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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出口政策和战略进口政策的博弈分析
战略出口政策的主要观点是政府对寡占行业中的本国企业给予出口补贴,会使本国企业获得一种Stackelberg领导者地位,增加其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额。出口补贴所带来的企业利润增加可能超过补贴额,从而使得本国的福利水平提高。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该观点,如表1所示,假定在一个寡头垄断行业中有两个潜在的生产者,一个本国厂商,一个外国厂商,二者的产品均在两个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市场上销售,这两国内部无消费。括号前面的数字表示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括号里面的数字表示该国福利的变化,可以看作是该国政府的收益。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等同于该国福利的改善,因为超额利润可以看作是一种额外的收益,均衡的结果应该是两个厂商都进行生产,各自获得5个单位的超额利润。战略性出口政策认为本国或外国政府可以改变这一均衡结果。假定本国政府可以给予本国的厂商5个单位补贴,而外国政府不进行干预,如表2所示,均衡的结果是本国厂商进行生产,外国厂商不生产,由于本国政府的补贴,本国福利水平提高了19个单位(这里假定补贴导致的市场扭曲损失为1)。
但如果两国政府都可以选择干预或不干预,结果又会怎么样呢?我们用扩展式博弈表示这一情形。图1中S表示补贴,DS表示不补贴,P表示生产,D表示不生产。第一层节点表示本国政府决策,补贴或不补贴;第二层节点表示本国政府决策后外国政府的反应决策;第三层节点表示政府决策后本国厂商的反应,生产或不生产;第四层节点是外国厂商的反应;第五层节点是均衡的结果。采用逆向归纳法,可以得到这一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本国政府补贴,外国政府补贴,本国企业生产,外国企业生产)。这是因为只包含两国厂商决策行为的从左至右四个子博弈的纳什均衡分别为(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生产)、(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不生产)、(本国厂商不生产,外国厂商生产)、(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生产),很明显,均衡的结果是两国政府都进行补贴,各自获得4个单位的福利改进。
因此,政府的干预并不像战略性出口政策所认为的那样会在降低对方福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而是使两国的福利水平都比不干预的时候低;虽然如此,由于每个政府都有通过干预提高自己国家福利水平的动机,最终的结果是双方都干预,政府在战略性出口政策的选择上陷入“囚徒困境”。但现实中大部分国家的政府没有像模型预示的那样广泛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这是因为上述模型的假定是静态的,即政府的政策制定是一次完成的。当我们考虑政府在每个时期都可以制定不同的政策,而且无限延续下去,上述模型就变成一个无限重复博弈模型。为了简化分析,假定贴现率为1,两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四种策略可供选择:A=每个时期都进行补贴;B=每个时期都不补贴;C=偶尔补贴,即在某一个时期补贴,然后是否继续补贴视对方的反应而定;D=不补贴,但报复,即自己不首先进行补贴,但如果对方政府在某一时期补贴,则在以后的每一个时期都进行补贴。如果两国政府都不进行补贴,则两国政府在每一期的收益都为5个单位,因为我们假定贴现率为1,所以无法算出它的总值,就用R来表示。如表3所示,这一无限重复博弈模型中唯一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D,D),实际的结果是两国政府都没有进行补贴,各自获得收益R,“囚徒困境”并不存在。所以,战略性出口政策不仅理论上不可行,而且也不会有哪个国家的政府去实施。
战略进口政策的主要观点是对进口的寡头垄断产品征收进口税,关税带来的进口价格上升会小于关税本身,这相当于政府利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其模型的假定和战略出口政策是相似的,不过把分析的对象从第三国市场转向本国市场,对本国厂商扶持的手段也就从出口补贴变为进口关税,除了需要考虑本国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受价格变化的影响之外,模型的分析过程和结论与战略出口政策都没有不同。那么,在这里战略进口政策是否可行就取决于对方国家的政府是否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如果本国没有同类产品向对方国家出口,战略进口政策的实施就可以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但如果对方国家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则战略进口政策在理论上不可行,在现实中也不会存在。
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的博弈分析
Krugman(1984)提出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的时候并没有把它与幼稚工业保护联系起来,但是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却被看为是对传统幼稚产业理论的发展。以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为基础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和前面的战略性出口政策的区别在于本国的厂商和外国厂商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本国政府的保护,本国厂商将无法与外国厂商进行竞争,而最终会退出该行业,如表4所示,均衡的结果是本国的福利水平没有提高,而国外的福利水平提高25个单位。如果本国政府对本国厂商给予保护,则本国厂商会进行该产品的生产。当然,根据前面的分析,这时外国政府也会进行保护,均衡的结果如表5所示,两国厂商都进行生产,本国福利水平降低3个单位。和前面一样,两国政府的干预降低了两国的福利水平,但这对于本国政府来说还是应该做的事情,这是因为这种福利水平的降低是暂时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本国厂商的竞争力会上升,能和外国厂商进行平等的竞争,所以,以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为基础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三、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战略性出口政策在理论上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在现实中也不会存在;战略性进口政策的可行与否取决于对方政府可不可以采取报复手段;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是可行的,前提是要以幼稚工业为保护对象。由此可见,战略性贸易政策并不像其理论模型预示的那样在现实中有广泛的可行性,战略性贸易政策和其它所有的经济政策一样,只是当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才能被采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技术壁垒 形成机制 研究
从关贸总协定发展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近50年的历史中,各缔约都在为实现WTO的贸易自由化宗旨而不断努力,但另一方面出于保护本国或本地区的利益却又不断地提出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贸易壁垒。当前经过多轮谈判,关税壁垒的影响逐步减少,许多国家推出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即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海关估价、装船前检验、进口许可证、贸易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此外还涉及到反倾销、补贴反补贴、保证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这些壁垒中,以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最为直接、隐蔽,当前有大量上升的趋势。
一、技术壁垒形成机制的研究意义
我国学术界对贸易技术壁垒的理解是比较一致的,即一国为了实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的合法目标,采取与其他国家或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针对一切产品,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贸易技术壁垒与传统关税壁垒的区别主要在于:关税壁垒实际上是一种金融性转移,从提高进口商品价格方面削弱其竞争力;贸易技术壁垒则是从增加了出口方出口的成本来进行限制,不仅会削弱竞争力,甚至会使该国不能出口或放弃出口。
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使得技术落后的国家为满足技术先进国家的标准而有压力不断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具有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某些国家或厂商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制定某些技术法规或标准,去限制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这些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则形成了国际贸易实质性的障碍。因此贸易技术壁垒对世界贸易有很重要的影响,那么对研究技术壁垒的形成机制,及技术壁垒为什么产生、如何产生的也就显得日益重要,研究贸易技术壁垒产生的原因和机理,能有预见性地制定合乎国际惯例和规则的技术贸易措施,从而有效地、合法地对本国经济、环境、文化、政治进行保护。
二、技术壁垒形成机制研究综述
关于技术壁垒的形成机制,目前国内外研究者提出的主要有两种产生机制。
一种认为是各国技术性措施之间的差异引致技术壁垒的产生:即当各国在标准制定领域、手段、或标准具体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国合格评定程序与卫生检验措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重复检验的发生。这些差异导致了技术方面的贸易障碍。但这种形成机制分析方法的缺点是比较笼统,不能进一步说明具体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例如两个国家技术措施存在差异可能是为了各国对产品质量要求不同造成的,也可能是为了保护各国不同的生态环境造成的。
第二种则是从政府干预的角度来分析技术壁垒形成的原因,包括经济方面的和政治方面的动因。从经济角度认为技术壁垒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克服外部效应和公共产品供应不足而产生;从政治角度则是基于利益集团的需要来保障利益集团的利益。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明确提出,缔约方实施贸易技术壁垒的合法目标是:“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显然如果从政府干预的经济和政治角度去分析技术壁垒的产生原因,某些经济因素及政治因素有悖于国际贸易的宗旨。为了保护本国某行业利益而提出的某些技术标准,如果是不满足TBT协议的合法壁垒要求的,那么出口国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三、基于进口国利益保障动机的技术壁垒形成机制分析
笔者认为,技术壁垒之所以产生可以用出口国不能达到进口国关于技术方面的利益保障要求来进行解释,这也是和TBT协议中有关宗旨、实施原则相符的。各种技术标准和要求是由进口国制定的,则产生的动因必然在进口国;出口方是被动应对的,能达到进口国利益保障要求就没有障碍,而达不到,就对贸易产生阻碍,即成为了壁垒。因此要分析壁垒的形成机理,我们可以从进口方所要实现的动机来进行研究。
从进口国角度看,客观上形成了壁垒作用的技术措施都会起到削弱出口方竞争力的作用,因此对维护本国企业有利,但如以此作为制定技术措施的动因是和WTO及TBT的原则相违背,不能作为合法的保障目标,因此进口国制定技术某标准必须基于一个与世贸原则不违背的合法的动机,才能作为产生新技术壁垒的合法的引发机制。
下面笔者试以进口国利益保障动机的不同来分析技术壁垒的种类.一般而言,在合乎WTO贸易规则的前提下,进口方制定各种技术措施是为了从如下几种保障目标出发来保护本国利益:
(一)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动机
国际贸易本质就是商品的交换,交换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本国能获得最好的产品来满足消费要求,得到尽可能多的福利。因此,首先对于要进入本国的产品本身必须有质量上的保证,如果产品质量低劣或与一般合格要求不符将使买者遭到经济上或身体上的损失和侵害,福利减少。例如,某些欧洲国家要求面条内鸡蛋含量达到13.15%以上, 食盐低于1%,禁止添加色素等,避免食品营养不合格或对使用者产生损害。
其次,近年来贸易技术壁垒不仅对产品的最终形式有技术性要求,对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以及包装和运输技术安全保障也提出了技术要求。例如,美国对进口的水产品、果汁、蔬菜生产过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对进口水果蔬菜从种植、收获、包装、运输直至销售的全过程都进行限制,并且对水质、肥料、操作人员个人卫生及健康、仓储、运输、卫生也都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以便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对出口方来说,如果这些质量标准和要求达不到,就可能发生贸易障碍。这也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基本的技术壁垒形式,由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产生的技术壁垒,普遍存在各行各业的贸易活动中。
(二)本国环境和生态安全保障动机
贸易与环境本来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但是由于贸易活动能够把不同国家人们的需要与供给联系起来,因而贸易活动实际上也会间接地甚至直接影响各国环境,在全球日益开放和一体化的时代愈来愈体现出来。现在国际贸易中已经采用了包括环境法规、绿色环境标志、绿色技术标准。、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各种手段来防止进口方由于国际贸易可能遭受的环境和生态破坏。当出口国无法达到进口方这些有关环境和生态安全的要求时,便产生了绿色壁垒。随着国际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壁垒已成为TBT发展的主要方向。
(三)本国信息安全保障动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贸易中对于信息技术的采用也日益增多,EDI和电子商务将是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据美国调查公司IDC(Internet Data Center)估计,2013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会超过16兆美元。目前,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技术应用已经相当广泛和普遍,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则是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信息不透明、传递不及时、不畅通等,在电子商务时代明显处于劣势;出口国如果信息化水平落后必然导致与贸易有关的信息的表述不衔接、不接轨,造成贸易的障碍。例如进口方要求采取网上通告、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等,而出口方做不到,则贸易无法进行;其次在信息安全技术方面,B2B系统需要采用严格、安全的身份认证技术,控制进入系统的人员(公司代表)及其访问权限;需要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实现加密传输;还需要采取数字签名技术保证合同和交易的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等。如果出口方不能达到以上这些标准,就形成了信息技术壁垒。这是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贸易中的新产物,若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的信息鸿沟再继续扩大,信息技术壁垒就可能成为将来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大阻碍。
(四)规避新技术引发未知风险动机
任何新技术的出现,都具有两重性,可以说是双刃剑。例如以重组DNA技术为代表的转基因技术,在为农业生产、人类生活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虽然潜在风险并不等于现实危险,但人类对于未知风险总是希望尽可能排除的。当前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已经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面临了技术壁垒,例如欧盟认为由于欧洲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危害健康和环境的担忧不断增长,因此,从1998年4月起欧盟暂停批准在15个成员国经营新的转基因产品。澳大利亚于1999 年5 月13 日起正式实施《使用基因工程生产食品标准》, 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性评估。其他一些国家虽然没有正式宣布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强制性评估, 但也要求出口国官方检验机构出具证书来说明出口食品是否是含有转基因成份。
(五)产品合格评定的有效性保障动机
