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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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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

第1篇: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现状;对策;调控管理

这几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进城居住、就业以及广大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加强,绿色住宅、走势。健康住宅、生态住宅、可持续住宅等正在兴起,商品房档次明显提高,有效需求很旺盛,同时受各种利好消息影响所形成的房价必然上扬的“预期”,刺激了房地产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此外近期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大量的国际热钱和游资涌入国内,进入高档房地产领域,加大了市场投机需求成分。需求上升会拉动价格的上涨,现在房价上涨速度远远超过老百姓收入增加速度。这种现象使得购房支出占总收入很大的比例,造成许多“居者无其所”现象。

一、房地产业的现状

中国房地产业自实行住房市场化后,房地产投资占GDP比例逐年增大。伴随着城镇居民生活、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购房需求也越来越大,使得房地产业飞速发展。房地产是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中国固定投资比例当中大约占1/4。对各级政府来说,土地财政收入是其主要财源。但由于中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使人口由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促使这些城市商品住宅刚性需求增加,引起住宅价格的上涨。目前,中国城市化率约为47%,正处在高速发展期。住房供给有限与住房需求无限的矛盾,进一步助长了商品房价格的上涨。此外房地产过热、过度投资所造成的投资投机性需求使目前市场上房屋空置率过高,过多的房屋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使得很多中低收入者无房可居。土地交易制度的不健全、行业管理的不完善,助长了投机活动。虚假的需求量与有限的土地供给相作用,导致了土地价格的飞涨,脱离了真实价值。

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1、政策因素。政策取向决定供求结构,供求结构决定市场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制度,199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房地产需求由此释放,房地产业迅速发展,需求的增长自然会促进房地产的增长。目前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了人们购买的欲望,增加了购买力。

2、成本因素。商品房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管理费用、各类固定收费税金及其附加、开发利润。由于今年来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实行,使得土地成本迅速上升,进而使得房价上涨.

3、需求因素。人民生活的改善,旧城改造拆迁,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增长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导致房地产需求的增长。

4、市场预期。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今年来世博会、奥运会等一切利好现象影响所形成的房价必然上扬的“预期”,刺激了房地产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加上近期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大量的国际热钱和游资涌人国内,进入高档房地产领域,都加大了市场投机需求成分,房地产价格由此上涨,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

5、利益集团左右。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房地产的稀缺性,以及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显著提高,需求旺盛的大背景下,房地产开发商的期望利润

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较高的超额垄断利润定位,必然导致房地产在高价位成交,使房地产价格一路走高。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利润、银行需要利息收入、媒体需要广告收入、地方政府需要财政收入、已购房者需要差价收入等等;再加以市场信息目前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仍然具有很大的不对称性,这些都对房价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6、国际市场的影响。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的国外热钱入房地产业对中国经济的一定的负面作用,造成了一系列虚假需求。

三、房地产价格调控的对策建议

1、从政府角度讲,房价调控并不能仅仅局限于遏制价格上涨,更重要的是对房屋供给结构进行调整,从根本上降低房价。一方面国家应坚持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限购或信贷政策调控来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性需求的盲目扩大,加强对土地等资源的有效管理,完善财税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问题;另一方面应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大力扶植低端住房的供给,努力建设以消费功能为主,投资功能为辅的房地产市场,解决更多普通购房者的购房需求。

2、从消费者角度讲,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扩大居民的投资渠道,引导资金流向实业,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投机。

3、从开发商角度讲,控制开发成本,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期望利润。充分发挥房地产企业内部拆迁、质量、经营等各个部门在成本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全过程的有效整合来促使企业提高效率和加强成本控制,从而减少管理费用支出,减少消进耗、降低成本,把期望利润调整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制定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积极指导、协助房地产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销售行为,有效地制止房地产企业在售房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房地产业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房地产价格的调控任重道远,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使房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大力抓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供应,调整住房结构和增加住房供应量,引导合理的住房需求,从而解决住房难这一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海燕,何玉付.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充分考虑其投资品性质(J).改革与战略,2009,(3)

