,据调查,这一区域50%以上的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创办的门槛,为招商引资创造了大大便利。90年代末以后,长江三角洲的发展尽管已面临新《土地管理法》的严格管理,但这一区域80年代乡镇企业大发展时,留下了大量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长三角工业化城市化提供了巨大的土地空间。

随着珠三角和长三角的高度工业化,土地稀缺性大大提高,产业转移势在必然,中部和西部局部地区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区域。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土地要素的角色和功能应有所差异。在优化开发区,由于土地稀缺性十分高,如果继续沿袭政府独家控制土地、低价供应土地支持工业和大比例行政划拨用于基础设施土地的思路,不仅导致土地的不集约、节约利用,而且也不利于这些地区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匹配发展;重点开发区域将扮演承接优化开发区产业转移的重要角色,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借鉴优化开发区起步和发展阶段以灵活性和创新性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经验,避免建设用地完全通过征用的倾向,给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开辟一个通道,将对优化开发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是以环境保护为主,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则应以强调补偿机制的完善为主,通过补偿和转移支付,缩小这两个区域与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差距。因此,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建设中,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形成区域性的土地政策,将有利于区域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三)建立和健全补偿机制,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区域共同发展

我国经济区域发展之所以形成各地单纯追求经济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一个地方不抓经济,该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就会不断拉大,地方政府收入也上不来。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由它们之间的工业化、城市化程度决定,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差异又带来政府获得的土地收入的差距。一个地区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越高,居民购买力越强,房地产业越活跃,土地市场也越发展,政府土地收入也越高。反之,一个地区的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越低,居民购买力越低,房地产业不发展,土地市场也无法发展,政府土地收入也极其低微。这是这一轮经济发展背后政府收入状况差异的真实写照。

尽管我们力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地区之间的平衡,但由于地区之间差距的根源在于预算外收入的差距,一个地方的产业不发展,尤其是地方可支配的收入上不来,光靠财政转移支付,无法带来地方富裕和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好转。

解决的办法是,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区域划分原则,对于能发展的区域(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在土地政策、尤其是建设用地指标有所放松,支持优化开发区域城市化的进程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工业化进程;对于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除了已经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外,在财政上专辟生态和环境保护基金,给予补偿;除了中央财政渠道外,还应探索区域之间发展权机会损失补偿机制,即由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获得了发展权的区域向被限制和禁止发展区域进行发展权补偿,办法包括建设用地指标可交易,建立政策性移民专区等等,让限制和禁止发展区域享受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让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享受优良的环境,形成全局范围的经济、社会、自然可持续发展。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稀缺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我国上一轮经济发展中,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供应主导经济发展进程,这种增长模式,虽然保证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度,但也带来政府经营土地和金融的高风险,农民权益受损,土地的粗放利用,形象工程林立,环境恶化,土地腐败。

我国经济已进入追求增长质量和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新阶段。土地尽管在区域发展中还将扮演重要角色,但土地启动经济成长的机制必须要有根本改变。那就是,要减弱政府对土地的行政配置和独家垄断,发挥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引导土地的更集约、更节约及更有价值利用;将财产权在土地利益分配中的作用摆在重要位置,让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分享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土地价值增值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

具体而言,在优化开发区,土地政策的重点是,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逐步退出对土地征用和供应的垄断,诱导目前过量的基础设施用地和工业用地向城市用地的配置,将一些对农民财产性补偿的个案探索上升到地方普适性做法,并形成地方规章,对农民土地权益实行合法保护。在重点开发区的经济起飞阶段,一定要吸取优化开发区的经验教训,改变靠土地招商引资和以土地抵押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思路,真正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作用,既通过价格机制保证稀缺土地得到最优利用,又通过健全市场和农民土地产权保护,降低企业创办门槛,实现农民土地权利对土地级差收益的分享,为实现城乡统筹和共融提供制度空间。