合格评定程序。指直接或间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任何程序。一般包括:取样、检测和检查的程序;评估、审核的程序;注册、认证、批准的程序等。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程序检验来考察出口方商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有效性,而间接达到以上那些诸如保护产品质量和人类健康安全等利益保障目标。上世纪90年代后,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对农产品、食品等进行种类繁多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如采取出口企业注册备案制度及其他登记管理制度,加贴认证标志等措施,来禁止和限制国外不合规定的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例如,美国要求对向美国输入肉类产品的出口国进行每年一度的防疫体系、入港检验、农药兽药或化学残留物的情况审查。要求农产品制成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必须经过FDA认证。
四、结论
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之所以对进口的商品和服务进入提出各种技术标准和要求,其动机可以解释为是为了使得本国政府及消费者有关以上各项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从而构成了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机制。当然,以上分类可能在实际中往往是相互交叉的,而且随着新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其内涵也可能发生变化。
“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 。只要国家存在,国际贸易是不可能完全没有限制的,可以说技术壁垒将会是长期伴随国际贸易的一种壁垒形式,它本身也的确起到了保护进口国的各种利益和安全的作用,但不应被滥用,国际社会有必要按照TBT中实施技术壁垒的原则,合理有度地制定科学的、非歧视、符合国际标准的技术措施,既能恰当保护本国利益,同时也不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阻碍;新的技术措施一旦制定后应当按透明原则及时向缔约方公布。此外,各国国情不同,发达国家作为自由贸易利益更大的获得者,理应对发展中的成员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适当的技术援助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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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体制改革以使政府保持其中性地位时,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正面临着摒弃中性贸易政策以增加本国福利的需求。这一需求源于近年来贸易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体现不完全竞争及递增的规模效益特性的模型的运用,它表明了政府在贸易政策中充当积极的角色。
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很有可能在以下情况下恢复早先的政策:(a)如果他们认定发达国家的贸易干涉是一种变像的“使邻国沦为乞丐”的方式从而使财富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b)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些理论上的发展为他们本身进行干预提供了根据。科鲁格曼将贸易理论的发展通俗地解释为“新贸易理论”是因为新模型为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于国家利益提供了可能。
以竞争模式为基础的标准新古典贸易理论中鼓吹贸易政策能动主义只是将其作为纠正扭曲的一种手段。扭曲源自国际贸易或直接与国际贸易有关。这种贸易扭曲既可以是内生性的也可以是政策所致。内生性的贸易扭曲是与整个经济相关的,在贸易活动中它是由于市场不利因素造成的。例如,出口的外部因素不完全适合于出口商时,出动就可能不会发生。在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国家和产品的质量信誉,在外国市场上摸索经营的方法和在外国市场上寻求商品和服务渠道时会面临这些外部因素。出动也可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而中止。这可能是因为出动因其最终的债务方是外国实体或者风险与货币的波动有关或者与在外国市场的经营有关而本身具有内在的风险。也还会出现一些其它形式的内生性贸易扭曲现象,例如,当被动接受价格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没有意识到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市场力量时,或者,当递增的规模收益导致产生一条非凸状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时,就会出现内生性贸易扭曲现象。
当贸易干预自身导致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时,政策所致的贸易扭曲就产生了。这种扭曲在国际贸易中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源于进口保护、外汇管制和出口征税等的扭曲共同形成了不利于出口而有利于进口的作用。当政策制定者不能或不愿纠正这种扭曲现象时就只有政府干预才能纠正这一偏差,并以对进出口都公正的有效汇率为特征对出口和进口替代具有相同激励作用的中性策略来消除以上偏差。这样将可以在比较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并改善经济福利。
但新的贸易理论提供了即使没有扭曲的情况时,政府对贸易的干预仍能改善福利的例子。考虑到这一理论内涵的重要性,本文评论了新贸易理论的观点,并在理论和实际经验的基础上,评估了它们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的相关性。
2.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提出了贸易干预的两个论点——利润转移论(或称战略性贸易论点)和外部因素论。利润转移论是以许多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实质上是寡头垄断竞争的观念为基础的。在一些文献中引用的这些市场的例子有诸如半导体、航空和生物科技产品等高技术产品市场。由于垄断竞争的主要特征就是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的边际成本,进口这一类产品的国家要向出口公司支付租金。这一情况为政府的干预提供了可能,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改变公司的决策把生产和有关的租金转移给国内的公司从而增加国民福利。
外部因素论认为,一些可以产生积极的外部因素的行业和公司也无法发挥它们的最佳社会效应;因此,有赖于政府的有效促进。而这一观点一直被作为政府进行干预和提供保护的根据。
以上观点认为,这些行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因此,必须是政府支持的对象。但实际上,这是非常少见的。
通过国际谈判(如乌拉奎回合)以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的措施,实行惯例贸易,而研究与开发在这种保护中具有不适应性,对此,有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此外,利用贸易工具如出口补贴来改变外部因素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为外部因素是国内的扭曲,要求使用国内的工具加以解决。有关贸易扭曲的经济文献明确地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政策干预就是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贴补。只有当外部因素产生于出动本身而不是从生产时出口补贴才有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因素就与贸易相关,需要通过贸易手段来解决。在新贸易论的文献中融人了外部因素就反映了普遍性的行业与贸易政策概念的混乱。因此,下面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把重点放在唯一与贸易政策相关的利润转移论上。
a.利润转移论
有三种关于利益转移论的不同形式。在最简单的形式中,该论点主张使用关税来抽取国外的垄断企业在潜在的进入市场中可能享有的租金。如不存在这种潜在的进入关税只会扩大国内外产品价格的差异,并使福利恶化。对国内公司潜在的进入市场的威胁限制了外国公司的定价反应并促使他们通过一定程度上吸收关税来阻止这种进入。只要关税被吸收,即使是部分被吸收,那么,价格的上涨就将低于关税,因此,关税收入就能远远补偿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在特例中,当国外企业吸收了全部关税时,租金就将在无任何额外扭曲的情况下被抽取掉。这一政策导致的结果和进口商通过进口税行使垄断力是一致的。这一点在商业政策文献中已得到充分的阐述和分析。然而,它们又有本质的区别——正如在最优关税论中所论述的那样,租金抽取论不要求一个国家是传统意义上的能影响贸易条件的“大”国;即使一个小国在国内市场上存在寡头垄断供应商时也可以利用进口税来增加国民福利,这是在最优关税例中不可能有的结果。
利润转移论的第二种形式是,对在第三市场上与一个国外对手进行双寡头垄断竞争的国内企业提供贴补。第三市场的假设使得国民收益的讨论仅限于生产者剩余。根据双寡头垄断竞争模型的实质,由两家厂商互相作用曲线的交点所决定的均衡产出水平,虽然就两家总体情况而言是最优的,但就某一国而言却是次优的。因此,贴补通过降低国内企业的边际成本而增加了国家的福利,从而使之具有更高的作用曲线。这就使企业占有更大的外国市场份额,也增加了国内的利润,降低了外国的利润。扣除补贴后的国民福利随着利润的增加而增加,补贴本身只是一种转移支付。这一观点的关键是,补贴使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采取更富于进取性的策略,由此迫使国外竞争对手做相应的改变以适应这一情况。
这一分析在新古典贸易理论的具体内容中可以得到逐步理解。正如迪尔多夫和斯特恩所指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扭曲现象。任何一个企业都认识到通过扩大出口所得利益会比事实上的少。”这导致了个体与社会边际收益曲线的差异。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个体的边际收益曲线在社会边际收益曲线之下,因而由个体边际收益曲线和个体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所确定的出口贸易额是次优的,所以,有必要扩大出口。这类差异产生于不现实的双寡头垄断假设,其中每一个公司都预期另一公司的产出与本公司的产出是不相关的,而实际上模型表明两者之间是负相关的。缺少国外生产者反响的信息是实际的扭曲。这也要求政府干预。但是,补贴尽管带来了效益却仍不是最好的办法。扭曲理论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向国内生产者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坦诚地说,政府所能获得的信息比个人总要多些。
利润转移论的第三种形式就是新兴工业论的新扩展。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受保护的国内市场使得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国内厂商在规模上比国外生产者更具有优势,并使它能够在国内市场和未受保护的国外市场中增加市场份额,这样就把利润从国外转移到了国内公司中,从而以国外福利为代价增加了国内福利。
在新古典理论中,源自公司的规模经济就保护本身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经济最终在公司的成熟期带来利润并可用来偿还公司成长期内为投资所借的贷款。但在科鲁格曼的例子中,规模经济是不能由厂商自身得以实现的,因为厂商受到它在国内市场份额大小的限制。在科鲁格曼的模型中,规模经济是静态的,随着厂商的产出规模在一既定的时点增加而产出平均成本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厂商在标准的V形平均成本曲线上向下倾斜的一段内营运。
科鲁格曼的静态规模经济模型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是具有新意的,因为总是动态的规模经济是以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和外部因素为基础的正统的幼稚工业保护论的核心。在这种动态经济中,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时期的延长而降低。这里时间是关键,因为只有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有所认识。但是,动态经济学可能确实是依赖于静态经济学的。举例来说吧,当认识不仅是时间,而且也是市场规模的函数时,可能随着累计产出的增加(这段时间的总产出)而提高,静态规模经济自身就不是幼稚工业保护论的基础了。但在论证这种静态规模经济学是保护论的基础时,科鲁格曼把进口替代从国内扩大到国外,这样就把暂时的进口保护转换成了一种促进出口的机制。科鲁格曼观点的关键是已假定国内市场足够大,能有利于假定的规模经济的实现。
科敦指出,双寡头垄断时假设关于进口保护可促进出口的假设并不重要。他引用伯塞尔和斯纳普的研究表明,当存在以递增的规模收益率为特征的国内垄断者,他们接受世界价格(假定为小国),则关税使歧视性垄断成为可能使国内价格上升而国外价格下降从而促进出口(尽管这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最优)。
这样,尽管一些有关利润转移的观点出自传统的贸易理论,但利润转移论的确为政府干预提供了至少两条依据。一种是为布兰德和斯宾塞的租金提取说为小国在其国内市场上存在着国外寡头垄断供应商时,利用进口关税改善国民福利提供了依据;第二种是科鲁格曼以进口保护来促进出口的论点,提出了静态的规模经济对于幼稚工业保护说是一种独立的根据,但如我们在下面将会看到的,所有的利润转移说都遭到了激烈的批评。
b.对利润转移说的批判
利润转移说在经济和政治经济学方面遭到相同程度的批判。经济方面的批判集中于模型对于竞争行为和公司数量,寡头垄断公司宣称赚取超额利润的数量,分析的部分均衡特性,对扭曲识别和对工具选用假设的敏感性。政治经济学方面的批判集中在鉴于国外可能的报复,无效的政府干预,特殊集团利用了政策,道德公害问题及可能有害的再分配效应而使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方面。
(i)经济方面的批判
对竞争行为假设的敏感性,依顿和格罗斯曼简明扼要地证明了这种模式的脆弱性。他们证明得出这些结果的关键取决于“库尔诺特”关于每个厂商都把其它厂商的产出看作是既定的并因此选择它们自身的最佳产出水平的假设。若转换成伯特兰战略,则战略的变量是价格而不是产出,通过使出口税成为最优战略能改变此种政策的结果;反之,如果双寡头垄断者致力于不变的可推测量,而且每一厂商的可推测变量与其竞争对手的实际政策的反应是一致的,那么,租金转移到国内公司或利润转移是不可能的而自由贸易政策成了一种最优政策。
为了捍卫其论点,斯宾塞提出,厂商间的竞争发生在三个阶段——研究开发阶段、生产阶段和营销阶段,只是在最后一个阶段,方可有价格的竞争。所以,对依顿和格罗斯曼的批判也只适应于最后一个阶段。在最初的两个阶段是数量上的竞争,因此属于库尔诺特型。然而斯宾塞认为,仍可把早期阶段作为目标,但是考虑到外部争论,正如前面就外部因素问题所已经讨论过的那样,如果政策是针对早期阶段的,那么,建议的只是产业政策,因为,所要求的手段是国内的工具,所以,不可能存在激进的贸易政策。
对产商数量的敏感性,狄克塞特考虑了一个更一般的双寡头垄断的情况,但这是一个涉及国内市场并因而涉及与消费者剩余关系的情况。他表明只是在厂商数目不是“太大”时,才把出口补贴作为一项政策建议。但随着国内厂商数目的增加,出口补贴的最优政策实际上会颠倒过来。这是由于国内厂商间的竞争导致了消极的金钱因素,因为每个国内厂商都考虑本身的行为对其它国内竞争者的利润所产生的影响。这将减少它们共同带给这个国家的全球性租金份额。当有足够的厂商数目时,为了税收的消极外部动机会超过为了贴补的利润转移动机。
正如霍斯特曼和马克森所提出的那样,即使出口贴补扩大了在全球市场的份额,设想的增加租金仍可能不会实现。这是因为出口贴补导致进入市场的低效从而减少了厂商的产量,使公司的平均成本曲线向上而不是向下移动,使租金也趋向于零。因此贴补收不回,生产者的超额收益率也极不可靠,国民福利也比自由贸易条件下低得多。
依顿和格罗斯曼也表示,当厂商行为具有始终如一的猜测性特征但又有不止一个国内厂商时,出口税将通常是最优的。一致的猜测性消除了利润转移的可能性,这样,剩下的可发挥作用的因素就只有国内厂商在第三市场上的竞争了,如上所述,这又会导致消极的金钱外部因素。福利最优化策略需要使用出口税来限制出口和更充分地在贸易方面利用国内垄断力量——这是古老的最优关税论的复活。
关于超额利润的大小:格罗斯曼总是就寡头垄断公司可赚取的超额利润和租金的大小提出疑问。他指出,如果利润不大,那么,作为增加国民财富的一种方法的利润转移的整个范围将被大大缩小,在这种情况下只可能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
关于局部均衡的分析:当经济干预保护理论在局部均衡内容的分析中得到扩展时,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的结果可有根本的不同。促进出口论是以在本来是富有竞争性的经济中只存在一个寡头垄断国内行业的模式为基础的。当这个行业得到补贴时,它的扩展是因为其它用途中抽出资源所以没有租金的损失。但在一般均衡情况中,一些厂商令传统脱离厂商的行列,国内对稀缺资源的竞争将抬高它们的市场价格并以价格挫败国内的竞争对手,这与著名的“荷兰病”范例的配置效应十分类似。而且,如果有数个国内寡头垄断者从一个行业可获得抽取租金的利益,这是其他行业租金的损失所造成的。这些将抵消来自出口补贴的国民福利增益。
事实上,狄克塞特和格罗斯曼已表示,当所有的出口行业处于均衡时(如面临相似的出口市场条件,拥有同样的生产技术,面对相类似的国外竞争程度),则当任何一个或多个部门是津贴的目标时,损失明显地会超过收益,因此自由贸易是最优的政策。当行业处于不均衡状态时,国民福利中会产生净收益,这取决于在国内工业扩展时每单位稀缺资源的消耗所得到的超额利润有多少转移到了国内工业上。反过来,这又取决于国内外的生产技术、他们产品的替代程度、出口市场上的价格需求反应和寡头垄断竞争的实质。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选择目标工业的大量信息要求,而从实践上来看又很难得到满足。因此,忽略生产要素在部门之间的转移和生产要素价格的相关变化,将会严重曲解这种模型。
关于市场失败的辨别和工具的选择:由于规模报酬递增的原因,要证明贸易干预是合理的就很困难。因为这些都是厂商的内部因素,会产生什么厂商的利用规模经济的动力与最佳社会目标不一致的问题。这只是与前面所述的利润转移理论中的第二和第三种形式相关。前面已经讨论过,在利润转移的形式中较小的市场份额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实现。但市场份额的大小与第二种形式的模式是不相关的,不能达到规模经济的原因在于得不到准确的信息而导致了市场失败。这是因为库尔诺特的纯理论性和不现实性使人们放弃了正确的预测。但是,这样并没有给促进出口的策略提供依据。首选的最好政策,以消费者福利表示的最小成本达到既定目标的政策,不是贸易政策而是直接针对国内扭曲的国内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公开地提供市场信息。
在利润转移论的第一种形式即租金抽取中,利用关税的贸易政策措施并不是最好的政策,因为,关税扩大了国内消费者价格和国外生产者边际成本之间的差距。最好政策是对国外寡头垄断者征收的最适当的一次性总付税款和对国内消费者相等补贴的结合。这种两面兼顾的政策实际上保证了高效率的竞争结果,又没给社会增加任何负担,因为,对消费者的补贴完全能从向外国寡头垄断者征收的税收中获得。
(ii)政治经济学批判