第2篇: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范文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起草全省价格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

二、拟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和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粮食等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负责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分析、预警;开展工农产品成本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和保护价格;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时,负责向省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报备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并依照省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价格指数和其他国民经济综合指标之间的相互衔接,加强全省区域性的宏观经济调控;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活动,促其加强价格自律。

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按照定价权限负责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并主持价格听证会,负责安排听证项目。

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核定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开展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

九、负责维护全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欺诈、歧视、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支持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十、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认定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

第3篇: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引导消费、启动住房市场方面的调控作用,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规范成本构成,健全约束机制,是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有效措施。当前,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不规范,缺乏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影响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其成本构成。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审价制度,对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管理费按不超过成本费用前四项之和的2%计算;贷款利息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工程建设平均贷款周期(七层及以上为18个月,七层以下为12个月)和成本费用前四项之和的40%计算。

利润以成本费用前四项之和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3%计算。

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定期确定公布工作,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地价水平。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求,严禁将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或用于高标准的商品房建设。城区改造拆迁,对拆迁户实行拆除房作价补偿、安置房政府定价有偿提供的办法。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加强对建安工程定额的管理,增强制定建安工程定额的透明度,保证制定工程定额的合理性、科学性。今后调整建安工程定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物价、计划、财政、劳动等部门论证。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的管理,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预算定额。

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必须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标GB50180-93)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扩大配套规模,加大开发成本。

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二、继续清理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努力减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负担

本着大力扶持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的力度,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重复收费,取消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产权审核等收费及各种押金、保证金;整顿、规范征地管理费、供电贴费和各种证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经济适用房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经认真清理,现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环节的22项收费予以公布(其中,减半收费17项)。凡本通知未公布的其他合法收费项目(含各种合法基金、资金、保证金和附加费等),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收取。凡本通知予以公布、各地尚未开征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再重新开征;凡具体执行标准低于公布收费标准的,也不得重新提高收费标准。

对重大建设收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取消对经济适用住房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费,商业网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经营或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未经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售、出租的商业用房,应按保本或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标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设防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不得收费;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必须易地建设的,按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严禁向非设防地区经济适用住房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规范垄断行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供水、供电部门按规定收取水增容费、电增容费(贴费)后,不得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或开发企业重复收取相关的建设费用。停止向住房开发建设收取用电权费。对旧城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扣除原有水电容量部分后,缴纳水电增容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和批准建设项目手续时,不得代其他部门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代征手续费。

全面清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各种名目的管理费、监证费,降低交易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促进房地产流通。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实行《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按省政府公布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上如实记载。拒绝记载的,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流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监督企业销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禁止虚假标价。对违反国家规定乱加费用、短给面积、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查处。

凡销售价格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冠以“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名称,防止以此误导和蒙骗购房者。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住宅价格外加价,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国家调整的税收除外)。

经营者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具体住房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结构、形状、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二)房价外代收代付的选择项目与收费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院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记载面积的误差值在测量规范允许范围(正负1%)以内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超过正负1%的,按照契约规定的售房价格多退少补。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建设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明确标示住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并严格按售房契约的标示交付购房者质价相符的住房,不得变相提高房价。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申请表》,在出售(或预售)前,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要求如实填报,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对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物价等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30日内要审核、审批完毕。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除审核成本外,还要兼顾审核住房的建设质量、地理位置、供求情况等因素,在利润率不超过3%限幅内,明确开发企业的具体定价权限。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安排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宅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工作,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各项政策的落实。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处罚,并按规定将罚没款上交财政;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好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

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

|  序  |                  |                                        |                  |

|      |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     收费依据     |

|  号  |                  |                                        |                  |

|---|---------|--------------------|---------|

|      |  |土地补偿费    |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                  |

|      |  |-------|--------------------|《中华人民共和    |

|      |  |安置补助费    |同        上                            |国土地管理法》    |

|      |  |-------|--------------------|                  |

|      |土|地上附着物和青|                                        |                  |

|      |地|              |同        上                            |                  |

|      |安|苗的补偿费    |                                        |                  |

|      |置|-------|--------------------|                  |

|      |补|拆迁补偿费    |由市、县政府规定                        |                  |

|      |偿|-------|--------------------|                  |

|      |费|新蔬菜基地开发|                                        |                  |

|      |  |              |征用蔬菜基地,征多少补多少              |                  |

|      |  |基金          |                                        |                  |