三、主体功能区的土地政策设计

(一)优化开发区的土地政策

1.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促进城市化和工业化协调发展。(1)改变优化开发区土地供应目前工业用地比重过高,城市商业等三产用地比重过低的局面。应着力研究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等经济发展水平下,城市用地与工业用地的比重关系,提高土地的集约度和利用效率,推动优化开发区从过于依赖工业增长向依赖城市三产发展的转变,促进城市集聚效应对整个经济的带动作用。(2)在土地增量不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增加商业和房地产用地的市场供应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途径是,将建议(2)中提到的减少的行政性划拨用地,转用于通过市场方式供应于经营性用地,以及将建议(4)中提到的工业性协议用地减少的部分直接通过市场方式供应转用于城市经营性用地。

2.强化市场在建设用地配置中的作用,探讨政府逐步退出垄断土地供应的途径。(1)严格限定行政划拨用地的用途和比重。目前行政划拨用地的用途过于宽泛,占地过多,既浪费土地,又易滋生腐败。建议对建设用地中划拨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比重做出严格限定,清理一些以公共利益名义实际是营利性的用地。进行某些公共用地按市场价赔偿的试点。减少行政划拨的公共建设用地的用途和比重进行严格限定,尤其是作为所谓提升城市品位的大广场、大马路、豪华办公楼等做出严格限定。(2)着手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明确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用地不得征用,土地的征用必须坚持《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原则,改变目前只要是经济建设需要就实行征用的做法。为了解决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难以准确界定的情况,建议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只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用地,即可判定为非公共利益,这类用地不得通过征用获得,并列出不属于公共利益用地的名录,作为将来国土部门监察的重要内容。(3)限定政府储备土地为存量土地,严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明确土地储备中心主要通过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收购和收回以获取土地。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把盘活存量作为土地政策的着力点。(1)出台政策统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制度上堵住新的土地空闲置。抓住当前土地资产价格上涨的有利时机,以盘活闲置土地为目的,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关于处置国有闲置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对闲置用地的界限、类型、范围、期限,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缴纳闲置费、土地收回和相关税费等作出明确政策规定。同时,加强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加大土地腐败的处罚力度,进行土地保有环节的税收征收试点,提高房地产商持有土地的成本,防止土地投机。(2)对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进行分类处理,在政策上既要给出路,又要防止违法用地合法化。对“无证用地”、“历史用地”要视情给予专项指标支持和减免税费,由登记机关直接按历史用地进行确权发证。属于旧厂房改造,须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用地和规划报建手续后方可进行。对违法用地的旧厂房拆迁,应视情给予补偿。为防止地方借改造之机扩大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建议国土部门在珠三角地区进行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试点。(3)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构建利益共同体。政府应主要从旧物业改造带来的产业升级和物业的税收中受益,土地价值升值的绝大部分应留给农民集体;在物业改造中,尊重农民意愿,尽可能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对于需要政府和社会资本介入的大型物业改造项目,要保留合理比例和位置较好的物业给农民集体,让农民集体长期享有物业出租的收入。

4.实行功能区内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1)由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向对口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区域支付土地复垦费用。(2)在建设用地挂钩过程中,城市区域要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给原腾出建设用地的农村区域,作为工业和城市发展用地;(3)城市区域应向腾出建设用地吸纳一定比例的人口进城,这部分进城农民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4)对于整理出的闲置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5.以主体功能区的范围界定耕地占补平衡,逐步实行功能区域之间的耕地保护与补偿机制。(1)在优化开发区,既要阻止稀缺土地资源被大面积圈占,又要解决建设用地后备资源的供应瓶颈。以浙江为例,土地严管前,浙江省已有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1521平方公里,启动开发面积484平方公里,仅占32%,大量土地未被利用。但是,受制于建设用地的按计划指标控制与管理,再过5到10年,浙江的一些城市将面临无地可用的窘况。2000至2004年,全省建设用地平均年使用量约50万亩,最高年份达70万亩。土地严管后,2005年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16.5万亩,加上已获批准可使用的折抵指标共20多万亩,大量已批项目等地开工。建议对优化开发区域的现有农保率作出调整,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2)在划定功能区之后,为了协调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可以考虑改变目前以省为单位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的办法,改为以功能区域为单位,实行耕地占补平衡。(3)建立农田保护的地区补偿机制。鉴于区域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县市之间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差异,它们占用基本农田的量也不一样,各地只能通过县内、地区内、省内基本农田指标的置换,解决经济发展用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平衡,这种做法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认可。随着经济发展,这种做法将越来越普遍,甚至出现跨省平衡。建议出台功能区域之间就基本农田指标异地置换的原则、方式和补偿机制等出台有关政策,这样既可以解决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地区的用地需求,又有利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的地区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