外国的报复行为:当我们从政治经济方面考虑时,利润转移的政策问题变复杂了。旨在通过让国内厂商获得超额收益或支持国内工业来增加国民福利的政策会引起外国的报复。这会使两国都处于比自由、不受干预贸易条件下还要糟糕的境地,这种结果是不利的。
这种报复更可能发生于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中,那里与世界市场相关的规模经济被这些新理论的支持者假定为更具意义,因为,这些产业被普遍认为是至关重要的。这些高科技产业正如一国的疆土一样,经常被认为是一件保护更广阔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大事,正如制造业通常被认为是战后发展中国家的国计民生一样。姑且不论利润转移的相对优势是否存在,外国政府的干预通常被看作是从这块肥肉上捞取比合法市场体系保护下所得的份额更多的一种尝试。
实际上,对于可能因遭受惩戒性报复而被排除在外的小国而言,外国报复的风险更大。请注意,正如对最低关税论一样,新贸易理论并不意味着增加全球的福利而仅仅只是站在本国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再分配。事实上,将从贸易中得到的收益从由市场决定的配置中转移出来,已经减少了全球福利。
无效的政府干预:况且,利润转移保护论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但正如巴格瓦弟所说,政府不能只是被动的贯彻福利最大化经济学家的思想,它应当是一个有其自身目的的自主行为者或是一个供游说者活动的市场。只要政府摆脱了温和及被动的态度,则政府干预使福利更糟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充满了误导的和过滥的政府干预的事例,况且,对任何政府信息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行业选择时的信息需求非常巨大。尤其是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将比私营部门更能选择“赢家”。
特殊利益集团左右的政策:政府干预论也忽略了特殊利益集团采用某些政策的可能性。当进行微观经济干预时,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小而有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集团随时准备获取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成本由大的分散的集团承担,他们不能获得有关政策的所有信息。结果,政策的干预总是过份和被误导。进行经济决策时依靠政治和官僚的强制命令,而不是依靠经济手段,必然会降低国家福利。
道德公害问题:况且,政府为了履行对一激进型政策的承诺对厂提供补贴时还存在着一个固有的道德公害问题。国内厂商会发现追求补贴被比主动行为有更高的收益,这样只能增加依赖性。这种追求补贴的做法属于扭曲引起的直接的寻求非生产性利润的行为,因为,他们利用资源都没有直接生产出产品。
有害的再分配效应:另一个政治经济论点产生于帕累托的有效干预有不可避免的及可能有害的再分配效应一般主张。出口贴补将有助于把收入从社会其它方向转移给被保护行业的所有者和雇员。因为,受列出的鼓励的行业一般是高科技行业,这种收入的转移将或是表现在已被雇用的高薪熟练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或是股东超乎寻常利润增加。与此相联的另一种一般性主张,是关于贴补的资金将如何筹集以及这种融资可能产生的扭曲效应问题。这些使得贴补的有效经济报酬率更难以实现,也更不确定。
上述批判严重地削弱了新贸易理论的效应并对它作为政策形成基础的有效性提出了疑问。这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来说都是有帮助的。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反对新贸易理论的政治经济论点产生了更大的效应。例如,特殊利益集团左右贸易政策的可能性与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关,这是因为:1)追求租金和寻求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更为有害;2)政治机构更脆弱,因而更易于屈服于此种压力;机构安排比在发达国家更差。而且,在发展国家,政府干预的记录特别差。由于对任何依据新贸易理论实施贸易干预进行产业选择的政府来说,信息要求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有损国民福利。
然而,仍有人看到租金抽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仅有效,而且具有特殊的关系。因此,下面一节将要根据此种经济的共同特征分析新贸易理论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而将上述的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批评搁置一边。它表明,即使是这两种对新贸易理论的特别见解也与发展中国家无任何关系。
3.新贸易理论与发展中国家
作为新贸易理论基础的至关重要的市场与技术因素是否是确定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特征并不清楚。这涉及到市场结构、经济规模、出口产品的技术特征问题。它也涉及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贸易自由化所带来收益的程度以及源自竞争性的新古典模型针对贸易自由的政策处方是否为新的模型所改变了或加强了的问题。
a.市场结构
罗德里克提出:不完全竞争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部门较发达国家的更普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文化因素与政府政策都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寡头垄断市场的形成。特别是在二战后相当长一段时内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进口替代政策,抵制了国外竞争的压力。这些国家通过诸如进口配额之类的措施发展了国内的生产能力并朝着规模生产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当某公司被某行业的高额利润和该行业的高速增长所吸引,想进人该产业时却又被许可证的限制所束缚。发展中国家还普遍缺乏反托拉斯的政策和与之相关的措施。另外从计划经济大体情况来看,由于集中控制信息的需要,它的信息处理和向单个企业信息的限制也限制了各个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加以使整个经济体系便于管理。
事实上,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说明规模收益递增与这种市场体制有因果关系。在汽车产业中一个有关规模经济大小的有趣例子经常被引用。根据发达国家的研究,普遍认为各型汽车的有效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30万辆。但是,发展中国家平均年产规模只在20万辆左右。这说明了规模经济未被充分利用。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考虑下列因素,如低资本密集度,低水平的生产技术,很低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广告促销费用以及车型的较长流行时间。在一些高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固有的规模经济没有显示出它们在这些产业中的国家比较利益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的。事实上,对这些产业国内资源成本计算的结果表明它们高于交换比率(即生产价值1美元的进口替代产品所使用的国内资源高于生产1美元价值进口品使用的国内资源)。此外,规模经济的发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技术,发展中国家具有低劳动成本的优势,因此倾向于采用劳动密集型生产技术。克鲁克在她对印度汽车工业的研究中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被她采访的制造业者认为没有任何规模经济可以发挥。
关于新贸易模型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市场是否仅仅具有垄断性,而在于寡头垄断的特征是否源于规模经济。毕竟,规模经济使垄断性公司在生产增长时显著地降低了平均成本。从而,他们获取了大量的全球性利润。在这个方面,从发展中国家所获得的证据很明显不能提供充分的佐证。
b.经济规模
由于多种原因,发展中国家小的市场规模使其战略性贸易政策成为不相关的因素。首先,小规模的国内市场阻碍了规模经济在国内市场的发挥,也使克鲁格曼的进口保护出口促进论与此无关。
其次,正如克鲁格曼所言,小规模降低了发展中国家政府作出战略决策的能力。这是因为小国家并不是典型的全球性产业的聚集地,通过战略决策获得其“租金”是新贸易理论的焦点。即使一些全球性的产业以一个小国为基地,由于其本身的小规模将削弱这个国家扮演一个可信的第一推动者的能力。
第三,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也易于招致外国的报复和蒙受更大的损失。尽管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将事实上使大国对之作出更多让步和大国对小国家基于同样理由报复的可能更小。但历史上有许多强者欺压弱者的例子。我们注意到,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发达的大国家就采用反倾销税来对付发展中小国,而最近这又被美国照搬作为其报复性贸易限制的威胁手段来解决美国与欧共体在公共采购政策方面的争端。这个例子强有力地说明白了大国有可能对小国进行惩罚性报复即杀鸡警猴,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报复对大国的利益影响甚小,更重要的是报复其他大国可能会导致两败俱伤。任何报复对小国来说都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为他们狭小的市场规模使其对进入国外市场的要求十分强烈。
c.出口商品技术特征
发展中国家反映其比较利益的出口产品是典型的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很少遵循递增规模收益规律。而且,发展中国家不出口高技术产品,他们研究开发活动中溢出知识被战略性贸易理论引用为引起干预的重要原因。上表显示了1970—1989年世界高技术出口产品的份额分布情况。归为其他类的发展中国家在1988—1989年期间至多只占世界高技术出口产品份额的6%。既然发展中国家的比较利益不在高技术产业,则他们把全球利润转移给自身的范围就非常有限。
1970—1989年世界高科技产品出口份额分布
国家1970-7373-7676-7979-8282-8585-8787-89
经合组织95.5793.9391.5288.7986.8085.3083.64
新兴工业化
国家和地区1.302.283.184.066.057.568.76
其它2.693.364.435.235.986.146.27
克鲁格曼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新贸易理论模型的要求不相符合。但是他认为:尽管初级产品的生产本身与规模递增效益并无直接影响,在诸如港口、仓库、运输设施等与初级产品出口相关的基础设施提供方面都能战略性地利用贸易政策。他指出,由于其它国家不实行积极的贸易政策,哪怕是一点点的投资津贴也会带来可观的比较利益。但是,是具备有效生产规模的出口基础设施的提供相对于一个小国来说太大,还是相对于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规模而言所导致的规模经济效益如此重要以致对本国出口决策产生着重要影响,对此,一直未有充分的证据。后者如果确实的话,将实际表明出口格局不是由产品的比较利益所决定的,而出口是由的基础设施的规模经济所决定的。而且,递增规模收益率最初来源于生产技术水平的本质而不是取决于出口基础实施,这和高技术行业中资本成本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关系类似。
d.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
当因受到新贸易理论鼓舞发展中国家采取积极的贸易政策的行为由于上面论点而受到严重影响时,不完全竞争世界采取传统的自由贸易政策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传统的计算贸易收益的“三角形”,是以竞争性的新古典模型为基础依次列了GNP的0.5%至2%数值。但是哈里斯估计在不完全竞争模型中加拿大的静态长期贸易收益8%—12%。理查森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是自由贸易而不是政府对本国制造商的刺激性干预所导致的贸易收益比完全竞争条件下获得的收益高出1—2倍。以上结果证明了自由贸易是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这特别重要,因为新贸易理论被断定损害了为贸易自由化所提出的新古典处方,许多发展国家在热衷于保护主义政策几十年后,开始转向贸易自由化。
1.进口制度
(1)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
关税减让是入世承诺的重要之一。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4%降至2008年的10%,其中品平均关税水平由13%降至9.2%,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结束。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汽车的平均关税从80%-100%削减至2006年中期的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15%-25%降到7.5%;化学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14.7%和10.3%减至6.9%和6.1%。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包括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ITA产品的关税。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2)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3,到2005年,我国将取消400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见表1)。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
表1 加入WTO后工业品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配额类别
单位
最初配
年增长率
取消时间
额量/额
1 成品油
百万吨
16.58
15%
2004年
2 氯化钠
百万吨
0.018
15%
2002年
3 化肥
百万吨
8.9
15%
2002年
(部分加
入时)
4 天然橡胶
百万吨
0.429
15%
2004年
5 汽车轮胎
百万美元
0.81
15%
2002年
(部分加入时
或2004年)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86
15%
摩托车2004
年,零部件
2003年
7 汽车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6000
15% 小轿车2005
年,其他
车2004年
关键件加入
时或2003年
8 空调器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86
15% 加入时或20
02年
9 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93
15%
2002年
10 录音、录像磁
带复制设备
百万美元
38
15%
加入时或
2002年
11 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百万美元
387
15% 2002年
12 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 百万美元
325
15% 加入时
或2002年
13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百万美元
88
15%
2004年
14 照相机
百万美元
14
15%
2003年
15 手表
百万美元
33
15%
2003年
资料来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3)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入世后,我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WTO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4)其他进口管理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将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1994年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等法律文件,全面清理、修改、制定相关的进口管理法规,使其与我国承诺的WTO义务保持一致,并确保这些法规的目的仅限于维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WTO成员的正常贸易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进口的障碍,或追求与WTO宗旨相背离的贸易目标的工具。
2.出口制度
(1)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
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WTO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补贴
加入WTO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WTO有关机构。
(3)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约束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WTO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将在入世后15年内完全取消。但过渡期内,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确实是在市场条件下生产的,否则WTO成员仍可用替代价格计算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外,当中国产品出口规模急剧扩大,进而对WTO成员的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WTO成员可启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终止侵害,维护本国市场秩序和企业利益。在该机制下,如果经双方磋商达成一致,中方应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一旦磋商失败,成员方的单边限制措施则必须满足WTO一系列条件和规定,并需进行公告。
3.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