第4篇: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体会议精神,以争创省“法治建设示范市”为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推动价格法治建设工作,为全市现代化建设创造公平正义、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推进理念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增强管理通胀预期的紧迫感,发挥价格调节功能,提高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创新监管理念,丰富监管内容,为促进两个率先和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要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注重公开的深度和形式,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平台,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加强物价网站建设,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等义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开范围和内容准确无误,全力打造“阳光物价”。三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继续严格实行制定价格集体审议、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和价格行政处罚集体审理制度。凡是制定和调整价格、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价格行政处罚,都要召开由审价委员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案件审理委员会参加的集体审议、集体审理会议,共同论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最终按照集体审议、集体审理的意见作出价格决策,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积极推进价格改革。深化水价改革,认真贯彻《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污水处理及再生水等价格调整工作,适时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积极疏导油气价格矛盾,及时成品油价格调整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上级部署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深入推进居民用气阶梯式气价改革。二是做好服务民生改善工作。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阶段收费行为,完善普通高色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督查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中小学伙食费、代办费等收费管理,跟踪落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政策。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贯彻执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改革中医药价格管理,建立中药饮片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房地产价格,严格执行普通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和“一价清”制度,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工作;抓好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适时修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强化涉民收费规范清理,继续推进民生价格公布工作,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三是加大民生价费监管力度。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诚信推进年”活动,严格查处价格欺诈和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大对涉嫌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或者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串通操纵价格等垄断行为。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力度,重点对运输领域、进出口环节和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有线电视、农村中小学、乡镇医院等领域收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继续加大对教育、医药等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坚持和完善学法用法制度。一要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落实公务员学法考试制度,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规定,确保各项学法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律法规和价格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还要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要深入推进“六五”价格普法和干部学法工作,全面推行公务员网上学法和考试,采取集中辅导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授课和依法行政培训,确保年度集中法制学习不少于4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三要加强价格法制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价格公示栏、物价网站、价格信息、电子显示屏等多种载体,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价格法》实施十五周年宣传月,不断创新形式,大力宣传体格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价格的认知度。

三、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加强对法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把全局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全市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上来,把本部门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全市法治建设推进积极贡献力量。

第5篇: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三)经同级委、办、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制注册登记后,按隶属关系将改制情况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凡经劳动部门认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并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安置比例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凡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并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符合安置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至减免税期满时止。

凡被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6篇: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范文

20*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深化之年。一年来,我局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综合经济管理职能,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有效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围绕发展,谋划全局,开展了计划规划的编制和宏观经济运行的预警监测。

1、认真抓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突出科学性。一是及时制订年度计划。年初组织议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年度计划”,经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下达,同时加强了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二是认真编制重大发展规划。加强部门协调,平衡衔接,编制完成了《*湾港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规划》,开展了《*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经济社会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三是积极组织规划实施。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乡镇进行考核,对规划中的能耗、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和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预期性指标,进行年度分解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

2、及时做好经济运行的预警监测,突出针对性。密切掌握全市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各阶段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先后完成了第一季度、1-4月、1-5月、上半年、1-8月、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材料和人大汇报材料,剖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做好全年经济工作提供决策和建议。特别是在上半年,我局针对重点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进展不快的状况,深入分析原因,提出了对策措施,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全市重点工程攻坚会议和电力攻坚、工业区进场攻坚等会议,成立专门班子抓落实,有力地推进了经济和社会建设。搜集相关资料,完成《*市产业集群化发展思路和具体工作》、《*、瑞安、温岭经济社会发展横向比较》等材料提交市领导参阅。在分析研究当前经济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预测判断全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安排20*年计划指标,着手起草市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发展计划报告。同时坚持定期、定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省发改委上报我市经济运行情况,市府每季一次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加上专题汇报,市人大专项汇报三次。