6.进行土地财产税改革试点,培植地方政府可永续利用的地方税源。(1)启动土地财产税改革,让城市政府有永续的收入来源。根据各国经验,土地财产税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主要税种,可以成为地方政府可持续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操作上先易后难,合并税种,统一征收,分步实施。建议将与土地财产相关的税费由多个部门征收,改为只由税务部门征收;将现行的各种土地税费合并为三个税种,即土地占用税、土地保有税和土地交易税。土地占用税是对土地农转非行为的征税,将现在的耕占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合并征收,体现保护耕地的目的;土地保有税是对持有建设用地者的征税,基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和随着经济发展必然升值的情况,可由中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公布一个地区一定时期的土地价格,税务部门根据地价上涨的情形对土地持有者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保有税;土地交易税是对建设用地的交易行为征税,既让地方政府可以获得稳定的税源,也有利于土地转向最有价值的使用。(2)在土地财产税改革探索阶段,尽快出台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并明确土地出让金由地方使用,中央不参与其利益分配。中央可明确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这笔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但是,在操作上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预算资金管理是年初进行预算,年终审核,而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出让土地所得,它是一种政府垄断下的市场行为,当年计划出让多少土地可以由有关机构控制,但出让金多少则受市场左右,土地出让金如何纳入地方预算管理要有具体实施细则。二是,中央在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应规范和提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率,决不可成为主管部门在摸清地方家底后分配地方土地收入的契机。

7.尝试工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进入市场,让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1)尝试政府放弃对工业用地的垄断供应,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建议政府放弃对工业用地的垄断供应,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使稀缺的建设用地按市场价格配置到更有价值的使用。广东省政府积极推行以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的做法,值得推广。(2)给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经济发展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标准厂房、铺面等,用于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实践证明,村留用地既有利于村级经济壮大,在农村公共财政缺位的情况下,土地出租收入成为农村公共品提供的重要来源,而且土地分红也成为发达地区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重要途径。建议中央出台专门的政策,就留用地的比例、使用办法、收益分配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3)保护农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获取收入的权利。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受益最大的一块是利用宅基地盖房,获取出租收入。鉴于现行法律中对宅基地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出现政府侵占农民宅基地或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超规定盖房的双重局面,因此,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宅基地为农民财产的同时,对宅基地的申请、使用与出租等作出明文规定。尤其防止一些地方以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为名,侵犯农民宅基地权利。

(二)重点开发区的土地政策

1.逐步加大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警惕和防范政府经营土地风险。(1)改变建设用地指标过于集中于大城市的局面。在重点开发区,政府在建设用地上行政配置资源的色彩浓,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大。在一些省份,2/3以上的建设用地指标被集中使用于省会城市和少数几个中等城市,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应该予以改变。(2)在重点开发区,地方政府也借鉴优化开发区的做法,实行政府土地储备和独家经营土地,但是,由于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发育不足,土地出让收益不理想,政府经营土地并非一本万利,应减少政府独家供应土地的局面,禁止政府将增量土地放入土地储备。(3)在重点开发区,基础设施用地比重过高,带来供地结构的不合理,也影响土地收益,应当予以改变。

