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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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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

第1篇: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起来,农业合作社有效的把农民和市场结合起来,对于农业增效和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从目前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财务问题。由于发展太快,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产业化程度低、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等问题。

1、轻视财务管理

从主观上讲他们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传统思想上财务就是管钱。钱我让谁花,怎么花,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其次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多数来源于当地稍有经济头脑的农民,但对于财务制度基本上是一窍不通,原有的小农意识就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空间。他们的财务管理意思就比较淡薄,传统思想比较浓厚。对财务管理的看待就是不能浪费钱,节约钱,不会统筹安排合理的财务。从客观上来讲他们的知识文化决定了他没有了解财务管理的途径,导致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出现问题是必然的。其次他们的专长是农业生产,他们的多数精力都用在了农业生产上,忽视财务管理也就是必然的。

2、财务管理方面缺少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很多合作社成立时制定的章程、财务制度等大多流于形式,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还有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财务制度或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有的是理事长兼任财务人员,既管钱又管账,收支一人说了算,有的根本不设专门的财务人员,“谁有时间谁干活”,这样势必导致合作社账务“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缺少监管,缺少制约。

3、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会计科目运用不规范,如用企业会计科目记账;会计凭证登记不规范,这主要是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的;原始凭证不规范,普遍存在白条入账现象,在购销过程中,不索取,不开具正式发票,确实比开票实惠。这样,大量白条就无法反映合作社真实的经营成本;支出审批不规范,有的无经手人签字,有的经手人和审批人为同一人,有的审批意见不明确;记账不规范,要素填列不全,与原始凭证登记内容不符,摘要不清;账簿不规范,有的未按规范使用账簿,有的累计、合计结转不规范,有的合作社连续几年使用同一本账簿,有的合作社成员账户管理混乱,无资产明细账,甚至有的合作社只有简易报表没有账簿。

4、审计监督部门基本上起不到作用

首先,监督管理根本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只是遵循以往的工作指导原则,随意性比较大。每次开会指导都是就事论事,为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事后就不再继续跟踪指导,下次出了问题又是重新开会遵循经验指导,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其次,监督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对于新出政策不能及时完善的传达到基层,只有大的政策变化才会组织培训学习,业务指导不能连续性跟进。再次,就是监督缺乏主动性,不去发现问题,而是合作社有了问题提出要求才去管理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放任了合作社去犯错误。很多项目资金流向不去调查,而是听信合作社的简单报表汇报。这样是严重的被动性监督。

二、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解决方法

1、大力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普遍提高思想重视程度

合作社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合作社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惠农政策、合作思想、原则、技巧、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使合作社管理者意识到财务管理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从而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2、建立合适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分离不相容职务,钱、账、物分别保管,建立健全的支出审批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其中薄弱环节,防止贪污、挪用合作社资产的情况发生。

3、认真贯彻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运用会计科目,取得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设置、登记账簿。其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原始凭证审核,严禁白条入账。要设置明细具体的成员账户,及时记录合作社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盈余分配等经济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年度逐期记录经济活动,做好月结、年结工作,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将报表及时报送当地农经部门。

4、选择合适的财务管理人员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便掌握最新相关政策法规。部分不具备记账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按照财政部《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账资格的财务公司为其处理财务工作。

第2篇: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业; 合作社; 治理; 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稳步提升。与此同时各方面的问题也不断的凸显出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乡村也来越凋敝,就是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缩小不断拉大的城乡差距,激发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活力,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和扶持近年来不断加大,把农业的发展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一项举措,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与此同时,学界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博弈论、交易成本理论、理论、产权理论等均被运用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分析中。可以说农业专业合作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当前湖南省的合作社主要停留在粮食、蔬菜等初级农产品上。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深加工明显不够。从总体上看,模式比较单一,农产品深加工基本没有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也不大。参加农户本身也不是特别积极,害怕风险。很多农业合作社只是空架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转。

虽然湖南省的合作社的发展还不充分,但是地方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却很大。无论是政府投入的资金,还是给予的政策优惠都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说只要能有效的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湖南省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就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从治理结构上来看,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总体上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社都没有明确进行产权划分。产权的不明晰,导致了责任主体的不明晰。这样很多合作社的参与者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明晰的责任与义务,就使的再合作社的运转中往往表现的十分消极。合作社社员往往是遇见有利益就蜂拥而上,都想多捞点好处,当需要进行投入或是面临风险时,社员们又畏首不前都不愿意付出与投入,这就使得合作社很难得到长远利益和长足发展。

内部剥夺现象,在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中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目前湖南省多数的合作社是“农户+合作社+公司”和“农户+协会+公司”的模式,两种模式都是各有长处,但是由于农民和公司在投入上不同,导致某些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经常有可能出现公司剥夺农民利益的倾向。从我们调查中,我们发现公司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农户由于自身的组织性差,单个力量有十分薄弱,往往处于被剥削状态。农民获利较少,严重影响这他们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十分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这也与我国大力扶持三农的政策意愿相违背。

