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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美国非常重视加强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在南北战争时期颁布了《宅地法》,后来又相继颁布了《荒地法》、《土壤保持和国内生产分配法》等法律。美国政府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大量出售国有土地,私人土地占美国国土面积的50%以上。美国政府土地管理局还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与土地资源最优配置方面出发,依法对私人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与协调,并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规划措施促进其顺利发展。2.注重对农业投入方面的立法美国政府于1933年制定了《农业调整法》,明确规定要加大对农业投入,特别是政府对休耕土地提供补贴,为农作物生产提供无追索权贷款等。该法律还对农村金融的信贷支持给予了明确规定,要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介信贷银行以及合作社银行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共同构成美国农业信贷系统。3.加大对农业保险立法的力度美国在农业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先后多次修改了《农业法》,提高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2]。在美国的农业保险立法中,清晰规定了它们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即由政府建立保险公司,来经营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美国农业保险立法对整个制度构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经营主体确认、相关保险机构准入规定等都作出了规定。同时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法对财政和税收政策规定得很仔细,不仅规定了要由政府公共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而且补贴经营和管理的全部费用,还由省政府和联邦政府两级提供再保险支持。4.重视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方面的立法美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保护与支持,依法实行农产品生产不足补贴,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食品农业资源及贸易法》、《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等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法律,通过制订农业计划对大田作物的生产、销售与贸易进行有效支持。5.重视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的立法美国对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法律建设也非常重视。为了将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商品化迅速发展,美国于1996年4月制定了《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决定用7年时间逐步降低政府对农场主的补贴,保障农场主完全自主地进入国际市场。从2003年开始,美国政府完全取消对农场主的补贴,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中国农业法律体系的现状
中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对农业生产的立法与建设,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农业法律、法规。经过数1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农业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综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主要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是农业基本法,即2003年新修订的《农业法》,它主要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进行较为原则的规定,对农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指导。第二个层次是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特定关系或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特定领域所颁布的专业性的农业法律、法规,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法》、《国有农场条例》等。第三个层次是为了实施专门的法律规则制定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制度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法规的顺利发展。第四个层面是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要重点调查研究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情况,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通过高质量的立法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这4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中国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共同为中国农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中国农业立法体系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