2.尝试工业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维持我国制造业的全球优势。审慎评估政府垄断工业用地“招、拍、挂”对我国工业化的影响,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政府压低地价招商引资行为,但也会提高重点开发区的工业用地的成本。我国现在正处在工业化的关键阶段,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向重点开发区转移,都有赖工业化继续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优化开发区的经验表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民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以出租、出让、转让等形式供应给企业,既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用地成本,又保证了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可以获得企业税收和土地使用费。推广地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的做法,有利于大量中小企业到广大重点开发区域落户,促进制造业向重点开发区域的转移,继续保持我国制造业在全球的竞争优势。

3.维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1)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国有化趋势应该有所遏制。在法律有待修改的情况下,要用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这个龙头。规划就是法律,一切用地以规划为蓝本,不能突破规划,也不能利用政府权力随意修改规划。防止地方利用村改居、市改区、区域调整、城市化改制等所谓创新,变相大面积圈占农地。(2)在制度上确保建设用地两种所有制的长期并存。我国宪法确立的土地国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并存,有利于维护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大国的长期稳定。但是,由于现行有关法律造成城市化的同时土地就必须国有化的现实格局,建议在宪法中可考虑修改以城乡分割来划分两种土地所有制的提法。不仅要赋予农民农地农用时的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要赋予农民在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时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3)给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经济发展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标准厂房、铺面等,用于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实践证明,村留用地既有利于村级经济壮大,在农村公共财政缺位的情况下,土地出租收入成为农村公共品提供的重要来源,而且土地分红也成为发达地区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重要途径。建议中央出台专门的政策,就留用地的比例、使用办法、收益分配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4)保护农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获取收入的权利。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受益最大的一块是利用宅基地盖房,获取出租收入。鉴于现行法律中对宅基地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出现政府侵占农民宅基地或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超规定盖房的双重局面,因此,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宅基地为农民财产的同时,对宅基地的申请、使用与出租等作出明文规定。尤其防止一些地方以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为名,侵犯农民宅基地权利。

4.尽快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结束集体建设用地大量非法流转的局面。(1)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土地应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租,出让,转让,抵押;可以获得与国有土地具有同等权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民可以获得土地流转的绝大部分收益;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控制,依法取得。(2)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在规划的控制下,按年度用地计划实行农用地转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办理转用手续,取得转用证书。(3)要对所辖地域的非农建设用地作一次认真普查,制定出补办转用手续的最后期限和罚则,使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禁止私下流转的土地黑市;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市场原则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一过程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任何建设用地使用者都可根据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建设用地使用者进行等价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应该是市场价格。(4)加强集体土地收入的管理,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在土地产权上,严格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权利,在流转收益分配上的关系,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将土地流转收益最大程度地运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以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5.进行功能区内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1)由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向对口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区域支付土地复垦费用。(2)在建设用地挂钩过程中,城市区域要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给原腾出建设用地的农村区域,作为工业和城市发展用地。(3)城市区域应腾出建设用地吸纳一定比例的人口进城,这部分进城农民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4)对于整理出的闲置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6.以主体功能区的范围界定耕地占补平衡,逐步实行功能区域之间的耕地保护与补偿机制。(1)在划定功能区之后,为了协调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可以考虑改变目前以省为单位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的办法,改为以功能区域为单位,实行耕地占补平衡。(2)建立农田保护的地区补偿机制。鉴于区域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县市之间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差异,它们占用基本农田的量也不一样,各地可以通过县内、地区内、省内基本农田指标的置换,解决经济发展用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平衡。(3)随着经济发展,跨省耕地动态总量平衡将不可避免,建议出台功能区域之间就基本农田指标异地置换的原则、方式和补偿机制等出台有关政策,这样既可以解决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地区的用地需求,又有利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的地区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

(三)限制开发区的土地政策

1.建立生态保护的财政和地区补偿机制。(1)国家财政专门设立生态保护基金,作为对限制开发区域保护环境的补偿。(2)继续维持10-15年的退耕还林补偿政策。这一政策在其他区域可以停止,但是对于限制开发区域必须继续,这对于生态修复将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3)国家出台政策,建立发达地区向限制开发区域的环境补偿办法。