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法人而非人)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非国内分销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
鉴于WTO承认国营贸易企业的特殊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使用范围,经过谈判,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口,以及茶、大米、钨及钨制品、煤炭、成品油、丝等商品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的权利。除上述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外,我国还在过渡期内保留了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等商品实行指定经营的权利,但指定经营的期限仅为3年,以后将取消这一制度。
(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规范管理。
4.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WTO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
(1)贸易制度的实施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
(2)非歧视原则
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
(3)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内政策
在运用产业政策促进本国产业成长方面,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地方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各类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补贴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的还有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贫困地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约20个补贴项目。另外,我国对重要产品和服务将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前者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有烟草、食盐、药品、民用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后者包括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运输和医疗服务等。
(4)贸易政策审议及过渡性审议机制
我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承诺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议,审议会在中国入世后第10年终止。此间,我国有权利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置疑,并要求其履约。
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
我国现行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确立是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期间经历了下放外贸经营权(1979-1986年);推行外贸承包制(1987-1990年);取消外贸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承包制(1991-1993年);实行汇率改革、取消承包制、加强外贸宏观管理(1994年至今)四个主要阶段,走出了一条从高度集中、国家垄断的外贸统制管理向市场体制过渡并逐步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艰难之路。这一系列积极有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而且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加入WTO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成为世贸组织接纳的有力砝码。
尽管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现行进出口制度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及自身的矛盾和问题。
1.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外经贸部统一批准。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
2.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WTO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
3.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一致。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普遍存在,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债务、资产重组、国际市场开拓等经营决策行为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另外,以往我国对出口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包括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主要以出口实绩为依据,这类措施也属于WTO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国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外贸领域的进入门槛;进行机构调整,在外经贸部下成立WTO后,专门负责与世贸组织的协调及相关法规的运行;清理、修订现行规章。截止2001年12月,仅外经贸部就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文件12个,废止356个。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为入世后反倾销等贸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但鉴于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领域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仅对现行进出口制度做局部或临时性的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立足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的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构建与WTO规则相吻合的新型外贸体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发展的新形势。
三、加入WTO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传统的贸易政策大致可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这两类贸易政策之争一直贯穿在几百年国际贸易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建立在竞争优势基础上的战略贸易理论及其相应的管理贸易政策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所接受,这种管理贸易政策兼有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者的特点,突出了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主张国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并通过广泛参与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增强本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博弈力量,维护、提高本国企业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WTO的基本规则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出,尽管WTO以自由贸易为宗旨,但同时它又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允许成员在其规则下,对贸易和国内产业成长进行有限但有效的扶植和管理。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WTO制定的组织框架和各种协议规则也是“被自由贸易之皮,行管理贸易之实”。
从全球范围内管理贸易政策的实践效果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了这一政策体系;而受制于有限的国内市场容量和弱小的高新技术产业,使得战略贸易理论和管理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较少。但我国作为部门较为健全、制造业生产和出口能力不断扩张的发展中大国,部分行业的规模经济已经或正在形成,有条件实行促进产业竞争的进出口管理体制。
中国加入WTO后,虽然分享了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各种权利,但也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伴随着国内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和贸易壁垒的拆除,国内工业将直面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而在出口激励手段受限的情况下,国内高技术产品出口也必将遇到一定困难。因而,尽管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工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仍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中等技术的加工制造业。但若要从根本上增强中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行纯粹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将很难满足中国工业化和化的中长期目标;而着眼于形成动态比较优势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在WTO规则下,实施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则是我国的现实选择。这一战略的核心在于低程度的产业保护、灵活规范的进口限制和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强调政府对结构调整的积极干预,通过综合运用WTO允许的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机制、政府采购、合理补贴、国内竞争法规等一系列政策手段,使我国总体贸易制度的定位趋向中性化,具体政策手段趋向弹性化、柔性化。今后,我国对现行进出口制度的调整与重构应循着这一战略思路,在WTO规则框架下展开。
1.积极参与WTO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经济协调,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总体环境。加入WTO并不仅仅是被动接受其规则约束,还意味着获得了参与规则制定的机会。随着中国贸易大国地位的日益巩固,我国在WTO的谈判声音必然越来越响亮,因而应充分利用WTO这一国际对话平台,变以往对国内产业以守为攻、高筑壁垒的保护方式为以攻为守,在多边谈判中,主动缓解竞争压力,为本国争取更有利的贸易条件。同时,在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我国应本着的原则,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以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提高区域贸易的互补性,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2.全面清理、修订进出口政策,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入世后3-5年内,我国外贸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议定书,对现行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补充、修订,使其尽快符合WTO透明、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将改革后的制度在国内统一实施,并接受WTO相关机构的审议。
3.根据WTO规则,实行主动灵活的进口管理和产业保护
(1)优化关税结构,逐步缩减关税手段的运用范围。为提高对本国工业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程度,我国应在WTO允许下,实行瀑布式的关税结构,使关税税率随着产品国内加工程度的深化而上升,即对初级产品、中间品的进口免税或征很低的关税,而对最终产品征收较高关税。为此,中国在入世后的新一轮关税减让谈判中,可在轻纺产品、中间品的关税上做较大减让,以换取对汽车、化学、机械等最终产品较小的减让。同时,在逐步缩减的关税运用空间下,取消不规范的关税减免,缩小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的差距。
(2)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能力。入世后,为应对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和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可利用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对国内市场的侵害,维护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利益。,我国已经颁布了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改进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补贴性质、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等的认定技术,完善相关的调查、裁定、磋商和执行程序,以充分体现这些措施的效力。
(3)运用国内法保障国内产业。我国入世后迫切需要形成完备、严密且与WTO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市场规范,尽快制定《并购法》、《反垄断法》以及统一的产业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产业成长的促进作用,在限制国外企业的市场力量的同时,规范国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其整体竞争力。
4.采取柔性化的出口鼓励措施。在WTO下,今后我国鼓励出口应围绕着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采取更有弹性的、温和的制度设计。
(1)调整出口补贴的方向。WTO并非完全排斥补贴,其允许的补贴主要有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两大类。除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可保留的补贴外,在可申诉补贴方面,今后可以采用为解决大企业长期发展的一次性补贴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债务免除等方式;对于不可申诉的补贴,在WTO规则下,用于R&D的补贴潜力最大。因此,我国应将出口补贴的重点转向产品价值链的研发环节,调整现行的科研和技改政策,把对出口企业的扶植集中到符合WTO规则的R&D补贴上,推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创新,促使我国产业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
(2)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部分出口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削价竞销是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屡遭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外经贸管理部门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快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价格体系,从而使国外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失去依据,同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协调管理,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避免因出口企业低价竞销而引发贸易摩擦,导致出口市场和效益的流失。
(3)强化中介组织的功能,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对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外经贸中介协调机制的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应地,外经贸各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应提高现有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涉外的律师、、审计服务体系,同时加强外经贸管理部门及海关、外汇、保险、银行、商检等机构的化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规范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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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M].人民出版社,2002.