一些合作社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很多合作社就算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也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有力的施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组织的运作机制,是组织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强有力保证。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就容易混乱,组织的运行过程就会十分紊乱,这样组织目标就很难达成。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需要一整天完善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社总体目标的实现,从而为合作社各个利益主体谋求更大的福利。

合作社信息透明度不够,财务制度审计缺乏严肃性也是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很多合作社都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监督和管理机构,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难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往往一般社员对社务都是知之不多,财务审计也不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很多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怀疑合作社中存在着多拿多占得现象,对本社的财务支出基本不了解。

2、社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

随经济发展今人口不集中,农村交通、信息沟通等都较之前有所改善,但还是不免存在合作社社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摆脱不了小农意识,不习惯长远打算仅着眼于眼前利益。并且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不够了解,这种低认知程度也使得成为制约农户合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经调研,合作组织中目前成员现状可以概括为几点:成员年龄偏大,成员文化水平偏低,成员科学技术知识少,高质素带头人少,成员合作意识差。合作社成员的素质水平对于一个合作社的现今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向是很大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这样的合作社成员素质水平是阻碍合作社平稳快速发展的,需要尽快解决,不能使之成为一块诟病。

三、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建议

(一)注重内在,规范章程,调动农民积极性

经调查,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注重形式,有些章程甚至形同虚设,并没有把农民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对此,我们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明晰具体职责,合理分配权、责、利,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不再流于形式,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二)创新产权制度,确保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才能确保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建立利益目标整合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

传统合作组织具有双重利益目标:既要对外追求组织盈利又要对内开展服务。这一目标限制了合作组织的盈利水平,资金缺乏成为合作组织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公平合理设立内部职位,保证明主,提高效率

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别出现合作社的大权被垄断导致决策和制度一边倒或高层职位形同虚设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将社内结构改革,剔除不必要的组织和机构,将权利分散,保证内部管理秩序和社员权利。并设立监督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不会出现败坏现象。

参考文献

1、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分析》,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

第3篇: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发项目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74(2016)03-0040-06

1 引言

农民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主要是为了保障小农的基本利益。经过近170年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农民合作社处于不同的壮大和发展阶段,国外学者对农民合作社的研究不断深入,Douma&sehreuder(1991年)、Douma&schreuder(1988年)和van Diik(1997年)等学者均认为农民合作社细化了农业劳动分工,提升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sexton(1990年)和Bovle(2004年)则通过构建市场竞争的博弈模型指出农民合作社有效促进了农业市场发展。Karanlininis&zago(2001年)则通过博弈模型测算农民合作社的最优社员数量。Hendrikse&vgerman(2009年)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农民合作社的最优治理结构。Roger(2000年)指出农民合作社可以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我国农民合作社起步相对较晚。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国内农民合作社发展才受到关注,学者们主要从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绩效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吴晨(2013年)、张哲(2012年)和吴天龙(2015年)基于实地调研指出我国各地的农民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势头。戈锦文(2015年)指出魅力型领导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发挥促进作用。陈共荣和沈玉萍(2014年)采用BSC基本原理构建农民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有效评价我国农民合作社绩效。李道和(2014年)和杨军(2014年)基于省级调研数据分析赣粤皖三地的农民合作社绩效。张亿钧(2012年)在土地流转的背景下对农民合作社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张晓山(2013年)、崔宝玉(2011年)、郑丹(2011年)等学者分别指出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经营实力弱、治理结构不合理、盈余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内农民合作社的研究主要基于国家及中、东部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市视角,对西部农业经济欠发达、农业生产水平较为落后省区的研究基础较为薄弱。作为西部不发达省份,农业占广西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大,发展贫困县份农业是帮助当地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农民合作社是链接市场和农民的重要纽带,其发展对促进贫困县份的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农民纯收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农发项目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和推广意义。

2 广西农发项目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概述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广西农业综合开发与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农发项目)是世界银行对广西贫困地区及贫困脆弱地区的农业扶贫项目,重点在广西境内龙州、乐业、都安、北流、岑溪、藤县、永福和平乐八个少数民族和妇女人口占比较大的贫困县市实施。2012年起,项目投资近6.3亿人民币(含4700亿的贷款)主要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和市场支持、农村环境改善和项目管理四个方面的建设。在农业生产和市场支持中农民合作社建设是农发项目的重要建设内容。2012年起,龙州、乐业、都安、北流、岑溪、藤县、永福与平乐八个贫困县和贫困脆弱县市开始实施农发项目,其中1857.68万元的专项资金对项目区内52个特色农业合作社予以扶植,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有效推动各项目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具体情况详见表1。

3 广西农发项目区农民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市场链接机制层面

3.1.1 农产品销售的经济效益差异性较大,难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广西农产品在国内具有广阔的市场,在区内和其他省市拥有广泛的需求,虽然部分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和农产品种植面积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农产品生产销售的经济效益有限,难以提高合作社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如都安个别农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甘蔗、黄秋葵和山葡萄的种植,每年的产量可观,市场需求巨大,但由于主要采取“订单农业”方式进行销售,合作社仅能获得农产品种植和原料生产的微薄利润,没得到农业产业链上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此外,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营销意识不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拓宽销售渠道,到2014年底才开始小量尝试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严重制约了合作社农产品经济利润的增加,社员获利甚微,难以调动新农户入社的积极性,农民合作社对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无法充分体现。