2.加大林权、草场权属改革,增大当地人口从林业、草业中的获利。(1)改革森林采伐制度,提高林业经济效益;(2)林地权属的长期化;(3)解决草场的“公地悲剧”问题,解决草场界定中的技术和产权问题。

3.对于资源性利用的产业发展予以土地政策的支持。限制开发区不可能完全脱离工业化进程,带来当地人口致富,应该支持当地资源性产业的发展。在建设用地指标上,改变完全集中于大中城市的格局,对于限制开发区内一些县发展资源性产业给予一定的土地指标。

(四)禁止开发区的土地政策

1.建立生态保护的财政补偿机制。由于本区域主要是国家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具有国家公共品的特性,因此,必须建立限制开发区域的土地和资源保护的受益主体已经超越本地区人口,因此,必须由中央财政专门设立生态保护基金,作为对限制开发区域保护环境的补偿。

2.继续执行退耕还林和生态修复补偿政策。前些年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对于禁止开发区的生态恢复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这些地区的生态正处于修复期,当地农民还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后续功能,继续10-15年的中央财政支持相当关键,因此,这一政策对于禁止开发区域必须继续,这对于生态修复将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不仅如此,在实施主体功能区以后,由于禁止开发区主要承担生态功能,中央财政应对本区域生态修复以后的维护设立专门资金。

第8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知情权、土地补偿费分配等方面出台了若干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新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予以补贴;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应告知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基于中国城市化的大背景和各地“经营城市”的小气候,即使我们实行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征用农地仍将加速,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无须对此大惊小怪。但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警惕的是,如果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不公平、不合理、不规范,征地不仅会造成财富损失,而且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当前某些“开发区”土地撂荒现象以及被征地农民集体上访问题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征地补偿问题事关农民的衣食饭碗、土地价值的再分配、全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可不慎!

透视诸多征地纠纷,不难发现焦点有二:征地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是否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许多征地纠纷的起因,乃是当地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为开发商的私人利益服务,低价征地、暴力征地、违法征地,结果导致激烈冲突;即使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征用农地,如兴建基础设施和大型工程,如果补偿政策出现偏差,仍会产生诸多矛盾,毕竟市场经济观念已深入人心,很难要求农民“舍小家,顾大家”,何况农民作为低收入群体,若继续提供“原始积累”,显失社会公平。虽然《指导意见》相对于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规定已有重要突破,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利益的确认”和“补偿标准的确定”这两个核心问题,而且有关规定过于宽泛,经不起进一步追问: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是如何衡量的?被征地农民是否有权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府干预用地单位劳动用工之举是否正当?听证是否由独立的第三方主持?听证的结果对于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何影响?如何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

虽然其他国家不乏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成熟经验,偏偏我们无法实施“拿来主义”,原因在于我们的土地制度和决策程序十分独特。如果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补偿标准的确定”本来不成问题,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准,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谈判即可;而我国却是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农村土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不是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谈判,而是国土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宣布征地政策,并且由于土地市场发育不良,难以发现市价标杆,于是按土地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数确定补偿安置标准,而土地平均年产值并不容易准确评估,倍数的确定更是弹性极大,从10倍到30倍都是合法的,因此“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实际上难以确定。如果依据公共选择程序,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改变土地用途,这需要召开听证会,规划部门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意志,然后决定是否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我国土地规划是“自上而下”的,且缺乏稳定性,不受立法机关约束,也无需听证程序,财政动机、部门利益、长官意志即可令规划变脸,其间自然难以避免权力寻租。版权所有

《指导意见》的诸多内容相对于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它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又注定是有限的。欲真正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必须从土地制度和决策程序的改革入手,赋予农民产权主体资格和公共选择权利。

第9篇:关于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权利;集中居住;宅基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向城市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在苏北地区,地方政府为推行城乡统筹而强迫农民集中居住于高层建筑是当前农村普通而又严重的社会现象,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财产权。文章通过对“被上楼”农民土地权利的分析,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民集中居住