[3] WTO与中国工业竞争力问题[R].中国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
[4] 王允贵.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
传统贸易理论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各国间进行自由贸易,由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对关税、进口限额等保护贸易或限制贸易的政策持否定态度,它考虑的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经济资源的问题。按照李嘉图的学说,各国都应该致力于自身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交换自身相对劣势的产品,以提高世界福利。按照赫可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各国应该出口那些使用本国密集要素,进口那些使用本国非密集要素的产品。传统贸易理论解释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现象。
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产业内贸易量日益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作用空前加强等现象,这些都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于是新的贸易理论随之产生。新贸易理论对前者进行了否定,认为国际商品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两个基本特征,从而合理地解释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现象。新贸易理论提出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借助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手段,保护国内市场,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实现规模经济,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进口征税攫取外国垄断利润。
以上两种理论归结到国家外贸政策上就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对这两种政策国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传统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切实际;另一种则恰恰相反。下面笔者将从他们的观点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来分析着两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一、主张传统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赖以实施的条件,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不乐观
1、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业的不完全竞争特性,至少在国内市场上应具有规模经济。据发达国家经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商业航空部门、半导体、电信设备部门、汽车部门等。而在我国这些行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重复生产,地理集中度偏低,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
2、战略性贸易政策易导致新的市场扭曲,首先,将扭曲微观经济主体。我国许多重要行业多属国有企业,企业在内部转制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是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的,缺乏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扶持反倒会使其依赖性增强,甚至引起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造成效率流失。其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经济支持,这往往过多占用稀缺经济资源,导致过高的机会成本,从而削弱我国的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
3、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还取决于单方面采取战略性行动,即假定外国没有采取相应报复措施。显然,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
4、鉴别战略部门需要大量、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误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二)传统的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
1、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与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与我国资本劳动比率差别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日本、美国和欧盟是我国的四大贸易伙伴。以2007年出口为例,至2007年11月底,我国出口额为11,036亿美元,对上面四大贸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2.9%。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理应并且必须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2、我国出口商品更多地面临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控制能力差。我国目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绝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轻纺产品和一般机电产品,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且不具备生产资料的独占性、规模收益和专利技术等形成垄断的因素。但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有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们的比较优势。
3、当前世界经济正趋步走向全球化、一体化,各国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日益融为一体,特别是WTO的加入,各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正逐步取消,顺应这股国际潮流,才会有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
二、主张新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并且许多假设与现实不符
1、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外贸条件恶化,比较优势陷入低水平循环的陷阱。比较优势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长期内却导致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由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初级产品,技术进步慢,需求弹性低,且规模收益递减,完全竞争特征明显;而发达国家主要出口技术产品,需求弹性高,且规模收益递增,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就是一种“不平等贸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将日趋恶化。如果发展中国家一味奉行比较优势论,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贫困陷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积极改变外贸条件。
2、由于主流贸易理论的诸多基本假设与现实严重不符,它就更不能解释世界贸易中的如下现象:首先是里昂惕夫之谜展现的美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实证分析与该理论不符;其次是国际贸易伙伴结构揭示出的国际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而非在要素禀赋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最后是国际贸易内容主要是资本品与资本品之间的贸易而非资本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或资源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贸易。而新贸易理论恰恰可以解释这些现象,从而可以为我国外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二)新贸易理论、特别是国家干预的政策可以为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发挥很好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产业高度化。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两者的产业结构级别通常不同)的竞争优势是由产业级别决定的,两者间的贸易越自由对发达国越有利,而同产业结构的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则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并不会使某国自然具有竞争优势,所以政策主张倾向于干预。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减少管制,促进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似乎是一种所谓“战略贸易理论”的形成正掀起为保护正言的逆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从这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得到启示:接受现有国际贸易格局的产业发展政策会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一种低水平增长,并且在国际贸易利益这块日益膨胀的“馅饼”中分得的份额越来越小;干预的贸易理论与产业政策的结合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高度化的手段。
2、有利于控制本国市场,开拓国外市场。首先,“战略性贸易政策”框架内的多种贸易干预措施可以防止或限制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增加本国企业成本竞争性;其次,出口补贴可降低本国企业的成本,增加其市场份额和利益;最后,通过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紧密结合可以支持具有高度技术机会和外在型产业的发展。
三、这两种贸易理论在我国目前都有其适用性,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一)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出口自身相对优势的产品,这是传统贸易理论的核心所在,我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有利可图。就这方面而言不是新贸易理论可以替代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对外贸易目标不是片面追求量,追求向外度,而是在扩大开放和扩大对外贸易中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
任何国家的贸易比较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原因是一国的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在不断逆转。这种贸易结构类型逆转的速度,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阶梯中有相对的位置。如果一个国家不能适时地完成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或者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滞后于生产结构类型的逆转,那么它将处于贸易比较利益的劣势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可能也不应该靠自身的贸易比较利益来改善自身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分配,更不可能自发地完成动态比较成本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结合。对此,我国应该正确把握国际经济的变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运用国家干预力量扶植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开发新的比较优势;同时,利用国际投资及采取相关政策来促进自身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类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化,才是取得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利益地位的必要条件。
(二)新贸易理论强调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和技术外溢效应,这对我国外向型发展战略的确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启示和政策意义。
1、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贸易自由化也是传统贸易理论所倡导的。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需求会增加,企业生产规模就会扩大。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使产品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都增加了竞争能力。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仅要看到国际贸易带来的直接利益,更应看到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所能带来的技术外溢和边干边学的效应。不能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入世”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
2、新贸易理论中关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的不确定性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意义,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具有指导价值。由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是不确定的,一国政策就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目标,通过适当的干预,较灵活地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使生产模式向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例如,我国有13亿人口,汽车工业市场潜力很大,发挥规模经济的潜力也很大,政府管制引导产业向规模经济方向发展应是我国保护和发展汽车工业的主导措施。
关键词: 重商主义;中国经济发展;积极影响;消极影响;政策建议
一、简述重商主义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
重商主义思想最初发源于英国,萌芽于14世纪,产生于15世纪,全盛于16、17世纪。重商主义以16世纪中叶分为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无论早期还是晚期重商主义,都把货币看作是财富的唯一形态,把货币多寡作为衡量国家富裕程度的标准,都强调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重商主义为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促进了西欧国家经济发展,引起世界社会发展的重大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重商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封建思想的束缚,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其次,重商主义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资本,为英国工业革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再次,重商主义思想不但促进了近代西欧民族国家兴起,而且促进英、法、美、德、俄、日等名族资本主义国家的先后崛起,并成为20世纪的主要发达国家;最后,重商主义思想影响下,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西欧国家发展到一定规模,为提高经济效益、减少交易成本国家就需要政府干预经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不仅是企业的贸易活动,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安全与稳定,这就需要国家制定适当的对外贸易政策。
二、中国式“重商主义”
(一)中国式重商主义架构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扩大开放方面采取了广泛的措施,实行了外贸“奖出限人”、资金“宽进严出”和产业“填平补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框架,并逐渐演变为一套比较系统的中国式“重商主义”战略。这一开放模式,通过资本控制、出口导向、税收及准财政激励、固定汇率及强制结售汇四大支柱的国家干预手段,发展对外贸易和推进工业化,以实现“强国富民”的目标。四大支柱的政策背景及特点表现如下:
1.出口导向。由于中国国内潜在市场较大但内需相对较小,低成本劳动力丰富但资源与技术短缺,加上政策的倾斜,形成了进口以资源、中间品和资本品为主,出口以中低档消费品、加工贸易制成品为主的贸易模式,出口大于进口,从而维持了较高的贸易顺差。
2.通过税收、金融等准财政激励刺激出口,通过产业、关税或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我国长期以来通过出口退税(1985年起实行)、对外贸企业实行亏损补贴、出口信贷补贴等金融财税政策鼓励出口。
3.固定汇率及强制结售汇制度。从1994年1月开始,中国一次性汇率贬值,并将对美元的名义汇率长期固定在8.27 的水平。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减轻了进出口风险。2005年7月21日起,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上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2%,此后缓慢升值。同时,为配合固定汇率制度的施行,国家还实行了居民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两级强制结售汇制度,严格限制私人部门用汇,将外汇牢牢地控制在国家手中,从而有助于稳定货币。
(二)中国式重商主义的积极影响
1.直接导致了国际收支的双顺差和外汇储备累积。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自90年代后出现了双顺差,,至今仍在持续,并且经常项目顺差近几年增长迅猛。
2.使中国在近10多年的时间内保持了经济“高增长、低通胀”的宏观格局。90年代中期后,由于新重商主义及其配套改革的施行,中国的经济增长基本在高位运行,而CPI 却在低水平运行,造就了一个平稳增长的奇迹。
(三)中国式重商主义的消极影响
1.FDI的快速流入,尽管有助于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但也造成了中国的内、外资两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发展极其不平衡的问题。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劳动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大量加速流人东部沿海地区,中国的地区差距不断扩大。
2.数量型扩张的贸易模式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90 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出口与进口相对价格出现下降却带来贸易收人上升的现象,说明中国的贸易模式是一种简单的“数量型扩张”。这种贸易模式,尽管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就业,拉动了经济增长,但其长期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忽略:引致贸易争端。中国作为最终产地承受了美国、欧洲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巨大压力,据WTO统计,中国在近10年已连续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国际制造网络中,我国事实上处于比较优势阶梯的下端,只能出口技术含量低、竟争激烈、低附加值的商品。加工贸易模式下,不仅重要的核心技术难以得到发展,还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留在国内,影响我国长期国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因而,数量型贸易增长模式及相关的新重商主义政策需加以改进。