3、积极开展影响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政策研究,突出实效性。针对我市“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完成了《关于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加强调控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13个全局性发展问题的课题调研报告。《构筑和谐社会要在高起点上建设新农村》和《关于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建议》两个课题分别获*市发改委调研课题一等奖和优秀奖。完成了“关于对瓯江口区域开发建设情况的意见”,分别上报市府、*市发改委建议调整《瓯江口开发建设规划研究》中有关影响*发展的布局、方案和思路,在*市发改委的支持下,*市政府基本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针对我市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现状,研究提出加快发展思路和方案,受到了市政府的采纳,市政府决定抽调人员组成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挂靠我局开展工作,起草了《*市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实施“退二进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培育和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试行)》、《*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20*年*市服务业工作部门分工》、《*市服务业发展部门工作要求》等一整套方案材料,调查搜集“服务业建设项目”,较好开展了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前期工作。

(二)引导投向,突出重点,加强了投资的综合管理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1、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规范、超概算情况严重的状况,我们从规范办事程序着手,加强了管理。一是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研究起草了《*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提供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规范了审批,特别是加强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管理。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论证、调查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努力提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效率。切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推行基建项目立项和核准并联审批制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1-12月项目立项337个,总建筑面积127.69万平方米,总投资41.83亿元,项目备案181个,总建筑面积200.60万平方米,总投资51.39亿元;项目核准15个,总建筑面积72.99万平方米,总投资33.61亿元;全市下达年度计划176个项目;窗口承诺件提前办结率为96.7%。三是牵头组织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我市自20*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在建项目和已审批尚未开工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做好自查工作。

2、狠抓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年初编制了“*市20*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表”提交市政府审核。经审核,计划实施重点建设项目37项(其中省、*市重点建设项目5项),总投资1*.9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9.00亿元。积极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加强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工作。一是积极探索重点工程监管新方法,编制了《*市20*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分解表》,将重点工程投资进度考核与形象进度的考核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二是加强重点工程动态管理。组织人员经常性深入重点工程建设现场,实地督查核实工程进度,了解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领导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协助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和重点工程建设专题分析会,实现重点工程建设市长督查汇报会、分析协调会制度化,全力为重点工程建设破解难题,排除障碍。全市重点工程总体进展较为顺利,截至12月底,全市在建重点工程共32项累计实现投资额19.17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00.88%,比上年同期增长12.95%。

3、主动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制定了20*年*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做好已列入重点工程预备项目名单的35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了20*年招商选资项目库,主动参与招商活动。积极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复线,*至*第二通道以及*市大门大桥二期(翁垟至万岙高速互通公路建设)工程、*市中心区至*湾港区大道建设工程、*南北通道工程、*湾港区船舶制造基地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多次陪同上级有关领导和专家沿途考察走向、勘探地形、测量,帮助收集资料和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之间关系。

(三)积极协调,深入调研,推进了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

积极参与工业企业改制协调会,稳步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工作。完成了房管局和劳动局下属各1家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参与了乐申鞋厂、五龙控股公司和通用机械厂等3家企业改制。整理我市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非公经济发展工作材料向市政协汇报,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省中心强镇(柳市、虹桥)调研、申报工作和上市企业资源调查工作。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全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户达26.6103万户,占我市农户总数的92.6%;能繁母猪保险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4200头任务数,走在全省前列。及时开展受灾理赔工作,确保农户损失得到补偿并及时恢复生产。全年我市经历数次台风影响,两项农村政策性保险共理赔1228.61万元,其中农村住房保险理赔391.19万元,农业保险理赔837.42万元。