(一)城乡统筹政策的提出及其实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互动与联系越来越紧密,很多地方政府鼓励城市带动农村,农村辅助城市,追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多方面共同繁荣,共同进步,我们称之为“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农村与城市居民,使得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同质化的生活条件。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很多地方借城乡统筹发展之名,强制农民集中上楼居住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得城乡统筹下农民土地权利的矛盾冲突加大。

所谓“农民集中居住”,就是在城乡统筹背景下,在一定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自然村的农民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居住环境的过程。从本质上看,这一政策是对整个农村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系统的重新整合,其目的是实现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但是由于现实中,部分地区急于完成任务,强迫农民集中起来居住,又将此俗称为农民“被上楼”。

(二)农民因“被上楼”而集中居住,其土地财产权受到侵犯

所谓“宅基地”,顾名思义,就是农民用以建造住房的那部分土地。1962年,宅基地正式由“农民私有”变为“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农民实际占有并支配这些宅基地。宅基地作为一种不动产,一直被农民视为自己的家产。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3章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农民的这一权利得到保障。

以江苏省为例,从25万个自然村变成4万个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到底能带来什么?据江苏省建设厅村镇办负责人计算,江苏近4000万农村人口分布在近25万个自然村,如果新的镇村布局规划实施后,据理论测算,全省可节地约400万亩以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自己的资产,政府停止审批宅基地,强行推进集中居住,只给房屋进行补偿,对宅基地不给补偿,或者补偿很少,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违反了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政策。这就是当前农民之所以认为是“被上楼”的矛盾焦点,而在江苏省,苏北地区的矛盾相比之下尤为突出。

二、苏北地区农村集中居住政策的实施现状及问题

(一)总体情况

在苏北地区,集中居住政策的代表地有宿迁市、连云港市、徐州市,以宿迁市为例,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宿迁市开始实施新农村集中居住点与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多年,逐步迁并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基本齐备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到2011年底,全市启动建设100个康居示范村、农村集中居住点66个,已新建农民住宅16781户,涌现出一批质量品位较高、村庄特色明显、基础配套较好、环境整洁优美的康居示范村典型。不仅宿迁市如此,整个苏北地区现如今都已基本较好完成集中居住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1.侵犯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财产权

在实施集中居住政策时,主要有两个工作:拆迁和补偿。但是,当地政府只对农民“合法确权”的房屋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对宅基地则不予补偿或补偿很少,这就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从而很容易激起民愤,或者引发各种争议,就如邳州的邳县经常因为宅基地问题而发生血案,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一定影响。

我们通过调查得知,有33.9%的农民选择普遍发生宅基地纠纷事件,说明该地区因为宅基地问题而引发纠纷事件的几率已经很大了,在宅基地方面的矛盾很激烈,苏北地区关于农民“被上楼”问题需要当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关于宅基地征收之后被用于建设什么,村民给我们的答案是:集中居住小区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府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开展集中居住活动,然后将多出的土地转换为建设用地指标,出现了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而盲目扩大农民集中居住的倾向。这不仅脱离了农民集中居住的根本目的,也侵犯了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2.农民“被上楼”之后,不便于农耕,生活成本提高

由于大部分地方还存在种地的农民,集中居住之后的农具、牲畜、拖拉机如何安放,集中居住地离承包地距离较远不方便。搬进安置小区后,由于对农民的家庭条件的忽视,造成其生活成本增加,经济权益和社会保障又有所缺失,有些农民甚至因此减少了收入。

3.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住房设计不够合理

由于目前的集中居住区还处在不断地建设过程中,很多设施虽然已经建成,但无法立即投入使用。例如,黄徐村的一些道路上路灯很多,但未通电,没有能给夜间照明带来便利。此外,两个村子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房屋建设上,医务室、健身设施、活动室的建设还有待加强,针对农民的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的数量、质量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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