3.1.2 部分合作社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 中国-东盟博览会召开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与发展为广西农产品销往国际市场提供有利的平台。然而,项目区农民合作社对该国际性博览会的认知度却不如全国性农展会,农产品参展很少是农户或合作社社员、农贸公司等生产经营主体组织,而是政府与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际参展商进行的各类产品整体展览和贸易,项目区农民合作社没有充分利用该平台宣传、推介特色产品和扩大当地特色农产品的国际销售渠道。广西各个农发项目区均处在亚热带季风气候区,自然条件优越,亚热带水果、畜牧业、水产业等农产品产量质量名列全国前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但农民合作社没能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导致所生产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1.3 合作社社员市场敏感度不高、市场意识薄弱,存在依赖合作社负责人或公司销售渠道的思想 利用农发项目配套安排的农户培训专项资金,合作社定期对全体社员举行相关培训。但农户培训重点内容一般为防治病虫害,农作物科学种植和畜牧业科学养殖等科学种养技术,而农业机械知识和市场营销专业管理知识方面的培训较少。因此,项目区绝大部分合作社农户的意识停留在种植或养殖,不够关注销售层面问题。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处于过度依赖和被动等待国内外贸易商的“订单收购”方式,失去农产品市场的定价权。如北流市建勇木耳栽培专业合作社以传统的订单收购方式为主。藤县有强淮山专业种植合作社虽然以网络销售、定向推销、定点销售、超市销售等多渠道拓展市场,但是仍然以传统订单收购方式为主。藤县照明水稻专业合作社有三种主打产品――有机稻、富硒稻和优质稻,合作社发展早期完全依靠合作社2位负责人进行市场营销,农户仅负责种植环节,不积极参与市场销售,没能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局面。

3.2 发展模式层面

3.2.1 部分合作社种养技术存在瓶颈,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一是农发项目区大多为较为偏远落后的地区,生产技术落后是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大制约。北流市建勇木耳栽培专业合作社凭借当地的气候优势,进行木耳一年多次采摘,有效弥补了国内木耳销售的空档,提升了木耳售价。但合作社技术人员也遇到技术难题,由于木耳本身对温度较为敏感,低于5℃或高于30℃都会使木耳遭受损害,而目前尚无技术可以避免温度对木耳的不利影响。调研时都安、北流部分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反映,牛羊因疫病大规模死亡仍是养殖过程面临的主要风险,合作社聘请高校技术力量研究培育疫苗,才有效降低牛羊死亡率和养殖业风险。在藤县古龙龙淳八角专业合作社调研时得知,提升八角烘干技术,保有八角的天然色泽,提升八角品质,成为该合作社急需解决的问题。二是农发项目区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民进行农产品标准化、产业化种植,以保证农产品的高质量和好销路。农发项目区内合作社社员主要依靠自身种养经验进行生产活动,缺乏专业知识,市场敏感度不高。部分合作社靠试种多种农产品来选择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品种选择成本高,极大影响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北流市建勇木耳栽培专业合作社目前仅有一名木耳栽培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户采收木耳,明显无法满足需要。要引进一定数量的技术专业人才,才能适应合作社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服务需要。

3.2.2 部分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理念落后,品牌意识薄弱,凝聚力不强 一是项目区部分农民合作社的管理章程不够规范,管理松散,缺乏有效内部约束机制,合作社凝聚力不强。利益分配、人员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多漏洞,亟待解决。如都安县部分农业合作社仅有5名股东和7位社员,人数较少,难以实现规模化发展,只进行甘蔗种植及化肥销售。合作社负责人和社员间缺乏有效沟通,负责人缺乏合作共赢理念,认为农户无法理解合作社的经营理念,社员则认为加入合作社并不能增加收入,导致合作社无法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削弱了农户人社的积极性,合作社难以发展壮大,甚至陷入恶性循环。二是项目区合作社管理人员多为当地农民,观念较为滞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对合作社和产品发展方向定位模糊。在农产品品牌构建、销售渠道拓展和产品加工等产业链建立方面的意识较为欠缺,申请自主品牌的合作社数量较少。大部分合作社甚至允许其他公司对自身特色产品进行贴牌销售,为其他同类产品打响知名度,而不重视提高合作社自身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制约了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的发展,更不利于合作社获取品牌的潜在经济价值。

3.3 外部环境层面

3.3.1 部分项目区政府对养殖类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足,有待加强 广西农发项目区农业资源丰富,农业产业产品特色、优势明显,但基础普遍较薄弱,需要政府帮助才能有效发挥优势和特色,提升农发项目区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如都安县的黑山羊养殖、龙州县的龟鳖和竹鼠养殖、永福县的公羊养殖、岑溪市的三黄鸡和生猪养殖、藤县的肉鹅和肉兔养殖等项目,都是推动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产业项目,政府应加大扶持。但从实地调研看,由于养殖类合作社投入大、风险高、成本回收期较长,导致除个别项目区外,多数农发项目区均未支持养殖类农民合作社发展。