(四)依法治价,强化监督,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加强重要商品、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整了乐成、虹桥片区的自来水价格和淡溪、十八玍、西山水库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时落实水资源费的征收,开展了全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促进水利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住房价格管理,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价格管理形式。认真审核了万岙农场康居工程销售价格,及时审定了“交通大厦”、“新世纪花园”、“县浦公寓”等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努力规范房地产价格。深化药品价格政策导向,继续分批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重新公布了我省93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2945个规格的降价药品的价格,并督促各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作用。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坚持每月两次对8大类54个品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尤其是针对下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油价高涨和国内部分生产资料、消费品价格上升影响,我市成品油、液化气、猪肉、食用油等价格持续较快上涨的状况,及时启动价格预警实施预案,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动态,加强监测分析,第一时间向市领导反馈信息,报告价格上涨原因,提出应对建议,努力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2、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部署并开展了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对全市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经营性收费以及以收费形式征收的各种基金、集资、附加的近150个执收单位进行全面验审。安排对白蚁防治行业收费进行专项验审,调查了近三年我市白蚁防治总收入、总支出情况,总结出我市白蚁防治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提出规范白蚁防治行业收费管理的建议。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换证。规范和调整了建设、土地、公安、工商、交通、人事和农业等16个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停止执行部分收费项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办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全市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进行测算,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定价目录和听证办法的要求,先后组织召开了关于制定16路公交车和雁荡山公交车票价听证会,出台了16路公交车收费标准。认真审核了11个强制性培训班收费。

3、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联合纠风、教育等部门分别开展春季、秋季教育收费大检查,采取点面结合的形式,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落实情况,高中“三限”政策落实情况,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中小学校64所,查出的违价金额达185.84万元,已责令清退91.17万元,立案3起。根据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67号)文件要求,开展了包括规划、土地、房管、乡镇政府在内的涉农价格收费检查,共检查单位11家,立案2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56号]文件精神,分别对市二医、三医、中医院、妇保院的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各大医院不同程度存在着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收费,提高差率,推迟降价时间等违法行为,查出违价金额达90多万元。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组织开展了对副食品市场、各大超市、旅游行业的明码标价情况检查,针对主要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共受理群众投诉96件,办结96件,办结率100%。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8件,查出违价金额403.02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115.6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2.56万元,罚款6.3万元,上缴财政1*.87万元,其他的正在处理中。

(五)培育市场,强化调控,确保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粮情稳定。

1、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订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制度,建立用粮企业粮食经营台帐,及时掌握具有粮食收购证企业粮食收支基本情况。认真做好全市粮情监测点的监测和粮食信息的采集分析及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为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粮食产销和市场价格信息。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确定并落实了20*年度粮食各项补贴,提出了20*年度附营企业特困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监管,真正使特困资金用到实处,有效地解决了特困企业的难处。加强企业财会基础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会计核算,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汇总上报,提供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完成粮食收储公司的组建和财务合并工作,做好粮食附营企业改制的准备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拥军慰问和军粮供应工作,并率先在市军供粮站和雁荡代销点正式实行军粮刷卡供应。

2、扎实开展粮食安全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及时调整了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并在11月中旬召开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举办消防器材的应用演练。组织4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参加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府办《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开展了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地毯式”检查,对6家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当场发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整改书》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强制整改书》,并督促及时做好整改。二是认真抓好粮食储存安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按季组织开展全市粮食收储企业仓储“一符四无”粮情安全检查和仓储千分制考核。指导和督促收储公司认真抓好仓库修理、器材维修以及仓容的安排和落实,有效保证了粮食储存安全。同时,积极开展市地方储备粮中心库(二期)建设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3、保证社会粮源和质量。发挥粮食部门引导、服务生产的作用,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按照订单、核单、定单、盯单、买单的工作链条,认真做好粮食订单跟踪服务,发放预购定金66.8万元,全年收购“订单粮食”10000吨,完成率为95%。及时轮

换储备粮,确保库存粮食的质量。根据储备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今年落实轮换储备粮10000吨和储备油75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委托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拍卖,保证了地方储备粮油的推陈出新,有计划有步骤平稳了粮食市场。坚持定期检测储备粮油产品,加强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完成了省、市、地方的检测任务,共抽取粮油样品228个批次,其中早籼谷204个批次、晚籼谷42个批次、食用油4个批次。认真做好日常粮油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及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确保市场粮油质量过关和居民放心吃粮。