3.经济稳定受到挑战,货币政策面临困境。随着双顺差激增,当前中国外汇储备已约占GDP的2/5、货币供给量M2 1/4 左右,市场流动性开始过剩,并在近期表现为国内外投机性资本的涌动,资产价格和物价开始上涨,出现了“双膨胀”格局,经济稳定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而面对资产价格和物价上涨趋势,央行还只能较多地依赖数量型干预,谨慎使用传统的利率调控手段。既要稳定汇率,又要控制通货膨胀;既要兼顾经济增长,还要顾及外汇储备损益,中国货币政策确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政策建议
1.重视进口,平衡贸易进出口,利用国外资源发展国内经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试图依靠出口来拉动经济将越来越难,中国必须通过对内发展、拉动内需来推动经济发展国民储蓄应该投入收益率更高的国内人力和物质资本。
2.提高环境成本,改变出口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目前还是靠资源来换取技术和服务产品的出口模式这种贸易出口中,初级产品与工业产品之间存在着价格的剪刀差,初级产品国家要以更多的劳动和资源换回所需的产品。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及时改变这种贸易结构状况,长此下去就会导致资源枯竭。这种资源型的出口已经使非洲一些国家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我国应避免类似情况重演。
3.扩大内需,升级消费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没有国内需求的启动,中国就难以改变历时已久的外向型经济。内需规模的扩大和消费结构的升级,一方面能够带动企业进行研发和技术革新以调整产品结构;另一方面使得企业通过大规模生产降低成本成为可能,从而在出口市场上形成竞争力。同时,内需规模的扩大和消费结构的升级还能够扩大进口,有利于贸易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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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与现实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交替发展的历史。一国不同时期采用的贸易政策,往往取决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和政府的政策目标:当一个国家经济稳定增长,贸易交换的商品具有比较优势,并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时,就会倡导自由贸易政策;而当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分工地位及其利益与工业化发展之间出现矛盾时,必然转向保护贸易。
自由贸易政策主要基于传统的比较利益理论,并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深化发展和层次上的变化而产生了新的理论基础。如从需求角度解释贸易发生的重叠需求理论,从供给角度的规模经济、差异产品和不完全竞争来阐述的国际贸易新理论等。而保护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取决于政府要保护的目的,其理论基础包括早期的重商主义、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凯恩斯的超贸易保护观点,以及在新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的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等。其次,根据政策目标选择适当的政策措施。由于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对各国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明显抑制作用,当前新的贸易政策措施层出不穷,并成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工具。最后,这些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了政府的政策目标,从而成为继续或将来实施的依据。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对外贸易经历了由国家统一经营、国家管理经营到放开经营的过程,贸易开放程度和自由化程度在以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不断深化,但是,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主义却在自由化进程中更加激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和地位的提升,一方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拉动了经济的总需求;另一方面与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凸显出来,而这一变化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后不同阶段的发展水平和采取的政策调整分不开的。在我国工业化过程尚未完成之时,因贸易的迅速增长而引起的贸易冲突加剧,势必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当前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必须注意保留贸易平衡政策运用的空间。
二、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阶段发展及其效果评析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离不开我国改革开放总体经济发展的背景,同时又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与外贸体制改革的进程息息相关。
(一)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贸易保护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到90年代初,我国在沿袭建国后进口替展战略的同时,提出了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主要采取的是“奖出限Jk"的政策,这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基础和对外开放面临的外部环境是相适应的,也符合国际贸易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中心一”理论的观点。实施促进国内工业发展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主要是关税,以及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商品分类经营和国营贸易等较严格的、传统的贸易措施。伴随着我国外贸体制实践中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放部分外贸经营权、开展工贸结合、取消财政补贴等改革进程,采取了放宽外汇管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创造了外部环境,为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该阶段采取了动态的、有条件的贸易保护措施,倡导的是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贸易保护政策,结果促进了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了一批出口型企业,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大批工业项目建立了我国的出口生产体系,形成了我国明显的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商品进口的贸易结构,体现了比较优势行业和产品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政策实施上的不平衡,我国东西部贸易发展差距较大,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不配套,冲击了一般贸易下的设备进口,甚至造就了一些假合资企业。同时设备的引进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较先进的设备闲置,浪费了宝贵的外汇。
(二)贸易自由化倾向的过渡型贸易政策
进入90年代到我国人世前,是我国对外贸易全面深化改革、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该时期我国经济提出了“外向型”发展和“国际大循环”战略,为此国家外经贸部提出“大经贸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该时期对进口管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进口方面,1992年开始按照HS编码协调制度对225个税目进口税率下调,减少和取消配额和进口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以及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等;在出口方面继续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专门扶持企业的对外出口,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等。特别是1994年外汇并轨制为代表的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贸企业实行统一的结汇制、减少进出口数量限制、鼓励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加强出口退税制度等,理顺了连接国内市场价格体系与国际市场价格体系的通道,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到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5097.68亿美元,大约是改革开放初期1987年(206.4亿美元)的24.6倍,是1992年(1655.3亿美元)的三倍。确立了我国在国际分工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以及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为我国成为国际贸易大国奠定了基础。
该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取向,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倾向于贸易自由化的过渡型贸易保护政策。尽管政府实施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与开放之初的政策目的有所不同,但仍然受古典重商主义观点的影响,重点鼓励出口创汇,甚至不遗余力地从事亏损出口创汇。结果长期的、越来越大的贸易顺差在给中国带来发展经济、引进技术所需的雄厚外汇资金的同时,“中国制造”的优势也给中国“制造”了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此外还存在出口贸易方式和结构的不平衡。加工贸易、代工贸易比重和出口中外资所有制比重上升的结构,实质上是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进行资源配置进行的全球生产链的转移,中国处于全球低端生产环节,固化了中国在国际分工低端
产品的比较优势;刚性的出口收汇任务与国家资源收购方法之间的矛盾,引发了外贸经营者之间对国内货源的争夺;优惠政策倾斜的目的与实施对象的矛盾。由于国家鼓励多创汇,原有专业外贸公司或国营外贸企业实力强,仍是受惠主力,与优惠政策扶植我国私营和民营等外贸新生力量的初衷相悖。
(三)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政策
加入WTO以后至2007年,我国面临着加入WTO后如何推进外贸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变化,为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以及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变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安全成为新时期中国外贸战略理念的核心。对外贸易政策目标以构造有利于经济均衡发展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在适度内外均衡基础之上高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由静态比较优势向动态比较优势转移为重点。尤其是WTO非歧视原则下的国民待遇、公平竞争与贸易、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等,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因此,我国采取的基本是相对较低的保护与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的措施,即运用关税、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政府采购等措施对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实行动态的、以扩张出口为目标的保护;运用低估汇率、调整出口退税和补贴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出口鼓励措施。人世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地位急剧上升,2004年进出口总额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达到11547.4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第三大贸易国,短短四年后,即使在金融危机开始影响下的2008年,全国进出口总额达25616.3亿美元,是人世时(2001年)的五倍,是改革开放时(1987年)的一百二十多倍。
该阶段“人世”的要求决定了我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要体现社会经济形态向现代市场体制转变的发展要求,具体体现在贸易政策重心的转移,即政府从侧重宏观外贸战略向侧重微观主体发展方向转移,实施有管理的自由化贸易政策。而现实中我国与贸易国的摩擦却并没有因为入世后自由化进程加快而有所减少,相反我国遭遇了更为频繁的贸易纠纷,在我国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之时,因贸易的快速增长而引起贸易冲突的加剧,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必然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调整现行贸易政策、保持贸易的平衡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成为新的经济形势下面临的长期问题。
三、新时期对外贸易政策导向与对策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加入WTO最主要的目的,是利用加入WTO的机会熟悉运用其中的规则,保护和发展本国产品的对外贸易能力和自己的民族工业,而不是单纯强调对WTO承诺的兑现。WTO赖以建立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比较利益理论是有利于世界贸易发展的,但是其有效实现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参与贸易的各国面对的竞争条件应是平等、公正的。而现实中的国际体系和国际分工,存在着强权政治和霸权体系,国际关系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在这种体系中,国家实力和地位始终是本国、本民族最大经济利益的可靠保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坚实的工业基础,不但不能使国家变得强大,而且很难保持政治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独立地位。从国际贸易政策理论的发展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实践来看,在实现工业化的道路上无不利用了重商主义学派的观点,也为像中国这样的还没有完全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政策取向。
(一)贸易政策中性化趋势中的适度保护政策
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和经济地位的提升,引发了发达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我国出口额的增长率自2005年至2008年不断下降,但2009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口总额首次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受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影响,世界贸易保护更加严重。根据世界银行监测统计,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2月,各国政府提出的与贸易相关的提案有78例,其中66例涉及到贸易保护,高达84.6%,而在66例与贸易保护相关的提案中,已有47例被执行。其中发达国家在最终执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措施上的比例高于发展中国家。面对危机时期贸易保护的升级,我国与贸易对象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贸易摩擦的加剧,以及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处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关系,决定了我国应在中性化趋势中进行适度保护的政策取向。
我国面对贸易争端如果采取简单的贸易报复措施,引发贸易战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但在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对本国幼稚产业实施保护,是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的。因为一国贸易政策是倾向于保护或开放还是中性,根本上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我国人世后的贸易自由化道路的选择以及实施开放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定了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强调促进结构的转变、进出口政策作用力的相互抵消,使总体的贸易制度走向中性化。但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必须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市场机制和国际环境的有效作用,货币、贸易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手段是达到这种目的的工具。但问题是对“幼稚产业”的选择和判断应避免出现最终演变为保护落后产业的失误。因此,采取的保护政策必须注意以下的问题:一是扶持的范围必须是具有未来发展潜能的,达到保护是为了日后不需再保护的几个行业,因此所选定的行业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提高,并且存在显著的关联效应、学习效应和动态外部效应;二是应该明确保护或扶持的时间,对被保护的企业和行业规定限期;三是扶持目标,定位于能成为国际市场最主要的竞争者的这些产业,通过整合的方式提高大企业间高强度的竞争,以竞争促发展;四是政策手段不强调贸易保护,而主要是通过国内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等加以规范、诱导和扶持。例如,可以考虑把汽车、半导体、数控机床和飞机工业列为幼稚产业,扶持时间定为今后的“XX个五年计划”,并对扶持目标和任务进行详细分解。
(二)扩大内需、以进促出,保持经济可持续和稳定发展
2007年我国GDP总量(按当时价格计算)为2.49万亿元,经济规模居世界前列,预计到2010年,我国GDP总量将比2000年翻一番,届时我国大国经济体的特征将进一步显现,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容忽视。考虑到经济发展潜力、人口规模、市场规模,我国的经济增长比较趋近于大国的经济模式,应更加强调内需的作用。同时,面对当前对外贸易不确定性因素,合理化解高外贸依存度带来的潜在风险,提高本国经济抵御外部经济风险的承受力和消化力,也需要依靠扩大内需来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可持
续发展。
有关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可借鉴我国主要贸易市场的经验。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中,是在通过税收政策基本解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并且创造了“中产阶级”以后,才达到提高“内需”的目的,而这种“内需”又推动发达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美国在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时,就是依靠巨大的“内需”使美国经济长期繁荣,直到这次“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为止。相比之下,中国没有利用对中国投资的外商通过征收大量税金来缩小外商与中国平民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甚至也没有对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征收大量税收,以解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如果中国能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帮助大量相对贫穷的消费者提高收入,尤其是帮助中国消费者减少在“医疗、住房、教育”三方面的巨大支出,中国“内需不足”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另外,我国经济增长应依靠要素供给的增加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而这些要素的加强有赖于我国的进口结构和质量,因为进口中的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战略资源,虽然不会直接对GDP总额产生作用,但将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经济集约化增长,从而提高GDP增长率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利用充足的外汇储备进口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并注重消化、吸收和创新,增强本国产业和产品国际竞争力,可以“以进促出”,保持适度的国际贸易收支顺差作为促进中国外贸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支撑条件。