农发项目区在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中还存在部门协调配合不足,缺乏有力指导措施以及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实地调研得知,部分农发项目办负责人表示,政府配套支持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农发项目推进的重要原因。现实中,各项目区的政府对农业支持力度大相径庭。如部分项目区偏重发展工业,对于农业的资金投入较少,制约了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此外,农发项目报账手续繁琐,审批层级过多,加上合作社管理人员对报账手续和流程熟悉程度不一,项目办收集资料和报账发票工作进展缓慢、项目资金难以到位等因素,导致农发项目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效果在各项目区之间的差异性十分显著。

3.3.2 现阶段部分项目区的土地经营权限制性因素诸多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实现农村土地与金融对接的纽带,实现农业发展、农村富裕、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对巩固和发展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和权利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普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现难的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能获得明确、产权界限和权利未能明晰,严重影响着农民合作社的进一步建设完善。都安县农发项目区部分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无法获取成片土地进行大规模耕种已成为制约当地农发项目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影响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提升。藤县古龙龙淳八角专业合作社发展征用土地需经梧州市和自治区国土厅批准,多重审批减缓了合作社的项目建设节奏,不利于合作社扩大经营范围和发展。

3.3.3 项目区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现象普遍 发展资金不足是绝大部分合作社共同面临的难题。近年来农村多层次资金供给已具雏形,但是资金供给不足问题至今无法有效改善。抵押物缺乏或不合格,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信等级合理评定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贷款发放。岑溪广西悦绿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业生产紫玉淮山,由于自身资金不足加上难以得到充足贷款支持,导致产品一系列深加工的推进困难重重。藤县泰和葛业专业合作社受制于抵押品未达到银行贷款准入要求,只能限于现有生产规模,即使产品市场供不应求,仍然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无法获取更多效益。由于资金实力有限,藤县照明水稻专业合作社无法成立公司进行“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发展模式,制约了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

4 促进广西农发项目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对策建议

第4篇: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源管理上的主要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明光市合作社在税务部门登记的总数达46户,其中:从事家禽家畜、水产品的饲养、销售7户,占15.2%;农作物的种植39户,占84.8%。这些专业合作社的经费来源以经营收入为主,以政府、部门、公司扶持资助为辅。尽管在行业分布、组建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运作机制是基本相同的。目前,以上合作社全部都在明光市工商局进行了注册,且工商登记户数为179户,远远大于国税部门登记户数。从明光市合作社的发展来看,虽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过程中发挥了较好作用,但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也直接给税源管理上造成了困难。

(一)合作社发起人组成情况繁杂我们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专业合作社初始的发起人一般来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发起人先前为个体工商业户或者是小规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关系,加之政府部门硬性指标,因而与村、镇干部一起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其成员一般是1-2个个体工商户为发起人,村镇部门安排几个人,以达到5个发起人标准;二是家族式的合伙发起经营,一般组成是兄弟姐妹或者近姻亲。现行的农村一般整村、整庄都是亲戚,甚至几个村都是亲戚;三是原先是流动商贩,长年在外倒卖农产品的,趁此机会回家办起了合作社,其发起人一般为家族式,但其成员并非本地农民,有的涉及到多个县市,甚至跨省的都有,很显然与政策的制定初衷不相符;四是原先经营农产品购销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额较高,每年要交增值税约为几十万元,其得知专业合作社可以免税,也能开具普通发票给对方抵扣,则采取注销企业而兴办合作社。我们根据调查得出一组数据:属于第一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50%左右,属于第二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20%左右,属于第三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25%左右,属于第四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目前约占5%左右。第四种情况比例较少是因增值税的农产品税收政策目前属于进销项倒挂,税收负担率低,企业在销售收入不大的情况下,纳税金额很小,因而暂时只有少部分企业向合作社转移。

(二)税法意识淡薄合作社的绝大多数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税法更是一知半解。究其根源:一是合作社的成立基于两种模式,一种是响应国家“三农”政策自发设立,一种是鉴于政策部门硬性指标设立。不论何种模式成立的合作社,其发起人和大多数干部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含义和概念认识不清,对它的宗旨、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明,导致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足、运行不规范和发展不平衡。二是大部分农民群众习惯于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缺乏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没有对合作社抱有长远期望。三是有关部门引导有误。有关部门在向农民宣传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政策时,片面强调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权利,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解释为“简化一切手续,完全免税”,没有对他们加入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作出说明,没有专门指导合作社运行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机构和人员,致使合作社成员误以为他们创立合作社与税务部门无关,基本上没有学习税法的愿望,这是导致目前合作社的税务登记率较低的直接原因。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在农村整体的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本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和意识。合作社的负责人大都是种植、养殖业大户或社会能人担任,所聘用的人员也参差不齐,为了降低成本,财会人员也基本上来自本社社员,文化素质低,没有专业会计知识。有的合作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8]9号)文件没有系统学习,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是空白,表现为:付款支出没有发票或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银行单据,白条入账普遍,收款不开统一收据,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不开具发票或者内部结算凭证,收入不及时入账等。甚至有的合作社存在伪造原始凭证现象,使得会计信息反映滞后、虚假,无法起到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作用。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合作社的社会涉及面广,又是敏感的农民问题,所以给税务机关的执法造成很大难度。