(六)发挥优势,履行职能,推进了以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进一步扩大联网范围,巩固网络安全,努力建成一个统一、安全、稳定的*市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平台。按照省电子政务网络技术规范,继续做好市电子政务外网改造、IP地址调整和各单位业务专网的接入工作。对电子政务网络进行调整和完善,增强了网络管理能力,进一步巩固网络安全,并完成了部分乡镇的电子政务外网改造。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市电子政务网络迁建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普及短信息办公业务,推广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努力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完成安装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软件及环境配置,更新了短信网关模块。分三批对全市相关单位办公室主任和负责电子公文收发工作的文秘人员进行运用操作培训,确保了自8月1日起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在全市机关范围内的正常、良好、安全运行。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努力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20*年度项目申报和20*年项目验收工作。协助做好“浙江省电子元件*市生产基地”的申报工作,并于11月6日获省信息产业厅批复同意立项。配合做好电信助推农村信息化试点乡镇(10个)和试点村(100个)筛选、确定等工作。此外,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关闭了电子政务网络有关股票端口,对机关单位联网电脑使用股票软件进行封锁,确保电子政务网络真正用在政务方面。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作风建设,实现了机关管理和队伍建设有序推进。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部署、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创建“六型机关”,继续开展机关“四好科室”创建活动,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各类学习经常化。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机关“学习夜”、“解放思想”和“端正机关作风、建设‘六型’机关”大讨论、“作风建设”网上在线知识竞赛等活动和安排在职各类学习培训,实现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二是机关管理制度化。通过开辟网上专栏征求意见、交心谈心、“阳光行动”、访基层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全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汇编,进一步规范机关内部管理,逐步形成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三是政务公开网络化。除了在局机关办公场所设立固定公开栏外,还在*市发展改革网站上公布审批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办事承诺,并每月公开审批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真正做到了能够公开的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四是廉政监督信息化。除了继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外,每逢节假日局纪委办公室通过政务工作平台向全局同志发手机短信息,强调要遵守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警钟常鸣。

第7篇: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范文

一、20*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发展改革工作

1、强化引领意识,抓好规划编制和跟踪服务。

认真开展各专项规划的编制,积极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20*年,以我局为主或牵头编制的规划主要有:《桐庐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桐庐县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桐庐县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桐庐县集中供热规划》等4个规划。前两个规划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两个规划已完成初稿,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年底基本完成。同时,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的跟踪调研和服务,完成《桐庐县20*年社会发展白皮书》、《关于我县20*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20*年总体思路的建议》、《桐庐县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等报告。

2、强化参谋意识,抓好课题调研和经济运行分析。

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当前热点、难点问题,把做好课题调研作为经济管理综合部门履好职责、当好参谋的重要抓手加以落实。在总结表彰20*年取得省发改委县级课题成果一等奖、国家经动委课题成果优秀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课题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课题调研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明确任务、强化激励等手段,极大地激发了全局干部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今年共完成课题研究14个,课题成果或在系统刊物《发展与建议》上刊载,或在县委、县政府政策文件中得以应用,课题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都有所提高。以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为载体,分季度对全县经济运行特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3、强化项目意识,抓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

一是树立抓项目就是抓投资的理念。建立了项目总库、重大项目储备库、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形成了“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机制。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储备、筛选、包装和申报工作,上报20*年省重大前期计划项目11个,新申报省重点项目10个;上报市新一轮“十大工程”项目14个;编排县重点项目79个,计划总投资133.5亿元;政府投资项目87个,计划总投资37.5亿元。

二是根据产业发展导向,把好项目准入关。通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水平项目进入,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具体指标实行控制,进一步优化我县的产业结构。全年共受理工业把关项目84个,通过78个项目,比去年同期增加35个,总投资58.8亿,批准用地2990亩。