(三)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减少贸易摩擦
面对经济危机每个国家都在寻找各自的出路。美国强烈要求中国减少外汇储备,改变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的增长方式,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而这一政策却使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陷入两难:一方面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会造成出口受阻、企业倒闭和工人失业,从而引发银行出现大量的呆账坏账;使国内的总供给能力大于总需求,从而产生与经济危机类似的产能过剩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不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4万亿计划”又可能引发通胀问题,从而加剧被美国套住和承受外汇储备大幅贬值的可能。因此,应当转变当前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进行进出口平衡,减少贸易摩擦。
从贸易结构来看,应逐步改善商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的现状,加大研发投资的力度和重视程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升级;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加工贸易等政策,改变贸易方式中加工贸易大部分处于低附加值、价值链低端的局面;我国对外贸易区域的结构性问题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变,要想减少贸易市场过分集中带来的威胁,需要加强内需,扩大国内市场来分散风险;针对长期以来大多出口产品采用贴牌的生产方式,鼓励企业品牌发展战略;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对环保节能型产品的出口给予优惠政策;规范出口竞争秩序和行业自律,稳步推进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建设外贸信用体系。同时应协调利用外资政策,调整外商的投资结构,减少外商低端制造业的投资,限制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外资项目,提高外商投资的质量;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民族产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和资源配置的不平衡性,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增加政府调控资源配置的能力。
另外,政策措施应注意加强针对性。例如,美国轮胎特保案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国家干预不当问题。对于在国际上容易引起纠纷的传统优势产业,出口退税只要达到使出口产品以不含国内间接税的公平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即可,避免出口企业以退税作为压低报价的“优惠鼓励政策”,从而避免国外进行反倾销的可能。二是上述提到的国内外市场不统一,存在国家干预的缺位问题。目前出口市场的信用体系畅通,而国内市场信用体系相对滞后,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导致对内销售的报价偏高。三国内商品流通出现阻滞的物流系统建设滞后,存在中央政府干预缺位,而地方政府干预不当的问题。因此,需要由中央政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改革高速公路收费体系,发展铁路交通。
(四)建立开放经济下的内外统一的贸易综合管理体系
我国人世后虽然将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管理体系融合,但仍存在外经贸管理措施的单一性、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做法的差异性、市场化的措施和金融融资方式依然“内外有别”等问题。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转变为内外经济融通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体系。政府在管理形式上,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间接管理手段为主,为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创造条件;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国内外商品流通;培育我国具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包括生产商、贸易商、零售商,让中国企业更愿意在国内市场做生意,脚踏实地立足国内市场积累经验的同时参与国际跨国经营,形成具有世界“品牌”的生产型跨国公司、贸易型综合商社和跨国流通企业,这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更具有丰富的现实、政治和社会意义。
近来,美国一部分人不断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对中国发难。2002年起,先后有美国制造商协会(Preeg,2002)、健全美元联盟(Coalition for a Sound Dollar)、公平货币联盟( Fair Currency Alliance)宣称,中国进行汇率操纵,使得人民币汇率较购买力平价严重低估,阻碍了美对华出口,造成美中上千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因此要求美国政府积极交涉乃至寻求WTO争端解决。本文通过对IMF和WTO法律文件的认为,这些责难缺乏依据、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并不违反IMF和WTO规则。
根据1944年6月《联合国货币会议最后议定书》,建立了IMF管辖国际金融体系(主要为汇率制度和外汇措施),成立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负责战后重建和,而负责贸易规则的任务后来落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身上,后者为1995年成立的WTO所取代。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剖析IMF法律文件,第二部分研究WTO协定,第三部分回顾中国加入世贸谈判情况,最后分析人民币汇率水平问题。
一、从IMF对汇率安排的要求看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
(一)IMF的汇率制度规定
1973年8月15日,美国单方面宣布美国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即告崩溃。国际货币体系从钉住美元为主的固定汇率体系进入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体系并行的。应美国的要求,IMF相应修订了协定,有关汇率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IMF协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
第四条第1节规定了会员方的义务:应努力以自己的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序经济增长的目标,既有合理的稳定的价格,又适当照顾自身国情;应避免操纵汇率或者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方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努力创造有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IMF 1977年作出的第5392—(77/63)号监管决定解释:汇率操纵是指长期、单向、大量干预外汇市场。
第四条第2节规定了汇率制度的种类,包括:(1)一个会员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2)通过合作安排,会员方使本国货币同其它会员方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3)其它外汇安排。这样,固定和浮动汇率制度并行不悖。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会员应当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避免限制经常项目支付,避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货币汇率,兑换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接受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八条款国)。但对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第十四条第2节规定,经IMF批准可以暂时维持现行外汇限制(援引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十四条款国)。
(二)IMF对汇率的监督
为避免重蹈20世纪30年代各国以邻为壑的竞争性汇率贬值政策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的覆辙,IMF被赋予了监督国际汇率制度的职权。IMF协定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有权监督指导会员方汇率政策。第二十六条第2节等规定,如果成员方拒不履行IMF的裁决,IMF可以处予取消使用IMF普通基金的资格,乃至经85%的投票权表决逐出IMF,但并不存在类似WTO争端解决程序或交由WTO解决的先例。同时,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汇率的监督指导,应该尊重、关注会员方内的国情及和政策。
IMF对成员国的审查监督每年进行(称为第四条款磋商),重点是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汇率政策),也审查第八条款国的汇兑措施是否违反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第十四条款国取消外汇限制的条件是否成熟。在实际监督中,IMF在汇率水平上态度灵活,更多地尊重东道国的意见,并不强加于人。甚至在危机前后,IMF对汇率水平是否恰当多与东道国充分协商。例如,1994年墨西哥货币危机、1997年泰国货币危机,1998年巴西金融危机中,IMF没有强求这些国家调整汇率水平,直到市场力量迫使政府放弃不现实的汇率水平。
美国的财政赤字却是世界长期的潜在威胁。IMF在《2004年世界展望》中批评美国不可持续的财政赤字政策,认为这是贸易赤字的主要原因,威胁世界经济的稳定。
(三)基金组织中固定汇率制度成员多于浮动汇率制度成员
在现实中,各国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状况自主选择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根据IMF《2003年度报告》,截止2003年4月30日,世界上共有8种汇率制度,按照汇率弹性从小到大分别为:没有本国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货币发行局制度、传统的钉住汇率安排、平行钉住、爬行钉住、爬行区间浮动、无区间的有管理浮动和自由浮动。在187个IMF成员中,采取上述制度的分别为41、7、42、5、5、5、46和36个。通常前6类归为固定汇率制度,后2类划入浮动汇率制度,这样,IMF会员采用固定、浮动汇率制度分别为105和82个,固定汇率制度占多。
纵观世界各国,汇率的弹性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巨大的今天,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几乎是发达国家的专利。虽然亚洲危机后,有一些国家采取了自由浮动汇率,但多数寿命很短。1999年到2002年IMF成员改变汇率制度多达78次,其中放弃自由浮动的为Z7次,仅2001年和2002年就分别有10个发展家和8个新兴市场国家从自由浮动转向无区间的管理浮动,自由浮动的成员从1999年的48个减少到2003年的36个。
上说,除了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外,其它汇率制度都多少需要一定的干预。实际上,即使是前者也不可能完全放任汇率不管,差别在于干预的方式、频率和力度。极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对汇率采取“善意的忽视”,但是偶尔通过官员“放风”来引导汇率走势。而另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采用了综合考虑利率和汇率的货币状况指数进行调控,有时(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也直接入市干预。还有些国家采取间接干预,如通过调控利率调节汇率。总之,对汇市的干预是各国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稳定的汇率制度的通用手段。
(四)中国没有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
衡量币值高估还是低估不能以Preeg所用的双边汇率为基准,而应以多边汇率作参照系,而IMF等国际组织普遍采用实际有效汇率(RealEffective Exchange Rate),根据测算,从1995年初到2002年末,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上升了21.37%。表明,不论是出口还是净出口,与中国GDP增长的相关性较大,而与人民币汇率的相关性并不显著(xu,2000)。例如2000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随美元处于最为坚挺的时期,但中国出口增长27.8%,进口增长35.8%;相反,2003年,人民币汇率随美元走软,出口增长34.6%,进口却增长39.9%,外贸顺差同比缩小了16%。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其基础是银行结售汇制度,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都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指定银行又根据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上下限,将多余或不足的外汇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进而生成人民币汇率。该汇率制度是单一汇率,没有歧视性汇率安排。银行间外汇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方式撮合成交。中央银行依靠和市场手段,调控外汇供求关系,保持汇率基本稳定。汇率稳定,是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市场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并不是为了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在每年第四条款磋商中,IMF从未对我国汇率制度安排提出异议,也证明了人民币汇率是符合IMF协定的。
(五)外汇储备的标准
美国和日本某些人认为,中国的外汇储备超过了世界银行的标准,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他国不公平竞争优势,这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世界银行并不管辖外汇储备标准。相反,根据WTO有关规定(见第二部分),缔约各方应接受IMF对外汇储备的结论,而IMF对华第四条款磋商没有质疑中国的外汇储备。其次,外汇储备是否充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世界银行所谓的外汇储备占进口的25%,只是一个最低要求。世界银行专家认为,低于这一标准,容易发生金融危机。第三,储备水平还要考虑许多因素。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外汇储备需要考虑资本流动的因素。世界银行专家认为,储备的因素,还应当包括偿还外债和维持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等。而目前中国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高达20.39%,最后都需由政府负担。因此,中国的外汇儲备需要维持较高的水平,以维护投资者信心。
此外,的储备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而非贸易顺差。从1990年代起,中国在中国家吸引FDI中名列前茅。截止2003年底,中国吸收FDI超过4500亿美元,外债流入1800亿美元。这些资本流入中有许多最后反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因此,外汇储备中只有一部分来源于贸易顺差,更多的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例如,2000年到2002年,国际收支中的资本和帐户顺差达到800.1亿美元,而经常项目顺差只有733.5亿美元。
二、从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看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是成立了WTO,此外还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协议和协定,构成了当今国际贸易行为规范的框架,也使WTO和IMF的关系有所发展。WTO涉及外汇安排的条款,新添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等协定。具体规定如下:
1.货物贸易领域。WTO成立后,根据《WTO关于与IMF关系的声明》(以下简称《宣言》),除非最后文件另有规定,WID与IMF的关系基于规范GATT1947缔约方全体与IMF关系的条款。因此,在货物贸易领域,WTO与IMF关系遵循GATT与IMF的关系。GATT章节涉及外汇事务的实质性规定主要有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以及外汇安排,如下:
国际收支保障条款。GATT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分别授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采取进口数量限制和征收关税附加税(称为国际收支保障措施)。为防止滥用国际收支保障措施, GATT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国的国际收支出现困难和储备下降及两者的威胁,或者储备过低,而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由IMF认定,GATT缔约方全体都必须接受IMF的结论。
外汇安排。GATT第一条规定,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成员必须对其它成员实行最惠国待遇。对外汇措施来说,这与IMF要求一致(如前所述)。GATT第十五条对成员的外汇安排进行了规定。第一款规定,GATF应与IMF进行合作,以便双方在IMF管辖范围内的外汇和GATT管辖范围内的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措施方面相互协调政策。第二款规定,在外汇安排问题的所有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应与IMF进行充分磋商,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结论。第4款规定“成员不得通过外汇措施而使本协定的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也不得通过贸易行动使《IMF协定》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第5款规定,如果一成员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规定的例外不一致,缔约方全体可以向基金报告。第8款规定,本协定不阻止一缔约方依照《IMF协定》,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
GATT上述条款说明:GATT管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外汇事务基本由IMF管辖,但双方应当互相协调政策。GATT缔约方有关储备、国际收支、外汇限制、货币制度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应当要提交IMF裁决。一GATT缔约方可采取符合IMF协定的外汇限制,不受GATT管辖。