(四)税收征管系统模块不匹配根据《合作社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以下简称81号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而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以下简称CTAIS系统)却没有对合作社的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合作社应归属于何种行业没有明确界定,税种设定无法选择征收品目名称。

(五)合作社的征税、免税难以确定,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依照《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以及81号文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专业合作社对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的,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从事实上也规定了专业合作社对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收购再销售、对外(包括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外的货物的行为是属应征增值税的。81号文第二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而易见,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非本社成员(非本社成员的农民或者农产品经营企业)的农业产品是征税的,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上述征税的农业产品,就不能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从以上情况来看原因是:1、合作社的财务核算能力本来就十分薄弱,再加上有征税、免税的区别,合作社很容易混淆征、免税界限,很可能将所有收入计入免税项目。2、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本来是国家扶持合作社发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偷、骗税渠道:A、农产品经营企业经销农产品,利用合作社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从而偷逃了增值税,同时也隐瞒了销售收入,偷逃了企业所得税。B、不法分子利用合作社将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开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有农产品经销项目的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偷逃了增值税。假如该企业假报农产品出口,则极有可能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81号文件只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企业所得税的归属管理没有界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成为研究的课题。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可以认定为应视同合作社为农林渔牧行业类型,那么企业所得税则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对经营成本如何扣除呢?合作社将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集中销售时,不应存在收购金额。例如:合作社收购甜叶菊成员价格为每公斤12元,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3元,销售100万公斤,利润为100万元,假如销售费用等累计共发生10万元,则净利润为90万元,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在适当提取盈余公积后,只能按照各成员销售的数量与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收购价格进行分配,按照收购价格分配则应视同一般购销行为,则不能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提取的盈余公积可按照各成员出资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也充分说明了合作社经营产生的合作利益,应归属于全体合作社成员所有。

(六)合作社的身份认定很难把根据《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是为了确实保证农业生产者能够通过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获得收益最大化,但在实践中“农民”的身份却往往难以确定:1、户籍在农村,但已在城市定居,在农村没有土地或者已将土地转包他人的,已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其农民的身份能否确认?2、户籍在城市,但长期在农村居住,承包有土地,实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可不可以将其身份确定为农民?假如“农民”的身份难以确认,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80%的标准则难以把握。其次,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依法出资,没有出资的不应作为本社成员;目前专业合作社出资方面存在以下情形:某几个发起人共同出资几十万元(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登记数),等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其吸纳的成员大都以现金方式出资几百元,工商部门并没有追加注册资本,企业只是在账面上处理为借记现金,贷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这种方式是否可以算是成员出资?视同出资如果成立,那么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时的财务处理将是管理的一项重点,如不按《合作社法》的规定分配盈余,则不应视同该合作社属于合作经营,应有弄虚作假的成分存在。

(七)合作社成员范围没有明确《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成立应该是指农村某几个生产队或几个村的成员为了共同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或经济效益而联合在一起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来说合作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县级区域。而在实际管理当中,有不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都是跨县、甚至跨省合作;从《合作社法》颁布的原则上看,没有对合作区域进行描述,区域范围没有明显的界定,税务管理无从下手。

(八)合作社的原始资料备案管理存在问题合作社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申请等事项,其中包括合作社成员名册、合作社与成员签定的协议等。而协议中又包括了该成员经营的最大范围。如我市甜叶菊合作社,成员一般签定的协议为种植5亩,而每亩最大产量为300公斤,计1500公斤,按照每公斤销售价格16元计算,应计销售额为24000元。而我们在审核多个合作社后发现,不少成员销售的数量远远超过协议数量,有的成员销售量甚至可以成为一个小型农场的产量,且与该成员自身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但财税字[2008]81号文件只规定了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没有对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与实际不符的部分,对超出备案登记的部分如何征免税进行规定,给税收管理带来又一大难题。

(九)将会进一步带动农产品购销行业的个体和企业公司注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好坏,对现行的购销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公司造成一种不良倾向。据目前不完全统计,我市个体农产品购销户每月核定税额一般情况下在300元左右,全市纳税户约为百余户,年税额约为40万元;企业公司经营购销企业15户,年纳税额约为100万元,两者合计140万元。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并享受税收优惠,将会对上述纳税人形成冲击,企业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将会纷纷注销,而相继成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免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又可不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节省经营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源管理问题的对策

针对合作社目前发展的客观情况及在税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本人认为应该尽快出台、补充或者细化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引导力度,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使合作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法意识鉴于合作社成员大部分都是农民,纳税意识差,遵法度较低,加强针对合作社成员的税法宣传,转变合作社成员“税法与我无关”的思想态度,是从根源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途径。要迅速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法意识,就要打破常规,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将所有“涉农”的税收政策整理成册,派专人“送税法下乡入户,进行一对一”的宣传辅导,在突出合作社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大力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