4、强化沟通意识,抓好项目、资金和土地指标争取。

20*年我县列入省重点项目9个(实施类5个、B类2个、预备类2个),市“十大工程”项目19个(实施类12个、预备类7个)。向国家、省、市业务口子争取国债、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海洋经济、循环经济等各类补助资金2000余万元,涉及项目20余个。争取到人民医院迁扩建工程、凤川输变电工程、浙富风力发电项目和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等戴帽土地指标542亩。这些补助资金和土地指标的到位,为缓解我县建设资金和土地指标不足,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强化重点意识,抓好项目管理和推进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4月份制定出台了《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拟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中期监督和后期验收。

二是切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出台了《桐庐县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将全县89个重点项目纳入我县综合考核;成立了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增加2名人员,配强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进一步完善县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例会制和县重点办“四个一”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协调和推进;印发重点项目月报册,营造相互监督和比学赶超氛围;创新项目督查方法,通过《投资工作动态》和两办文件对进展缓慢项目及原因进行通报,制作县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幻灯片进行集中汇报,增强了督查力度,有效推进了重点项目建设;对20*年重点建设项目融资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并在全县金融工作暨银政企垦谈会上通报给各金融机构,为企业融资搭建平台,推进银企对接,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全年89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2.2亿元,占年投资计划的84.7%,完成率比上年提高19.1个百分点。

6、强化产业意识,抓好新增长点的培育和项目申报。

把申报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作为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国家、省、市高技术项目的上报工作。今年我县已有浙江蜂之语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5个项目列入了市级高技术项目,共取得市财政补助资金52万元。*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智能化数字汽车座椅测试平台和桐庐冠华兔业有限公司的优质肉兔培育技术集成与产业化成功申报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分别取得省财政专项补助30万元,实现了省级高技术项目零的突破。对限上信息服务企业建立季报制度。以市“信息港”项目申报为抓手,积极抓好企业信息化项目储备和申报。今年又有1家企业通过“信息港”备案企业,使全县信息化企业家数达到5家。积极发挥现代服务业综合协调办公室的职能,建立并完善全县现代服务业工作相关机制,明确了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及联系人,建立了领导联系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业形势分析会等制度,积极参与桐庐县特色潜力行业发展行动计划的调研,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服务业工作上新台阶。

7、强化效能意识,抓好服务改善和环境优化

发改窗口围绕“创新环境、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以务实、高效、实事求是的态度,扎扎实实推进窗口工作。共受理审批事项278件,办结277件,其中承诺件198件,即办件79件;工业项目预审96件;协调项目23个;参加及组织方案评审61次。平均承诺时间为6.98天,办结2.61天,提前4.37天,提前率达62.58%,排在了县审批服务中心的第一位。发改窗口今年也三次被评为红旗窗口,有关工作人员也被授予服务能手称号。在“千企评百岗”活动中,我局投资管理科在60多个参评岗位中名列第9位,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彰。

(二)价格管理工作

1、围绕贯彻价格政策,认真开展定(调)价工作。

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先后调整了供电延伸服务收费、机动车培训、建设工程监理、居民身份证、生猪检疫收费等标准;规范和完善了就业服务、教育收费价格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办法;核定了部分停车场收费、新建或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交易收费,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以及小水电上网电价等;组织召开了桐庐县有线电视调价听证会;在做好日常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同时,着重开展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为定(调)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

2、围绕清费减负要求,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共验审行政事业性单位76个,验审率达100%。验审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换证和变更收费许可证相结合,二是对重点收费单位实行收费验审和收费监督检查相结合,三是验审与清理规范相结合,对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核实调整。

3、围绕保持物价稳定,认真做好价格监测和分析。

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特别是“菜篮子”、“米袋子、”“油炉子”等市场价格的动态,并通过《发展动态》进行宣传。针对上半年猪肉价格异常波动,我局及时向政府提出了监测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针对成品油价格上调,组织召开了出租车、公交公司和县内道路班车业主座谈会,倾听业主由于油价上涨给交通运输业带来的影响,并把相关情况上报给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4、围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内部规章制度完善。