2.服务贸易领域。GATS涉及外汇安排的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此外还包括《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GATS第十一条明确了WTO和IMF在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方面各自的管辖权,指出,任何规定不得IMF成员在《IMF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IMF协定》的汇兑行动;除在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或其威胁的情况下外,一缔约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也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同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金融服务管辖范围进行了限定。中央银行和货币管理机关和任何其它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在行使政策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涵盖范围内,因此不受WTO管辖。“金融服务提供者”也不包括中央银行。因此,GATS中关于外汇事务的条款,基本与GATT一致,均未涉及汇率制度。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服务贸易采取国际收支保障措施时,是否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也应接受IMF裁定。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附件第二条规定:不得要求自求全部或部分外汇平衡(外汇平衡条款)。因此,WTO对家通常使用的经常项目外汇管制手段之一—外汇平衡条款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货物贸易项下,WTO成员的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是IMF的管辖范围,WTO必须接受IMF结论,即IMF对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享有单独管辖权。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IMF拥有管辖权,但WTO也对与成员的极少数具体服务开放承诺有关的经常性、资本性国际交易外汇限制和外汇平衡措施分享管辖权。汇率制度则是在IMF单独管辖范围内。
(二)中国加入WTO有关外汇的谈判情况
2001年6月,WID中国工作组会议的多边谈判在日内瓦恢复。会上,美国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加入外汇事务的条款,旨在将中国的外汇事务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外汇问题的案文主要是:要求中国向WTO承诺外汇安排,开放部分资本项目,提供外汇管制的完全信息。对此,中方认为,外汇事务应当由IMF管辖,并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因此,中国就此问题与美方进行了多次双边磋商,WTO中国工作组举行了八轮多边谈判。经过艰苦谈判,最后各方达成协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删除了要求中国承诺外汇制度,包括汇率制度的案文。
WTO中国工作组报告有关汇率制度见第31—32段。文中,中国代表介绍了中国现行汇率制度,即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形势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WTO成员(包括美方)当时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当然,如前所述,GATT规定成员应当转向IMF提出)。2003年对中国的过渡审议机制各成员也未涉及中国汇率制度和政策问题。
(三)以美中双边贸易逆差为依据指责中国使WTO协定意图无效是对WTO多边规则的曲解
Preeg据第十五条第四款认为,中国的汇率政策使得GATT条款的意图无效。因此违反了GATT规则。这是对WTO协定的曲解。
首先,WTO是一个多边组织,它判断贸易问题、解释WTO协定是从多边角度着眼的。因此,纵然中美双方对双边货物贸易赤字的统计存在分歧(双方差距超过3—4倍,见Bronfenbrenner等人的,第74页),对WTO来说,强调的是一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总差额。即使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如美国所称,在 2003年超过1346亿美元,但是,中方对日本和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却是大量的贸易逆差,使得世界各国的货物贸易总顺差在2003年只有255亿美元左右,占GDP的1.87%,在WTO看来不算大。加上中方的服务贸易赤字(2002年约为68亿美元),则比例还会更小。因此,中国外汇安排没有使WTO协定的意图无效。换言之,美方从中美贸易赤字角度指责中国低估人民币汇率,违反WTO规则,本身就是站在狭隘的双边角度,并不符合WTO规则。
其次,姑且不说WTO管辖权问题以及何谓GATr条款的意图,如果完整地看,就会发现第4款实际上要求成员在贸易措施和外汇措施上相互协调,是一个平衡条款。GATT进一步解释:“‘使…无效’一词旨在表明,例如,任何侵犯本协定任何条款文字的外汇行动,如在实际中不存在明显偏离该条款的意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该条款。因此,一缔约方符合《IMF协定》而实施的外汇管制的一部分,如要求出口结算使用本国货币或IMF一个或多个成员货币的缔约方,不会因此被视为违反第11条或第14条。”换言之,GATT第十五条第四款是为了防止外汇措施明显偏离GATT条款。因此,Preeg文是在断章取义。
再次,WTO并不管辖汇率制度。Preeg认为,根据第十五条关于WTO可与IMF充分磋商的规定,美国可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如前所述,第十五条规定,在磋商中,“缔约方全体应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所有统计或其他事实的调查结果”,即WTO听从IMF裁决,既无规定也无先例将外汇安排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三、购买力平价和贸易的关系
(一)绝对购买力平价不能作为评估汇率水平的依据
撇开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问题,人民币是否汇率低估的问题,涉及汇率的参照系选取问题,也就是汇率决定理论。Preeg提出人民币汇率较绝对购买力平价低估了40%,就此认为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购买力平价理论着眼于商品市场,从货币的交换职能出发,把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作为确定各种货币之间比价的一种汇率决定理论。自古斯塔夫·卡塞尔(Gustav Cassel)提出该理论后,吸引了大量和检验,基本共识是,长期来看相对购买力平价基本成立,即汇率水平由国内外相对物价水平决定;绝对购买力平价并不成立,一般只是用以衡量福利和生活水平、进行跨国比较的指标,不能作为确定汇率水平是否合适的依据(Visser,2002)。从下表可以看出,平均而言,越不发达,汇率对绝对PPP偏离越大。
名义汇率对PPP的偏离度
经济体类型汇率对PPP偏离度
低收入-75%
中低收入-64%
中高收入-40%
高收入非OECD成员-37%
OECD成员-12%
来源:1.汇率:《国际统计2003》,IMF。
2.PPP:《世界报告2003》,世界银行。
发展中国家汇率与PPP偏离度较大的原因包括:现实情况与PPP完全竞争市场假定有很大距离;非贸易品的大量存在(中国的比例约占50%);国内外生产率变动存在差异,产生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各国消费结构不同和偏好变动;PPP测算技术、资本流动、预期和其他因素的。
(二)人民币汇率变动与相对购买力平价大体相符
直接将相对购买力平价运用于中国这样一个外贸市场多元化的高速增长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不可取,需要进行四项修正(或扩展):用多边相对价格变动(dP*/P)替代双边价格变动、生产率差异 (dδ,即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考虑关税减让(df)和出口退税率变动幅度变化(dv)的影响。同时我们采用贸易大体平衡的年份的汇率作为基期汇率,得出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计算公式为dsppp=d(P*/P)+dσ-dV+df,我们称之为人民币PPP的生产率—市场化修正模型。据此估算出,以1987年汇率为均衡汇率(当年贸易逆差占GDP的-0.3%,则1998和2002年,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分别为8.37和7.52元/美元,名义汇率分别高估1%和低估9%(温建东,2004)。考虑到2003—2004年中国通货膨胀、出口退税率下调、关税减让、资源瓶颈制约生产率提高等原因,2004年两者的差距将大大缩小,基本持平。因此,人民币汇率并不存在明显的低估。
(三)中美贸易赤字增长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双赤字;美元贬值;经常账户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7-0062-04
近年来,美国经常项目赤字、财政赤字以及美元贬值成为美国的头号经济问题,对世界经济金融具有很大的影响,引起了美国朝野以及许多国家的关注。
一、实证考查
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的经常账户及贸易收支急剧恶化。美国的经常账户逆差由2000年的4134.4亿美元 (占GDP4.2%)猛升到2005年的8210亿美元 (占GDP6.6%),上升一倍。
美国自2001年衰退以后经济增长较欧盟和日本为快,同时,2000到2004年,私人消费增长1.7%,实际固定资本投资增长13%,政府消费上升15%,因此进口增长较快。近一、二年石油价格飞速上涨,美国又是世界石油最大进口国,也加剧了进口上升。据报道2004年石油进口达1800亿美元,占美国贸易逆差27%。美国出口方面,因为欧、日等国经济增长缓慢,加以美元持续贬值,导致从美国进口价上升,从而未能大量吸引美国出口。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由于美国对向这些国家出口高科技产品加以管制,且居民收入水平比较低,从而未能扩大由美国进口高档商品。以上这些因素形成美国近年的经常账户赤字和贸易赤字大增。
自2001年9・11后,布什政府发动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加上大量减税,预算赤字急剧上升。2001年还盈余924亿美元,2002年预算赤字已达2305亿美元 (占GDP2.1%),2004年达4120亿美元(占GDP3.5%),2005年达4266亿美元(占GDP3.5%)。今后几年据估算每年赤字仍达4000到5000亿美元之多。2002年经常帐户赤字与财政预算赤字合计占GDP的6.6%,2004年为9.1%,2005年已达GDP的10.1 %,即1.25万亿美元。
关于美元贬值问题。美元实际有效汇率以2000年指数为100,自2002年一路下滑到2004年10月的88.1,下降12%左右。2000年1欧元=0.9305美元,到2005年升为1欧元=1.2449美元,上升1/3多。同期日元上升4%,由于日政府干预日元汇率,所以日元波动幅度不大。另据美国联邦储备公报报道,美元由2002年1月31到2004年12月底对所有贸易伙伴加权贸易指数贬值19.9%,对主要贸易国指数下降38.2%,他们占美国贸易的55%。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贸易伙伴的贸易指数大都盯住美元或加以控制,因此只下降0.6%,占美国贸易的45%。美元汇率在2005年发生了逆转,美元(主要贸易伙伴加权贸易指数)上升13%。在经常帐户进一步恶化下,美元升值有具体原因,一般认为这是临时性的,长期而言美元仍将下滑。
美国的双赤字,即经常账户和财政赤字近年来严重发展,而国民储蓄率却每况愈下,美国国民储蓄率占GDP比例1998年为18.2%,而到2003和2004降到13.4%和13.7%。个人储蓄率也逐渐下降,1998年占GDP的4.3%,到2003年为2.0%,2004年降为-0.2%。由于储蓄率低,美国若干年来靠外资流入弥补。据报道,近两年为弥补逆差和美国向海外投资,每年大约流入6000-7000亿美元。美国所欠外债已达13万亿美元。美国外债以年终净国际投资(NlIP)计算,2003年占GDP的24%,到2014年将占64%,2004年到2014年利息负担将上升到GDP的1.7%,相当于2004年美元值的2500亿美元。如此巨额外债将来一遇风吹草动,必将对美国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困难。
二、争端对策
美国自70年代实行浮动汇率之后,特别是80年代以来对如何解决经常账户赤字问题,经济学界形成两大派。其一是依赖市场自由调节,其二是应进行适当的干预。
市场自由调节派认为,在浮动汇率制下,政府应集中精力专门从事国内政策的调节,而让市场调节国际收支形成最优组合。这种组合反映了每个国家经济发展前景的市场观点,也反映了政府对策对市场的看法。所以政府应该忘记经常帐户的问题而专门从事国内政策的健全发展。
他们认为如果政府过度关注当前经常账户逆差,说明政府对市场机能缺乏信心。他们进而说明市场机制――特别是汇率运动,在调节经常账户过程中的作用、效率及顺畅功能,他们针对汇率配置与经常账户不平衡的调整过程指出,过去汇率波动幅度大,会造成资源错配,但最终波动逆转会使错配的资源又调整矫正。逆差如果持久,而矫正过程会引起金融混乱等问题。利率和汇率波动的确很快,但投资者会保护自己,当前金融工程会做出许多抵消和对冲(hedging)作用。而且当前美国经济发展前景好,通胀率低,鼓励国外投资,即使美元贬值也不会引起持续的通胀。人们怀疑政府是否有能力判断什么是正确汇率而加以干预,政府判断未必比市场调节强,他们还指出很多经济学家错误地低估了市场机制的矫正能力。此外,1985年后美元急剧贬值并未搅乱市场,也末出现人们担心的“崩溃式猛烈着陆”。
适当的干预派认为,经常账户不平衡,从国民账户而言,对应于国内产出和消费,这是没问题的,问题不在于相对应而是调整过程的牵连。首先,长期经常账户与之相连的美元或升或降会伤害某些贸易工业,对美国某些地区形成劳工转业,增加社会成本,使美国的贸易收支调整困难而拖延。同时调整机制必须受到国内政策的支持,但是实施这种政策也困难重重。所以经常账户不平衡往往与国内实际经济不平衡相联系。其次,经常账户不平衡的“持久性”在缺乏正确政策支持下会导致金融混乱和世界衰退。经常账户逆差相当于净国外金融地位变化,即增加他国对本国的净债权。这又通过净金融收入的国际资本流动反馈到经常账户。如果逆差大而持久就会有净利息流出流进该国,并涉及到经济增长率,这种调整过程会像滚雪球一样,引起金融混乱。尤其是大国,如美国,持续逆差会引起他国金融资产组合的转移。国外金融资产持有者如果所持的金融资产收益增进,会增加其债权持有。如果逆差国家实际经济增长不比其他国家强,这种增进就要求其调整利率和汇率。其结果出现逆差国的高利率和弱货币美元,如无他国国内刺激其经济增长,最终会形成世界衰退和美国加速物价上涨,进一步搅乱金融市场,从而出现“崩溃式着陆”,美元会更加错置。再次,经常账户长期逆差会引起政府和国会采取保护贸易措施。美国过去的经验说明很难抑制保护主义压力,而且一旦实施保护措施很难取消。最后,80年代里根政府双赤字及美元贬值是经过多国首脑在广场会议协议解决的,所以应该采取各国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以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
严重的双赤字及美元贬值引起美国国内各界各大报刊的关注和争论,他们认为美国双赤字会持久下去,美元也会持续下跌,美国政府减少财政赤字靠不住,因为目前政府还在减税,在阿富汗及伊拉克进行战争消费浩大,而且今后几年布什政府还将在医疗保险和退休金等社会保障方面有大量开支,有人估计可能占财政支出的一半。大多数主流经济学家甚至IMF和OEDC当局都不同程度地同意这派主张,他们主张适当干预。
美国联储虽然承担国家货币政策但不直接负担外汇政策,不过他们赞成美元有序贬值和减少财政赤字,而布什也承诺到2009年预算赤字将减少一半。
2005年以来对解决美国双赤字的问题又有一些新的议论:
一是2005年美国经常帐户赤字已达8000多亿美元,而预算赤字加上战争费用仍达4000多亿美元。许多主流经济学家认为看来这将长期化,今后每年仅帐户逆差就要10000亿美元以上,而且一旦发生外资流入减少或撤出,将使美国和世界经济遭受灭害。美元须贬值2/3到90%,至少先贬20―25%,使赤字达3%GDP,方可维持软着陆,另外应大力减少预算赤字。
二是一些人士认为只靠美元汇率贬值效果不够。汇率变动有多种原因,多种后果,关系复杂,涉及国民收入、利率差别、通货膨胀差别,以及财政货币政策。靠汇率解决只是短期有效,长期而言应从根本解决问题即(1)增加税收(2)增加储蓄 (3)欧日等发达国家增加对美国进口需求。此外Eu-ropean Forecasting Network认为,美国实际上有三大逆差,即经常帐户逆差、预算赤字和家庭消费逆差。据报道,美国进口的消费品(除食物和汽车外)2004年占到贸易逆差50%,家庭逆差主要来自房屋抵押和通过共同基金买的股票。因此负债大于收入,储蓄较少而成为负数。美国企业近年来负债少,有时还有盈余。建议(1)房价下降10%,增加对资产的风险津贴,压低股价10%。这样可使私人储蓄增加。(2)加税和降低财政赤字,增加政府储蓄,至少减少负储蓄。(3)欧日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亚洲货币升值而由美国增加进口。
三是有些人士认为美国双赤字反映了全球经济不平衡,所以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一些人士主张可由“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四国协议解决。G7今年开会也认为美国双赤字会影响世界经济和金融,应协商解决。2006年联合国在《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指出,美国经常帐户赤字继续攀升,外债增加,迟早会使外国投资者丧失信心,导致美元大幅度下跌,引起无序竞争。美元大幅度下跌来减少赤字是不可取的,会给许多国家带来财政损失,也使投资者对美元失去信心。要减少全球经济失衡带来的混乱,调险,主要经济大国之间应进行政策协调,由IMF加以督导。
四是2005年以来,布什政府对待双赤字问题有若干变化。2005年经济增长较快,美元升值13%。外资陆续流入,他们认为赤字不必通过美元贬值,而是通过减税使经济增长解决。
三、中美经济关系简析
美国2005年贸易赤字公布逆差为7258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美顺差2020亿美元(包括香港),占美国逆差28%,因此部分美国舆论认为中国成为造成美国贸易赤字的头号敌人。国会叫嚣要增加关税27.5%,取消中国最惠国待遇,使中国成为“货币操作者”,要求人民币升值4%,从而带动亚洲其他国货币升值促进美国出口,减少进口,改善逆差。布什政府鉴于中期选举,加大对中国施压,成立对华贸易工作组监督中国实行国际贸易法规,对中国纺织品和其他商品实行限额或加以“反倾销”处罚,一时中国成为类似80年代里根政府打击日本一样的头号打击对象。
事实上,美国经常帐户和贸易赤字根本原因,是美国花费大大超过收入,储蓄很少,靠外资流入弥补,而布什政府把美国贸易赤字归罪于中国,横加指责,大肆在贸易和人民币汇率上施压,把中国作为替罪单是不应该的。
中美建交27年来双边贸易和投资发展迅速,中美贸易建交时只有25亿美元,到2005年已达2110.3亿美元,上升84.7倍。中美双边贸易近两年实现20%以上增长,是近年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目前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是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美国对中国出口主要为动力设备、电机设备、飞机、化肥、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医疗设备及纸浆、棉花和一些农产品。中国对美国出口为低档电机设备、服装、玩具、皮制品、家具等轻工业品,从商品结构看是互补关系。
美国对华投资到2004年底累计项目4.5万个,实际投资480亿美元,到2005年已达500亿美元以上,据美国商务部2002年调查,美国在华直接投资报酬率是14%,而全球平均率为8%。2004年美国商会报道86%美国在华企业收益提高,68%盈利很高。
美国统计数字与中国不同,美方统计包括香港转口贸易,中国为本国数字,2005年对美国顺差1142亿美元,其中50%―60%为外资企业在华组装出口,按此推算,中国本身出口大约为500多亿美元,占美国贸易逆差的7%。中国出口中有相当部分是外资企业组装出口这一点,2005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及美国贸易代表都承认。此外,一些文件已指出美国跨国公司有大量内部贸易回流美国,如European ForecastingNetwork引 证 说 有1/3美国贸易逆差是美国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回流,美国一些经济学家也指出美国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回流占美国贸易逆差相当部分,所以美元贬值对贸易影响不是很大。中国商务部人士也指出中国出口中有58%来自外资企业,如果除去美国公司对美内部交易,中美贸易交易将下降30%。
实际上,中国对美国贸易近年作出了不少努力,美方贸易代表波特曼说过去三年美国对华出口每年增长20%。还有学者说中国市场相当开放,过去五年美国对华出口增加150%。而且,国际产业已进行了分工,美国进口的产品90%己不在本国生产,即便不从中国进口也要从其他地方进口,不一定会在美国本国生产。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可以通过贸易输往中国,也通过在华投资内销。据报道2004年美国企业在中国销售了750亿商品,这些并没有显示在对外贸易数字上。同时中国对美国出口多半为价廉物美的低档工业品,不与美国商品竞争,不仅满足美国市场需要,也节省了国民开支。摩根斯坦利报道,使美国消费者在过去十年节省6000多亿美元,2004年节省近1000亿美元。同时,美国公司还在与中国贸易中获取可观的利润,仅2004年就达600亿美元,还创造了400―800万工作岗位。另外美国长期实行禁止高科技产品出口,中国无法从美国进口需要的高科技产品,只有求诸欧盟等国,从而美国失去了对华出口的机会。此外,美国近年保护贸易主义增多,对中国出口纺织品实行限额,对若干商品进行反倾销处置,也限制了中国对美出口。
2005年,人民币已升值3%,今后,将视中国经济和金融而缓慢升值。据报道,外汇市场对目前人民币汇率较满意。许多人士指出鉴于目前中国不完善而脆弱的金融体系,人民币如大幅度升值会造成经济金融危机,经济增长下降,对美国在华企业不利,也可能影响世界经济金融稳定。
就金融方面而言,中国近年已购买大约6160多亿美国债券,其中大多为美国财政部国债,利息很低,有助于美国维持较低企业利息,利于投资和房地产,如中国出售美国财政债券会促使美国利率上升,也可能扰乱美国金融。有关人士指出如果两国贸易处理不当,可能爆发贸易战和金融战,对双方和世界都不利。
为了减少外贸在国际间的摩擦,我国应在经济结构和贸易方面做适当调整。此外在利用外资方面更应重视引入管理和高科技企业。我国有13亿人口的广大市场,有大量的外汇储备和人民币存款。应扶助发展民族工业,同时增加人民消费,特别是提高农民消费,从而可以很好地利用和发挥我国广大市场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
总而言之,中美两国都是世界经济大国,两国贸易是互补关系,应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并作适当调整,中国方面已在贸易和汇率方面作出相应调整,也希望美国全面考虑放宽高科技产品出口限制,促进对华出口,加强经济和外交合作取得双赢,各得其利益有利于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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