(二)积极引导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税源管理工作的客观保证。《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引导、帮助合作社建账建制,要求合作社设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等财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财会人员应实行聘用制,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作社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根据经营范围,参照适合本专业社的原行业会计制度、会计政策,设计和制定本社的核算办法。此外,由于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这种局面难以很快得到转变,因此建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统一以较低的资费标准,由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社的记账等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以规范合作社的财务核算,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对合作社的税源管理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在税源管理上还属于空白区域。合作社同时又在享受多项税收优惠,而目前配套的监管的制度、措施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税源管理工作稍一粗疏,则有可能形成新的税收流失漏洞。面对新情况,应当创新管理手段,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税源管理:1、首先建议国家及早完善有关法规、措施,明确税法上农民的身份标准。根据税法的延续性,应比照《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的规定来定义税法上农民的概念。《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2、应加强对合作社的身份调查,着重调查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成员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情况以及实际种植、养殖情况,以核实农民身份合作社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比例能否到达80%的标准,根据农民身份的的界定,重点核实农民身份合作社成员的农民身份。3、专门设立合作社的税源管理清册,详细登记合作社的社员数量、社员农田面积、年均产量、出资份额等基本生产经营资源,掌握其资产总量和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建立其投入、产出的评估模型,从而判断其生产、交易的真实性。

第5篇: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范文

所谓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政府集中提供的政策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最大的优势是在短时间内能够有效地达到某些政策目标。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政策性金融如何将金融资源进行有效合理配置,发挥最大的效率,这对继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有力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项行为或活动通常都有多种组织方式,认清各种组织方式之间的替代关系,进行科学的组合,既是理论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具体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难题。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主导的金融组织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这种组织方式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政府主导的金融也就是政策性金融,本质上强调了政府的作用,时常可以视为集中提供的方式。

市场无疑要占据主导地位,而政府的干预通常要进行限制,限定在一些市场失灵的领域,并且,政策取向也应该是培养市场机制。进一步研究表明,政府在各国仍然具有充足的影响力,包括宏观政策和公共政策方面,甚至也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整体走势和波动。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事实上,政府主导在很多问题上还有其存在的空间,在金融领域,政府的作用也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在落后的农村、农业和农民,很难期望市场能够有效地满足它们的金融需求,由于利益导向,从成本---收益考虑,商业信贷主要立足利益,而且时间期限越长,贷款不确定性就越大,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提供长期贷款,因而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商业银行的贷款意愿不会很强,因而基础设施建设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种倾向在农业领域表现的更为明显和突出,农业和农村基础实施建设通常回报较低,自然因素较大,因而商业银行也不会有充足的积极性参与这些贷款,这就直接会延误这些基础领域的发展。因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优势,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部分群体和领域的金融需求。

二、政府主导金融的主要特征

政府主导的金融也就是政策性金融,虽然也是金融信贷市场的组织方式,但却是为了特定的政策目标、向特定的群体提供金融信贷等服务的金融形式,通常由政府或非盈利机构实施的,相对而言,政策和政府所表现的作用也就是政策性金融更具有明显和直接的特征。一是直接的政府干预和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导向金融的核心特征。而政策性金融最主要特征就是政策导向和政府干预,其主要目标更多的是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其成交价格并不直接由交易各方通过市场决定,而是参照市场的交易价格,更多的是政府从各方的利益和社会目标综合考虑,再确定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价格,并且政府时常对这种交易进行补贴。这些交易在市场机制下通常是难以形成的,而政府及政策的作用是对交易各方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以达成交易。二是政府导向的金融另一特征就是设定了一些特定的参与群体。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歧视原则,无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公开的交易,个体的特征被忽略,只有是否具有购买力和持有货币才是决定交易是否达成的先前条件。而政策导向的金融则对参与的主体限制较多,因而涉及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导向的金融是具有“倾向性”和“选择性”的。只有符合政府目标并确实存在实际信贷需求的农业基础实施建设、“三农”以及部分企业才可能获得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三是政府和政策导向的金融还具有在短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的特征。政府和政策导向金融是为少数群体提供带有政策目标的非市场竞争性的金融方式。政府和政策导向的集中方式在短时间内能够较快形成对资源的恰当配置,短时间内效率较高,特别是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比如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政策导向的金融可以在短时间内发挥调节作用,在短时间内为有政策意义的项目提供资金信贷,从而缓解经济周期的影响。同样地,政府政策导向的金融能够为部分群体和区域有政策含义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比如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在短时间内难以从市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中获取资金,因为按照商业规则,这些区域和群体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预期回报率相对较低,只有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区域和群体有着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现实的发展能力时,商业银行方能提供对应的资金支持;而政策导向的金融由于更强调未来的发展平衡等考虑,即使收益不高,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也会在短时间内满足这些区域和群体的资金需求。