深入宣传贯彻《价格法》,不断完善各类内部规章制度,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我局的价格违法案件《案件审理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桐庐县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和《桐庐县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一批规章制度,做到定(调)价、案件审理有章可循,严格依法行政。

5、围绕维护合法权益,认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房地产价格、价格欺诈行为、涉企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石油价格、月饼价格、停车收费以及节日市场价格等专项检查,全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1件,涉案金额100多万元,实行经济制裁26.7万元。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印制了价格公示宣传资料,先后开展了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农户、进景点、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场、进企业等工作,为价格工作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创造了平台。

6、围绕拓宽服务领域,认真做好价格认证工作。

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在巩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基础上,拓展价格事务性和工程咨询工作,收效明显。20*年价格认证中心完成涉案认证业务433件,实现业务收入32万元;完成各类事务性价格认证114件,实现业务收入51.2万元;成立*市经济规划研究院桐庐办事处,完成各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5件,实现业务收入7万元。

(三)粮食管理工作

1、继续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我局与财政局共同建立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从今年开始实施。六月份我们进行了一次专门的检查,从检查的结果看,我县日常社会周转库存(1*0吨成品粮)落实到位;应急加工点(4个)、供应点(21个)、信息监测点(6个)运转正常。

2、保质保量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我县储备粮规模8000吨,到年末,实际库存量8000吨。此外还与13户粮食经营大户签订了1*0吨(成品粮)财政资助的周转粮库存,做到储备粮数量充足、规模到位,有效地增强了我县粮食抵御风险能力,为我县粮食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深入开展争创“星级粮库”活动。结合“粮油仓储管理年活动”,继续认真开展和落实“一符四无”粮仓每月普查和季度鉴定工作。县中心粮库争创“星级粮库”活动开展有序。

4、加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对所辖三个粮站的陈旧粮库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维修,共投入维修资金25万余元,陈旧粮库储粮硬件得到改善。完成了中心粮库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和资金拼盘筹措工作,并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100万元,目前项目已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计划20*年年初开工建设。

5、继续做好“订单粮食”工作。协调落实了政府对种粮大户“5+5”的财政补贴政策,开展了一次送政策上门活动,将我县订单粮食政策宣传到种粮大户家中,使种粮大户政策早知道,种粮品种计划早调整,努力提升我县储备粮轮换粮源的自给率;签好一张粮食“订单合同”,兑现好每一个种粮大户的订单粮食补奖资金。今年共与19户种粮大户签订“订单合同”19份,粮食订单数量415吨,已全部收购完毕。

6、继续做好抗灾种子的采购、储备和轮换工作。抗灾种子储备既是一项高要求的储备业务工作,又是一项高要求的政治任务。今年轮出去年入库的储备种子50000公斤,采购轮进今年生产的种子80000公斤。做到种子储备“保质、保量、安全”,随时拿得出、用得上。

(四)体制改革工作

1、行业协会改革全面完成。根据《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转发县发改局等单位〈关于桐庐县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全面开展并圆满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19家行业协会进行了“三脱钩”,2家行业协会办理了注销和撤销登记,3家行业协会按标准要求进行了协会名称、章程等规范,公职人员辞去行业协会职务共有41人。

2、中心镇培育成效明显。我县分水镇和富春江镇获得20*年度中心镇综合改革先进镇。今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加快推进中心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对中心镇建设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分水镇、横村镇、富春江镇列入今年浙江省中心镇改革试点镇,目前三镇的中心镇建设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

3、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全面铺开。出台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20*年全县实际参保90030户,参保率达到100%,被市政府评为二等奖。截止20*年11月底,共处理火灾、暴雨等农村住房险事故102件,涉及农户23户、房屋224间,共支付赔偿款60.48万元。

4、引导企业上市有序推进。围绕我县“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选择优势企业,加大引导、推进、培育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出台《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切实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20*年已有浙富和金帆达两家公司基本完成了上市前的准备工作,20*年争取有1-2家企业上市,“十一五”期间力争有5家企业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