三、国外部分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做法

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已具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形式的多样性。在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上,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农业融资的需求,设立包括政府所有性质、半官半民性质、民间合作性质和商业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等不同性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是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此类机构被政府严格控制,政策性浓厚,一般不吸收存款,从政府获得较多资金,主要发放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二是政府和民间协作相结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由法兰西银行提供和国家预算拨款获得,而其下属的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实行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审批机构和专门的权力机构,不是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在各级的执行机构。三是民间合作制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具有群众性、非盈利性、贴近农区、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运行的特点,成立之初的资金基本上是靠农民自筹,由于难以满足需要,后来政府给予资助。因此这类机构实际上已成为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工具和提供低息贷款的窗口,具有了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如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日本农林协同组织从事信贷活动的中央机构,以它为首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依靠政府的保护、资助,本着互助原则,对农业部门融通资金。四是商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该类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政府通过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给与实施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商业金融机构支持。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的广泛性。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全方位。一是借入政府财政资金。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较长时期内一直向政府借款,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均以向政府借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发展中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较之发达国家更依赖于政府资金,而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逐步减少对政府资金依赖的趋势。二是借入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如泰国、印度、韩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均可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充实力。此外,还可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以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如泰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从“农民援助基金”获得无息贷款。三是发行政府担保债券。美国、法国、泰国、印度、韩国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普遍采用这一筹资方式。四是吸收存款。主要是指合作性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吸纳会员存款,如泰国、韩国。此外,某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通过吸收存款筹集资金。五是向国外借款。泰国、印度、韩国、尼日利亚等国部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向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借款以进一步筹集资金。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的全面性。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领域较多,涉及到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一是生产领域贷款。主要有基础设施贷款、生产设施贷款、农业结构调整贷款、稳定农业生产贷款、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性贷款、特色农业贷款等。二是流通领域贷款。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和储备贷款、农产品市场建设贷款等,有的还发放出口信贷。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有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三是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丹麦抵押银行、德国农业抵押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农林金融公库的“特定农产品加工贷款”,其目的是提高优势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与海外价格低廉的农产品的竞争能力。四是农村扶贫开发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边际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用贷款、美国农民家计局的农民住房贷款等,其主要是支持贫困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五是农业贷款担保和农业保险。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实行担保,商品信贷公司对遭受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种植面积减少或较大减产给予灾害补贴等。六是其他业务。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大都随着不同时期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变化,灵活地进行业务调整,解决农业特定时期的融资矛盾。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在1935年成立之初主要是办理农户经营、农村建设、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村工商业贷款,随着农户基本生活问题的解决,支持重点逐步转向了农村综合开发和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等方面。

(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的互补性。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既存在分工协作关系,也有一部分业务是并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意义不仅是直接提供贷款支持,而且还在于其市场先导作用。如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印度储备银行(主要负责监管和协调)、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等。从结构和功能上看,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既合作又竞争,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以商业性金融为突出特点的美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政策性金融仍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农村金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商业银行,完全按照市场原则来组织贷款;二是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完全贯彻政府的农业政策和致力于改善农村福利;三是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体系,由政府出资设立,然后逐渐转为债权人完全所有的合作性机构,在市场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发挥实施政府农业政策的作用。

(五)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规范性。为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多数国家制定了完备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和政策。早在1933年,美国就分别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中间信贷法》和《1933年农业信贷法》把全美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在每个区都建立了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在内的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体系,由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督和管理。随后,分别于1933年和1935年成立了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民家计局这两家政府农业信贷机构,从而构建起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1936年到1938年,美国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此外,印度和泰国对各银行机构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村和农业做出严格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资金如果达不到一定比例,必须将差额部分转存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由其用于农业和农村地区。

三、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分析

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保护和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在农业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为农业发展银行,起步较晚,发展不足,支农功能不强。

(一)农发行涉农信贷支农存在的问题。一是涉农贷款投放领域较为集中,不能全面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有资料显示,农发行近年新增的涉农贷款主要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相比之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小企业贷款、科技贷款、生产资料贷款等占比小、增长慢,投放结构不合理,有待调整。二是涉农贷款中包含有一定量非农业贷款。农发行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中,包含有不少非农业贷款,这些贷款由于不是真正的农业贷款,农业和农民从中受益很少。三是信贷管理模式陈旧,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沿用传统的等客上门申请贷款方式,对农村企业的主动调查了解不足,未建立客户资源库,缺乏对优质客户的主动营销和量身服务。另一方面缺乏与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缺乏协助管理客户资源与保障客户信用的外部服务,只靠自身力量采用传统模式管理信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每个县只有一家县支行(有的欠发达地区县城没有设立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与客户的接触面小,加上受人员数量的限制,服务范围狭窄,业务量少。此外,在贷款审查上过于重视形式要件,讲究审查书面材料,往往忽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传统的逐笔审贷方式也很难适应小企业贷款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的特点。

(二)制约农发行涉农信贷投放的主要因素。一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总体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产业化经营水平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科技水平低,经济效益低。农发行的各项农业贷款属于商业性业务,要符合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农业经济基础差的现状制约了农发行对农业的进一步信贷支持。二是农业小企业规范性较差。大多数农业小企业经营管理粗放,方式落后,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会计账簿或会计账簿不完善,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不透明,难以达到贷款评审要求,不能得到农发行的信贷支持。三是贷款担保难,影响了农发行涉农信贷的开展。由于农民住房、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担保资产,因而实际可供抵押的财产较少;多数农业小企业自身不具备借款条件,也自然不能成为担保人;县域及农村的政策和商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制约了三农信贷担保的实现,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担保机构,但注册资本小,实力较弱,担保能力不足,运作不规范,内部风险管理评估人员严重缺乏;在土地使用权抵押上,不少农业小企业土地使用权非受让所得,不符合抵押条件;抵押存在的评估、登记收费偏高等问题,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实体的融资意愿。四是农发行自身也存在制约涉农信贷发展的因素。一方面服务范围和领域还相对狭窄。从农发行目前的信贷业务范围看,只是通过支持粮棉收购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间接地使农民得到实惠,而并不能直接对农户有资金需求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农发行信贷制度还不适应农村业务发展的要求。农发行贷款的服务对象多在农村,而贷款的审批权则上收到市级以上机构,离服务对象较远,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审批链条过长,贷款效率不高;再一方面信贷规模紧张限制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就农发行而言,粮棉油收购贷款规模属于必保项目,其他项目要在完成了粮棉油收购贷款之后才能发放,难免出现已审批贷款项目无信贷规模的现象。

四、结论与建议

农业政策性金融最大的优势是在短时间内能够有效地达到某些政策目标。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政策性金融能够将金融资源进行有效合理配置,发挥最大的效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主要结论如下。

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这就为农业政策金融提供了生存空间,相对落后的农业、农村和农民等群体的金融需求中,很大部分将通过政策性金融得到满足。同样,对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也要借助农业政策金融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标,甚至有可能为了新的政策目标还会进一步设定政策性银行业务,也有可能为了其他目标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住房信贷银行等等。政策性金融的价值在于通过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来实现更多的政策目标(经济增长是目标之一)。政策性金融的价值具有多样性,它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自身的价值,政策性金融的相对低效率却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的效率提高。

在当前商业性金融对农村金融服务弱化的大趋势下,进一步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显得更加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政策性银行改革不断深化,农发行的体制机制与现代银行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支农功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这些都需要在进一步的改革发展中加以解决。深化农发行改革,必须明确农发行的定性定向定位问题,着力解决制约农发行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等因素,真正把农发行办成发展空间合理、治理结构科学、服务功能齐全、经营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操作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支农功能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切实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下列建议:

1.坚持政策性银行性质。无论从我国国情出发,政策性银行发展实践,还是借鉴国际经验,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农发行必须坚持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一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不可或缺的。二是农发行十几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坚持政策性银行性质,有利于充分利用WTO 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在WTO绿箱政策范围内,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四是上述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长期存在,而且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2.明确职能定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为切实强化金融支农,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农发行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现阶段,农发行的职能定位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体现政策性银行本质,坚持政策性银行办行的主要方向;二是要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着眼于解决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三农”发展的重点和关键领域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三是要建立宽领域、广覆盖、深介入的政策性金融支农体系,为“三农”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四是要坚持与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财政的分工与合作,形成支农合力。因此,农发行的职能应定位是:忠实体现政府支农意图,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大量筹措归集支农资金,承担国家确定的农业和农村的金融业务,按现代银行的体制机制运作,专门为“三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成为政府支农的有效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的主要载体,农村金融的骨干和支柱。在此基础上,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应将农发行的业务范围扩展到所有涉农领域,进一步强化支农功能,切实增强农发行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中长期,应逐步将农发行的业务范围从单纯的信贷领域扩展到信贷、保险、担保、投资、租赁等多个金融服务领域,为“三农”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服务。

3.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农发行现行治理结构的主要弊端在于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体,缺乏有效制衡,不符合现代银行要求。应借鉴国外政策性银行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对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董事会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企业代表组成。改革现行的监事会体制,监事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执行。日常经营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4.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要遵循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规律,明确和完善对农发行的补偿机制,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以更好地促进农发行支农功能的实现。要实行适当倾斜的货币政策:一是在信贷计划管理上,应比照对商业银行的做法,将对农发行信贷增量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这样做,既可以将目前充足的流动性通过农发行投入农业和农村,缓解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也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和货币政策取向。二是在资金来源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特别是对农发行承担的粮棉油等政策性业务的合理需求,必要时,中央银行应给予再贷款支持,促进实现国家维护粮食安全、稳定粮棉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政策目标。三是借鉴国际上扶持农村发展的经验,研究制定相关的农村信贷服务政策,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将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 “三农”,不足部分以适当利率转存农发行投入农业和农村。四是取消对农发行的存款准备金要求,增加农发行的支农资金。四是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政策,补充资本金。国家应当按照农发行业务发展需要,以不低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通过财政注资、税收返还、利润转增以及发行次级债券等渠道,补充农发行资本金;允许农发行设立专项支农信贷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建设等中长期信贷投入;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应借鉴国际惯例,减免农发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的税收用于充实资本金,并允许在税前增提呆账准备金。

5.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目前尚无用于规范农发行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从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出发,加快政策性银行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农业发展银行条例。通过条例或立法,明确规定农发行的业务性质、经营管理体制、外部监管与扶持政策等,确保农发行依法合规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同时,建立符合农业政策性银行特点、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和考评体系,完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农发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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